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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动力(162404)

华宝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 宝 兴业 动 力组 合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62 号) 和 《关 于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时 间的 函 》( 基 金部 函 [2005 ]240 号) 的 核准 , 进行募 集 。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2 年5 月1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2年3月31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1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1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2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38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9 十二、 基金 财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56 十六、 基金 税收 ......................................................................................................... 5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九、 风险 揭示 ......................................................................................................... 6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1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 宝 兴 业 动 力 组 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 合 格的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可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的境 外机 构; 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指2005 年11 月 17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日 期;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买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投资 人申请 卖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将其 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一 个 交 易 账 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 易 账 号 进 行 交 易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 基金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元: 指人民 币币 值单 位元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合同 当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协 议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 法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 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理 、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 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 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 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部 门负 责 人、里昂 信贷 资本市 场部 从事研究 开发 工作、 拉扎 德兄弟银 行部 门经理 、Arjil et Cie 银 行董事 总经 理 、 德国 商业 银行资 深产 品设 计师 、 法 国兴业 银行 资深 产品 设计 师、 领先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 现任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 长江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经 济师。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理,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总经理 ,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谢 文杰 先生 , 董 事,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投 资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区 (除 日本 外)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 洲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销 售及 交 易 部门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 国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现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 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京 科 技大学 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北 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院 长。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 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学 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 圳市 轻 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事 会成 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在 法国兴 业银 行主管银 团 贷款、 项目融 资、 固定 收 益、 外汇交易、 衍生产 品 及结构性 融资等 工作 , 法 国兴业银 行 亚洲区债 务融资 及衍生 产 品业务部 总管。 现任 法 国 兴业银 行集 团中 国区 总裁 。





孔 祥清 先生 , 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 曾担 任宝 钢计 财部 资金 处外汇 管理 、 资 金业务 主办 、 资 金业 务主 管、 副 处长 , 宝 钢集 团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法 兴华 宝汽 车租 赁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裴 长江 先生 , 总 经理 , 硕士 、 经 济师。 曾任 上 海万国 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 经 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总 部副总 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 谢文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投资 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团 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亚 洲区 (除 日本外 )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衍 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洲 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国 区销 售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交易部 门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有 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国 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 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证 券公 司 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 公司财务 总监 。现任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 复旦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7 月, 在天 同证 券 任研究 员, 2003 年 7 月至2003 年 11 月,在 中原 证券 任研 究员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3 月, 在上 海 融昌资 产管 理公 司任 研究 总监,2006 年 5 月加 入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高 级 分析师 、研 究部 总经 理助 理、基 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3 月起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0 年6 月 起担 任 华 宝兴 业 宝 康消费 品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史伟先 生, 其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05 年 11 月 至 2008 年 3 月 。 5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 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牟旭东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郭鹏飞 先生 , 国 内投资 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 业宝康 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兴业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 研 究部总 经 理,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兴业医 药生 物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蒋宁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 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 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 度 风险管 理部 依据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 权限内 ,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 的方法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和 评价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调查 、 评 价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进 行日常 风 险监控 工作 ;负 责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评价 各项 内控 制度执 行的 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公司主 要领 导 离任前 的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的 经济 违法 案件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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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 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 国最佳 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融 时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行 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最 佳私 人银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纪 经济 报道》评 为亚 洲最佳 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度 中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国 银行 将积极 推进 创 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率 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 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 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极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长 信标 普100 等权 重 指数(QDII ) 、 博时 抗通胀 增强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升级 股票 型(QDII ) 、 信诚全球 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型 (QDII ) 等14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密 守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直销 e 网金 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 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 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 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 天河 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2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 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 至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客服 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4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 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3)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 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4)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6)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 系人 :赵 明


联 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鸿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62 号 《 关于同意 华宝 兴业动 力组 合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准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5 年 9 月 27 日起 向社 会公 开发 行 ,至 2005 年 11 月 11 日止, 共 募集 535,410,310.23 份基 金 份 额,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3397 户。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份额 发 售 公 告或 其 他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5 年 12 月 1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 时 间提 交的 申请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 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以 书 面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在其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交易 账号 内 必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 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及之 后 到其提 出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 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 认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 投资 人银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直 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 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 的规 定,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效 前三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 、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 25% 的 部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 净 申 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赎 回总额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变更 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人 自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申购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者 外, 自动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三个工作 日 内通 过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3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 商银行 、 中 信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联 合证券 、 招 商证 券、 光大 证券、 长江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渤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中投证 券 、 平 安证券 、 广 发证券 、 华泰 证券和 中信 证券 受 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 康系 列基 金、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 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和大盘 精选 基金 间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 商银 行、 民 生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光 大证 券、 招 商 证券、 平安 证券、 国泰 君 安证券 、 中 信金 通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兴业证 券、 长江 证券 、 广 发证券 、 海 通证 券、 中投 证券、 东吴 证券 、 中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恒 泰证券 、渤 海证 券 受 理本 基金与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间的转 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信银 行、 深 圳发 展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兴业 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海通 证券、 招商 证 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 中 国 银河证 券、 广发 证券、 东 吴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 信证 券、 光大 证券 、 平安 证券 、 国 信证 券、 中信万 通证 券、 长城 证券 、 安信 证券 、 渤 海证券 、 华宝 证券 、 中 国 国际金 融公 司 、 齐鲁 证券 和长江 证券 受理 本基 金与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间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中信 银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广发银 行、 江 苏 银行、 华夏 银行、 渤海 银 行、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 通 证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东 兴证 券 、中 信证 券 受 理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间 的转 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民生 银行 、 中 信银行 、 深 发展 银行 、 浦 发银行 、 渤 海银 行、 江苏 银行 、 华夏 银行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申银万 国证 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 招 商 证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 信金 通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平 安证券 、 东 方证 券、 兴 业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银 国际 证券 、 恒 泰证 券、 长 城证 券、 渤海 证券 、 东吴 证券 、 中 信证券 、 江 海证 券、 安 信 证券、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 华宝 证券、 华安 证券、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都 证 券 、 东 兴 证 券、 东 北证 券 、 德邦 证券 、 上海 证券、 方正证 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新 兴产 业基 金间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 通 银行、 中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 深 圳 发展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兴业 银行 、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 国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 招商 证券 、 广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中 信金 通证券 、 国 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 安信 证券 、 中 国国际 金融 公司 、 华 宝证 券、 齐 鲁证 券、 华 福证 券 、 信达 证券、 江海 证券、 国都证 券、 东北 证券、 德邦 证券 、 华 安证 券、 上 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管 理的可 转债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 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中银 国际证 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 中信 金通证 券 开 通本 基金 与 本 公司管 理的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 深 圳 发展银 行 、 渤海 银行 、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吴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平安 证券、 中 信证券 、 东 方证 券、 兴业 证券、 国信 证券 、 中 信万 通证券 、 华 泰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华 宝证券 、齐 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都 证券 、德 邦证 券、上 海证 券 、 中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东 北证券 、 西 南证 券、 华 福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江 海证券 、 国 元证 券、华 安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民生证 券、中 国国 际金融 公司、 中信证 券( 浙江) 、 东海 证 券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华 宝兴 业医药 生物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 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收益 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长 基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 盘精 选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 新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 转 出,单 笔转 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低 于 2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赎 回原 因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少 于该 基金 最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和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通 过对 基金 组合 的动 态优化 管理 ,使 基金 收益 持续稳 定超 越比 较基 准, 并追求 单位 风 险所获 得的 超额 收益 最大 化。 2 、投 资理 念 本 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益 由“ 价值 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共 同驱 动, 不同阶 段二 者 对股票 预期 收益 的驱 动作 用不同 , 把握 其变动 趋势 ,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 可 以增加 超额 收益 ( α 值 ) 。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股市 价值 驱动因 子与 成长 驱动 因子 的变动 趋势 , 调 整评 估个 股 “价 值因 子”与 “成 长因 子” 的权 重比例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 股,获 取超 额收 益。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 -95% ; 债券 占 0% -40% ,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比例在 5% 以上 。 (1) 股票投 资策 略 1 ) 自下而 上精 选个 股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 益由价 值因 子和 成长 因子 共同驱 动 。 在 个股 精选 过程 中将精 选 指标分 为“价 值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 个股 的价值 指标和 成长指 标都经 过行 业、公 司规模 的调整 ,给 予标 准化 评分 。 2 ) 动态优 化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对中 国股 票市 场历史 数据 的统 计研 究, 发现 “ 价值 因子 ” 和 “ 成 长因子 ” 在 不同阶 段对 股票 预期 收益 的驱动 作用 不尽 相同 ,且 某一因 子的 驱动 作用 具有 短期趋 势特 征 。 通过跟 踪近 期价 值因 子与 成长因 子对 股票 预期 收益 驱动作 用的 发展 趋势 , 确 定当期 个股 “价 值因子 ”和 “成 长因 子” 得分的 权重 ,从 而得 出当 期个股 综合 得分 并进 行排 名。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得 分排 名靠前 的股 票, 并结 合本 公司股 票投 资研 究平 台, 对股票 价格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逐一评 估 , 确 定其是 否具 有投资 价值 。 同时考 虑个 股对投 资组 合的 边际 风险 贡献度 、 个股的 流动性 等因 素, 调整 个股 投资比 例, 实现 组合 优化 。 3 ) 自下而 上驱 动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投资组 合的 目标 行业 配置 比例为 由个 股得 分排 名靠 前的股 票组 合形 成的 行业 配置 比 例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1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的是为 了回 避特 定时 期股 票投资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 , 同 时获 取债券 投资 的收 益。 2 ) 本基金 投资 债券 将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策 略。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根据华 宝兴业动力组 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规 定,动力组合 基金具备投 资 权证的 条件 。 动 力组 合基 金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型 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策 略、 买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80% 上证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100 指数 收 益率的 流通 市值 加权 平均 值,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本基 金定位 为股 票型 基金 , 债 券投资 只是 为了 回避 特定 时期股 票投 资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范 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上证 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的流 通 市值 加权 平均+20% 上证 国债指 数 收益率 。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积 极型 的股 票投资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负责 就基金重大 战略 、资产配 置 、价值/成长 权重配 比策 略的 调整 做 出 决策。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定 期判断 价值/ 成长 权重 配比 策略是 否符 合市 场特 征。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 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 金 融工 程部定 期提 交的 股票 排名 ,以排 名 前 50 % 的股 票为 基准库 ,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 力和 公司 治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 的经营 情况 , 选择 重点 上市 公司进 行调 研 ,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业 研究 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研 报告 ,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 并 检查执 行情 况。 ( 三)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千 分之五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6)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2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 、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4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有 关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除 外;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四)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五)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 资 1,274,853,665.88 68.12 其中: 股票


1,274,853,665.88 68.1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6,500,459.75 7.8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3,106,048.30 23.68 6 其他资 产


6,993,128.96 0.37 7 合计





1,871,453,302.8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6,856,961.69 3.07 B 采掘业 102,047,352.06 5.51 C 制造业 339,516,138.92 18.32 C0 食品、 饮料 95,917,332.95 5.18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17,460,846.29 0.94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5,950,000.00 0.86 C5 电子 18,436,000.00 0.99 C6 金属、 非金 属 62,666,850.46 3.38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10,912,223.53 5.98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8,172,885.69 0.98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2,960,000.00 2.3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37,146,802.13 7.40 G 信息技 术业 35,070,527.87 1.8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58,076,373.46 8.53 I 金融、 保险 业 242,604,772.50 13.09 J 房地产 业 152,599,906.30 8.23 K 社会服 务业 5,264,912.25 0.2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709,918.70 0.15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M 综合类 - - 合计 1,274,853,665.88 68.7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857 中国石 油 9,991,574 96,818,352.06 5.22 2 600000 浦发银 行 6,000,000 53,580,000.00 2.89 3 600655 豫园商 城 5,999,466 51,235,439.64 2.76 4 601169 北京银 行 4,999,875 49,098,772.50 2.65 5 600068 葛洲坝 6,000,000 42,960,000.00 2.32 6 600428 中远航运 8,500,000 37,655,000.00 2.03 7 600827 友谊股 份 2,993,583 35,863,124.34 1.94 8 600048 保利地 产 3,000,000 33,870,000.00 1.83 9 600026 中海发 展 5,599,527 33,149,199.84 1.79 10 000002 万


科A 3,900,000 32,292,000.00 1.7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也没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无证 券投资 决策 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本基 金根据 中国 股市 价值驱 动因 子 与 成长 驱动 因子的 变动 趋势 , 调 整评 估 个股 “ 价 值因子 ”与 “成 长因 子 ” 的权重 比例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没 有特 定的 股票 备选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33,354.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408,489.4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7,692.72 5 应收申 购款 63,591.95 6 其他应 收款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93,128.9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8-2005/12/31 2.64% 0.20% 6.19% 0.63% -3.55% -0.43% 2006/01/01-2006/12/31 117.73% 1.08% 92.16% 1.13% 25.57% -0.05% 2007/01/01-2007/12/31 129.41% 1.82% 117.16% 1.84% 12.25% -0.02% 2008/01/01-2008/12/31 -47.54% 2.14% -55.80% 2.43% 8.26% -0.29% 2009/01/01-2009/12/31 73.56% 1.55% 73.25% 1.65% 0.31% -0.10% 2010/01/01-2010/12/31 -5.46% 1.19% -10.29% 1.26% 4.83% -0.07% 2011/01/01-2011/12/31 -21.11% 0.90% -19.13% 1.05% -1.98% -0.15% 2012/01/01-2012/03/31 3.29% 1.12% 4.34% 1.20% -1.05% -0.08% 2005/11/18-2012/03/31 259.60% 1.50% 156.88% 1.62% 102.72% -0.12% 2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自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 截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 本基 金已 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财 产包 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托管 人与本 基金 的联 合名 义开 立证券 账户 。开 立的 本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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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 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 (含第 四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2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 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账户分 红方 式或基 金分 红方式的 设置 和变更 进行 分红 方式 的选 择;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处 选择 的账户分 红方 式,是 针对 该销售机 构账 户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 后新增 的且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 选 择的 基金 品种 的分 红方式 。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机 构基 金 交易账 户内 单个 基金 品种 的分红 方式 需提 交变 更基 金分红 方式 的申 请 , 基 金分 红方式 变更 确 认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效 。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 多六 次;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每 次 不 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 50%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二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 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相应 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费 率 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 管 人 。 (3 ) 本条 第 1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应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 的 “ (六 )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它基 金间 的转 换费 率、 计算公 式、 转换 程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九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转 换” 中的 相关规 定。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份 额发 售公告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三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司 网站 上。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起 四十 五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 站 上。 (四)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公 告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对 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趋势判 研 及 精选 个股 风险 本基金 根据价值/ 成长 权重配比策 略每月改变评 估个股的价 值因子和成长 因子的权重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由于市 场等 方面 因素 可能 导致短 期内 某因 子驱 动作 用的趋 势不 显著 或其 对立 因子趋 势显 著 , 使基金 实际 投资 的收 益率 低于预 期收 益率 。 本基 金根 据整体 量化 分析 程序 精选 的排名 靠前的 股票可能 表现不如预期。另外,本 基金也可能因为频繁调整 价值/ 成长因子权重,导致 股票 库股票 变动 过大 ,增 加交 易成本 ,降 低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权 证投 资风 险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险 较大 。 动力 组合 基金将 可能 投资 权证 ,请 基金持 有人 注意 投资 风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的 , 或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 动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 基金 合并 、撤 消;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 清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年 以上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并 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投 资策 略; 3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续 费及 其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致使 基金财 产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必要 时应 采取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代销 机构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代销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代 销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包括 但不 限于停 止 、 终 止销售 代理 协议的 执行 , 更 换代销 机构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8 )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12 )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行 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 应遵 守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依法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3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或 委 托 其他 机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5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6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1 )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2 )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制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4 )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1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不 予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 致 使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及 时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必 要时 采取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 悉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以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9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 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管理人用 以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基 金投资和融 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 定; 13 ) 依法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规 定保存有关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基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18 ) 按照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9 )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20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3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基 金投 资 人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 自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1 )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 享基 金财产 收益 ;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的 过错 导致 其损失 的求 偿权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 遵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2 )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5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6 ) 返还持 有基 金份 额过 程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的代理 人共 同 组 成。 2 、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经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 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7) 变更基 金类 别;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3 、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变更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 、 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 投 票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6 )表 决方 式; 7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如 采 用通 讯 表决 方式 , 由召 集 人决 定 通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6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 出席 会 议者 的身 份 证明 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 委托 书及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两 个 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且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告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需 由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5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召集人 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召 集人自 决议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8 、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百分 之五十以 上(含 百分 之五 十)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 知规 定 且 与 登 记注 册 机 构 记录 相 符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人 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 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 、 生效与 公告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有关 规定 表 决通 过 的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 基金 合并 、撤 消;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基金 合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 友 好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或 调 解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力。 3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但其 效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8 号 金茂 大厦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 和 长 期 贷 款; 办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仟 捌佰 陆拾 叁亿 零叁拾 伍万 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捌 角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4) 如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作 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财产 、 是 否将 基金 财产和 固有 财产 分账管 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财 产、 是否 按时 将赎 回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算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的 基金 财产 进 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 状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代表 基金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 损失。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的 行为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如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的作 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 监 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责任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将 遵守 《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财 产 。 (2)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 监 控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置 并 保持 对 于基 金 财产 的托 管 所必 要 的设 备 和设 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进 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运 行。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财 产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将基 金 财产 与 固有 财 产严 格分 开 ,将 基 金财 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财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基 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 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帐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的 “ 基金 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 设立 募 集期 满或 基 金宣 布 停止 募 集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分 别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 法》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托 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分 别在 中国 证券登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另 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定 执行 。 (4) 基 金 证券 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根 据 当时 市 场的 通 行做 法办 理,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6)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 金的结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银 监会 进行 报备。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代 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除 本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签 名、 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相 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 之 目的 ,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且 合理 的协 助。





(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决 1 、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托 管协议 产生 的或与本 托管 协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上海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规 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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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本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 料 :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向 该 季 度 有 交 易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以 书 面 或电 子 文 件 形式 寄 送 , 年 度对 账 单 在 每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工作 日内对 本基金 的所 有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 送( 通 过中国 银行首 次购买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银行、 招商 银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 民生 银行 、 交 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 深 圳发 展 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银 行、 广发银 行、 江苏 银行、 华 夏银行 、 渤 海银 行、 国 泰 君安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海通 证券、 招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商证券 、 中国 银 河证 券、 东吴证 券、 兴业 证券 、 光 大证券 、 平 安证 券、 国信 证券、 安信 证券 、 华宝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 福证券 、江 海证 券 、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东 北证 券 、中 信证 券 、 申银万 国证 券 已 开通 本基 金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其中, 中国 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人 投资 者的 申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 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具体最 低扣 款 金额以 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办 理本 业务 时 , 每 期 扣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人 民 币 200 元( 含申 购费)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 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 务 公 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9、 交 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 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 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构 设置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发 生变 化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运 作。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应 遵守 《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 括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 但 规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基 金合 同,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达成 决议 。 本 基金托 管人 不受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的约 束。





( 三)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在制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如 下: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在制 定媒 体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参 加江 苏银 行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1 年 12 月 24 日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变 更分 红方 式业 务规 则的公 告》、2011 年 12 月 30 日刊 登了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加 华夏 银 行 网 上 银行 申 购 和 定期 定 额 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刊登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2012 倾 心回馈 ”基 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 年 1 月 20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动 力组合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2 年 2 月 14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变 更办 公地 址的 预告》、 2012 年 3 月 15 日 刊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申银万国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继续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2 年 3 月 29 日 刊登 了 《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 年度 报告 ( 摘要) 》、 2012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江苏 银行 网上 银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工 商银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 4 月 23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动 力 组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2 年 5 月 12 日 刊登 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公 司关 于在 “e 网金 ” 网上直 销平 台新 增上 海银 联电子 支付 服务 有限 公司 相关银 行卡 支 付业务 的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 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 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