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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短债(070009)

嘉实短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超短 债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2年第1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根据2006 年3 月22 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2006]48 号)和2006 年3 月24 日《 关 于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 [2006]51 号 )的 核准 ,进 行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06 年4月26 日 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类型 为契 约型 开 放 式。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新, 原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恪 尽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地 管理 和运用 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中短 期债券 基金 不等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申 购 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2年4月26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除 外) , 有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2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2 九、基 金转 换 ..................................................................................................................... 48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51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3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1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2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九、 风险 揭示 .................................................................................................................. 73 二十 、 差错 处理 .................................................................................................................. 7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8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9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目 录 ..................................................................................................... 100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 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 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 同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4.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售公 告》 5.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6.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 7.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8.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9. 《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11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本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本 《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12.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 15.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16. 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 人、 机构 投资 人、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它 组织 。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人 。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指按照 本 《基 金合同 》 第 八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 21.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个 月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金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超 过核 准的最 低募 集 份额总 额 , 并 且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备案 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 23. 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2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25.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26.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人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27.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卖出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 28.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将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9. 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 户下的 一个 交易 账户 指定 到另一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的行为 。 30.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31.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业 务的 机构 。 32.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33.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4.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35.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6.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7.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 请 的日期 。 39.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40.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4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42.基 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43.法 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法 律 法规 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44.不 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情况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及 重大 政策 调整 、 台 风、 洪水 、 地震、 流行 病 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戒严 、 没 收 、 恐 怖主 义行 为、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等 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30%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 福州、 南 京 、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 门设 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 易部、 风险 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 法 律 部、 产 品管 理部、 机构 业务 团队 、 渠 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客 户 服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基金 运营 部、 登记 结算 部 、 信息技 术部 、 财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战略 发展部 等部 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收 益 部 、 定 量投 资部 、 结 构产 品 投资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研 究部 负责行 业 、 上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 研究 。 交 易部 负 责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 资流 程 、 绩效 考核。 监察稽 核部 和法 律部 负责 对公司 及其 员工 遵守 国家 相关法 律 、 法 规 和 公司 内部 规章制 度等 情 况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产品 管理部 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关 的市 场营 销研 究、 法律环 境研 究和 理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构 业务 团队 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机构 客户 及高端 个人 基金销 售的 开 发 与维护 。 渠道 发展 部、 营 销策划 部、 电 子商 务部、 客户服 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金销 售、 客 户服务 、 销 售渠 道管 理 等 业务 。 基金 运营 部、 登记 结算部 、 信 息技 术 部 负责 公司信 息系 统的 日常运 行与 维护,跟 踪研 究 新技术,进 行相 应的 技术 系 统规划 与开 发、 基金 会计 核算、 估值 、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 记和 清算等 业务 。 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 务工 作 , 人力 资源 部负责 公司 企 业 文化建 设 、 文 字档 案、 后 勤服务 、 人力 资源 管理、 薪酬制 度、 人 员培 训、 人 事档案 等事 务 等 综合事 务管 理。 战略 发展 部负责 公司 经营 战略 规划 、业务 发展 等。 3.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2 年5 月 7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2 只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32 只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泰和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值 封闭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 实货币 、 嘉 实 沪 深 300 指数 (LOF) 、嘉实 超短债债券 、 嘉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 海外中国 股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 (QDII ) 、嘉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阿尔 法股 票 、嘉 实回 报混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 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 、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实 周期 优 选股票 、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 300ETF 等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其中 嘉实 增长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和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同 时,管 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8 月 5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 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生 , 董 事, 德国 籍, 法兰 克福 商 学校经 济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全球 固定 收益负 责人 、 全 球市 场负 责人, 董事 总经 理(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公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发 言人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至 今 任海问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党员 , 法学 博士 。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 北 京大学 法 学学科 从事 博士 后研 究工 作,2000 年 7 月 至今 历任 清华大 学法 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清 华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魏莉女士 ,金融 硕士,CFA ,CPA , 具有基 金从业 资 格 ,9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国家开 发银 行国 际金 融局 , 中国 银行 澳门 分行 资金 部经理 。2008 年7 月加 盟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固 定收 益投 资研究 工作 。2009 年1 月16 日至 今任 嘉实 货币 基金 经 理 、 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6年4月26 日至2007 年12月28日 ,郭 林军 先生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职 务。 2006年10月28日至2010 年3 月11日, 吴 洪坚 先生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职 务。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总经理 赵学 军先生 、 公司副 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邵健 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詹凌 蔚先 生 、 股票 投资 部 总监刘 天君 先生 、机 构投 资部总 监党 开宇 女士 、资 深基金 经理 陈勤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称 。 它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 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经理助 理 、 总 监及资 深基 金经理 组成 , 负责指 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 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 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 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 具 备与 岗位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金 财务核 算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 研 究、 交 易、IT 等重 要业 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建立 和维 护信息 管理系 统,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 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 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 外 筹资 的 主要 渠 道 。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 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 国最佳 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融 时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行 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最 佳私 人银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 纪经济 报道》评 为亚 洲最佳 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度 中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国 银行 将积极 推进 创 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门类 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率 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 指数(QDII ) 、 博时 抗通胀 增强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升级 股票 型(QDII ) 、 信诚全球 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型 (QDII ) 等14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路1099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芮蕊 电话 (0755 )25841098 传真 (0755 )25879756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1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7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 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 63636153 传真 010-683636157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8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2 )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 22100193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 2667635 传真 (0551 )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3 )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4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6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7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 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 0755 )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 25188785 网址 www.961200.net www.4001961200.net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8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9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0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 ) 22118343 传真 (0769 )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3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2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 )6691337 传真 (0535 )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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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33 ) 广东发展银行 (3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5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6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400-830-8003 住所、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1 )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2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3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4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5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47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大 中 华国际交 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4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49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0 ) 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1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2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3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 84403360 住所 、 办 公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54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5 )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6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60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 0431 )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孙菁菁 电话 025-83290537


传真 025- 5186332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65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 全 国) (66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8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9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 办 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70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71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3 ) 金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74 )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75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住所 、 办 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大 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76 ) 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77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8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9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0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 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81 ) 华龙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82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4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85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6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784656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0931 )4890208 、 (0931 )489061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87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89 )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90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 58328366 , (010 ) 5832872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92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3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94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95 )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96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雷蕾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 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9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8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99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刘晓章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10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 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 )63786464 传真 (023 )63786311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01)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3991888 (10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毛雪梅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0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10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0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106)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0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0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11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马强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2006 年3月22 日《 关于同意嘉实超短 债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6]48 号) 核准 公开 募集。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债券 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 募 集期 限:2006 年3 月30 日至2006 年4月21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和 中国 银行以 及 其 他代 销机 构。


3、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法律、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人。 ( 五)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定发 售规 模上 限。 ( 六) 认购 的时 间 :2006 年3 月30 日至2006 年4 月21 日 ( 七 )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2、认 购 价 格= 基金 份额 面 值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不 收 取认购 费 4、有 关基 金认 购数 额的 计 算 (1)募集资金利息 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归入 投资人 认购金额中,折合 成投资 人所认购 的基金 份额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2)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面值均 为人 民币1.00 元, 每 份基金 份额 认购 价格 为人 民币1.00 名称 普华 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卢 湾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吴海霞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吴海 霞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本金认 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利息认 购份 额= 认购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 = 本金 认购 份数+ 利息认 购份 数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 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 八)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利 息在募集期 结束时归入投 资者认购金 额中,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4 月26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 围 个人投 资人 、 机 构投 资人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2、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3、 本 基金 开通 的网 上交 易 系统。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及网点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于2006 年5 月15 日开 始办 理 。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 具体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中规定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 , 即本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份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 得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 迟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日 (T日 ),并 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投 资人可 在T+2 工作日及 之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后到其 提出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交 查询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 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 定将赎回款 项于T+1 日 从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经 销售机 构划 往投 资人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及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 人通 过直 销 中心首 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元。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基 金份 额赎回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 的程序和数额 限制以及在 销售机 构 保留的 最低 份额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4 、对于大额申购赎回申请,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单笔大于等于2 亿元的 申购 申请 或单 笔大 于等于2亿 份的 赎回 申请 ,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均为零。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例一:假定T日某 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申购嘉实 超短 债证券投资基金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嘉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2元 申购份 额 9,803.92 份 申购份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嘉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赎回份 额 10,0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 1.02元 赎回金 额 10,200.00 元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和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投资 人在 提 出赎回 申请 时也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个 工作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5)当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级 ,具体处理 方式和 程 序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此 时 ,由其 他 基金转 入本 基金 的转 入申 请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5)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或流动性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此时,由本 基金转 出 的转出 申请 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发生基金 合同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4. 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 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暂 停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 告。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1 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3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6 年6 月14 日起 。 办理基 金间 转换 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公告 。 投资人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当日的 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时 间前撤 消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基 金转 换 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投资人 可在 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及 转入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处办 理基金 转 换。基 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基金管 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T 日), 并在T+1 工作 日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投资人 可在T+2 工作日 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 由本 基金 转 换到嘉 实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时 , 最低 转出 份额 为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费 和注 册登 记费 。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按 照如 下方式 收取 : (一) 由嘉实超短债 债券转出至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 增长 混合、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债券 、 嘉实 服 务 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实 主 题 混合 、 嘉实策略混合 , 嘉 实 优质 企业股票 、 嘉实研究精选 股票、 嘉 实多 元 债券 A 、嘉 实 量 化 阿尔 法 股 票 、 嘉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优 势股票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嘉实 信 用债 券 A 、嘉 实周期 优选 股票、 嘉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基 金 , 转换 费 为 转入 基金适 用 的 申购 费。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1+ 转换 费 率)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 日 转入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二) 由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业 股票 、 嘉 实研 究精 选 股票 、 嘉 实多 元债 券 A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股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实 价 值优 势股 票、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 嘉实 主题新动力 股票 、嘉实深 证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 嘉实领先成 长股票、 嘉实 信用债券 A/C 、 嘉 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 嘉实中 创400ETF 联 接基 金 转出至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转换费=转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金额×转 出基 金的适 用赎 回费率, 其中 赎回费 的 25% 归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嘉 实稳固收 益债 券基金 除外) ; 根据 嘉实稳 固收益 债券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该 基金的 赎回费 全部 归入该 基金资 产(注 :在 运作 期和 间歇 期, 该 基金 按不 同的 方式 收取赎 回费 )。 ( 三)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与嘉 实货币 、 嘉 实多 元债券 B 、 嘉实安 心货 币互换 时, 嘉 实超短 债 债券转 入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信 用债 券 C 时, 无转换 费用 。 注: 自 2010 年5 月26 日 起,暂 停嘉 实主 题混 合的 转入业 务;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 起暂 停嘉 实增长 混合 的转 入业 务; 自 2011 年1 月7 日 起嘉 实 策略混 合实 施暂 停转 入业 务。具 体请 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在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 及 相关公 告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人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工 作日 为投 资人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份额 、 增加 转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 情况下 , 投资 人自T +2工 作日起 有权 赎 回 转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本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转 入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转入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4)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或流动性 产生负 面影响 , 从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转出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予 载明的 事 项,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基金暂 停转 换或暂 停后 重新开放 转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捐赠、 遗赠 、 自 愿离婚 、 分家 析产、 国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机 构合 并 或分立、 资产 售卖、 机构 清算、 企 业破 产 清算、 强制执 行,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它 行为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 继承; 2.“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遗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外 的 其 他 人; 4.“ 自愿离婚” 指 原 属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 婚而 使 原 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某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分 家析 产 ” 指原 属家 庭共有 ( 如父 子共有 、 兄 弟共有 等 ) 的 基金份 额从 某一家 庭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6.“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7.“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8.“资 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 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 独立 部门 、 分 支机 构或生 产线 ) 的 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 这种交 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 产一同 转让 给 后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 对 价; 9.“机 构清算 ”是指 机构 因组织文 件规 定的期 限届 满或出现 其他 解散事 由, 或因其 权 力机关 作出解 散决议 ,或 依法被 责令关 闭或撤 销而 导致解 散, 或 因其 他原因 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 程序( 破产清 算程 序除外) ,清算 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 将该机 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分配给 该机构 的债权 人以 清偿债 务, 或 将清 偿债务 后的剩 余财产 中的基 金份 额分配 给机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10.“ 企业 破产 清算 ”是 指 一企业 法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 试行) 》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 定被 宣告破 产, 清 算 组依 法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11.“强 制执 行 ”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 生效的 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向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申请 办理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应 办理已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 步或 两步完 成, 具体 按各 销售 机构要 求办 理 。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基 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手 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 点) 。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位的 质押业 务 , 制定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不超 过一 年, 力求 本金稳 妥, 保持 资产 较高 的流动 性 , 降低基 金净 值波 动风 险, 取得超 过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具体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信 用等 级 为投资 级及 以上的 企业 债和 次级 债券 等; 债 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坚持相 信由 战略 性资 产类 别配置 和证 券品 种选 择的 积极投 资 , 并 结合 风险 控制 的战略 性 应用 , 能 为投 资组合 提供 持续稳 定的 增加 价值 。 本 着承担 最小 的风 险, 谋求 投资收 益的 最 大 化的投 资原 则, 稳健 投资 。 在获 取合 理收 益的 同时 , 使投 资组 合承 担较 低风 险, 同 时保 持组 合较好 的流 动性 。真 正达 到为持 有人 规避 风险 ,提 供稳定 回报 的目 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目标 是在 保持 传统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本金 稳妥、 高流 动性 特点 的同 时, 通 过适 当延长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 投资 于期 限稍长 的固 定收益 工具 , 获取更 高的 投资收 益 。 因 此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也 是在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策 略基 础上的 增强 型投 资策 略 , 一 方面将 基金 的 大部分 资产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保持 基金资 产的 高流动 性 , 同 时提供 稳定 的收益 ; 另一 方 面, 通过 价值 挖掘 , 将 一 小部分 资产 投资 于收 益率 较高的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工 具, 比如 投资 级 的企业 债、 金融 债、 次级 债、 浮 动利 率债 等, 为基 金资产 提供 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 1 、久 期策 略 为了保持 本基 金明显 的收 益- 风险 特征, 本基金 的久 期保持大 于0.5 年, 小于1 年。在 分 析 宏观经 济指 标(主 要包 括:市场 资金 供求、 利率 水平和市 场预 期、通 货膨 胀率、GDP增长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率、 货 币供应 量、 就 业率 水平、 国际市 场利 率水 平 、 汇率) 和财 政货币 政策 等的基 础上, 对 未来较 长的 一段 时间 内的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期, 并通 过不同 债券 剩 余期限 的合理 分布, 有效 地控制 利率波 动对基 金净 值波动 的影响 , 并 尽可能 提高基 金收益 率。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特征 的分 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的内 容, 一是 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 化 ,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向上 移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 低或 加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二是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上不 同年 限收益 率的 息差 特征 , 通过 骑乘策 略 , 投 资于 最有 投资 价值的 债 券 。 3 、买 入持 有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 是 短期的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工 具, 一 般情 况下, 本基 金对 这些短 期 固定收 益投 资工 具, 采取 买入持 有策 略, 以便 降低 基金净 值的 波动 性。 4 、相 对价 值挖 掘策 略 本基金 在主 要投 资于 货币 市场工 具的 同时 , 深入 挖掘 市场上 各类 固定 收益 型投 资产品 由 于市场 分割 、信 息不 对称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意 外变 化等情 况造 成的 短期 内市 场失衡 ;新 股 、 新债发 行以 及节 日效 应等 因素导 致的 市场 资金 供求 发生短 时失 衡等 。 这种 失衡 将带来 一定 投 资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 场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研究 其中的 规律 , 据 此调 整组 合配置 , 改 进操 作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 会获得 超额 收益 。 5 、无 风险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将充 分利 用投 资范 围广泛 的特 点 , 寻 找各 类可 投资工 具之 间存 在的 无风 险套利 机 会,比 如跨 市场 套利 、跨 品种套 利等 。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 将 综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使投资 组合 产生 持续 稳定 的回报 , 而 不是仅 仅依 赖某 一种 投资 策略。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即 使通过 价值 挖掘 发现 某只 债券具 有较 高 的投资 价值 , 也不在 单只 债券上 暴露 过多 的风 险, 而是将 风险 分散 到多 只债 券上 , 每 只债 券 只承担 较小 的风 险。 同时 我们还 将通 过数 量模 型, 分析个 券 、 类 属债券 直至 整个投 资组 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 在二 者 之间做 到有 效平 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储蓄 存款 的税后 利率 。 当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有 更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此基 准进行 调 整,并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预期 的风 险水 平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中长 期债 券基 金、 混 合基 金、股 票基 金。 (七)投资决策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济 、微观 经济 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执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3) 策略 分析 师、 固定 收益分 析师 、 定 量分 析师 各自独 立完 成相 应的 研究 报告, 为投 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2 、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 决 定基金 的主 要投资 原则 , 并对基 金投 资组合 类属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做出 决议 。 (2 )研 究部 对宏 观经 济 主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 行分 析,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 研究部 提出的 报告, 并依 据基金 申购和 赎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流动 性风 险, 制定 具体 资产配 置和 调整 计划 ,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日 常管 理。 (4 )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行 交易 。 (5) 监察稽 核部 负责核 查基金 的操作 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和有关 基金投 资的 法律、 法 规; 运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 种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 预期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 对基金 组合 的风 险进行 评估 , 提交风 险监 控报告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 负责 监督 基金管 理组 投 资 方案的 执行 情况 ,评 估风 险监控 报告 ,并 进行 投资 风险管 理。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以 下规定 : (1)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期;


(3)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4)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在 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一年 ;


(5) 不投 资非 投资 级的 债 券; (6) 不投 资股 票和 可转 债 ;


(7) 不投 资剩 余期 限在7 年以上 的债 券; (8)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 现 金、 剩 余期限 在14 天以 内的 回购 余额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投资 于除 国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之 外的 其他 债券 的规模 不得 超过 该债 券发 行总量 的 5%,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等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10)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10% ;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同 一基金管 理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管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级 以上( 含 BBB) 或相 当 于BBB 级。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九)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 信用风险控制 (1)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①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②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③ 如无 法按 照以 上方 式执 行交易 , 基金 经理 需报 本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特 别授 权的 风险管 理 人员批 准。 (十)各种资产和负 债的 久期的确定 1 、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的久 期为0; 证 券清算 款的 久期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时 间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的久 期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时 间计算 。 2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久期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时间 计算 。 3 、 组合中 债券 和剩 余期 限在1 年以上 的央 行票 据的 久期 是指该 债券 的麦 考莱 久期 , 以 下情况 除外:允 许投 资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的久 期以 计算 日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时 间 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的久 期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时间 计 算。 5 、 剩余时 间在1 年 以内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的 久期 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时间 计算 。 6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久期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久期 。 7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的 久期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时间 计算。 8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和托 管人 协商决 定新 的固 定收 益率 类产品 久期 的计 算方 法, 或者 修改现 有的 久期 计算 方法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9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十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份额 ; 2. 投资于 股票 或可 转换 债券 ; 3. 将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4.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承销证 券; 9.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十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十三)风险管理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而且 组合 久期 不超 过 1 年 , 整 个基 金的 风险处 于较 低的水 平。 尽管 如此 ,依 然有必 要对 本基 金实 施严 格的风 险管 理。 (1) 利率 风险 的控 制 在利率 风险 控制 方面 ,本 基金将 严格 遵循 投资 程序 ,严格 控制 组合 久期 不超 过 1 年, 相比中 长期 债券 基金 而言 , 其 利率 风险 相对较 低 。 一旦出 现利 率大 幅上 升的 情景 , 本 基金 将 进一步 降低 组合 久期 , 将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流动 性好 且利率 风险 低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另 外, 本 基金在 构建 组合 时将 根据 风险监 控指 标进 行及 时的 组合重 整, 以进 一步 对利 率风险 进行 控 制。 (2) 流动 性风 险的 控制 由于本 基金 要求 较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发生 大额 赎回 时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 的减 少, 引 至流 动性风 险。 为控 制赎 回导 致的风 险, 本基 金在 资产 配置层 面上 , 会 持有 一定 比例的 现金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现 金部分 足以 满足 赎回 带来 的流动 性需 求;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 将时 刻监控 组 合 中各 券的 流动 性情况 , 对 流动 性差 的个 券及时 置换 出去 , 保 持投 资组合 整体 上较 高的流 动性 水平 ; 当 遇到 巨额赎 回时 , 本 基金 将会 进一步 变现 组合 中流 动性 较好的 投资 对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或通过 回购 等融 资手 段获 得现金 资产 应对 赎回 , 避 免巨额 赎回 带来 的投 资损 失; 同时 , 基 金 合同中 关于 巨额 赎回 的有 关规定 也在 一定 程度 上降 低了由 于巨 额赎 回而 导致 的流动 性 风 险 。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五)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2 年4 月 1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年3月31日( “ 报 告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68,810,980.40 85.07 其中: 债券


1,168,810,980.40 85.0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2,682,104.39 13.30 6 其他资 产


22,517,375.34 1.64 合计





1,374,010,460.1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禁止 投资 于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禁止 投资 于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8,350,000.00 4.54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3 金融债 券 222,032,000.00 20.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2,032,000.00 20.86 4 企业债 券 161,756,980.40 15.2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36,672,000.00 69.2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1,168,810,980.40 109.8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00236 10 国开 36 1,000,000 100,910,000.00 9.48 2 041151002 11 中 石油CP002 500,000 50,700,000.00 4.76 3 1181358 11 中 广核CP03 500,000 50,580,000.00 4.75 4 041151011 11 中 石油CP003 500,000 50,380,000.00 4.73 5 041253005 12 中粮 CP001 500,000 50,240,000.00 4.7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285,575.34 5 应收申 购款 231,8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517,375.34 (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①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② 基金 估值 : 在证券 交易 所市场 ,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 价估 值,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值 。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2年3 月31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4 月 26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2% 0.01% 1.30% 0.00% -0.08% 0.01% 2007 年 4.01% 0.03% 2.78% 0.01% 1.23% 0.02% 2008 年 5.41% 0.11% 3.77% 0.01% 1.64% 0.10% 2009 年 0.65% 0.02% 2.25% 0.01% -1.60% 0.01% 2010 年 1.57% 0.03% 2.30% 0.01% -0.73% 0.02% 2011 年 3.56% 0.04% 3.28% 0.01% 0.28% 0.03%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 比较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图: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6 年4 月26 日至2012 年3月31 日)


注: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3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 金的各 项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十三( 八)投 资组 合限制 的约定 : (1 )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2 )在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展期 ;(3) 在 银行间 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4 )投 资组合 的久 期在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一 年; (5)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的 债券 、 现 金、 剩余 期限 在 14 天以 内的回 购余 额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6 ) 投 资于除 国债 、 政策 性金 融 债之外 的其 他 债券的 规模 不得 超过 该债 券发行 总量 的5 %, 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等 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 价 值 。 (二)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3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采用 上述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础 上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3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基金管 理公 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的通 知》 ( 证 监会计 字[2006]23 号 ) 和2007 年9 月28 日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 关 于调 整旗 下证 券投资 基金 估 值方法 和会 计政 策的 公告 》 ,更新 以上 基金 资产 估值 部分的 内容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利 息收 入、买 卖证 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红利 或者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 放日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下称“ 再投 资方式 ” )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 且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分配 收益超 过 0.001 元 的前 提 下,本基 金每个 月应 将至 少 90% 的 可分配 收益 进行 分红 。每 年分红 次数 不超 过 20 次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 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以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41%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41%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4%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4%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H=E×0 .14%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定期的 审计 和监 察稽 核监 督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支出 和使用 情况 , 确 保其用 于约 定的 用途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五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相 应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4) 本条 第 ( 一) 款第4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认购 费 (1) 认购 费率 :0 (2)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公 式 : 本基金 的面 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人 民币1.00 元,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本金认 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利息认 购份 额= 认购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 本金 认购 份数+ 利息认 购份 数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多 笔认 购时 , 按上 述 公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2. 基金 申购 费 (1) 申购 费率 :0 (2)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金 赎回 费 (1) 赎回 费率 :0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4. 基金 转换 费 (1) 转换 费率 和转 换的 计 算公式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率 和 转换的 计算 公式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九、 基金 转换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人调 低基金 转换 费率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2 日内公 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等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招募 说明 书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5.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基金 净值 公告 (1)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 及其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3. 基金 定期 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三)基金临时信息 披露 1.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本基金 在运 作管 理过 程中 , 发生以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及基 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项 之一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及托管 人必须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 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 项的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未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3.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基金 管理 人或/及 基金托 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 (四)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包 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 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临时公 告等 公告 文本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及 基金 托 管人或/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公告 文本的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或/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 站查阅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或/ 及基 金托 管 人保证 存放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各种 固定 收益工 具因 受到 经济 、 政 治、 投资 人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 包 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对象 包括 债券 、 票 据和 银行存 款等 , 其 收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波 动的影 响, 利率 波动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净 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久 期控 制在 一年 以内, 通过 组合 久期的 调控 ,可 以很 大程 度地规 避利 率变 动导 致的 风险。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据 发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的 风 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 术 等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基 金资产 变现 的难 易程 度所 导致基 金资 产净 值变 动的 风险 。 本 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合的主 要投资 对象货 币市 场工具 的流动 性相对 较好 ,但是 在特殊 市场情 况下( 如加息 或市场 资金紧 张的情 况下) 也会出 现部分 品种的 交投不 活跃 、成交 量不足 的情形 ,此 时如果 基金赎 回量较 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的 存在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出 现波 动 。 另外 , 基 金管理 人为 提高 基金的 收益 , 通常会 使用 回购的 方法 , 较高比 例的 回购会 降低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 此 时如 果 基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导 致基金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风险。 2.估值 风险 本基金 持有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及未 上市 债券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 可能在 一 定时期 内高 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的 净值 。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 内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 法正常 工 作,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二 十、 差错处 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予以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偿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托 管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有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三 条 第(四 )款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8 项 条款 、第 9 项条 款 进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 人组织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 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作 出的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6、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前言 1 、订立 嘉实超 短债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合 同 ”) 的目 的、依 据 和原则 。 (1)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嘉 实超 短债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 运作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2003 年10 月28 日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并于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2004 年6 月2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会 ”)发 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和2004 年6 月25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2004 年6 月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3)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2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 法》 、本基 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批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3 、本基 金合同 是约定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之间基 本权 利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其他 与本基 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相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准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本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4 、现行 法规变 更引起 本基 金合同事 项变 更,或 者相 关事项变 更对 持有人 权利 或权益 无 不利影 响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 并经 监管 机关批 准 , 可 以不召 开持 有人大 会对 本 合 同进行 修改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如认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0)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的其 他合 法权 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 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分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五) 款第2 项 条款 规定 的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 内的事 项。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④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 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②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果。 ③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④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 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投资 基金 法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等项 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2日 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①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② 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序 ; ④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 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 金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修 改 的情形 ,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变 化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争议的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 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八)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住所查 阅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支 付 一 定 工本 费 后 获 得 本基 金 合 同 复印 件 或 复 制 件, 但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①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②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③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公司名 单; ④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 人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 如见券 付款 、 见 款付 券) 的控 制是 否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⑤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⑥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第 (1)、( 2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2.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帐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结算 银 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本协议第 三条所述 存款银 行名 单中 的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相关 规定 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 办理, 而不 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及 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相应 的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8)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向 定制 纸 质 对 帐 单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除息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 额,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从2006 年6 月30 日起 推出 本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业 务 , 投 资者 可通过 中 国银行 等代 销机 构网 点 进 行本基 金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 报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最 新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行 金穗卡 、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邮政 储蓄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民 生银 行借记 卡、 广 发 理财通 卡、 北京 银行 卡、 兴 业银行 卡、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或活 期一 本通 账户 、 中 信银行 借记 卡、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富 滇商 业银行 借记 卡、 长沙 银行 借记卡 、金 华借 记卡 、杭 州银行 借记 卡 、 顺德农 商银 行社 借记 卡、 上海农 商行 借记 卡、 南京 银行借 记卡 、 温 州银 行借 记卡、 齐鲁 银行 借记卡 、 宁 波银 行借 记卡 、 深圳 发展 银行 借记 卡、 江苏银 行借 记卡 , 东 莞银 行借记 卡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 网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 ;持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工 商银行 借记 卡 、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农行 金穗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 中 国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兴 业 银 行 银 行卡 的 投 资 者还 可 登 录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办 理 相 应 基金 网 上 交 易定 期 定 额 申购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转换 所持 基金 份额, 持建行 龙 卡储蓄 卡、 农行 金穗 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 国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浦发 银行 东方卡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系统购 买基 金。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 本 基金 有关 申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 余 额、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信 息,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免 长途电 话费 ) 、(010)85712266 , 或传 真: (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1 年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 本基 金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 报》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2011 年第 七 次 收 益分 配公告 2011 年11 月4 日


2 关 于 直销 网上 交 易系 统开通 智 能交 易及 定投业 务升 级的 公告 2011 年11 月8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超 短 债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八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11 年12 月6 日


4 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中 信 万通 证券 开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12 月7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变 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的 公告 2011 年12 月9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旗下 基金 直 销账 户中国 银 行有 关信 息变更 的公 告 2011 年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加 华夏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1 年1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 增加 财富 里 昂证 券为嘉 实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 年1 月7 日 含本基 金 9 嘉 实 超 短 债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九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12 年1 月12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嘉实 直销 网 上交 易有关 建 行卡 功能 升级和 申购 费率 优惠 调整 的公告 2012 年1 月12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 于 对中 国工 商 银行 借记卡 持 卡人 通过 嘉 实 直销 网上 交 易的 在线支 付 方式 申购 费率优 惠促 销的 公告 2012 年1 月12 日 含本基 金 12 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2 年1 月12 日 13 关 于 嘉 实 超短 债 债券 2012 年 春 节 前暂 停申购 及转 入业 务公 告 2012 年1 月17 日 14 关 于 嘉实 旗下 开 放式 基金通 过 华夏 银行 开办定 投业 务及 其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2 年2 月21 日 含本基 金 15 嘉 实 超 短 债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二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12 年3 月8 日 16 关 于 嘉 实 超短 债 债券 2012 年 清 明 节前 暂停申 购及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2 年3 月27 日 17 关于基 金行 业高 级管 理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2012 年4 月11 日


18 嘉 实 超 短 债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三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12 年4 月12 日 19 关 于 嘉 实 超短 债 债券 2012 年 劳 动 节前 暂停申 购及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2 年4 月25 日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营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超 短债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6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