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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100(162307)

海富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09 年 8 月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9】87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09 年10 月30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1-1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8-1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5-9-1 第十节 基金的转换 ..............................................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9-1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 5-20-1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5-21-1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3-1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4-1 第二十五节 其他披露事项 ......................................... 5-25-1 第二十六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26-1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5-27-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 5-28-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LOF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 中证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合 同: 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 业务 规则》 :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海 富 通 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对于 投资 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包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臵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投资 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资者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上 市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 常交 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销 售: 指对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 称;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场 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证 券账 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 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系 统内 转托管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统 转登记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 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所得的值; 基 金财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 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 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 突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包瑾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 控股公司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邵 国有 先生 , 董事长 , 副教授。 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 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 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 宇光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 交通银行北 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 德加 (Stewart Edgar )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学士。 历任英国 Ivory & Sime 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美国 Fiduciary 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 高级副总裁, 英国 HD 国际有限公司 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 F&C 管理公司高级 基金经理、 董事, 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 总经理 。 田 仁灿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 比利时籍,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法 国金融租赁 Euroequipement S.A. 公司总 裁助 理,富 通银 行区域 经理 、大中 华地 区主管 ,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通基金管 理亚洲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业 务发展 部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2003 年 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 、 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铁道支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 证券投资 银行总 部副总 经理。2003 年至今 任 海富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郑 国汉 先生 ,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 布 鲁 塞 尔 大 学 经 济 学 荣 誉 教 授 ,Pionner 投 资 公 司 独 立 副 董 事 长 、 Fundconnect 独 立 董 事 长 、Degroof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和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B 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 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明权 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 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余 毓繁 先生 , 监事, 英 国籍, 工商管理荣誉学 士。 历任比利时通用银 行香港 分行资金部司库、 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 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 银行董事总经理 ,富通银行 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 奚 万荣 先生 , 监事 , 经 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 历任海 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 稽 核 部 稽 核 员 。2003 年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 总监。 章 明女 士 ,督察长,硕 士。 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 级研究 员,海 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对 外合作部 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 洪先 生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 年 4 月至 今任海 富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兼海 富通精 选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海富通股 票基金 基金经理,2006 年 3 月至 9 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2 月至2007 年8 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 基金经 理,2007 年4 月至 2007 年8 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08 年6 月 至2011 年2 月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 )基金基金经理。 阎 小庆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 助理 经济师、 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 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 璎女 士, 硕士 。 先后 任职于交通银行、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安 上证 180ETF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 任华安 上证 180ETF 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中国 A 股增强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基金及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基金及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 。2012 年1 月起任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 基金经理。2012 年5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中证 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田仁灿, 总经理; 陈洪,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戴德舜, 股票绝对收益组合部总监; 蒋征, 股票相对收益组合部总监; 丁俊, 研 究总监; 邵佳民, 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 杜晓海, 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该基金经理出席 会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 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 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 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 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 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 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 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 坚持以服 务社会民众、 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 稳健经营, 锐意进取, 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 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 成为我国对外开放 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 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003 年,中 国银 行启 动股份制 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挂 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 先后在香港联 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 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 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在中国内地、 香港澳门台 湾及 31 个国家和地区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 括公司金融业务、 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 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 展投资银行业务, 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 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 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 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 稳健经营的理 念、 客户至上的宗旨、 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 细致的作风, 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 广泛认可和赞誉, 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 2010 年度, 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球金融》 )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 ( 《欧洲货币 》 ) 评为 2010 年度房地 产业 “中国最佳商业银 行” , 被英 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中国最佳贸 易融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 金融 亚洲》 )评为中 国最 佳私人 银 行、中国最 佳贸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纪经 济报道 》评 为亚洲最 佳全球 化服务 银行、最佳 企业公民、 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 中国银行将积极推 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 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 现有员工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 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 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 、 信托资产、 年金资产、 理财产品、 海外人民币基金、 私募基金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 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 服务 。2010 年末中 国银行 在 中国内地托 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 国泰金鹿保 本混合、 国泰金鹏蓝筹 混合、 国泰区位优势股 票、 国投瑞 银稳定增利债券、 海富通股票、 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收益 增长混合、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 华宝兴业动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组合股票、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 报二号混 合、华 夏回报 混合、华 夏行业 股票(LOF)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 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 实货币、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 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 成长股票、 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 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 数、万家稳 健增利债券、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 景顺 长城动力平衡混合、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 指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瑞 货币、 华泰柏 瑞量化现 行股票 型、南 方高增长 股票(LOF) 、 国富潜力组 合股票、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招商行业 领先股票、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 诺德中小盘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 票型、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 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 增强型、 泰信中证200 指数、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 招商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宝兴业 上证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 华 安深证300 指数、 嘉实信用债券型、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 华泰柏瑞信用增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利债券型、 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 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 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 银华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分级、 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 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 臵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 型(QDII)、 华泰柏瑞 亚洲 领导企 业 股票型(QDII) 、信 诚金 砖四国积 极配 臵(QDII) 、 海富通 大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 国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成熟 市场动量优选 (QDII ) 、 大成标普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 指数(QDII ) 、博 时抗 通胀增强 回报(QDII ) 、华安大 中华升 级股票 型(QDII)、 信诚全球 商品主 题(QDII ) 、上 投摩根 全球天 然资源股 票型、 工银瑞 信中国机会 全球配臵股票型 (QDII)等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 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 员工职 业道德规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 环节; 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 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 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 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代 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 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 姜聃 网址:www.s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赵树林 网址:www.ecitic.com/bank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 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95508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联系人: 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6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网址:www.gtja.com (18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9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或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22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网址:www.lhzq.com (2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2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 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5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2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 :www.dfzq.com.cn


(2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 :stock.pingan.com (30 ) 世纪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 方文 网址 :www.csco.com.cn (3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忠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网址:www.zxwt.com.cn (33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34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36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37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联系人: 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38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39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鲁雁先 网址:www.xcsc.com (4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0 联系人: 刘毅 网址:www.cjis.cn (43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ww.cicc.com.cn (44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薇 网址:www.e5618.com (45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47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1 联系人: 高峰 网址:www.cgws.com (48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51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2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2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3 ) 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54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 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estock.com.cn (55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郭玲 网址:www.jhzq.com.cn (56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志国 网址:www.i618.com.cn (57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3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58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 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59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84403360


传真:0731-84403330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0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1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http://www.hlzqgs.com (62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4 客户服务电话:0871 - 3577942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3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冯杰 网址:http://www.rxzq.com.cn (64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联系人: 李欣 网址:http://www. ydsc.com.cn (65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 (6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3 、场 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5 位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进行。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 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通力律 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76 经办律师: 秦悦民、王利民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刘莉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刘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 2009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第 879 号文核 准 ,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9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 23 日止, 共募集 2,087,148,875.30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21,475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赎回、 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 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 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第九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 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0 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起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基金投资者提出的赎 回申请被确 认有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有 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 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需一并全 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 投资者 ;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一 ,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 份 即: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 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 0.42 元。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 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例三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 :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5%, 赎回费率不超过 5%。 3、申 购 费 率 按照 申 购 金额逐 级 递 减 , 注 册 登 记机构 根 据 单 次申 购 的 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业务类 型 金





额 费率


申购 申购金 额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 < 500 万元 0.5 % 1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 < 200 万元 0.8 % 50 万元 ≤ 申 购金 额 < 100 万元 1.0 % 申购金 额 < 50 万元 1.2 % 4、场外赎 回 费率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 有 时间 逐 级 递减 , 场 外 赎 回的 实 际 执行的 费率 如下: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是 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5、在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 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前 2 个工作日 前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 告。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 上刊登公 告。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和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第十节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1 第十一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与 转 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2 (1 )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 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并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1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 效跟踪。 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4%。 (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 新股( 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或增 发) 、 固定收益 产品、 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投 资 于 相 关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 、固定 收益 类资产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1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今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以跟踪中证 100 指数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 使投资者 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完 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 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理可以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臵比例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2 况, 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臵比例, 以保证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如果法律法 规允许,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提 高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相应变更,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股票组合构建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但在特 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 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不 足 , 或 因 受 股 票 停 牌 的 限 制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份股上市公司存 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 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 不利行 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按照同行业, 相近市值, 相关性高及β值相近等 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 ) 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标的指数成份股 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配股、 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3 c)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对股票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 季度 末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 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确定跟踪误 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债券资产的配臵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 本基金将以 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 五)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部策略分析 师、股票分析师、固定 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 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 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 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4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 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 师意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 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100 指数×9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100 指数是从沪深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 只股票 组成样 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在指数样本股选取方面,中证 100 指数以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 间。 根据总市值对样本空间内股票进行排名, 挑选排名前 100 名的股票组成样 本,但经专家委员会认定 不宜作为样本的股票除外。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 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 八) 投资限 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5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 持有的债券、 现金 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 (2)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6 (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 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应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7 额持有人的利益 。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2 年5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2 年 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85,069,273.32 89.30 其中:股票 885,069,273.32 89.3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192,123.17 5.57 6 其他各项资产 50,900,905.65 5.14 7 合计 991,162,302.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8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412,676.43 0.14 B 采掘业 107,869,111.13 10.90 C 制造业 235,347,274.23 23.79 C0








食品、饮料 67,629,580.16 6.8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9,279,939.71 0.94 C5








电子 2,395,696.20 0.24 C6








金属、非金属 54,322,075.57 5.49 C7








机械、设备、仪表 94,663,295.47 9.57 C8








医药、生物制品 7,056,687.12 0.71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8,877,615.67 1.91 E 建筑业 22,398,447.51 2.2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6,311,902.95 2.66 G 信息技术业 18,910,472.22 1.9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546,125.50 1.17 I 金融、保险业 395,062,981.40 39.93 J 房地产业 42,035,391.54 4.25 K 社会服务业 5,297,274.74 0.54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9 合计 885,069,273.32 89.4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3,642,568 43,346,559.20 4.38 2 600030 中信证券 3,704,819 42,938,852.21 4.34 3 600016 民生银行 6,726,862 42,177,424.74 4.26 4 601318 中国平安 920,715 33,679,754.70 3.40 5 601166 兴业银行 2,338,892 31,154,041.44 3.15 6 601328 交通银行 6,458,109 30,417,693.39 3.07 7 600000 浦发银行 3,165,935 28,271,799.55 2.86 8 600519 贵州茅台 123,748 24,373,406.08 2.46 9 601088 中国神华 920,036 23,562,121.96 2.38 10 000002 万 科A 2,726,405 22,574,633.40 2.28 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1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45.06 5 应收申购款 50,137,660.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900,905.6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a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b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1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 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标准 差 (4) (1) -(3) (2)-(4) 2009 年10 月3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2.50% 1.53% 8.76% 1.61% -6.26% -0.08% 2010 年1 月1 日-2010 年12 月 31 日 -18.24% 1.51% -18.23% 1.50% -0.01% 0.01% 2011 年1 月1 日-2011 年12 月 31 日 -19.33% 1.21% -19.87% 1.20% 0.54% 0.01% 2009 年10 月3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2012 年 3 月 31 日 -29.20% 1.37% -25.18% 1.37% -4.02% 0.00%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 势对比图: 2009 年10 月30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2 注: 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建 仓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建仓 期满至今, 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五条 (二) 、 (七) 规定的比例 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 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 理、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2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3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未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4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并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的基金份额, 其 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选择相同的分红方式, 也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在各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 投资者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2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三 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 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7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 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 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1 第十七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2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包括基 金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当年天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3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 一个月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1 第十八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 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1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2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3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4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应当自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2 日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1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2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 投资者 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八)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1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2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 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和更换基金代 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2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3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10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4 )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4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5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6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7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 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8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 低 本基 金的 赎回费率或 变更 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监管部门要求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 金 管 理 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9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该比例以 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0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如采用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1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二)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2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3 对于特别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除上 述(1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4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5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16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 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1 第二十三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2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 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2.1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A)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 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3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购交易, 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 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 遇特 殊情况 无法 按照以 上方 式执行 交易 ,基金 经理 需报本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B)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4 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5 并改正。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3.1 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 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设 臵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2 基金 募集期 满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 期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宣 布 停止 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 管 人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6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金 银 行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4 基金 进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3.5 基金 证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代表 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7 3.6 债 券托 管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7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3.8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四)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4.1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 基 金资 产 净值 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8 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 以 以 其 他 双 方 确 认 的 方 式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关 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估值 方 法 不能 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除 本合 同 另有 规 定外 ,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的任 何 基金 净 值数 据 错 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9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的复 核 结 果与 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 存 在差 异 ,且 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会 计核 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10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之 间 因本 协 议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11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 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1 第二十四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1. 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 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 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经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 四) 定 期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五) 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 务规则。 ( 六) 咨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2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海 富 通 基 金 网 站 (www.hftfund.com ) 实现 网上 开户 和交 易( 包括 认购 、申 购、 定期 定额 申购、 转换、 赎回等 ) ,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 部分 转换 费率优 惠。海 富通 网上 交易支 持工 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 设银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 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 及天天盈账户 ,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 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 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1 第二十五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2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1 第二十六节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集 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交接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新任 基金 管理人 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2 (7)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集 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交接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新任 基金 托管人 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1 第二十七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 也可以直接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 查阅 。 上 述备 查的文 件 其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 中证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 四) 注册登记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设 立 海 富 通 中证 100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的法律意见书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