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上证180价值ETF(510030)

上证180价值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18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证 180 价 值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0 ]227 号文 的核 准 , 进行募 集 。 基 金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上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等 。 本基 金为股 票基 金,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和混 合基 金。 本 基金 在股 票基 金中 属于指 数基 金,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属于 股票 基金 中风险 较高、收 益与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水平 大致 相近 的产 品。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4 月 23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7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7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28 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 登记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3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47 十三、 基金 财产 ..................................................................................................................... 47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49 十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九、 风险 揭示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8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上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上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 合同 》 指《上证 180 价值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 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 集 的上 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上 证18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上 证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 上 证 18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 规则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 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 者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实 施细 则 》 所定义 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亦 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 者“ETF 基金” ,即指 经依 法募 集的 、投 资特定 证券 指 数 所对应 组合 证券 的开 放式 基金, 其基 金份 额用 组合 证券进 行申 购 、 赎回, 并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联接基 金




















将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ETF, 紧密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 用开 放 式 运作的 基金 发售代 理机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构 发售协 调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 基金发 售等 工作 的代 理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又称 为代办 证 券 公 司 基金代 销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和/或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直销机 构的 直 销e 网 金及 代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注册登 记业 务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 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国 合法 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 的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 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本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基金 份额 募 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 的 文 件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交 付 的 组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的 上 证180 价值 指数 及其未 来可 能 发 生的变 更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赎 回过 程中 ,投 资者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用 于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现金差 额




















指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 资 产净值 与按 当日 收盘 价 计 算的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中 的组 合证 券市 值和现 金替 代之 差;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 时 应支付 或应 获得 的现 金差 额根据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应 的现 金 差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额、申 购或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计 算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 基 金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的整 数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 赎 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简 称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为便 于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先 冻结 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布的 现 金 数额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 金建 仓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将投 资者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 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完全复 制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投资 方法 , 即通过 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成 份证 券, 并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比 例以 构 建 指数组 合, 达到 复制 指数 的目的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出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收益评 价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差额 之日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收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金 上市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之比 减 去 1 乘以100%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之 比 减去1 乘以 100% 基金账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 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 入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 一 开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证 券投 资收 益、证 券持 有 期 间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 生, 董事 ,硕 士。 曾 任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 部门负 责人 、 里昂信 贷资 本市 场部 从事 研究开 发工 作、 拉扎 德兄 弟银行 部门 经理 、Arjil et Cie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德 国商 业银 行资 深产 品设计 师、 法国 兴业 银行 资深产 品设 计师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发展部 负责 人。 现任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长江 先生 ,董 事, 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理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浙江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总 部副 总经 理,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现任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谢文杰 先生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 投 资 银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行 初 级市 场及 衍生 品团 队负 责 人、 法国 兴业 银行 及投 资 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 洲区 ( 除日 本外 )董 事总经 理兼 结构 化衍 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 洲有 限 公司环 球市 场 部 中国 区销 售及交 易部 门主 管、 法 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领先 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业务 部门 主 管。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张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 京科 技 大学管 理科 学系 讲师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教 授、 院长 。 罗 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 计系 西 方 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 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 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 与会 计监 管中 心主任 。 江岩 女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 监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 在法 国兴 业银 行主 管银 团 贷 款、 项目融 资、 固定 收益 、 外汇交易、 衍生产 品及 结构性融 资等工 作, 法国 兴业银行 亚洲区 债务融资 及衍生 产品业 务 部总管。 现任 法 国兴 业银 行集团 中国 区总 裁。 孔 祥清 先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会 计师 。曾担 任宝 钢计 财部 资金 处外汇 管理 、资 金 业 务 主办 、资 金业 务主 管、 副 处长 ,宝 钢集 团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总 经 理。 现任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 江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经 理, 硕 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 经理, 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浙 江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经纪 总部 副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现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谢 文杰 先生 ,副 总经 理,金 融学 硕士 。曾 任汇 丰银行 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法国 兴业 银行 及 投 资 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 队负 责人 、法 国兴 业银 行 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 洲区 (除 日本 外 ) 董事 总经 理兼 结构 化衍 生 品主 任、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 限公 司环 球市 场部 中国 区 销售 及交 易部 门 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业 务部 门主 管。 现任 华宝 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方 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 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 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 会秘 书,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 总 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投资 总监 、华 宝兴 业行 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小薏(HUANG Xiaoyi Helen )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加 拿 大明 道 银行证 券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作。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林明 先生 ,复 旦大 学经 济学硕 士,FRM ,证 券从 业 经历 10 年, 曾在 兴业 证 券、凯 龙财 经 (上海 ) 有限 公司 、 中原 证券从 事金 融工 程研 究工 作。2005 年 8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金 融工 程部 数量 分析师 。2009 年 9 月 起任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0 年2 月起 任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 。2010 年 4 月起担 任本 基金 和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牟旭东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郭 鹏飞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总 经理 、华 宝兴 业宝 康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 智慧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理 、大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宝兴 业医 药生 物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蒋宁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三)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系列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 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 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 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 度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 评价 公司 有关 部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情 况; 进行 日 常 风 险监 控工 作; 负责 调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合 理性 ;评 价各 项内 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 性 ,对 内控 制度 的缺 失提 出 补充 建议 ;协 助评 价基 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负 责公 司 主要 领导 离任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前的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经济 违法 案件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9,463,180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2 年3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45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 工拥 有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金融 资 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托资 产、保 险资 产、 社 会 保障基 金、 安心 账户 资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 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 体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 截 至2012年3 月, 中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239 只, 其中 封闭式7 只, 开放 式232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八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29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 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6.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1.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 手 抓内 控建 设”的 做法 是分 不 开 的。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年 四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审 阅 后,2011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五 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 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 稳 健运行 。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部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 督。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责 范围 内实 施 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 穿于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 督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5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 证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适 当分 离; 托管 部内 部设置 独立 的负 责内 部风 险的部 门, 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导 与 部门 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 的 进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理 部门 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签订 承 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 、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5 、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传 输线路 的冗 余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 管 部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 演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 每 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 组织 结构 。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覆盖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的 投 资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比例的 监督 和核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后六 个月 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或 有 关基金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称 “一级 交易 商” )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1789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热 线: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4)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 卦岭三 路平 安大 厦 3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 三路 平安 大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黎成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a18.com (1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1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F-29F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1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1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1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1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李 金龙 、张 小波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1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1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1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s.com.cn (2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2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25)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7)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2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29)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30)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zq.com 2、 二级市 场 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它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刘 永卫


联系电 话:021-58872625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 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16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 金融中 心50 楼 公司电 话:021-22288888 (注: 公司 总机 )


公司传 真:021-22280000 (注: 传真 总机 )


签章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 华


业务联 系人 :蒋 燕华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 [2010 ]227 号 文核 准 发行 。 本 基金 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至 2010 年 4 月 16 日 公开 发行 ,共 募 集了 2,109,182,935.00 份 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5,312 户。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正 式生 效。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 记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逐 步 调 整 实 际 组 合 直 至 达 到 跟 踪 指 数 要 求, 此 过 程 为 基 金 建 仓。基 金建 仓期 不超 过3 个月。





基 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提 前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并由 注 册登 记机 构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折算后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与 折算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的 千分 之一 基本 一致。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但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总 额的 比例 不发 生变 化。基 金份 额折 算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性 影响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如 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发 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 理人可 延迟 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 算公式 (1) 基金 管理 人 确 定基 金 份额折 算日(T 日), 并提 前 公告。 (2)T 日收 市后,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X 、基 金份 额总额 Y,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核 对。 (3) 假设 T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为 I, 则 T 日的 目标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I/1000, 基 金份额 折算 比例 的计算 公式 为:














折 算比 例 = (X/Y )/(I/1000), 以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8 位。 (4)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加总 得 到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管 理人 将折 算 后 的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数 据发 送给 注 册 登记 机构, 并将 折 算后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数 据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5)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数据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基 金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额,进 行相 应的 会计 处 理,计算 T 日折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算后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并 互 相核对 。 (7)T+1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折 算比 例及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投资 人可 以在其 办理 认 购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举例 假 设 某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了 1,000 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2,127,000,230.95 元,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2,013,057,000 份, 当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为 1,133.45 。 (1) 折算比 例 = (2,127,000,230.95/2,013,057,000)/(1133.45/1000) =0.93219999 (2) 该投资 人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 = 1,000 ×0.93219999 = 932 3、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结果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2010 年 5 月 14 日为上 证 18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折 算后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与 2010 年 5 月 14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的 千分 之一基 本一 致。2010 年 5 月 14 日 ,上 证 180 价值指 数收 盘值 为2675.45 点,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为1,931,751,251.90 元 ,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 总额 为2,109,182,935 份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净 值为0.916 元。 根据招 募说 明书 中约 定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0.34232618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8 位) ,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722,028,726 份 ,折 算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675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并 由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于2010 年 5 月17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 记。折 算后 的基 金 份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投资 者可 以自 2010 年 5 月 18 日起 在其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账 户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查询折 算后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九、基 金 份 额 的交 易 (一) 基金份 额上 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起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 二级 市场 交 易代码 :510030)。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实 施细 则》 等 有 关规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本 基 金 实行 价格 涨 跌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不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 小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 交易的 相关 规则 。 (三) 终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基 金 份 额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 (四)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 赎 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 并 发布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IOPV), 供 投资 人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替 代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 以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现 金部 分)/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 基 金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计算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十、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的营 业场 所 或 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开 始申购 、赎 回 业 务前 公告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名单 。并可 依据 实际 情 况 增加或 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开 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30-11:30 和 下午1:00-3:00 。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本 基金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之 后、 基金 上市 交易 之前可 开始 办理 申购 。 但 在基金 申请 上市 期间, 基金可 暂停 办理 申购 。





本 基金 已 于2010 年5 月28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 务,投 资者 可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办 理本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 基金 最小 申购 、 赎 回 单位 为 50 万份,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并 在 更改前 至 少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即 申购 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备 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金 ,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 购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的 现金 ,或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3 、申 购和 赎 回 的清 算 交收与 登记








投资 者T 日申 购 、 赎 回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份额 与组 合证 券的清 算交 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等的 清算 , 在T+1 日办 理现金 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依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的3 个工作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赎 回对 价 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 对价。 2 、 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T 日 的申 购赎 回 清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3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购 、 赎 回清单 公告内 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成 份证 券数 据、 现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 证 券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 (1)现 金替 代分 为 3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替 代( 标志 为" 禁止") 、可以现 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必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 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金 作 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证 券的 替代 , 但 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必 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份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无 法在申 购时 买入 的 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1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格" 目标 确定 原则 为:





(i)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时 , 采用 最新 成交 价 ;





(ii)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中 出现涨 停/跌停 时 , 采 用涨 停/ 跌停 价格 ;





(iii) 该证券 停牌 且当 日 有成交 时 , 采用 最新 成交 价;








(iv) 该证 券停 牌且 当日 无成交 时 , 采用 前收 盘价( 考虑当 日的 除权 除息 等因 素) 。





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定 的参 考价 格 为 准。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为最 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 考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券,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 入, 而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 于操 作 , 基金 管理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 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实 际成 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 金 额低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实 际成 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向投 资人 收取 欠缺 的差额 。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替 代金 额。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收 到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终 ,若已 购 入全部被 替代 的证券 ,则 以替代金 额与 被替代 证券 的实际购 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 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日 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 券正常 交易 日低 于 2 日,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盘 价计 算的 未 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现 金替 代日(T 日) 后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况 下 , 则为 T 日 起第 20 个交 易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转增) 、 配股 以及 由于 股权分 置改 革等 发生 的权 益变动 ,则 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 则为 T 日 起第 21 个 交易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 和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 相关 款项的 清算 交收 将 于 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④替 代限 制: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人 使用 可以 现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一 定比 例。 现金 替代 比例的 计算 公 式 为 :





) 参 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申 购 基 金份 额 该 证 券 参考 价 格 只 替 代 证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比 例 ( IOPV ? ? ? ? ? ? n 1 i % 100 i %


(3) 必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 份证券 , 或 基金 管理人 出于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必 须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替 代的 一 定 数量的 现金 , 即 “固 定替 代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 计算方 法为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 的数 量乘 以其 T 日 预计 开盘 价。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 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结 申请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人 的相 应资 金 , 由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公 告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预计 开盘 价 相乘之 和+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 与 T 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其中 , T 日预 计开 盘价 主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确 定 。 另外 ,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需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 、 赎 回 清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





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数 , 则 投资 人 应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应 的现 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负 数 , 则投 资人 将根 据其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获得相 应的 现金 ;在 投资 人赎回 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投 资人 将根 据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 得 相应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 人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告 日期 2012-4-19 基金名称 上证 18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 公司名 称 华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一级市场 基金代 码 510031


2012-4-18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 现金 余额( 单位: 元) ¥1,425.87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净 值( 单位: 元) 1167492.87 基金份额 净值( 单位: 元) ¥2.335





2012-4-19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 预估 现金部分( 单位: 元) ¥1,425.87 现金替代 比例上 限 50% 是否需要 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单位: 份) 500000 申购赎回 的允许 情况 允许申购 和赎回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元) 600000 浦发银行 8400 允许 10%


600005 武钢股份 71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5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19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127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2400 允许 10%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600029 南方航空 12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39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70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20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4800 允许 10%


600104 上海汽车 1200 允许 10%


600123 兰花科创 2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7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3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药 2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7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7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300 允许 10%


600322 天房发展 5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25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车 5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11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16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6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900 允许 10%


600664 哈药股份 5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9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6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43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28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4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34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12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14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19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9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43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25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1700 允许 10%


601233 桐昆股份 200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行 114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9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168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29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800 允许 10%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601628 中国人寿 8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85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5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68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20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运 13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10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5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39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1600 允许 10%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申购 、赎 回; 2 、因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停 牌成 份股 合计 占标 的 指数的 权重 超 过 5% ; 4 、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情 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兑付 。 在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开 放集 合申 购, 即允许 多个 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的 组合 证券,共 同构成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或其 整数 倍, 进行 申购 。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赎 回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赎回 方 式 开始执 行前 的至 少三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协 议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 其他业 务 注册登记 机构可 依据其 业 务规则, 受理基 金份额 的 非交易过 户、冻 结与解 冻 等业务, 并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十一、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上 证 180 价值 指数 的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首次公 开 发行或增 发) 、债券,以 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 融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上 证 180 价 值指数 的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 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产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 上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 的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通 常情况 下, 本 基 金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成份 股票的 买卖 数量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成份 股停牌 、流 动性 不足 、法 规法律 限制 等) 导 致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合 经验 判断 , 综 合考虑 相关 性、 估值 、 流动性 等因 素挑 选标 的指 数中其 他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进 行替 代 ( 同行 业股 票优先 考虑 ) , 以期 在 规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量 缩小 跟踪 误差 。 2 、债券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3 、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 行管理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以更 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分 投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降 低跟 踪误 差 的 目的,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的 ,或 用作 杆杠 工具 放大基 金的 投资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按照 成份 股在上 证 180 价 值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 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 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便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1 、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 调 整策略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优 化调 整, 减少 流动 性冲击 ,尽 量减 少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变 动所 带 来 的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2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 股本 变化 、 分 红、 配股 、 增发 、 停牌 、 复牌等 ) , 以 及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根据 这些 信息 确定 基金投 资组 合每 日 交 易策略 。 3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 时 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 关 注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 时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略 。 4 、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 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 管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 响,制 定交 易 策 略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5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 管 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合 与 标 的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并优 化跟 踪偏 离度 管理方 案。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年 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2% 。 如因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合 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五)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风格指 数系 列中 的上 证 180 价值 指数 (指 数代 码为 000029.SH)。 上证 180 风格 指数 是由 中 证指数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它 以上 证 180 指数 为样 本 空间, 共包含 4 只指数 ,包 括上 证 180 成 长指数 、上证 180 价 值指 数 、上证 180 相 对成 长指 数和上 证 180 相对价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值指数 。 其 中, 上 证 180 价 值指数 是从 上证 180 指数 样本股 中, 挑选 最具 代表 性的 60 只 价值 股票 形成指 数。 该指 数从 风格 特征的 角度 进一 步刻 画了 上证 180 指 数, 也为 投资 者提供 了新 的业 绩 基 准和资 产配 置工 具。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 时更换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名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中,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 系列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若 标 的指 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至少 提 前 30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六)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对于因 上述 (5) 、 (6 )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a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b、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c、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e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f、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g、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h、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调整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标准 。 对 于因 基金 份 额拆分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 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 将调整 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标 的指数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随 之变更 并 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其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基 金。 本 基 金在股 票基 金中 属于 指数 基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属于 股票 基金 中风 险较 高、收 益与 标的 指 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 场水 平大 致相近 的产 品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55,394,383.20 99.80 其中: 股票 1,155,394,383.20 99.8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70,581.45 0.20 6 其他资 产 635.82 0.00 7 合计 1,157,665,600.4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部分 的股 票投 资 。 (2)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30,571,723.04 11.29 C 制造业 114,063,863.84 9.86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9,473,169.54 0.82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51,580,907.34 4.46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5,919,877.56 3.97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7,089,909.40 0.61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37,333,267.96 3.23 E 建筑业 40,940,966.95 3.5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4,808,781.93 4.74 G 信息技 术业 21,166,801.56 1.8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704,953,599.95 60.94 J 房地产 业 47,399,624.72 4.10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4,153,743.44 0.36 合计 1,155,392,373.39 99.89 3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7,196,057 85,633,078.30 7.40 2 600016 民生银 行 13,145,519 82,422,404.13 7.13 3 601328 交通银 行 17,180,600 80,920,626.00 7.00 4 600000 浦发银 行 8,554,995 76,396,105.35 6.60 5 601318 中国平 安 1,940,142 70,970,394.36 6.14 6 601166 兴业银 行 4,385,984 58,421,306.88 5.05 7 601088 中国神 华 1,913,977 49,016,950.97 4.24 8 600030 中信证 券 3,992,050 46,267,859.50 4.00 9 601601 中国太 保 1,818,500 35,078,865.00 3.03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11,888,727 31,861,788.36 2.75 (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部分 的股 票投 资。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发 现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也没 有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无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需 特别 说明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7.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88.6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5.8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二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2 年3 月 31 日 的数 据,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4/23-2010/12/31 -12.56% 1.67% -11.08% 1.67% -1.48% 0.00% 2011/01/01-2011/12/31 -14.84% 1.28% -15.76% 1.27% 0.92% 0.01% 2012/01/01-2012/03/31 3.36% 1.30% 3.46% 1.28% -0.10% 0.02% 2010/04/23-2012/12/31 -23.04% 1.43% -22.51% 1.43% -0.53% 0.00% (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0 年 4 月 23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注: 基金 依法 应自 成立 日 期起 6 个月 内达 到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 至 2010 年 5 月 28 日, 本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 十三、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 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用 于基 金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并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民 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 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 。基 金 管 理人 完 成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果 通 过深 证 通 以 XBRL 文件格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XBRL 文 件上 进行 数字 签名 , 并将签 名后 的文 件通 过深 证通返 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并 书面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错 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五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千 分 之 一 的 差 额 乘 以 基 金 收 益评价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额所 得到 的总 额。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比 例应 当以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为 基 准 计算。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方式 ; 3、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本 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原则进 行 收益分 配。 基 于 本基 金的 性质和 特点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提 ,收 益分 配后 有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可 能低于 面值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1、在 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 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并计算基金 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净值 增长率 的差 额, 当差 额超 过1%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进行收 益分 配。 基金净值增长 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 乘 以 100% (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 份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率为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 2、计 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 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 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及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收益分 配数 额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七)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需要 向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支付 一定的 收益 分配 费用 ,该 部分费 用在 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 用 等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 施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七、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基 金 份额 折算 日,并 至少 提 前2 日 将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公 告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2 日内将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 5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7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8 、基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申 购 赎 回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公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10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6)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 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接影 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再投资 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2 、ETF 特 有风 险 (1 ) 指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ETF 作 为股 票指数 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95%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 具 有 对 股 票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不 能规 避市 场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 (2 ) 跟踪 误差 的风 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 离 程度, 是控 制投 资组 合与 基准之 间相 对 风 险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 的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 成功与 否的 关键 。以 下原 因可能 会影 响到 基 金 的跟踪 误差 扩大 ,与 业绩 基准产 生偏 离: 1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调 整;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3 ) 基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 ; 4 ) 基金的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带 来的跟 踪误 差; 5 ) 指数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成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 带来的 偏差 ; 6 ) 由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 偏差。 (3 ) 二级 市场 折溢 价风 险 ETF 二 级市 场的 价格 受供 需关系 的影 响 , 可 能高于 或低于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溢 价交 易 或 折价交 易。





(4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 风险





ETF 可在 二级 市场 进 行买卖 ,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而 造成 的流动 性问 题 , 带 来基金 在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 (5 ) 套利 风险 由于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机制 和技术 约束 , 完 成套 利需 要一定 的时 间 , 因此 套利 存在一 定风 险 。 同时 , 买卖 一篮 子股 票 和 ETF 存 在冲 击成 本和 交易 成本, 所以 折溢 价在 一定 范围之 内也 不能 形成 套利 。 另外 ,当 一篮 子股 票中存 在涨 停或 临时 停牌 的情况 时, 也会 由于 买不 到成份 股而 影响 溢 价 套利 , 或卖 不掉 成份 股而 影响折 价套 利。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销售 机构 、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 注 册登 记机构 等。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基金 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10)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1)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 担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价格 、 申购 、 赎 回对 价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对 价;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 对 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金管 理人 首先 承 担 了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交付赎 回 对 价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基 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本 基 金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其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日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所 持有 的联 接 基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金份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联 接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委托 以联 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须先 遵照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联 接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由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 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 市的 除外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事宜 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身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身 份证 明及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身份 证明、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 集人。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10)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1)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 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8 号 金茂 大厦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存 款、贷款 、同业拆 借业务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 承兑、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2008 年 9 月4 日 )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外汇贷 款 ; 外 币兑 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上证 180 价值 指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股( 首 次公 开 发行或 增发) 、债 券,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上证 180 价 值指数 的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同 时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 目标, 本基 金也 可少 量投 资于新 股、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该部 分 资 产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b、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 其规 定; c、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e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f、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g、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h、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调 整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对于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 规 模 在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10 亿元以 上 的 情形,而 导致 证 券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 6)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对于因上 述 5)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 份股,基金管理人将 在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严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将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 并 书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 手重 新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 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 赔 偿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 进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 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 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 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集 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现 金 差额的 结算 。现 金替 代的 退款和 补款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办 理。 6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7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 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 理 人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资 产估 值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 据《基 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估值 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 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4)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 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关 各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 的 复核确 认 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 公开披 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 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 规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二)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731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三)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四、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在 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 2012 年 1 月 20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2012 年 2 月 14 日刊 登了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更 办公 地址 的预 告》 、2012 年 3 月 29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年度 报 告 ( 摘要) 》 、2012 年 4 月 23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二十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六、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上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