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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季红(164702)

添富季红: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季 季 红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12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203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等等。 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 益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3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55 十、基金的投资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七、风险揭示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1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汇添富季季红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28.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及办理非交易过户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等 31.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32.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33.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34.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6.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存续运作期间, 在此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每个封闭期为三年 42.开放期: 指每个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采取开放式运作的存续运作期间。 开放期不少于一周, 不超过一个月, 在此期间, 投资者可以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等, 是规范本基金注册登记、 销售及交易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指本 基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本 基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53.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5.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5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7.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余额 58.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63.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4.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7.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克 服 且 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 1 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员 潘鑫军 先生 , 董 事长 。 国籍: 中国 ,1961 年 出生, 澳门 科技 大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 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 。现任东 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 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1953 年出生, 高级编审, 南洋交大 EMBA 。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 历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任上海青年报社编辑、 记者、 部主任、 副总编 , 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 沪港三联 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 先生 ,董 事, 总 经理。 国籍 :中 国,1973 年出 生, 美国 哈佛 大学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 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 助理、 上市部总监助理,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 哈佛大学毕业 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 ) 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 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 现任哈 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 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 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蔡来兴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1942 年出生 ,上 海同 济大 学 学士 。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中国国 学中心顾问。 曾任上海市委、 市政府副秘 书长, 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 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九、 十、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 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 《第一财经日报》 副总编辑,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第 一财经日报》 创刊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栏目创始 人和主持人, 《波士堂 》 栏目资深评论员。 曾 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 者, 《第一 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 监事 会成员 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 年 1 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研究生。 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 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 任瑞良 先生 ,监 事。 国 籍:中 国,1963 年 出 生,大 学学 历, 中国 注 册会 计 师。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李进安 先生 ,监 事。 国 籍:中 国,1968 年 出 生,金 融学 博士 ,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资格。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区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总 裁办公室、BPR 办 公室 常 务 副 主 任, 东 吴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总 规 划师 、 副 总 裁 等职。 王静女 士, 职工 监事 , 国籍: 中国 ,1977 年 出生, 中加 商学 院工 商 管理 硕 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支持部 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 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 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室。 3、 高管 人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 生, 督察 长。 国 籍:中 国,1967 年 出 生,厦 门大 学管 理学 博 士, 高 级经济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 中 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 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资金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 生, 副总 经理 。 国籍: 中国 ,1971 年 出生, 经济 学硕 士, 历 任申 银 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 理。2005 年 4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籍 :中 国,1967 年出生 ,大 学本 科, 历 任中 国 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 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08 年 7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雷继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籍 :中 国,1971 年出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基金 经理 陆文磊先生, 国籍: 中 国,1976 年出生, 金融 学博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07 年 8 月加入汇 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高级经理,2008 年 3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 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任汇添富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月 1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 5、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 上述 人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 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 良好的 风险 管理文 化和 内部控 制环 境,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 完善的 风险 管理组 织体 系,切 实保 证风险 管理 部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 风险管 理制 度的严 肃性 ,保证 风险 管理制 度在 投资管 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 合理有 效的 风险指 标和 模型, 实现 风险事 前配 置和预 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 和推进 员工 职业守 则教 育和专 业培 训体系 ,确 保员工 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 风险事 件学 习机制 ,认 真剖析 各类 风险事 件, 汲取经 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 理职能。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1) 董事 会对公 司风 险管理 负有 最终责 任, 董事会 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与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 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2) 经营 管理层 负责 风险管 理政 策、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制 定和落 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金融 工程部 、稽 核监察 部是 风险管 理的 职能部 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 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 能部门 负责 从经营 管理 的各业 务环 节上贯 彻落 实风险 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 识别是 指对 现实以 及潜 在的各 种风 险加以 判断 、归类 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稽 核监察部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金 融工程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各 职能部门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风险 测量是 指估 计和预 测风 险发生 的概 率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 控制是 指采 取相应 的措 施,监 控和 防止各 种风 险的发 生, 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 评价是 指分 析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 和风险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 报告是 指将 风险事 件及 处置、 风险 评价情 况以 一定程 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 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经营运 作遵 守国家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机制 覆盖基 金管 理人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部控制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持相 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部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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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 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要 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流程 将严格按照 “ 审核— 执行—反馈— 复核—存档 ”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了信 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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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 信息 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 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 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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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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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 6759 5003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拥有 悠 久的 经营 历史 , 其前 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建 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 较上年 末增长 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 。年化平均 资产回报率为 1.64% , 年化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2% 。利息净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 。 净利差为 2.56% , 净利 息收益率为 2.68% , 分 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 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 687.9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 要金融 中心的 网络 布局 ,24 小 时不间 断服 务 能力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形 成。 中国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 33 家,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 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 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 和业界 的支 持和 广泛 认 可。2011 年上 半年 , 中国 建 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 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 世界银行品牌 500 强” 中位列 第 10, 较去年上升 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 界 500 强中排名第 108 位, 较去年 上升 8 位。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 《亚洲公司治理》 杂志颁发的 “ 亚 洲 企 业管 治年 度 大奖 ” , 先 后摘 得《 亚 洲金 融》 、 《财 资》 、 《欧 洲货 币 》等 颁 发的 “ 中国最佳银行 ” 、 “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 与 “ 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等 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 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 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1 年, 中国建 设银行 以总 分第一 的成 绩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2011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上海农商银行网站:www.srcb.com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1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5)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1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2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 话:0755-83516089 传 真:0755-83515567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电话:021 -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 42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 ://www.gf.com.cn 2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2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 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0205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8079 传真:021-68778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 -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 ://www.pingan.com 4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冯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43 网址:www.rxzq.com.cn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4008918918 (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52)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80026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电 话:0755-33331188 传 真:0755-33329815 5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邮箱:luocb@wlzq.com.cn 网址:www.wlzq.com.cn 5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注册资本: 8.8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5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5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5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传真:021-3856595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 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 0571-87901908 、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邮编:310007 64) 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13 、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6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7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 —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 (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 0371)、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7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 包括爱建证券、 安信 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大 通 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 莞 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 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 州 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 泰 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 源 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 融 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联讯证券、 民 生 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 西 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 联 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 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 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 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8598835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 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1 年 12 月 16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31 号文件核准募集。 ( 一) 基金的 类型 及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封闭运作三年, 集中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 三年 (含三年) 为一个封闭期。 在此 期间, 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 本基金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含 该工作日) , 本基金将 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于一周、 不超过一个月, 在此期 间, 投资者可以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 开放期结束的次日 (含该日) 起, 本 基金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封闭期。 依此类推,循环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第一个封闭 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续封闭期起始日为开放期结束的次日(含该 日)。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和首 次募 集目标 上限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 30 亿份(不 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 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 四) 募集方 式


基金募集期内,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 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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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 ” )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 场内系统” ) 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 “ TA 系统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基金 账户 下 ,在 本基 金 封闭 期内 不 得赎 回, 但 可以 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 统之间的转换。 ( 五)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六) 基金份 额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费 用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S ) 认购费率


S <100 万 0.60% 100 万≤S <500 万 0.40% S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500 万 0.1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场内认购 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1+ 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 率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 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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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认购金额=1.00× 10,000× (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 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 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 保 留到整数位为 5 份 , 其 余 0.50 份对应 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最 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 份 额为 10,005 份。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请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 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5.50)/1.00 =9,945.86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 选择场外认购, 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 七) 基金的 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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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 可以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 确认书。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5) 通过 场外代 销机 构认购 本基 金时,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每笔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 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八) 募集期 间的 资金存 放和 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 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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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一) 基金的 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和 地点


在符合前述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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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七) 暂停上 市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恢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九) 终止上 市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九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 规模 及 期 间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封闭运作三年, 集中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 三年 (含三年) 为一个 封闭期, 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每个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含该工作日) , 本基金转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 于一周,不超过一个 月,在此期间投资者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开放期规模上限, 具体申购上限及规模 控制的办法、 每一开放期的持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到期日前提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举 例: 假设,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 止,即 2012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26 日。在此期 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假设届时开放期为一个月 , 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 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止。 在此期间,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本基 金自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 即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进入下一封闭期, 以此类推。 ( 二)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场内申购、 赎回, 即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申购、 赎回 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场外申购、 赎回, 即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 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入开放期后,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三年 (含三年) 为一个封闭期, 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每个封闭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含该工作日) , 本基金转入开放期, 开放期 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间投资者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金额 1、场 外申 购时,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网 点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5 份,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表: 购买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500 万 0.1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购买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6.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60% )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 1.052 = 47245.05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47,245 份,其余 0.05 份对应 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7.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天 0.75% N≥30 天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 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 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 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8.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 份额乘以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四 : 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0.75% = 78.9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78.90 = 10,441.1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10 天,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441.10 元。 9.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 能支付部分可 顺延支付。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 顺延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全部顺延支付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全部 顺延支 付: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时, 基金管理人对全部有效赎回申请采取 顺延支付处理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且应当最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予以全部支付。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部分顺延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记在 中国 结算场 内系 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 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 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 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 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 选择高 质量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资产构建组合, 以期通过研究获得长期稳定、 高于业绩基 准的收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获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 金融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同业存款、 银 行通知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以及可 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或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不可 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债券资产 ,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 (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 、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 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配置, 适度 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类属资产配置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债券基准收益率研究、 不 同类别债券利差水平研究, 判断不同类别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确定不同 债券类属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判断不同债券在经济周 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确定不同债券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实现 组合的稳健增值。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 自上而下 ” 的研 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 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 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 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区分当前收益率曲线的期限利 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性分析,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获取超额 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取超额收 益。 (2)信用策略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内部信 用评级体系遵循从 “ 行业风险” -“ 公司风险” ( 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 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 - “ 外部支 持 ” (外部流 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 ) -“ 得到评分 ” 的评级过程。 其中, 定 量分析主要 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 分析、 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 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 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并快速做出反应,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 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 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 各期限信 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 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 宏观基本面分析、 资金技术面分析, 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 债券信 用风险评估、 信用债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分析, 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 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久期, 坚持组合久期和封闭 期适当匹配的原则。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换债券有别于一般债券,其自身含有的期权价值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 波动率水平等密切相关。 本基金将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分析方法, 综 合考虑各种宏 观因素,以实现最优的行业配置。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 时, 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当可 转换债券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需求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财产的流动 性;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转股来锁定 已有收益, 并进一步分析正股未来的价格走势, 做出继续持有正股或立即卖出的 决定。 本基金通过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持有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4)条款博弈策略 国内可转换债券一般设置提前赎回、 向下修正转股价、 提前回售等条款, 其 中赎回条款赋予发行人提 前赎回可转换债券的权力, 修正条款赋予发行人向下修 正转股价格的权力, 回售条款赋予投资者将可转换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 这 些条款将对可转换债的价值产生影响。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5)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以下 套利机会: 在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转 股 期 内 , 当 转 换 溢 价 率 为负时, 可以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及时转股, 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 以获取套 利收益。 4、新股申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 格高于其发行价, 从而使得新股 (IPO 和增发 等) 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 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在可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全部卖出。


5、权证投资策略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不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只在进行可分离债 券投资时, 被动参与权证投资。 本基金通过可分离债券获得的 权证持有期限不超 过 1 个月。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进行投 资。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超 额收益。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专门设立投资研究部, 并设置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 益分析师、 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等岗位, 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以及团队 合作精神, 在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 群策群力,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析师 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物 价形 势、货 币政 策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略分 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债 券市 场供求 、收 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 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提 出月度 投资 计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 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通过 ,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况 下, 挑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 。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以努力追求绝对收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 目标。 以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 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二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 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0 元,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 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 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方式, 不 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后的招募 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开放期的相关事宜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 2 日前公告开放期的时间、 规模上限 (根 据市场 情况及业务需要确定)及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事项。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七 、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 动性 风险。 波动 性风险 主要 存在于 可转 债的投 资中 ,具体 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 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特有风 险 1、开放期的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如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或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或发生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利益的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其中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终止, 履 行清算程序,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折溢价风险 投资者在封闭期内不能按净值赎回。 本基金在每三年封闭运作周期内, 只能 在交易所交易, 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其交易价格与基金净值之间存在差异。 基金 净值表示当前基金净资产分摊到单位基金份额上的额度, 相当于基金的价值。 而 交易价格则是由交易所经过竞价后形成的市场对基金价值的判断, 相当于基金 的 价格。 按照价值规律,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因此基金的价格与净值有所差异 是正常的,折价或溢价现象与封闭运作相生相伴。 3、巨额赎回顺延支付的风险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当巨额赎回发生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对全部有效赎回申请采取 顺延支付处理 (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且应当 最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予以全部支付。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行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 依据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直接转 换运 作方式 的除外) ;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本 基金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 2.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3.发生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利益的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其中净赎回申请为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下列情 形除 外:本 基金 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或开放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或发生明显损害剩余持有 人利益的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其中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 依据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直接转 换运 作方式 的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本 基金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及法 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2)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 () () ()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 依据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直接转 换运 作方式 的除外) ;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本 基金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2.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3.发生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利益的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其中净赎回申请为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 式 八 份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持 两 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获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国债、 金融债 、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 同业存款、 银行通知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投资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以及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或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 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 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人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面 有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e 、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 公司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基 金对 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对账单 服务 ,客户 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或短信对账单, 或者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 息定 制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或拨 打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服务。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 值短信、 交易确认短信、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 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 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余额、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服务。 (四)网站服务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享受资讯刊 物、信息披露、基金公告、账户查询、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业务协议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信函、 电子邮件(客户服 务邮 箱:service@99fund.com )、传真(021-28932998 )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 回复。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 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99fund.com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