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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ETF(510903)

H股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I 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易 方达 恒生中 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2 】823 号) 和 2012 年 6 月 29 日 《关于易方达 恒生中国 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 】548 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 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 请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承担 基金投资 中 可能出现的各类风 险 。 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 括: (1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主 要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 险、 标的指数回 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 报偏 离的风险、 标 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 基金 投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偏离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代理 申赎投资者 买券 卖券 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 退 市风 险、 申购失败的风险 、 赎 回失败的风险 、 投资 者参考 IOPV 做出 投资 决策的风险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第 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 理风 险 、 创新风险 等 ; (2 ) 投资风险 ,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 (3 ) 运作风险, 主要包括操作风 险等; (4 ) 不 可抗力风险 ; 等等 。 本基 金属股票指数基金 , 预期 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 金跟踪香港市场股票 指数 , 基金净值会 因香港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 素而产生波动,同时 面临 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 市场 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II 5、本基金由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 ,未 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7 、 在 目 前 结 算 规则 下 ,投资 者 当 日 申购 的 基金 份 额, 清 算 交 收完 成 后方 可 卖出 和 赎 回 ,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当 日 买入的基金 份额, 同日可以 赎回, 但 不得卖出 。 由于 登记结算 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 非净 额结算交收模 式, 当投资者赎 回申请被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 , 被 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 记减 , 但此时投资 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 替代 款。 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时 需具有证券账户 , 证券账 户是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 账户。 8、 投资者 一旦认购 、申购或 赎回本基 金,即表 示对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所涉 及的 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 登记 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 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 已经 认可 。



















































































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一、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7 二、 投资风 险 ................................................................................................ 12 三、 运作风 险 ................................................................................................ 13 四、 不可抗 力风 险 ........................................................................................ 13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4 一、 投资目 标 ................................................................................................ 14 二、 投资范 围 ................................................................................................ 14 三、 投资理 念 ................................................................................................ 14 四、 投资策 略 ................................................................................................ 14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 15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 15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序 .................................................................... 15 八、 投资禁 止与 限制 .................................................................................... 16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20 十、 衍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管 理与 决策流 程 .................................................... 20 十一、 代理投 票 ................................................................................................ 21 十二、 证券交 易管 理 ........................................................................................ 21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 23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23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 23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26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27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28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32



















































































招募说明书 IV 一、 基金类 型与 运作 方式 ............................................................................ 32 二、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 32 三、 募集方 式及 场所 .................................................................................... 32 四、 募集对 象 ................................................................................................ 32 五、 募集币 种 ................................................................................................ 33 六、 基金的 认购 ............................................................................................ 33 七、 认购费 用 ................................................................................................ 33 八、 网上现 金认 购 ........................................................................................ 33 九、 网下现 金认 购 ........................................................................................ 34 十、 募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 36 十一 、 募集资 金与 费用 .................................................................................... 36 第七节 基金备案 ................................................ 37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 37 二、 基金的 备案 ............................................................................................ 37 三、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四、 基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式 .................................................................... 37 五、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 37 第八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9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 39 二、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 39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 39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 40 一、 基金份 额上 市 ........................................................................................ 40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0 三、 终止上 市交 易 ........................................................................................ 40 四、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的计 算与 公告 ........................................ 41 第十节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 42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 42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 42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43



















































































招募说明书 V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43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44 六、 申购、 赎回 的对 价、 费用 及用途 ........................................................ 44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 格式 ............................................................ 45 八、 暂停申 购、 赎回 和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49 九、 实物申 购与 赎回 .................................................................................... 50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一、 与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51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 53 三、 其他费 用 ................................................................................................ 54 四、 税收 ........................................................................................................ 54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55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 55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 55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 55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 55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一、 估值目 的 ................................................................................................ 57 二、 估值日 .................................................................................................... 57 三、 估值对 象 ................................................................................................ 57 四、 估值方 法 ................................................................................................ 57 五、 估值程 序 ................................................................................................ 59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59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59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 59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 6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62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 ............................................................ 62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 63



















































































招募说明书 VI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 63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 64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 64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一、 披露原 则 ................................................................................................ 65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 露 ................................................................................ 65 三、 定期报 告 ................................................................................................ 66 四、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66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66 六、 申购、 赎回 清单 .................................................................................... 67 七、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 67 八、 澄清公 告 ................................................................................................ 68 九、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68 十、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 68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69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 69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71 一、基 本情 况 .......................................................................................................... 71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 71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 72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72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 73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 75 一、 基本情 况 ................................................................................................ 75 二、 境外托 管人 职责 .................................................................................... 75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 76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76



















































































招募说明书 VII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 77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 77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 77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14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称 《试 行办 法 》 )、《 关 于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以下 简称 《 通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 券投资 基金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易 方达 恒 生 中国 企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招募说明书 3 外汇局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 发售代 理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发售协 调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 基 金发 售等 工作 的代 理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证劵 公司 ,又 称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基金代 销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和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登记结 算业 务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 义的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 基金 管



















































































招募说明书 4 理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向基金 管 理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将 所持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 申购 赎回 清单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 为 本基金 的联 接基 金 指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申购赎 回清 单 由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息 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 付的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 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人 的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恒生指 数公 司 编 制并 发布 的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及其 未来可 能 发生的 变更 完全复 制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券 ,



















































































招募说明书 5 并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比 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现金替 代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 资者 按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 中 全部 或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现金差 额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与 按T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中 的组 合证 券市值 和现 金替 代之 差; 投资者 申 购、赎 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和申 购或赎 回的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数 量计算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 额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开市 后根据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和 组 合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数 据及 汇率 数据 ,计 算并通 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日 现 金差额 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部分 由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代 办 证券公 司) 预先 冻结 指定交 易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 定交易 制度 试行 办法》 中定 义的 “ 全 面指定 交易 ” 基金份 额折 算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要 ,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 提下, 按照 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份 额总 额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收益评 价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本 基 金累 计报酬 率与 标的 指数 累计 报酬率 差 额之基 准日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收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采 用剔除 折 算因素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与基金 上市 前一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共同 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 减 去100%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 上 市前 一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交 易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之 比 减 去



















































































招募说明书 6 100%( 使用 估值 汇率 折算 ) 酬率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 行票 据、商 业 票据、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 府债券 等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运营备 忘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就 委托 财产 托 管
































服务内 容及 流程 另行 达成 的书面 约定 不可抗 力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如地震 、海 啸、 系统 故障 等事件 巨额赎 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本 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运 作风险 及 不可抗 力风 险四类 , 其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标的指 数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 风 险、 基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回 报偏 离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代理 申赎投 资者 买券 卖券 的风 险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 折溢 价 的风险 、退 市风 险、 申购 失败的 风险 、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投资 者参考 IOPV 做出投 资决策 的风险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险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管 理风 险、 创新 风险等; 投资 风险主 要包 括 市 场风 险 、 政府管 制风 险、 监管 风险 、政治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汇率 风险 、 利率风 险、 衍生 品风 险、 金融模 型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运 作风 险主 要包 括操 作风险 、会 计 核算风 险、 税务 风险 、交 易结算 风险 、法 律风 险、 证券借 贷/ 正 回购/ 逆 回购 风 险等 。 一、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一) 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果 变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发生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 , 投资 者须 承担 指数变 更带 来 的风险 。此 外, 如果 恒生 指数公 司提 供的 指数 数据 出现差 错,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该数 据进 行 投资 ,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产生 不利 影响 。 以 下为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 的编制 商发布 的 免责 声明 :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由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 根据 恒生 资讯服 务有 限公 司的 授权 发布及 编 制。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商标及 名称 由恒 生资 讯服 务有限 公司 全权 拥有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 司及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已同 意〔 被许 可方 〕可 就〔产 品名 称〕(“ 该产 品 ”) 使用及 参考 该指数 , 但 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 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 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 准确 性或完整性; 或(ii) 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 所包 涵的数据的适 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 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 的数 据而产生的 结果, 而向该 产品的任何 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 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 或声 明或担保, 也 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 默示 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 数有 限公 司可 随时 更改或 修改 计 算及编 制 该 指数 及其 任何 有关的 公式 、成 份股 份及 系数的 过程 及基 准, 而无 须作出 通知 。



















































































招募说明书 8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 ,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不会 因(i) 〔被许何 人〕 就该产品使用 及/ 或参 考该指数; 或(ii)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 数时 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或错误; 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 由任 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 料的 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错误或 不完 整;或(iv) 任何经纪、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 交易 该产品的人 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 间 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 其它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 债务, 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 交易 该产品的人士不 得因 该产品, 以任何形式向 恒 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进行索偿、 法 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 任 何 经纪 、 持有人 或任 何 其它人 士, 须在 完全 了解 此免责 声明 ,并 且不 能依 赖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及恒 生资讯 服务 有 限公司 的情 况下 交易 该产 品。为 避免 产生 疑问 ,本 免责声 明不 构成 任何 经纪 、持有 人或 任 何其它 人士 与恒 生指 数有 限公司 及/ 或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公 司之 间的 任何 合约 或准合 约关 系,也 不应 视作 已构 成这 种关系 。任 何投 资者 如认 购或购 买该 产品 权益 ,该 投资者 将被 视 为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此 免责声 明并 受其 约束 ,以 及承认 、理 解并 接受 该产 品 所使 用之 该 指数数 值为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酌 情计 算的 结果 。 如果投 资者 认购 或购 买产 品权益 ,该 投资 者将 被视 为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免 责声明 并 受其约 束; 以及 产品 所使 用之指 数水 平为 恒生 指数 公司酌 情计 算的 结果 。 ” 对于恒 生指 数公 司上 述免 责声明 中提 及的 可能 对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服 务机 构造成 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亦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香港 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个 香 港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存 在偏 离。 (三)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 动,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 生变化 ,产 生风险 。



















































































招募说明书 9 (四)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 离的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ETF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 使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从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 5、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使 基 金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ETF 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 技术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ETF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从 而影 响ETF 基金对 标 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 如果 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 收益率 也可 能发 生偏 离 ; 8、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 股票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等 。 ( 五) 基金管理人代理 申 赎投资者 买券 卖券 的 风险 因涉及 境外 市场 股 票 的买 卖, 在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时, 本基 金 组 合证 券中全部 或部分 证券 需以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进行 现金 替代 , 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代 理 申赎投 资者 进行 相关 证券 买卖 , 投资 者需 承受 买入 证券的 结算 成本 和 卖 出证 券 的结 算金 额 的不确 定性 (含 汇率 波动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10 (六)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 尽管本基金 的 运 作 力求 使基 金 份 额 二级 市 场 交易 价格 的 折 溢 价控 制 在 一定 范围 内, 但 基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存在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即存 在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 七) 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再 符 合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条件 被 终 止上 市,或 被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提 前终止 上市,导 致基 金份 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 八) 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 资者 申购 时 未 能提 供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 价,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拒绝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则投 资者 的 申 购申 请失 败。 此 外, 如果 基金 可用 的外汇 额度 不 足,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应 付资金 不足 或出现 违 约,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也 可能 失败。 ( 九) 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 资者 赎回 时 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金 , 或者 投 资者 在 登 记结 算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交收 时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者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拒 绝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则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失败。 另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能根 据 成份股 市 值 规模 变 化等 因 素调整 最 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由此可 能 导 致投 资者按 原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无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全部 赎 回,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 ( 十) 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 的风险和 IOPV 计算错误的 风 险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在 开市 后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计算依 据及 计算 方法 ,实 时计算 并 通过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参考 。IOPV 与 实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 错误 , 投 资者 若参



















































































招募说明书 11 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可 能 导致损 失。 (十 一 )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 险: 1、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代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可 能受 到限 制 、 暂停或 终 止,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2、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能调 整 结算制 度, 从而 对投 资者 基 金份额 、资金 等 的结 算方 式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 者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 险 。 同 样的风 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代 理机 构。 3、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证 券与 期货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 或投 资者 利益受 损 的 风险 。 (十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人员 配备 、管 理 水 平与内 部 控制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 在影响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 度竞 争、 对主 要业务 人员 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风 险, 例如 ,申 购赎 回清单 编制 错误 、越 权违 规交易 、欺 诈 行为及 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 十三) 创新风险 本基金 是在 境内 募集 和上 市交易 、投 资于 境外 市场 、跟踪 境外 特定 指数 的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涉 及到 境内 、境外 两个 市场 ,属 于创 新基金 品种 ,境 外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 易所、 证券 与期 货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易规 则、 业务 规则和 市场 惯例 与境 内有 较大差 异, 基 金管理 人和 相关 市场 参与 主体涉 及跨 境业 务的 处理 能力、 经验 、系 统等 有待 验证, 从而 导 致本基 金的 运作 可能 受到 影响而 带来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12 二、 投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海外 市场 , 面 临海外 市 场波动 带来 的风 险。 影响 金融市 场 波动的 因素 比较 复杂 ,包 括经济 发展 、政 策变 化、 资金供 求、 公司 盈利 的变 化、利 率汇 率 波动等 ,都 将影 响基 金净 值的升 跌。 此外 ,基金 主要 投资 的香 港 证 券市 场对 每日证 券交 易 价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因此 香港 证券 市场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这一 因素可 能会 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跌 ,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2、 政 府管 制风 险: 在 特殊 情况下 , 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有可能 面临 政府 管制 措施 , 包括 对 货币兑 换进 行限 制、 限制 资本外 流、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会 对基 金投 资造 成影 响。 3、 监管 风险 : 由于 监管 层 或监管 模式 出现 非预 期的 变动 , 某 些已 经存 在的 或 者运作 的 交易可 能被 新的 监管 层或 监管体 系认 定为 非法 交易 ,或受 到更 严格 的管 理, 将导致 基金 运 作承受 监管 风险 。基 金运 作可能 被迫 进行 调整 ,由 此可能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影 响。 4、 政治 风险: 基金 所 投 资 市场 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如 政策变 化、 罢 工、 恐 怖袭 击 、 战争、 暴动等 , 可 能出 现 市 场大 幅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 流动 性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指基 金在 短时 间内 购买 以及售 出金 融工 具 , 由 于 市场暂 时 的供需 不平 衡和 本基 金较 大的流 动性 需求 ,使 得市 场在交 易过 程中 产生 不利 的暂时 价格 变 动, 增 加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难度 。 当某 国/ 地 区的 资本 市场规 模较 小, 金融 市场 不发达 , 某 金 融品种 流通 市值 较低 ,参 与机构 数量 较少 ,成 交不 活跃, 以及 基金 需要 在短 时间内 进行 大 量交易 时, 有可 能发 生流 动性风 险, 导致 基金 难以 及时建 仓, 或在 出现 大额 赎回时 ,被 迫 在不利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净 值遭 受不 利影 响。 6、 汇率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 的海外 市场 金融 品种 以外 币计价 , 如果 所投 资市 场 的货币 相 对于人 民币 贬值 ,将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此 外,外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大幅波 动也 将 加大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幅度 。 7、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8、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 金 可 投资于 期货 与期权 , 以及 外汇 远 期合 约等 汇率 衍生 品。 尽 管 本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 衍生 品进行 投资 ,但 衍生 品仍 可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 险、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风险 、衍生 品价 格与 其基 础 品 种的相 关度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等, 由此 可 能会增 加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在本 基金 中, 衍 生品 将仅用 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效 管 理 。 9、 金 融模 型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有 时会 使用 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 险 评估等 ,辅 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但是 金融 模型 通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上 的, 投 资实践 和学 术假 设之 间存 在一定 的差 距; 而且 金融 模型结 论的 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模 型使 用 的数据 的精 确性 。因 此, 基金管 理人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论 的可能 性, 形 成投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13 10、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 之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三、 运作风 险 1、 操作 风险 :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操 作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司 、销 售机 构、交 易对 手、 托管 行、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 等 。 2、 会计 核算 风险 :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会计 核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 规操 作形成 的 风险或 错误 ,通 常是 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整 理、 制证、 填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 关业务 处理 中 , 由于 客观 原因与 非主 观故 意 所 造成 的行为 过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的风险 。 3、 法 律及 税务 风险: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在法 律法 规、 税务政 策可 能与 国内 不同 , 海外 市 场可能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利息、 资本 利得 等收 益向 当地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使基金 收益 受 到一定 影响 。此 外,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法 律及 税收 规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有可 能对基 金造 成 不利影 响 。 4、交 易结 算风 险: 海外 的 证券交 易佣 金可 能比 国内 高。海 外股 票交 易所 、货 币市场 、 证券交 易体 系以 及证 券经 纪商的 监管 体系 和制 度与 国内不 同。 证券 交易 交割 时间、 资金 清 算时间 有可 能比 国内 需要 更长时 间。 此外 ,在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中, 因交 易 的 对手方 无法 履 行对一 位或 多位 的交 易对 手的支 付义 务而 使得 基金 在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 失。 5、 证 券借 贷/ 正 回购/ 逆 回 购风险 : 证券 借贷 的风 险 表现为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 券无法 归还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证券回 购中 的风 险体 现为 ,在回 购交 易 中,交 易对 手方 可能 因财 务状况 或其 它原 因不 能履 行付款 或结 算的 义务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 价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四、 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使投资 者和 持有 人无 法及 时查询 权益 、进 行日 常交 易以致 利益 受 损 。



















































































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境外 交易的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公募 基 金、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票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跟 踪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品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还可 以投 资于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三、 投资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理透 明及 分散 化程 度高 等优点 ,能 稳定 地获 得与 标的指 数 相近的 回报 。本 基金 主要 采取指 数化 投资 法投 资于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成 份股 ,为投 资者 提 供一种 投资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的 有效 工具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组合 复制 策略和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同时 , 本基金 可适 当借 出证 券, 以更好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 资 目标。 (一) 组合 复制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进行 投资 ,即 参考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权 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成 份股组 成及 权重 变动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 行相应 调整 。 (二) 替代 性策 略



















































































招募说明书 15 当市场 流动 性不 足、 法规 规定本 基金 不能 投资 关联 方股票 等情 况导 致本 基金 无法按 照 指数构 成及 权重 进行 组合 构建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投资 其他 成份 股、 非成 份股、 成份 股 个股衍 生品 进行 替代 。 为进行 流动 性管 理、 应付 赎回、 降低 跟踪 误差 以及 提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可 投资恒 生 H 股 指数 期货 或期 权等 金 融衍生 工具 。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3% 以内 。 五、 业绩比 较基准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使用 估值汇 率折 算)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编制及 发布 或授 权、 或恒 生中国 企 业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恒生 中国 企 业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 的指数 和基 金名 称、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于 1994 年 8 月 由恒 生指 数公 司推 出, 成 份股 由市 值最 大、 成 交 最活 跃的 40 只 H 股组 成, 用 于衡量 以 H 股形 式在香 港 上市、 注册 登记 地在 中国 大陆的 企业 的 表现 。 该指 数采 取自 由流 通市值 加权 的方 法, 以充 分考虑 成份 股的 可投 资性 。同时 ,该指 数每只 成份 股规 定 10% 的 权重上 限, 避免 个股 权重 过大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指 数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 金。本 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香港 证券市 场上 市的 中国 企业 , 需承 担汇 率风 险以 及境 外市场 的风 险 。 七、 投资决 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一) 投资 决策 依据 1、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2、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编 制方法 及调 整公 告等 ; 3、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 研究与 判断 。 (二) 投资 决策 流程



















































































招募说明书 16 1、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 单位 公 布的 指数 成 份 股名 单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 2、当 发生 以下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实现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制 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2 ) 指 数成 份股 定期 或临 时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将 预 测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方 案 , 并判断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对 投 资 组合 的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调 整策 略。 (3)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 现金股 息等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将 密 切关注 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4) 当 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本 基金不 能投 资指 数成 份股 或境外 市场 相关 法规 、 规 则禁止 本 基金投 资相 关股 票时 ,基 金管理 人研 究制 定成 份股 替代策 略, 并适 时进 行组 合调整 。 (5) 基金 参与 新股 申购、 股票长 期停 牌、 股票 流动 性不足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分 析 这些情 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调 整。 3、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 的 跟踪 误差 进行 量化评 估, 提供 基金 经理 参考 。 4、基 金经 理参 考有 关研 究 报告及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的 报告,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八、 投资禁止 与限制 (一) 投资 禁止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 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招募说明书 17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3、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 生 品; 16、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活动 。 (二)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款所 称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在 最近 一 个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境 外银 行。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 10%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不 受此 限 。 (3 )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行 总量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此 限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金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18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中国 证监 会根 据证 券市场 发展 情况 或基 金具 体个案 ,可 以 调整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招募说明书 19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 分红。 (4)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三)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四)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3 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30 个工 作 日内 采 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20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十、 衍生品 投资的风险管理与 决策流程 (一) 投资衍 生品 的风 险管 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业 务中, 包 括 “事 前的 风险 定位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的 全过 程、 多角 度、全 方位 的 风险监 控体 系。 事前风 险控 制 : 投 资决 策 前, 投资 研究 人员 必须 对 所运用 的金 融衍 生 品 的 原 理、 特性 、 运作机 制 、 风险 有深 入的 研究和 分析 。对 拟投 资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并进 行必要 的情 形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方案经 投资 总监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通过后 ,方 可执 行 。 事中风 险 控 制: 衍生 品研究 员对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评 级进行 跟踪 , 防 范信 用风 险的发 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基金经 理或 衍生 品研究 员 对衍生 品头 寸 以及风 险敞 口进 行监 控, 一旦衍 生品 的亏 损超 过投 资方案 防范 的目 标, 立即 向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汇 报,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等 措施 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风 险事 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或衍生 品研究 员 定期 对基 金的衍 生品 交易 策略 、运 作情况 做 投资回 顾分 析和 风险 评估 ,识别 内部 控制 中的 弱点 和系统 中的 不足 ,提 供改 进的建 议; 定 期评估 、审 定和 改进 风险 管理政 策。 (二) 投资衍 生品 的决 策流 程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决 策 流 程主要 包括 研究 支持 、投 资决策 、交 易执 行、 绩效 与风险 评 估等阶 段。 衍生品 研究 员负 责金 融衍 生品 的 研究 工作 ,对 各主 要金融 衍生 品市 场进 行日 常研究 , 定期或 不定 期提 供相 关投 资建议 的报 告, 跟踪 衍生 品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部研 究的 支持下 ,本 着组 合避 险和 有效管 理的 策略 原则 , 提 出衍生 品 投资需 求, 衍生 品研 究组 提供相 应的 投资 及风 险评 估分析 报告 。 根据拟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金额、 风险 敞口 的大 小, 基金经 理将 投资 方案 提交 投资总 监 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审批通 过后 ,基 金经 理将 投资指 令提 交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在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的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上 , 基金 经理对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运作情 况 进行回 顾和 评估 检讨 。 十一、 代理投 票 1、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 行使 代理 投票 权应 考虑 不同地 区市 场上 适用 的法 律或监 管要 求 、 公 司治 理 标准 、 披 露实务 操作 等存 在的 差异 ,充分 研究 提案 的合 理性 ,并综 合考 虑投 资顾 问、 独立第 三方 研 究机构 等的 意见 后, 选择 合适的 方式 行使 投票 权。 本着基 金投 资者 利益 最大 化的原 则, 对 持股比 例较 小或 审议 非重 要事项 、支 付较 高费 用等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不 参与 上 市公司 的投 票。 3、 代 理投 票权 的执 行, 可 选择实 地投 票、 通过 交易 经纪商 系统 投票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 问、托 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机 构投 票等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二、 证券交 易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挑选 证券 经 纪商主 要考 虑的 因素 包括 :交易 执行 能力 、研 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以 及价 值贡 献等方 面。 (1 ) 交 易执 行能 力 。 主 要 指券商 是否 能够 对投 资指 令进行 有效 的执 行 , 以 及 能否取 得 较高质 量的 成交 结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 成交价 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 研 究报 告的 质量 。 主 要是指 券商 能否 提供 高质 量的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 业 研究及 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等 ; (3) 提供 研究 服务 的质 量 。 主要 包括 协助 安排 上市 公司调 研、 研究 资料 共享 、 路演 服 务、日 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研 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 法 规监 管资 讯服 务。 主要包 括境 外投 资法 律规 定、 交 易监 管规 则、 信 息 披露、 个 人利益 冲突 、税 收等 资讯 的提供 与培 训;



















































































招募说明书 22 (5 ) 价 值贡 献 。 主 要是 指 证券经 纪商 对公 司研 究团 队、 投资 团队 在业 务能 力 提升上 所 做的培 训服 务、 对公 司投 资提升 所作 出的 贡献 ; (6) 其 他因 素。 主要 是证 券经纪 商的 财务 状况 、 经 营行为 规范 、 风 险管 理 机 制、 近 年 内有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等。 2、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评 价证 券经 纪商将 重 点依据 其交 易执 行能 力、 研究报 告质 量、 提供 研究 服务质 量、 法规 监管 资讯 服务和 价值 贡 献等方 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制 进行 评分 。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i( 第 i 项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 其中各 项目 权重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相关 法规 要求 和内 部制 度进行 确定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基金通 过 该证券 经纪 商买 卖证 券的 成交量 以及 所支 付的 佣金 等进行 披露 。 对 于在 证券 经纪商 选择 和 交易量 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 理人 应该 本着尽 可能 维护 持有 人的 利益进 行妥 善 处理, 并按 规定 进行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 草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 经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 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 兼总裁 。现 任



















































































招募说明书 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 总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广 东 粤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 托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广 东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谢亮先 生,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 生产管 理 部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EMBA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德 百 年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 电器有 限公 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战 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首席 战略 官。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副 经 理、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 经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谢石松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任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 西北政 法大 学兼 职教 授, 中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广 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独立 董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 关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招募说明书 25 广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 广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 州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 限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 广州银 行副 董 事长( 兼)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MBA , 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业 务发 展部 经理 , 广 东证券 公 司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兼副 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 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 副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司 基金 部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投资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陈志民 先生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 经理助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主管 研究)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 基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 金经理 、基 金 科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 极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 长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26 张胜记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机构 理财 部研 究员 、机构理 财部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3 月29 日 起) 、 易方达 上证 中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 起) 、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1 月1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震先 生。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ETF 基 金基 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兼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 。 刘震先 生, 理学 硕士 。曾 任 D.E.Shaw &Co 机 构部 副总裁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多美年 证 券公司 (RBC Dominion Securities) 股权 衍生 产品 部副总 裁,HorizonLive.com 高 级副 总 裁, 美国 银行 证券 公司 (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 ) 机 构部 总监 , 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 高 级量 化策 略 师,瑞 银投 资银 行(UBS Investment Bank )自 营部 执行董 事兼 任交易 员, 布莱 文霍 华德 美国资 产管 理公 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 量 化投 资总监 兼任 交易 员, 北京 红色天 时金 融科 技有 限公 司(The Red Capital, LLC )执 行合 伙 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招募说明书 27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28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招募说明书 29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每 一位 职员 ; (2) 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 (4) 独立 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 需要设立 相对独立 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 (5) 有效 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 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不 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 、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招募说明书 30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 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 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招募说明书 31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察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 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32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恒 生 中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及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2】823 号 )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类 型 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 为境外 股票 指数 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交易 型、开 放式 。 二、 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 式及场所 1、募 集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认 购价 格为1.00元。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 和网 下现 金认 购 两 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 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网 上系 统以 现金 进行的 认购 。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的 认 购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募 集场 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按基 金 管 理 人直销 机构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 金的 认购 。 四、 募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招募说明书 33 五、 募集币 种 人民币 。 六、 基金的 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 发售公 告 中披露 。 2、认 购开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证券 账户 , 证券 账户 是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A 股 账 户或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 基 金账 户。 (1) 如 投 资者 需新 开立 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开户当 日无 法办 理指 定交 易 ,建议 投 资者 在进 行认 购前至 少2 个工 作日 办理 开 户手续 。 (2) 如 投 资者 已开 立证 券 账户 , 则应 注意 : 1)如投资 者 未办理 指定交 易或指定 交易在不 办理本 基金发售 业务的证 券公司 ,需要 指 定交易 或转 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司 。 2)当日办 理指定交 易或转 指定交易 的 投资者 当日无 法进行认 购 ,建议 投资者 在进行 认 购的1 个工 作 日 前办 理指 定 交易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七、 认购费 用 认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超过认 购份 额的0.8% ,认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8% 50 万份以上(含 )-100 万 份以下 0.5% 100 万份 以上(含) 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 购时 按照 上表 所示 费率 收取认 购费 用 , 投资 者申 请 重复现 金 认购的 , 须按 每笔 认购 申 请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 网上现 金认 购 和 网下现 金认 购时 可参 照上 述费率 结构 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八、 网上现 金认购 1、认购程 序:投资 者认购 时间安排 、认购 时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详 见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4 的发售 公告 。 2、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投 资者,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 认 购 佣金和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金 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佣金 比率 )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 在投资 者 认购确认时收取 , 投资者需 以 现 金 方 式 交纳 认 购 佣 金。 例 :某 投 资者 到 某发售 代理 机构网 点认购1,000 份 本基 金 ,该 发售代 理机构 确认 的佣金 比率为0.8% ,则 需准 备的 资金金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佣 金=1,000× 0.8% =8 元 认购金 额=1,000× (1+0.8%) =1,008 元 即投资 者 需 准备1,008 元资金 ,方 可认 购到1,000 份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3、 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1,000 份或 其 整数倍,最 高不 得超 过99,999,000 份。 投资 者 可 以多 次 认购 ,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4、认购申 请: 投资 者 在认 购本基金 时 ,需按 发售代 理机构的 规定 ,备 足认购 资金 , 办 理认购 手续 。网 上现 金认 购申请 提交 后 , 不可 撤单 。 5 、 清 算交 收 :T 日发 售 代理 机 构接 受 网上 现 金认 购申 请 并冻 结 相应 的 认购 资金 后 ,在 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 时点 前将足额资金划入相 应的 备付金账户。 登 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 清 算 交 收 , 并将 有效 认购 数据 发 送发售 协调 人 , 发 售协 调 人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基 金募 集专 户。 6、 认 购确 认 : 在 募集 期结 束后3 个工 作日 之后 , 投资者 应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 询认购 确认 情况 。 九、 网下现 金认购 1、认购程 序:投资 者认购 时间安排 、认购时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详 见本基 金 的发售 公告 。 2、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 认 购 以基金 份额 申请 , 认购 费 用和认 购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招募说明书 35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 率 )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请 时收 取 , 投资者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 费 用 。 例: 某 投 资者 到本 公司 直 销 中心 认购100,000 份基 金 份额 , 认 购金 额产 生的 利 息为10 元, 则需准 备的 资金 金额 计算 如下: 认购费 用=100,000× 0.8% =8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 (1+0.8%) =100,800 元 净认购 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 投资 者 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本基金100,000份, 需 准备100,800 元资 金, 假定 该笔认 购金额 产生 利息10元 ,则 投资者 可得 到100,010份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 进行网 上 现金认 购的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3、认购限 额:网下 现金认 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 。 投资 者 通过发 售代理机 构办理 网下现 金 认 购的 ,每 笔认购 份额须为1,000 份 或其整数 倍 ,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理 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 购 的 ,每笔 认购份额 须在10 万份以上 (含10万 份)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购 ,累计 认购份额 不 设 上限。 4、认购手 续: 投资 者 在认 购本基金 时 ,需按 销售机 构的规定 ,到销售 网点办 理相关 认 购手 续 ,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得 撤销 。 5 、 清 算交 收 :T 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提 交的 网 下现 金认 购 申请 , 投资 者 向基 金管 理 人缴 交认购 资金 和认 购费 用 , 基金管 理人 于T+2 日内 进行 有效认 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 将 实际 到位 的认购 资金 划往 基金 募集 专户。 T 日 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提 交 的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 由 该发售 代理 机构 冻结 相应 的认购 资 金。 在各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 每一个 投资 者 账 户提 交的 网下现 金认 购申 请汇 总后 ,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网 定价 发行 系统 代该 投 资者 提交 网上 现金 认购申 请 。 之 后 , 登 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清 算 交收 , 并 将有 效认 购数 据 发送发 售协 调 人 , 发售 协 调人将 实际 到位 的认 购资 金划往 基金 募集 专户。 6、 认 购确 认 : 在 募集 期结 束后3 个工 作日 之后 , 投资者 应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 询认购 确认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36 十、 募集资 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为 基 金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记 录为 准 ; 网 上现 金 认购和 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 进 行网 下现 金认 购的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登记 结算机 构清 算交 收后 产生 的利息 , 计 入 基 金财产 ,不 折算 为投 资者 基金份 额。 十一、 募集资 金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招募说明书 37 第七节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 案的条件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发售 公告的 规定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时 , 本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内, 本基 金具 备上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按 照 规定 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二、 基金的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之 日 或 停止 基金 发售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三、 基金合 同的生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予以 公告 。 四、 基金募 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或 因不 可抗力 使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则 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认购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招募说明书 38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招募说明书 39 第八节 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一、 基金份 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二、 基金份 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基金 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 金份额 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 基金份 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招募说明书 40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份 额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 , 向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1、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 人民 币;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发 布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二、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等有 关规 定。 三、 终止上 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 易,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终 止 基 金上市 的 决 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发 布基金 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招募说明书 41 四、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提 供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开市 后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交 数据 及 汇率数 据, 计算 并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IOPV ) , 供投 资者交 易、 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现 金替 代 成份 证券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 退 补现 金替 代 成 份证券 的数 量 、 最新 成交 价 以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港币 对人 民 币的汇 率中 间价 的 乘 积 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现 金部 分)/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 应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2 第十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 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 回代理 券 商提供 的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并可依 据 实际情 况在 提前 公告 后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 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最迟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 办理日 常申 购。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最迟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申 购 、 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后 , 于申购 开始 日 、 赎 回开 始 日前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开 放日 常 申购之 前, 将向 本基 金联 接基金 开通特 殊申 购, 特殊 申购 仅开通 一日 , 申 购价 格以 特殊申 购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按金额 申购 ,不 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特殊 申购 所得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特殊 申购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按 照截 位的 方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本 基金 联接 基金财 产 承担。 2、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 放 交易的 每 个 工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开 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30-11:30 和 下午1:00-3:00 。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香 港 证券交 易所 变更 交易 时间 或出现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开 放日 、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43 三、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日常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如 下: (1) 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包 括现 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3) 申购 、赎 回申 请提 交 后不得 撤销 。 (4)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 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不 违背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以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规定 ,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 须 备足相 应数 量的 现金 。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 者T 日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 提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 对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如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 未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 额的 现金,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申 购 、 赎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一 定成 功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 交收与 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现 金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 投资 者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收 市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与现 金 替代等 的交 收以 及现 金差 额等的 清算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与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T+1 日收 市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的交 收 以及现 金差 额等 的清 算,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赎 回现 金替 代款将 自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 起10 个工 作 日 内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外 汇局 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或本 基金 境外投 资主 要市 场的 交易 清算规 则有 变更 时, 赎回 现金替 代款 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当 基 金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 休市 或暂停 交易 时, 赎回 现金 替代款 支付 时间 顺延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 依据 《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的 有 关规定 进行 处理 。 若 发生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交 收日 期进 行相 应调 整。 登记结 算机 构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理 时 间、 方 式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 日常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为100 万份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 市 场情 况和 投资 者需求 等因 素,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赎回的对价、费用 及用途 1、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现 金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 对价 。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给 赎回 投资 者的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2、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次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 露,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 的 数额 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定 。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金 管理 人编 制。T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4、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 的标准 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5、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在 未来 市场 和技术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开通或 终 止人民 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该事 项无 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如 本基 金 开通或 终止 人民 币以 外的 其他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更新的 申赎 原 则 、程 序、 费用等 业务 规 则及相 关事 项届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5 七、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 格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 券数据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指T 日 前一 申赎 开放日 , 下同 ) 现 金差 额 、 基 金份 额 净值 以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份 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两种 类 型:退 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退 补” )和 必须 现金 替 代(标 志为“ 必须 ” ) 。 退补现 金替 代是 指当 投资 者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该成 份证券 的 替代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申 购、赎 回清 单要 求,代 理 投资者 买入 或卖 出证 券, 并与投 资者 进 行相应 结算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固 定现 金替 代金额 与投 资者 进行 结算 。 (2) 退补 现金 替代 本部分 “T+2 日” 指 T 日 后的第 2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和香 港证 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交 易 的工作 日。 1) 适用 情形 : 退补 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认为需 要在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时 代 投资者 买入 或卖 出的 证券 。 2)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 对于退补 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的 计 算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 该证 券 T 日 预计 开盘 价×T-1 日 估值 汇率 申购现 金替代 保 证金 =替 代金额 ×(1 +现 金替 代溢 价比例)


收取溢 价的 原因 是 , 基金 管理人 需要 在收 到申 购确 认信息 后, 在香 港市 场买 入组合 证 券, 结 算成 本 与 替代 金额 可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预



















































































招募说明书 46 先确定 溢价 率, 并据 此收 取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 如果 申 购现 金替代 保 证金 高于购 入该 部 分证券 的实 际结算 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 申购 现金 替 代 保证 金 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证 券的 实际 结算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 者收取 欠缺 的 差额。 3)申 购现 金替代 保 证金 的 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 申 购 现金 替 代 保证 金 。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 T 日 申购 申请 , T +2 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所购 入的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际单位 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价 格 与 相关 费用 ,折 算为人 民币 )和 被替 代证 券 的 T+2 日收 盘价 ( 被替 代证 券T+2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无 交易 的, 取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计算被 替代 证 券的单 位结 算成 本, 在此 基础上 根据 替代 证券 数量 和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T 日后 至T+2 日 期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 配股 等重 要权益 变动,则 进行 相应 调 整 。T+2 日后 的第2 个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证 券交 易所共 同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应退 款 或补 款与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办理 交 收。 若发 生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交 收日 期进行 相应 调整 。 4)赎 回替 代金额 的 处理 程 序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 T 日 赎回 申请 , T +2 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所卖 出的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际单位 卖出 金额 ( 扣除 相关费用 , 折算 为人 民币 )和被 替代 证券 的T+2 日 收盘价 (被 替 代证券T+2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无交 易的 ,取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 计 算被 替代 证券的 单位 结 算 金额 ,在 此基 础上 根据 替代证 券数 量 确 定赎 回替 代金额 ,若T 日后 至 T+2 日期间 发生 除 息、送 股( 转增 ) 、 配股 等 重要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 应 调整。T+2 日 后的 第 4 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共 同交易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应支 付 的 赎回 替代 金额 与 相关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办理 交收 。 若 发生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交 收日 期进 行相 应调整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1)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 份证券 ; 或法律 法规 限制 投资 的证 券;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等 原因认 为有 必 要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2)替 代金 额: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固 定替代 金额"。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 赎 回清单 中该 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T 日 预计 开盘价 并按 照T-1 日 估值 汇率换 算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合理 的其 他 方法 。



















































































招募说明书 47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 于 计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必须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 、 赎回 清单中 退补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T 日预计 开盘 价以及 T-1 日 估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如果T 日前 一香 港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非申 赎开 放日 , 则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的 计算公 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估计的 T 日前 一香 港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必 须现 金替 代 成 份证券 的 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退补现 金替 代 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T 日 预计 开盘 价以及 T-1 日估 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其中 , 若 T 日 为基 金分 红 除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 估计 的 T 日前一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需扣 减相应 的收 益 分配数 额。 预估 现金 部分 的数值 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 在 T 日 后的 第一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必须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替 代金 额+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 退 补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T 日收盘 价以及 T 日 估值 汇率 的 乘 积之和 ) T 日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按 T+1 日 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 如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者将 根据 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4、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例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48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2-06-26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901 2012 年6 月 25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元)
























































0.0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元)





























1,0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元)


















































1.0000 2012 年6 月 26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元)





















































3.29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赎 回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 量 (股)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 比率 替代金 额 (单 位: 人民币 元) 1066 威高股 份 922 退补 15% 6310.97 1088 中国神 华 2079 退补 15% 43350.59 1099 国药控 股 456 退补 15% 7406.51 1157 中联重 科 831 退补 15% 6741.94 1171 兖州煤 业 1198 退补 15% 11784.07 1211 比亚迪 315 退补 15% 3687.45 1288 农业银 行 15606 退补 15% 37425.43 1336 新华保 险 348 退补 15% 8105.07 1398 工商银 行 28408 退补 15% 97686.42 168 青岛啤 酒 180 退补 15% 6628.63 1800 中国交 建 2708 退补 15% 14507.32 1898 中煤能 源 2386 退补 15% 12181.01 1919 中国远 洋 1579 退补 15% 4402.8 1988 民生银 行 3358 退补 15% 18835.75 2238 广汽集 团 1354 退补 15% 7187.62 2318 中国平 安 1244 退补 15% 59362.42 2328 中国财 险 1628 退补 15% 11461.08 2338 潍柴动 力 248 退补 15% 6360.69 2600 中国铝 业 2413 退补 15% 6277.12 2601 中国太 保 1203 退补 15% 23373.12 2628 中国人 寿 4552 退补 15% 69346.57 2883 中海油 服 939 退补 15% 7969.28 2899 紫金矿 业 3675 退补 15% 7677.92 3323 中国建 材 1761 退补 15% 12554.87 3328 交通银 行 0 必须


0



















































































招募说明书 49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 量 (股)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 比率 替代金 额 (单 位: 人民币 元) 358 江西铜 业 849 退补 15% 11429.34 386 中国石 化 10265 退补 15% 56326.9 390 中国中 铁 2445 退补 15% 6161.6 3968 招商银 行 2708 退补 15% 30907.86 3988 中国银 行 45024 退补 15% 105045.9 489 东风集 团 1660 退补 15% 16544.43 728 中国电 信 8489 退补 15% 22704.17 753 中国国 航 1256 退补 15% 4798.89 763 中兴通 讯 385 退补 15% 4607.04 857 中国石 油 12589 退补 15% 102953.8 902 华能国 际 1957 退补 15% 8940.88 914 海螺水 泥 755 退补 15% 13134.51 916 龙源电 力 1161 退补 15% 4747.37 939 建设银 行 25234 退补 15% 105439.26 998 中信银 行 5007 退补 15% 15630.11 八、 暂停申 购、赎回和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如 下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者无 法接 受申 购、赎 回;


2、香 港证 券交 易所 或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决定 临时 停市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 赎回; 5、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 制错误 或IOPV 计算 错误 ; 6、因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香 港证券 交易 所节 假日 休市 可能对 基金 正常 运作 造成 影响; 7、无 法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 净值; 8、基 金可 用的 外汇 额度 不 足; 9、指数编制 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 或 发布异 常时 ; 10、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11、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 持有人 利益 时;



















































































招募说明书 50 12、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 1-10 项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网站及 其他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暂 停申购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发生上 述第 2 、3、6、7 、10 等项 情形时 ,对 于已 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该情 形的 实际 影响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九、 实物申 购与赎回 在条件 允许 时 , 本 基金 可 采取实 物申 购与 赎回 , 即 以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 及其他 对价 进行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新的申 购与 赎回 方式 开始 执行前 对有 关 规则和 程序 予以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一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所产生 的费 用 , 以 及在 境 外市场 的开 户 、 交 易 、 结 算 、 登 记、 存 管等 各项 费用 ; 7、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10、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 11、为 了基 金利 益与 基金 有关的 诉讼 、追 索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 因而导 致的 除外 ; 12、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或预 提的 任何 税收、 征费 及相 关的 利息 、费用 和 罚金;


13、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14、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基金合 同约 定或 行业 惯例 可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包括 境外 投资 顾问费 )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招募说明书 52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人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服 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要根据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所 规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计 提指 数使 用费 。指 数使用 费自 基金 首次 挂牌 之日起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4%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一个 会计 年度 累计 计提 指数使 用费 金额 小于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 下限, 则 基金于 年末 最后 一日 补提 指数使 用费 至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规定 的费 用下 限。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按 季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季度 首日 起 15 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付 给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进 行公 告。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3 至第 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53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四) 费用 调整 在符合 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基 金合 同、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 购费 用 (1 ) 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 时 , 需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六节 第七 款的 规定 , 交 纳一定 的 认购费 用或 佣金 。 (2) 认购 费用 计算 公式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 下现金 认购 的 投 资者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费 用和认 购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 2)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上现 金认 购 、 网 下现 金 认购的 投资 者 , 认 购以 基 金份额 申 请,认 购佣 金和 认购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 金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佣金 比率 ) (3)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 产 生的 认购 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请 时 以现金 方式 收取 ,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 网下 现金 认 购产生 的认 购佣 金 , 由 发 售代 理 机构 在投资 者认 购确 认时 以现 金方式 收取 ,用 于市 场推 广、销 售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 2、申 购、 赎回 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需 按照 本招 募说 明书第 十 节 第六 款的 规定 ,交纳 一



















































































招募说明书 54 定的申 购、 赎回 佣金 。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佣 金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确 认时 收取 ,用于 市 场推广 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用、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构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等 。 三、 其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资 产价 值。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 按照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例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有 关境 外证 券的 注册登 记方 式应 符合 投资 地所在 国家 或 地区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自身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 6、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



















































































招募说明书 56 行。 7、 在符 合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有 关资 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对 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生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尽合理 努力 采取 行动 以减 轻损失 ,保 护 托管财 产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8、 由于 境外 市场 投资 涉及 境外市 场结 算规 则 , 对 于 非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 委托代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延迟交 收等 情况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措 施降 低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9、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汇 入、 汇出、 兑换 、 收汇 、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 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 并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但 境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境 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料 可按 照境 外托 管人 的业务 惯例 保管 。 10、在 充分 履行 选择 境外 托管人 的义 务情 形下 ,基 金托管 人对 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及 歇 业、解 散、 停业 整顿 和被 撤销和 吊销 营业 执照 不承 担责任 。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三节 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它资 产。 四、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增发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收盘 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2、 基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3、 债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 上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招募说明书 58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交 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 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4、 衍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衍 生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汇率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主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主要 外汇 种类以 中国 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最新 公布为 准。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采 用彭博 伦敦 下午 四点 的汇 率套 算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外 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6、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 整 。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8、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招募说明书 59 予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约定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各自 委托第 三 方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境 外 投资主 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临时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 时;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错 误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 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差 错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发现 日对 账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 不 做 追溯处 理 。 当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 任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 理销售 机 构或投 资者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先 行 支付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责任 人追 偿。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基 金估 值差 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由 此造成 或扩 大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和 未 更正方 依法 分别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61 (5)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四 项第 8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会 计制度 变化 , 或 由于 独立 信息服 务商 、 交 易市 场、 指 数公司 、 交易对 手、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等 第 三 方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 收 益 分配比 例 根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使收 益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尽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报 酬率 。 基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无 需以 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5、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原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累计 报酬 率= 收 益评价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基金 份 额折 算, 则 采用 剔除折 算 因素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上 市前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共同 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100% 剔除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 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 基金上市前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共 同交 易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100% (使用 估值 汇率 折算 )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 并确 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招募说明书 63 3 、 每 基 金 份额 的 应 分配 收益 为 份 额 可分 配 收 益乘 以收 益 分 配 比例 , 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 第 4 位 舍去 。 三、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收 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年 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报 刊或 网站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基金募 集信息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六 个 月的最 后一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招募说明书 66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四、 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发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五、 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网 站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指 定



















































































招募说明书 67 报刊披 露。 六、 申购、 赎回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以 及其他 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七、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托 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受到 监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招募说明书 68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境 外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 能对基 金投 资产 生 重 大影 响; 25、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6、本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29、开 通或 终止 人民 币以 外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及相 应业 务规 则调 整;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十、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 涉 及基 金 合同第 十节 第 ( 二) 项规 定的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2、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可 对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招募说明书 70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 :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 财资 》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球 最佳 交易银 行评选 ”中 ,交通 银行荣 膺 “ 最佳次 托管银 行”大 奖。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1 年公布 的全 球 1000 家银 行 排名, 交通 银行以 343.21 亿美元 的一 级资 本连 续第 三年跻 身全 球商业 银 行 50 强。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 币 4.61 万 亿元 , 实现净 利润 人民 币 502.16 亿元。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 以及 经济 师、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 的学 历 层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 德素质 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牛锡明 先生 ,交 通银 行行 长,哈 尔滨 工业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2009 年 12 月起担 任 交 通银 行副 董事 长、行 长 。



















































































招募说明书 72 钱文挥 先生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2004 年 10 月 起任交 通 银行副 行长 ,2007 年 8 月 起任交 通银 行执 行董 事。 谷娜莎 女士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学 历,经 济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研究 开 发部主 任科 员、 交通 银行 信托部 代理 业务 处副 处长 、交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部 规划 处 副处长 、 交 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部内 控巡 查处 处长;2001 年 1 月任 交通 银行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 5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2 月起 任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 况 截止 2012 年 一 季度 末 ,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1 只, 包 括 博 时现 金收 益货币 、 博 时 新兴 成 长股 票、 长 城久 富 股票(LOF) 、 富 国 汉 兴封 闭 、富 国 天益 价值 股 票、 光 大保 德 信中小 盘股 票、 国泰 金鹰 增长股 票、 海富 通精 选混 合、 华 安安 顺封 闭、 华安 宝利配 置混 合、 华安策 略优 选股 票 、 华 安 创新股 票 、 华 夏蓝 筹混 合(LOF) 、 华夏债券 、 汇 丰晋 信 2016 周期 混合、 汇丰 晋信 龙腾 股票 、汇丰 晋信 动态 策略 混合 、汇丰 晋信 平 稳 增利 债券 、汇丰 晋信 大 盘股票 、汇 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票 、汇 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票 、建 信优 势封 闭、 金鹰红 利价 值 混合、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大 摩货 币、 农银 恒久 增利债 券、 农银 行业 成长 股票、 农银 平 衡双利 混合 、 鹏 华普 惠封 闭、 鹏 华普 天收 益混 合、 鹏华普 天债 券、 鹏华 中国 50 混合 、 鹏 华 信用增 利、 融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泰达 宏利 成长 股票 、泰达 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 、泰达 宏利 稳 定 股 票、 泰 达宏 利周 期 股票 、 天治 创 新先 锋股 票 、天 治 核心 成 长股 票(LOF) 、 万 家 公用 事 业行业 股票(LOF) 、 易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 易 方 达科瑞 封闭 、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 数、 易 方达科 讯股 票、 银河 银富 货币、 银华 货币 、中 海优 质成长 混合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券 、华 富 中证 100 指 数、 工银 瑞信 双利债 券、 长信 量化 先锋 股票、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博时 深证 基 本面 200ETF 、博时深 证基 本面 200ETF 联接、建 信 信用增 强债 券、 富安 达优 势成长 股票 、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 汇丰 晋信货 币、 农银 汇理 中证 500 指 数、 建信 深证 100 指数。 此外 , 还托管 了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保 险资 产、 企 业年 金 、QFII 、QDII 、 信托计划 、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产 计划 、ABS 、 产业 基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 产 品,托 管资 产规 模超 过九 千亿元 。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



















































































招募说明书 73 地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通过 各个处室 自我监控 和专门内控处室 的风险监 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 、独立性 原则: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独 立负责受托基金 资产的 保 管,保证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3 、制衡性 原则: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则,从组 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 、有效性 原则:在岗 位、处室 和内控处 室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5 、效益性 原则: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规 模、业务范围和 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风 险控制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 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理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监察 守则 》 等 ,并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理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业 务管 理 制度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 理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控 制评 审。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74 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资金 的到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须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香 港上 海汇 丰银 行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 港中 环皇 后 大道中 一号 汇丰 总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 港九 龙深 旺 道一号, 汇 丰中 心一 座六 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 裁: 王冬胜


联系人:


Alastair Murray| 汇丰证券 服务销 售及 业务 发展 资产 管理和 保险 组区 域主 管 电话: +852 3663-5501 传真: +852 3409-2620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2011 年度 公司 股本 : 301.90 亿 港元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 产规模 :5.2 万 亿美 元


信用等 级: 标准 普 尔 AA- 汇丰集 团是 全球 最大 规模 的银行 及金 融服 务机 构之 一, 在欧 洲, 亚太 区, 美洲 , 中 东 及 非洲 等 88 个国 家和 地区 设 有约 8,000 个办 事处 。 集团透 过四 个客 户群 及环 球业务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计有 : 个人 理财 ( 包括 消 费融资 ) , 工商业 务 , 企 业银 行, 投 资银行 及 资 本市 场 , 以 及 私人银 行有 关本 集团 在全 球的业 务 。 香 港 上海汇 丰银 行是 汇丰 集团 的始创 成员 ,于 1865 年 3 月及 4 月先 后在 香港 和上 海成立 。该 行 是汇丰 集团 在亚 太区 的旗 舰,也 是香 港最 大的 本地 注册银 行。 二、 境外托 管人职责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授权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对 基金 的受托 人 职责,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 境 外资产 托管 协议 下为 基金 托管 之 QDII 客持有之 投资 ; 2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 ,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 动 有关的 会计 、 交 易记 录、 并保存 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 料 。



















































































招募说明书 76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1 、发 售协 调人 (1) 主协 调人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副主 协调 人: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联系人 :李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网 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的 网点信 息详 见发 售公 告。 3 、网 上现 金、 网下 现金 发 售代理 机构



















































































招募说明书 77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联系人 :沈 兆杰



















































































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申请 和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募说明书 79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 申购、 赎回、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开通 或终 止人 民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及 制 定和调 整相 关业 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8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1)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 券 ;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7)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9)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招募说明书 80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对价; (9)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 应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等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对 价; (1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4)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不少 于 15 年; (16)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7)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能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



















































































招募说明书 81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及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防 止在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间进行 有 损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资 源分 配;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6)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8)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招募说明书 82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和 受 托资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 受托 资产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按 规定 保管 ( 或委 托 境外托 管人 保管 )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8)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责 任。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3)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等 不少 于 15 年; (14)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6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招募说明书 83 额持有 人大 会; (18)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 (25)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外 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情 况,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 (28)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组 成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在 授权 范围内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权利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鉴于 本基 金和 本 基 金的 联接基 金 (即 “ 易方 达恒 生 中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以 下简称 “联 接基 金” )的 相关性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凭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的 份额直 接参 加或 者委 派代 表参加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 决。在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在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联接 基金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 总数乘 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算 结果 按



















































































招募说明书 84 照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以联 接 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联 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委托以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85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需要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开通 或终 止 人民币 以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 赎 回及制 定和 调整 相关 业务 规则;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8)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四)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招募说明书 86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及 截止 时间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在 符合 会议通 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或者 授权 他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招募说明书 87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含 50%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含 50% );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但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招募说明书 88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35 天提 交召 集 人。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 开日 前30 天公 布。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招募说明书 89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八)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1)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重 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方式 通过; 2)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或 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招募说明书 90 (九)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 其他



















































































招募说明书 91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招募说明书 92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海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海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 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基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招募说明书 9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 、境 外交 易的跟 踪 同一标 的指 数的 公募 基金 、依法 发行 或上 市的 其他 股票、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品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还 可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 的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款 所称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2) 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受 此限 。 3)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不 得 持 有同 一 机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权 的 证 券发行 总 量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限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招募说明书 95 5)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但 持有 货币 市 场基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中国 证监 会根 据证 券市场 发展 情况 或基 金具 体个案 ,可 以 调整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 见进 行相应 调 整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 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3)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招募说明书 96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 现 金; ② 存 款证 明; ③ 商 业票 据; ④ 政 府债 券; ⑤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回购 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 守下列 规 定: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 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6)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招募说明书 97 若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工 作日内 采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3)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以 上名 单发 生变 化的, 应及 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对 方。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关联 交 易限制 进



















































































招募说明书 98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发现 并 提醒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守 《关 于证 券投 资 基 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资产 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 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 中期票 据 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提 供给 资产 托管 人,资 产托 管人 对资 产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应 根据 《托 管协议 》及 相关 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 资产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指 令所 需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 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 资 中期 票 据 前 就 该风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明,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 投资 中期票据 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 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招募说明书 99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 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 定 。 8、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招募说明书 100 通受限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 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证券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一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 险 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 行补充 书 面 说明, 并 保留 查 看基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 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9、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更新 , 但 任何 更新 均应 符合最 新 之法律 法规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投 资及 其调 整情况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并 给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及境 外托 管人进 行投 资合 规性 检查 ,核对 资产 状况 ,提 供相 关信息 ,并 确 保信息 真实 准确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



















































































招募说明书 101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或 双 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 馈,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投资 监督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 限于基 金 管理人 ,证 券经 纪商 及其 他中 介 机构 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合规 投资 的最 终责 任在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做任 何担保 、暗 示 或表示 ,并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无投 资责 任, 对任何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其投 资策略 及 决定) 或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会因 为提 供投 资监 督报 告而承 担任 何 因基金 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的 有关 责任 ,也 没有 义务去 采取 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与 投资 监 督报告 有关 的信 息和 报道 。但如 果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书面 指示 ,基 金托 管人 将 对投 资监 督 报告所 述的 违规 行为 提供 有关资 料。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如 无异 议,应 在基 金 管理人 给定 的合 理期 限内 改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 书面解 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以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对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尽最 大努 力保 证其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不 影响 基 金托管 人的 正常 经营 活动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规 定开立 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通知)的 指 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6) 除 非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收 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造 成直 接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7)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在任 何托 管资 产上 设立 任何担 保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 根据 有关适 用法 律的 规定 或本 合同的 规定 而 产生的 担保 权利 除外 。 (8) 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交易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如 基金托 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到 账日 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招募说明书 103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因 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所 产生的 应收 资 产,并 由 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持 有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日 或 停止 基金发 售之 日 起 10 日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本 基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在境 内开 立人 民币资 金账 户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在境 外开 立外 币资 金账户 ,并 确 保基金 为现 金的 实益 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对境内 账 户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通 过申 请 开 通 本基 金 银 行账 户的 企 业 网 上银 行 业 务进 行资 金 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金 结算 汇 划业务 。 (5 ) 对 于开 设在 境内 及境 外的 基 金银 行 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资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机 构, 按照 该交 易所或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



















































































招募说明书 104 名的证 券账 户。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与 开立 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续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境 外托 管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相关 证明 文件 的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符 合法律 法规 、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其 他非 交易 所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时,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或 地区 的 相关规 定, 开立 进行 基金 的投资 活动 所需 要的 各类 证券和 结算 账户 。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 或其境 外 托管人 开立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业务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 地所 在国家 或地 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要 协助。 投资地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 法 律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 (六)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或市 场惯 例; 2、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 (1) 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 单 独列记 基金 持有 的证 券; 且, (2 )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各 自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楚 列 记这些 证券 不属 于境 外托 管人资 产,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的名 义登 记。 而且 ,如 果证券 由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以无 记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其自 身应当 并应 当要 求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 力确保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 何其他 人的 资 产分别 独立 存放 。 3、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 证券 应为基 金实 益持 有人 之利 益持有 ,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 的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4、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证券 系



















































































招募说明书 105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当 按照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5、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有 证券 的市 场有 关证 券登记 方 式的重 大变 化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这 些市 场与 所持 证券 有关的 发生 的 事件或 管理 变化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改变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 记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委托 之境 外托 管人应 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处的保 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托管资 产的 会计 责任 主体 为基金 管理 人 。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份 额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若基 金托管 人已 主张 ,但 基金 管理人 未采 纳, 则基 金管 理人书 面出 函 给基金 托管 人说 明不 一致 的情况 后, 基金 托管 人仍 应配合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净值 。



















































































招募说明书 106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股票 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增发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2、基金 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3、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4、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 上市 衍生 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汇率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主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主要 外汇 种类以 中国 人



















































































招募说明书 107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最新 公布为 准。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具 体汇率 来源 详见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外 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6、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 整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支 付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九章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6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或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由 于独 立信 息服务 商、 指数 公司 、交 易市场 、



















































































招募说明书 108 交易对 手、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等 第三 方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应 于 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 约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109 在收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30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 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 查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担任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编 制及 持续 保管 义务 由登记 结算 机 构承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登 记结 算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结 算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招募说明书 110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终 止情 形。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 可通过 以 下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进 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也可将 在投 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与 建议 的 情况 反 馈给 我们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十五节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14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易 方达 恒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年 七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