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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ETF联接(人民币)(110031)

H股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I 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易 方达 恒生中 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2 】823 号) 和 2012 年 6 月 29 日 《关于易方达 恒生中国 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 】548 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4 、 本 基 金 为 易 方达 恒 生中国 企 业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易 方 达 恒生中国企业 ETF ) 的联接基金, 其投资目标是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 求跟踪偏离度 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本 基金 资产中投资于 易 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本 基金 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 , 基 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 市 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请认 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对 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 的各类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主 要风险包括: (1 )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主要包括 指 数 波动的风险 、



















































































招募说明书 II 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 据错 误的风险、 基 金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偏离 的风险 、 基金 开通 外币认申赎业务 带来 的风险 等; (2 ) 投资风险 ,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 (3 ) 运作风险, 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 (4 ) 不可抗力风险 ; 等等。 如果境外投资市场的 货币 相对于人民币 贬值, 将对基金 收益产生 不利影响; 此外 , 外币对 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 动 也 可能 加大人民 币份额 基金净值波动 的幅 度 ; 由于本基 金外币份额 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 钩, 外币对人民币 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 加大 外币份额净值 波动 的幅 度。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 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 高收 益品种, 理论 上其 风险 收 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 债 券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由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 ,未 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7、 在本基金目标 ETF-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未 能符合 基金备案条件时,本 基金 将不能设立,面临募 集失 败的风险。 8、在本基金存续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不 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9、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易方 达恒生 中国 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 别: (1)在基 金的投资方法方面, 易方 达 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主 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 直接 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 采取间接的方法 , 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 易方达 恒生中 国企业 ETF , 实现对业 绩 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 在交易方式方 面, 投资 者既可以像购



















































































招募说明书 III 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 购买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 购、 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 赎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 业 ETF ; 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一 样,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 未知 价法进 行基金的申购 与赎 回。 虽然本基金为易方达 恒生 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 ,但 本基金与易方达 恒生 中国企 业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 出现差异。可能引发 差异 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 规对投资比例 的要求。 易方达恒生 中国 企业 ETF 作为一种特殊 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 部或 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 , 用于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 而本 基金作为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 仍需 将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资产投资 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申购 赎回的影响。 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和申购、赎回 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 的方式, 申购赎 回对基 金 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 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 行申 赎的方式, 大 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招募说明书 IV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6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 6 二、 投资风 险 .................................................................................................. 8 三、 运作风 险 .................................................................................................. 9 四、 不可抗 力风 险 ........................................................................................ 10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1 一、 投资目 标 ................................................................................................ 11 二、 投资范 围 ................................................................................................ 11 三、 投资理 念 ................................................................................................ 11 四、 投资策 略 ................................................................................................ 11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 12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 12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序 .................................................................... 12 八、 投资禁 止与 限制 .................................................................................... 13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3 十、 衍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管 理与 决策流 程 .................................................... 13 十一、 代理投 票 ................................................................................................ 14 十二、 证券交 易管 理 ........................................................................................ 15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 16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16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 16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19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20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21 第六节 基金份额类别 ............................................ 25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26



















































































招募说明书 V 一、 基金类 型与 运作 方式 ............................................................................ 26 二、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 26 三、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期、 募集 方式及 场所 、募 集对 象 ............................ 26 四、 募集币种 ................................................................................................ 26 五、 认购的 时间 ............................................................................................ 26 六、 基金的 认购 ............................................................................................ 27 第八节 基金备案 ................................................ 30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 30 二、 基金的 备案 ............................................................................................ 30 三、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四、 基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式 .................................................................... 30 五、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 30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2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 32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 32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 32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32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 33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34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费 率 ................................................................................ 35 八、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36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 38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 38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 39 十二、 其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40 十三、 基金的 转换 ............................................................................................ 40 十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41 十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41 第十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一、 与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42



















































































招募说明书 VI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 44 三、 基金税 收 ................................................................................................ 44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45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 45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 45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 45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 45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一、 估值目 的 ................................................................................................ 47 二、 估值日 .................................................................................................... 47 三、 估值对 象 ................................................................................................ 47 四、 估值方 法 ................................................................................................ 47 五、 估值程 序 ................................................................................................ 49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49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 49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 50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 51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 53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 53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53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 53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 54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 54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 55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 55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一、 披露原 则 ................................................................................................ 56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 露 ................................................................................ 56



















































































招募说明书 VII 三、 定期报 告 ................................................................................................ 57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57 五、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 58 六、 澄清公 告 ................................................................................................ 59 七、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59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 59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60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 60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 62 一、基 本情 况 .......................................................................................................... 62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 62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 63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63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 64 第十八节 境外托管人 .............................................. 66 一、 基本情 况 ................................................................................................ 66 二、 境外托 管人 职责 .................................................................................... 66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 67 一、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 构 ................................................................................ 67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67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 67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 68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04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称 《试 行办 法 》 )、《 关 于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恒生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易方 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为 基金 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汇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 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 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投 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 基金 合 同为 基金 管 理人境 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 务 并取得 收入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招募说明书 3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中 国境外的 基金管 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 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天 : 指公历 日 ; 月 : 指公历 月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所持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4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该指定的 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 种投资 方式 ;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 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计 算 日基金 份额余额为计算 日各币种 基金份额余额的 合计数; 外 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 按照计 算日 的估 值汇 率进 行折算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 如 地震 、 海啸、 系统 故障 等事 件;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 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 业 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目标 ETF 、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 企业ETF : 指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营备 忘录 : 指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就委 托财产托 管 服务内 容及 流程 另行 达成 的书面 约定 。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本 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运 作风险 及 不可抗 力风 险四类 , 其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指数波 动的 风险 、指 数编 制机构 发布 数 据错误 的风 险 、 基金 收益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偏离的 风险 等; 投资 风险 主要包 括市场 风险 、 政府 管制 风险 、监 管风险 、政 治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汇 率风 险、 利率 风险、 衍生 品 风险、 金融 模型 风险 、信 用风险 等; 运作 风险 主要 包括操 作风 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税务 风 险、交 易结 算风 险、 法律 风险、 证券 借贷/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等 。 一、 本基金 特有风险 1、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成 份股 的价格 可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济 因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 由于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易 方达 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基金收 益水 平会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2、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数 据 错误的 风险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的 成份股 数据 出现 错误 , 易 方达 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的资产净 值 可能受 到不 利影 响。 由于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易 方达 恒生中 国企 业 ETF ,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也 将受到 不利 影响 。 以下为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 恒生中国 企业 指数 的编 制商 发布的 免责 声明 :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由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 根据 恒生 资讯服 务有 限公 司的 授权 发布及 编 制。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商标及 名称 由恒 生资 讯服 务有限 公司 全权 拥有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 司及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已同 意〔 被许 可方 〕可 就〔产 品名 称〕(“ 该产 品 ”) 使用及 参考 该指数 , 但 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 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 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 准确 性或完整性; 或(ii) 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 所包 涵的数据的适 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 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 包涵 的数 据而产生的 结果, 而向该 产品的任何 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 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 或声 明或担保, 也 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 默示 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 数有 限公 司可 随时 更改或 修改 计 算及编 制该 指数 及其 任何 有关的 公式 、成 份股 份及 系数的 过程 及基 准, 而无 须作出 通知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 ,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不会 因(i) 〔被许何



















































































招募说明书 7 人〕 就该产品使用 及/ 或参 考该指数; 或(ii)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 数时 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或错误; 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 由任 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 料的 任何失准、 遗漏、失 误﹑错误或 不完 整;或(iv) 任何经纪、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 交易 该产品的人 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 间 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 其它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 债务, 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 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 得因 该产品, 以任何形式向 恒 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进行索偿、 法 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 任 何 经纪 、 持有人 或任 何 其它人 士, 须在 完全 了解 此免责 声明 ,并 且不 能依 赖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及恒 生资讯 服务 有 限公司 的情 况下 交易 该产 品。为 避免 产生 疑问 ,本 免责声 明不 构成 任何 经纪 、持有 人或 任 何其它 人士 与恒 生指 数有 限公司 及/ 或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公 司之 间的 任何 合约 或准合 约关 系,也 不应 视作 已构 成这 种关系 。任 何投 资者 如认 购或购 买该 产品 权益 ,该 投资者 将被 视 为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此 免责声 明并 受其 约束 ,以 及承认 、理 解并 接受 该产 品所使 用之 该 指数数 值为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酌 情计 算的 结果 。 如果投 资者 认购 或购 买产 品权益 ,该 投资 者将 被视 为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免 责声明 并 受其约 束; 以及 产品 所使 用之指 数水 平为 恒生 指数 公司酌 情计 算的 结果 。 ” 对于恒 生指 数公 司上 述免 责声明 中提 及的 可能 对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服 务机 构造成 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1) 恒生 中国 企业 ETF 对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跟 踪误差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于 恒 生中国 企 业 ETF 实现对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恒生中 国企 业 ETF 对恒生 中国企 业 指 数 的跟 踪误 差会 影响 本基 金对业 绩基 准的 跟踪 误差 ; (2)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4、 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方面 与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ETF 不同, 因此 本基 金具 有与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 业 ETF 不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及净 值增长 率。 5、本 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 易 方达 恒生中国企 业 ETF ,因此 易方 达 恒生 中 国企 业 ETF 面临的风 险可 能直接 或间 接成 为本 基金 的风险 , 投 资者 应知 悉并 关注 易 方达 恒 生中国 企 业 ETF 招募说明 书等文 件中 的风 险揭 示内 容 。 6、 本 基金 开通 了外 币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在方 便投资 者的 同时 , 也 增加 了相关 业 务处理 的复 杂性 ,从 而带 来相应 的风 险 , 增加 投资 者的支 出和 基金 运作 成本 。 7、 在 本基 金目 标 ETF 易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未能符合 基金 备案 条件 时 , 本基金 将 不能设 立, 面临 募集 失败 的风险 。



















































































招募说明书 8 二、 投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海外 市场 , 面 临海 外市 场波动 带来 的风 险。 影响 金融市场 波动的 因素 比较 复杂 ,包 括经济 发展 、政 策变 化、 资金供 求、 公司 盈利 的变 化、利 率汇 率 波动等 , 都 将影 响基 金净 值的升 跌。 此外 , 本 基金 及目 标 ETF 主要投资 的香 港 证券 市场 对 每日证 券交 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因此 香港证 券市 场 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 空间 相 对较大 。这一 因 素可 能会 带来市 场的 急剧 下跌 ,从 而带来 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2、 政 府管 制风 险: 在 特殊 情况下 , 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有可能 面临 政府 管制 措施 , 包括 对 货币兑 换进 行限 制、 限制 资本外 流、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会 对基 金投 资造 成影 响。 3、 监管 风险 : 由于 监管 层 或监管 模式 出现 非预 期的 变动 , 某 些 已 经存 在的 或 者运作 的 交易可 能被 新的 监管 层或 监管体 系认 定为 非法 交易 ,或受 到更 严格 的管 理, 将导致 基金 运 作承受 监管 风险 。基 金运 作可能 被迫 进行 调整 ,由 此可能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影 响。 4、 政治 风险: 基金 所 投 资 市场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如 政策变 化、 罢 工、 恐 怖袭 击 、 战争、 暴动等 , 可 能出 现 市 场大 幅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 流动 性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指基 金在 短时 间内 购买 以及售 出金 融工 具 , 由 于 市场暂 时 的供需 不平 衡和 本基 金较 大的流 动性 需求 ,使 得市 场在交 易过 程中 产生 不利 的暂时 价格 变 动, 增 加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难度。 当某 国/ 地区 的资 本 市场规 模 较 小, 金融 市场 不发达 , 某 金 融品种 流通 市值 较低 ,参 与机构 数量 较少 ,成 交不 活跃, 以及 基金 需要 在短 时间内 进行 大 量交易 时, 有可 能发 生流 动性风 险, 导致 基金 难以 及时建 仓, 或在 出现 大额 赎回时 ,被 迫 在不利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净 值遭 受不 利影 响。 6、 汇率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 的海外 市场 金融 品种 以外 币计价 , 如果 所投 资市 场 的货币 相 对于人 民币 贬值 ,将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此 外, 外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大幅波 动 也 可 能 加大 人民 币份 额 基 金净 值波动 的幅 度。 由于 本基 金外币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与 汇率挂 钩, 外 币对人 民币 的汇 率大 幅波 动也可能 加大 外 币份 额净 值 波动 的幅 度。 7、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8、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 金 可 投资于 期货 与期权 , 以及 外汇 远 期合 约等 汇率 衍生 品。 尽 管 本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 衍生 品进行 投资 ,但 衍生 品仍 可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 险、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风险 、衍生 品价 格与 其基 础品 种的相 关度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等, 由此 可



















































































招募说明书 9 能会增 加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在本 基金 中, 衍 生品 将仅用 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效 管 理 。 9、 金 融模 型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有 时会 使用 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 险 评估等 ,辅 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但是 金融 模型 通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上 的, 投 资实践 和学 术假 设之 间存 在一定 的差 距; 而且 金融 模型结 论的 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模 型使 用 的数据 的精 确性 。因 此, 基金管 理人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论 的可能 性, 形 成投资 风险 。 10、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三、 运作风 险 1、 操作 风险 :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操 作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司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交易对 手、 托管 行、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2、 会计 核算 风险 :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会计 核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 规操 作形成 的 风险或 错误 ,通 常是 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整 理、 制证、 填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 关业务 处理 中, 由于 客观 原因与 非主 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为 过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的风险 。 3、 法 律及 税务 风险: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在法 律法 规、 税 务政 策可 能与 国内 不同 , 海外 市 场可能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利息、 资本 利得 等收 益向 当地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使基金 收益 受 到一定 影响 。此 外,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法 律及 税收 规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有可 能对基 金造 成 不利影 响。 4、交 易结 算风 险: 海外 的 证券交 易佣 金可 能比 国内 高。海 外股 票交 易所 、货 币市场 、 证券交 易体 系以 及证 券经 纪商的 监管 体系 和制 度与 国内不 同。 证券 交易 交割 时间、 资金 清 算时间 有可 能比 国内 需要 更长时 间。 此外 ,在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中, 因交 易的 对手方 无法 履 行对一 位或 多位 的交 易对 手的支 付义 务而 使得 基金 在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 失。 5、 证 券借 贷/正 回购/逆 回 购风险 : 证 券借 贷的 风险 表现为 , 作 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果 交 易对手 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 券无法 归还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证券回 购中 的风 险体 现为 ,在回 购交 易 中,交 易对 手方 可能 因财 务状况 或其 它原 因不 能履 行付款 或结 算的 义务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



















































































招募说明书 10 价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四、 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使投资 者和 持有 人无 法及 时查询 权益 、进 行日 常交 易以致 利益 受 损 。



















































































招募说明书 1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目 标 ETF 、境 外交 易的 跟踪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公募 基金 、恒 生中国 企业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跟 踪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的 股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银 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相 关手续 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理透 明及 分散 化程 度高 等优点 ,能 稳定 地获 得与 标的指 数 相近的 回报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易方 达 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为 投资 者提 供一 种投资 恒生 中 国企业 指数 的有 效工 具。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易 方达 恒生 中国企 业 ETF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紧密 跟踪 。 在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上市 前, 本基 金将 通过 特殊现 金申 购方 式进 行易 方达恒 生 中国企 业ETF 的 投资 。在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ETF 上市后 ,本 基金 将在 综合 考虑合 规、 风 险、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决 定采 用申 赎的 方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式 进行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ETF 的 投资。 为进行 流动 性管 理、 应付 赎回、 降低 跟踪 误差 以及 提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可 投资恒 生



















































































招募说明书 12 中国企 业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期 货或 期权 等金 融衍 生工具 。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4% 以内 。 五、 业绩比 较基准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使用 估值汇 率折 算 ) 收益 率 X95%+ 活 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X5% 如果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ETF 变 更标 的指 数或 业绩 比较基 准、 或恒 生中 国企 业指数 编 制单位 变更 或停 止 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授权 、或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由 其他 指 数替代 、或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编 制方 法发生 重 大变 更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指数不 宜继 续 作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基金 名称 、调 整 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于 1994 年 8 月 由恒 生指 数公 司推 出, 成 份股 由市 值最 大、 成 交最活 跃的 40 只H 股 组成, 用于 衡量 以 H 股 形式 在香 港上 市、 注 册登 记地 在中 国大 陆的企 业的 表 现。该 指数 采取 自由 流通 市值加 权的 方法 ,以 充分 考虑成 份股 的可 投资 性。 同时, 该指 数 每只成 份股 规 定10% 的权 重上限 ,避 免个 股权 重过 大。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是ETF 联接 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风险高 收益 品种 ,理 论上 其 风险 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 易 方达 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实 现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因 此,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表现 密切相 关。 此外 ,本 基金 通过主 要投 资 于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间接 投资 于香 港证 券市 场 ,需 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 境外市 场的 风 险 。 七、 投资决 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制定 资产 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招募说明书 13 (2 ) 基 金 经理 采 取 申赎 的方 式 或 证 券二 级 市 场交 易的 方 式 进 行易 方 达 恒生 中国 企 业 ETF 的 投资 ;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的跟 踪误 差进行 量化 评估 , 提 供基 金经 理参 考 。 八、 投资禁止 与限制 本基金 在境 外投 资过 程中 应遵守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的 投资禁 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6 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九、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十一、 衍生品 投资的风险管理与 决策流程 (一) 投资衍 生品 的风 险管 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业 务中, 包 括 “事 前的 风险 定位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的 全过 程、 多角 度、全 方位 的 风险监 控体 系。 事前风 险控 制 : 投 资决 策 前, 投资 研究 人员 必须 对 所运用 的金 融衍 生 品 的 原 理、 特性 、



















































































招募说明书 14 运作机 制 、 风险 有深 入的 研究和 分析 。对 拟投 资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并进 行必要 的情 形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方案经 投资 总监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通过后 ,方 可执 行 。 事中风 险控 制: 衍生 品研究 员对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评 级进行 跟踪 , 防 范信 用风 险的发 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基金经 理或 衍生 品研究 员 对衍生 品头 寸 以及风 险敞 口进 行监 控, 一旦衍 生品 的亏 损超 过投 资方案 防范 的目 标, 立即 向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汇 报,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等 措施 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风 险事 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或衍生 品研究 员 定期 对基 金的衍 生品 交易 策略 、运 作情况 做 投资回 顾分 析和 风险 评估 ,识别 内部 控制 中的 弱点 和系统 中的 不足 ,提 供改 进的建 议; 定 期评估 、审 定和 改进 风险 管理政 策。 (二) 投资衍 生品 的决 策流 程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主要 包括 研究 支持 、投 资决策 、交 易执 行、 绩效 与风险 评 估等阶 段。 衍生品 研究 组负 责金 融衍 生品 的 研究 工作 ,对 各主 要金融 衍生 品市 场进 行日 常研究 , 定期或 不定 期提 供相 关投 资建议 的报 告, 跟踪 衍生 品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部研 究的 支持下 ,本 着组 合避 险和 有效管 理的 策略 原则 , 提 出衍生 品 投资需 求, 衍生 品研 究组 提供相 应的 投资 及风 险评 估分析 报告 。 根据拟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金额、 风险 敞口 的大 小, 基金经 理将 投资 方案 提交 投资总 监 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审批通 过后 ,基 金经 理将 投资指 令提 交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在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的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会 议上 ,基 金经理 对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运作 情 况进行 回顾 和评 估检 讨。 十二、 代理投 票 1、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 行使 代理 投票 权应 考虑 不同地 区市 场上 适用 的法 律或监 管要 求 、 公 司治 理 标准 、 披 露实务 操作 等存 在的 差异 ,充分 研究 提案 的合 理性 ,并综 合考 虑投 资顾 问、 独立第 三方 研 究机构 等的 意见 后, 选择 合适的 方式 行使 投票 权。 本着基 金投 资者 利益 最大 化的原 则, 对 持股比 例较 小或 审议 非重 要事项 、支 付较 高费 用等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不 参与 上 市公司 的投 票。 3、 代 理投 票权 的执 行, 可 选择实 地投 票、 通过 交易 经纪商 系统 投票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



















































































招募说明书 15 问、托 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机 构投 票等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三、 证券交 易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挑选 证券 经 纪商主 要考 虑的 因素 包括 :交易 执行 能力 、研 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以 及价 值贡 献等方 面。 (1 ) 交 易执 行能 力 。 主 要 指券商 是否 能够 对投 资指 令进行 有效 的执 行 , 以 及 能否取 得 较高质 量的 成交 结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 成交价 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 研 究报 告的 质量 。 主 要是指 券商 能否 提供 高质 量的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 业 研究及 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等 ; (3) 提供 研究 服务 的质 量 。 主要 包括 协助 安排 上市 公司调 研、 研究 资料 共享 、 路演 服 务、日 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研 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 法 规监 管资 讯服 务。 主要包 括境 外投 资法 律规 定、 交 易监 管规 则、 信 息 披露、 个 人利益 冲突 、税 收等 资讯 的提供 与培 训; (5 ) 价 值贡 献 。 主 要是 指 证券经 纪商 对公 司研 究团 队、 投资 团队 在业 务能 力 提升上 所 做的培 训服 务、 对公 司投 资提升 所作 出的 贡献 ; (6) 其 他因 素。 主要 是证 券经纪 商的 财务 状况 、 经 营行为 规范 、 风 险管 理机 制、 近 年 内有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等。 2、交 易单 元 交 易量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评 价证 券经 纪商将 重 点依据 其交 易执 行能 力、 研究报 告质 量、 提供 研究 服务质 量、 法规 监管 资讯 服务和 价值 贡 献等方 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制 进行 评分 。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i ( 第 i 项评价项 目× 项目 权重 ) ,其 中各 项目 权重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相 关法 规要 求 和 内部 制度进 行确 定。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基金通 过 该证券 经纪 商买 卖证 券的 成交量 以及 所支 付的 佣金 等进行 披露 。对 于在 证券 经纪商 选择 和 交易量 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 理人 应该 本着尽 可能 维护 持有 人的 利益进 行妥 善 处理, 并按 规定 进行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16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 草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 经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 兼总裁 。现 任



















































































招募说明书 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 总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广 东 粤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 托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广 东粤 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谢亮先 生,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 生产管 理 部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EMBA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德 百 年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 电器有 限公 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战 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首席 战略 官。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副 经 理、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 经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谢石松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任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 西北政 法大 学兼 职教 授, 中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广 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独立 董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 关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招募说明书 18 广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 广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 州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 限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 广州银 行副 董 事长( 兼)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MBA , 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业 务发 展部 经理 , 广 东证券 公 司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兼副 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 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 副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司 基金 部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投资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陈志民 先生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 经理助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主管 研究)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 基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 金经理 、基 金 科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 极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 长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9 张胜记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机构 理财 部研 究员 、机构 理 财部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3 月29 日 起) 、 易方达 上证 中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 起) 、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1 月1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震先 生。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ETF 基 金基 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兼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 。 刘震先 生, 理学 硕士 。曾 任 D.E.Shaw &Co 机 构部 副总裁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多美年 证 券公司 (RBC Dominion Securities ) 股权 衍生 产品 部副总 裁,HorizonLive.com 高 级副 总 裁, 美国 银行 证券 公司 (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 ) 机 构部 总监 , 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 高 级量 化策 略 师,瑞 银投 资银 行(UBS Investment Bank )自 营部 执行董 事兼 任交易 员, 布莱 文霍 华德 美国资 产管 理公 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 量 化投 资总监 兼任 交易 员, 北京 红色天 时金 融科 技有 限公 司(The Red Capital, LLC )执 行合 伙 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招募说明书 20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21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招募说明书 22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每 一位 职员 ; (2) 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 (4) 独立 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 需要设立 相对独立 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 (5) 有效 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 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不 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招募说明书 23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 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招募说明书 24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察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节 基金份额 类 别 本基金 可分 别设 立人 民币 基金份 额 、 美 元现 钞基 金 份额和 美元 现汇 基金 份额 , 并 分别 设 置代码 。 投资 者 在认 购、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可 自行 选择 基金份 额类 别 , 并交 付对 应 币种的 款项 ,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收到 对应 币种的 款项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如外 汇 局规定 发生 变化 或 在 未来 市场和 技术 成熟 时 , 本 基 金可增 减外 币基 金份额 类别 , 外币 基金 份 额通过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接 受投资 者申 购与 赎回 , 该 事项无 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 如 本 基金增 减外 币基 金份 额类别 , 更新 的申 赎的 原则 、 程序 、 费 用等 业 务规则 届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并 提前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节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 准易方 达 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联接 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12 】823 号 )核 准募集 。 一、 基金类 型 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 为境外 指数 基金 、 联接基 金 ,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约 型 、 开放 式 。 二、 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份 额的募集期、募集 方式及场所、募集 对象 1、 募 集期 : 本基 金募 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时 间 由基金 管 理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发 售公 告中 披 露 。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网点 公开 发售 。 投 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www.efunds.com.cn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认 购 等业务 。 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 额。 请 投资 者就 募集 和认 购的具 体事 宜仔 细阅 读《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3、 募 集对 象: 本 基金 的发 售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四、 募集币 种 人民币 、美 元 。 五、 认购的 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招募说明书 27 六、 基金的 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 金的发 售公 告。 2、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 (2)投资者 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 投资 者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 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5)销售网 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 实 收到了 认购 申请 。申 请是 否有效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为准 。投 资者 可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6)若投资 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 金 额本金 退还 投资 者。 3、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 ) 在 募集 期 内, 投 资 者可 多 次 认购 , 对单 一 投 资者 在 认 购期 间 累计 认 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2 ) 认购 最低 限额 :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本 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以人 民币 首次 认购的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以 人民币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 50,000 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1,000 元。 美元现 钞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以美 元现 钞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美元现 汇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以美 元现 汇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100 美元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以美元 现汇 首 次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5,000 美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 直销中 心不 开 通个人 投资 者外 币认 购业 务)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招募说明书 28 准。 ( 以上 金额 均含 认购 费 ) 。 4 、认 购费 用 : 投资者 以人 民币 认购 本基 金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人 民币 元)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 ≤M <200 万 0.6%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 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以美 元现 钞或 美元 现汇认 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美 元) (含 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20 万 1.0% 20 万 ≤M<40 万 0.6% 40 万 ≤M <100 万 0.3% M≥100 万 200 美元/ 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笔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5、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1) 本 基金 的有 效 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该部 分份 额享 受免除 认购 费 的优惠 。 (2) 本基 金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 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人 民币 1.00 元 ; 美元 现钞基 金份额 和美 元现 汇基 金份 额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基 金份额 的初始 面值 按 照募 集期最 后一 日 美元估 值汇 率 进 行折 算, 以美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小 数点 后 8 位。 三类 份额按 各自 初 始面值 发售 。 基金投 资者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其中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人 民币 (含 )以上 及 100 万 美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招募说明书 29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美元 现钞 基金 份额 和美 元现 汇基 金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及 金 额的计 算结 果 分 别以 人民 币元 和 美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认购 份数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二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认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如 下: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万元 人民 币 认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率 为1.0% ,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利 息50.00 元 人民 币 , 则其 可 得到的 人民 币 认 购份 额计 算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1+1.0% )=99,009.90 元 人 民币 认购费 用=100,000.00-99,009.90=990.10 元 人民 币 认购份 额 =99,009.90/1.00 +50.00/1.00 = 99,059.9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资10 万元 人民币 认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99,059.90 份基 金份 额。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美元 ( 美元 现钞 或美 元现 汇 ) 认 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为1.0% ,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利息10.00 美元 , 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美元 估值汇 率为1美 元对 人民 币6.3205 元 (即 募集期 最后一 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布 的美元 对人民 币 汇率中间 价) , 则 其可 得 到的 美 元 (美 元现钞 或美 元现 汇)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1+1.0% )=99,009.90美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99,009.90=990.10美元 美元现 钞或 美元 现汇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1.00/6.3205=0.15821533 美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0.15821533 +10.00/0.15821533 = 625,855.29 份 即: 该投 资 者 投资10 万 美元 ( 美元 现钞 或美 元现 汇 ) 认 购本 基金 , 可 得到625,855.29 份 美元现 钞或 美元 现汇 基金 份额。 6、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 得动用 。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节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 案的条件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本 基金 目标 ETF 符 合基 金备 案条 件,且 本基 金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1 )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 美元 金额 需 按 照募 集 期最后 一 日美元 估值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 基金募 集期 内, 本基 金具 备上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按 照 规定 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二、 基金的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届 满之 日或 停止 基金 发售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 三、 基金合 同的生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予以 公告 。 四、 基金募 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因 目标ETF 募 集失 败或 本基 金未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或 因不可 抗 力使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认 购款 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招募说明书 31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招募说明书 32 第九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 基金投 资者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投 资者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购 和赎 回美 元等外 币基 金 份额, 具体 详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投资 者可 以以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等 形式 进行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三、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 3 个月时 间里 开始 办理 。在 确定申 购 开始时 间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 于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业 务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每 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 间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放时 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招募说明书 33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 原 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 的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赎 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 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开放 时 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该类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将 可能无 效而 不 予成交 。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自 T +2 日 (包 括该 日) 起 投 资者 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人民 币份 额时 从人民 币账 户缴 款, 赎回 人民币 份额 时, 赎回 款划 往投资 者 人民币 账户 。投 资者 申购 美元现 钞份 额时 从美 元现 钞账户 缴款 ,赎 回美 元现 钞份额 时, 赎 回款划 往投 资者 美元 现钞 账户。 投资 者申 购美 元现 汇份额 时从 美元 现汇 账户 缴款, 赎回 美 元现汇 份额 时, 赎回 款划 往投资 者美 元现 汇账 户。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交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招募说明书 34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自接 受投 资者 有效赎 回 申请之 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国家 外汇 局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或 本基 金境外 投资 主 要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时 ,赎 回款 项支 付日 期将相 应调 整; 当基 金境 外投资 主要 市 场休市 、外 汇市 场休 市 或 暂停交 易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日期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以人 民币 首次 申购的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追 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以 人民币 首次 申 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 50,000 元 ,追 加 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1,000 元。 美元现 钞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以美 元现 钞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美元现 汇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以美 元现 汇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100 美元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以美元 现汇 首 次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5,000 美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100 美元 ( 直销中 心暂 不 开通个 人投 资者 外币 申购 业务) 。 各 销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各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 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单笔 赎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 100 份 ( 如该 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人民 币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人民 币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美元现 钞 基 金份 额 和 美元 现汇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赎回 或转换 分别 不得 少于 10 份(如 该



















































































招募说明书 35 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美元现 钞份 额或 美元 现汇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 该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美 元现钞 份额 或美 元现 汇份 额的基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或 调 整上 述 申 购、 赎 回 的程 序 及有 关 限 制, 但应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调整 生效 前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购与 赎回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投资者 以人 民币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M ( 人 民币 元 )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以美 元现 钞或 美元 现汇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 美 元) ( 含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20 万 1.2% 20 万≤M <40 万 0.8% 4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200 美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 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包 括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 美元 现钞 基金 份额 和美元 现汇 基金 份额 )具体 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 有 时 间( 天 )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36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 后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低 于柜台 交易 方式 的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5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 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促 销 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 调低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率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八、 申购份 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500 万 元人 民币 (含 )以上 或 100 万 美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举例说 明 : 例一: 某投 资 者 投资 4 万元 人民 币 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率 为 1.2% , 假 设申 购 当日人民 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人民 币 , 则其 可得 到的 人民币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人民 币


申购费 用=40,000-39,525.69=474.31 元人 民币


申购份 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4万 美 元(美 元现 钞或 美元 现汇 )申 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设申 购当 日 美 元现 钞或 美元现 汇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0.1645 美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 美元 (美 元现 钞或美 元现 汇)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1.2% )=39,525.69 美元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费 用=40,000-39,525.69=474.31美元 申购份 额 =39,525.69/0.1645 = 240,277.75 份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或美 元 为单 位 ,四 舍五 入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申 购 份额采 取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二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三: 某投 资 者 T 日 赎回 1 万份 人民 币 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T 日人民 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人民 币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计 算如 下 : 赎回费 用=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人民 币 赎回金 额=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人 民币


例四: 某投 资 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美 元现 钞或 美元 现汇 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T 日美 元现 钞或 美 元现汇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1607 美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费 用=10,000× 0.1607× 0.5% = 8.04 美元 赎回金 额= 10,000× 0.1607-8.04 = 1598.96 美元 赎回金 额 、赎 回费 用以 人 民币元 或美 元 为 单位 , 四 舍五入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披露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其 计算 公式 为: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各 币种基 金份 额余 额的 合计 数 美 元 现 钞 基 金 份 额 和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人 民 币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美 元 估 值 汇率 4 、 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由 申 购 投资者承担 , 不计 入 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回 投资 者 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招募说明书 38 九、 申购和 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 起( 含该 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某一 类币 种或 多类 币种份 额 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2)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或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 市; (3) 外汇 市场 休市 ; (4) 因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或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节假 日休 市可能 对基 金正 常运 作造 成影 响 ;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目标ETF 暂停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7) 目标 ETF 暂停 申赎 、暂停 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 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 (8)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9) 基金 可用 的外 汇额 度 不足;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11)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的, 申购款 项 本金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 发生上 述 (1)到 (10 ) 项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该 退



















































































招募说明书 39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按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某一 类币 种或 多类 币种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 根 据 基 金 合同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3)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或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 市; (4) 外汇 市场 休市 ; (5) 因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或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节假 日休 市可能 对基 金正 常运 作造 成影 响 ;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8)目标 ETF 暂停申赎 、暂停 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赎回 的; (9)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有 关规 定刊 登公 告。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基 金管 理人 对已 经接受 的有 效赎 回申 请决 定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十一、 巨额赎 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招募说明书 40 金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其他 方式, 在 三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二、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 可 以 经届时 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 十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 金转换 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1 十四、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十五、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 行, 以及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 其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符 合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申请 人按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缴 纳过 户 费。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每类 基 金份 额在 在该类 份额 的 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 转托管 手续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解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 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招募说明书 42 第十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所产生 的费 用 , 以 及在 境 外市场 的开 户 、 交 易 、 结 算 、 登 记、 存管等 各项 费用 ; 7、投 资运 作及 汇兑 外币 申 购、赎 回资 金时 发生 的 外 汇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10、为 了基 金利 益与 基金 有关的 诉讼 、追 索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 因而导 致的 除外 ; 11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应当 缴纳或 预提 的任何 税收、 征费及 相关 的利息 、费用 和 罚金;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基金合 同约 定或 行业 惯例 可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包 括 境外 投资 顾问费 )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 ETF 公允价值 ,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 计 。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人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服 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E 为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 ETF 公允价值 ,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 计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要根据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所 规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计 提指 数使 用费 。指 数使用 费自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累计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使 用费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本 基金 已投 资于 目标 ETF 部分的 资产 净值 , 金额 为负 时 以零计 。 指数使 用 费 每日 计提 ,按 季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季度 首日 起 15 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付 给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进 行公 告。 4、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2 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44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四) 费用 调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基 金合 同、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五)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二、 与基金 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第 七 节 基金 的募 集 ” 中 “ 六、基 金的 认购 ”中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第九 节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 中的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与 “八、 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中 的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资 产价 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 按照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例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有 关境 外证 券的 注册登 记方 式应 符合 投资 地所在 国家 或 地区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基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 在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的 上述 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招募说明书 46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自身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 6、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 行。 7、 在符 合基 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有 关资 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对 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生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尽合理 努力 采取 行动 以减 轻损失 ,保护 托管财 产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8、 由于 境外 市场 投资 涉及 境外市 场结 算规 则 , 对 于 非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 委托代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延迟交 收等 情况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措 施降 低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9、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汇 入、 汇出、 兑换 、 收汇 、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 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 并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但 境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境 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料 可按 照境 外托 管人 的业务 惯例 保管 。 10、在 充分 履行 选择 境 外 托管人 的义 务情 形下 ,基 金托管 人对 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及 歇 业、解 散、 停业 整顿 和被 撤销和 吊销 营业 执照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不 承担 责任。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二节 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它资 产。 四、 估值方 法 1、目 标ETF 估值方法 对持有 的目 标ETF 基 金, 按估值 日目 标ETF 基 金的 份额净 值估 值。 2、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3、基 金估 值方 法 (1) 除目 标ETF 基金外, 上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



















































































招募说明书 48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4、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 上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交 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5、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衍 生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估值 汇率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主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主要 外汇 种类以 中国 人 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最新 公布为 准。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采 用彭博 伦敦 下午 四点 的汇 率套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经协 商可对 所采 用的 汇率 来源 进行调 整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外 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 整 。 8、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1-7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招募说明书 49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于 估 值日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以 双方 约定 形式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将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各自 委托第 三 方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境 外 投资主 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临时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5、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 时;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指以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余额 后 得出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计算日 各币 种基 金份 额余 额的合 计数 ;



















































































招募说明书 50 美元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以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 按照 计算 日的 美元估 值汇 率 进行折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错 误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差 错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发现 日对 账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 不 做 追溯处 理 。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 任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 理销售 机 构或投 资者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3、差错 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先 行 支付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责任 人追 偿。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基 金估 值差 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由 此造成 或扩 大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和 未 更正方 依法 分别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募说明书 51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 项第9 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会计制 度变 化, 或由 于独 立 信息 服务 商、 交易 市场 、 指数 公



















































































招募说明书 52 司、交 易对 手、 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公 司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三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后不 能低 于人 民币 份额 面值; 对于 外币 份额 ,由 于汇率 因素 影响 ,存 在收 益分配 后外 币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基 金份 额面 值的 可能 。 3、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美 元基金 份额 的每 份额 分配 金额为 人民 币份 额的 每份 额分配 数额 按照 权益 登记 日前一 工作 日 美元估 值汇 率 折 算后 的美 元金额 ,计 算结 果 以 美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四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分 红 。 5、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现 金分 红为人 民币 , 美元 基金 份 额现金 分红 为美 元 。 不 同 币种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适用 的净 值为 该币种 份额 的净 值。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招募说明书 54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 的 某类 基 金份额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该类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类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基金管 理人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年 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报 刊 或 网站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基金募 集信息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六 个 月的最 后一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招募说明书 57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2、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不同 币种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网 站披 露 不 同币 种份 额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不同 币种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后 两个 交 易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 指定 报 刊披露 。 外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外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外币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 收益分 配金额 累计 数



















































































招募说明书 58 五、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受到 监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招募说明书 59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境 外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 能对基 金投 资产 生重 大影 响; 27、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8、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9、本 基金 增减 外币 基金 份额类 别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八、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涉及 基 金 合同 第 八节 第 ( 二) 项规 定的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2、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可 对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该 等 变更 应当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招募说明书 61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告 ;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后 如有余 额,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 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 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 财资 》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球 最佳 交易银 行评选 ”中 ,交通 银行荣 膺 “ 最佳次 托管银 行”大 奖。英 国《 银行家 》杂志 2011 年公布 的全 球 1000 家银 行 排名, 交通 银行以 343.21 亿美元 的一 级资 本连 续第 三年跻 身全 球商业 银 行 50 强。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 币 4.61 万 亿元 , 实现净 利润 人民 币 502.16 亿元。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 以及 经济 师、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 的学 历 层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 德素质 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牛锡明 先生 ,交 通银 行行 长,哈 尔滨 工业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2009 年 12 月起担 任 交 通银 行副 董事 长、行 长 。



















































































招募说明书 63 钱文挥 先生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2004 年 10 月 起任交 通 银行副 行长 ,2007 年 8 月 起任交 通银 行执 行董 事。 谷娜莎 女士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学 历,经 济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 研究 开 发部主 任科 员、 交通 银行 信托部 代理 业务 处副 处长 、交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部 规划 处 副处长 、 交 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部内 控巡 查处 处长;2001 年 1 月任 交通 银行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 5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2 月起 任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 况 截止 2012 年 一 季度 末 ,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1 只, 包 括 博 时现 金收 益货币 、 博 时 新兴 成 长股 票、 长 城久 富 股票(LOF) 、 富 国 汉 兴封 闭 、富 国 天益 价值 股 票、 光 大保 德 信中小 盘股 票、 国泰 金鹰 增长股 票、 海富 通精 选 混 合、 华 安安 顺封 闭、 华安 宝利配 置混 合、 华安策 略优 选股 票 、 华 安 创新股 票 、 华 夏蓝 筹混 合(LOF) 、 华夏债券 、 汇 丰晋 信 2016 周期 混合、 汇丰 晋信 龙腾 股票 、汇丰 晋信 动态 策略 混合 、汇丰 晋信 平稳 增利 债券 、汇丰 晋信 大 盘股票 、汇 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票 、汇 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票 、建 信优 势封 闭、 金鹰红 利价 值 混合、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大 摩货 币、 农银 恒久 增利债 券、 农银 行业 成长 股票、 农银 平 衡双利 混合 、 鹏 华普 惠封 闭、 鹏 华普 天收 益混 合、 鹏华普 天债 券、 鹏华 中国 50 混合 、 鹏 华 信用增 利、 融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泰达 宏利 成长 股票 、泰达 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 、泰达 宏利稳 定 股 票、 泰 达宏 利周 期 股票 、 天治 创 新先 锋股 票 、天 治 核心 成 长股 票(LOF) 、 万 家 公用 事 业行业 股票(LOF) 、 易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 易 方 达科瑞 封闭 、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 数、 易 方达科 讯股 票、 银河 银富 货币、 银华 货币 、中 海优 质成长 混合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券 、华 富 中证 100 指 数、 工银 瑞信 双利债 券、 长信 量化 先锋 股票、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博时 深证 基 本面 200ETF 、博时深 证基 本面 200ETF 联接、建 信 信用增 强债 券、 富安 达优 势成长 股票 、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 汇丰 晋信货 币、 农银 汇理 中证 500 指 数、 建信 深证 100 指数。 此外 , 还托管 了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保 险资 产、 企 业年 金 、QFII 、QDII 、 信托计划 、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产 计划 、ABS 、 产业 基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 产 品,托 管资 产规 模超 过九 千亿元 。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



















































































招募说明书 64 地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通过 各个处室 自我监控 和专门内控处室 的风险监 控 的内部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 、独立性 原则: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独 立负责受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证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3 、制衡性 原则: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则,从组 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 、有效性 原则:在岗 位、处室 和内控处 室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 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5 、效益性 原则: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规 模、业务范围和 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风 险控制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 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理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监察 守则 》 等 ,并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理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业 务管 理 制度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 理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控 制评 审。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65 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资金 的到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须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八节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香 港上 海汇 丰银 行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 港中 环皇 后 大道中 一号 汇丰 总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 港九 龙深 旺 道一号, 汇 丰中 心一 座六 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 裁: 王冬胜


联系人:


Alastair Murray| 汇丰证券 服务销 售及 业务 发展 资产 管理和 保险 组区 域主 管 电话: +852 3663-5501 传真: +852 3409-2620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2011 年度 公司 股本 : 301.90 亿 港元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 产规模 :5.2 万 亿美 元


信用等 级: 标准 普 尔 AA- 汇丰集 团是 全球 最大 规模 的银行 及金 融服 务机 构之 一, 在欧 洲, 亚太 区, 美洲 , 中 东 及 非洲 等 88 个国 家和 地区 设 有约 8,000 个办 事处 。 集团透 过四 个客 户群 及环 球业务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计有 : 个人 理财 ( 包括 消 费融资 ) , 工商业 务 , 企 业银 行, 投 资银行 及资 本市 场 , 以 及 私人银 行有 关本 集团 在全 球的业 务 。 香 港 上海汇 丰银 行是 汇丰 集团 的始创 成员 ,于 1865 年 3 月及 4 月先 后在 香港 和上 海成立 。该 行 是汇丰 集团 在亚 太区 的旗 舰,也 是香 港最 大的 本地 注册银 行。 二、 境外托 管人职责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对 基金 的受 托人职 责,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仅在依 基金托管 人指示 之情形下 , 依规定 之形式 及方式转 移、交换 或交付 其于境 外 资产托 管协 议下 为基 金托 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 资; 2、按照相 关合同的 约定 , 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 净值,提 供与受托 资产业 务活动 有 关的会 计、 交易 记录 、并 保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以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发售公 告 2 、代 销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 、26 、27、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招募说明书 68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 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庄贤 联系人 : 沈 兆杰



















































































招募说明书 69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的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按 照目 标 ETF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并 对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7)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招募说明书 70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和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开通 人民 币、 美元 之外的 其他 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或 终止 人民币 之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8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 办 理基 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1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 券 ;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招募说明书 71 (17)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9)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 露 ; (11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等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1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4)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5)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不少 于



















































































招募说明书 72 15 年; (16)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7)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能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及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防 止在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间进行 有 损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资 源分 配;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6)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8)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73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和 受 托资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 受托 资产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按 规定 保管 ( 或委 托 境外托 管人 保管 )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8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 境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责 任;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不同 币种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及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3)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等 不少 于 15 年; (14)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6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8)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外 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情 况,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28)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组 成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委 托代 理人 在授 权范 围内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权 利。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一票 表决 权。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75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但 由于目 标 ETF 基金交 易方 式变更 、 终 止上 市或 基金 合同终 止而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 策略的 情况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 基金 代销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



















































































招募说明书 76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 开通 人民 币、 美元之 外的 其 他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或 终止人 民币 之外 的其 他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9)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四)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招募说明书 77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及 截止 时间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在 符合 会议通 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或者 授权 他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招募说明书 78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但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



















































































招募说明书 79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前 30 天 公布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招募说明书 80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八)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1)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重 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方式 通过; 2)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或 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招募说明书 81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 )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 论份额 的币种 类别 ) 可 以凭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目 标 ETF 的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本基金 持有 目 标 ETF 份额的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 额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招募说明书 82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 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二 )其 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 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招募说明书 83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在 上海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 行。



















































































招募说明书 8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基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85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香 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618.8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 86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目标 ETF 、 境外交 易的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公募 基金 、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股 、跟 踪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限制 及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若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30 个 工作日 内 采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关联 交 易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招募说明书 87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发现 并 提醒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应 遵守 《关 于 证券投 资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资产 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 经董 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 以及 基金投 资 中期票 据 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提 供给 资产 托管 人, 资 产托 管人 对资 产管 理 人 是否 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资 产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基 金 投资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在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 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出具 的 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否 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 令。因 拒绝执行 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 定 。 8、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 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证券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招募说明书 89 的有关 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一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 险 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 行补充 书 面 说明, 并 保留 查 看基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9、基金管 理人可对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 限制进 行更新, 但任何更 新均应 符合最 新 之法律 法规 要求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将投 资及 其调 整情况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并给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及 境外 托管 人进行 投资 合规 性检 查 , 核对资 产状 况 , 提 供相 关 信息 , 并 确保 信 息真实 准确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或 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3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 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反 馈,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90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投资 监督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 限于基 金 管理人 ,证 券经 纪商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合规 投资 的最 终责 任在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做任 何担保 、暗 示 或表示 ,并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无投 资责 任, 对任何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其投 资策略 及 决定) 或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会因 为提 供 投 资监 督报 告而承 担任 何 因基金 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的 有关 责任 ,也 没有 义务去 采取 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与 投资 监 督报告 有关 的信 息和 报道 。但如 果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书面 指示 ,基 金托 管人 将对投 资监 督 报告所 述的 违规 行为 提供 有关资 料。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如 无异 议,应 在基 金 管理人 给定 的合 理期 限内 改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 书面解 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以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尽最 大努 力保 证其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不 影响 基 金托管 人的 正常 经营 活动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规 定开立 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通 知 ) 的指令 ,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6) 除 非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收 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造 成直 接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7)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在任 何托 管资 产上 设立 任何担 保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 根据 有关适 用法 律的 规定 或本 合同的 规定 而 产生的 担保 权利 除外 。 (8) 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交易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如 基金托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到 账日 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因 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所 产生的 应收 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持 有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日 或 停止 基金发 售之 日 起 10 日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



















































































招募说明书 92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本 基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在境 内开 立人 民币资 金账 户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在境 外开 立外 币资 金账户 ,并 确 保基金 为现 金的 实益 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对境内 账 户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通 过申 请 开 通 本基 金 银 行账 户的 企 业 网 上银 行 业 务进 行资 金 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金 结算 汇 划业务 。 (5 ) 对 于开 设在 境内 及境 外的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资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机 构, 按照 该交 易所或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与 开立 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续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境 外托 管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相关 证明 文件 的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符 合法律 法规 、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其 他非 交易 所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时,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或 地区 的 相关规 定, 开立 进行 基金 的投资 活动 所需 要的 各类 证券和 结算 账户 。



















































































招募说明书 93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境 外 托管人 开立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业务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 地所 在国家 或地 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要 协助。 投资地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 法 律法规 等 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 (六)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或市 场惯 例; 2、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 (1) 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 单 独 列记 基金 持有 的证 券 ; 且, (2 )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各 自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楚 列 记这些 证券 不属 于境 外托 管人资 产,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的名 义登 记。 而且 ,如 果证券 由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以无 记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其自 身应当 并应 当要 求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 力确保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 何其他 人的 资 产分别 独立 存放 。 3、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 证券 应为基 金实 益持 有人 之利 益持有 ,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 的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4、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证券 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当 按照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5、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有 证券 的市 场有 关证 券登记 方 式的重 大变 化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这 些市 场与 所持 证券 有关的 发生 的 事件或 管理 变化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改变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 记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委托 之境 外托 管人应 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处的保 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



















































































招募说明书 94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托管资 产的 会计 责任 主体 为基金 管理 人。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计 算每 个估 值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若基金 托管 人已 主 张 ,但 基金管 理人 未采 纳, 则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出 函给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不 一致的 情况 后, 基金 托管 人仍应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净值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目 标ETF 估 值方 法 对持有 的目 标ETF 基 金, 按估值 日目 标ETF 基 金的 份额净 值估 值。 2、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招募说明书 95 2)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增发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3、基 金估 值方 法 (1 ) 除 目标ETF 基金 外 , 上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4、 债券估 值方 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5、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 上市 衍生 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估值 汇率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主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主要 外汇 种类以 中国 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最新 公布为 准。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具 体汇率 来源 详见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外 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招募说明书 96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 整 。 8、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7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 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支 付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九章 “基 金资 产 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7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9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或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由 于独 立信 息服务 商、 指数 公司 、交 易市场 、 交易对 手、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等 第三 方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招募说明书 97 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应 于 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 约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30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招募说明书 98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 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 查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



















































































招募说明书 99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终 止情 形。



















































































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二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投资交易 确认服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交 易 记录。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求 提交 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代销 机构 应根据 在代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交成 交确认 单。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账单服 务形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 对账 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基金间 转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金 间进 行转 换,具 体 实施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 五、 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资 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六、 资讯服 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如下电 话: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 费 )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01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四节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年 七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