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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策略(240005)

华宝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 业多策略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4 年3 月24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 】41 号文 批准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5月11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5 月11 日 , 有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2 年3月31 日 ,数 据未 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1 十、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八、 风险 揭示 ................................................................................................................................... 71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摘要 ........................................................................................................................... 7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8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规 及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华宝 兴业多策 略增长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 基金”或 “本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 性、完 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本基 金管理 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 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宝兴 业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 募说 明书 是 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 时对 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 法律 文件,基金 招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兴 业多策略 增长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 据 基金合 同所 设立 的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具 有开放 式基 金销 售代 理资 格、 依据 有关 《华 宝兴 业 多策略 增长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 理机构 ;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接 受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代为办 理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的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QFII);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合法 授权代 表按 照基 金合 同之 规定参 加的 会议 ; 独立董事 :











指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及 其他董事 无关联 关 系的董 事;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 军 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 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 于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的并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可 投资于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境 外机 构;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QFII)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04 年 5 月 11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开放日 :





指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认购:








指 在设 立募 集期内 ,基 金投 资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卖 出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 基金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给投 资人开立的 用于记录 投资 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应 收的申购款 项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指 每一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销售机 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他 媒体;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部 门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不可抗力 :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克 服、无 法避免 且 在基金合 同由基 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签署生效 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 全 部或 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 灾害 、战争、骚乱 、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电话: (021 )38505888 传真: (021 )504996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注册资 本:1.5 亿元 股权结构 : 中方股 东华宝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 51%的股份, 外方股 东 领先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持 有 49%的 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 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南方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 副所长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总 裁。 现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生 ,董 事, 硕士 。曾 任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 部门负 责人 、 里昂信 贷资本 市场 部从事 研究开 发工作 、拉 扎德兄 弟银行 部门经 理、Arjil et Cie 银行 董事 总经理 、 德国 商业 银行 资 深产品 设计 师 、 法 国兴 业 银行资 深产 品设 计师 、 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裴长江 先 生 ,董 事, 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 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现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谢文杰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银行初 级市 场及 衍生 品团 队负责 人、 法国 兴业 银行 及投资 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 洲区( 除日 本 外 ) 董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 品主任 、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环 球市 场部 中国 区销 售及交 易部 门 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 司领先 资产 管理 中国 区业 务部门 主管 。 现任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 张群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 导 。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 师、 北京 科技 大学管 理科 学系 讲师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教 授、 院长 。 罗飞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 导 。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 会计 系西 方会计 研究 室主 任 、 会 计 系副主 任 、 会 计学 院院 长 。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公司 法律 秘书 、 南 方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 国 际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北 京竞 天公 诚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2 、 监事会 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 )先生 ,监 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在 法国 兴业 银行 主管银 团贷 款、 项目 融资 、 固 定收 益 、 外 汇交 易、 衍生 产品 及 结构性 融资 等工 作 , 法 国 兴业银 行亚 洲区 债 务融资 及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总管。 现任 法国 兴业 银行 集团中 国区 总裁 。 孔祥清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研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曾 担任宝 钢计 财部 资金 处外 汇管理 、 资 金 业务主 办 、 资 金业 务主 管 、 副 处长 , 宝 钢集 团财 务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华宝 投资 有限 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毕业 于 江西财 经大 学 。 曾 任华 宝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经 理 , 硕 士 、 经 济师 。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 券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 理、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现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谢文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 投资银 行初 级市 场及 衍 生 品团队 负责 人 、 法 国兴 业 银行及 投资 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洲 区 (除 日本 外) 董事 总经 理兼 结构 化 衍生品 主任 、 法国 兴业 亚 洲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销 售及 交易 部 门主管 、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 限公司 领先 资产 管理 中国 区业务 部门 主管 。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任志强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证券 研究 所综 合管 理部 副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 理 部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限 公司 董 事 、 副总经 理 。 现 任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投 资总 监 、 华 宝兴 业 行业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 证券公 司 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资 公 司财务 总监。 现任 华宝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兼 董事会 秘 书。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作。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牟旭东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1997 年 9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从事证 券研 究 工作,2003 年 1 月 加入 本 公司, 任高 级分 析师 ,2004 年 9 月起 任研 究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 9 月起任 研究 部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任华 宝兴 业 多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2 月至 2011 年2 月兼任 华宝 兴业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1 月 至2012 年2 月 兼任 华宝 兴 业宝康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7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2 年3 月起 任投 资副 总监 。 华宝兴 业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理 为 童 国林 先生 , 任 职时间 为 2004 年5 月至2006 年4 月。 余 荣权先 生, 任职 时间为2006 年 4 月至2007 年4 月。 黄小坚 先生 , 任 职时间 为2006 年9 月至2007 年10 月。 胡戈 游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10 年1 月至 2012 年1 月。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牟旭东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郭鹏飞 先生 , 国内 投资 部 总经理 、 华宝 兴业 宝康 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智慧 先生 , 研究 部总 经 理,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医药生 物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蒋宁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证 券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反 《 基金 法》 、 《证 券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故意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金 相关 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 在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拒 绝、 干扰 、 阻 挠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监会依 法监 管 ; 玩 忽职 守 、 滥 用职 权;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其他法 律 、 行 政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代 理人 、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利 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必须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 务、各个 部门和 各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原 则。通 过设置科 学清 晰的 操作流 程,结 合 程序控制 ,建立 合理的 内 控程序, 维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立性原 则。公 司必须在 精简高效 的基础 上设立 能 充分满足 公司经 营运作 需 要的部门 和岗 位,各部 门和岗 位在职 能 上保持相 对独立 性;公 司 自有资产 、各项 委托基 金 财产、其 他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约 原则。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 分 明、相互 制约, 并通过 切 实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管 理、交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究、 市场营 销 等相关部 门, 应当在物 理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 必 须知悉内 幕信息 的人员 , 应制定严 格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当 充分发挥 各部门 及每位 员 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 降 低经营运 作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订 应当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经 营方 针、经营 理念等 内部环 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 律法规 、 政策制度 等外部 环境的 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 地 修改或 完善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和 内容 内部风险 控制要 求不相容 职务分离 、建立 完善的 岗 位责任制 和规范 的岗位 管 理措施、 建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险 控制的 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 业务控 制、市 场 管理业务 控制、 信息披 露 控制、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 察长 制度 公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由 公司 总经 理 提名 ,董事 会 聘任 ,并 应当经 全体独 立 董事同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不定 期向全体 董事报 送工作 报 告,并在 董事会 及董事 会 下设的相 关专 门委员会 定期会 议上报 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法 合 规情况及 公司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督察长 发 现基金及 公司运 作中存 在 问题时, 应当及 时告知 公 司总经理 和相关 业务负 责 人,提出 处理意 见 和整改建 议,并 监督整 改 措施的制 定和落 实;公 司 总经理对 存在问 题不整 改 或者整改 未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内 控审 计风 险 管 理制 度 内控审计 风险管 理部依据 公司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在 所赋予的 权限内 ,按照 所 规定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控审计 风险管 理部负责 调查、评 价公司 有关部 门 执行公司 各项规 章制度 的 情况;进 行日 常风险监 控工作 ;负责 调 查评价公 司内控 制度的 健 全性、合 理性; 评价各 项 内控制度 执行的 有 效性,对 内控制 度的缺 失 提出补充 建议; 协助评 价 基金财产 风险状 况;负 责 公司主要 领导离 任 前的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经济 违法 案件 等。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建 设 银行是中 国四大 商业银 行 之一。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商业 银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 月 30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17,723.30 亿元 ,较 上年 末 增长 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止 九个月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392.07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25.82%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为 1.64%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 24.82% 。 利 息 净 收 入 2,230.10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22.41% 。净 利差 为 2.56%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68% , 分别 较上 年 同 期 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87.9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 约、胡志 明市及 悉尼设 有 分行,在 莫斯科 、台北 设 有代表处 ,海外 机 构已覆 盖到 全 球13 个 国家 和地区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 主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 ,24 小 时不 间 断 服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 架构 已初步 形成 。 中 国建 设银 行 筹建、 设立 村镇 银 行33 家 , 拥有 建行 亚洲 、 建银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金、 建信金 融租赁 、 建信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储 蓄银行 等 多家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步 增强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1 年 上半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主要 国 际 排名位次 持续上 升,先 后 荣获国内 外知名 机构授 予 的 50 多 个重要 奖项。 中 国建设银 行在英 国 《银行 家》2011 年 “世 界 银行品 牌 500 强” 中位 列 第 10 ,较 去年 上升 3 位 ; 在美国 《财 富 》 世界 500 强 中排 名第 108 位, 较去 年上升 8 位 。 中国建 设银 行连 续第 三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公 司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 洲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 , 先 后摘得 《亚 洲金 融》 、 《财 资》 、 《 欧洲 货币 》 等颁发 的“ 中国 最佳 银行 ” 、 “中 国国 内最 佳银 行” 与 “中国 最佳 私人 银行 ”等 奖项。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设投资 托管服务 部,下设 综合制 度处、基 金市场 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 算处、 基 金清算处 、监督 稽核处 和 投资托管 团队、 涉外资 产 核算团队 、养老 金 托管服务 团队、 养老金托 管市场团 队、上 海备份 中 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 团 队,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自2008 年 以来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 过 SAS70 审 计, 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 行会计部 、营运 管理部 , 长期从事 计划财 务、会 计 结 算、营 运管理 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投 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 经营部 、 公司业务 部,长 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 户管理 及服务 工 作,具有 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服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 建设银行 青岛分 行、中 国 建设银行 零售 业务部、 个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办 公室, 长期从 事 零售业务 和个人 存款业 务 管理等工 作,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业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一直 秉 持“以客 户为 中心”的 经营理 念,不 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各 项 职责,切 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 托管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 发展,中 国建设 银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行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资 基 金、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 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 品在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 是目前国 内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224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 同。2011 年 , 中国 建设银行 以总分 第一的成 绩被国际 权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 评为 2011 年度 “中国最 佳托管 银 行 ”;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 托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 本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运 作、严 格 监察,确 保业务 的稳健 运 行,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 委 员会 ,负责 全 行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 作,对托 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检 查 指导。投 资托管 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 监督稽 核处, 配 备了专职 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 业资格; 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 区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 现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 事故的发 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 作。利用 自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 的 投资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 并定期编 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报送 中 国证监会 。在日 常为基 金 投资运作 所提 供 的基金 清 算和核算 服务环 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 投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1. 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 资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 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比 例超标 等异常 情 况,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书 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 进 行情况核 实,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 易对手等 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 、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 电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 人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 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 5、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 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4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3)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4)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6)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 系人 :赵 明


联 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 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 韩 东霞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鸿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4 】41 号 《 关 于同意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证券 投资 基 金设立 的批 复 》 核 准 ( 核准 日期 2004 年3 月24 日)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 期从 2004 年 3 月 31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发行 , 至 2004 年 4 月 30 日 止, 共募 集 5,233,338,344.60 份 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5318 户。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正 式生 效。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 规章禁 止 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除 外 ) 及合格 的境 外机构 投资 者(QFII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销 机构。 具体销 售 网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人可 以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行 公告 。 条件成熟 时,投 资人可通 过华宝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或者 指定的 基金销 售 代理人以 电话 或互联 网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 开放日 是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申 购、赎 回 等业务的 证券交 易所交 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代销机 构约 定。 申购赎回 的时间 根据招募 说明书及 其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的规 定执行 。若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 述开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 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 年 6 月 1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 年 8 月 1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基金 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 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 回,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消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5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以书面 方式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6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 人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销 售代理 人 规定的手 续,在 开放日 的 交易时间 段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在其 提出赎 回申请 的 销售机构 (网点 )的交 易 账户内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在基金申 购、赎回 的交易 时间段 内 收到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 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并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投 资人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后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或 到其 提出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 自成交 确认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 直销e网金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直 销柜 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已 有认购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点 的投资 人欲转入 直销网点 进行交 易要受 直 销柜台 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可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可 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 有份额 不 设上限限 制。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 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申请 赎 回份额精 确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 述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和数 额限制 ,但应 最 迟在调整 生效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申 购金额 的 计算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申 购 份额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后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 基 金财 产所 有。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基金投资 人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当 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可以撤 销,交 易 时间结束 后即 不得撤 销。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办理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 总数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请 可能会 对 基金 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 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 人 未能赎回 部分, 除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 明确作出 不参加 顺延下 一 个开 放日 赎回的 表示外 , 自动转为 下一个 开 放日赎回 处理。 转入下 一 个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有 赎 回优先权 ,并将 以下一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准进 行计算 , 并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 回为止。 投资人 在 提出 赎 回申请时 可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或销 售代 理人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4 ) 连续 两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在 一 段时间 内三 次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暂停 估值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4 ) 基 金财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数笔 申购 申请 ;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暂停 估值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付 ; 如暂时不 能支付 ,将按 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 接 受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 部 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相 应 的处理办 法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兑付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4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天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1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 告一 次;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 两个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九、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 持有人 均可以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申请 和 办理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 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交通 银 行、招商 银行、 中信银 行 、兴业银 行、江 苏 银行 、 渤海银行 、华夏 银行和 浦 发银行已 开通本 基 金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 宝 康 债券基 金) 、 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动 力组 合 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 先 进成长 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广发银 行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宝康 消费 品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置 基金 、 宝康债 券基 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 先进 成长基 金 、 行 业精 选基金 、大 盘精 选基 金、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间 的相 互转 换 业务 。 申银万国 证券、 国泰君安 证券、海 通证券 、兴业 证 券、中信 建投证 券、招 商 证券、光 大证 券、 长 江证 券、 渤 海证 券 、 中信 证券、 平安 证券、 广发证 券、 华福 证券、 信 达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都证券 、东兴 证券 、 德 邦证券、 东北证 券、华 安 证券、上 海证券 、 方正 证 券 和中信 证券已开 通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 的宝 康系列 基金 (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宝康 债券 基金 ) 、 现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动 力组合基 金、收 益增长 基 金、先进 成长基 金、行 业 精选基金 、大盘 精 选基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端收 费模 式) 间的 相互 转换业务 。 国信证券 、 中国 银河证券 、中信万 通证券 、长城 证 券、安信 证券、 华宝证 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司 、齐 鲁证 券已 开通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前 端收 费 模式) 间的 相互 转 换 业务 。 东吴证 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管 理的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动 力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进成 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 收费模 式) 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中信金通 证券、 华泰证券 、恒泰证 券、中 投证券 已 开通本基 金与公 司管理 的 宝康系列 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宝康 消费 品基 金 、 宝 康 灵活配 置基 金 、 宝 康债 券 基金) 、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益增长 基金、 先进成 长 基金、行 业精选 基金、 大 盘精选基 金、增 强收益 债 券基金间 的相互 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银行 、 中国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 行 、 深 圳发 展银 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广发 银行 、 江苏 银行、 华夏银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证 券、海 通证券 、 申银万国 证券、 光大证 券 、东兴证 券 、中 信 证券 受 理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ETF 联接 基金 的相 互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 银 行、 招 商银行、 民生银 行、中 信 银行、深 发展银 行、 浦 发 银行、渤 海银行 、江苏 银 行 、华夏 银行、 申 银万国 证券 、 国泰 君安 证 券、 光大 证券 、 海 通证 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中信 建 投证券 、 招商 证券、 广发证券 、长江 证券、 国 信证券、 中信 金 通证券 、 中信万通 证券、 平安证 券 、东方证 券、兴 业 证券 、华 泰证券 、中银 国 际证 券、 恒泰证 券、长 城 证券、渤 海证券 、东吴 证 券、中信 证券、江 海证券、 安信证 券、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 华宝证 券 、华安证 券、齐 鲁证券 、 华福证券 、信达 证 券、国都 证券 、 东兴 证 券 、东北证 券、德 邦证券 、 上海证券 、方正 证券 已 开 通 本基金 与 新兴 产 业基金 的相 互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中国 民 生银行、 中信银 行、深 圳 发展银行 、上海 浦东发 展 银行、兴 业银行 、江苏 银 行、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证 券、光 大证券 、 海通证券 、 中国 银河证 券 、中信建 投证券 、招商 证 券、广发 证券、 长 江证券、 东吴证 券、申 银 万国证券 、平安 证券、 中 信证券、 东方证 券、兴 业 证券、中 信金通 证 券、国信 证券、 华泰证 券 、恒泰证 券、长 城证券 、 渤海证券 、 中投 证券 、 安 信证券、 中国国 际 金融公司 、华宝 证券、 齐 鲁证券、 华福证 券、信 达 证券、江 海证券 、国都 证 券、东北 证券、 德 邦证券、 华安证 券、上 海 证券、东 海证券 已开通 本 基金 与本 公司管 理的可 转 债基金之 间转换 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银行、 上海浦 东发展 银 行、中国 民生银 行、渤 海 银行、中 信银行 、国泰 君 安证券、 申银万 国 证券、海 通证券 、光大 证 券、中信 建投证 券、广 发 证券、中 信证券 、长江 证 券、华福 证券、 国 信证券、 中国银 河证券 、 齐鲁证券 、华宝 证券、 上 海证券、 招商证 券、信 达 证券、国 都证券 、 华安证券 、德邦 证券、 渤 海证券、 兴业证 券、东 海 证券、江 海证券 、恒泰 证 券、国元 证券、 东 吴证券、 长城证 券、华 泰 证券、中 投证券 、平安 证 券、东北 证券、 中航证 券 、安信证 券、中 银 国际证 券、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 中信 金通 证券 开通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接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银行、 中信银 行、深 圳 发展银行 、渤海 银行、 中 国民生银 行、国 泰君安 证 券、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中国银 河证券 、 广发证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申银万 国证券 、 平安证券 、中信 证 券、东方 证券、 兴业证 券 、国信证 券、中 信万通 证 券、华泰 证券、 恒泰证 券 、长城证 券、渤 海 证券、中 投证券 、华宝 证 券、齐鲁 证券、 信达证 券 、国都证 券、德 邦证 券 、 上海证券 、中航 证 券、招商 证券、 东北证 券 、西南证 券、华 福证券 、 中信建投 证券、 江海证 券 、国元证 券、华 安 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民 生证券 、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 东 海证券 已开 通本 基 金与华 宝兴 业医 药生 物基 金的转 换业 务。 其中, 本公 司管 理的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与增 强收 益债券 基金 之间 不能 进行 转换。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 基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 转换 的两只 基 金必须都 是该销 售机构 代 理销售的 本公 司管理 的基 金。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 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宝康 债券基 金之 间转 换 : 转换 费率 为 0.4% ,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本基 金 : 投 资人 持有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 额 90 个 自然 日 以上 (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 为转 出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 入基 金所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为 0.4%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计入转 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本基金与 动力组 合基金、 收益增长 基金、 先进成 长 基金 、行 业精选 基金、 大 盘精选基 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 收费 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金 、 新兴 产 业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之间 转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 分组成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和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余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续 费。 申购补差 费:按 照转入基 金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的差额收 取补差 费。转 出 基金金额 所对 应的转出 基金申 购费率 低 于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转 入基金 和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差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 公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销售 代 理人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 日的交易 时间 段内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 基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转换,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转 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康 系列基 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 进成 长基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大 盘精 选基金 、增 强收益 债券 、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 新兴 产业 基金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可转债 基金 、 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 医 药生 物基金 转出 , 单 笔转 换申 请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从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转出 ,单 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得 低 于 200 份。 因为 转换等 非赎 回原 因 导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量 限制 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 间内可 以撤 销 , 交 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2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 后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 转换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况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 告一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次;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 两个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结 束,重 新 开放基 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基金转 换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基 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收 益的 情况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各风 格板块 间资产配 置以及各 板块内 精选个 股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为 持有人谋 求最 大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和对 象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对 象按 流通市 值和 市净 率分 为四 大股票 风格 板块: 大盘 价 值、 大 盘成 长、 中小盘 价值 、中 小盘 成长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符 合各 风格 板块 精选 个股标 准的 股票 。 (三) 投资 理念 风格转 换及 个 股 精选 策略 能够有 效控 制风 险, 创造 超额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看 好中国 经济的发 展前景和 证券市 场存在 的 投资机会 ,注重 资产在 各 风格板块 间的 配置, 同时 在各 风格 板块 内部精 选个 股。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 -95% ; 债券 为 0% -45%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 比 例在 5% 以上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风格板 块轮 动策 略 根据数量 化辅助 模型和公 司内部研 究支持 以及基 金 经理自身 判断, 决定股 票 资产在 各 风格 板块间的 配置。 当某一 风 格板块相 对大市 的超额 收 益率出现 上升或 者下降 趋 势 并到达 预设的 临 界点时 ,我 们增 加或 者减 少该板 块的 权重 。 (2)


风 格板 块的 股票 精 选策略 针对各风格板块,有不同的板块内精选个股标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定性 指 标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结构 、管 理水 平、 竞争 优势及 行业 特点 等因 素。 1 ) 大盘 价值 板块: 采用 股 息率、 市盈 率、 市 净率、 市销率 、 市 现率 五个 指标 。 股息 率较 高的股 票得 分较 高, 市盈 率、市 净率 、市 销率 、市 现率较 低的 股票 得分 也较 高。 2 ) 大盘 成长 板块 : 我 们侧 重于选 取具 有难 以超 越的 竞争优 势的 个股 。 主要 考 虑公司 是否 具有优越的管理团队,具有长期发展策略;具有垄断优势; 公司所处行业基本面已经好转,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且已有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占据绝对多数的市场份额;高 收益增 长率 ,高 利润 率; 专利产 品多 ,低 成本 的生 产和/ 或 分销 能力 。 3 ) 中小 盘价 值: 我们 侧重 选取内 在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个股 。 具体 的评 价指 标 是股票 被低 于其清 算价 值或 其有 形帐 面价值 出售; 相对 于其 获 益潜力 或者 重置 成本 来说 , 股票价 格偏 低; 公司进 行资 产重 组, 股票 价格大 大低 于市 场估 值; 公司具 有至 少 10-20 %的增 长率, 财务 状况 良好, 市盈 率低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 4 ) 中 小盘 成长 : 我 们倾 向 于选择 业绩 可能 大幅 增长 、 股本 扩张 能力 强 的 上市 公司的 个股 。 主要考虑过往盈利持续增长或盈利增长潜力巨大;获取具有吸引力的净资产收益率(ROE ) 的能力 ;低 于基 金经 理对 未来三 年预 期盈 利增 长率 的 P/E 指 标; 不断 扩大 的 市场份 额; 良好 的资产 负债 情况 ;股 东及 管理团 队实 力雄 厚; 较强 的新产 品开 发能 力。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本基 金定 位为 股票 型 基金; 在政 策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下 限为零 ; (2 )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的 是为 了回 避特 定时 期股票 投资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 同时 能 够 获取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 (3)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将 采 取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 投资权 证的条 件。我公司 在权证 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 的证券 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 ,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 复合 指数+20 % ×上 证国债 指数 。其 中,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 值


╳ 上证 180 指数+


深证 100 流通市值


╳ 深证 100 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 数总 流通 市值 =上 证 180 流通 市值 +深 证 100 流通 市值 (六) 投资 程序


1 、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立 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观 、 政策 、 投 资策略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等分析 报告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供决策 依据 。


2 、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指导 下 , 基 金经 理小 组 综合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 、 货币环 境 、 证 券市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场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 判断, 按照 基金的 合同 规 定, 提 出下 一阶段 本基 金 类属资 产配 置比 例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 据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4、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参考本 公司 研究 部和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 究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 目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5、 设置 独立 的中 央交 易室 ,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 令下 达给中 央交 易室 , 交 易主 管在复 核投 资 指令合 法合 规的 基础 上, 将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 分离。 6、 内部 控制 委员 会根 据市 场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内控 审计风 险管 理 部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出 具风 险报 告。 7、 基 金经 理小 组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 回导致 的现 金 流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七) 基金 的禁 止行 为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9、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 来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 10、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1、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2、 因 基金 投资 股票而 参 加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 上投 票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 使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 社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利益 ;


13、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债 券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 票,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3、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由于基 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致 的投资组合超 过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5、 我 公司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严 格参 照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进 行管理 和控 制 : (1) 一 只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千 分 之五; (2)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上 述(1) 、 (2) 、 (3 ) 项规定 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不符合 上述(2 ) 、 (3)项及 基金合 同或基 金 权证投资 方案约 定的投 资 比例的, 本公司 将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出席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 , 行 使股 东 权利 , 履 行股 东义务 。 (十) 基金 的融 资


基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600,849,777.88 82.79 其中: 股票


3,600,849,777.88 82.7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8,015,000.00 4.55 其中: 债券


198,015,000.00 4.5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6,700,360.05 2.4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6,264,824.70 10.03 6 其他资 产


7,677,628.27 0.18 7 合计





4,349,507,590.90





100.00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3,841,891.29 1.25 B 采掘业 4,260,000.00 0.10 C 制造业 1,742,505,569.29 40.59 C0 食品、 饮料 711,800,306.37 16.58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4,924,406.87 0.35 C2 木材、 家具 18,634,045.74 0.43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04,063,244.29 2.42 C5 电子 180,967,465.68 4.22 C6 金属、 非金 属 81,438,263.09 1.9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93,377,398.45 11.4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71,883,259.60 1.67 C99 其他制 造业 65,417,179.20 1.52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6,580,833.47 4.8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418,545,010.80 9.75 G 信息技 术业 659,015,600.09 15.3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20,141,110.88 2.80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160,394,811.61 3.74 K 社会服 务业 235,564,950.45 5.4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600,849,777.88 83.8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125 铁龙物 流 44,226,222 405,996,717.96 9.46 2 002230 科大讯 飞 11,058,471 397,220,278.32 9.25 3 600809 山西汾 酒 6,302,061 386,757,483.57 9.01 4 002006 精功科 技 9,907,138 225,981,817.78 5.26 5 300144 宋城股 份 8,726,153 185,692,535.84 4.33 6 000858 五 粮 液 3,629,522 119,193,502.48 2.78 7 002410 广联达 3,497,305 106,667,802.50 2.48 8 600519 贵州茅 台 469,551 92,482,764.96 2.15 9 000547 闽福发 A 19,298,856 90,511,634.64 2.11 10 002475 立讯精 密 2,880,556 89,297,236.00 2.08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47,780,000.00 3.44 3 金融债 券 50,235,000.00 1.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235,000.00 1.1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8,015,000.00 4.6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01032 10 央 行票 据 32 1,000,000 99,410,000.00 2.32 2 070311 07 进出 11 500,000 50,235,000.00 1.17 3 1101094 11 央 行票 据 94 500,000 48,370,000.00 1.13 4 - - - - - 5 - - - -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 报 告附 注 (1) 声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011 年5 月28 日 宜宾 五粮 液股份 有限 公司 发布 《五 粮 液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行政 处 罚决定 书> 公告》 。五 粮液 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下 午收 到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2011]17 号) , 该决 定书 对五粮 液股 份有 限公 司及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了行 政处 罚。 本 基金 管 理 人通过对 该上市 公司进 行 的进一步 了解和 分析, 认 为该处罚 不会对 五粮液 投 资价值构 成实质 性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影响 , 因 此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该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判断 未发生 改变 。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其余九 名证券 的 发行主体 没有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查 或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对象 为上海 和深 圳两 个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并符合 基金 投 资策略 规定 的 各风格 板块 选股 标准 的股 票,没 有特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12,968.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94,322.03 5 应收申 购款 1,870,337.9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77,628.2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 未经审 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5/11-2004/12/31 -3.26% 0.78% -12.24% 1.08% 8.98% -0.29% 2005/01/01-2005/12/31 -1.84% 1.06% -3.62% 1.08% 1.78% -0.02% 2006/01/01-2006/12/31 106.10% 1.21% 92.16% 1.13% 13.94% 0.08% 2007/01/01-2007/12/31 138.71% 1.98% 117.16% 1.84% 21.55% 0.14% 2008/01/01-2008/12/31 -37.79% 1.79% -55.80% 2.44% 18.01% -0.65% 2009/01/01-2009/12/31 67.85% 1.51% 73.25% 1.65% -5.40% -0.14% 2010/01/01-2010/12/31 -9.22% 1.35% -10.29% 1.26% 1.07% 0.09% 2011/01/01-2011/12/31 -26.38% 1.23% -19.13% 1.05% -7.25% 0.18% 2012/01/01-2012/03/31 -0.67% 1.68% 4.34% 1.20% -5.01% 0.48% 2004/05/11-2012/03/31 223.84% 1.45% 104.57% 1.53% 119.27% -0.08%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华宝兴 业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4 年 5 月 1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11 月 11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产 总值 是 指基 金所 购买的各 类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款项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包括: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应 收申 购款 ; 5、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财产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基金 专用银 行存款 账 户,以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合 名义的方 式开 立证券账 户,上 述基金 财 产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代 理 人、注册 登记机 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 产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 同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估 值; 4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并 与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息( 自 债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至 估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考 虑 市场成交 价、市 场 报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 成 的债券估 值,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交 易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计量 ;


(2)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 5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结 算机构 、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差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 任,但因 该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差错 ,给当 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 任方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 责任方应 对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损失( “ 受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基 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并拒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 偿;追偿 过程中 产生的 有 关费用, 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 任,则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 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 金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 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6) 项 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 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 持 有期间产 生的公 允价值 变 动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 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 约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已实 现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 , 投 资人可 选择 获 取现金 分红 或者 将现 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 日前一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资 (下称 “红利 再 投资” ) ;默 认收 益 分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 资人 可 在 销 售 机 构处 对 托 管 在 该 处 的 基 金 通过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或 基 金 分红 方 式 的 设 置和 变更进 行分 红方 式的 选择 ;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处 选择 的账户 分红 方式 , 是针 对该 销售机 构账 户内 所有 的该 项选择 后 新 增的且未 作基金 分红方 式 选择的基 金品种 的分红 方 式。投资 人若要 修改某 销 售机构基 金交易 账 户内单个 基金品 种的分 红 方式需提 交变更 基金分 红 方式的申 请,基 金分红 方 式变更确 认后对 该 销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 效。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 (1)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红 方 式确定 ,否 则不 再适 用本 条第(1)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 红方式 规则 。 3 、同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基 金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少 一次 , 当年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4 个月 内完 成; 7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 的范围 、基金 净 收益、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确定 ,在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支 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前一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转 为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五、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简称 “管 理费 ” )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简称 “托 管费 ” )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 管理 人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 (1.5 % ) 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的基 金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年费 率(0.25 %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本章 第(一 )节第1 条第(3) 至第(7 )项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 根 据基金合 同,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的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730 天 以下 0.5% 730 天 以上 (含 ) 0.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 25 % 归基 金资 产, 其 余部分 归注 册登 记机 构。 3 、 基金管 理人 可自 行降 低 申购 、 赎 回费 率; 提高 费 率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最 新的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 在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列 示。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将 于 新的费 率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4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与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宝康 债券基 金之 间转 换 : 转换 费率 为 0.4% ,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本基 金 : 投 资人 持有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 额 90 个 自然 日 以上 (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 为转 出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 入基 金所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转换 成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为 0.4%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计入转 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本基金与 动力组 合基金、 收益增长 基金、 先进成 长 基金 、行 业精选 基金 、 大 盘精选基 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 收费 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金 、 新兴 产 业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之间 转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 分组成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和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 余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续 费。 申购补差 费:按 照转入基 金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的差额收 取补差 费。转 出 基金金额 所对 应的转出 基金申 购费率 低 于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转 入基金 和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差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 审计。 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并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须 事先 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换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后在 五 日内公 告。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至少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一种媒 体上 公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三)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 四)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六) 定期 报告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 1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 站 上,将 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 刊上。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1 、 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 发生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 4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5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6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7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以上;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所 投资 证券 的债 务人 出现可 能导 致不 能兑 付的 重大事 件; 11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2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1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支付; 14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15 、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16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结 束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17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8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9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20 、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1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22 、 管理费 、托 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23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24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5 、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6 、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7、 其他重 大事 项。 ( 八) 澄清 公告 与说 明 在任何公 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 误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 的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 开澄清, 并将有 关 情况立 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代 理人处。 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对 投资人按 此种方 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八、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 的波动 , 将对本基 金财产 产生潜 在 风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策和 证券市 场监管 政 策等国家 政策的 变化对 证 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 受宏观 经济运行 的影响, 而经济 运行具 有 周期性的 特 点, 从而对 基 金收益产 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波 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 及债券 市场的 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同 时 直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 市场、 技 术、竞争 、管理 、财务 因 素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 资的目 的是使基 金财产保 值增值 ,如果 发 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 证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交 收违约, 或者基 金所投 资 债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3 、投 资风 险 本基金存 在各风 格板块间 配置和品 种选择 的风险 , 会受到所 投资证 券表现 的 影响。股 票市 场波动性 比较大 ,股票 上 市公司的 业绩也 难以预 计 ,这些都 会反映 到股票 价 格的涨跌 上,从 而 给投资人 带来风 险。债 券 尤其是国 债的表 现相对 稳 定,但同 样会受 到诸如 宏 观经济、 政策以 及 市场本身 的影响 从而造 成 债券价格 变动, 企业债 和 金融债的 投资还 会受到 债 券本身信 用评级 变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化的影 响, 这些 都 会 给投 资人带 来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险 较大 。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基 金要随 时应对投 资人的赎 回,如 果基金 财 产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 或者变现 为现 金时对资 金净值 产生不 利 的影响, 都会影 响基金 运 作和收益 水平。 尤其是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 如果基金 财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 整的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 险,可能 影响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5 、各 风格 板块 的 配 置及 精 选投资 个股 的风险 当本基金 依据有 关分析增 加持有某 一风格 板块时 , 由于市场 等方面 因素可 能 导致短期 内该 板块预期 超额收 益 率下 降 。另外, 本基金 也可能 因 为研究失 误而选 股不当 , 生成无效 资产甚 至 带来损 失。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平 、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响 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全、投 资 操作出现 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导 致 投资人的 利益受 到影响 。 这种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 基 金管理公 司、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 者基金 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9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 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 直接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九、基 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 , 或 基金 资 产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 元,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宣 布 本 基金终 止; 2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本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 丧 失基 金托 管 机构资 格 、 停 止营 业等 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撤销 ; 6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行 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 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 的权利 时 ,可以留 置基金 财产或 者 对基金财 产的权 利 归属人 提出 请求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6)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 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基 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就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2)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取 得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赎回 、申 请基 金转 托 管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5) 获取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剩余 财产 ; (6)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拥 有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过错 导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求 偿权 ; (8)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及 时行 使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同 制定 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义 务; (9)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 调 整并 公布 有关 基金募 集、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或 委托收 取投 资人 认购 费、 申购费 、 赎 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费用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但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由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的,从 其规 定; (5)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6) 采取 所有必 要措 施对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 托管 协议》 的行为 进 行 纠正和 补救 ; (7)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同 或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对基 金 财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 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 会,并 有权向 有 关部门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提议 更换托 管人, 以 及采取其 他必要 措 施以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9) 选 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 代销机构并有权 依照销售 代理协议对基金 销售代理 人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 管 理人认为基金销 售代理人 的行为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代理 协议,基金管理 人 应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基金销售代 理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 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停止、终 止销售代 理协议的执行, 更换销售 代理人,以保护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和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10)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代理机构 ,并对注 册登 记代理机构 代理行为 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 检查; (11 )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12)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3) 按照 《基 金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14)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基 金管理 人应 遵守《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2)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 (3) 充 分考 虑本 基金 的特 点,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财 产,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设置相应 的部 门并配 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业务 或委 托 合格 机构 代 为 办理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设置相应 的部 门并配 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 办理基金 的 注册与过 户登 记工作 或委 托其他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4)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的固 有财产 和受 托管 理财 产相 互独立 , 确保 分别管理 、分别 核算、 计 账;保证 本基金 与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在 资 产运作、 财务管 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确 保分 别管理 、分 别计 账;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 谋取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方谋 取利益 ,所得 利 益归于基 金财产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擅自 将基 金财产转 为其 固有财 产, 违背此款 规定 的,将 承担 相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 (7) 基金 管理 人违 背管 理 职责或 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第 三人 所负 债务 或者 自己受 到的 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8)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基金 合同 及相关 法律 规 定对管 理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情况进 行的 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10) 按照 法律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但 因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 构的判决 、裁决 、决定 、 命令而做 出的披 露不应 视 为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并向基 金的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不谋 求对 基金 财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16)编 制基 金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报 表及 其他处 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完整记 录 15 年 以上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18)面 临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目的 处分 基金财产 或者 因违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管 理职责、 处理基 金事务 不 当而致使 基金财 产受到 损 失的,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确 保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 间内 发出;保 证投资 人能够 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 和 方式,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据基 金合 同规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必 要时 可向 有关 部门 、持有 人大 会提 议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应遵 守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处 理基 金 事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 宜;建 立 健全内部 风险监 控制度 , 对负责基 金财产 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 保 证本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资 产相互独 立,保 证本基 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其他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本基金 设置独 立 账户, 独立 核算 ,保 证本 基金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的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擅自 将任 何基金财 产转 为其固 有财 产,违背 此款 规定的 ,将 承担相应 的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的 基 金 财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设立 证券 账户 , 以 基金的 名义 开设 银行 存款 账户等 基金 资 产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 于 证券的清 算交割 ,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并 负责办理 基金名 下 的资金 往来 ; (8)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资 人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 意向及基 金投资 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相 关情况 及 资料等;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但因遵守 和服从 司法机 构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 机构的判 决、裁 决、决 定 、命令而 作出的 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基金 管理人 用以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3)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文 件的 规定; (14)在 定期 报告内 出具 基金托管 人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16)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基金的持 有人 名册、 会计 账册、报 表和 其他有 关基 金托管事 务的 完整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及 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1 、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时,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变 更 基金类 型; 3 )决定 终止 本 基金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6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10% (不 含 10% ) 以上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就涉 及本 基金 的事 宜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 、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开会 时间及 地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2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六十日 内 召开。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集 ,但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3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至少 一 种报刊 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并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4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召集 人 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事宜必 须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 席;通 讯 方式开会 指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须 满足 以下 条件 : (1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 (2 )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 4 )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代 表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终 止基金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天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有 10 天 的间 隔期。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 前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 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 提案;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 临时提案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天 公告。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 权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 议;对于 不符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 需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需由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5% ( 不含 15% )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时间 间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审 核或 备案 后生效 ;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 期 第二天在 公证机 构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 决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审 核或 备案 后生效 。 (3 )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 事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6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对于一 般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 ( 不 含 50 %)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2)特 别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须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大 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果会 议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理人 对会议 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 会议主持 人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通 过之 日五 日内 由召集 人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 除非另有 约定,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本 基金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1)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或 基金 资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低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宣布 本基金 终止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本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基 金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丧 失基 金托管 机构 资格 、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无其 他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撤 销; (6 )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行 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 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 的权利 时 ,可以留 置基金 财产或 者 对基金财 产的权 利 归属人 提出 请求 。 2、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 师、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基金清 算 小组在 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当 公告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以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清算 程序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5)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 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持有 人。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而产 生的 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或调 解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 海分会, 按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是 上海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人 处。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此 种方式 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 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文 本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8号 金茂 大厦48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 事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 金;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 债 券、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 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 业 务;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代理 收付款 项 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基 金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与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规性 、合法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函(如 投资组 合 比例违规 应于当 日或次 日 回函,其 他情况 应于三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 要求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赔偿 基金因 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3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是 否 擅自动用 基金财 产、是 否 按时将赎 回资金 和分红 收 益划入专 用清算 账 户、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 自 挪用基金 财产、 因基金 托 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财 产 损失、减 损或处 于 危险状态 的,基 金管 理 人 应立即以 书面形 式要求 基 金托管人 予以纠 正和采 取 必要的补 救措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要求基 金托管 人 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于三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函。 在限期 内,基 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 对要求 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 正的,基 金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 查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无正当理 由,拒 绝、阻 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 或经监督 方提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 管责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为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达 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 的损失 。 (4 )对 于基金 申 (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方确 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资 产没有 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 向有关人 追偿基 金 的损失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5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完 整地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各 项正 当指 令。 因未 及时执 行指 令对 基金或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不可抗 力除 外。 2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的临 时验资 专户 ; 该验资账 户由基 金发起 人 根据中国 证监会 的批文 开 立;由基 金发起 人聘请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应 出具 书面 确认。 (3 ) 验 资报告 出具 后, 基 金成立 。 若 基 金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募 集 额 度 不 能 成 立 ,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2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3 )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 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国 家银 行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合 名义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和擅自 转 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成立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代理 本基金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代本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本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需 要开 立的 其它 账户 ,可 以根 据《 基金契 约》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凭基 金管理 人指 令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 、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8 、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9 、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1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并 保管 基金 投资 运作中 的各 类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相关 业务合 同后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除 基金投 资运 作外 的但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合 同时,应 通知对 方并得 到 对方书面 认可后 方可签 署 。除基金 投资运 作外的 与 基金资产 有关的 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本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在该 基金资产中 扣除的 费用后 的价 值。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均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予以 公布 。 5 、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并保 管。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 因本 协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海 分 会,按照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上 海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2 、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后 的新协 议,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 须 经批准的 报中国 证 监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它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事由 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4) 发生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或其 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资 人对账 单包括季 度对账单 与年度 对账单 。 季度对账 单每季 度提供 , 在每季结 束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内 向 有 交易的 持 有 人 以 书面 或 电 子文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在 每 年 度 结 束后1 个月内 对所 有持 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管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 向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 息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时,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选择将 所 获红利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将其 所获红 利按分 红 实施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资 免收申 购 费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选择和 更改基 金分红 方 式。 目前 ,本基 金的 默 认 分红方式 已由红 利 再投资 修改 为现 金分 红。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是指 投资人 可 通过本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 销售机构 提交申 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资 金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2、 扣 款金 额限 定 投资者应 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 业务约 定每月 固 定扣款( 申购) 金额 。 最 低扣款金 额应 遵循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 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少 于 人民 币 200 元( 含申 购费 ) 。





3 、办 理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行 、浦发 银行、 农 业银行、 深发展 银行、 兴 业银行、 广发银 行、江 苏 银行、华 夏银行 、 渤海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中信建 投证券 、海通 证 券、招商 证券、 中国 银 河 证券、东 吴证券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兴业证券 、 光大 证券 、 平 安证券、 国信证 券 、安 信 证券、华 宝证券 、华福 证 券、齐鲁 证券、 江 海证 券、 华泰证 券、申 银 万国证券 、德邦 证券、 华 安证券、 东北证 券 、中 信 证券 下属 各代销 网 点办理 本基 金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 其中 ,中 国 建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的申 请。 待条件 成熟 时, 本公 司还 将 选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 办此 业务。





4 、办 理方 式





(1 ) 凡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投资 人须 首先 开立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账户, 具体 开户 程序 请遵 循本 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 (2) 投 资人 可携 带本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 本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卡到 本基 金指 定的 销售机 构网 点 柜面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办理程 序请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5、撤 销方 式 投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 撤销 ,须 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要求 携带 相关 材料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 的网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 经理(或投资顾 问)的 定期 在线 交流 服务 以及网 上查 询服 务。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开 始 提 供网上 交易 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 金 账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 务等信 息 , 可 拨打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 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一)本 报告期 内,无涉 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 的诉讼; 基金未 进行收 益 分配;基 金管 理人及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未 受监管 部门 的稽 查与 处罚 。 (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2011 年11 月30日刊登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 江苏银行网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 2011 年12月24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变更分 红方 式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 、 2011 年12月30日 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华 夏银 行网 上银行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1 年12月31日刊 登了《华 宝兴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 放 式基金 参加中 国农业 银 行网上银 行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1 年12 月31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金 参加中 国工商 银 行“2012 倾心回 馈”基 金 定投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 年1 月19 日刊 登 了《华宝 兴业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关 于华宝 兴业多 策 略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变更 公 告》 、2012年1 月20日刊 登 了《 华宝兴业 多策略增 长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1 年第4季度报告》 、 2012 年2 月14 日刊 登 了 《 华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变 更 办 公 地址 的 预 告》、 2012 年3 月15 日刊登了 《华宝 兴业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 申银万 国 证券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并继 续开通 定投业 务 的公告》 、2012 年3月29 日 刊登了《 华宝兴 业多策 略 增长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2011 年 年度 报告 ( 摘要) 》 、 2012 年3月30日 刊 登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 江苏银行 网上银 行基金 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2 年3 月30 日 刊登了 《华 宝兴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工 商银 行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2012 年4 月23日 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2012年第1 季 度报告》。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代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 。投资 人 可免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华 宝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华 宝兴 业多 策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华 宝兴 业多 策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华 宝兴 业多 策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务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其中, 《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处 ;其 余 备查文件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 投资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或 下载基 金 合同、招 募说明 书、托 管 协议及基 金的 各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年6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