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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全球资源(539003)

建信全球资源: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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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二〇 二〇 二〇 一二 一二 一二 一二 年 年 年 年 五月 五月 五月 五月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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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 1 )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资料 ;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它权利 。
(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 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3 ) 在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利 益的活 动;
5 )执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规 则;
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2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 1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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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运用基 金财产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4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 费 、 基金 赎回手 续费及 其它事 先批准 或
公告 的合理 费用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它费用 ;
5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之规定 销售基 金份额 ;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
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合同的 情况进 行必要 的监督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监 会 , 以及 采取其 它必要 措施以 保护本 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
金代 销机构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8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 并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对基 金注册 登记代 理机构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和赎 回的申 请;
1 0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 1 )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基金收 益的分 配方案 ;
1 2 ) 按照 法律法 规 , 代表 基金对 被投资 企业行 使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 于其它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1 3 )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 4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5 )依 照有关 规定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1 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并 确定有 关费率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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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基 金募集 、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 管 、 基金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 冻结 、 收益 分配等 方面的 业
务规 则;
1 8 )选 择、更 换基金 投资顾 问;
1 9 )委 托第三 方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交易、 清算、 估值、 结算等 业务;
2 0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以 及依据 基金合 同制订 的其它 法律文 件所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 2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别记 帐,进 行证券 投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8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并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 全面 提供 有效 的所
投资 市场相 关法律 法规等 信息;
1 0 )编 制季报 、半年 报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 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 2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1 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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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
1 4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1 5 )按 规定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 6 )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 帐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签 订的重 大
合同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 期不少 于 2 0 年;
1 7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8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 9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应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 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 2 )基 金管理 人对其 委托的 投资顾 问及其 他第三 方机构 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 3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依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4 )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5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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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选 择、更 换境外 资产托 管人并 与之签 署有关 协议;
7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它权利 。
(2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 )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境内 托管事 宜;
3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帐 户和证 券帐户 ;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5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 独立;
6 ) 保管 ( 或委 托 境外 资 产托 管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7 )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帐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8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 交
割事 宜;
9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1 0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 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适当 的措施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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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 3 )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
1 4 )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 5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 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7 )按 照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 8 ) 因过 错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除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连带责 任;
1 9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向 基金管 理
人追 偿;
2 0 ) 对其 委托第 三方机 构相关 事项的 法律后 果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 委托的
第三 方机构 不包括 相关司 法管辖 区域内 的证券 登记 、 清算 机构 、 第三 方数据 和信
息来 源机构 、根据 当地市 场惯例 无法向 该服务 提供方 追偿的 其他机 构。
2 1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和外 管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规 定的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2 、有 以下事 由情形 之一时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 止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3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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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 5 ) 变更 基金类 别;
( 6 )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 ;
( 7 )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8 )本 基金与 其它基 金合并 ;
(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
( 1 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它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 下情况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 6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它
情形 。
4 、召 集方式 :
( 1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十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六十 日内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 3 )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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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六十 日内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 内召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三十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 、通 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当 于会议 召开前 3 0 天在 至少一 种 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 公告的 事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 1 )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主 要事项 ;
( 3 )投 票委托 书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4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 5 )权 益登记 日;
( 6 )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 明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达意 见的寄 交和收 取方式 、 投票 表决的 截止日 以及表 决
票的 送达地 址等内 容。
6 、开 会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 会 。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出 席的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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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
行表 决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和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事宜必 须以现 场开会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 本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含 5 0 % ) 。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 1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公告会 议通知 后 , 在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 召集 人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
(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 0 % (含 5 0 % ) ;
( 4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5 )会 议通知 公布前 已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如果 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的 时
间 ( 至少 应在 2 5 个工 作日后 ) ,且 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7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第 2 款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2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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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a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明。
b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 如将 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 0 % 或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获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其时 间间隔 不少于 六个月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 2 )议 事程序
在现 场开会 的方式 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通 讯表决 开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在 会议通 知中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个 工作日 由大会
聘请 的公证 机关的 公证员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 议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特 别决议
对于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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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般决议
对于 一般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百分 之五十
以上 (含百 分之五 十)通 过。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或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应
当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3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9 、计 票
( 1 )现 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为召集 人授权 出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
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人 对会议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 点 , 会议 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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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担 任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拒不配 合的 , 则参 加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推举 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共 同担任 监票人 进行计 票。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 2 )通 讯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可 采取如 下方式 :
由大 会召集 人聘请 的公证 机关的 公证员 进行计 票。
1 0 、生 效与公 告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 金法》 有关规 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束 力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当自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关、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1 1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1 ) 变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 的约 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2 )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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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 但如 因 相应 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 并 属于 本 基金 合 同必 须 遵照 进 行修 改
的情 形 , 或者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以 及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
( 2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六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3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1 ) 基金 合 同终 止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 成立 基 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财 产安全 的职责 。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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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3 )清 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根据基 金财产 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限 ;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评估和 变现;
5 )制作 清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8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合 同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2 、 本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 金 合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
议 应首 先 通过 友 好协 商 解决 。 但若 自 一方 书 面要 求 协商 解 决争 议 发生 之 日起 6 0
日内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均 具有约 束力。
3 、 除争 议 所涉 内 容之 外 ,本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 部分 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继续 履行。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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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买 《 基金 合同 》 复制 件
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