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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消费(481013)

工银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工 银 瑞信 消 费服 务 行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1 年3月4日证 监 许可【2011 】319号 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1 年4月21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是股票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与 混合 型基 金,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 在股 票 型基金 中属 于 中等偏 高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产品。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 值1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 响下, 本基 金 净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4 月20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2 年3 月31 日。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0 九、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39 十、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2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 72 附件一.................................................................... 74 附件二.................................................................... 89


4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 募说明 书 ” 或“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工 银瑞 信消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基 金 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6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以 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机构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 投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包 括直销 中心 及 网 上交 易系 统) 25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7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 公历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8、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5、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份 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换 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 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8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 且 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占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 担 任复 兴 集团 的 副 首 席 执行 官 及 全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 复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作创 立了以亚 太地区市 场为主的 多策略 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 分 别 在投 资 银行 业 务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足 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 ( 除日本 )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职 务, 包括 新兴 市场 固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 管理 中东 、 非 洲、 土 耳其 和拉丁 美洲 的 业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10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 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Sarah Pearson 女士 :监 事,法学 学士。 拥有英 格 兰及威尔 士、香 港和澳 大 利亚的 执业事务 律师资 格。Pearson 女士 于 1994 年 加盟 伦敦瑞士 信贷, 曾先后 派 驻香港、 新 加 坡、 东 京和悉 尼。Pearson 女士曾任 亚太区 区域总 法津及合 規顾问 。 由 2006 年起 担任瑞 士信貸澳 大利亚 區首席 运 营官, 及後担 任瑞士 信貸 亚太区及 新兴市 场的首 席 运营官 。 加 11 入瑞士信 贷之前 ,Pearson 女士曾在高 伟绅律 师事 务所的伦 敦银行 部门担 任 事务律师 。 Pearson 女 士现任 瑞士信 贷资产管 理驻香 港资深 顾 问。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 贷资产 管理 公 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 波士顿 , 曾担 任CSFB/Tremont 对 冲基 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 入 瑞士 信贷 集 团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王勇先生 ,5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在 慧聪国 际咨 询有限公 司担 任销售 主管 ,香港 新 世界数字 多媒 体公司 担任 市场经理 ;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 研 究员 兼专 户投资顾 问, 2011 年11 月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1 年12 月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负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12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2 月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 超先生, 首席经济 学家, 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 ;2007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08 年2 月14 日至 2009 年12 月25 日,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10 月 2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招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任 固定 收 益 部总监 ;2006 年9 月21 日至 2011 年4 月21 日 , 担 任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颐 债券 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13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14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15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 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 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16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17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 致 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 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2年4 月20 日 , 中 国农 业 银 行 托管 的 封闭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和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共120 只,包 括工 银瑞信 消费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源 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阳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 题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18 信利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 银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 分红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精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德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诚四 季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场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弹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 币市场 基金 、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证100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泰 达宏 利首选 企业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180 公 司治 理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5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景顺 长城能 源基建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业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债 券证 券投 19 资基金 、 东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黄 金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浙商聚 潮产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南方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比 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300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南方 中国 中小盘 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交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长信内需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消费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景 顺长 城核心 竞 争 力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 制体系,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20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 过参数设 置 将《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投 资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并 通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同 时记 录 工作日 志。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 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3 、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1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5)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22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23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010-6656804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24 联系人 :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15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6 ) 信达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8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25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9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0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22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 17A 、18A 、24A 、25A 、26A


26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 昭明 联 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0755-82492000


传 真:0755-82492962


公 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 ,400-8888-555 (23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4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 )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27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6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7 )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28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 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29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28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0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32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9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经 济 技 术开 发区 西环 中路地 盛南 街 1 号 国光 高 科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52682888 传


真 : (010 )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 定代表 人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30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3 月 4 日证 监 许可【2011 】 319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 支。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31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 照 基金投 资者 认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 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应 在 T+2 日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不超 过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32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直销中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民 币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申购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时 或 赎回 后 在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单 个 交 易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率 按 每笔申 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赎回 费率不超 过 5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 递 33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 ≤Y<2 年 0.25% 2 年≤Y 0% 注:Y 为 持有 期 限 ,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34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位,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 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三 位 ,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5 发生下 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转 入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 响,从 而会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其 它情 况;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 时,本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36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 一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连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 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7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 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 在 部分 销售 机构 开 通了 本基 金 与 工银 瑞信核 心 价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 工 银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及 B 类基 金份 额、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及 B 类基金 份额 、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 告。 3 、转 换费 各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 转换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38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规 定办理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规 定标 准 收取过 户费 用。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定期 定额投 资是基 金申 购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影响 , 投资者 在办 理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时 , 仍然 可以进 行日 常申购 、 赎回 业 务。


2 、申 购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于 正常 申购 费率, 计 费 方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如遇 有调整 ,另 见相 关公 告) 3 、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 投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易 渠道 及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夏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 农村商业银 行、杭 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 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华融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等销售 机构的相关 业务网 39 点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十七 )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 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 份 额的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 九、基 金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 金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根据《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等 相关 业务规 则 办 理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权 利: 1 、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账 户; 2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40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转 托管 和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投 资消费服务类行业股票,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 值,在合理风险限度内, 力 争持续 实现 超越 业绩 基准 的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致力于选择经营稳健、财 务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 先优势以及估值合理的消 费 类行业 股票 进行 投资 , 在保 持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力争 获得 长期 稳健 的资产 增 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央票、 回购,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 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 中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5%-40% 。 其中 , 基金持 有的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运用 国际 化的 视野 审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 依据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 考 虑经济 情景 、类 别资 产收 益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在股 票与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资 产 配 置 。 (1) 经济 前景 分析 本基金 定期 评估 宏观 经济 和投资 环境 , 确 定未 来市 场发展 的主 要推 动因 素, 预测关 键的 经济变 量,判 断未来 宏观 经济的 三个可 能的情 景( 正面, 中性, 负面) ,并给 出每个 情景发 生的概 率。 (2)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 期


41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 个可 能的预期情景,分别 预测 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 来的 收益和风 险, 并 对每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的稳 定性 进行 评估 。 将 每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与目 前的市 场情 况进 行对比 ,揭 示未 来收 益可 能发生 的结 构性 变化 ,并 对这一 变化 进行 评估 。 结合上 述分 析的 结果 ,拟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及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的配 置方 案。





2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 建立 系统 化、 纪律 化的投 资流 程, 遵循 初选 投资对 象、 公司 治理 评估 、 行业 地位 与竞争 优势 评估 、 公 司财 务分析 、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等 过程 , 选择 具有 投资 价值的 股票 ,构 造投 资组 合。





(1) 初选 投资 对象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对 象为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其中投 资于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的 资 产占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本基金 所指 的消 费服 务行 业包括 根据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界 定的 日常 消费行 业、 可选消 费行 业 、 医 疗保 健及 金融四 个行 业板 块 。 日 常消 费行业 包括 食品 与主 要用 品零售 行业 、 家庭与 个人 用品 行业 、 食 品与饮 料行 业 ; 可选 消费 行业包 括汽 车与 汽车 零部 件行业 、 耐用 消 费品与 服装 行业 、 酒 店、 餐馆与 休闲 行业 , 媒 体行 业和零 售业 ; 医 药保 健行 业包括 医疗 保健 设备与 服务 行业 , 制 药与 生物科 技行 业; 金融 行业 包括银 行业 、 多 元金 融业 、 保险 业和 地产 业。 本基 金投 资于上 述日 常消费 行业 、 可选消 费行 业、 医疗 保健 行业和 金融 行业的 比例 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80% 。 如果GICS 行 业分 类标 准调 整,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更适 当的 消费 服务 行业 划分标 准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有 权对 消费 服务 行业 的界定 方法 进行 调整 并及 时公告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界定 消费 服务行 业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公 司经 营发 生变 化等 , 本基金 持 有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将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之 内进行 调整 。 (2) 公司 治理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 稳 定、 健康 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 是保 证上 市公司 谋求 股东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的 特征:1) 公 司治 理框 架保 护并便 于行 使股 东权 利, 公平对 待所 有股 东;2) 尊 重公司 相关 利 益者的 权利 ;3 )公 司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完 整;4 )公司 董事 会勤 勉、 尽责 ,运作 透明 ; 5)公司 股东能 够对 董事会 成员施 加有效 的监督 ,公 司能够 保证外 部审计 机构 独立、 客观地 履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 述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 金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3)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 分析


42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于企业 战略 、 经营管 理水 平及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多方 面因素 。 本基 金认为 , 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点 : 1 )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2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3 )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稳定 ; 4 )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品 牌优 势、 特许经 营权 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5 )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 能 够在行 业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 并 给投资 者 带 来良好 回报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点 投资 的对 象。 (4)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 经营 效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分 析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续发 展能 力, 并力 图通 过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联 关系 , 剔 除存 在重 大陷阱 或财 务危 机的公 司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那些 财务 稳健 、 盈 利能 力强 、 经 营效 率 高尤 其是 权益资 本回 报 率 高、风 险管 理能 力强 的企 业。 (5)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在综 合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本 基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 模 型(DCF 模型 、DDM 模型 等) 等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市 场价 格, 选择安 全边 际高 、最 具有 投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6)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 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略 等 , 主要服 务于 流动 性管理 ,着 力于 短期 投资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交 易或风 险管 理 , 为基 金收 益提供 增加 价值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 进 43 行基本 面研 究 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系 统化 、 程 序化 的投 资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性 与一 致性。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根 据投资 研究人 员关 于宏观经 济、 金融市 场、 行业及上 市公 司等方 面的 独立、 客 观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2)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2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全 过程 。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 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 统 一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 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证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交易执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投资决策 风险管 理


44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业绩基 准收 益率=80% ×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20% × 上证国 债 指数收 益率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它 的 样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其 成份 股票 为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 资 股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 场 总体发 展趋 势。





本 基金是 股票型 基金 ,基金在 运作过 程中 将维 持 60%-95% 比例 的股票 资 产,其余 资产 投 资 于 债 券 及其 它 具 有 高流 动 性 的 短 期金 融 工 具 ,从 长 期 看 , 股票 资 产 平 均配 置 比 例 约为 80% , 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约为 20% , 因此 本基 金将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股票 指数 与债券 指数 的 权重确 定 为 80% 与 20% , 并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代表债 券及 流动 性资 产收 益率。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 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 风 险水平 较高的 基金。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消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在股票 型基 金中属 于中等 偏高风 险水平 的投 资产 品。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5 (3)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5%-40% ; (4) 基金 持有 的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分 之五 ; (6)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的总 资 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7)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四十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九) 禁 止行 为 依照 《 基金 法》 及 《运 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46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86,311,707.10 89.09 其中: 股票


1,486,311,707.10 89.0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7,066,000.00 5.22 其中: 债券


87,066,000.00 5.2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172,530.01 4.93 6 其他资 产


12,740,669.66 0.76 7 合计





1,668,290,906.7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3,999,834.20 3.86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04,375,624.80 48.46


47 C0 食品、 饮料 511,007,177.06 30.7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27,437,432.99 1.65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326,889.10 0.20 C5 电子 34,061,614.56 2.05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2,253,004.74 4.35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56,289,506.35 9.42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33,893,813.15 8.0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25,445,687.10 7.56 I 金融、 保险 业 185,549,738.66 11.18 J 房地产 业 72,708,884.23 4.38 K 社会服 务业 57,871,755.40 3.4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2,466,369.56 2.56 M 综合类 - - 合计 1,486,311,707.10 89.5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699,846 137,841,668.16 8.30 2 000858 五 粮 液 3,299,865 108,367,566.60 6.53 3 000876 新 希 望 6,366,666 106,259,655.54 6.40 4 002311 海大集 团 3,807,209 74,430,935.95 4.48 5 002304 洋河股 份 458,349 67,446,055.35 4.06 6 601166 兴业银 行 4,888,888 65,119,988.16 3.92 7 600467 好当家 6,866,935 63,999,834.20 3.86 8 002024 苏宁电 器 4,999,937 48,749,385.75 2.94 9 600383 金地集 团 7,777,777 46,588,884.23 2.81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1,200,000 43,896,000.00 2.64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87,066,000.00 5.25


48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7,066,000.00 5.2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1096 11 央 行票 据96 900,000 87,066,000.00 5.25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 报告 期,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除 五粮 液外 , 其余 的没 有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 根据 五粮 液公 告, 五 粮液 关于 四川省 宜宾 五粮 液投 资 (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称 投资 公司 ) 对 成都 智溢塑 胶制 品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智 溢塑 胶) 在 亚洲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亚洲 证券 ) 的证 券投 资款 的《澄 清公 告》 存在 重大 遗漏; 五粮 液在 中国 科技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中 科证 券 ) 的证券 投资 信息 披露 不及 时、不 完整 ;五 粮液 2007 年年度 报告 存 在 录入 差错 未及时 更正 ; 五粮液 未及 时披 露董 事被 司法羁 押事 项 。 监管 部门 对五粮 液做 出以 下处 罚: 一、 对五 粮液 给 予警告 , 并 处以60 万元罚 款; 二 、 对 唐桥、 王国 春给 予警告 , 并 分别 处以25 万 元罚款 ; 三 、 对陈林 、郑 晚宾 、彭 智辅 给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 10 万元罚 款; 四、 对叶 伟泉 、刘中 国、 朱 中玉给 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 3 万 元罚 款。 对此 , 五 粮液公 告表 示: 公司 接受 证监会 的行 政处 罚, 将不 申请 行政复 议和 提起行 政诉 讼 ; 公司 对有 关事项 进行 了认 真整 改; 公司牢 固树 立 积 极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意识 , 运作 更加 规范 , 治 理结 构更加 完善 , 生 产稳 健, 产品畅 销。 这些 违法事 项持 续时 间长 , 主 要是信 息披 露不 及时 、 不 完整 , 反 映出 有关当 事人 未对信 息披 露 充 分重视 ,对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不构 成实 质影 响, 也不 影响其 投资 价值 。


49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853,850.1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26,667.46 5 应收申 购款 210,152.0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40,669.66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4 月 21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截 至2012 年 3 月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1.4.21-2011.12.31 -15.60% 1.05% -23.21% 1.04% 7.61%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今 -15.00% 1.16% -20.15% 1.09% 5.15% 0.07%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4 月21 日至 2012 年3 月31 日)


50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4 月21 日 生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一年 ;


2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40% 。 其中 , 基金持 有的 消 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51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52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进 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53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果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予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54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55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56 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共同 承担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7 十 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在符 合上述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至多 四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50%;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对 数据 核实后 确定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58 3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 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可 以在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59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 上 述 ( 一 ) 中第3-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 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60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61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 限度地披 露对 基金投 资者 作出投资 判断 有重大 影响 的信息 ,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3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或本 基金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64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和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 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65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 影响 股票 与债券 市场 价 格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 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 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 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 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 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 化 投资减 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 消 除该 种风险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 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 66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 、 投资操 作出 现失 误,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一般来说,消费服务 行业属于非周期性行业, 股 票市场 在不 同阶 段可 能表 现出周 期性 行业 与非 周期 性行业 轮动 的特 点 , 因 此本 基金在 获取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长期 增 长 所 带来 收 益 的 同 时也 将 会 面 临消 费 服 务 行 业阶 段 性 表 现较 差 所 带 来的 业绩不 佳。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 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67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 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68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9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书 将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期 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 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箱 的前 提 下 , 为 已定 制账单 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 子、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70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定 制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子 账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份额 持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 、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 可登录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 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 码 或基金 账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通 过传 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 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固 定期 限 、 固定 金 额 的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 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71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 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括 : 基 金开 户、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 查询等 业务 。 网 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1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1 年8 月 29 日。 2、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1 年半年 度报 告,2011 年8 月 29 日。 3、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在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的 公告,2011 年9 月 23 日。 4、关于 增加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行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2011 年10 月 24 日。 5、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1 年10 月 26 日。 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 年10 月 27 日。 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2011 年 11 月8 日。 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在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增 加代 销旗 下四 支基金 的公 告, 2011 年12 月 28 日。 9、工 银瑞 信2011 年12 月31 日股 票型 基金 资产 净 值公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0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2 年1 月 30 日。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代销旗 下七 支 基 金的公 告,2012 年2 月 10 日。 12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年度 报告 ,2012 年3 月 29 日。 13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2012 年3 月 29 日。 14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2 年4 月 20 日。 1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整 网上 交易 农行支 付渠 道在 线支 付费 率的公 告,2011 年8 月 31 日。 1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基金 对账 单服 务方式 调整 的公 告,2011 年 9 月 28 日。


72 17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网 上交易 第三 方支 付业 务及 部分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2011 年11 月 18 日。 1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设立 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的公 告,2011 年11 月22 日。 19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股权 变更 等相关 事项 的公 告,2011 年11 月 26 日。 20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董 事 变更 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10 日。 2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电话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 13 日。 2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15 日。 23 、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调整 网 上 交 易及 电 话 交 易 工行 支 付 渠 道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2011 年12 月 29 日。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 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7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 年 五月 三十 一 日


74 附件一 基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之 外的 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75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76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1) 依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77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8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79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80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81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b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 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82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 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83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84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由召 集人指 定监 督计 票人 员,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85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6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87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 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 集 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之 日止。 ( 二)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88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 基 金合 同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 上报 相关监 管部 门两份 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各持有 三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六、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89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90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 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央票、 回购,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 中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5%-40% 。 其中 , 基金持 有的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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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现 金等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5%-40% ; 4 、基 金持 有的 消费 服务 行 业股票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百分 之三;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分 之十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千分之 五;





6、 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金的 总资 产,所 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7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四十;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92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本 基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 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发 现交 易对手 未履 行或 未按 合同 约定履 行合 同时 ,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93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没 有给出 针对 上述 情况 相应 的补充 、 或整 改、 或书 面 说明 , 基 金托 管人经 事先 书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方 案以 及投资 额度 和比 例限制 要求 的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风 险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4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和 法律 责任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95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设 的 基金 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96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托 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97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98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a.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b.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c.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a-b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a -b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d.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办法 : a.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 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99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c.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d.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e.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f.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g.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a-f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a -f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h.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a.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b.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d.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a -c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a -c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e.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100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c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g 项 、 权 证估 值 方法的 第 d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0%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 承 担。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 管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101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 10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和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 金管 理 人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 便 于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 关报 表及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103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 成立 基金 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104 (4)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