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增长(050001)

博时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89 页 博 时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89 页 重要提示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2]60 号《 关于同意 博时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设立的 批复 》 核准 (核准 日期 2002 年 8 月 26 日) 公 开发售。 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02 年10 月9 日正 式生效。 本基 金为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 或“管理 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当 投 资者 赎回 时, 所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 先前所 支付的金 额。 如对本招 募说明书 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 立及专业 的财务意 见。 基金招募 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 并 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 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2 年 4 月 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特别提示:提醒 投资者正 确理解价值 增长线 1 、 价值增长 线与基金 份额净值 是两个不 同的概 念 开放式基金 的份额资 产净值是 投资者申 购、 赎 回基金 份额时的计 价基础 , 而价值 增长线则 是基金管 理 人为约束自 身的投资 风险, 而自设 的一个风 险控制目 标。 价值增长线 不是实际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只是 基金 管理人力争 保证的价 值水平。 2 、 价值增长 线不是保 底收益承 诺 价值增长线 既不是基 金投资者 的实际收 益, 也 不是基 金管理人的 保底收益 承诺, 而是基金 管理人力 争 保证的价值 水平。 基金份额 净值在大 概率上会 在价值 增长线之上 , 但也 不能完全 排除小概 率事件发 生的风 险,即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价值 增长线的 可能。 3 、 金融技术 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 资管理和 风险管理 中采用了 组合保险 和风 险预算管理 (VaR )的 金融工程 技术,并 经过严 密的过程控 制,但依 然不能保 证基金份 额净值在 任何 时候均不跌 破价值增 长线。 4 、 价值增长 线是基金 管理人暂 停计提基 金管理 费的 标准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89 页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基 金份额净 值跌破价 值增长线 水平 期间,暂停 计提基金 管理费。 5 、 价值增长 线的披露 价值增长线 数值是由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经过基 金托 管人核对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公开发 布。


基金托管人 是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的、 经中国人 民银行 和中国证监 会审查批 准的商业 银行。 本基金的 份 额资产净值 是由基金 管理人计 算, 并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对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公开 发布; 同时, 根据本基 金产品的特 点, 为 保证价值 增长线计 算的准确 和公允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价值增 长线数值 也是由基 金托管 人核对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将其与基 金份额净 值一 起同 时对外 公布。 6 、 价值增长 线计算方 法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合同中明 确公布了 价值增长 线的 计算方法 , 由于计 算方法简 便透明 , 投资者 可自 行计算,并 与公布值 随时核对 。 需要特别说 明的是, 价值增长 线固定周 期(按日 历计 算的每180天 )进行调 整。本基 金自基金 开放日 起的第一个 日历日180 天 (第一 期) 内, 价值增长 线 数值设为恒 值0.900元 ; 第一期 结束后, 即从日历 日 的 第181 天起, 本基金将 开始按照 已公布的 价值增 长线 计算公式定 期计算。 7 、 价值增长 线计算的 差错处理 当价值增长 线计算差 错明确为 基金管理 人责任时, 基 金管理人承 诺采用最 有利 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结 果(一般为 最大值) 并对外公 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89 页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 理人 ............................................................................................................................... 8 四、基金托 管人 ............................................................................................................................. 16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43 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3 八、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与转托 管 .................................................................................................... 49 九、基金份 额的冻结 、解冻及 质押 ................................................................................................ 49 十、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 .................................................................................................................. 50 十一、基金 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 的业绩 .......................................................................................................................... 56 十三、基金 的财产 .......................................................................................................................... 57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7 十五、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2 十六、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3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6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7 十九、基金 的风险揭 示 .................................................................................................................. 68 二十、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 70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1 二十二、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85 二十四、其 它应披露 的事项 ........................................................................................................... 87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88 二十六、备 查文件 .......................................................................................................................... 88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89 页 一、绪言 博时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由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或 “管理人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等相关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 关规定以及《博时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它有关 规定发售 募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 规定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博时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基 本策略 、 风险 、 费率、 管理等与 投资 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当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权 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博时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其的 任何修订和 补充, 根据最新法 律法规, 原基金契 约均改称 为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 指《博时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托管协议: 指《博时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2 月 27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十 八次 会议 修订并 于 2006 年1 月1 日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开始实 施的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89 页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4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10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交 易 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 记 人是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 他本基金 的销售服 务代 理人 销售服务代 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条件并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服 务业务的 机构,简 称代 销人 基金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及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 织以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 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 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法或依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由 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 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 期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89 页 基金募集期 : 指自招募说 明书公告 之日起到 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 时 间 段, 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不定期之 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转换 等业 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其他相关证 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转换 或其他交 易的申请 确认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 向基金管 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 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份 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 的情形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按规定 申请将所持 有的本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可通过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指定的销售 机 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于 每 月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 基金申购申 请 的一种长期投资 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将其 在某一销售 机构交易账 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 转出并转 入另一销 售机构 交 易账户的 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 类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总值后的 价值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89 页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 人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博时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及其变 更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 卖博时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份 额、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 的事件或因 素 ,包括:相关法 律法规的变更; 国际、国内 金融市场风 险事故的发 生 ;自然或 无人为 破坏造成的 交易系统 或交易场 所无法正 常工作 ; 战争 或动乱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雪 松 联系电话 :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8]26 号 文批准设 立。 目前 公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股份 49 %;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 6 %;璟安 实业有限 公司, 持有股份 6%;上 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6%; 丰 益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 持 有股份 6% ;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定基 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 资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89 页 组合的原则 。 公司下设十 六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投资 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投 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场部、 基 金运作部、 总裁办公 室、 人力资 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 部、 监察法 律部、 风险 管理 部、 零售业务 和机构业 务。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 济、 投资策 略、 行 业上市公 司及市场 的研究 。 特定资 产管理部负 责特定资 产的管理 和客户咨 询服务 。 交易 部负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 令并进行 交易分析 和交 易监督。固 定收益部 负责进行 固定收益 证券的研 究、 选择和组合 管理。 股票投资 部负责进 行股票选 择和组 合管理。 宏观策略 部负责为 投委会审 定资产配 置计划 提供宏观研 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国 际投资部 负责公司 海外投资业 务。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 计与精算等 企业年金 咨询工作。 市 场部负责 基金营销 策划、 品牌推广 等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和 基金注册登 记等业务。 总 裁办公室 专门负责 公司的战 略规划研究、 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司 文化建设、 外事 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董事会、 党 办 及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薪酬福 利、 绩效评 估、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 责公司 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作。 信 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 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 工作。监察 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向公司 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客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组织 实施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零售业 务下辖零售 区域、 客户服 务中心、 电子 商务部和 渠道 产品组, 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内 的零售客 户、 渠道 销 售 、 直销运作和 服务工作 。 其中, 零售区域 负责公司 全 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 客户服 务中心 负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电 子商务部 负责公 司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部门使 用公司官 方网站营 销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 公司直销 网上交易 平台的建 设与 管理工作。 渠 道产品组 负责公司 的银行渠 道开拓、 销 售推广服务 工作, 以及 公司产品 销售前包 装整合工 作。 机构业务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机构客 户销售和 服务 工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业务部、 战 略客户部、 机 构理财部- 上海、 机构理 财部-南 方和券商 渠道组。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务等 工作。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理财部 -上海和 机构理财 部-南方 分别主要 负责 华东地区、 华南 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券商 渠道组负 责券商 渠道的开 拓和销 售服务。 另 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沈 阳分公司 和郑州分公 司, 分别负 责对驻 京、 沪、 沈 阳和郑州 人 员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京、 沪、 沈阳和郑 州处理公 务 人员给予协 助。此外 ,还设有 境外子公 司:博时 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 截止到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 344 人,其 中 64% 以上的员工拥有 硕士及 以上学历 。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 内 部监察制度 、 财务管 理制度 、 人事管 理制度 、 信 息披露制度 和员工行 为准则等 公司管理 制度体系 。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 员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89 页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 会长, 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理 研究员; 香港 中银集团 经济研究 部副研究员; 招 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大 投资 管理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 中信基金 管理公司 总经理 ; 招商银 行独立董 事; 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现任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 何宝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经理。1998 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制造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 投资部、中 国投资公 司投资部 工作。2011 年 9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总 经理。2012 年 3 月起,任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丁安华先生 , 硕士 , 董事,1984 年起 , 历任 交通部人 民交通出版 社编辑、 华南理工 大学工商 管理学院 讲师、 (美国 )波尔亚 太有限公 司和 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 大皇家银 行投资经 理;2001 年 起历任招商 局集团业 务开发部 总经理助 理、 副 总经理 、 企业规划 部副总经 理、 战 略研究部 总经理 、 招商局 集团(香港 )董事、 招商银行 董事、招 商证券董 事。 现任招商证 券副总裁 兼首席经 济学家。2012 年 3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 。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 海澳门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证券投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总经 理兼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销 售交 易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 理 助理、 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 永汇信 用担保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 公司投 资事业部副 总经理。 现任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 银行事业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导员、团政 治 处副主任、主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 部二部参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 大使馆国防 副武官、 北京国 际战略问 题研究学 会副秘书 长、 亚龙 湾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董事长。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1978 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学会北美处研究人员、国家经 济 体制改革委 员会研究 人员、 英 国高诚证 券 (HK ) 有限 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 处首席代 表、 法国 兴业证券 (HK )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康联马 洪 ( 中国 )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 投资顾问 。2001 年 4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 研 究室主任助 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展研究 所副研 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投 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 经理、汇通 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 经理、中 国社会科 学院 经济文化研 究中心副 主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独立 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 员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89 页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 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 管 理董事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处科 员、副处 长, 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信贷 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部扶 贫贷款管 理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行 总行项目 评估部副 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 公司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理 , 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 务部 ) 副 总经理, 南宁办事 处 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监察审 计部(纪 委办公 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 新疆长城 金融租赁 有 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专 职监事(总 经理级) 。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窦广清先生,博士,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 科 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 长、 中国 银行塘 沽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银行 塘沽支 行副行长 , 现任 天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 杨林峰先生 , 硕士 , 监事 。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部 ,1992 年起历任华源集 团控股之 上市 公司董秘、 副总经理 、 常务 副总经理 , 上海 市国资委 直属上海大 盛资产有 限公司战 略投资部 副总经理 。 现 任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 现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 科 技公司任技 术经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 东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术部副 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 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 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 经理, 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裁 。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 业于南开 大学国际 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 博士 学位,副 总经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部 宏观研究 员、 博时价值增 长混合基 金经理助 理、 研究部副 总经 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 资部门学 习。 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博 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 金经理。 2007 年后曾兼 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混 合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混合组投资 总监、 博时平衡 配置混 合基金经 理、 博 时 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QDII ) 基金经 理 、 博时回报 灵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89 页 活配置基金 基金经理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 技上海投 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 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 理, 研究部 总经理兼 特定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股 票基金经理 。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 部总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 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城市 研 究处、深 圳市委政 策研究室 综合处工 作。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与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总裁办 公室总经 理兼董事 会 秘书。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机 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本大和证券综合 研 究所、中信 证券、北 京玖方量 子软件技 术公司工 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金 融工程师 、 市场部 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 场部南方大 区总经理 、 北京分 公司总 经理。 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零售 业务部董 事总经理 。 邵凯 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副 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 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 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债券 组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兼社 保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 监, 兼任 社保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 ,督察长 。曾供职于 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现任公 司督察长 兼监 察法律部总 经理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夏春 先生 ,1975 年出生, 经济学 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 工程系。1996 年至 1998 年 在上海永道 (现为 普华永道 ) 会计 财务咨 询公司工 作 , 任审计 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 经济 研究中心宏 观与金融 经济学专 业学习 , 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2001 年至 2004 年, 在招商证 券研发中 心策略 部任高级分 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宏观与 策略研究 员、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 平衡配置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研究 部总经理 兼策略分 析师、 价值增长 基金价值 增长贰号 基金基金 经理。 现 任首席策略 分析师、 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 书长,兼 任博 时价值增长 基金 (200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今 ) 、博时 价值增长贰 号基金基 金经理 (2008 年 12 月 18 日 起至 今 )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肖华先生,2002 年 10 月 9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0 日 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 理; 杨锐先生,200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8 日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89 页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 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王 政、张峰 、温 宇峰、马越 、魏凤春 、侯湧 。 何宝 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简历同上 。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 斯顿大学 ,获博士学 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公司、美国新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 部、美国加 州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ETF 及 量化投资组 投资总监 、上证超 级大盘 ETF 及其联 接基 金、深证基 本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 TIMCO 资产管理 部、 摩根 士丹利投资 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股票投 资部成长 组投资总 监兼任博 时沪深 300 指 数基金经理 。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 研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投资 副总监兼 博时裕隆 封闭 基金经理。 马越 女士,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华夏基金担任研究员,雷曼兄弟担任研究员,花旗集团担任亚 洲 交通运输组 主管/ 董事。2011 年 5 月 9 日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研究部 总经理。 魏凤春 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 信 建投证券公 司工作。2011 年 8 月正式加 入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任宏 观策略部 总经理。 侯湧先生,金融工程硕士。2000 年起先后在上海成久投资发展公司、友邦保险、渣打银行投行部 、 Cube Capital Ltd 、 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工 作。2012 年 4 月正式加入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任总经 理 助理兼任国 际投资部 总经理 。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89 页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基 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基 金法》行 为的发生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 基金合同》 , 并承诺 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金合 同》行为 的发生;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证券法规 规定禁 止从 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法律部 , 监察法律 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险控制 工 作进行稽核 和检查。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89 页 (3 )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 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 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 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 责 任, 各个业务部 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评估和 监控, 监 察 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 的执行。 具体 而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负 责确保每 一 个部门都有 合适的系 统来识别、 评 定和监控 该部门的 风险, 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 级别。 负责解 决重 大的突发的 风险。 (3 )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 直接对 董事会负 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告和 风险管理 建议。 (4 ) 监察法律 部 监察 法律 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 发展提供协 助,使公 司在一种 风险管理 和控制的 环境 中实现业务 目标。 (5 )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履 行公司的 风 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控和 降低风险 。 3 、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 )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 和授 权,确保监 察活动是 独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 支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 ,并定期 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89 页 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 从制度上 减少和防 范风险。 (3 )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位责 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 并及 时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险 隐 患上报,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 下而 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 对风 险隐患进 行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 况, 从而以最 快速度作 出决策。 (5 )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 投资监控 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 全 面和实时的 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化 的风险控 制手段 ,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 用以 提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个 股 的风险,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 进行 分散、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 (7 )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控制 风险。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情况 1 、 基 本情况 :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89 页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其 前身 “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由原中 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 成立,承 继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 行业务及 相关的资 产和负债 。 中 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 上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 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 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并开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国建 设银行的 已发行股 份 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1 年9月30 日,中 国建设银 行资产总 额117,723.30 亿元,较 上年末增 长8.90% 。截至2011 年9月 30日止九个 月, 中国建设 银行实现 净利 润1,392.07 亿 元, 较上年同期 增长25.82% 。 年化平均 资产回报 率为 1.64%,年化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 益率为24.82% 。 利息 净收入2,230.10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22.41% 。 净利 差为2.56% , 净利息收 益率为2.68% ,分 别较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手 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687.92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41.31%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 斯堡、东 京、首尔、 纽约、胡 志明市及 悉尼设有 分行,在 莫斯 科、台北设 有代表处 ,海外机 构已覆盖 到全球13 个 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 成在全球 主要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 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 务能力和 基本服务 架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建设 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 银行33家, 拥有 建行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信 金 融租赁、 建 信信托 、 建信人 寿、 中 德住房储 蓄银行等 多家子公司 , 为客户 提供一体 化全面 金融服务 能力进 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2011 年上半年 ,中国建 设银行主 要国际排 名位次 持续上升 , 先后荣 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 授予的50 多个重 要奖项。 中国建设 银行在英 国 《银 行家》2011 年 “世 界银 行品牌500 强” 中位列第10,较 去年上升3 位; 在美国《财 富》世界500 强中 排名第108 位, 较去年 上升8 位。 中国建设 银行连续 第三年获 得香港《 亚洲 公司治理》 杂志颁发 的“亚洲 企业管治 年度大奖 ” , 先后摘得 《亚 洲金融》 、 《财资》 、 《欧洲 货币》 等颁 发 的 “中国最佳 银行” 、 “ 中国国 内最佳银 行” 与 “中 国 最佳私人银 行”等奖 项。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务部, 下设综合 制度 处、 基金市 场处、 资产托管 处、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算处、 基 金清算处 、 监督稽 核处和投 资托管团 队 、 涉外资产核 算团队、 养老金托 管服务团 队、 养老 金 托管市场 团 队、 上海 备份中心 等 12 个 职能处室 、 团 队, 现有员 工 130 余 人。 自2008 年 以来中国 建设银 行 托管业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已经 成为常规 化的 内控工作手 段。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89 页 2 、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 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 计部、 营 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 计 划财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投资 托管服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 事大客 户的客户 管 理及服务工 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服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零售 业务部、 个 人银行业务 部、 行长办公 室, 长期从事 零售业务 和个 人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3 、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 客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不 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 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为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 多年稳步 发展, 中国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规模 不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 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 之一。 截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224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建 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平 , 赢得了 业内的 高度认同。2011 年, 中国建设 银行以总 分第一的 成绩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2011 年度“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并获和讯 网 2011 年 中国“ 最佳 资产托管银 行”奖。 (二) 、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 行业监 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 关 管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 2 、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 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 。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门设置 了监督 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 能力 。 3 、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89 页 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 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 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 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 行监督 ,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 报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 督。 2 、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书面 通知,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 行合 法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 期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 合规 性、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价, 报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 销中 心 地址:北京 建国门内 大街18 号 恒基中心1 座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 继源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89 页 2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28 号久事 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史迪 3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公 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29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 艳洁 2、代销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2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姜建 清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89 页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唐苑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8)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肖遂 宁 联系 人: 张青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真 : 0755 -258410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1 网址 : http://www.sdb.com.cn/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89 页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王曦 电话 : 010 -66223584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3)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 -38321739 传真 : 020 -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89 页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7)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少 泉 联系 人: 谭长 臻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真 : 0532-857097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qdccb.com (18)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89 页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19)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2)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徐玲 电话 : 025 -84551162 传真 : 025 -845441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3)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89 页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骆芸 电话 : 027-82656224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5) 江苏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6)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961200.net (27)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胡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89 页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8)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庄永 辉 联系 人: 姚华 电话 : 0535-6691337 传真 : 0535-66913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29)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30)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鹏


电话 : 0411-823112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31)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武艳 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32)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89 页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其 他地 区)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33)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 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4)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旗峰路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谭少 筠 电话 : 0769-22118343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35)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3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 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 -66045608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3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89 页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3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4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 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4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19、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治 海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http://www.gf.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89 页 (4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联系 人: 李洋 电话 : 010 -66568047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275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4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46) 兴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89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4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4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珠 林 联系 人: 陈诚 电话 : 023-63786464 传真 : 023-638104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5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 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周妍 电话 : 0571 -86811958 传真 : 0571 -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51)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89 页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5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罗创 斌 电话 : 020 -37865070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5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5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张威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5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5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89 页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智 河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5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cn (5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5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 021 -63326173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89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6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彭博 电话 : 0731-8583234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2)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6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64)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65)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89 页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66)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联系 人: 徐翔 电话 : 025 -83364032 传真 : 025 -833200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67)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6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69)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吴颖 电话 : 0571 -87902080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7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89 页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7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72)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73)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7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89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7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经 三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中原 广发 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石保 上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 —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7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唐新 宇 联系 人: 马瑾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7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7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79)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89 页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8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8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8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84)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89 页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宋志 江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88 传真 : 0755 -827078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02888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部 客服 电话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85)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8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87)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8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89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89)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乔骏 电话 : 0571 -8792512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90)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竹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9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华 鑫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文 学 联系 人: 黄旭 成 电话 : 021-64316962


传真 : 021-64316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92)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弘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366 ,010-5832 872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89 页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94)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95)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9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宇 宏 电话 : 0451 -82336863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97)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89 页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98)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9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徐方 亮 电话 : 021 -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00)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0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02)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 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 人: 刘晓 章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89 页 电话 : 0755-83007190 传真 : 0755-830071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103)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104)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内容 同基金管理 人) (三)律师事务 所 名称:




















国浩律 师集团(北京)事务 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 、 陈周 (四)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89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棣、张 鸿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2]60 号《 关于同意 博时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设立 的批复》 核准 (核准日 期 2002 年8 月26 日) , 由 管 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募 集期从 2002 年 9 月 2 日起到 9 月 29 日止,共募集 3,048,843,998.23 份基 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60,318 户。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2 年 10 月 9 日正式生 效。 七、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 (二)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办理时间 1 、本基金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的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 2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进 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 告。 3 、 投资者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时间所在 开放 日的价格;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自 2002 年 10 月 31 日起 开放日常申 购业务;自 2002 年 11 月 19 日起开 放日常赎回 业务以及 开办“后 端收费” 业务模式 和“ 定时定额投 资计划” ; 自 2004 年 4 月 12 日 起开始办 理基金转换 业务。 (三)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场所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89 页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可以根 据情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 情 况变化增 加或者减 少其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公告 。 (四) 申购、 赎回和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有效申 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转 换”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赎 回、转换 以份额申 请。


3 、投资者可在任一 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 办理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在 同一注 册登记人处 注册的基 金。


4 、当日的申 购、赎回 和转换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 以前撤销 。


5 、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在新规 则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交易限制 首次申购 最 低限额 (单位:元 ) 追加申购 最 低限额 (单位:元 ) 定期定额申 购最低限 额 (单位:元 ) 交易帐户最 低持有限 额 (单位:份 ) 500 100 100 100 (六)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申 请或销售 机构 公布 的其他 方式 。


2 、 申购、 赎回 和转换的 确认与通 知:T 日 提交的有 效 申请,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 支付:基金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 在T+7 日内 支付。在 发生延期 支付的情 形时,款 项的 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4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1 ) 前端收费模 式下基金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 选择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数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除以以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的申 购价格 ,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计 算结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89 页 果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第三位 四舍五入 。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 基金份额 净值×(1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 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 例一:前端 收费模式 下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举例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 三笔申购 金额分 别为 20000 元、50000 元和 100 万 元,若投 资者 选择前端收 费模式, 则各笔申 购获得的 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 元,A ) 20000 50000 1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率(B ) 1.8% 1.5% 1.5% 前端申购费 (C= A ?B ) 353.63 738.92 14778.33 1+B 申购份额(D= A-C ) 18604.51 46648.75 932975.07 基金份额净 值 (2 ) 后端收费模 式下基金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 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数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二:后端 收费模式 下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举例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三笔申 购金额分 别为 20000 元、50000 元和 100 万元, 若该投资 者选择后端 收费模式 ,则各笔 申购获得 的基金份 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额( 元,A) 20000 50000 1000000 申购份额(C=A/基金 份额净值 ) 18939.39 47348.48 946969.70 2 、 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的赎回 价格,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第三位 四舍 五入。 (1)前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适用 的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89 页 例一:前端 收费模式 下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举例 某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一 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4%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计算过程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4%=40.64 元 赎回金额=10,160-40.64=10,119.36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 持有 期 所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 0.4%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0119.36 元。 (2 )后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 赎回份 额×申购 日基金份 额净值× 适用 的后端申购 费率 赎回费= 赎 回总金额 ×适用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后 端申购费- 赎回 费 上述计算公 式中, 后端申购 费的计算 基数为本 次要赎 回的基金份 额在当初 购买时所 需的申购 金额, 具 体表达为: 当初购买 本次赎回 份额的申 购资金总 额× 该部分份额 所对应的 费率。 例二:后端 收费模式 下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举例 假定某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份额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该投 资者选 择后端收 费模式, 并分别 在半年后、满一年后、满三年后 、满五年后和满八年 后赎回 10,000 份,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分别为 1.100 、1.150 、1.250 、1.410 和 1.550 元 ,各笔赎 回扣 除的后端申 购费用和 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 1 (半年后) 赎回2 (满一年后 ) 赎回 3 (满三年后 ) 赎回4 (满五年后 ) 赎回5 (满八年后 ) 赎回份额(A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 份额净值 (B) 1.056 1.056 1.056 1.056 1.056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C) 1.100 1.150 1.250 1.410 1.550 赎回总金额 (D=A×C ) 11000 11500 12500 14100 15500 适用的后端 申购费率 (E) 1.8% 1.5% 1.0% 0.5% 0 后端申购费 (F=A×B ×E) 190.08 158.40 105.60 52.80 0 适用的赎回 费率(G ) 0.8% 0.4% 0 0 0 赎回费(H=D ×G) 88 46 0 0 0 赎回金额(I=D-F-H ) 10721.92 11295.60 12394.40 14047.20 15500.00 (以上例子 中数据皆 为假设, 并不能作 为判断基 金可 能收益的依 据。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89 页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 ,基 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 金负 债 后 的价 值。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八)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人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 投 资者在 T+2 日 ( 含该日 ) 后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 (九)暂停申购 与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 1 、暂停申购 的情形和 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 (1 )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人或 注 册登记人的 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 分; (5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最 新 招募 说 明书 中 未予 载 明 的事 项, 但 基 金管 理 人有 正 当理 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 基 金申 购, 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 ; 经批准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清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2 、暂停赎回 的情形和 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 )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 连续两个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人或 注 册登记人的 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 分; (5 ) 法律、法规 、规章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89 页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按 时支付。 发生基金合 同或最新 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 经批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清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 (十)巨额赎回 的处理 1 、 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 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全部 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全 部兑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 或认为全部兑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资 产变现可能 造成基金 份额净值 的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 下, 先 确定当日 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 份额, 并按当日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当日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单个 账户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 理部 分可延迟至 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 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 享有优先 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通知投 资者,并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 并且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决定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时, 已 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支付时 间的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一)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日,第 二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89 页 3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日但 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可将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 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 为 了以备支付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款项, 本基金管理人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百分 之五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八、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与 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 从某一 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的行为 , 包 括继承、 捐 赠、 强 制执行 , 及基金 注册登记 人认可的 其它行为。 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主 体 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 其 中: 1. “ 继承 ”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2. “ 捐赠 ”仅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其 他 具有 社 会 公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 3. “ 强 制 执行 ” 是指 国 家有 权 机 关依 据 生效 的 法律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执 行 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以 办理的非 交易过户 情形,以 其公 告的业务规 则为准。 (二) 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人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 直接 向基金注 册登记人 或其指 定的机构申 请办理。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 投资 者 可根据 各销售机 构的实际情 况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基 金销 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 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 九、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 冻及质押 (一) 基金注册 登记人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 人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 被冻 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 ( 包括现金 分红和 红利再投 资) 一 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二) 在 不违反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条件下 , 基金 注册登记人 将可以办 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 他业务,公 布并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89 页 十、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 自 2002 年 11 月 19 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 机构 共同推出本 基金的定 期定额计 划投资业 务 。 1 、 适用投资 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2 、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3 、 扣款日期 和扣款金 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 构有关扣款日期 和最低限额 的 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 定每 期扣款金额,但最低 每次不少于 人民币 100 元(含100 元)。


4 、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 办理 本基金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的 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金账 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 期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 该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 额。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 起通过 本计划办理 网点、 致电博时 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博时 公司网站查 询其每次 申购申请 的确认情 况。申购 份额 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 3 ) 各机构办 理业务情 况 见本公 司发布的 相关公 告。 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 已开通本 基金的定 期投资业 务, 详情可登录 本公司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也可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 费)了解或咨 询相关情况 。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争使基 金份额净 值高于价 值增长线 水平的前 提下 , 本基金在多层 次复合投 资策略的 投资结构 基础 上, 采取低 风险适度 收益配比 原则, 以长期投 资为主 , 保持基金 资产良好 的流动性 , 谋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 稳定增长。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经 过严格筛 选的高质 量的价值 型公 司和高质量 的成长型 公司股票, 这 部分投资 比例 将不低于本 基金股票 资产的 80% 。 (三) 业绩比较基准 自本基金成 立日至 2008 年8 月 31 日, 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 基金管理 人通过自 身的投资 管理与风 险管理,创 造出一条 随时间推 移呈现非 负增长态 势的 安全收益增 长轨迹, 简称价值 增长线。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89 页 为 使本基金 的业绩与 其业绩比 较基准具 有更强的 可比 性, 本公司经与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协商 一致,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同意 后, 自 2008 年9 月 1 日起本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变 更为:70% ×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30%×中 国债券总 指数收 益率 。 今后如果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投资基 准, 或 者更科 学的复合指 数权重比 例, 在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后,基金 管理人可 调整或变 更投资基 准。 (四) 价值增长 线 描述


本 基金依托 中国经济 和资本市 场的高速 成长 , 充分 发挥基金投 资理财的 规模经济 效益, 结合基 金管 理人的专业 研究与管 理能力, 最大程 度 实现投资 者财 富的保值增 值。








1 、 核 心概念- 价值增长 线 基金管理人 通过自身 的投资管 理与风险 管理, 创造出 一条随时间 推移呈现 非负增长 态势的安 全收益增 长轨迹,简 称价值增 长线,并 力争使基 金单位资 产净 值高于价值 增长线水 平。 2 、 价值增 长线的确 定 价值增长线 固定周期 (按 日历计算 的每 180 天) 进行 调整, 每期期初 按照上期 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增长 率的一定比 率 (提升率) 和上 期期末日 的价值增 长线 水平来确定 本期期末 日的价值 增长线水 平, 本期内任 意一天的价 值增长线 水平由上 期期末和 本期期末 的价 值增长线 水 平线性插 值计算得 出。 如果 当期基金 分 红, 则分红除 权日之后 (含分红 除权日当 日) , 价 值 增长线水平 扣除分红 额度向下 调整。 如 果上期基 金份 额净值为零 增长或负 增长, 则本期 价值增长 线保持上 期期末水平。 价 值增长线 从本基金 开放日起 计算, 第 一期价值增 长线水平 固定为 0.900 元。


鉴于中国资 本市场投 资工具的 局限性, 基金 管理人只 能承诺将基 金单位资 产净值突 破价值增 长线的情 况控制为小 概率事件; 在 经过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单位资产 净值及价 值增长线 后, 如果单位 资产净值低 于价值增 长线, 基金管理 人将从下 一日开 始暂停收取 基金管理 费, 直 至单位资 产净值不 低于价 值增 长线; 在单位资 产净值低 于价值 增长线期 间, 如 遇法定节假 日, 基金 管理人将 遵守前 述承诺, 同样暂 停收取本基 金管理费 。 3 、 价值增 长线的披 露方式 本基金价值 增长线将 由本基金 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连同本基 金单位资 产净值同 时向公众 披露。 (五)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中等风险 品种 , 以在风 险约束下期 望收益最 大化为核 心, 在 收益结构 上 追求下跌风 险有下界 、上涨收 益无上界 的目标。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89 页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兼顾风险 预算管理 的多层次 复合投资 策略 。 1 、 资产配置层 面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理 念和风险 管理方针, 基 金 将通过 战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决策来确 定投资组 合中股票、 债券 和现金的 比例。 长期内, 本 基金将基 于以宏观经 济分析为 重点的资 产类别收 益风险预 测框 架来调整资 产配置。 短期内 , 本基金 将基于经 济结构 调整过程中 政策、 法 规的相关 变化, 通过时机 把握来 调整资产配 置。待股 票指数期 货推出后 ,本基金 计划 使用该衍生 产品进行 组合保险 。 2 、股票组合 层面 本基金以全 市场 A 股流 通股加权 指数作为 市场基准 指 数,使用行 业/风格结 构来构建 股票组合 ,并以 单个行业/ 风格的市场 基准指数权重作为 考虑的出发 点;为增强股票组合的预 期收益,本基金将 通过自上 而下和自下 而上相结 合的分析 方法来确 定股票组 合中 单个行业或 风格偏离 其市场基 准指数权 重的比例; 为 控制股票组 合与市场 基准指数 的跟踪误 差, 本基金将 对单个行业 或风格组 合偏离其 市场基准 指数权重 的程 度进行限制 。 3 、股票选择 层面 本基金将以A 股市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上市股票 作为 选股范围 , 依据划 分高质量 、 价值 型和成长 型的 标准, 通 过估值比 较、 质 量比较和 增长比较 三个层次 的框架筛选 出高质量 的价值型 公司和高 质量的成 长型 公司,再基 于竞争能 力、估值 比较和市 场趋势等 因素 主动确定最 终选择。 在债券投资 方面, 本基 金可投 资的债券 品种包括 国债 、 金融债和 企 业债 (包 括可转换 债) 等。 本基金 将在研判利 率期限结 构变化的 基础上做 出最佳的 资产 配置及风险 控制。 在选择国 债品种中 , 本基 金重点分 析国债品种 所蕴涵的 利率风险 、 流动 性风险并 且关注 投资者结构 , 根据 利率预测 模型构造 最佳期限 结构的 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 融债、 企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重 点分析债券 的市场风 险以及发 行人的资 信品质 , 资信 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 担保机构的财务结 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担保纪录 等。可转债的投资 则结合债券 和股票走势 的判断, 捕捉其套 利机会。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 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 系统 性风险,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投资于 股票、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总值 的 80%; (2)投资于 国家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89 页 (3)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并按 有 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5)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 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 致的投资 组合超过 上述 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投资于 其他基金 ;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基金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 金从事证 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 担保、资 金拆借或 者贷款 ;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 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 房地产投 资; (7 )从事可 能使基金 资产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8 )将基金 资产投资 于与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有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 倒仓 等行为来操 纵和扰乱 市场价格 ; (10 ) 进行 高位接盘 、利益输 送等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行 为; (11 )通过 股票投资 取得对上 市公司的 控制权; (12 ) 因基金 投资股票 而参加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 董事会或 其他持有5% 以上投 票权的股 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 东大会表 决结果侵 犯社会公 众股 东的合法权 益。 (13 )证券 法规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不谋求对所 投资企业 的控制或 者进行管 理; 依照《民法通则》 、 《民事诉讼法》 、 《企业破产法》 ( 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行使债权 人的 有关权利。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89 页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 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 证复核内 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802,575,719.53 65.41 其中:股票 9,802,575,719.53 65.41 2 固定收益投 资 3,623,343,440.00 24.18 其中:债券 3,623,343,440.00 24.18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00,071,200.00 6.67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494,165,018.35 3.30 6 其他各项资 产 65,260,997.95 0.44 7 合计 14,985,416,375.83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298,514,410.56 1.99 B 采掘业 538,454,945.12 3.60 C 制造业 4,456,645,071.70 29.77 C0 食品、饮料 642,502,984.13 4.29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59,605,091.56 0.40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643,678,480.20 4.30 C6 金属、非金 属 229,657,900.65 1.53 C7 机械、设备 、仪表 2,648,261,183.28 17.69 C8 医药、生物 制品 232,939,431.88 1.56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881,747,930.91 5.89 E 建筑业 89,700,500.00 0.60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152,742,602.65 1.02 G 信息技术业 108,005,132.56 0.72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994,793,527.92 6.64 I 金融、保险 业 1,719,508,490.70 11.48 J 房地产业 339,813,283.49 2.27 K 社会服务业 190,143,681.52 1.27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32,506,142.40 0.22 M 综合类 - - 合计 9,802,575,719.53 65.47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89 页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031 三一重工 107,459,540 1,318,528,555.80 8.81 2 601933 永辉超市 26,057,356 778,854,370.84 5.20 3 600060 海信电器 35,999,915 643,678,480.20 4.30 4 000338 潍 柴动力 11,692,249 352,638,229.84 2.36 5 600011 华能国际 67,306,205 343,261,645.50 2.29 6 000157 中联重科 34,999,889 303,099,038.74 2.02 7 002299 圣农发展 21,051,792 298,514,410.56 1.99 8 600016 民生银行 43,659,811 273,747,014.97 1.83 9 000425 徐工机械 15,999,913 215,358,828.98 1.44 10 601328 交通银行 43,159,866 203,282,968.86 1.36 4 、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602,940,000.00 4.03 2 央行票据 1,288,280,000.00 8.60 3 金融债券 1,642,542,000.00 10.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42,542,000.00 10.9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9,581,440.00 0.60 8 其他 - - 9 合计 3,623,343,440.00 24.20 5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001079 10 央行票据79 6,500,000 643,760,000.00 4.30 2 110020 11 附息国债20 6,000,000 602,940,000.00 4.03 3 110239 11 国开 39 5,000,000 501,200,000.00 3.35 4 1001074 10 央行票据74 3,500,000 346,710,000.00 2.32 5 1001047 10 央行票据47 3,000,000 297,810,000.00 1.99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89 页 (1 ) 报告期内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2 )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62,215.1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096,923.12 5 应收申购款 1,601,859.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260,997.95 (4 )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89,581,440.00 0.60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6 )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十二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当 年 开始 所 有完 整 会计 年 度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及 其 与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的比较 期


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 ④ 2002/10/9 至 2002/12/31 -1.70% 0.30% 0.00% 0.00% -1.70% 0.30% 2003 年 34.35% 0.90% 14.32% 0.09% 20.03% 0.81% 2004 年 -7.77% 1.13% 16.20% 0.10% -23.97% 1.03% 2005 年 3.63% 1.14% 0.00% 0.00% 3.63% 1.14%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89 页 2006 年 101.42% 1.30% 26.24% 0.11% 75.18% 1.19% 2007 年 118.38% 1.61% 119.02% 0.27% -0.64% 1.34% 2008 年 -48.70% 1.85% 2.82% 1.28% -51.52% 0.57% 2009 年 55.45% 1.31% 61.77% 1.44% -6.32% -0.13% 2010 年 -5.56% 1.05% -7.82% 1.11% 2.26% -0.06% 2011 年 -7.94% 0.67% -16.51% 0.91% 8.57% -0.24% 2002/10/9 至2011/12/31 284.94% 1.26% 370.28% 0.80% -85.34% 0.46% 十三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 金应 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 开设的证 券账 户、 以基 金名义开 立的银行 账户。 前述证券 账户 和银行账户 应当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服务代理 人、 注册登记 人自有资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处分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 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算基 金申 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 估值对 象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89 页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四)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 等) , 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使投资 品种潜在 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参 考《中国 证券业协 会基金估 值工作 小组 关于停牌股 票估值的 参考方法》 ,采用指 数收益 法, 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 有确凿证据 表明采用 指数收益 法 计算得 到的停牌 股票 价值不能真 实反映股 票的公允 价值,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采 用其它估 值方法, 对停牌股 票进 行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1 )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按 成本 计量 ; 2 )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 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 估值;


(3) 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89 页 本进行后续 计量 ; (4)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5)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 流动 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 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权 证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未上市交易 的 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 按成 本 计量;


(2)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 应被认为 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双 方协商解 决。 5.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开放日闭 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份 额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89 页 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六)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 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结算机构 、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 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 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 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89 页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 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 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89 页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3) 项、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6) 项或权 证估值方 法的第 (2)项 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五、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5 、因运 用基 金资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中的 有 关规 定 可以 在 基金 收 益中 扣 除 的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按有关规 定制定; 3 、 投资者可以选 择现金分 红方式 或红利再 投资的分 红方式, 本基金 的默认分 红方式是 现金分红 ; ; 若 投资者要修 改分红方 式,请自 行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修 改; 4 、基金投资 当期亏损 ,则不进 行收益分 配;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89 页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6 、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以前 亏损后, 才可进 行当 期收益分配 ; 7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每 年至少分配 一次,但 若成立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年 度分配在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的 4 个 月内完成; 因基 金分红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 化, 不会 改变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不 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 险或 提高基金投 资收益; 8、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的 范围、 基金 净 收益、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 核实后确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两 日内 编 制收 益分 配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十六、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用 1 、费用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证券交 易费用;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和律 师费 ; (6) 法定信 息披露费 等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 其他费用。 2 、 基金运作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 从基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89 页 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2.5 ‰的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 H=E ×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 其他费 用 本章第 (一) 条中所述 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出金 额, 列入 当期基金费 用。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本基金分 前端、后 端两种收 费模 式, 投资者 可自行选 择。 本基金的前 端申购费 按申购金 额采用比 例费率 。 对单 笔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万元以 上 ( 含 1000 万 元) 的,统一按 笔收取, 每笔收取 人民币 1000 元申 购费 。 费率表如 下: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 率 5 万元以下 1.8% 5 万元以上( 含 5 万 元) 、1000 万元以下 1.5% 1000 万元以 上(含 1000 万元 ) 1000 元 对于认购期 购买过本 基金并且 成为基金 持有人的 投资 者,其不受 5 万 元的限制,每笔申 购均享受 1.5 % 的申购费率 。 对于单笔申 购金额低 于 5 万元 、 但 于申购申 请当日该 投资者交易 帐户本基 金余额× 当日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 当日申 购金额大于 5 万元(含 5 万元)的 投资 者, 其不受 5 万 元的限制, 该笔 申购 享受 1.5%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率/(1+ 申购费率 ) , 小数点第三 位四舍五 入 本基金的后 端收费业 务模式是 指投资者 在申购本 基金 时可以先不 用支付申 购费, 而在赎回 时支付 , 并 且持有本基 金年限越 长,申购 费率越低 ,直至为 零。 费率表如下 :


持有基金时 间 后端申购费 率 1 年以内 1.80%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89 页 3 年以内、1 年以上( 含1 年) 1.50% 5 年以内、3 年以上( 含3 年) 1.00% 8 年以内、5 年以上( 含5 年) 0.50% 8 年以上(含8 年) 0 后端申购费= 赎回份 额 ×申购 日基金份 额净值× 适用 的后端申购 费率 ,小 数点第三 位四舍五 入 后端申购费 的计算基 数为本次 要赎回的 基金份额 在当 初购买时所 需的申购 金额, 具体表达 为: 当 初购 买本次赎回 份额的申 购资金总 额×该部 分份额所 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不列 入基金资 产, 申购费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和销售。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 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8% 2 年以内、1 年以上( 含 1 年) 0.4% 3 年以内、2 年以上( 含 2 年) 0.2% 3 年以上(含3 年) 0 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率× 赎回份额 ,小 数点第三位 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赎回人承 担, 赎回费 的25%归基金 资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购费 补差具体 收取情况, 视 每次 转换时的两 只基金的 费率的差 异情况而 定。 基 金转换 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 担, 扣 除转出基 金赎回费 应归资 产部分后的 余额归注 册登记人 所有 。 (1 )申购费 补差 A 、 两只前端收费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的转换,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 转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的 前端申 购费,由 前端 申 购费低 的基金转到 前端申购 费高的基 金时, 收取申购 费差价; 由前端申购 费高的基 金转到前端 申购费 低的基金 时, 不收取差价 ; B 、 对于后端收 费基金向 前端收 费基金的 转换, 基 于 每份转出基 金份额在 转换申请 日的适用 后端 认/ 申 购费率, 计算转 出基金的 后端 认/ 申 购费; 基于转 出金 额计算转换 申请日转 入基金的 前端申购 费。 除收取转 出基金的后 端 认/ 申购费 外, 当 转出 基 金的 后端 认/ 申 购费 低于转 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时, 收取申 购费差价 , 否则不收取 差价 ; C 、 对于 两只后端 收费基金 之间的转 换, 基 于每份 转出 基金份额在 转换申请 日适用 的 后端 认/ 申购 费率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89 页 计算转换申 请日的转 出基金后 端 认/ 申购费 ; 基 于转入 基金的零持 有时间适 用的后端 申购费率 , 计 算转换申 请日的同等 金额转入 基金后端 申购费 。 由后 端 认/ 申购 费高的 基金 转到后端 申购费低 的基金时 , 收取 后端认 / 申购费差价 ; 由后端 认/ 申购费低 的 基金 转 到后端申 购费高的基 金时, 不 收取差价 。 (2 )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 出基金份 额在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赎回 费率 ,计算转换 申请日的 转出基金 赎回费 。 4、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调整 申购费率, 但最高不 超 过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情 况调整赎 回费率, 但最高不超 过 1 %。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三)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 程中的各 类纳税主 体,依照 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十七、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 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3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4 、基金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6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7 、基金的会计责任 人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 者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独 立 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担任 基 金会 计, 但 担任 基 金会 计责 任 人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不 能同 时从 事 本基 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须事先征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人)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89 页 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须在5 个工作 日内公告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其 实施准 则、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事项必须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 每 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 按照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 则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基 金合同编 制并公告 招募说明 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 议是约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权 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 (四) 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发布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公告 。 (五) 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 值公 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经注 册会计师 审计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在 基金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3 、基金季度 报告每季 度一次, 于每季度 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每 日公告前 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赎 回前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6 、 每半年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 。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将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2 、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更换; 3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副总 经理、 基金 托管部的总 经理变动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89 页 4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一年内变 更超过 50% ; 5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主 要业务人 员一年 内变 更超过 30%; 6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受 到重大处 罚; 7 、重大关联 交易; 8 、重大诉讼 、仲裁事 项; 9 、基金合同 终止; 10 、基金经 理更换; 11 、基金费 用的调整 ; 12 、增加或 减 少销售 服务代理 人; 1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14 、基金暂 停受理申 购、赎回 申请; 15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赎回 公告; 16 、基金份 额计价出 现错误; 17 、注册登 记人更换 ; 18. 标的指 数的更换 ; 19. 基金申 购费和赎 回费率的 变动; 20 、其他重 大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年度 报 告、 中期报告 、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和基金 投资组 合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代 理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 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www.bosera.com) 的网站查阅 和下载上 述文件。 十九、 基金的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89 页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 变化而产生 风险,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金 投 资于国债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 等, 这 些都会导 致企业的 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司 经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 、购买力风险。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 有和对 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 大。因此 本基 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 所有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和赎 回。 由于 开放式基金 在国内发 展历史不 长, 应对基金 赎回的经 验不足, 加之中 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常出现 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 情况,如 果在这时 出现 较大数额的 基金 赎回 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 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89 页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十、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将 终止 : 1 、存续期内 ,有效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基金管理 人宣布 基金 终止; 2 、由于投资 方向变更 引起的基 金合并、 撤销;


3 、基金经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的; 4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基 金被中国 证监会 责令 终止的; 5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 管理人承受 其原有权 利及义务 ; 6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 托管人承受 其原有权 利及义务 ; 7 、法律、法 规和规章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终止 日, 与基金有 关的所有 交易应立 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 小组组成 并接管基 金资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 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资产安全 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 小组 自基金终止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由基 金管理人选 定的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 务所、 具 有从事 证券法律 业务资格 的律师 事务所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 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 应在 基金终止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将 本方参加 清算小组 的具体人员 名单函告 其他各方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聘 请必要的工 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资产后 , 负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三)基金清算 小组的工 作内容 1 、基金终止 后,发布 基金清算 公告; 2 、基金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资产; 3 、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89 页 4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价; 5 、 对基金资 产进行变 现; 6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 、以自身名 义参加与 基金有关 的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金 清算结果 公告; 9 、进行基金 剩余资产 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 资产中支付 。 (五)基金资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资产未 按本条 1 至3 款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六)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将及 时公告;基 金清算结 果公告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后 在 3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七)基金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按国家规 定期 限予以保存 。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 博时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法并依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资产 ;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及其它 约定和 法定 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致使基 金资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产生重 大损失的,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 行, 必要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89 页 时应采取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销售基金 份额,获 得认购和 申购费用 ; (5) 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 代表基金 对其所投 资的企业 依法行使 股东权 利; (7) 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 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 生的权 利; (8) 担任注册 登记人或 委托其他 机构担任 注册登 记人 或更换注册 登记人; (9) 委托和更 换销售服 务代理人 ,并对其 销售服 务代 理行为进行 监督; (10)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情形出 现时,决 定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暂停 受理基金 份额的赎 回; (11) 决定基 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 (12)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13) 于基金 合同终止 时, 组 建或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4) 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并运用 基金资产 ;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资 产; (4 ) 确保 所管理的 基金资 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自有资 产相互独立 , 确保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在资产运 作、 财务管理等 方面相互 独立; (5 )除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转托 第三人运作 基金资产 ; (6 )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依法监 督; (7 )按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8 )依法办 理与基金 有关的信 息 披露事 宜; (9 )负责为 基金聘请 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 ; (10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法 律、 法规 、 规章及 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1 )按约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2 )按约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89 页 (13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4 )依照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5 )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 )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和其他 业务 和/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 务; (17) 办理开 放式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 务,也可 以委 托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其他机构 办理; (18) 编制并 公告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19) 向 投资 者 提供相 关基金资 料。 当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过错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2) 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法持 有并保管 基金资产 ;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获 取基金托 管费; (3 )依法监 督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5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 金的 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配 备足够、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 人员及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从事基 金资产托 管事宜; (4 )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基金,以 托管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账 户等基金资 产账户 , 严格执 行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 认真办 理基金投 资的证券 的清算交 割及基金 名下的 资金往来; (5 )按规定 出具基金 业绩和基 金托管情 况的报 告, 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 会; (6 )依法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89 页 (7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或 基金份额价 格; (8 )按有关 规定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和 记录 15 年以上; (9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资产 与 基金托 管人自有 资产以及 不同 的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 ;对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10 ) 除法律 、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 得转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11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法 律、 法规 、 规章及 本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3 ) 采用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开放式 基金份额 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 有关法 律文件的规 定; (14 ) 采用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开放式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5 )采用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和融 资的 条件符合基 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6 ) 在 定期报告 内出具基 金托管人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为 ,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17 )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及时 核对 ; (18)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支付到专 用账户; (19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人民 银 行,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 (1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提议召开 或自行召开及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89 页 使表决权; (2 )取得基 金收益;


(3 )监督基 金运作情 况; (4 )按基金 合同的规 定查询或 者获取公 开的基 金业 务和基金财 务状况资 料; (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申购 、赎回或 转让基 金份 额; (6 )参与基 金清算后 剩余资产 的分配; (7 )要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义务; (8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按照规 定支付 相应 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基 金其他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5 )返还持 有基金过 程中获得 的不当得 利; (6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 。 2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变更基 金合同或 终止基金 合同,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


(2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3 )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5 ) 代表10% 以上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 ) 本基金 与其它基 金的合并 ; (8 )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它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89 页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2 )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 )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 (5 )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 (6 ) 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它 情形 。 3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由 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 定 ; (2)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但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最迟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公告通 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 (3 ) 会议形 式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89 页 (4 ) 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登记 日 ; (5 )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的期限、 地点 ; (6 ) 表决方 式 ; (7 ) 会务联 系人姓名 、电话及 其他联系 方式 ;


(8 )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9 )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 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 如召集人为 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5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 式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 ; ?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 通讯方式开 会应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条件; ? 现场开会必 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 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占代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关 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89 页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 况下,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 前三十日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 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 事项 。 ? 通讯方式 开会必须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 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两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 ;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它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 议事内容为 关系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 并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内的重大 事项 , 如 法律法规规 定的基金 合同的重 大修改、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它 基金合并 以及召集 人认 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它事项 ;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 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最迟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 ( 包括临时 提案) ,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 决, 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 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2) 议事程 序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89 页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 监 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 会, 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 ?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构监督 下形成决 议 。 7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一票 表决 权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 别决 议 ; ?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 作出。 涉及 基金管理 人更换 、 基金托 管人更换 、 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的 方式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 (4) 对于通讯开 会方式的 表决,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表 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2 名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89 页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3 名 代表 担任监票人 ;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 ? 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 会主持人 未进 行重新清点 , 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者代理 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 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 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将宣布 本基 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的; (3) 因重大 违法行为 ,基金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承 受其原有 权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 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 机构承受其 原有权利 及义务;


(6) 由于投 资方向变 更引起的 基金合并 、撤销; (7)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 未能在60 日内产 生新 的基金管理 人; (8) 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它情 形。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 , 应当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基金进 行清算 。 基金合 同于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基金清算结 果并予以 公告之日 终止。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89 页 (四) 争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协 议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争议,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深圳 分会,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服 务代理人 和注册登 记人办公 场所 查阅;投资 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 同复制件 或复 印件,但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博时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中国 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 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89 页 法定代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仟叁佰叁 拾陆亿捌 仟玖佰 零捌 万肆仟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 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试点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基金 资产的投资 比例、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托 管人与 基 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 基金收 益分配等 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 核查。 对基金 管理人因 以上方面 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 灭失、 减损或 处于危险 状态等, 基金 托管 人应立即以 书面方式 要求基金 管理人予 以纠正和 采取 必要的补救 措施。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行为违 反《试点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有权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3)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1) 根据《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是否执行以 下职能进行 监督: 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妥善保 管基 金的全部资 产、 按时将赎 回资金和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收益 划入专用 账户、 对基金 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 、 不擅自动用基 金资产等。 当 基金托管 人因上述 过错 导致基金资 产灭失 、 减损或 处于危险 状态时 , 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方 式要求基 金托管人 予以纠正 和采 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的行为违 反《试点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89 页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3)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在 业务监督 、核查 中的 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对方 依照 本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监 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资产 保管 1 、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 管人依法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的全部 资产 。 (2) 基金资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资 产。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 ,本基金 资产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它资产 或其它 业 务以及其 它基 金的资产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 (3) 基金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基金 的全部资 产 ;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 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 报 告。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 中国注册 会计 师签字有效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资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 管人以基金 名义开立 的银行账 户中, 验资报 告出 具后,基金 合同生效 。 3 、 投资者 申 购资金和 赎回资金 的收付管 理 基金托管人 负责及时 查 收申购 资金是否 到达基金 账户 , 对于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要立即 通知注册 登记 人, 核实资金划 拨情况; 对于 赎回资金,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注 册登记人 发送的完 整的清算 数据和基 金管 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后及时进 行支付 , 并确保资 金足 额到达注册 登记人账 户 。 基金连续两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的,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期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在延期 支付时间 内基金托 管人应按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进行支 付。 4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89 页 (2)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 的银行账户 ,在上海 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 和/ 或深 圳证券交易 所开立基 金清算备 付金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并承 担相应的 责任。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须通过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3)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账户进 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 的有 关规定。 5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 金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和深 圳 分公 司 分别 以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 名的 方式开设证 券账户 ,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 , 用于基 金证券投 资的清算 和存管。 托管人负责 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 户,基金 账户运用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运用 , 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 未 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根据业务发 展需要, 经双方协 商同意, 基金托管 人还 可根据有关 规定开立 其他投资 品种的账 户。 6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名义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库 、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公司 或其他有 权办理存 管业务的 机构的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7 、和基金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保管期限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89 页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五)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 和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 每月最后 一个开放 日的持有 人名 册,由注册 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 ,并交由 托管人保 存。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存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义 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 管, 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的 要求 执行。 (六)争议解决 方式 1 、因本协议产生的 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途 径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分会 并按其规 则提请仲 裁。 2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 守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3 、在争议解 决期间, 除争议所 涉部分外 ,本协 议其 余部分应继 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协议的修 改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应采用书 面形式。 但修 改后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修 改后的新 协议,报 中国 证监会批准 后 生效。 2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1) 基金或 本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或 基金合同 规定由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或 基金合同 规定由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基 金资产; (4) 发生《 试点办法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项 。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89 页 的变化,有 权增加或 变更服 务 项目。主 要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 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本公司将为 所有订阅 电子对账 单的投资 者发送电 子对 账单;每季 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人向 本季度有交 易的投资 者寄送对 账单;每 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寄送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 登陆本公 司网站www.bosera.com “ 博时快e 通” 系统 网上自助 订 阅; 或发送 “ 订阅电 子对 账单” 邮件到 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 接拨打全国 统一客服 热线 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 订 阅。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 分红方式 为现金分 红, 在 权益登记 日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 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 基金,其所 获红利按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免 收申购费 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 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方式申 购基金份 额。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 出基金、转入基 金并开办基金 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 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人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 处注册登记的基 金)。基 金转换需遵 守本公司 关于基金 转换的业 务规则, 具体 业务规则详 见本公司 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 本公 司网站上的 公告。 (五) 网上交易 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 具体业务 规则请登 录本公司 网站(http://www.bosera.com) 查询 。 (六) 信息咨询、查询 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 查 询认/ 申购和 赎回等交易 情况、基金 账 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 拨打博时 一线通:95105568 ( 免长途费 )或登录 博时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进行咨询、查询。 (七) 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投资 理财交易 的一站式 综合 服务 : 1 、 自助语音服 务: 本公 司自助语 音系统提 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 也可以进 行直销交 易、 密码修改、 传真索取 等操作。 2 、 电话交易服务: 本公司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 线通电话交 易平台 在 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89 页 回 、转换 、变更 分红方 式、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务 ,其中 已开通 协议支 付账户 的投资 者还可 以在 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的 自动划付 。 3 、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可以获 得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 投 诉受理、 信息订制 、 账户诊 断 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八) 帐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于客 户及时得 到博时 提 供的各项 服务, 请客户 及时更新联 系信息 。 客户可 通过以下 三种方式 进 行联系信息 (包括地 址、电话 、EMAIL 等)的变 更: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帐 户资料变 更业务申 请; 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 中心的人 工坐席服 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网上 交易与查 询系统(http://www.bosera.com )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九) 客户投诉和建议 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网上 留言、客 户服 务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 、客户服 务中心人 工坐席、 平信、电子 邮件、传 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 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二十 四 、 其它应 披露的事 项 ( 一) 2011 年10 月 28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 的公告 》 ;


( 二) 2011 年10 月 14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下 部 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青 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 三) 2011 年10 月 26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价值增 长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四) 2011 年10 月 27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下 部 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河 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 五) 2011 年11 月 11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下 部 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重 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 六) 2011 年12 月 8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关 于博时旗 下部 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中 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七) 2011 年12 月 30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 国农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 式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89 页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 012 倾心 回馈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参加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 关 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 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深 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 定额投资业 务与网上 及电话银 行申购业 务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和《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 参加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 业务与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 八) 2012 年1 月4 日, 我公 司公告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东莞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 行申购费 率和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 九) 2012 年1 月16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关 于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汉 口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电 子 渠道申购 费率与定 期定额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十) 2012 年1 月20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价值增 长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十一) 2012 年 3 月13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 提升博时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价值增 长线数值 的公告》; ( 十二) 2012 年 3 月28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价值增 长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 ( 十三) 2011 年 3 月30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关 于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个 人电子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销售代理 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投 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 金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二十 六、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 中国证监会 批准博时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设立 的文 件 (2 ) 《博时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 《博时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 (5 )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6 )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募 集设立博 时价值增 长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二)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 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89 页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5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