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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A(160606)

鹏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 年 五月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26 号文 件《关于 同意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募集的批 复 》 进行 募集,并 经中国证 监会基金部 2005 年 4 月 12 日基金 部函[2005]94 号 文件 《关于 鹏华 货币 市场 基金 备案确认 的函 》 确认合法 备案 。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已于2005 年4 月12 日 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请投 资者根据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谨慎选择 适合 自 己的基金产 品。 投资者投资 于本货币 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2 年 4 月 11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 理人 .......................................................... 7 四、基金托 管人 ......................................................... 14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转换与 赎回 ......................................... 41 七、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和转托 管 ........................................... 46 八、基金的 投资 ......................................................... 47 九、基金的 业绩 ......................................................... 56 十、基金的 财产 ......................................................... 56 十一、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9 十二、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63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4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6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6 十六、风险 揭示 ......................................................... 69 十七、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 71 十八、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82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92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二、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5 二十三、备 查文件 ....................................................... 95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货 币 市 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以下 简称 《暂行规 定》 ) 、 《基金管 理公司进 入银行间 同业市场 管理 规 定》 (以下简称 《 管理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 及 《鹏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编 写。 本 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未 在 本 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有以 下 含义: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指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 具的基金。 本 基金所投 资的货币 市场工 具详见本基 金合同中 关于 “ 基金的投 资” 等 相关部分 的约定 内容; 基金或本基 金:











指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鹏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鹏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每 六个月 的定期更新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 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及有 权机 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之修 订与 补充;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监会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及有 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之 修订与补 充;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监会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 及 有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之修订 与补充; 《暂行规定》 :

















指2004 年8 月 16 日中国 证监会及 中国人民 银行共同 发布并 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 行的 《货币 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 规定》 , 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之修 订与补充 ; 《管理规定》 :




















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 转发) 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 的《 基金 管理公司 进入银行 间同业市 场管理 规定 》 ,及有 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之修订 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 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 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本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 银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法或依 据本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得 和持有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 管 理人委 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的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及 转托管等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非交易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登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账户: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 监管部门 批准可投 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 、 保险公 司、 证 券公司及 其它资产 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 金合同备 案手续并 收到其书 面确认之 日; 基金存续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限; 基金募集期 : 指遵循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相关规 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 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 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申请 卖出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和程序, 将其 持有的 本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 , 或由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 分转换 为本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











指不采用申 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的 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的行为; 货币基金分 级: 指根据单个 基金账户 内份额余 额设立基 金级别, 并依 据不同 级别的基金 份额收取 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 本 基金份额 分级设 为 A、B 两类, 本基金管 理人分别 计算并披露 A、B 级 基金份 额的万份净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本招募 说明书中 对基金 或基 金 份额 等事 项 的提 及 ,除 明 确说 明 的外 ,均 包括 A 、B 两类基金份 额; A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 户内 基金 份额少于5,000,000 份 即为A 类 基金份 额。本类基金将 按照 千 分 之 二 点 五 的 年 费 率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B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 户内 基金 份 额 等于 或超 过5,000,000 份即为B 类 基金份额。 本类 基金将按照 万分之 一的 年费 率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 销售服务费 用:




















指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计 提,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























指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 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 益率:

















指以最近七 日(含节 假日)收 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























指本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利 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其 剩余期限 内平均 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











指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负 有 信息披露义 务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见 、 无法克 服、 无 法避免的 事件或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 它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没收 、 证券交 易场所非 正常停市 、 相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政 策及行政 命令的颁 布或变更 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用 于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互联网 站等媒体 ; 固定基金份 额净值交 易:








指本基金存 续期内 , 无论基 金投资是 否盈利或 亏损,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本基 金份额, 均适用固 定基金份 额净值进 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 定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 总计 15,000 100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 籍: 中 国。 历 任中国电 子器件公 司深圳公 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 委书记, 深圳发展 银行 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 长、 党 委副书记 , 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胡继之先生 , 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武汉 市 分行办公室 科长、 金 融研究所 副所长 、 所长 , 中国人 民银行深 圳分行办 公室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 兼办公室 主任、 理事 会秘书长、 策划总监、 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 、 副 总 经理,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 历任贵州 省政府经 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 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 深圳证券 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港 深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籍:意 大利。曾 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管 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 行官和投 资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资副总 监、农业 信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 方 案部 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现 任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兼 任欧利盛 AI 资产 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行 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 事,经济 学和商业 管理博士 ,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兰 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部债 券基金和 现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投 资管 理部固定 收益组合 和现金 管 理业务负 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 销 策划部 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总经理 ,Unicredit Holding 财务 风险管理 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 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 席 市 场 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 事, 现任意 大利联合 圣保 罗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 大学讲师 、 中国 人民大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 兼任中国 法学 会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员会 委员、北 京市人民 政府顾问 。 李相启先生, 独立董事 , 高级经 济师、 研 究员, 国 籍: 中国 。 历任陕 西省委办 公厅 秘书 、 省委政策研 究室财贸 处处长、 副主任 , 陕西省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副书记 、 副主 任、 党组 书 记、 主任, 陕西 省证券监 管委员会 主席, 中国 证监会济 南证管办 党委书记、 主任、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山 东证监局 局长,上 海证券交 易所理事 会理事、 产品委员 会主任。 宋泓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 博士,国 籍:中国 。曾在美 国哥伦比 亚大学作 访问学者 , 并在陕西省 社科院工 作,现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世 界经济与 政治研究 所国际贸 易研究室 主 任、 研究员、教 授、博士 生导师。 黄善端, 独立 董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澳门科 技大学法 学院中国 民商事法 律 讲师, 李 陈郑律师 行 中国事 务顾问 , 杜威路 博国际律 师事务所 香港办事 处中国事 务理事 , 广 东竞德律师 事务所律 师,现任 广东海埠 律师事务 所涉外法 律总监。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孙枫 先生 , 监事会主 席, 国 际金融专 业硕士, 高级会计 师, 中 国注册会 计师 , 国籍: 中 国 。 历任 武汉市经 济研究所 副所长 , 武汉市 轻 工业 局 副局长 , 武汉 友谊复印 机制造公 司副 经 理,深圳市 财政局企 财处处长 、办公室 主任、副 局长,深 圳市商业 银行董事 长、党委 书 记, 深圳发展银 行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党总 支书记 ,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法学学士 , 律师 , 国籍 : 意大 利。 曾 在意大利 多家律师 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 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权 部工作, 现在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运 营部工作 。 黄俞先生 , 监事 ,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 中国 。 曾 在中农信 公司 、 正大财 务公司工 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 。 苏 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经济 特区证券 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 、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客户 服务主管 、西部理 财中心总 经 理、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理财部 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国 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 平安 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登记 结 算部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 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总裁 , 经济学 博士, 讲 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 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 理与经济 学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院讲师、 中国 兵器工业 总公司主 任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长、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裁、党总 支书记 。 高阳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CFA ,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债 券 投资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博 时 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基金 裕 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 隆基金经 理、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裁。 曹毅先生, 副总裁 , 经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 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科 员, 中 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副主任 科员,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监 、 渠道部 总 监,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 境外投资部 副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 ) ,工商 管理硕士(MBA), 国籍:中国 。 历任广州文 冲船厂经 营部船舶 科科长、美 国景顺集 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 资 管理有限公 司分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处 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 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 察长,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 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 、 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 职工 监 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初冬女士 ,国籍中 国,经 济学硕 士,16 年证券 从业经 验。曾在 平安证 券研究 所、平 安 保险投资管 理中心等 公司从事 研究与投 资工作。2000 年 8 月至今 就职于鹏 华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 任研究员 、 鹏华 普丰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 ;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社 保基 金 组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2011 年 4 月 25 日起兼任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初 冬女 士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报告期 内本基金 基金经理 未发生变 动。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05 年 4 月 12 日基金合同生 效至今由 初冬女士 担任, 未 有其他人 员 担任过本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经理 管理其他 基金情况 :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兼任鹏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 构投资部 总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理、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理,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初冬女士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 鹏华社 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 鹏 华货币市场 基金经理 和丰盛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总经理 、 鹏华普 惠基金基 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 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2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他 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 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 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 则, 利 用对敲 、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欺 诈成分;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第 三者谋取 不当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 五)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应当权责 分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涵 盖基金 管理人 经营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 或完善。 3、 内部控 制 体系 (1 ) 董事 会下设 风险控 制与合规 审计委 员会, 主要负 责制定基 金管理 人风险 控制战 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 )公司 督察长 负责对 基金管理 人各业 务环节 合法合 规运作进 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直接 报告。 (3 )经营 管理层 下设风 险管理会 议,其 成员包 括经营 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 稽核部 、 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 。风险 管理会 议对各类 风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 务过程中 潜 在 和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及时 采取防范 和控制措 施。 (4 )监察 稽核部 负责对 基金管理 人各部 门的风 险控制 情况进行 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 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 检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改 。 (5 )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 负有管控 和及时报 告的义务 。 (6 )员 工: 依照公 司 “ 全面 风险管 理、 全员 风 险控制 ” 的理念 ,公司 每个 员工均 负有 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反 馈的义务 。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 公司 通过 不 断健全 法人治理 结构, 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监 事会的 监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 保护投 资者利益 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 层牢固 树立了 内控优先 的风险 管理理 念,并 着力培养 全体员 工的 合 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 浓厚的风 险管理文 化氛围, 保证 全体员工 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 章 制度,使 合 规及 风险 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 ) 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 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 自控、 相关部 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三道 内控防线 。 (4 )建立 并不断 完善 内 部控制体 系 及 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控 组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织架构、 控 制程序 、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 建立健 全 内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断地对 内部 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各 项管理 制度和业 务规章 :公司 建立了 包括投资 管理制 度、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监察稽 核制度 、 信息技 术管理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 本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流 程、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制度 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 )建立 了岗位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在 岗位设置 上采取 了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计 与基金会 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 离制度 ,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 及操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 任制:公 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任 制使每位 员工都 能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管 理系统 :公司通 过建立 风险评 估、预 警、报告 、控制 以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预警、 监 督, 从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 告渠道, 对风险 问 题进行层 层监督、 管 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 )建立 自动化 监督控 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易 系统 以及 自行开 发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 资比例限 制、 “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投资 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 化投资纪 律, 加强集体 决 策机制, 各基金的 行业配置 比例、 基金经理 个股投资 授权 、 基准仓 位等由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时 , 公司建 立了严格 的股票库 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资股 票 制度 , 并由 研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 股票投资 必须完全 从股票库 中选择 。 公司还 建立了契 约风险评 估制度 , 定期 对各 基 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 况进行评 估,防范 契约风险 。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9F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中国 金融 体系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资 产 、 负债 、 业务 、 机构 网点和员工 。 中国 农业银行 网点遍布 中国城乡 , 成 为国内网 点最多 、 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最 广, 服务 对象最多 , 业务功 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之一。在海外 , 中国 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 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坚持审慎 稳健经营、可持续发 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大 市场, 实 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 , 着 力打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品牌 , 依 托覆盖全 国的分支 机构、 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 金 融产品 , 致力 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 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 值、共同 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 批开展托 管业务的 国内商业 银行,经 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 国《全球托 管人》评 为中国 “ 最佳托 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了 独立 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 财 ’TOP1 0 颁 奖盛 典 ”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 佳托 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 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最佳 资产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 于1998 年5 月 经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成立 ,2004 年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 管理 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托资产托 管处、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处 、 境外 资产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风险管 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 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部 现有员 工146余 名,其 中高级 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 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 余名 , 服务 团队成员 专业水平 高、 业 务素质好 、 服务 能力强 , 高 级管理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2012 年4 月11 日,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 的封闭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共120只, 包括鹏 华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华夏 平 稳 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积 极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同 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裕 阳 证券投资基 金、 汉盛 证券投资 基金、 裕隆证券 投资基金 、 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 基金、 丰和 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 、 久嘉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成长 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 、 宝 盈鸿 利 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债券投 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 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息收益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长 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万 家 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 利精选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优选 分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货 币市场基 金、 交 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信 诚四季 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富国 天时货币 市场基金 、 富兰 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益民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 增长贰号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长 盛中证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价值成长 双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鹏华 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宝 盈策略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益民创 新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华夏复兴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国天成红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 双利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深化价 值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竞争优 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 元比联成 长动 力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天 治稳健双 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蓝 筹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金 元比联丰 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罗德先锋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东 吴进取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建信 收 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银 华内需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 证180 公 司治理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 上证180公司 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沪 深300指 数增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景顺 长城能源 基建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 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 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汇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景 丰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兴业沪 深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工 银瑞信深 证红 利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富国 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 证成长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 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中证新兴 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 瑞信四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 添富社会 责任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黄 金主题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中 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浙商聚潮 产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实领先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 发中小 板3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南方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上 投摩根新 兴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兰克 林 国海策略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 联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商安 达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南 方 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交银 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富国 中证5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长 信内需 成长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中海消费 主题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盛同瑞 中证2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 核心竞争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光大保 德信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亚洲 (除 日本) 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汇添富 逆向投资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新 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进行监 督和评价 。 托管 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位 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 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 实行严格的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专 门设置业 务操作区 , 并实 施封闭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管理和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 责,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每日 登录监 控系统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 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 账户、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同情 况进行以 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 提示。对 媒体和舆 论反映集 中的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管 理人;








2 、 书 面警示 。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超 标、 资 金头寸不 足等问题 , 以书 面方式对 基 金管理人进 行提示;








3 、 书 面报告 。 对投资 比例超标 、 清算 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 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 书 面 提示有关基 金管理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 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 世界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011004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袁 桢 2 、代销机构 : (1 )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何 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韩 璞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深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7 )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9 )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 )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 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3 )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网址:www.gdb.com.cn (14 )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6 )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8 )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21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2 )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 下区淮海路 50 号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3 ) 广州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24 )浙江 民泰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5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8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0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2 )兴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1 号楼21 层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3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34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575 联系人:张 威 网址:www.htsc.com.cn (35 )华泰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五层 法定代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 线: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6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 -82960223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朱科敏 联系 电话:021- 50586660-8644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李涛 客服热线:021-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8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 乔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9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0 )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1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联系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2 )申银 万国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3 )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 锴 网址:www.nesc.cn (44 )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45)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46) 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7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 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48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9) 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50) 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1) 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2)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3)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办 公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4) 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信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曾小普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信大厦 4 楼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55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06132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6) 中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 蕾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7) 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咨询电话:96518 (安 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8)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金田路 2222 号 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9) 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60)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 、05 、11 、12 、13 、15 、16、18 、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龙 增来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61)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2) 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3 ) 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李珍 咨询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64 )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19 、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网址:www.gzs.com.cn (65 )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八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66)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4 1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方文 咨询电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67) 东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68 ) 浙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人:许 嘉行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9 ) 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宋志江 联系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0)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71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原 中信 金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丁 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73) 红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74 )华西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金 达勇 联系电话:028-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75 )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6) 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网址:www.rxzq.com.cn (77) 厦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 金文 客户服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8 )银泰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光大 银行大厦 18楼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光大 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79 )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宋 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0 )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81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82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达金 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3 )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甘肃 省兰州市 东岗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李 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84)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 岳献春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85252656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85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 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86 )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站:www.dxzq.net (87 )国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 南宁市滨 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88 )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89 )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姜 吉灵 联系电话:010-66045491 基金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859885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 三) 律 师事务 所与经 办律 师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 二层 负责 人:王丽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2/3/4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苏 文静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与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 称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 毅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经办会计师 :薛竞、 金 毅 六、基金 份额的申购、转换 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基金管理 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 登公告, 本基金于 9 月 15 日起 开始分为 A、B 两 类,其中 原基金代码 160606 作为 A 级 基金代码 ,新增 160609 作为 B 级基 金代码。 在分级 后基金存 续期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日, 单个 基金账户 内保留的 本基金份 额超 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的, 为 B 级基金份 额; 单个 基金账户 内保留的 本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 500 万份 ) , 为 A 级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将根据投 资者基金 账户 所 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数 量,自动 进行份额 级别判断 和处理, 并分别适用 A 、B 级相关费 率。 详 情请参阅本 基金实施 基金份额 分级的公 告。 ( 一) 申 购、转 换和赎 回业 务办理 的场所 1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设在深 圳、北 京、上 海 、武 汉和广州 的直销 中心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容) ; 2 、中国农 业 银 行 的指定 网点以及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其 他代销机 构营业 网点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容) ; 3 、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 。 (具体业 务规则与 说明参见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网上 交易 相关 公告) 。 4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的代销 机构(具 体名单 参见本 基金管 理 人于指定媒 体刊登的 相关业务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增 减基金销 售机构或 办理本基 金申购、 转换与赎 回的场所 , 并予以公告 。 ( 二) 申 购、转 换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的转换 费率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相关 规定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 的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转换业 务规则的 公告 》 。 申购、 转 换和赎回 的开放日 通常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交易日 。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 通常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 间。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 场 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 或 各销售机 构特殊业 务安排 , 或其它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 进 行相应的调 整并公告 。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转换或赎 回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 购、转换 、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转换、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 如果对申 购、 转 换或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在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 三) 申 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申购金 额限制。 ( 四) 申 购、转 换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金 采用“固 定价 格”原则 ,即申 购、 转 换、赎回 每一份 基金 份 额的价格 始终 保 持为 1.00 元。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申 购、份额 转换与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转换、 赎 回以份额申 请。 3 、仅在转 出的基 金正常 开放赎回 ,以及 转入的 基金正 常开放申 购 的前 提下, 方可实 现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基金 转换后, 转入 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 期将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 认之 日 起重新开始 计算。 4 、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转出 、转入 基金份额 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 行, 且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的代 理销售机 构须同时 具备拟转 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 金的合法 授权 代 理资格,并 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换业务 。 5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转出其 账户内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转入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它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益。 6 、基金份 额在转 换成功 之日起, 按照注 册登记 机构最 新的业务 规则计 算转入 部分基 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托管 费等相关 基金费用 。 7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该赎回 份额对 应的待支 付收益 将与赎 回款项 一 起结算并支 付。 8 、当日的申 购、 转换 和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前 撤销 。 9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 况更改 上述原 则。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 新规则 实 施日前的三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 告。 ( 五) 申 购、转 换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 购、 转换或赎 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提交 转换、 赎回 申请时, 其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 转换、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 、转 换 与赎回 的确认 与 通知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 的申购、 转换与赎 回申请, 正常情况 下 可 于 T +2 日到 其办理业 务 的销售网点 查询确认 情况。 3 、申购 、转 换 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 后 无效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资者 转换申 请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将根 据转换结 果对投资 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指示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 项 在自受理基 金投资人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划往赎 回人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 购、转 换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 、投资者 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 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 本基金管 理 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金额 为 10 万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 万元 (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暂 不 受此限 制 ) 。投 资者通过 代销机 构以定 期定额 投资业务 方 式 申购本基金 每次最低 扣款额为 200 元( 含) 。 2 、转换的最 低份额为 2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转 换。 单笔转 换申请不 受转入基 金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3 、 本基金单笔赎 回的最低 份额不受 限制, 本基金 设定的账 户最低余 额为 0 份基金份额 。 4 、本基金 当期基 金收益 结转基金 份额或 采用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5 、 申购份 额 的计算 : 本 基金的申 购份额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除以 1.00 元确定 , 并 保 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0.01 份)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误差 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6 、转换份 额、余 额的处 理方式: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计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第三 位 四舍五入, 误 差部分归 入 基金财 产。 待支付的 收益将一 并计入转 出金额并 折算为转 入基 金 的基金份额 。 7 、 赎回金额的计算 :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 1.00 元 再加 计 对应的待支 付收益予 以 计算 , 并 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 (0.01 元) ,第三位四 舍五入,误差 部 分归入基金 财产。 8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申 购、 转换 、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调 整前 3 个 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的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 七) 申 购份额 、转换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公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 购 本 基金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申购份额 =10,000.00/1.00 =10,000.00 份 2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 本 基 金份额净 值固定为 1.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率/ (1 +补 差费率) 转 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出份额 的待支付 收益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 对应的待 支付收益 例, 某投资者 赎回10,000 份本 基金, 若该10,000 份基金 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 收益为16.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10,000.00 ×1.00+16.00 =10,016.00 元 4 、本基金 每个工作 日公 告前一工作 日基 金日收 益及基 金七日( 含节假 日)收 益率。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 购、转 换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转换 基金成功 之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 益转换的 注册登记 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 扣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注册 登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 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九) 拒 绝或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1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3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4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暂停申购 情形; (5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某笔申购 申请会 影响到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申请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第(5) 项拒绝 申购情形 时,申 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该 退回款 项产生 的 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金申购 , 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实施; 经批准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在指定报 刊和 网 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3 ) 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 难; (4 ) 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暂停 估值情形 ;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基金 赎回、转 换行为; (6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已接受的 申请且能 够足额兑 付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兑付 ; 如暂 时不能足 额兑付 , 可兑 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兑付部 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 定 相应的处 理办 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兑付, 并仍以 固定基 金份额净 值(1.00 元)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投 资 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金赎回 , 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实施; 经批准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在指定报 刊和 网 站上刊登暂 停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 本基 金净赎回 申请份额 (该 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 份 额之余额 ) 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该 基金转出 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 入申请总 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 份 额;未受理 部分可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 不享有优 先 权,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但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时可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 销。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 、 手机短 信、 网 站公告或 者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其他方 式, 在三 个 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报 刊及其他 相关媒体 上予 以 公告。 4 、连续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或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进行公 告。 ( 十二)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暂停结束 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 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新的 基金日收 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 率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束 后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公 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 日收益和 基金七日 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 周, 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次; 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 可将 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 一次 。 暂 停 结束后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 站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 公 告最新的 基金 日 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 率 。 七、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和转 托管 ( 一)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只受 理继承、 捐赠、 遗 赠以及经 注册登记 人认可的 其他形式 财产分割 或 转移引起的 基金份额 非交易过 户。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 受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 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 形; “ 遗赠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立遗嘱 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赠 给 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 他人;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相关 资料。 ( 二)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转 换等业 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 )时,销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售机构(网 点)之间 不能通买 通卖的,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 ( 三)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和 转托管 业务的 办理 办理以上业 务的具体 条件、 程序及 收费标准 以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 南》为准 。 八、基金 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 目标是在 保证资产 安全与资 产充分流 动性的前 提下, 为 投资者追 求稳定的 现 金收益。 ( 二) 投 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的、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要 包括现金 、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 含三百九 十七天 ) 的债券 , 以及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 ( 三) 投 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依 法 决策 是本基 金进行 投 资的前提。 (2 ) 宏观 经济发展 态势 、 微观经 济运行环 境、 货 币市场资 金流动状 况和证券 市场走势 。 这是本基金 投资决策 的基础。 2 、决策程序 (1 )研究 部提供 宏观经 济指标数 据,宏 观经济 研究人 员提供相 应的分 析报告 ,作为 决 策支持。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根 据研究人 员对宏 观经济 和短期 资金市场 利率走 势的判 断,采 用 情景分析法 确定组合 目标久期 的范围。 (3 )基金 经理根 据市场 短期因素 的影响 在战略 性配置 预先设定 的组合 久期范 围内确 定 组合目标久 期。 (4 )研究 部协助 基金经 理在目标 久期的 约束下 ,根据 收益率曲 线形状 的变化 预期 选择 相应的组合 到期期限 结构策略, 使投资组 合总收益 最大化。 (5 )基金 经理及 助理根 据短期债 券、央 行票据 、债券 回购、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 之间的相对 价值拟定 组合的类 属配置方 案,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议 。 (6 )对通 过审议 的类属 配置方案 ,在满 足上述 约束的 前提下, 基金经 理及助 理合理 有 效分配基金 的现金流 , 在保 证基金流 动性的基 础上, 进一步进 行个券选 择, 并结合市 场定 价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和套利机制 构建投资 组合,交 由交易室 执行。 (7 )交易室 按有关交 易规则执 行交易指 令,并将 有关信息 反馈给基 金经理。 (8 )风险 评估小 组绩效 评估研究 员定期 为投资 决策委 员会、投 资总监 、基金 经理提 供 基金业绩评 估报告, 基金经理 根据基金 业绩评估 报告拟定 改进方案 、调整投 资组合。 (9 ) 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流程 的 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 督检查 。 3 、投资组合 管理的方 法和标准 (1 )利率预 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 经济和利 率走势的 分析,本 基金将制 定利率预 期策略。 如果预期 利率下降 , 将增加组合 的久期; 反之,如 果预期利 率将上升 ,则缩短 组合的久 期 。受暂 行规定的 限 制, 本基金的久 期调整会 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 除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外,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 日均不超过 180 天 。 发生巨 额赎回情 形导致本 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 余 期限超过 180 天的, 基金管理 人在 7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2 )期限结 构配置策 略 各类 债 券资 产 在期 限 结构 上 的配 置 是本 基 金所 选 择的 收 益 率曲 线 策略 在 资产 配 置过 程 中的具体体 现。 其 做法是 , 根据对 收益率曲 线形状的 变化预期 , 采 用总收益 分析法在 下述 的 三种基础类 型中进行 选择: 1 )子弹组合 。即使组 合的现金 流尽量集 中分布;


2 )杠铃组合 。即使组 合的现金 流尽量呈 两极分布 ; 3 )梯形组合 。即使组 合的现金 流在投资 期内尽可 能平均分 布。 (3 )类属配 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 资产相对 稳定的条 件下, 根据 各类短期 金融工具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 回购等) 的 市场规模 、 收益 性和流动 性, 决 定各类资 产的配置 比例 ; 再通过 评估各类 资产 的 流动性和收 益性利差 ,确定不 同期限类 别资产的 具体资产 配置比例 。 (4 )流动性 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 投资人申 购、赎回 的资金需 求前提下 ,通过基 金财产安 排(包括 现金库存 、 资产变现 、剩余期 限管理 或以其 他措施) ,在保 持基金财 产高流 动性的 前提下 ,确保基 金 的 稳定收益。 (5 )套利策 略 本基金的交 易套利策 略主要分 为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存款 之间的套 利策略、 融券回购 与 融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策略以及 跨市场套 利策略三 大类: 1 ) 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 存款 之间的套 利 所谓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存款 之间的套 利, 指的 是以低于 金融同业 存款利率 的价格融 入 资金后,再 以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存放银 行,从而 获得无风 险收益。 2 )融券回购 与融资回 购之间的 套利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A. 同一市场 异日融券 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 场异日融 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 之间的套 利, 指的 是在同一 市场 T 日以低于金 融 同业存款利 率的成本 融入资金 ,而在 T +1 日以 高于金融 同业存款 利率的价 格融出资 金, 从 而获取无风 险收益。 B. 同日融券回 购与融资 回购之间 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 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 之间的套 利, 指的是 T 日以 低于金融 同业存款 利 率的成 本 融入资金, 同时在 T 日以 高于金融 同业存款 利率的价 格在同一 品种上融 出资金, 从而 获取 无 风险收益。 3 )跨市场套 利 所谓跨市场 套利指的 是在利率 低的市场 融入资金 同时在利 率高的市 场融出去 , 从而获 取 无风险收益 ; A .跨市场异 日融券回 购与融资 回购之间 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 异日融券 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 指的是 T 日在一 个市场以 较低成本 融 入资金,而在 T+1 日 在另一个 市场以高 于成本的 价格融出 资金,从 而获取无 风险收益 。 B .回购与债 券之间的 无风险套 利 所谓在回购 与债券之 间的套利 是指在利 率低的市 场融入资 金, 投资 在收益率 较高的债 券 (含央行票 据)市场 上,从而 获取无风 险收益。 (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税后 利率(即 活期存款 利率* (1- 利息 税率) ) 。 在合理的市 场化利率 基准推出 的情况下, 本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 确 定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 业绩比较 基准的选 择标准需 要合理、 透明,为 广大投资 者所接受 。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是投资 者最熟知 、最容易 获得的低 风险收益 率。 ( 五) 投 资限制 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 列规定:


1、 本 基金投资 于短期金 融市场投 资品种的 比例, 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 金资产总 值的 80 %。 2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 与由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5 、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6、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


7、短 期 债券 、央行 票据、债 券回购 和现金 的投资比 例应符 合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 例 限制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8 、除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因发生巨额赎 回致使本 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7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9 、本基金 不得与 关联股 东进行交 易,不 得通过 交易上 的安排人 为降低 剩余期 限的真 实 天数;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 成 本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中, 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2 、遵守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比例限 制; 13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 上述限制 另有规定 的,应从 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建 仓期为 1 个月, 建仓期完 毕后应达 到上述比 例限制 。 由于 基 金规 模 或市 场 的变 化 导致 投资 组 合超 过 上述 约 定比 例 的不 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


( 六)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计 算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 不超过 180 天; 本基金采 用如下公 式 计算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 天) : 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 产 生 的 负 债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其中: (1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 金类资 产(含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证券 清 算款、买 断式回购 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 据、 买 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 回购债券 、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 的 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2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债 包括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 等。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的剩 余期限 为0天 ;证券 清算款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交 收日的剩余 交易日天 数为准;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为准 ; (2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 准;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3 )固定利 率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为准; (4 )允许 投资的 浮动利 率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下一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为准; (5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为准。 (6 )中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为准;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或待 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 准。 (8 )买断式 回购融入 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为准。 (9 )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3、本 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将 在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和季度 报告的投 资 组 合报告部分 予以披露 。 ( 七) 基 金的禁 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 进行如下 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但 下列情形 除外:


(1)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控 股股东 在承销期 内担任 副主承 销商或 分销商所 承 销 的证券;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非 控股股东 在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买卖 上述证券 ,并按照 有关规 定 进行信息 披 露 ;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 、投资于股 票、 可转换债券 、剩余期 限超过三 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券及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9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发生变更 ,上述禁 止行为应 相应变更 。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 、有利于本 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 增值; 2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行使 股东权力 。 ( 九)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 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 资 1,302,881,659.25 23.65 其中:债券 1,302,881,659.25 23.65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89,740,604.61 3.44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3,971,132,925.06 72.09 4 其他资产 45,072,676.37 0.82 5 合计 5,508,827,865.29 100.00 2、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3.00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454,788,917.81 9.07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 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 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报告期内 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 产 净值比例的 简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未超过 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1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141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42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27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未超过 180 天。 (2 )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9.37


9.07


其中:剩余 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3.07 - 2 30 天(含)-60 天 1.00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6.36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67.74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4.53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9.00 9.07 4 、报告期末 债券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券种 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46,582,247.84 2.92 3 金融债券 309,119,251.03 6.1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09,119,251.03 6.17 4 企业债券 14,655,221.33 0.29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832,524,939.05 16.61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302,881,659.25 25.99 9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153,686,271.18 3.07 注: 上表 中, 附 息债券的 成本包括 债券面值 和折溢价 , 贴 现式债券 的成本包 括债券投 资 成本和内在 应收利息 。 (2 )报告期 末按摊余 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 前十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1094 11 央行票 据 94 1,500,000 146,582,247.84 2.92 2 110414 11 农发 14 1,000,000 100,155,210.23 2.00 3 041161016 11 万向 CP001 900,000 91,032,050.03 1.82 4 110221 11 国开 21 900,000 89,000,863.71 1.78 5 110308 11 进出 08 700,000 69,932,990.95 1.40 6 041256003 12 赣高速 CP001 500,000 50,042,205.59 1.00 7 090213 09 国开 13 500,000 50,030,186.14 1.00 8 1181182 11 红豆 CP01 500,000 50,005,880.90 1.00 9 1181171 11 广控 CP01 500,000 50,001,724.84 1.00 10 1181279 11 北营钢 CP01 400,000 40,180,735.45 0.80 5 、 “影子定 价”与“ 摊余成本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2273%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314% 报告期内每 个 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148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 基金 计价方法 说明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1)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银行实际 协议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2)基金持有 的回购协 议(封闭 式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实 际利率在 实际持有 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 ; 3)基金持有 的附息债 券、贴现 券购买时 采用实际 支付价款 (包含交 易费用) 确定初始 成本,每日 按摊余成 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 确定利息 收入; 4) 基金 持有 的买 断式回购 以协议成 本列示 , 所产 生的利息 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 涉及的金 融资产根 据其资产 的性质进 行相应的 估值。 回购期满 时, 若双方都 能 履 约, 则按协议进 行交割。 若 融资业务 到期无法 履约, 则继 续持有现 金资产, 实 际持有的 相 关 资产按其性 质进行估 值; 5 )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视同 债券, 购买时 采用实 际支付价 款(包 含交易 费用) 确 定初始成本 ,每日按 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 率计算确 定利息收 入。 (2 )本报告 期内本基 金持有剩 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 成本不存 在超过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的 情况。 (3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中 没有出 现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4 )其他资 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45,072,676.37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5,072,676.37 (5 )其他需 说明的重 要事项 1)本基金的 投资决策 流程主要 包括:久 期决策、 期限结构 策略、类 属配置策 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 。 其中久 期区间 决 策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 定, 基金经理 在设定的 区间内根 据 市 场情况自行 调整; 期限结构 配置和类 属配置决 策由固定 收益小组 讨论确定 , 由 基金经理 实 施 该决策并选 择相应的 个券进行 投资。 2)由于四舍 五入的原 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数字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九、基金 的业绩 1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及其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A 类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 年 4 月 12 日-2005 年 12 月 31 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 年1 月1 日-2006 年 12 月 31 日 1.7913% 0.0037% 1.8799% 0.0003% -0.0886% 0.0034%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 3.7287% 0.0079% 2.2252% 0.0024% 1.5035% 0.0055% 2008 年1 月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 3.2016% 0.0046% 0.6596% 0.0003% 2.5420% 0.0043% 2009 年1 月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1.4697% 0.0040% 0.3600% 0.0000% 1.1097% 0.0040% 2010 年1 月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1.7925% 0.0038% 0.3600% 0.0000% 1.4325% 0.0038% 2011 年1 月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432% 0.0032% 0.4697% 0.0001% 2.9735% 0.0031% 2012 年1 月1 日-2012 年 3 月 31 日 1.1907% 0.0037% 0.1247% 0.0000% 1.0660% 0.0037% 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9.5456% 0.0053% 7.3810% 0.0023% 12.1646% 0.0030% B 类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 年 4 月 12 日-2005 年 12 月 31 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 年1 月1 日-2006 年 12 月 31 日 1.8650% 0.0037% 1.8799% 0.0003% -0.0149% 0.0034%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 3.9768% 0.0079% 2.2252% 0.0024% 1.7516% 0.0055% 2008 年1 月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 3.4478% 0.0046% 0.6596% 0.0003% 2.7882% 0.0043% 2009 年1 月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1.7144% 0.0040% 0.3600% 0.0000% 1.3544% 0.0040% 2010 年1 月1 日-2010 年 2.0367% 0.0038% 0.3600% 0.0000% 1.6767% 0.0038%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12 月 31 日 2011 年1 月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3.6910% 0.0032% 0.4697% 0.0001% 3.2213% 0.0031% 2012 年1 月1 日-2012 年 3 月 31 日 1.2509% 0.0037% 0.1247% 0.0000% 1.1262% 0.0037% 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21.1446% 0.0054% 7.3810% 0.0023% 13.7636% 0.0031% 2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动进行比 较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注 1 : 业绩比较 基准 (Benchmark )= 活期存款税 后利率(即活期 存款利率* (1- 利息税 率) ) ; 注 2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生效; 注 3 :基金业绩截 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 ; 注 4 :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 本 基金管理 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登公告, 本基金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起开始分为 A 、B 两类 。 十、基金 的财产 ( 一)基 金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产包 括本基金 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以 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资产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包括: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2 、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 、应收基金 申购款;


6 、中央银行 票据投资 及其应计 利息;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 、其他资产 等。 ( 二)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按照相关 规定为基 金开立基 金资金账 户和基金 证券账户 , 并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自有的资 产账户以 及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独立。 (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与处 分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 产。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它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 扣押或 其它权利 。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处 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一、基 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 准确地 反映基金 财产是否 保值、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收益。 本 基金采用 固定份额 净值, 基金帐 面份 额 净值始终保 持为1.00 元。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 持有的银 行存款、 各类有价 证券和应 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 资等资产 。 ( 四)估 值方法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实际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 的溢价与折 价, 在 其剩余期 限内摊销 , 每日 计提收益 或损失 。 本基 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 和上 市 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1 、本基金目 前投资工 具的估值 方法如下 : (1 )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银行实 际协议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协 议(封闭 式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实际 利率在 实际持 有期间 内 逐日计提利 息;


(3 )基金 持有的 附息债 券、贴现 券购买 时采用 实际支 付价款( 包含交 易费用 )确定 初 始成本,每 日按摊余 成本和实 际利率计 算确定利 息收入; (4 )基金 持有的 买断式 回购以协 议成本 列示, 所产生 的利息在 实际持 有期间 内逐日 计 提。 回购 期间对涉 及的金融 资产根据 其资产的 性质进行 相应的估 值。 回 购期满时 , 若 双方 都 能履约, 则 按协议进 行交割 。 若融资 业务到期 无法履约 , 则继 续持有现 金资产 , 实际 持有 的 相关资产按 其性质进 行估值;


(5 )基金 持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视 同债券 ,购买 时采用 实际支付 价款( 包含交 易费用 ) 确定初始成 本,每日 按摊余成 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 确定利息 收入。 2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即使 存在上述 情 况, 基金管理 人若采用 上述(1)-(5 )规定 的方法 为基金 财产进行 了估值 ,仍应 被认为采 用 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 3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其他可参 考公允 价值指 标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采用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 标, 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 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 超过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风险 控制的 需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 于 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临时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定 期测试所采 用的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 标确定方 法的有效 性。 4 、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的最新规 定估值。 5 、采用本 估值方 法可能 对基金资 产净值 波动带 来的影 响:适用 影 子定 价法对 估值对 象 进行调整时 ,调整差 额于当日 计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可 能产生相 应的波动 。 6 、上述估 值方法 如有变 动,基金 管理人 将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资产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 果 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 形式传 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加盖业 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六)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的 确认和 估值错 误的处 理 本基金的估 值采用四 舍五入方 式, 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4位 , 基金 七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小数 点后4 位 或基 金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3 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当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已 经发 生估 值错误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公告 并予 以纠 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 ,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 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原 则 (1 )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 )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3 ) 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 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 的方式。


(5 )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 )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下 :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 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 八)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2 、3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二、基 金的收益分配 ( 一)收 益的构 成 1 、基金投资 中央银行 票据所得 收益; 2 、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3 、买卖证券 已实现价 差; 4 、银行存款 利息; 5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它收入 。 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 ( 二)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每日 分配, 按月支付 ” 。本 基金收益 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公 告,以每 万份基 金份额 收 益为基准 , 为投资 者每日计 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 , 每月 集中支付 收益 。 收益分 配计算结 果计 算 至小 数 点后 第 二位 , 以此 计算 方 式产 生 的余 额 按照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相 关业 务 规则 进 行 处 理; 2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 情况,将 当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 者 记正收益 ; 若当日 净收益小 于零时 , 为投资 者记负收 益; 若 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 时, 当日 投 资者不记收 益;





3、本 基金每 日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以人民 币元方式 簿记, 每月累 计收益 只采用红 利 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现金 收益 ; 若投资 者在 每 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 , 其累计 收益恰好 为负值 , 则将缩 减投资者 基金份额 。 若 投资者全 部赎 回 基金份额时 ,其收益 将立即结 清,若收 益恰好为 负值,则 将从投资 者赎回基 金款中扣 除 ; 4 、本基金 收益每 月集中 结转一次 。基金 管理人 正式运 作基金财 产不满 一个月 的,不 结 转。 每月 结转日 , 若 投资 人账户的 当前累计 收益为正 收益 , 则该投 资人账户 的本基金 份额 体 现为增加; 反之,则 该投资人 账户的本 基金份额 体现为减 少; 5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6 、T 日申购 的基金份 额不享有 当日分红 权益,赎 回的基金 份额享有 当日分红 权益; 7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可酌情 调整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此项调 整并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相关 约定内容 相应调整 , 且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每工 作日公告 前一个工 作日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日收 益和以最 近七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率。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核 实 后确定,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由基金 管理人公 告。


基金日收益=[ 当日基 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 发行在外 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4 位。


其中:Ri 为最近 第i 公 历日(i=1,2 ??7 )的 基金日 收益,基 金七日 收益率 采取四 舍 五入方式保 留小数点 后三位, 如不足7 日 ,则采取 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 十三、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1 、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 管理费 (1 )费率: 年费率0.33% (2 ) 计提标 准: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33% 年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基金 管理费 每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1 )费率: 年费率0.10% (2 ) 计提 标准 :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基金 托管费 每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3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 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基 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 律师费 ; 以 及按照国 家有 关 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费 用。 上述 费 用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其它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 金额 支 付,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 二)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费用均 为零。 2 、本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旗下其 他基金 办理转 换业务 的,本基 金管理 人将及 时公告 , 请投资者予 以关注并 查阅相关 信息。 说明:转 换费由转 换申请 人承担 ,本基 金与上述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费中有 75 %作 为 注册登记费 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 收取,25 %归入相关 基 金的 基金财产 。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1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年费 率0.25% B 类基金份额 ——年费 率0.01% (2 )计提标 准: A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5%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 数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01%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基金 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2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基 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 ( 三)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及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列支。 ( 四)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 列支。 国家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 五)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调低基 金管理费、 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 转换费费 率的, 应 事 先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基金 管理人在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应 最迟于调 整后 新 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体刊登公 告。 ( 六)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 务。 十四、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2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 位。 4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5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基 金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6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7 、 本基 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具 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独立的会 计师事务 所担任基 金会计, 但该会计 师事务所 不能同时 从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本 基金管 理人应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 册会计 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 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 十五、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事项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通 过指定报 刊和网站 等媒 介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披露 , 并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资 料。 ( 一)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包括: 1 、募集 信息披 露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了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 (2)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2005年3月14 日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了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3)基 金募集 情况 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05 年4 月13日 在指定媒 体 公告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2 、定 期信息 披露 (1)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收 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七日 (含节假 日)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 露公告日 前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日收益 及截 至 前一个工作 日基金七 日(含节 假日)收 益率。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 交易 日 的 基金 日 收益 和 基金 七 日收 益 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该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最 近一日的 基金日收 益和基金 七日 收 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2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息资 料。


(3 )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 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 将在年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和季 度报告的 投资组合 报 告部分予以 披露;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 将 在基金年 度报告 中 作出专项 披露说明 ; 出 现本 基 金的基金合 同约定的 使用特殊 估值方法 的特殊情 形时, 将在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部分 予以披露 。 3 、临时 报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即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重大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 止基金合 同;


(3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 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12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 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


(20 )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 开放式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 开放式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 式发生 变更;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23 ) 开放式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 开放式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25 ) 开放式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或其后重 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三十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开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召 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5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6 、其 他应披 露信 息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管理规 定》以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要求进行 披露的其 他信息。 ( 二)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的 定期报告、 基 金资产净 值公告等 公告文本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六、风 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是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 利率风 险、 经济 周期风险 、 通货膨胀风 险、 再投 资风险 、 信用风 险、 交易 对手违约 风险、 政策风险 、 法律 风险、 其他 风 险等。


( 一)市 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 指由于市 场的变动 对于基金 所投资的 金融资产 价格所产 生的影响 。 对于任 何 一种金融资 产来说, 即使 自身状况 没有发生 任何变化, 其 市场交易 价格也有 可 能受到 市场 整 体的影响而 发生变动 从而导致 损失。 ( 二)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 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因此 , 本 基金 可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 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指 因基金资 产变现的 难易程度 所导致基 金收益变 动的风险 。 本基金 投 资对象的流 动性相对 较好, 但是在特 殊市场情 况下 ( 加息或是 市场资金 紧张的情 况下 ) 也 会 出现部分品 种的交投 不活跃 、 成交量 不足的情 形, 此 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 额较大 , 可能 因流 动 性风险的存 在导致基 金收益出 现波动。


( 四)利 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 形势、 货币政策 、 短期 资金市场 供求关系 的变动导 致利率波 动时 , 将会产 生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 主要体现 在影响本 基金持有 未到期的 短期债券 的资本损 失以及回 购等 的 机会成本损 失。 ( 五)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的 周期性变 化, 国家经济 和各个行 业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 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 和 短期资金市 场的走势 ,给本基 金的投资 收益带来 风险。


( 六)通 货膨胀 风险 由于通货膨 胀率提高 ,现金收 益基金的 实际投资 价值会因 此降低。 ( 七)再 投资风 险


债券 偿 付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后 的 再投 资 获得 的 收益 取 决 于再 投 资时 的 利率 水 平和 再 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 市场利率 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 资收益率 的不确定 性为再投 资风险。


( 八)信 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 的债券 、 票据的 发行人违 约, 不 按时偿付 本金或利 息时 , 将直接 导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 风险。


( 九)交 易对手 违约 风险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是 指当债券、 票 据或债券 回购等交 易对手违 约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 金不能及 时抓住市 场机会, 对投资收 益产生影 响。


( 十)政 策风险


政策 风 险主 要 是指 由 于国 家 财政 政 策或 货 币政 策 的变 动 导 致 货 币 市场 波 动所 引 发本 基 金收益产生 损失的风 险。


( 十一) 法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 资 产损失的风 险。 ( 十二)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代 理人等机 构 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 有影响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 完成的风 险。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七、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本 基金终 止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本基金 的 基金合 同终止 , 本基金亦 告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而 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3、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而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4、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况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它情 况。 基金合同终 止的,应 当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清算 小组 的成 立时间、 组成及职 责


(1 ) 自基金 合同终 止之日起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相 关的中介 服务机构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 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作出 的清算 报告需 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 具 法律意见书 ;


(5 ) 将 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 ) 公 布基金清 算公告;


(7 )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 清算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清算费 用后如有 余额的,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5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的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作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清算 的 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相 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十八、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1 ) 按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分享基金 财产 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 按基金 合同的 约 定转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并在规 定的时间 内取得有 效赎回的款 项; (4 )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就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查阅或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 按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 要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及时 行使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义 务; (9 )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注 册登记机 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提起诉讼 并 要求予 以赔偿; (1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它 权利。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规 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等事宜 涉及的款 项及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 活动; (5 )返还持 有基金过 程中获得 的不当得 利; (6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二)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运用 基金财产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3 ) 根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募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托管、基 金转换、 收益分配 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 (4 ) 根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决 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获得基金管 理费, 收取认 购费、 申购费 及其它事 先 经证监 会 批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 律 法规规定的 其它费用 ; (5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销售基金 份额; (6 )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约定 对基金财 产、 其它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其它 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 金 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择 、 更换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并有权依 照 代理 销售 协 议对基 金 销售代理人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 )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与过户登记 业务,并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对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 (9 )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进行融 资; (11 )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决定 基 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提议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 以基金管 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 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账、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编 制财务 会计报告 及 基 金报告 ; (4 ) 充分 考虑本 基金的 特点,并 配备 具 有专业 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 ) 设置相 应的部 门并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或委托 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6 ) 设置相 应的部 门并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 基金 的注册与 过 户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登记工作或 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7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8 ) 除依据 《基金 法》等相 关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 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 任 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 ; (9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 不得 委托第三 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


(10 ) 依法 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


(12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及 基 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 日收益率 ;


(13 ) 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等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履 行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4 )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款项;


(15 )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保守 基金的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 不向 他人泄露 。 但 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 机构、 中 国证监会 或其它监 管机构的 判决、 裁决、 决定 、 命令而 作出 的披 露或 为 了基金审计 目的而作出 的披露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保密 义务;


(17 ) 依据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9 ) 组织并 参 加基金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3 ) 因基金 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 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24 ) 确保需要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内 发出; 保证投 资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 得到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25 ) 负责为基 金聘请注 册会计师 和律师; (26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7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时按 规定退还 所 募集资 金本息, 并承担发 行费用; (28 ) 公平对待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防 止在不同 基金间进 行有损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行为及进 行不公平 的资源分 配; (29 )不从 事任何有 损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


(3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它 义务。 ( 三)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1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持 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 (2 ) 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 )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且投资 指令未生 效的, 不予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及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若投 资 指令违反 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且 投资指令 依据交易 程序已生 效的, 应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 (5 )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 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约定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并采取 其他 必要措施以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依法持 有基金财 产; (3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4 )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有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7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8 ) 按照相关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负责基 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 算 交割,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并 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 来;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日收益和 基金七日 收益率; (11 )采用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本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等事项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采用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基金 管理人用 以计算本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的 方法符合 本基金合 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3 )采用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和融 资的条件 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14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 要方面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 为, 还应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5 )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出具 基金托管 人报告; (16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7 )按有 关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 存基金的 会计账册 、报表 和 记录 15 年以上; (18 )依基 金管理人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9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20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 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 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2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3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义 务,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 金财产损失 时,托管 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4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 (25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26 )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的授 权 代表 共 同组成。 1 、召开 事由 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修改基 金合同, 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4 )变更基 金类别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 )与其他 基金合并 ;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7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9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费 、基金转 换费; (2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3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变 化,或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修改 基金合同 的其他情 形; (5 )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2 、召集 人和召 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由 召集 人选择确 定。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3 )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上 (不含 百分之 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 上 (不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 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 十 日内召开。 (4 ) 代表 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上 (不含 百分之 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代 表基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上 (不含百 分之十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前三 十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3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 在 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公 告 通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 的 事项进行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至少 应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方式 ;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


(3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 记日;





(4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6 )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则 载明投票 表决的截 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 (7 )与会者 须准备的 文件或须 履行的手 续; (8 )召集人 认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 定 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以采取 现场方式 召开,也 可以采取 通讯等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a.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b.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的 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五 十(不含 百分之五 十) 。 (2 )通讯方 式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符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a.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 知, 在两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 b.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担 任召集 人时, 为基金管 理人, 下同)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c.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出 具有效 书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五 十(不含 百分之五 十) ; d.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同 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 出 具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e.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 项, 如 修改基金合 同、 决定 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 及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 (不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 提 案,但应当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 原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审议 。 c.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百分 之十以 上(不含 百分之 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 额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六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2 )议事程 序 a. 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 7 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 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 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不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公 告会议通 知时应当 同时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第二个工作 日统计 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6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表 决方式 与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 别决议: a. 一般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之 五十以 上(不 含 百分之五十 ) 通过;


b.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不含 三 分之二) 通过。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提 前终止基 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 表决。 (5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有 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意见模糊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a.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 人授权 出席大 会的代表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 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 票人。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b.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c. 如果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其有权 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基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8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 《 基金法 》 有关规 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 效 。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法律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当 自生效之 日起 5 日内,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 披露媒体公 告。 9 、其他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 事项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五)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本基金 合同终止 :


(1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而在六 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承 接其原有 职责的;


(3 )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而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其原有 职责的;


(4 )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况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 止的,应 当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 2 、本基金 合同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 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议 , 应经友好协 商或者调 解解决, 协商 或调解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华南分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 定在深圳,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性 的, 对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3、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


( 七) 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销售代 理人和注 册 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查阅, 并同时刊 登在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供投资者 查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十九、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第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 心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注册资金: 人民币 361 亿元 经营范围: 主营人民 币存款、 贷款、结 算、贴现 业务;汇 兑、旅行 支票、信 用卡业务 ; 代理收付和 资产保管 业务; 经济 担保和信 用见证业 务; 经济 咨询业务 ; 外汇有 价证券; 贸 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兑 换;出口 信贷等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00037 (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 运作的 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 组合比例 的监督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A.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内 容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的、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要 包括现金 、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 期 限在 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 含三百九 十七天 ) 的债券 , 以及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B .监督标准 a.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行为 是否符合 基金法及 相关配套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中关 于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比例等 规定内容 ; b. 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 资组合比 例是否符 合上述监 督内容的 约定。 C.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中关于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比例 等内容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 售办法》 、 《暂行规 定》 、 《管 理规定》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协议 、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应当 及时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 正, 并予协助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划 款指令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本款暂定上 述约定内 容,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明 确规定内 容与此部 分内容不 符或冲突 或 未作出明确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有 权并且应 当对此进 行修改并 遵照执行 。 (2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时的处 理方式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暂行 规定》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时,应 及 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确认并 以 书面 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 资时, 如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2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业务 的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销 售办法》 、 《暂行 规定》 、 基金合同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本托管协议 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规的 划款指令、 是 否妥善保 管所托管 的基金财 产、 是否及时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向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支 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等履行托 管职责的 情况, 对 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销 售办法》 、 《 暂行规定》 、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 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 财产保 管的原 则 (1 )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实 际收到的 基金全部 财产。 (2 )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 产。 (3 )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规定为基 金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本 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财产及其 他基金的 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4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 财产。 (5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有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的 专职人 员达到 法 定人数, 符合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条件 , 有安 全高效的 清算、 交割系统 , 有 符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安全防范 设施和与 基金托管 业务有关 的其他设 施, 有完善的 内部稽核 监控制度 和风 险 控制制度。


(6 )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 财 产 。 (7 )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应 收资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托管 人不对此 承担任何 责任。 (8 )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应 收资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托管 人不对此 承担任何 责任。 2 、基金 募集资 金的验 证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基金募集期 间, 募 集的资 金存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指 定的基金 募集专户。 基 金募集期 限 届满,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理 人聘 请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应将 募得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名义开 立的银行 账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资金的当 日出具基 金财 产 接收报告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基 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 办理退款 事宜。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全权负 责。 基金 托管人要 确保所托 管基金全 部 存款的安全 。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支付 。 本基金 的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 证券账 户和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托 管 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本 基金 证 券投资的清 算和存管, 并 对证券账 户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业务 发生情况 进行如实 记录。 基 金 证券账户和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基金 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 因业务发展 需要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经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同意,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法规 使用并管 理。 相关 法 律、法规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 办理。 5 、债券 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代表 基金向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申 请基金进 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由基金 托管人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债券托管 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基金 债券的过 户及资金 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和债券 托管 账户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中国外 汇交易中 心和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 协议,进 行使用和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保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 6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但要与 非本基金 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 开 保管,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 司、 交 易所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其他 由托管人 选定 的 代保管库 。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保 存。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实 物证券保 管费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执行。 7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各自保管 一份。 除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合同原件。 如 上述合同 只有一份 正本 且 该正本先由 基金管理 人取得, 则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保管期 限按 照 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与复核 (1 )估值对 象


本基金依法 持有的银 行存款、 各类有价 证券和应 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 资等资产 。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实际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 的溢价与折 价, 在 其剩余期 限内摊销 , 每日 计提收益 或损失 。 本基 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 和上 市 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1 )本基金目 前投资工 具的估值 方法如下 :


A. 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银行实际 协议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B. 基金持有 的回购协 议 (封 闭式回购 ) 以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率在 实际持有 期间内逐 日 计提利息;


C. 基金持有 的附息债 券、 贴 现券购买 时采用实 际支付价 款 (包 含交易费 用) 确定初始 成 本,每日按 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 率计算确 定利息收 入;


D. 基金持有 的买断式 回购以协 议成本列 示,所产 生的利息 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 。 回购期间对 涉及的金 融资产根 据其资产 的性质进 行相应的 估值。 回购期 满时, 若双方 都能 履 约, 则按协 议进行交 割。 若 融资业务 到期无法 履约, 则继续持 有现金资 产, 实际持有 的相 关 资产按其性 质进行估 值;


E. 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视 同 债券 , 购买时 采用实际 支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用 ) 确 定 初始成本, 每日按摊 余成本和 实际利率 计算确定 利息收入 。


2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即使 存在上述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若采用上 述A-E 小项 规定的方 法为基金 财产进行 了估值, 仍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 当 的估值方法 。


3 )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 标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采用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 标, 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 估, 即 “影子定 价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 组合。其 中 , 对于偏离度 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 过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编 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定期测试 所采用的 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 值指标确 定方法的 有效性。


4 )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的最新规 定估值。


5 )采用本估 值方法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波动带来 的影响: 适用影子 定 价法对 估值对象 进行调整时 ,调整差 额于当日 计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可 能产生相 应的波动 。


6 )上述估值 方法如有 变动,基 金管理人 将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3)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资产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 果 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 形式 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加盖业 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4)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原 则 、 程序违 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进行 确认。 一经确认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立即 公告并予 以纠正, 并与 基金托管 人一起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造 成较大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因基金估值 原则、程 序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适当补正 措施, 若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承 担赔 偿 责任。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赔偿 责任后, 有权向有 关责任方 追偿。赔 偿原则如 下:


1 )赔 偿仅限 于因估值 原则、程 序违规而 导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直 接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保留要 求返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2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复核 的时间 及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财产负 债后的余 额。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 通过 每日计算 收益并分 配的方式, 使 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 始 终保持在人 民币1.00 元,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时 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资产 净值结果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核 ;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 盖 章并 以 加密传真方 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 值采用四 舍五入方 式,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小数点 后4 位或基 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值 错误。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 人确认已 经发生估 值错误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公告 并予以纠 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 金 管 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 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 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 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 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0.5% 时,基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2 )、3 )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4 、基金 账册的 建立和 核对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 按照基金 合同中约 定的记账 法和会计 处 理原则, 独 立地设置 、 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 , 互 相监督,切 实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经对 账 发现 双 方的 账 目存 在 不符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必 须及 时 查明 原 因并 纠 正,保证双 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 相符。 5 、基金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分别 独立编制 定期报告 。 (1 )基金定 期报告的 编制时间 安排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四十 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每月结 束后五个 工作日内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在每季 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成并公 告; 半年度报告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并公 告; 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并公告。 (2 )基金定 期报告的 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 应完成报 表 编制, 加盖 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 给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 调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 核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 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公章, 双方各留 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提 交的报表 及报告及 时进行复 核, 确保 基金管理 人按照上 述 规定予以公 告披露。 基金托管 人复核完 毕,应出 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 书。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1 、本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范 围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指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管理 、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代理 发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 基金 份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额持有人名 册等。 2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基金管理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 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 和 注册登记机 构在投资 人基金账 户管理 、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 保 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 、注册 登记机 构享有 的权利 (1 )取得注 册登记费 ; (2 )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户 资料、交 易资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3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委托代理 协议约定 的其他权 利。 4 、注册 登记机 构承担 的义务 (1 )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2 )严格按 照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 理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业务; (3 )保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及相关的 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 或 基金带来的 损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 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除外; (5 )按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及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其 他 必要的服务 ; (6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委托代理 协议约定 的其他义 务。 (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本托管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托 管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托管 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应先友好 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 ,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委员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在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本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 改。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 须经 中国 证 监会批准的 ,经其批 准后生效 。 2 、托管 协议的 终止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 、被依 法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 、被依 法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规 定的托管 协议终止 的其他情 形。 二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服 务内容, 由基 金管理人 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业务情 况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 一)营 销创新 及网 上交易 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 者提供包 括基金的 转换、 定期定 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本 基金管理 人大力发 展基金电 子商务, 并已 开通基金 网上交易 系 统,投资 者可登 陆本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cn) , 更加方 便、快捷 地办理 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及 信息查询 等已开通 的各项基 金网上交 易业务。 基金 管 理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投资 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 二)交 易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 将 向发 生 交易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以 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定 期 或不 定 期寄 送 开户确认书 、交易对 账单、 《鹏 友会通讯 》等资料 。 ( 三)信 息定制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cn)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道 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 , 在申 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 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定期 为客户 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通过手机 短 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月度短信 账单、 持有基金 净值短信 等; 通 过邮件定 制的信息 包括 : 鹏 友 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调整 发送 的 定制信息内 容。 ( 四)在 线咨询 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输 入基金账 户号 ( 或证件号 码)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对 账单打 印 、 理财刊 物查 阅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信接收 平台等网 络通讯工 具进行业 务咨询, 基金 管理人在 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 五)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系统 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 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 :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大法定 节假日除 外) ,投 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专项 服 务 。 ( 六)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金管理 人设置的 投诉专线、 呼 叫中心人 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 是主要投 诉受理渠 道, 基金管理 人设专人 负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 络服务。 现 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 诉是补充 投诉渠道 , 由 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 七) “ 鹏友会 ”俱乐 部 凡购买公 司开放式 基金的 份额持 有人均 自动成为 鹏华投 资者俱 乐部“ 鹏友会” 的会员 。 “鹏友会” 俱乐 部旨在提 供一 个良 好基金投 资互动平 台, 通过举办 丰富多样 的客户活 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 八)服 务质量 监督 员 为主动接受 社会各界 监督, 公 司建立 “服务质 量监督员 ” 机制 , 聘 请社会各 界人士对 客 户服务工作 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并至 少在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公 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 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0 月24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0 月25 日 鹏华货币 2011 年临时 公告_货 币市场基 金收益支 付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1 月1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2011 年11 月24 日 鹏华货币 2011 年临时 公告_货 币市场基 金收益支 付 《中国证券 报》 、 2011 年12 月1 日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公告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6 日 关于增加国 海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16 日 关于增加五 矿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16 日 鹏华货币基 金元旦假 期前暂停 申购、 转 入、 定 投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1 年12 月22 日 鹏华基金关 于调整鹏 华货币基 金最低持 有份额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1 年12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 2011 年12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鹏华货币 2012 年临时 公告_货 币市场基 金收益支 付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 月4 日 鹏华货币基 金春节假 期前暂停 申购、 转 入、 定 投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2 年1 月12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 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 月18 日 鹏华基金新 增南京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 月20 日 货币市场基 金收益支 付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2 月1 日 鹏华基金新 增广州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2 月22 日 鹏华货币 2012 年临时 公告_货 币市场基 金收益支 付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2 年3 月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 谨防假冒 我 公司名义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3 月23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3 月26 日 关于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2012 年 清明假期 前 暂停申购转 换及定投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3 月26 日 货币市场基 金收益支 付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2 年4 月5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1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2 年 4 月 11 日止。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代理人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书正 本为准。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鹏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与登 记过户委 托代理协 议》 (四) 《鹏华货币 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其 他文件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