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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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427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
本基金以 “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的 滚动 方 式 运 作 ( 参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相 关 内 容 )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并 通 过
精选风险资产品种进行投资, 力争持 续 稳 定 地 实 现 超越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组合
收益。
本基金属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是 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
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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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风险揭示 ................................................. 80
十 七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 84
十 八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 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 十二、备查文件 .............................................. 122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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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合同 》 ” ) 编 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或 “ 本基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 金 合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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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多 策
略稳健增长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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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其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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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0、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自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自本基金上一 个 单 位
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的 3 年 的 期 间 , 为 本 基 金 的 单位运作周
期
31、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单
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为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起始日
32、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即 为 当
期 单位运作周期届满日
33、 折算日 :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 、 基金份额折算 : 在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5 、 目 标 价 值 : 在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累 计 资 产 净 值 力 争 达 到
的 最 低 目 标 , 等 于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期 初 的 资 产 净 值 加 计 此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内 本 基
金的累积分红之和
36、 日/ 天 : 公历日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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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月 : 公历月
38、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9、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40、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41、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2、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3、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5、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1、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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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53、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5、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6、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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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 元
联 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限公司 6,000 30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阮 琪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财
政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 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 社会保障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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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现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
陈 东 升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和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深 圳 市 艺 术 品 拍
卖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室 主 管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北 京 中 心 主 任 , 上 海 金 信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业 务 拓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友 邦
华泰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总监、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 武
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
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 梦 根 先 生 ,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州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
冯 立 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深 交 所 监 查 部 总 监 ,
融通基金公司总经理, 金信证券总经理, 中国证券协会副秘书长, 国金证券
副董事长。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
经济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委 员 、 仲 裁 员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会理事。
2 、职工监事:
罗 瑞 宏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计 算 机 应 用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电 脑 网 络
中心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项目经理。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东升先生,总经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刘未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财 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
黄 瑞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统 计 学 博 士 。 历 任 融 通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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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小组组长、 长城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 国 社 保 稳 健 配 置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中 证100 指 数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专 户 理 财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 家 俊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监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4年 的 金 融 、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 遵 义 路 营 业 部 市 场 部 经 理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会计部,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
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 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
公司总经理。
陈 欣 女 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总 监 、 研 究 部 总 监 , 英 国 伦 敦 城 市 大 学 卡
斯商学院投资管理硕士。11年的金 融 、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鞍 山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 华 夏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2009 年12 月17日 起 任 “ 银 河 行 业 优 选 ” 基
金 经 理 , 在 同 期 可 参 加 排 名 的167只 股 票 型 基 金 里 排 名 第 二 位 , 荣 获 “2010
年度股票型金牛基金” 。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
限公司高级经理。
5 、基金经理:
曹 丽 娟 女 士 , 新 加 坡 高 性 能 计 算 研 究 所 计 算 金 融 部 博 士 后 。 历 任 首 尔
HanaDaeToo Securities 派生商品数量交易员, 香港巴克莱银行信用衍生品
产品交易设计员, 新加坡渣打银行信用衍生品模型分析员, 新加坡大华银行
风险管理部门助理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总经理;
黄瑞庆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陈欣女士, 总 经 理 助 理 、 研究总监、研究部 总监;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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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娟女士,高级债券研究员;
吴松凯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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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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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位,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五)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 行 — 复 核 ”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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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 限 额 控 制 对 投 资 风 险 实 现 定 量 分 析 和 管 理 。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制委员
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险管理部、 风险控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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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 进 行 全 程 的 跟 踪 , 以 及 实 现 业 务 人 员 风 险 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 进 行 规 划 和 分 析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与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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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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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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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9 只,其
中封闭式 7 只 , 开 放 式 232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年 两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 ,
2009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三 次 通 过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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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部门、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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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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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金合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 应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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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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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 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上 海 、 北 京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0571-96532 、4008888508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5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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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8821178
客服电话:400-8896-521
公司网址: www.mintaibank.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夏雪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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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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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2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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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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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8)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9)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0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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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1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3)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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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5)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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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联系人:薛程
(三)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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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 3000
公司传真:010-8518 8298
签章会计 师 : 徐 艳 、 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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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427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 债 券 型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四)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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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 模 上 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发售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价 格 及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面 值 为 人 民 币1.00 元 ,
按 发售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 0.60%
50万≤M <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M ≥500万 1000元/ 笔
(注:M : 认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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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净认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基 金10,000元 , 认 购 费 率 为0.6% ,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利息为1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1)/1.00=9,941.3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本金,可得到9,941.36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应 在T+2日 到 网 点 查 询 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情况。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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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费 ) , 追 加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中 心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最 低 认
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 (含认购费)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 八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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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七、《 基 金 合 同 》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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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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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 销 售 机构
的具体名单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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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回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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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 因 导 致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份时,注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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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0.80%
50 万≤M <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4、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10%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00%
(注:N : 持 有 时 间 ,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7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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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用=固 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97.45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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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74.26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为11,474.26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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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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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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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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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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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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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前提下,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争持续
稳定地实现超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组 合 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 (包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及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本基金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资 品 种 精 选 力争 获
取 较 高 收 益 。 首 先 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投 资 资 产 划 分 为 安 全 资 产 ( 包 括 除 可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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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债 以 外 的 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和 风 险 资 产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可 转 债 ) ,
再对以上两大资产类别进行动态配置。
本基金为达到投资目标, 从投资环境的现状和发展出发, 从投资 人 的 投
资 需 求 出 发 , 以 “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的 方 式 , 实 施 滚动开放式运
作 。 在 每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内 , 通 过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 力 争 满 足 投 资 人 持 续 稳
定地获得稳健收 益 的 需 求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满 3 年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第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期 满 当 日 为 第 一 个 折 算 日 ( 请 参 考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中 的 “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及 “ 折 算 日 ” ) , 自第一个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满 3 年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第 二 个
单位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二个折算日, 自第二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起满 3 年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第 三 个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 第 三 个 单 位 运
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三个折算日, 以 此 类 推 , 形 成 “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单 位 运 作
周期” 的 滚 动 运 作 方式 。 在 两 个 相 邻 的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之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确
保本基金连续运作,持续经营。
折算日折算规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 折 算 日 实 施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 下 两 个 策 略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第 一 , 以 广 义 动 态 固 定 比
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为 基 本 策 略 ,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力争在 有 效 控 风 险
的前提下, 实现稳健的组合收益;第 二 , 实 施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 通 过 定 期 强 制 实 施 收 益
分配锁定部分阶段收益,不断提高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目 标 价 值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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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动态CPPI 策略 是 在 风 险 控 制 基 础 上 实 现 收 益 的 基 础 ; 而 TIPP 策略
是在依据 CPPI 策略进 行 投 资 运 作 而 获 得 收 益 后 , 通 过 强 制 分 红 及 时 锁 定 部
分收益的制度保证。两个策略相辅相成,以共同实现收益稳健增长的目标。
(1 )广义动态 CPPI 策略
根据 CPPI 策 略 的 基 本 原 理 , 首 先 将 基 金 资 产 分 为 两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为
根据预定到期日的预设最低目标价值 , 将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资 产 投 资 于 安 全 资 产
以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 以 此 来 控制投资风险 ; 第 二 部 分 是 将 其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在运作中, 基金管理人根据组合安全
垫 的 大 小 , 以 及 制 定 的 风 险 乘 数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上 限 , 并 根 据 对
市场的主动预判, 在配置比例上限以内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
比例。
本基金将以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代 替 传 统 的 CPPI 策略, 是 对 安 全 资 产 组
合采取更为主动的 “ 动态久期” 和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 策 略 , 以 提 高 基 金 整 体
组合的预期收益。按照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 对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过程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安全 底 线 的 值 。
根据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投资组合的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贴 现 率 , 计 算 投
资组合的安全底 线 的 值 。
为 提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以 广 义 动 态 CPPI 策 略 代 替 传 统 的 CPPI 策 略 , 即 以
“ 动态久期” 代替 “ 久期匹配” ,以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 代替 “ 买 入 并 持 有 ” ,
在不增加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险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通 过 更 为 积 极 的 动 态 管 理 增 加
安全垫厚度,从而相应提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提高组合预期收益。
首 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将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面 的 各 个 因 素 ,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 货 币 政 策 动 向 、 资 金 面 情 况 等 各 宏 观 因 素 的 分 析 , 每 季 度 对
未来一个季度债券市场的总体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告提交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确定组合久期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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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债券市场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 确定下一季度安全资
产组合的久 期 范 围 , 由 基 金 经 理 严 格 按 照 该 久 期 范 围 的 约 束 进 行 安 全 资 产 组
合 的 管 理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采 取 “ 久 期 匹 配 ” 策 略 , 即 保 持 安 全 资 产 组
合久期与单 位 运 作 周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大 致 相 等 ; 但 当 预期债 券 市 场 整 体 收 益 率
面临较大上行风险时, 本基金将适时将安全资产组合久期降低至 单位运作周
期 的剩余期限以下, 以规避利率风险, 并在债券市场收益率启稳后, 力争在
更高的市场收益率水平上重新实施“久期匹配”策略。
其 次 , 本 基 金 将 以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 策 略 代 替 “ 买 入 并 持 有 ” 策 略 , 由
基金经理根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并动态调整安全
资产组合中的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和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构 成 , 以 不 断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率 。
相对于传统的 CPPI 策 略 , 广 义 动 态 CPPI 策 略 对 安 全 资 产 组 合 的 管 理 更
为 积 极 主 动 , 对 组 合 的 动 态 化 监 控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开 发 了
广义动态 CPPI 组 合 管 理 系 统 , 对 基 金 在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的 整 体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状况进行全程动态化的监控和管理。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 ,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安全
底线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 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 风
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 算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上 限 。
风险乘数主要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下行风险评估而确定, 本基金对于风
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确定。
首 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 , 每 季
度对未来一个季度的权益类市场、 基金当前的风险资产组合、 拟构建的风险
资产组合的下行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作 为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的 决 策 依 据 。 其 中 ,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主 要 是 为
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率监测工具, 综合运用历史法、 幂指数加权法、 隐含波动
率方法、GARCH 方 法 等 度 量 市 场 和 基 金 组 合 的 收 益 标 准 差 。 定 性 分析主要是
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本面分析和市场面分析, 对未来一定时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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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权益类资产市场的下行风险进行总体评估。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 确定下一季
度的风险乘数上限 , 由 基 金 经 理 严 格 按 照 该 指 标 的 约 束 进 行 组 合 管 理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当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 或 预 期 将 产 生 剧 烈 波 动 时 , 本 基 金 将
对风险乘数上限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乘 数 不 超 过 4 。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的预判, 在已确定的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的约
束下,进行灵活的资产 配 置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2 )TIPP 策略
当 单位运作周期内 基 金 资 产 获 得 一 定 收 益 后 , 为 了 提 前 锁 定 部 分 收 益 ,
本基金在广义动态 CPPI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引 入 TIPP 策略。
TIPP 策略改进了 CPPI 策略中安全 底 线 的 调 整 方 式 , 每 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目 标 价 值 将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向
上 调 整 。 这 样 无 论 以 后 市 场 如 何 变 化 , 当 前 投 资 者 所 获 的 部 分 收 益 在 期 末 都
能得到一定保证。
本基金将以每季度进行强制分红的形式实施 TIPP 策 略 。 在 每 季 度 末 ,
当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 , 本 基 金 即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参
见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中 的 约 定 ) 。 收 益 分 配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价 值
自动提升。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 广 义 动 态 CPPI 策略实施动态资产配置 , 并 在 实 现 阶
段 性 收 益 后 , 实 施 TIPP 策 略 及 时 锁 定 部 分 收 益 , 力 争 实 现 收 益 的 稳 健 增 长 。
2 、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安 全 资
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1 )组合久期匹配与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控制 为 基 本 目 标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保 持 安 全 资 产 的 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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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期与单 位 运 作 周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相 匹 配 , 以 控 制 债 券 投资的 利 率 风 险 , 保
证本基金的安全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将以 “ 动 态 久 期 ”
代替 “ 久期匹配 ” 策 略 。 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收 益 率 面 临 较 大
上 行 风 险 时 , 本 基 金 可 适 时 将 安 全 资 产 的 组 合 久 期 降 低 至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的剩
余 期 限 以 下 , 以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并 在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启 稳 后 , 争 取 在 更 高 的
市场收益率水平上, 重新将安全资产的组合久期与 单 位 运 作 周 期 的剩余期限
进行匹配。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 结 构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阶 梯 型 等 策 略 , 进 一
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 期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增 强 基 金 的 收 益 。
(2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策 略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 略 , 将 以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 策略代替 “ 买 入 并 持 有 ” 策 略 , 本 基 金 依 据 对 类 属 资 产 和 个 券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 构 建 并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和 具 体 投 资 品
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 例 。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的 研 究 和 预 测 、 利 差 变
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 况 ,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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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 基于可转债的 收 益 增 强 策略
可 转 债 同 时 具 备 了 普 通 股 票 所 不 具 备 的 债 性 特 征 和 普 通 债 券 不 具 备 的
股 性 特 征: 当 其 正 股 下 跌 时 , 可 转 债 的 价 格 可 以 受 到 债 券 价 值 的 支 撑 ; 当其
正 股 上 涨 时 , 可 转 债 的 内 含 看 涨 期 权 可 使 其 分 享 股 价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可转
债是本基金的重要风险资产品种,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可 转 债 来 实 施 收益增强策
略。
本基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 “双低” 特征的可
转债品种, 较低的 转 股 溢 价 率 保 证 了 可 转 债 在 其 正股上涨时的涨幅同步性较
强, 而较低的 纯 债 溢 价 率 则使其正 股 下 跌 时 的 最 大 损 失 率 也 较 低 。 对 这 些 具
备 “ 双 低 ” 特 征 的 可 转 债 , 本 基 金 将 进一步对其正股的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深 入 分
析,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
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备上述特征的可转债品种时, 本 基 金 将 在 风
险资产组合中重点配置该类可转债 , 充 分 利 用 该类可转债的 优 良 特 征 , 实施
下行风险可控的 积 极 收 益 增 强 策 略 。
(2 )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选 择 具 备 估 值 吸 引 力 、 增 长 潜 力 显 著 的 公 司
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并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
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 规 避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充 分 考 虑 新 股 中 签 率 、 锁 定 期 、 上 市 后 表 现 的 预 期 等 因 素 , 有
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对于通
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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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
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投 资 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投 研 团 队 对 于 基 本 面(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部 门 、上 市 公 司 ) 、市 场 面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研究支持和投资建议;
(3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于 投 资 风 险 的 评 估 报 告 与反馈
意见。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
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
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
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强调投资建立在
研究基础之上,强调研究建立在数据和逻辑基础之上。公司决策组合管理流
程如下: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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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每 个 产 品 的 基 本 投 资 逻 辑 ;
(2 ) 投 资 研 究 体 系 中 的 研 究 平 台 是 一 个 共 享 平 台 , 为 投 资 决 策 全 流 程 提
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拟 订 所 管 理 产 品 的 投 资 计 划 与 方 案 ;
(4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形成决策纪要;
(6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 ) 中 央 交 易 室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投资
经理出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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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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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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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运作周期 起 始 日 的 3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0.5%
本基金的每个单位运作周期为三年,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0.5%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投 资 期 限 上 较 为 类 似 , 并 且 能 够 使 本
基金投资者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的
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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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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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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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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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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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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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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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每 季 度 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利润超过 0.01 元 时 , 本 基 金 至 少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1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多为 12 次;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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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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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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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8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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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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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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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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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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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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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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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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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一)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1 、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 致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产 生 风 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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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 管 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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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品 种 ,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策略将资产配置于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
以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 锁定投资收益,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市场环
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功效, 并产生一定的本金或已获
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固定
收益类产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本
金损失风险。
6 、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 金 单 位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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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 担 保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代 销
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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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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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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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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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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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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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 财 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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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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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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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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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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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程序;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法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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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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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等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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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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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做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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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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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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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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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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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设
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 元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 6666
传真: 021-6888 8321
联系人:刘未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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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A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债券、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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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 金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以 及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 权
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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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c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并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并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l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n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资产净值的 0.5%;
o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
行调整;
p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性规定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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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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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更 新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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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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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4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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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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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 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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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投诉、信息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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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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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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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3、《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财 通 多 策 略 稳 健 增 长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