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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ETF(159920)

恒生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
14日证监许可[2012]82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
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
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
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T+2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
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
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
后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
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风险揭示............................................................................................................................................... 5 
四、基金的投资......................................................................................................................................... 11 
五、基金管理人......................................................................................................................................... 15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0 
十七、基金托管人..................................................................................................................................... 52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56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5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1 
二十四、备查文件.....................................................................................................................................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8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 
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
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价。 
标的指数: 指恒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
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或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或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媒体。 
T 日: 指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 日: 若无特别说明,指自 T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 100 万份) ,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由于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定
差异,目前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T+2 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
的风险。 
③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
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④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4)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
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5)申购、赎回风险 
①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
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
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 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 ,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 ,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交收资金不足, 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
 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
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③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
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当发生不可抗力、 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
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9)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
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
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
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
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
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不会因(i)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
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
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
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
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
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1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子公司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截至2012年6月,
以香港股票市场的49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 以经调整的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
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势的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恒生指数于1969
年l1月24日首次公开发布,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
价。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等) 、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 、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
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以及外汇汇兑、资金
划转的操作问题,基金将会保留一定的现金头寸用于满足赎回及香港证券交收要求。现金头
寸的增加将导致跟踪误差的扩大, 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以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衍生
产品(如期货、掉期等)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
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六)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成份股替代
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衍生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
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
相关事项。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其他
合理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1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再平衡: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其中,经人民币汇率调整
的标的指数为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
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1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6)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申购或赎
回数额较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
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追求最佳交易执行,并且可靠、诚信、
及时,拥有较高的交易保密性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相关的研究报告和服务,包括提
供量化投资策略、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等。 
(3)公司综合实力: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财务指标健康等。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清算交割准确顺畅,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
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 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参考市场惯例合理确定佣金费
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1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山东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
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北
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
计划科副科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1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
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
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
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
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
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
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 ,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
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
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
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代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1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
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
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西藏地质局驻
西安疗养院、探矿十二队职员,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山东省交通厅主任、副处
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
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
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
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公
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
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 公司行政总裁, 另外, 曾任职于FundSERV
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路先生,博士。曾任美国纽约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定量股票研究负责人、
美国纽约法兴银行组合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监等。 2008年11月加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 
张弘弢先生,硕士。 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等,
现任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
职) 。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国际投资)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1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华夏
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总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崔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副总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1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 )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2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
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2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2]82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参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 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2 年 7 月 9 日至 2012 年 8月 3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
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2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八)募集币种 
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超过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8% 
50 万份以上(含 50 万份)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
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一)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2、投资者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
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A股账户。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2年7月9日至8月3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
定节假日不受理) 。 
2、认购限额: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
 2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2年7月9日至8月3日。 
2、认购限额: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
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
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
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五)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2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
但当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出现停市、 临时停市等情形时, 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数公
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香港市场实时行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
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2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 ) ,
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此外,为了保证申购赎回的顺利进行,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的前两个共同交易日,本基金目前暂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将来如有
调整将另行公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
 2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1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
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2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现
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通
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
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
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
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
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
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
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
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T- 1 日现金差额、T- 1 日基金份额净值、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 “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
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 “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
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
固定替代金额。 
 3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可以现金替代 
①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 1 日收盘价×T-1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T-1 日收盘价”中的“T-1 日” ,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T-1 日无交易的,以 T-1 日
前最近收盘价计算,下同。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
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申购时证券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
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一般情况下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为 10%,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
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②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替代金额。 
T 日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证券。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替代金额与经
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未买入的证券,T+2 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终,依据替代金额与经最新汇率调整
的证券 T+2 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未买入且没有 T+2 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证券,依据替代金额
与经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最近收盘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
整。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 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
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 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
 3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
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 
③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 (或
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证券。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依据最新汇率调整
的证券的实际卖出价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T+2 日(指香港交易所
交易日)日终,依据经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 T+2 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且没有 T+2 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证券,依
据经最新汇率调整的证券最近收盘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5 日(指
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
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
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
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指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
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券的数量、经除权调整
的 T- 1 日收盘价以及 T- 1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
和。 
5、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3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的数量、经除权调整的 T- 1 日收盘价以及 T- 1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
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
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在 T+3 日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3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最新公告日期 2012-6-27 
基金代码 159920 
基金名称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合指数代码 HIS 
2012-6-26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992.5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546,298.65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5463 
2012-6-27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预估现金(单位:元) 1,760.39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深市成份股数目 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所有成份股数目 50 
ETF类型 跨境 ETF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0.00 
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2,000,000,000 
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2,000,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 
金额 
挂牌 
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1,698,992.09 0.00 深圳市场 00001 长江实业 45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3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00002 中电控股 588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03 中华煤气 170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04 九龙仓 495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05 汇丰控股 4537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06 电能实业 452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11 恒生银行 249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12 恒基地产 308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13 和记黄埔 694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16 新鸿基 468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17 新世界 119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19 太古股份 222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23 东亚银行 477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66 港铁公司 47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083 信和置业 961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101 恒隆地产 729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144 招商局 364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151 旺旺控股 237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267 中信泰富 411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291 华润创业 387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293 国泰航空 387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322 康师傅 63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330 思捷环球 417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386 中石化 5451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388 港交所 334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494 利丰 1848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688 中国海外 1335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700 腾讯控股 359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762 中国联通 1541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836 华润电力 616 允许 0.1


香港市场 3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00857 中国石油 6878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883 中海洋 5816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939 建设银行 27422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0941 中国移动 1961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044 恒安国际 261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088 中国神华 1108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109 华润置地 665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199 中远 529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299 友邦保险 3332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398 工商银行 21191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880 百丽 151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898 中煤能源 1272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1928 金沙中国 786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2318 中国平安 662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2388 中银香港 1100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2600 中国铝业 1293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2628 中国人寿 2425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3328 交通银行 2392 允许 0.1


香港市场 03988 中国银行 23200 允许 0.1


香港市场 (九)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深圳或/和香港市场临时停市。 (3)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3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深圳或/和香港市场临时停市。 (3)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联接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资产换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如 增加现券申赎) ,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 或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3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 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 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 (4)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3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费、追索费等。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3)至(14)小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 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 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其他日期。此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期间,如果香港交易所有交易,为 了更好的反应香港市场波动对资产的影响, 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 的最后一日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4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 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 均值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约定的方 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4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 4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 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 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或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 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 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3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经汇率调整)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四)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4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目前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3月31日、 5月31日和8月3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基金的收益评价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经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 市前一共同交易日经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经汇 率调整)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4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披露。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 4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4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26、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4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0、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5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 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 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 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 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2006年 6 月、 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 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5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 《环球金融》 )评为2010年度中 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 《欧洲货币》 )评为2010年度房地 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 《财 资》 )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 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 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 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 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 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 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 混合(LOF) 、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 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 5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 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 、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 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 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 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 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 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 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 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 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 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 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 、信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 、长信标普100等权 重指数(QDII)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 、信诚全球 商品主题 (QDII) 、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 (QDII) 等14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5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1964 年 10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截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 2,157.3 亿美元,资本总额为 155.6 亿美 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55.2 亿美元,资本充足率 16.9%。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用评级如 下(截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 :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基本实力/财务实力C+


截至 2011 年 12日 31 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为 4,000 亿港元。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5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5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5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6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1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1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6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6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2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6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6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95525 (2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王京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3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6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3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34)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网址:www.dtsbc.com.cn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6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36)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3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3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6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3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4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4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6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4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4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4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6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46)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4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4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7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4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5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51)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5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7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5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2888 (5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5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7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5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5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5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7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6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6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6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7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6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6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7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6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6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6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7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7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71)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7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 7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73)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1801-1806、1826-183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1801-1806、1826-1832室 法定代表人:章星 电话:010-66273062、010-66273061 传真:010-66273001 联系人:赵可、葛恒倬 网址:www.ghsl.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988 除上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还包括:大通证券、恒泰长财、联讯证券、国开证券、民生证券、银泰证券、中天 证券、财达证券、红塔证券、英大证券、华泰联合、厦门证券、首创证券、华西证券、华创 证券、天源证券,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7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7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 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二)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 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 假日除外) 。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 8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8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 (二)基金销售; (三)资产管理; (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8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 融券、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8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 《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8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8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 或频率。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3、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8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8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9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决议有效。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9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和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 ETF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 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 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9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 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3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经汇率调整)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 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 4、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 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用等) 。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9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 费、追索费等。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至第 14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9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等) 、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 、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97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网站查询。 98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 (二)基金销售; (三)资产管理; (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99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 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 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100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 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0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履行。 6、境外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先开立 的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10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以约定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10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五)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八)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04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应在 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105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