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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理财14天债A(470014)

添富理财14天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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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 理财14 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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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其他事项 ..........................................................................................................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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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 任公司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汇添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汇添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中 定 义的术 语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 的含 义;若 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 号6 幢538 室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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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 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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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或回 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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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及 短期融 资券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以及QFII 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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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 据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 一发 行人同 时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除第(4)、(7)项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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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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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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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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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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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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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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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 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 年。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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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该文 件中应 含有 管理人 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 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内容合法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并在指令执行前及时明确地通知托管行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 授权, 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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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足够、 合 理的划款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 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 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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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书面授权文件, 并及时通过电话 确认, 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变更或终止通知书原 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及时与管理人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后,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除因 其 自身原 因致 使基金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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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11:30 之前, 最迟不能超过T+1 日 13:00 前 有足 够的 资金头 寸用 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深 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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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必 须于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 登记 机构应 通过 与基金 托管 人建立 的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总 表),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上述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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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款项交 收日当日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收 款,基 金管 理人 最晚不 迟于款 项交 收日当 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最晚不迟于 款项交收日当日 12:00 前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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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 其他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 法,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 投资 组合的 摊余成 本与 其他 可参考 公允 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度 的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编制并 披露 临时报告。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方式 (1) 基金 估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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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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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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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基 金净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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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按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累 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 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 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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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 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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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7%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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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 其达到 A 类条 件的 开 放日后 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 其达到 B 类条 件的 开 放日后 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 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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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 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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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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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退 任后 ,应原 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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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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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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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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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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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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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