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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 300(020011)

国泰 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沪深 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 基金字 [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 [2004]109号)的核准募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11月 10日正式生效。 根据《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基金字 [2007]307号),本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象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在 保本期 满后 转型 为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07年 11月 11日 起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 日 起失 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审 核同意,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作出 的 任何 决定, 均不 表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 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时 应 认 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基金投资 要 承担相应风险 , 包括市 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特 定 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规 风险等 。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 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投资 者 在进行投资决 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年 5月 11 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1季度报告 ,有关 财 务 数据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言 ...............................................................3 第 二节





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6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6 第 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20 第 六节


基金的 历史沿革 ......................................................31 第 七节


基金的 存续 ..........................................................32 第 八节


基金份额的集中 申购 ..................................................32 第 九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34 第 十节


基金的投资 ..........................................................42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业绩 ........................................................50 第 十二节


基金的 财产 ........................................................50 第 十三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51 第 十四节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54 第 十五节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55 第 十六节


基金的会 计与 审 计 ..................................................57 第 十七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7 第 十八节


风险 揭示 ..........................................................60 第 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62 第 二十节


基金合同 内容 摘 要 ..................................................64 第 二十 一 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73 第 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81 第 二十三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83 第 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和 查 阅 方 式 ......................................84 第 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84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以及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开展 集中 申购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义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 基金转型 : 指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保本期 届 满 时,转型 为“ 国 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投资 、 基金 费 率 等相 关 内容 做 相应 修改,修 订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等 一 系列 事项 的 统称;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指《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期 更新 ; 集中 申购 公 告 : 指《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集中 申购 公 告 》 ; 托 管 协议 : 指《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任何 有 效修 订 和 补 充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过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 销售办 法 》 : 指 2011年 6月 9日由中国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 法 》 :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 民 币元;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登记 业务 : 指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 易 确认 、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记 机 构 :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 投资 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在中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或 经有 权政府 部 门 批准设立和有 效 存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组 织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在中国 境 内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第 九 部 分 之 规定 召 集 、 召 开 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 法 的 代 理人进行表决的会 议 ; 集中 申购 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仅 开 放 申购、不 开 放赎回 的一 段 时间, 最 长 不 超 过一 个 月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起 始 日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认 之 日),《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同一日 起失 效 ; 存续 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 间的 不 定期期 限;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间,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 为 ; 赎回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 件 要 求卖 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 巨 额 赎回 : 在 单 个开 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转 托 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基金 账户 内 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 一 个销售 机 构托 管 到 另 一 销售 机 构 的行 为 ; 投资指 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指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 指定 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基金 账户: 指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其 持有的由 该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 的 变动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 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日期 ; T+n日 : 指 T日 后 ( 不包括 T日)第 n个 工 作 日, n指 自 然 数 ; 基金 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基金持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申购 款 以 及以 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 存 在的基金 财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以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额的 价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定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 法 律 法 规 : 指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效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件以及 对于 该等 法 律 法 规的 不 时修 改和 补 充 件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何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 事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没收、 法 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立日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 话 :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权 结 构 : 股 东 名称 股权 比例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5月 11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及 23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 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龙 系列 证券投资基金 (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 、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价 值经 典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 180 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 国泰成 长 优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另外 ,本 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 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 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 QDII) 资 格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 社 保 、 年金 、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 资金 处副处 长 、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 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 设 银 行 总 行投资 银 行部 副 经理 、机 构业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任 投行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 组 办公 室主 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先 后任 资本 市 场 部 负 责 人 、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办公 室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任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 年 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 2003年 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 票 投资部 总 监 ; 2004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 、 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执 行 官 、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成 员 等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 忠 利 保 险 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理 、 中意 财产 保 险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意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在中国 电 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部 项 目 经理,证券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 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任信 息 中 心 主 任、信 息技术 部 主 任、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 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 基金监管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日本 著 名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 关 法 律 工 作 ,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王军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法 学 组 成 员 、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京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大 连仲 裁 委 仲 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务所 兼 职 律 师 等职 。 2010年 6月 起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1982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任 吉 林 省抚 松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95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长 春 市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98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 历 任 河 南 省 分 行 副处 长 、 处 长 ; 南 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分 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在 煤炭 工 业 部基 建司 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在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在中 煤 建 设 开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在 煤炭 部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 合 处处 长 、 中 心 副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资 产 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进 入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先 后任 资 产 处置 部 负 责 人 、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企 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担任 本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 公司 财 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 忠 利 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任 本 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在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 员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 管 、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 先 后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部 主 任 , 营业 管理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主 任、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职 于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职 于 平安 保 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 公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任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担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运 营 管理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部 总 经理 、 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理 、 基金 运 营 总 监 、 稽 核 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市 场 部 总 监 兼客 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 、 委 托 投 资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 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16年 银 行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海 分 行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稽 核 专 员 ,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年 1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 亚洲 投资有 限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 现 任 基金经理 章 赟 , 男 , 博士研究 生, 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6年 3月 至 2007年 3月 就 职 于 上海 天 狮 津 泉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 , 任 数 量分 析师 ; 2007年 5月 至 2008年 4月 就 职 于 平安 资 产 管理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 有 限公司 , 任量 化 投资经理 ;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数 量 金 融 分 析师 ; 2010年 3月 至 2011年 5月 任 国泰沪深 3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 理 ; 2011年 3月 起担任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5月 起 兼 任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年 3月 起 兼 任 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 海 , 男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职 于 银 河 证券。 2003年 7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 研究 员 、 基金经理 助 理, 2009年 10月 至 2010年 10月 任 国泰 稳健 增值混合型资 产 管理 计 划 的投资经理, 2009年 11月 至 2011年 2月 任 国泰 隆 腾 红 利 灵活 配 置 型 -09年第一期资 产 管理 计 划 的投资经理, 2011年 4月 至 2011年 6月 任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大 使 , 2011年 7月 起 任 国泰沪深 3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自 本基金成立 至 2009年 3月 11日,由 黄刚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09年 3月 12 日 至 2009年 3月 31日,由 黄刚 和 刘 翔 共 同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自 2009年 4月 1日 至 2011年 5月 8日,由 刘 翔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自 2011年 5月 9日 至 2011年 5月 30日 由 刘 翔 和 章 赟 共 同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自 2011年 5月 31日 至 2011年 7月 14日由 章 赟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自 2011年 7月 15日 起 至 今 由 章 赟 和 林 海 共 同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3、相 关 研究 人 员 配备 情 况 为 确保 实 现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专 门 配备 了 精 通数 量分 析 的金 融工程 师 和 基本 面分 析研究 员 协 助 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 工 作 。金 融工程 部 负 责 数 量 化 分 析 ,根据 标 的指 数的 变化 等 因素 提出 投资 组 合管理 建 议 , 研究 开发 部在对 宏观 经 济 发展 态 势 、利 率 走 势 和行 业 个股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提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 五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 、 投资 总 监 、 研究 开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基金管理部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 场 体系 等负 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有关 法 规和基金合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 基金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 以及 研究 相 关投资部 门 提出 的 重 大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 周 向 勇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 六 ) 上 述 成 员之 间 均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二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三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 五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 十 一)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十二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职 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 二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3 5、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行 为 的 发 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行 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二 ) 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受 雇 人 或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 三 ) 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 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规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了一 系列 组 织 机 制 、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会 计 控 制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通过 相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循 的 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 和 业务 环 节 ; ( 2)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 立的 稽 核监 察 部, 稽 核监 察 部保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行 稽 核和 检 查 ;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设 计 上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展 放 在同 等 地位上 ; ( 5)定 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性 。 2、内 部会 计 控 制制 度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4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了 完 善 的 内 部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 立 、 安 全 。 3、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了一 整 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主 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 度 、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的 稽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 程 等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有效的 控 制 。 4、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通过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 以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效 性 进行 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规 性 和 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 性 。 ( 二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 经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证 内 部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 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 1) 公司建 立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 下 设资 格 审 查 委员 会 、 合规 审 核 委员 会 、 薪酬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 公司重 大经 营 决 策 和 发展 规 划 进行决 策 及 监 督; ( 2)在 组 织结 构方 面 , 公司 设立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 责 公司 经 营 、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 部 门之 间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 成了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 决 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风险 观 念 , 形 成了 诚信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文化 ;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行 独 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和有效 性 进行 评 价 和 提出 改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 和 范 围 ( 1) 内 部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 善 的 内 部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全面性、真 实性 和 及 时 性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5 首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 有关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以及 会 计业务 控 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 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 间 做 到 独 立 建 帐 、独 立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 产 之 间 、 以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 间的 相 互 独 立 性 。 公司建 立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在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 有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监 督 。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了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包括 :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 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公司建 立了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2)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过 建 立 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 投资决 策 控 制 、 交易 业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的投资决 策职能 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 实 行投资 总 监和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进行集中 交易 , 以及 稽 核监 察 部对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 投资 、 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 立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 操 作风险 ;建 立了 科学 先 进的投资 风险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 市 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 进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技术 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数据 库 管理 、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均 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4) 营 销 业务 控 制 :公司 制 定了 完 善 的 市 场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遵 守 ,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5)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公司 制 定了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 准确和 完整 ; 在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6)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 门 工 作 进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实 施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6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首先 从总 体 上 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 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 中 存 在的 风险 点 进行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 性 地 建 立了 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进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行定期和 不 定期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规 、 以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展 和 市 场变化 情 况 ,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及 时的更新和 调 整 ,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性 进行 评 估 ,并 提出相应 改进 建 议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了有效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流 程 , 各 部 门 对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了 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在对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出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定期 出 具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 市 场变化 和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 银 行 ” ) 住 所及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注册登记 日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变 更 注册登记 日期 :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 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 整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准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 李 爱 华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7 托 管部 门 信 息披露 联 系 人 : 唐 州徽 电 话 : ( 010) 66594855 传 真 : ( 010) 66594942 发展 概 况 : 1912 年 2 月,经 孙 中 山 先 生批准,中国 银 行正式成立。 从 1912 年 至 1949 年,中国 银 行 先 后 履 行中 央 银 行 、 国 际 汇兑 银 行和 外 贸 专 业 银 行 职能 , 坚 持 以服务 社 会 民 众 、 振兴 民 族 金 融 为 己 任 , 稳健 经 营 , 锐 意进 取 , 各 项业务 取得 了 长 足 发展 。新中国成立 后 ,中国 银 行 长 期 作为 国 家 外 汇 专 业 银 行,成 为 我 国对 外开 放 的 重 要 窗口 和对 外 筹 资的 主 要 渠 道 。 1994 年,中国 银 行改 为 国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2003 年,中国 银 行 启 动 股 份 制 改 造 。 2004 年 8 月,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挂 牌 成立。 2006 年 6 月 、 7 月, 先 后 在 香港 联 交 所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成 功挂 牌 上 市 ,成 为 国 内 首 家 在 境 内 外 资本 市 场 上 发 行 上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银 行 是 中国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在中国 内 地 、 香港澳 门 台湾 及 31个 国 家 和 地区 为 客 户 提 供 全面 的金 融 服务 , 主 要 经 营 商 业 银 行 业务 , 包括 公司 金 融 业务 、 个 人 金 融 业务 和金 融 市 场业务 ,并通过 全 资 子 公司 中 银 国 际 开展 投资 银 行 业务 ,通过 全 资 子 公司 中 银 集 团 保 险 及 中 银 保 险 经 营 保 险 业务 ,通过 全 资 子 公司 中 银 集 团 投资 从 事 直 接 投资和投资 管理 业务 ,通过 控 股 中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 事 基金管理 业务 ,通过中 银 航 空 租赁 私 人有 限 公司 经 营 飞 机 租赁 业务 。 在 近 百 年的 发展 历 程 中,中国 银 行 始 终 秉 承 追 求 卓越 的 精 神 、 稳健 经 营 的理 念 、 客 户 至 上 的 宗 旨 、诚信为 本的 传 统 和 严 谨 细致 的 作风 , 得 到 了 业 界 和 客 户 的 广 泛 认 可 和 赞誉 , 树 立 了 卓越 的 品 牌 形 象。 2010 年 度 ,中国 银 行 被 Global Finance(《 环球 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 度 中国 最 佳 公司 贷 款 银 行和 最 佳 外 汇 交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欧洲 货 币 》) 评 为 2010 年 度 房 地 产 业 “ 中国 最 佳 商 业 银 行 ” , 被 英 国《金 融 时 报 》 评 为最 佳 私 人 银 行 奖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评 为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被 Finance Asia(《金 融 亚洲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私 人 银 行 、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被 《 21世纪 经 济 报 道 》 评 为 亚洲 最 佳 全 球 化服务 银 行 、最 佳 企 业 公 民 、 年 度 中资 优 秀 私 人 银 行 品 牌 。 面 对新的 历史 机 遇 ,中国 银 行 将 积极 推 进 创 新 发展 、 转型 发展 、 跨 境发展 , 向 着 国 际 一 流 银 行的 战 略目 标 不断 迈 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 银 行于 1998年设立基金 托 管部, 为 进一 步树 立 以 投资 者为 中 心 的 服务 理 念 ,中国 银 行于 2005年 3月 23日正式 将 基金 托 管部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下 设 覆盖 集合 类 产 品、机 构 类 产品、全 球 托 管 产品、 投资 分 析 及 监 督 服务 、风险 管理 与 内 控 、 核 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 资金和证券 交 收等 各 层 面 的 多 个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20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 行在 重 点 分 行 已 开展 托 管 业务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8 目 前 ,中国 银 行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 、 一对 多专 户 、 一对一 专 户 、 社 保基金 、 保 险 资 产、 QFII资 产、 QDII资 产、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信 托 资 产、 年金资 产、 理 财产品、 海 外 人 民 币 基金 、 私 募基金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 中国 银 行 率 先 开展 绩 效 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 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 户 提 供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 2010 年 末 中国 银 行在中国 内 地 托 管的资 产 突 破 万 亿 元 , 居 同 业前 列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 至 2012年 3月 末 ,中国 银 行 已托 管 长 盛创 新 先 锋 混合 、 长 盛 同 盛封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合( LOF) 、 大成 2020生 命 周 期混合 、 大成 蓝筹稳健 混合 、 大成 优选封闭 、 大成 景 宏 封 闭 、 工 银 大 盘蓝筹 股 票 、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 国泰沪深 300指数 、 国泰金 鹿 保本混合 、 国泰 金 鹏蓝筹 混合 、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 、 国投 瑞 银 稳 定增 利 债 券 、 海 富 通 股 票 、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选 贰 号混合 、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 混合 、 海 富 通中证 100指数( LOF) 、 华 宝 兴 业 大 盘精 选 股 票 、 华 宝 兴 业动 力 组 合 股 票 、 华 宝 兴 业 先 进成 长 股 票 、 华 夏 策 略 混合 、 华 夏 大 盘精选 混 合 、 华 夏 回报二 号混合 、 华 夏 回报 混合 、 华 夏 行 业 股 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 嘉 实 成 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 服务 增值行 业 混合 、 嘉 实 沪深 300指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 研究精选 股 票 、 嘉 实 增 长 混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合 、 嘉 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 金 鹰 成份 优选 股 票 、 金 鹰 行 业 优势 股 票 、 银 河 成 长 股 票 、 易 方 达 平 稳 增 长 混合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混合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 号混合 、 易 方 达 积极 成 长 混合 、 易 方 达货 币 、 易 方 达稳健 收益 债 券 、 易 方 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盘 股 票 、 易 方 达 深证 100ETF联 接 、 万 家 180指数 、 万 家 稳健 增 利 债 券 、 银 华 优势 企 业 混合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股 票 、 景 顺 长 城 动 力 平 衡 混合 、 景 顺 长 城 优选 股 票 、 景 顺 长 城 货 币 、 景 顺 长 城 鼎 益 股 票 (LOF)、 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 泰 信 优 质 生 活 股 票 、 泰 信 蓝筹精选 股 票 、 泰 信 债 券增 强 收益、 招 商先 锋 混 合 、 泰 达 宏 利 精选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集 利 债 券 、 泰 达 宏 利 中证 财 富 大 盘 指数 、 华 泰 柏瑞 盛 世 中 国 股 票 、 华 泰 柏瑞积极 成 长 混合 、 华 泰 柏瑞 价 值增 长 股 票 、 华 泰 柏瑞 货 币 、 华 泰 柏瑞 量 化现 行 股 票 型 、 南 方 高 增 长 股 票 (LOF)、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股 票 、 国 富 强 化 收益 债 券 、 国 富 成 长 动 力 股 票 、 宝 盈 核 心 优势 混合 、 招 商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 东 方 核 心 动 力 股 票 、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益 债 券型 、 诺 德 中 小盘 股 票 型 、 民 生 加 银 稳健 成 长 股 票 型 、 博 时 宏观 回 报 债 券型 、 易 方 达 岁丰添 利 债 券型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小盘 股 票 型 、 国 联 安 上 证大 宗商 品 股 票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 国 联 安 上 证大 宗商 品 股 票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 华 泰 柏瑞 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长 城 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 型 、 易 方 达 医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 景 顺 长 城 稳 定 收益 债 券型 、 上 证 180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 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诺 德 优选 30股 票 型 、 泰 达 宏 利 聚 利分 级 债 券型 、 国 联 安 优选 行 业 股 票 型 、 长 盛 同 鑫 保本混合型 、 金 鹰 中证 技术 领 先 指数增 强 型 、 泰 信 中证 200指数 、 大成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 银 华 永祥 保本混合型 、 招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9 商 深 圳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MT) 50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 招 商 深证 TMT50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嘉 实 深证基本 面 120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深证基本 面 120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 上 证 18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 华 宝 兴 业 上 证 18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易 方 达 资 源 行 业 股 票 型 、 华 安 深证 300指数 、 嘉 实信用 债 券型 、 平安 大 华 行 业 先 锋 股 票 型 、 华 泰 柏瑞 信用 增 利 债 券型 、 泰 信 中 小盘精选 股 票 型 、 海 富 通国 策 导 向 股 票 型 、 中 邮 上 证 380指数增 强 型 、 泰 达 宏 利 中证 500指数 分 级 、 长 盛 同 禧 信用 增 利 债 券型 、 银 华 中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数 分 级 、 平安 大 华 深证 300指数增 强 型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市 场 、 上 投 摩 根 健 康 品质 生 活 股 票 型 、 工 银 瑞 信 睿智 中证 500指数 分 级 、 招 商优势 企 业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 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 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 、 景 顺 长 城 优 信 增 利 债 券型 、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股 票 型 、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 诺 安 中证 创 业 成 长 指数 分 级 、 嘉 实 海 外 中国 股 票 (QDII)、 银 华 全 球 优选 (QDII-FOF)、 长 盛 环 球 景气 行 业 大 盘精选 股 票 型 (QDII)、 华 泰 柏瑞 亚洲 领 导企 业 股 票 型 (QDII)、信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QDII)、 海 富 通大中 华 精选 股 票 型( QDII) 、 招 商 标 普 金 砖 四 国指数 (LOF-QDII)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动 量 优选 ( QDII) 、 大成 标 普 500等 权重 指数( QDII) 、 长 信 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报 ( QDII) 、 华 安 大中 华 升级 股 票 型( QDII) 、信 诚全 球 商 品 主 题 ( QDII) 、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股 票 型 、 工 银 瑞 信 中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QDII) 等 147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型 、 货 币 型 、 指数型 等 多 种 类 型的基金,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金 托 管规 模 位 居 同 业前 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 行 开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 业务 均 获 得 相应 的 授权 ,并在 辖 内实 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 业 人 员 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 银 行 自 1998年 开办 托 管 业务以来 严 格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以 及 监管部 门 的监管 要 求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金 托 管 业务 风险为 主 线 , 制 定并 逐步 完 善 了 包括 托 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 业务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保 密 守则等 在 内 的 各 项业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个 工 作 环 节 ; 在 敏感 部 位 建 立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 离 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统 , 以 保证基金 信 息 的 安 全 ;建 立了有效核对和监 控 制 度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 保证 托 管基金资 产 与 银 行 自 有资 产 以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 互 独 立和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了 内 部 信 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循 基金 信 息披露 规定和 要 求 , 及 时准确 地 披露 相 关 信 息 。 最 近 一年 内 ,中国 银 行的基金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 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 、 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关 机 关的 处 罚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0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报告 。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电 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 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登 录网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 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 二 ) 代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 服 电 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9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1 联 系 人 : 滕涛 传 真 : 010-85109219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 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 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丹 联 系 人 : 丰 靖 电 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 巍 、 吴 海 鹏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电 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2 客 服 电 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谢 小 华 电 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 话 : 010-95526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陈 春 林 12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80 网 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 话 : 400-600-8008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 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5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 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6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常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 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7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3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8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伟 国 联 系 人 : 田薇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19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 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 话 : 0571-96598 20 中 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1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2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3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 址 : 广 东 广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4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4 注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 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5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6 民 生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7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8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9 中 信 万 通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陈 忠 电 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0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31 华 泰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大 厦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5 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 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客 服 电 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32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广 西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武 斌 电 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0( 全 国) 、 96100( 广 西 ) 33 国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一大 街 29号 办公 地 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4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 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5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16-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6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37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6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 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8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 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9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 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陈 剑虹 联 系 电 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40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 锦 辉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电 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41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常 向东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2 恒 泰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 文 电 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3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44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7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客 服 电 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 王 睿 电 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5 英 大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 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6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腾 电 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7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 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00 48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9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 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50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51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电 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8 客 服 电 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 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2 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 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3 杭 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宝 凤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54 渤 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少 泉 联 系 人 : 滕 克 电 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 话 :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55 青岛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qdccb.com 注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 萍 电 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6 西 部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7 德 邦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58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电 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9 客 服 电 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 址 : 洛 阳 市 新 区 开元 大 道 与 通 济 街 交 叉 口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 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 话 : 0379-96699 59 洛 阳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 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60 东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瑞 军 电 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61 方 正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 址 :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熠 电 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62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038号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伟 联 系 人 : 曾 明


宋 永 成 电 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63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1961200 网 址 : www.961200.net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电 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64 湘 财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之 锁 联 系 人 : 陶颖 65 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电 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0 客 服 电 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 系 人 :陈 韦杉 电 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66 日 信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册 地 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 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67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电 话 : 020-88836999 传 真 : 020-88836654 68 广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注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占 维 联 系 人 : 李 鹏 电 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69 大 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注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林小 明 联 系 人 : 王 斌 电 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70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 系 人 :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1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 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大 厦 14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联 系 人 : 廖 海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经 办律 师 : 廖 海 、 吕 红 四、 会计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册 会计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 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 单 峰 电 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第六节


基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04]109号)的核准募集。《国泰金象保本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11 月 10 日正式生效。募集基金份额 共计 803,489,881.73份。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基金 担 保人 为 上海 国有资 产 经 营 有 限公司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即 2004年 11月 10日) 开 始 保本 周 期, 保本 周 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即 2007年 11月 10日) 止 。 根据《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基金字 [2007]307号),本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象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在 保本期 满后 转型 为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2 自 2007年 11月 11日 起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 日 起失 效。 第七节


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一)基金的 类 别 :股 票 型指数基金 ; ( 二 )基金的 运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 三 )基金 存续 期 限: 不 定期。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存续 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的, 按 其 规定 办 理。 第 八 节


基金份额的 集 中 申购 一、 集 中 申购期 本基金 自 2007年 11月 16日 起 至 2007年 12月 14日 开 放 申购 ,期间 不 开 放赎回 , 称 为 “ 集中 申购 期 ” 。 二、 销 售对 象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及 其 他组 织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 者 除 外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三、 销 售 规模 本基金集中 申购 期 内 的新增 销售 规 模 上 限 为 150亿 元 ( 不 含 集中 申购 资金 产 生的 利 息 )。 四、 销 售 场所 投资 者应 当 在 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集中 申购 。 直 销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其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代销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3 五、 集 中 申购期销 售 时间 、方 式安排 及 确认结果 (一)集中 申购 时间 2007年 11月 16日 至 2007年 12月 14日。 ( 二 )集中 申购价 格 本基金集中 申购价 格 为 每 份 1.00元 ,集中 申购 代 码 为“ 020011” 。 ( 三 )集中 申购 份额的确认 集中 申购 款 项 在集中 申购 期间 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集中 申购 期 结 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在集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投资 者 所 有。集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由 注 册登记 机 构计算 投资 者 集中 申购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应 在 3日 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集中 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 验 资 结 束 日 为原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默 认转 为 国泰沪深 300指数基金的投资 者 的基金份额 拆 分 日,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基金份额 拆 分 , 使 得 验 资 结 束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00元 , 再 根据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默 认转 为 国泰沪深 300指数基金的投资 者应 获 得 的 基金份额,并由 注册登记 机 构 进行 登记 确认, 验 资 结 果 将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 拆 分 是 指在基金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一定 比例 调 整 基金份额 总 额, 使 得 基金份额 净 值 相应 降 低 , 但 调 整后 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例 不 发 生 变化 。份额 拆 分 对持有人的 权 益 无 实质性 影响 。 ( 四 ) “ 末 日 比例 确认 ” 的 处 理 方 式 为 了基金 平 稳 投资 运作 的 需 要 ,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 申购 期 内 对基金新增 申购 规 模 实 行 150亿 元 的 上 限 控 制 ( 不 含 集中 申购 资金 产 生的 利 息 )。 1、 集中 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不 超 过 150亿 元 ( 含 150亿 元 )的 情形 : 若 集中 申购 期 内申 购申 请 全 部确认 后 本基金集中 申购 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150亿 元 ( 含 150亿 元 ), 则 所 有的有效 申购申 请 全 部 予 以 确认。 2、 集中 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高 于 150亿 元 的 情形 : 若 集中 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全 部确认 后 本基金集中 申购 的 总 金额 超 过 150亿 元 , 将 对集中 申购 期 内最后 一 个 申购 日 之 前 的有效 申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确认,对 最后 一 个 申购 日有效 申购申 请 采 用“ 末 日 比例 确认 ” 的 原则 给予 部 分 确认, 未 确认部 分 的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 者 。 ( 五 )集中 申购 确认 比例 和确认 结 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验 资,本基金 最 终 确认的有效 申购 金额 为 6,017,777,874.63元 人 民 币 , 扣 除 申购 费 用后 的有效 净 申购 金额 为 5,938,412,579.14元 人 民 币 。有效 申购申 请 确认金额 产 生的 银 行 利 息共计 3,606,042.98元 人 民 币 。本 次 集中 申购 有效 净 申购 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银 行 利 息已 于 2007年 12月 18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开 立的本基金 托 管 专 户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4 本 次 集中 申购 按 照 每 份基金份额 发售 面 值 1.00元 人 民 币 计算 ,有效 净 申购 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 息 结 转的基金份额 共计 5,942,018,622.12份,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本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07年 12月 18日 按 照 1.431547301的 拆 分 比例 对 原 国泰金象保本 基金 默 认转 为 本基金的投资 者 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基金份额 拆 分 ,份额 折 算 的 具体 情 况请 参 阅 2008年 12月 19日 发布 的《关于 原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拆 分 比例 的 公 告 》。 第 九 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一)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同时 开 放 交易 的 工 作 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以 销售 机 构 公布 时间 为 准。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 转 换 时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提 供 7× 24小 时 服务 , 接 受 个 人投资 者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的 申 请 , 但 交易 日 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顺 延 至 下 一 交易 日 处 理。 ( 二 )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的 开 始 日 及业务 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年 2月 29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 交易 业务 , 2008年 3月 14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赎回 交易 业务 ,基金管理人 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间的转 换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基金转 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转 换 开 始 前 3日在 至 少 一 种 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开 放 日 办 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 与 代销 机 构 约 定。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它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进行 相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 托 的 代销 机 构 。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所 或 通过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5 三、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一) “ 未 知 价”原则 , 即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 二 ) “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和份额转 出”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回 和转 换以 份 额 申 请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 时,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回状 态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 状 态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 或 转 出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 理, 申购 确认日期在 先 的基金份额 先 赎回 或 转 出 , 申购 确认日期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 赎回 或 转 出 , 以 确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四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间 结 束 前 撤 销 ,在 当 日的 开 放 时间 结 束 后不 得 撤 销; ( 五 )基金转 换 只 能 在同一 销售 机 构 办 理, 且 该 销售 机 构 须 同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 销售 。 ( 六 ) 目 前 ,基金管理人 旗 下 的 开 放 式基金 均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故 投资 者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自 动 记 入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 且 持有人对转 入 基金的持有期 限 自 转 入 之 日 起 计算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的 情 况下 更改 上 述 原则 , 但最 迟 应 在新的 原则实 施 3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 定 (一) 申购 金额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及 代销 机 构 每 个账户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万 元 (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本基 金认 购 记 录 的投资 者不受 首 次 申购最低 金额的 限 制 , 追 加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 二 ) 赎回 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赎回 时, 每 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份基金份额, 若 单 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不 足 100份时, 余 额部 分 基金份额 必须 在 赎回 时 全 部 赎回 。 ( 三 )转 换 份额的 限 制 基金转 换 的 最低申 请 份额 为 1000份基金 单位 。 如 投资 者 在 单 个销售 网点 持有 单 只 基金 的份额 不 足 1000份时, 需 一 次 性全 额转 出 。 单 笔 转 入 申 请 不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限 额 限 制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合理 调 整 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人进行 前 述 调 整 , 必须 在 调 整 生效 前 2个 工 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6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一)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申 请 的 提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手 续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的 申 请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 赎回 、 转 换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 二 )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 受 理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下 ,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1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 进行确认,在 T+ 2日 后 ( 包括该 日)投资 者 可 向 销售 机 构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的成 交 情 况 。 ( 三 )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不 成 功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过 注册登记 机 构 按 规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 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 请 之 日 起不 超 过 7个 工 作 日的时间 内 划 往 投资 者 银 行 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处 理。 六、 申购 、 赎回 的 数 额 与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 余 额 及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1、申购 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 采 用 外 扣 法计算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 份额, 申购 的有效份 额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2、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的金额, 赎回净 额 为 赎回 金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二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 (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注: 对于 500万 ( 含 )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数额的 申购 费 金额, 即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 ( 三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7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数 ×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基金 赎回费 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 四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为 : 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发 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 七、基金的 申购费 、 赎回费与转换费 (一)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按 照申购 金额 递 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 大,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越 低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 申购 金额 乘 以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 者 在一 天 之 内 有 多 笔 申购 , 则 按 每 次 申购 金额对 应 费 率 分 别 收 取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用 由基金 申购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 各 项费 用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如 下 :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率 50万 元 以下 1.5% 50万 元 ( 含 ) - 200万 元 1.2% 200万 元 ( 含 ) - 500万 元 1.0% 500万 元 ( 含 ) 以 上 1000元 /笔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某 投资 者 以 4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0 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 申购 净 额 = 400,000/( 1+1.5%) = 394,088.66元 申购 费 用 = 400,000- 394,088.66 = 5911.34元 申购 份额 = 394088.66/1.10= 358,262.41 即 投资 者 以 4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如 果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0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358,262.41份。 ( 二 ) 赎回费 用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8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其 中 不低 于 25%的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机 构 的 相 关 手 续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 持有时间 赎回费 率 1年 以下 0.5% 1年( 含 ) - 2年 0.2% 2年( 含 ) 以 上 0 ( 注: 1年 按 365天 计算 )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持有 不 超 过 1年的 1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净 额 为 : 赎回 金额 = 1000× 1.10= 1100元 赎回费 用 = 1100× 0.5%=5.50元 赎回净 额 = 1100- 5.50= 1094.50元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持有 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基金份额,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净 额 为 1094.50元 。 ( 三 )转 换费 1、 基金转 换费 用 由转 出 基金的 赎回费 和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具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费 率 而定。基金管理人 将 另 行 公 告 各 基金 之 间的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持有人 承担 。 ( 1)转 出 基金 赎回费 :按 转 出 基金正 常 赎回 时的 赎回费 率 收 取 费 用 。 其 中 25%归 转 出 基金基金 财产 , 其 余 作为 注册登记 费 和 相 关的 手 续费 。 ( 2)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 基金金额 所 对 应 的转 出 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 和转 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 基金金额 所 对 应 的转 出 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转 换费 用 所 涉 及 的 赎回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注: 转 入 份额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如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在 调 整实 施 前 2个 工 作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 五 ) 针 对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9 ( 六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对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管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八 、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立 后 ,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记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含 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 转 换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投资 者 赎回 、 转 换 基金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九 、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一)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单 个开 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为 巨 额 赎回 。 ( 二 )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接 受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的资 产 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 请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部 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 格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3、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在 3个交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同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 放 日 以 上 ( 以 上 含 本数, 下 同)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公 告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0 5、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转 出 与 基金 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决定 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 ,并 且 对于基金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在转 出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认的 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转 出申 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情 形 及 处 理 (一)在 如 下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受 理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的 情形 ; 5、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时,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 受申购申 请 时,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在 如 下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 以 暂停 接 受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情 况 ; 5、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按 单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和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和转 换业务 的 办 理并 及 时 公 告 。 ( 三 )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十一、重 新开放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1 (一)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1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二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1天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 转 换 时,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1个 工 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 转 换 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日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三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次;当 连 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 2个 月时,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行 调 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与 扎 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 工 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日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十二、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金份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的转 托 管 手 续 。投资 者 于 T日转 托 管基金份额成 功 转 入 后 ,转 托 管份额于 T+1日 到 达 转 入 方 网点 ,投资 者 可 于 T+2日 起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十三、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下 ,本基金 可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服务 , 具体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在 届 时 发布 的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捐赠 、 司 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形 ;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文 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定的 相 关资 料 。 十五、基金的 冻结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2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 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一并 冻 结 。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运用 以 完全 复 制 为 目 标 的指数 化 投资 方法 ,通过 严 格 的投资 约 束 和数 量 化 风险 控 制手 段 , 力 争 控 制 本基金的 净 值增 长 率 与业绩 衡 量 基准 之 间的日 平 均 跟踪 误 差 不 超 过 0.35%, 实 现 对沪深 300指数的有效 跟踪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沪深 300指数的成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份 股 、 新 股 (一 级 市 场 初 次发 行 或 增 发 ) 等 , 股 票 资 产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90%,投资 于沪深 300指数成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 产不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其 中 备 选 成份 股 投资 比 例 不 高 于 15%。本基金投资于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 本基金 还 可 以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工 具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三、投资理 念 本基金 采 取 被 动 式指数 化 投资管理 方 式, 实 现与 市 场 的同 步 增 长 , 获 取 中国经 济 增 长 的 长 期 稳 定 回报 。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 以 完全 复 制 为 目 标 的指数基金, 按 照 成份 股 在沪深 300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 构 建 指数 化 投资 组 合。 当 预 期成份 股发 生 调 整 和成份 股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以及 因 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对本基金 跟踪 标 的指数的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 组 合 进行 适 当 调 整 , 以 便 实 现 对 跟踪 误 差 的有效 控 制 。 五、股 票组合 的构 建与调整 方法 本基金 采 用 以 完全 复 制 为 目 标 的指数 跟踪 方法 , 原则 上 按 照 成份 股 在沪深 300指数中的 基准 权重 构 建股 票 投资 组 合。在 发 生 以下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 将 对资 产 组 合进行 适 当 变 通和 调 整 , 使 跟踪 误 差 控 制 在 限 定的 范 围 内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3 (一) 因 受 成份 股股 票 停 牌 限 制 、 股 票 流动 性等其 他 市 场 因素 的 影响 或 因 受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等 合规 因素 限 制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依 据指数 购买 某 成份 股; ( 二 ) 预 期 标 的指数的成份 股发 生新增 、 剔 除 或 成份 股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分 红 等 行 为 , 或 因 公司 行 为 导 致 指数 权重发 生 变化 ; ( 三 ) 其 他 可 能 影响 指数复 制 的 因素 , 如 在 发 生基金 分 红 、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等 情 况 时。 六、投资 决策过 程 (一)投资 依 据 1、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基金合同 等 的 相 关规定 ; 2、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证券 市 场 走 势 。 ( 二 )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 实 行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有关基准指数 重 大 调 整 的 应 对决 策、其 他 重 大 组 合 调 整 决 策 以及 重 大的 单 项 投资决 策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 会的决 策 , 负 责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调 整 和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 三 )投资 程 序 1、 金 融工程 部 运用 数 量 化 模 型 以及 各 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研究 开发 部的 研究 报告 , 对 市 场预 期 风险 和指数 化 投资 组 合 风险 进行 风险 测 算与 归 因 分 析 , 提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2、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依 据金 融工程 部 等 部 门 提 供 的 研究 分 析 报告 ,定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资决 策 会 议 ,决 策相 关 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 常 决 策 。 3、 基金经理根据 标 的指数, 结 合 研究 分 析 报告 , 原则 上 依 据指数成份 股 的 权重 构 建 资 产 组 合。在 追 求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基金经理 将 采 取 适 当 的 技术 和 方法 , 降 低 交易 成 本, 控 制 投资 风险 。 4、 交易 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 下 达 的 交易 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 略 , 完 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 交易 。 5、 金 融工程 部 等 部 门 根据 市 场变化 ,定期和 不 定期 地 对基金投资 绩 效进行 评 估 ,并 提 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报告 。 稽 核监 察 部对基金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进行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险 控 制 。 6、 基金经理 密 切 跟踪 标 的指数的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 情 况 、 流动 性 状况 、 基金 申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金 融工程 部和 稽 核监 察 部的 绩 效 评 估报告 和对 各 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对投资 组 合进行监 控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对 跟踪 误 差 的有效 控 制 。 7、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据 市 场 环 境 变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 予 以 公 告 。 ( 四 )关于 交易 过 程 的说明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4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 立 、 平 等 地 使 用 公司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 指 令 ,并保 护 不 同 产品 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 合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规定,经由 交易 管理部 统 一 下 达 交易 指 令 。 七、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基准 =90%× 沪深 300指数 收益 率 +10%× 银 行同 业存 款 收益 率 沪深 300指数 是 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共 同 开发 的中国 A股 市 场 指数, 它 是 中国第一 支 由 权 威 机 构 编 制 、 发布 的 全市 场 指数, 流动 性 高 , 可 投资 性 强 , 综 合 反 映 了中 国证券 市 场 最 具 市 场 影响 力 的一批 优 质 大 盘 企 业 的 整 体 状况 , 其 中 包括 的 上 市 公司 对中国经 济 的 发展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用 , 能 够 作为 指数基金的 跟踪 标 的。 如 果 基金 所 跟踪 的 目 标 指数 被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停 止 发布 、或 由 其 他 指数 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 制 方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该 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为 目 标 指数, 或者 证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投资的指数 推 出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变 更基金的 跟踪 目 标 和 投资对象,并在 变 更 前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中证 系列 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 制 和 计算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保指数的 精 确 性 。 但 无 论 因 为 疏忽 或其 他 原 因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不 因 指 数的 任何 错 误 对 任何 人 负 责 , 也 无 义务 对 任何 人和 任何 错 误 给予 建 议 。关于指数值和成 分 股 名 单 的 所 有 版 权 归 属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 八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中 高 风险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九 、投资 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 (一) 承 销 证券 ; ( 二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 保 ; ( 三 )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四 )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五 ) 向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 券 ; ( 六 )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七 )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5 ( 八 ) 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有关规定,由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九 ) 若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发 生修改 或 变 更, 致 使 本 款 前 述约 定的 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改 或 取 消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 可 相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 限 制 规定。 对于 因上 述 ( 五 ) 、 ( 六 ) 项 情形 导 致 无 法 投资的沪深 300指数成份 股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跟踪 误 差 的 前 提 下 , 将结 合 使 用其 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 当 替 代 。 十、投资 组合比 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因 沪深 300指数成 分 股 调 整、 上 市 公司 合并 、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 规定。 十一、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进行 融 资 、 融 券。 十二、基金投资 组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 和 完整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年 4月 17日复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据 截止 2012年 3月 31日。本 报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4,853,742,456.75 93.19 其 中 :股 票 4,853,742,456.75 93.19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124,714,816.50 2.39 其 中 : 债 券 124,714,816.50 2.39








资 产 支 持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6 其 中 : 买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226,363,153.01 4.35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3,685,371.24 0.07 7 合 计 5,208,505,797.50 100.00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1、 积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 - C0 食 品、 饮 料 - -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 -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 - C8 医 药 、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技术业 - -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 保 险 业 2,008,350.63 0.04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 - L 传 播 与文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7 合 计 2,008,350.63 0.04 2、 指数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30,689,154.73 0.59 B 采 掘 业 555,707,488.60 10.68 C 制 造 业 1,690,991,525.76 32.51 C0








食 品、 饮 料 350,141,870.54 6.7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16,441,309.01 0.32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93,324,088.01 1.79 C5








电 子 49,142,958.54 0.94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407,505,811.99 7.83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564,087,585.31 10.84 C8








医 药 、 生 物 制 品 207,978,116.96 4.00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2,369,785.40 0.05 D 电 力、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13,870,504.50 2.19 E 建 筑 业 127,395,656.02 2.45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141,396,995.76 2.72 G 信 息技术业 159,004,361.64 3.06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134,953,991.42 2.59 I 金 融 、 保 险 业 1,517,735,735.53 29.18 J 房 地 产 业 247,440,534.08 4.76 K 社 会 服务业 39,113,825.83 0.75 L 传 播 与文化 产 业 10,316,528.20 0.20 M 综 合 类 83,117,804.05 1.60 合 计 4,851,734,106.12 93.27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指数投资明 细 和 前五 名 积极 投资明 细 1、 指数投资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称 数 量 ( 股 )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8 1 600036 招 商 银 行 12,900,366 153,514,355.40 2.95 2 600016 民 生 银 行 23,565,002 147,752,562.54 2.84 3 601318 中国 平安 3,546,975 129,748,345.50 2.49 4 601328 交 通 银 行 23,886,543 112,505,617.53 2.16 5 601166 兴 业 银 行 8,096,385 107,843,848.20 2.07 6 600000 浦 发银 行 11,673,463 104,244,024.59 2.00 7 601088 中国 神 华 3,414,480 87,444,832.80 1.68 8 600519 贵 州 茅 台 435,582 85,792,230.72 1.65 9 000002 万 科 A 10,094,334 83,581,085.52 1.61 10 600030 中 信 证券 7,124,899 82,577,579.41 1.59 2、 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称 数 量 ( 股 )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1336 新 华 保 险 69,953 2,008,350.63 0.04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债 券 120,274,000.00 2.31 其 中 :政 策性 金 融债 120,274,000.00 2.31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4,440,816.50 0.09 8 其 他 - - 9 合 计 124,714,816.50 2.40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称 数 量 ( 张 )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10239 11国 开 39 1,000,000 100,240,000.00 1.93 2 110242 11国 开 42 200,000 20,034,000.00 0.39 3 110018 国 电 转 债 28,960 3,021,396.80 0.06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9 4 113002 工 行转 债 13,110 1,419,419.70 0.03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报告 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管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 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 基金合同规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50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158,830.42 4 应收利 息 1,656,030.67 5 应收申购 款 1,370,510.15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685,371.24 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称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110018 国 电 转 债 3,021,396.80 0.06 2 113002 工 行转 债 1,419,419.70 0.03 5、 报告 期 末 指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指数投资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6、 报告 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五 名 积极 投资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0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 绩 基金 业绩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年 11月 1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0.41% 0.09% 5.38% 1.75% -4.97% -1.66% 2008年 度 -62.61% 2.78% -61.64% 2.73% -0.97% 0.05% 2009年 度 89.60% 1.93% 84.85% 1.85% 4.75% 0.08% 2010年 度 -11.67% 1.50% -11.03% 1.43% -0.64% 0.07% 2011年 度 -23.57% 1.22% -22.62% 1.17% -0.95% 0.05% 2007年 11月 11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51.95% 1.93% -48.55% 1.90% -3.40% 0.03% 第十二节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持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的 应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 价 值 总 和。 二、基金资 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三、基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开 立基金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 立。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及 处 分 (一)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 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 ( 三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算 范 围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第十三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 了准确 、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 债 的 公允 价 值。 开 放 式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定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持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 债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一)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价 的, 应 采 用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价 , 但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价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实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价 进行 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 ( 二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同, 且 被 以往 市 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运用 估 值 技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在 公 平 条 件下 进行正 常 商 业 交易 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时, 应尽 可 能 使 用市 场 参 与 者 在定 价 时 考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并 应 通过定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术 的有 效 性 。 ( 三 )有 充 足 理由表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能 客 观反 映 相 关投资 品 种 的 公允 价 值的,基 金管理 公司 应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托 管 银 行进行 商 定, 按 最能 恰 当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五、 估值 方法 (一) 股 票 估 值 方法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2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证券 交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在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首 次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3、 有明确 锁 定期 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 值。 ( 二 ) 固 定 收益 证券的 估 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2、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有 交易 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4、 在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5、 交易 所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进行 后 续计 量 。 6、 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 1、 配 股权 证的 估 值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进行 估 值。 2、 认 沽 /认 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有确认日 起 到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四 )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定 或 行 业 约 定进行 估 值。 ( 五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一) 至 ( 四 )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由认 为 按 上 述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在 综 合 考虑市 场 成 交 价、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 六 )国 家 有 最 新规定的, 按 其 规定进行 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核,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 ( 二 ) 因 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价 值 时 ; (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八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确认 后 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4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九 、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一)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并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三 )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十、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五 款 有关 估 值 方法 规定的第( 五 )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二 )由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四节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一)基金 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其 他 收 入 。 ( 二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 ( 三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在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一)基金 收益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收益 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默 认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 二 )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5 ( 三 )基金 当 期 收益 先 弥 补 前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 当 期 收益分 配 ; ( 四 )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每 份基金份额的 净 值 不能低 于集中 申购 期基金份额的 面 值 ; ( 五 ) 如 果 基金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 六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基金 收益分 配 每 年 至 多 2次; ( 七 ) 全 年基金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年 度 基金 已 实 现净 收益 的 50%。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收益 可 不分 配 ; ( 八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 收益 的 范 围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及 有关 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与 公 告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 媒 体公 告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一) 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 二 ) 收益分 配 时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 前 述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除权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转 为 基金份额。 第十五节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的 费 用 ( 包括但不 限 于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费 、 券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易 的 结 算费及 其 他 类 似 性质 的 费 用等 )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以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 六 )基金合同生效 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七 )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 ( 八 )基金的指数 使 用 费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6 ( 九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通 常 情 况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0.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在通 常 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 三 )本 条 第一 款 第( 三 ) 至 第( 九 ) 项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 规 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列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本 条 第一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费 用 , 以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四、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日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7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一)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二 )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位 。 ( 三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四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 ( 五 )本基金会 计责 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六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基金 托 管人定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 计 ; ( 二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 ( 三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 在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公 告 。 第十七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披 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 和 完整性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一、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8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 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 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二、基金 合 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三、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 定期 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由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的 相 关 文件 的规定 单 独 编 制 ,由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对 相 关 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 (一)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过 审 计 。 ( 二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上 。 ( 三 )基金 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五、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9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 包括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二 )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三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四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 五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六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 七 )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 八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 九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十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一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 十 一) 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 十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十四 ) 重 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 ( 十五 )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 十六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 十七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 十八 )基金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十九 )基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 构 ; ( 二十 )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 二十 一)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 二十二 )基金 申购、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二十三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二十四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 二十五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赎回 ; ( 二十六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 二十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0 (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事项 。 六、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合理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合理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 第十 八 节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 场 ,而证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 产 生 潜 在 风险 ,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一) 政 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 政 策等 国 家宏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化 对证券 市 场 产 生一定 影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 产 生的 风险 。 ( 二 )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而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 所 投资于国 债 与 上 市 公司股 票 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化 直 接 影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 券 利 息 的 再 投资。同时,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化 也 影响 到 证券 市 场 资金 供 求 关 系 ,并在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上 市 公司 的 盈利 水 平 。 上 述 变化 将直 接 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 ( 四 )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财 务状况 、市 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成 长 型 公司 经 营 不 善 ,成 长 性不 足 , 导 致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价 值型 公司 基本 情 况 继 续 恶 化 , 或者没 有 出 现预计 的 价 值 回 归 ,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给 基金的投资 带 来 风险 。 ( 五 )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一部 分 将 通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 而 使 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投资 收益 下 降 。 ( 六 )国 际 竞 争 风险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1 随 着 中国 市 场 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上 市 公司 的 发展 必 然 要受 到 国 际 市 场 同 类 技术 或 同 类 产 品 公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部 分 上 市 公司 有 可 能不能 适 用 新的行 业 形 势 而 业绩下 滑 。 尤 其 是 中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国 境 内 公司 将 面 临 前所未 有的 市 场 竞 争 , 上 市 公司 在 这些 因素 的 影响 下 将 存 在更大 不 确定 性 。 二、管理 风险 (一)在基金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及 对经 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因素 的 变化 也 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基金规 模 将 随 着 基金投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若 由于基金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回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债 券 、 股 票 , 使 基金 财产 净 值 受 到 不利 影响 , 从 而 产 生 流动 性风险 。 四、本基金有关 指 数 投资 风险 (一) 标 的指数 回报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报 偏 离 的 风险 标 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 表 整 个股 票 市 场 。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的 平 均 回报 率 与 整 个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报 率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 二 ) 标 的指数 波 动 的 风险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 济 因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况 、 投资 者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 变化 , 产 生 风险 。 ( 三 )基金投资 组 合 回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 离 的 风险 以下 因素 可 能 使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收益 率 与 标 的指数的 收益 率发 生 偏 离 : 1、 由于 标 的指数 调 整 成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法 , 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踪 误 差 。 2、 由于 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份 股 在 标 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 生 变 化 , 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踪 误 差 。 3、 成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新 股 收益 将 导 致 基金 收益 率 超 过 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 产 生 跟踪 误 差 。 4、 由于成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动 性 差 等原 因 使 本基金 无 法及 时 调 整 投资 组 合 或承担 冲 击 成本而 产 生 跟踪 误 差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2 5、 由于基金 应 对日 常 赎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资过 程 中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使 基金投资 组 合 与 标 的指数 产 生 跟踪 误 差 。 6、 在本基金指数 化 投资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所 运用 的指数 跟踪 技术 会对本基金的 收益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影响 本基金对 标 的指数的 跟踪 程 度 。 7、其 他 因素 产 生的 跟踪 误 差 。 如 因 缺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的指数 跟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动 。 ( 四 ) 标 的指数 变 更的 风险 尽 管 可 能性 很 小 , 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 出 现变 更 标 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 变 更 标 的指数。基于 原 标 的指数的投资 政 策 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征 将 与 新的 标 的指数保持一 致 ,投资 者 须 承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 与 成本。 五、 其他 风险 (一)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电 脑 系统 不 可 靠 产 生的 风险 ; ( 二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 风险 ; ( 三 ) 因 人 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产 生的 潜 在 风险 ; ( 四 )对 主 要 业务 人 员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产 生的 潜 在 风险 ; ( 五 ) 因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第十 九 节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一)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 ( 二 )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并 自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三 ) 但 如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 进行修改的 情形 , 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修改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3 ( 二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三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六 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四 )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三、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 律 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三 ) 清算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 况 确定 清算 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现 ; 5、 制 作 清算报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4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2、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 出 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第二十节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2) 依照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 3)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 订 、 修改并 公布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 托 管 、 基金转 换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 4)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 式, 获 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 认 购 费 、申购 费 、 赎回费及 其 他事 先 核准 或 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费 用 ; ( 5)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销售 基金份额 ;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 。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财产、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 择 适 当 的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有 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对基金 代销 机 构 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 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 构 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在基金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 10)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融 券 ; ( 11)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 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5 ( 12)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基金行 使 因 投资于 其 他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 13)在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4)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确定 有关 费 率; ( 17)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如 下义务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3)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7)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8)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9)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 的规定 ; ( 12)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 相 关资 料;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6 ( 17)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 基金 托 管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4)在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权 利 。 2、 托 管人 履 行 如 下义务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按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 得 以 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和 独 立 ;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7)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 8)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1)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 关 内容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7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13)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14) 按 规定 制 作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 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17) 按 照 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8)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9)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0)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者申 请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 规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 ( 9)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履 行 如 下义务 : ( 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 ( 2) 缴 纳 基金认 购、申购 款 项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 利益 的 活 动 ; ( 5) 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6)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8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 二 )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时,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3、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7、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 程 序 、 表决 方 式和表决 程 序 ; 8、 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 ( 三 )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 2、 在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 变化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形 。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9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五 )通 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 开 前 40日,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项 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时间 、 地点 、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3、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的 内容、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4、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5、 权 益 登记 日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 行的 手 续 ; 7、 如 采 用 通 讯 表决 方 式,由 召 集人决定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决 方 式, 还 应 载 明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决 的 截止 日 以及 表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内容 。 ( 六 ) 开 会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场 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指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表决。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必须 以现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0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同 时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5、 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已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确定并 公 告 重 新表决的时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应 保持 不 变 。 ( 七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 1) 议事 内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二 ) 款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项 。 (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会 议 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该 在大会 召 开 前 35日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人对于 临 时 议 案 应 当 在大会 召 开 前 30日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召 开 日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 证 至 少 与 临 时 提 案 公 告 日期有 30日的间 隔 期。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1)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决定 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表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定,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 序 进行 审 议 。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2、 议事 程 序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1 在 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表决,并 形 成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在通 讯 表决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在会 议 通 知 中 公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 个 工 作 日由大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的 公 证 员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 形 成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 八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决 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特 别 决 议 对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或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2)一 般 决 议 对于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记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决。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决时,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决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 九 ) 计 票 1、 现场 开 会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 表,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 督员 由基金 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 督员 由基金 托 管 人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对于 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理人对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2 大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重 新 清 点结 果 。 重 新 清 点仅 限 一 次 。 ( 4)在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担任 召 集人的 情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进行 计 票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可 采 取如 下方 式 : 由大会 召 集人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的 公 证 员 进行 计 票 。 ( 十 )生效 与 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会 依 法 核准 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法 律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日 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 告 。 ( 十 一)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三、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与 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并 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 进行修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修改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3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六 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 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 其 他 部 分应 当 由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五、基金 合 同 存放 及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关监管 机 构 一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售代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所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 本基金合同 正本 为 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 起 设立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组 织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营业 期 限: 持 续 经 营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4 ( 二 )基金 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成立时间 :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准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组 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 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贰仟 零 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 中期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 行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 法 律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批准的 其 他业务 。 存续 期间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建 立 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 主 要包括 以下方 面 : 1、 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拟 投资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予 以 更新和 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 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3、 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 督 。 为 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 4、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间 交易 会 员 中 财 务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用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新和 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5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行监 督;


5、 基金 托 管人对 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按约 定进行监 督 。 6、 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事 先 确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据 以 对基金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名 单 进行监 督; 7、 对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投资的 其 他方 面 进行监 督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在 上 述 第(一) 、 ( 二 ) 项 的监 督 和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约 定,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对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并改正。在 限 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规定, 应 当 拒绝 执 行,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五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包括但不 限 于 :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六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无 正 当 理由 未 执 行 或 延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在 限 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6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改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规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不 得 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5、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二 )本基金的集中 申购 1、 基金集中 申购 期 满或 基金管理人 宣 布 提 前 结 束 集中 申购 期时,由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 验 资,并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 在集中 申购 结 束 后 的 3个 工 作 日 将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为 本基金 开 立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中,并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认金额 相 一 致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应负 责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设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 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 基金 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过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4、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 法 》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 四 )基金进行定期 存 款 投资的 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以 基金 名 义 在基金 托 管人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定 营 业 网点 开 立 存 款 账户 ,并 负 责 该 账户 的日 常 管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的保管和 使 用 。基金管理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7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在 上 述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 关 信 息变 更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开户 或 账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资 料 ,并对基金 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 五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基金,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基金 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在 内 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 所 进行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业务 。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规定 执 行。 4、 在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 使 用 的规定。 ( 六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和资金 的 清算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向 中国人 民 银 行 报备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实 物 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有关 重 大合同 后应 在 收 到 合同正本 后 30日 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 的 重 大合同时 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份正本的 原 件 。 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规定 各 自 保管 至 少 15年。 四、基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 该 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8 2、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开 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份额 净 值,并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行复核,并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核 结 果 传 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法 不能 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4、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行 协 商 和 纠 正。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对 前 述 内容 另 有规定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数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 际 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数据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 损 失不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应承 担 部 分 未 正确 履 行复核 义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 自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不 当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额进行 分 配 。 7、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复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 照其 对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会 计 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9 对,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2、 会 计 数据和 财 务 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定期 就 会 计 数据和 财 务 指 标 进行核对。 如发 现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3、 基金 财 务报 表和定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更新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日 内 公 告 。 季度报告 应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每 个 季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终 了 后 90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 后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 到 后应 立 即 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的 上 述 文件往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的 其 他方 式进行。 基金 托 管人在复核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或者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复核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份。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报 证监会 备 案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 类 : 1、 基金集中 申购 期 结 束 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4、 每 半 年 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提 供 对于 每 半 年 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 束 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职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由 此 产 生的保管 费 给予 补 偿 。 六、 适用 法律 与 争议解 决 (一)本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 决的, 则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的 内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本 协议 的 其 他 规定。 七、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和 终 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 二 ) 托 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 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 应 当 终止 : 1、 《基金合同》 终止 ; 2、 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发 生《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或其 他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1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绍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人 工 服务 时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 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信 访 方 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予 回 复,并在 处 理进 程 中 随 时 给予 跟踪 反 馈 。 2、 对于在 非 工 作 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 日 回 复。 三、 网站 服务


1、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 、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 基金 网上 交易: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改 : 投资人 可 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修 改和 完 善 。 4、 网站 “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最 新 热 点 问题 、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品、 活 动动 态 、市 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 间的 交 流与 沟 通。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 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载 。 7、 短 信 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 通过 “ 账户 查 询 ” 系统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2 8、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 律 规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 资 产、 投资 收益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定期了 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 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包括 《 市 场 周 刊 》 、 《 季度 策 略 报告 》 、 《国泰基金 快讯 》 、 《 最 新 市 场 新 闻 》 、 《 市 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 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 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 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在 线 平 台 , 包括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四、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包括 基金 净 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 生日 节 日 祝 福 、相 关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及 移 动 资 讯 刊物 等 。 五、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1、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 供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 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基 金 注册登记 人 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对 所 有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 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 子 化 基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3 金 交易 ,并 享 受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惠 。投资人 欲 了 解 更 多 网上 交易详 情 ,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 基金间转 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同一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 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 国泰中 小盘 、 国泰 纳 指 100、 国泰 价 值经 典 以 外 的基金 产品 进行转 换 ,投资人 可登 录 国 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若 新增 销售 机 构 开 通 此 项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 或 代销 机 构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3、 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间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时间 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指定 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八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 以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方 式,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2、 对于 工 作 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对于 不能 及 时 回 复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 与 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3、 对于 非 工 作 日 提出 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回 复。 九 、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 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200120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 的 事 项 公 告 名称 报 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及 影响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0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重 庆 啤酒 股 票 估 值 政 策 调 整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10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 广 发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 定投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13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4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相 关基金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14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相 关基金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15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相 关基金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17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网上 银 行和定投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上 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 工 商 银 行 继 续 参 加 “ 2012倾 心 回 馈 ” 基金定投 申 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1-12-3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 过期 身 份证 件 或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等信 息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在 4家 代销 渠 道 基金转 换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2012-03-27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 加 华 宝 证券 基金定期定额 业务 网上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国 盛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 业务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 金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 2012-03-30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 东 吴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上直 销 业务 并 实 施 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 2012-04-1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新增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开 放 式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 2012-04-24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 营业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目录 (一)《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5 ( 二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三 )《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 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 五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二、 备查文件 存放 地 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办公 地点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 三、投资 者查阅 方 式 可 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 ; 部 分 备查文件 可 在本基金管理人 公司 网站上 查 阅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 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