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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创(161910)

万家中创: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0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二年 六月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24 号文核准募集, 核准日期为2012 年 3 月12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所得或会高于或会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险 (指数投资风险、 投资替代风险、 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 易风险以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等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B 份额) 的 10%时, 投资 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请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27 七、基金 的募集 ..................................................... 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48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68 十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76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二十二、风险揭示 ................................................... 8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五、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二十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9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以及《万家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包括 香 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披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则、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万家创业 成长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基金份额配对转 换、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份额折算、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终止运 作、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有人的服务、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 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业务规则》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 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 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主板、 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 中选取100 只股 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创 业 和 成 长 特 征 较 为 显 著 的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万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 例不变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的场所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 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 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包括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方式买卖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金账户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自动分离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每 两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在 发 售结束后按1:1 比例自动确认为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的行为 分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 每 两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B 份 额 进 行 配 对 申 请 转 换 成 两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电路360 号9 层 (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49% 上海久事公司 20%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正式成立,注册资 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 十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万 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毕 玉 国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莱 钢 集 团 莱 钢股 份 公 司 炼 铁 厂 财 务 科 科 长 , 莱 钢 集 团 莱 钢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处 成 本 科 科 长 , 莱 钢 集 团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莱 钢 驻 日 照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 年 3 月起任 本公司董事长。 董 事 罗 国 举 先 生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营 业 部 负 责 人 、 经 纪 总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裁 、 总 裁 。 现 任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董 事 陈 晓 龙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硕 士 学 位 , 经 济 师 。 曾 任 上 海 久 事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上 海 浦 江 镇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现 任 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 营部经理。 董 事 涂 冬 仁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农 行 江 西 省 信托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江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理 、 江 南 信 托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经理、总裁助理,现任江西江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 立 董 事 刘 兴 云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教 授 , 曾 任 山 东 财 政 学 院会 计 系 副 主 任 、 党 总 支 书 记 、 教 务 长 、 副 院 长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联 络 办 公 室 行 政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巡 视 员 兼 副 部 长 , 现 任 山 东 财 政 学 院 院 长 兼 党 委 副 书记,并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理论研究。 独 立 董 事 蔡 荣 生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 曾 任 职 于 长 春 一 汽集 团 、 中 共 中 央 台 湾 工 作 办 公 室 、 国 务 院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招 生 就业处处长、商学院教授。 独 立 董 事 邓 辉 先 生 , 中 国 民 主 促 进 会 会 员 , 法 学 博 士 , 教 授 , 曾 任 江 西 财经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现 任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长 , 江 西 省 立 法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吕祥友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1993 年 7 月起,先后任莱 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鲁银投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天 同 证 券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托 管 组 成 员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鲁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2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 事 崔 朋 朋 先 生 , 中 共 预 备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先 后 任 职 于 山东 智 星 计 算 机 总 公 司 、 中 创 软 件 、 山 东 山 大 华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将 军 控 股 有 限 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 事 兰 剑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律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在 江 苏 淮 安 知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 上 海 和 华 利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本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合 规 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毕玉国先生 (代) 副 总 经 理 : 吕 宜 振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主 管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总 监 ,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2011 年8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督 察 长 : 李 振 伟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学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1998 年 6 月起从事证券监 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 科 员 , 证 监 会 济 南 证 管 办 上 市 处 、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 证 监 会 山 东 证 监 局 机 构 处 副 处 长、处长。2007 年 9 月加入万家基金,历任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 年 3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简历 吴涛先生 , 硕 士 。 曾 任 天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天 同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等职,2002 年起任万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监 察 稽 核 等 工 作 。 现 任量化投资部总监 、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吕宜振 委员:伏爱国、邹昱、吴涛、陈靖、华光磊、朱虹 吕 宜 振 先 生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伏爱国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邹 昱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万家 18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中 证红利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 陈靖先生,交易部总监 华光磊先生,研究部总监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 配对转 换、 折算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 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组 织 方 式 和 运 作 方 式 , 坚 持 基 金 运 作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 穿 于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工 作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不 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 规 及 规 章 ,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成 为 全 体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的 经 营 运 作 要 真 正 做 到 有 章 必 循 , 违章必究。 (3) 独立性原则 :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 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具 有 其 独 立 性 , 必 须 与 执 行 部 门 分 开 ,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与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适 当 分 开 , 并 向 不 同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在存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交 叉 的 情 况 下 , 要 为 负 责 监 控 的 人 员 提 供 可 以 直 接 向 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 :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建 立 了 多 重 风 险 监 控 架 构 。 即 由 各 机 构 及 业 务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自 我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层 级 的 控 制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公 司 监 察 系 统 的 第 二 层 级 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业 务 组 织 的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 相 应 的 后 续 监 督 机 制 , 各 岗 位 应 当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总 体 执 行 情 况 , 各 职 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格履行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职责 ,为 境内外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现 优异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 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业 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 截至2012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239 只, 其中封闭式 7 只, 开放式23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续 八年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9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2005、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 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 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电路360 号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电路360 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电话:021-38619982 传真:021-38619998 联系人:刘怡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转6;400-888-0800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具 体 会 员 单位 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 (010)58598888 传真: (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华涛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向城路 58 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 5G 负责人:华涛 经办律师:华涛、 夏火仙 电话: (021)61682190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100738)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六、基 金份额 分级 与净值 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额 ( 简 称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益类份额 (简称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 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其中,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 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场 外认 购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投 资 者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 只 接 受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但不上市交易。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 约定办理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 成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投资 者 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 有的 万家 创 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 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分拆 (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但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 例分拆为万 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基 金 合 同 》 “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 其 所 产 生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不 进 行 自 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三)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根据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这两类份额具有不同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在存续期内,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 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3.5%,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 元为基础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进行 参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计 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的本金及其约定收益,本基金 在优先确保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的本金及约 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万家 创 业成长B 份额。 每份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的本金为 1.000 元, 每份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的约定收益以 1.000 元为基础,根据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约 定日收益 率及截至计算日应计收益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3、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 存续的其他 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该 会 计 年 度 首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 个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 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和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 益,如在 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T 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 总数为 T 日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万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 余额之和。 2、万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假设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 , ?, N ;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 当年首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不定 期份额折算日至T 日实际天数}; A T NAV 为 T 日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B T NAV 为 T 日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T NAV 为 T 日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1 A T t NAV R N ? ? ? 2 BA T T T NAV NAV NAV ? ? ?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 情 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为有效。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七、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3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2]324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险 控 制 手 段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具 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募 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万家创业成长 A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份额 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深 圳 证 券账户下。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场 外 认 购 所 得 的 全 部 基金份 额 将 确 认 为 万 家 创 业成 长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 基金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 万家创业成 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三)募集期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以 发 售 公 告 中 公 告 时 间 为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四)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售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确 定 ,请 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 发布的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应 持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尚 无 深 圳 证 券账 户的投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开 立账户。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应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按 照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营 业 部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的 规 定 , 到 相 应 的 销 售 网 点 填 写 认 购 申 请 书 , 并 按 照 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提交 认购申请 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 申请确认情况。 4、基金份额认购 原则 (1) 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 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 撤销。 (6) 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5、认购的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 募集期间, 本基 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 (3) 投资者场内认购时,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 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 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4)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各 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





M ≥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场内认购费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2)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3)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认购, 则根据每笔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 每 笔 认 购 费 用 。 当 需 要 采 取 “ 比 例 确 认 ” 方 式 对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为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对应认购费率为1.0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 50.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计算如下: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20/1.00=50.20 份


认购份额=99,009.90+50.20=99,060.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 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 99,060.10 份。 (2)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 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 例确认为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 购费用; )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2 场内认购 份额 为整数 ,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 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结果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本基金 100,000 份,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为 50.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 折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0%)×100,000=10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100,000=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00 元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利息折算份额=50.2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 确 认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A 份额= 经 确 认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B 份额=100,050/2 =50,025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1,000 元,若利息折算份额为 50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50 份 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获 得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各 50,025 份。 (八)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九 、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万 家 创 业 成 长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投 资 者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 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发 售 公告 或 其 它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 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场外 赎回业务时,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份。 (2 ) 投 资 者 场 外 申 购 时 ,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 规定为准 。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2日内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 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场外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场内申 购费率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应 按照 场 外 申购费率 设 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申购, 则根据每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算每笔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率 N < 1 年 0.50%





1 年 ≤ N < 2 年 0.25%





N ≥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不按份 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 年指365 个公历日。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本基金赎 回费总额的25%归入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从场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 跨系统转托管 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在按相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监 管 部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万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方 式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申购 资金返还投资者 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其对应的场 外 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从场外 申购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 场外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 例 : 如 上 例 , 该 投资 者 选择通 过 场 内 申 购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场内 申购费率为1.2%, 则其可得 到47,054 份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不足 1 份部分对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应的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返还金额=49,407.11-47,054×1.050=0.41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赎回当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且持有时间 不满 1 年,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余额 总数 T 日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万 家 创 业 成长 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日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万家创业 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资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万 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十、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万 家 创 业成 长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 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上 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 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前一交易日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6、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 托管 等 其他 相 关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账户下;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以及场内申购的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深圳 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1 :1 比例申请 合并为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万家创业成长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系统内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跨系统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先 行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一份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 与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万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 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 ∶00-3∶00。 在 此 时 间 之 外 不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 的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 分 拆 ” , 须 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为 万家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对 配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险 控 制 手 段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实现对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成份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权证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方法 进行投资运作,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创 业成长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当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基 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创 业 成 长 指数成份股 票 及 备 选 成 份 股票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以 保 证 对 标 的 指 数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 复制方法来跟踪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 按照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为 求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组 合 尽 量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减 小 跟 踪 误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当调整:


(1 )本 基金 股 票组 合根 据 所跟 踪的 中 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对其 成 份股 的调 整 而进 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 )根 据指 数 编制 规则 , 中证 创业 成 长 指 数成 份 股因 增发 、 送配 、分 红 或其 他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临 时 成 份 股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成 份 股 临 时 调 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3 )根 据指 数 编制 规则 及 调整 公告 , 本基 金在 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生 效前 , 对投 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尽量减小指数成份股变动所造成的跟踪误差; (4 )根 据本 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分 红 等情 况对 投 资组 合的 影 响, 以尽 可 能贴 近标的指数表现为目的,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指 数成 份 股因 受股 票 停牌 限制 、 股票 流动 性 限制 等市 场 因素 限制 或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等 合 规 因 素 限 制 ,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依 据 指 数 购 买 某 成 份 股 的 情 况, 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 )其 他影 响 指数 复制 的 因素 ,本 基 金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况 , 结合 以往 经 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更 接 近 标 的 指 数 的 收益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目的, 可以投资于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在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时 , 合 理 评 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90%; (2)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标的指数。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其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主板、 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 中选取 100 只股 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 创业和成长特征较为显著的中小 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95% ×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收 益 率+5% × 银 行 同 业 存 款利率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 且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 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是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被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发 布 、 或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按实际情况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指 数 分级基金,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万 家创 业成长 份 额 为 常 规 指 数 基 金 份 额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风 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万家创业成长 A 份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额, 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十 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计算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作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如 果 终 止 万 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 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按 季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初 十 个 工 作日前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的 使 用 许 可 费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外 )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基 金 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 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对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上一 会计年度 的 约定 收 益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每 两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将按 一 份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对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上一会计年度的约定 收益,即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 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分配给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 人。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两 份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获得新增万 家创业成长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外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增场外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相应调整。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万家创业成 长A 份额的份额数 - A -1.000 = NUM NAV NUM ?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前 创 业 成 长 折 算 前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2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A A - .0 NUM NAV ?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1 00 ) 其中: NAV 后 创 业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NUM 前 创 业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 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份额数 A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 前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采用截位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 数。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A - .0 2 NUM NAV ? 前 创 业 成 长 后 创 业 成 长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1 00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位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份额数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万 家 创 业成 长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份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日, 万家创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业成长 份额当日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4,658,000,000 元。当日场外万家创业成长 份 额、场内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分别为 30 亿份、5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5000000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投资者 甲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份额 100,000 份,投资者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20,000 份, 投资者丙持有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8,000 份, 则 执行定期份额折算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4,658,000,000 -3,500,000,000 × (1.065000000-1.000)/2]/3,500,000,000=1.298 元 投 资 者 甲 新 增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100,000/2 ×(1.065000000-1.000)] /1.298=2,503 份 投 资 者 乙 新增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20,000 ×(1.065000000-1.000)] /1.298=1,001 份 即: 份额折算后, 投资者甲共持有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102,503 份, 投资 者乙共持有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20,000 份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1,001 份,投资者丙 仍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8,000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份 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 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当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2.000 元;当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0.250 元。 1、 当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2.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2.000 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和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后,本基金 将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 分别对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家创业 成长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比 例仍保持1:1 不变。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折算日折算前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折算为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 1)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的份额数 保持不变,即: AA = NUM NUM 后 前 万家创 业 成 长 A 份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AA [ ( -1.000)]/1.000 NUM NAV ? 前 前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 。 其中: A NAV 前 :份额折算前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 参考净值 A NUM 前 :份额折算 前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 的份额数 A NUM 后 :份额折算 后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 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成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2)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份额数保持 不变,即: BB = NUM NUM 后 前 ;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新增 的场内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数= BB [ ( -1.000)]/1.000 NUM NAV ? 前 前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 为场内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 其中: B NAV 前 :份额折算前 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参考净值 B NUM 前 :份额折算 前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的份额数 B NUM 后 :份额折算 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折算成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场外万家 创业 成 长 份 额持 有 人份 额折 算 后获 得新 增 场外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 , 场内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份额 折算 后 新增 的万 家 创 业 成长 份 额 数= [ ( -1.000)]/1.000 NUM NAV ? 前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 的 场外 份 额经 折算 后 的份 额数 采 用 截 位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份额数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 总份 额数 = 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前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额数+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数+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数 5)举例: 假设 T 日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15000000 元,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为 1.025000000 元,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参考净值为 3.005000000 元,投资者 甲 持 有 万家创业成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100,000 份,投资者 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20,000 份,投资者 丙持有 万家创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业成长 B 份额 8,000 份,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以该日为份额折算日,则 执行此次不 定期 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 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投资者 甲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100,000 ×(2.015000000-1.000)] /1.000 =101,500 份 投资者 乙新增的 场 内 万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数=[20,000 ×(1.025000000-1.000)] /1.000 =500 份 投资者丙新增的 场 内 万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数=[8,000 ×(3.005000000-1.000)] /1.000 =16,040 份 即: 份额折算后, 投资 者甲共持有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201,500 份, 投资者 乙共持有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20,000 份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500 份, 投资者 丙共持有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8,000 份及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 份额16,040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元,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份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金 将分别对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的比例 仍保持1: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 调整 。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份额折算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的份额数: B B B = /1.000 NUM NUM NAV ? 后 前 前 ( )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经 份额 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不变,即: AB = NUM NUM 后 后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A A A - 1.000 /1.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经 份额 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经份额折算 成万家创业 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3)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 /1.000 NUM NAV ? 前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份额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经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 万 家 创 业 成长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不 定期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份额折算 后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数+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数 5)举例: 假设 T 日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585000000 元,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为 1.025000000 元,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参考净值为 0.145000000 元,投资者 甲 持 有 万家创业成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100,000 份,投资者 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20,000 份,投资者 丙持有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8,000 份,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以该日 为份额折算日,则 执行此次不 定期 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 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投资者 甲 折算后持有 万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数=(100,000 ×0.585000000)/1.000 =58,500 份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数=(20,000×0.145000000)/1.000 =2,900 份 投资者乙新增的 场 内万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数=[20,000 ×1.025000000-2,900 × 1.000)] /1.000=17,600 份 投资者丙折算后持有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数=(8,000×0.145000000)/1.000 =1,160 份 即: 份额折算后, 投资 者 甲持有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58,500 份, 投 资 者 乙共持有万家 创 业 成 长 A 份额 2,900 份及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17,600 份,投资者丙 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 1,160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九、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与万 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持有人以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 转 换基 准日 日 终, 以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转换成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 日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 (或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 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的转换比例。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全 部转换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场 内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仅 剩 余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这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二十、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经基 金托管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万家 创 业成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7、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万家创业 成 长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22)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 (29)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0)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比例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二十二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将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潜 在 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济 运行周期性变化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 润。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持 有 证 券 的收益水平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流动性风险 1、 如果基金投资的某些投资品种由于流动性差、 成交稀少, 导致基金在进行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品较大影响,使基金投资成本提高,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2、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由于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被 迫 在 不 适当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证券卖出变现,将会 影响基金 资产净值。 (三)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四)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为 跟 踪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分 级 基 金 ,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价 格 可 能 受 政 治 、 经 济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 市 场 情 绪 等因 素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价格波动。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指数。 当 指 数 下 跌 时 , 本 基 金 不会采取防守 策略 , 由 此 可 能 对 基金 资 产 价 值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 流 动 性 受 限 或 个 别 成 分 股 投 资 受 限 等 特 殊 原 因 ,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投 资 相关 股 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投 资 近 似 品 种 的 股 票 的 方 法 进 行 适 当 的 替 代 , 有 此 可 能产生替代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能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投 资 人 还 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 由 以 下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发 生 偏 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分级基金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 份 额 折 算 等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基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不 能 及 时 买 入 或卖出基金, 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跟 踪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由于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变动幅度,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波动性高于本基金的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 关 系 的 影 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 出 现折/溢价交易风险。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 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份额折算后,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因此出现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当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万家 创业成长 A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将全部转换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临所持基金份额发生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的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采取截 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在场内购买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 面 临 的 风 险 。 由 于 在 二 级 市 场 可 以 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者 通 过 不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购 买 万家创 业 成长 A 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万家创 业成长 份 额 并 不 能 被 赎 回 。 此 风 险 需 要 引 起 投 资 者 注 意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份 额 折算前将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万家创 业成长 份 额 通 过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 基 金 份额。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二 十三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在 本 基 金 的 万家 创 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二十四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 配对转 换、 折算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金合同》 约定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果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 ,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标的指数名称变更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 同组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9)终止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标的指数名称变更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 代表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万家创业 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知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合会议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如 果 终 止 万家 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按 季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初 十 个 工 作日前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险 控 制 手 段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成份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权证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3、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90%; 2)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0.5%;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万家 创 业成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万 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 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在 本 基 金 的 万 家创 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二十五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电路360 号9 层 (200122)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 发行或增发) 、 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以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资限制:


a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b、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g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j 、本 基金 持有 同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2%;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达 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 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 于 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后 的 份 额 转 换 比 例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万 家 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计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万 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万 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二十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金 投资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每 季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 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 或本年度内有交易 的投资者寄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wjasset.co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短信: 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易确认、 基金交易确认、 所有基金周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 资 者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或 人 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客户服务传真:021-3861996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客户服务"->" 网上客服"->" 客户留言"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二十 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万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二年六 月二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