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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保本(020022)

国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2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46 十、基金的投资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7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八、风险揭示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94 二十一、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107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120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24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年 3月 4日 证 监许可【 2011】 322号 文核准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作为 保本混合型基金 ,采 用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进行 资产配 置,因此将 会 有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股票市场, 基金份额 净 值会 随股票市场 的变 化而上下波动。在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对于 投资人 认 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存在着仅能 收回 认 购金额( 包 括 净认 购金额和 认 购费用)的 可能性 ; 对于 投资人 在日 常 申购的基金份额 ,存在着仅能部 分 收回本金的 可能性。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未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赎回 时 不能 获得 保本保证 ,将 承担 市场波动 的风险 。因此, 投资人 应 根据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 力 和 预 期 收 益 , 权衡选择适 合 自己 的产 品 。 本基金 主 要 适 合 注 重本金 安全 的 低 风险投资人和 部 分 参 与 股 票市场 的 稳健 投资 者 。 投资 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不 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 收益 。在 本基金的第一 个 保本 期为 投资 人 认 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提 供 保本保证 ,并 由 保证人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 投资 者 投资 于 本保本基金 并不 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 存放在 银 行或存 款类 金 融 机构 , 投资 者 投资本基金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险 。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 本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为 2012年 4月 19 日,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1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 止 日为 2011年 12月 31 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 其 他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 任 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的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 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投资 者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视 为 同 意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3、保证人 :指 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同 ,为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投资金额 承担 的保本清 偿 义务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的机构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集 团 有 限公司 作为 保证人( 在 基金管理人与 其 签署 的 《担 保 协议 》 及其出 具 的 《担 保 函 》 中 称“担 保人 ”),为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4、保本义务人 :指 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 断 合同 ,为 本基金的 某 保本 期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的机构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或 由 保证人 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 或 由 保本义务人 为 本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 具体 保本保障机制 由 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 期 开始前 进行 相关 公 告 5、保本保障机制 :指 依据 中 国证 监 会 《 关 于 保本基金的 指导意见 》 及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与保证人 签订 保证合同 或 与保本义务人 签订 风险 买 断 合同 , 由 保证人 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或 者由 保本义务人 为 本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或 者 通 过 中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 国证 监 会 认可 的 其他方式, 以 保证 符 合 条 件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保本 期到期 时 可 以获得 投资 金额保证 6、基金托管人 :指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7、基金合同 :指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充 8、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充 9、招募说明书 :指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 的更新 10、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11、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有 约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12、《 基金 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3、《销售办法》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4、《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5、《运 作 办法》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6、《 指导意见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0年 10月 26日 公布 并 施 行 的 《 关 于 保本基金的 指导 意见 》 17、 中 国证 监 会 :指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8、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 22、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现 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 者 23、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合 称 24、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 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定期定 额投资和 其他 基金业务 26、 销售 机构 :指 直 销 机构和 代 销 机构 27、 直 销 机构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8、 代 销 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29、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 机构的 直 销 网点 及 代 销 机构的 代 销 网点 30、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等 31、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 注 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2、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33、基金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的 日期 35、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6、 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定期期 限 37、保本 期 :指 基金管理人提 供 保本的 期 限 。 本基金的保本 期 一 般每 3年 为 一 个 周 期。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 3年 后 对应日 止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 各 保本 期 自 本基金 公 告 的保本 期 起始之 日 起 至 3年 后 对应日 止 。 基金管理人 将在 保本 期到期 前 公 告 的 到期 处 理 规则 中确定下 一保本 期 的 起始 时 间 。 基金合同 中 若无特别 所 指 , 保本 期 即 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 当期 保本 期 38、保本 期到期日 : 基金合同 中 若无特别 所 指即 为当期 保本 期 届 满 日 ( 自 当期 保本 期 开 始之 日 起 至 3年 后 对应日 止 , 如该 对应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将在当期 保本 期内持 续 持有 (自 当期 保本 期 起始之 日 起 持 续 持有,下 同 )的基金份额 进行 赎回 或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 则 对 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份额 而 言 , 赎回 日或 转换 日为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39、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指 基金管理人 在 保本 期到期日 前指 定 的一 个期 限 ( 含 保 本 期到期日 )。在此期 限 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在当期 保本 期内持 续 持有 的基金份额 进行 赎回 或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 则 对 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赎回 或 者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而 言 , 赎回 日或 转换 日为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无需支 付 赎回费用 ,并可 按 其 赎回 或 转换 的基金份额与赎回 或 转换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赎回 或 转换 的基金份 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与 其 赎回 或 转换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的 差 额 享 有 保本 利 益 40、 过 渡 期 :指 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 到期 处 理 规则 中确定 的 当期 保本 期 结 束后 ( 不 含 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 至 下 一保本 期 开始之前 不 超 过 1 个月 的一 段 期 间 , 基金 管理人 可进 一 步 确定在 该 期 间 内 投资人 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的 期 限 41、 过 渡 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 到期 处 理 规则 , 投资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投资人 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的 , 按 其 申 购的基金份额 在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确认为下 一保本 期 的投资金额 并 适 用 下 一保本 期 的 保本 条 款 42、 折 算日 :指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开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日,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日。 基金合同 中 若无特别 所 指 , 折 算日 即 为当期 保本 期 开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日 43、基金份额 折 算 : 在 折 算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包 括 投资人 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上 一保本 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择 转入 下 一保本 期 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 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00元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数 按 折 算比例 相 应 调 整 44、保本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额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在 第一 个 保本 期到期日, 如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 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 基金管理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在 保本 期到期日 后 20个 工 作日内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保证人 对此 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 各 保本 期 的保本额 为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金份额( 包 括 投资人 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上 一保本 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 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 各 保本 期到 期日, 如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 可 赎回金额 加 上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 则由 基金合同、 适 用 于当期 保本 期 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约 定 的 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45、投资金额 : 1)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投资金额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认 购金额( 即 净 认 购金额和 认 购费用 之 和) ; 2)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 各 保本 期 的投资金额 为在 折 算日 登 记 在 册 的基金份额 在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份额 , 不 纳入 当期 保本 期 的投资金额的计 算 46、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指 在 本基金募集 期认 购本基金、 过 渡 期 申购本基金 及 从 上 一 保本 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 的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一 直 ( 当期 保本 期 开始之 日 至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日 ) 持有 前述 基金份额( 在 本基金募集 期认 购本基金的 ,不包 括 认 购资金 利 息 折 算 的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金份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47、 可 赎回金额 :指 根据 本基金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的赎回金额 48、 担 保 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保证与保证人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集 团 有 限公司签订 的 《担 保 协议 》 49、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指 本基金保本 期 届 满 时 , 满足 《 指导意见 》 中 保本保障机制的 要 求 , 同 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存 续 要 求 50、 转入 下 一保本 期 :指 本基金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下,上 一保本 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继 续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51、保本 期到期 后 基金的 存 续 形 式 : 本基金保本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下,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 否 则 , 本基金变更 为 非 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 基金 名 称 相 应 变更 为 “ 国泰 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 果 本基金 不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对 基金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基金 将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终止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 52、 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53、 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 的 工 作日 54、 T+n日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日 ) 55、 开 放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 作日 56、 交易 时 间:指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 申购、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57、《 业务 规则》 :指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结 算方 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58、 认 购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59、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如 基金合同 无特别 所 指 ,包 括过 渡 期 申购 60、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为 61、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 册登记 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62、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变更 所 持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的 操 作 63、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64、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65、 元 :指 人 民 币元 66、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 运 用基金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和费用的 节 约 67、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68、基金资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 69、基金份额 净 值 :指 计 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70、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过 程 71、 货 币 市场 工 具:指 现 金 ; 一年 以 内 ( 含 一年)的 银 行定期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年 以 内 ( 含 一年)的 债 券回购 ; 期 限 在 一年 以 内 ( 含 一年)的 中 央 银 行票 据;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 其他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72、 指 定 媒 体: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 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73、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 立 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注 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何


晔 联系电话 : 021-38561743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4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基 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 及 22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 括 2只子 基金 ,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马 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区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 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 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价 值 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策略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另 外 , 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得全 国 社 会保障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 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 理人 获得 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业务( 专 户 理财)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获得 合 格 境 内 机构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财和 QDII等 管理业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会 成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 中 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 副 处长 、国 际 结 算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陈 良 秋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中 国 建设 银 行 厦 门 市 分 行 工 作, 历 任 业务 科 副 经 理、 办 公 室副 总 经 理、 支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2006年 10月 起 在中 国 建 投 工 作, 任 企 业管理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投资 部 负 责 人 , 兼 任 中 投 科 信 科技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2007年 11 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 徐志斌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2001年 8月 起 , 先 后 在 高盛 集 团 工 作, 历 任 环球 控 制 部 高 级 分 析师 、 项 目 经 理、 团 队 经 理 ;运 营 风险管理 部 总 监 、 执 行 董 事 ; 市场 风险管理 部 执 行 董 事。 2010年 4月 起 在中 国 建 投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2010年 4月 起 任 中 国 建 投风险管理 部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EFFAS注 册 金 融 分 析师 。 1993年 起 历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 席执 行 官 、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 经 理 /投资 总 监 、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GENERALI INVESTMENTS 忠 利 投资 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Fund Management副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TENAX(UK)、 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 事 会 成 员 等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 国保险( 欧洲 )控 股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忠 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 国分 公司 、 忠 利 亚洲 中 国 地区 总 经 理、 中 意 财产保险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 有 限公司 董 事。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张 和 之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关财务 处 主任 科 员 ,能 源 部 机关财务 处 副 处长 , 电 力 部 机关 事 务 局 经 营 财务 处处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 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总 会计 师 、 副 董 事 长 、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 正 局 级 )、 正 局 级 调 研 员 。 2004年 2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金 旭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在中 国证 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规 处 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长 、基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处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 理 。 2004年 7 月 至 2006年 1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总 经 理 。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 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2007 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 括 金 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与 中 国相关 法律 工 作,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 国 法律 。 1993 年回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 王军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执 教 , 任 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副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务 院学 位 委员 会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 学 组 成员 、 中 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大 连 仲裁 委 仲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等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刘秉升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松县 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9 年 起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 年 起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长 春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韩 少 华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计 师 。 1964年 起 在中 国 建设 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历 任 河南省 分 行 副 处长 、 处长 ; 南阳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南省豫 财会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2、 监事 会 成员 唐 建 光 ,监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在中 国 统 配 煤 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 年 9月在中 煤 建设 开发 总 公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任 处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 中 心 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长 、 中 心 副 主任;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在中 国 建设 银 行 资产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进 入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 先 后 任 资产 处 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 理、资产管理 处 置部 总 经 理、 负 责 人 , 现任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任 本 公司 监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事, 大 学 本 科 , CFA, 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计 结 算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 经 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 总 监 、 忠 利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 任 本 公司 监事。 李芝樑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五 建 筑 工 程 公司 宣传 部 干 事,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投资 银 行部 主任 , 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任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任 。 现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任 。 2004年 2月 起 任 本 公司 监 事。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3 沙骎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职 于 国泰 君 安 证券 ,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职 于 平 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 公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 任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0年 11月 起 担任 公 司 职 工 监事。 王 骏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计、清 算部经 理 , 2001年 10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 作, 现任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 司 职 工 监事。 3、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况 见 董 事 会 成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 简 历 情况 见 董 事 会 成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 业 部 财务 经 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 理、基金 运 作部 总 经 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 稽 核 总 监。 现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梁 之 平 ,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 理 , 大成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监 、 市场部 总 监 兼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总 监 、 委 托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2011 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2010年 4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 16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上 海 分 行中 国 区 监 察 主 管 ,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专 员 ,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信 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 年 1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 亚洲 投资 有 限公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中 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 公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的基金 经 理 沙骎 , 男 , 硕士研究 生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职 于 国泰 君 安 证券 ,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职 于 平 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职 于 宝 盈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4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 公司 投资 总 监 ; 2011年 4月 起 任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邱晓 华 , 男 , 硕士研究 生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7年 至 2000年 任职 于 新 华 通 讯 社 , 2001年 10月 至 2004年 4月 任职 于 北京 首 都 国 际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4年 4月 至 2007 年 4月 任职 于 银 河 证券 。 2007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 助 理 ; 2011年 4月 起 任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5、本基金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员 在 公司 总 经 理、分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研究 开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 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 员 担任 成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 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会 议。 公司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规 和基金合同 , 审 议并 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投资 部 门 提 出 的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员 组 成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 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周向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先 生 :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 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6、 上 述成员之间 均 不存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5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发 生 : ( 1) 将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混同 于 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 利 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外 的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禁 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权 益 ; ( 4) 在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6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监 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权; ( 7)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 规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 9) 贬 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己; ( 10) 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开 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其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并 承 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 的 发 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其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 形 式为其他组 织 或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 作中 面 临 的风险 , 保证 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 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制、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 成了公司 完整 的 内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部 会计 控 制、风险管理 控 制和 监 察稽 核 制 度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方 面 ,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 内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 面 性 原则 : 内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 程 和业务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7 环 节 ; 2) 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设立 独 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各 部 门 内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制 衡 体 系 ; 4)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立 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内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在 同 等 地位 上 ; 5) 定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 内部 会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财务会计 准 则 的要 求 , 建立 了 完 善 的 内部 会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 保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并 保证 各 基金会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管理的相 互 独 立 ,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 立 、 安全 。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管理 运 营 中 的风险 , 建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 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 构 成 , 主 要 包 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信息 技 术 控 制、 营 销 业务 控 制、信息披露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 的业务 控 制 流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有 效的 控 制 。 ( 4)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行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情况 、 以 及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况 和 有 效 性进行 全 面 的 独 立 监 察稽 核,确 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和 内部 控 制的 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 内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证 内部 会计 控 制和管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 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合理的 组 织结 构和分 级 授 权 、 注 重 诚 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 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行 决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8 策及监 督 ; 2) 在组 织结 构 方 面 , 公司 设立 的分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等 机构分 别 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 策 和 监 督 控 制 。 同 时 公司各 部 门 之间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制 约 , 形 成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 策 授 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 信 为 投资人服务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念 , 形 成了 诚 信 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 何 经 营 活 动进行 独 立 监 察稽 核 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 内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况 和 有 效 性进行 评 价 和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的 性质 和 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 制 公司 建立 了 完 善 的 内部 会计 控 制 , 保证基金 核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算 的 独 立 性 、 全 面 性 、 真 实性 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 有 关会计制 度 和 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制 度 、 基金会计制 度以 及 会计业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业务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算 工 作,真实 、 完整 、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务 状 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计和 公司 财务 核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业务 活 动上 严 格 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到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相 互 独 立 性。 公司 建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凭 证与 记 录 控 制、资产 接 触 控 制、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 保 在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 财务管理 中做到对 资 源 的 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 互 监 督 等 。 另 外 公司 还 建立 了 严 格 的财务管理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和 监 督 。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中 建立 了 有 效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 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 门 的相 对 独 立 性, 公司 建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同 时 实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立 防 火墙 , 充 分保证信息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业务 控 制 :通 过 建立 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投资 决 策 控 制、 交易 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 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实行 投资 总 监 和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9 经 理分 级 授 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进行 集 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 制的相 互 独 立 、相 互 制 约 和相 互 配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立 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 评 估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投资业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集 中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 评 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 进行及 时 评 估和 反 馈 ; 信息 技 术 控 制 : 为 保证信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全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机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实 施了 完 善 的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对经 营 风险的 有 效 控 制 ; 信息披露 控 制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 时 、 准确 和 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立 了 完 善 的信息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 统 , 以 及完整 的会 计、 统 计和 各 种 业务资 料 档 案 ;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有 权 对 公司各 业务 部 门工 作进行 稽 核 检 查,并 保证 稽 核 的 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3)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 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首 先 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各 部 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点 ,对 业务 活 动中存在 的风险 点 进行 了 揭示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程 ,并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 内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进行 风险 评 估的基 础 上,对 公司各 业务 活 动中内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行定期 和 不定期 的 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 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 有 效 遵 循 。 在确 保 现 有内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 会 根据 新业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 化 情况 , 对内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 的基 础 上,也 会重 点 对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 有 效 性进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4) 内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立 了 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0 及 时 了解 内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 稽 核监 察 部在对内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 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定期出 具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证 监 会 。 3、基金管理人 内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露 真实 、 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以 下 简称“ 招 商 银 行 ”) 设立 日期 : 1987年 4月 8日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 册 资本 : 215.77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育宁 行 长 : 马 蔚 华 资产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证 监 基金 字 [2002]83号 电话 : 0755— 83199084 传 真 : 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 部 信息披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发 展 概 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987年 4月 8日, 是 我 国第一 家 完 全由 企 业 法 人 持股 的 股 份制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设 在 深圳 。 自 成 立 以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并于 2002年 3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 交 所 挂 牌 ( 股票 代 码 : 600036) , 是 国 内 第一 家 采 用国 际 会计 标 准上 市 的 公司 。 2006年 9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 香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易 ( 股票 代 码 : 3968) , 10月 5日行 使 H股 超 额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4.2亿 H股。 截 止 2011年 12月 31日, 招 商 银 行 总 资产 2.795万亿 元 人 民 币 ,核 心 资本 充 足 率 8.22%。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1 2002年 8月,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金托管 部 ; 2005年 8月,经 报 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 更 名 为 资产 托管 部,下 设 业务 支 持 室 、产 品 管理 室 、 运 营室 、 监 察稽 核 室 4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52人 。 2002年 11月,经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一 家 获得 该 项 业务资 格 上市 银 行 ; 2003年 4月, 正 式 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 。 招 商 银 行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 最全 的 商 业 银 行, 拥 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托管( QFII)、 全 国 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 等 业务资 格 。 招 商 银 行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先 您 所 想 ” 的托管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信 守承 诺 ” 的托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 6S托管 银 行 ”品 牌 体 系 , 以“ 保 护您 的业务、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断 创 新托管 系 统 、服务和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管 银 系 统 ”、托管业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心 ” 托管服务 标 准, 首 家 发布 私 募基金绩效分 析 报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管国 内 第一 只 券 商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第一 只 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金、第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场 基金赎回资金 T+1到 账 、第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DII基金、第一 只 红 利 ETF 基金、第一 只 “ 1+N” 基金 专 户 理财、第一 家 大 小 非解 禁 资产、第一 单 TOT保管 ,实 现 从单 一 托管服务 商 向 全 面 投资 者 服务机构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业 认可。 经 过 九年 发 展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规 模快速壮 大 。 2011年 , 招 商 银 行实 现 托管费收 入 5.10 亿 元 , 托管资产 突破 5000亿 元 , 托管 日 均 存 款 达 到 274亿 元 , 各 项 指 标 均 创 历 史 新 高 。 托管产 品数 量 、托管资产 规 模 稳 居 中 小 托管 银 行 第一 , 开 放式 基金托管新 增 数 量 与 首 发 规 模 规 模 居 股 份制托管 银 行 第一 ,内部 控 制 连 续 五年年 通 过 ISAE3402国 际 认 证 , 第二 次 被 境 外 权 威 媒 体 《 财资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管 专 业 银 行 ”, 被 《 21世纪 经 济 报 道 》 评 为 “ 2011年 度 VC/PE最 佳 托管 银 行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董 事 长 和 非 执 行 董 事, 英 国 布 鲁 诺 尔 大 学博 士 学 位 。 1999年 3月 开 始 担任 本 公司 董 事。 2010年 8月 起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公司 (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 主 席 , 利 和 经 销 集 团 有 限公司 (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 及 信和 置 业 有 限公司 (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香港港 口 发 展 局 董 事, 香港 证 券 及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员 会 成员 等; 中 国 南山 开发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公司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董 事 长 ,及中 国国 际 海 运 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董 事 长 ,及 新 加 坡 上市 公司 嘉 德 置 地 有 限公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2 马 蔚 华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兼 首 席执 行 官 , 1999 年 1 月 加入 本 公司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高级 经 济 师 。 第十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 1999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行 长 兼 首 席执 行 官 。 分 别 自 1999 年 9 月 、 2003 年 9 月 、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 起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险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及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及 永 隆 银 行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并 自 2002 年 7 月 起 担任 招 商 局 集 团公司 董 事。 同 时担任 中 国国 际 商 会 副 主 席 、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执 行 副 会 长 、 中 国金 融 学 会 常 务理 事 、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第八 届 理 事 会 常 务理 事 、 深圳 市 综 研 软 科学 发 展 基金会理 事 长 和 北京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等 多 所 高 校 兼 职 教 授 等职 。 唐志 宏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吉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高级 经 济 师 。 1995年 5月 加入 本 公司 , 历 任 沈 阳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圳 管理 部 副 主任 , 兰 州 分 行行 长 ,上 海 分 行行 长 , 深圳 管理 部 主任 , 总 行行 长 助 理 , 2006年 4月 起 担任 本 公司 副 行 长 。 同 时担任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险 公司 及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吴 晓辉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经 济 师 。 1993年 10月进 入 招 商 银 行 工 作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行 资金 交易 部 总 经 理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总 裁 ; 招 商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2011年 7月 起 担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 至 2012年 3月 31日,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托管 了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 商 安 泰 股票 型投资基金、招 商 安 泰 平 衡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 商 安 泰 债 券投资基金)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经 典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城久 泰 中 信 标 普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中 信 现 金 优势货 币 市场 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华 泰 柏瑞 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 富 通 强 化 回 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新 增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合 稳健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德 盛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富 成 长 趋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优 势 配 置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 多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 盛 红 利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 央 企 5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金、 上 投 摩 根 行 业 轮 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 蓝筹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策略 优 化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 合 润 分 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 银 价 值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基金、 中 银稳健 双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3 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宝兴 业 可 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 双 利 策略 主 题 分 级 基金、 诺 安 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新 兴 产业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 裕祥 分 级 债 券基金、 中 银 上 证国 有 企 业 1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 可 转换债 券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 转债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 低 碳 环 保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 油气 能 源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中 银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成 长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42只 开 放式 基金 及其 它 托管资产 , 托管资产 为 7384.05亿 元 人 民 币 。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托管业务 严 格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则 , 自 觉 形 成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学 合理的 决 策 机制、 执 行 机制和 监 督 机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确 保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 行 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立 有 利 于查 错 防 弊 、 堵塞 漏 洞 、 消 除 隐患 , 保证业务 稳健运 行 的风险 控 制制 度 ,确 保托管业务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确 保 内 控 机制、 体 制的 不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务制 度 、 流程 的 不断完 善 。 2、 内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业务 建立 三 级 内 控 风险 防 范体 系 : 一 级 风险 防 范是 在 总 行行 长 层 面 对 风险 进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实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行 长 负 责 制 , 重 大 事项 的 决 策经行 长 办 公 会 讨论 决 定,行 长 室 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内部 控 制 状 况 评 审 委员 会、 稽 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信息 规 划 委员 会 等 机构 。 二 级 风险 防 范是 总 行 资产托管 部在 业务 室 、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原则 ,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式 视 业务的风险 程 度 决 定。 总 行 资产托管 部内 设立 稽 核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部 风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独 立 于部 门 内其他 业务 室 和托管分 部,对 各 岗 位 、 各 业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务 中 的风险 控 制 情况 实 施 监 督 。 三 级 风险 防 范是各 业务 室 对 自身 业务风险 进行 自 我 防 范 和 控 制 。 业务 室 根据法律法规 、 监 管 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 本 部 门 具体 情况 制 定 工 作 流程 及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 内部 控 制 原则 ( 1) 全 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 应 覆盖 各 项 业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并 由 全 部 人 员 参 与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4 ( 2)审 慎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各 种 风险 , 托管 组 织 体 系 的构 成 、 内部 管 理制 度 的 建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险、审 慎 经 营 为出 发 点 ,应当 体 现“ 内 控 优 先 ” 的要 求 。 ( 3) 独 立 性 原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不 同托管资产 之间 、托管资产 和 自 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 离 。内部 控 制的 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 于内部 控 制的 建立 和 执 行部 门 , 稽 核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部 门 内部 控 制 工 作进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4) 有 效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监 管机关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成 为 所 有 员 工 严 格遵 守 的 行动 指 南 ; 执 行内部 控 制制 度 不能存在 任 何 例 外 ,部 门 任 何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反 规 章 的 权力 。 ( 5)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 应随着 托管业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部 环 境 的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行 相 应 的 修订 和 完 善 。 ( 6) 防 火墙 原则 。核算 、清 算 、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部 门 ,应当在 制 度 上 和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业务 网 分 离 ,部 门 业务 网 和 全 行 业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4、 内部 控 制 措 施 ( 1) 完 善 的制 度 建设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 办法》 、《 招 商 银 行 托管业务 内 控 管理 办法》 和 《 招 商 银 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操 作 规 程 》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产托管业务 操 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 岗 位 管理、 档 案 管理、保 密 管理 和信息管理 等 方 面 ,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 科学 化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为 保障托管资产 安全 和托管业务 正 常运 作, 切 实 维护 托管业务 各 当事 人的 利 益 , 避免 托管业务 危 机 事件 发 生 或确 保 危 机 事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管业务 危 机 事件应 急 处 理 办法》 ,并 建立 了 灾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务 数据 能及 时 在 灾难 备 份 中 心 进行备 份 ,确 保 灾难 发 生 时 , 托管业务 能 迅 速 恢 复 和 不 间 断 运 行。 ( 2) 经 营 风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 托管 项 目 审 批 、资金清 算 与会计 核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资金 专 人 跟踪 、 凭 证管理、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整 的 操 作 规 程 ,有 效 地 控 制业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风险 ( 3)业务信息风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 通 过数据 加 密 传 输 、业务信息 启 动 异 地 自 动备 份 功 能 、业务信息 磁 带 备 份 并 由 专 人 签 收保 存 等 措 施 保证业务信息 及 数据 传 递 的 安全 性。 业务信息 不 得 泄 漏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审 批 ,并做 好 调 用 登记 。 ( 4) 客 户 资 料 风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对 业务 运 作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计资 料 保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员 审 批 ,并做 好 调 用 登记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5 ( 5)信息 技 术 系 统 风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对 信息 技 术 系 统 管理 实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机 房 空 间 隔 离 并 设 置 门 禁 管理、 电 脑 密 码 设 置及 权 限 管理、业务 网 和 办 公 网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务机构 实行 防 火墙 保 护 等 , 保证信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全 。 ( 6)人 力 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 通 过 建立 良好 的 企 业 文化 和 员 工 培训 、 激励 机 制、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理 及 建立 人 才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储 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 力 资 源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等 有 关证券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银 行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 性 、合 规 性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 述 事项 的 监 督 与 核查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 上 述 监 督 内容 的 约 定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投资 比例 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确认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托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能在 通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有 义务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6 五、相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 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王 彬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系 人 : 徐 怡 2、 代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滕涛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4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7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育宁 联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汤 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系 人 : 丰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8 中 信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9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10 北京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11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8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2 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3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 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4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 册 地址 : 广 州 市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5 万联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6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 021-95553 17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18 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伟 国 联系 人 : 田薇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9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 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滨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9 中 信证券( 浙江 ) 有 限 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常 熟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0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1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 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2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广 州 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志 伟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3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 册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永 叔路 15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4 国 盛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18层 25 民 生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政 联系 人 : 赵 明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0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6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7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 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室 办 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林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8 中 信 万 通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29 中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 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0 华 泰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 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31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1 注 册 地址 : 天 津 市经 济 技 术 开发 区 第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庆 平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2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 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3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4 国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5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 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36 兴 业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玮 联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7 齐 鲁 证券 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2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8 安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 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游 锦 辉 联系 人 : 梁 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39 东 莞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系 人 : 常 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0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 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 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1 厦 门 证券 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2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三十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3 英 大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4 中 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 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45 华 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3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00 46 天 相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7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8 中 国 民 族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 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9 华 龙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 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0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 册 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1 杭 州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 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宝 凤 联系 人 : 王 宏 52 渤 海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4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注 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少 泉 联系 人 :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53 青岛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qdccb.com 注 册 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信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系 人 :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4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宇 翔 联系 人 : 郑 舒 丽 电话 : 0755-22626391 传 真 : 0755-82400862 55 平 安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www.pingan.com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25841098 56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7 德 邦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 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8 中 航 证券 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 册 地址 : 洛 阳 市 新 区 开 元 大 道 与 通 济 街 交 叉 口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系 人 : 胡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59 洛 阳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5 网 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 册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60 东 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注 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系 人 : 郭 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61 方 正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 册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系 人 : 郭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62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038号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伟 联系 人 : 曾 明


宋 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63 深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 址 : www.961200.net 注 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64 湘 财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之 锁 联系 人 : 陶颖 电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65 华融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 册 地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杰 联系 人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66 日 信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67 江 海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6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联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999 传 真 : 020-88836654 68 广 州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注 册 地址 :大 连 市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占 维 联系 人 : 李 鹏 电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69 大 连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注 册 地址 : 青 海 省西 宁 市 长 江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 明 联系 人 : 王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70 天 源 证券 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系 人 : 黎 明 1 通 力律 师 事 务 所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7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单 峰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司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六、基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并经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 322号 文核准,于 2011年 3月 15日 起 向 全 社 会 公开 募 集 。 截 止 2011年 4月 15日, 基金募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额 为 2,624,024,736.62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款 项在 基金 验 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789,178.13元 人 民 币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1年 4月 19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 金托管人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开 立 的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 户 。 (二)基金 类 型和 存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 运 作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三)基金保本 期 本基金的保本 期 一 般每 3年 为 一 个 周 期。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应日 止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 各 保本 期 自 本基金 公 告 的保本 期 起始之 日 起 至 3年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8 后 对应日 止 。 如该 对应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在 保本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 到期 处 理 规则 中确定下 一保本 期 的 起始 时 间 。 本招募说明书 中 若无特别 所 指 , 保本 期 即 为当期 保本 期。 七、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 于 2011年 4月 19日 正 式 生效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本基金管理人 正 式 开始 管理本基金 。 八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 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 销售 网点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另 行 公 告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 除 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时 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应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年 6月 1日 开 放日 常 申购、赎回、 转换 业务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9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或 者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 行 计 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3、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日 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始 实 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 和 赎回 的金 额 1、申购金额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 含 申购费) 。 各代 销 机构 对 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 各代 销 机构的业务 规 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 限 制 投资人 可将其 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申 请 最低 份 数 为 1000.00份 ,若 某 投资 人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点 保 有 的基金份额 不 足 1000.00份 , 则 该次 赎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基金 不对 投资 者 每 个 交易账户 的 最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行 限 制 。 4、本基金 不对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 限 进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0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 效 。 2、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前 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 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日内对 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进行确认。 T日 提 交 的 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式,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 7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六) 申购与赎回 的 费率 1、申购费用 ( 1)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 各 项 费用 。 ( 2)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 前 端 申购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2%, 且 随 申购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表 所 示 : 申购金额( M) 前 端 申购费 率 M< 100万 1.2% 100万 ≤ M< 500万 0.8% 500万 ≤ M< 1000万 0.4% M≥ 1000万 每 笔 1000元 2、赎回费用 ( 1)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部 分 归 入 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 费 。 赎回费 归 入 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1 金财产的 比例不 得低 于 25%。 ( 2)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 随 基金份额 持有 时 间 增 加 而 递 减 , 赎回费 率 如 下 : 申 请 份额 持有 时 间 赎回费 率 N< 1年 2.0% 1年 ≤ N< 2年 1.5% 2年 ≤ N< 3年 但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且 在当期 保本 期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 选 择 赎回的 ,不 适 用本 档 费 率 1.0% N≥ 3年 或 者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且 在当期 保本 期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 期 限 内 选择 赎回的 0.0% ( 注 : 申 请 份额 持有 时 间 的计 算, 以 该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机构的 注 册登记 日 开始 计 算。 1年 为 365天 , 2年 为 730天 , 依 此 类 推 ) ( 3) 除 下 列 情况 下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无需支 付 赎回费 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或 转换转 出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时 应 按 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费 率 确定并 支 付 赎回费 : 1)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 赎回 或 者 转换转 出 的 ; 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 保本 期到期 后 默 认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 职 业的投资人 以 及 以 特 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2 1、申购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 申购的 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金额 除 以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有 效份额 单 位 为 份 ,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 赎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 有 效赎回份额 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 计 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 算 ( 1)申购费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 申购份 数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数 = 净 申购金额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2)申购费用 为 固 定 金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 数 = 净 申购金额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本基金 ,对应 费 率 为 1.2%, 假 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 申购金额 = 5,000/( 1+1.2%) = 4,940.71元


申购费用 = 5,000- 4,940.71= 59.29元


申购份 数 = 4,940.71/1.128= 4,380.06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 假 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80.06份基金份额 。 4、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数 ×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相 应 的赎回费 率 净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 , 假 设 该 份额的 持有 时 间 为 1年 5个月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250元 , 则 其 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 算 如 下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3 赎回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12,500× 1.5%= 187.50元 净 赎回金额 =12,500-187.50= 12,312.50元 5、本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 公 告 。 ( 八 ) 过渡期申购 的 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 前公 告 处 理 规则 , 允 许 投资人 在下 一保本 期 开始前 的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 , 投资人 在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行为 称 为 “过 渡 期 申购 ”。 投资人 在 过 渡 期 申购的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本基金的 , 按 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 在下 一保本 期 开始前 的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确认下 一保本 期 的投资金额 并 适 用 下 一保本 期 的保本 条 款 。 2、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 前 ,将 根据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提 供 的 下 一保本 期 担 保 额 度 确定并 公 告 下 一保本 期 的 担 保 规 模 上 限 , 规 模 控 制的 具体 方 案 详见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 处 理 规则 。 3、投资人 在 过 渡 期 申购的 限 定期 限 外 的 开 放日或 者 在下 一保本 期 开始后 的 开 放日 申购本 基金的 ,不 适 用 下 一保本 期 的保本 条 款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 3、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情形 。 6、保本 期到期 前 6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实 际 运 作 情况 有 合理理 由 认为有 必 要 暂 停 申购和 转换转入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4 7、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 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 3、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4、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 在 后续 开 放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出 现 上 述 第 3款 的 情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一) 巨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5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可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确定当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 经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行 公 告 。 3、 巨 额赎回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况 的 , 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 限 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十三)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 册登记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6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要 求 提 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的 规 定 办 理 , 受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的 销售 机构 可 按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用 。 (十五)基金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 照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所规 定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户 或 是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 对 冻 结 部 分产生的 权 益一 并 冻 结 。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 障机 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 条 款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额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 购金额和 认 购 费用 之 和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7 在 第一 个 保本 期到期日, 如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 并持有到当 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在 保本 期到期日 后 20个 工 作日内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 保证人 对此 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未 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而 赎 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份额 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申购的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不 适 用本 条 款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 各 保本 期 的保本额 为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金份额( 包 括 投资人 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上 一保本 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 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即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 各 保本 期到期日, 如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额 加 上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则由 基金合同、 适 用 于当期 保本 期 保本保 障机制的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未 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而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份额 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申购的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不 适 用本 条 款 。 2、 适 用保本 条 款 的 情形 ( 1) 对于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而 言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 ( 2) 对于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 的保本 期而 言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从 本基金 上 一保本 期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金份额) 。 ( 3) 对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无 论 选择 赎回、 转换转 出到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下 一保本 期或 是 转 型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都 同 样 适 用保本 条 款 。 3、 不 适 用保本 条 款 的 情形 ( 1)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认 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 间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不 低 于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 2)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 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 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不 低 于其在 折 算日 登记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8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申购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 4)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或 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从 本基金 上 一保本 期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 的 ,但在当期 保本 期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前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金份额) ; ( 5) 在 保本 期内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


( 6) 在 保本 期内,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不 同 意 承担 保证 或 偿付 责任 的 , 且继 任 基金管理人 未 提 供 其他 保本保障机制的 情形 ; ( 7) 发 生 不可 抗 力 事件, 导 致 本基金投资 亏 损 或 导 致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无 法 履 行 保证 或 保本清 偿 义务 ; ( 8) 在 保证 期 间 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未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主 张 权利; ( 9) 在 保本 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 该 日 )基金份额 发 生的 任 何 形 式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少 ; ( 10)基金合同 内容 的 修 改 增 加 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 或 保本义务人的 偿付 责任 ,但 保证人 书 面 同 意 承担 增 加 后 的保证 责任 或 保本义务人书 面 同 意 承担 增 加 后 的 偿付 责任 的 除 外 。 (二)基金保本的保 障机 制 为确 保 履 行 保本 条 款 , 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与保证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 与保本义务人 签订 风险 买 断 合同 , 由 保证人 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或 者由 保 本义务人 为 本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或 者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 的 其他方式, 以 保证 符 合 条 件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保本 期到期 时 可 以获得 投资金额保证 1、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的基本 情况 ( 1)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集 团 有 限公司 作为 保证人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集 团 有 限公司 有 关信息 如 下 : 名 称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集 团 有 限公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华 路 178号国 际 商 务 中 心 6楼 办 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华 路 178号国 际 商 务 中 心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卫 东 成 立 时 间: 2006年 4月 30日 组 织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资本 : 贰拾 伍 亿 元 整 2009年 度 经 审计的 净 资产 : 2,061,481,658.09元 2010年 度 经 审计的 净 资产 : 2,529,738,929.37元 经 营 范 围 :


许可经 营 项 目 : 从 事 融 资 性 担 保 及 法律 、 法规 没有 限 制的 其他 担 保和 再 担 保业务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9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利 用 自 有 资金 从 事 投资业务( 不 得 从 事 金 融 业务) , 企 业 营 销 策 划 及 咨 询 服务 , 企 业财务 顾 问 。 担 保 规 模 : 截 至 2010年 9月 30日,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集 团 有 限公司 对 外 提 供担 保 规 模 为 110.35亿 元 , 未 超 过 其净 资产 总 额的 25倍 。 无 已担 保的保本基金 。 保证人 为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 担 保 范 围 为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 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差 额 部 分 。 保证人 为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的金额 最 高 不 超 过 70亿 元 人 民 币 。 ( 2)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的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以 及 保本保障的额 度 , 由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 期 开始前公 告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的保本保障机制 按届 时 签订 的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确定。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的保本保障 范 围 为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差 额 部 分 。 2、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 担 保 协议 的 主 要 内容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 担 保与 担 保人 签署 担 保 协议。 担 保 协议中 涉 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主 要 内容 如 下 : ( 1) 担 保 协议当事 人 甲 方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乙 方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集 团 有 限公司 ( 2) 担 保 内容 1)本 协议项下 之 担 保 包 含 以 下 主 要 安 排 , 具体 内容 以 乙 方 向 本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出 具 的 《担 保 函 》 为准。 2) 担 保 范 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差 额 部 分 。 投资金额 :指 本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的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为净认 购金额、 认 购费用 之 和 。 投资金额 为 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保本 期内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的 认 购金额 ,不 计 入 其当期 保本 期 的投资金额 。 本基金的保本 期为 三年 , 第一 个 保本 期 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 3年 后 对应日 止 ; 如该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保本 期到期日 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0 持有 本基金 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指 当期 保本 期 的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一 直 持有 前述 基 金份额的 行为。但 依 本基金基金合同 约 定,持有 人 在 保本 期到期 前 基金管理人 指 定期 限 内 ( 指 定期 限 内 指 保本 期到期日 的 前 十 个 工 作日 ) 选择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可 视 为持有 本基金 到 当期 保本 期到期,下文 所 提 及 的 “ 到期日 ” 亦 具 有 相同 含 义 。 甲 方应当 通 过适 当 的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确 保本 期 投资金额 不 得 超 过 人 民 币 70亿 元 ( 以 下 简称 “担 保金额 上 限 ” )。对于 超 过担 保金额 上 限 的投资金额 , 乙 方在 保本 期到期 时 不 承担担 保 责 任 。 3) 担 保 期 间 自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之 日 起 6个月 止 。 4) 担 保 方式 在 担 保 期 间 , 乙 方在 担 保 范 围 内 承担 不可 撤 销 的 连带 保证 责任 。 该 担 保 期 间 为 担 保 受 益 人 或 者 甲 方 代 表 全 体 担 保 受 益人要 求 乙 方 承担担 保 赔 偿 责任 的 期 限 。 5) 担 保 受 益人 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本基金 在当期 保本 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6) 担 保 责任 的 免 除 当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 , 乙 方 免 除 担 保 责任 : a、 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认 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认 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 间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不 低 于其认 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b、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 开始后 申购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c、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间 认 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 不包 括 到期日 ) 前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份额 ; d、 在 保本 期内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 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为 : 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的 ; ②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③ 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④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e、 在 保本 期内,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担 保人 不 同 意 担 保 , 且继 任 基金管理人 未 提 供 他 人 担 保的 情形 ; f、 发 生 不可 抗 力 事件, 导 致 本基金投资 亏 损 或 导 致 担 保人 无 法 履 行 保证义务 ; g、 在 担 保 期 间 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未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主 张 权利 。 h、《 基金合同 》 内容 的 修 改 增 加 担 保人的 担 保 责任 ,但 担 保人书 面 同 意 承担 增 加 后 的 担 保 责任 的 除 外 。 7)关 于股 指 期 货 投资风险的 确认 和相关 承 诺 乙 方确认其 已 阅 读《 基金合同 》 的投资 条 款 , 知 悉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明 确包 含 股 指 期 货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 理 解 《 基金合同 》 阐 述 的 股 指 期 货 交易 策略, 充 分 了解 股 指 期 货 的 特点 和 各 种 风险 ,认可 本 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符 合 《 基金合同 》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 标 ,并 且 对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的 影响 已 作出 充 分 评 估 。在此 基 础 上, 乙 方进 一 步 确认, 乙 方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 保证 已 经 充 分 考 虑 到 了 本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相关风险 ,并 承 诺 因 本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而 发 生的投资金额 损失 不 影响 其 保证 责任 的 履 行。 a、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之 利 益 甲 方有 权 代 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要 求 乙 方 履 行 保证义务 。 b、 争 议 解决 本 协议 发 生 争 议或 纠 纷 时 , 各 方当事 人 可 以 通 过 协 商解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申 请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都 有 法律 约束 力 。 上 述 担 保 协议 的 全 文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 附 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视 为 同 意 上 述 担 保 协议 的 主 要 内容及 担 保 协议 的 约 定。 3、保证费用 或 风险 买 断 费用的费 率 和 支 付 方式 ( 1)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证费用和 支 付 方式 保证费用的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 协 商 确定,并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自 有 资产 承担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 协 商 确定 的 担 保费的年费 率 为 0.2%( 千 分 之 二) 。 基金管理人 每 日应 付 的 担 保费 按前 一 日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 千 分 之 二)的年费 率 计 算,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 E× 0.2%÷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支 付 的 担 保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担 保费 每 日 计 算,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次 月 的十 个 工 作日内 一 次 性 划 入 保证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户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期 顺延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依法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担 保费 可 从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 ( 2)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的保证费用 或 风险 买 断 费用 及 支 付 方式,在当期 保 本 期 开始前 由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 4、 影响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担 保 能 力 情形 的 处 理 保本 期内,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出 现 足 以 影响 其 担 保 责任 能 力 或 偿付 能 力 情形 的 ,应在 该 情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日内 通知 基金管理人 以 及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在 接 到 通知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应将上 述 情况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 保证人 或 保 本义务人 担 保 能 力 或 偿付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确 信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或 偿付 能 力 的 情形 下及 时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等; 在确 信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或 偿付 能 力 的 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接 到 通知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就 更 换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 转 型 等 事项进行 审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接 到 保 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通知之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形 。 5、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的更 换 ( 1)更 换 保证人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2 ① 保本 期内 更 换 保证人的 程 序 1)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保证人 , 被 提 名 的新保证人 应当 符 合保本基金 担 保人的资 质 条 件, 且 同 意 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 保证 。 2) 决 议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就 更 换 保证人的 事项进行 审 议并 形 成决 议。 相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金合同第八 部 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保证人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表 决 通 过 。 3) 核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更 换 保证人的 决 议 须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4)保证义务的 承 继 : 基金管理人 应 自 更 换 保证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与新保证人 签署 保证合同 ,并将 该 保证合同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备, 新保证合同 自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之 日 起 生效 。 自 新保证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原 保证人 承担 的 所 有 与本基金 担 保 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将 由 继 任 的保证人 承担 。在 新的保证人 接 任 之前 , 原 保证 人 应 继 续 承担担 保 责任 。 5)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自 新保证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② 当期 保本 期 结 束后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保本 期 的保证人 , 由 更 换 后 的保证人 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期 的保本提 供 保证 责任 ,此项 保证人更 换 事项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 涉 及 新保证人的 有 关资 质 情况 、保证合同 等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备。 ( 2)更 换 保本义务人 ① 保本 期内 更 换 保本义务人的 程 序 1)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保本义务 人 , 被 提 名 的新保本义务人 应当 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 质 条 件, 且 同 意 为 本基金提 供 保本 。 2) 决 议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就 更 换 保本义务人的 事项进行 审 议并 形 成 决 议。 相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金合同第八 部 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保本义务人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表 决通 过 。 3) 核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更 换 保本义务人的 决 议 须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 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4)保本义务的 承 继 : 基金管理人 应 自 更 换 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与新保本义务人 签署 风险 买 断 合同 ,并将 该 风险 买 断 合同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备, 新风险 买 断 合同 自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之 日 起 生效 。 自 新风险 买 断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原 保本义务人 承担 的 所 有 与本基金保本 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将 由 继 任 的保本义务人 承 担 。在 新的保本义务人 接 任 之前 , 原 保本义务人 应 继 续 承担 保本 责任 。 5)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自 新风险 买 断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② 当期 保本 期 结 束后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保本 期 的保本义务人 , 由 更 换 后 的保本 义务人 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期 提 供 保本 ,此项 保本义务人更 换 事项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 涉 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 有 关资 质 情况 、风险 买 断 合同 等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备。 (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 保本 期内 更 换 保本保障机制的 程 序 1)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保本保障 机制 下 的保本义务人 或 保证人 , 被 提 名 的新保本义务人 或 保证人 应当 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 人 或 担 保人的资 质 条 件, 且 同 意 为 本基金提 供 保本保障 。 2) 决 议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就 更 换 保本保障机制的 事项进行 审 议并 形 成决 议。 相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金合同第八 部 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表 决通 过 。 3) 核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更 换 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 议 须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4)保本保障义务 : 基金管理人 应 自 更 换 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与新保本义务人 签署 风险 买 断 合同 或 与新保证人 签署 保证合 同 ,并将 该 风险 买 断 合同 或 保证合同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备, 新风险 买 断 合同 或 保证合同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之 日 起 生效 。在 新的保本义务人 或 保证人 接 任 之前 , 原 保本义务人 或 保证人 应 继 续 承担 保本保障义务 。 5)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自 新风险 买 断 合同 或 保证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② 当期 保本 期 结 束后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保本 期 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 另 行确定 保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4 本义务人 或 保证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 涉 及 新保本义务人 或 保证人的 有 关资 质 情况 、新 签订 的风险 买 断 合同 或 保证合同 等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备。 6、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对 保证 责任 或 偿付 责任 的 履 行 对于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而 言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同 意授 权 基金管理人 作为其 代 理人 代 为 行 使 向 保证人 索 偿 的 权利 并 办 理相关的 手 续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向 保证人 发 送 履 行 担 保 责任 的书 面 通知 及 代 收相关 款 项 等 )。 如 果 符 合本第九 部 分第(一) 条 第 2项 “适 用保本 条 款 的 情形 ” 的基金份额 在 保本 期到期日 的 可 赎回金额 加 上其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其 投资金额 , 且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支 付 差 额的 , 保证人 将在 收 到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当 载 明保本 差 额 总 和) 后 的 10个 工 作日内,将 等 值 于 保本 差 额 总 和的相 应 款 项 划入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账户 中, 由 基金管理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若 保证人 未 履 行 全 部或部 分 担 保 责任 的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直 接就 差 额 部 分 向 保证人 追 偿 。 保证人 将 代偿 金额 全 额 划入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账户 中 后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担 保 责任 , 保证人 无 须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逐 一 进行 清 偿 。 代偿 款 的分配与 支 付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保证人 对此不 承担责任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涉 及 的保证人 履 行 保证 责任 事 宜 或 者 保本义务人 履 行 保 本 偿付 责任 事 宜 , 由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 届 时 签订 的保证合同 或 与保本义务人 届 时 签订 的风 险 买 断 合同 决 定,并 由 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 期 开始前公 告 。 7、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的 免 责 除 本第九 部 分第(二) 条 第 5 项 所 指 的 “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的更 换 ” 中 所 指 的 “自 新 保证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原 保证人 承担 的 所 有 与本基金 担 保 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将 由 继 任 的保 证人 承担” ,或 “自 新风险 买 断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原 保本义务人 承担 的 所 有 与本基金保本 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将 由 继 任 的保本义务人 承担”以 及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原 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不 得 免 责 。 在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除 本第九 部 分第(二) 条 第 2项 “担 保 协议 ”主 要 内容中 “担 保 责任 的 免 除 ”所 列 明的 免 责 情形外 , 保证人 不 得 免 除 担 保 责任 。 在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的 免 责 情形 由 基金管理人与保 证人 届 时 签订 的保证合同 或 与保本义务人 届 时 签订 的风险 买 断 合同 决 定,并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当期 保本 期 开始前公 告 。 (三)保本 期到期处 理 1、保本 期到期 后 基金的 存 续 形 式 保本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下,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并进 入 下 一保本 期, 该 保 本 期 的 具体起 讫 日期 以 本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公 告 为准。 如 保本 期到期 后 , 本基金 未 能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则 本基金 将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5 变更 为 非 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 基金 名 称 相 应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同 时 , 变更 后 的基金投资 及 基金费 率 等 相关 内容也将 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 定作 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变更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予 以 公 告 。 如 果 本基金 不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对 基金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基金 将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终止 。 2、保本 期到期 的 处 理 规则 ( 1) 在 本基金保本 期到期日 前 的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 ( 含 保本 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做出 如 下 选择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都 适 用保本 条 款 : 1) 在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 赎回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 2) 在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将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 2)本基金保本 期到期日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未选择 赎回 或 转换 的 , 按 以 下 两 种情 形处 理 , 且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都 适 用保本 条 款 : 1)保本 期到期 后 , 本基金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根据 届 时 基金管理人的 公 告自 动 转入 下 一保本 期 ; 2)保本 期到期 后 , 本基金 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默 认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 ( 3)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 赎回 或 者 转换转 出 的 , 无需支 付 赎回费用 。 在当期 保本 期 开始后 申购的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不 适 用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的 条 款 。当期 保本 期 开始后 申购的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在 选择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时 需支 付 赎回 费用 ,其 赎回费 按 照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 公 告规 定 的费 率 确定,其持有 时 间 以 该 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注 册登记 日 开始 计 算。 如 保本 期到期 后 , 本基金 未 能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则 本基金 将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变更 为 非 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 基金 名 称 相 应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保本 期到期 时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包 括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 额和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申购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在 保本 期到期 后 默 认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 , 无需 再 支 付 基金赎回费用 。 3、保本 期到期 选择 的 时 间约 定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6 ( 1)本基金保本 期到期 前 , 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公 告 并 提示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作出到期 选择 申 请 。 ( 2)基金管理人 可 通 过 公 告 的 到期 处 理 规则 在 保本 期到期日 前指 定 一 个 开 放到期 赎 回的 限 定期 限 ( 含 保本 期到期日 )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此期 限 内将在当期 保本 期内持 续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进行 赎回 或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 无需支 付 赎回费用 ,其 赎回 日或 转换 日为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并可 按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与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差 额 享 有 保本 利 益 。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之后 ( 不 含 保本 期到期日 )的 净 值 下 跌 风险 应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承担 。 4、保本 期到期 的保本 条 款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其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 额、 在 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或 者 从 本基金 上 一保本 期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金份额) , 无 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还 是 转入 下 一保本 期或 继 续 持有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都 适 用保本 条 款 。 ( 2)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若 选择 在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 赎回基金份额 ,而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由 基金合同、 适 用 于当期 保本 期 保本 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应 保证 向 该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的 偿付 并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清 偿 。 ( 3)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若 选择 开 放到期 赎回的 限 定期 限 内进 行 基金 转换 ,而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由 基金合同、 适 用 于当期 保本 期 保本保 障机制的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应 保证 向 该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的 偿付 。 ( 4) 若 本基金保本 期到期 后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7 额 持有 人 , 若继 续 持有 基金份额 ,而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由 基金合同、 适 用 于当期 保本 期 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或 保 本义务人 应 保证 向 该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的 偿付 ,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其在下 一保本 期 开始前 的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金份额 在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作为 转入 下 一保本 期 的 金额 。 ( 5) 若 本基金保本 期到期 后 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若继 续 持有 基金份额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将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由 基金合同、 适 用 于当 期 保本 期 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应 保证 向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的 偿付 ,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扣 除 已 分 红 款 项作为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转换 金额 。 5、 下 一保本 期 基金资产的 形 成 ( 1) 过 渡 期 申购 基金管理人 可 通 过 公 告 的 到期 处 理 规则 在 保本 期到期日 后指 定 一 个 过 渡 期 以 及在 过 渡 期 内进行 申购的 限 定期 限 ,在此 限 定期 限 内 投资 者 进行 申购的 , 按 其 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确认下 一保本 期 的投资金额 并 适 用 下 一保本 期 的保本 条 款 。 ( 2)基金份额 折 算 下 一保本 期 开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日为 折 算日。对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包 括 投资 者 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上 一 个 保本 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择 转入 下 一保本 期 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将 以 折 算日 的基金估值 为 基 础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所 代 表 的资产 净 值 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 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00元 的基金份 额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 额 按 折 算比例 相 应 调 整。 具体 折 算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到期 处 理 规则 进行 公 告 。 ( 3) 日 常 申购 下 一保本 期 的 日 常 申购 按 基金合同 有 关 约 定 执 行。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8 6、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资产的 形 成 保本 期 届 满 时 , 若 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1) 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如 果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不 低 于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 则 按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额 确认为其在 本基金变更 为 “ 国 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时 持有 的基金资产 ; 如 果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 则 按 其持有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扣 除 已 分 红 款 项 后 的金 额 确认为其在 本基金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时 持有 的基 金资产 。 ( 2) 在 保本 期内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如 果继 续 持有 本基金 而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 按 其到期日 的 可 赎回金额 确认为其 在 本基金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时 持有 的基金资产 。 ( 3)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的 具体 操 作 办法 由 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 告 。 7、保本 期到期 的 公 告 ( 1)保本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金管理人 应 依照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就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及为下 一保本 期 开 放 申购的相关 事 宜 进行 公 告 。 ( 2)保本 期 届 满 时 ,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管理人 将在 临 时 公 告 或 通 过“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 告 相关 规则 。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实 际 情况 ,在不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修 改 到期 处 理相关 规则 ,并将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公 告 。 ( 4) 在 保本 期到期 前 , 基金管理人 还 将对到期 时 间 和 到期 处 理 安 排 进行 提示 性 公 告 。 8、保本 期到期 的 赔 付 若 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 期到期可能 发 生 赔 付 情况 , 按 以 下方式 处 理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9 ( 1)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期到期日 前 30 个 工 作日 预 测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期 是 否 可能 发 生 亏 损; ( 2) 如 预 测 到 的 亏 损 额 较 大 , 已 超 出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分 别 提 取 的风险 准备 金 总 额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前 25个 工 作日内 书 面 通知 保证人 , 估 算 保证人 可能 承担 的 担 保 赔 付 金额 ; ( 3)保证人 在 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通知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无 力 承担 的 赔 偿 金额 ,将可能 承担 的 担 保 赔 付 款 项 划 到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 共 同 监 管的风险 准备 金 账户 上, 用 于应对到期 偿付 ; ( 4)保证人 应在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的 次 日将应 赔 付 的 款 项 全 额 划 到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账户 , 如 果 保证人 划入 的 款 项不 足 以 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担 保 协议下 的 担 保 责任 的 , 则由 基 金管理人 代 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直 接 向 保证人 进行 追索 ; ( 5) 在 发 生保本 赔 付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在 保本 期到期日 后 20个 工 作日内 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履 行 保本 差 额的 支 付 义务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不能 足 额 履 行 的 部 分 , 基金管 理人 应 通知 保证人 将 差 额 部 分 划入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账户 ; ( 6)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查 收资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未 按 时 到 账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履 行 催 付 职责 。 资金 到 账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进行 分配和 支 付 ; ( 7) 在 保本 期到期日 后 20个 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或 保证人 未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足 额 支 付 应 赔 付 的 款 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选择 向 基金管理人 或 保证人 追 偿 ; ( 8) 发 生 赔 付 的 具体 操 作 细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到期 前 提 前公 告 。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本 期 的 赔 付 方式 和 程 序 根据 届 时 签订 的保证合同 或 者 风险 买 断 合同 确定, 具体 操 作 细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到期 前 提 前公 告 。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 期 的投资 1、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在 严 格 控 制风险的 前 提 下,为 投资人提 供 投资金额 安全 的保证 ,并在此 基 础 上 力 争 基金资产的 稳 定 增 值 。 2、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上市 交易 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0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 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为 : 股票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权 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0%-4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超 过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 。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40%。 当 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 定 变更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 资产配 置比例进 行 适 当 调 整。 3、投资理 念 本基金 遵 循 保本 增 值的投资理 念 , 按 照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机制 进行 资产配 置, 以 实 现 保 本和 增 值的 目 标 。 4、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 用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动 态 调 整 基金资产 在股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等 投资 品 种 间 的配 置比例, 以 实 现 保本和 增 值的 目 标 。 ( 1) 采 用 CPPI策略进行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以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为 依据 ,动 态 调 整 风险资产和 无 风险资产的配 置比例 ,即 风险资产 部 分 所 能 承受 的 损失最 大 不能 超 过 无 风险资产 部 分 所 产生的收益 。 无 风险资产一 般 是指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 风险资产一 般 是指 股票 等权 益 类 资产 。 CPPI是 国 际 通 行 的一 种 投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它 主 要 是通 过数 量 分 析 , 根据 市场 的 波动 来 调 整 、 修 正 风险资产的 可放 大 倍 数 (风险 乘 数 ), 以 确 保投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达 到对 投资 组 合保值 增 值的 目 的 。在 风险资产 可放 大 倍 数 的管理 上, 基金管理人的金 融 工 程小 组在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根据 CPPI数 理机制、 历 史模 拟 和 目 前 市场 状 况 定期出 具 保本基金资产配 置 建 议 报告 , 给 出放 大 倍 数 的合理 上 限 的 建 议, 供 基金管理人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和基金 经 理 作为 基金资产配 置 的 参 考 。 CPPI策略 的投资 步 骤 : 第一 步 , 根据 本基金三年保本 期到期 时 的 最低 目 标 价 值(投资金额)和合理的 折 现 率 设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1 定当 前 应持有 的 无 风险资产的 数 量 , 即 投资 组 合的 价 值 底 线 ; 第二 步 , 计 算 投资 组 合 现时 基金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该 数 值 等 于 安全 垫 ; 第三 步 ,将 相 当于 安全 垫 特 定 倍 数 的资金 规 模 投资 于 风险资产( 如 股票 、 可 转债 等 ), 以 创 造 高 于 最低 目 标 价 值的收益 ,其 余 资产投资 于 无 风险资产 以 在期 末 实 现最低 目 标 价 值 。 1)风险资产投资额 度 的计 算 : 风险资产投资 ≤ [放 大 倍 数 × (基金资产 净 值 -价 值 底 线 ) ]


2) t时 刻 安全 垫 t t t t t t F M R F V C - + = - = 其中 : t C =t时 刻 安全 垫 的 数 值 t V =t时 刻 投资 组 合的 净 值 t R =t时 刻 风险资产的 价 值 t M =t时 刻 无 风险资产的 价 值 t F =t时 刻 的 价 值 底 线 3) t时 刻 各 类 资产 放 大 倍 数 i t i t L X / 1 1 £ < i t L 为在 t时 刻 第 i类 资产 可能 产生的 最 大 亏 损 。 安全 垫 的 放 大 将 同 时带来 股票 投资 可能 的收益 增 加 和 股票 投资 可能 的风险 加 大 两 个 结 果 。因此,在 CPPI中,随着 安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变 化,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股票 投资风险 加 大 和 收益 增 加 这两 者 间 寻找 适 当 的 平 衡 点 ,也 就是 确定 适 当 的 安全 垫 放 大 倍 数 , 以力 求 既 能 保证 基金本金的 安全 , 又 能 尽 量 为 投资 者 创 造 更 多 的收益 。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注 重 对股市 趋 势 的 研究 , 根据 CPPI策略, 控 制 股票市场下 跌 风险 , 分 享 股票市场 成 长 收益 。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投资 为 原则 , 通 过选择 高流 动性股票, 保证 组 合的 高流 动性 ; 通 过选择 具 有 高 安全 边 际 的 股票, 保证 组 合的收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组 合投资 , 价 值 底 线 安全 垫 放 大 倍 数 风险资产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2 降 低 个股 风险与集 中性 风险 。 在 投资 组 合的构 建 过 程 中, 本基金 依 托 公司 的三 级 股票 池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性 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法 , 构 建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 通 过 组 合管理 有 效 规 避 个股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 , 通 过 分 散 化 投资 增 加 风险 组 合的 流 动性, 增 加 股市 大 幅 波动 时 的变 现 能 力 。 1)三 级 股票 池 建立 以 市 盈 率 、 市净 率 、 现 金 流 量 、 净 利 润 及净 利 润 增 长 率 等 基本 面 指 标 为 标 准,在上市 公 司 中 遴 选 个股, 构 建 一 级 股票 池 ; 在 一 级 股票 池 的基 础 上,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指 标 构 建 二 级 股票 池 : A: 主 业清 晰 ,在 产 品 、 技 术 、 营 销 、 营 运 、 成 本 控 制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强 竞争 优势 , 销售 收 入 或 利 润 超 过 行 业 平均 水 平 ; B:具 有 较 强 或可 预 期 的 盈利 增 长 前 景 ; C: 盈利 质 量较 高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加 上 投资收益 超 过 净 利 润 ; D: 较 好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财务 报 表 和信息披露 较 为 透 明、 规 范 ; 在 二 级 股票 池 的基 础 上,采 用 实 地 调 研 等 方式, 选 取 主 业清 晰 , 具 有持 续 的 核 心 竞争 力 , 管理 透 明 度 较 高 , 流 动性 好 且 估值 具 有 高 安全 边 际 的 个股 构 建 核 心 股票 池 (三 级 股票 池 ) 。 估值分 析 主 要 运 用国 际 化 视 野 ,采 用 专 业的估值 模 型 , 合理 使 用估值 指 标 , 选择 其中价 值 被 低 估的 公司 。 具体 采 用的 方 法 包 括 市 盈 率 法 、 市净 率 法 、 市 销 率 、 PEG、 EV/EBITDA、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等 。 2)投资 组 合 建立 和 调 整 本基金 将在核 心 股票 池 中 选择 个股, 建立 买 入 和 卖 出股票 名单 ,并 选择 合理 时 机 , 稳 步 建立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在 投资 组 合管理 过 程 中, 本基金 还 将 注 重投资 对 象 的 交易活 跃 程 度 , 以 保证 整 体 组 合 具 有 良好 的 流 动性。 ( 3) 债 券投资 策略 1)基本 持有 久 期 与保本 期 相 匹 配的 债 券 , 主 要 按买 入 并持有方式 操 作 以 保证 债 券 组 合收 益的 稳 定性, 尽 可能 地 控 制 利 率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各 种 风险 。 2) 综 合 考 虑 收益 性 、 流 动性 和风险 性,进行 积 极 投资 。 积 极 性策略 主 要 包 括根据利 率 预 测 调 整组 合 久 期 、 选择低 估值 债 券 进行 投资、 把握 市场上 的 无 风险 套 利 机会 , 利 用 杠杆 原 理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工 具 , 增 加 盈利 性 、 控 制风险 等等 , 以 争 取 获得适 当 的 超 额收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收益 率 。 3) 利 用 银 行 间 市场 和 交易 所 市场 现 券 存 量 进行 国 债 回购 所得 的资金 积 极 参 与新 股 申购和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3 配 售 , 以获得 股票 一 级 市场可能 的投资回 报 。 ( 4)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证券基本 面 的 研究 ,结 合 权 证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估值 水 平 ,并 积 极 利 用 正 股 和 权 证 之间 的 不 同 组 合 来 套 取 无 风险收益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资产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 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 求 较 稳 定 的 当期 收益 。 ( 5) 股 指 期 货 交易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 选择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 整 体 风险 。 A: 套 保 时 机 选择 策略 根据 本基金 对经 济 周 期 运 行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估值 指 标 的 跟踪 分 析 , 决 定 是 否 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 套 期 保值 以 及 套 期 保值的 现 货 标 的 及其比例。 B: 期 货 合 约 选择 和 头寸 选择 策略 在 套 期 保值的 现 货 标 的 确认 之后 , 根据 期 货 合 约 的基 差 水 平 、 流 动性 等 因 素 选择 合 适 的 期 货 合 约 ;运 用 多 种 量 化 模 型计 算 套 期 保值 所 需 的 期 货 合 约 头寸 ; 对 套 期 保值的 现 货 标 的 Beta 值 进行动 态 的 跟踪 ,动 态 的 调 整 套 期 保值的 期 货 头寸 。 C: 展 期策略 当 套 期 保值的 时 间 较 长 时 , 需 要 对期 货 合 约 进行 展 期。 理 论 上,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差 是 一 个确定 值 ;现 实中,价 差 是 不断波动 的 。 本基金 将动 态 的 跟踪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 约 的 价 差 , 选择 合 适 的 交易 时 机 进行 展 仓 。 D: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 将 根据 套 期 保值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的 波动性动 态 地 计 算 所 需 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 保证金 不 足 被 迫 平仓 导 致 的 套 保 失 败 。 E: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现 货 替 代 功 能 和 其 金 融 衍 生 品 交易 成 本 低 廉 的 特点 ,可 以 作为 管理 现 货 流 动性 风险的 工 具 ,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不 足 导 致 的 交易 成 本 过 高 的风险 。在 基金 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 规 模 赎回 时 , 大 规 模 的 股票 现 货 买 进或 卖 出 交易 会 造 成 市场 的 剧 烈 动 荡 产生 较 大 的 冲 击 成 本 ,此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考 虑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化 解 冲击 成 本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易情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4 揭示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 标 。 5、投资 限 制 A: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 9)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B: 基金投资 组 合 限 制 ( 1)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 同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4)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 证的 比例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从 其 规 定 ; ( 5)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不 超 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合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6)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5 证券 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 的 10%; ( 10)本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1)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 基金合同 》 关 于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 12)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应当 符 合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期 货 合 约 及有价 证券的 最 大 可能 损失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 保本 部 分资产 后 的 余 额 ;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超 过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 ;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的 40%;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3)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管理人 履 行 相 应 的 程 序 后 ,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 6、业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 比 较 基 准 : 保本 期 开始 时 3年 期 银 行定期存 款 税 后 收益 率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变 化,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或 者 市场上出 现 更 加 适 合用 于 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时 , 本基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并及 时 公 告 。 7、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 保本基金 , 属 于 证券投资基金 中 的 低 风险 品 种 。 (二) 过渡期 的投资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6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过 渡 期内 使 可 变 现 的基金资产保 持为 现 金 形 式, 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 过 渡 期内应 免 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三) 变 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值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 1、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力 图 通 过 灵活 的 大 类 资产配 置, 积 极 把握 个股 的投资机会 ,在 控 制风险 并 保 持 基 金资产 良好 的 流 动性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实 现 基金资产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2、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上市 交易 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 及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 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 其中,股票 、 权 证 等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 比例及 限 制 按 照法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 定 执 行。 当 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 定 变更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 资产配 置比例进 行 适 当 调 整。 3、投资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 值 。股票定价 低 于价 值的 暂 时 性 偏 差总 是 存在 的 ,而 且 ,市场 最 终 必 将 认 识 到 这 一 偏 差 的 存在,并 促使 市场价 格 上 升 到 反 映 其内在价 值的 水 平 。 本基金 遵 循 价 值投 资理 念 ,并 坚 信 价 值投资理 念 始 终 是 在 证券 市场 获得 长 期 、 持 续 、 稳 定 回 报 的 根 本 。 4、投资 策略 (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依据 Melva 资产 评 估 体 系 , 通 过 考量 宏 观 经 济 、 企 业 盈利 、 流 动性 、估值 和 行 政 干 预等 相关变 量 指 标 的变 化, 评 估 确定 一 定 阶 段 股票 、 债 券和 现 金资产的配 置比例。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盈利 能 力 股票 筛 选 本基金的 股票 资产投资 主 要 以 具 有 投资 价 值的 股票作为 投资 对 象 ,采 取 自 下而上 精 选 个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7 股策略, 利 用 ROIC、 ROE、 股 息 率 等 财务 指 标 筛 选 出 盈利 能 力 强 的 上市 公司 , 构 成具 有 盈利 能 力 的 股票备 选 池 。 2) 价 值 评 估分 析 本基金 通 过 价 值 评 估分 析 , 选择 价 值 被 低 估 上市 公司 , 形 成 优 化 的 股票 池 。价 值 评 估分 析 主 要 运 用国 际 化 视 野 ,采 用 专 业的估值 模 型 , 合理 使 用估值 指 标 , 选择 其中价 值 被 低 估的 公司 。 具体 采 用的 方 法 包 括 市 盈 率 法 、 市净 率 法 、 市 销 率 、 PEG、 EV/EBITDA、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等 , 基金管理人 根据 不 同 行 业 特 征 和 市场 特 征 灵活 进行 运 用 , 努 力 从 估值 层 面 为持有 人 发 掘 价 值 。 3) 实 地 调 研 对于 本基金计 划 重 点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 公司 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实 地 调 研 上市 公司 , 深入 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 能 力 、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重 大 投资 项 目 进 展 以 及 财务 数据 真实性 等 。为 了 保证 实 地 调 研 的 准确性, 投资 研究 团 队 还 将 通 过 对上市 公司 的 外 部 合 作 机构和相关 行 政 管理 部 门 进 一 步调 研 ,对上 述 结 论 进行核实。 4)投资 组 合 建立 和 调 整 本基金 将在 案 头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建立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在 投资 组 合管理 过 程 中, 本基金 还 将 注 重投资 品 种 的 交易活 跃 程 度 , 以 保证 整 体 组 合 具 有 良好 的 流 动性。 ( 3)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产投资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 中 短 期 的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 法 ,实 施 积 极 的 债 券投资管理 。 ( 4)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 格 控 制风险的 前 提 下 ,主 动进行 权 证投资 。 基金 权 证投资 将 以 价 值分 析 为 基 础 ,在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分 析 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 上 ,把握 市场 的 短 期波动 ,进行 积 极 操 作 ,追 求 在 风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稳健 的 超 额收益 。 ( 5)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分 析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资产 特 征 , 估计 违 约 率 和提 前偿付 比 率 ,并 利 用收益 率 曲 线 和 期 权 定价 模 型 ,对 资产 支 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基金 将 严 格 控 制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总 体 投资 规 模 并进行 分 散 投资 , 以 降 低 流 动性 风险 。 ( 6) 股 指 期 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根据 风险管理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值 为 主 要 目 的 ,有 选择 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 货 。 套 期 保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本基金 在进行股 指 期 货 投资 时 ,将 通 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8 对 证券 市场 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估值 水 平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 选择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 整 体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易情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揭示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 标 。 5、业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 60%*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40%*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益 率 6、投资 限 制 A: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 9)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B: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 , 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本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其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2)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9 ( 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6)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为 : 股票 、 权 证 等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现 金、资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产的 20%-70%; ( 7)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 ( 12)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3)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 14)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本基金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15)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依据 下 列 标 准 建 构 组 合 : (a)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b)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 等; (c)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0 (d)本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e)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f)法律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本基金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变更 之 日 起开始 。 7、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 一 只 灵活 配 置 的混合型基金 , 属 于 基金 中 的 中 高 风险 品 种 , 本基金的风险与 预 期 收 益 介 于股票 型基金和 债 券型基金 之间 。 (四)投资 决 策过 程 1、投资 依据 ( 1)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等 的相关 规 定 ;


( 2)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


2、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 实行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金 经 理 团 队 制 。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投资计 划 与投资 原则; 确定 基金的投资 策略 和 在不 同 阶 段 的重 大 资产配 置比例 ; 审 批 基金 经 理提 出 的投资 组 合计 划 和重 大 单 项 投资 。 基金 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策, 负 责 投资 组 合的构 建 、 调 整 和 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3、投资 程 序 ( 1)金 融 工 程 部 运 用风险 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司 内 外 研究 报告 ,对 市场 预 期 风险和投资 组 合风险 进行 风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1 ( 2)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依据 金 融 工 程 部 、 研究 部 等 部 门 提 供 的 研究 报告 ,定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关 事项。 基金 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的 决 议,进行 基 金投资管理的 日 常 决 策。 ( 3)基金 经 理 以 基金合同、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决 议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研究 部 研究 报告等 为 依 据 建立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 ( 4) 交易 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易 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略,完 成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 交易 。 ( 5)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 门 根据 市场 变 化定期 和 不定期对 基金 进行 投资绩效 评 估 ,并 提 供 相 关绩效 评 估 报告 。 稽 核监 察 部对 投资计 划 的 执 行进行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险 控 制 。 ( 6)基金 经 理 结 合 个 券的基本 面情况 、 流 动性 状 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稽 核监 察 部 的绩效 评 估 报告 和 对 各 种 风险的 监 控 和 评 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 监 控 和 调 整。 ( 7)本基金管理人 在确 保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有 权根据 市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 更新 。 (五)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及 债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及 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 2、 不 谋 求 对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3、 有 利 于 基金财产的 安全 与 增 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三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六)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进行 融 资、 融 券 。 (七)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于 2012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2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数据截 止 2012年 3月 31日。 本 报告所 列 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资 54,550,117.87 2.43 其中 : 股票 54,550,117.87 2.43 2 固 定 收益投资 1,927,006,704.69 85.75 其中 : 债 券 1,927,006,704.69 85.75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168,702,943.05 7.51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58,635,875.02 2.61 6 其他 各 项 资产 38,346,434.38 1.71 7 合计 2,247,242,075.01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24,453,249.71 1.10 C0








食 品 、 饮 料 6,890,000.00 0.31 C1








纺 织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9,313,249.71 0.42 C5








电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8,250,000.00 0.37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他 制 造 业 -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3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 业 14,346,735.20 0.65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 术 业 8,430,843.00 0.38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7,319,289.96 0.33 I 金 融 、保险业 - -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服务业 - - L 传 播 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计 54,550,117.87 2.46 3、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780 通 宝 能 源 2,109,814 14,346,735.20 0.65 2 000422 湖 北 宜 化 509,199 9,313,249.71 0.42 3 600198 大 唐 电 信 1,000,100 8,430,843.00 0.38 4 600261 阳光 照 明 500,000 8,250,000.00 0.37 5 600153 建 发 股 份 999,903 7,319,289.96 0.33 6 000895 双 汇 发 展 100,000 6,890,000.00 0.31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97,565,000.00 4.39 2 央 行票 据 129,899,000.00 5.85 3 金 融 债 券 90,571,000.00 4.08 其中 :政 策性 金 融 债 90,571,000.00 4.08 4 企 业 债 券 1,101,387,571.19 49.61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263,557,000.00 11.87 6 中期票 据 212,066,000.00 9.55 7 可 转债 31,961,133.50 1.44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4 8 其他 - - 9 合计 1,927,006,704.69 86.79 5、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101032 11央 行票 据 32 1,000,000 100,880,000.00 4.54 2 1280089 12联 泰 债 1,000,000 100,000,000.00 4.50 3 1180082 11广 汇 集 团 债 900,000 90,819,000.00 4.09 4 1182401 11梅 花 MTN1 700,000 71,582,000.00 3.22 5 122092 11大 秦 01 600,000 60,768,000.00 2.74 6、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 7、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本 报告 期内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没有 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况 。 (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出 保证金 250,000.00 2 应 收证券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8,094,446.30 5 应 收申购 款 1,988.08 6 其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346,434.38 ( 4) 报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5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110012 海 运 转债 31,335,133.50 1.41 (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存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的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况 说 明 1 600780 通 宝 能 源 14,346,735.20 0.65 重 大 资产重 组 2 600198 大 唐 电 信 8,430,843.00 0.38 重 大 资产重 组 3 600261 阳光 照 明 8,250,000.00 0.37 非公开发 行 4 000895 双 汇 发 展 6,890,000.00 0.31 重 大 资产重 组 十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 截 止 日为 2011年 12月 31日,并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年 4月 19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2.60% 0.20% 3.34% 0.00% -5.94% 0.20% 十二、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基金 应 收申购 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6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存 款 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托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 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 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代 销 机构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费、托管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费用 。 基金财产的 债 权 、 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 有 财产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 其 自 有 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 算 财产 。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十三、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二)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 允 价 格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7 ( 2) 交易 所 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值 当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市不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 于 未 上市期 间 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 2) 首 次公开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 3) 首 次公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 值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4、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决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8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 (四) 估 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行。 (五)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 含 第 3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按 照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他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于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9 力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对其他当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时 , 差 错 责任 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 接 损失承担 赔 偿 责任; 若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确认,确 保 差 错 已得 到 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对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 其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差 错 责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生的 有 关费用 , 应 列 入 基金费用 , 从 基金资产 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 偿 ,并 且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偿 由 此 发 生的费用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被 发 现 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 应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定 差 错 的 责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0 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 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 3) 因 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有 权 向 其他当事 人 追 偿 。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而 产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 它 情形 。 (七)基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或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 非 工 作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 八 ) 特 殊 情况的 处 理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1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5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计 政 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2、收益分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3、 在 符 合 有 关基金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配 4次 , 每 次 基金收益分 配 比例不 低 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 利 润 的 10%; 4、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月 则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5、本基金保本 期内 的收益分配 方式仅采 取 现 金分 红 一 种 方式,不进行 红 利 再 投资 。 本基 金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收益分配 方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 7、基金收益分配 后 每 一基金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2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 不能 低 于 面 值 ; 8、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应 载 明收益分配基 准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 、 支 付 方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2、 在 收益分配 方 案 公布后 ,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财产 拨 划支 付 的 银 行 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基金 有 关的会计 师 费和 律 师 费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可 以 从 基金财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具体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在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9、 依法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律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3 (三)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2%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2%÷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托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 外 的基金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 按 费用 支 出 金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期 基金费用 。 4、 过 渡 期内 本基金 不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 5、 若 保本 期到期 后 , 本基金 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 管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的年费 率 计提 , 托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的年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 同 上。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费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息披露费、 律 师 费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4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托管 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 公 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六、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 4、会计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的会计制 度; 5、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 的会计 账 目 、 凭 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书 面 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 册 会计 师 对 本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其他 规 定事项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 册 会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时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经 基金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七、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5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律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按 规 定将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称“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 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2、 对 证券投资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 会 禁 止的 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采 用 中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 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 公开发 售时 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 的 截 止 日为 每 6个月 的 最 后 1日。 (二)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6 (三)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四)基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2、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六)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 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 (七)基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将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7 4、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月 的 ,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生重 大 影 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年 内 变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人 员 在 一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 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 事 务 所; 19、基金变更、 增 加 或 减少 代 销 机构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8 20、基金更 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 会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事项。 (九)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将有 关 情况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十)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十一)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公 告等 文 本 文件在 编 制 完 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行。 十 八 、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场价 格 受 到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导 致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9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产生风险 ,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变 化, 导 致 市场价 格 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 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基 金投资 于 国 债 与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 而 产生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金投资 于 国 债 和 股票,其 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财务 状 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 避 。 5、购 买 力 风险 。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配 ,而 现 金 可能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 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 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 开 放日, 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 。 如 果 基金资产 不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产生 不 利 的 影响 , 都 会 影 响 基金 运 作 和收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产变 现 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生 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性 风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额 净 值 。 (四)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投资 组 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 采 用 恒定比例 投资 组 合保险机制 在 理 论 上可 以 实 现 保本的 目 的 ,但其中 的一 个 重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0 要 假 定 是 投资 组 合 中股票 与 债 券的 仓 位 比例能 够 根据 市场 环 境 的变 化作出 适时 的、 连 续 的 调 整,而在 现 实 投资 过 程 中可能 由 于 流 动性或市场 急 速 下 跌 这两 方 面 的 原 因 影响 到恒定比例 投 资 组 合保险机制的保本 功 能, 由 此 产生的风险 为 投资 组 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 2、保证风险


本基金 在 引 入 保证人机制 下也 会 因下 列 情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本 期到期日不能 偿付 投资金 额 , 由 此 产生 担 保风险 。 这些 情况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在 保本 期内 本基金更 换 管理人 , 保证人 不 同 意 担 保 , 且继 任 基金管理人 未 提 供 他 人 担 保的 情形 ; 或 发 生 不可 抗 力 事件, 导 致 本基金投 资 亏 损 或 保证人 无 法 履 行 保证义务 。 3、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险 本基金 可 投资 于股 指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作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风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是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基 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 和 操 作 风险 。 具体 为 : (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 于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变 动而 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险 。市场 风险 是 股 指 期 货 投资 中 最主 要的风险 。 ( 2)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 于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所带来 的风险 。 ( 3)基 差 风险 是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 的 指 数 价 格 之间 价 格差 的 波动 所 造 成 的风险 , 以 及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间 价 格差 的 波动 所 造 成 的 期 限 价 差 风险 。 ( 4)保证金风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金 满足建立 或 维 持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头寸 所 要 求 的 保证金 而 带来 的风险 。 ( 5)信用风险 是指 期 货 经 纪 公司 违 约 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 6) 操 作 风险 是指 由 于内部 流程 的 不完 善 , 业务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或 者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等原 因 造 成 损失 的风险 。 (五) 其 他风险 1、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生的风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可 靠 产生的风险 ; 2、 因 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立 等 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生的 风险 ; 3、 因 人 为因 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 等 产生的风险 ; 4、 对 主 要业务人 员如 基金 经 理的 依 赖 而可能 产生的风险 ; 5、 因 业务 竞争 压 力 可能 产生的风险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1 6、 战 争 、 自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 外 导 致 的风险 。 十九、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 2)变更基金 类 别 ,但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除 外 ; ( 3)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但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律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6)保本 期内 更 换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但因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发 生合 并或 分 立 , 由 合 并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他组 织 承 继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的 权利 和义务的 除 外 ;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 率 和托管 费 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以 及 根据适 用的相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 除 外 ; ( 8)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以 及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2 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 率 和托管费 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 ( 2) 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略 执 行 ; ( 3)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 4)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 5)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 动 必须 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 6)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 7)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8) 按 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后 生效 执 行,并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在 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而在 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 1)基金合同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3 ( 3)基金财产清 算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2、基金财产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 算。 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清 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 估 价 和变 现; (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6)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 ( 7) 将 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 8) 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 ; ( 10)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 2) 交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前 款 ( 1) - ( 3) 项 规 定 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5、基金财产清 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财产清 算 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 账 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4 二十、基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为 : ( 1) 依法 募集资金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 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 5)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6) 根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托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 8) 选择 、 委 托、更 换 代 销 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和 有 关 法律法规 ,对其 相关 行为进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自 行 担任 或 委 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费用 ;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 案 ;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购、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费 率 和管理费 率 之 外 的相关费 率 结 构和收费 方式 ; ( 13) 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 16)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5 部 机构 ; ( 1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 作 基金财产 ;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 运 作 基金财产 ; ( 7) 依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 ; ( 8)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 ( 10) 按 规 定 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1)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7) 严 格遵 守 基金合同 中有 关保本和保本 条 款 的 规 定 ; ( 18)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6 ( 19)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 20)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2)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 23) 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4)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7) 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 求 对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28)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为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 1)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 2)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保管基金资产 ; ( 3)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 4)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 ( 5)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6) 按 规 定 取 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为 : ( 1)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7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 宜 ; ( 3)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保 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 10)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11) 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 ( 12)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19) 参 加 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2)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3) 建立 并 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8 ( 24)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 ( 1)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配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 诉 讼 ;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为 : ( 1) 遵 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 2) 交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所规 定 的费用 ; (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处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9 ( 1) 当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下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时 ,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 别 ,但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除 外 ; 4)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但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 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律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保本 期内 更 换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但因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发 生合 并或 分 立 , 由 合 并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他组 织 承 继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的 权利 和义务的 除 外 ; 8)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 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 率 和托管费 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以 及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 除 外 ; 9)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10) 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形 。 ( 2) 出 现以 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以 及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 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管理费 率 和托管费 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 2) 在 保本 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0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略 执 行 ; 3)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4)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5)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 动 必须 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6)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7)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8) 按 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 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 (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但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 责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1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 议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登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式 ; 8)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 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事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并进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 1)会 议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包 括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式进行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 确定。 ( 2)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方可 举 行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2 a、 对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有 效 凭 证 所 对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下 同 ); b、 到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备,到 会 者 出 具 的相关 文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 注 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可 举 行 : a、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b、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c、 召 集人 在监 督 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到场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d、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 注 册登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6、 议事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内容及 提 案 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 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 交需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3)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的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 解 释和说明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3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前 30日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期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生一 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 量 、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在 公 证机关 及监 督 人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 公 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有 效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 7、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4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 议 特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方为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 必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 效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采 取通 讯 方式进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进行 投 票表 决 。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8、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3) 如大 会 主 持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新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果 。 重新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票 人 在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进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5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名 监票 人 进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9、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后 的 公 告时 间 、 方式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之 日 起 生效 。 关 于 本 部 分第 2条 所规 定 的第 1)-8)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关 于 本 部 分第 2条 所规 定 的第 9)、 10)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 告 。 10、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三)基金合 同解 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本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后 将 终止 :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的 ;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 4)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6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 算。 基金财 产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清 算 公 告; 2)基金合同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 估 价 和变 现;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将 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8) 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 ; 10)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 3)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纳 所 欠 税 款;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 5)基金财产清 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基金财产清 算 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7 基金财产清 算 账 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四)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 内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 国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 的方 式 。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阅,但其 效 力 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 为准。 二十一、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成 立 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设立 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1998]5号 组 织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资本 : 壹亿壹 仟 万 元 人 民 币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8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资产管理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 的 其 它 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18040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育宁 成 立 时 间: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2002]83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 中期 和 长 期 贷 款;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险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外 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 汇 款; 外币兑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务 ; 离 岸 金 融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 组 织形 式 :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本 : 人 民 币 215.77亿 元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 查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在 保本 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上市 交易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9 在 过 渡 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过 渡 期内 使 可 变 现 的基金资产保 持为 现 金 形 式。 本基金 若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时 , 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上市 交易 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股 指 期 货 及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 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不 得 投资 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金合同 》 禁 止投资的投资 工 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 如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更 对 权 证 或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投资的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 限 规 定,不 需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行为,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并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对于 已 经 执 行 的投资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行为不 符 合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 改 ,并将 该 情况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1、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 督 。 基金合同明 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事 先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 督 。 本基金的投 融 资 比例 : 在 保本 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为 : 股票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权 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0%-4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超 过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 。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40%。 当 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 定 变更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 资产配 置比例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在 过 渡 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过 渡 期内 使 可 变 现 的基金资产保 持为 现 金 形 式。 本基金 若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为 : 股票 、 权 证 等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0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 比例及 限 制 按 照法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 定 执 行。 当 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 定 变更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 资产配 置比例进 行 适 当 调 整。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 限 制 : ( 1) 在 保本 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限 制 为 : 1)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2)本基金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 同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4)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 证的 比例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从 其 规 定 ; 5)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不 超 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合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6)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7)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11)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 基金合同 》 关 于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12)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 标 , 且每 日 所 持期 货 合 约 及有价 证券的 最 大 可能 损失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 保本 部 分资产 后 的 余 额 ;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超 过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40%;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1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13)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管理人 履 行 相 应 的 程 序 后 ,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 ( 2)本基金 若 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限 制 为 : 1)本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其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为 : 股票 、 权 证 等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资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 金资产的 20%-70%; 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 比例及 限 制 按 照法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 定 执 行,当 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 定 变更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 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 适 当 调 整 ; 7)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本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9)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 的 10%;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2 11)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 12)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13)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本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15)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依据 下 列 标 准 建 构 组 合 : (a)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b)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 等; (c)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d)本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e)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f)法律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本基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本基金变更 为 “ 国泰 策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 与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3 检 查 自 本基金变更 之 日 起开始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 督 。 基金托管人 通 过适 当 的 监 督 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律法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本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 以 下 简称“ 关 联 交易名单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 交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单 发 送 给 对方。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 交易名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 止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 如 基金托管人提 醒 基金管理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3、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 基金管理人 有 责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交易 对 手名单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 基金托管 人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在 基金 存 续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但应将 调 整 结果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日 书 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进行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管理人 确定 的 时 间 内 仍未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托管人 事 后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失 和 责任 。 4、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应 遵 守《 关 于 规 范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等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1)本 协议 所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法》规 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4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券、回购 交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 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公开发 行 证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的 ,并可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基金 不 得 投资 未 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公开发 行 证券 。 基金 参 与 非公开发 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保证金 ,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金 不 得 投资 有 锁 定期但 锁 定期不 明 确 的证券 , 且 锁 定期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剩 余 期 限 。 ( 2)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日将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内, 以 书 面 或其他 双 方认可 的 方式确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 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 相关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基金的 支 付 结 算,并 承担所 有 损失 。对 本基金 因 投资 受 限 证券 导 致 的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 ( 3)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期, 基金 拟 认 购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并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日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证券的 具体 的 必 要的信息 , 致 使 托管人 无 法 审 核认 购 指 令 而 影响 认 购 款 项 划 拨 的 , 基金托管人 免 于 承担责任 。 ( 4)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审 核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 及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5 的 有 关 规 定,应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理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人的 利 益 。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对 基金管理人的 违 法 、 违 规以 及 违反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投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并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金 签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6、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应及 时以 电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回 复 基金托管人 ,对于 收 到 的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在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7、基金管理人 有 义务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包 括 但不 限 于 : 对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提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制 度等 。 8、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9、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1、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为。 2、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6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 协 议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 3、托管人 有 义务配合和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 执 行核查,包 括 但不 限 于 :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管理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金托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4、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4)基金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 。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 任 何 资产 。 属 于 基金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基金管理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 7)基金托管人 应 安全 、 完整 地 保管基金资产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 属 于 基金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券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责任 。 ( 8) 除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7 2、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 入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基金管理人 应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由参 加 验 资 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签 字 方为有 效 。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等 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 保管基金的 银 行存 款 ,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 刻 制、保管和 使 用 。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构的 有 关 规 定。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 4)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8 (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其他监 管机构 在 本托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托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的 规 定 执 行。 5、 债 券托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购 主 协 议。 6、 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理 。 ( 2) 法律法规等 有 关 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 按约 定 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或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 基金托管人 对 由 上 述 存放 机构 及 基金托管人 以 外 的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 有价 凭 证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 签署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 工 作日内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年 。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9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布 。 3、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六)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 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保 存期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 相 关 法规承担责任 。 在 基金托管人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 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七)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 不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裁 地 点 为上 海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 国 法律 管 辖 。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0 本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 经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有 任 何 冲 突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后 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 终止 出 现 的 情形 ( 1)基金合同终止 ;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 是 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 目 : (一) 客 户服 务 专线 1、理财 咨询 每周 一 至周 五 , 8: 30—— 20: 00, 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 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息、 公司 介 绍 、产 品 介 绍 、 交 易 费 率 等 ) 。 3、 7× 24 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烦忙 ,可 留 言 ,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 务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求 , 基金管 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 对于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 复 。 (三)公司 网站 服 务 1、信息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息、 销售 网 点 、 企 业年金信息 等 。 2、基金 网 上 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1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 站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 可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4、 网 站 “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 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包 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得 详细 的 操 作 流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 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每周 一 至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类 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定 制 :通 过“ 账户 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信息披露 :按 照法律规 定 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产、投资收益 等 信息 , 供 投资人 定期 了解 基金 运 作 的 最 新 情况 。 9、理财资 讯 : 目 前 理财资 讯 产 品 包 括《 市场 周 刊 》 、 《季度 策略 报告》 、 《 国泰基金 快 讯 》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等 , 与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 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各 种 理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包 括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四) 短 信 提示 发 送 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退 订 ) 免 费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包 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关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五)资 料寄送 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退 订 ) 免 费的 纸 制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 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 下 资 料: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 括季度 对 账单 与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 供 ,在 每 季度 结 束后 1 个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有 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 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 生 , 基 金 注 册登记 人 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后 1 个月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有 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2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 其他 相关的信息资 料 。 (六) 电子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退 订 ) 免 费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基金管理人 定期或不定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七) 交易服 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提 供 包 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公司 网 站 进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 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管理人 旗 下 的 符 合 转换 规则 基 金产 品 进行 转换 , 投资人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开通 此 项 业务 , 本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构 将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3、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信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 站 公 告 。 ( 八 )投 诉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 以 书信、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式, 对 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务 进行 投 诉 。 2、 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采 取 当日 回 复 ,对于不能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将 充 分与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 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人 将在 顺延 的 工 作日 回 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3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三、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变更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1-10-2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深圳 发 展 银 行 基金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金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深圳 发 展 银 行 基金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1-12-3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过 期 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等 信息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通 旗 下 基金 在 4 家 代 销 渠 道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2-03-27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个 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3-30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在 东 吴 证券 开通 旗 下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参 加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4-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 方 式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4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的 办 公 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 本费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 本的 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 全 一 致 。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以 下备查文件存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 按 工 本费购 买 复 印 件。 (一)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七)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