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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H股(160717)

恒生H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嘉实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LOF)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 《 关 于核 准嘉 实恒 生中 国 企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募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 ) 和2010年8月17 日 《关 于 嘉实 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 函[2010]496 号) 的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0 年9 月30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二) 本招 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 LOF) 招 募 说明书》的
定期更 新, 原 招募 说明 书 与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被动管理方法 , 投资于香港 证券市场, 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
元发售, 基金 份额 净值 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同 时承 担 相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 汇 率
风险、 区域 风 险等 特别 投 资风险;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 票、 债券、 衍生 品等 各种 投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等。 本基 金属 于采 用 被动指 数化 操作 的股 票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 高收 益品 种。 同 时 , 本基 金 为 海外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了 需要 承担 与国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动 风险 之外, 本基 金 还面临 汇率 风险 、 香港 市 场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2 年3 月30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1 五、基金的业绩 ............................................................................................................................................. 21 六、基金管理人 ............................................................................................................................................. 22 七、基金的募集 ............................................................................................................................................. 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3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2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 、质 押等业务 ................................................................. 41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4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54 十九、基金托管人 ......................................................................................................................................... 57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 人 ................................................................................................................................. 60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 构 ................................................................................................................................. 6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0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 一 、绪 言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 - LOF )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 本法律 文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成为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嘉实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嘉 实 恒生中 国企 业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托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 LOF)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 LOF) 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 、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 的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 发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实 施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细 则 》 及 代销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其中 可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 嘉 实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 负责 本基 金 境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 境 外托 管人 由 基金托 管人 选 择、更 换和 撤消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人的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不 包括 交易) 的统 称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以 及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证券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账户 , 包 括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记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人的 注 册登记 系统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 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 资者将托 管在某场内代销 机构( 或营业 网点) 的基金 份额转 托 管到 其他场内 代销机构( 或其他 营业网点) , 或将托管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某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 代 销 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基 金 管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理人或 某场 外代 销机 构 , 或将托 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某场外 代销 机 构的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到某 场内代 销机 构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标的指 数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及 其未 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 及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 免且在 本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嘉实 恒生中 国企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 三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 其 中部 分或 全部 风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 收益 率、 和/ 或实 现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 成影 响。 1、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香 港 市场 主要 以港币 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港币 目前 与美元 采取 联系 汇率 制, 美元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将 会影 响 港 币对 人民 币的汇 率, 进而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价值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 (2 ) 香港 市场 风险 香 港证 券市 场整 体表 现 受到 香港 本地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币/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税 法、 汇率 、 交易规 则、 结算 、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上述 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此 外, 投资香 港市 场的 成本 、波 动性也 可能 高于 国内A 股 市场, 存在 一定 的市 场风 险。 (3 )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香港 适 用不 同法 律 法 规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 基 金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基金所 投资 的 香 港市 场 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 如罢 工、 暴动、 战争 等) 或 法令 的 变动, 可能 导致 市场 的较大 波动 , 从 而给 本基 金的投 资收 益造 成直 接或 间接的 影响 。 此 外, 香 港 市场也 可能 面临 会不 时采 取某些 管制 措施 , 如 资本 或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 没 收资 产以 及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不 利影 响。 (4 )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香港 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异, 可 能 导致 基金 经理 对 公司盈 利能 力 、 投 资价 值 的判断 产生 偏差 , 从而 给 本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 (5 ) 税务 风险 由于香港 与 内地 在税 务方 面的法 律法 规存 在一 定差 异, 当 投资 香港 市场 时, 香港特区 政府 可 能会 要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 该 行为 会使基 金收 益受 到一 定影 响。 此 外, 香港 市场 的税 收规定 可能 发生 变化 , 或 者实施 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从而 导致 基金 向该 国家 / 地区缴 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2、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 股票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中国大 陆以 及香 港特 区 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场 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中国 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波 动, 对香 港股 票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香港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风 险。 (2 )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市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的 风险 ; 债 券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 )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 格波 动较 为剧 烈, 在 市场 面临 突发 事件 时, 可 能会 导致 投资 亏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外 , 衍 生品 的交 易可能 不够 活跃 , 在 市场 变化时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低 报价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额 外损 失。 (4 )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 基金 资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5 )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 获 得证 券借 贷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 归还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1)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①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②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 基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政 策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一 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 成 本。


③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2)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偏 离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偏离程 度 , 是 控制 投资 组 合与基 准之 间相 对风 险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 的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 成功与 否的 关键 。 本 基金 的目标 是将 日平 均跟 踪误 差控 制在0.3% 以内,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4% 。以下原因可 能会影响到基 金的跟踪误 差扩大,与业 绩 基 准产生 偏离 : ①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 使 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差 。 ②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使 本基 金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③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④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⑤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⑥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⑦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现 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 等, 由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差 。 (3) 基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不同 于份 额净 值, 从 而产 生折 价或 者溢 价的情 况, 虽然 基金 的份额 净值 反映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状况, 但是 交易 价格受 到很 多因 素的 影响, 比如中 国的 经济 情 况 、 投资人 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及 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4 )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操作 导致的 风险 。 在 操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技术 、 经 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 相关 信息 、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构造 的指 数 业 绩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 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 (5 )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 导致 的收益 下降 风险 。 (6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 致风 险,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7 )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 安 全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力 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 平均跟踪误 差小于0.3% ,年跟 踪误差 不超过4% , 以实现 对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给 投资 者提 供一 个投资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有效 投资 工具 。 (二 )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 跟踪 恒生 中国企 业 指 数为 原则 , 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投 资 , 力 求获得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在香 港证 券市 场上 市交 易的H 股 平均 收益 率, 为 投资者 提供 投资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的 有效 工具 。 (三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同一 标的 指 数的ETF 、 以及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短期金 融工 具、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股指 期货 、 权 证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证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调整 至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四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按照 成份 股在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时, 以及 因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影 响时 , 基 金经 理会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 以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范 围之 内。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同 一标 的指数 的ETF , 基金管 理 人可 在 香港 恒生 国企 指数 成份股 和 同 一标 的指 数的ETF 之间选择 较优 的 方式实 施组 合构 建, 以达 到节约 成本 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作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的 实际 情况 ,投 资于 金融衍 生产 品, 以保 证对 标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股 票组 合构 建 (1 ) 股票 投资 原则 : 本基金 原则 上通 过指 数复 制法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 根据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造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 (2 ) 股票 组合 构建 方法 :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用指 数复 制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基 准 指数恒 生 中 国企 业 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如有(a) 因受 股 票停牌 的限 制、 股票 流动 性等其 他市 场因 素,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依 指数 权重 购 买某 成份 股, 或(b) 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整 ,或(c)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 素, 基金 经理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断 , 对 本基 金资 产进 行适当 调整 ,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 获 得更接 近基 准指 数的 收益 率。 (3 ) 本基 金投 资ETF 主要基于以 下策 略: (a ) 根据ETF 的折溢价情 况, 在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和ETF 之间选 择较 优的 方式 实施 组合构 建; (b ) 根 据ETF 折 溢价情 况 , 参 与ETF 套利, 以增加 基金 投资 收益 ; (c ) 日 常基金 申购 赎回 通 过ETF 构造投资组 合 , 以 避 免申购 赎回 而导 致的 成份 股频繁 交易 所带 来的 交 易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本基金 部分 投资 于金 融衍 生产品 ,以 降低 跟踪 成本 和提高 投资 管理 效率 。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 基金 风险承 受能 力许 可的 范围 内,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度参 与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 投 资策 略主 要包 括: 利用汇 率衍 生产 品, 以降 低基 金 汇率 风险 ; 利 用指 数衍生 产品 ,以 应对 申购 赎回对 基金 跟踪 效果 的影 响和提 高投 资管 理效 率; 等等。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等 投资 , 以 增加投 资收 益。 未来, 随 着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展 和丰 富,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 略,并 按照 相关 规定 发布 临时 公 告。 (五 )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投资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本 基金 的整 体战 略和 原则审 定; 审定 基金 季度 投资检 讨报 告; 决定 基金 禁止的 投资 事 项 等 。 2、定 量策 略小 组 跟踪并 研究 标的 指数 资料 信息, 计算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基 准权 重、 预测 成份 股调整 清单 , 为 本基 金投资 管理 提供 基础 数据 支持; 根据 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标的 指数 的权 重差 异提 出投资 组合 调整 建议 ; 定 期提供 基金 风险 控制 报告 和绩效 评估 报告 ;基 金经 理提出 的其 他技 术需 求支 持。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基 金经 理 在定量 策略 小组 的技 术支 持下,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与日 常管 理。 (六 ) 投资 程序 1、投 资分 析 定量策 略小 组根 据标 的指 数的相 关资 料和 数据 , 利 用数量 模型 进行 历史 模拟 和风险 测算 ; 行 业分 析师对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基本面 情况 进行 实时 跟踪 , 对 基本 面恶 化的 上市 公 司提供 及时 的风 险分 析报 告,在 此基 础上 形成 投资 组合调 整建 议 在投资 组合 调整 建议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 结合 本基 金的投 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 以及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状况 ,确 定投 资组 合调 整方案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审定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投资 检讨 报告 ,并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 在基 金经理 的权 限内 管理 投资 组合。 对超 出基 金经 理权限 的投 资指 令须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批 准。 2、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首 先确 定基 金资产 在不 同资 产类 别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然后 再分别 确定 下一 层次 股票 资产和 现金 资产 的配 置。 本基金 投资 组 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证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调整 至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为尽可 能降 低本 基金 的跟 踪误差 , 本基 金在 保证 应 对基金 赎回 和日 常投 资管 理所必 须的 流动 性需 求的前 提下 ,将 尽量 降低 现金资 产的 持有 比例 。 3、组 合构 建 在股票 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首先 按照 基准 指数 的行 业权重 , 确 定各 行业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 然 后按 照行业 内各 个股 的成 份股 权重, 确定 各个 股的 资产 配置比 例。 对于 因股 票停 牌、 流 动性 和其 他因 素而 无法投 资的 个股 , 本 基金 将尽量 用本 行业 的个 股或 个股组 合进 行替 代, 以保 证各行 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基准 指数 的行 业权 重保 持一致 。 如 有(a) 因 受股 票 停牌的 限制 、 股 票流 动性 等其他 市场 因素 , 使 基金 管 理人 人无 法依 指数 权重购 买某 成份 股, 或(b) 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整 ,或(c)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的 因素 , 基 金经 理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断 , 对 本基 金资 产进 行适当 调整 ,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获 得更接 近基 准指 数的 收益 率。 4、交 易执 行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经 理在 定量 策略 小组 和行业 分析 师报 告的 基础 上, 结 合市 场情 况和 本基 金的风 险状 况,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向 基金交 易部 下达 投资 指令 。 基金交 易部 执行 投资 指令 的同时 对交 易执 行情 况进 行监控 , 并将 最终 的完 成 情况及 时向 基金 经理 汇报。 基金经 理交 易结 果进 行评 估并形 成报 告。 5、风 险绩 效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评 价指 标有 两个: 跟踪 误差 和累 计偏 差。 跟 踪误 差衡 量本 基金 与标的 指数 的拟 合偏 离程度 , 力争 控制 本基 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 基准 指数 增长率 之间 的日 平均 跟踪 误差小 于0.3% , 年跟 踪误 差 不超过4% ; 累计偏 差是指 衡量期 间内本 基金相 对于 标的指 数 的累 计收益 率, 在相同 跟踪误 差水 平 的情况 下, 累计 偏差 的正 收益比 负收 益好 。 6、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以拟 合基 准指 数为 基本原 则 , 股 票指 数化 投 资组合 将根 据基 准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同 时,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合同中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约 定、 申 购赎 回情 况、 新股 等因素 , 对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 以 保证基 金对 基准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 (七 )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是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 本基金 的业 绩基 准为 :人 民币/ 港 币汇 率×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简 称 “国企 指 数” 或 “H 股指 数 ” , 是由 香港 的恒 生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和发 布 的,以 所有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的H 股公 司为选 股范畴 。指 数是 以位 列综 合市值 排名 首40 位股 份所 组成之 成份 股而 计算 得出 的加权 平均 股价 指数 。 该 指数的 编制 目标 是反 映在 香港股 票市 场上 市、 具有 代表性 的中 国H 股 企业股 票价格 变动 的概 貌和 运行 状况, 并能 够作 为投 资业 绩的评 价标 准, 为指 数化 投资及 指数 衍生 产品 创新 提供基 础条 件。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于1994 年8月 由恒 生指 数公 司推 出 , 现在 包括40 只 市值 最大 及 成交最 活跃 并以H 股形式 在香 港上 市的 中国 企业表 现。 指数以2000 年1 月3日为 基 日, 基 点为2000 点, 每 季 检讨及 调整 一次 。 指 数采 用流通 市值 加权 法计 算, 为避 免个 别成 分股 比 重过高 , 经流 通调 整后 , 每只成 分股 的比 重上 限将 定为10% 。 每只 成分 股的 已发行 股份 数量 只计 算H 股部份 已发 行股 份数 量 。 如 果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出现其 他更 合适 投资 的指 数作为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性 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依 据市场 代表 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资 对象 。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采用 被动 指数 化操作 的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 为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益 品种 。 同时 , 本基 金 为 海外 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了需 要承 担与 国内 证券 投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 风险之 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风 险、 香港 市场 风险 等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九) 投资 限制 1、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20% , 其中银 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 但 在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 ) 本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 的20% 。 (5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成份 股及 备选股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90% ; 权证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现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6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 (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交 易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 任 一交 易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 敞口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 支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8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受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此限制 。 (10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3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工作 日延 长到3个 月。 2、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购买 不动 产。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 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11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 、2项约定的投资 限制和 禁止 行为 被修 改或 取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 制和 禁止 行为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 维护 持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 尽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投票 权。 在履 行代 理投票 职责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操 作需 要, 委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其 他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 的建议 、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程 序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十一 )证 券交 易管 理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 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 备充分 流动 性, 交易 差错 少 等; (2 )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 括举办 推介 会、 拜访 公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 接专项 研究 、协 助交 易评 价等; (3 ) 财务 实力 :净 资产 、 总市值 、受 托资 产等 指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边 际; (4 )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 交易 和清 算支 持多 种方 案 , 软 件再 开发 的能 力 强 , 系统 稳定 安全 等 ; (5 )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 动整体 资源 ,为 基金 投资 赢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商 合作 , 并 根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 配基 金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 3、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金 费率 。 交 易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 还, 应归入 基金 资产 。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2 年4 月18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年3月31日(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3,572,075.35 91.26 其中: 普通 股 103,572,075.35 91.26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566,757.69 8.43 8 其他资 产 354,221.75 0.31 合计 113,493,054.7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103,572,075.35 92.23 合计 103,572,075.35 92.2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26,038,084.11 23.19 原材料 5,310,323.65 4.73 工业 4,887,007.81 4.35 非必需 消费 品 3,011,603.94 2.68 必需消 费品 612,106.71 0.55 医疗保 健 1,342,792.38 1.20 金融 57,856,894.78 51.52 信息技 术 601,785.77 0.54 电信服 务 2,732,795.86 2.43 公用事 业 1,178,680.34 1.05 合计 103,572,075.35 92.23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2)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 英文) 公司 名称 (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 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PetroChina Co. Ltd. 中国石 油股份 857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194,000 10,627,456.58 9.46 2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 银行 398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4,025,000 10,212,519.40 9.09 3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工商 银行 139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2,495,000 10,132,834.47 9.02 4 Bank of Communicat ions Co., Ltd. 交通 银行 332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523,400 7,248,943.67 6.45 5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国 人寿 262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421,000 6,876,695.88 6.12 6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 n 中国石 油化工 股份 386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948,000 6,501,317.45 5.79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15,000 5,472,157.82 4.87 8 China Shenhua Energy Co. Ltd. 中国 神华 108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1,000 5,070,693.31 4.52 9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 银行 396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388,000 4,994,648.11 4.45 10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 n Ltd. 中信 银行 99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277,000 4,834,264.96 4.30 注: (1 )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为被 动式指 数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成份 股及 备选 股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2 )本 表所 使用 的证 券 代码为 彭博 代码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 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49.61 5 应收申 购款 353,172.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354,221.75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①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指 数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②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五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2年3 月31日。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9.96% 0.98% 0.71% 1.39% -10.67% -0.41% 2011 年 -23.03% 1.86% -25.41% 1.95% 2.38% -0.09%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 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图:嘉 实H 股指 数(QDII-LOF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0 年9 月 30 日 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二)投资范围和(六)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的 有关约 定。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立, 是中 国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 司之 一,是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 总部设 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 成都、 杭州 、青 岛、 福州 、南京 、广 州分 公司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机构 设置 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全面 评估公 司的 经营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 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 量投 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海 外投资 部、 机构 投资 部、 研究 部 、 交 易部 、 风 险管理 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部 、 产品 管理 部 、 机构 业务 团队 、 渠道 发展 部、 营销策 划部 、 客户 服务 部 、 电 子商 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 基金 运营 部 、 登 记结 算部 、 财 务部 、 人力 资源 部、战 略发 展部 等部 门。


股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机构 投资 部、 定 量投 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海 外投资 部负 责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投 资。 研究 部负 责行 业、 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研 究。 交易 部负 责完 成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公 司投 资风 险分析 与管 理、 投资 流程 绩效考 核。 监察 稽核 部和 法律部 负责 对公 司及 其员 工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规 章制 度等 情况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产 品管理 部负 责新 产品 开发 以及相 关的 市场 营销 研究 、 法律 环境 研究 和理 财策 略研究 等。 机构 业务 团队 主要负 责年 金 、 专户、 机 构客户 及高 端个 人基 金销 售的开 发与 维护 。 渠 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电 子 商务部 、 客 户服 务部 负责 市场推 广、 基金 销 售 、 客 户服务 、 销 售渠 道管 理等 业务。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 营部 、 登 记结算 部 负 责公 司信 息系 统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 跟踪 研究新 技术, 进行 相应 的技 术系统 规划 与开发 、 基金 会计 核算 、 估 值、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 、 登 记 和清算 等业 务 。 财 务部 负 责公司 财务 管理 工作 。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公司 企业 文化建 设 、 文 字档 案 、 相 关 后勤服 务 、 人 力资 源管 理 、 薪酬制 度 、 人 员培 训、 人事档 案等 事务 等综 合事 务管理 。战 略发 展部 负责 公司经 营战 略规 划、 新业 务发展 等。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3.管理 资产 情况


截止 2012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31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具 体包 括嘉 实泰 和封 闭、嘉 实丰 和价 值封 闭、 嘉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 嘉 实优 质 企业股 票 、 嘉 实货 币、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LOF)、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票 、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股 票、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 120ETF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 、嘉 实 信用债 券 、 嘉实 周期 优选 股票、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等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其 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和 嘉 实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系列基 金 。 同时 ,管 理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特 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 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曾任 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 公司 外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 信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吉林 省证 券公司 总经 理;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 吉 林 天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 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 交易 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高方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 服务 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 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Wolfgang Matis 先生,董 事,德国籍,法 兰克福商 学校经济专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全 球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全球 市场 负责 人, 董 事 总经理 (MD ) 。 现 任德 意 志资产 管理 公司( 法兰 克福) 董事会 成员 、CEO 兼 发言 人。 Mark Cullen 先生, 董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达 灵顿 商品 (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 主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 部负 责 人, 德 意志 银行 ( 纽 约)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官 、MD 。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 纽约 ) 全球 首 席运营 官、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至 今 担 任海 问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1994 年至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2001 年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辽宁 分行。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美 国化 学银 行分 析师 , 美国 世界 银行 顾问 , 中 国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04 至 今任 万 盟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拿 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 海交 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 授、 副院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 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 北京大 学法 学学 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从事博 士后 研究 工作 ,2000 年 7 月至 今 历 任清 华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 副 教授。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共 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主 任科员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欧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发展 战略 官、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会 秘书 。2007 年10 月至今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师 , 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 长 安 信息产 业 (集 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北京德 恒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主管 。2001 年11 月 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 人力资 源部 ,历任 人 力资 源部 副 总监 、总 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 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 究生,经济师。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任职于 中办警 卫局 。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中 国银 行 海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3 月 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 就职 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 司督察 长。


戴 京 焦女 士, 副总 经理 ,武 汉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加拿 大 大不 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MBA 。 历任 平 安 证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平 安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平安集 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2004 年3 月加 盟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王炜 女 士, 督察 长, 中 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曾就 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 律师 事务所 、北 京市 智浩 律师 事务所 、新 华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曾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律 部 总 监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宏民 先生 , 毕 业于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电 子工 程系 , 本 科学历 。11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历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0 年10 月 加入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在 研究 部从 事定 量研 究工作 。2008 年 起任 公司 结构产 品投 资部 高级 数量 分析师 , 从 事指 数化 投资 管理与 研究 工作 。2010 年9 月30 日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 军先 生, 公 司副 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公司 总经 理助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理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詹凌蔚 先生 、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刘 天君 先生 、 机 构投 资部总 监党 开宇 女士 、 资 深基金 经理 陈勤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 反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整, 从而 最 大程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本 公司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总 称。 它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 措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 、操 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体 规定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 策、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 规委员 会, 负责 检查 公司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内 控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合 法权 益。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为 公 司投资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 公司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 总监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


(3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门总监组 成,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 营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 )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稽核,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


(5 ) 监察稽 核部 :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组 织纪 律。 监 察 稽核部 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 。


(6 )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 有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上 量化 风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 进 行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1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 ,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操作相 互独 立。 公司 逐步 建立决 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 式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5 )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 会 和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建立 健全 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 应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7 )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委 托资 产以 及不 同基 金的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 别核 算, 及时、 准 确和完 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况 。


(8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 会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 资、 研 究、 交 易、IT 等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离 。


(9 )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 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 各级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 有明确 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 售行 为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可 能引 起系 统性 风险、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 的突发 事件 ,按 照预 案妥 善处理 。


(12 )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落 实;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 改进 。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 查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门自 查、 监察 部核 查, 确 保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符 合有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 定风险 责任 人, 设计 内部 风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 并 由监察 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施 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 有关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同时, 向董 事会 、中 国证 监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七 、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发售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发 售。 本 基 金 发 售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0 年4 月19 日 《 关 于 核 准 嘉 实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0] 479 号文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和 类型 : 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 。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式 发售 。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行 。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 (五 ) 发售 期限 :2010 年8 月30日 至2010 年9月21 日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六 ) 发售 对象 :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七 ) 募集 目标 :本 基金 募集期 内 的 募集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八) 募集 币种 :人 民币 (九) 认购 安排


认购 时间 :2010 年8月30 日至 2010 年9月21日 八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0 年 9 月 30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2010 年10 月28日 (三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本基金 份额 的上 市规 则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及 《 业务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 (三)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T 日 揭示T-2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上市交 易、 场外 申购 赎回 、 场内 申购 赎回 三种 方式, 实现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交易 。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将 按新 规定 执行。 (一)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场内 申 购、 赎回业 务, 场内 代销 机构 包 括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 投资者 还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二) 基金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1、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赎 回应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2、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 回应使 用证 券账 户。 (四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和 香港 交易 所 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时 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场 外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 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10月28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 交易 所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时 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 直销 机构 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时间 为9:30-15:00 ; 场外 (代 销机构 ) 申 购、 赎回业 务 的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 代 销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各证 券市场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 同时, 场内申购和 赎回 申 报单位 应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 3.场外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确认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时 ,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对于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 投 资人必 须根 据场外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对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投资 者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规 则,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T+2日对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T+3日(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业务 办 理单位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公 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投资人T 日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在T +10 日内 ( 包括 该日 ) 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 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中心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已通 过本 基金 代销 机构或/ 及 直销 中心认 购本 基金者 除外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除外。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2.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账户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 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 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位 , 小 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人 承担 , 不 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投资 者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万元 ≤M <200 万元 1.2%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业务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 其 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但招 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卡的 持卡 人 ,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优 惠按 照相 关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 基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 申购 金额 的0.6%。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0.6 % , 则 按0.6 %执 行 。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按 实际 费率 收取 申购 费。 3、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通过场 内赎 回的 赎回 费 率 统一 为0.5 %。 通过场 外赎 回 基 金份 额, 以基金 登记 系统 确认 份额 的顺序 , 按 照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适 用赎 回 费 率。场外 具体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365 天 0.50% 365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 其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并提前 公告 。 (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法 1.场 外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场外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 某 投资 者投 资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费 率 为1.2%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28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0 =4,380.06 份 即: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0 元, 则可 得到4,380.06 份基金 份额 。 (2 ) 场外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如 :假 定 三笔 赎 回申 请的 赎 回份 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 间长 短 不同 ,其 中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假设 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 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 场外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 ) 场外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来 计算 , 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2.场 内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场内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资 金 账 户 。 例如: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250元 ,则 其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0 =9,640.41 份 因 场 内申 购 份额 保留 至 整数 份 ,故 投 资者 申购 所 得份 额 为9,640 份 , 整数 位后小 数 部分 的 申购 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 者。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40 ×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1.00 -118.58 =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 到基金 份额9,640 份 ,退 款0.42元。 (2 ) 场内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场内赎 回适 用固 定赎 回费 率,与 份额 持有 期限 无关 。 例如: 某投 资者 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480 元 ,则 其可 得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 资者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为11,422.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T+1 日 计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日终 对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


6.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过于 频繁 , 导致 基金 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或 使 得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顺 利实 施投 资策 略, 继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 对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损 害;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香港 证 券市场 休市 时。 9.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 形( 除 本款第4 、第6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一)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基金 投资 所处 的香 港证 券市场 休市 时。 6.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 十 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2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十 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日 在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四)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及 其他 相关 机构 。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转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押 等业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购 、 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 (席 位) 时,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转登记 的行 为。 (2 )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 结与 解冻 、 质押 等业 务, 并收 取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10.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11.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 提方 法计 提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其中 ,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的 许可 使用 固定 费是 为 获取 使用 指数 开发基 金的 权利 而支 付的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及指 数许 可 使 用费 年费率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计 算方 法 如 下 : 在每个 自然 日:


H =E× A÷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个 自然 日应 计提 的 指数使 用费 ,币 种为 人民 币


A 为“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从 合 同 生 效 至2010 年12 月31 日 该 费 率 等 于 0.02%; 从2011 年1 月1 日 以 后该费 率等 于0.04% E 为 前一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一个 会计 年度 累计 计提指 数使 用费 金额 / 当年 最后 一日 (如 为节 假日 取最近 一日 )中 国人 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汇率中 间价 小于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 下限 , 则 基金 于年 末最 后 一日补 提指 数使 用费 至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 用下限 。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度首 日起15 个自 然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所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 方法或 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费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告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4.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 托管 人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 和现 金账户 , 保 证上 述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 及境 外托 管人 的财产 独立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 其他 托管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和/ 或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四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 首次 公开 发行 且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③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估 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2 )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 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金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 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 述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币、 英镑、 欧元 、 日 元的汇 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为准 。 涉 及到 其它 币种 与人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 参 照数据 服务 商提 供的 当日 各种货 币兑 美元 折算 率采 用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 算。 8.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 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 生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 对 于 因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 值调 整。 9.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8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款第1-7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 资人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并 承 担相关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失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 错责任 方。 (4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 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 账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偿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 份额净值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 作日 基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停 市时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2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认 购、 申购和 上市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投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至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 日 。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权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 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在 规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 美元 、 港币 等主 要外 汇币 种计 算并披 露净 值及 相关 信息 。 涉及 币种 之间 转换 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 保持 一致 性。 如 果 出现改 变, 应当 予以 披露 并说明 改变 的理 由。 人民 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 中间价 为准 。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2个 工 作日 内,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 注 册登 记机 构 ; 22.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3.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7.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8.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 29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 项。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返 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记录 等文 档 , 应当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办 公地 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临 时公 告、 年 度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调 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7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十九 、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1954 年成 立 ,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 和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码 :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 2006 年9 月11 日, 中 国 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 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 较 上年 末增 长8.90% 。 截至2011 年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9月30 日止 九个 月, 中国 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1,392.07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25.82% 。 年化 平均 资产回 报 率 为1.64% , 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24.82% 。 利 息 净 收 入2,230.1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2.41% 。 净利 差为2.56%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68% , 分 别较上 年同 期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分 点 。手 续费及 佣金 净收 入687.92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 斯堡 、 东京、 首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科 、 台 北设 有代 表处 ,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 1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 本完 成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布 局, 2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 架 构已初 步形 成。 中国 建设 银行筹 建、 设立 村镇 银行33 家,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 建 信 基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 信信托 、 建 信人 寿、 中 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中国建设 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 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 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 国际排名 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2011 年“世 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 位列第10 ,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 名 第108 位, 较去 年上 升8 位。 中 国建 设银 行连 续第 三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 公司 治理》 杂志 颁发 的 “亚 洲 企业管治年度大奖” ,先后 摘得《亚洲金融》 、 《财资 》 、 《欧洲货币》等颁发的“ 中国最佳银行” 、 “中 国国内 最佳 银行 ”与 “中 国最佳 私人 银行 ”等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合 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 算处 、基 金清 算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 托管 团队、 涉外 资产 核算 团队 、养老 金托 管服 务团 队 、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 年以来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 业 务持 续通 过SAS70 审计 ,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 贷经 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 务部 、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长期 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 的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 老 个人 账户 、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是 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011 年12 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224 只 证券投资基金。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同 。2011 年, 中国 建 设银行 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2011年度“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并 获和 讯 网2011 年 中国 “最 佳资 产 托管银 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十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一) 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 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 截止 到2011 年06 月30 日) 所有 者 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198.34亿美 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 、国 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 务 道富 银行 的全 球托 管业 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道富 银行 始创 于1891 年 ,自1924 年 成为 美 国第一 个共 同基 金的 托管 人后 , 道 富银行 已成 为一 家具有 领导 地位 的国 际托 管银行 。 截至2011 年06 月 30日, 托管 和管 理资 产总 额已达 到22.8 万 亿美 元, 一级资 本比 率为18.9% 。道 富银行 长期 存款 信用 评 级为AA- ( 标准普尓) 及Aa2( 穆迪 投资) 。


道富银 行在 全球26个 国家 或地区 设有 办事 处, 2011 年06月30日 道富 拥有 超过2 万9千 多名 富有 经验 的员工 为客 户提 供全 方位 的托管 服务 。 在 亚洲 开设 了四个 全方 位的 营运 中心 : 香港 、 新 加坡、 东京 及 悉尼 , 提 供全 球托 管 、 基 金会计 、 绩效 评估 、 投资 纲领监 察报 告 、 外 汇交 易 、 证 券出 借 、 基 金转 换管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理、受 托人 和注 册登 记等 服务。 (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 保管 受托 财产 ; 2.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和 所适用 国家 、 地 区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开设 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5.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存 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 一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577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 梅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86号 城市之 心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10 号颐和 国际 大厦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313 室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路158 号 环球广 场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288 号新世 纪广 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2415-2416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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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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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 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9)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2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1) 申银万 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8)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 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孙菁菁 电话 025-83290537


传真 025- 5186332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3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3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大 中 华国际交 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35) 中国中 投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3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38)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9)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4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4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43)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4) 金元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4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大 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丁思聪 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4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51)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2)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3)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 办 公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54)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56)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5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6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6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4) 华龙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6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6)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784656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0931 ) 4890208 、 (0931 )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6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68)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6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70) 华鑫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71)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 58328366 , (010 ) 5832872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雷蕾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 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7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司 (7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7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7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7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7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7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 )63786464 传真 (023 )63786311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毛雪梅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3991888 (8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8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cn (8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8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4)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8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6)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十 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3、 场内 代销 机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 称 :国 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北路38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邮


编:100026 电


话:8610-6589 0688 传


真:8610-6517 6800 法定代 表人 :王 卫东 联系人 :黄 伟民 经办律 师: 黄伟 民、 陈周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昌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 系 人: 吴海 霞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吴海霞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 督;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8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9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 )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1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2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3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 原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 正常运 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 财产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协 调解 决; (6 ) 承担 受信 责任 ,在 挑 选、委 托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履行 尽职 调查 义务 ; (7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 理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基 金的 最佳 交易 执行 , 公平 客观 对待 所有 客户 , 始终 按照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政 策、 指 引和 限制实 施投 资决 定, 按照 法律规 定披 露涉 及利 益冲 突的重 要事 实, 尊重 客户 信息的 机密 性; (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9 ) 确 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关投资 范围 和比 例限 制的 规定, 确定 清晰 、可 执行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 并在规 定时 间内 ,对 超范 围、超 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 整,并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0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 实、准 确和 完整 ; (11 ) 委托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 应 当严格 履行 受信 责任 , 并 按照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交易的 流程 、信 息披 露、 记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12 ) 与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之间 的证 券交 易和 研究 服务安 排,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行 办法 》 第 三十 条规定 的原 则进 行; (13 )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4 ) 如需 在托 管人 选择 的机构 之外 保管 、登 记基 金财产 ,应 严格 审查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 以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 确、 按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15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6 )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1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2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严格 控制 基金 投资产 品的 流动 性风 险, 确保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2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2 )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2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试 行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2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和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2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26 )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2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30 ) 授权 投资 顾问 负责 投资决 策的 , 应 当在 协议 中明确 投资 顾问 由于 本身 差错、 疏忽 、 未 履行 职责等 原因 而导 致财 产受 损时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31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32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33 ) 按规 定要 求注 册登 记机构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4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 (3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37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 选择 、更 换负 责境 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2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3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入;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目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7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 净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9 )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申 购、 认购 、赎 回等日 常交 易;


(10 )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并 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11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承担 安全保 管责 任。


(12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 规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3 )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14 )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





(15 )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出 、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 成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 其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20 年;





(1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2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1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22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3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24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6 ) 选择 的境 外托 管人 ,应符 合《 试行 办法 》第 十九条 的规 定; (27 )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 为 履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 职责 。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过 程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忽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损的 ,托 管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28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9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30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33 ) 保存 与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4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 成的 基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 关赔 偿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 变更后 的相 关规 定履 行职责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10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 及规定 ; (3 ) 交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4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冲 突的, 以修 订后 或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为准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以 及赎 回费率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⑨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⑩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调低 赎 回费 率; ③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调 整本 基金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 ④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⑤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⑥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⑦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⑧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⑨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⑩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①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②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③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④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召 开日 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会议形 式;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议事程 序;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求(包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表决方 式;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②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③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①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②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a.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额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 相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b.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为“ 监督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 变。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②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④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30日 及时 公告 。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 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 份证 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 工作日 在 公 证机 关及 监督 人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 8、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名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 起生效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1)-(8) 项 召开 事由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 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2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 公 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 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调 整本 基金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4)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8)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 ).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 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付 一定 工本费 后获 得本 基金 合同 复印件 或复 制件 , 但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二期23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号 华润 大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同一 标的 指 数的ETF 、 以及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短期金 融工 具、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股指 期货 、 权 证和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证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调整 至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①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 但在 基金 托 管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②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③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④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成份 股及备 选股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 权 证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⑤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金 不受 此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 基金超 过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工作 日延 长到3个 月。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7、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①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②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③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④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⑤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⑥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 按指 令进 行结算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⑦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 , 不 得将托 管证 券及 其收 益归 入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理解 现金 于存入 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许 可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 财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①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②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试行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③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 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①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供 境内 资金 划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境外 ) ,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办 理境外 资金 收付 。 ②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证券 账户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 ①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构 负责 开立 。 ②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代 理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上述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 作日 基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场 外投 资者 每次交易 结束 后,可 在T+2 工作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 印确认 单; 首次基金 交易 (除 基金开 户外 其他 交易 类型 ) 后15 个工 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交 易对 帐单 ; 每 季度 结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理 人向 本季 度的 场外 部分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投 资者寄 送对 账单 ; 每 月向 定制电 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帐单 。 2、场 内 投 资者 每次交易 结束 后,可 在T+1 工作日后 到交 易网点 进行 确认单的 查询 和打印 ,注 册登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投资者 可随 时到 交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 交易 网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 网上服 务手 段查 询。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与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 具体请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 告。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 ( 场外 基金 净值 ) 短信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拨 打客 户服 务电话400-600-8800 (免 长 途话费 ) 或(010 )85712266 , 也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网站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址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的法律 文件 、业 绩报 告及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 资 料。 3、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行 金穗卡 、交 通银 行 太平洋 借记 卡、 招商 银行 借记卡 、邮 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民生 银行 借记 卡、广 发理 财通 卡、 北 京银行 卡、 兴业 银行 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或活 期一 本通账 户、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光 大银 行借 记卡 、 富滇商业 银行借记卡、长沙银行借 记卡、金华借记卡、杭州 银行借记卡、 顺德 农 商 银 行 社借记卡 、 上海农 商行 借记 卡、 南京 银行借 记卡 、温 州银 行借 记卡、 齐鲁 银行 借记 卡、 宁波银 行借 记卡 、深 圳 发展银 行借 记卡 、江 苏银 行借记 卡, 东莞 银行 借记 卡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相 应网 上交 易和 电 话交易 业务 ;持 建行 龙卡 储蓄卡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广发 银行 理财 通卡 、农 行金穗 卡、 招商 银行 借 记卡、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 中国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兴 业银行 银行 卡的 投资 者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办理 相应 基金 网上 交易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 具体 参见相 应的 基金 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转换 所持基 金份 额, 持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行金 穗卡 、 广 发银 行理 财通卡 、 招 行借 记卡 、 中 国民生 银行 借记 卡、 浦发 银行东 方卡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系 统购 买基 金。 (六) 咨询 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 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免长 途话 费 ) 或(010 )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1年9 月30 日至2012 年3月30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 报 告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 券时报 》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 H 股指 数 (QDII - LOF )2011 年 9 月 29 日 暂停 申购 及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9 月 30 日 2 关于增加温州银行为嘉实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 11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3 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 通智能交易及定投业 务升级 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 中信万通证券开办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变 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旗下基金直销账户中 国银行有关信息变更 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嘉 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2011 年 12 月 26 日、27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 22 日 8 关于增加华夏银行为嘉实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财富里昂证券为 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 年 1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嘉实直销网上交易有 关建行卡功能升级和 申购费 率优 惠调 整的 公告 2012 年 1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持卡人通过嘉实直 销网上交易的在线 支付方 式申购费率优惠促销 的公告 2012 年 1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12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住所 变更 的公 告 2012 年 1 月 12 日 13 关于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 通过华夏银行开办定 投业务 及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 年 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于嘉 实 H 股指 数 2012 年 4 月 6 日、 9 日暂 停 申购及 转入 业务 公告 2012 年 3 月 30 日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嘉 实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LOF ) 募集的 文件 2.《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基金合 同》 3.《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托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2012 年5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