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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主题(481015)

工银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主 题策 略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8月24日 证 监许可 【2011 】 1340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10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是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 期收 益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 风险水 平较 高的 基金 。本 基金初 始募 集净 值1 元。 在 市场波 动因 素 影响下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4 月2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2 年3 月31 日。 本招 募 说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重要提 示.............................................................................................................................................. 2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9 九、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38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71 附件一 ............................................................................................................................................... 72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 92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工银瑞 信主 题策略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瑞 信主 题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主 题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主题 策略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信主题策略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工 银瑞信主题策略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工 银瑞信主 题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策略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方 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及 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 发售公 告: 指《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基金募 集运 作 目 的,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立法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工银瑞 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相关 交易场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赎回: 指基金 存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 业 务规则 进行的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 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理财 咨询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债 券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无法 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 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和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恐 怖袭击、 传 染病传 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及其他 突 发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5 】93 号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士 信贷 占公 司注册 资 本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 区执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 担 任复 兴 集团 的 副 首 席 执行 官 及 全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 复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作创 立了以亚 太地区市 场为主的 多策略 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 分 别 在投资 银行 业 务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足 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 ( 除日本 )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 并担 任了 多 个 领导职 务, 包括 新兴 市场 固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 管理 中东 、 非 洲、 土 耳其 和拉丁 美洲 的 业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 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 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Sarah Pearson 女士 :监 事,法学 学士。 拥有英 格 兰及威尔 士、香 港和澳 大 利亚的 执业事务 律师资 格。Pearson 女士 于 1994 年 加盟 伦敦瑞士 信贷, 曾先后 派 驻香港、 新 加 坡、 东 京和悉 尼。Pearson 女士曾任 亚太区 区域总 法津及合 規顾问 。 由 2006 年起 担任瑞 士信貸澳 大利亚 區首席 运 营官, 及後担 任瑞士 信貸 亚太区及 新兴市 场的首 席 运营官 。 加 入瑞士信 贷之前 ,Pearson 女士曾在高 伟绅律 师事 务所的伦 敦银行 部门担 任 事务律师 。 Pearson 女 士现任 瑞士信 贷资产管 理驻香 港资深 顾 问。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女 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资 产管理 公 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 波士顿 , 曾担 任CSFB/Tremont 对 冲基 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 入瑞士 信贷 集 团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曹冠业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 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 ;2007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08 年2 月14 日至 2009 年12 月25 日,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主 题策 略 股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9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 国信证 券 经济研 究所 担任 资深 分析 师,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总 部担任 投资 经理 、研 究员 ;2010 年加入工 银瑞信 , 曾 任高 级研 究员 兼专户 投资 顾问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主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负责人 ;


2004 年6 月至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固 定 收益投 资总监 ;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添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1 年2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陈 超先生, 首席经济 学家, 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 简 历同 上 。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5 月1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0 年8 月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添颐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 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618.85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财 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 球最 佳 交易银行评选”中 ,交 通银 行 荣 膺 “ 最 佳 次托 管 银行 ” 大 奖 。 英 国 《银 行 家》 杂 志 2011 年公布 的全 球1000 家银 行 排名 , 交 通银 行以 343.21 亿美元 的一 级资 本连 续第 三年跻 身全 球 商业银 行50 强 。截至2011 年 12 月31 日 ,交 通银 行资产 总额 达到 人民 币4.61 万亿 元 , 实 现净利 润人 民 币502.16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 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 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 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 交 通银 行行 长, 哈 尔滨 工业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2009 年12 月起 担任 交 通银 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 钱文挥 先生 , 交通 银行 副 行长 , 上 海财 经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2004 年 10 月起 任 交通 银 行副行 长,2007 年8 月起任 交通 银 行 执行 董事 。 谷娜莎 女士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 学学 历, 经 济师 。 曾 任交 通银 行研究 开发 部主任 科员 、 交 通银 行信 托部代 理业 务处 副处 长、 交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规 划处 副处 长、交 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内 控巡 查处 处长 ;2001 年 1 月任 交通 银行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部 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5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12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2 年 一 季度 末 ,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61 只, 包括 博时 现金 收 益货币 、 博时新兴 成长 股票、 长城 久富股票(LOF) 、富 国汉兴 封闭、富 国天 益价值 股票 、光大保 德信 中小盘 股票 、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票 、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 华安 安顺 封闭 、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合 、 华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安策略 优选 股票 、 华 安创 新股票 、 华 夏蓝 筹混 合(LOF) 、 华 夏债 券、 汇 丰晋 信2016 周 期混 合、 汇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 汇丰 晋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 晋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 晋信大 盘股 票 、 汇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 票、 汇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 票、 建信优 势封 闭、 金鹰 红利 价值混 合、 金鹰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大 摩货 币、农 银恒 久增 利债 券、 农银行 业成 长股 票、 农银 平衡双 利混 合 、 鹏华普 惠封 闭、 鹏华 普天 收益混 合、 鹏华 普天 债券 、鹏华 中国 50 混 合、 鹏华 信用增 利、 融 通行业 景气 混合 、 泰 达宏 利成长 股票 、 泰 达宏 利风 险预算 混合 、 泰 达宏 利稳 定股票 、 泰 达宏 利周期 股票 、天 治创 新先 锋股票 、天 治核 心成 长股 票(LOF) 、 万家 公用 事业 行 业股票(LOF) 、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易方 达科 瑞封 闭 、 易方 达上证 50 指 数、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银 河 银富货 币、 银华 货币 、 中 海优质 成长 混合 、 兴 全磐 稳增利 债券 、 华 富中 证100 指数 、 工 银瑞 信双利债 券、 长信量 化先 锋股票、 华夏 亚债中 国指 数、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ETF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ETF 联 接、 建信 信用增 强债 券、 富安 达优 势成长 股票 、工 银主 题策 略股票 、汇 丰 晋信货 币、 农银 汇理 中证500 指 数、 建 信深 证100 指数 。 此 外, 还 托管 了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保险资产 、企 业年金 、QFII 、QDII 、信托 计划 、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 计划、ABS、 产业基金 、 专户理 财 等12 类产 品, 托 管资产 规模 超过 九千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通 过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 独 立性 原则: 交 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 ) 制 衡性 原则 : 贯彻 适 当授权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 ) 有 效性 原则 : 在岗 位 、 处 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5) 效 益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监 察守 则 》 等 , 并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有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资 金的 到 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李 清怡 联系电 话


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公司网 址:www.sywg.com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1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2)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责人 :赵 大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1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06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6)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1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1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2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 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里 16 号琨 莎中 心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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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 大厦第五层、17 A、18 A、 24 A、25A、26 A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第 5 层、17 7层 、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址: ww w. lh zq. co m


(2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 0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 0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 w. ht sc. co m. cn


(2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 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华 融大 厦A 座五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客服电 话:58568118 公司网 址: ww w. hr sec .c om .c n


(2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52682888 传


真 : (010 )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莹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 定代表 人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8 月 24 日 证 监许可 【2011 】 1340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六)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 支。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开 放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行 公告 , 但 具体 业务 办理结 束时 间不 得晚于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结 束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 放日 及具体 业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 月2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基 金投 资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5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基金 管理 人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情况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起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在各 销售机 构首 次申购和 单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以及 单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详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每个交 易账 户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 具体规 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累 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的 2 日前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率 按 每笔申 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赎回 费率不超 过 5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 ≤Y<2 年 0.25% 2 年≤Y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份额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以上申 购费 用 、 申购 份额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 份额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费 用=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用 以上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 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 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三 位 ,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人 自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予 以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3)、4 )项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 的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于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之 余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和基 金间转 换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该基 金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为 实 现投 资 者 的 赎回 、 转 出 申 请进 行 的 资 产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及转 出的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该 基金 总份 额 10%的前 提下, 对 其余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或转 出申请 量占 当日 该基金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 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请不享 有赎 回和 转出 优先 权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和转 出申请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 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截至 2012 年 4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在部 分销 售机构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工 银瑞信 核 心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筹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及 B 类基 金份 额、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 机构和 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的有 关公 告。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转 托管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捐赠” 仅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3)“ 司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 关依 据生效 的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2、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直 接向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可根据 各 销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其 业务规 则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定期 定额投 资是基 金申 购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影响 , 投资者 在办 理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时 , 仍然 可以进 行日 常申购 、 赎回 业 务。


2 、申 购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于 正常 申购 费率, 计 费 方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如遇 有调整 ,另 见相 关公 告) 3 、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2 年 4 月 24 日 , 投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易 渠道 及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 农村商业银 行、国泰君安 股份有限公 司、中 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 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广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 华 福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请。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销售 本基金的 销售 业务指 接受 投资人申 请为 其办理 的本 基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务。 本基金的 销售 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 理人委 托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销 售业务 的, 应与 代销 机构 签 订代销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销售 事宜 中的 权利和 义务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 押 1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2、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业务。 九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结 算、 基金 销售业 务确 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除外; 7 、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8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结合宏 观经济转型方向,通过分 析社会经济热点动向,把 握相关主题投资机会,追 求 基金资 产长 期稳 定的 增值 和收益 , 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同时 , 力 争持 续实 现超 越业绩 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在自上 而下 的投 资分 析框 架下 , 深 入挖 掘潜在 投资 主题 , 挑 选实 质受益 的上 市公司 , 并 综合考 察其 基本 面情 况, 选择经 营稳 健 、 财务 状况 良好 、 具 有行 业领先 优势 以及估 值合 理 的 上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在保 持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以 获得 长期 稳健 的资产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央票、 回购, 以及法 律法 规 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 中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及 其他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4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1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国际 化的 视野 审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 依据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 考 虑经济 情景 、类 别资 产收 益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在股 票与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资 产 配 置 。 (1) 经济 前景 分析 本基金 定期 评估 宏观 经济 和投资 环境 , 确 定未 来市 场发展 的主 要推 动因 素, 预测关 键的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经济变 量,判 断未来 宏观 经济的 三个可 能的情 景( 正面, 中性, 负面) ,并给 出每个 情景发 生的概 率。 (2)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 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 个可 能的预期情景,分别 预测 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 来的 收益和风 险, 并 对每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的稳 定性 进行 评估 。 将 每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与目 前的市 场情 况进 行对比 ,揭 示未 来收 益可 能发生 的结 构性 变化 ,并 对这一 变化 进行 评估 。 结合上 述分 析的 结果 ,拟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及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的配 置方 案。





2 、股 票选 择策 略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主要采 取主 题投 资策 略, 在宏观 经济 发展 的不 同阶 段, 关注 经 济发展 热点 , 深入挖 掘潜 在的主 题投 资机 会, 寻找 实质受 益的 上市 公司 , 并 综合考 虑其 基 本 面情况 , 如 公司 治理、 行业 地位与 竞争 优势 、 投 资吸 引力等 方面 , 选 择具 备投 资价值 的股 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并不 断优 化组合 ,争 取获 得超 越业 绩基准 的收 益水 平。 (1) 主题 投资 策略 主题投 资是 国际 新兴 的投 资策略 , 其特 点在 于它 并不 按照一 般的 行业 划分 方法 来选择 股 票,而 是将驱 动经济 体长 期发展 趋势、 改变人 类生 产和生 活方式 等 因素 作为 “主题” ,来 选 择细分 行业 或个 股。 主题 策略投 资机 会包 括但 不限 于: 行 业轮 动、 板块 轮动 、 区域 主题 、 估 值修复 、事 件性 主题 等。 本基金 通过 策略 研究 入手 , 从基 本面 、 政 策面、 估值 面、 资 金面 等维 度挖 掘策 略主题 性 投资机 会 。 主 要通过 自上 而下的 分析 , 结合国 家政 策导向 以及 经济 结构 性转 型的方 向 , 深 入 研究区 域经 济结 构、 产业 结构及 商业 模式 的变 化趋 势, 挖掘 区域 性主题 、 行 业板块 轮动 等相 关的主 题投 资机 会, 同时 也会结 合二 级市 场上 的估 值偏差 , 资金 流动特 征等 因素 , 寻 找具 备 估值修 复可 能的 主题 投资 机会 , 另 外, 也会 通过 研 究一些 事件 性因 素, 选择 具备 一 定持 续性 和较为 明确 的收 益空 间的 事件性 主题 投资 机会 。 在实际 投资 运作 中 , 本 基金 将重点 从驱 动经 济体 长期 发展趋 势和 改变 人类 生产 和生活 方 式两点 出发 , 并按照 各个 主题所 造成 影响 的时 间长 短分别 进行 配置 。 其 中 , 进行长 期配 置的 主题主 要包 括 : 新能 源设 备制造 与运 营 、 改善 人类 生活品 质与 体验 的消 费服 务公司 、 新材 料 研发及 运用 、新 一代 信息 技术等 ;进 行中 短期 配置 的主题 主要 包括 :上 市公 司事件 驱 动 等 。 在具体 股票 的选 择上 ,兼 顾主题 投资 和价 值投 资, 挑选相 关主 题中 实质 性受 益的上 市 公司, 同时 综合 考虑 其公 司治理 、行 业地 位及 竞争 优势、 财务 情况 和估 值水 平等基 本面 因 素,决 定具 备投 资吸 引力 的股票 ,构 建投 资组 合并 持续优 化。 (2) 公司 治理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 稳 定、 健康 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 是保 证上 市公司 谋求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股东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的 特征:1) 公 司治 理框 架保 护并便 于行 使股 东权 利, 公平对 待所 有股 东;2) 尊 重公司 相关 利 益者的 权利 ;3 )公 司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完 整;4 )公司 董事 会勤 勉、 尽责 ,运作 透明 ; 5)公司 股东能 够对 董事会 成员施 加有效 的监督 ,公 司能够 保证外 部审计 机构 独立、 客观地 履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 述 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 金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3)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 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于企业 战略 、 经营管 理水 平及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多方 面因素 。 本基 金认为 , 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点 : 1 )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2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3 )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稳定 ; 4 )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品 牌优 势、 特许经 营权 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5 )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 能 够在行 业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 并 给投资 者 带 来良好 回报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点 投资 的对 象。 (4)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 经营 效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分 析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续发 展能 力, 并力 图通 过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联 关系 , 剔 除存 在重 大陷阱 或财 务危 机的公 司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那些 财务 稳健 、 盈 利能 力强 、 经 营效 率高尤 其是 权益资 本回 报 率 高、风 险管 理能 力强 的企 业。 (5)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在综 合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本 基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 模 型(DCF 模型 、DDM 模型 等) 等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市 场价 格, 选择安 全边 际高 、最 具有 投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6)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其 它投 资策 略 由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略 等 , 主要服 务于 流动 性管理 ,着 力于 短期 投资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交 易或风 险管 理 , 为基 金收 益提供 增加 价值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系 统化 、 程 序化 的投 资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性 与一 致性。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根 据投资 研究人 员关 于宏观经 济、 金融市 场、 行业及上 市公 司等方 面的 独立、 客 观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2)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准 则。 2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全 过程 。 图1





投资管理 流程 (1) 投资 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 统 一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资 决策 交易执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 估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内 , 评估 证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 行合规性监控,并对 投资 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 + 20%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率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 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覆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 其 成份股 票为 中国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 资股 票,能 够反 映A 股市 场总 体 发展趋 势。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将维 持 60%-95% 比例 的 股 票资 产,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债 券及 其它 具有 高流 动性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从长 期看, 股 票资 产平 均配 置比 例约 为 80% , 债券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约 为20% , 因 此本基 金将 业绩 比 较基准 中股 票指 数与 债券 指数的 权重 确 定为80% 与20% ,并 用中 债 综合指 数收 益率 代表 债券 及流动 性资 产收 益率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货币 市 场基金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现 金等 金融工 具及 其他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5%-40%;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7 、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 他权 证的 投 资比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相关 规 定。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公 司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将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0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遵 照《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11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 第3 项除 外) 时,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投 资 组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 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九) 禁 止行 为 依照 《 基金 法》 及 《运 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 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2 年1 月1 日起至 3 月31 日 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4,912,708.36 80.48 其中: 股票


214,912,708.36 80.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022,000.00 10.87 其中: 债券


29,022,000.00 10.8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525,297.42 6.56 6 其他资 产


5,589,645.51 2.09 7 合计





267,049,651.29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456,000.00 2.82 B 采掘业 2,604,000.00 0.98 C 制造业 103,144,009.08 38.96 C0 食品、 饮料 18,194,837.10 6.8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9,936,864.00 3.75 C5 电子 13,746,440.00 5.19 C6 金属、 非金 属 11,002,309.50 4.16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35,227,353.20 13.3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5,036,205.28 5.68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10,764,000.00 4.07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5,452,700.00 2.0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7,529,019.12 10.40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1,878,000.00 0.71 K 社会服 务业 10,935,650.16 4.1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2,746,009.20 8.59 M 综合类 22,403,320.80 8.46 合计 214,912,708.36 81.1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759 中百集 团 2,888,888 24,526,659.12 9.27 2 600770 综艺股 份 1,588,888 22,403,320.80 8.46 3 002266 浙富股 份 1,080,000 17,474,400.00 6.60 4 000566 海南海 药 788,888 15,036,205.28 5.68 5 000888 峨眉山 A 588,888 10,935,650.16 4.13 6 600310 桂东电 力 900,000 10,764,000.00 4.07 7 600141 兴发集 团 508,800 9,936,864.00 3.75 8 002273 水晶光 电 300,000 9,021,000.00 3.41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9 000858 五 粮 液 250,000 8,210,000.00 3.10 10 600373 中文传 媒 500,000 8,100,000.00 3.06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9,022,000.00 10.96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9,022,000.00 10.9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1096 11 央 行票 据 96 300,000 29,022,000.00 10.96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 报告 期,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除 五粮 液外 , 其余 的没 有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 根据 五粮 液公 告, 五 粮液 关于 四川省 宜宾 五粮 液投 资 (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称 投资 公司 ) 对 成都 智溢塑 胶制 品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智 溢塑 胶) 在 亚洲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亚洲 证券 ) 的证 券投 资款 的《澄 清公 告》 存在 重大 遗漏; 五粮 液在 中国 科技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中 科证 券 ) 的证券 投资 信息 披露 不及 时、不 完整 ;五 粮 液2007 年年度 报告 存在 录入 差错 未及时 更正 ; 五粮液 未及 时披 露董 事被 司法羁 押事 项 。 监管 部门 对五粮 液做 出以 下处 罚: 一、 对五 粮液 给 予警告 , 并 处以60 万元罚 款; 二 、 对 唐桥、 王国 春给 予警告 , 并 分别 处以25 万 元罚款 ; 三 、 对陈林 、郑 晚宾 、彭 智辅 给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 10 万元罚 款; 四、 对叶 伟泉 、刘中 国、 朱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中玉给 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 3 万 元罚 款。 对此 , 五 粮液公 告表 示: 公司 接受 证监会 的行 政处 罚, 将不 申请 行政复 议和 提起行 政诉 讼 ; 公司 对有 关事项 进行 了认 真整 改; 公司牢 固树 立 积 极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意识 , 运作 更加 规范 , 治 理结 构更加 完善 , 生 产稳 健, 产品畅 销。 这些 违法事 项持 续时 间长 , 主 要是信 息披 露不 及时 、 不 完整 , 反 映出 有关当 事人 未对信 息披 露 充 分重视 ,对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不构 成实 质影 响, 也不 影响其 投 资 价值 。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43,988.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356,676.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6,046.06 5 应收申 购款 482,933.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89,645.51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273 水晶光 电 9,021,000.00 3.41 非公开 发行 2 000759 中百集 团 24,526,659.12 9.27 重大事 项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1 年 10 月24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 截至2012 年3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1.10.24-2011.12.31 -2.50% 0.32% -4.67% 1.08% 2.17% -0.76%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今 -4.50% 0.88% -0.87% 1.15% -3.63% -0.27%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10 月24 日至2012 年 3 月31 日) 十二、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 执 行。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 股票以 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条确定 的估 值 价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价值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B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 股票以 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 初始取 得成 本 ( 因权 益业 务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 的成本 作相 应调 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Dl 为 该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锁定 期 所含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 估值日 剩余 锁定期 ,即估值 日至 锁定期 结束 所含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净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 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以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 方法 1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 资产支持 证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 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上述估 值方 法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的 形式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4)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估 值或基 金份 额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错 处理 原则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值 差错 。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依 法 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 项 第 (6) 条 款进 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应 当以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是 指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资产 负 债 表 中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指将现 金红 利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 日经过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 基准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选择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 最低比 例为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30% ; (4)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 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 申购的基 金份 额不享 受当 次分红, 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1.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3) 至 第 (8) 项 费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 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 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2 日内 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公告。 十七、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和 网站 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后 一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在中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 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 影响 股票 与债券 市场 价 格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 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 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 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 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 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 化 投资减 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 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 、 投资操 作出 现失 误,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不 少于 15 年。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书 将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期 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 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箱 的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 账单 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 子 、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定 制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子 账单 。 电 子对 账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 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 份额 持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 、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 可登录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 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 码 或基金 账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通 过传 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 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 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固 定期 限 、 固定 金 额 的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 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开户 (限 个人 投资者 ) 、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网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次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期间, 本基 金及 基金 管理 人的有 关公 告如下 : 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公告 ,2011年10 月25 日; 2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基金直 销网 上交易第 三方 支付业 务及 部分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1 年11 月18 日; 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2011年11 月24 日; 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股 权变 更等 相关事 项的 公告 , 2011年11 月28 日; 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董 事变 更的 公告 ,2011年12 月10 日; 6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开 通基金直 销电 话交易业务 的公告 ,2011 年12月13 日; 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2011年12 月15 日; 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水 晶光电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2011 年12月23日; 9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在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增加 代销旗 下四 支基金 的 公告 ,2011 年12 月28 日; 10 、工 银瑞 信2011 年12 月31 日股 票型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1 年12 月31 日;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2012 年1 月17 日; 1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开 通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直销 网 上交易 和电 话交 易业 务 以 及部分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 年1 月17 日; 13 、关于 在中 信证券 (浙 江)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代 销旗下七 支基 金的公 告 ,2012 年2 月 10 日; 1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调整 的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公告,2012 年3 月23 日; 1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调整 的 公告,2012 年3 月28 日。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主题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六月 六日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的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的 权利 、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决 定本 基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6)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7)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8)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2)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按 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 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 的 基金 托管 人; 1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7)选 择、更换律师、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和相应的 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 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7)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的 监督 ; 10)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按 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 和分红 款项 ; 15)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8)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20)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1)确 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3)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4)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5)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公 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 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 损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资源 分配 ; 28)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认 为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国证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 监 察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受 托资 产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按 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0)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按 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从基金 管理 人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17)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证 券投 资基 金相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票 表决 权。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它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4、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40 天在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 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1)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方 式通 过; 2)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11 、 其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 基准进行计算。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是 指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资 产 负 债 表中 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指将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 日经过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基 准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可选择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 最低比 例为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 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不享 受当 次分红 , 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 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3、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4、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1.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 管理 费率 ÷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 托管 费率 ÷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本条 第 ( 一) 款第 (3) 至 第 (8) 项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 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5、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 并按照 相关 的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 资目 标 结合宏 观经济转型方向,通过分 析社会经济热点动向,把 握相关主题投资机会,追 求 基金资 产长 期稳 定的 增值 和收益 , 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同时 , 力 争持 续实 现超 越业绩 基准 的收 益。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央票、 回购,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定 。其 中,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债券、现 金等金 融工具及 其他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5%-4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及 其他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5%-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总资 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 规定。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将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 遵照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 )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修改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第 3) 项除 外) 时, 本 基金不 受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限 制规 定。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4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 总 份额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下 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 内容变更 的事 项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 基 金的 合 并;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不 少于 15 年。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562.59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央票、 回购 ,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其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债券 、现 金等 金 融工具 及其 他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进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的 义务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1)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股票 、 中小 板股 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央 票、回 购,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其中,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95% ,债 券、现 金等 金 融工具 及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6)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3% ; 本 基 金的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其他 权证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品 种 除外。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将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投资 组合限 制并 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的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活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 责任 人追 偿。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 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 运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七)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 管理 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材 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会报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 独 立。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5)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7)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日起 10 日内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据 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 开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通 银行网 银”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 汇划业 务。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 民币 银行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6)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存 款账 户、 及时 核查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 用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托管 人 处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募集资 金经 验资 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存。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持 有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的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关于证 券 投资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 则>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 价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将计 算 结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签章后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反 馈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 次发行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②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送 股、转增 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行的股 票 ,按估 值日该上市公司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得 的成 本 作相应 调整 );P 为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Dl 为 该非公 开发 行 股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 日至 锁定期 结束 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 挂 牌 交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2)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 以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 则 估值 为零。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 方法 1)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 章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中 估值 方法 的第 (1)- (5)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 管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 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由双 方共 同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本协 议第 八章 第 ( 一) 款中 的第 (6 )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账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 准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 按 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要求 公告 。 季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每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 日, 以约 定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在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15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 理方式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检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按照 有 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当。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 生 《 基金 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2日 内应 就 清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