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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50债(160123)

南方50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0 南 方 中 证 50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 :2012 年5 月17 日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 目录 1. 绪言 ................................................................................................................................... 3 2. 释义 ................................................................................................................................... 4 3. 基金管 理人 ....................................................................................................................... 8 4. 基金托 管人 ..................................................................................................................... 17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6.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3 7.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5 8.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 53 9. 基金的 投资 ..................................................................................................................... 54 10. 基金的 财产 ..................................................................................................................... 62 11. 基金资 产估 值 ................................................................................................................. 63 12.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8 13.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0 14.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3 15.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16. 风险揭 示 ......................................................................................................................... 79 17.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1 18.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4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3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8 21.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22.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22 23. 备查文 件 ....................................................................................................................... 123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3 月 16 日 证监许可[2011]380 号 文 核准募 集 , 基 金合 同已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 正式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等。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本 基金 通过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以实现 跟踪 中证 50 债 券指 数, 但由于 基金 费用、交易成本 、 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之间的差异 等 因 素 , 可 能 造成 本基金 实际 收益 率 与指 数收益 率存 在偏离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 及 《南 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 2. 释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南方 中 证50 债券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及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南方 中证 50 债 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南方 中证 50 债 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 即用于 公开 披露 涉及 本基 金的相 关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择 并 决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南 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南方 中 证50 债券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存续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销售场 所 场外销 售场 所和 场内 交易 场所, 分别 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的 场 所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 售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西 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发 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 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资 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 达1.5 亿元人 民币 。 目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 万善 先生 ,董 事, 中共党 员, 大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 处科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南 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 证券证 券发 行部 副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 党委 书记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 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余钢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湘 潭大 学英 语 专业, 高 级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 广州军 区技 术局 四处 见习 学员 ; 广 州军 区技术 局组 织处助 理翻 译 、 中尉 ; 广 州军区 情报 部副 连参谋 、 正连 参谋、 副营 参谋;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 司人事 部、 董 办、 办 公室 业务经 理; 深 圳 市国资 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主 任科 员 ; 深圳 市国 资委办 公室 副主 任、 党委 秘书 ; 深 圳市 国 资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地铁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 深 圳 市地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2009-2010 年 4 月兼深 圳通 公 司董事、深 圳大学轨 道交 通学院理事 会理事) ;2009.09 —2009.11 深圳市 市委 中青班培训 学 习;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董 事。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南京 农业 大学审 计 处 干部、中 国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司主 任科 员、中 国证 监会发行 部副 处长。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担任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 副 书记 、 南 方东 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会主 席 。 张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 注 册金 融分 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 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 基金 管理及 投资 研 究。 历 任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国际董 事及 中国 首席 代表 ;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合 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 、耶 鲁大 学校 务委 员会成 员、 国 际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纽约 金融分 析师 协会 会员 。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 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 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训项 目学 术主 任, 国家 杰出青 年基 金获 得者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 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 (UCLA ) 客 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财务 总监 兼 计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 经理 、总 经 理助 理 ;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 党委 书记 。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南京 农业 大学审 计 处 干部、中 国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司主 任科 员、中 国证 监会发行 部副 处长。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担任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 副 书记 、 南 方东 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会主 席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 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 工程 师、 华 泰证 券公司营 业部 总经理 、部 门总经理 、总 裁助理 。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刘朝阳 ,女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金融 硕士 学位 。2007 年 7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历任 南方 基金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债券 交易 员及 固定 收益 部宏观 策略 高级 研究员 。 2011 年5 月至 今 , 任南 方 50 债基 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至 今, 任南 方 现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高 良玉 先生 ,副 总裁 郑文祥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李 海鹏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2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年 限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录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3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4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 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5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6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7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 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45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2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32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8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年 四次 顺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2011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五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 效性报 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监 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改 完善 ,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 直 接操作 人员 和控制 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独 立的 负责 内部风 险的 部门 ,专 责内 控制度 的 检 查 。





( 四)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 施实施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9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制 定者 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险 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 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传 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 业 务。








(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险 控制 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经 理的 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 构 ,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 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风 险防 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0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监 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场外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2 4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联系电话 :010-66594905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联系人: 曹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孔 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3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深圳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法 兰克纽 曼 (FrankN.Newman ) 联系人: 姜聃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客服电话 :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凤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时雍 联系人: 江波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夏雪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4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深南中路1099 号 平安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深南中路1099 号 平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芮蕊 联系电话 :0755-25879756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18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玉 蓝天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9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胡昱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5 20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1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江东 区 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2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 业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 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027-82656224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3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4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13896198104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6 25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6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江 苏省南 京市中 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陈志军 联系电话 :025-83290978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 新区民 生 路 1199 弄 证大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联系电话 :021-38565785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7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顾 伟国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62580818 -177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 :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8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魏明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18、19 、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治海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c168.com.cn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 城 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9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国荣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浩 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 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 、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ji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0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52 联系人: 周妍 联系电话 :0571-8681195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0571-9659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 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平 岳 联系人: 张静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1 23 民生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外 大街 16 号中国人 寿大厦19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 人:岳 献春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之锁 联系人: 梁宇 联系电话 :010-58568007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华 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8 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联系电话 :0755-8302572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2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郁 忠民 联系电话 :021-5153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3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 :http://www.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苏 州工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 大厦 17-21 层 办公地址 : 苏 州工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 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jq.com.cn/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4 37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民 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杨玲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胥春阳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 : 安 徽省合 肥市 阜 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浙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5 42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客服电话 :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3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4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王 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 公司网站:www.fcsc.cn 45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6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 苏 大厦 B 栋1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6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7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际 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石 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 庆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 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0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7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抚河 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 市抚河 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2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花园 街 花园宾馆14 楼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3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 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4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联系电话:010-85679265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8 55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大同 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6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长沙 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 南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7 财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 -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 -96336 ( 上海地区 : 962336 )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58 东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59 号常 信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59 号常 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霍晓飞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全国) , 0519-88166222 (常 州) ,021-52574550 (上 海),0379-64902266 ( 洛阳)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39 59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24426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0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月坛北街2 号月 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金声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1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弘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2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金春 联系电话 :0755-8302569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3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4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6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6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联系电话 :0471-4979037 网址:www.cnht.com.cn 67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杨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1 68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文学 联系人: 黄 旭成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9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苏江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0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赵 文安 联系人: 刘晓章 联系电话 :0755-83007190 客服电话 :4008-698-69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1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姜吉灵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 https://jijin.txsec.com 72


其 他基 金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 内代销 机构是 指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发售 公告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2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3 6.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 市交 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上 市交 易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本 基 金挂牌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可以暂 停本 基金 上市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 金总 份额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低 于 2 亿份 ; 3 、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暂停 上市情形 消除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恢复上 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 金上市 。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4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八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及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对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等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相 应 予 以 修 改。 若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金 上 市 交易方 面 的 新 功 能, 本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在 履行 适 当 的程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的 运作 情况 决定是 否进 行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折 算, 并提 前公 告 。 基金 份 额折算 后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 但 调整 后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 额总 额的比 例不 发 生变化 。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性 影响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原 则和 具体方 法详见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若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位数等 相关 业务 规则 ,并 提前公 告。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5 7.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外和 场内两 种 方式申 购与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方式 申购 与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 。 一、申购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代 销机 构 约定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开 放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6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单 笔最 低赎 回份 额 不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限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 代 销机 构的 约定 为准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须 遵守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销售 机 构的约 定。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最 低赎 回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7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8%,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场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1%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递 减 (其中 1 年为 365 天)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开 始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的 本 类别基 金份 额收 取赎 回费 除外)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A 类 基金 份额 场内 赎 回 费 率为 0.1%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收 取赎 回金 额 0.5 % 的赎回 费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实施 日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8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 A 类 基金份 额, 即缴 纳前 端申 购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场 内) , 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缴纳前 端申 购费 , 对 应费 率 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0 元, 若投 资者 选择场 外申 购,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160 = 97,644.05 份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份,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为 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0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 若投 资人 选择 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 (只 适用 于场 外) ,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为: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 投资 者选 择 A 类 基 金份额 , 即 缴 纳前 端 认/ 申 购费用 (适用 于场 外、 场 内)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半年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1.017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0.1% =101.7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101.7 =101,598.3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 目 前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49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7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101,7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 及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 来 计算 并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场外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0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即将 上市 等原因 ,使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或受 成份债券 交易 流动性 影响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6 、 当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将 导 致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10% ,或 前十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 份额 总额 的 90%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7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十 一、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三、 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 四、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 五、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1 年7 月20 日发 布的 《 南 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开 放申 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 业务 的公 告》。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 8.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系 统 内 转 托 管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 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外认 购或 申购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 通过具 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申 请场 内赎 回 。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 为 。 2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跨 系统转 登记 的 具 体业 务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的 相 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 份额和场外采用后端收费 模式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 不能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四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可 依据其 业 务 规 则 ,受 理 基 金份额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冻 结与解 冻 、 质 押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 9.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 用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通 过严 格的投 资纪 律约束和 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证 50 债 券指 数的 成份 券及其 备 选成份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其中, 中证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券及 其备 选成 份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它 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证 50 债 券指数 ,从 而为 投资 者提 供一个 分 享中国 债券 市场 发展 的有 效投资 工具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 用最 优复 制法 , 主 要 以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券 构成 为基础 , 综 合考虑 跟踪 效果 、操 作风 险等因 素构 建组 合, 并根 据 本基 金资 产规 模、 日常 申购赎 回情 况 、 市场流 动性 以及 银行 间和 交易所 债券 交易 特性 及交 易惯例 等情 况, 进行 取整 和替代 优化 , 以 保证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当预期 成份 券发 生调 整时 , 或因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可 能 带来影 响时 , 或 因市 场流 动性不 足时 , 或 因债 券交 易特性 及交 易惯 例等 因素 影响跟 踪标 的指 数效果 时,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 构 建替代 组合 。 由 于本 基金 资产规 模、 日常 申购 赎回 情况、 市场 流动 性、 债 券交 易特 性及 交易 惯例等 因素 的影 响, 本基 金组合 中个 券权 重和 券种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和券 种间 将存 在差 异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力 争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2%,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2% 。如 因指 数编制 规则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 大。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将 以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90% 的资产 投资 于中证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券 和备选 成份 券。 本基 金将 采用最 优复 制法 ,主 要以 标的指 数的 成 份券构 成为 基础 ,综 合考 虑跟踪 效果 、操 作 风 险等 因素构 建组 合, 并根 据本 基金资 产规 模 、 日常申 购赎 回情 况、 市场 流动性 以及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债券 交易 特性 及交 易惯 例等情 况, 进行 取整和 替代 优化 ,以 保证 对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最优 复制 法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如 “ 久期盯 住” 、 “比 例盯 住” 等优化 策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调整 , 降 低交 易成本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1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中证 50 债 券指 数各 成份 券构成 ,并 综合 考虑 本基 金资产 规 模、 市场 流动 性和交 易成 本等因 素对 其逐 步买 入。 当遇到 成份 券流 动性 不足 、 价 格严 重偏 离 合理估 值 、 单 只成 份券 交易 量不符 合市 场交 易惯 例等 其他市 场因 素及 预期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券 即将调 整或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的 因素 时 ,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断 , 对个 券 权重和 券种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期 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之 内, 尽量 缩小 跟踪 误差。 当基金 规模 过小 时, 根据 债券市 场成 交惯 例, 基金 可能只 能购 买部 分成 份券 ; 当 基金 规 模过大 时, 受到 市场 流动 性和法 规限 制等 影响 , 基 金将从 备选 成份 券中 挑选 替代债 券或 替代 组合满 足跟 踪需 求。 2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中证 50 债 券指 数对 其成 份券的 调 整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 当成 份券 发行 量变 动, 本基金 将根 据指 数的 新构 成进行 相应 调整 ; 2 )本基 金处理 日常申 购赎 回时,资 金量 可能无 法按 照标的指 数构 成交易 相应 成份券 。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交 易规 模、 交 易惯 例和 成份 券 ( 或备选 成份 券) 的流 动性 等因素 , 对 债券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 3 )若成 份券遇 到退市 、流 动性不足 、法 规限制 或组 合优化需 要等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综合考 虑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和投资 者利 益, 决定 部分 持有现 金或 买入 相关 的替 代 性组 合。 4 )本基 金将以 一定仓 位参 与一二级 市场 套利交 易、 回购套利 交易 、个券 套利 交易和 放 大交易 ,以 期减 小基 金运 作的有 关费 用对 指数 跟踪 的影响 。 (3) 替代 组合 构建 方法 由于定 期和 不定 期的 调整 需求 , 基 金管 理人 可构 建替 代组合 。 构建 替代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1 )按照 与被替 代债券 久期 、信用评 级相 似和交 易市 场相同的 原则 ,选择 标的 指数成 份 券和备 选成 份券 作为 备选 库; 2 ) 采用 备选 库中 各债 券过 去较长 一段 时间 的历 史数 据, 分 析其 与被 替代 债券 的相关 性, 选择正 相关 度较 高的 债券 进一步 考察 ; 3 )考察 备选券 的流动 性, 综合流动 性和 相关度 两个 指标 挑选 替代 券,并 使得 替代组 合 与被替 代债 券的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4)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 为更好 地跟 踪指 数走 势 , 我 们将采 取适 当方 法对 债券 投资组 合进 行整 体优 化调 整, 如 “ 久 期盯住 ” 、 “ 比例 盯住 ”等 。 1 )久 期盯 住 “久期 盯住 ”策 略是 指投 资组合 久期 与标 的指 数久 期一致 为目 标, 即满 足: 50 1 index i i bondi Duration Duration ? ? ? ? 1 N portfolio j j bondj Duration Duration ? ? ? ? index portfolio Duration or Duration ?? 从而使 得在 收益 率曲 线平 行移动 的情 况下 ,债 券投 资组合 和标 的指 数走 势一 致。 2 )比 例盯 住 “ 比例 盯住 ”主 要是 考虑 到不同 类型 债券 和不 同期 限债券 收益 率波 动情 况的 不一致 , 表 现为隐 含税 率 、 信用 利差 和期限 利差 的变 动。 考虑 各类型 债券 权重 , 力 争基 金组合 各类 型 债 券权重 与标 的指 数分 布相 匹配 , 减 少类 型错配 的跟 踪误差 ; 考虑 各个期 限的 债券权 重 , 力 争 基金组 合各 个期 限段 权重 与标的 指数 分布 相匹 配, 减少期 限利 差变 动造 成的 跟踪误 差。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这 是本 基金 投 资决 策的 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 在充 分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 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 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决定 基金 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并对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依托基金 管理 人 固 定收 益投资 研究 团队 ,整 合外 部信息 以及 券商 等 外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份 债 公司行 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 集与分 析 、 流 动 性分析 、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 结合 基金 合同 、 投 资制 度向基 金经 理提 出投资 建议 。 (3) 制定投 资决 策 和 组合 构 建 : 基 金经 理在 遵守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研 究员 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 断, 做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 根 据标的 指数 , 结 合研究 报告 , 基 金经 理以 最优复 制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 易执 行: 交易 部依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通 过指 数交易 系统 执行 指 数投资 组合 的买 卖, 同时 判断执 行该 投资 指令 是否 将发生 违法 、 违规行 为 , 是否会 发生 特殊 交 易、 是否 将要 超过 比例 限制等 ,履 行一 线监 控职 责。 (5)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险控制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6) 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将跟 踪标 的指 数变 动,结 合成 份 债 基本 面情 况、流 动性 状况 、 基金申 赎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7)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调 整决 策的 程 序。 六、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2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 50 债券 指数 ×95% +银 行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中证 50 债券 指数 从包 括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市 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以及 银行 间市场 挑 选 50 只 流动 性强 、规 模大 、质地 好的 债券 组成 样本 ,是国 内首 只跨 市场 成份 类债券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指数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债券 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43,941,980.00 95.05 其中: 债券


843,941,980.00 95.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218,897.97 1.15 6 其他资 产


33,742,034.64 3.80 7 合计





887,902,912.6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336,142,000.00 45.45 2 央行票据 20,294,000.00 2.74 3 金融债券 254,323,000.00 34.39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54,323,000.00 34.39 4 企业债券 20,381,980.00 2.76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101,080,000.00 13.67 6 中期票据 111,721,000.00 15.11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43,941,980.00 114.1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4 11 附 息国 债14 500,000 50,655,000.00 6.85 2 110015 11 附 息国 债15 300,000 31,152,000.00 4.21 3 110019 11 附 息国 债19 300,000 31,026,000.00 4.20 4 110017 11 附 息国 债17 300,000 30,531,000.00 4.13 5 110410 11 农发 10 300,000 30,387,000.00 4.1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8.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本基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票。


8.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705.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462,515.47 5 应收申 购款 16,264,813.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1 9 合计 33,742,034.64 8.4 报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十 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LOF)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 (4) 2011.5.17-2011.12.31 5.86% 0.11% 3.87% 0.12% 1.99% -0.01% 2012.1.1-2012.3.31 0.47% 0.07% 0.40% 0.07% 0.07% 0.0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6.36% 0.10% 4.29% 0.11% 2.07% -0.01% 南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LOF)C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 (4) 2011.5.17-2011.12.31 5.59% 0.11% 3.87% 0.12% 1.72% -0.01% 2012.1.1-2012.3.31 0.37% 0.07% 0.40% 0.07% -0.03% 0.0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5.98% 0.10% 4.29% 0.11% 1.69% -0.01%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2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3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4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 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估 值 技 术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估值技 术时 , 本 基金 在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变更 估值 技术并 及时 公告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5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6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处理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7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8 1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 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69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0 13.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金 的 指数 使用 费 ; 10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经 基金 管理 人 代 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万 分之 一点 五 (1.5 个 基点)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万分 之一 点五/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 按季 支 付 。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人 民币 伍万 元(5 万 元) , 基 金 设立 当年 ,不 足 3 个 月的 ,按 照3 个月 收费。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3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2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费率 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3 14.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5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7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 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8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79 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式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中 短期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 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 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 基金交易价格与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偏离的 风险 本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值,从而 产生 折价 或者 溢价的 情 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比 如中国 的经 济情 况、 投资 人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 及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0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 、本基金有关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证50债 券指数 , 但由 于基 金费 用 、 交易成 本 、 指数 成 份券 取价 规则 和基 金估值 方法 之间 的差异 等 因素 , 可 能造 成本 基金 实际 收益 率 与指 数 收益 率 存在 偏离 。 作为一 只指 数型 基金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以下 几方 面: 1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即 标 的指数 因为 编制 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市场 表现 的差 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 方法 的不 成熟 也可能 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并有 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踪 误差 ,影 响投 资收 益。 2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 投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 导致 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3 、跟 踪偏 离风 险: 即基 金 在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 中由于 买入 和卖 出债 券时 均存在 交易 成本 ,导 致本 基金在 跟 踪指数 时可 能产 生收 益上 的偏离 ; (2) 受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的 影响 ,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中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加 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债 、 或在 面临投 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 赎 回价 格将 债 券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险 ; (3)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管 理人 对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 技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1 17.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2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3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4 18.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5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6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基 金备 案 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7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8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89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0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1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2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3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五 ) 议 事内 容与 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4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6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 债表中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 额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7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 当年 天数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8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万 分之 一点 五 (1.5 个 基点)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万分 之一 点五/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 按季 支 付 。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人 民币 伍万 元(5 万 元) , 基金 设立 当年 ,不 足 3 个 月的 ,按 照3 个月 收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证 50 债 券指 数的 成份 券及其 备 选成份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其中, 中证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券及 其备 选成 份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它 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99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2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1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2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3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4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 50 债券 指数 的成 份 券及其 备 选成份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中证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券 及 其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 它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2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三 ; 本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 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6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 函确认 已知 名 单 的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新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开始生 效。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7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8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 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09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0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1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2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应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3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如果 今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估 值 技术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估值 技术 时, 本基 金在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4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变 更估 值技术 并及 时公 告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 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 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5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6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年限 和方 法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年限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成 光盘 备份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117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8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 及发送 服务 ( 一) 场外 投资 者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者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 场内 投资 者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场 内 投 资 者 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或 打 印,注 册登记 机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 提供 场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服务 (含纸 质及 电子对 账单) 。 投资者 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 查询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 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账户 查询 ”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9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 、 认购/ 申购 、 定投、 赎回 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理 人网站 相 关公告 。场 内投 资者 可通 过交易 网点 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上 交易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自助 答疑 ” 栏 目,选 定咨 询问 题的 类型 如 账户 类 、 交易类 、 网上 查询/ 交易、 服务类 、产品 介绍、 金融 知识 等 并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便 可自助 进行 相关 问 题 的搜 索及解答 。 5 、网上 客服 场外投 资者 可登录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理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和建 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 定制 等业务 。 (二 ) 场 外投 资者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 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 理 各项基 金 查询 和 基金 交 易 业务。 手机W 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三、 信息定制 服务 场外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 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件 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者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投资 者 ) 系统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 2 、致 电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座席修 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0 修改申 请 。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 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 (二) 场内 投资 者 场内投 资者 账户资 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 2 、 人工 座席 服务 : 提 供每 周七天 , 每 日不 少于8 小时 的人工 座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外 ) 。 场外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 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在线 客服 、书 信、 电子邮 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1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5-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 金参加 邮储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5-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国泰 君安 自助 式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4-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3-31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通光 大银 行卡网 上直 销交 易的 公告 2012-3-26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通电 子直 销汇款 交易 的公 告 2012-3-26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开 通多交 易账 户的 公告 2012-3-26 南方基 金关 于暂 停直 销电 话交易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2-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暂 停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2-3-23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展农 行卡 网上直 销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3-6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 50 债(LOF) 基 金增 加邮 储银 行为 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 业务并 参与 网上 交易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2-28 南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分 红公 告 2012-2-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齐鲁 证券 网上 交易 系统网 上委 托申 购及 定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2-13 南方基 金关 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方 基金 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券 活动 的提 示 2012-1-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西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2-1-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 2011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公告 2011-12-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浙商 银行 网上 银行 与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汉口 银行 电子 渠道 申购费 率与 定投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东莞 银行 网上 银行 与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信 万通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1-12-22 南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分 红公 告 2011-11-21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2 22.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3 23.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 3、 《南 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中 证 50 债 券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登记结算 服务 协议》;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 一 二 年 六 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