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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180001)

银华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优势企业混 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银华优 势企业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银华优势企业混 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 提示】 银 华 优势 企 业证 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于2002 年9 月2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2]71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已于2002 年11 月13日 正式 生 效。 银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 理 人” ) 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所载 内 容截 止 日为2012 年5 月13 日 ,有 关 财务 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日为2012 年3 月31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2 年1 季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7 七 、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 48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5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业 绩 ....................................................................................................................... 6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9 十二、 基金 财产 估值 ............................................................................................................... 7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7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2 十七、 风险 及防 范 ................................................................................................................... 86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8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9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0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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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 言 银华优 势企 业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 管理 人”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 银华 优势企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发 起设 立。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 优势企业 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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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 华优 势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本《 银华 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指 《银 华优 势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托管协 议: 指《 银华 优势 企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证券 法》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金 发 起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发 起人 :指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法 取得和 持有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行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本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清算 和交 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合 同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 基 金发 起人宣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日 期 ; ? 设立募 集期 : 指自 招募 说 明书公 告的 发售 开始 之日 起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时 间段, 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 申购: 指本 基金 在存 续期 间,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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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赎回: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按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间 转换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要求基 金 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 基金后 端收 费: 是指 投资 人在申 购时 不用 支付 申购 费,而 在赎 回时 支付 的行 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是 指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每月 扣 款时间 、 扣款 金额 、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式 ? 代销机 构 : 指 依据 有关 销 售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 代理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机构 ? 个人投 资者 : 个人 投资 者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 登记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以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度批 准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 指 销售 人为 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人买 卖银 华开 放式 基金 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申请 日 ? 元:指 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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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 其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购 买的各 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的 有关 基金 概要 、 基金 投 资组合 公告 、基 金经 营业 绩、重 要变 更事 项和 其他 按法律 规定 应披 露事 项的 说明书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纸 和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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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立新 (代 )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文)设 立的 全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 49 %) 、 第 一创 业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出 资比 例: 29 %) 、 东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 及 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 1% ) 。 公司的 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 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公司注 册地为 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 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2 个 专业委 员会 , 有针 对性 地 研究公 司在 经 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 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 职能,切实加 强对公 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3 位监 事组 成 , 主 要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 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 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 资 部、研究部、市场营 销部 、高端客户部、国际 合作 与产品开发部、境外 投资 部、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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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部 、 交 易管 理部、 固 定收益 部、 养老 金业 务部 、 运作 保障 部、 信 息技 术 部、 总 经理 ( 董 事会 ) 办 公室 、 人 力资 源 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等18 个 职能部 门 , 并 设有北 京分 公司 。此 外, 公司还 设有 A 股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境 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3 个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别 负责指 导基 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 ( 二 )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珠林先生:董事,经济 学博士。 历任甘肃省职工 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 券 公司经 理;蓝星清洗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 总裁;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现 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 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财政部资产评 估准 则委员会委员,并曾 担任 中国证监会第七、八 届发 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第 一、二 、三 届投 资银 行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 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佛 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 理。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总 裁,兼 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第一创 业摩 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还担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 届理 事会理事,中国证券 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 会第 五届副主任委 员,深 圳市 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 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 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 财政厅 工 交企业 财务 处副 处长 (正 处级) ; 吉 林省 长岭 县副 县 长; 吉 林省 财政 厅文 教行 政财务 处处 长; 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厅 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 长;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 办公 厅主任、副省 长,兼 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 先生 : 董事 , 金融MBA 、 国 际商 务师。 曾任 中 国南光 进出 口总 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 副总经理。现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助理 ,兼 任北 京惠 宇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 、代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科员;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部副处 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开 发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代 总经理。现任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 代董 事长 。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 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 培 训 中心 主任 ,院 长助 理,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拉 美研 究所 所长 。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 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 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 天 骥基金董事,中国国 际财 务有限公司(深圳) 董事 长,首长四方(集团 )有 限公司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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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 主任, 北 京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北 京市律 师协 会国 际业 务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海问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伙人 。现 任浩 天信 和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高歌女士:独立董事, 法 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 股有限公司 助理总裁;普 天系统 集 成公司副总经理;新 华锦 集团副总裁、副董事 长。 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 青岛 市委员会副主 委、全 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企 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华 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 学专业研究生 学历。曾任 北京建 材 研究院财务科长;北 京京 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 部经 理;佛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监事长及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事 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员 。 王宜四先生,监事,经济 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安徽省分行副科长;安 徽省证 券 公司深 圳营 业部 及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华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 ; 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总裁;天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总裁;中国建 银投 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 运营官(副总 裁)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 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 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 饭店财 务 部收款主管、收款主 任、 经理助理、副经理、 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政财务 部财务 主管 。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 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 ;中国 证 监会信息监管部 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主任 科员、副处长、处长 。 现 任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 理, 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行政 主 管、交易部经理,上 海华 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 伙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交易员,东吴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经 理、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研究员、 长信金 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6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任公 司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及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 务 ,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自2008 年10 月21 日起 担任 银华核 心价 值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09年4月27 日起兼 任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0 年10月8 日至2011 年10 月18 日 期间 担任 银华 成长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 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 券综合 研 究所副所长、平安证 券资 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总经理、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等职 。 2011 年3月 加盟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 银 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同时兼任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 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 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 信托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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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研发 中心部门经 理 ;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基 金管理部总经理。 现 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金斌先 生 , 硕 士 。 曾 在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从事行 业研 究工 作 。2004 年 8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 、 研 究主 管 及 研 究部总 监 等 职。 自2009 年2 月18 日 起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廖平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2001 年5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行 业 研究员 及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 。自 2011 年5 月11 日起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石松鹰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2 年11 月 13 日至 2003 年8 月27 日。 李学文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3 年8 月27 日至 2005 年9 月10 日。 黄小坚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5 年9 月10 日至 2006 年4 月29 日。 蒋伯龙 先生 ,管 理 本 基金 时间 为2005 年9 月10 日至 2007 年5 月19 日。 陈勤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 200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07 年11 月28 日。 张继荣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7 年11 月 28 日至 2009 年2 月18 日。 3、A 股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王 华 、周 毅、姜 永康 、 金 斌、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 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2000 年10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 资基金、银华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银华富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股 基 金投资 总 监 。 周毅先 生, 硕士 学位,CFA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部 部门 经理 、 巴 克莱 银行量 化 分析部 副总 裁及 巴克 莱亚 太有限 公司 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加 入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银华深证100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抗 通 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职务, 同时 担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量 化投 资总 监、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部 总监 。 姜永康先生,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年曾 就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历 任研 究员、 组合 经 理等职 。2005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养老 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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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 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 华保 本增值证券投 资基 金、银华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银 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同 时兼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监及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总 监。 金斌先 生 : 详见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 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从 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 ,历 任交易主管、总经理 助理 兼监理等职;并曾就 职于 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策略; (2)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 (3)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资 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4)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5)销 售基 金份 额; (6)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本 基金合 同、基 金 销售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办 理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并 对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业 务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8)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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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其所管 理的基金 资产和 基金管 理 人的资产 相互独 立,保 证 不同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6)除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法 律法 规等规 定进 行的 监督 ; (8)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9)依 法履 行与 基金 有关 的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0)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 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 露 ; (11)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2)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3)负 责销 售基 金份 额和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14)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受 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15)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7)面临 解散、 依法撤 销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接 管 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8)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9)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义务 , 基金托管 人因自 身过错 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代表基 金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但 不承担 连带责 任 、赔偿责 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20)向基 金投资 人提供 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 间内发出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 式,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 资料 , 并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 印件; (21)依 法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2)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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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 基金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 控 制权 ;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 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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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 风险管 理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 程中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 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声誉风 险和 外部 风险 。


针 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司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 境。具 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 标, 设置 相应 的组织 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 ) 识 别风 险。 辨 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什么 样的 风险 , 为 什 么 会存在 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果 。


(4) 度量 风险 。评 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 水平 划分为若干级别,每 一种 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 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别 较低 的 风险 , 则 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 较为严重的风险,则 实施 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 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 相 应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6 ) 监 视与 检查。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 在 必要时 适时 加 以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公司 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 公 司高 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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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 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B.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 与监 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 威性 。





C.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D. 有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 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达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E.防火墙原则。公 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 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 信息 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 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A.控 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 建立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针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 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 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 据其 职权,在上报董事会 的同 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 一定 的干 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 经理 领导下,认真执行董 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 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 及发展战略,设立了 投 资 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 议。


此外,公司设有 督察 长,全权负责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进行 全面检查与监督,参 与公 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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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风 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 人 员定 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 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理 人员 。





C.操 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方面,体现部门 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 之间 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 理、基金运作、市场 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 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相 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部门内部 工作 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 互制 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 任制 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 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 的操 作手册,同时,规定 完备 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 业务记录,制 定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D.信 息与 沟通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系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 管理 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E.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中监察 稽 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核 职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 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 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A.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B.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





C.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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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 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 行、 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 专业 银行职能,坚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振兴 民族金融为己任,稳 健经 营,锐意进取,各项 业务 取 得了长足发展。新 中国 成立后,中国 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 汇专 业银行,成为我国对 外开 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 筹资 的主要渠道。 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 有独资 商业 银行 。2003 年 ,中国 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 交所和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成功 挂牌 上市 ,成为 国内 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市 场上 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行 。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澳门 台 湾及 31 个 国家 和地区为客户提 供全 面的金融服务, 主要 经营 商业银行业务,包括 公司 金 融业务、个 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 场业 务,并通过全资子公 司中 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 业务 ,通过全资子 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 中银 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 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 投资 从事直接投资 和投资管理业务,通 过控 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通过 中银航空租赁 私人有 限公 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务 。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 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 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 念、客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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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至上的宗旨、诚信为 本的 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 风, 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 广泛 认可和赞誉, 树立了 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 度, 中国 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 融》 ) 评为2010 年度中 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最 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被Euromoney ( 《欧 洲货 币》 ) 评 为 2010 年 度房地 产业 “中 国最 佳商 业银行 ” , 被英 国 《 金融 时 报》 评 为最 佳私 人银 行奖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 资银 行, 被Finance Asia (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 最佳 私 人银行 、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 《21 世 纪经 济 报道》 评为 亚洲 最佳 全球 化服务 银行 、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 中资 优秀私人银行品牌 。 面对 新的历史机遇,中国 银行 将积极推进创 新发展 、转 型发 展、 跨境 发展, 向着 国际 一流 银行 的战略 目标 不 断 迈进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 为 进一 步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盖 集合 类 产品、机构类产品、 全球 托管产品、投资分析 及监 督服务、风险管理与 内控 、核算估值、 信息技 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各 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员 工 120 余人 。 另 外 ,中国 银行 在 重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前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一 对多 专户 、 一对一 专户 、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 产品 、海外人民币基金、 私募 基金等 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 品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 率先开 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服 务 。2010 年末 中国 银行 在 中国内 地托 管 的 资产 突破 万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3 月末 ,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 大 成蓝 筹 稳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国 泰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区 位优势 股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利 债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 通货 币、 海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海 富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富 通中证 100 指 数(LOF ) 、 华宝兴 业大 盘 精选股票、华宝兴业 动力 组合股票、华宝兴业 先进 成长股票、华夏策略 混合 、华夏大盘精 选混合 、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 合、 华夏 回报 混合 、 华 夏 行业股 票(LOF) 、 嘉 实超 短 债债券 、 嘉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实稳 健混 合、嘉实研究精选股 票、 嘉实增长混合、嘉实 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嘉 实回 报混合、 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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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价值优势股票型 、金 鹰成 份优选股票、金鹰行 业优 势股票、银河成长股 票、 易方达平稳增 长混合、易方达策略 成长 混合、易方达策略成 长二 号混合、易方达积极 成长 混合、易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家 180 指 数、 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银 华优 势企业 混合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银 华 领先策略股票、景顺 长城 动力平衡混合、景顺 长城 优选股票、景顺长城 货币 、景顺长城鼎 益股票(LOF) 、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币 、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泰信债 券增 强 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 达宏利精选股票、泰 达宏 利集利债券、 泰达宏 利中 证财富大盘指 数 、 华泰柏瑞盛世中 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 长混 合、华泰柏瑞价值增 长股 票、华泰柏瑞 货币、 华泰 柏瑞 量化 现行 股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 强化 收 益债券 、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小盘股票 型 、 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股 票型 、 博时 宏观 回 报债券 型 、 易 方达 岁丰 添 利债券 型 、 富 兰克 林国 海 中小盘 股票 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 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 国联 安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证 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 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长 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 票型 、景顺长城稳 定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 宏利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业 股票 型、 长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金 鹰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 大成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型 、 招商 深 圳电 子信 息 传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招商深 证 TMT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易 方达 资源行 业股 票 型、华 安深 证 300 指数 、 嘉实信 用债 券型 、平 安大 华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 柏瑞信 用增 利 债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海 富通 国策 导向 股票型 、中 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 泰 达宏利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长盛 同禧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 平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 强型、 嘉 实 安心 货币 市场 、上投 摩根 健康 品质 生活 股票型 、工 银 瑞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 级、招 商优 势企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景 顺长城 优信 增 利债券 型 、 诺 德周 期策 略 股票型 、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 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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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 (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 导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 诚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宝 兴业 成熟 市 场动量 优选 (QDII ) 、 大成 标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 博 时抗 通 胀增强 回报 (QDII ) 、 华 安 大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QDII ) 、 信 诚 全 球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 根全球 天然 资源 股票 型 、 工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票 型 (QDII )等 147 只证券 投资 基 金,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 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 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 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 业人员 核准 资格 管理 。 中 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 逐步完善了 包 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 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 在内的各项 业 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 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 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 区和隔离墙 ,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 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 、应急制度 和 稽查制 度,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的 安全 ; 制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 严格 遵循 基金 信息 披露 规定和 要求 ,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相 关 信 息 。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 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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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 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邮编:518034 联系人 :饶 艳艳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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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7)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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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健一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公司网 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公司网 站: www.cebbank.com (1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 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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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 )65557083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4)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6 公司网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6)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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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8)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网址:www.qdccb.com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吴 海平 客户服 务电 话:021 -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2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 莞市 运河 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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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4)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邹 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96899 ( 重庆 地 区) 、400-709-6899 (其 他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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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cqcbank.com (25)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400-60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27) 佛山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 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060 网址:www.sdebank.com (28)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 何 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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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www.drcbank.com (29)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 话:(0579)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30)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内 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09729 客户服 务热 线: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 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 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3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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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3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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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 兴业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18、19 、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3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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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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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中原证 券网 址:www.ccnew.com (4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4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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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8)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话 :10108998 、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n (49)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5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李丹 网址:www.boci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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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5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0431-85096733 、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 www.nesc.cn (5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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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5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5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江 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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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免长 途费 )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李铮 公司网 站: www.njzq.com.cn (60)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61)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山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62)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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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电话:0571-87915129 网址:www.ctsec.com (63)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6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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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6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http://www.962518.com (6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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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7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抚河 北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68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72)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73)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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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74)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业务联 系人 :杨 玲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北京:010-64405618


上海:021-52045595


深 圳 : 0755-83040288


广州: 020-38372715


长沙: 0731-82329088


合肥: 0551-2883033


江门:0750-3160388 基金业 务传 真:0755-82707850 网站:http://www.chinalions.com/ (7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 : 王 旭华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7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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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层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9)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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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www.jhzq.com.cn (8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 :陈敏 网址:www.ajzq.com (82)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8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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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8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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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8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9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91)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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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 高 国泽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2)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龙 世 纪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93)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94)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 -36533017 传真:021 -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95)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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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6)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0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97)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冯 杰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728 网址:http://www.rxzq.com.cn (98)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 连市 中山 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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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公司网 站:www.dato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区 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立新 (代 )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 : 伍 军辉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07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 : 宋 萍萍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 即东3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 李 慧民 、王珊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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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 :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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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六、基金的 募集与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71 号《 关 于同 意 银 华优 势 企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核准 (核 准日 期2002 年 9 月29 日) , 由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自 2002 年 10 月 17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发行 ,共 募集 1,682,281,291.98 份 基 金份 额, 募集 户数 为 13096 户。 (二)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三)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四)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2 年 11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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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七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者 除外)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二) 申购与 赎回 和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条第 (一) 款。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适 用的 销售 渠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三) 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办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开 放日 , 为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 目前,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 时间为交易日 上午9:30-11:30 , 下午 1:00-3:00 。 直销网 点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 午 9:30-下午 3:00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2.申购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金 自2002 年 11 月18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3.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金 自2002 年 12 月16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4.转换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 10 月 22 日起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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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5.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 赎回 和 转换 开始 时间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放日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四)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和 转换 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本基 金采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和 转换 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 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 理基金 转 换。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同 一交 易账 户下 进行。





5.基金 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程序





1.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 购、赎回和转换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申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 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 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 前端收 费 基金转 换为 后端 收费 基金 ,也不 允许 将后 端收 费基 金转换 为前 端收 费基 金。 2.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日, 并 在收到 申请 后 的1 个 工作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2 个工 作日之 后 ( 包 括该日 )向 基金 代销 网点 查询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成交情 况。 3.申购 、赎 回申 请和 转换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 账户。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 交后,基金管理人应 指示 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 作日的 时间 内 划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转 换申请 注册 登记 机构 于 T +1 工 作日 确认 ,转 入份 额于 T +2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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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日可进 行赎 回。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有 关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和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直 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 以其业 务规 定 为准; 2.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500 份时 , 余 额部 分 基 金份额 必须 一 同赎回 ; 3. 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 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其 它基 金;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 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 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 资 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剩余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回费 和转换 费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分 为前 端申购 费和 后端 申购 费 (1)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 额 采用比例费率,投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对 于申购 金额 为 1000 万 元以 上(含 1000 万元 )的 前端 申购申 请 , 固定收 取1500 元申 购费 。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元 —1,000 万元( 含100 万元)











1.20% 1,000 万元 以上(含1,000 万元)

















固定收 取1500 元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可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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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 后端 申购 费 是 指投 资 人在申 购时 不用 支付 申购 费, 而在 赎回 时支 付。 基 金份额 持 有年限 越长 ,申 购费 率就 越低, 直至 为零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持有期





























后 端申 购费 率 不足一 年














申购费 率1.80% 满1 年不满 2 年 申购费 率1.60% 满2 年不足 3 年 申购费 率1.00% 满3 年不满 5 年 申购费 率0.50% 5 年以 上 申购费 率0.00% 2.赎回 费按 照 不 超过 赎回 总额 的 0.5 % 收取 , 基 金 的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余额 为 注册登 记费 、其 他手 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 购费率 、 赎回费率和转换 费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和 转换费 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 的费 率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八)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和转 入份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前端 收费 申购 本基 金 的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2) 后端 收费 申购 本基金 投 资 人在 申购 时不 用支付 申购 费, 而在 赎回 时支付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 金按 照前 端收 费 赎回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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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2) 本基 金按 照后 端 收费赎 回








赎 回 时, 以成 本价 为基准 计算 后收 费用 。 后端申 购费 =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费率 赎回费 = 赎回 份额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后 端申购 费 - 赎 回费 3.转 入份 额 的 计算


前端收 费: 转出金 额 = 转 出基 金份 额 ×转出 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用 转换费 用= 转入 金额/(1+转换费 率 ) ×转 换费 率 净转入 金额 = 转入 金额 - 转换费 用 净转入 份额 =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 金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剩余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 所 有。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九)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业 务规 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已 公告。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管理 人有权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更 新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并及 时公 告。 (十) 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 投资者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相关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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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 赎回或 部 分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为 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 产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 单 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 转入 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 不享有优先权 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 金额 ,依此类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十二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暂停 赎回 和 暂停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市场缺 乏合 适的投 资机 会,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对 已有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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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或人 员支 持等不 充分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2.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形 。 3.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转换 申请 : (1)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2) 不可 抗力 ;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 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 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 后续 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投资者在申 请赎 回时可选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和转 换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的,报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 购、赎 回 和 转换 申请 。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6.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刊登 基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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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或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 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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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八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管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 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等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时 ,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 不能 通存通兑的,可办理 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办 理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在原 销售机构(网点)办 理转 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 工作 日内到其新选 择的销售机构(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对于 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 请, 基金份额将在 办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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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平 衡型 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中 国加 入 WTO 后具 有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 司 所 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 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债券, 在控 制风险、确保基金资 产良 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 以获 取资 本增 值收 益和现 金红 利分 配的 方式 来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中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 投资对 象及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 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其中,投资的重 点是 中国入世后以 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 过程 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即总 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 立异 优势的上市公 司所发 行的 股票 ,这 部分 投资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作为平衡型基金, 投资理念主要体现为“竞 争优势创造投资价值、收 益与风险 相平衡 ” , 具体 而言 包括 : 1、 通 过深 入 系 统的 比较 分 析和实 地调 研, 挖掘 出中 国加 入 WTO 后国 内具 有 绝对或 相 对竞争优势的行业以 及所 有行业中具有竞争优 势的 上市公司,这些“优 势企 业”凭借其竞 争优势谋求发展提高 业绩 的同时也将提升其在 证券 市场上的投资价值, 因而 投资这些优势 企业群 体中 目前 股票 内在 价值被 市场 绝对 或相 对低 估的上 市公 司可 以分 享这 一成果 ; 2、 基 于下 面的 理由 , 我们 认为 “优 势企 业” 既包 含 成长型 公司 也包 含价 值型 公司 : 现 实中的“优势企业” 一般 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一 部分“优势企业”已 经较 长时间地拥有 和发挥了竞争优势, 目前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业绩 稳定、股票市盈率低 ;而 另一部分“优 势企业”虽然拥有竞 争优 势的时间不长,目前 公司 业绩一般,但未来其 竞争 优势能够得到 维持和扩大,从而使 业绩 保持较好的成长性。 因此 ,投资“优势企业” 实际 上是对“成长 型公司 ”和 “价 值型 公司 ”的一 种平 衡投 资; 3、 本基 金注 重收 益与 风险 的平衡 , 不 追求 高风 险下 的高收 益, 将通 过控 制股 票、 债 券 的投资 比重 来获 取中 低风 险下的 中等 收益 。 (四) 投资组 合原 则或策 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 过程中 将 遵循以 下主 要原 则或 采取 以下主 要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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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平衡 原则 : 收益 与风 险 平衡 ; 长 期收 益与 短期 收 益相平 衡 ; 在 行业 组合 、 公司组 合 上体现 成长 型与 价值 型平 衡配置 。 ●流动 性原 则: 针 对开 放 式基金 赎回 特性, 在风 险 控制中 将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作为首 要 原则。 ● 资 产配 置 比例 限制 原 则: 股 票投 资 比例 浮动 范 围:20-70% ; 债 券投 资比 例浮 动范 围:20-70% ; 现金 留存 比 例浮动 范围 :5-15% ; 投 资 证券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总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国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双十 原则: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仓位 选择 优先 策略: 基 于大盘 走势 关系 基金 投资 全局, 本基 金投资 中充 分 重视对 市 场趋势尤其是对股市 大盘 趋势的研判,并将由 此决 定的基金仓位的选择 放在 资产配置和投 资组合 中最 优先 的位 置。 ●逆向 流程 策略: 资产 配 置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操 作流 程, 而 股票 选择采 取自 下 而上的 操 作流程 。 ●动态 组合 策略 : 根据 各 种影响 因素 的变 化 , 及 时 调整组 合中 各种 资产 的权 重, 尤其 针对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 风险等系统风险。股 票投 资组合的系统调整周 期为 一年,微调可 根据实 际情 况即 时进 行。 ●备选 库策 略 : 基 于本 基金 在股票 方面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是中 国入 世后 具有 竞争 优势 上 市公司,将专为本基 金建 立竞争优势股备选库 ,股 票资产中来自于备选 库中 股票的投资权 重不低 于 80% , 投资 额超 过 5000 万 元的 股票 必须 来 自备选 库。 (五) 投资决 策


严格的 基金 投资 决策 流程 是我们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进 行组合 投资 的制 度保 障 。 具体投 资 决策流 程见 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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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下面根 据决 策流 程对 所涉 及的相 应部 门、 岗位 进行 分类说 明: 1.风 险控 制决 策 公司投 资的 风险 控制 政策 由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制 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机构 , 其成员由董事长、总 经理 、独立董事、监事、 督察 长组成。其主要职责 为: 制定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检查 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有效 性和落实情况,并对 公司 投资管理中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出现 的风 险问题 进行 研究 讨论 、做 出决定 。 2.基 金资 产分 布决 策 基金资 产分 布决 策由 A 股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做出 。A 股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定期 听 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 于宏 观、中观和微观经济 的分 析,结合证券市场发 展趋 势分析等,经 委员会成员讨论并投 票表 决,确定基金的中长 期投 资仓位基准,制定基 金的 投资战略,决 股票备 选库 投 资 管 理 部 部 投 资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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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定基金 资产 一级 分布 比例 等。 3 .股 票投 资组 合决 策 投资管 理部 根据 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关于 资产 分布的 决策 ,在 研究 报告 支持下 , 通过对行业、上市公 司基 本面与市场基本面情 况的 系统分析,确定股票 投资 组合方案,并 评估投 资组 合风 险, 报 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备案 。图 3 为股 票投 资 组合构 建流 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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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图 3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流程图

























































































































































































































































































































































































































































































































































































































































































































































































































































































































































































































































































































































































































































































































































































































































































































































































































































































































































































竞争 优势 行业 评估 体系 通过产 业国 际竞 争力 比较 确定优 势行 业 基于企业竞争优势的八个方面从各行业中筛选具有竞 争优势上市公司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Ⅰ) 有竞争 优势 的企 业形 成竞 争优势 初选 库( Ⅰ ) 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形成初选库 构 建 基于 “单 位 成本 的市场 份 额” 指标 的 竞争 优势量 化模 型对 初选 库( Ⅰ)中 的上 市公 司 进行筛 选形 成竞 争优 势初 选库( Ⅱ)




















通过内 在投 资价 值估 值模 型对初 选库 ( Ⅲ ) 的 股票进 行估 值, 寻求 被市 场低估 的股 票 由行业 研究 员对 竞争 优势 初选库 ( Ⅱ ) 的 上 市 公司逐 一汰 劣优 化形 成竞 争优势 初选 库( Ⅲ ) 依据估 值及 排序 结果 并与 实际股 价相 比较 , 形 成竞争 优势 股备 选库 集中交 易室 执行 投资 决策 基金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定期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绩 效评 估 公司 价值 评估 体系 基金 投资 绩效 评估 体系 基金经 理依 据规 定和 实际 情况 , 主 要从 备选 库中选 取股 票并 形成 股票 投资组 合 投资名 单 业 绩 评 估 及 风 险 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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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股 票选 择 投资管 理部 组织 研究 人员 进行公 司调 研和 系统 分析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A 股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会决议的要求 ,对 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筛 选和 估值,寻求出中国入 世后 具有竞争优势 而目前 股票 内在 投资 价值 被低估 的上 市公 司, 从而 建立相 应的 竞争 优势 股备 选库。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相关制 度规定,从股票备选库中 筛选股票确定买入股票名 单,并 在 适当的 时机 构建 基金 股票 组合。 在基金经理作出投资决策 后,研究员应保持对上市 公司的定期跟踪,并每周 向基金 经 理部反 馈上 市 公 司的 最新 动态, 以利 于基 金经 理作 出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还 应根 据申 购 、 赎回情 况 , 在 现金 与流 动 性管理 基础 上 , 作 出股 票 投资决 策。 5.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决 策 在进行 股票 投资 的同 时, 基金经 理助 理需 要在 A 股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资 原 则下,根据研究员提 供的 货币政策、经济形势 等因 素的分析,在考虑资 产流 动性的基础之 上决定 对债 券的 投资 。国 债投资 决策 流程 见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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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图 4


国债 投资 决策 流程 图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 究基金 投 持久期 决策 (Duration Decision ) 到期期 限结 构 (Maturity Structure ) 部门选 择 (Sector Selection ) 证券选 择 (Securities Selection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PERC ) 投资限 制 投资反 馈 基金经 理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理助 理 绩 效 与 风 险 管 理 小组 绩效及 风险 报告 固定收 益分 析师 监察稽 核部 市场信 息 交易信 息 A 股 基 金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研究支 持 交易管 理部 风险控 制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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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 带来 的收益或损失;同时 ,绩 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 必须 对基金资产组 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 观的 评价。绩效与风险评 估小 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 运行 规则,定期向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及投资 管理 部提 供绩 效评 估报告 ,对 基金 投资 收益 与风险 情况 做 出反馈 ,如 有必 要还 需提 出在分 析基 础上 的修 正意 见。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信 标普 300 指 数×70%+中 信全 债指 数×20% +同业 活 期存款 利率 ×10 %。 中信标 普 300 包含 上海 、 深圳两 个证 券交 易所 流通 市值最 大、 最具 流动 性的 300 只股 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 的股 票指数,是目前中国 证券 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 投资 范围比较适配 同时公 信力 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 围为:20-70%, 所以本基 金加入 20% 的中信全债指 数和 10% 的同业 活期 存款 利率 一起 构成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七) 投资限 制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事 证券买 卖;


4.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7.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 来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 送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 市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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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1.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2.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 该 证券的10%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有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 显示的 投资 内容 ; 6.本基 金自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已在6 个月 内建 仓至上 述第1和5 条以 及 “ 投资 原 则和策 略” 中资 产配 置比 例限制 原则 所规 定的 各项 资产比 例浮 动范 围的 要求 ; 7.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 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 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 值和 增 值。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对本招募说明书 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 基金业 绩 中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 计 。 1.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16,776,276.13 65.71 其中: 股票


1,816,776,276.13 65.7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19,462,705.80 22.40 其中: 债券


619,462,705.80 22.4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7,500,191.25 1.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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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3,481,821.48 8.44 6 其他资 产


47,804,705.19 1.73 7 合计





2,765,025,699.85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8,064,200.00 0.66 B 采掘业 99,089,937.79 3.60 C 制造业 873,092,367.87 31.68 C0 食品、 饮料 414,646,958.76 15.05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11,044,088.00 0.4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2,122,613.77 0.44 C5 电子 8,693,819.04 0.32 C6 金属、 非金 属 77,965,134.61 2.8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62,823,170.92 9.54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85,796,582.77 3.11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9,669,046.00 0.35 E 建筑业 21,775,942.47 0.7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5,391,180.18 0.92 G 信息技 术业 113,317,117.62 4.1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0,970,995.10 1.49 I 金融、 保险 业 419,974,634.69 15.24 J 房地产 业 162,066,894.89 5.88 K 社会服 务业 14,674,000.00 0.5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8,689,959.52 0.68 M 综合类 - - 合计 1,816,776,276.13 65.92





3.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1,250,000 246,200,000.00 8.93 2 601318 中国平 安 5,000,000 182,900,000.00 6.64 3 000651 格力电 器 7,499,972 152,474,430.76 5.53 4 000858 五 粮 液 4,499,899 147,776,683.16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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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5 600016 民生银 行 20,000,000 125,400,000.00 4.55 6 601088 中国神 华 2,999,939 76,828,437.79 2.79 7 601336 新华保 险 2,454,711 70,474,752.81 2.56 8 002032 苏 泊 尔 4,000,055 61,080,839.85 2.22 9 000002 万


科A 6,000,000 49,680,000.00 1.80 10 002007 华兰生 物 2,115,289 48,397,812.32 1.76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55,454,692.10 9.27 2 央行票 据 312,153,000.00 11.33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1,855,013.70 1.88 8 其他 - - 9 合计 619,462,705.80 22.48


5.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0308 03 国债 ⑻ 1,846,890 185,464,693.80 6.73 2 100137 10 央 行票 据37 1,000,000 99,360,000.00 3.61 3 1101088 11 央 行票 据88 1,000,000 96,730,000.00 3.51 4 010203 02 国债 ⑶ 699,830 69,989,998.30 2.54 5 1101094 11 央 行票 据94 700,000 67,718,000.00 2.46





6.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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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8.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中包 括五粮 液(股 票代 码:000858 )。根据五粮液 股票发行 主 体宜宾五 粮液股 份有限 公司 于 2011 年5 月27 日发布的公告, 由于 该公司 存在信 息 披露 不及时、 不完整 行为,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对 该公 司以及公 司相关 责任人 员依 法实 施了警告 和罚款 的处罚 。 在上述公 告公布 后,本基金 管理人对 该上市 公司进 行了 进一步了 解和分 析,认为上 述处 罚不会对 五粮液 投资价 值构 成实质性 负面影 响, 因此 本 基金管理 人对该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判断未发 生改变 。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证券 的其余 九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在本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 票库之 外的情 形。 8.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30,875.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847,264.6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05,415.61 5 应收申 购款 221,149.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804,705.19


8.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31,141,700.10 1.13 2 110015 石化转 债 20,713,313.60 0.75


8.5 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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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8.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十、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2.11.13- 2002.12.31 0.13% 0.01% -5.54% 0.87% 5.67% -0.86% 2003 年 15.51% 0.88% 2.39% 0.77% 13.12% 0.11% 2004 年 -0.02% 0.98% -9.04% 0.91% 9.02% 0.07% 2005 年 8.93% 0.88% -3.52% 0.93% 12.45% -0.05% 2006 年 93.53% 1.05% 76.85% 0.98% 16.68% 0.07% 2007 年 101.85 % 1.55% 98.52% 1.60% 3.33% -0.05% 2008 年 -45.47 % 1.55% -49.60% 2.10% 4.13% -0.55% 2009 年 50.62% 1.32% 61.54% 1.43% -10.92% -0.11% 2010 年 4.11% 1.08% -6.88% 1.10% 10.99% -0.02% 2011.1.1 至 2011.12.31 -15.31 % 0.83% -17.71% 0.91% 2.40% -0.08% 2012.1.1 至 2012.3.31 0.60% 0.90% 3.33% 1.05% -2.73% -0.1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至 2012.3.31 258.50 % 1.15% 104.36% 1.27% 154.14% -0.12%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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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 款账 户以及 证券账户, 基 金资 金 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注册登 记人 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资产账户 相互 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及 处分


1、 本基 金 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本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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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二 、 基金 财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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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 计息 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 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2 个或 2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 沽/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认 购 权证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 为按 上述方法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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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 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 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加 盖业 务章 后以 书 面形式 报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公 告净 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及错 误的处 理方 式 1.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采 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四位。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含 第4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 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基金 管理人 在 赔偿基 金投 资者 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其赔 偿原则 如下 : (1)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3)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在 单 次 交 易 时 给 单 一 当 事 人 造 成1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损 失。 4.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 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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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注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公告[2008]38 号 《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 的指导 意见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本基 金对 长期 停 牌股票 等估 值日 无市 价的 投资品 种的 公允价 值, 参照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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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卖 证券 价差 ;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基金 当年 收益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 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式的, 分红现 金按 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 额 ; 本基金分红的 默认方 式为 现金 方式 ;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注册登记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 基金管 理 人收取 该项 费用 ,具 体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应 予以 公告 ; 8.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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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 额或 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 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 家规 定的银行资金 汇划费 用, 如收 取该 项费 用,具 体提 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 登记作 业 手续费, 注册登记机 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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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投资 交易 费用 ; 4.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与基 金相 关的 会 计 师费 和律师 费; 7.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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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3.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 和赎 回费 申购费 率:本基金采用前 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形 式收取销售费用,前端申 购费率 按 申购金 额的 大小 分为 三档 , 最高 不超 过1.5% , 对 于 申购金 额为1000 万元 以上 (含1000 万 元) 的申购申 请,由1.0% 的 申 购费率变 更为 固 定收取1500 元申购费 。该项 费率变 更 于本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公 告之 日起3 个 工 作日后 开始 实施 。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1,000 万














固定 收 取 1500 元申购 费 100 万 ≤申 购金 额(M)<1,000 万


申购 费率1.20% 申购金 额(M)<100 万

















申购 费 率 1.5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 金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后端申购费率是指投资人 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购费 ,而在赎回时支付。基金 份额持 有 年限越 长, 申购 费率 就越 低,直 至为 零,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后端 申 购费 率 不足一 年














申购费 率1.80% 满1 年不满 2 年 申购费 率1.60% 满2 年不足 3 年 申购费 率1.00% 满3 年不满 5 年 申购费 率0.50% 5 年以 上 申购费 率0.00% 赎回费 率: 赎回 费率 随持 有期的 增加 而递 减: 持有期
































赎回 费率 1天-365 天 赎回费 率0.50% 366天-730 天 赎回费 率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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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31天( 含) 以上 赎回费 率0.00% 基金的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 25%归入基 金资产,余额为 注 册登记 费、其他 手续费 。 2.转换 费用 (1 ) 基 金转 换时 所需 要的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公 平合 理原 则 所确定 的转换 费 用构成 。


(2) 转出 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3) 转入 基金 时,原 则上 从 申购费 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 收取 确 定的转换 费 用 ; 从 申购 费 用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转 换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 置固 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 转换 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 以基 金管理人的相 关公告 为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和 转换 费率 ,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转换 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 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4.申购 费用 与 赎回 费用 的 计算方 式 (1) 前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2)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 后端申 购费 = 赎回 份额 ×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费率 (3) 赎回 费用 的计 算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5.转 换费 的计 算方 式 前端收 费 转出金 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出基金 赎回 费用 转换费 用= 转 入金 额/ (1+ 转换费 率 ) ×转 换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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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净转入 金额 = 转 入金 额 - 转换费 用 净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净转入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剩 余 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 所 有 。


(四)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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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3.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进行 年 度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 有关法 定 程序办 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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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 照《基金法》、《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 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 露编报规则》、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 定进行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二) 信息披 露的 种类、 披露时 间和披 露形 式


1、基 金募 集信 息披 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书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和格式 准则 》、 基金 合同 编制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6个 月结 束 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运 作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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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格式准 则》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等相关 文件 进行 编制 , 在 指定媒 体予 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采 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重 大 事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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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4、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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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投 资者 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的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 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www.yhfund.com.cn)的 网站 查阅 和下 载上 述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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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 七 、 风险 及 防范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1.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本基金资产 产生 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 定的影 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点 。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


(3) 利 率风 险 : 金融 市 场利率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利润 水平。基 金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 购 买力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 程发 生交收违约,或者基 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 流动 性风 险


指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的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交 易过 程中,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 中,可能因基金管理 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 等判 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 金的 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影 响。


5.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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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相关当事人在 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 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权证 投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 ) 价格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 权 证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 。 权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动 率 、 利率水平、权证剩余 存续 期等因素高度相关; 同时 ,权证价格可能会受 权证 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权 证价 格存 在因 上述因 素变 化导 致的 风险 : ①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 动率 的下降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的 下降 ; ②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能 会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③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的 缩短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降。 (2) 流动 性风 险 受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 权 证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 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





(3) 时效 性风 险 权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 存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 任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 险。





(4) 杠杆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在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 在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 因 为开 放式 基金 后台 运作中 的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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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错产生的风险,这种 风险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 销售 机构、证券交 易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 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 本基 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 是代 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 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 或者 背书,代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三) 基金资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以“银华 优势 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 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 存款 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 立。 十八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 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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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6.由于 投资 方向 变 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的 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清 算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在基金清算小组接 管基 金资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发 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 资 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 由 基金 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4、基 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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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前款 1-4 项 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上 一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下一顺 序权 利人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于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 日 内 公告。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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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独 立运 用基 金 资产并 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 资策略 ;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3)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4) 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 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 配 方案;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如 认为 基 金代销 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 办 理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 并 对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业务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8)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9)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 (3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其 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 金管 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 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 财务管理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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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面相互 独立 ; (6)除依据《民法通 则 》 、 《信托法 》 、 《基金法 》 、 《 合同法》 、 《证券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其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及 法律 法规等 规定 进行 的监 督; (8) 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9)严格按照《民法 通则 》 、 《信托 法》 、 《基金法 》 、 《合同法 》 、 《证券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 , 应 予以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1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2 ) 依 据 《民 法通则 》 、 《信托 法》 、 《基 金法 》 、 《 合同法 》 、 《 证券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负责 销售 基金 份额 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14)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5)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8 ) 因 过 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自身过错 造成 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但不承担连 带责 任、赔偿责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 件;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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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设 有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持有 人名册 保管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 基金资 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 银监 会 ; (11)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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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 基金 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和 记录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等 15 年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代 表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但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赔 偿责 任及其 他法 律 责任;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力 和义 务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按照有 关规 定获 取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赎回、 转换 基金 份额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 的 剩 余资产 ; (6)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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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8 )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 损 害,有 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9)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就涉及本基 金的 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 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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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3、召 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 地点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代 表基 金总 份 额10 %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 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 的, 代表基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通过 指定 媒体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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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的方 式等 。 5、 召开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 人确定 , 但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采取 现场 开会 方式。 (1) 现场 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 会应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 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应向 召集 人出 具符 合 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基金 合同 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 关证 明文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代理人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 ,除应向召集人提交 上述 证明文件外,还应提 交有 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 书。 3)现场开会须 符合以下条 件时 ,方 可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 益 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基 金总 份 额50%。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30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1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 登记日不变。重新以 现场 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2) 通讯 方式 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 式开会应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 面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2)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 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 式提 交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 、本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 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基 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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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应向 召集 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 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 权委 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 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 明文 件。不能满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所 提 交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被 视 为 无 效,其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计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 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 意见;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实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 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 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 具有 效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1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 登记日不变。重新以 通迅 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仍应满 足上 述 条 件。 6、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 1)议 事内 容 包 括“ 召开 事 由”所 规定 的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 10% 以上( 含10%) 基金 总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 审议表决的议案;也 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最迟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案 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 告。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公证 员公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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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会的情 况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50%)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 时公布提案 ;在通知载明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后第 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形 成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表 决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 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 通过。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2)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转换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 的终止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等 事由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与 某一 表决 事项 有利 害关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就 该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该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 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 额不 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 额; 但是,上述有 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仍应 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 采取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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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 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自 决 议 事 项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经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与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需 经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内 的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2 ) 修 改基 金合同 应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容 应经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3)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自 批准 之日起 生效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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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于 本基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的,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基 金终止 ; 2) 基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终止 ; 3) 因重大 违法 行为 ,基 金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接其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 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人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 基金终 止后 , 须 按法 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 行清算 。 中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六) 争议处 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七)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1、 本基金 合同 经基 金发 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三 方盖 章 、 三 方法 定 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基 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 效之 日起至本基金 清算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之 日止 。 2、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十 份, 其中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各一 份 , 基金发 起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共持 有七 份,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4、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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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 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 但内容应以本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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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报业 大厦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立新 (代 )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本基金 之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银 行” ) ,基 本情 况如下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 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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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 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 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法》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 金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核 算、 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 、基 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要 求 其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根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是否 妥善 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是 否及时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向注 册登 记人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 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方 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法 规 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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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资 产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 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设立 独 立的账户。本基金资 产与 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 其他 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 严格 的分账管理。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托管人,到账 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 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 到达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 管理人(发起人)应 将募 得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银 行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基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3、投 资人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 金投资人的申购资金是否 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 要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投资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进行 划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收到 的全部 基 金存款 的安 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 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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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和使用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该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该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和 存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负 责 管 理 证 券 账 户 及 对 账 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如 实 记 录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 今 后 双 方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需 要 进 行 协 商 ,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可 开 设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金 账户。 6、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 金成 立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代 基金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申请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 交易。由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公司 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 并 代基 金进 行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 (2 )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国 债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国 外汇 交 易中心 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 司的有关规定,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协 议,进行使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托管 人保 管,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 或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或其 他的代保管库中。保 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 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 8、和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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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原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五)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 记人于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前将上一开放 日基金 份 额总份额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每日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并对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进行复 核。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有 错误的,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责任 当事人 予以 赔偿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净值不一致时, 双方应积极核对,查找原 因,并 进 行调整,调整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净值为准, 由此 造成的差错责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 对基金净值一致,但 事后 发现错误时,由此造 成的 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承担 一半。 2、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 ,应按照约定的记账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 置、登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 切 实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双 方应积 极核 对, 查找原因,暂时无法 查找 错账的原因,影响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 准。 由此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3、基 金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编制 。需要对外公布的报表, 应在相 互 核对一 致的 基础 上,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发 布。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日内完 成; 年 中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一会 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20 日 内完 成; 年 终报 表的编 制, 在 每一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两个 月内完 成。 (六) 争议的 处理 因该协 议产 生的 争 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协商 或者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可以在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过 诉讼 解决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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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 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该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基金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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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寄 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 单包 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 对账 单。季度对账单每季 度提 供,在每季结 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向有 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 子文件形式寄送,年 度 对 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式 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 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选择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 本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红 实施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 费用。 (三) 后端收 费模 式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 日开通基金后端收费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者采用后 端收费模 式申购本基金时, 投 资人 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 购费 ,而在赎回时支付。 后端 申购费率随着 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 减, 五年以上为零。目前 本公 司的直销中心和公司 网站 以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代销 机构开通了后 端收费 业务 ,详 情见 具体 业务公 告。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 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 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申请,约定每月 扣款 时间、扣款金额、扣 款方 式,由指定销售机构 于每 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 申购 申请。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 与普通申购费 率相同 。 本基 金的 最低 定 期定额 投资 金额 不少 于人 民币100 元 (含100 元) 。 具 体金额 遵从 代 销机构 相关 规定 。


(五)咨 询、 查询服务





1 、信 息查 询密 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 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 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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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的后6 位数 字, 不足6位 数 字的 , 前 面加 “0 ” 补 足。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 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 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 后,及时拨打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 录公 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 信息 安全,新密码 应为8 位数 字。 2、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 请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或登录 公司 网站 进行 咨询 、查询 。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六) 在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 或 投资顾 问) 交流 服务 。 (七) 电子交 易服 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 进 行网上直销 交易,也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 话直 销交易 ,详情请查看 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要 公告 1、2011 年12月26 日 ,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 聘 任 封树标 先生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副总 经 理 ; 2、2011 年12月27 日 ,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 华 泰 联合证 券不 再代 销本 基金 管理人 旗 下所管 理的 基金 ; 3、2012 年2月16日,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公告,经本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彭越先 生 自2012 年2 月14 日起 不再 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董事 长职务 ,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任 王珠林 先生 为公司董事长,同时 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王珠林 先 生 的任职资格和任职事 项前 ,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决定由公司 董事 、总经理王立新先生 代为 履行董事长职责,代 为履 行职责的时间 不超过90日; 4、2012 年2月23日,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公告,经本 基金管理人股东会审议通 过,增 选 钱龙海 先生 、 周晓 冬先 生 以及高 歌女 士为 公司 董事, 其中高 歌女 士为 公司 独立 董事 , 彭 越先 生、李 兆会 先生 以及 汪贻 祥先生 不再 担任 公司 董事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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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5、2012 年3月23日,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公告,经本 基金管理人 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批准,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受让山西海鑫实 业股 份有限公司 持 有的 本 基金管理人20% 的 股权,该两名股东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亦相应地发生了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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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 件或复印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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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银 华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上述备 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