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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永旭(161117)

易基永旭: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永 旭添 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年五 月


I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2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关于核 准 易 方达 永 旭添利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2]323 号 ) 和 2012 年5 月21 日 《 关 于 易 方 达 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2]321 号) 的核 准, 进 行募 集。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品种 ,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投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利 率风 险, 本 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品种 违约 带来 的信 用风险 ,债 券投 资出 现亏 损的风 险, 等等 ;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括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 险, 等 等。 此外, 本 基金以1 元 初始 面值进 行募集 , 在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存 在单位 份额 净值跌 破 1 元 初始面 值的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与债 券, 基 金投资 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6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 16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21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21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21 六、 基金的募集安排 ................................................ 23 (一) 基金 的类 别 ......................................................................................................... 23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 23 (三) 上市 交易 所 ......................................................................................................... 23 (四) 基金 存续 期 ......................................................................................................... 23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及深 交所挂 牌价 格...................................................................... 23 (六) 募集 期限 ............................................................................................................. 23 (七) 募集 对象 ............................................................................................................. 24 (八)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 24


III (九) 认购 安排 ............................................................................................................. 24 (十)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 29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 29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29 八、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一) 基金 的上 市 ......................................................................................................... 30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和 地点 ..................................................................................... 30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 30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 31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 31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 31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 31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 31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 31 (十) 上市 交易 规则 的调 整 ......................................................................................... 32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 .................................... 33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期间 ............................................................................................. 33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 33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33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34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35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35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 36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 37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 39 (十)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39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 40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 40


IV (十三 )基 金转 换 ......................................................................................................... 42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4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4 (一) 投资 目标 ............................................................................................................. 44 (二) 投资 范围 ............................................................................................................. 44 (三) 投资 策略 ............................................................................................................. 44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 46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 46 (七) 投资 决策 ............................................................................................................. 46 (八) 投 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47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48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49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0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50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50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50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一) 估值 目的 ............................................................................................................. 52 (二) 估值 日 ................................................................................................................. 52 (三) 估值 对象 ............................................................................................................. 52 (四) 估值 程序 ............................................................................................................. 52 (五) 估值 方法 ............................................................................................................. 52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54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56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56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5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58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58


V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5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59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60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60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61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61 (五) 税收 .....................................................................................................................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62 (二) 基金 审计 .............................................................................................................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 63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 63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66 十九、风险揭示 .................................................... 67 (一) 市场 风险 ............................................................................................................. 67 (二) 管理 风险 ............................................................................................................. 67 (三) 流动 性风 险 ......................................................................................................... 68 (四) 特有 风险 ............................................................................................................. 68 (五) 其他 风险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9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69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7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72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75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76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7


VI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六) 争议 的处 理 ......................................................................................................... 86 (七)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88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89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94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95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97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99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99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4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 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易方达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易方 达 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 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 指《易方达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 ,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 总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 八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4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封闭期 :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开放期 : 指本基 金采 取开 放方 式运 作的期 间, 期间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在本基 金 开 放期 内, 投资 者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向 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某 一其 他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


5 场外份 额 :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场内份 额 :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场内销 售: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作为 代销 机构 ,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场外销 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等业务 ;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代 为办 理 本 基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 包 括场 内 代销机 构 和场外 代销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 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6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 内 , 销 售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等业务 (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的具体 时间 安排 以届 时公 告为准 ) 的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 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8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李建勇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总裁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谢亮先 生,EMBA , 董事 。曾 任 53011 、53061 部队 财务部 门助 理员 ,广 州军 区生产 管 理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 长,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务 部部 长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EMBA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德 百 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 电器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 总经 理, 长 虹空 调广 州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 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 董事、 副总 裁。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首 席战 略官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9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党支 部书 记 、 董 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 兼) 、 广州 银行 副 董事长 ( 兼)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 造先生,MBA , 常务副总 裁。曾任南 方证券交易中 心业务发展 部经理,广东 证券 公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 深 圳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 金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兼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经 理(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基 金基金 经理 、 机构理 财部 投资经 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基金 经理 马喜德 先生 ,经 济学 搏士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金营 运部 人民 币交 易处 投资经 理 、 10 金融市 场部 固定 收益 处高 级投资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经 理 、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8 日) ,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易方 达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5 月 3 日 起)。 3、 境内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境内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刘晓 艳女 士、 肖坚 先生、 陈志 民先 生、 马骏 先生、 刘震 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 上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 益首席投 资官 兼任易 方达 资产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RQFII) 业务 负 责人。 刘震先 生, 理学 硕士。 曾 任 D.E.Shaw &Co 机 构部 副总裁 ,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多美年 证券 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 )股 权衍 生产 品部 副总裁 ,HorizonLive.com 高级 副总 裁, 美国银行证 券公司 (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 ) 机构部总监 ,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 高 级量 化策 略 师,瑞 银投 资银 行(UBS Investment Bank )自 营部 执行董 事兼 任 交易员, 布莱文 霍华德 美 国资产管 理公司 (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 量化投 资 总监兼 任交 易员 ,北 京红 色天时 金融 科技 有限 公司 (The Red Capital, LLC )执行 合伙 人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11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12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 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13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14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 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15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 情 况 截至2012 年 3 月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2 年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39只 , 其 中 封 闭 式7 只 , 开 放 式232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17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29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 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有 人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制 定全 行 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处,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监 察职权 。各 业务处 室在各 自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 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必 须做 到已 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适 时 修改 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托管 的基 金资产 、托 管人的自 有资 产、托 管人 托管的其 18 他资产 应当分 离;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应 相对 独立,适 当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系 列规章 制度, 并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度 和管 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 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和 特别 情 况, 以 检查 资 产 托管 部在 实 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建立"自控 防线" 、"互控 防线"、"监 控防线" 三道 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 效 考核 和 激励 机 制,树立" 以 人 为本" 的 内控 文 化,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 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签 订承 诺书,使 员工 树 立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察 、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 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 险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了基 于数 据、应用 、操 作、环 境四 个层面 的 完备的 灾难应 急方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演 练。除 了在 数据服 务端和 应用服 务端 实时同 步备份 与 数 据 更 新外, 资 产 托管 部还 建 立 了 操作 端 的 异地 备份 中 心, 能 够确 保 交 易的 及时 清 算 和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 项业务 飞速 发展, 始 终保 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些 成绩的 取得,是 与资 产托 管 部"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控 建设"的 做法 是分 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 部 非 常 重视 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理 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 各 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 时,把 加 强 风险 防范和 控制的 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 文化,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管 理作 19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配 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章,全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 的组织 结构 。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保 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 托管 部 从 成立 之日 起 就 特 别强 调 规 范运 作,一 直 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资 产托 管部 始终 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五)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 融 资、 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理 人在 规 定 的 期限 内 进 行整 改,并 且 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应 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 澄清或 纠正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王 璟


21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3 、场 外代 销机 构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二)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会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22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电 话: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庄贤 联系人 : 沈 兆杰


23 六、基金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 易 方达 永旭 添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2]323 号 )核 准募 集。 (一)基 金 的类 别 债券基 金 (二)基 金的运 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每封 闭运 作 两年, 集中 开放 一次 申购 和 赎回 。 (三)上 市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四)基 金存续 期 不定期 ( 五)基 金份额 面 值及深交 所挂牌 价 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深交 所发 售挂牌 价格 为 1.00 元人 民 币 ( 六)募 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发售 公告中 披露 。


24 ( 七)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八)募 集方式 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人公 开发售 ,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内 认购和 场 外认购 两种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本基 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基金 份额 , 也 可在本 基金 开放 期 内 申请 赎回, 但在 本基 金 封 闭期 内不得 赎回 ; 通 过场 外认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本基金 开放 期 内申请 赎回 , 但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得赎 回, 但可 以通 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其中, 证券账 户是 指投资 者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实 现基 金份 额在两 个登 记系 统之 间的 转换。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efunds.com.cn ) , 在与本 公司 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关 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后, 通过本 公司 网 上 交易系 统办理 开户、 场外 认购等 业务( 目前本 公司 仅对个 人投资 者开通 网上 交易服 务) 。 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开 通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发 售公 告及 后续相关 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募 集 和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 细阅 读 《 易方 达 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 ( 九)认 购安排 1 、 认购 时间 :2012 年 6 月 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及 代销 机构 相关 公告。 2 、认 购数 量限 制


25 (1)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 。 (2)投 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 采用全额 缴款 的认购 方式 。投资人 认购 前,需 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 金额 。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经正式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销 。 (4)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构 认 购本基 金时 , 每笔最 低认 购份额 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 必须 是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单笔 认购 最高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5)通 过场外 代销机 构认 购本基金 时, 各代销 网点 或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目前仅 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也是 人民 币 1,000 元 。 各代 销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 以上 金额 含 认购费 ) (6)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场内 认购 资金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至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外认购 资金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部分 舍去 ,余 额计 入 基 金财产 。 4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 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


26 认购费 认购金额M (元) ( 含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 <200 万 0.16% 200 万≤M <500 万 0.08% M≥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 场外认购费 认购金额M (元) ( 含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0.4% 200 万≤M <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 笔 场内认购费 场内 认购费率由场内 基 金 代销机构比照场外 认 购 费率 执行 认购费 用由 认购 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结 算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认购金 额= 挂 牌价 格 × 认购 份额× (1+ 认 购费 率) (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 费的 认购 ,认 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 额+ 固定 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挂 牌价 格 ×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利息/ 挂牌价 格 场内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利息 折算 份额 的计算 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剩余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 产。 例一: 某投 资人 选择 通过 场内认 购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率 为 0.6% , 假定 该笔 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 ×10,000 ×(1+0.6% )=10,060 元


27 认购费 用=1.00 ×10,000 ×0.6%=6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5.50/1.00=5 份 (保 留至 整数 位) 即:投 资人 认购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需缴 纳认 购金 额 10,060 元 ,若 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5.50 元,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为 5 份, 其 余 0.50 份 对应 金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最后该 投资 人实 得认 购份 额为 10,005 份。 (3)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 于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元 ( 含) 以上 适用 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初始 份额 面值 场外认 购金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利息 折算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某投资 人 ( 非养老 金客户 ) 投资 本基 金 10,000 元, 认 购费 率为 0.6% , 假定该 笔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50 元, 如 果其场 外认 购, 则可 认购 基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10,000 -59.64 +5.50 )/1.00 =9,945.8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选择 场外认 购, 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 份额。 例三: 某投 资人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投资 本基 金 10,000 元,认 购 费率 为 0.24% , 假定 该笔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24%)=9,976.0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76.06 =23.94 元 认购份 额= (10,000 -23.94 +5.50 )/1.00 =9,981.5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 9,981.56 份基 金份 额。


28 5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资 人通 常 可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到 网点 查询交 易情 况。 销售 机构 对投资 人认 购申请 的 受理 并不表 示对 该申 请 的 成功 确认, 而仅 代表 确实收 到 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 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发售 公告 。 ( 十)募 集期间 的 资金存放 和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 支 。


29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 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 在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二)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时 募集资 金 的处理方 式 如果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三)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0 八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一)基 金的上 市 如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期 限五 年以 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资 格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条 件。 (二)上 市交易 的 时间和地 点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基金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 发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 市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限 于: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31 ( 四)上 市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 市交易 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易 的 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暂 停上市 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不 再具 备本 条“ (一 )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 、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八)恢 复上市 的 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九)终 止上市 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32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 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十) 上 市交易 规 则的调整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进行 调 整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3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一)申 购与 赎 回 的期间 在本基 金 封 闭期 内, 投资 者不能 申购 、 赎回基 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上 市交 易后通 过 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开放期 内 , 投 资人可 进行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也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证 券交 易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场外 、场 内 两种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投资人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 场 外 代销机 构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投 资 人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 理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 2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及相关业 务的 场内代 销机 构,即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详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3 、 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详见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相关公 告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场外 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期 内 ,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申购 、 赎 回的 具体 时间安 排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34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申购赎 回业 务在 本基 金 开 放期 内 办理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后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四 )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 时,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时 ,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申 购 、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 按新规 定执 行;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5 (五 )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期 的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 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当 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认 以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资 者已 交付的 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 )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 通 过代 销网 点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均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 各销售 机构 对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根 据其 规定 办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36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 1,000 元, 同时 申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同 时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托 管等 ) 导 致单 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0 份 时 , 余额 部分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或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对 申购金 额 、 赎 回份额 、 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上限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 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基 金的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 金 份额 时需交 纳申 购费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 的认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元)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200 万 0.16% 200 万≤M <500 万 0.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元) (含申 购费) 场内、 场外 申 购费 率


37 M <1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0.4%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 为 0% 。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时 间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天 ) 赎回费 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其中 , 在 场外 认购 以及 本基 金开放 期场 外申 购的 投资 者其份 额持 有时间 以份 额 实际持 有 时间 为 准 ; 在 场内认 购 、 本基金 开放 期 场 内申 购以 及场内 买入 , 并转托 管至 场外赎 回的 投资 者其份 额持 有时间 自 份额 转托管 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基金 份额 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 八)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 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场外申 购涉 及金 额、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场 内 申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申 购涉 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 乘以 申请 当日基 金 38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500 万 ( 含) 以 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 的 申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一: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投资 4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申 购费 率 为 0.6%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6%)=39,761.43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 额=39,761.43/1.040=38,232.14 份 如果投 资人 是场 内申 购, 申购份 额 为 38,232 份, 其 余0.14 份 对应 金额 返回 给 投资人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38,232 ×1.040=39,761.28 元 退款金 额=40,000 -39,761.28-238.57 =0.15 元 例 二 : 某 投资 人 ( 养老 金 客户 ) 通 过本 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申购 投 资 4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0.24%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24%)=39,904.23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904.23=95.77 元 申购份 额=39,904.23/1.040=38,369.45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三: 某投 资人 在场 外赎回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1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75% ,假 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75%=76.2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76.20 =10,083.80 元


39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时 间为10 天 ,则 对应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75% ,假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83.80 元。 例四: 某投 资人 在场 外赎回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4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 ,假 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0=10,160.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时 间为40 天 ,则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 设 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60.0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本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 九)申 购与赎 回 的登记结 算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正 常情况 下 ,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结 算手 续。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基 金份额 的 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在 开 放期 申请 场外赎 回, 但不 可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上 市交 易,也 可在 开放 期 申 请场 内赎回 。


40 (十 一) 巨额赎 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2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管 理人 应当接 受并 确 认所有 申请 并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 其他 方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十 二)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暂停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的,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到(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媒 41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出现 如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有权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 基 金管 理人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 管理 人应 当接受 并确 认所 有申 请并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2 ( 十三) 基金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在 本基 金 开放 期 内 ,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 行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43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一)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业 务办 理应 遵守 登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 。 3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有权 对办 理转 托管业 务收 取相 关费 用。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的条 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并按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三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 以 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业务规 定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四 ) 在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条 件下 ,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44 十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力争 为基 金持 有人 提供持 续稳 定的 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收益 ,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 期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可分 离转 债存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开放期 开 始前三 个月至 开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内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开 放期内 ,现 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 封 闭期 与 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置策略 1 )平 均久 期配 置 在 遵循 债券 组合 久期 与封 闭期适 当匹 配 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产 总值 、 工 业增 长、 货币信 贷、 固定 资产 投资 、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支、 价格 指数 和汇率 等) 和 宏观 经济 政 策 (包 括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 外 贸和 汇率政 策等) 进 45 行分析 , 预测 未来的 利率 趋势 , 判 断债 券市场 对上 述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据此对 债券 组 合 的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 提 高债券 组合 的 总 投资 收益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对债 券市 场 收 益率 期限结 构进 行 分 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选择 确定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各 期限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比例 , 以达 到 预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3 )类 属配 置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差 和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2) 利率 品种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 基 础 上 , 运用 数 量 方 法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 趋 势和 债 券 市 场 供求 关 系 变 化进 行 分 析 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 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的配置 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3) 信用 品种 的投 资策 略 与信用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和短 期融 资券 等信 用品种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 投资策 略指 本基 金 在 平均 久期配 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基 础 上, 运用 数量 化分析 方法 对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 险溢 价、 流动 性风 险溢价 、 税 收溢价 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对 利差 走势 及其 收益和 风险 进行 判断 。 自 下而上 投资 策略 指本 基金 运用行 业研 究方 法和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对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和 度量 , 选择 风险 与收 益相匹 配的 更 优品种 进行 配置 。具 体而 言: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各行业 的发 展状 况, 确定 各行业 的优 先配 置顺 序; (2)研 究债券 发行人 的产 业发展趋 势、 行业政 策、 公司背景 、盈 利状况 、竞 争地位 、 治理结 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本 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期 运作 风险 ; (3)运 用财务 评价体 系对 债券发行 人的 资产流 动性 、盈利能 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 水 平等方 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度量发 行人 财务 风险 ; (4)利 用历史 数据、 市场 价格以及 资产 质量等 信息 ,估算债 券发 行人的 违约 率及违 约 损失率 ;


46 (5)综 合发行 人各方 面分 析结果, 确定 信用利 差的 合理水平 ,利 用市场 的相 对失衡 , 选择溢 价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本基金从 以下 三个方 面来 进行信用 风险 管理:1 )进 行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不 断 在实践 中完善 分析方 法和 积累分 析经验 数据;2)严 格遵守 信用类 债券的 备选 库制度 ,根据 不同的 信用 风险 等级 , 按 照不同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权限管 理制 度, 对入 库债 券进行 定期 信用 跟踪分 析;3) 采取 分散 化 投资策 略和 集中 度限 制, 严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水 平。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减 小基 金净值 的 波 动 。 ( 四)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两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前 )+0.5% 上述 “ 两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 是指 当期 封闭 期首日 (若 为首 个封 闭期 , 则为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两年 期 “ 金融机 构 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以 后每 一个封 闭期 首日 进行 调整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较 低风 险品种 , 理 论上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七)投 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47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研究 员提交 宏观经 济、 债券市场 、行 业分析 、公 司研究及 信用 分析报 告 , 为投资 运 作提供 决策 支持 ; 2 )基金 经理根 据研究 报告 以及对宏 观经 济、债 券市 场投资机 会的 判断, 制定 资产配 置 计划, 按照 公司 制度 提交 审议并 实施 ; 3 )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方 案, 构造投 资组 合; 4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执行 交易 ; 5 )投资 风险 管 理部定 期出 具基金绩 效评 估和风 险管 理报告, 供基 金经理 调整 投资组 合 时参考 ; 6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 组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进行 相应的 组合 调整 。 ( 八)投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48 (1)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开放 期开始前 三个 月至开 放期 结束后 三 个月内 不受 此比 例限 制) ; 开 放期 内, 现金 以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开放 期 内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只 投资于 投资 级别的信 用债 券,基 金持 有信用债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 下降至 投资 级别 以下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0 个交易 日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其中 ,此 处 所指投 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是指具 有由 国内 评级 机构 出具的 信用 评级 在BBB 级 以上 ( 含) ( 若 为短期 融资 券, 则评 级应 在 A-3 级以 上( 含) )的 信用债 券;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 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 九)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9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0 十 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51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


5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 权证,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53 整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54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 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合同 的当 事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 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55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6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57 十四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1 、本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封闭运 作两 年,封 闭期 满后开放 运作 一段时 间( 每一开 放 期在 5 (含 )至 20 (含 ) 个工作 日之 间, 具体 时间 以封闭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为准 ) , 开放期 结束 后再 封闭 运作 两年, 再进 入开 放期 ,依 此循环 。 前述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运作方 式的 变更 如下 图所 示: 图: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2 、转 换运 作方 式对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的 影响 基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相 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而 发生 调整。


3 、封 闭期 到期 前的 相关 公 告 距 每一 封闭 期到 期一 个月 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有关 封闭期 到期 的事 宜进 行公 告。 公 告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下一 开放 期的期 限 ( 开 放期 在5 ( 含 ) 至 20 ( 含) 个 工作 日之 间 ) 以及 该开 放期内 的申 购、 赎回 的具 体时间 安排 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每一 封闭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 则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如下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但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个月 后, 若 基金 在每 季最 后一 个交易 日收 盘后 每 10 份 基 金份额 可 分配利 润金 额高 于0.05 元 (含) , 则 基金 须进 行收 益 分配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比 例不 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80%; 5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6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9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61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其 他各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和格式 准则》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 进行。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 披 露时间 和 披露形式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6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 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4 、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上 市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65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66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67 十九、风险揭 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据 发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的 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债券 价格 可能 下跌 ; 同时 , 其 偿债能 力也 会受 到影 响。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68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可转 债 、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 况。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的 情况 下 ) , 会 普遍 存在债 券品 种交 投不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 情 形,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 大, 可 能导 致基 金收 益出 现 较大波 动。 (四)特 有风险 1 、按照 如本基 金任一 开放 期最后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加 上 当日申 购申 请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金 额扣 除 赎 回 申 请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金 额 后 的 余额低 于 两亿 元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低 于 200 人,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且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投资 者在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能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基金 ,只 能够在 交易 所交易 基 金份额 。 而由 于受 二级 市场 供求关 系的 影响 ,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存在 差 异 。 3 、当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接 受并 确认 所有 申请 并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二十 个工 作 日 。 (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70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基 金任一 开放期 最后 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加上当 日申 购申请 金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金 额 扣 除 赎回 申 请 金 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金 额后 的 余额 低于 两 亿 元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低 于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71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收 取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位 保 证金,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交 收日 才能 收回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相关 业务 规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73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74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75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 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6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77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在授权 范围 内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权 利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同 》 , 但依据本 基金 合同第 二十 部分约定 的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的 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78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依据本 基金 合同第 十七 部分的约 定直 接变更 运作 方式的 除 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79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6 、会 议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a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 形 式; b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c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d 、 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e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f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g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80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a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b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81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d 、上述 c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注 册 机 构 记录 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 出 具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e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亦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 他非现 场 方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其代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开 会。 8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82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b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9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部分约 定的 直接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情形 除外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10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b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c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d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84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1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a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b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c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d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e 、变 更基 金类 别; f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g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h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i 、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85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a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b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c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 d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e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f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本 基金任 一开放 期最 后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加上 当日 申购申 请金 额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 除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金额 后 的 余额 低 于 两 亿 元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低 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86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a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b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c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d 、制 作清 算报 告; e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 所 对清算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f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g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87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 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89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可分 离转 债存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 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债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80%( 开放 期开始 前三个月 至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月 内 不受此 比例限 制) ; 开放期 内,现 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个交 易日 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开放 期开 始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 内不受 此比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90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d 、开 放运 作期 内,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5%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g 、本基 金只投 资于投 资级 别的信用 债券 ,基金 持有 信用债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 降至投 资级 别以 下,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0 个 交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其中 , 此 处所 指 投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是指 具有由 国内 评级 机构 出具 的信用 评级 在BBB 级 以上 ( 含) ( 若为 短期 融资券 ,则 评级 应在A-3 级 以上( 含) )的 信用 债券 ; h 、一只 基金持 有单个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一 只 基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因流 通受 限证 券价格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 的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 超标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停 止主 动买 入流 通受限 证券 或在 流通 受限 期结束 后卖 出流 通受 限证 券。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91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92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人 于2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 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93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 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94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95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96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确认文 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97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5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98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99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 年6月30日 、 每年12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00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场 外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 交 易确认服 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场外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 交 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二) 场 外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 记 录查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场 外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 账 单服务形 式: 1 、 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 对账单 。 2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 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 形式 的定期 或不 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 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资 讯服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 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费 )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03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 《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年 五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