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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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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 2月 24日证监许可【 2010】 208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4月 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 美 国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 需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 ( 申 )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策 。
投资人 根据所持 有 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 也 需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出 现 的风险 主要分为两类 ,一 是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 风险、 汇率 风险、 法律 和 政治 风险 等;二是开放 式基金风险, 包括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 跟踪误
差 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会 计 核 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衍 生 品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跟踪美 国纳
斯达克 100 指数的指数基金, 属 于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的投资 品 种 ,投资人 在购 买此 类 基金
时 应当 充分 了解 其可 能 存 在 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认 ( 申 ) 购 本基金 前 应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 和 《 基
金合同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新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建议 投资人 根据自身 的风险 偏好 , 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并 且 中 长期 持 有。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托 管 相关 的基金 信 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年 4月 29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1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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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示 .......................................................................2
一、 绪言 .......................................................................4
二 、 释义 .......................................................................4
三 、风险 揭示 ...................................................................8
四 、基金的投资 ................................................................11
五 、基金的 业绩 ................................................................21
六 、基金管理人 ................................................................21
七 、基金的募集 ................................................................32
八 、基金合同生效 ..............................................................33
九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33
十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41
十 一、基金的 财产 ..............................................................43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44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49
十四 、基金的会 计 和 审计 ........................................................50
十五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1
十六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54
十七 、基金 托 管人 ..............................................................57
十八 、 境外 托 管人 ..............................................................60
十九 、 相关服务 机 构 ............................................................61
二 十 、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71
二 十 一、 托 管 协议 内容 摘 要 ......................................................87
二 十 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93
二 十三 、其 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 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97
二 十五 、 备查 文 件 ..............................................................97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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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试 行 办 法 》”) 及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有 关 部门 的 批 准文 件 以及《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必 要 事项 ,投资人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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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托 管 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指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 自 同年 10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自 同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自 同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试 行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 公布 、 自 同年 7月 5日 起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指中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国 家 外汇 局: 指国 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其 授权 的 代 表 机 构
17、基金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8、 个 人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9、 机 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20、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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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23、 销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销 机 构
24、 直 销 机 构 :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5、 代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 构
26、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27、 登 记 结 算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8、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 算业务 的 机 构
29、 境外 托 管人 : 指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 负 责 本基金 境外 资 产 托 管 业务 的 境外 金 融 机 构 ;境外 托 管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选择 、更 换 和 撤 销
30、基金 账户 :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31、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 到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 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日 期
34、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5、 存 续 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6、 工 作日 : 指同 时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纳斯达克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37、 开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日
38、 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
39、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 含 T日 )
40、 交易 时 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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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2、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3、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4、 转 托 管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5、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回 : 指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7、 元 : 指人 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9、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50、基金 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51、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52、基金 份额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53、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过 程
54、指 定 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5、不可 抗 力 : 指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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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 美 国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本基金投资中 出 现 的风险 主要分为两类 ,一 是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 风险、 汇率 风险、 法律 和 政 治 风险 等;二是开放 式基金风险, 包括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 跟踪误差 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会 计 核 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衍 生 品 风险 等 。
(一)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 海外市场 风险
市场 风险 是 指 由 于 市场因素 如 基 础 利率 、 汇率 、 股 票 价 格 和 商 品 价 格 的 变 化 或 由 于 这些 市场因素 的 波动率 的 变 化而引 起 的证券价 格 的 非 预期变 化 ,并 产 生 损失 的可 能 性。
由 于本基金 将 投资于 海外 股 票 市场 , 因 此 一 方 面 基金 净 值会 因全 球 股 市 的整 体 变 化而 出
现 价 格 波动 。 另 一 方 面 , 各 国 各 地 区处 于不同的 产 业 经 济循环周 期 之 中, 这 也 将 对基金的投
资 绩 效 产 生 影响 。同 时 , 境外 证券 市场因特 有的 社 会 政治 环 境 、 法律法 规 、 市场 状 况 和经 济
发 展趋势 ,对于 负 面 的 特定 事件 的 反映 存 在 诸多 差 异 ; 另 外 , 部 分 投资 市场 如 美 国、 英 国、
香港 等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 每 日证券 交易 价 格 并 无 涨跌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 使 得 这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的 每 日 涨跌幅空 间 相 对 较 大 等 。 上 述 因素 可 能 会 带 来 市场 的 急剧 波动 , 从而 导 致 投资风险
的 增 加 。
本基金 所跟踪 的纳斯达克 100指数, 为美 国 主要 股 票 指数 之 一, 它 和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及 标 普 500指数一 起 , 共 同 被看 作 美 国 股 市 的风 向 标 。纳斯达克 100指数 涵盖 了 纳斯达克 股 票 交 易 市场 上 100只 市 值 最 大 的 非 金 融 类 上 市 公司 ,其中 科 技 、可 选 消 费 板块占 75%以 上 , 反映 了
成 熟 市场 高 科 技行 业 的整 体 走势 。
纳斯达克 100指数 发布 于 1985年, 在 其 发布 后 的 10多 年内基本保 持 平稳增 长 的 态势 。 由 于 2000年 互联网 泡沫 的 破裂 、 2001年的 9.11恐怖袭击 等 一 系 列 事件 的 影响 ,纳斯达克 100
指数也经 历 了较 大 的一 波 下 跌 。 历史 上 , 在 互联网 泡沫破裂 时 期 , 2000年 度 纳斯达克 100指 数的 跌幅 为 36.83%,同 期 标 普 500指数和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的 跌幅 分 别 为 9.10%和 4.72%;在 金
融 危 机时 期 , 2008年 度 纳斯达克 100指数的 跌幅 为 41.57%,同 期 标 普 500指数和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的 跌幅 分 别 为 37%和 31.93%。
从历史 数 据 来 看 ,其 过 去 10年 间 的年 化 收益 率为 -6.35%, 低 于 标 普 500指数 -0.95%、 道 琼 斯 工 业 指数 1.31%的年 化 收益 率 水 平 ; 其 衡 量 风险的指 标之 一 ---日收益 波动率为 2.23%, 高 于 标 普 500指数 1.4%、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1.32%的日收益 波动率 水 平 。 在 2003年 到 2009年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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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市场行 情 中, 特 别 是在 金 融 危 机 后 ,纳斯达克 100指数的收益 好 于 美 国其 它 主要市场 指数, 其日收益 波动率 也 呈降 低 趋势 , 过 去 5年、 过 去 3年 来 的日 波动率 仅 略 高 于 标 普 500指数和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注: 以 上 均 为 目 前所 了解 的 历史 数 据 , 未来 受 不确性 因素 的 影响 , 各 指数
的表 现 可 能 与 其 过 去 的表 现 并不一 致 。 ]
美 国 主要 股 票 市场 指数的收益和 波动 水 平 列 示 如 下 :
纳斯达克 100指数 标 普 500指数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年 化 收益 率 日 波动率 年 化 收益 率 日 波动率 年 化 收益 率 日 波动率
过 去 1年 54.63% 1.671% 26.46% 1.719% 22.68% 1.53%
过 去 3年 2.51% 1.944% -5.61% 1.885% -3.11% 1.72%
过 去 5年 3.32% 1.618% 0.42% 1.515% 1.94% 1.39%
过 去 10年 -6.35% 2.227% -0.95% 1.400% 1.31% 1.32%
注 :数 据 截止 日 2009年 12月 31日
数 据 来 源 :彭博 资 讯
2、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募集和 计 价,经 过 换 汇 后 主要 投资于 美 国 市场 以 美 元 计 价的金 融工 具 , 因 此 人 民 币 与 美 元 之间 汇率 的 变 动 将 影响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计 价的基金资 产 价值, 从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 风险。
3、 法律 和 政治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适 用 不同 法律法 规 的 原因 ,可 能 导 致 本基金的 某 些 投资 行为在 部 分 国 家 或 地 区 受 到 限 制 或合同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从而 使 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 性。
基金 所 投资的国 家 或 地 区 因政治 局 势 变 化 ( 如 罢 工 、 暴 动 、 战争 等 )或 法 令 的 变 动 ,可 能 导 致 市场 的 较 大 波动 , 从而 给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 成 直 接 或 间接 的 影响 。
( 二 ) 开放 式基金风险
1、 利率 风险
利率 风险 是 指 由 于 利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证券价 格 和证券 利 息 的 损失 。 利率 风险 是 债 券投资 所面 临 的 主要 风险, 息 票 利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响 债 券的 利率 风险 水 平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利率 变 动 还 将 影响 该 地 区 的经 济 与 汇率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股 票 , 因 此 利率 风险 相 对 较 低 , 利率 的 波动 仅 间接 影响 到 股 市 。
2、 流动 性风险
开放 式基金 要 随 时 应 对投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 金,或 者 变 现为 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 作和收益 水 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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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如 果 基金资 产 变 现能力差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 流动 性风险。同 时 , 由 于本基金 涉及 跨 境 交易 ,其 赎回 到账 期 通常 需要 比 现 有 开放 式基金更 长 的 时 间 。
3、 信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是 指基金 在 交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和收益 变 化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股 票 , 因 而 债 信 风险 相 对 较 低 。 衍 生 品 有一 定 的 交易 对 手 信用 风险,可 通 过 严 格 筛 选 交易 对 手 来 控制 。
4、 跟踪误差 风险
即 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 由 于 各 种 原因 导 致 基金的 业绩 表 现 与 标 的指数表 现 之间 产 生 差 异 的 不确 定 性,可 能包括 :
( 1)基金 在跟踪 指数 过 程 中, 由 于 买 入 和 卖 出证券 时 均 存 在 交易 成 本, 例 如 印花 税 、 交 易 佣 金经 手 费 等 交易 成 本, 导 致 本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 可 能产 生收益 上 的 偏 离 ;
( 2) 受市场流动 性风险的 影响 本基金 在 实 际 管理 过 程 中 由 于投资 者 申购 而增 加 的资金可 能 不 能 及 时 地转 化 为 标 的指数的 成 份 股 票 、或 在面 临 投资 者 赎回 时 无 法 以赎回 价 格 将 股 票 及 时 地转 化 为现 金, 这些 情况使 得 本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 存 在 一 定 的 跟踪 偏 离 风险 ;
( 3) 在 本基金实 行 指数 化 投资 过 程 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力 例 如 跟踪 指数的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产 生 影响 , 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 标 的指数
的 跟踪 程 度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操 作风险 是 指 那 些 因 内 部 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原 因 可 能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 统故障 等 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资人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6、会 计 核 算 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主要是 指 由 于会 计 核 算及 会 计 管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风险, 如 经 常 性的 串
户 , 账 务 记 重 , 透支 、 过 失 付 款 ,资金 汇 划 系 统 款 项 错 划 ,日 终 轧帐 假 平 ,会 计备 份 数 据 丢 失 , 利 息计算 错 误等 。
通 过 双 会 计 制 以及 基金会 计 核 算 、 托 管 方 会 计复 核的 方 法 可 以 有效 控制 会 计 核 算 风险。
7、 税务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在 税务方 面 的 法律法 规 存 在 一 定差 异 ,可 能 会 就股 息 、 利 息 、资本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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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得 等 收益 向 当 地 税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包括 预 扣 税 , 该 行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此 外 ,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税 收 规 定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实 施具 有 追溯 力 的 修订 , 从而 导
致 基金 须 向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缴 纳 在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 出 售 投资 当 日并 未预计 的 额外 税项 。
本基金 在 投资 海外市场时 会 事 先 了解清 楚 各 地 区 的 税 法 规 定 ,同 时 , 在境外 托 管人的 协
助 下 ,完 成 投资 所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税务 扣 缴 工 作。
8、金 融 模型 风险
金 融 模型 风险 是 指 由 于投资 决策 或风险管理 所 依 赖 的金 融 模型错 误 或 参 数不准确 而引 发
的风险。
本基金实 际 运用 经国内 外 实 践验 证的、 成 熟 的金 融 模型 , 以 有效 控制模型 风险。
9、 衍 生 品 风险
由 于金 融 衍 生 产品 具 有 杠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较 为 剧 烈 , 在市场面 临突 发 事件 时 ,可 能 会 导 致 投资 亏 损 高 于 初始 投资金 额 , 从而 对基金收益 带 来 不 利 影响 。 此 外 , 衍 生 品 的 交易 可 能 不 够活跃 , 在市场 变 化 时 ,可 能因 无 法 及 时 找 到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对 手 方 压 低 报 价,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额外 损失 。
本基金投资 衍 生 品 不 得 应 用 于投 机 交易 目 的,会 通 过 控制 规 模 、 计算 风险价值 等 手段 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通 过 严 格 的投资 程 序 约束 和数 量 化 风险管理 手段 , 以 低 成 本、 低 换手 率 实 现 本基金对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Nasdaq-100 Index,以下 简称“标 的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追 求 跟踪误差最 小 化 。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管理人 坚 持 指数 化 投资理 念 , 以 跟踪 目标 指数 为原则 ,实 现 与 资本 市场 的同 步 成 长 。
( 三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指数 成 份 股 、 在 已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监管 机 构 登 记注 册 的、 以
Nasdaq-100指数 为 投资 标 的的指数 型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基金 ” )、 货 币 市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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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工 具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若 法 律法 规 变 更或 取 消 本 限 制 的, 则 本基金 按 变 更或 取 消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基金 至 少 80%的资 产 投资于 Nasdaq-100指数的 成 份 股 和 目标 基金,其中,本基金 持 有的 目标 基金的 市 值合 计 不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四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原则 上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策 略 , 即按 照 标 的指数的 成 份 股 构成及 其 权 重构建 基金 股 票 投资 组 合,并 根据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应 调 整。但 因特 殊 情况 导 致 基金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足够 数 量 的 股 票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运用 其 他 合理的投资 方 法 构建 本基金的实 际 投 资 组 合, 追 求 尽可 能 贴近 目标 指数的表 现 。
本基金的风险 控制 目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踪误差 不 超 过 0.5%,年 跟踪误差 不 超 过 5%( 注: 以 美 元 资 产 计 价 计算 )。 开放 式指数基金 跟踪误差 的 来 源 主要包括现 金 拖累 、 成 份 股 调 整 时 的 交易 策 略 以及 基金 每 日 现 金 流 入 /流 出的 建 仓 /变 现策 略 、 成 份 股股 息 的 再 投资 策 略 等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对 这 些 因素 的有效管理, 追 求 跟踪误差最 小 化 。
另 外 ,本基金基于 流动 性管理的 需要 , 将 投资于 与 本基金有 相 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策 略 、 且以 Nasdaq-100指数 为 投资 标 的的指数 型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基金 ” )。同
时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还 将 在 条 件 允 许的 情况 下 , 开 展 证券 借贷 业务
以及 投资于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以期 降 低跟踪误差 水 平 。本基金投资于金 融 衍 生 品 的 目 标 是 替 代 跟踪 标 的指数的 成 份 股 ,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更 紧密 地 跟踪 标 的指数。不 得 应 用 于投
机 交易 目 的,或 用 作 杠杆 工 具 放 大 基金的投资。
未来 , 随 着 全 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富 ,本基金可 相应 调 整和更新 相关 投资 策
略 ,并 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公 告 。
( 五 )投资 决策机 制
本基金的投资 决策 实 行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下属 专 业 投 决 会 —— 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基金经理 负 责 基金的日 常 投资 运 作,基金投资的 重 大 事项 需 向 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会 报告 。
( 六 )投资 程 序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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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完 备 的投资管理 流 程 可 以 保证投资理 念 的 贯彻 执 行 , 避免 重 大 风险的 发 生。
1、 研究 : 基金经理、 研究 人员依 托 公司 整 体 研究 平 台 ,整合 外 部 信 息以及 券 商 等外 部 研
究 力量 的 研究 成 果 开 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等 相关 信 息 的 搜 集 与 分 析 、 流动 性 分 析 、 误差 及 其 归 因分 析 等 工 作, 撰 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 基金投资 决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2、投资 决策 : 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会依 据 研究 报告 ,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决策 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 根据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会的 决 议 , 每 日 进 行 基金
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策 。
3、 组 合 构建 : 根据 标 的指数, 结 合 研究 报告 ,基金经理 构建组 合。 追 求 跟踪误差最 小 化
并 控制 投资风险。
4、 交易 执 行 : 交易 管理 部 负 责 具体 执 行 交易 ,同 时 履 行 一 线 监 控 的职 责 。
5、投资 绩 效 评 估 : 金 融工程 部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对基金 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并 提 供 相关报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 误差 的 来 源 及 投资 策 略 成 功 与 否 ,基金经
理可 以 据 此 检讨 投资 策 略 , 进 而 调 整投资 组 合。 稽 核监 察 部 对基金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督和实 时 风险 控制 。
6、 组 合监 控 与 调 整 : 基金经理 将 跟踪 标 的指数 变 动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本 面 情况 、 流动 性 状
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况 以及组 合投资 绩 效 评 估 的 结果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 的指数。
7、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下 ,可 根据市场 环 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 予 以 公 告 。
( 七 )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纳斯达克 100指数( Nasdaq-100 Index)收益 率 ( 总 收益指数收益 率 )
纳斯达克 100指数于 1985年 1月 31日 发布 , 涵盖 了 纳斯达克 股 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只 市 值 最 大 的 非 金 融 类 上 市 公司 , 反映 了 科 技 、 工 业 、 零 售 、 电 信 、生 物 技术 、 医疗 保 健 、 交 通 、 媒 体 和 服务 公司 等行 业 的整 体 走势 。 该 指数 具 有 宽泛 的 分 散 性, 赢 得 了 投资人和 市场 专 家 的 广泛 认 同。
本基金 标 的指数的 变 更 程 序 为 :
1、 当 标 的指数 变 更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标 的指数 由 于 编 制 机 构 更 名 或指数更 名 等 情况 而 变 更,但指数 成 份 股 和指数 编 制 方 法 无 重 大 变 更 时 , 标 的指数的 变 更 程 序 为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沟 通 协 商 , 在 取得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 , 报 中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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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 备 案 。 在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核准 后 , 应 至 少 在 标 的指数 变 更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中 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2、 当 标 的指数 提 供 商 NASDAQ OMX集 团 取 消 对本基金 使 用 标 的指数的 授权 ,或 标 的指数 停 止 编 制 发布 等 非 因 基金 当事 人 原因 导 致 本基金 无 法 再 继 续使 用 标 的指数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依 据前 述具体 情 形 下 拟 采 用 的 标 的指数 变 更 方 案 是 否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产 生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决定是 否 采 用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方 式 决定 标 的指数 变 更 事 宜 。
3、 当 标 的指数的 编 制 方 法 发 生 重 大 变 更,或 标 的指数的 市场 代 表性、 流动 性 等 发 生 变 化 ,
或证券 市场 有其 他 代 表性更 强 、更 适 合投资的指数 推 出 时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标 的指数 已 不 再 适 宜 作 为跟踪 标 的 时 , 则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 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 标 的指数的 变 更 事 宜 作出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基金管理人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八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 基金 与 货 币 市场 基金。 本基金 为 指数 型 基金, 跟踪 标 的指数 市场 表 现 , 目标 为 获 取 市场 平均 收益, 是 股 票 基金中 处
于中 等 风险 水 平 的基金 产品 。
( 九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本基金 持 有同一 家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20%。 银 行 应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外 设 立 的 分行 或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2)本基金 持 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 ( 包括 金 融 衍 生 产品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其
中 持 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 区 市场 的证券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3)基金不 得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的 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 4)本基金 持 有 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前 项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 法律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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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
( 5)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 基金 仅 限 于 在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的 公 募基金 ; 本基金 持 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持 有 货 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 受 上 述限 制 。
(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 基金,不 得 超 过 该 境外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 7)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为 有效管理投资 组 合和 规 避 风险,本基金可 适当 投资于 期 货 合 约 等 衍 生金 融工 具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应当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1)本基金的金 融 衍 生 品全 部 敞口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2)本基金投资 期 货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投资 期 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 期 权 费 、投资 柜 台 交易 衍 生 品 支付 的 初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 合 约 、 互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 品 任 一 交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 若 基金 超 过 上 述 ( 1) -( 7)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 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2、 禁 止 行为
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外 ,基金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 1) 购 买 不 动产 。
( 2) 购 买 房 地 产 抵押 按 揭 。
( 3)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4)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5) 除 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用 途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 利用 融 资 购 买 证券,但投资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7) 参 与未 持 有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易 。
( 8) 从 事 证券 承 销 业务 。
( 9)不 公 平 对 待 不同 客 户 或不同投资 组 合。
( 10)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 以 外 , 向 任何 第 三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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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若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更新或 废 止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的投资 限 制 和 禁 止 行为 被 修 改 、更新或 取 消 的,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应 调 整投资
限 制 和 禁 止 行为 规 定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 十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 益。
( 十 一)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理人 应 作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行 使 所 投资 股 票 的投 票 权 。基金管理人 将
本 着维护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 勤勉 尽职 地 代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 使 投 票 权 。 在 履 行 代 理投 票
职 责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操 作 需要 ,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或其 他 专 业 机 构提 供代 理投 票 的 建议 、 协 助 完 成 代 理投 票 的 程 序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保 留
投 票 记 录 ,并 承担 相应 责 任 。
( 十 二 )证券 交易
1、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经 纪 商 提 供 的 交易 支 持 、 研究 支 持 以及 其 他服务 情况进 行考 评 , 考 评结果将 成 为 经 纪 商 选择及 交易 量分 配 的 主要 依 据 。经 纪 商 考 评 内容 包括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 1) 交易评 价 : 包括 交易 指 令 的 执 行 速 度及 质 量 、指 令 弹 性的 解 决 方 案 、 交易 保 密 情况 、 信 息 资 讯 提 供 以及 佣 金 安排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2) 研究 评 价 : 能 够 针 对本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研究 报告 和 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 包括 宏观 经 济 、 行 业及 公司 分 析 报告 、 买 卖 方 研究 员 之间 的 交 流 情况 、 研究 报告 的更新 及 研 究 的 独特 性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3) 服务 评 价 : 包括 对 客 户 发 行产品所 提 供 的 建议 、 组 织 对 上 市 公司 拜访 活 动 以及 IPO
的 安排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4)其 它 评 价 : 包括 后 台 ( 清算 和 交 割 ) 便 利 性和可 靠 性、 公司股 东 结 构 状 况 及 第 三方 的 评 级 、 以及 公司 的合 法 合 规 性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5)其 他 有 利 于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的 商 业 合作 考虑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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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上 述 评 价指 标 定 期 对经 纪 商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撰 写 《 经 纪 商 评 价 报告》 , 选 取 最 适 合基金投资 业务 的经 纪 商 合作 ,并 根据考 评结果 分 配 基金 在各 个 经 纪 商 的 交易 量 。
2、其 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基金 定 期报告 中对 所 选择 的证券经 纪 商 、基金 通 过 该 证券经 纪 商 买 卖 证券的 成 交 量 以及 所 支付 的 佣 金 等 进 行 披露 。对于 在 证券经 纪 商 选择 和 交易
量分 配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管理人 应 该 本 着 尽可 能 维护 持 有人的 利 益 进 行 妥善 处 理,
并 按规 定 进 行 报告 。
( 十三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2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 据 截止 2012年 3月 31日,本 报告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人 民 币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52,558,378.62 71.55
其中 : 普 通股 252,558,378.62 71.55
存托 凭 证 - -
优 先 股 - -
房 地 产信 托 - -
2 基金投资 29,550,007.57 8.37
3 固 定 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其中 : 远 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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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65,439,599.43 18.54
8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5,448,747.18 1.54
9 合 计 352,996,732.80 100.00
2、 报告期 末 在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投资 分 布
国 家 ( 地 区 ) 公 允 价值 (人 民 币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美 国 252,558,378.62 78.29
合 计 252,558,378.62 78.29
3、 报告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投资 组 合
( 1) 报告期 末 指数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投资 组 合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人 民 币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信 息 技术 172,709,702.41 53.54
非必 需 消 费 品 38,614,674.75 11.97
保 健 27,250,994.09 8.45
必 需 消 费 品 5,859,231.69 1.82
工 业 4,966,217.62 1.54
电 信 服务 2,019,423.24 0.63
材 料 1,138,134.82 0.35
合 计 252,558,378.62 78.29
注: 以 上 分类 采 用全 球 行 业 分类 标 准( GICS)。
( 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积极 投资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
4、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投资明 细
( 1) 期 末 指数投资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投 资明 细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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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证券 代 码
公司 名 称 ( 英 文)
公司 名 称 (中 文)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人 民
币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
1
AAPL
US
APPLE
INC
苹 果 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12,346 46,590,687.44 14.44
2
MSFT
US
MICROSO
FT CORP
微软 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113,335 23,009,571.67 7.13
3
GOOG
US
GOOGLE
INC-CL
A
谷歌 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3,411 13,767,331.30 4.27
4
ORCL
US
ORACLE
CORP
甲骨 文 公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67,679 12,421,924.67 3.85
5
INTC
US
INTEL
CORP
英 特 尔 公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67,896 12,015,164.34 3.72
6
QCOM
US
QUALCOM
M INC
高 通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22,637 9,697,465.74 3.01
7
CSCO
US
CISCO
SYSTEMS
INC
思 科 公 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72,046 9,591,083.76 2.97
8
AMZN
US
AMAZON.
COM INC
亚马逊 公司
纳斯 达克
美 国 6,122 7,803,460.52 2.42
9
CMCS
A US
COMCAST
CORP-CL
ASS A
康卡 斯 特
纳斯 达克
美 国 28,131 5,313,719.25 1.65
10
AMGN
US
AMGEN
INC
安 进
纳斯 达克
美 国 11,785 5,041,900.78 1.56
( 2) 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投 资明 细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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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积极 投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
5、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 信用等 级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金 融 衍 生 品 。
9、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基金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 名 称
基金 类 型
运 作
方 式
管理人
公 允 价值
(人 民 币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1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ETF
基金
开放 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anagement,LLC
29,550,007.57 9.16
10、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备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况 。
( 3)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成 :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人 民 币元 )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94,431.43
4 应 收 利 息 6,768.74
5 应 收 申购 款 5,300,283.74
6 其 他应 收 款 47,263.27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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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 计 5,448,747.18
( 4)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 5) 报告期 末 投资 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1) 报告期 末 指数投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指数投资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
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 五 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五 名 积极 投资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 业绩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 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年 4月 29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12.10% 0.58% 11.11% 1.35% 0.99% -0.77%
2011年 度 -3.08% 1.46% 3.66% 1.57% -6.74% -0.11%
2010年 4月 29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8.65% 1.19% 15.18% 1.48% -6.53% -0.29%
注: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 以 美 元 计 价,不 包 含 人 民 币 汇率 变 动等因素产 生的效 应 。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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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 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 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何 晔
联 系电 话 :( 021) 38561743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况
截 至 2012年 4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 型 封闭 式 ), 以及 22只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 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
括 2 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马 稳 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区 位 优 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盘 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
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成长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长 优 选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
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
理人 获 得 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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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 三 )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长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 作)。 1992年 起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任公司 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 士 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业务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
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本 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委 办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 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美 国 富 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综 合风
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EFFAS注 册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年 起 历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席 执 行 官 、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 票 投资 部 总 监、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 经理 /投资 总 监、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GENERALI INVESTMENTS 忠 利 投资 董 事 会 主 席 /首席 执 行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Fund Management副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TENAX(UK)、 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员(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国保险(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 忠 利 亚 洲 中国 地 区 总 经理、中 意财产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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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信 托 投 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
司 党 组成 员、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
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
年 11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 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2001年 5月 起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 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会第 六 届 学 科 评 议组 法 学 组成 员、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大 连 仲 裁 委 仲 裁 员、 北京 市 华 贸硅 谷 律 师 事务 所 兼 职 律 师
等 职。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 乡 党 委书 记 ; 1982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任 吉 林 省抚松县 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8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海 南 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 处 长 、 处 长 ; 南 阳 市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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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任 副 处 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
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 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进入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 先 后 任 资 产 处 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理、资 产 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 公司 财 务 部 首席 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任 本 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 经 济 学 员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成 员、 纪
检 组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于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于 平 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于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任 国泰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任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员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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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勇胜 , 董 事长 , 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 业 部 财 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市场 部 总 监 兼客 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委 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
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李峰 , 硕士 研究 生, 16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 海分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专 员,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
年 1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 亚 洲 投资有 限公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及相关 研究 人员 配备
( 1)本基金基金经理
崔涛 , 男 , 硕士 研究 生, 8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于 Paloma Partners资 产 管理 公 司 、 富 通银 行 ( 纽 约 )。 2009年 6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高 级 经理( 量 化 研究 方 向 ),
从 事 量 化 及衍 生 品 投资、指数基金和 ETF的投资 研究 以及 境外市场 投资 研究 。 2011年 5月 起 任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年 5月 起任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2) 历 任 基金经理
自 2010年 4月 至 2011年 5月 10日 由 刘翔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年 5月 11日 至
2011年 5月 30日 由 刘翔 和 崔涛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5月 31日 起 至 今 由 崔 涛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 负 责 人员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 系 负 责 人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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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要 职 责是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 以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成 如 下 :
金 旭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刘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6、 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或 家 属关 系 。
( 四 )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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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 构 的合 法利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 权 ;
( 7) 违 反 现行 有效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 分;
( 13)其 他 法律 、 行政法 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金合同 行为 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 六 )基金经理 承 诺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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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用 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4、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七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 控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 作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 措 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制 体 系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制 、风险管理 控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相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制 必 须 覆 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 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体 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 3)风险管理 控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成 , 主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制 度 、投资管理 控制制 度 、 信 息 技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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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控制 、 营 销 业务 控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相应 的 业务 控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况 和有效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制 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 要素
( 1) 控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制 和管理 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要包括 科 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职 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 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决
策 及 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等 机 构 分 别 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
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和 制 约 , 形 成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制 体 系 ;
3) 公司 一 贯 坚 持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了 诚信为 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议 。
( 2) 控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以及 会 计业务 控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映 基金 运 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 务 状 况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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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分 离控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制 、资 产 接 触 控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制 和监督
2)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风险管理 控制 体 系 , 主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制 :通 过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易 业务 控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 控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制 操 作风险 ; 建 立 了 科 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建 立 了 科 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 控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制 流 程 ;
营 销 业务 控制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效 控制 ;
信 息披露 控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公司 制 定 了 规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 统 , 以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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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原则 。 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门 根据各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进 行 了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细 的风险 控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制 。
( 3)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较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 业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 化 情况 ,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适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应 改 进 建议 。
( 4)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应 的 建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市场 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售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2月 24日证监许可 [2010]208号文核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间
1、基金的 类 别 :股 票 型
2、基金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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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本基金 自 2010年 3月 22日 起 向社 会 公 开 募集,于 2010年 4月 23日 结 束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认购 金 额为 555,798,507.7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555,798,507.70份 ,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间 产 生的 银 行利 息 共 计 184,037.76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184,037.76份 , 已 分 别 计 入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 上 述 资金 总 额 已 于 2010年 4月 28日 全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面 值人 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基金募集 期 间含 本 息 共 募集
555,982,545.46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 数 为 8,983户 。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 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于 2010年 4月 29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 过 销售 机 构 进 行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 托 的 代销 机 构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 法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本基金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纳斯达克证券 交易 所 同 时 正 常 交易 的 工 作日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开放时 间 为
9:30-11:30和 13:00-15:00,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售 机 构 公布 时 间 为 准。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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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进 行 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业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申 购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申购开 始 与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前 依照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 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 三 ) 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各 证券 市场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 额申购 、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 请 ,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 效。
2、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 开放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T
日),并 在 T+2日内对 该 申 请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3日 到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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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业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及 其 相关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10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若 遇 特 殊 情况 , 如 美 国证券 交易 市
场 结 算 休 市时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注 册登 记 机 构及 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 构 最 迟 不 超 过 T+ 13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本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 处 理。
( 五 ) 申购 和 赎回 的数 额
1、投资人 每 笔 申购最低 金 额为 1,000元 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2、投资人可 多 次 申购 本基金 ,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基金 份额 不 设 上 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赎回 时 ,
每 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单 个 基金
交易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1,000份时 ,可不 受 每 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 基金
份额 的 限 制 ,但 若 赎回 时则需全 部 赎回 。
4、本基金 暂 不 设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 个 基金 交易账户 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 限 额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六 ) 申购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 费 用
申购 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结
算 等各 项费 用 。
投资人 在 同一 天 多 次 申购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据 单 次 申购 的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算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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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在申购 本基金 时需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 费 率 按 申购 金 额 递 减 , 具体如 下 :
申购 金 额 (M,含 申购 费 ) 前 端 申购 费 率 (%)
M< 50万 1.50
50万 ≤ M<200万 1.20
200万 ≤ M<500万 0.80
M≥ 500万 1000元 /每 笔
2、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应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付 登 记 结 算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 随 基金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体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Y) 赎回费 率 (%)
Y< 1年 0.50
1年 ≤ Y<2年 0.25
Y≥ 2年 0.00
注 : 1年指 365天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5、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并 提 前 公 告 。
( 七 ) 申购份额 和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 1) 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时 , 申购份额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1+ 前 端 申购 费 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2) 申购 费 用为 固 定 金 额时 , 申购份额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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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端 申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二 :假 定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元 , 四 笔 申购 金 额分 别 为 1,000元 、 100万 元 、 200万 元 和 500万 元 , 则各 笔 申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 金 额 (元 ,A)
1,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 用前 端 申购 费 率 (B)
1.5%
1.2%
0.8%
-
净申购 金 额 (C=A/(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4,999,000
前 端 申购 费 (D=A-C)
14.78
11,857.71
15,873.02
1,000
申购份 数 (=C/1.200)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4,165,833.33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三 :假 定 某 投资人 在 T日 赎回 10,000份 ,其基金 持 有 时 间 为 半 年, 该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10,000× 1.250=12,500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5%=62.50元
净 赎回 金 额 =12,500-62.50=12,437.50元
3、基金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1日 计算 ,并 在 T+2日内 公 告 。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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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5、 因 基金收益 分 配 、或基金投资 组 合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原因 , 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6、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7、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 续 接 受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8、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5、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 续 接 受 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6、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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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 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在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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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在 条 件成 熟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 本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相关 机 构 。
( 十三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四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五 )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但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申购 金 额 。
( 十六 )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 登 记 结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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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收益一并 冻 结 。
( 十七 ) 根据市场 变 化 , 若 将 来 条 件 许可,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使 本基金 采
取 交易 型模 式, 届 时 将 报 证监会核准并 提 前 公 告 。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运 作 费 用
1、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含 境外 托 管人收 取 的 费 用;
( 3)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经 手 费 、 印花 税 、 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及 其 他 性质 类 似 的 费 用等 );
( 8) 外汇 兑换交易 的 相关费 用;
( 9)基金的指数 使 用 费 ;
( 10)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允 许的 前 提下 ,本基金可 以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 计提 标 准 在 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 11) 与 基金 缴 纳 税 款 有 关 的 手续 费 、 汇 款 费及 顾 问 费 ;
( 12)依 法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2、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3、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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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 3)基金的指数 使 用 费
本基金作 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 与 指数 所 有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 署 的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 约 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 指数 使 用 费 。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每 日 应 支付 的指数
使 用 费 在 次 日 按 每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6%的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E× 0.06%÷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当计提且 在 次 日实 际 计提 的指数 使 用 费
E 为 每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指数 使 用 费 从 基金合同生效日 开 始 后 次 日 计提 , 按 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指数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如 果 指数 使 用 费 的 计算方 法 和 费 率等 发 生 调 整,本基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算 指数 使 用 费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按 照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的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此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4) 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指数 使 用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4、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 发 生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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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及 其 他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项 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公 告 。
( 二 )基金 销售 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请详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七 、 基金的募集 ” 中 “ ( 十 ) 认购 费 用 ” 以及 “( 十 二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 价 格 及 认购份额 的 计算 ” 中的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请详 见 本招募说明 书 “ 九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的 “ ( 六 ) 申购 和 赎回费 用 ” 以及 “( 七 ) 申购份额 和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 规 定 。
( 三 )基金 税 收
基金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 地 的 法律法 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除 因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疏忽 、 故 意行为 导 致 的基金 在 税 收 方 面 造 成 的 损失 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
对于 非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关 投资 市场 的 税 收 情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示 具体 协 调 基金 在海外 税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关 工 作。基金管理人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 最 终税务 的 处 理的真实准确 负 责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 含 各 项 有 关税 收) 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根据 投资 所在 地 规 定 及 境外 托 管人的 相关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可 以以 基金 名
义 或 托 管人 名 义 开立 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保证 上 述 账户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及 境外 托 管人的 财产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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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及 境外 托 管人的其 他托 管 账户 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和 /或 境外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同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 和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证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 二 ) 估 值 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 开放 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首 次发 行 且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价 估 值 ; 首 次发 行 且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对于 上 市流 通 的 债 券,证券 交易 所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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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2)对于 非 上 市 债 券, 参 照 主要 做 市 商 或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若 债 券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经 纪 商处 取得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3、 衍 生 品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 衍 生 品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未 上 市 衍 生 品 按 成 本价 估 值, 如 成 本价不 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 则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若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经 纪 商处 取得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4、 存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 开 挂牌 的 存托 凭 证 按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5、基金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 的基金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其 他 基金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若 基金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经 纪 商处 取得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6、 非 流动 性资 产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估 值 方 法
对于 未 上 市流 通 、或 流 通 受 限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则 进 行 估 值。 如
果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观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 汇率
本基金 外 币 资 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 港 元 、 欧 元 、 英 镑 和日 元 的 汇率 应当以 基金 估 值日中国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 汇率为 准。 涉及 到 其 它 币 种与 人 民 币 之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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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的 汇率 , 采 用 估 值日 伦 敦 时 间 下 午 四 点 (或 能 够 取 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博 信 息 (Bloomberg)提 供 的其 它 币 种与 美 元 的中 间 价 套 算 。
8、 税 收
对于 按 照中国 法律法 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 地 的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 交 纳的 各 项税 金,本基金 将
按权 责 发 生 制 原则 进 行 估 值 ; 对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估算
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基金 将 在 相关税 金 调 整日或实 际支付 日 进 行 相应 的 估 值 调 整。
对于 非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关 投资 市场 的 税 收 情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示 具体 协 调 基金 在海外 税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关 工 作。基金管理人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 最 终税务 的 处 理的真实准确 负 责 。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款 第 1- 8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款 第 1- 8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10、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四 ) 估 值 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果加 盖 业务 公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金管理人 传 真的书 面 估 值 结果上加 盖 业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 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在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各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金资 产 估 值,但不 改 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各自承担 的 责 任 。
( 五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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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并 承担 相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故障 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拒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金投资人 造 成 的 损失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协 商 共 同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 ,有 权 根据 过 错 原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 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 责 。
( 3) 因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则差 错 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 分 支付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发 现 日对 账 务 进 行 更正 调 整,不 做 追溯 处 理。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资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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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 应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其中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发 现 日对 账 务 进 行 更正 调 整,不 做 追溯 处 理 ;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4) 根据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 净 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计算 基金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5、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对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 相关估 值 调 整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3)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务 机 构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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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暂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1、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 事件 时;
2、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4、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指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为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 红 ;
3、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4、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5、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至 少 应载 明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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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1、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依照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及 时 进 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3、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 至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2、收益 分 配 时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 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承担; 如 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支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 费 用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自动 将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则 执 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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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可 以 人 民 币 、美 元 等主要外汇 币 种计算 并 披露 净 值 及相关 信 息 。 涉及 币 种 之间 转换 的, 应当披露 汇率 数 据 来 源 ,并保 持 一 致 性。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当 予 以披露 并说明 改 变 的理 由 。 人 民 币 对 主要外汇 的 汇率 应当以报告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估 值日中国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 构 公布 的
人 民 币 汇率 中 间 价 为 准。
本基金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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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 公 开 发售 时 对基金 情况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 二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各自 网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
2、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放 日 后 的 2个 工 作日 内,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述 工 作日 后 的 2个 工 作日内,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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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5、基金 定 期报告应当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二 个 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报备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 面 报告 两 种方 式。
6、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临 时 报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更 换 境外 托 管人 ;
12、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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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5、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6、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7、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8、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 0.5%;
19、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20、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销 机 构 ;
21、基金更 换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22、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3、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4、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5、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6、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7、基金 份额 的 拆 分;
28、本基金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29、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30、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有 关 销售 机 构及 其 网点 ,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网站上进 行 查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5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 5)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7)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9)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 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 3)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5)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 6)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7)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9)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效 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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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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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 立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电 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史 ,其 前身 “ 中国人 民 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年 易名 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由 原 中国 建 设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 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及相关 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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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交易 所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海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006年 9月 11日,中
国 建 设银 行 又 作 为 第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指数。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 设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 。 A股发 行 后 中国 建 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1 年 9月 30日,中国 建 设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7,723.30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8.90%。 截
至 2011年 9月 30日 止九 个 月,中国 建 设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1,392.07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5.82%。 年 化平均 资 产 回报 率为 1.64%,年 化 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为 24.82%。 利 息 净 收 入 2,230.10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2.41%。 净利差为 2.56%, 净利 息 收益 率为 2.68%, 分 别 较 上 年同 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续 费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87.92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41.31%。
中国 建 设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斯 堡 、 东 京 、 首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行 ,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外
机 构已 覆 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基本完 成 在全 球 主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 和基本 服务 架 构已 初步形 成 。中国 建 设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33家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 建 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 化 全面 金 融 服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泛 认 可。 2011 年 上 半 年,中国 建 设银 行主要 国 际 排 名 位 次 持 续上 升 , 先 后 荣 获 国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50 多 个 重 要 奖 项 。中国 建 设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011 年 “ 世 界 银 行品 牌 500 强 ” 中 位 列 第 10, 较 去 年 上 升 3 位 ;在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中 排 名 第 108 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8 位 。中国 建 设银 行 连 续 第 三 年 获 得 香港 《 亚 洲 公 司 治 理 》 杂 志 颁发 的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 奖 ” , 先 后 摘 得 《 亚 洲 金 融 》、《 财 资 》 、《 欧洲 货 币 》 等 颁发 的 “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 “ 中国国内 最 佳 银 行 ” 与 “ 中国 最 佳私 人 银 行 ” 等 奖 项 。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 自 2008年 以来 中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 业务 持 续 通 过 SAS70审计 ,并 已 经 成 为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 设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
东 省 分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理 部 , 长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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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 设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张军 红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 设银 行 青岛 分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零 售 业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 长 办公 室 , 长期 从 事 零 售 业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 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224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 设银 行 专 业高 效的 托 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
2011年,中国 建 设银 行 以 总 分 第一的 成绩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 2011年 度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中国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2、内 部 控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 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备了 专 职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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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 进 行 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监督 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用自 行开 发 的 “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严 格按 照 现行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况进 行 监督,并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进
行 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 程
( 1) 每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 境外 托 管人的基本 情况
名 称: 道 富 银 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 册地 址 :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 地 址 :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 代 表人 : Joseph L. Hooley
成 立时 间: 1891年 4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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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托 管资 产 规 模 、国 际 信用 评 级 和 托 管 业务
道 富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务 由 美 国 道 富 集 团 公司 全 资 拥 有。 道 富 银 行 始 创 于 1891年并于
1924年 成 为美 国第一 个共 同基金的 托 管人。 道 富 银 行现 已成 为 一 家具 有 领 导 地 位 的国 际 托 管 银 行 。 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道 富 集 团 公司 所 有 者权 益 为 193.98亿 美 元 。 道 富 银 行 托 管
和管理资 产 总 额 (Assets under custody and administration) 达 到 21.81万亿 美 元 ,一 级 资本 比 率为 17.6%, 长期存 款 信用 评 级 为 AA- (标 准 普 尓 ) 及 Aa2(穆迪 投资 )。
道 富 银 行在全 球 29个 国 家 或 地 区 设 有 办 事 处 , 拥 有 超 过 2万 9千 名 富 有经 验 的员 工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托 管 服务 。 道 富 在 亚 洲 太 平 洋 区 开 设 了 包括 杭州 、 香港 、新 加 坡 、 东 京 、 悉 尼 和 印 度 的 孟 买 、 浦 那 及 班 加 罗 尔 在 内的 八 个 营 运 中 心 , 提 供 全 球 托 管、基金会 计 、 绩 效 评
估 、投资监督、 外汇 交易 、证券 借贷 、基金 转换 管理、 受 托 人和 注 册登 记 等 服务 。
( 三 ) 境外 托 管人的职 责
1、 安 全 保管 受 托 财产;
2、 计算 境外受 托 资 产 的资 产净 值 ;
3、 按 照 相关 合同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受 托 资 产 的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4、 按 照 相关 合同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受 托 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 相关 合同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受 托 资 产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会 计 记 录 、 交易 信 息 ;
6、保 存 受 托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以及 其 他相关 资 料 ;
7、其 他 由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其 履 行 的职 责 。
十九、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 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上 海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2
电 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 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2、 代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 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9
联 系 人 : 滕 涛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清 电 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 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 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3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晓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7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 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9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 话 : 400-600-8008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 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1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 册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 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2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 册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 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3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4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 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4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5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 田薇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16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 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 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 话 : 0571-96598
17
中 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寒 冰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18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19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 册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0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21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5
办公 地 址 : 广东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客 服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 册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 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2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层
法定 代 表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3
民 生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4
上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5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 册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6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27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6
法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陈 忠
电 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 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 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28
华 泰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97
注 册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29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 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雅锋 联 系 人 : 武 斌
电 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30
国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 册地 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开 发 区 第一 大 街 29号
办公 地 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1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 册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 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2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
楼
33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7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客 服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4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11\95565
注 册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 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5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 册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 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6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
层 A02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7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 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定 代 表人 : 游 锦 辉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电 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38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 册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常 向 东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39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 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40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8
电 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1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 王 睿
电 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2
英 大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 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3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 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 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4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5
信 达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 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6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 册地 址 : 甘肃 省兰 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47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电 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9
客 服 电 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 册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丽萍
电 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48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 册地 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 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49
杭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 册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 萍
电 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0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 册地 址 : 上 海市 普 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1
德 邦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 册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电 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2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 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涛
电 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53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注 册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瑞 军
54
方 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电 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0
客 服 电 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 册地 址 :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熠
电 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55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 册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电 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56
湘 财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之 锁 联 系 人 : 陶颖
电 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57
华 融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 册地 址 : 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孔佑杰 联 系 人 :陈 韦杉
电 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58
日 信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 册地 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 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59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 册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主 楼 17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电 话 : 020-88836999 传 真 : 020-88836654
60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注 册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林 小 明 联 系 人 : 王斌
电 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1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1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办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耀 先 传 真 : 010-58598907
1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 话 : 010-58598839
(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11层
负 责 人 : 王 立 华 联 系 人 : 吴 冠 雄 谭 清
电 话 : 010-88092188 传 真 : 010-88092150
1
北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办 律 师 : 王 立 华 吴 冠 雄 谭 清
(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 址 : 中国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 单 峰
电 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司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二十、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4、依照有 关 规 定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托 管 费 率 和管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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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 有 关 规 定 , 选择 、更 换 或 撤 销 证券经 纪 代 理 商 以及 证券 登 记 机 构 ,并对其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
7、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关当事 人的 利 益 ;
8、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9、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的 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0、 自行担 任 或 选择 、更 换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1、 选择 、更 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 销售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和 检 查 ;
12、 选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4、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5、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B、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基于 谨 慎 的 原则 , 控制 基金资 产 的 流动 性风险,保证基金资 产 正 常 运 作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5、确保管理人 发 送 的 交易 数 据 符 合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保证 该 数 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 因 数 据原因 造 成 基金资 产 或基金 托 管人的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6、 严 格 遵 守 境 内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始 终 将 基金 持 有人的 利 益 置 于 首 位 , 以 合理的依 据 提 出投资 建议 , 寻 求 基金的 最 佳 交易 执 行 , 公 平 客观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始 终 按 照
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 政策 、指 引 和 限 制 实 施 投资 决定 , 充分 披露 一 切 涉及 利 益 冲 突 的 重 要 事 实, 尊 重 客 户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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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金 融 产品 或 工 具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 投资 范 围 和 比例 限 制 的 规 定 ,确 定 清 晰 、可 执 行 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比例 ,并 在 规 定时 间 内,对 超 范 围 、 超 比例 的投资 进 行 调 整,并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9、确保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的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数 据 符 合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保证 该 数 据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10、委 托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 构 代 理 买 卖 证券的, 应当 严 格 履 行受信责 任 ,并 按 照有 关 规 定 对投资 交易 的 流 程 、 信 息披露 、 记 录 保 存 进 行 管理。
11、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 构 之间 的证券 交易 和 研究 服务 安排 , 应当 严 格按 照 《 试 行 办 法 》
第 三十 条 规 定 的 原则 进 行;
12、 进 行境外 证券投资, 应当 遵 守 当 地 监管 机 构 、 交易 所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13、 如 需在 托 管人 选择 的 机 构 之 外 保管、 登 记 基金 财产 , 应 严 格 审查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以及相关 资 产 收益准确、 按 时 归 入 基金 财产;
14、 严 格按 照 全 球 投资表 现 标 准 (GIPS)选 取 投资 业绩 标 准 ;
15、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16、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1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8、 采 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19、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严 格 控制 基金投资 产品 的 流动 性风险,确保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0、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21、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22、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23、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和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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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25、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6、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27、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30、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31、 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32、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33、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35、依照 法律法 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36、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 公司 行为信 息 ;
37、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C、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依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2、 选择 、更 换负 责境外 资 产 托 管 业务 的 境外 托 管人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4、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5、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6、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关当事 人的 利 益 ;
7、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8、 按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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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D、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2、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3、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保 护 持 有人 利 益, 按 照 规 定 对基金日 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 出 入情况 实 施 监督, 如发 现 投资指 令 或资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当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国 家 外汇 局 报告 ;
5、 安 全 保 护 基金 财产 ,准 时 将 公司 行为信 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6、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确保基金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 目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理 ;
7、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8、确保基金的 份额净 值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算 ;
9、确保基金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 日 常 交易 ;
10、确保基金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确 定 并实 施 收益 分 配方 案 ;
11、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其委 托 的 境外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承担 安 全 保管 责 任 。
12、 每 月 结 束 后 7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汇 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 相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13、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开 设 或委 托 开 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 办 理基金的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收 汇 、 付 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15、保 存 基金的资金 汇 出、 汇 入 、 兑换 、收 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其保 存 的 时 间 应当 不 少 于 20年 ;
16、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1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8、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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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适当 的 措 施 ;
1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2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21、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22、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23、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24、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5、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6、 选择 的 境外 托 管人, 应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第 十九 条 的 规 定;
27、对基金的 境外财产 ,可 授权 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担 的 受 托 人职 责 。 境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 财产受 损 的, 托 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 任 。
28、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9、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3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33、保 存与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相关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4、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汇 局 根据 审 慎 监管 原则 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以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务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并 对 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承担 相关 赔偿 责 任 。
如 适 用 的 法律法 规 和 规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托 管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托 管人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E、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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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3、依 法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F、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2、 遵 守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关 于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的 相关 规 则 及 规 定;
3、 交 纳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4、 在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6、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7、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8、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要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提议 时 ,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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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2) 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3)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5)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6)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7)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8)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9)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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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 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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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场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2)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指 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同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场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 现场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 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③ 召 集人 在 监督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④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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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表 决 的 时 间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6、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 30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应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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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代 表 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 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7、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同 等 重 大 事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 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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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 票
( 1) 现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3) 如大 会 主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大 会 主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9、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 告 。
10、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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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A、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 5)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7)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9)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 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 3)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5)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 6)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7)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9)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效 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B、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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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况 。
C、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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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五 )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登 载 在各自 网站上 。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本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其效 力 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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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办公 地 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 立 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 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起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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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A、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指数 成 份 股 、 在 已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监管 机 构 登 记注 册 的、 以
Nasdaq-100指数 为 投资 标 的的指数 型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基金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若 法 律法 规 变 更或 取 消 本 限 制 的, 则 本基金 按 变 更或 取 消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基金 至 少 80%的资 产 投资于 Nasdaq-100指数的 成 份 股 和 目标 基金,其中,本基金 持 有的 目标 基金的 市 值合 计 不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在 本基金正式 运 作 前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 目标 基金 ”,并 每 季度 更新一 次 。 如 遇 标 的指数 临 时 调 整其 成 份 股 , 则 临 时 调 整 前 述 名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督 :
( 1)本基金 持 有同一 家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银 行 应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境外 设 立 的 分行 或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2)本基金 持 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 ( 包括 金 融 衍 生 产品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其
中 持 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 区 市场 的证券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3)本基金 持 有 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 法 律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 产 。
( 4)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 基金 仅 限 于 在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的 公 募基金 ; 本基金 持 有 境外 基金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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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但 持 有 货 币 市场 基金不 受 此 限 制 。
( 5)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 规 定 。
如 本基金投资于金 融 衍 生 产品 、 柜 台 交易 市场 ( OTC) 挂牌 交易 的 股 票 、 非 交易 所 上 市 的 结 构 性 产品等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另 行 签订补 充 协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 若 基金 超 过 上 述 ( 1) -( 4)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 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若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更新或 废 止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投资 限 制 被 修 改 、更新或 取 消 的,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应 调 整投资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为 规 定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 十七 条 第 九 款 (第( 1) -( 8) 项 、第( 11) -( 12) 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4、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5、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7、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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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承担 。
8、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A、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 应 保管于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或同 意 存 放 的 机 构 处
2、基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4、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
6、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并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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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指 令 进 行 结 算 , 如 有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7、基金 托 管人 在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清 盘 或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 终止清 算 时 ,不 得 将 托 管证券 及 其收益 归 入 其 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理 解 现 金于 存 入 现 金 账户 时 构成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的 等额 债 务 , 除非 法律法 规 及 撤 销 或 清 盘 程 序 明文
许可 该 等现 金不 归 于 清算 财产外 , 该 等现 金 归 入 清算 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B、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 业 机 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试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C、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供 境 内资金 划 拨 使 用 。基金 托 管人可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 境外 ), 境外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的指 令 办 理 境外 资金收 付 。
2、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D、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 在境外 , 根据 当 地 市场法律法 规规 定 , 开立 和管理证券 账户 。
E、其 他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投资 所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其委 托 机 构 负 责开立 。
2、投资 所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律法 规 对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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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境外 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境 外 托 管人 存 放 于其保管 库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
G、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上 述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 含 各 项 有 关税 收)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复 核 程 序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算 基金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3、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 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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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 六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拥 有 先 进 的 客 户 服务 理 念 , 坚 持 客 户 服务与 投资管理并 举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以 客 户 的 需 求 为 导 向 , 诚信 、 勤勉 的 为 投资人 服务 , 建 立 了 国 际 化 、 标 准 化 客 户 服务 体 系 和 客 户 服务 模 式。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 20: 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 绍 、 产品 介 绍 、 交 易 费 率等 )。 3 、 7*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烦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 在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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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订 远 程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 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 二 ) 信 访 服务
1、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议 、投 诉 等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复 。
( 三 ) 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上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分为 新 手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载 。
7、 短 信 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 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了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况 。
9、理 财 资 讯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季度 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 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 四 ) 短 信 提示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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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 五 )资 料 寄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送 以下 资 料: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送 , 若 投资 者 在 季度期 内 无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 册登 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送 。
2、其 他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 六 ) 电 子 邮 件 电 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 七 )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委 托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 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公司 网站进 行 的 电 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受 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惠 。投资人 欲 了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 八 )投 诉 受 理
1、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 或 以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 当 日 回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将 充分 与 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复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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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 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200120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广 发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 定 投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13
关 于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 境外主要市场 节 假 日 暂停 相关 交 易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放 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和 定 投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放 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继 续 参 加 “ 2012倾 心 回 馈 ” 基金 定 投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31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5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 件 或 者 身份 证明 文 件 等信 息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宝 证
券基金 定 期 定额 业务 网上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国 盛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业务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放 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3-30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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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东 吴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上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4-13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说明书正
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复 印 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法律意 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