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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A(020027)

国泰信用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48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时应 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 数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变化 对证券价 格 产生 影 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 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及 本基金的 特 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 低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 责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2 第二部 分


释义 ..............................................................................................................................3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20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 构 .............................................................................................................26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32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 产 .................................................................................................................49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资产 估 值 .........................................................................................................50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55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57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60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61 第十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66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68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内容 摘 要 .............................................................................................70 第十九部 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85 第二十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99 第二十一部 分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03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式 .......................................................................103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 文 件 ...........................................................................................................103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 以 及 《 国泰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 基金 合 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 金 合 同 》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 》 取得 基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 《 基金 合 同 》 的承 认 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 《 基金 合 同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金 合 同或 《 基金 合 同 》: 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国泰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 、同 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 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 同享有 权 利 并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16、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 中国 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 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 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25、基金 账 户 : 指登记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基金 交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金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 况 的 账 户 27、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日起 至 发 售 结束之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0、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 日 31、 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2、 T+n日 :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3、 开 放 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 日 34、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金 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时 间 段 35、《业务规 则 》: 指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36、 认购: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 为 37、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 为 38、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39、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 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0、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1、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 购 日 、 申购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理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式 42、 巨 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3、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44、 A类 基金份额 :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 在赎 回 时根据持有 期 限 收 取 赎回 费 用,并不 再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的 基金份额 45、 C类 基金份额 : 指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不收 取 认购 / 申购 费 用,但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日 的本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 取 赎回 费 的基金 份额 46、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7、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 指 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50、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1、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2、不可 抗 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仟万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截 至 2012年 3月 31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泰证券投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创 新 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2 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 筹 价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 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指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上 证 180金 融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国泰 成 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 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QDII)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 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20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起 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业务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略 部 负 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财务 经 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 现任 中国 建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 分 析师; 1993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席执 行 官; 2003 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 FCII)及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 1989年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 业部 助 理经 理 ; 1994年起 任 中国保险 (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 1996年起 任 忠 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险承保人 ; 1998年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起 任 中 意 财 产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资有 限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项目 经理,证券 部项目 经理, 北京 证 券 营 业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 业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 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 月 在 中国证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 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 与 中国相 关法律 工 作 , 日 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 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2001年 5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 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 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位 委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 成 员 、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导委员 会 委员 、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 教育 研究 会 第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京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大连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等 职 。 2010年 6 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 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起 任 吉 林 省抚松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海 南 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专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南 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82 年起 在 煤炭 部 基 建 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 年起 任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 年起 任 煤 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处 长 、 副 司 长 , 1998 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资产保 全 部 副 总 经 理 ; 2005 年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兼 任 建 投中信资产管理 公司 总 经理、 建 银 实 业 公司 监 事 长 。 2010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 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收 购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 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 员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 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业务 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 年 6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 年 4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起 在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南京 营 业部 、 平安 保险集 团 投资管理中 心 、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 , 任 行 业 研究 员 、 基金经理 助 理、 交易 主 管, 从 事 研究 、投资和 交易 工 作 。 2008年起 在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 ,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 金经理。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 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 业部财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 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总 监、市场 部 总 监 兼 客 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 委 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16年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 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海 分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稽 核 专 员 ,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信 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年 1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有 限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 公 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胡永青 , 硕士研究 生, 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2月 至 2008年 8月就 职 于 天安 保险, 任 固 定 收益 组 合 经理 ; 2008年 8月 至 2011年 8月就 职 于信 诚 基金, 任 投资经理 ; 2011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1年 12月 5日起 担 任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 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产生。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营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有 关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组 成 如 下 : 金 旭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 向勇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 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6、 上 述 成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 、基金管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他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 3)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 合 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 基金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 9) 贬损 同 行 , 以 抬 高自 己 ; ( 10) 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12)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4、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 同 行 为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规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六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 用 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作 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的 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成 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 相应的 具 体 业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 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独立 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系 ; 4) 保持 与 业务 发 展 的同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 量 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的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 3) 风险管理 控 制制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度 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度 、投 资管理 控 制制度 、信 息 技术控 制 、 营 销业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度 、资 料 保 全 制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应的 业务 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 4) 监 察稽 核 制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 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要素 ( 1) 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 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 权 、 注 重 诚 信并 关 注 风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 公司重 大 经 营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决策及 监 督 ; 2)在 组织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议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 部 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 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 信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 信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建 议 。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实性和 及 时性。 首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 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 制度 以 及 会 计业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等 制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 互 监 督 等。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务费 用 审 批 制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 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为保证 各 部 门 的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度 ; 同时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分 保证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度 和 股票 池 制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相 互 制 约 和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 进 行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信 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证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 在营 销业务 中对有 关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 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 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 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根据 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相应 改 进建 议 。 ( 4) 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报 告 流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相应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 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 诺 公司 将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2年 3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工 145人, 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以 上 员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称 。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年 在 国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务以来 , 秉 承 “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 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运系统 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人 职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市场 形 象 和 影响力 。 建 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 资产、保险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 资金、 企 业 年 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 股 权 投 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 合 资产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QDII专 户 资产、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体系 ,同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理等 增 值 服务 ,可 以 为 各类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 至 2012年 3月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 证券投资基金 239只 ,其中 封闭 式 7只 , 开 放式 232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 连续 八 年 获 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 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9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项最 佳 托 管 银 行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 泛好 评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责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责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3、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


4、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6、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7、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 按 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 按 照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1、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它 职责 。


五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持 在 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资产 托 管 部 非 常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 理 工 作 , 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务项目 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年 两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 准 第 70号 ) 审 阅后 , 2009年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第三 次通 过 SAS70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 在 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和有 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SAS70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成 一 个运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 效 、 稳健 运行 。


2、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结 构 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产 托 管 部 各 业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 ,对 各 业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 运行独立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 自 职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风险 控 制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合 法 性 原则 。内 控 制度 应 当符 合 国 家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要 求 , 并 贯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 终 。


( 2) 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相应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有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 员 。


( 3)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先 ”的 原则 , 新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 到已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


( 4) 审慎 性 原则 。 各 项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防 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 他 委 托 资产的 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 性 原则 。内 控 制度 应根据国 家 政策 、 法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独立 性 原则 。资产 托 管 部托 管的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产、 托 管 人 托 管的其 他 资产应 当 分 离;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相对 独立 ,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措 施 实 施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度 。资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的 岗 位 职责 、 科学 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度 , 能 够 确保资产 独立 、 环境独立 、 人 员 独立 、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立 、 网 络 独立 。


( 2)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务 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根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 制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 门 改 进 。


( 3) 人 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防 线 , 健 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 人为 本 ” 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务 与 职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经 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法 开 展 各 种 业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和 效 益 最 大化 目 的。


( 5) 内 部 风险管理。资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 方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对 业务 运作状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 与响 应。资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了 基于 数 据、应用、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难 应 急 方 案 ,并 组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 除了 在数 据 服务 端 和应 用 服务 端 实时同 步 备 份 与数 据 更 新外 ,资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中 心 , 能 够 确保 交易 的 及 时 清算 和 交 割 ,保证 业务 不中断。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 1)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法律规 章 , 全面 贯 彻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 2) 完 善 组织结 构 ,实 施全 员 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 需 要 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 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 管 部 实 施全 员 风险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务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 围 内的风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内 部 组织结 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 位 相 互 制衡 的 组织结 构 。


(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度 。资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度 的 建 设 ,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 位 职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 作流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 包括: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流程 、 稽 核监 察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 个 业务 环 节 之间 的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 展 同等 地 位 。 资产 托 管 业务 是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日起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 , 一 直 将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 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管理 放 在与 业务 发 展 同等 重 要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六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基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核 查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 的 行 为,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海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2、 代 销 机 构 (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 2)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二 、 登记 机 构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 系 人 : 何 晔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传 真 : 021-38561800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 审计 基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 峰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485号文核准募集 发 售 。 二 、基金 类 型和 存 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期 间 : 不 定 期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期 限 、募集 方式 和募集场所、募集对 象 1、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日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2、募集 方式 和募集场所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 的基金 销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 增 加 销售 机 构 的相 关 公告 。 销售 机 构 对 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购申 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3、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 资人。 四 、基金份额的 认购 除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任何 与 基金份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金份额。 1、本基金份额 初 始 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元 ,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2、 认购 费 用 本基金 将 基金份额 分 为不同的 类 别 。其中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 1)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 期 限 收 取 赎回 费 用,并不 再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份额。 ( 2)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不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但对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日 的本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 取 赎回 费 的基金份额, 称 为 C类 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在认购 时收 取 基金 认购 费 用 ; C类 基金份额不收 取 认 购 费 而 是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认购 的 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资人实 施 差 别 的 认购 费 率 。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包括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的资金 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 补 充 养老 基金, 包括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可 以 投资基金的 地 方 社 会保 障 基金、 企 业 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金监管 部 门 认 可的 新 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时或 发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并 按 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非 养老 金 客 户指除 养 老 金 客 户外 的其 他 投资人。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认购 本基金 A类 份额的 养老 金 客 户 认购 费 率 如 下 : 认购 金额 (M) 认购 费 率 M<50万 0.24% 50万 ≤ M<200万 0.12% 200万 ≤ M<500万 0.04% M≥ 500万 1000元 /每 笔 除 养老 金 客 户外 的其 他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 率 如 下 : 认购 金额 (M) 认购 费 率 M<50万 0.6% 50万 ≤ M<200万 0.4% 200万 ≤ M<500万 0.2% M≥ 500万 1000元 /每 笔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C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 率 为 0。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3、基金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 1)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认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 率 ) 认购 费 用 = 认购 金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份 数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元 ( 2)认购 费 用为 固 定 金额时, 认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认购 费 用 = 固 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购 费 用 认购 份 数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元 例 1: 某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投资 1,000.00元 认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假设 这 1,000.00元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5.2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份 数 为 : 净 认购 金额 =1,000.00/(1+0.6%)=994.04元 认购 费 用 =1,000.00-994.04=5.96元 认购 份 数 =(994.04+5.20)/1.00=999.24份 即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投资 1,000.00元 认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加 上 募集 期 间 利息 后 一共 可 以 得 到 999.24份 A类 基金份额。 例 2: 某 投资人 ( 养老 金 客 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1,000.00元 认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假设 这 1,000.00元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5.2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份 数 为 : 净 认购 金额 =1,000.00/(1+0.24%)=997.61元 认购 费 用 =1,000.00-997.61=2.39元 认购 份 数 =(997.61+5.20)/1.00=1,002.81份 即 投资人 ( 养老 金 客 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1,000.00元 认购 本 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加上 募集 期 间 利息 后 一共 可 以 得 到 1,002.81份 A类 基金份 额。 例 3: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认购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假设 这 1,000.00 元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5.2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份 数 为 : 净 认购 金额 =1,000.00/(1+0%)=1,000.00元 认购 费 用 =1,000.00-1,000.00=0.00元 认购 份 数 =(1,000.00+5.20)/1.00=1,005.20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认购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加上 募集 期 间 利息 后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一共 可 以 得 到 1,005.20份 C类 基金份额。 4、 认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五 、基金份额的 认购程 序 1、 认购 时 间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确 定 , 请 参 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相 关 公告 。 2、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份额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所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相 关业务办 理 规 则 。 3、基金份额的 认购 采 用金额 认购 方式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 全 额 到账 则认购 无 效 ,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 无 效 的 款 项 退 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可 以 多 次 认购 基金份额。 A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 按 每 笔 A类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请 单 独 计算 。 认购 一 经受理不 得 撤 销 。 认购期 间 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 规 模 没有 限 制 。 4、 认购 的确 认 当日 ( T日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购申 请 ,投资人 通常 应 在 T+2日 到 原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购申 请 的受理 情 况 。 5、 认购 金额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 笔 认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含 认购 费 )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 低认购 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规定 为准。 六 、募集资金 利息 的 处 理 方式 有 效 认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 折 算 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 利息 转 份额 以 登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日起 3个 月 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 认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 及 招募说明书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并 在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之日起 10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日起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金 合 同 》 不生 效 。基 金管理人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对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事 宜 予 以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二 、基金 合 同不 能 生 效 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 果 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满足 募集生 效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承担 下 列 责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募集 行 为 而 产生的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 构 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金 存 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 模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将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 的基金 销售 网 点 进 行 。 销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告 。投资人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在申购 开 始 公告 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在赎回 开 始 公告 中 规定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2、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3、 当日 的 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的 方式 与 时 间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必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登记 机 构 及 其相 关销售 机 构 在 T + 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 受理有 效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T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 构 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销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五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申购 金额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 笔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含 申购 费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本基 金 最 低申购 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规定 为准。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2、 赎回 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回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份, 若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 点 保有的基金份额不 足 1000.00 份, 则 该次 赎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 个 交易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 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分 为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 基金份额。其中 : A类 基金份额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 赎回 费 ,并不 再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 C类 基金份额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不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 但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日 的本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 取 赎回 费 ,对于持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0日 的本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 不收 取 赎回 费 。 1、 申购 费 用 ( 1)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2)申购 费 率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购 的 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资人实 施 差 别 的 申购 费 率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 A类 份额的 养老 金 客 户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 率 M<50万 0.32% 50万 ≤ M<200万 0.15% 200万 ≤ M<500万 0.06% M≥ 500万 1000元 /每 笔 除 养老 金 客 户外 的其 他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 率 M<50万 0.8% 50万 ≤ M<200万 0.5%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200万 ≤ M<500万 0.3% M≥ 500万 1000元 /每 笔 C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 率 为 0。 2、 赎回 费 用 ( 1)赎回 费 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 财 产,其 余 用于 支 付 注 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的 手 续 费 。 ( 2)赎回 费 率 A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 率 如 下 : 赎回申 请 份额持有时 间 (Y) 赎回 费 率 Y<1年 0.1% 1年 ≤ Y<2年 0.05% Y≥ 2年 0 C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 率 如 下 : 赎回申 请 份额持有时 间 (Y) 赎回 费 率 Y<30天 0.1% Y≥ 30天 0 ( 注 :赎回申 请 份额持有时 间 的 计算 , 以 该 份额 在 登记 机 构 的 注册 登记日 开 始 计算 。 1年 为 365天 , 2年 为 730天 , 依 此 类 推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促 销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 转换 费 率 。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由 于基金 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 基金份额 将 分别 计算 并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投资人 在申购 或 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 时, 将 按 照 各 自 所 申购 或 赎回 的基金份额 类 别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申购 份额 或 赎回 金额。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 1)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 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额 /T日 基金份额净值 ( 2)申购 费 用为 固 定 金额时,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申购 费 用 = 固 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额 /T日 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对应 费 率 为 0.8%, 假设 申购 当日 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 1+0.8%) = 4,960.32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4,960.32= 39.68元


申购 份 数 = 4,960.32/1.128= 4,397.45份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97.45份 A类 基金份额。 例 2: 某 投资人 ( 养老 金 客 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5,000元 申 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对应 费 率 为 0.32%, 假设 申购 当日 A类 基金份额的份 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 1+0.32%) = 4,984.05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4,984.05= 15.95元


申购 份 数 = 4,984.05/1.128= 4,418.48份


投资人 ( 养老 金 客 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418.48份 A类 基金份额。 例 3: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为 0, 假 设 申购 当日 C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6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 1+0%) = 5,000.00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5,000.00= 0.00元


申购 份 数 = 5,000.00/1.126= 4,440.50份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类 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值为 1.126元 , 则 可 得 到 4,440.50份 C类 基金份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 基金份额净值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 费 用 = 赎回 金额 × 相应的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 用 例 1: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 A类 基金份额, 假设该 份额的持有时 间 为 1 年 5个 月 , 赎回 当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 费 用 = 12,500× 0.05%= 6.25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6.25= 12,493.75元 例 2: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 C类 基金份额, 假设该 份额的持有时 间 为 1 年 5个 月 , 赎回 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45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 1.245=12,450.00元 赎回 费 用 = 12,450× 0%= 0.00元 净 赎回 金额 =12,450-0.00= 12,45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本基金的 各类 别 基金份额 单 独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公 式 为 计算 日 该 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 日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金份额 总 数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 以 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份,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5、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八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开 放 日发 生 巨 额 赎回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公告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 合状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 1)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 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赎回 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连续 2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 公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告 。 2、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工 作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是指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司 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 构 的 规定办 理,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 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 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 费 。 十五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极 主 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追 求 基金资产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票 据、 企 业 债、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 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本基金可 参 与 一 级 市场 新 股申购 , 以 及在 二 级 市场 上 投资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证券。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权 证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同时本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策 性金 融 债 )、 公司 债、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券、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公司 债券 ( 含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除 国债和 央 行票 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三 、投资 策 略 1、 大 类 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 宏 观 经 济运行 周 期 和国内 外 经 济形 势 的 分 析 和判断, 综 合考 察 货币 财 政政策 、证券市场 走 势 、资金 面状况 、 各类 资产 流 动性等 多 方 面 因素, 自 上 而 下 确 定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产 配 置 比例 。 2、债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债券投资中 将 根据对经 济 周 期 和市场 环境 的 把 握 ,基于对 财 政政 策 、 货币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持 续 跟踪 , 灵 活 运 用 久 期策 略 、收益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率 曲 线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可 转 债 策 略 、 回购 交易 套 利 策 略 等 多 种 投资 策 略 , 构 建 债券资产 组 合 ,并根据对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 、 息 差 变化 的 预 测 ,动 态 的对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1)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 基于对 宏 观 经 济政策 的 分 析 , 积极 的 预 测 未来利 率 变化 趋 势 ,并根 据 预 测 确 定 相应的 久 期 目 标 , 调 整债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 以 达到 提高 债券 组 合 收 益、 降 低 债券 组 合 利 率 风险的 目 的。 当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 平 将上 升 时,本基金 将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而预期 市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则 适 当 提高 组 合 久 期 。 在 确 定 债券 组 合 久 期 的 过程 中,本基金 将 在 判断市场 利 率 波动 趋 势 的基 础 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当 前 形 态 , 通 过合 理 假设 下 的 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最 后 确 定最 优 的债券 组 合 久 期 。


( 2) 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在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确 定以 后 ,本基金 将 通 过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的 形状变化 ,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策 略 ,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债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相对价 格变化 中 获 利 。 ( 3) 信用债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是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 心 策 略 。本基金 将 通 过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市场资金 结 构 和 流 向 、信用 利 差 的 历 史 水 平 等因素,判断 当 前 信用债市场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 以 及 信用 利 差 曲 线 的 未来 走 势 ,确 定 信用 债券的 配 置 。 具 体 的投资 策 略 包括: 1)自 上 而 下 与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自 上 而 下 即 从 宏 观 经 济 、债 券市场、 机 构 行 为等 角 度 分 析 , 制 定 久 期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选 择 投资时 点 ; 自 下 而 上 即 寻找 相对有 优势 和 评 级 上 调 概 率较 大 的 公司 , 制 定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2) 相对投资价值判断 策 略 : 根据对同 类 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 择 合 适 的 交易 时 机 , 增 持相对 低 估 、价 格 将上 升 的债券, 减 持相对 高 估 、价 格 将 下 降 的债 券。 由 于 利 差 水 平 受 流 动性和信用 水 平 的 影响 ,因 此 该 策 略 也可 扩 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 流 动性和信用的 置 换 , 即 在 相同收益 率 下 买 入 近 期 发 行 的债券或 是 流 动性 更 好 的债券,或 在 相同 外 部 信用 级 别 和收益 率 下 , 买 入 内 部 信用 评 级 更 高 的债券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3) 信用风险 评 估 : 信用债收益 率 是 在 基准收益 率 基 础 上加上 反 映 信用风险 收益的信用 利 差 。基准收益 率 主 要受 宏 观 经 济政策环境 的 影响 , 而 信用 利 差 收益 率 主 要受 该 信用债对应信用 水 平 的市场信用 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用债本 身 的信用 变化 的 影响 。债券 发 行 人 自身 素质的 变化 , 包括 公司 产 权 状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管理 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 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的 变化 将 对信用 级 别 产生 影响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利 用内 部 评 级 系统 来 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 水 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用 利 差进 行全面 的 分 析 。 该 系统包 含 定 性 评 级 、 定 量 打 分 以 及 条 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同 层 面 。 定 性 评 级 主 要 关 注 股 权结 构 、 股 东 实 力 、 行 业 风险、 历 史 违 约 及 或有 负 债等 ; 定 量 打 分系统 主 要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的 财务 实 力 。 目 前 基金管理人 共 制 定 了 包括 煤炭 、 钢铁 、 电 力 、 化 工 等 24个行 业定 量 财务 打 分 方法 ,对不同 发 债 主 体 的 财务 质 量 进 行量化 的 分 析 评 估 ; 条 款 分 析 系统 主 要 针 对有担保的 长 期 债 券, 通 过分 析 担保 条 款 、担保 主 体 的 长 期 信用 水 平 ,并 结 合 担保的 情 况 下 对债 项 做出 综 合分 析 。 ( 4) 可 转换 债券 策 略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兼 具 股票与 债券的 特 性。本基金也 将 充分 利 用可 转 债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的 双 重 特征 , 在 对可 转换公司 债券 条 款 和 发 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 进 行 深入 分 析研究 的基 础 上 , 配 置 溢 价 率 低 、 具 有 一定 安 全 边 际 的可 转 债 进 行 投资。 ( 5)回购 套 利 策 略 回购 套 利 策 略 也 是 本基金 重 要的投资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用债投资和 回购 交易 结 合 起 来 , 在 信用风险和 流 动性风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或 者 通 过回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益,或 者 通 过回购 的不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用债收益 率 和资金 成 本的 利 差 。 3、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 包括 新 股申购 、 增 发 等 一 级 市场投资 以 及 二 级 市场的 股票 投资。 ( 1) 一 级 市场 申购策 略 在 参 与股票 一 级 市场投资的 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全面 深入地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基本 面 , 运 用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 平 台 和 股票 估 值 体系 , 深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值, 结 合 市场 估 值 水 平 和 股 市投资 环境 , 充分考虑 中 签 率 、 锁 定 期 等因素,有 效 识别 并 防 范 风险, 以 获 取 较好 收益。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 2) 二 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适 当 投资于 股票 二 级 市场, 以 强 化 组 合 获 利 能力 , 提高预期 收益 水 平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 价值 选 股 、 组 合 投资为 原则 , 通 过 选 择 高流 动性 股票 ,保证 组 合 的 高流 动性 ; 通 过 选 择 具 有 高 安 全 边 际 的 股票 ,保证 组 合 的收益性 ; 通 过分 散 投资、 组 合 投资, 降 低个股 风险 与 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 采 用 定 量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法 , 选 取主 业清 晰 , 具 有持 续 的 核 心 竞争 力 ,管理 透 明 度 较 高 , 流 动性 好 且 估 值 具 有 高 安 全 边 际 的 个股 构 建 股票 组 合 。 4、 权 证投资 策 略


权 证为本基金 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其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资产 增 值。本基金 在 权 证投资 方 面 将 以 价值 分 析 为基 础 , 在 采 用 数量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的基 础 上 , 立 足 于 无 风险 套 利 , 尽 力 减少 组 合 净值波动 率 , 力 求 稳健 的 超 额收益。 四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 3) 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 基金 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4) 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本基金 托 管 协议 中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 定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 ( 16)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开 始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2、 禁 止 行 为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券 ;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 制 。 五 、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中证 企 业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60%+中证国债 指 数 收益 率 × 30%+沪 深 300指 数 收 益 率 × 10% 中证 企 业 债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司 编 制 的, 反 映我 国 企 业 债市场整 体 价 格 和投 资 回 报情 况 的 指 数 , 样 本券 包括在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流 通 的 剩 余 期 限 在 1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债。 中证国债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司 编 制 的, 反 映我 国国债市场整 体 价 格 和投资 回 报情 况 的 指 数 , 样 本券 包括在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流 通 的 剩 余 期 限 在 1年 以 上 的国债。 沪 深 300指 数 是 由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编 制 的 反 映 A股 市场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 其 样 本 覆盖 了 沪 深 市场 60%左右 的市值。 上 述指 数 具 有 良好 的市场 代 表性, 能 够 分别 反 映我 国国债、 企 业 债 以 及 沪 深 股票 市场的 总 体 走 势 , 适 合作 为 业绩 比 较 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化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计算编 制 该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于本基金 业绩 基准的 指 数 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变 更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六 、风险收益 特征 从 基金资产整 体运作 来 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低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 利 益。 八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 托 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以 及 投资所 需 的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 财 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 依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 产所产生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本基金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交易 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债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资 产 及负 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一 日 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同 一 股票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4、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5、同 一 债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所 处 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6、 如 有确 凿 证据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应 立 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各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当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1.000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应 按 照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下 述 规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未 及 时 更 正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 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享有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 5) 差 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产 损 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向差 错 责任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的有 关费 用, 列 入 基金 费 用 项目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基金 合 同 》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 事 人,并根据 估 值 错 误发 生 的 原 因确 定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 2)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 4)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 (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 假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 抗 力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 认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6项 进 行 估 值时,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或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 三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由 于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费 , 而 C类 基金份额收 取 销 售服务费 , 各 基金份额 类 别 对应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 配 权 ;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 该次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每单 位 基金 份额可 供 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3、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 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时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六 、基金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业务规 则 》 执 行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 从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 5、《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8、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二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7%÷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费 , C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年 费 率 为 0.4%。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 按 前 一 日 C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0.4%÷ 当年 天 数


H为 C类 基金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 基金份额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 代 付给 各 个 销售 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售服务费 主 要用于本基金持 续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等 各 项费 用。 上 述 “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9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3、《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相 关费 用 ; 4、其 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基金 费 用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基金 销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售服务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 位; 4、会 计 制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 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 5、 登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四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1、《 基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人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律 文 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人 决策 的 全 部事项 ,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 性、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 利 、 义务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 二 )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载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 五 )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 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 面 报 告 方式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下 列 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 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服务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 基金 销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新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 澄 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的,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核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 十 )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 息 。 六 、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 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 基金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 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在 指 定 报刊 中 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内容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 《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是指 证券市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的 影响而变化 , 导 致 收益 水 平 存 在 的不确 定 性。市场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国 家 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动会 导 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 着 债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信用风险。 主 要 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企 业 债中。 6、 购买力 风险。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来 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 致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7、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 关 的风险, 单 一 的 久 期 指 标 并不 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 风险的 存 在 。 8、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 入再 投 资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证券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时, 将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收益 率 。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 主 要 存 在 于可 转 债的投资中, 具 体 表 现 为可 转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债的价 格 受 到 其相对应 股票 价 格 波动的 影响 ,同时可 转 债 还 有信用风险 与 转 股 风 险。 转 股 风险 指 相对应 股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 价,不 能 获 得转 股 收益, 从 而 无 法 弥 补 当 初付 出的 转 股期 权 价值。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管理人的 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等 主 观 因素会 影响 其对相 关 信 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 流 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 动性风险 主 要表 现 在 两 方 面: 一 是 基金管理人 建 仓 时或为实 现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时,可 能由 于市场 流 动性相对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期 的价 格 将 股票 或债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应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大量 抛 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金净值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四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因 此 本基金相 对于 普 通 的债券型基金 而 言 面 临着 相对 更 高 的信用风险。 如 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的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 情 形 ,或 由 于债券 发 行 人信用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其 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所 采 用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不可 抗 原 因出 现 故 障 , 由 此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 因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产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司主 要 业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等可 能 会 在 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续 性,并可 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4、因为 业务 竞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的风险 ; 5、因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会 导 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 合 同 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 并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关 于《 基金 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 议 生 效 之日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金 合 同 》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 的 ; 3、《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 ; 4、《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3000万元 ; 5、《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 前 10大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 总 数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90%; 6、《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7、相 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基金 财 产和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7)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按 照法律法规 的 规定 执 行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权 利 、 义务 1、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 2)自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 ( 3) 依照《 基金 合 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 5)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 及 有 关法律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7)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 择 、 更 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 及 有 关法律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 11)在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申 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 利 ;


( 13)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会 计 师 事务 所、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6)在 符 合 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 交易 过 户 等的 业务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销售服务费 率 和 赎回 费 率 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 17)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自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法 接 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 关规定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三方 处 理时,应 当 对 第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方责任 导 致 基金 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 责任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第三方 追偿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24)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 件 ,《 基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 25)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务 。 3、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自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行 为,对基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4) 根据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基金 开 设 证券 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4、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的 基金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 6)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 21)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务 。 5、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分 享基金 财 产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6、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基金 合 同 》; ( 2) 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信 息披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所 规定 的 费 用 ; ( 5)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 责任 ; ( 6)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8)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9)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 1、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3)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 基金 类 别 ; 7) 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9)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2) 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 2)《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出 现以下 情 况 的, 《 基金 合 同 》终止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 ; 2)《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3000万元 ; 3)《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 前 10大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 总 数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90%。 ( 3)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销售服务费以 及 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担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的 费 用 ; 2)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 取 ; 3)在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 别 设 置 或 调 整 各类 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 费 率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对 《 基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 大变化 ; 6) 按 照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 1) 除 法律法规规定 或 《 基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3)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 3、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 、 地 点 和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益 登记日 ; 4) 授权委 托 证明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 2)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 程: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在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会 议 通知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3)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 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改 、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作 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文 件 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式 等 事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 2) 项 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 2)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 同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 投资人 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人,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人应 当当 场 公布重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通 讯 开 会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8、生 效 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 自 通 过 之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日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三 、基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算方式 1、《 基金 合 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金 合 同 》 应 当 终止 :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 的 ; ( 3)《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 ( 4)《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3000万元 ; ( 5)《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 前 10大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 总 数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90%; ( 6)《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7) 相 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2、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4)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 产和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 5)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按 照法律法规 的 规定 执 行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 合 同 》 而 产生的或 与 《 基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 该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 合 同 》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 、基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和 营 业 场所 查 阅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九部分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仟万元 人 民 币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务 。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 100032)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 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同 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 销售业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券 ; 代 收 代 付 业务 ; 代 理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 银 证 转 账 ); 保险 代 理 业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务 ; 银 行 卡 业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权 ( 1)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于 以下 金 融 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票 据、 企 业 债、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 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本基金可 参 与 一 级 市场 新 股申购 , 以 及在 二 级 市场 上 投资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证券。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 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金 合 同 》 禁 止 投资的投 资 工具 。 ( 2)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 1) 按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权 证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的 3%。同时本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策 性金 融 债 )、 公司 债、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券、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公司 债券 ( 含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除 国债和 央 行票 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因基金 规 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例 限 定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定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可 依 据 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 围 。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a、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定 ; d、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e、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g、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i、本基金 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j、本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协 商 ,可对 以 上 比例 进 行 调 整。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 合 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3) 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的 情 况 下 , 至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金可 能变 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 交易 监 督 。 4) 本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5) 相 关法律 、 法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开 始 。 ( 3)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债券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 7) 当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 制 。 ( 4)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金 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 实性、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 的 关 联交易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 易 发 生时,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相 关法律法规 和 交易 所 规 则 的 规定 进 行 结 算 ,同时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告 。 ( 5)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进 行 监 督 。 1) 基金 托 管人 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控 制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法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式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名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单 。基金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管理人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回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进 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 管人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单进 行 更 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 面 确 认后 ,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单开 始 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托 管人有 权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有 利 于信用风险 控 制 的 交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 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 当 时的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交易 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 及 时 更 新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 交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 6)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信用风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信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先 由 基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 当 时的市场 情 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的 名单 , 并 及 时 更 新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 7)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 于 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 通知 》、《关 于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 通 受 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法》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 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4)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市值 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 述 信 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5) 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 门就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 的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承担 连 带 责任 。 2、基金 托 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3、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及 其 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书 面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而致 使 投资人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必须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照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 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 所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1、基金 财 产保管的 原则 ( 1) 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财 产。 ( 3)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 4) 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独 立 。 ( 5) 对于因基金 认(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 财 产,应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追偿 ,但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2、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 及 招募说 明书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 开 立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产 托 管 专 户是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任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定》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定》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其 他规定 。 4、基金证券 账 户 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 户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用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5、债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债券 托 管 自营 账 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债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一 起 负 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 正 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6、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按 有 关规 则 使 用并管理。 7、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 证券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承担。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 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 15年 以 上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本基金 A类 、 C类 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 各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 每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法律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法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目 前 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 。保管 期 限 为 15年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每 年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 年 12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 自 承担相应的 责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 该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 基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议规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 终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的内容 进 行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 ( 2) 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有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有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 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和市场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目 。 一 、 客 户 服务 专 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 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 基金净值、 账 户 信 息 、 公司介 绍 、 产 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 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务 1、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人 将 尽 快给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非 工 作 日 送 达 的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 日 回 复 。 三 、 网站 服务


1、信 息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 年 金信 息 等。 2、基金 网上交易 :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站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 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 投资 者 教育 ” 栏 目 :分 为 新 手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字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 作流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 与 电 子 邮 件定 制 : 通 过“ 账 户 查 询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信 息披露 : 按 照法律规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产、投资 收益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 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 告 》、《 国 泰基金 快 讯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 动 专 区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四 、 短 信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以 及 移 动资 讯 刊 物 等。 五 、资 料 寄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基金 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 内对所有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 的信 息 资 料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六 、 电 子 邮 件 电 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单 等。 七 、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 过 公 司 网站进 行 的 电 子 化 基金 交易 ,并享受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转换 服务 : 投资人可 在 同时 销售 转 出基金、 转 入 基金并 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 遵 守 转 入 基金、 转 出基金有 关 基金 申购赎回 的 业务规 则 。 具 体 业务规 则 和 办 理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信 息披露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公告 。 3、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具 体 业务规 则 和 办 理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信 息披露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公告 。 八 、投 诉 处 理受理 1、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 以 书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方式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 日 受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日 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回 复 。 九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基金 合 同 》 如 有 未尽事 宜 , 由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 决 。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和 登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 件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所。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三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2年 6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