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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主题(590005)

中邮核心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中 邮核心主 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O 一 二年七 月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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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3 月 19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同意 中邮 核心主题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2010]319 号) 和 2010 年 4 月 21 日《 关于同 意中 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 基金部函[2010]206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 投资于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应充分考 虑投资人 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基金 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要承担 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特定 风险、 操作或 技术风险、 合 规风险 等。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新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2 年 5 月 1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数 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本更新 招募说明 书已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 理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基金托 管人 ............................................................................................................................. 1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 募集 ............................................................................................................................. 36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 投资 ............................................................................................................................. 48 十、基金的 财产 ............................................................................................................................. 61 十一、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62 十二、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8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3 十六、风险 揭示 ............................................................................................................................. 78 十七、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84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98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三、备 查文件 ....................................................................................................................... 118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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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 格式> 》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 中邮核 心主题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依据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 持有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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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 指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中 邮创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邮核心主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中 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国务院 授权的 银 行监 管 机构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 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 有现时有 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 证、 军人证件等 有效身份 证件的中 国公民, 以及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可投资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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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 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 时 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或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中 邮创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 交收、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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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月 33.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 中邮创 业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证 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 方 面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 人 共同遵守 40. 认购 : 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人民币元 48. 基 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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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体 :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 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 体 54. 不可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 见、 无法 抗 拒、 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 履行基 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 染病传播 、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 其他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公众通 讯设备或 互联网络 故障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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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 吴涛 联系人 :





侯 玉春 联系 电话:010-82295160 -157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47% 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5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总经理, 现 任首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 长。 俞昌建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 京化工集团 财务审计 处副处长 、 北 京航宇经济 发展公司 副总经理, 北 京首都创 业集团财 务部经理、 财务 总监, 首创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现任 北京首创 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 理。 章干泉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硕士学历 , 教授 级高 工。 曾任 长沙市邮 电局分拣 科、 联 合子弟学校、 电信三分 局员工、 教员、 长 沙市电信 局 副局长、 湖南 省邮政局 局长助 理、 副局 长、局长及 党组书记 ,现任北 京市邮政 公司总经 理、 党委副书记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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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侯守法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 会计 师 职称。 曾任北 京燕莎中 心有限 公司 总会计师、 北京 首都创业 集团总经 理助理、 北京 首创 期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现 任北 京长安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刘曙光先生, 董 事。 曾任职于 北京泰克 平电子仪 器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现 任北京巨 鹏投资有限 公司总裁 。 李丹女士 , 独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内审师 。 曾任中 国平安保 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现任 新华人寿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总 裁助理。 庄小明女士, 独立董事 , 中共党 员, 研究 生同等学 力 , 高级会计师 。 曾任中 天民会计 师 事务所所长 、主任会 计师,立 信会计师 事务所董 事、 副总经理。 龚志忠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研究生。 现任北京 市嘉 润道和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 郭建华先生,员 工董事,硕 士研究生,14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任长 城证券有限 公司研 发中心总经 理助理、 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 海 口营业部 总 经理。 现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2. 监事会成员 张斌先生, 监 事长,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 专业硕士 学 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京东区 邮 电局安处邮 电支局长; 北 京市邮政 管理局经 营财务处 处长助理、 副处 长; 国家邮政 局计划财 务部企业财 务处副处 长、 处长; 天津市邮 政局副局 长 ; 国家邮政局 计划财务 部副主任 ; 中国 邮政集团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 ;现任中 国邮政集 团公 司审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刘明玺先生, 监事, 硕 士学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国 家审计署农 林文教司、 国家审 计署 驻深圳特派 员办事处 干部 、 长城国 际信息产 品(深圳) 有限公司北 京财务部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兼北京财 务部经理 ,现任北 京长安投 资集团有 限公 司财务总监 。 石鲁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曾 就职于北 京云裳制 衣 有限公司财 务部; 中信 银行北京 分 行营业部、 阜成 门支行会 计部, 任阜成 门支行个 人零 售业务部主 管;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5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周克先生,中共 党员,硕士 研究生,16 年金融、证 券从业经历。曾 任中信实业 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 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现 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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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MBA) ,17 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 企业股 份制咨询公 司部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 项 目经理, 河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 展部( 筹) 负责人、 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 助理、 北京 营业 部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 张静女士, 大 学本科学 历, 中共 党员。 曾 任中国旅 行 社总社集团 证券部、 人 力资源部 职 员; 中国国际 技术智力 合作集团 人力资源 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 司人力资 源总监、 总经理助 理、现任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郭建华先生,硕 士研究生,14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研发中 心总经 理助理、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 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霄汉: 女 ,36 岁,东北大学 经济 学 硕士 ,7 年金 融 从业经历 , 2005 年 4 月至今 ,任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负责 医 药、 房地产、纺 织服装等 相关行业 研究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委员会主席 : 周克先生, 见公司高 级管理人 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 学专科,21 余年金融从 业经历,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珠市口 办事处 交换员、 中国 工商银行 北京信托 投资公司 白塔寺证 券 营业部副经 理兼团支 部书记、 华 夏证券 有限公司北 京三里河 营业部交 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总 经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交易部总 经理、投 资研究部 投资 部负责人, 现任投资 副总监。 魏训平先生: 金 融学硕士 研究生, 注册 会计师。 曾任 天津开发区 聚金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投资顾问, 天 津五洲联 合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师,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研 究部行业 研究员、投 资研究部 副总经理 ,现任研 究部策略 、金 融工程和宏 观研究方 面负责人 。 刘霄汉女士: 东北大学 经济学硕 士, 曾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研究部行 业研 究员,现任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李安心先生: 复旦大学 金融学硕 士, 曾任金 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宏观经济 研究员和 固定 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宏观经 济研 究员、固定 收益研究 员和行业 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 选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中邮 核心优势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刘勇燕女士: 英国格林 威治大学 金融与 会 计学硕士, 曾 任信泰投资 有限公司 资金部经 理、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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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中邮核 心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行业高级研 究员,现 任中邮中 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厉建超先生:经 济学硕士,10 余年金融 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计 中心高 级研究员、 东吴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海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 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方何先生: 理 学硕士, 曾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研究员, 负 责金融工 程研究, 现 任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刘涛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曾 任中国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职员、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行 业分析师、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现 任研究部行 业和公司 研究方面 负责人。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 9.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0.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2.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3.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4.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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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5.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 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17.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 、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0.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1.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法 》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生: (1) 将 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 (5)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 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 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 (3) 故 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 合法利益; (4) 在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作假 ; (5) 拒 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 会依法 监 管; (6) 玩 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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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划等信息; (8) 违 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 手 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9) 贬 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虚 假、误导 、 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 理人、受 雇人或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 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体系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 效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促进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确 保合法合 规经营; (2) 防 范和化解 风险; (3) 提 高经营效 率; (4)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 。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 须涵盖公 司各个部 门和各个 岗位, 并渗 透 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包 括 各项业务的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环节。 (2) 有 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 维护风险管 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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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独 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确保相对 独立并承 担各自的 风险控制职 责。 公司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 (4) 相 互制约原 则 公司在制度 安排、 组织 机构的设 计、 部门 和岗位设 置上 形成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的机制 , 从而建 立起 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 衡体系, 消 除内部风 险 控制中的盲 点, 强化监 察稽核部 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 功能。








(5) 成 本效益原 则 公司将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并充分 发挥各机 构、 部门及员工 的工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 成本,提 高经营效 益,保证 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6) 适 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须 随着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 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 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 (7) 内 控优先原 则 内控制度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所有 员工必须 严格 遵守 , 自觉形成风险 防范意识; 执 行内 控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越制度 或 违反规章的 权力; 公司 业务的发 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 制度完善 并稳固的 基础之上 。 (8) 防 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 岗位如: 基 金投资、 交易执行 、 基金清 算 岗位之间, 基 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 出纳之间 等等,在 物理上和 制度上设 置严 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 ,以控制 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 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 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 则等。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 得与 其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 违背。 监察稽 核部 定期对公司 制度、内 部控制方 式、方法 和执行情 况实 行持续的检 验,并出 具专项报 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基金 管 理业务的特 点, 设立顺 序递进、 权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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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责分明、严 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 防线: (1) 建 立 以各 岗 位 目 标 责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一 道 监 控 防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的 岗 位 职 责, 各业务均 制定详尽 的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上岗 前必须以书 面形式声 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 责; (2) 建 立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 信息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 位负 有监督的责 任; (3) 建 立以督察 长、 监 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 各部 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 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 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 检查和反 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 、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 授 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 公 司研究业 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 基 金投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交 易业务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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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了 相关的安 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 了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 基 金会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风险控制 重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基金 、 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 凭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 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 度,确保 档案 真实完整。 (6) 信 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 (7) 监 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 经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 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 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 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 察 稽核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 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配备 了充 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 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 保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本 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 准确; (2) 本 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 完 善内部控制 制度。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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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行长:马蔚 华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 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月8日, 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 由 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 先后进行了 三 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 成功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 月9日在 上交 所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 月 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 易(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行 使H股超 额配售 , 共发行 了24.2 亿H股 。 截止2012 年3 月31日 , 招 商银 行总资产2.964 万亿元 人民币, 核心资本 充足率8.31% 。 2002 年8月, 招商银行 成立基金 托管部;2005 年8 月 , 经报中国证 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 下设 业务支持 室、 产品 管理室、 运营室、 监 察稽核室4个 职能处室 , 现有员 工52人。 2002 年11 月, 经中国人 民 银行和 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 得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资格, 成 为国内 第一家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 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 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 (QFII ) 、 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 保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 业务资格 。 招商银行确 立 “因 势而变 、 先您所 想” 的 托管理念 和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独 创“6S托 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保 护您 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 富”为历 史使命,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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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 务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推出 “ 网上托管银 系统” 、 托 管业务综 合系统 和“6心”托管服 务标准,首 家发布私募 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 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 计划、第一 只FOF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 一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T+1 到账、 第一只境 外银行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ETF基金 、 第一只“1+N ”基金专 户理财、第 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 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 转变 ,得到了同 业认可。 经过九年发 展,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规模 快速壮 大。 2011 年, 招商银 行实现托 管费 收入5.10 亿元,托管资产 突破5000 亿 元,托管日 均存款达到274 亿元,各项指标 均创历史新 高。托管 产品数量、 托 管资产规 模稳居中 小托管银 行第一, 开 放式基金托 管新增数 量与首发 规模规模 居股份制托 管银行第 一, 内部控 制连续五 年年通过ISAE3402 国际认 证, 第二次 被境外 权威媒 体《财资》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专业银行 ”,被《21 世纪经济报道》 评为“2011 年度VC/PE 最佳托管银 行”。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 商银行董事长 和非执行董 事,英国布 鲁诺尔大学博士 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 本公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任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 局国际有 限公司 (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和经 销 集团有限公 司 (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公 司) 及信和置 业有限公 司 (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 司 ) 独立非执行 董事, 香 港港口发 展局董 事,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成 员等;中 国南 山开发(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 董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 箱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司) 董事 长, 及新加坡上 市公司嘉 德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





马蔚华先 生,招商银 行执行董事、 行长 兼首席 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入 本公司。经 济学博士学 位, 高级经 济师。 第 十一届全 国政协委 员 。1999 年1 月起任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行长兼 首席执行 官。 分别 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 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信 诺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董事长 及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及永隆银 行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并 自 2002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局 集团公司 董事。 同时担 任中国国 际商会副 主席、 中 国企业家 协会 执行副会长、 中国金融 学会常务 理事、 中国红十字 会第八届 理事会常 务理事、 深 圳市综研 软 科学发展基 金会理事 长和北京 大学、 清 华大学等多 所高校兼 职教授等 职。





唐志宏 先生,招 商银行副 行长,吉 林大学本 科毕 业,高级经 济师。1995 年 5 月加 入本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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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司, 历任沈 阳分行副 行长, 深 圳管理部 副主任, 兰 州分行行长, 上海分行 行长, 深 圳管理 部主任,总 行行长助 理,2006 年 4 月起担 任本公司 副行长。同 时担任招 商信诺人 寿保险公 司及中国银 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吴晓辉先生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大 学本科 , 高级经济 师。1993 年10 月进入 招商银行工 作;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 部副总经 理, 总行资金交 易部总 经 理, 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 司总裁; 招商银行 济南分行 党委书记 、行 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总行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2 年4 月30 日,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 管 了招商安泰 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 含 招商安泰股 票型投资 基金、 招商安 泰平衡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招商 安泰债券 投资基金) , 招商 现金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城 久泰中信 标普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中 信现金优 势货币市 场基金、 光大 保德 信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华泰柏 瑞金 字塔稳本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海富 通强化回 报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 信新增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合稳健优 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 富成长趋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优势 配置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多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德盛 红利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上 证央企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上投 摩根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 银蓝筹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南方策 略 优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 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 心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中银 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 、中 银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宝兴 业可转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建信 双利策略主 题分级基 金 、 诺安保本 混合 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新兴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基 金、 中银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安可 转 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 银转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诺 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 、 中 银中小盘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成 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兴 全轻资 产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易 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44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 托管资产 ,托管资 产为 7959.89 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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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 、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 全 完整; 建立有 利于查错 防弊、 堵塞 漏洞、 消除隐患 , 保证 业 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 ,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行长层 面对风险 进行预防 和控 制。 招商银行实 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 重 大事项的 决策经行 长办公会 讨论决定 , 行长室下设合 规管理委 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审计管理 委员会、 信息规划 委员会、 服务 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机 构。 二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业务 室、专业 岗位 设置时,必 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 管部内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门内部 风 险预防和控 制。 稽核监 察室在总 经 理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他业 务室和托 管分 部, 对各岗位 、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 项业务中的 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 监督。 三级风险防 范是各业 务室对自 身业务风 险进行自 我防 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 据法律法 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 流程 及风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控制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覆盖各项 业务过程和 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室和岗 位,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 。各室、各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内 部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 察室应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 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的规 章,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制度不 能存在任 何例外, 部门 任何 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 力。 (5)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订和完 善。 (6)防火墙原则 。核算、清 算、稽核监 察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制度 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 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 分离,部 门业务网 和全行业 务网 分离,以达 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面 控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领域。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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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托管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 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9)成本效益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权衡 托管业务的 实施成本与预期 效益,以适 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内部控制 措施 (1 ) 完善的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制 定了 《 招商银行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管 理办法》 、 《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 内控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操 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从资产 托管业务 操作流程、 会 计核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理、 保密管 理和信息管 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 托管业 务科学化、 制 度化、 规范化 运作。 为 保障托管 资产安 全和托管业 务正常运 作, 切实维 护 托管业 务各当事 人 的利益, 避免 托管业务 危机事件 发生或 确保危机事 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 准确、 有 效地处理 , 招商银行还 制定了 《招 商银行托 管业务 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 建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 及时在灾难 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 保灾难发 生时,托 管业务能 迅速恢复 和不 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托管项目 审批、资金清算 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数据加密传输、 业务信息启 动 异地 自动备份功 能、 业务信息 磁带备份 并由专人 签收保存 等措施保证 业务信息 及数据传 递的安全 性。 业务信 息不得泄 漏,有关 人员如需 调用,须 经总 经理室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运作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 资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员如 需 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 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对信息技术系统 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 机房空 间隔离并 设置门禁 管理、 电 脑密码设 置 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 与外部业 务 机构实 行防火墙 保护 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 基 金投融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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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 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督内 容 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 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 业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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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金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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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 www.95599.cn


(4)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7)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张 咏东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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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芮 蕊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洪武 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洪武 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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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田 春慧,法 晓宁 客服电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3 )首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刘 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4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李 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 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6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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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7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 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8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9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陈 志军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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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黄 岚 统一客户服 务热线: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2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4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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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6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 )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9 )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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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0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1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刘 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2 )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钢


联系人:张 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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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5 )新时 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孙 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6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李 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浙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吴 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8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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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人代表: 张华东 联系人:李 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9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袁 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40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霍 晓菲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方 文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2)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 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6768681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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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3 )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陈 韦杉、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话: 请拨打各 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 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4)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45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46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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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郑 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7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 户服务网 站:www.95579.com


(48 )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赵 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0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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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住所: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符合 要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并及 时履行公 告义务 。 ( 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 60 号 首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涛 联系人: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 市瑞天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48 号院 3 号楼 11C 房间


负责人:姜 森林 联系人:李 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 姜森林


李飒 (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京都 天华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 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 :徐华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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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卫 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 计师: 王娟


卫俏 嫔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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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它 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 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同意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 监许可字[2010]319 号) 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 二)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 三)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的面 值 基金份额初 始发售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 首次募集 规模上限 ( 六) 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和代 销机构的 营业 网点向投资 者公开发 售 。 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 据情况增加 其他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告。 (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自 2010 年 5 月 7 日 至 2010 年 5 月 17 日 进行发售。 如 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 第七章 第 一条规定 的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募集 期内继续 销售。 基金 管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 时间,并 及时公告 。 ( 八) 募集对象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 2. 投资人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份额发 售公告。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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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限 额 (1) 本 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2) 在 募集期内 , 投资人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人在 认购期间累 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3) 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通过 代销机构 认购的 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过直 销中心首 次认购的 单 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 是 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 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认购一 经 受理不得撤 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如 下: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认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 费由认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认 购费 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5.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认购适用 绝对数额 的认购 费 金额。 认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多笔 认购时, 按上 述公式进行 逐笔计算 。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 对应费 率 为 1.2% , 如果 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 获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金额 ( 元,含 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1.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6%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笔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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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2)/1.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 上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3.42 份基 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 理 申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请是 否成功的 确认 , 而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 为准。 投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 的份额。 (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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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案 的条件 1. 本 基金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 并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且基 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 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 集结束 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 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 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折 成投 资 人 认购的 基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 准。 ( 二) 基金募集 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 未达到基 金 备案条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 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 已缴纳 的认购 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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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 具体的销 售网点 请参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 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 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公 布时间为 准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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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 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投资 者通过直 销中心 柜 台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但已认 购本基金的 投资者可 以适用首 次单笔最 低限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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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 500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剩余基金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赎 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 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 额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具体 如下: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随持有 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如下 : 注:[1]


就赎 回费的计 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类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申购金额 ( 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1.2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80%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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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内 调整 相关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规定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特 定范围、 特定地域 、 特定时 间 、 特定交易方 式等的基 金投资人 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 围内的基 金投资人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采用 “外扣 法 ” 计算, 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 申购金额。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 位; 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申 购金额 10000 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 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 用,其中 : 赎回总额 =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赎 回金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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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 期赎回 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4. 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 八)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 人。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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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 九)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公告 。 (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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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基 金 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并 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限 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之 间 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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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受理非交易 过户申请 的销售机 构可 按规定标准 收取过户 费用 。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转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 基 金账户或 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是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对 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法院判 决、裁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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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 关注中国 经济结构 调整过程 中带来的 投资 机会, 采用主题 策略和核 心策略相 结合的方法 筛选核心 主题企业, 在严格控 制风险 并 保 证充分流动 性的前提 下, 谋求基 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创业板)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40% , 权证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并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 于核心主 题企业的 股票比例 不低于基 金股 票资产的 80% 。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 主题投资 策略和核 心投资策 略相结合 的方 法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重 点投资核 心主题企业。 核心主题 企业是指 与本基金 确立的投 资 主题相符且 具有核心 竞争力的 企业。 主 题投资最大 的优势在 于从影响 经济的根 本性因素 出发 , 所选的投资组 合更符合 经济发展 趋势 且不拘泥于 行业和地 域, 因此更 符合经济 发展和资 本 市场运行的 内在规律。 本基金在 个股选 择阶段还将 采用核心 投资策略 筛选具有 核心竞争 力企 业。 (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金 根据各 项重 要的 经济指 标分 析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 趋势 ,判断 当前 所处 的经济 周 期, 进而对未 来做出科 学预测。 在此基础 上, 结合 对 流动性及资 金流向的 分析, 综合 股市和 债市估值及 风险分析 进行大类 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 与不定期 的资产配 置风险监控 ,适时地 做出相应 的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 主题投资 策略与核 心投资策 略相结合 的方 法进行股票 投资: 主题投 资策略是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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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 世纪 90 年 代在国 外兴起的 一种投资 方法, 已经与 传统的价值 投资、 成长投资 形成鼎足 之 势, 它不同于 传统的按 照行 业进 行组合配 置的投资 思 路, 而是自上 而下挖掘 出可能导 致经济 结构发生根 本性变化 的因素, 分析 这些根本 变化的内 涵, 再形成与之 相匹配的 投资主题, 然 后再选择能 够受益于 该投资主 题的上市 公司, 构建股 票组合进行 投资。 如图 1 所示, 本基金 采用主题投 资策略作 为股票投 资的主要 策略, 在具体 的择股过程 中还将核 心投资策 略作为辅 助策略,同 等条件下 优先选择 具有核心 竞争力的 企业 进行投资。 图 1 股票投 资策略示 意图 (1) 主 题挖掘 自新中国成 立以来, 中国 经济结构 一直在不 断地进行 调整和优化, 这 是一个多 层次、 长 周期的复杂 过 程。 本基 金在进行 主题挖掘 的时候 采用 纵向和横向 相结合的 方式( 如图 2 所示) , 同时关注主 题的生命 周期( 如图 3 所示) 。 本基金将通 过自上而 下的方式 , 从宏观 经济、 国家 政 策、 社会文化 、 人口结 构、 科技 进 步等多个纵向 角度出 发, 在深入 研究的基 础上, 分析 影 响经济发展 和企业盈 利的关键 性因素, 从而前瞻性 地挖掘出 中国经济 结构调整 过程中不 断涌 现出的有深 刻影响力 的投资主 题。 从上 述角度出发 进行的研 究分析属 于纵向研 究, 随着时 间 的推移主题 会发生可 预期的演 变, 比如 精选库 核心投资策略 流动性 主题相关度 估值指标 核心竞争 力 个股 1 个股 2 个股 3 ··· 按 主 题 相 关 度 排 序 个股 1 个股 2 个股 3 ··· 按 主 题 相 关 度 排 序 个股 1 个股 2 个股 3 ··· 按 主 题 相 关 度 排 序 + + ··· 主题 1 主题 2 主题 3 ··· 配置比 例 1 配置比 例 2 配置比 例 3 + +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主 题挖 掘 主 题配 置 个 股选 择 备选库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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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人口结构的 变化会随 时间的推 移带来多 个投资机 遇, 从人口红利 到银色经 济, 都属于 社会发 展 过程中产 生的纵向 主题; 再从 科技进步 的角度纵 观 人类历史上 的历次科 技革命, 每 次都带 来了巨大的 投资机会 。 横向的主题 挖掘主要 是指 将 “ 中国经济 结构调整 ”从 生产领域、 流通领域 、消费领 域、 区域经济和 资本市场 五个方向 分解, 把握 经济结构 调 整的脉搏, 细 分出具有 实际投资 意义的 细分主题。 图 2 投资主 题挖掘的 流程示意 图 在图 2 中, “调 结构”的 主题具体 落实到需 求结构的 调整、产业 结构的调 整、区域 结构 的调整等诸 多方面。 需求结构 调整方面 ,在 GDP 增长由投资和 出口转向 消费为主 导的大背 景下, “消费升级 ”成为一个 明确的主 题 ,它不仅包 括城市生活消费 ,而且包括 农村生活的 消费升级, 它 不仅包括 物质领域 的消费, 而且包括 精 神领域的消 费。 产业结 构调整方 面, 在 低碳和科技 的发展方 向上, 新兴战 略性产业 和消费服 务也必将成 为中国经 济进一步 腾飞的新 引擎。 区域结 构调整方 面, 由于金 融危机而 受伤严重 的 东部沿海地 区迫切需 要进行产 业升级, 而中西部地 区的产业 承接也需 要引导和 扶持, 在这 种 情况下, 受到 国家区域 型政策关 注的地 区将明显迎 来一个经 济转型期 和高速发 展期, 例如中 西部的新疆、 安 徽、 重庆和沿 海地区的 上海、海南 等。 在主题挖掘同时 ,本基金还 将判断 “主 题的生命周期 ”并对其进行阶 段划分。 “ 主 题的 生命周期 ” 是 指投资主 题对经济 和资本市 场的影响 持 续期。 不同投 资主题生 命周期长 度不同: 一般来说, 对 经济影响 深远的投 资主题生 命周期较 长 ; 事件驱动型 的突发性 投资主题 生命周 期较短。 对 “主题的 生命周期 ” 进 行阶段划 分的根据 是投资主题 对经济和 资本市场 影响力的 强弱。 如图 3 所示, 主 题的生命 周期一般 分为四个 阶 段: 主题萌芽 、 主题形 成、 主题 实现和 主题衰退。 主 题萌芽期 投资主题 影响力并 不明显, 在 主题形成期 主题影响 力不断增 强并在主 题实现期达 到鼎盛, 最后 随着主题 的衰退逐 步减 弱。 对基金投资 而言, 主题萌 芽期和形 成期 是 比较好的 介入时机, 而主题形 成期的中 后和实现 期 的初期是投 资收益最 好的阶段, 实现期 的中后期则 应是逐步 退出此主 题投资的 阶段。 通过 判 断主题的生 命周期的 各个阶段, 基金可 生产领域 流通领域 消费领域 区域经济 资本市场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主 题 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社会文化 人口结构 科技进步 低碳经济 、科技 创新? ? 互联网、 物联网 ?? 消费升级 ?? 国家区域 振兴规 划、两 岸三通 ?? 股指期货 、创业 板?? 主 题举 例 分 类解 析 主 题挖 掘出 发点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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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以通过仓位 的增减来 增厚投资 收益和规 避投资风 险。 图 3 投资主 题的生命 周期 (2) 主 题配置 在主题挖掘 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定期 召开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议 ,由宏观 经济研究 员、 策略研究员、 行 业研究员 和基金经 理对主题 进行评估 , 综合考虑主题 发展阶段、 主 题催化因 素、 主题市场 容量、 主 题估值水 平等因素 , 确定每 个 主题的配置 权重范围, 从而进行 主题配 置,如图 4 所示。 主题生命周 期的四个 阶段对投 资主题的 投资价值 影响 很大。 在主题 萌芽阶段, 市场对主 题的关注度 较低, 股票 往往被低 估; 主题 形成阶段 , 主题得到市 场广泛认 同, 出现了 实质性 的主题催化 因素, 并可 预测主题 实现的 具体时间, 市 场对主题反 应热烈; 主 题实现阶 段, 市 场对主题的 各项预期 逐步实现, 股 票价格此 时往往出 现高估; 主题衰 退阶段, 主题 已经不具 备投资价值 。 主题催化因 素是决定 主题配置 的关键因 素。 在主题 萌 芽阶段, 分析 人员是根 据经验和 对 经济规律的 深刻理解 进行有预 见性的推 断。 随着主题 的逐步形成, 会 出现诸如 国家政策、 经 济数据、技 术突破等 事件作为 主题催化 因素出现 ,同 时伴有股价 的波动和 投资机会 。 主题市场容 量是指主 题覆盖个 股的流动 性指标总 和, 本基金选用 流动市值、 总市值和 日 均成交金额 作为主题 市场容量 的参考指 标。 主题市场估 值是指主 题覆盖个 股的估值 指标均值, 本 基金选用市 盈率、 市净 率和市销 率 作为市场估 值的参考 指标。 ?? ?? 主 题 权 重 配 置 范 围 主题萌芽 主题形成 主题实现 主题衰落 主题发展 阶段 国家政策 主题催化 因素 经济数据 技术突破 主题 市场估值 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 主题市场 容量 流动市值 总市值 日均成交 金额 主题的生命周 期 萌芽期 形成 期 实现期 衰退期 主 题 影 响 力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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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图 4 投资主 题配置示 意图 (3) 个 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 主题投资 策略和核 心投资策 略相结合 的方 法构建股票 备选库和 精选库, 重点 投资核心主 题企业。 核心 主题企业 是指与本 基金确立 的投资主题 相符且具 有核心竞 争力的企 业。 核心投资 策 略是指 对企业核 心竞争力 的综合评 价 方法, 主要从 公司盈利 模式、 政策 环境、 财务状况、 治 理结构以 及市场估 值等方面 进行评估 。 通过定性和 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 方法筛选 出 具有如下 特质的上 市公司进 行投资: 主 营业务突 出, 发展战略明 晰, 具有良 好的创新 能力, 信息披露透 明 ; 主要股 东资信良 好, 持股 结构相对 稳 定, 注重中小 股东利益 , 无非经 营性占 款 ; 管理规范 , 企业家 素质突出 , 具有合 理的管理 层 激励与约束 机制, 建立 科学的管 理与组 织架构; 具有 持续经营 能力和偿 债能力, 资产负债 率 合理; 业务稳 定运行, 收入及利 润保持 合理增长, 资 产盈利能 力较高 , 净资产收 益率处 在 领 先水平 ; 财务 管理能力 较强, 现 金收支 安排有序 ; 股东回报 良好,分 红比例 稳 定。 ? 备选库的构 建 在确立投资 主题及投 资主题配 置比例之 后, 本基金将 选择与投资 主题相关 联 的股票 进入 备选库 , 并依 据个股的 “主题相 关度” 排 序。 本基金 主要 根据企 业能够受 惠于投资 主题的程 度来确定“主题 相关度” 。具 体来说,就 是由研究员 衡量 主题因素对 企业的 主营 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 润 等财务 指标的影 响程度并 打分, 作为 企 业和投资主 题的相关 度标准。 打 分的依 据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 面: ? 公司所处行 业受宏观 经济环境 和国家产 业政策的 影响 程度。 ? 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和 利润受此 主题驱动 的变动幅 度。 ? 公司的盈利 模式。 ? 公司竞争力 分析, 包括 管理者 素质、 市场 营销能力 、 技术创新能 力、 专有技 术、 特 许权、品牌 、重要客 户等。 ? 公司财务状 况及财务 管理能力, 包括财务 安全性指 标 , 反映行业特 性的主要 财务指 标、公司股 权与债权 融资能力 与成本分 析、公司 再投 资收益率分 析等。 ? 精选库的构 建 在 备选库的 基础上 , 精选 主题相关 度得分高、 流 动性 好、 市场估值合 理且具有 核心竞争 力 的优质上 市公司构 成本基金 的 精选库 。 ? 主题相关度 由研究员 根据公司 业绩受主 题驱动弹 性的 大小进行打 分确定; ? 流动性指标 主要参考 流动市值 、总市值 和日均成 交 金 额等指标; ? 估值指标选 用市盈率 、市净率 和市销率 ; ? 企业核心竞 争力的评 价采用核 心投资策 略, 兼顾价 值 和成长因素, 采用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 法配合研 究员实地 调研结果 筛 选公司 发展 战略明晰 、 具备比 较优势 、 治理 结 构良好的企 业。具体 而言,应 从以下方 面精选个 股: ? 公司主营业 务突出, 发 展战略明 晰, 具有良 好的创新 能 力和优良的 核心竞争 力,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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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息披露透 明。 ? 主要股东资 信良好, 持 股结构相 对稳定, 注重中小 股东 利益, 无非经 营性占款 ; 管理规范 , 企业家 素质突出 , 具有 合理的管 理层激励 与约束机制 , 建立 科学的管 理 与组织架构 。 ? 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和 偿债 能力, 资 产负债率 合理。 主 营业务稳定 运行, 收入及 利润保持合 理增长, 资产盈利 能力较高 。净资产 收益 率处在领先 水平。 ? 财务管理能 力较强, 现金收支 安排有序 。 ? 股东回报良 好,分红 比例较为 稳定。 3. 债券投资 策略 (1) 平 均久期配 置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 宏观经济 政策进行 分析 , 预测未来的 利率趋势, 并据此积 极调整债券 组合的平 均久期, 在 控制债券 组合风险 的 基础上提高 组合收益。 当预期市 场利率 上升时, 本基金 将缩短债 券投资组 合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下跌 的风险。 当预 期市场利 率下 降时,本基 金将拉长 债券投资 组合久期 ,以更大 程度 的获取 债券 价格上涨 带来的价 差收益。 (2) 期 限结构配 置 结合对宏观 经济形势 和政策的 判断, 运用 统计和数 量 分析技术, 本 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 益 率曲线的期 限结构进 行分析, 预测收益 率曲线的 变化 趋势,制定 组合的期 限结构配 置策略。 在预期收益 率曲线趋 向平坦化 时,本基 金将采取 哑铃 型策略,重 点配置收 益率曲线 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趋 向陡峭化 时, 采取子弹 型策略, 重点配置收 益率曲线 的中部。 当预 期收 益率曲线不 变或平行 移动时, 则采取梯 形策略, 债券 投资资产在 各期限间 平均配置 。 (3) 类 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 同类型债 券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 税 赋水 平等 因素进 行分析, 研究 同期限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票、 企业债 、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券 之间的利差 和变化趋 势, 制 定债券类 属 配置策略, 确 定组合在 不同类型 债券品种 上的配置 比 例。 根据中国 债券市场 存在市场 分割的 特点, 本基金 将考察相 同债券在 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 间 市场的利差 情况, 结合 流动性等 因素的 分析,选择 具有更高 投资价值 的市场进 行配置。 (4) 回 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限定的比 例内 , 适时适度运用 回购交易 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 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 回购与现 券之间的 套 利、 不同回购 期限之间 的套利进 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 作。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通 过利用权 证及其他 金融 工具进行套 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 获 取超额收 益。 本基金进 行权证投 资时 , 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 行基本面 研究 及估值的基 础上, 结合 股价波动 率等参数 , 运用数 量化 期权定价模 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 价值, 从而构建套 利交易或 避险交易 组合。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的发展、 金 融工具的 丰富和交 易方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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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 资机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更新和丰 富组合投 资策略。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 业绩比较 基准构成 为:沪深 300 指数× 80% +上证国债 指数× 20% 选择该业绩 比较基准 ,是基于 以下因素 :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 合理、透 明,有一 定市场 覆盖 率,并且不 易被操纵 ; 2. 沪深 300 指数编制 和发布有 一定的历 史,有 较高 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共同推出 的沪深两 个市场第 一个 统一指数; 4. 上证国债指数 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 利率国债 组成 ,编制合理、透 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 的代表性 和权威性 。 基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 选用 上述业绩 比 较基准能够 真实、 客观 地反映本 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不适 用 本基金或市 场推出代 表性更强、 投 资者认同度 更高且更 能够表征 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 征的 指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 绩 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 整。 调整业 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 同意,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六)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 预期风险 和 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 其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 金。 ( 七)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 势、证券市场运行 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 深入 研究的基础 上进行投 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的匹配关系,本 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 内, 选择收益风 险配比最 佳的品种 进行投资 。 ( 八) 投资决策 流程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就 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 讨论。基 金经理、 行业研究 员、 交易员在投 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 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 业务程序 独立工作 并 合理地相互 制衡。 具体 的投资管 理 程序 如下: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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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策略研究 员、行业 研究员、 债券研究 员、金融 工程 研究员各自 独立完成 相应的研 究 报告,为投 资策略提 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 策略会议,决定基 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资 主题 以及投资主 题的配置 比例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 本面 的变化,决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 观经济分析、行业 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债 券研究员的 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 种选择建 议、 金融工 程 研究员的定 量投资策 略研究, 结 合本基 金产品定位 及风险控 制 的要求, 在权限范 围内制定 具 体的投资组 合方案, 报 投资决策 委员会 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 根据经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 的基金投 资组 合方案, 向交易 部下达交 易指令 ; 6. 交易部执 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对 交易情况 及时 反馈; 7. 金融工程 研究员负 责完成有 关投资风 险监控报 告及 内部基金业 绩评估报 告; 8. 基金管理 小组定期 检查评估 投资组合 的运作成 效, 以便随时修 正不合理 的投资决 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 需要 对上述投资 决策程序 进行合理 的调整 (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本 基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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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 范围、投 资策 略、投资比 例的规定 ;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 制。 ( 十一)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 的处理 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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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十二) 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届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 规政策 进 行融 资、融券 。 (十三)基 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 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至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28,648,652.19 83.48 其中:股票


828,648,652.19 83.48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 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1,871,863.57 13.29 6 其他资产


32,072,895.57 3.23 7 合计 992,593,411.33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18,639,617.88 1.89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39,444,635.35 54.60 C0 食品、饮料 24,944,811.98 2.52 C1 纺织、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49,392,000.00 5.00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81,659,138.95 8.26 C5 电子 41,027,654.46 4.15 C6 金属、非金 属 11,092,446.00 1.12 C7 机械、设备 、仪表 264,604,027.35 26.78 C8 医药、生物 制品 66,724,556.61 6.7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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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 建筑业 23,943,535.00 2.42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41,669,605.22 4.22 G 信息技术业 38,083,014.54 3.85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20,097,000.00 2.03 J 房地产业 124,294,156.40 12.58 K 社会服务业 5,622,996.00 0.57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16,854,091.80 1.71 M 综合类 - - 合计 828,648,652.19 83.87 3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123 荣信股份 4,650,000 74,911,500.00 7.58 2 600433 冠豪高新 4,800,000 49,392,000.00 5.00 3 002167 东方锆业 1,310,636 46,265,450.80 4.68 4 600048 保利地产 4,039,884 45,610,290.36 4.62 5 002129 中环股份 3,240,731 41,027,654.46 4.15 6 002028 思源电气 2,600,000 35,152,000.00 3.56 7 000527 美的电器 2,600,000 34,112,000.00 3.45 8 002099 海翔药业 1,790,500 33,733,020.00 3.41 9 000063 中兴通讯 2,019,978 33,188,238.54 3.36 10 600406 国电南瑞 900,000 28,413,000.00 2.88 4 、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 合 :无 5 、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 明细 :无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 出现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者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况。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基金的 其他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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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存出保证金 7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1,233,513.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942.12 5 应收申购款 28,440.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72,895.57 (4)报告期 末无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本报告 期内未获 得因股权 分置改革 被动持 有的 权证,无主 动投资的 权证。 (6)本报告 期末权证 持有情况 :无。 (7)本报告 期内及本 报告期末 没有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本报告 期内基金 管理人运 用固有资 金投资 本基 金的情况:无 7 、开放式基 金份额变 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 基金份额 总额 1,388,222,764.96 报告期期间 基金总申 购份额 7,804,820.69 报告期期间 基金总赎 回份额 43,863,701.52 报告期期间 基金拆分 变动份额 (份额减 少以“- ”列 ) - 报告期期末 基金份额 总额 1,352,163,884.13 8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向 投资者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0 年 5 月 19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来的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5.19 —2010.12.31 22.43% 1.23% 10.72% 1.28% 11.71% -0.05% 2011.01.01 —2011.12.31 -31.29% 1.21% -19.67% 1.04% -11.62% 0.17%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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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012.01.01 —2012.03.31 0.41% 1.43% 3.98% 1.21% -3.57% 0.22% 2010.05.19 — 至今 -15.53% 1.25% -7.51% 1.15% -8.02% 0.10%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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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 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 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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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 额 提供计价依 据 。 ( 二)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 所 拥有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 (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一 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 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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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 六) 估值错误 的处理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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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 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 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基金托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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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 偿, 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 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 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 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2) 当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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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② 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管 人在采取必 要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3)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 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八)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或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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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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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 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 二)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的 50% , 收 益分配比 例以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 基金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指期 末资产 负 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 数;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5. 若《基金 合同》生 效未满 3 个月可以 不进行收 益分 配;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基金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 金管 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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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过 15 个工作 日。 ( 五)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 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 额。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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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三、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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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 须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 规定 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 主体 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 务。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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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的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基金管 理 人应当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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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 二)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 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 三)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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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3.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5. 基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公 告 (1)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及最后一个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7.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1)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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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8.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金合 同;


(3)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 生 变更; (6) 基 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 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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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 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 中 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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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 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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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 支主动型 的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重点关 注中国经济 结构调整 过程中带 来的 投资机会, 采 用主题策 略和核心 策略相结 合的方法 筛 选核心主题 企业, 在严 格控制风 险并保 证充分流动 性的前提 下,谋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 值。 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包 括投资组 合的风险、 管 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 作风险以 及其他风 险。 ( 一) 投资组合 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 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 风险、信 用风险及 流动 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 行业竞 争、 市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 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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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6) 汇 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 (7) 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 动有关的风 险, 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 映这一风 险的存在 。 (8) 再 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 2.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是 基金管理 人建仓时 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能 由于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 的价格将股 票或债券 买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投资 人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 难, 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 售股票 或债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 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 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二) 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 (2)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性风 险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 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 四)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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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 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 五)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作为一支股 票型的证 券投资基 金, 本基金在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的 基础上采 用主题投 资策 略与核心投 资策略相 结合的方 法进行股 票投资: 主题 投资策略不 同于传统 的按照行 业进行组 合配置的投 资思路, 而 是自上而 下挖掘出 可能导致 经 济结构发生 根本性变 化的因素, 分析这 些根本变化 的内涵, 再 形成与之 相匹配的 投资主题, 然后再选择 能够受益 于该投资 主题的上 市公司, 构建股 票组合进 行投资。 本基 金采用主 题投 资策略作为 股票投资 的 主要策 略, 在具 体的择股过 程中还将 核心投资 策略作为 辅助策略, 同 等条件下优 先选择具 有核心竞 争力的企 业进行投资。 在 进行资产 配置、 主题配 置的时候 需要 对市场发展 趋势进行 判断, 在具体 投资 管理中可能 会由于误 判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主要坚持 买入并持 有的策略, 同 时配合主动 投资管理。 其 中, 对投 资主题生命 周期所处 阶段的判 断是本基 金进行主 题配 置的基本依 据, 对上市公 司股票的 估值 是本基金买 入和卖出 股票的基 本依据。 估值水平 取决 于本基金管 理人对公 司业绩增 长的预 期, 本基金管 理人可能 对其定价 出现偏差, 从而以较 高的价格买 入该股 票 而最终影 响基金的 收益。相反 ,本基金 主要投资 的这类上 市公司也 可能 由于受到市 场的追捧 ,股价相 对较高, 股价波动幅 度也相对 较大,从 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波动较大, 给投资人 带来一定 的风险。 ( 六)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 金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受损。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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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 更基金类 别; (4)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 据 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 承 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 回费 率 ;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 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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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 基 金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制 作清算报 告; (6)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7)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8)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10)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1)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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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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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 金合同获 得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4) 发售基 金份额; 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7)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门,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 8)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9) 根据国 家有关规 定,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以 基金的名义 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 资、 融券; 10) 担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11) 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 12) 选择 、 委托、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3) 选择 、 更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4) 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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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6)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理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 违 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 编制 季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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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按规 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8)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9)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 为; 20)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1)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2)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3)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但 因第三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 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 方追 偿; 24)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5)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6)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7)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 动; 28)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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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7)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 人; 8)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 证监会,并 根据 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 定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 关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益; ; 9)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0) 按规 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11)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 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不 少于 15 年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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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0)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 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履行其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基金 托管协议 》 规定建 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自依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其 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产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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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 依法转 让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4. 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为依 据, 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 改 变。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及其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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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 并 ; 9)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 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2.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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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 手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 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 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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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2)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 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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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⑤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提前 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 集 人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 将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 事程序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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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6. 决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 表 决权。 (2)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通 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 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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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 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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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 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 金 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2) 关 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 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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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相 关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四) 争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 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 容应以基 金合 同正本为准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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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直门 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 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直门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际 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 : 吴涛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 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同 业拆借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 管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营和 代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 ; 离岸金 融业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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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91.1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 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便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不符合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行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拒绝执行 , 并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已经生 效的投资, 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 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 托管人应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进行整 改, 并将该情况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的 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的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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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7)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 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投资比 例的规定 ;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 是否符合 基金 合同的规定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应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满 6 个月后, 监 督基金合 同 约定的基金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单一投 资类别比例 限制、 融资 限制、 股 票申购限 制、 基金 投 资比例是否 符合法规 规定, 不符 合规定 的, 基金托管 人应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 进行整 改 ,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 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对于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 基金 的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以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适当 的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 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 单发送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如 基金托管 人 提醒基 金管理人 后 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 将更新后的 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否则由 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 金 管理人可以 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 但应将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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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调整结果至 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 事项协商 一致后签 订补充协 议, 明确基 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 监督。 (6)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 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 人, 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8)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执行 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 的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9)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 纠正, 由此造 成的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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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3) 基 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执行 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 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理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 证;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4)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 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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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6) 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催收给 基 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 损失。 (7) 除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刻制、 保 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 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 基金证券 账 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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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 在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5. 债券托管 帐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 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入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 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 凭证 不承担保管 责任。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并在 三十 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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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 送达的合 同原 件不一致所 造成的后 果,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复 核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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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六) 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同终 止; (2) 基 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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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 市场状况 及自身服 务能力的变 化, 有权增加、 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 一) 注册登记 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作为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 我公司 配备了安 全、 高效、 完 善的电脑 及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准确 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 记、 基金管 理、 基金 份额托管 和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管理、 权益 分配时 红利登记和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清算、 基金非交 易过 户、基金交 易资金的 交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再投 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若选 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 利将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且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 三)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 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 定 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 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公布 的业务规 则为 准。 ( 四) 网上交 易 服务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 供网上交 易平台。 通过 网络通讯技 术, 为客户 提供安全 、 高效的基金 交易服务 。


( 五) 信息查询 服务 客户可以通 过自动与 人工两种 查询方式 及时了解 公司 信息、产品 信息、投 资资讯等 。 自动查询: 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音服 务、网上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 通过拨打 客服 电话通过自 动语音进 行信息查 询, 也可以通 过网站账 户查询系统 及时了解 账户信息 和交易信 息; 人 工查 询:客 户可 以在 工作时 间通 过拨打 客服 电话 直接 与客 服人员 进行 业务 咨询或 交 流, 也可以通 过语音电 话留言、 网站留言 、 客服邮 箱 的方式和我 公司取得 联系, 公司 客服人 员会在最短 的时间内 和您联络 ,竭诚为 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 括:最新 活动公告 、基金产 品介绍、 公司 介绍等公司 信息;基 金净值查 询、 基金份额查 询、 基金交 易确认查 询、 基金分 红查询及 基 金历史交易 记录等账 户及交易 信息等。 ( 六) 主动通知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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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我公司会根 据业务开 展情况, 通 过信函、 电子邮件 、 短信、 电话等 方式主动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各项通知 服务, 包括 公司信 息、 产品信 息 、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 及重要信 息提示 等。 ( 七) 对账单寄 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 据相关规 则,定期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对账单邮寄 服务。 ( 八) 信息定制 服务


为进一步提 升服务品 质,我公 司推出服 务定制业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 线、 公司网站等 途径, 按照 我公司服 务定制 规则和定 制范 围, 定制各种 资讯, 公 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 等多渠道 发送相关 资讯与资 料。


( 九) 投诉建议 受理


如果客户对 我公司提 供的各种 服务感到 不满或有 其它 需求, 可拨打投 诉电话或 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 站留言等 各种方式 随时向我 公司 提出, 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 客户投诉 和建 议。 ( 十) 客户服务 中心联系 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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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4-26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5-05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5-20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半年度 最后 一 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份额累 计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7-0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7-21 中邮核心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一 次分红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4 关 于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加中信 银行股 中国证券报 2010-08-06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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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份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 司网上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 邮核 心主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网 上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 邮核 心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上银 行等电子 渠道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工商 银行 个人电 子银行 申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代销 机构 网上申 购基金 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 邮核 心主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赎回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06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二 次分红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8-19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中邮 核心 主题股 票型证 中国证券报 2010-08-20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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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 业务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关 于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常 申购业 务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9-03 关 于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常 申购业 务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9-17 关 于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常 申购业 务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09-30 关 于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常 申购业 务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0-15 关 于恢 复中邮 核心 主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日常 申 购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0-27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三 次分红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0-27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度第 3 季度 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0-28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用公司 固有 资金进 行基金 投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1-04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 司网上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1-08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南京 证券 网上申 购基金 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 2010-11-08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 2010-11-08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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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公司网上银 行等电子 渠道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安信 证券 网上申 购基金 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1-08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1-09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2-30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 司网上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2-3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2-31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四 次分红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0-12-31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最后 一 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份额累 计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1-04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1-04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1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1-04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持有 股票复 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1-07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2010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1-01-21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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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获配广 西柳工 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000528 )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1-22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2-07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 2011-03-0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3-1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停牌股 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3-29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3-30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工商 银行 个人电 子银行 申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4-0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4-07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工商 银行为 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4-13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停牌股 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4-14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江苏 银行为 代销机 中国证券报 2011-04-19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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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邮核心 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4-20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农 业银行 定投、定赎 业务及参 与相关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5-24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加 定投申 购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5-24 中 邮基 金旗下 产品 参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6-29 关 于中 邮基金 旗下 产品参 加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上 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6-29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产品 延迟参 加中信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7-01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最 后 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份额 累计净 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7-01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1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7-02 关 于中 邮基金 旗下 产品恢 复参 加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7-05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7-2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增加 首创 证券、 国金证 中国证券报 2011-08-06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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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券、民生证 券、长江 证券、平 安证券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8-27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江海 证券为 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05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0-25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1-29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开 通邮储 银 行、 农业银 行、 国泰君 安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9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2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30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度最后一 个 自然日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1-04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1-19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全部 基金 产品参 加中信 银行、平安 银行定投 申购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2-14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3-27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加 工商银 行个人 中国证券报 2012-03-30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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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3-30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网上申 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07 中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4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开通农 业银行 网上银行代 理销售开 放式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7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开通邮 储银行 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7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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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 代销机构住 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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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 会批准 中 邮核心主 题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设立的文 件; ( 二) 《 中邮核 心主题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 三)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 则》 ; ( 四) 《 中邮核 心主题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 五) 《 法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 程 ; ( 七)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件。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07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