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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先锋(519698)

交银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 罗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 ( ( ( 2 01 2 2 01 2 2 01 2 2 01 2 年 第 年 第 年 第 年 第 1 1 1 1 号 ) 号 ) 号 ) 号 )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 二〇一二年四月 二〇一二年四月 二〇一二年四月
基金招募 说明书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 每 6 个月更新 一次 ,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后的 4 5 日
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1
【 【 【 【 重要提示 】 重要提示 】 重要提示 】 重要提示 】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经 2 0 0 9 年 2 月 1 3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 0 0 9 】 1 4 1 号文 核准募 集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 0 0 9 年 4 月 1 0 日正 式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 益; 因基 金价
格可 升可跌 ,亦不 保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能全数 取回其 原本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人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因
素对 证券价 格波动 产生影 响而引 发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 用风 险, 以及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 险等 等。 本基 金是 一只 股票 型基 金,
属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较高 风险收 益品种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 同 。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 为 2 0 1 2 年 4 月 1 0 日 ,有 关 财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的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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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六、 基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九、 基金的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基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一 、基金 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十二 、基金 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十三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十四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十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十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
十七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十八 、风险 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十九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二十 、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
二十 一、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4
二十 二、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9
二十 三、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1
二十 四、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2
二十 五、备 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2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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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和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以及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交 银施罗 德先锋 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 指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 托管人 : 指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 ) ;
基金 合同: 指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交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4
银施 罗德先 锋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 说明书 : 指《 交银施 罗德先 锋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指《 交银施 罗德先 锋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地方性 法
规、 地方政 府规章 及规范 性文件 ;
《证 券法 》 : 指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八 次会议 通过 , 自 2 0 0 6 年 1 月 1
日实施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及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基 金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及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 售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及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 作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及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中国 证监会 :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或其 他经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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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 投资者 :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 法可以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依 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 同合法 取得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人;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 机构: 指直 销机构 和代销 机构;
直销 机构: 指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以及可 通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指具 有开放 式基金 代销资 格,经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可 的、可 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开放式 基金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务 的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会 员单位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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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销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销 中心及 代销机 构的代 销网点 ;
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注
册登 记、基 金交易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交银 施
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注 册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其 变动情 况
的账 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人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 公告的 日期;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
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至 终止之 间的不 定期期 限;
日 / 天: 指公 历日;
月: 指公 历月;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
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资 人认购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工 作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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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交易 时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受 认购、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上 证 所 《 业 务 规 则 》 : 指 2 0 0 5 年 7 月 1 4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于
2 0 0 5 年 7 月 1 4 日 起 施 行的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业务办 理规则 (试行 )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 业 务规 则 》 : 指 《 交 银施 罗德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
认购 : 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场 外: 指 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赎 回等业 务的销 售机构 和场所 ;
场 内: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的销售 机构和 场所;
转托 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行 为;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登记 结
算的 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 资人通 过向有 关销售 机构提 交申请 ,约定 每
期申 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指 定的销 售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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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在投 资人指 定资金 账户内 自动扣 款并 于每 期
约定 申购日 提交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 0 % ;
元: 指人 民币元 ;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债 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 资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程 ;
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 抗力: 指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并不能 克
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部 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袭 击、传 染病传 播、法 律
法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停 止交易 。
三、基金 管理人 三、基金 管理人 三、基金 管理人 三、基金 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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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 8 8 号交 通银行 大楼二 层(裙 )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2 0 1 号渣 打银行 大厦 1 0 楼
邮政 编码: 2 0 0 1 2 0
法定 代表人 :钱文 挥
成立 时间: 2 0 0 5 年 8 月 4 日
注册 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联系 人:陈 超
电话 : ( 0 2 1 ) 6 1 0 5 5 0 5 0
传真 : ( 0 2 1 ) 6 1 0 5 5 0 3 4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公 司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2 0 0 5 ] 1 2 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司 股权结 构如下 :
股东 名称 股权 比例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交通 银行 ”) 6 5 %
施罗 德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3 0 %
中国 国际海 运集装 箱(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 规范 ,能 够切 实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 。公 司董 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核 及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提 名与 薪酬 委员 会两
个 专业 委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的职 能,切 实加强 对公司 运作的 监督。
公 司监 事会 由 三 位 监事 组成 ,主 要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财务 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高
级管 理人员 的行为 进行监 督。
公司 总体经 营管理 由总经 理负责 , 下设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和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两个
专业 委员会 , 其中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包括 公募基 金 ( 除 Q D I I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Q D I I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和 专户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 设督察 长 ,监督 检查基 金和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 及公司 内部风 险控制 情况。 投资研 究条线 下设权 益部、 固定收 益部 、 专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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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投 资部、 研究部 、量化 投资部 及跨境 投资部 。中央 交易室 隶属总 经理直 接管理 。
市场 条线下 设产品 开发部 、营销 策划部 、零售 理财部 、营销 管理部 、机构 理财部 、
上海 营销中 心、北 京分公 司、广 州分公 司、西 部营销 中心。 营运条 线下设 财务部 、
基金 运营部 与信息 技术部 。 综合 管理条 线下设 人力资 源部和 行政部 。监察 稽核条 线
下设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 理部、 法务部 ,由督 察长协 同总经 理直接 管理。 此外 , 根
据业 务需要 ,增设 了战略 发展部 。本基 金采用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就投 资管理 业务的 重大问 题进行 讨论 。 投资 管理流 程中 ,
基金 经理 、 研究 员 、交易 员在明 确权责 的基础 上密切 合作 , 在各 自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工 作并合 理地相 互制衡 。
截止 到 2 0 1 2 年一 季度末 ,公司 已经发 行并管 理了 1 8 只基 金 , 包括 1 只货 币市
场基 金 、 3 只债 券型基 金 、 3 只混 合型基 金 、 1 1 只股 票型基 金 , 其中 1 只为 Q D I I 基
金, 2 只为 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 E T F ), 2 只为 E T F 联接 基金。
截 止到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 公 司有 员 工 1 8 9 人 ,其 中 5 4 . 5 % 的 员工 具 有硕 士 以
上学 历。
公司 已经建 立健全 投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制 度 、内部 监察制 度 、财务 管理制
度、 人事管 理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和员 工行为 准则等 公司管 理制度 。
(二 )主要 成员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钱文 挥先生 , 董事 长 , 硕士 学历。 现任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副行
长。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资产负 债管理 委员会 办公室 主任兼 上海分 行副行 长 、资产 负
债管 理委员 会办公 室主任 兼体制 改革办 公室主 任兼上 海分行 副行长 、资产 负债管 理
部总 经理 、 资产 负债管 理部总 经理兼 重组改 制办公 室主任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兼上 海分行 行长。
雷贤 达先生 , 副董 事长 , 学士 学历 , 加拿 大证券 学院和 香港证 券学院 荣誉院 士 。
历任 巴克莱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施罗 德 投资 管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曾任 中国证 监会开 放式基 金海外 专家评
审委 员会委 员。
战龙 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C F A 、 C P A ,硕 士学历 。历任 安达信 (新加 坡)有
限公 司审计 师 ,澳洲 信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副总 监 , 信安 资产管 理亚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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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有 限公司 投资风 险管理 总监, 荷兰国 际投资 管理亚 太有限 公司中 国区总 经理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常务 副总经 理,富 达国际 中国董 事总经 理。
阮红 女士 ,董事 ,博士 学历 。历任 交通银 行办公 室综合 处副处 长兼宣 传处副 处
长、 办公 室综合 处处长 、 交通 银行海 外机构 管理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交通 银行上
海分 行副行 长、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 现任交 通银行 投资管 理部总 经理。
吴伟 先生, 董事, 博士学 历。历 任交通 银行总 行财会 部财务 处主管 、副处 长 、
预算 财务部 副总经 理、总 经理, 现任交 通银行 沈阳分 行行长 。
葛礼 达先生 , 董事, 大专 学历 。历任 施罗德 集团信 息技术 工作集 团信息 技术部
董事 、施罗 德集团 首席营 运官, 现任施 罗德集 团亚太 地区总 裁。
谢丹 阳先生 , 独立 董事 ,博士 学历 。历任 蒙特利 尔大学 经济系 助理教 授 ,国际
货币 基金经 济学家 和高级 经济学 家 ,香港 科技大 学助理 教授 、副教 授 、教授 、系主
任, 现任香 港科技 大学教 授、瑞 安经管 中心主 任。
袁志 刚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学 历。历 任复旦 大学经 济学院 副教授 、教授 、 经
济系 系主任 ,现任 复旦大 学经济 学院院 长。
周林 先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学历 。 历任 复旦大 学管理 科学系 助教 ,美国 耶鲁大
学经 济系助 理教授 、副教 授 ,美国 杜克大 学经济 系副教 授 , 香港 城市大 学经济 与金
融系 教授 , 美国 亚利桑 那州立 大学凯 瑞商学 院经济 系冠名 教授 ,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
高级 金融学 院常务 副院长 、教授 ,现任 上海交 通大学 安泰经 济与管 理学院 院长 、 教
授。
2 、基 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康定 选先生 , 监事 长 , E M B A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河南巩 县农业 银行信 贷股信 贷
员、 副股 长 ,巩县 支行副 行长 ; 郑州 市农业 银行行 政区办 事处副 主任 ;交通 银行郑
州分 行信贷 部副主 任 、 计划 信贷处 处长 、 副行 长 ; 交通 银行南 京分行 副行长 、 行长;
交通 银行上 海分行 行长。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 C F A 、 C I P M 、 F R 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 I D A S - K A P I T I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I M I T E D , 施罗 德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资 讯科技 部主管 、 中国 事务联 席董事 、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 及风险 管理总 监 。现任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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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 女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历任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内控综 合
员,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 审计部 总经理 ,现任 交银施 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书 。
3 、公 司高管 人员
钱文 挥先生 ,董事 长, 硕士 学历。简 历同上 。
战龙 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学历。 简历同 上。
苏 奋先 生, 督察 长, 纽约 城市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交 通银 行广 州分 行市
场 营销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交通 银行 纽约 分行 信贷 管理 部经 理、 公司 金融
部 经理 、信 用风 险管 理办 公室 负责 人, 交通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投 资并 购高 级经 理,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综 合管理 部总监 。
许珊 燕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士 学历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湖南大 学 ( 原湖 南财经 学
院 ) 金融 学院讲 师,湘 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国债部 副经理 、基金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 湘
财荷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谢卫 先生 ,副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央财 经大学 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 会科学 院财经 所助理 研究员 ;中国 电力信 托投资 公司基 金部副 经理 ;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北京 证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兼 北方部 总经理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4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史伟 先生, 基金经 理。英 国雷丁 大学经 济学硕 士。 1 1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验 。
2 0 0 1 年 至 2 0 0 2 年 在 东 方 证 券 证 券 投 资 部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 2 0 0 3 年 至 2 0 0 8 年 在 华 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先 后担任 高级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和基 金经理 。 其中 2 0 0 5
年 1 1 月至 2 0 0 8 年 3 月担 任华宝 兴业动 力组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2 0 0 8
年加 入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权 益部 副总 经理 。 2 0 0 9 年 4 月 1 0 日 起
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至今 , 并于 2 0 1 0 年 6 月 3 0 日起 兼任交 银施罗 德主题 优选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至今 。
5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委员 : 项廷 锋(投 资总监 )
战龙 (总经 理)
史伟 (权益 部副总 经理、 基金经 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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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 军(权 益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经理)
张科 兵(研 究部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上述 人员之 间无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 回 和登 记事宜 ;
2 、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
5 、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6 、 编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9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0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 2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金管 理人的 承诺
1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的行 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 法 》 的行 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 基金管 理人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 公平地 对待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 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 利益;
(4 )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依 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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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合 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金 合同行 为的发 生;
4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5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其 他法规 规定禁 止从事 的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者 谋取利 益;
3 、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理 的原则
( 1 )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 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风险 管理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稽 核和检 查。
( 3 )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 4 )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险管 理指标 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风 险管理 和内部 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 的风险 管理体 系结构 是一个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的 组织结 构 ,由最 高管理
层对 风险管 理负最 终责任 , 各个 业务部 门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监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的 执行。 具体而 言,包 括如下 组成部 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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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
( 2 ) 监事 会
是公 司常设 的监事 机构 ,对股 东会负 责 。 监事 会对公 司财务 、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进 行监督 。
( 3 ) 合规 审核 及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作为 董事会 下的专 业委员 会之一 , 对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进行 检
查评 估 ;审查 公司财 务 , 对公 司内部 管理制 度 、投资 决策程 序和运 作流程 进行合 规
性审 议;对 公司资 产与基 金资产 的经营 进行评 估。
( 4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总经理 下设的 专业委 员会之 一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拟 定公司 风险管 理战
略及 政策, 制定灾 难复原 计划及 紧急情 况处理 制度。 确保公 司风险 控制符 合标准 ,
就潜 在风险 与相关 部门协 调,审 阅公司 审计报 告及监 查情况 。
( 5 ) 督察 长
独立 行使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事 会负责 ; 就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定期 和不定 期地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
情况 。
( 6 ) 风险 管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制 定 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为
每 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发展 提供 协助 , 汇 总公 司业 务所 有的 风险 信息 ,独
立 识别 、评 估各 类风 险,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 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 控制 的环
境中 实现业 务目标 。
( 7 ) 监察 稽核部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设计 及实 施公 司合 规审 计计 划, 检查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合 规情
况及 监督公 司内部 规章制 度的执 行情况 , 定期 向监管 机构及 公司管 理层进 行汇报 。
( 8 ) 法务 部
法 务部 负责 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及 协调 实施 信息 披露 事务 ,依 法维 护公 司合 法权
益 ,评 判并 处理 公司 运营 中发 生的 法律 及信 息披 露相 关问 题, 及时 向公 司管 理层
及全 体员工 传达法 规及监 管要求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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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风 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开 发 、 执行 和维
护, 用于识 别、监 控和降 低风险 。
3 、风 险管理 和内部 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体 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内控 体系 ,通过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的 明确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恰 当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活 动独立 ,并得 到高管 人员的 支持 ,同时 置
备操 作手册 ,并定 期更新 。
(2 ) 建立 相互分 离、相 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
形成 不同部 门、不 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机 制,从 制度上 减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全 岗位责 任制
建立、 健全 了岗位 责任制 ,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 作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 风险。
(4 ) 建立 风险分 类、识 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 了风险 评估机 制,通 过适合 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司 运作有 关的风 险 ;
公司 建立了 自下而 上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风 险隐患 进行层 层汇报 , 使各 个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握 风险状 况,从 而以最 快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 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 投资 监控系 统 ,对可 能
出现 的各种 风险进 行全面 和实时 的监控 。
(6 ) 使用 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手 段
采取 数量化 、 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 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券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 采取有 效的措 施,对 风险进 行分散 、
控制 和规避 ,尽可 能地减 少损失 。
(7 )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整 的培训 计划 ,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 训 , 使员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控 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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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使用其 全称或 简称 “ 中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 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 代表人 :蒋超 良
成立 时间: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注册 资金: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 0 1 0 )6 3 2 0 1 5 1 0
传真: (0 1 0 ) 6 3 2 0 1 8 1 6
联系 人: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 国金融 体系的 重要组 成部分 , 总行 设在北 京 。
经国 务院批 准 , 中国 农业银 行整体 改制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依 法成立 。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
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 0 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功
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共 同成长 。
中 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 突出 , 2 0 0 4 年被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 。 2 0 0 7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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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中国 农 业银 行 通过 了 美国 S A S 7 0 内 部控 制 审计 , 并获 得 无保 留 意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升 , 在 2 0 1 0 年首 届 “‘ 金牌 理财 ’T O P 1 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 获“ 最
佳托 管银行 ”奖。 2 0 1 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 财务官 》 杂志 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 农业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立 , 2 0 0 4 年 9 月更 名为托 管业务 部 , 内设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 技术 保障处 、
营 运中 心 、 委 托资 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
托 管处 、综 合管 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 系
统。
2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 农业银 行托管 业务部 现有员 工 1 4 6 余名 ,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师 、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 等专家 1 0 余名 , 服务 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 业务 素质好 、 服务
能力 强 , 高级 管理层 均有 2 0 年以 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 精通 国内外 证
券市 场的运 作。
3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2 0 1 2 年4 月1 0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托管 的封闭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和开 放式证 券
投资 基金共 1 2 0 只 , 包括 交银施 罗德先 锋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景阳领 先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 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盛 同德主 题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金 、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增 长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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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断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沪深 3 0 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诚 四
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成 长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中证 1 0 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首 选
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动力
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 化
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
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内需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1 8 0 公
司治 理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德 上证 1 8 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沪深 3 0 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南 方中 证 5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 F ) 、 景顺 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东 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丰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业 沪深 3 0 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L O F ) 、 工银 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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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 3 0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 0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联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 安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深 证 3 0 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深证 3 0 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 小 盘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富 国 中 证 5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 O F ) 、 长信 内需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中海 消费主 题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同瑞中 证 2 0 0 指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制 目标
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法 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 体 负 责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 务风 险 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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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 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针 对不 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
1 、电 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面 警示 。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 、 资金 头寸不 足等问 题 , 以书 面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提示 ;
3 、 书面 报告 。 对投 资比例 超标 、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有 关基金 管理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机构 名称: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 8 8 号交 通银行 大楼二 层(裙 )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2 0 1 号渣 打银行 大厦 1 0 楼
法定 代表人 :钱文 挥
成立 时间: 2 0 0 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 2 1 ) 6 1 0 5 5 0 2 7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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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 2 1 ) 6 1 0 5 5 0 5 4
联系 人:许 野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7 0 0 - 5 0 0 0 (免 长途话 费 ) , ( 0 2 1 ) 6 1 0 5 5 0 0 0
网址 : w w w . j y f u n d . c o m , w w w . j y s l d . c o m , w w w . b o c o m s c h r o d e r . c o m
个 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 w w w . j y f u n d . c o m , w w w . j y s l d . c o m , w w w . b o c o m s c h r o d e r . c o m 。
2 、代 销机构
场外 代销机 构
( 1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 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 6 9 号
法定 代表人 :蒋超 良
电话: ( 0 1 0 ) 8 5 1 0 8 2 2 7
传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系 人:滕 涛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9 9
网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2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大 街 5 5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复兴门 内大街 5 5 号
法定 代表人 :姜建 清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8 8
网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3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人 :王洪 章
电话: ( 0 1 0 ) 6 6 2 7 5 6 5 4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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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3 3
网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 4 )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 :肖钢
传真: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6 6
网址 : w w w . b o c . c n
( 5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 8 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 8 8 号
法定 代表人 :胡怀 邦
电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系 人:曹 榕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5 9
网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6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 道 7 0 8 8 号
法定 代表人 :傅育 宁
电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真: ( 0 7 5 5 ) 8 3 1 9 5 1 0 9
联系 人:邓 炯鹏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5 5
网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7 ) 上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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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 6 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 路 1 6 8 号
法定 代表人 :范一 飞
电话: ( 0 2 1 ) 6 8 4 7 5 8 8 8
传真: ( 0 2 1 ) 6 8 4 7 6 1 1 1
联系 人:张 萍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2 1 ) 9 6 2 8 8 8
网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 8 ) 广发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风 东路 7 1 3 号
法定 代表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李 晓鹏
客户 服务电 话: 8 0 0 - 8 3 0 - 8 0 0 3 , 4 0 0 - 8 3 0 - 8 0 0 3
网址 :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
( 9 )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人 :田国 立
电话: ( 0 1 0 ) 6 5 5 5 7 0 8 3
传真: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系 人:丰 靖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5 8
网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0 )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人 :董文 标
电话: ( 0 1 0 ) 5 7 0 9 2 6 1 5
传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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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董 云巍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6 8
网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1 1 ) 中国 光大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唐双 宁
电话: (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真: ( 0 1 0 ) 6 8 5 6 0 6 6 1
联系 人:李 伟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9 5
网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1 2 )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江东 区中山 东路 2 9 4 号
法定 代表人 :陆华 裕
电话: ( 0 2 1 ) 6 3 5 8 6 2 1 0
传真: ( 0 2 1 ) 6 3 5 8 6 2 1 5
联系 人:胡 技勋
客户 服务电 话: 9 6 5 2 8 (上 海地区 9 6 2 5 2 8 )
网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1 3 )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甲 1 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 7 号
法定 代表人 :闫冰 竹
电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系 人:王 曦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2 6
网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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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 深圳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深南东 路 5 0 4 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肖遂 宁
电话: (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联系 人:张 青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0 1
网址 : w w w . s d b . c o m . c n
( 1 5 )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武 北路 5 5 号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北 路 5 5 号
法定 代表人 :黄志 伟
电话: ( 0 2 5 ) 5 8 5 8 7 0 1 8
传真: ( 0 2 5 ) 5 8 5 8 7 0 3 8
联系 人:田 春慧
客户 服务电 话: 9 6 0 9 8 , 4 0 0 8 6 - 9 6 0 9 8
网址 :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 1 6 )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 2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 2 2 号
法定 代表人 :吴健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7 7
网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1 7 ) 杭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春 路 4 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路 4 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吴太 普
电话: ( 0 5 7 1 ) 8 5 1 0 8 3 0 9
传真: ( 0 5 7 1 ) 8 5 1 5 1 3 3 9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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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严 峻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 8 8 8 8 - 5 0 8
网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1 8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 5 0 8 号
法定 代表人 :徐浩 明
电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系 人:刘 晨
客户 服务电 话: 1 0 1 0 8 9 9 8
网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1 9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 6 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 9 层
法定 代表人 :万建 华
电话: ( 0 2 1 ) 3 8 6 7 6 1 6 1
传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
联系 人:芮 敏棋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2 1 , 4 0 0 - 8 8 8 8 - 6 6 6
网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2 0 )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 6 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门 内大街 1 8 8 号
法定 代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传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系 人:魏 明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8 - 8 8 8 - 1 0 8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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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2 1 )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 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广东路 6 8 9 号
法定 代表人 :王开 国
电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系 人:李 笑鸣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5 3 或拨 打各城 市营业 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2 2 )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 8 3 号大 都会广 场 4 3 楼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北 路 1 8 3 号大 都会广 场 3 6 、 3 8 、 4 1 、 4 2 楼
法定 代表人 :王志 伟
传真: ( 0 2 0 ) 8 7 5 5 5 3 0 5
联系 人:肖 中梅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7 5 或致 电各地 营业网 点
网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2 3 )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3 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人 :顾伟 国
电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联系 人:田 薇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网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2 4 )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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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宫少 林
电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真: (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系 人:黄 健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1 1 , 9 5 5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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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东 路 2 6 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民 生路 1 1 9 9 弄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 1 层
法定 代表人 :兰荣
电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系 人:谢 高得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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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亮马桥 路 4 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王东 明
电话: (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系 人:陈 忠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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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熟 路 1 7 1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路 1 7 1 号
法定 代表人 :丁国 荣
电话: ( 0 2 1 ) 5 4 0 3 3 8 8 8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0
联系 人:李 清怡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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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 湘财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兴 中路 6 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 1 2 楼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 湘府中 路 1 9 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1 1 楼
法定 代表人 :林俊 波
电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传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系 人:钟 康莺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1 5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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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 ) 国都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法定 代表人 :常喆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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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 )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 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市 中山东 路 9 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吴万 善
电话: (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真: ( 0 2 5 ) 5 1 8 6 3 3 2 3
联系 人:万 鸣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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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州 市中河 南路 1 1 号万 凯庭院 商务楼 A 座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1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中河南 路 1 1 号万 凯庭院 商务楼 A 座
法定 代表人 :刘军
电话: ( 0 5 7 1 ) 8 5 7 7 6 1 1 5
传真: ( 0 5 7 1 ) 8 5 7 8 3 7 7 1
联系 人:俞 会亮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5 7 1 ) 9 6 5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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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 )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2 0 0 号 3 9 层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东 银城中 路 2 0 0 号中 银大厦 3 9 - 4 0 层
法定 代表人 :许刚
联系 人:李 丹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6 2 0 -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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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 中信 万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山 区苗岭 路 2 9 号澳 柯玛大 厦 1 5 层( 1 5 0 7 - 1 5 1 0 室)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 2 2 号青 岛国际 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 0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智 河
电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系 人:吴 忠超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5 3 2 ) 9 6 5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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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 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 1 1 号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 城区新 华东街 1 1 1 号
法定 代表人 :庞介 民
电话: ( 0 4 7 1 ) 4 9 7 9 0 3 7
传真: ( 0 4 7 1 ) 4 9 6 1 2 5 9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2
联系 人:王 旭华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4 7 1 ) 4 9 6 0 7 6 2 , ( 0 2 1 ) 6 8 4 0 5 2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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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 )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1 6 - 2 6 楼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红岭中 路 1 0 1 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1 6 - 2 6 楼
法定 代表人 :何如
电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系 人:齐 晓燕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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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 ) 国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春 路 1 7 9 号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寿春路 1 7 9 号
法定 代表人 :凤良 志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7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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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 )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 1 3 8 号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定 代表人 :矫正 中
电话: (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联系 人:潘 锴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 ( 0 4 3 1 ) 8 5 0 9 6 7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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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 ) 中航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 南昌 市红谷 滩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 6 1 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4 1 楼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 6 1 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4 1 楼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3
法定 代表人 :杜航
电话: (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真: (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系 人: 戴蕾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6 6 -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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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 )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 0 1 8 号安 联大厦 3 5 层、 2 8 层 A 0 2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 0 1 8 号安 联大厦 3 5 层、 2 8 层 A 0 2 单元
法定 代表人 :牛冠 兴
电话: (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传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系 人:陈 剑虹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0 0 - 1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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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 ) 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建 设路 2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 9 号宏 源证券
法定 代表人 :冯戎
电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系 人:李 巍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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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胡运 钊
电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4
传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系 人:李 良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网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4 2 )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 5 1 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福山路 5 0 0 号城 建大厦 2 6 楼
法定 代表人 :姚文 平
电话: (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真: (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8 - 8 8 8 - 1 2 8
网址 :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4 3 )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 8 6 号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市 市中区 经七路 8 6 号
法定 代表人 :李玮
电话: (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真: (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系 人:吴 阳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3 8
网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4 4 )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赣 水路 5 6 号
法定 代表人 :孙名 扬
电话: ( 0 4 5 1 ) 8 5 8 6 3 6 9 6
传真: ( 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联系 人:张 宇宏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5
( 4 5 )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裙楼 8 楼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大中华 国际交 易广场 裙楼 8 楼 ( 5 1 8 0 4 8 )
法定 代表人 :杨宇 翔
电话: ( 0 7 5 5 ) 2 2 6 2 7 8 0 2
传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系 人:郑 舒丽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1 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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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 ) 厦门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 1 7 楼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厦 1 7 楼
法定 代表人 :傅毅 辉
电话: ( 0 5 9 2 ) 5 1 6 1 6 4 2
传真: ( 0 5 9 2 ) 5 1 6 1 6 4 0
联系 人:卢 金文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5 9 2 ) 5 1 6 3 5 8 8
网址 : w w w . x m z q . c n
( 4 7 )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市 陆家嘴 环路 1 6 6 号未 来资产 大厦 2 7 楼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1 0 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 7 楼
法定 代表人 : 陈林
电话: ( 0 2 1 ) 6 8 7 7 7 2 2 2
传真: ( 0 2 1 ) 6 8 7 7 7 8 2 2
联系 人:赵 洁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4 8 )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 7 层及 2 8 层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6
办公 地址: 北京建 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 7 层及 2 8 层
法定 代表人 :李剑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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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 ) 瑞银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1 2 层、 1 5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1 2 层、 1 5 层
法定 代表人 :刘弘
电话: ( 0 1 0 ) 5 8 3 2 8 1 1 2
传真: ( 0 1 0 ) 5 8 3 2 8 7 4 0
联系 人:牟 冲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7 - 8 8 2 7
网址 :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 5 0 )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 7 5 8 号 2 4 楼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定 代表人 :张建 华
电话: (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真: ( 0 2 1 ) 6 8 7 2 8 7 0 3
联系 人:陈 敏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2 1 ) 6 3 3 4 0 6 7 8
网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
( 5 1 )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定 代表人 :黄耀 华
电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真: (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联系 人:匡 婷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网址 :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7
( 5 2 )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法定 代表人 :赵大 建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网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5 3 )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街 9 5 号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 5 号
法定 代表人 :冉云
电话: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传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联系 人:金 喆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6 6 0 0 - 1 0 9
网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5 4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路 二段华 侨国际 大厦 2 2 - 2 4 层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 2 - 2 4 层
法定 代表人 :雷杰
电话: (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传真: ( 0 7 3 1 ) 8 5 8 3 2 3 4 2
联系 人:彭 博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7 1
网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5 5 )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 2 号写 字楼 1 0 1 室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南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 代表人 :杜庆 平
电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8
传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系 人:王 兆权
客户 服务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5 6 )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心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心
法定 代表人 :高冠 江
电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系 人:唐 静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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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7 ) 东方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 1 8 号 2 号楼 2 2 层 - 2 9 层
法定 代表人 :王益 民
电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真: ( 0 2 1 ) 6 3 3 2 6 1 7 3
联系 人:吴 宇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0 3
网址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5 8 )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王珠 林
电话: ( 0 2 3 ) 6 3 7 8 6 4 6 4
传真: ( 0 2 3 ) 6 3 7 8 6 3 1 1
联系 人:陈 诚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0 9 - 6 0 9 6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3 9
网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5 9 )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 3 0 8 号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市 静宁路 3 0 8 号
法定 代表人 :李晓 安
电话: (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真: ( 0 9 3 1 ) 4 8 9 0 1 1 8
联系 人:李 昕田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9 3 1 ) 4 8 9 0 1 0 0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网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6 0 )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定 代表人 :徐勇 力
电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真: (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系 人:汤 漫川
客户 服务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9 9 3
网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 6 1 )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四 路 1 5 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 8 层
办公 地址: 福州市 五四路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 0 层
法定 代表人 :黄金 琳
电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5 9 1 ) 9 6 3 2 6
网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6 2 ) 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 8 层 - 2 1 层
及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元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4 0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 0 0 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 4 、 1 8 层至 2 1
层
法定 代表人 :龙增 来
电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系 人:刘 毅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6 0 0 - 8 0 0 8
网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6 3 ) 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A 座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 层
法定 代表人 :丁之 锁
电话: ( 0 1 0 ) 5 8 5 6 8 0 0 7
传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联系 人:梁 宇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1 0 ) 5 8 5 6 8 1 1 8
网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6 4 )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 0 号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新 区商务 外环路 1 0 号中 原广发 金融大 厦 1 7 层
法定 代表人 :石保 上
电话: (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传真: ( 0 3 7 1 ) 6 5 5 8 5 6 6 5
联系 人:程 月艳、 耿铭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3 7 1 ) 9 6 7 2 1 8 , 4 0 0 - 8 1 3 - 9 6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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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 )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 1 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 0 1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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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林义 相
电话: (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联系 人:林 爽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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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内代 销机 构是 指由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以 下
简称 “ 有资 格的上 证所会 员 ” ,名 单详见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网站 :
h t t p : / / w w w . s s e . c o m . c n / s s e p o r t a l / w e b a p p / l i s t c o m p a n y / P r o O p e r a t i o n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 f l a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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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它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街 1 7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 7 号
法定 代表人 :金颖
电话 :( 0 1 0 ) 5 9 3 7 8 8 3 9
传真 :( 0 1 0 ) 5 9 3 7 8 9 0 7
联系 人: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浦东南 路 2 5 6 号华 夏银行 大厦 1 4 0 5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浦 东南路 2 5 6 号华 夏银行 大厦 1 4 0 5 室
负责 人:廖 海
电话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真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联系 人:廖 海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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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律师: 梁丽金 、刘佳
(四 )审计 基金财 产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计 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 3 1 8 号星 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 0 2 号普 华永道 中心 1 1 楼
法定 代表人 :杨绍 信
联系 电话: ( 0 2 1 ) 6 1 2 3 8 8 8 8
传真 :( 0 2 1 ) 6 1 2 3 8 8 0 0
联系 人:金 毅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汪棣、金 毅
六、基金 的募集 六、基金 的募集 六、基金 的募集 六、基金 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经 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 [ 2 0 0 9 ] 1 4 1 号文 核 准募 集发售 。
本基 金为契 约型开 放式股 票型基 金。基 金存续 期间为 不定期 。
本基 金募集 期间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人民币 1 . 0 0 元, 按初始 面值发 售。
本基 金的募 集期限 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额 开始发 售之日 起计算 。
本基 金自 2 0 0 9 年 3 月 3 日至 2 0 0 9 年 4 月 3 日止 进行发 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 , 4 7 0 , 6 7 9 , 0 7 8 . 5 9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5 7 , 5 8 2 户。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 有关规 定 , 本基 金满足 基金合 同生效 条件 , 基金 合同已 于 2 0 0 9 年 4 月 1 0
日正 式生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理 本基金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五千万 元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 0 个工 作日出 现上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原 因并报 送解决 方案。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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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 人可通 过下述 场所按 照规定 的方式 进行申 购或赎 回:
1 、直 销机构
本基 金直销 机构为 本公司 以及本 公司的 网上交 易平台 。
名称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 8 8 号交通 银行大 楼二层 (裙)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2 0 1 号渣 打银行 大厦 1 0 楼
电话 :( 0 2 1 )6 1 0 5 5 0 2 7
传真: (0 2 1 )6 1 0 5 5 0 5 4
联系 人: 许野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7 0 0 - 5 0 0 0 (免 长途话 费 ) , ( 0 2 1 ) 6 1 0 5 5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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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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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
目前 场内交 易只支 持前端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具 体名单 详见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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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a g = 3
3 、 不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相 关业务 的场外 代销机 构的代 销网点
本 基金 的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请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章节 或拨打 本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 进行咨 询。
上 述场 外代 销机 构中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只 代销 本基
金的 前端基 金份额 ,其他 场外代 销机构 代销本 基金的 前、后 端基金 份额。
投 资人 可通 过上 述场 所按 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 回。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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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二 ) 申购 和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代 销网 点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次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时间所 在开放 日的价 格 。
2 、 申购 的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 金已于 2 0 0 9 年 6 月 1 5 日起 开放场 内、场 外申购 业务。
3 、 赎回 的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 金已于 2 0 0 9 年 6 月 1 5 日起 开放场 内、场 外赎回 业务。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 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投 资人交 付款项 后 , 申
购申 请方为 有效 ;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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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 购金额 的限制
场外 申购时 ,代销 网点每 个账户 单笔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为单笔 1 , 0 0 0 元。
直 销中 心 每个 账 户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为 单 笔 1 0 0 , 0 0 0 元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单笔 1 0 , 0 0 0 元 ; 已在 直销中 心有认 购或申 购过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任 一基
金 (包 括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不受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单笔 1 , 0 0 0 元。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单笔 申 购最低 金额 可 由基 金管理 人 酌情 调
整。
场 内 申 购 时 , 每 笔 申 购 金 额 最 低 为 1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同 时 每 笔 申 购 必 须 是 1 0 0
元的 整数倍 ,并且 单笔申 购最高 不超过 9 9 , 9 9 9 , 9 0 0 元。
2 、赎 回份额 的限制
场外 赎回时 , 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 5 0 份基 金份额 ; 场内 赎回时 ,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 为 5 0 份 基 金 份额 , 同 时 赎回 份 额 必 须是 整 数 份 额, 并 且 单 笔赎 回 最 多 不超 过
9 9 , 9 9 9 , 9 9 9 份基 金份额 。
3 、最 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 工作日 投资人 在单个 交易账 户保留 的本基 金份额 余额少 于 5 0 份时, 若当
日 该账 户同 时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如赎 回、 转换 出等 )被 确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人 在该账 户保留 的本基 金份额 一次性 全部赎 回。
4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申购的 金额
和 赎回 的份 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请 无效而 不予成 交。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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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 请日 ( T 日 )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本 金退还 给投资 人。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指示 基金托 管人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从托 管账 户将 赎回 款项 划出 ,经 销售 机构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处 理。
4 、申 购和赎 回基金 份额的 份额注 册登记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 1 日 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份
额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人 自 T + 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 1 日 为投 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份
额注 册登记 手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份 额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但 不得 影响 投资 人实 质的 合法 权益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于 开始实 施前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六) 基金 的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 、申 购费用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 的支 付模 式。 投资 人可 以选 择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在
申 购时 支付 申购 费用 ;也 可以 选择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 在赎 回时 才支 付相 应的 申购
费用 ,该费 用随基 金份额 的持有 时间递 减。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结 算等各 项费用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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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可以 多次申 购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每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如下:
申购 费率( 前端)
申购 金额( 含申购 费) 前端 申购费 率
5 0 万元 以下 1 . 5 %
5 0 万元 (含) 至 1 0 0 万元 1 . 2 %
1 0 0 万元 (含) 至 2 0 0 万元 0 . 8 %
2 0 0 万元 (含) 至 5 0 0 万元 0 . 5 %
5 0 0 万元 以上( 含 5 0 0 万) 每笔 交易 1 0 0 0
元
申购 费率( 后端)
持有 时间 后端 申购费 率
1 年以 内(含 ) 1 . 8 %
1 年— 3 年( 含) 1 . 2 %
3 年— 5 年( 含) 0 . 6 %
5 年以 上 0
因红 利自动 再投资 而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相应的 申购费 用。
2 、赎 回费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赎 回人承 担 , 赎回 费用的 2 5 %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赎回 费率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1 年以 内(含 ) 0 . 5 %
1 年—2 年( 含) 0 . 2 %
2 年以 上 0 . 0 %
3 、网 上交易 的有关 费率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卡 ( 以下 简称 “ 农 行卡 ”) 、交
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以 下简 称 “ 交 行卡 ” ) 、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 借 记 卡 (以 下
简 称 “ 建 行卡 ”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借 记卡 (以 下简 称 “ 浦 发卡 ”) 、兴 业银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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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借记 卡( 以下 简称 “ 兴 业卡 ” ) 、中 信银 行借 记卡 (以 下简 称 “ 中 信卡 ” ) 、
中 国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以 下简 称 “ 民 生卡 ” ) 和 通联 通道 借记 卡包 括中 国工 商银
行 借记 卡( 以下 简称 “ 工 行卡 ” ) 、 中国 光大 银行 借记 卡( 以下 简称 “ 光 大卡 ” ) 、
平安 银行借 记卡 ( 以下 简称 “平安 卡 ” ) 的基金 网上直 销业务 , 持有 上述 借记 卡的
个人 投资者 可以 直接通 过本公 司网站 办理 开户 手续, 并通过 “ 交银 施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 网行 基金 网上 直销系 统 ” (以下 简称 “e 网行 ” ) 办理 本基金 前端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等业务 。 本公 司暂不 开展网 上交易 后端基 金份额 的认 / 申
购业 务 , 已认 / 申购 后端收 费模式 开放式 基金份 额的个 人投资 者 , 通过 转托管 转入
网 上直 销账 户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办 理赎 回业 务。 通过 e 网 行办 理本
基 金前 端基 金份 额申 购业 务的 个人 投资 者将 享受 前端 申购 费率 的优 惠, 通过 e 网
行 办理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转换 入业 务的 个人 投资 者将 享受 转换 费中 相应 前端
申 购补 差费 率的 优惠 ,其 他费 率标 准不 变。 通过 e 网 行申 购本 基金 及 进行 基金 转
换时 所适 用的 具体 优 惠费 率 请 参见 公司 网站 列示 的 e 网 行直 销申 购 及 转换 费 率表
或相 关公告 。
通 过农 行卡 、交 行卡 或兴 业卡 进行 网上 申购 的 最 高限 额为 单笔 2 0 0 万 元 ( 不
含 2 0 0 万 元) ,但 不受 日 交易 金额 的限 制 。 通过 建行 卡进 行网 上申 购的 最 高限 额
为 单笔 2 0 0 万 元 ( 不含 2 0 0 万 元) , 每 日累 计 认 ( 申 )购 本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所有
基 金的 最高 限额 为 5 0 0 万 元( 含 5 0 0 万 元) 。 通过 浦发 卡或 中信 卡进 行网 上申 购
的 单 笔 申购 及 每 日 累计 认 ( 申 )购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旗 下 所有 基 金 的 最高 限 额 为 1 0 0
万 元( 含 1 0 0 万 元) 。 通 过 民 生卡 网 上申 购的 最高 申购 限额 为单 笔 2 0 0 万 元( 不
含 2 0 0 万元 ) , 每日 累计认 (申 ) 购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所有 基金的 最高限 额为 5 0 0 0
万元 ( 含 5 0 0 0 万元 ) 。 通过 通联通 道借记 卡进行 网上申 购的交 易金额 限额以 通联
支付 网络服 务股份 有限公 司的公 告为准 或通过 以下途 径咨询 :
通联 支付网 络服务 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 : 9 5 1 5 6
通联 支付网 络服务 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 w w w . a l l i n p a y . c o m 。
持 有农 行卡 、民 生卡 或通 联通 道借 记卡 (包 括工 行卡 、光 大卡 、平 安卡 )的
个 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e 网 行办 理本 基金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享 受 前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 统一 申购优惠 费率为 申购金 额 的 0 . 6 % 。个人 投资者 通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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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e 网 行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 0 0 元 (含 2 0 0 元) ,不 受网上 直销日 常申购 的最低 数额限 制。
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单笔 转换份 额不得 低于 2 0 0 份,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其 它基 金, 单笔 转换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限 额限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业务 情况 调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和 限额 要求 , 并 依据 相关 法
规的 要求 提前 进行 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最 新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七 )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购 份额余 额的处 理方式 : 场外 申购时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场内 申购
时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保 留到 整数 位, 剩余 部分 按 每份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格 折
回 金额 返回 投资 人, 折回 金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2 )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申 请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2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1 )前 端收费 模式:
申购总金 额 = 申请 总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总金 额 / (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 总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 申购 总金 额 - 申购 费用 ) /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5 0
例一: 某投 资人投 资 4 0 , 0 0 0 元申 购本基 金 , 申购 费率为 1 . 5 % ,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 0 4 0 0 元, 如果 其选择 前端收 费方式 , 则其 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申购 总金额 = 4 0 , 0 0 0 元
净申 购金额 = 4 0 , 0 0 0 / ( 1 + 1 . 5 % )= 3 9 , 4 0 8 . 8 7 元
申购费用 = 4 0 , 0 0 0 - 3 9 , 4 0 8 . 8 7 = 5 9 1 . 1 3 元
申购 份额 = ( 4 0 , 0 0 0 - 5 9 1 . 1 3 )/ 1 . 0 4 0 0 = 3 7 , 8 9 3 . 1 4 份
如 果投 资 人是 场 内申 购 ,申 购 份额 为 3 7 , 8 9 3 份 ,其 余 0 . 1 4 份 对应 金 额返 回
给投 资人。 如果投 资人是 场外申 购,申 购份额 为 3 7 , 8 9 3 . 1 4 份。
(2 )后 端收费 模式:
申购总金 额 = 申请 总金 额
申购 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总金额
T
当投 资人提 出赎回 时,后 端认购 费用的 计算方 法为:
后端 申购费 用=赎 回份额 × 申购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4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4 0 0 元, 如果 其选择 后端收 费方式 , 则其 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申购 份额 = 4 0 , 0 0 0 / 1 . 0 4 0 0 = 3 8 , 4 6 1 . 5 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4 0 , 0 0 0 元申 购本基 金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 0 4 0 0
元 ,则 可 得到 3 8 , 4 6 1 . 5 4 份 基金 份 额 ,但 其在 赎 回时 需 根据 其 持有 时 间按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费 率交纳 后端申 购费用 。
3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第三 位四舍 五入。
(1 ) 如果 投资人 在认 (申 ) 购时 选择交 纳前端 认 (申) 购费 用 ,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赎回 费用 =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回 费用
例三: 某投 资人赎 回 1 0 , 0 0 0 份基 金份额 ,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 . 5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 . 0 1 6 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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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1 0 , 0 0 0 ×1 . 0 1 6 0 × 0 . 5 % = 5 0 . 8 0 元
赎回 金额 = 1 0 , 0 0 0 ×1 . 0 1 6 0 - 5 0 . 8 0 = 1 0 , 1 0 9 . 2 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1 6 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 0 , 1 0 9 . 2 0 元。
(2 ) 如果 投资人 在认 (申 ) 购时 选择交 纳后端 认 (申) 购费 用 ,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赎回 总额= 赎回份 额 ×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后端 认 (申 ) 购费 用=赎 回份额 ×认 (申 ) 购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 认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额-后 端认( 申)购 费用- 赎回费 用
例四: 某投 资人赎 回 1 0 , 0 0 0 份基 金份额 ,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 . 5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 . 0 1 6 0 元, 投资 人对应 的后端 申购费 是 1 . 8 % , 申购 时的基 金
净值 为 1 . 0 1 0 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 总额 = 1 0 , 0 0 0 ×1 . 0 1 6 0 = 1 0 , 1 6 0 元
后端 申购费 用 = 1 0 , 0 0 0 × 1 . 0 1 0 0 ×1 . 8 % = 1 8 1 . 8 0 元
赎回 费用 = 1 0 , 1 6 0 ×0 . 5 % = 5 0 . 8 0 元
赎回 金额 = 1 0 , 1 6 0 - 1 8 1 . 8 0 - 5 0 . 8 0 = 9 , 9 2 7 . 4 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1 0 , 0 0 0 份基 金份额 ,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 . 5 % , 假设 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 . 0 1 6 0 元, 投资 人对应 的后端 申购费 是 1 . 8 % , 申购 时的基
金净 值为 1 . 0 1 0 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9 , 9 2 7 . 4 0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资产 净值总 额 / 发行 在外的 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 金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 + 1 日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 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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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4 )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5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会 有损于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 或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某笔 申购或 某些申 购 ;
(6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 上述 1 -4 、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九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证券 交易场 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个 开放日 巨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 长不得 超过 2 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予 以公告 。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及 时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赎回公 告。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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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 0 % 时, 即认为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 0 % 的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 当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转换中 转出份 额的申 请的处 理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 届时开 展转换 业务的 公告。
(4 )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超 过 2 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邮寄 、
传 真 、 刊登 公告 或者 通知 代销 机构 代为 告知 等 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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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十 一)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二)转 托管
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包括 在上 证所 场内 不同 会员 营业 部之 间进 行转
指定 ,也包 括在上 证所场 内系统 和场外 系统之 间进行 跨市场 转托管 。
进 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将 其某 个交 易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全
部 或部 分转 托管 。办 理转 托管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出手 续,在 转入方 办理基 金账户 注册手 续。
(十 三)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是基金 申购业 务的一 种方式 , 投资 人可通 过向相 关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 由指 定的销 售机构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动 扣款并 于每期 约定的 申购日 提交基 金的申 购申请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 并不构 成对基 金日常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影响 , 投资 人在办 理相关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同时 ,仍然 可以进 行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本 基金自 2 0 0 9 年 6 月 1 5
日起 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业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经 本 公 司 公 告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请 办 理 本 业 务 。 目 前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仅 限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发展银 行股份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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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 公司 、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杭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湘财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信 万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邦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厦门 证券有 限公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瑞银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爱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和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下属 各代销 网点开 通此项 业务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增
减开 办该业 务的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
1 、申 请方式
(1 ) 凡 申 请办 理 本 计 划的 投 资 人 须首 先 开 立 本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已 开 户
者除 外 ) ,具 体开户 程序请 遵循各 销售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2 ) 投 资 人开 立 基 金 账户 后 即 可 携带 本 人 有 效身 份 证 件 及相 关 业 务 凭证 到 销
售机 构下属 各代销 网点柜 台申请 办理本 业务 , 具体 办理程 序请遵 循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2 、办 理时间
本业 务的申 请受理 时间与 本公司 管理的 基金日 常申购 业务受 理时间 相同 。由于
各销 售机构 的系统 差异以 及业务 安排等 原因, 开展该 业务的 时间可 能有所 不同 , 投
资人 应以各 销售机 构公告 的时间 为准。
3 、申 购日期
投资 人应遵 循销售 机构的 规定并 与销售 机构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若遇 非工作 日则
实际 提交 申购申 请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 (若出 现顺延 导致跨 月申购 的情形 则遵循
销 售 机 构相 关 的 业 务规 则 进 行 处理 ) , 申 购 以实 际 提 交 申 购申 请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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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进行计 算。
4 、申 购费率 及扣款 金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的申购 费率和 计费方 式与日 常申购 费率和 计费方 式相同 。
投资 人遵循 销售机 构的规 定并与 销售机 构约定 每期固 定扣款 金额 ,本基 金管理
人及 销售机 构关于 每月扣 款金额 下限的 规定以 相关业 务公告 为准 。 本计 划不受 日常
申购 的最低 数额限 制。
但基 于投资 人在单 个交易 账户最 低保留 余额的 规定 ,每个 工作日 投资人 在单个
交 易 账 户保 留 的 本 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5 0 份 时 , 若当 日 该 账 户同 时 有 份 额减 少 类 业
务( 如赎 回 、转换 出等 ) 被确 认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账 户保留 的本基 金
份额 一次性 全部赎 回 。开办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业 务亦受 本规则 限制 。即, 如果 某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后 本 基 金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 0
份, 且当 日该账 户同时 有份额 减少类 业务被 确认 ,则该 账户保 留的本 基金份 额 ( 包
括该 部分定 期定额 投资确 认份额 )将随 即被强 制赎回 。
持有 农行卡 、 民生 卡 或通 联通道 借记卡 ( 包括 工行卡 、光大 卡 、平安 卡 ) 的个
人投 资者可 以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e 网行 办理网 上直销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并 享受前 端
申购 费率优 惠 。具体 费率优 惠及申 购限额 见本招 募说明 书 “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中 “网上 交易的 有关费 率 ” 相关 内容。
5 、扣 款方式
(1 ) 销 售 机构 将 按 照 投资 人 申 请 时所 约 定 的 每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额 提 交 申 购
申请 。具体 扣款方 式遵循 销售机 构相关 的业务 规则 , 若遇 非基金 申购开 放日则 顺延
至下 一基金 申购开 放日 提交 申购申 请 , 若出 现顺延 导致跨 月申购 的情形 则遵循 销售
机构 相关的 业务规 则进行 处理。
( 2 )投资 人须指 定一个 销售 机构认 可的 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固 定扣款 账户 。
(3 )投 资 人 扣款 账 户 余 额不 足 会 导 致当 月 申 购 不成 功 , 请 投资 人 于 每 月申 购
日前 在账户 内按约 定存足 资金, 以保证 业务申 请的成 功受理 。
6 、交 易确认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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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照本 节第 3 条规 则确 定的 基金 申购 申请 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 申购 份额将 在 T + 1 工作 日 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 入投
资人 的基金 账户内 ,基金 份额确 认查询 起始日 为 T + 2 工作 日 ,投资 人可于 T + 2 工
作日 (含该 日)起 查询申 购确认 情况, 并可以 转换出 或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7 、变 更和终 止
(1 ) 投 资 人变 更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金 额 、 扣 款账 户 等 , 须携 带 本 人 有效 身 份
证件 及相关 凭证到 原销售 网点申 请办理 业务变 更 ,具体 办理事 宜遵循 各销售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2 ) 投 资 人终 止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须 携 带 本人 有 效 身 份证 件 及 相 关凭 证 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终止, 具体办 理事宜 遵循各 销售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3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变更 和终止 的生效 日遵循 各销售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十 四)定 时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 2 0 0 9 年 7 月 2 3 日起 ,投资 人可通 过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的 “基智 定
投” 办理 本基金 的定时 不定额 投资业 务。
基智 定投业 务是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普 通基金 定投业 务的升 级业务 , 基
智定 投分为 定时不 定额和 定时定 额两种 投资方 式。
定时 不定额 投资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 每月固 定日期 、并根 据证券 市场指 数的走 势
不固 定金额 进行定 时不定 额投资 ,实现 对基金 投资时 点和金 额的灵 活控制 。
定时 定额投 资方式 :投资 人可以 每月固 定日期 、固定 金额进 行定时 定额投 资 。
有关 该业务 的 详情 请参阅 本基金 管理人 2 0 0 9 年 2 月 2 6 日发 布的 《交银 施罗德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开办 基智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及
2 0 0 9 年 7 月 2 2 日 发布 的《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开办 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的公 告 》 。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相 关流 程和 业务 规则 遵循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详情 请咨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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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当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代 销网 点或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9 5 5 8 8 ) 。
(十 五)定 期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人 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的 定 期定 额 赎 回业 务。 定 期定 额
赎 回业 务是 指 投 资人 可 以委 托中 国农 业银 行每 月固 定时 间从 指定 的基 金账 户代 投
资 人 赎 回固 定份 额的 基金 。 本 基金 2 0 0 9 年 6 月 1 5 日 刊 登公 告自 即日 起 在中 国农
业银 行下属 各代销 网点开 通定期 定额 赎回 业务 。
本 业务 的申 请受 理时 间与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受 理时 间相
同, 为开放 日的 9 : 3 0 —1 5 :0 0 。
本业 务的赎 回费率 和 计费 方式 与日 常赎回 费率和 计费方 式相同 。
办理 定期定 额赎回 业务时 , 投资 人 可与 中国农 业银行 约定每 月固定 赎回 份额 ,
每月 赎回 份额不 低于 1 0 0 份 (含 1 0 0 份 ) 。
投 资人 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赎 回业 务, 相关 流程 和业 务
规 则遵 循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有关 规定 。详 情请 咨询 当地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代 销网 点或
中国 农业银 行客户 服务热 线( 9 5 5 9 9 ) 。
(十 六)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收 费。
(十 七)基 金的冻 结和解 冻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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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九、基金 的转换 九、基金 的转换 九、基金 的转换 九、基金 的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为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另一 只开放 式基金 份额 。 基金 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代 理的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 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处注 册登记 的、同 一收费 模式的 开放式 基金。
(二 )转换 业务办 理地点
投资 人可以 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 及网上 交易平 台和中 国农业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通银 行、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湘财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国都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信 万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齐鲁 证
券有 限公司 、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 瑞银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长城 证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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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和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的相关营
业网 点办理 本基金 的转换 业务 。 如上 述业务 办理机 构发生 变动 ,本公 司将按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另行公 告。
一般 而言 ,上述 代销机 构中未 代销本 公司旗 下所有 基金的 ,则只 办理该 机构所
代销 的本公 司旗下 基金之 间已开 通的转 换业务 。此外 ,本公 司网上 交易平 台和北 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仅办理 部分已 开通的 基金转 换业务 ,具体 见 2 0 1 1 年 5 月 2 7 日本
公司 发布的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 旗下部 分基金 基金转 换业务 及
调整 基金转 换业务 规则的 公告》 及其他 相关公 告。
(三 )转换 业务办 理时间
办理 基金间 转换的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易 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其它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 人可在 基金开 放日申 请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 ,具体 办理时 间与基 金申购 、 赎
回业 务办理 时间相 同 。由于 各销售 机构的 系统差 异以及 业务安 排等原 因 , 开展 该业
务的 时间可 能有所 不同, 投资人 应以各 销售机 构公告 的时间 为准。
(四 ) 转换 业务适 用的基 金范围
目 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管 理 的 基 金 包 括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代码 : 前端 5 1 9 6 8 8 , 后端 5 1 9 6 8 9 ; 以下 简称 “ 交银 精选 ” ) 、 交银 施罗德 货
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 A 级 5 1 9 5 8 8 ,B 级 5 1 9 5 8 9 ; 以下 简 称 “交 银货
币” ) 、交 银施罗 德稳健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前 端 5 1 9 6 9 0 ,后 端
5 1 9 6 9 1 ; 以下 简称 “ 交银 稳健 ” ) 、 交银 施罗德 成长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前端 5 1 9 6 9 2 , 后端 5 1 9 6 9 3 ; 以下 简称 “交银 成长 ” ) 、 交银 施罗德 蓝筹股 票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前端 5 1 9 6 9 4 , 后端 5 1 9 6 9 5 ; 以下 简称 “ 交银 蓝筹 ” ) 、 交银 施
罗德 增利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代码 : A 类基 金份额 : 5 1 9 6 8 0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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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9 6 8 1 ; C 类基 金份额 : 5 1 9 6 8 2 ; 以下 简称 “交银 增利 ” ) 、 交银 施罗德 环球精 选价
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5 1 9 6 9 6 ; 以下 简称 “交 银环 球 ” ) 、 交银 施罗 德优 势
行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5 1 9 6 9 7 ; 以下 简称 “ 交银 行业 ” ) 、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前端 5 1 9 6 9 8 , 后端 5 1 9 6 9 9 ; 以下
简 称 “ 交 银先 锋 ” ) 、 上证 1 8 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二
级市 场交易 代码 : 5 1 0 0 1 0 ; 以下 简称 “治理 E T F ” ) 、 交银 施罗德 上证 1 8 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 代码 : 前端 5 1 9 6 8 6 , 后端 5 1 9 6 8 7 ;
以 下简 称 “ 交 银治 理 ” ) 、 交银 施罗 德主 题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前端 5 1 9 7 0 0 , 后端 5 1 9 7 0 1 ; 以下 简称 “交银 主题 ” ) 、 交银 施罗德 趋势优
先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前端 5 1 9 7 0 2 , 后端 5 1 9 7 0 3 ; 以下 简称 “交银 趋
势” ) 、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 利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 1 6 4 9 0 2 ; 以下 简称 “ 交
银添 利 ” ) 、交 银施罗 德先进 制造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代码 :前端 5 1 9 7 0 4 ,后
端 5 1 9 7 0 5 ;以 下简称 “ 交银 制造 ” ) 、深 证 3 0 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代码 : 1 5 9 9 1 3 ; 以下 简称 “交银 深证 3 0 0 价值 E T F ” ) 、 交银 施罗德 双利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A 类 基金 份额 : 5 1 9 6 8 3 ; B 类 基金 份额 : 5 1 9 6 8 4 ;C
类基 金份额 : 5 1 9 6 8 5 ; 以下 简称 “ 交银 双利 ” ) 和交 银施罗 德深证 3 0 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 代码 : 前端 5 1 9 7 0 6 , 后端 5 1 9 7 0 7 ; 以下
简称 “交银 价值 ” ) 。上 述基金 已开通 转换业 务的范 围如下 表所示 :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股
票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股
票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交银 增利 /
双利 A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 增利 /
双利 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 增利 /
双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 货币
前端 收费模 式下
股票 基金和 混合
基金
已开 通 — 已开 通 — 已开 通 已开 通
后端 收费模 式下
股票 基金和 混合
— 已开 通 —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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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交银 双利 / 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已开 通 — 已开 通 — 已开 通 已开 通
交银 双利 / 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
— 已开 通 —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交银 双利 / 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交银 货币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已开 通 —
注: 1 、同一基 金的 A 类、 B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之间不可转 换。
2 、表 格中分 别列示 的前后 端收费 模式下 的股票 基金和 混合基 金包括 交银精 选、交 银
稳健 、交银 成长、 交银蓝 筹、交 银先锋 、交银 治理、 交银主 题、交 银趋势 、交银 制造和 交银
价值。表 格中列示的前 端收费模式下 的股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还包 括交银行业。
3 、 交银环球 、 治理 E T F 、 交银添利 、 交银深证 3 0 0 价值 E T F 的基金转 换业务暂不开 通 。
本公司今 后发行的开放 式基金将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 是否适用于上 述业务。
如果 未来开 通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时公 告。和 其他基 金有关 的转换 规定, 以届时 公告为 准。
(五 ) 基金 转换的 程序
1 . 申请 方式: 书面申 请或销 售机构 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2 . 基金 转换申 请的确 认
正 常情 况下 , T 日 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 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内为 投资
人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 后 ( 包 括该 日 ) 投 资人 可向 销售 机构 查询 转
换的 确认情 况。
3 . 基金 转换的 注册登 记
注册 登记机 构以收 到有效 转换申 请的当 天作为 转换申 请日 (T 日) 。投资 人转换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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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成 功的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人 T 日 的 基 金转 换 业 务 申请 进 行 有 效性
确认 , 办理 转出基 金的权 益扣除 以及转 入基金 的权益 登记 , 在T +2 日后 (包含 该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转 换 业 务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六 ) 基金 转换的 数额限 制
基金 转换以 份额为 单位进 行申请 , 申请 转换份 额精确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误 差部分 归基金 财产。
本 基 金 遵循 “ 份 额 转 换 ” 的 原 则 , 单 笔 转 换份 额 不 得 低于 2 0 0 份 。 基 金持 有 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其它 基金 , 单笔 转换申 请不受 转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基 于投 资人 在单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保 留余 额的 规定 ,每 个工 作日 投资 人在 单个
交易 账户保 留的本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 5 0 份时 , 若当 日该账 户同时 有份额 减少类 业
务 (如 赎回 、转 换出 等) 被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人在 该账 户保 留的 本基
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因此 ,如 果某 笔转 换申 请确 认后 转出 基金 的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少 于 5 0 份, 则转 出基金 在该账 户剩余 的基金 份额将 被全部 赎回 。
如果 某笔转 换申请 确认后 转入基 金的单 个交易 账户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少 于 5 0 份且 该
账 户当 日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被 确认 ,则 转入 基金 在该 账户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 包括
该部 分转换 入确认 份额) 将随即 被强制 赎回。
(七 )基金 转换费 用
1 、 每笔 基金转 换视为 一笔赎 回和一 笔申购 , 基金 转换费 用 相应 由转 出基金 的
赎回 费用及 转出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用构成 。
2 、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转 出交 银货 币、 交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额 或交 银双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
费 用; 转出 交银 精选 、交 银稳 健、 交银 成长 、交 银蓝 筹、 交银 行业 、交 银先 锋、
交银 治理 、 交银 主题 、 交银 趋势 、 交银 制造 、 交银 价值 、 交银 增利 A 类、 B 类基 金
份额 和交银 双利 A 类、 B 类基 金份额 收取赎 回费用 , 赎回 费用的 2 5 % 归入 基金财 产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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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 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上述 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率 具体如 下 :
转出 基金 转出 份额持 有时间 赎回 费率
交银 精选、 交银稳 健、交 银成长 、交
银蓝 筹、 交银 行业、 交银 先锋、 交银
治理 、交银 主题、 交银趋 势 、交 银制
造、 交银价 值
1 年( 含)以 内 0 . 5 %
1 年- 2 年( 含) 0 . 2 %
2 年以 上 0
交银 增利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1 年( 含)以 内 0 . 1 %
1 年- 2 年( 含) 0 . 0 5 %
2 年以 上 0
3 、前 端收费 模式下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补差费 用
从无 申购 费用 的交 银货 币、 交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额 和交 银双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或 前端 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转 换,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从
前 端 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 或 无申 购费 用的 交银 货币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和交 银双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转 换,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申购 补
差 费用 原 则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金 额对 应分 档的 转入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减去 转出 基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 差 额进 行补 差 ,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按照 转出 确认 金额
分 档, 并随 着转 出确 认金 额递 减。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转 出与 转入 基 金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具 体如下 :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 额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 费率
交银 货币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前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 长 、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 理 、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制
造、 交银价 值
5 0 万元 以下 1 . 5 %
5 0 万元 (含) 至 1 0 0 万元 1 . 2 %
1 0 0 万元 (含) 至 2 0 0 万元 0 . 8 %
2 0 0 万元 (含) 至 5 0 0 万元 0 . 5 %
5 0 0 万元 以上( 含 5 0 0 万)
每笔 交 易
1 0 0 0 元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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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 货币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前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行业 、 交银 趋
势
1 0 0 万元 以下 1 . 5 %
1 0 0 万元 (含) 至 5 0 0 万元 1 . 0 %
5 0 0 万元 以上( 含 5 0 0 万)
每 笔 交 易
1 0 0 0 元
交银 货币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增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5 0 万元 以下 0 . 8 %
5 0 万元 (含) 至 1 0 0 万元 0 . 6 %
1 0 0 万元 (含) 至 2 0 0 万元 0 . 5 %
2 0 0 万元 (含) 至 5 0 0 万元 0 . 3 %
5 0 0 万元 以上( 含 5 0 0 万)
每 笔 交 易
1 0 0 0 元
交 银 增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银 双利 A 类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 长 、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 理 、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制
造、 交银价 值
5 0 万元 以下 0 . 7 %
5 0 万元 (含) 至 1 0 0 万元 0 . 6 %
1 0 0 万元 (含) 至 2 0 0 万元 0 . 3 %
2 0 0 万元 (含) 至 5 0 0 万元 0 . 2 %
5 0 0 万元 以上( 含 5 0 0 万) 0
交 银 增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前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行业 、 交银 趋
势
1 0 0 万元 以下 0 . 7 %
1 0 0 万元 (含) 至 5 0 0 万元 0 . 5 %
5 0 0 万元 以上( 含 5 0 0 万) 0
前端 收费模 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 交银 成长 、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行业 、 交银 先锋 、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交银 货币
交银 增利 A 类、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端
收费 模式下
- 0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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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交银 趋势 、
交 银 制 造 、 交 银
价值
交银 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 长 、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行
业、 交银先 锋 、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主
题、 交银趋 势 、 交
银制 造 、 交银 价值
交 银 增 利 A 类 、 C
类基 金份额
交 银 双 利 A 类 、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货币 - 0
交 银 增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增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 0
交 银 增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A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 0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 0
交银 货币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交 银 双 利 C 类 基
金份 额
- 0
备注:同 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 额之间不可转 换。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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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后 端收费 模式下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补差费 用
从无 申购 费用 的交 银货 币、 交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额 和交 银双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或 后端 申 购费 用低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转 换 , 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补 差费
用, 但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的时 候需 全额 收取 转入 基金 的后 端 申 购 费; 从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低 的 基 金 或 无申 购 费 用 的交 银 货 币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和交 银双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转 换, 收取 后 端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且转 入的 基
金 份额 赎回 的时 候需 全额 收取 转入 基金 的后 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 转
出 份额 持有 时间 对应 分档 的转 出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减 去转 入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 差
额进 行补差 。后 端收费 模式下 转出与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具 体如下 :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份额持 有时间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 货币
交银 增利 B 类、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 B 类、C
类基 金份额
后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 长 、 交
银蓝 筹、交 银先
锋、 交银治 理 、 交
银主 题、交 银趋
势、交 银制造 、 交
银价 值
后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 长、交
银蓝 筹 、 交银 先锋 、
交银 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 势 、交
银制 造、交 银价值
- 0
交银 货币
交银 增利 B 类基 金
份额
交银 双利 B 类基 金
- 0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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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后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 长 、 交
银蓝 筹、交 银先
锋、 交银治 理 、 交
银主 题、交 银趋
势、交 银制造 、 交
银价 值
交银 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 金
份额
交银 双利 C 类基 金
份额
1 年( 含)以 内 1 . 8 %
1 年- 3 年( 含) 1 . 2 %
3 年- 5 年( 含) 0 . 6 %
5 年以 上 0
后端 收费模 式下
交银 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 长 、 交
银蓝 筹、交 银先
锋、 交银治 理 、 交
银主 题、交 银趋
势、交 银制造 、 交
银价 值
交银 增利 B 类基 金
份额
交银 双利 B 类基 金
份额
1 年( 含)以 内 0 . 8 %
1 年- 3 年( 含) 0 . 6 %
3 年- 5 年( 含) 0 . 2 %
5 年以 上 0
交银 增 利 B 类基 金
份额
交银 双利 B 类基 金
份额
交银 货币
交银 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1 年( 含)以 内 1 . 0 %
1 年- 3 年( 含) 0 . 6 %
3 年- 5 年( 含) 0 . 4 %
5 年以 上 0
交银 增 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 双 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 双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 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
- 0
交银 增 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 双利 B 类基金
份额
- 0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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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 双 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 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
备注:同 一基金的 B 类、 C 类基金份 额之间不可转 换。
5 、 “e 网行 ”网上 直销的 申购补 差费率 优惠
为更 好服务 投资者 , 本基 金管理 人已开 通农行 卡 、 交行 卡 、 建行 卡 、 浦发 卡 、
兴 业卡 、中 信卡 、民 生卡 和通 联通 道借 记卡 (包 括工 行卡 、光 大卡 、平 安卡 )的
基 金网 上直 销业 务。 目前 ,投 资者 可通 过 e 网 行办 理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转换 业
务 ,其 中部 分转 换可 享受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转 出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补差 的费 率优 惠,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用无优 惠。
网上 直销基 金转换 费率优 惠业务 仅针对 以下范 围:
(1 ) 交 银货 币 、交 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 额、 交 银双 利 C 类 基金 份 额转 入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的 交银 精选 、 交银 稳健 、 交银 成长 、 交银 蓝筹 、 交银 先锋 、 交银 治理 、
交银 主题 、 交银 制造 、 交银 价值 , 享受 转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补差 费率优 惠如下 :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 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补差 费率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 货币
交银 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 双利 C 类基
金份 额
前端 收费模 式 下
交银 精选、 交银
稳健 、 交银 成长 、
交银 蓝筹、 交银
先锋 、 交银 治理 、
交银 主题 、交 银
制造 、交银 价值
5 0 万元 以下 1 . 5 % 0 . 6 %
5 0 万元 (含 ) 至 1 0 0 万元 1 . 2 % 0 . 6 %
1 0 0 万元 (含) 至 2 0 0 万
元
0 . 8 % 0 . 6 %
通过 e 网行 进行 上述基 金转换 单笔转 换金额 超过 2 0 0 万元 (含) 的不享 受 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补差 费率 优惠, 按照日 常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 费率 执
行。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0
(2 )交银 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转入前 端
收费 模式下 的交银 行业, 享受转 出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优惠 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 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补差 费率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 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 双利 C 类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模 式 下
交银 行业
1 0 0 万元 以下 1 . 5 % 0 . 6 %
1 0 0 万元 (含) 至 5 0 0 万
元
1 . 0 % 0 . 6 %
通过 e 网行 进行 上述基 金转换 单笔转 换金额 超过 5 0 0 万元 (含) 的不享 受 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补差 费率 优惠, 按照日 常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 费率 执
行。
(3 )交 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和交银 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转入交 银
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和交银 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 享受 转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补差 费
率优 惠如下 :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 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补差 费率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 货币
交银 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 双 利 C 类基
交银 双利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 增利 A 类基
金份 额
5 0 万元 以下 0 . 8 % 0 . 6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1
金份 额
备注:同 一基金的 A 类、 C 类基金份 额之间不可转 换。
通过 e 网行 进行上 述基金 转换单 笔转换 金额超 过 5 0 万元 (含 ) 的不 享受转 出
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优惠 , 按照 日常转 出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执行 。
6 、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和已 开通的 其它基 金转换 业务的 转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补 差费率 与网下 (柜台 模式) 日常费 率相同 ,不享 受优惠 。
7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上 述收费 方式和 费率进
行 调整 ,并 应于 调整 后的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八 )基金 转换份 额的计 算公式
1 、前 端收费 模式下 基金转 换份额 的计算 公式及 举例
转出 确认金 额 =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申请当 日转出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转出 确认金 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率
转入 确认金 额 = 转出 确认金 额 -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 差费率 / ( 1 + 对应 的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的,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固定 金额的 申购补 差费)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转入 确认金 额 -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A ) / 转换
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其中 :
A 为货 币市场 基金转 出的基 金份额 按比例 结转的 账户当 前累计 待支付 收益 ( 仅
限转 出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的情 形,否 则 A 为 0 )。
转 入基 金确 认份 额的 计算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误 差部分 归基金 财产。
例 一: 某 投资 者 持有 交 银趋 势 前端 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 份额 1 0 0 , 0 0 0 份 ,持 有 期
半 年, 转换 申请 当日 交银 趋势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1 0 元 ,交 银成 长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 . 2 7 0 0 元 。 若该 投资者 将 1 0 0 , 0 0 0 份交 银趋势 前端基 金份额 转换为 交银成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2
长前 端基金 份额, 则转入 交银成 长确认 的基金 份额为 :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1 . 0 1 0 = 1 0 1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1 0 1 , 0 0 0 ×0 . 5 % = 5 0 5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1 0 1 , 0 0 0 - 5 0 5 = 1 0 0 , 4 9 5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1 0 0 , 4 9 5 × 0 / (1 + 0 ) = 0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1 0 0 , 4 9 5 - 0 ) / 2 . 2 7 0 0 = 4 4 , 2 7 0 . 9 3 份
例 二: 某 投资 者 持有 交 银增 利 A 类 基金 份 额 1 , 0 0 0 , 0 0 0 份 ,持 有 期一 年 半,
转换 申请当 日交银 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 0 2 0 0 元, 交银 趋势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 . 0 1 0 元 。若 该 投资 者 将 1 , 0 0 0 , 0 0 0 份 交银 增 利 A 类 基金 份 额转 换
为交 银趋势 前端基 金份额 ( 不通 过 “ e 网行” ) , 则转 入交银 趋势确 认的基 金份额
为: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 0 0 0 , 0 0 0 × 1 . 0 2 0 0 = 1 , 0 2 0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1 , 0 2 0 , 0 0 0 ×0 . 0 5 % = 5 1 0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1 , 0 2 0 , 0 0 0 - 5 1 0 = 1 , 0 1 9 , 4 9 0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1 , 0 1 9 , 4 9 0 ×0 . 5 % / ( 1 + 0 . 5 % )= 5 , 0 7 2 . 0 9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1 , 0 1 9 , 4 9 0 - 5 , 0 7 2 . 0 9 ) / 1 . 0 1 0 = 1 , 0 0 4 , 3 7 4 . 1 7 份
例三 :某投 资者持 有交银 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1 0 0 , 0 0 0 份, 转换申 请当日 交银
增 利 C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 . 2 5 0 0 元 ,交 银 精选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2 . 2 7 0 0 元 。若
该 投资 者将 1 0 0 , 0 0 0 份 交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交 银精 选前 端基 金份 额( 不
通过 “e 网行 ”), 则转入 交银精 选确认 的基金 份额为 :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1 . 2 5 0 0 = 1 2 5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0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1 2 5 , 0 0 0 - 0 = 1 2 5 , 0 0 0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1 2 5 , 0 0 0 × 1 . 5 % / (1 + 1 . 5 % ) = 1 , 8 4 7 . 2 9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1 2 5 , 0 0 0 - 1 , 8 4 7 . 2 9 )/ 2 . 2 7 0 0 = 5 4 , 2 5 2 . 3 0 份
例 四: 某 投资 者 持有 交 银货 币 A 级 基金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该 1 0 0 , 0 0 0 份 基金
份 额未 结转 的待 支付 收益 为 6 1 . 5 2 元 ,转 换申 请当 日交 银增 利 A / 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 . 2 7 0 0 元 ,交 银 货币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 . 0 0 元 。若 该 投资 者 将 1 0 0 , 0 0 0 份
交银 货币 A 级基 金份额 转换为 交银增 利 A 类基 金份额 ( 不通 过 “ e 网行” ) , 则转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3
入确 认的交 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为: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1 . 0 0 = 1 0 0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0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 0 = 1 0 0 , 0 0 0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1 0 0 , 0 0 0 × 0 . 8 % / (1 + 0 . 8 % ) = 7 9 3 . 6 5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1 0 0 , 0 0 0 - 7 9 3 . 6 5 + 6 1 . 5 2 )/ 1 . 2 7 0 0 = 7 8 , 1 6 3 . 6 8 份
2 、后 端收费 模式下 基金转 换份额 的计算 公式及 举例
转出 确认金 额 =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申请当 日转出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转出 确认金 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率
转入 确认金 额 = 转出 确认金 额 -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 差费率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转入 确认金 额 -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A ) / 转换
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其中 :
A 为货 币市场 基金转 出的基 金份额 按比例 结转的 账户当 前累计 待支付 收益 ( 仅
限转 出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的情 形,否 则 A 为 0 )。
转 入基 金确 认份 额的 计算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误 差部分 归基金 财产。
例 五: 某 投资 者 持有 交 银主 题 后端 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 份额 1 0 0 , 0 0 0 份 ,持 有 期
一年 半 , 转换 申请当 日交银 主题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 . 2 5 0 0 元, 交银 稳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2 . 2 7 0 0 元。 若该 投资者 将 1 0 0 , 0 0 0 份交 银主题 后端基 金份额 转换为 交银
稳健 后端基 金份额 ,则转 入交银 稳健确 认的基 金份额 为: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1 . 2 5 0 = 1 2 5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1 2 5 , 0 0 0 ×0 . 2 % = 2 5 0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1 2 5 , 0 0 0 - 2 5 0 = 1 2 4 , 7 5 0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1 2 4 , 7 5 0 × 0 = 0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1 2 4 , 7 5 0 - 0 ) / 2 . 2 7 0 0 = 5 4 , 9 5 5 . 9 5 份
例 六: 某 投资 者 持有 交 银先 锋 后端 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 份额 1 0 0 , 0 0 0 份 ,持 有 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4
一年 半 , 转换 申请当 日交银 先锋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 . 2 5 0 0 元, 交银 货币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0 元 。 若该 投资者 将 1 0 0 , 0 0 0 份交 银先锋 后端基 金份额 转换为 交银货
币, 则转入 交银货 币的基 金份额 为: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1 . 2 5 0 = 1 2 5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1 2 5 , 0 0 0 ×0 . 2 % = 2 5 0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1 2 5 , 0 0 0 - 2 5 0 = 1 2 4 , 7 5 0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1 2 4 , 7 5 0 × 1 . 2 % = 1 4 9 7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1 2 4 , 7 5 0 - 1 4 9 7 ) / 1 . 0 0 = 1 2 3 , 2 5 3 . 0 0 份
例 七: 某 投资 者 持有 交 银蓝 筹 后端 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 份额 1 0 0 , 0 0 0 份 ,持 有 期
三年 半 , 转换 申请当 日交银 蓝筹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0 . 8 5 0 0 元, 交银 增利 B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 0 5 0 0 。若 该投资 者将 1 0 0 , 0 0 0 份交 银蓝筹 后端基 金份额
转换 为交银 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 ,则转 入交银 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为 :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0 . 8 5 0 = 8 5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8 5 , 0 0 0 ×0 =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8 5 , 0 0 0 - 0 = 8 5 , 0 0 0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8 5 , 0 0 0 ×0 . 2 % = 1 7 0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8 5 , 0 0 0 - 1 7 0 )/ 1 . 0 5 0 0 = 8 0 , 7 9 0 . 4 8 份
例 八: 某 投资 者 持有 交 银货 币 A 级 基金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该 1 0 0 , 0 0 0 份 基金
份 额未 结转 的待 支付 收益 为 6 1 . 5 2 元 ,转 换申 请当 日交 银增 利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2 7 0 0 元 ,交 银 货币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 . 0 0 元 。若 该 投资 者 将 1 0 0 , 0 0 0 份 交
银 货币 A 级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交 银增 利 B 类 基金 份额 ,则 转入 确认 的交 银增 利 B 类
基金 份额为 :
转出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1 . 0 0 = 1 0 0 , 0 0 0 元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 0 元
转入 确认金 额 = 1 0 0 , 0 0 0 - 0 = 1 0 0 , 0 0 0 元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1 0 0 , 0 0 0 × 0 = 0 元
转入 基金确 认份额 = (1 0 0 , 0 0 0 - 0 + 6 1 . 5 2 ) / 1 . 2 7 0 0 = 7 8 , 7 8 8 . 6 0
(九 )业务 规则
1 、 基 金 转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 只 基 金必 须 都 是 该销 售 机 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5
代理 的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在同 一注册 登记机 构处注 册登记 的基金 。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 ,转入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
申购 状态。
2 、 投资 人只能 在相同 收费模 式下进 行基金 转换 。 前端 收费模 式的开 放式基 金
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其 他基 金, 后端 收费 模式 的基 金只 能转 换到 后端 收费
模 式的 其他 基金 。交 银货 币、 交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额 、交 银双 利 C 类 基金 份额 与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不受 上述收 费模式 的限制 。
3 、 基 金 转换 采 取 未 知价 法 , 即 基 金 的 转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受理 当 日 各 转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 . 0 0 元) 。
4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将其 账户内 交银货 币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本基金 份额时 ,
注册 登记机 构将自 动结转 该转出 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收 益 ,该收 益将一 并计入 转出金
额并 折算为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但收 益部分 不收取 转换费 用。
5 、 转 换 后, 转 入 基 金份 额 的 持 有时 间 将 重 新计 算 , 即 转入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 期
将自 转入基 金份额 被确认 日起重 新开始 计算。
(十 )暂停 基金转 换
基金 转换视 同为转 出基金 的赎回 和转入 基金的 申购 ,因此 有关转 出基金 和转入
基金 关于暂 停或拒 绝申购 、 暂停 赎回的 情形和 公告的 有关规 定 一般 也适 用于暂 停基
金转 换 ,具体 暂停或 恢复基 金转换 的相关 业务请 详见届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相同 的比例 确认 ;
但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部 分的 转出 申请 将自 动予 以撤 销,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6
不再 视为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转换 申请。
十、基金 的投资 十、基金 的投资 十、基金 的投资 十、基金 的投资
(一 )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是 :在 坚持 一贯 的价 值投 资理 念基 础上 ,通 过专 业化 研究
分 析, 积极 挖掘 具 有 持 续成 长潜 力的 的企 业, 特别 是处 于快 速成 长过 程中 的中 型
及小 型企业 所蕴涵 的投 资机会 。该 理念至 少包含 以下两 方面的 含义:
1 、 证券 市场不 是完全 有效 , 通过多角 度 、 多层 次的基 本面研 究 可以 获得信 息
优 势, 挖掘 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 的企 业, 特别 是处 于快 速成 长过 程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积极 投资, 可以获 得较高 的超额 收益。
2 、 国民 经济持 续高速 增长和 中小板 股票市 场的发 展给中 型及小 型企业 提供了
良 好的 发展 环境 和 广 阔 的 成长 空 间 ,越 来越 多具 有优 良品 质和 巨大 发展 潜力 的中
型及 小型企 业成为 投资 人 关注 的对象 。
(二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经 过 严 格 的 品 质 筛 选 且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企 业 的 股
票 ,特 别是 处于 快速 成长 过程 中的 中型 及小 型企 业股 票 , 在适 度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求长期 持续的 资本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为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四 )投资 对象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票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6 0 % - 9 5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 占 基 金资 产 的 5 % - 4 0 % , 其 中 现 金以 及 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基金实 际管理 过程中 ,本基 金具体 配置比 例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中 国宏 观经 济情 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做主 动调 整, 以求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7
基 金资 产在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佳 平衡 ,但 比例 不超 出基 金合
同约 定的限 定范围 。
(五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 金的整 体业绩 比较基 准采用 :
7 5 % ×中证 7 0 0 指数 + 2 5 % ×中信 全债指 数。
本 基金 采用 中证 7 0 0 指 数作 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 以下 原
因 :中 证 7 0 0 指 数是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以 沪深 3 0 0 指 数为 基础 编制 的系 列规 模指
数之 一 , 其成 分股由 中盘指 数 ( 中证 5 0 0 ) 和小 盘指数 (中证 2 0 0 ) 的成 份股一 起
构 成, 具有 较高 的权 威性 及市 场代 表性 ,投 资人 可以 方便 地从 报纸 、互 联网 等财
经 媒体 中获 取。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 分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品质 和较 大发 展潜 力的
企 业, 尤其 是处 于快 速成 长过 程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的股 票, 中证 7 0 0 指 数作 为
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小市 值公 司整 体状 况的 基准 指数 ,可 以较 合理 地衡 量本
基金 股票投 资业绩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经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六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优势 ,将 严谨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
主 动的 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和行 业景 气变 化, 以及 上市
公 司成 长潜 力的 基础 上, 主要 通过 优选 成长 性好 、成 长具 有可 持续 性、 成长 质量
优 良、 定价 相对 合理 的股 票, 特别 是处 于快 速成 长过 程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求 超额收 益。
以下 三类 最具 有成长 潜能 的中 型及小 型企业 是本基 金积极 关注的 对象:
①处 于创 业期 或 成 长期 , 未来 企 业扩 张能 够带 来巨 大成 长空 间 的 中型 及小 型
企业 ,尤其 是根据 当前行 业竞争 格局进 行分析 有望成 为行业 龙头的 企业;
②经营 管理较 为灵活 , 能敏锐 捕捉市场 机会应 对市场 变化 的中 型及小 型企业 ;
③具 有独 特的 盈利 模式 和业 务特 征 , 经营 业绩 具备 巨大 增长 潜力 的中 型及 小
型企 业。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7 8
为 此, 本基 金建 立了 一套 上市 公司 成长 性评 价指 标体 系, 该评 价体 系以 上市
公 司未 来两 年的 预期 成长 性为 核心 ,通 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评价 方法 ,自 下而
上 选择 具有 持续 增长 潜力 的企 业, 特别 是处 于快 速成 长过 程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股票 买入并 持续持 有,获 取这些 企业快 速成长 带来的 资本增 值。
1 、资 产配置
本 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 多因 素分 析决 策支 持系 统,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
分 析, 形成 对不 同市 场的 预测 和判 断,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类 别资 产间 的分 配比 例, 并随 着各 类证 券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动 态调
整 股票 资产 、债 券资 产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比 例, 以规 避或 控制 市场 风险 ,提 高基
金收 益率。
2 、股 票选择
本 基金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挑 选 成 长性 好、 成长 具有 可持 续性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 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特 别是 处于 快速 成长 过程 中的 中型 及小 型企 业股 票为
主 要投 资对 象。 上述 中型 及小 型企 业股 票既 包括 在中 小板 上市 的股 票, 也包 括在
主 板上 市、 按总 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得 到的 累 计 总 市 值达 到 主 板 总 市值 四 分
之 三 的 中 小市 值股 票。 若日 后推 出创 业板 ,则 在创 业板 上市 的股 票也 将自 动纳 入
选择 范围。 具体 分以下 三个层 次进行 股票挑 选:
(1 )品 质筛选
筛 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财务 及管 理品 质上 符合 基本 品质 要求 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备选 股票池 ,主要 筛选指 标包括 :盈利 能力指 标(如 P / E 、P / C a s h F l o w 、 P / F C F 、
P / S 、P / E B I T 等 ) 、经 营效率 指标( 如 R O E 、 R O A 、R e t u r n o n o p e r a t i n g a s s e t s 等)
和财 务状况 指标( 如 D / A 、流 动比率 等 ) 。
此外 ,为了 控制中 型及小 型企业 投资的 个股风 险,对 以下股 票进行 剔除 :
①* S T 和S T 公司 股票;
②财务 资料可 信度较 低或者 财务资 料有重 大瑕疵 的公司 股票;
③有 关媒 体报 道有 重大 虚假 陈述 和重 大利 益输 送以 及其 他重 大违 规、 违法 的
公司 股票;
④根据 涨跌 幅、振 幅及换 手率的 偏离值 等指标 ,交易 异常波 动 的股 票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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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 长性评 估
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评估 分为 两个 部分 :收 入和 利润 增长 率预 测, 以及 成长 性综
合评 价。
考 虑到 公 司未 来盈 利的 增长 是股 价上 涨的 主要 驱动 因素 , 本基 金首 先对 于公
司 未来 两年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和 息税 前利 润进 行预 测, 对预 测增 长率 在备
选 股 票 池 中 排 名 后 3 0 % 的 股 票 进 行 剔 除 。 然 后 根 据 交 银 施 罗 德 企 业 成 长 性 评 价 体
系 ,对 公司 的成 长性 进行 综合 评分 并排 序, 挑选 出其 中最 具成 长潜 力而 且成 长质
量优 良居前 的股票 构建股 票组合 。
交 银施 罗德 企业 成长 性评 价体 系从 宏观 环境 、行 业前 景、 公司 质量 和成 长性
质 量四 个方 面对 企业 的成 长性 进行 评价 ,采 用定 性分 析结 合定 量分 析的 方法 对企
业的 成长性 进行综 合评分 。
1 )宏 观环境 分析
通 过分 析经 济周 期所 处的 阶段 、包 括宏 观政 策和 产业 政策 在内 的政 策环 境等
因素 ,判断 是否存 在有利 于公司 快速成 长的宏 观环境 因素。
2 )行 业前景 评价
通过 分析公 司所处 行业的 市场需 求空间 ( 收入 增长率 ) 、 行业 生命周 期 、 行业
竞 争环 境和 成长 驱动 因素 等, 对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进行 评价 。例 如, 从市
场 需求 空间 看, 对于 市场 需求 空间 大, 距离 市场 饱和 程度 较远 ,消 费需 求持 续增
长 的行 业而 言, 行业 景气 指数 较高 ;从 行业 生命 周期 看, 重点 关注 处于 发展 期,
或 成熟 期前 期, 或正 从衰 退中 复苏 的行 业; 对成 长驱 动因 素的 考察 ,主 要是 考虑
到 行业 成长 对不 同企 业的 推动 力是 不一 样的 ,因 此需 要考 察行 业成 长是 否对 公司
的收 入和盈 利有明 显的推 动力。
3 )公 司质量 评价
公 司质 量评 价主 要是 考察 影响 未来 成长 性的 企业 自身 的各 项因 素, 包括 企业
的 规模 和产 能、 产品 或技 术创 新能 力、 公司 治理 、管 理层 评价 、核 心竞 争力 等。
例 如, 对于 创新 能力 强, 高技 术含 量产 品所 占收 入的 比例 不断 提高 的企 业, 或者
拥 有难 以为 竞争 对手 模仿 的竞 争优 势, 如在 资源 、技 术、 人才 、资 金、 经营 许可
证 、销 售网 络等 方面 优势 的企 业, 公司 质量 评价 较高 。通 过对 以上 因素 的综 合评
价可 以最终 得到对 公司未 来成长 潜质的 评价。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8 0
4 )成 长质量 评价
最 后, 公司 成长 质量 的优 良, 要落 实到 股东 价值 创造 上。 本基 金在 一般 的盈
利及 盈利增 长指标 之外 , 还加 入了控 制企业 盈利增 长质量 的指标 , 如 R O I C – W A C C 、
E V A 等 ,来 挑选 具有 优质 成长 特征 的上 市公 司。 只有 E V A 不 断增 长或 改善 的成 长,
才是 我们所 要投资 的成长 。
此 外, 如果 通 过专 业研 究获 得信 息优 势, 了解 到 公 司有 潜在 发生 重组 、兼 并
收 购的 可能 或机 会, 并且 重组 或并 购后 将对 企业 的盈 利能 力有 明显 改善 ,也 会提
高对 该公司 未来成 长性的 评价。
(3 )多 元化价 值评估
对 上 述 核 心 股 票 池 中 的 重 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内 在 价 值 的 评 估 和 成 长 性 跟 踪 研
究, 在明确 的价值 评估基 础上选 择定价 相对合 理且成 长性可 持续的 投资标 的。
3 、债 券投资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和 可转
换 债券 等债 券品 种。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采取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获得 与风 险相
匹 配的 投资 收益 ,以 实现 在一 定程 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和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流动性 。
在 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引致 的财 政货
币 政策 变化 作出 判断 ,运 用数 量化 工具 ,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趋势 及市 场信 用环 境变
化 作出 预测 ,并 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化 对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影响 、收 益率 水平 、信 用风
险 的大 小、 流动 性的 好坏 等因 素, 构造 债券 组合 。在 具体 操作 中, 本基 金运 用久
期 控制 策略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类属 配置 策略 、骑 乘策 略、 杠杆 放大 策略 和换
券等 多种策 略,获 取债券 市场的 长期稳 定收益 。
4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的权 证投 资 以 权证 的市 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配 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 理估 值水 平 , 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 段 , 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 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 当
期收 益。
5 、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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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 合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风险调 整后的 收益高 的品种 进行投 资,以 期获得 长期稳 定收益 。
6 、其 他衍生 工具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 生产 品的 动向 ,一 旦有 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
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 的框 架内 , 制 订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 同 时结 合
对 衍生 工具 的研 究 ,在 充分 考虑 衍生 产品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 慎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将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通过 利用股 票指数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 进行套 利 、
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金 组合 风险 ,获 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指数 期货 主要
用于 避险交 易及套 利交易 。
(七 )投资 程序
为 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 顺利 贯彻 与实 施, 本基 金遵 循以 下投 资决 策依
据以 及具体 的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策 依据
( 1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 2 ) 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 证券 市场运 行环境 和走势 , 以及 上市公 司的基 本面 ;
( 3 ) 投资 对象的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的匹 配关系 , 本基 金将在 承担适 度风险 的前
提下 ,选择 风险和 预期收 益配比 最佳的 品种进 行投资 。
2 、决 策和交 易机制
本 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是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执 行代表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定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政策 ,审批 重大单 项投资 决定等 。
基 金经 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并向 中央交 易室下 达投资 指令。
中 央交 易室 负责 交易 执行 和一 线监 控。 通过 严格 的交 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 能,保 证基金 经理的 投资指 令在合 法、合 规的前 提下得 到高效 的执行 。
3 、投 资流程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 管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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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的重大 问题进 行讨论 。
基 金经 理、 分析 师、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 密切 合作 ,又 责任 明确 ,在
各自 职责内 按照业 务程序 独立工 作并合 理地相 互制衡 。
具体 的投资 管理流 程如下 :
( 1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每 月召开 投资决 策会议 , 决定 基金的 资产配 置比例 和股
票、 债券的 投资重 点等;
( 2 ) 研究 部策略 分析师 、 股票 分析师 、 固定 收益产 品分析 师 、 定量 分析师 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的 研究报 告,为 投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 ) 投资 总监每 周召集 投资例 会 , 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 定 , 结合 市场运
行变 化,决 定具体 的投资 策略;
( 4 ) 基金 经理依 据策略 分析师 的宏观 经济分 析和策 略建议 、 股票 分析师 的行
业 分析 和个 股研 究 、 固定 收益 产品 分析 师的 债券 市场 研究 和券 种选 择、 定量 分析
师 的定 量投 资策 略研 究, 结合 本基 金产 品定 位及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在权 限范 围内
制定 具体的 投资组 合方案 ;
( 5 )基 金经理 根据基 金投资 组合方 案,向 中央交 易室下 达交易 指令;
( 6 )中 央交易 室执行 基金经 理小组 的交易 指令, 对交易 情况及 时反馈 ;
( 7 ) 定量 分析师 负责完 成有关 投资风 险监控 报告及 内部基 金业绩 评估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实 际情 况的 需要 ,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八 )投资 组合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如下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 0 % ;
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 0 % ;
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 0 % ;
6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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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 . 5 % ;
7 、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和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 0 % - 9 5 % ;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4 0 %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 0 %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 0 % ;
1 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 0 % ;
1 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 0 % ;
1 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4 0 % ;
1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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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6 、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8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不
受相 关限制 。
(十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以 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 企业 的股 票 , 特别 是处 于快
速 成长 过程 中的 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追求 超额 收益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较高 预期收 益和较 高风险 的品种 。
(十 一)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及债权 人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及债权 人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3 、有 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 任何不 当利益 。
(十 二)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 金可以 按照国 家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 三)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带 责任。
本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 银行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 2 0 1 2 年 4 月 2 0 日 复核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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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投 资组合 报告期 为 2 0 1 2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 所载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师审 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 金总资 产的比 例
( % )
1 权益 投资 1 , 4 7 9 , 2 4 0 , 6 9 7 . 8 5 9 1 . 4 8
其中 :股票 1 , 4 7 9 , 2 4 0 , 6 9 7 . 8 5 9 1 . 4 8
2 固定 收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 券 - -
3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 存款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1 0 4 , 1 3 1 , 7 9 6 . 4 7 6 . 4 4
6 其他 各项资 产 3 3 , 6 2 4 , 1 5 2 . 9 5 2 . 0 8
7 合计 1 , 6 1 6 , 9 9 6 , 6 4 7 . 2 7 1 0 0 . 0 0
2 、报 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
(% )
A 农、 林、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 -
C 制造 业 9 0 9 , 1 9 9 , 2 0 6 . 4 1 5 7 . 0 1
C 0 食品 、饮料 - -
C 1
纺织 、服装 、
皮毛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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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木材 、家具 - -
C 3 造纸 、印刷 - -
C 4
石油 、化学 、
塑胶 、塑料
8 2 , 2 9 2 , 4 1 1 . 8 1 5 . 1 6
C 5 电子 1 3 7 , 0 6 8 , 2 2 2 . 8 0 8 . 5 9
C 6 金属 、 非金 属 1 8 2 , 8 7 2 , 4 3 7 . 1 0 1 1 . 4 7
C 7
机械 、设备 、
仪表
4 7 6 , 4 4 7 , 8 9 5 . 0 0 2 9 . 8 8
C 8
医药 、 生物 制
品
3 0 , 5 1 8 , 2 3 9 . 7 0 1 . 9 1
C 9 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 、 煤气 及水的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 技术业 - -
H 批发 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1 2 0 , 6 7 0 , 7 6 7 . 6 1 7 . 5 7
J 房地 产业 3 4 9 , 1 7 8 , 7 1 1 . 2 6 2 1 . 9 0
K 社会 服务业 1 0 0 , 1 9 2 , 0 1 2 . 5 7 6 . 2 8
L 传播 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1 , 4 7 9 , 2 4 0 , 6 9 7 . 8 5 9 2 . 7 6
3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 元 )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 例(% )
1 0 0 0 6 5 1 格力 电器 7 , 3 7 8 , 2 4 3 1 4 9 , 9 9 9 , 6 8 0 . 1 9 9 . 4 1
2 6 0 0 0 4 8 保利 地产 1 2 , 5 3 9 , 8 6 4 1 4 1 , 5 7 5 , 0 6 4 . 5 6 8 . 8 8
3 6 0 0 3 8 3 金地 集团 2 2 , 8 5 1 , 3 3 0 1 3 6 , 8 7 9 , 4 6 6 . 7 0 8 . 5 8
4 0 0 0 5 2 7 美的 电器 1 0 , 2 5 4 , 6 0 1 1 3 4 , 5 4 0 , 3 6 5 . 1 2 8 . 4 4
5 0 0 0 4 0 1 冀东 水泥 7 , 5 9 2 , 0 1 0 1 2 6 , 8 6 2 , 4 8 7 . 1 0 7 . 9 6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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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0 0 3 1 5 上海 家化 2 , 5 7 8 , 8 9 1 8 2 , 2 9 2 , 4 1 1 . 8 1 5 . 1 6
7 3 0 0 2 5 7 开山 股份 1 , 3 4 7 , 7 7 9 7 5 , 2 0 6 , 0 6 8 . 2 0 4 . 7 2
8 6 0 1 3 1 8 中国 平安 2 , 0 2 4 , 9 4 1 7 4 , 0 7 2 , 3 4 1 . 7 8 4 . 6 4
9 0 0 2 4 1 5 海康 威视 1 , 7 2 7 , 3 0 4 7 3 , 5 8 3 , 1 5 0 . 4 0 4 . 6 1
1 0 0 0 0 1 5 7 中联 重科 8 , 2 7 4 , 8 2 5 7 1 , 6 5 9 , 9 8 4 . 5 0 4 . 4 9
4 、报 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债券。
5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债券。
6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十名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7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 责和
处罚 。
(2 )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中 , 没有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之 外
的股 票。
(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 保证金 2 5 5 , 0 9 6 . 9 7
2 应收 证券清 算款 3 2 , 5 3 8 , 6 9 5 . 3 4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 利息 4 7 , 5 4 2 . 0 5
5 应收 申购款 7 8 2 , 8 1 8 . 5 9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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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 应收款 -
7 待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 3 , 6 2 4 , 1 5 2 . 9 5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不存在 流通受 限的情 况。
(6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的其他 文字描 述部分
a 、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期末持 有本基 金份额 3 1 , 3 8 3 , 4 9 8 . 0 4 份 , 占
本基 金期末 总份额 的 1 . 8 9 % ,报 告期内 未发生 申购、 赎回。
b 、由 于四舍 五入的 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 金的业绩 十一、基 金的业绩 十一、基 金的业绩 十一、基 金的业绩
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所载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师审 计。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去 三个
月
2 . 5 2 % 1 . 4 9 % 3 . 4 5 % 1 . 4 1 % - 0 . 9 3 % 0 . 0 8 %
2 0 1 1 年度 - 2 5 . 7 3 % 1 . 1 7 % - 2 4 . 8 9 % 1 . 1 1 % - 0 . 8 4 % 0 . 0 6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8 9
2 0 1 0 年度 6 . 1 5 % 1 . 3 6 % 5 . 9 1 % 1 . 3 2 % 0 . 2 4 % 0 . 0 4 %
2 0 0 9 年度
( 2 0 0 9 年 4
月 1 0 日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2 4 . 5 7 % 1 . 6 7 % 3 6 . 8 6 % 1 . 5 8 % - 1 2 . 2 9 % 0 . 0 9 %
2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 变动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 较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 势对比 图
( 2 0 0 9 年 4 月 1 0 日至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 建仓期结束及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本基金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 金的财产 十二、基 金的财产 十二、基 金的财产 十二、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9 0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 易清 算资 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 资基 金 ”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 有财 产 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十三、基 金资产的估 值 十三、基 金资产的估 值 十三、基 金资产的估 值 十三、基 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是 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9 1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营业 日。
(三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方 法:
(1 )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2 )未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1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2 ) 送股、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估 值日在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进行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进 行估值 ;
4 )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4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2 、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9 2
收 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2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3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进 行后续 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6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率
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3 、权 证估值 方法:
(1 )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的 权
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9 3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 以及 停止交 易 、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4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3 )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4 、其 他有价 证券等 资产按 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5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6 、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值 对象
本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以书面 形式报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的 确认和 处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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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应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差 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 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3 )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差 错
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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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方 。
(4 )差 错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6 )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的 损失。
(7 )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原则处 理差错 。
3 、差 错处理 程序
差错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下 :
(1 )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损 失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 如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 . 2 5 %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告 中国证 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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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 . 5 %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给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实际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追 偿。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资 有关的 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八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 按 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 3 ) 项 、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 7 )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第 ( 4 )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十四、基 金的收益与 分配 十四、基 金的收益与 分配 十四、基 金的收益与 分配 十四、基 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券 差价;
2 、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债 券利息 ;
3 、银 行存款 利息;
4 、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或费 用的节 约应计 入收益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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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分 配应遵 循下列 原则:
1 、 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可选 择获取 现
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再 投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红 利;
2 、 本基 金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收益分 配条件 的前提 下,基 金收益 分配每 年至少 一次 ; 基
金年 度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 于基金 年度已 实现收 益的 1 0 % , 且每 年收益 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 0 次 ;
4 、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5 、基 金投资 当年出 现净亏 损,则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6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7 、基 金当年 收益应 先弥补 上一年 度亏损 后,方 可进行 当年收 益分配 ;
8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资 方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
(七 )收益 分配方 式的修 改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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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人 可至 销售 机构 办理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修 改, 投资 人对 不同 的交 易账 户可
设 置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投 资者 同一 日多 次申 报分 红方 式变 更的 ,按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最终 确认的 分红方 式以注 册登记 机构记 录为准 。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 税收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 税收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 税收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 金财产 拨划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7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 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可以 从基金 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具体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在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中载 明;
9 、依 法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 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财产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除 。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 与基 金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 E ×1 . 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付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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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在通 常情况 下 , 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2 5 %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 0 . 2 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支 付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3 )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 基金费 用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支 付,列 入或摊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2 、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1 )申 购费
本 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详见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章 。
(2 )赎 回费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详见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章 。
(3 )转 换费
本基 金转换 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 公式和 收取方 式详见 “ 基金 的转换 ” 一章 。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四 )基金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调 整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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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协 商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或改 变收 费模 式。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 费率 水平 的情 况下 改变 收费 模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模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务。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
2 、本 基金的 会计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人民 币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4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5 、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6 、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证券 相关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人 ( 或基 金托管 人 )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 经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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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 露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文字 ;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种 文本发 生歧义 的 ,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包括 :
1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会 公开发 售时对 基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 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公 告的 1 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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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 明书公 告内容 的截止 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将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网 站上。
2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基 金合同 等有关
规定 编制并 发布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3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将 说明基 金募集 情况。
4 、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5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 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 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 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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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7 、临 时报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开及决 议;
2 ) 终止 基金合 同;
3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4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 比例发 生变更 ;
7 ) 基金 募集期 延长;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9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 内变更 超过 5 0 % ;
1 0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涉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 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 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 4 ) 重大 关联交 易事项 ;
1 5 ) 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 6 ) 管理 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 7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0 . 5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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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基金 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 9 ) 变更 场外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2 0 ) 基金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2 1 ) 基金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2 2 ) 基金 申购、 赎回费 率及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 3 ) 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变更延 期支付 ;
2 4 ) 基金 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2 5 ) 基金 暂停办 理申购 、赎回 ;
2 6 ) 基金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 7 )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 前 3 0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审 议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1 0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二 )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 审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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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在 指定报 刊中选 择披露 信息的 报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三 )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将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十八、风 险揭示 十八、风 险揭示 十八、风 险揭示 十八、风 险揭示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益 ,也可 能承担 基金投 资所带 来的损 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包 括市 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益 预期越 高,投 资人承 担的风 险也越 大。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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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
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投 资人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相适应 。
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投 资人进 行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成 本的一 种简单 易行的 投资方 式 。
但是 定期定 额投资 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有 的风险 , 不能 保证投 资人获 得收益 ,
也不 是替代 储蓄的 等效理 财方式 。
因 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变化 ,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以 1 元 初始 面值 开展 基
金募 集或因 拆分 、 封转 开 、 分红 等行为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 或 1
元 附近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于 初始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须 了解并 承受以 下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 因 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影 响 而引 起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水 平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政 策等) 和证 券市场 监管政 策 发生 变化, 导致市 场价格 波动而 产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风 险 。 证券 市场受 宏观经 济运行 的影响 , 而经 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
的 特点 ,而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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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债券 回购 ,其 收益水 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 和货 币市场 供求状 况 的影 响。
4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 、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投资的 目的是 基金资 产的保 值增值 , 如果 发生通 货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影响 基金资 产的保 值增值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大 ,本基 金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 金的 所有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和赎 回。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
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可能影 响基金 份额净 值。
(四 )信用 风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都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损失和 收益变 化,从 而产生 风险。
(五 )本基 金投资 策略所 特有的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将维 持较 高的 股票 持仓 比例 。如 果股 票市 场出 现整
体下 跌,本 基金的 净值表 现将受 到影响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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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持 续成 长潜 力的 企业 股票 ,特 别是 处 于快 速成 长过 程
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股 票 , 虽然 可以 通过 分散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管 理降 低风 险, 但
单 个中 小 市 值 股 票和 大 市 值 股 票 相 比 , 具有 相对 较高 的价 格波 动性 。 在 选股 策略
上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 是对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研 究是
否 准确 、深 入, 二是 对具 有持 续增 长潜 力的 中型 及小 型企 业股 票的 优选 和判 断是
否 科学 、准 确。 基本 面研 究及 上市 企业 分析 的错 误均 可能 导致 所选 择的 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的 预期目 标。
(六 )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生 的风险 ;
2 、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 , 在制 度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 面 的 不
完善 产生的 风险;
3 、因 人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内幕交 易、欺 诈行为 等产生 的风险 ;
4 、对 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 经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5 、因 业务竞 争压力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从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导 致的风 险。
十九、基 金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九、基 金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九、基 金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九、基 金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将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因 重大违 法、违 规行为 ,被中 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的 ;
3 、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4 、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5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或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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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公 告并组 织清算 小组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
2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 合同终 止 ,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 后, 发布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价和变 现;
(5 )制作 清算报 告;
( 6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7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
(8 )将基 金清算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9 )公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 0 )对 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的 清偿、 分配顺 序
基金 财产按 照下列 顺序清 偿和分 配: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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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 财产未 按前款 ( 1 ) - (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
二十、基 金合同内容 摘要 二十、基 金合同内容 摘要 二十、基 金合同内容 摘要 二十、基 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为 :
(1 )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2 ) 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金 份额;
(4 )依 照有关 规定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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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
(8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9 )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 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并对
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检 查;
(1 0 )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1 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 2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1 3 )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4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为 :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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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 0 ) 按规 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 1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 2 )编 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 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1 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 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7 )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
(1 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 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 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 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 2 )按 规定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
(2 3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2 4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 5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动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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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 7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2 、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为 :
(1 ) 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3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 基金财 产;
(4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5 )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取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
(8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为 :
(1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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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适当 的措施 ;
(9 )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 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 1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 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 3 )按 照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 4 )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 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1 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 8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 9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2 1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 2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 3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 4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为: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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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让 及根 据基金 合同约 定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为:
(1 )遵 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2 )交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 ) 在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处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投票权 。
2 、召 开事由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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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以 上 ” 含 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 提议 时,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1 )终 止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3 )变 更基金 类别;
(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5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 6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 7 )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 0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 改;
(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 5 )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
( 6 )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及 召集方 式
( 1 )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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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应 当至少 提前 3 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4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天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须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主 要事项 ;
( 3 )会 议形式 ;
( 4 )议 事程序 ;
( 5 )有 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登记 日;
( 6 )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 7 )表 决方式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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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 9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1 0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 1 )会 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出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 以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
( 2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会 方式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可 举行:
①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 0 % 以上 ( “以上 ” 含本 数,下 同 ) ;
②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注册 登记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会 方式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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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会 议方可 举行:
①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③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④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以上 ;
⑤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注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6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3 )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提案 ,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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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 3 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公 告日期 有 3 0 日的 间隔期 。
( 2 )议 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大 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 0 %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 讯方式 开会
在通 讯表决 开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前 3 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 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7 、决 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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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 0 %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为有 效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 4 )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8 、计 票
( 1 )现 场开会
1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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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
如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次 。
( 2 )通 讯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督 , 则大 会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9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 。 关于 本条第 2 款所 规定的 第 ( 1 )
- ( 8 ) 项召 开事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关于 本条第 2 款所 规定的 第 ( 9 ) 、 ( 1 0 ) 项召 开事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方 可执行 。
( 2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1 0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三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同 意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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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 止基金 合同;
2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3 )变 更基金 类别;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5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7 )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 0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 )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公告 。
2 、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因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被中国 证监会 责令终 止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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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4 )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5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四 ) 争议 的 处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合同 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五 ) 基金 合同存 放及投 资人取 得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部门 两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两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的 法律效 力。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公 场所查 阅, 基金 合同条 款及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准 。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 8 8 号交 通银行 大楼二 层(裙 )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道 2 0 1 号渣打 银行 大厦 1 0 楼
邮政 编码: 2 0 0 1 2 0
法定 代表人 :钱文 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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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日期: 2 0 0 5 年 8 月 4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 2 0 0 5 】1 2 8 号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基金管 理业务 、发起 设立基 金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 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邮政 编码: 1 0 0 0 3 1
法定 代表人 :蒋超 良
成立 日期: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基金 托管业 务批准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 [ 1 9 9 8 ] 2 3 号
组织 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金: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 ;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 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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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业 务;保 险兼业 代理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证券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建仓 前,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备 选股 票池 名单 ,如 发生 变动 ,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变更 后的 备选
股票 池名单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 0 % - 9 5 % , 债券 、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5 % - 4 0 % ,其 中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如下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 0 % ;
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 0 % ;
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 0 % ;
6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 5 % ;
7 ) 本基 金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和 投资比 例的约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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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 0 % - 9 5 % ;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4 0 %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 0 %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 0 % ;
1 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 0 % ;
1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 0 % ;
1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 0 % ;
1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 五条 第九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交 易证券 名单。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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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5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基
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 基金 托管人 在对上 述事项 的监督 与核查 中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 应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7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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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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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
与独 立。
5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 产。
2 、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后 应存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3 )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付 基金收 益、收 取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进 行。
3 ) 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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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交 收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4 )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5 )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
6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管理 。
2 )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
7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有价 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 善保 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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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承 担保管 责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上 述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 5 年。
(五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3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达成 一
致的 意见后 对外予 以公布 。
2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 值方法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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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股票 估值方 法:
1 ) 上市 股票的 估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2 ) 未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a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b )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进行 估值;
c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进 行估值 ;
d )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b . 债券 估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2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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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3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 续计量 ;
5 )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6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7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8 )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c . 权证 估 值方 法:
1 )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 以及 停止交 易 、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3 )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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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d . 其他 有价证 券等资 产按国 家有关 规定进 行估值 。
e .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 项
或 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3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估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大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 . 5 %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追偿 。
(2 ) 当估 值错误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偿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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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③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3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登 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 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5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原 则进行 协商。
4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 3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5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部门规 定的会 计制度 执行。
6 、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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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7 、基 金财务 报表与 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 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
(2 )报 表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表或 定期 报告 完成 当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 方书 面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业务 专用 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业务 专用章 的复核 意见书 ,相关 各方各 自留存 一份。
(3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基 金季 度 报 告 的编 制 ; 在 上半 年 结 束 之日 起 6 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 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9 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2 )报 表的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定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完毕, 应出具 相应的 复核确 认书。
(六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1 3 8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 0 日、 1 2 月 3 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的内 容至少 应包括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每年 6 月 3 0 日 和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应 于 下月 前 十 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 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不 愿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 议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八 )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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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基金托 管人更 换;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基金管 理人更 换;
(4 )发 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持有 人交易 资料的 寄送服 务
1 、 场外 投资 人 。 每次 交易结 束后 , 可在 T + 2 个工 作日后 通过销 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 和打印 确认单 。
2 、 场 内 投 资 人 。 每 次 交易 结 束 后 ,可 在 T + 2 个 工 作 日后 到 交 易 网点 进 行 确 认
单的 查询和 打印, 或通过 交易网 点提供 的自助 、电话 、网上 服务手 段查询 。
3 、 每季 度结 束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本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有 交易 (账 户类 交
易除 外 ) 的所 有投资 人寄送 对账单 ; 每年 度结束 后 1 5 个工 作日内 , 本基 金管理 人
向 所有 截至 年底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或 本年 第四 季度 有交 易( 账户 类交 易除 外) 的所
有 投资 人寄 送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如过 期未 收到 对账 单, 或地 址信
息 等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 0 0 - 7 0 0 - 5 0 0 0 ,
0 2 1 - 6 1 0 5 5 0 0 0 )联 系。
(二 )网上 交易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农行 卡、 交行 卡、 建行 卡、 浦发 卡、 兴业 卡、 中信 卡、
民生 卡和通 联通道 借记卡 (包括 工行卡 、 光大 卡 、 平安 卡 ) 的 基金 网上直 销业务 ,
持 有 上 述 借 记 卡 的 投 资 人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j y f u n d . c o m ,
w w w . j y s l d . c o m ,w w w . b o c o m s c h r o d e r . c o m ) 办理开户 手续 ,并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 e
网 行办 理 本 基金 前 端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等业 务。 通过 e 网 行办 理本 基
金 申购 业务 的个 人投 资者 将享 受前 端申 购费 率的 优惠 ,通 过 e 网 行办 理本 基金 前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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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收费 模式 下转 换入 业务 的个 人投 资者 将享 受转 换费 中相 应前 端申 购补 差费 率的
优 惠。 持 有 农 行卡 、民 生卡 和通 联通 道借 记卡 (包 括工 行卡 、光 大卡 、平 安卡 )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还 可 以直 接 通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 e 网 行 办 理 本 基金 网 上直 销 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 有关 详情可 参见相 关公告 。
在 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发展 状况 ,适
时 扩大 可用 于基 金网 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 请投 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三 )信息 咨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人 如果 想查 询申 购 、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 分 红方 式状 态、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5 0 0 0 ,
0 2 1 - 6 1 0 5 5 0 0 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j y f u n d . c o m , w w w . j y s l d . c o m ,
w w w . b o c o m s c h r o d e r . c o m )进 行咨询 、查询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 查询 密码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投 资人 开
户证 件号码 的后 6 位数 字 , 不足 6 位数 字的 , 前面 加 “0 ”补足 。 基金 查询密 码用
于 投资 人 通 过客 户服 务电 话 查 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投 资人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号 后,及 时拨打 本基 金管理 人 客户 服务电 话修改 基金查 询密码 。
投资 人可以 拨打 本基 金管理 人 客户 服务电 话投诉 直销机 构的人 员和服 务。
(四)基 金红利 再投资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时 , 投资 人可以 选择将 当期分 配所得 的红利 再投资 于本基 金 ,
再投 资红利 按 红利 再投日 (即除 息日 ) 除息 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
并免 收申购 费用。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 金已开 通 定期 定额投 资 和转 换业 务, 具体 实施方 法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服务 联系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 w w . j y f u n d . c o m , w w w . j y s l d . c o m , w w w . b o c o m s c h r o d e r . c o m
电子 信箱: s e r v i c e s @ j y s l d . c o m
投 资人 也可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服 务 ” 的 “我 要提 问 ”栏 目中 ,直
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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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 有未尽 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各 方按有 关法律 法规协 商解决 。
1 、自 合同生 效以来 ,本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涉及 托管业 务无诉 讼、仲 裁
事项 。
2 、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涉 及托管 业务的 高级管 理人员 在本期 内未受 到
任何 处分。
3 、本 基金最 新定期 报告请 见 2 0 1 2 年 4 月 2 3 日公 告的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2 0 1 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4 、本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期间 基金披 露的其 他重要 事项
序号 公告 事项 法定 披露方 式
法定 披露
日期
1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2 0 1 1
年第 三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0 - 2 4
2
交 银施 罗 德先 锋 股票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摘 要 ( 2 0 1 1 年第 2 号 )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1 - 2 4
3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与 江 苏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网
上银 行前端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1 - 3 0
4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在 中
银 国际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以 及 中信 万 通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增 加 开通 旗 下部 分 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2 - 7
5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场外代 销机构 变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2 - 7
6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对 投
资人 账户资 料进行 整合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2 - 2 3
7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与 华 夏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网上 银 行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 务前 端 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2 - 3 0
8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与 深 圳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 申 购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 务前 端 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2 - 3 0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1 4 2
9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在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 并参 与 其基 金 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 前端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2 - 3 0
1 0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与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 网 上银 行 前端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1 - 1 2 - 3 0
1 1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2 0 1 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2 2 0
1 2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2 0 1 1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2 3 0
1 3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中 国
工 商银 行 延长 其 个人 电 子银 行 基金 前 端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2 0 1 2 3 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 投资 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 制件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j y f u n d . c o m , w w w . j y s l d . c o m
或 w w w . b o c o m s c h r o d e r . c o 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的办公 场所, 在办公 时间可 供免费 查阅。
(一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的文件
(二 )《交 银施罗 德先锋 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三) 《交 银施罗 德先锋 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 ) 基金 管理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 执照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2 年第 1 号)
1 4 3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 申请 募集 交银施 罗德先 锋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