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和谐(180018)

银华和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09 年2 月13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 银华 和谐主 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09 〕126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09 年 4 月 27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初始 份额 面值 1.00 元 发售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 能低于 初始 份额 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 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2 年4 月27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2 年3 月31 日, 所披 露的 投资 组合 为 2012 年第 1 季度 的数 据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绪言 ..................................................................................................................................... 1 第二章 释义 ..................................................................................................................................... 2 第三章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四章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五章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第六章 基 金的 募集 ....................................................................................................................... 43 第七章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第八章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45 第九章 基 金的 投资 ....................................................................................................................... 52 第十章


基 金的 业绩 ..................................................................................................................... 64 第十一 章 基金 的财 产 ................................................................................................................... 65 第十二 章 基金 资产 估值 ............................................................................................................... 67 第十三 章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 72 第十四 章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74 第十五 章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76 第十六 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第十七 章 风险 揭示 ....................................................................................................................... 82 第十八 章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第十九 章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88 第二十 章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89 第二十 一章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90 第二十 二章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 91 第二十 三章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2 第二十 四章 备 查文 件 ................................................................................................................... 9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94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107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章 绪言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 募说明书阐述 了银华和谐 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 略、风 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 由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章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 《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 基 金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 规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的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本 招募 说明 书





《 银 华 和谐 主 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即用 于公 开披 露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 的 财产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风险 揭 示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备 查 文件 等涉 及本 基金 的信息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的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告》 《业务 规则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 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国 合法 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 政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 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指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 )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管 理人 购买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管 理人 卖出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同一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 更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 金投 资所 得的 股票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本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三 百九 十七天 以内(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立新 (代 )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文 ) 设 立的 全国 性基 金 管理公 司 。 公 司注 册资 本 为2亿 元人 民币 , 公 司的 股 权结构 为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1%) 。公司 的主要 业务是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资 产管理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公 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 深圳市 。 公司 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 规范,能够切 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 会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 “ 薪酬与 提名 委员 会”2 个专 业委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 情况,制 定相应的政策, 并 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职 能,切实 加强对公 司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 事会 由3 位监 事组 成 , 主 要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行为进 行监 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 量化投 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 端客户 部、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发 部、 境外 投资 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固定收益 部、养老 金业务部、运作 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董 事会)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 政 财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 等 18 个职 能部 门 ,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公 司还 设有 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特定资 产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3 个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分别 负责 指导 基金 及其他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 资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 林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 士。 历任甘肃 省职工财经 学院财会系讲 师;甘肃省 证券公 司经理 ;蓝星清洗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兼任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 委员、财 政 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 会委员, 并曾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七 、八届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 员、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第一 、二 、三 届投资 银行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钱龙 海先生: 董事 , 经济学硕 士。曾任北京 京放投资管 理顾问公司总 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党委书记、董 事、总裁 ,兼任第 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 大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还担 任中国证 券业协 会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 资银行业 务委员会第五届 副主任委 员,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 中先生: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 册 会计师。曾任 吉林省财政 厅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 正处 级) ; 吉 林省 长岭 县副 县长 ; 吉林 省财 政厅 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 吉 林省财 政厅副厅长、厅 长兼吉林 省地税局局长; 吉林省政 府秘书长兼办公 厅主任、 副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 先生 : 董 事, 金融MBA 、 国 际商 务师。 曾任 中 国南光 进出 口总 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经 理;上 海海博鑫惠国际 贸易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 。现任海鑫钢铁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助理 ,兼 任北 京惠 宇投 资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 新先生:董事 总经理 、代 董事长 ,经济 学博士。历 任中 国工商银 行总行科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 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开发部、市 场拓展部 总监;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理 、 代 总 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代董事 长 。 郑秉 文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 学博士后,教 授,博士生 导师。曾任中 国社会科学 院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 先生:独立董 事,大学学 历,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 国银行深圳分 行行长,深 圳天骥 基金董 事,中国国际财 务有限公 司(深圳)董事 长,首长 四方(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 芳先生:独立 董事,法律 硕士,律师。 曾任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法 律系副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北 京市律师 协会国际业务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海问律 师事务所 律师、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 女士: 独立董 事, 法律硕 士。曾任高阳 科技控股有 限公司助理总 裁;普天系 统集成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公司副 总经理;新华锦 集团副总 裁、副董事长。 现任中国 民主建国会青岛 市委员会 副主委、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 女士:监事会 主席,中国 社会科学院货 币银行学专 业研究生 学历 。曾任北京 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长;北京京 放经济发 展公司计财部经 理;佛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及风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 四先生,监事 ,经济学博 士。曾任中国 人民银行安 徽省分行副科 长;安徽省 证券公 司深圳 营业部及深圳总 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副总裁;北方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天 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中国建银投资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首席运 营官(副 总裁)。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杜永 军先生: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 酒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北 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主任、 经理助理 、副经理、经理 。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政 财务部财 务主管 。 鲁颂 宾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博士。曾任 中国交通进 出口总公司销 售经理;中 国证监 会信息 监管部 主任科员 ;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主任 科员、副 处长、处长。 现 任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任 君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行政 主管 、 交易部 经理,上海华创 创投管理 事务所合伙人,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员,东 吴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 长信金利 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等职。2008 年6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 任公司A 股基金 投资总监及公 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 自2008 年10 月21日 起 , 担 任 银 华核 心 价值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09 年4 月27日 起兼 任银 华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10 月8日 至2011 年10月18 日期 间 担 任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封树 标先生:副总 经理,工学 硕士。 曾任国 信证券天津 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 合研究 所副所 长、平安证券资 产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平 安大华基 金管 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 理、广发 基金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职务,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同时 兼任公 司 特 定资 产管 理业务 投资 经理 。 凌宇 翔先生:督察 长,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 机械工业部 主任科员;重 庆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研发 中心部门经理 ; 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陆文俊 先生 :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万志勇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09 年 5 月 26 日至 2010 年 6 月 17 日。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王华 、周 毅、姜 永康 、 金 斌、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王华 先生,硕士学 位,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 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 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2000 年10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 先后在 研究 策划 部、 基金 经理部 工作 , 曾 任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 任银华富 裕主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 资管理 部 总 监及A股 基金 投 资总监 。 周毅先 生, 硕士 学位,CFA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部 部门 经理 、 巴 克莱 银行量 化分 析部副 总裁 及巴 克莱 亚太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等职 。2009 年9 月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 银华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职务, 同时担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量化 投资 总监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 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 组合 经理 等 职。2005 年9 月 加盟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养老 金管 理部 投资 经理职 务。 曾担任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以及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同时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金斌先 生 , 硕 士学 位。 曾 在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从 事行 业研 究工 作 。2004 年8 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研究主管及 研究部总 监等职。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郭建 兴先生,学士 学位。曾在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务工作,历 任交易主 管、总经理助理 兼监理等 职;并曾就职于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 曾担 任 华商领 先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 务 。2011 年4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 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上 述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威 性。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出 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 作流程 的控 制,进 而实 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5)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的 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计 算机技 术系 统等 相关 部门 , 在物 理上 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对 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处罚措 施。 (6) 适 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制 定, 应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 和国家 法 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 董事会重视建 立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 内部控制体 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 立了风 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针 对公司在 经营管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 度。在 特殊情况下,风 险控制委 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 业务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 管理层在总经 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 会确定的内 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 略,设立了投资 决策委员 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 业意见及 建 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 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 的监察与稽 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 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 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 风险控制人员 定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 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 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 这些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 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 将评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分 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 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 的操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 务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分工 合理、职责明 确,形成相 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 确的岗位责任 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 业务操 作有清 晰、书面化的操 作手册, 同时,规定完备 的处理手 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 ,制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 建立了内部办 公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系, 通过 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 司设立了独立 于各业务部 门的监察稽核 部,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 职能,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 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 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 具监察稽 核报告,报公司 督察长、 董事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第四章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资产、QDII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2 年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39只 , 其 中 封 闭 式7 只 , 开 放 式232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29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2.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6.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1.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自成 立以来,各项 业务飞速发 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 与 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 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精心培 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年四 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 审计标 准 第70 号) 审阅 后 ,2011 年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五 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制 及有 效 性 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 系;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 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全、 有效、 稳健 运行 。


二)内 部风 险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 监察部 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 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 处室在各 自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1、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于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 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 证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门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适 当分 离; 托管 部内 部设置 独立 的负 责内 部风 险的部 门, 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下 级部门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线,健全绩 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 心和荣 誉感,培育团队 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 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对业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传 输线路 的冗 余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 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 战,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 演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只 有这样,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将风 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 组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 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 一整套 内 部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察制 度、信息 披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存 和发 展 的 生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对象、基 金投融资 比例、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 托 管 协 议或 有关 基 金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第五章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 :展璐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 全 国)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 国光 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网 站:www.cebbank.com 8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9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健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 (0755 )22197874 传真: (0755 )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0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2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法 定代表 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 于 庆君 电话:0532-6860212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88 ( 青 岛)、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15)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1 公司网 站:www.sdb.com.cn 16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 (010 )65557083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7 )宁 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上海 、北 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 站 :www.nbcb.com.cn 18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联系人 : 吴 海平 客服电 话:021 -962999 公司网 站 :www.srcb.com 19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21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电 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乌 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4 )重 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邹 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96899 ( 重庆 地 区) 、400-709-6899 (其 他 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25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400-60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27 )佛 山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 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060 网址:www.sdebank.com 28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 话:(0579)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29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 何 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www.drcbank.com 30)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 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09729 客户服 务热 线: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 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 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31)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2)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33 ,400-600-0686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潘 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4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5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36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37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8357408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中 信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9)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18、19 、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www.gf.com.cn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40 )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755-82133952 41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42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4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4)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45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联系人 :李丹 46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47)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层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49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联 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50)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网站:www.jyzq.com.cn 联系人 :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51)国 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联系人 :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52)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3)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54)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 厦主 楼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55)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免长 途费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56)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联系人 :李铮 传真:025-52310586 57)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58)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59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联系人 :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网址:www.jhzq.com.cn 60)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61)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网址:www.ctsec.com 电话:0571-87915129 62)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3)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4)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 址:http://www.962518.com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6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66)方 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67)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传真:021-68728703 网址:www.ajzq.com 68)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69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http://www.cgws.com 传真:0755-83515567 70)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1)第 一 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26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72)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74)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75)中 国中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层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01 、02 、03 、05 、11 、12 、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6)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7)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78)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网址:www.csco.com.cn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79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网址:www.swsc.com.cn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80)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1)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2)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3)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8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8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6)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0931-4890628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 话: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87)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8)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46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 高 国泽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9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龙 世 纪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90)天 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91)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 -36533017 传真:021 -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92)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A座3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3)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0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94)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冯 杰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728 网址:http://www.rxzq.com.cn 95)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连市 中山 区 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 址: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公司网 站:www.daton.com.cn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 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立新 (代 )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2824 联系人 :伍 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众 一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四 十条甲22号 南新 仓国 际大 厦A座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四十 条甲22号 南新 仓国 际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 :常 建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 :云 大慧 经办律 师: 云大 慧、 胡广 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安 街1号东 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安永大楼(即 东3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李 慧民 、王珊 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第六章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2009 年2 月13 日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 准银 华和 谐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09 〕126 号) 核准 募集 。 募集 期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及利 息转 份额 共计2,672,979,485.72 份 ,有 效认 购 总户数 为32,480 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第七章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第八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 构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销售 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 式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日 期前2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公告 。 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 售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 调 整应 在实 施日2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本基金 自 2009 年 5 月 25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 自 2009 年 7 月 13 日开 始办 理赎 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 投资者必须根 据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 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常 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基金 发售机构申购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T +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单笔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5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500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 述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3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4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天。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 额在500 万元 以上 的 适用固 定金 额的 申购 费,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下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下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 日)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 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4)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 上述(1 )到(5)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4)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按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 付部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 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 登 暂停 赎回公 告。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 赎回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价格。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出 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开通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部 分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规 则已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已公 告。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更 新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并及 时公告 。 十四、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 易 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将 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和 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 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 况 下,接受 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其中现 金红利 部分按红利再投 日基金份 额净值转换为对 应基 金份 额)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第九章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 健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于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30%-80%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为 15%-6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三、投资理念 政策导 向将 带来 结构 性投 资机遇 。 国家 高度 重视 “ 构建和 谐社 会” , 并 具体 落 实到以 下三 个方面 : 在发 展中 实现 社 会和谐 、 通过 宏观 调控 确 保经济 和谐 、 推进 节能 减 排谋求 自然 和谐 。 本基金 认为,积极跟进 这一时代 主题带来的投资 机会,可 以有效回避政策 风险,获 取稳健收 益。 四、投资策略 国家 的政策导向将 推动特定行 业的增长,改 善其经济效 益;这些行业 中的龙头企 业受益 更为明 显,投资于这些 企业将能 取得较好的回报 。因此, 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主动 的资产配 置策略 ,注重风险与收 益的平衡 ,重点投资受益 于“构建 和谐社会”政策 相关行业 的股票和 具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力 求实 现基 金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 金属于混合型 基金,可以 通过灵活的资 产配置,在 规避市场波动 风险的同时 优化资 产组合 的收 益水 平。 本基 金将采取定量 与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方法 ,主要根据 受益于“构建 和谐社会” 政策相 关行业 总体景气度的变 化,并结 合对宏观经济环 境、政策 因素、行业状况 、股票市 场估值水 平、债 券市场整体收益 率曲线变 化、资金供求关 系、投资 者信心水平等多 方面因素 的 考察, 综合评 价各类资产的市 场趋势、 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和配置 时机。当受益于 “构建和 谐社会” 政策相 关行业总体景气 度显著变 化时,在遵守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组 合限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将积极、主动地 对权益类 资产、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 现金等各类金融 资产的配 置比例进 行实时 动态的调整,力 求实现投 资组合动态管理 最优化, 以规避单一资产 的非系统 性风险,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促进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此外 ,本基金也将 利用基金管 理人在长期投 资管理过程 中所积累的经 验,有效应 对突发 事件、 财报 季节 效应 以及 市场非 有效 例外 效应 所形 成的短 期市 场波 动。 (2) 行业 配置 本基 金将在深入研 究党和政府 所制定的各项 经济和社会 发展政策的基 础上,分析 和预测 其中受 益于“构建和谐 社会”相 关政策的各大行 业及其细 分行业的产业环 境,研究 上述政策 对相关 行业 及其 各细 分行 业的影 响程 度, 进而 确定 股票资 产在 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在分 析和评估党和 政府所制定 的各项经济和 社会发展政 策时,本基金 主要着眼于 以下因 素:① 政策本身的明晰 性、稳定 性和强制性;② 政策执行 主体与作为政策 客体的企 业之间双 向沟通 的意 愿 、 能 力和 效 果; ③各 级政 府主 管部 门 对政策 的落 实程 度 、 执 行 方式和 实施 效果 ; ④政策 执行 再决 策和 政策 调整情 况。 本基金 认为 , “ 构建 和谐 社 会”相 关政 策可 以催 生以 下三个 业绩 驱动 因素 : ①社会 和谐 根据 党和国家的部 署,我国已 经并将继续深 入推进城市 化,同时也积 极采取各种 措施解 决在城 市化 进程 中暴 露出 来的城 市交 通拥 挤 、 城 市 环境质 量下 降 、 劳 动就 业 形势严 峻等 问题 ; 推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致力 于逐步缩小城乡 居民收入 差距,加强农村 基础设施 建设,推 动农村 地区的消费结构 升级;积 极推进教科文卫 体等社会 事业;进一步完 善社会保 障体系, 建立和 完善覆盖城乡的 社会保障 体系,让人民生 活无后顾 之忧;深化收入 分配制度 改革,增 加城乡 居民收入,创造 条件让更 多群众拥有财产 性收入 , 缩小贫富差距; 进一步完 善消费政 策,拓 宽服务消费领域 ,稳定居 民消费预期,扩 大即期消 费,最终实现把 经济发展 成果合理 分配到 群众 手中 。 由此 将 对相关 行业 的上 市公 司形 成业绩 驱动 , 进而 为本 基 金带来 投资 机会 。 本基金 将下 列行 业定 义为 受益于 “社 会和 谐” 政 策 的行业 : 交 通运 输、 农 林 牧渔、 建筑、 制造、 社会 服务 、金 融保 险、传 播与 文化 。 ②经济 发展 和谐 我国 政府正在还将 继续采取一 系列措施,从 经济增长方 式、产业结构 、区域经济 平衡发 展等多 个方 面提 高经 济增 长的质 量 , 以 实现 经济 转 型。 具体 包括 提高 消费 对 经济的 拉动 作用 ; 调节进 出口 结构 ; 鼓励 自 主 创新 ; 加大 对欠 发达 地 区的投 资建 设力 度 , 相 继 提出西 部大 开发 、 振兴东 北老工业基地、 建设滨海 新区、促进中部 崛起等发 展战略。由此将 对相关行 业的上市 公司形 成业 绩驱 动, 进而 为本基 金带 来投 资机 会。 本基 金将下列行业 定义为受益 于“经济发展 和谐”政策 的行业:采掘 、制造、仓 储、信 息技术 、房 地产 、零 售。 ③自然 和谐 为了 实现经济增长 与自然和谐 之间的良性互 动,积极解 决气候变化及 环境问题, 我国政 府近年 来一直致力于集 中推进多 项节能减排重点 工程,加 大对节能环保新 技术的投 入,使清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洁能源 、生物燃料、污 水处理等 相关环保行业凸 显出投资 价值。此外 ,节 能减排政 策还会促 使高污 染、高能耗的相 关行业的 行业整合,这些 行业中的 龙头企业也面临 扩大市场 份额的难 得机遇 。 本基 金将下列行业 定义为受益 于“自然和谐 ”政策的行 业:电力、煤 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 应业。 造纸 、纺 织等 高污 染、高 能耗 行业 中的 龙头 企业也 将受 益于 “自 然和 谐”政 策。 需要 强调的是,兼 具上述两个 或三个驱动因 素进而形成 多重因素共振 的行业,是 本基金 优先选 择的对象;对于 符合上述 一个驱动因素而 违背另一 个驱动因素进而 形成多重 因素冲突 的行业 ,本基金将评估 积极因素 和消极因素中占 据主导地 位的一方,在此 基础上衡 量其投资 价值。 2 、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选 择具 体分 如下三 个步 骤进 行: 第一步 ,调 用基 础股 票库 ,实施 股票 初选 。 本基 金管理人的研 究团队将进 行有针对性的 实地调研、 集中研讨、委 托课题、实 证分析 等多种 形式的系统研究 ,结合卖 方研究机构的覆 盖调查, 根据股票的流动 性和估值 指标 对 A 股所有 股票 进行 筛选 ,经 过风险 管理 组审 核无 异议 后建立 和维 护基 础股 票库 。 在基 础股票库的范 围内,本基 金将选择其中 属于和谐主 题行业的股票 ,以其为基 础建立 初级股 票库 ,构 成本 基金 股票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 第二步 ,运 用定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精 选个股 。 1 )定 量分 析 ①财务 状况 评估 本基 金首先从偿债 能力、周转 能力和盈利能 力这三个层 面评估上市公 司的财务状 况,精 选优质 上市公司。其中 ,偿债能 力指标包括流动 比率、速 动比率、资产负 债率和有 息负债投 资资本 比率等指标;周 转能力指 标包括存货周转 率、应收 账款周转率、流 动资产周 转率和总 资产周 转率 等指 标; 盈利 能力指 标包 括毛 利率 、销 售净利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指标 ; ②估值 吸引 力评 估 估值 吸引力评估包 括相对估值 吸引力评估和 和绝对估值 吸引力评估两 部分。其中 ,相对 估值吸 引力 评估 是在 分析 上市公 司当 期以 及未 来两 年动 态 PE、PB、PS、PEG 、EBIT 、EV/EBITDA 等指标 的基础上,通过 与同行业 公司以及国际可 比公司进 行估值比较,得 出其是否 具备估值 吸引力 的分 析结 论 ; 绝 对 估值吸 引力 评估 则主 要根 据不同 的行 业特 征 , 在DCF 、EVA 等 估值 模 型中选 择适 合行 业特 征的 估值模 型对 公司 绝对 价值 进行评 估。 ③成长 性评 估 成长性 评估 指标 包括 营业 收入增 长率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EBIT 增长 率等 指标。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2 )定 性分 析 定性分 析的 指标 主要 有 :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 市 场一致 预期 、 市场 参与 主 体的情 绪等 。 本基金 将优 先选 择具 备敏 锐的市 场洞 察力 、 良好 的 产品创 新能 力和 准确 的市 场地位 , 能积 极、 适时把 握“ 构建 和谐 社会 ”政策 导向 的企 业。 第三步 ,建 立股 票投 资组 合并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股 票市 场运 行情况 对入 选股 票进 行动 态调整 , 分别 作出 买入 、 增持 、 保 有、 减持或 剔除 的决 策, 建立 和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在遵循法 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和严格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在深 入分析权证 标的证 券基本 面的基础上,发 掘权证投 资机会,实现稳 健的超额 收益。一方面, 基金管理 团队将深 入研究 行权价格、标的 价格和权 证价格之间的内 在关系, 以利用非完全有 效市场中 的无风险 套利机 会;另一方面, 基金管理 团 队将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 ,运用期权、期 货估值模 型,根据 隐含波 动率、剩余期限 、标的价 格走势,并结合 基金自身 的资产组合状况 进行权证 投资,力 求取得 最优 的风 险调 整收 益。 3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对影 响债券投资 的宏观经济状 况和货币政 策等因素的分 析判断,形 成对未 来市场 利率变动方向的 预期,进 而主动调整所持 有的债券 资产组合的久期 值,达到 增加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当预 期市场总体利 率水平降低 时,本基金将 所持有的债 券组合的久期 值延长,从 而可以 在市场 利率实际下降时 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的收益 ,并获得 较高 利息收入; 反之,当 预期市场 总体利 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 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和资 本损失, 获得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 配置是指对各 市场及各种 类的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 的比例进行适 时、动态的 分配和 调整, 确定最能符合本 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资产 组合。具 体包括市场配置 和品种选 择两个层 面。 在市 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 控制市场风险 与流动性风 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 和银行 间等市 场的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到 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 化和市场规模情 况,相机 调整不同 市场中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所 占的投 资比 例。 在品 种选择层面 , 本基金将基 于各品种固定 收益类资产 信用利差水平 的变化特征 、宏观 经济预 测分析以及税收 因素的影 响,综合考虑流 动性、收 益性等因素,采 取定量分 析和定性 分析结 合的 方法 ,在 各种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优化配 置。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将在考察收 益率曲线、 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债券市 场微观 因素的基础上, 运用金融 工程技术,通过 预期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来调整 投资组合 的头寸 ,确定采用集中 策略、哑 铃策略或梯形策 略等,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 形变和不 同期限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般 而言,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 变陡时,本基 金将采用集 中策略;而当 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 平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梯形策 略则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采 用。 (4) 套利 策略 一是 跨市套利,本 基金将积极 把握我国交易 所市场与银 行间市场可跨 市交易的相 同品种 收益率 的差异、同期限 债券品种 在一二级市场上 的收益率 差异、同期限债 券回购品 种在不同 市场之 间的 利率 差异 所产 生的套 利机 会。 二是 跨期套利,本 基金将利用 一定时期内不 同债券品种 基于利息、违 约风险、久 期、流 动性、 税收特性、可回 购条款等 方面的差别造成 的不同券 种收益率的失衡 性差异, 同时买入 和卖出 这些 券种 。 (5)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债券 市场收益率 数据,在综合 考虑信用等 级、期限、流 动性、市场 分割、 息票率 、 税赋 特点 、 提 前 偿还和 赎回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建立 不同 品种 的收 益 率曲线 预测 模型 , 并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 估值 , 重 点选 择具 备以 下特 征 的债券 :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 较 高当 期收 入、 价值被 低估、预期信用 质量将改 善、期权和债权 突出、属 于创新品种而价 值尚未被 市场充分 发现。 (6)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股性特 征、债性特 征、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 素的基 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 型和 二叉 树 期权定 价 模 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 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 优惠、流 动性良好,并且 其基础股 票的基本 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 能力或成 长前景、股性活 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 品种,以 合理价格 买入并 持有,根据内含 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久 期、凸性 等因素构建可转 换公司债 券投资组 合,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 报。此外 ,本基金将通过 分析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 换公司债 券股性和 债性的 相对价值,通过 对标的转 债股性与债性的 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 品种,来 构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将深入分析 资 产支持证 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 动性等基本面因 素,估计 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 风险,并 根据资 产证券化的收益 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 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 益的现金 流过程,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五、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d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g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券规模 的10% ; h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j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二;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经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k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l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 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 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45% 本基金 选择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由 : 1 .公 允性 本基 金属于混合型 基金。为公 允体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管理能力,在 分析本基金 投资范 围和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 取复 合业 绩 比较基 准 , 选 用市 场代 表 性较好 的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和中 国债 券总 指数收 益率 加权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30%-80% , 在 实际 投资 运作中 , 其 中间 值55% 为本 基金 在均 衡市场 情况 下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在此 基础 上本 基金 再 根据不 同市 场情 况下各 项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和 收益 水平 对该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故本 基金 采 取 55% 作为 复合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衡量 股票 投资部 分业 绩表 现的 权重 , 相应 将 45% 作为 衡量 债券 投资部 分业 绩表 现的权 重, 这一 比例 设置 足以清 晰反 映出 本基 金组 合注重 均衡 资产 配置 的特 性。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总体 而言,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 准所选择的指 数及其权重 与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资 产配置 具有较 好的 一致 性, 可以 比较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管 理 能 力。 2. 易于 观测 性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所采用 的指数是在市 场上公开披 露的,相关的 数据能够以 合理的 频率获 取。 其中 ,沪 深 300 指数通 过沪 深两 个证 券 交易所 的卫 星行 情系 统进 行实时 发布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情 况 则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 上公开 发布。 上述两 个指 数都易 于观察 ,任何 投资 人都可 以使 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得 比较 基准 ,这 保证了 基金 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3. 指数 发布 主体 的权 威性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联合 编制 、共 同开 发的 中 国 A 股市 场指数 ,它是中国第一 支由权威 机构编制、发布 的全市场 指数,流动性高 ,可投资 性强,综 合反映 了中国证券市场 最具市场 影响力的一批优 质大盘企 业的整体状况, 其中包括 的上市公 司对中 国经 济的 发展 具有 举足轻 重的 作用 。2005 年9 月 至今 ,沪 深 300 指数 由沪深 证券 交 易 所共同 出资 设立 的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接手 管理 。 中国 债券总指数的 发布主体是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 是全国 债券市场内提供 国债、金 融债券、企业债 券和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的 登记、托 管、交易 结算等 服务的国有独资 金融机构 ,是财政部唯一 授权主持 建立、运 营全国 国债托管 系统的机 构,是 中国人民银行指 定的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登记 、托管、结算机 构和商业 银行柜台 记账式 国债 交易 的一 级托 管人。 由此可 见, 上述 两个 指数 的发布 主体 在证 券市 场上 具有较 高权 威和 中立 性。 4. 指数 的知 名度 和认 同程 度 沪深 300 指 数和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 较高 的知名 度及 市场 影响 力, 被广大 投 资 人所认 同, 并且 已被 越来 越多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使用 。 5 .指 数的 市场 代表 性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证 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 指数, 它覆 盖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其 走势 与交 易所 主 要指数 相关 性高 , 具有 良 好的市 场代 表性 。 此外, 该指数行业比重 与沪深两 市高度一致,体 现出较强 的行业代表性, 能有效分 散指数组 合的行 业风 险。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目 前国 内涵盖 范围 最广 的债 券指 数之一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6. 不可 操纵 性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由于 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所采 用指数具有较 高的市场代 表性,遵循客 观的编制规 则,具 有较强 的知名度和权威 性,指数 的编制规则合理 、科学、 透明,也保证了 该指数的 不可操纵 性。 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 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 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 平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复 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05,555,371.25 74.71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其中: 股票


905,555,371.25 74.7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8,714,300.00 18.87 其中: 债券


228,714,300.00 18.8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1,018,282.49 5.86 6 其他资 产


6,773,638.97 0.56 7 合计





1,212,061,592.71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1,413,827.35 9.35 B 采掘业 22,766,772.92 1.91 C 制造业 364,553,907.37 30.59 C0 食品、 饮料 124,808,755.86 10.4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34,119,000.00 2.86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196,000.00 0.27 C5 电子 99,302,480.24 8.33 C6 金属、 非金 属 14,389,855.23 1.21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6,881,393.80 3.93 C8 医药、 生物 制 品 41,856,422.24 3.51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716,000.00 0.2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0,709,000.00 0.90 G 信息技 术业 158,623,987.55 13.3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6,410,367.69 4.73 I 金融、 保险 业 56,758,112.12 4.76 J 房地产 业 23,780,000.00 2.00 K 社会服 务业 66,412,484.85 5.5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1,410,911.40 2.64 M 综合类 - - 合计 905,555,371.25 75.98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77 雏鹰农 牧 3,588,207 111,413,827.35 9.35 2 600570 恒生电 子 4,580,030 55,876,366.00 4.69 3 000100 TCL 集团 20,000,000 40,800,000.00 3.42 4 600519 贵州茅 台 200,051 39,402,044.96 3.31 5 002304 洋河股 份 250,882 36,917,286.30 3.10 6 000157 中联重 科 4,199,930 36,371,393.80 3.05 7 002230 科大讯 飞 1,000,157 35,925,639.44 3.01 8 600406 DR 国 电南 1,103,829 34,847,881.53 2.92 9 002007 华兰生 物 1,501,723 34,359,422.24 2.88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2,843,668 32,958,112.12 2.77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3,010,300.00 8.6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110,000.00 4.2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10,000.00 4.20 4 企业债 券 45,216,000.00 3.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378,000.00 2.5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28,714,300.00 19.19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0203 02 国债 ⑶ 1,030,000 103,010,300.00 8.64 2 110414 11 农发 14 500,000 50,110,000.00 4.20 3 122030 09 京 综超 450,000 45,216,000.00 3.79 4 041156005 11 大 唐托 电CP001 300,000 30,378,000.00 2.55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不 存 在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情形 。 8.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60,788.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34,287.37 5 应收申 购款 178,563.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73,638.97


8.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8.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8.6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章


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24.20% 1.12% 21.07% 1.09% 3.13% 0.03% 自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2.08% 1.33% -5.57% 0.87% 7.65% 0.46% 自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20.12% 1.10% -12.02% 0.72% -8.10% 0.38% 自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 3 月31 日 2.44% 1.21% 2.90% 0.84% -0.46% 0.3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3.75% 1.20% 3.50% 0.88% 0.25% 0.32%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一章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算账 户和托管专 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二章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估值的目 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否 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 出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与转换 等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 式 , 并 以基 金托 管 人认可 的方 式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复 核无误后 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 上加盖 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 4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 错 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 任,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三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 收益包括:基 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 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收 益 的3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红利再投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 金净收益、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2 、 红利 (收 益) 红 利分 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按红利再投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四章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 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手 费、 印花税 、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 券 商佣 金、 权 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 -7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 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与基 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主要包 括基金的认购 费、申购费 、赎回费、转 换费等,上 述费用 具体的 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 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六章、基金 的募集” 、 “第八 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五章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 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六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七章 风险揭示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 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 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本 基金力争在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债 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和 现金等大 类资产的适度灵 活配置与 稳健投资下,获 取长期持 续稳定的 合理回 报 。 基 金业 绩受 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可 能盈 利, 也可 能亏 损。 本基 金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 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 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 作和技 术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及其 他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 券市场,而 证券价格因受 政治、经济 、投资心理以 及交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波动,从 而可能给 基金财产带来潜 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价格 波动的因 素包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经济政 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 政策、股权 分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 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经 济运行的影 响,而经济运 行则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 所投资的 股票和债券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相 应发生 变化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通 过资 产配 置来 降低 这种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的利率波 动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 平,并会影响 股票市场和 债券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一方 面,基金投资 的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保值 增 值,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另 一方面,基金收 益的一部 分将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也会 造成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管理 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 开发、人员 素质等 多种因 素都会导致上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和盈利水 平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就 有可能下 跌,或者可用于 分配的利 润将会减少,从 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 公司还可能 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 然本基金 力求通过深入研 究、投资 分散化以 及在构 建股 票备 选库 时剔 除此类 股票 等措 施来 降低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完 全规 避。 6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是指收 益率 曲线 没有 按预 期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 出现偏 差。 7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 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债 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8 、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是指基金 所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出现 违 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基 金所投 资债券 的发行人信用质 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以及证券交易对 手发生交 收违约的 风险。 上述 风险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此 项风 险主 要体 现在 企业债 中。 9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 对外开放程度 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 司在发展过 程中必将面临 来自国际市 场上具 有同类 技术、提供同类 产品的企 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 公司可能会由于 这种竞争 而导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经 验、判断、决 策等主观因 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本基金可 能会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 在 某些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交 易量 不足 , 将会导 致证 券交易 的执行难度提高 ,例如该 投资品种的买入 成本提高 ,或者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 随着基 金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断波动 。由于 开放式基 金在国内刚刚起 步,应对 基金赎回的经验 不足,加 之中国股 票市场 波动性较大,在 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现交易 量急剧减 少的情况。若由 于基金投 资人的连 续大量 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 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 券,将会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为了 克服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 将在坚持分散 化投资和精 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通 过一系 列风险 控制指标加强对 流动性风 险的跟踪、防范 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保证完 全避免此 类风险 。 (四)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 基金的管理和 投资运作不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 的相关当事人 在各业务环 节的操作过程 中,可能因 内部控制不到 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 本基 金为 主题 型基 金, 股票投 资采 取重 点投 资于 与 “构 建和 谐社 会” 相 关 的行业 的选 股 思路 。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特定类 型股 票所 具有 的特 有风险 。 2 、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存在资 产配 置风 险 。 本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对 股票 市场 的方向 性判 断,来 确定当前是侧重 投资权益 类资产或是固定 收益类资 产。在资产配置 方面的风 险主要体 现为三 个方面:一是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股票市场 与债券市 场,但资产配置 并不能完 全抵御市 场整体 下跌 风险 , 基 金净 值表现 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二是由 于经 济周 期、 市场 环境、 公司 治理、 制度建 设等因素的不同 影响,导 致资产配置偏离 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 来风险。 三是基金 管理人 可能发生判断偏 差。虽然 资产配置将 会对 本基金财 产的增值带来超 额回报, 但由于信 息来源 的不足、滞后或 错误,可 能导致基金管理 人对宏观 市场、行业周期 的判断发 生偏差或 者在选 择证券品种时存 在失误, 从而造成基金资 产的配置 未能达到预期目 标或资产 配置比例 不合适 ,导 致投 资者 蒙受 一定的 损失 ,或 使得 投资 业绩落 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七) 其他 风险 1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的离 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 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变 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 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九章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第二十章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第二十一章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 投资人对 账单 包括季度对 账单与年度对 账单。季度 对账单每季度 提供,在每 季结束 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有 交易的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 式寄送,年度对 账单在每 年度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 金默认分红方 式为现金红 利,持有人可 前往销售机 构办理分红方 式变更。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 其所获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定期投 资计 划是 指 , 投 资 者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定 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扣款方式, 由指定销 售机构于每月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和 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与普通 申购费率 相同。本基金的 最低定期 定额投资 金额不 少于 人民 币100元(含100 元) ,具 体执 行金 额 遵从销 售机 构规 定。 ( 四) 咨询 、查 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 登记人为投资 人预设基金 查询密码,预 设的基金查 询密码为投资 人开户证件 号码的 后6位 数字, 不足6位 数字 的, 前 面加 “0” 补 足。 基 金查询 密码 用于 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 下的 账户和 交易信息。投资 人应在其 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 拨 打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修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 为 充 分保障 投资 人信 息安 全 , 新密码 应为8位数 字。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 人如果想了解 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交易 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 五) 在线 服务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 管理人利用自 已的网站定 期或不定期为 基金投资者 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 六)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网 上基金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 网上直销交易 ,也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直销交 易系 统进 行电 话直 销交易 ,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或 相关 公 告 。 第二十二章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披 露以 来涉及 本基 金的 重要 公告 : 1 、2011 年12 月2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聘任 封树标 先生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副总 经 理 ; 2 、2011 年12月27 日 ,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 华 泰 联合证 券不 再代 销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 所管理 的基 金 ; 3 、2012 年2月16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发布 公告 ,经本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彭越 先生自 2012 年2月14 日 起不 再担 任 本基金 管理 人公 司董 事长 职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任 王珠林 先生 为公 司董事 长,同时在中国 证监会核 准王珠林先生的 任职资格 和任职事项前, 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决定 由公司董事、总 经理王立 新先生代为履行 董事长职 责,代为履行职 责的时间 不超过90 日; 4 、2012 年2月23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发布公告 ,经本基金 管理人股东会 审议通过, 增选钱 龙海先 生、 周晓 冬先 生以 及高歌 女士 为公 司董 事, 其 中高歌 女士 为公 司独 立董 事,彭 越先 生、 李兆会 先生 以及 汪贻 祥先 生不再 担任 公司 董事 职务 。 5 、2012 年3月23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发布公告 ,经本基金 管理人 股东会 审议 通过,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受让 山西海鑫实业股 份有限公 司 持有的 本基金 管理 人20% 的 股权 , 该两名 股东 对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出 资比 例 亦 相应 地发生 了变 更。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十三章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四章 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 华和 谐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处。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到存放地 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 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者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 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 金管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30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定 期或不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 同》募集 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40天 ,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 知规定 的 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 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 至少35天 前提 交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30 天 前公告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 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利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 上(含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 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八) 生效 与公 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 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 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金 与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 《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 2 、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 公告 之日止 。 3 、 《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六、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0000 万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有效 期至2008 年9月4日)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基金、 企业 年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 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30%-8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15%-6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f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之 二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十 ;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k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l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 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 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 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 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或 基 金托 管 人 认 可 的其 他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一致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 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7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 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每 年12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12月31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