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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双月鑫A(040033)

华安双月鑫: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8 五、基金的备案 ......................................................................................................................................9 六、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转换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9 十一、基金的托管 ................................................................................................................................31 十二、基金的销售 ................................................................................................................................3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1 十四、基金的投资 ................................................................................................................................32 十五、基金的财产 ................................................................................................................................3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37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39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4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43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4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二十三、违约责任 ................................................................................................................................4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0





1 一、前言 (一)订立《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3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 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 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 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集中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书的规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集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集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集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合法收入;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 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 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固定组合、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 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 购。 (四)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 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7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 1 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8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认购、集中申购基金份额后将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成为某一类别的持有人,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集中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购、 集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 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 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9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10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进入首个 运作期;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 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1,000 万元,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运作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 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 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 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内日返还给投资者。 出现上述情况时,在被暂停的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 购,若集中申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再下一运作期的运作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 运作。 若连续三期出现上述运作期暂停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11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集中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 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 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 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 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2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中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集中申购款项。投资者 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2、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中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 13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集中申购、 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自动赎回 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3、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集中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集中申购不成 功。若集中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 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 管人于 T+7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 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集中申购和每次集中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集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4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集中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 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八)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集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15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集中申购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集中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集 中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集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集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新一运作期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该运作期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下一运 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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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日期:1998 年6 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集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集中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8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集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9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20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1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2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集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23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有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4、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 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24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25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权益登记日所在运作期未发生本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暂停当期运作情形。 否则,当次会议不得召开,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 议通知;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6 1、权益登记日所在运作期未发生本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暂停当期运作情形。 否则,当次会议不得召开,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 议通知;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27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28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9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30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1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集中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集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集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 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32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33 回归固定收益投资低风险和收益稳健的理念,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保持 运作期内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投资品种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基本匹配,以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稳定收益和流动性目标。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 定、可以定期变现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 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 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 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 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 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 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内执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运作 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 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 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 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 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 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 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34 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 2-5 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 在运作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小于等于运作周期)、信用评级(是否在可投资范围) 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 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 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35 (5)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3、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相当于 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6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 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 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38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39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2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4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41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2 3、本基金根据每个运作期的基金收益情况,在每个运作期末将当期收益全部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末收益支付时,若期末收益为正值,则根据投资者选择的收益 分配方式进行现金分红或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期末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者相应的基金份额或赎回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 1 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43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 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5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运作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运作 期收益支付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当期 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的投资组 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收益 支付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46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基金运作期的时间安排; 24、基金暂停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47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8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9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50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51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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