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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先进(240009)

华宝先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先 进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6 ]200 号) 的核准 , 进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5 月 7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1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9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2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0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37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二、 基金 财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56 十六、 基金 税收 ..................................................................................................................... 5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九、 风险 揭示 ..................................................................................................................... 6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5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6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86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华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军人 证件 等有效 身份 证件的中 国公 民,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暂 行办法》 及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 内合法 设立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2006 年 10 月 12 日至 2006 年 11 月 3 日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6 年11 月7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卖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 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的 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裴 长 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先 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法 国财政 部预算 办 公室部门 负责 人、里昂 信贷 资本市 场部 从事研究 开发 工作、 拉扎 德兄弟银 行部 门经理 、Arjil et Cie 银 行董事 总经 理 、 德国 商业 银行资 深产 品设 计师 、 法 国兴业 银行 资深 产品 设计 师、 领先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 现任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 长江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经 济师。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 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理,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 总经理 ,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谢文杰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资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区 (除 日本 外)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 洲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销 售及 交易 部门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 国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现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 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京 科 技大学 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北 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院 长。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 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学 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 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 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事 会成 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在 法国兴 业银 行主管银 团 贷款、 项目融 资、 固定 收 益、 外汇交易、 衍生产 品 及结构性 融资等 工作 , 法 国兴业银 行 亚洲区债 务融资 及衍生 产 品业务部 总管。 现任 法 国 兴业银 行集 团中 国区 总裁 。


孔祥 清先 生,监 事,硕 士研究生 ,高 级会计 师。 曾担任宝 钢计 财部资 金处 外汇管理 、资 金业务 主办 、 资 金业 务主 管、 副 处长 , 宝 钢集 团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法 兴华 宝 汽 车租 赁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 经理 ,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上 海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 经 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总 部副总 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 谢文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投资 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团 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亚 洲区 (除 日本外 )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衍 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洲 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国 区销 售及 交易部 门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有 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国 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 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证 券公 司 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 公司财务 总监 。现任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刘 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士 。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李靖先生, 南 京大 学管 理学 博士 。 1999 年至 2000 年 任和君创 业投资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2000 年至2010 年在 光大 证券有限 公司先 后任行 业 研究员、 策略研 究员、 投 资经理和 定 向理财部 副总经 理的职 务 。 2010 年 7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任 华 宝兴业行 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助理 , 2010 年 9 月至今任 华宝兴 业行业 精 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 2 月 起兼任 华宝兴 业 先进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是 魏东先 生, 其任 职时 间为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5 月;吴 丰 树先生 ,其 任职 时间 为2009 年5 月至 2011 年2 月。 5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牟旭东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郭鹏飞 先生 , 国 内投资 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 业宝康 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兴业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 研 究部总 经 理,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兴业医 药生 物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蒋宁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 度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依据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照 所 规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调查、 评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负 责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全 性、 合理 性;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 执行的 有效 性, 对内 控制 度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协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负 责公 司 主要领 导离 任前 的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经济 违法 案件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 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 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 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 国最佳 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融 时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行 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最 佳私 人银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 纪经济 报道》评 为亚 洲最佳 全球 化服务银 行 、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度 中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国 银行 将积极 推进 创 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 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中国银 行率 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 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 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 选 股票 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长 信标 普100 等权 重 指数(QDII ) 、 博时 抗通胀 增强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升级 股票 型(QDII ) 、 信诚全球 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型 (QDII ) 等14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密 守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直销 e 网金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 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 天河 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 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客服 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4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 :www.cindasc.com (4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 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3)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4)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6)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 系人 :赵 明


联 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鸿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经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 【2006 】200 号核准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依照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6 年 10 月 12 日起, 至 2006 年 11 月 3 日止, 共募 集 6,113,990,007.57 份 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37361 户。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正 式生 效。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 务。 本基金 自 2007 年 1 月 4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 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直 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 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规定 ,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三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购 费 和赎 回 费 1 、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两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续 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的 情况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1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捐赠 、遗 赠 、 自愿离 婚、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产 无偿 划转、 机构 合 并或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 构清算、 企业 破 产清 算、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其中 : (1) “继 承”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捐赠” 仅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3)“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 人;


(4)“ 自愿离婚 ” 指原属夫 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 而使原在 某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 分家析产 ” 指原属家 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 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 成员名 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 行为 ; (6) “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 形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 因引起 的 作为国 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同 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偿 转移 ; (7)“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8) “ 资产 售卖 ” 指 一企业 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 独立 部门、 分支 机构 或生 产线 ) 的整 体 资产给 另一企 业的交 易, 在这种 交易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随 其他经 营性 资产一 同转让 给后者 ,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 对价; (9) “ 机构 清算 ” 是指 机构 因组织 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或因其 权 力机关 做出 解散 决议 , 或 依法被 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解 散, 或因 其他 原因 解散, 从而 进 入清算 程序( 破产清 算程 序除外 ), 清 算组( 或类 似组织 , 下同 )将该 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分 配给该机构的 债权人以清 偿债务, 或将清偿 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中 的基金份额 分配给机 构的股 东、 成员 、出 资者 或开办 人;


(10 ) “ 企业 破产 清算 ” 是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试 行 ) 》 或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 “ 强制 执行 ” 是 指国 家有权 机 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2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相 关资 料,其 中, 因继承 、 捐赠、 遗赠 、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产 原因 导致 的非 交易 过户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提出 申请, 由销 售 网点予 以办 理或 提交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统 一办 理; 因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 资产售 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破产 清算 、 强制执 行原 因 导致 的非 交易 过户 直接 向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3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办 理其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的转 托管 手续。 转托 管在转 出 方进行 申报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一 次完 成。 投资 者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转 托管 份 额于 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投 资者 可于 T+2 日起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5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6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将可 以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 招 商银行 、 中 信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招 商证券 、 光 大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吴 证券 、 中 信金 通证券 、 渤 海证 券、 恒泰 证券、 中投 证券 、 平安证 券 、 广 发证券 、 华 泰证券 、 中信 证券 和 东海 证券 受 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 康系 列基 金、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动力 组合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和大盘 精选 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 商银 行、 民 生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光 大证 券、 招 商 证券、 平安 证券、 国泰 君 安证券 、 中 信金 通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兴业证 券、 长江 证券 、 广 发证券 、 海 通证 券、 中投 证券、 东吴 证券 、 中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 恒 泰证券 、 渤 海证 券 、 东海 证券 、 中信 证券 受理 本基 金与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信银 行、 深 圳发 展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兴业 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海通 证券、 招商 证 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 中 国 银河证 券、 广发 证券、 东 吴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 信证 券、 光大 证券 、 平安 证券 、 国 信证 券、 中信万 通证 券、 长城 证券 、 安信 证券 、 渤 海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公 司、 齐鲁 证券 、 长江 证券 、 中 信证 券 和 东海证 券 受 理本 基金与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间 的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 银 行、 交通银 行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中信 银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广发银 行、 江 苏 银行、 华夏 银行、 渤海 银 行、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 通 证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东 兴证 券 、东 海证 券 、 中信 证券 受理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民生 银行 、 中 信银行 、 深 发展 银行 、 浦 发银行 、 渤 海银 行、 江苏 银行 、 华夏 银行 、 申银万 国证 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 招 商 证券、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 信金 通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平 安证券 、 东 方证 券、 兴 业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银 国际 证券 、 恒 泰证 券、 长 城证 券、 渤海 证券 、 东吴 证券 、 中 信证券 、 江 海证 券、 安 信 证券、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 华宝 证券、 华安 证券、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都 证 券 、 东 兴 证 券、 东 北证 券 、 德邦 证券 、 上海 证券、 方正证 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新 兴产 业基 金 的 相互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 通 银行、 中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 深 圳 发展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兴业 银行 、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 国泰君 安证 券、 光 大 证券 、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 招商 证券 、 广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中 信金 通证券 、 国 信证 券、 华 泰 证券、 恒泰 证券、 长城 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 国建 银 投资证 券、 安信 证券、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华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东 北证 券、 德邦 证券 、 华安 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东海证 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本公司 管理 的可 转债基 金之 间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中银 国际证 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 中信 金通证 券 开 通本 基金 与 本 公司管 理的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 深 圳 发展银 行、 渤海 银行 、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东吴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平安 证券、 中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信证券 、 东 方证 券、 兴业 证券、 国信 证券 、 中 信万 通证券 、 华 泰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德 邦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东北 证券 、 西 南证 券、 华福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江海 证券 、 国 元证券 、华安 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民 生证券 、中 国国 际 金融公 司、中 信证 券(浙 江) 、 东 海证券 已开 通前 端收 费模 式下的 本基 金与 医药 生物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理 时间 、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和 规定 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 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单 位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 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 盘精 选基 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 新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 转 出,单 笔转 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低 于 2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赎 回原 因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少 于该 基金 最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1 、投 资目 标 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方 式转 变过程中和转变完成 后的 先进企业的成长, 在控 制风 险 的 前 提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求长期 超额 的回 报。


2 、投 资理 念 先进引 领成 长, 创造 超额 回报 。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和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4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公 司自 行开 发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 结 合宏观 策略 研究 , 对 相关 资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 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 资于 先 进企 业 股 票占 非现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权证 投资 比 例为0 %-3 %, 债 券及 现 金投资 比例 为 5 %-40% (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5 %) 。 “先 进企 业” 是 指具 备创 新能 力强 、 注重 资源 节约 与环 境友 好、 充 分发 挥 人力资 源优 势这 三个 先进 因素之 一的 企业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 公 司未 来盈 利的增 长是 股价 上涨 的主 要驱动 因素 , 在 中国 经济 长期高 速 增 长的 背景下, 创新能力强 、注重 资源节约和环 境保护、充 分发挥人力资 源优势的先 进企业具 有更大 的发 展空 间, 投资 于先进 企业 可以 获取 长期 超额回 报。 因此 将对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的深 入研究 和长 期前 景的 关注 作为基 金的 投资 基础 。 1 ) 本基金 首先 将在 公司 三级 股票库 的基 础上 选用 7 个 定量指 标来 筛选 出排 名靠 前、成 长潜力 较大 的上 市公 司作 为本基 金的 备选 库。 这 7 个定量 指标 分别 为: a. 成 长 指 标 : 过 去 三 年 平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过 去 三 年 平 均 息 税 折 旧 前 利 润 (EBITA ) 增 长率、 未来 一 年预测 每股 收益 (EPS ) 增 长率、 未 来第 二年 预测 每 股收益 (EPS ) 增长率 ; b. 价 值指 标: 预测 动态 市 盈率;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c. 盈 利指 标: 过去 三年 平 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 过去三 年平 均 投 资回 报率 (ROIC)。 2 ) 然后,本基金将对 有成长 潜力的上市公司进 行进一 步案头研究和实地 调研, 深入研 究企业 的基 本面 ,精 选符 合本基 金先 进性 判断 的上 市公司 。 a. 企 业先 进性 判断 创新能 力 : 重 点关注 具有 先进的 设备 和技 术、 较好 的品牌 、 创新 的盈利 模式 和管理 制 度 的企业。具体的指标包括研发(R&D )经费支出、研发(R&D )经费投入强度、专利申 请 数、发 明专 利量 比重 、新 产品产 值率 、信 息化 程度 等; 资源节 约和 环境 保护 能力 : 重点 关注 资源 节约 和环 境友好 的企 业、 开发 生产 新能源 新材 料的企 业 、 开 发生产 资源 节约和 环境 保护 相关 产品 的企业 。 具体 的 指标 包括 废水排 放量 、 废 气排放 量、 固体 废弃 物排 放量、 资源 消耗 率、 单 位产 值废水 排放 率、 单位 产值 废气排 放率 等 ; 人力资 源利 用能 力: 重点 关注 技 术密 集型 企业 , 兼 顾劳动 密集 型企 业。 具体 的指标 包括 研发、 技术 人员 数量 和占 比、员 工培 训支 出、 知识 水平程 度、 业务 熟练 水平 等。 b. 企 业基 本因 素判 断: 规 模、产 能、 管理 、竞 争优 势等。 3 ) 行业配 置策 略 重点关 注国 家产 业结 构调 整中鼓 励类 行业 ,同 时也 兼顾有 先进 企业 的传 统行 业。 最 后 优 选 成 长 性 高 、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且 估 值 合 理 的 先 进 企 业 作 为 本 基 金 最 终 的 投 资 组 合,并 进行 定期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层 次自 上而 下进 行债 券投资 管 理,以 实现 稳定 收益 和充 分流动 性的 投资 目标 。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 选择 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久期灵 活管 理 : 在对 宏 观 经济趋 势 、 金 融货币 政策 和利率 趋势 的判 断基 础上 , 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可接 受范 围内 可以 按照 市场实 际变 化灵 活管 理久 期长短 , 以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获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2) 曲线合 理定 价 : 按照 市场 各品种 实际 成交 情况 , 得 出合理 收益 率曲 线, 使用 该曲 线 对备选 品种 进行 合理 定价 , 确定 其公 允价 格, 在 此基 础上筛 选出 价格 低于 其合 理价值 的 品种。 3)


曲 线下 滑策 略: 对收 益率曲 线形 态进 行分 析, 并预测 其未 来形 态变 化, 选择收 益 率 曲线段 上斜 率最 高区 间进 行下滑 操作 , 买 入曲 线上 端品种 , 等 待其 剩余 年期 缩短而 自然 形成收 益率 下滑 ,从 而得 到超额 下滑 利润 。 5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新上证 综指 收益 率。 新上证综指是我国证 券市 场由权威机构发布的 反映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 公司 概况的指 数, 当 前由 沪市 所有 G 股 组成 , 此后 实施 股权 分置 改革的 股票 将在 方案 实施 后的第 二个 交 易日 纳入指数 。指 数以总股本 加权计算 。随 着股权分置 改革的全面推 进,将 不断有 新的样本 股加入 新上证 综指; 在不 远的将 来,随着 市场大 部分 上市公 司完成 股改,新 上证 综指将 逐渐成 为主导 市场 的核 心指 数。 当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比 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准 , 并 将 及时公 告。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高风 险的 品种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究人员根据 金融 工程 部 定 期 提 交 的 股 票排 名 , 以排名靠前的股票 为主 要研究对 象,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和长 期发 展前 景 , 预测 上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的 经 营情况 , 选 择 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 研, 撰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 究报 告及上 市公 司调 研报 告,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具体建 议。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 基金股 票、 权 证、 债券、现 金 的 投资比 例 范 围为:股票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60% -95% ,权 证占 0 %-3%, 债券 及现 金 占 5%-4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5% 以 上) ;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5) 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175,568,249.15 86.09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其中: 股票


1,175,568,249.15 86.0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8,354,506.56 13.06 6 其他资 产


11,561,909.86 0.85 7 合计





1,365,484,665.5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1,619,000.00 1.61 B 采掘业 133,528,578.24 9.94 C 制造业 728,492,079.81 54.21 C0 食品、 饮料 51,803,346.60 3.86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8,589,728.37 0.64 C2 木材、 家 具 4,217,015.04 0.31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75,492,213.04 5.62 C5 电子 76,892,816.65 5.72 C6 金属、 非金 属 49,323,884.35 3.67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56,392,039.82 19.08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05,781,035.94 15.31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5,814,690.10 1.9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9,804,375.76 0.73 G 信息技 术业 54,435,458.06 4.0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6,859,000.66 2.00 I 金融、 保险 业 124,427,715.58 9.26 J 房地产 业 34,852,991.54 2.59 K 社会服 务业 15,522,184.40 1.1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12,175.00 0.02 M 综合类 - - 合计 1,175,568,249.15 87.4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01 新 和 成 3,710,480 73,467,504.00 5.47 2 600216 浙江医 药 2,523,827 53,631,323.75 3.99 3 002049 晶源电 子 2,847,469 50,912,745.72 3.79 4 000527 美的电 器 3,499,979 45,919,724.48 3.42 5 600312 平高电 气 5,365,017 44,529,641.10 3.31 6 002497 雅化集 团 2,877,474 41,924,796.18 3.12 7 600079 人福医 药 1,899,890 34,217,018.90 2.55 8 000400 许继电 气 1,991,331 32,438,781.99 2.41 9 000800 一汽轿 车 2,670,965 28,071,842.15 2.09 10 600157 永泰能 源 1,621,062 26,552,995.56 1.9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也没 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无证 券投资 决策 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主 要对象 是先 进企 业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有基 金股 票备选 库。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股票 备选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4,568.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472,160.22 3 应收股 利 161,991.58 4 应收利 息 34,979.92 5 应收申 购款 48,209.9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61,909.86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 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 “报 告期 末“) 的数 据, 本报 告中 所 列数据 未经审 计。 ( 一)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11/07-2006/12/31 19.47% 0.82% 43.59% 1.58% -24.12% -0.76% 2007/01/01-2007/12/31 139.51% 1.79% 94.64% 2.22% 44.87% -0.43% 2008/01/01-2008/12/31 -51.21% 2.53% -65.42% 2.85% 14.21% -0.32% 2009/01/01-2009/12/31 80.68% 1.69% 79.57% 1.90% 1.11% -0.21% 2010/01/01-2010/12/31 -14.51% 1.46% -14.58% 1.42% 0.07% 0.04% 2011/01/01-2011/12/31 -31.35% 1.24% -21.53% 1.15% -9.82% 0.09% 2012/01/01-2012/03/31 -2.88% 1.47% 2.89% 1.29% -5.77% 0.18% 2006/11/07-2012/03/31 43.80% 1.78% 19.70% 1.99% 24.10% -0.21%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0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7 年 5 月 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 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 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账户分 红方 式或基 金分 红方式的 设置 和变更 进行 分红 方式 的选 择;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处 选择 的账户分 红方 式,是 针对 该销售机 构账 户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 后新增 的且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基金 品种 的分 红方式 。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机 构基 金 交易账 户内 单个 基金 品种 的分红 方式 需提 交变 更基 金分红 方式 的申 请 , 基 金分 红方式 变更 确 认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效 。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六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报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十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 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股 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 会至少维 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 对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全 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个 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涨 时也 不能 保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超 越市 场上 涨 幅 度。 同时,本 基金的重 点投资对象 是 具备先 进性因素的成长 类股票。 成长类股票的估 值一 般较高 。 先进 企业可 能先 期投入 较多 , 回报不 如预 期, 可能 会导 致基金 持有 人的收 益受 到 影 响。 另外,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权 证, 权 证是 金 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特征 ,风 险较 大。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4 )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 6 ) 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 可不 予执 行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人 组 成。 2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 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5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 (6) 如 采用通 讯表 决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 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10 、 生效与 公告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涉 及 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接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 间因 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 好协商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登载在 各自 公 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可 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 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付一 定工 本费 后获 得本 基金合 同复 印 件或复 制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8 号 金茂 大厦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 称: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 和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壹佰 柒拾 玖亿 肆仟壹 佰柒 拾柒 万捌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1、 2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资运作 等行 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人 民币 银 行结 算账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条例 》 、 《 人民 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 额现 金 支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 基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 (2)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另 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 (4) 基 金 证券 帐 户和 资金 帐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根 据 当时 相 关规 定 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办理 ,而 不限 于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在 本 托管 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分 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3、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 料 : 1 、开 户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十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 存续期 间,在 每个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寄送( 通过中 国银 行首次 购买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除外)。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向 该 季 度 有 交 易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以 书 面 或电 子 文 件 形式 寄 送 , 年 度对 账 单 在 每年 度 结 束 后15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个工作 日内对 本基金 的所 有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 送( 通 过中国 银行首 次购买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银行、 招商 银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 民生 银行 、 交 通 银行 、 中信 银行 、 深 圳发 展 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银 行、 广发银行 、 江苏 银行、 华 夏银行 、 渤 海银 行、 华 泰 证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海 通证券 、 招 商证 券、 中国 银河证 券、 东吴 证券 、 兴 业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平安 证券 、 国信 证券 、 安信证 券、 华宝 证券 、齐 鲁证券 、华 福证 券、 江海 证券 、 德邦 证券 、华 安证 券、东 北证 券 、 中信证 券 、 申 银万国 证券 已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其 中, 中国 建 设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资 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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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 国信证 券 、 齐 鲁证券 和申 银万 国证 券 的 扣款金 额为 每月 不低 于 人 民币 500 元( 含申 购费 ) , 上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 招商 银行 、 交 通银 行 、 德 邦证 券 的 扣款 金额 为 每月 不低 于人民币 300 元( 含 申购 费), 我公司 直 销 e 网 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民 生银 行 、 中信银 行、 深圳 发展 银行 、 兴业 银行、 广发 银行、 江苏银 行、 华夏 银行、 渤 海银行 、 华 泰证 券、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 海通 证券、 招 商证券 、 中国 银 河证 券、 东吴证 券、 兴业 证券、 光大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安 信证 券、 华宝 证券 、 华福 证券 、 江 海证 券 、 华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信 证券 的扣 款金 额为每 月不 低 于 2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且不 设 金额级 差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 务 公 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 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 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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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 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在制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2011 年11 月 30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 江 苏 银行 网 上 银 行 基金 申 购 费 率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11 年12 月24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变 更分 红方 式业务 规则 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30 日 刊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华 夏 银行网 上银 行申 购和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31 日 刊登了 《华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 参加 中 国 农 业 银行 网 上 银 行基 金 申 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 年12 月31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12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投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2 年 1 月 20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1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2 年 2 月 14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办 公地址 的预 告》、 2012 年 3 月 15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加 申银 万国 证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并继续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2 年 3 月 29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2 年 3 月 30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江 苏银 行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 年 3 月 30 日刊登 了《 华 宝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加 工商 银行网 上银 行基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 年4 月 23 日刊 登了 《 华 宝 兴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二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二)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