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策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9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一、公 告 基 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 策略先锋混合
基金主代码 7000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5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 平安
大华策略 先锋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平安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二、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转换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和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时除 外) 。 开
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以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间为 准。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 并公告。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
10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三、日 常 申 购 业务
( 一) 申 购金额限 制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申 购 金 额 最
低 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 ,
追 加申购 每次最低 金额 500 元。通 过直销 中心首次 申购的 单笔最
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币 (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各代 销机构 对最低申 购限额 及交易
级 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 代销机构 的业务 规定为准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或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 时,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 人进行前 述调整 必须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 二) 申 购费率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有 多
笔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申购费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1 . 前 端收费
11
申购金额 M ( 万 元 ) (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M <100 1.50%
100 ≤ M <500 1.00%
500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注:M 单位 (万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率。 申购费率 如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 人应在调 整实 施 3 个工
作 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 申购费 率。
( 三) 其 他与申购 相关的 事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以
申 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计算 公式如下 :
净 申 购金额 =申 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 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份额= 净申 购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对 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的申购 : 净 申 购金 额=申 购金额 -
申 购费用
以 上 申购费 用、 申 购份额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12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所有 。
上述 T 日指 申购 业 务申请 日。
四、日 常 赎 回 业务
( 一) 赎 回份额限 制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不
得 少于 500 份( 如 该账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余 额不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转出 该基金 全部份额 ) ; 若某笔 赎回
将 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 余额不足 500 份 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 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 机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 二) 赎 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0%
2 年≤N<3 年 0.10%
N≥3 年 0
注:一年为 365 天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
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赎 回
费 率。费 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 赎回费 率。
( 三) 其 他与赎回 相关的 事项
本 基金的 净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扣 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 回金额 =赎回份 数×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 赎回金 额= 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上述 T 日指 赎回业 务申请 日。
五、日常转换 业务
( 一)转 换费率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的 投 资 者 , 需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 基
金转换费用包含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
补差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不收
14
取 申购补 差费。 对 于通过 本公司网 上交易 进行基金 转换的, 在计
算申购补差费时,将享受一定的申购费优惠,即对于转入基金,
如 原申购 费率大于 等于 0.6% ,按 0.6% 计算 ,如小于 0.6% , 则按
原 费率计 算 。
本 公 司 可 对 上 述 费 率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进 行
公 告。
( 二)其 他与转换 相关的 事项
1 、适 用基金
平 安大华 网上交易 开通以 下基金的 相互转 换业务:
平 安 大华行 业先锋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700001
、 平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700002
、 平安大 华策略先 锋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700003 。
2 、转 换的基 本规则
1 ) 基 金转出 视为赎 回,转 入视为申 购。
2 )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 出方的 基金必须 处于可 赎
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 销售机 构的同一 交易帐 号 内进行 。
3 ) 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位 进行申请 。
4 ) 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法 , 即以申 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 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进行计 算。
5 ) 对于 转换后 持有 时间的 计算, 统 一采取 不延续计 算的原 则
,即转入新基金的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
15
行 计算。
6 ) 基金 转换 采用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先 确认的基 金份额 在
转 换时先 转换。
3 、 转 换限额
本 公司网 上交易基 金转换 申请单笔 的最低 限额 为 500 份,如
转 出基金 份额低于 500 份 ;或减去 申请份 额后,转 出基金 剩余份
额 低于 500 份,需 全额进 行转换。
4 、 拒 绝或暂 停基金 转换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 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 转入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受理 投 资人的转 入申请 ;
2 )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财 产估值 情况;
4 ) 基金 财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益的 情形;
5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
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 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 行;
6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转入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16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2 ) 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 转出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支付转 出款项;
2 )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 基 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可 以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请的情 况;
4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财 产估值 的情况;
5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 业务。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申 购 费 率 及 计 算 公 式 等 同 于 一 般
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
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网上交易等渠道递交
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
业 务具体 费率以销 售机构 当时有效 的业务 规定或相 关公告 为准。
( 一) 扣 款日期和 扣款金 额
17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 须 指 定 本 人 的 一 个 人 民 币
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
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
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 含申购费 ) , 各 代销机 构可 根据需 要设臵等 于或高 于 100
元 的最低 扣款金额 ,具体 最低扣款 金额以 代销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二) 交 易确认
本 业 务 的 申 购 需 遵 循 “ 未 知 价 ” 和 “ 金 额 申 购 ” 的 原 则 , 申
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为 本 业 务 每 月 实 际 扣 款 日 ( 如 遇 非 基 金 开 放
日 则顺延 至基金下 一开放 日) , 基金 份额将 在 T+1 工 作日确 认成功
后 直接计 入投资人 的基金 账户内 。 基 金份额 确认查询 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
已 开放赎 回业务的 ,投资 者可从 T+2 工 作日起 办理 基金的 赎回。
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 三) 变 更和终止
投 资 者 办 理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须 携 带 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
程 序遵循 各销售机 构的规 定。
七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一) 场 外销售机 构
1 . 直 销机构
18
平 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
地 址: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 易广场第 八层
电 话:0755 -22627627
传 真:0755 -23990088
联 系人: 叶俊林
网 址:www.fund.pingan.com
客 户服务 电话:400 -800 -4800
2 . 网 上交易
平 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网上交 易
网 址:www.fund.pingan.com
联 系人: 张
勇
客 户服务 电话:400 -800 -4800
3 . 场 外代销 机构
(1 ) 场外销 售机构 :
1 ) 银 行销售 渠道: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
2 ) 证 券公司 销售渠 道: 申 银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 齐鲁 证
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 江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19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 商 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2 ) 可 办理本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销 售机构有: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
20
份 有限公 司 、浙商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
(3 ) 可 办理本 基金 转换业 务的销售 机构有: 本次开 通平安 大
华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渠道的基金转换业务,其它渠道基金转换
业 务的开 通将另行 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要 求, 调整 本基金 的
业 务办理 机构,并 及时公 告。
(5 )本基 金各销 售机构可能 因业 务安排、系 统设 臵等原因 ,
在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办 理 时 间 和 要 求
的 资 料 、 信 息 等 有 所 区 别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本 公 告 项 下 相 关 业 务 时 ,
除 应遵循 本公告内 容外, 还应按照 各销售 机构的要 求执行 。
(6 ) 以上各 销售机 构的地 址、 联系 方式、 工作日办 理业务 的
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
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
售 机构客 户服务电 话咨询 。
(7 )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益公 告的披 露安排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
留 意。
八 、 其 他 需 要 提示 的 事 项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
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 资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详细情 况, 请仔细 阅读
21
刊登在 2012 年 4 月 16 日《 证券 时报 》 、2012 年 4 月 18 日《 上海
证 券报 》 、 和 2012 年 4 月 20 日 《中 国证券 报》 上的《 平安 大华策
略 先锋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 或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本基金《 平 安 大 华 策 略 先 锋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的 全国统 一客户服 务电话 400 -800 -4800 (免长途 话费) 及直销
专 线电 话 0755 -22627627 咨询 相关 事宜。
风 险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 行负担 。敬请投 资人在 购买基金 前认真 考虑、谨 慎决策 。
平 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