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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消费(090016)

大成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 六 月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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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 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8 月 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 】1209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基 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金 ,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具有 和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属于 风险收 益水 平较 高的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5 月 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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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六 、 基 金的 生 效 .................................................................................................................................... 43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4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51 九 、 基 金的 业 绩 .................................................................................................................................... 60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61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1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7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9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1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1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76 十七、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9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1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03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16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18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19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9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20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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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大 成中 证 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 中证内 地消费 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大 成中证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大 成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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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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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聘 请法 定 机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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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 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巨额赎 回: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48、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在基 金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并于每 期约 定 申购日 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体 : 指 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6、 《业务 规则》 :指《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 57、标 的指 数: 指中 证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58、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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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 资部 、 社 保 基金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委 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金 融工程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客 户服务 部 、 市 场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 金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公司 在北 京 、 上海 、 西 安、 成都 、 武 汉 、 福 州、 沈阳 、 广 州和 南 京等地 设立 了九 家分 公司 , 并 在 香 港设 立 了子公 司 。 此 外, 公司 还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 略规划 委员 会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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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2 年 5 月 8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3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宏 证券投 资 基金 、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1 只创 新 型基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1 只 QDII 基金: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20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积 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策 略 回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 红 利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新 锐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 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 9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助理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起 担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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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局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 发展银 行资 金 计划部 计划 处 副 处长 ( 主 持工作 ) ;2000 年9 月-2004 年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 ( 集团 )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战 略研 究与 规划处 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2 月 , 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 集团)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起 ,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以及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杨 赤忠 先生 ,董 事,硕 士。 历任 深 圳 蓝天 基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理 ;长 盛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 基金经 理 ; 光 大 证券投 资部 总经 理 、 研究 所所长 ; 光大 保德 信基金 公司董 事 。 现 任光 大证券 党委委 员 、 助 理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4 月-2007 年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 伟华 女士 ,独 立董事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学 院法 学修 士,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上 海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曾 任上 海 市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 华东政 法大 学任 教 ;1993 年-1994 年, 日 本 神户 学 院大学 法学 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所兼职律师 、北京 市中伦 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 海分所 负责人;2001 年 始任国 浩 律师(上海 ) 事务所 合伙 人 。 擅 长于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外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识 产 权法等 相关 的法 律事务 。 曾代 理过 中国 证 券市场 第一 例上 市公 司虚 假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 诉讼 案件 , 被CCTV ? 证券频 道评 为“ 五年 风云 人物”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 永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会 理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金融 工 程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 金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湖北 省政 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 武 汉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 ;1989 -1994 年,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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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1997 年 至今 ,任 武汉大 学教 授, 先后 担任 副系主 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行 政职 务。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 至今 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 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学 本科 。曾 任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江 苏北 路营 业 部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海 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 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 江省 永嘉 县 峙口乡 人 民政府 妇联 主任 、 团委 书 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2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人 民政 府民 政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 省温 州 市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 察院,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8 月 起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书 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总 经理, 管理学 硕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 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7 月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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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 春明 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学士 。曾 先后任 职于 长春 税务 学院 、吉林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 营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09 年7 月13 日起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肖 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助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监 、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主管 。2004 年3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010 年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2、基 金经 理 胡琦先 生, 博士 ,8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7 月 就职 于财 富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历任 研 发 中心 研究员 ﹑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以 及金 融工 程部 主管 投资副 总经 理 ; 2008 年8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从 事研 究工 作 。 2010 年 10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 年5 月18 日开 始担 任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 6 月 15 日 开始兼 任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1 月 8 日开 始担 任大 成中 证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 中 国 。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 设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他 委 员 8 名 。 名 单如下 : 刘 明, 助理 总经 理,首 席投 资官 ,大 成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 杨建 华,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 , 负 责公司 股票投 资业 务 , 大 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核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陈尚前 ,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固 定收 益证 券 投资业 务 , 大 成强 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景 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大 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曹 雄飞 ,研究 部总 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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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大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于雷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施永 辉 , 股 票投 资部 副 总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立 ,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成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志刚 , 数量 投 资部首 席金 融工 程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孙蓓 琳, 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定 期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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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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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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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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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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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各 级人员 具备 与其 岗位 要求 相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 胜任能 力。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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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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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 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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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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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发 (1979 )05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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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国 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 力建 设,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财 ’ TOP1 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 突出, 获 “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杂志 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 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2 年5月8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共 121 只 , 包 括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 裕 隆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 投资基 金 、 鸿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信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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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基金 、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资 源垄断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大 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时货币 市场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成长 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长 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双利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 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新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蓝 筹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联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 进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大成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180 公 司治理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 治 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 中证500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景顺 长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 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兴 业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工 银 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信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 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吴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 服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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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先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小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商 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深证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中 国中 小 盘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 施 罗德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证5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同瑞中 证2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核心竞争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汇 添 富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 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进 行监督 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 部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专 门设 置业 务操作 区, 并实 施封 闭管 理和音 像监 控 ;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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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 直销 业务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5 号中 青旅 大厦105-106室 联系人 :陈 丹丹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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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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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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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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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3)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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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5)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7)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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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1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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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4)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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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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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2)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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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3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3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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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4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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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4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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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4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 林爽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4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8)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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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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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2)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3)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5)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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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6) 天源 证券 经济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57)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5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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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3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 、基 金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中 证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 有 关规定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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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指 数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1 月 9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投 等 业务 。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对 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除指定赎 回外, 基金份 额的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基 金投资 者认购、 申购和 红利 再投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即 先确 认的份 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额 后赎 回 ,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顺序赎 回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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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 下, 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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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多次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2、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3、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申 购基金份额 的 基金 投资者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可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 转换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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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 所适用 的申购 费 率为 1.20%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 1.025=96,404.13 份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 额 ,所 适用 的 赎 回费 率为 0.50%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25 ×0.5% =512.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25 -512.50 =101,987.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T 日 基金 份 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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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 障或人 员支持等 不充分 ;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为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 金投 资者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基 金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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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 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 基金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提 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基 金投 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并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基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基金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个开 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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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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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十七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八 、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 追 求 指数投 资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二)投 资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在有 效分 散风险 的基 础上 , 以较 低 的成本 获取 市场 平均 回报 , 有 助于 投 资人实 现财 富与 中国 经济 及资本 市场 同步 增长 的目 标。 中国 经 济 的持 续较 快 发展 、 消 费能 力 的提升 和经 济结 构转 型为 消费行 业发 展以 及以 此为 基础的 行业 指数 化投 资构 筑了坚 实基 础 。 本基金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的 指数 , 力求 获得 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平均 收益 率, 以使 投资 者 分享中 国消 费行 业发 展的 中长期 成长 收益 。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包括 中小企业 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 其中 ,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票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票 的市值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金 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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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 用完 全复 制标 的指 数 的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 即 按照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 变动 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指数 成份 股或 权重 调整和 成份 股将 发生 分红 、 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时 , 或 者因市 场 因素影 响或 法律 法规 限制 等特殊 情况 导致 基金 无法 有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进 行适当 调整 , 并可 在条 件 允许的 情况 下 , 辅 以股 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工具进 行投 资管 理, 以有 效控制 基金 的跟 踪误 差。 本基金力求 将基金 净值收 益率与业绩 比较基 准之间 的年化跟踪 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日 跟踪偏 离度 绝对 值的 平均 值控制 在 0.35% 以内 。 1、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采用 完全复 制标 的指 数的 方法 , 按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 中 的基准 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在 少数特 殊情 况下 , 本基 金 将配合 使用 优化 方法 作为 补充 , 以 保证 对 标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2、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金 所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将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 变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 申 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新 股增 发 等因素 ,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 进行调 整 , 追 求跟 踪误 差 和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 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定期调整,实施定 期跟踪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需 进行 成份 股权重 临时 调整 时 , 本 基 金将根 据标 的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临 时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整 。 2)限 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若本 基金不 可持 有某 些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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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本基金 将进 行被 动性 卖出 调整 , 并 相应 地对 其他 资 产类别 或个 股进 行微 调 , 保证基 金合 法规 范运行 。 3)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保 证基 金正 常运 行, 从而有 效 跟踪标 的指 数。 4)其 他调 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将 参与一 级 市 场新 股认 购 , 由此得 到的 非成份 股将 在其 规定 持有 期之后 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3、替 代策 略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在 指数 中的权 重确 定成 份股 票的 买卖 数 量 。 但在如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严 重不 足或 停牌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因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而为本 基金 限制 投资 的股 票等特 殊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以选择 其他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标 的指 数 中的成 份股 进行 替换 。 在选择 替代 股票 时, 为尽 可 能的降 低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 将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在对替 代与 被替 代股 票上 市企业 主营 业务 、 价格 走 势等指 标相 关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 优 先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中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充 裕的 股票 进行 替代 投资。 4、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为有效 控制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在 注重 风险 管 理的前 提下 , 以套 期保 值 为目的 , 适 度运用 股指 期货 。 本基 金 利用股 指期 货流 动性 好 、 交易成 本低 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 通 过股 指 期货就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对 标的指 数的 拟合 效果 进行 及时 、 有 效地 调整 , 并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 作效率 等 。 例 如在 本基 金 的建仓 期或 发生 大额 净申 购时 , 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有 效减少 基金 组合 资产配 置与 跟踪 标的 之间 的差距 ; 在本 基金 发生 大 额净赎 回时 , 可运 用股 指 期货控 制基 金较 大幅度 减仓 时可 能存 在的 冲击成 本, 从而 确保 投资 组合对 指数 跟踪 的效 果。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标的 指数 等的 相关 规定 ;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六) 投资 决策 体系 与程 序 1、投 资决 策体 系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决 定有关 指 数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 其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大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负 责决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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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定日常 指数 跟踪 维护 过程 中的组 合构 建、 调整 决策 。 2、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支 持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与调 整 、 交 易执 行 、 投 资绩 效评 估、 组合 维 护的有 机配 合共同 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正 确执 行 , 避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究支 持:金 融工程 部依托公司 整体研 究平台 和量化分析 模型, 整合内 部信息以 及券商 等外 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成 果 , 对 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指数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与 归因分 析 , 依 此提 出研 究 分析报 告 。 金 融工 程部 对 证券市 场 、 期 货市 场运 行 趋势以 及金 融衍 生品运 作机 理进 行研 究 , 跟踪研 究衍 生品 头寸 与风 险敞口 情况 , 及时 提供 股 指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投 资研 究报 告, 根据 既定的 衍生 品投 资政 策制 定调整 策略 研究 报告 。 (2)投资决 策:投 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 金融工 程部提 供的研究报 告,定 期召开 或遇重大 事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每 日进 行 基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组合构 建与调 整:基 金经理根据 标的指 数构成 ,结合相关 研究报 告,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 构 建与 调 整投资 组合 。 在追 求跟 踪 误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采 取适 当 的方法 ,降 低交 易成 本、 控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资绩 效评估 :金融 工程部定期 和不定 期对基 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 估,并 提供相关 报告 。 绩 效评 估能 够确 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跟 踪误 差的 来源 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合监 控与调 整:监 察稽核部对 投资计 划的执 行进行日常 监督和 实时风 险控制。 基金经 理跟 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合 成份 股基 本面 情 况、 流动 性状 况、 申购 和 赎回现 金流 量情 况、 金融 工程 部的 绩效 评 估报告 和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收 益率×95% +银 行活 期存 款 利率 ( 税 后)×5%。 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 数是 由中证 800 指数 中属于 可 选消费或主 要消费 行业的 成份股组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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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合内选 取 50 只股 票作 为样 本编制 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以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内消 费主 题 股票的 整体 状况 。 中证 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和计 算 。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数 的所 有权 归属 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关于 指数 值和成 份股 名单 的所 有知 识产权 归属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中 证内 地消费 主 题指数 由其 他 指 数替 代 ,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数 不宜 继 续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业绩 比 较基准 随之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 或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 的商 号或字 样。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 预 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基金 。 本 基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 特 征。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2)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 及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 投 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 计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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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6)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 及其备 选成份 股票的市值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7)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 % ;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9)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1)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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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 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除 依法 行使 股东 权利 之外, 不直 接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 )基金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12年5月21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金2012 年第1季度报告, 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 。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0,810,992.67 89.68 其中: 股票


60,810,992.67 89.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872,182.78 10.13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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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6 其他资 产


125,246.91 0.18 7 合计





67,808,422.36





100.00 2.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882,665.83 2.81 B 采掘业 - 0.00 C 制造业 46,979,787.49 70.13 C0 食品、 饮料 27,377,469.24 40.8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389,012.40 2.07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0.00 C5 电子 1,143,828.00 1.71 C6 金属、 非金 属 1,061,060.67 1.58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5,112,709.86 22.56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708,927.32 1.06 C99 其他制 造业 186,780.00 0.28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技 术业 - 0.0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489,284.27 9.69 I 金融、 保险 业 - 0.00 J 房地产 业 - 0.00 K 社会服 务业 2,516,532.79 3.7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37,206.04 0.65 M 综合类 2,505,516.25 3.74 合计 60,810,992.67 90.78 3.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34,321 6,759,864.16 10.09 2 000858 五 粮 液 156,923 5,153,351.32 7.69 3 000651 格力电 器 174,053 3,538,497.49 5.28 4 002024 苏宁电 器 347,105 3,384,273.75 5.05 5 002304 洋河股 份 22,352 3,289,096.80 4.91 6 600887 伊利股 份 132,197 2,913,621.88 4.35 7 600104 上汽集 团 182,266 2,703,004.78 4.03 8 000568 泸州老 窖 57,673 2,254,437.57 3.37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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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9 000527 美的电 器 167,975 2,203,832.00 3.29 10 000895 双汇发 展 27,549 1,898,126.10 2.8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011年5月27 日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之一 五粮 液因信 息披 露违 法被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罚款60万 元。 本基金 认为 ,该 处罚 不会 对五粮 液投 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负 面 影 响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08.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8,167.65 4 应收利 息 1,675.15 5 应收申 购款 100,295.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5,246.9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0895 双汇发 展 1,898,126.10 2.83 审核重 大资 产 重组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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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1.08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1.12.31 -0.30% 0.07% -13.43% 1.12% 13.13% -1.05% 2012.1.1 -2012.03.31 4.01% 1.01% 4.08% 1.51% -0.07% -0.50% 2011.11.08 -2012.03.31 3.70% 0.78% -9.91% 1.38% 13.61% -0.60%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1 年 11 月 08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30% -20% -10% 0% 10% 20% 11-11-8 11-12-6 12-1-3 12-1-31 12-2-28 12-3-27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 注:1 、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1 月8 日 生效 ,截 至 报告日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 满一年 。 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的初 始建 仓期 为 6 个月。 截至 本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 处于 建 仓期。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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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十 、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公允 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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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依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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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估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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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约定 的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基 金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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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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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基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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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七)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 股 票指 数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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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 费;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9、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 用和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合理 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7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通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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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金资产 净值 的0.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且收 取下 限为 每 季度 ( 包括 基金 成立 当季) 人民 币 5 万 元。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季 初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 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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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基 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更 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至基金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 据 具 体方 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就 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 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基金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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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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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包括股 指期货的 相关投资情 况) ,说 明基金 认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3)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中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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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文件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股 指期 货投 资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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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投资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股 指期 货投 资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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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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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 基金托 管人 处,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以供 公众查 阅 、 复制。 基金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 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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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 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 资标 的为 中证 内地 消 费主题 指数 , 在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1) 标的 指数 的行 业风 险 本基金 为集 中投 资于 主要 消费和 可选 消费 的行 业主题 指数 基金 , 消费 主题 相关 行业的 经 营及其 市场 表现 具有 自身 的特点 ,基 金的 投资 将面 临行业 特有 周期 波动 所带 来的行 业 风 险 。 (2) 标的 指数 跟踪 误差风险 因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增发、 配股 、分 红等 ,或 者因新 股认 购、 基金 现金 资产拖 累 、 基金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冲击 以及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等原 因,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相 对于 标的指 数回 报 率可能 出现 偏离 ,从 而导 致出现 跟踪 误差 风险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等原因 , 导致 原标 的指数 不宜继 续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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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 基 金的 收益 风 险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2、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价 值取 决于 一种 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资 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 格波 动 比标的 工具 更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 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 指期 货交易 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制度 , 由于 保证 金 交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指期 货标 的 指 数微 小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 果没 有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给 投资 带 来重大 损失 。 此外 , 交 易 所对股 指期 货的 交易 限制 与规定 会对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策略 执行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不利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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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以及 赎回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或增加 收费 方式 ;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 合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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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立 基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 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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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 依照 独立、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2)依照本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5)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6)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7)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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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9)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并 从注册 登 记机 构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2)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4)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定期 基金 报告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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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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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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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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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 则 ; (7)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等 原 因导致 基金 合同 内容 必须 做出相 应变 动的;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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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以上含本 数,下 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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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表决方 式,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含50% , 下同)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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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2)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凭证 及身份 证明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身 份证明及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 证 明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表 决截 止日前 连续 2 次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以 下称 为 “ 监督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 监督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 托 出席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 的内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 括临时 提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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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和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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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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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果。 (3) 如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 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召 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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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基 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更 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 据 具 体方 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就 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基金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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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9、基 金的 证 券 账户 开户 费 用和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合理 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7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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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3、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通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且收 取下 限为 每 季度 ( 包括 基金 成立 当季) 人民 币 5 万 元。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季 初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包括 中小企业 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票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票 的市值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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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金 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2)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 及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 投 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6)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 及其备 选成份 股票的市值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7)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 % ;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9)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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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1)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公允 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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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② 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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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有 价 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约定 的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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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律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以及 赎回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或增加 收费 方式 ;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 合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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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立 基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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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 章以及双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 金备 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并 获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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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相关 监管 部 门两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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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 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 份 股、新股( 包括中 小企业 板、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 为: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 票及其 备选成份股 票的市 值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0% ; 任 何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及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权 证、股 指期货 及 其他金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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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1、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2、本基金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4、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5、任何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现金 及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市 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7、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9、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1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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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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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 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 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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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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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认 (申 ) 购、 赎回 和 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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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含期 货结 算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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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期货 结 算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变更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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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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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2)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 第 1)-6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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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1)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项 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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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立 基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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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理 、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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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申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服 务事宜, 以 有关 公告 、 通知 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专业 化的 人工服 务 和 7× 24 小时 自助 语音查 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工作 时间 选择 人工 查询 、 咨 询、 信息 定制 、 投诉 建议服 务 , 也 可 选择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自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 金净 值、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绍 等服务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发送该份额持 有 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 送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通了 短信 服务 定制平 台 、 电 子对 账单 及 电子刊 物 订阅平 台 、 网 站留 言互 动 平台和 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 通过先 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财富 俱乐 部 ” 是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的 高端 客户 专门设 立的 服务 体系 , 将 为优质 客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090/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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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1 年 11 月 08 日至 2012 年 5 月 8 日 发布 的 公告: 1.2011 年 11 月 9 日《 大 成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恢复旗 下基 金所 持有 的 “ 首钢股 份” 市价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3.2011 年 12 月 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所 持重 庆啤 酒(600132 )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4.2011 年 12 月 1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估值调 整的 补充 公告》。 5.2011 年 12 月 13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进一步 调整 估值 的公 告》。 6.2011 年 12 月 1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7.2011 年 12 月 16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8.2011 年 12 月 17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9.2012 年 12 月 2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10.2012 年 1 月 6 日《 关 于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部分 代销机 构 开办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并 参与相 关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11.2012 年 2 月 23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中信 证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12.2012 年 4 月 21 日《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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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13.2012 年 4 月 24 日《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并 根据 本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对 2011 年 9 月 27 日公 布的 《 大成中证 内地消费 主题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进行 了内容补 充和更 新,本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下 : 1.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重要 提示 ”部 分 。 2.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一、 绪言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4.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六、 基金 的生 效” 部分 。 7.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部分 。 8.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 八、基金的投资” 部分。补充了(十三)投资组合 报告)部 分。 9.根 据最 新数 据, 增加 了 “ 九、 基金 的业绩 ” 部 分。 10.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部 分。 11 . 根据 最新 情况 , 更新 了“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 。 补充 了 2011 年 11 月 08 日 至 2012 年 5 月 8 日 发布 的 公告 。 12.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十三 、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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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 、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 主题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 主题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 (四)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 主题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六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