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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003003)

华夏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 0 2 0 2 0 2 0 1 2 1 2 1 2 1 2 年第 1 1 1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监会 2 0 0 4 年 3 月 5 日证监 基
金字[ 2 0 0 4 ] 2 3 号文批准 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 0 0 4 年4 月7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 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 ,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 金收益 , 同时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 括利率风险 、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 基金管理 人的积极
管理风险 以及本基金的 其他特定风险 等 。 本基金属 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低风险的 品种 , 其长期
平均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基 金 、 混合基金 和债券基金 。 投资有风 险 ,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 书 ,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 并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 0 1 2 年4 月 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 现 数据截止日为
2 0 1 2 年3 月3 1 日。 (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财 务资料未经审 计)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基金 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四、基金 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六、基金 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九、基金 份额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等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基金 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十一、基 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二、基 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三、基 金资产计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四、基 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十八、风 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十九、基 金的终止与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二十、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 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以 及《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 额 ,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代表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指 《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对其 不
时作出的 修订。
招募说明 书: 指本 《 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及基金管 理人对其定
期作出的 更新。
托管协议 : 指 《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及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其不 时作出的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华夏 现金增利证券 投资基金发行 公告 》 。
《基金法》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运作办 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办 法 》 : 指《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 订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
《证券法》 : 指 1 9 9 8 年 1 2 月 2 9 日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 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 过并颁布实施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银监 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管理 人: 指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直销机构 : 指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 构及代销机构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 件 ,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 场 ,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
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 、 保险公司 、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 管
理机构。
注册登记 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持有人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 代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 构为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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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 申购 、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合 同满足生效条 件后 , 基金管理 人依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 金
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并存续 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受 理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 业务 申 请的 日
期。
T + n 日: 指 T 日后(不 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
申购: 指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 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本 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某一 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一基 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 交
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 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 元。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 息 、 票据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 、 银行存款 利息
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购 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
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住所:北 京市顺义区天 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3 号通泰大 厦 B 座1 2 层
设立时间 : 1 9 9 8 年4 月9 日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联系人: 崔雁巍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传真:0 1 0 - 6 3 1 3 6 7 0 0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2 3 8 0 0 万元,公 司股权结构如 下: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9 %
南方工业 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1 1 %
山东省农 村经济开发投 资公司 1 0 %
P O W E R C O R P O R A T I O N O F C A N A D A 1 0 %
山东海丰 国际航运集团 有限公司 1 0 %
无锡市国 联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1 0 %
合计 1 0 0 % 1 0 0 % 1 0 0 % 1 0 0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 理人董事、监 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 生 : 董事长 , 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 现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 执行董
事兼执行 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 中
信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 , 中信证券 国际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 曾任职于 加拿大丰业银
行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部 , 曾任华夏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际部总 经理 , 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总经理 、 董事, 中信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
范勇宏先 生: 副董事长 ,博士,高级 经济师。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 , 北
京市人大 代表 , 北京市顺 义区人大常委 , 兼任北京 市金融街商会 监事长 。 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干 部,华夏证 券有限公司 北京东四营 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华北区总 监(副总裁 ) 、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第三 、四届中国证 监会发审委委 员 。
华伟荣先 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 现任无锡 市国联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 、
国联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 曾任无锡 市财政局预算 管理科科员 、 综合计划 科科员 、 综合
计划科副 科长 , 无锡市信 托投资公司部 门经理 、 总经理助 理 、 副总经理 , 国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总裁,国联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
胡祖六先 生 : 董事 , 博士 , 教授。 现任春华 资本集团主席 。 曾任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 高级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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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 达沃斯世 界经济论坛首 席经济学家 , 高盛集团 大中华区主席 、 合伙人、 董事总经
理。
徐刚先生 : 董事 , 博士 , 经济师 。 现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委员 会委员 、 董事总
经理、 经纪业务 发展与管理委 员会主任委员 、 研究部行 政负责人 。 曾任中国 地质机械仪器 工
业总公司 干部 , 曾任职于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 咨询部 、 资产管理 部 、 金融产品 开发小
组、 金融组 、 研究部 、 股票销售 交易部 , 担任经理 、 高级经理 、 部门副总 经理 、 部门总经 理 、
部门行政 负责人等职务 。
葛小波先 生:董事,硕 士。现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委员 会委员、董事 总经理 、
计划财务 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上 市部副主任 、
风险控制 部执行总经理 、交易部(现 交易与衍生产 品业务部)行 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 生 : 独立董事 ,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 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金融系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系副主任 , 兼任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 有限公司 、 北京建设 (控股 ) 有限公司、 歌尔声学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金融学 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 生 : 独立董事 , 大学本科 , 高级经济 师 。 现已退休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品进 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产有 限公司(外 派工作 ) ,曾担 任中国银行 信托咨询公 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 卢森堡公司副 总经理 , 中国银行 意大利代表处 首席代表 , 中银集团 投资管理
公司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中国银行 重组上市办公 室 、 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 、 上市办公 室总经理 ,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谢德仁先 生 : 独立董事 ,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 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会计学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兼任北京 超图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 同方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双杰 电气股份有限 公
司独立董 事 , 中国会计 学会 《 会计研究 》 编委 , 中国会计 学会财务成本 分会第七届理 事会副
会长, 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和国 家社会科学基 金通讯评审专 家 , 教育部科 技发展中心科 研基金
和科技奖 励评审专家 、 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发展 中心专家 。 曾任清华 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会计学
讲师、副 教授。
滕天鸣先 生: 代总经理, 硕士。曾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 和机构理财部 总经理等。
张后奇先 生:副总经理 ,博士。曾任 公司总经理助 理。
刘文动先 生:副总经理 ,硕士。曾任 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
吴志军先 生 : 副总经理 , 学士。 曾任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 、 市场总监、 公司总经 理助理等 。
林浩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 曾任基金 经理助理 、 研究总监、 社保组合 基金经理 、 公司
总经理助 理等。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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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瑞枝女 士:督察长, 硕士。曾在中 国金融出版社 工作。
李红源先 生 : 监事会召 集人 , 硕士 , 研究员级 高级工程师 。 现任南方 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理 。 曾任中国 北方光学电子 总公司信息部 职员 ,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司教 育局职
员、主任 科员、规划处 副处长、计划 处处长,中国 兵器装备集团 公司发展计划 部副主任 、 经
济运营部 副主任、资本 运营部巡视员 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 生 : 监事 , 大学本科 , 高级会计 师 。 现任山东 省农村经济开 发投资公司总 经理 、
山东高速 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 山东高速 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总经理 。 曾任西藏 地质局驻
西安疗养 院 、 探矿十二 队职员 , 山东省交 通厅黄河航运 局副科长 , 山东省交 通厅主任 、 副处
长,山东 基建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 : 监事, 学士 。 现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 部执行总经理 。 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 合计划与工资 司副主任科员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部 执行总经理 。
刘义先生 : 监事, 工商管理 硕士 。 现任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 、 养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司副 主任科员 、 主任科员 ,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合处 副处长(主 持工作 ) ,华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会 主席、党办 主任、养老
金部总经 理等。
查尔斯? 西姆斯先 生 : 监事 , 学士 , 注册会计 师 。 现任万信 基金公司总裁 兼首席执行官 ,
I G M 基金公司 联席总裁兼首 席执行官 。 曾任职于 加拿大多伦多 市的 C o o p e r s a n d L y b r a n d 公司,
曾任富勤 谭普顿投资公 司在加拿大多 伦多分支机构 的首席财务官 和销售与营销 主管 , 富勤谭
普顿投资 公司加利福尼 亚州国际总部 副总裁、公司 行政总裁,另 外,曾任职于 F u n d S E R V 公
司董事会 ,并曾担任加 拿大投资基金 协会( I F I C )董事会 成员、理事会 成员。
康茜女士 : 监事, 法学和金 融学双学士 。 现任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 委员会委
员、 法律监察 部总经理 。 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 分行法律部 、 证券监管 部门主任科员 , 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 。
2 、本基金 基金经理
曲波先 生, 清华大 学工商管理 学硕士 。2 0 0 3 年7 月加入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 任交
易管理部 交易员 、 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等, 现担任华 夏现金增利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 0 0 8 年1 月1 8 日起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理: 2 0 0 7 年1 月6 日至2 0 0 8 年2 月 4 日期间 ,韩会永先 生任基金经 理; 2 0 0 6 年1
月2 4 日至2 0 0 7 年1 月 6 日期间, 章劲先生任基 金经理; 2 0 0 5 年 4 月1 2 日至2 0 0 6 年1 月2 4 日期间,
韩会永 、乔巍共同 担任基金经 理; 2 0 0 4 年 4 月7 日至 2 0 0 5 年4 月1 2 日期间 ,过钧先生 任基金经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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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 、本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 会(固定收益 )成员
滕天鸣先 生: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代总经理。
张后奇先生: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
韩会永先 生 :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副总 监 , 华夏希望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唐俊先生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机构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投资 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 , 投资 经理。
4 、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办 理或者委托其 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 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
1 0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投 资者申购之基 金份额或赎回 款。
1 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 2 、编制中 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1 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 4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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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制订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 益。
1 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7 、 编制本基 金的财务会计 报告 ,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 、 报表及其 他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完整纪 录 1 5 年以上。
1 8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 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
2 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 除。
2 1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 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理念、策
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资。
2 、本基 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的 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的 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保 证基金财产不 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4 、本基金 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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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5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被 代理人、被 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五)基 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 人根据全面性 原则 、 有效性原 则 、 独立性原 则 、 相互制约 原则 、 防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益 原则建立了一 套比较完整的 内部控制体系 。 该内部控 制体系由一系 列业务管理制 度
及相应的 业务处理、控 制程序组成, 具体包括控制 环境、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要 素。 公司 已经 通过 了 I S A E 3 4 0 2 ( 《鉴证 业务 国际 准则第 3 4 0 2 号 》 )认 证, 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设计 合理性及运行 有效性的报告 。
1 、控制环 境
良好的控 制环境包括科 学的公司治理 、 有效的监 督管理 、 合理的组 织结构和有力 的控制
文化。
(1 )公司引 入了独立董事 制度,目前有 独立董事 3 名。董事 会下设资格审 查委员会 、 薪
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 员会负责评价 与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 。
公司管理 层设立了投资 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 会等专业委员 会。
(2 )公司 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既 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 和制衡,形 成了合
理的组织 结构。
(3 )公司 坚持稳健经 营和规范运 作,重视员 工的职业道 德的培养, 制定和颁布 了《员
工合规行 为守则 》 ,并进行 持续教育。
2 、风险评 估
公司各层 面和各业务部 门在确定各自 的目标后,对 影响目标实现 的风险因素进 行分析 。
对于不可 控风险,风险 评估的目的是 决定是否承担 该风险或减少 相关业务;对 于可控风险 ,
风险评估 的目的是分析 如何通过制度 安排来控制风 险程度 。 风险评估 还包括各业务 部门对日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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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工作中 新出现的风险 进行再评估并 完善相应的制 度 , 以及新业 务设计过程中 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 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 资 、 会计、 技术系统 和人力资源等 主要业务制定 了严格的控制 制度 。 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 务操作流程的 科学 、 合理和标 准化 , 并要求完 整的记录 、 保存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 任制度上 , 内部岗位 分工合理 、 职责明确, 不相容的 职务 、 岗位分离
设置,相 互检查、相互 制约。
(1 )投资控 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 与执行相分离 。 投资管理 决策职能和交 易执行职能严 格隔离 , 实行集中 交易
制度,建 立和完善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投 资组合享有公 平的交易执行 机会 。
②投资授权 控制。 建立明确 的 投资决策 授权制度 , 防止越权 决策 。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 原则并审定资 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 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范 围内 , 负责确定 与
实施投资 策略 、 建立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 投资指令 , 对于超过 投资权限的操 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 程序 ;交易管理 部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 制 。 按照法规 或公司规定 设置各类 资产投资比例 的预警线 , 交易系统 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 限制比例前的 某一数值时自 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 制 。 根据法律 、 法规和公 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 投资 受限制的 证券 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 行为。 交易系统 通过预先 的设定 ,对上述禁 止 进行自动 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 和反馈 。 交易管理 部对投资行为 进行一线监控 ; 风险管理 部进行事中的 监控 ;
监察稽核 部门进行事后 的监控。在监 控中如发现异 常情况将及时 反馈并督促调 整 。
(2 )会计控 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 金会计的工作 制度及相应的 操作和控制规 程,确保会计 业务有章可循 。
②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 , 建立了基 金会计业务的 复核制度以及 与托管 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 度。
③为了防范 基金会计在资 金头寸管理上 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
④制定了完 善的档案保管 和财务交接制 度。
(3 )技术系 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 术系统的安全 稳定运行 , 公司对硬 件设备的安全 运行 、 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
理、 软硬件的 维护 、 数据的备 份 、 信息技术 人员操作管理 、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 了完善的
制度。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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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 了科学的招聘 解聘制度、培 训制度、考核 制度、薪酬制 度等人事管理 制度 , 确
保人力资 源的有效管理 。
(5 )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 了监察部门 , 负责公司 的法律事务和 监察工作 。 监察制度 包括违规行为 的调查
程序和处 理制度,以及 对员工行为的 监察。
(6 )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 了反洗钱工作 小组作为反洗 钱工作的专门 机构 , 指定专门 人员负责反洗 钱和反
恐融资合 规管理工作 ; 各相关部 门设立了反洗 钱岗位 , 配备反洗 钱负责人员 。 除建立健 全反
洗钱组织 体系外 , 公司还制 定了 《反洗钱工 作内部控制制 度 》 及相关业 务操作规程 , 确保依
法切实履 行金融机构反 洗钱义务。
4 、信息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 系,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 ,
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 , 信息及时 送交适当的人 员进行
处理。 目前公司 业务均已做到 了办公自动化 , 不同的人 员根据其业务 性质及层级具 有不同的
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稽核 部 门,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 ,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 性 、 完备性和 有效性 , 监督公司 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 况 ,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有效运行 。
6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 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 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 及公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 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 5 号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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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 : 2 0 0 4 年 9 月 1 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 拾陆亿捌仟玖 佰零捌万肆仟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文及文 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系人: 尹东
联系电话 : 0 1 0 - 6 7 5 9 5 0 0 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 9 5 4 年成立 , 1 9 9 6 年易名 为 “中国建 设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是 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 。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由 原中国建设 银行于 2 0 0 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承 继了原中国 建
设银 行的商 业银行 业务及 相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 ( 股票 代码: 9 3 9 )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 行 。
2 0 0 6 年 9 月 1 1 日 ,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司晋 升恒生指数 。 2 0 0 7 年 9 月 2 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 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已发 行
股份总数 为: 2 5 0 , 0 1 0 , 9 7 7 , 4 8 6 股( 包括 2 4 0 , 4 1 7 , 3 1 9 , 8 8 0 股 H 股及 9 , 5 9 3 , 6 5 7 , 6 0 6 股 A 股) 。
截至2 0 1 1 年 9 月3 0 日,中国建设 银行资产总额 1 1 7 , 7 2 3 . 3 0 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8 . 9 0 % 。截
至2 0 1 1 年9 月3 0 日止九个 月 , 中国建设 银行实现净利 润 1 , 3 9 2 . 0 7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2 5 . 8 2 % 。
年化平均 资产回报率为 1 . 6 4 % ,年化加 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为 2 4 . 8 2 % 。利息净 收入 2 , 2 3 0 . 1 0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2 2 . 4 1 % 。净利差 为 2 . 5 6 % ,净利息 收益率为 2 . 6 8 % ,分别较 上年同期
提高0 . 2 1 和0 . 2 3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6 8 7 . 9 2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4 1 . 3 1 % 。
中国建设 银行在中国内 地设有 1 . 3 万余个分 支机构,并在 香港、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东京、首尔 、纽约、胡志 明市及悉尼设 有分行,在莫 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 处 , 海
外机构已 覆盖到全球 1 3 个国家和 地区 , 基本完成 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络 布局 , 2 4 小时不
间断服务 能力和基本服 务架构已初步 形成 。 中国建设 银行筹建 、 设立村镇 银行 3 3 家, 拥有建
行亚洲、 建银国际 , 建行伦敦 、 建信基金 、 建信金融 租赁 、 建信信托 、 建信人寿 、 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 提供一体化全 面金融服务能 力进一步增强 。
中国建设 银行得到市场 和业界的支持 和广泛认可 。 2 0 1 1 年上半年 , 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国
际排名位 次持续上升 ,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 5 0 多个重要 奖项 。 中国建设 银行在英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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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 家》 2 0 1 1 年“世界银行 品牌 5 0 0 强”中位列第 1 0 ,较去年 上升 3 位;在美 国《财富 》
世界5 0 0 强中排名 第 1 0 8 位,较去 年上升 8 位。中国 建设银行连续 第三年获得香 港《亚洲公司
治理》 杂志颁发 的 “亚洲企业 管治年度大奖 ” , 先后摘得 《亚洲金融 》 、 《财资》 、 《欧洲货币》
等颁发的“中国最佳 银行 ” 、 “中国国内 最佳银行 ”与“ 中国最佳 私人银行 ”等奖项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设投 资 托 管服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制 度处 、 基 金市 场 处、 资 产 托管 处 、
Q F I I 托管处 、 基金核算 处 、基金清算 处 、 监督稽核 处和投资托管 团队 、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 、
养老金 托管服务团 队、养老金 托管市场团 队、上海备 份中心等 1 2 个职能 处室、团队 ,现有
员工 1 3 0 余人 。 自 2 0 0 8 年以来中 国建设银行托 管业务持续通 过 S A S 7 0 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 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总 经理(主持 工作 ) ,曾就 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 省分行、
广东省分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 部 、 营运管理 部 , 长期从事 计划财务 、 会计结算、 营运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
纪伟,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总经 理 ,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 部 、 信贷经营 部 、 公司业务 部 , 长期从事 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 作 ,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总经 理 ,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 青岛分行 、 中国建设 银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 公室,长期从 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
3 、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商业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 ,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 , 切实维
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 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 , 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大 ,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 ,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资基 金 、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 、 Q F I 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 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一 。截至 2 0 1 1 年 1 2 月3 1 日,中 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2 2 4
只证券投 资基金。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
2 0 1 1 年, 中国建设 银行以总分第 一的成绩被国 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 评为2 0 1 1 年度 “中
国最佳托 管银行 ” ;并获和 讯网 2 0 1 1 年中国“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奖。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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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控 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律法 规 、 行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 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有风险 与内控管理委 员会 ,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导 。 投资托管 服务部专门设 置了监督稽核 处 ,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 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和能 力。
3 、内部控 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 服务部具备系 统 、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系 , 建立了管 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 业
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 , 封闭管理 ,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 ,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 、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 督 ,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 告 , 报送中国 证监会 。 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 节中 ,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
进行检查 监督。
2 、监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 子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 比例超标等异 常情况 , 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 ,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 核
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 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
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 监督。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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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 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
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 独立性和风格 显著性等方面 进行评价,报 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 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
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顺义区天 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3 号通泰大 厦 B 座1 2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传真:0 1 0 - 6 3 1 3 6 7 0 0
联系人: 吴志军
网址: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5 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 街 5 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8 8
传真: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系人: 刘业伟
网址: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 街 6 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9 9
联系人: 客户服务 中心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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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3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钢
电话:0 1 0 - 6 6 5 9 6 6 8 8
传真:0 1 0 - 6 6 5 9 3 7 7 7
联系人: 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 w w . b o c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6 6
(4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 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3 3
传真:0 1 0 - 6 6 2 7 5 6 5 4
联系人: 王琳
网址:w w w . c c b . c o m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 8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怀邦
电话: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真: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系人: 曹榕
网址: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5 9
(6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 行大厦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7
法定代表 人:傅育宁
电话: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真: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 0 7 5 5 - 8 2 0 9 0 8 1 7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5 5
(7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5 0 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晓辉
电话: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真:0 2 1 - 6 3 6 0 2 4 3 1
联系人: 徐伟、汤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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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2 8
(8 )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圳市深 南东路 5 0 4 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路 5 0 4 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肖遂宁
电话: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传真:0 7 5 5 - 2 5 8 4 1 0 9 8
联系人: 张青
网址:w w w . s d b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0 1
(9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东路 1 5 4 号
办公地址 : 福州市湖 东路 1 5 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平
电话:0 5 9 1 - 8 7 8 3 9 3 3 8
传真:0 5 9 1 - 8 7 8 4 1 9 3 2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8
联系人: 梁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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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6 1
(1 0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 2 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双宁
电话: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真:0 1 0 - 6 3 6 3 6 1 5 7
联系人: 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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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9 5
(1 1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西单教育街 三号西楼 1 1 层
法定代表 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6 8
传真:0 1 0 - 5 7 0 9 2 6 1 1
联系人: 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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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西大街 1 3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8 0
传真:0 1 0 - 6 8 8 5 8 1 1 7
联系人: 陈春林
网址:w w w . p s b c . c o m
(1 3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 1 7 号首层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丙 1 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冰竹
电话:0 1 0 - 6 6 2 2 3 5 8 7
传真: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系人: 谢小华
网址: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2 6
(1 4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 街 2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电话:0 1 0 - 8 5 2 3 8 6 7 0
传真: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系人: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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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7 7
(1 5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 路 1 6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 6 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一飞
电话:0 2 1 - 6 8 4 7 5 8 8 8
传真:0 2 1 - 6 8 4 7 6 1 1 1
联系人: 张萍
网址: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1 - 9 6 2 8 8 8
(1 6 )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 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 7 1 3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农 林下路 8 3 号广发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董建岳
电话:0 2 0 - 3 8 3 2 1 2 0 7 、 1 5 0 1 1 8 3 8 2 9 0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传真:0 2 0 - 8 7 3 1 0 9 5 5
联系人: 韩鹏
网址:w w w . g d b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0 3 - 8 0 0 3
(1 7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南中路 1 0 9 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中路 1 0 9 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建一
电话:0 7 5 5 - 2 2 1 9 7 8 7 4 、 0 7 5 5 - 2 5 8 7 9 5 9 1
传真:0 7 5 5 - 2 2 1 9 7 7 0 1
联系人: 蔡宇洲、霍兆 龙
网址: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b a n k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6 6 9 - 9 9 9 9
(1 8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 7 0 0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 7 0 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华裕
电话: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真: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系人: 胡技勋
网址:w w w . n b c b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6 2 5 2 8 (北京、 上海 ) 、9 6 5 2 8 (其他地 区)
(1 9 )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 9 8 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厦 1 5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平西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1 - 9 6 2 9 9 9
传真:0 2 1 - 5 0 1 0 5 1 2 4
联系人: 吴海平
网址:w w w . s h r c b . c o m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1
(2 0 )北京农 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阜 成门内大街 4 1 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 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 人: 乔瑞
电话:0 1 0 - 6 3 2 2 9 4 7 5
传真:0 1 0 - 6 3 2 2 9 4 7 8
联系人: 王薇娜
网址:w w w . b j r c b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6 1 9 8
(2 1 )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 市南区香港中 路 6 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香港中路 6 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 电话:9 6 5 8 8 (青岛 ) 、4 0 0 - 6 6 9 - 6 5 8 8 (全国)
传真:0 5 3 2 - 8 5 7 0 9 8 3 9
联系人: 滕克
网址:w w w . q d c c b . c o m
(2 2 )徽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安庆路 7 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 路 7 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晓昕
电话:0 5 5 1 - 2 6 6 7 8 1 9
传真:0 5 5 1 - 2 6 6 7 6 8 4
联系人: 王祎
网址: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9 - 6 5 8 8 ( 安徽省外) 、9 6 5 8 8 ( 安徽省内)
(2 3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 庆春路 2 8 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2 8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达洋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
客户服务 电话:9 5 5 2 7
传真: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联系人: 吴军阳
网址: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2 4 )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 9 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 运河东一路 1 9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廖玉林
电话:1 3 3 1 6 6 0 3 1 6 8
传真:0 7 6 9 - 2 2 1 1 7 7 3 0
联系人: 胡昱
网址: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0 7 6 9 - 9 6 2 2 8
(2 5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 庆春路 4 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 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太普
电话:0 5 7 1 - 8 5 1 0 8 1 9 5
传真:0 5 7 1 - 8 5 1 0 6 5 7 6
联系人: 陈振峰
网址: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4 0 0 - 8 8 8 - 8 5 0 8
(2 6 )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 京市白下区淮 海路 5 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 5 0 号
法定代表 人:林复
电话:0 2 5 - 8 4 5 4 4 0 2 1
传真:0 2 5 - 8 4 5 4 4 1 2 9
联系人: 翁俊
网址: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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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9 - 6 4 0 0
(2 7 )临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 临沂市沂蒙路 3 3 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 沂市沂蒙路 3 3 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傢玉
电话:0 5 3 9 - 8 3 0 4 6 5 7
传真:0 5 3 9 - 8 0 5 1 1 2 7
联系人: 寇廷柱
网址:w w w . l s b c h i n a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4 0 0 - 6 9 9 - 6 5 8 8
(2 8 )温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温 州市车站大道 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夏瑞洲
电话: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传真:0 5 7 7 - 8 8 9 9 5 2 1 7
联系人: 林波
网址:w w w . w z b a n k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6 6 9 9 (浙江和上 海地区 ) 、0 5 7 7 - 9 6 6 9 9 (其他地区)
(2 9 )汉口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 江汉区建设大 道 9 3 3 号武汉商 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大道 9 3 3 号武汉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电话:0 2 7 - 8 2 6 5 6 8 6 7
传真:0 2 7 - 8 2 6 5 6 2 3 6
联系人: 王磊
网址:w w w . h k b c h i n a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9 6 5 5 8 (武汉 ) 、4 0 0 - 6 0 9 - 6 5 5 8 (全国)
(3 0 )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 洪武北路 5 5 号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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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 5 5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志伟
电话:0 2 5 - 5 8 5 8 8 1 6 7
传真:0 2 5 - 5 8 5 8 8 1 6 4
联系人: 田春慧
网址: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9 6 0 9 8 、4 0 0 - 8 6 9 - 6 0 9 8
(3 1 )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洛 阳市洛阳新区 开元大道与通 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大道 与通济街交叉 口
法定代表 人: 王建甫
电话:0 3 7 9 - 6 5 9 2 1 9 7 7
传真:0 3 7 9 - 6 5 9 2 0 1 5 5
联系人: 胡艳丽
网址: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3 7 9 - 9 6 6 9 9
(3 2 )乌鲁木 齐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 鲁木齐市新华 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农惠臣
电话:0 9 9 1 - 8 8 2 4 6 6 7
传真:0 9 9 1 - 8 8 2 4 6 6 7
联系人: 何佳
网址: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9 9 1 - 9 6 5 1 8
(3 3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 1 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 0 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义相
电话:0 1 0 - 6 6 0 4 5 6 0 8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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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 1 0 - 6 6 0 4 5 5 0 0
联系人: 林爽
网址: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3 4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 商城路 6 1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 6 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 2 9 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建华
电话:0 2 1 - 3 8 6 7 6 1 6 1
传真:0 2 1 - 3 8 6 7 0 1 6 1
联系人: 芮敏祺
网址:w w w . g t j a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6 6 6
(3 5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 6 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 8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1 0 8
传真: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系人: 权唐
网址:w w w . c s c . c o m . c n
(3 6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 0 1 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 0 1 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如
电话: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真: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系人: 齐晓燕
网址: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3 6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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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 8 - 4 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4 0 层
法定代表 人:宫少林
电话: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真: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系人: 黄健
网址: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1 1 1 、9 5 5 6 5
(3 8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 州 天河区天河北路 1 8 3 号大都会 广场 4 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广场 5 、1 8 、1 9 、3 6 、3 8 、4 1 和4 2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治海
电话: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真: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 w w . g f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7 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3 9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路 4 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东明
电话:0 1 0 - 6 0 8 3 3 7 2 2
传真: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系人: 陈忠
网址: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5 8
(4 0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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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顾伟国
电话: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真:0 1 0 - 6 6 5 6 8 9 9 0
联系人: 田薇
网址: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4 1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淮海中路 9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广东路 6 8 9 号1 0 楼
法定代表 人:王开国
电话: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真:0 2 1 - 6 3 4 1 0 4 5 6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网址:w w w . h t s e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1 - 9 6 2 5 0 3 、4 0 0 - 8 8 8 - 8 0 0 1 或拨打各 城市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4 2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常熟路 1 7 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 7 1 号
法定代表 人:丁国荣
电话:0 2 1 - 5 4 0 4 1 6 5 4
传真:0 2 1 - 5 4 0 3 3 8 8 8
联系人: 李清怡
网址:w w w . s y w g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2 3 、4 0 0 8 8 9 5 5 2 3
(4 3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福 州市湖东路 2 6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 1 9 9 弄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2 1 层
法定代表 人:兰荣
电话: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真:0 2 1 - 3 8 5 6 5 9 5 5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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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谢高得
网址: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1 2 3
(4 4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武 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运钊
电话: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真:0 2 7 - 8 5 4 8 1 1 0 0
联系人: 李良
网址: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7 9 、4 0 0 - 8 8 8 - 8 9 9 9
(4 5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 厦 3 5 层、 2 8 层 A 0 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 厦 3 5 层、 2 8 层A 0 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冠兴
电话: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传真: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系人: 陈剑虹
网址: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0 0 - 1 0 0 1
(4 6 )西南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 庆市渝中区临 江支路 2 号合景国 际大厦 2 2 - 2 5 层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 际大厦 2 2 - 2 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3 - 6 3 7 8 6 3 9 7
传真:0 2 3 - 6 3 7 8 6 3 1 2
联系人: 杨卓颖
网址: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4 7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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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江 南大道 5 8 8 号恒鑫大 厦主楼 1 9 、2 0 层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江 南大道 5 8 8 号恒鑫大 厦主楼 1 9 、2 0 层
法定代表 人: 沈强
电话:0 5 7 1 - 8 7 1 1 2 5 1 0
传真: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联系人: 丁思聪
网址: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5 7 1 - 9 6 5 9 8
(4 8 )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长 沙市黄兴中路 6 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 2 楼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中路 6 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 2 楼
法定代表 人:林俊波
电话: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6 3 1
传真: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系人: 李梦诗
网址:w w w . x c s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1 5 5 1
(4 9 )万联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广 州市中山二路 1 8 号广东电 信广场 3 6 - 3 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 8 号广东电 信广场 3 6 - 3 7 层
法定代表 人:李舫金
电话:0 2 0 - 3 7 8 6 5 0 7 0
传真:0 2 0 - 3 7 8 6 5 0 0 8
联系人: 罗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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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8 - 1 3 3
(5 0 )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安徽省 合肥市寿 春路 1 7 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 春路 1 7 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良志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0
电话:0 5 5 1 - 2 2 5 7 0 1 2
传真:0 5 5 1 - 2 2 7 2 1 0 0
联系人: 祝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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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7 8
(5 1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天 津经济技术开 发区 第二大街 4 2 号写字楼1 0 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志军
电话: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真: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系人: 王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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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6 5 1 - 5 9 8 8
(5 2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江 苏省南京市中 山东路 9 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路 9 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万善
电话:0 2 5 - 8 4 4 5 7 7 7 7 - 8 9 3
传真:0 2 5 - 8 4 5 7 9 8 7 9
联系人: 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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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9 7
(5 3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山 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 9 号山西国 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府西街 6 9 号山西国 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巍
电话:0 3 5 1 - 8 6 8 6 7 0 3
传真: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系人: 张治国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
网址: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5 4 )中信万 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青 岛市崂山区苗 岭路 2 9 号澳柯玛 大厦 1 5 层( 1 5 0 7 - 1 5 1 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 西路 2 8 号
法定代表 人:史洁民
电话:0 5 3 2 - 8 5 0 2 2 0 2 6
传真:0 5 3 2 - 8 5 0 2 2 0 2 6
联系人: 丁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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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0 5 3 2 - 9 6 5 7 7
(5 5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 2 - 1 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 2 - 1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勇力
电话: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真: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系人: 汤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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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9 9 3
(5 6 )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苏 州工业园区翠 园路 1 8 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翠园路 1 8 1 号商旅大 厦 1 8 - 2 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永敏
电话: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真: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系人: 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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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0 5 1 2 - 3 3 3 9 6 2 8 8
(5 7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高冠江
电话: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真: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系人: 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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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4 0 0 - 8 0 0 - 8 8 9 9
(5 8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中山南路 3 1 8 号 2 号楼2 2 层- 2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 1 8 号2 号楼 2 2 层- 2 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益民
电话: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真:0 2 1 - 6 3 3 2 6 1 7 3
联系人: 吴宇
网址: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0 3
(5 9 )方正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 南 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国 际大厦 2 2 - 2 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 2 - 2 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杰
电话:0 7 3 1 - 8 5 8 3 2 5 0 3
传真: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7 1
(6 0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6 0 0 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 4 、 1 6 、1 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 6 0 0 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 4 、1 6 、 1 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耀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电话:0 7 5 5 - 8 3 5 1 6 0 8 9
传真:0 7 5 5 - 8 3 5 1 5 5 6 7
联系人: 李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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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6 6 6 - 6 8 8 8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6 1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 5 0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 5 0 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浩明
电话: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真: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 w w . e b s c n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1 0 1 0 8 9 9 8 、9 5 5 2 5
(6 2 )广州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广 州市先烈中路 6 9 号东山广 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 9 号东山广 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 人:吴志明
电话: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真: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系人: 樊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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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0 2 0 - 9 6 1 3 0 3
(6 3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长 春市自由大路 1 1 3 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 大路 1 1 3 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正中
电话: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 0 4 3 1 - 8 5 0 9 6 5 3 0
传真: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系人: 潘锴 、王京京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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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6 0 0 - 0 6 8 6
(6 4 )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南 京市鼓楼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 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5 - 8 3 3 6 4 0 3 2
传真:0 2 5 - 8 3 3 6 4 0 3 2
联系人: 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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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西藏中路 3 3 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 3 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元真
电话:0 2 1 - 5 1 5 3 9 8 8 8
传真:0 2 1 - 6 5 2 1 7 2 0 6
联系人: 谢秀峰
网址: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1 - 9 6 2 5 1 8
(6 6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月 坛大厦 1 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月坛大厦 1 5 层
法定代表 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 电话: 0 1 0 - 6 8 0 8 4 5 9 1
传真:0 1 0 - 6 8 0 8 4 9 8 6
联系人: 戴荻
网址:w w w . x s d z q . c n
(6 7 )大同证 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大同市大 北街 1 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青年路 8 号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5
法定代表 人:董祥
客户服务 电话: 0 3 5 1 - 4 1 6 7 0 5 6
传真:0 3 5 1 - 4 1 9 2 8 0 3
联系人: 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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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江 苏省无锡市县 前东街 1 6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县前东街 1 6 8 号国联大 厦 6 - 8 楼
法定代表 人:雷建辉
电话: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真: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联系人: 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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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5 2 8 8
(6 9 )浙商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浙 江省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6 - 7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6 - 7
法定代表 人:吴承根
电话:0 5 7 1 - 8 7 9 0 1 0 5 3
传真:0 5 7 1 - 8 7 9 0 1 9 1 3
联系人: 谢相辉
网址: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6 7 7 7 7
(7 0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大中 华国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宇翔
电话:0 7 5 5 - 2 2 6 2 6 1 7 2
传真: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系人: 周璐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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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1 - 6 1 6 8
(7 1 )华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安 徽省合肥市长 江中路 3 5 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阜南路 1 6 6 号润安大 厦 A 座2 4 - 3 2 层
法定代表 人:李工
电话:0 5 5 1 - 5 1 6 1 8 2 1
传真:0 5 5 1 - 5 1 6 1 6 7 2
联系人: 甘霖
网址:w w w . h a z q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0 5 5 1 - 9 6 5 1 8 、4 0 0 - 8 0 9 - 6 5 1 8
(7 2 )国海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 西桂林市辅星 路 1 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滨 湖路 4 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雅锋
电话: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真: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系人: 牛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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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6 3
(7 3 )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长 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 8 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 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 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 6 、2 7 、 2 8 楼
法定代表 人:周晖
客户服务 电话: 0 7 3 1 - 4 4 0 3 3 1 9
传真:0 7 3 1 - 4 4 0 3 3 4 9
联系人: 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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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东 莞市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 0 楼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7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 0 楼
法定代表 人:游锦辉
电话:0 7 6 9 - 2 2 1 1 9 4 2 6 、0 7 6 9 - 2 2 1 1 9 3 5 1
传真:0 7 6 9 - 2 2 1 1 9 4 2 3
联系人: 张建平 、罗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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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0 7 6 9 - 9 6 1 1 3 0
(7 5 )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郑 州市经三路 1 5 号广汇国 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三 路 1 5 号广汇国 贸 1 1 楼
法定代表 人 :石保上
电话: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传真:0 3 7 1 - 6 5 5 8 5 6 6 5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网址: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7 6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北 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 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1 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喆
电话:0 1 0 - 8 4 1 8 3 3 8 9
传真: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联系人: 黄静
网址:w w w . g u o d u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7 7 )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 路 2 3 号投资广 场 1 8 - 1 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路 2 3 号投资广 场 1 8 - 1 9 楼
法定代表 人:朱科敏
电话:0 5 1 9 - 8 8 1 5 7 7 6 1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8
传真: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系人: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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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4 0 0 - 8 8 8 - 8 5 8 8
(7 8 )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2 0 0 号中银大 厦 3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2 0 0 号中银大 厦 4 0 层
法定代表 人:徐刚
电话:0 2 1 - 5 0 3 7 2 4 7 4
传真:0 2 1 - 5 0 3 7 2 4 7 4
联系人: 张静
网址: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6 2 0 - 8 8 8 8
(7 9 )恒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内 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新华 东街 1 1 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城区 新华东街 1 1 1 号
法定代表 人:刘汝军
电话:0 2 1 - 6 8 4 0 5 2 7 3
传真:0 2 1 - 6 8 4 0 5 1 8 1
联系人: 张同亮
网址: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4 7 1 - 4 9 6 1 2 5 9
(8 0 )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江 西省南昌市永 叔路 1 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 1 5 号信达大 厦 1 0 - 1 3 楼
法定代表 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 电话: 0 7 9 1 - 6 2 8 5 3 3 7
传真:0 7 9 1 - 6 2 8 8 6 9 0
联系人: 徐美云
网址: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9
(8 1 )华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四 川省成都市陕 西街 2 3 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 2 3 9 号
法定代表 人:胡关金
电话:0 2 8 - 8 6 1 2 6 2 1 8
传真:0 2 8 - 8 6 1 5 5 7 3 3
联系人: 王京红
网址: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8 1 8
(8 2 )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新 疆乌鲁木齐市 文艺路 2 3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 1 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戎
电话:0 1 0 - 8 8 0 8 5 2 0 1
传真: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系人: 李巍
网址: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0 0 - 0 5 6 2
(8 3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8 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 市中区 经七路8 6 号 2 3 层2 3 1 6
法定代表 人:李玮
电话: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真: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系人: 吴阳
网址: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3 8
(8 4 )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 0 - 4 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 0 - 4 2 楼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0
法定代表 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 电话: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真: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联系人: 刘军辉
网址: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8 5 )第一创 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湖区笋 岗路 1 2 号中民时 代广场 B 座2 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 2 号中民时 代广场 B 座2 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学民
电话:0 7 5 5 - 2 5 8 3 2 4 9 4
传真:0 7 5 5 - 2 5 8 3 1 7 1 8
联系人: 王立洲
网址:w w w . f c s c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7 5 5 - 2 5 8 3 2 5 2 3
(8 6 )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海 口市南宝路 3 6 号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4 0 0 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 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涛
电话:0 7 5 5 - 8 3 0 2 5 0 2 2
传真:0 7 5 5 - 8 3 0 2 5 6 2 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址:w w w . j y z q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2 2 8
(8 7 )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 昌市抚河北路 2 9 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 9 1 号
法定代表 人:杜航
电话:0 7 9 1 - 6 7 6 8 7 6 3
传真:0 7 9 1 - 6 7 8 9 4 1 4
联系人: 余雅娜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网址: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6 - 6 5 6 7
(8 8 )华林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路 1 7 8 号华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 1 7 8 号华融大 厦 5 、 6 层
法定代表 人: 宋志江
电话:0 7 5 5 - 8 2 7 0 7 8 5 5
传真:0 7 5 5 - 8 2 7 0 7 8 5 0
联系人: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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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0 - 2 8 8 8
(8 9 )德邦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 5 1 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福山路5 0 0 号城建 国际中心2 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电话:0 2 1 - 6 8 7 6 1 6 1 6 - 8 5 2 2
传真:0 2 1 - 6 8 7 6 7 0 3 2
联系人: 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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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8 - 8 1 2 8
(9 0 )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陕 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2 3 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 6 - 1 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东新街 2 3 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 6 - 1 7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建武
电话:0 2 9 - 8 7 4 1 7 1 2 9
传真:0 2 9 - 8 7 4 2 4 4 2 6
联系人: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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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9 5 5 8 2
(9 1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
住所:福州市五 四路 1 5 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 5 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 0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电话: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真: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系人: 张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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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0 5 9 1 - 9 6 3 2 6
(9 2 )华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甘 肃省兰州市静 宁路 3 0 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 3 0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晓安
电话:0 9 3 1 - 4 8 9 0 1 0 0
联系人: 李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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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0 9 3 1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 4 8 9 0 1 0 0
(9 3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 7 层及 2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 7 层及 2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剑阁
电话: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真:0 1 0 - 6 5 0 5 8 0 6 5
联系人: 罗春蓉
网址: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1 0 - 6 5 0 5 1 1 6 6
(9 4 )财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杭 州市解放路 1 1 1 号金钱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 1 1 号金钱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沈继宁
电话:0 5 7 1 - 8 7 9 2 5 1 2 9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
传真:0 5 7 1 - 8 7 8 2 8 0 4 2
联系人: 乔骏
网址:w w w . c t s e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0 5 7 1 - 9 6 3 3 6
(9 5 )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 厦 2 8 层A 0 1 、B 0 1 ( b )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 5 0 号
法定代表 人:王文学
电话:0 2 1 - 6 4 3 1 6 9 6 2
传真:0 2 1 - 6 4 3 3 3 0 5 1
联系人: 黄旭成
网址: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9 6 )瑞银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 2 层、 1 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 2 层、1 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弘
电话:0 1 0 - 5 8 3 2 8 3 6 6
传真:0 1 0 - 5 8 3 2 8 7 4 8
联系人: 牟冲
网址: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7 - 8 8 2 7
(9 7 )中国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 圳福田区益田 路与福华三路 交界处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 8 - 5 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 8 层至2 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小阳
电话:0 7 5 5 - 8 2 0 2 6 5 2 1
传真: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系人: 刘权
网址:w w w . c j i s . c n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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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6 0 0 - 8 0 0 8
(9 8 )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 0 0 9 号新世界 中心 2 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 0 0 9 号新世界 中心 2 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电话: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传真:0 7 5 5 - 8 2 9 6 0 5 8 2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 w w . z s z q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1 0 2 - 2 0 1 1
(9 9 )西藏同信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拉 萨市北京中路 1 0 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和 路 1 1 8 弄东方企 业园 2 4 号
法定代表 人 :贾绍君
电话:0 2 1 - 3 6 5 3 3 0 1 6
传真:0 2 1 - 3 6 5 3 3 0 1 7
联系人: 王伟光
网址:w w w . x z s e c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1 0 0 )日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呼 和浩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路 1 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林南 路 1 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佑杰
电话:0 1 0 - 8 8 0 8 6 8 3 0 - 7 3 0 、0 1 0 - 8 8 0 8 6 8 3 0 - 7 3 7
传真:0 1 0 - 6 6 4 1 2 5 3 7
联系人: 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1 0 - 8 8 0 8 6 8 3 0
(1 0 1 )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 市香坊区赣水 路 5 6 号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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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 5 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名扬
电话: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传真: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联系人: 张宇宏
网址: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4 0 0 - 6 6 6 - 2 2 8 8
(1 0 2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 层-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 层 - 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大建
电话:0 1 0 - 5 9 3 5 5 9 4 1
传真:0 1 0 - 6 6 5 5 3 7 9 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 w w . e 5 6 1 8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1 0 3 )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上海市陆 家嘴环路 1 6 6 号2 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陆 家嘴环路 1 6 6 号2 7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电话:0 2 1 - 5 0 1 2 2 1 2 8
传真:0 2 1 - 5 0 1 2 2 3 9 8
联系人: 徐方亮
网址: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2 0 - 9 8 9 8
(1 0 4 )厦门证 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 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代表 人:傅毅辉
电话:0 5 9 2 - 5 1 6 1 6 4 2 、 1 5 8 8 0 2 8 7 4 7 0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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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 5 9 2 - 5 1 6 1 1 4 0
联系人: 卢金文
网址:w w w . x m z q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1 0 5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上海市南 京西路 7 5 8 号 2 3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 5 8 号2 0 - 2 5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华
电话: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真:0 2 1 - 6 2 8 7 8 7 8 3
联系人: 陈敏
网址:w w w . a j z q . c o m
客户服务 电话: 0 2 1 - 6 3 3 4 0 6 7 8
(1 0 6 )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月 坛北街 2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月坛北街 2 6 号
法定代表 人:丁之锁
电话:0 1 0 - 5 8 5 6 8 0 0 7
传真:0 1 0 - 5 8 5 6 8 0 6 2
联系人: 梁宇
网址: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客户服务 电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1 0 7 )天风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湖 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 人:余磊
电话:0 2 7 - 8 7 6 1 8 8 8 2
传真:0 2 7 - 8 7 6 1 8 8 6 3
联系人: 翟璟
网址:w w w . t f z q . c o m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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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电话: 0 2 8 - 8 6 7 1 1 4 1 0 、0 2 7 - 8 7 6 1 8 8 8 2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可以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情况 变化增加或者 减少代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者 减少其销售城 市、网点。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顺义区天 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3 号通泰大 厦 B 座1 2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传真:0 1 0 - 6 3 1 3 6 7 0 0
联系人: 张金锋
(三)律 师事务所
名称:北 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1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胡同 2 8 号太平洋 保险大厦 1 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立华
电话:0 1 0 - 5 7 7 6 3 8 8 8
传真:0 1 0 - 5 7 7 6 3 7 7 7
联系人: 杨科
经办律师 :吴冠雄、刘 艳
(四)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 路 2 0 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 人:杨绍信
电话: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真: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系人: 单峰
经办注册 会计师:汪棣 、单峰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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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的募集
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由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依照原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 办
法》及 其实施准则 、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 法》等有关 法规以及《 华夏现金增 利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 (于2 0 0 4 年1 0 月1 5 日修改为 《华夏现金增 利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定 , 经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0 4 年 3 月 5 日 证 监 基 金字 [ 2 0 0 4 ] 2 3 号 文 批 准 募
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基金存 续期限为不定 期。
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 额净值为人民 币 1 . 0 0 元,按面 值发售。
本基金自 2 0 0 4 年3 月8 日到 2 0 0 4 年4 月2 日进行发 售。
本基金设 立募集期共募 集 6 , 4 2 6 , 1 3 4 , 7 9 8 . 3 2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 户数为 8 9 , 9 8 3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 规定,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基 金合同于 2 0 0 4 年4 月 7 日正式生 效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八、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 转换
(一)基 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 自然人 、 法人及其 他组织 (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
外) ,以及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者。
(二)申 购与赎回办理 的场所
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为本公 司北京分公司 、 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 、 南京分公 司 、 杭州分
公司、广 州分公司 ,设在北 京、广州的投 资理财中心以 及网上交易平 台。
(1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3 号通泰大 厦 B 座1 层( 1 0 0 0 3 3 )
电话:0 1 0 - 8 8 0 8 7 2 2 6 / 2 7 / 2 8
传真:0 1 0 - 8 8 0 8 7 2 2 5
(2 )北京海 淀投资理财中 心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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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南大街 1 1 号光大国 信大厦一层( 1 0 0 0 8 1 )
电话:0 1 0 - 6 8 4 5 8 9 9 8 / 6 8 4 5 8 6 9 8 / 6 8 4 5 8 7 1 8
传真:0 1 0 - 6 8 4 5 8 5 9 8
(3 )北京朝 阳投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 2 4 号双井乐 成中心 B 座 1 层 1 0 2 (1 0 0 0 2 2 )
电话:0 1 0 - 6 7 7 1 8 4 4 2 / 4 9
传真:0 1 0 - 6 7 7 1 8 4 7 0
(4 )北京东 中街投资理财 中心
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东 中街 2 9 号东环广 场 B 座一层( 1 0 0 0 2 7 )
电话:0 1 0 - 6 4 1 8 5 1 8 1 / 8 2 / 8 3
传真:0 1 0 - 6 4 1 8 5 1 8 0
(5 )北京科 学院南路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科学院南 路 9 号(新科 祥园小区大门 口一层 ) (1 0 0 1 9 0 )
电话:0 1 0 - 8 2 5 2 3 1 9 7 / 9 8 / 9 9
传真:0 1 0 - 8 2 5 2 3 1 9 6
(6 )北京崇 文投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 京市崇文区广 渠门内大街幸 福家园 4 号楼一层 ( 1 0 0 0 6 2 )
电话:0 1 0 - 6 7 1 4 6 3 0 0 / 4 0 0
传真:0 1 0 - 6 7 1 3 3 1 4 6
(7 )北京世 纪城投资理财 中心
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蓝 靛厂时雨园甲 2 - 4 号( 1 0 0 0 9 7 )
电话:0 1 0 - 8 8 8 9 2 8 3 2 / 3 3 / 3 5
传真:0 1 0 - 8 8 8 9 2 8 3 0
(8 )北京西 三环投资理财 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紫竹院路 8 8 号紫竹花 园一期 B 座0 1 (1 0 0 0 8 9 )
电话:0 1 0 - 5 2 7 2 3 1 0 5 / 0 6 / 0 7
传真:0 1 0 - 5 2 7 2 3 1 0 3
(9 )北京亚 运村投资理财 中心
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惠 忠里 1 0 3 号洛克时 代广场 A 座一层(1 0 0 1 0 1 )
电话:0 1 0 - 8 4 8 7 1 0 3 6 / 3 7 / 3 8 / 3 9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0
传真:0 1 0 - 8 4 8 7 1 0 3 5
(1 0 )北京望 京投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望 京南湖东园 1 2 2 楼博泰国 际商业广场一 层 F - 3 6 号(1 0 0 1 0 2 )
电话:0 1 0 - 6 4 7 4 3 0 5 5 / 2 5 0 5 / 0 3 3 5 / 5 3 7 5
传真:0 1 0 - 6 4 7 4 6 8 8 5
(1 1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1 1 5 号(2 0 0 1 3 5 )
电话:0 2 1 - 6 8 5 4 7 3 6 6 / 7 5 8 6 / 7 5 6 6
传真:0 2 1 - 6 8 5 4 7 2 7 7
(1 2 )深圳分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民 田路新华保险 大厦 1 0 8 室(5 1 8 0 2 6 )
电话:0 7 5 5 - 8 2 0 3 3 0 3 3 / 8 8 2 6 4 7 1 6 / 8 8 2 6 4 7 1 0
传真:0 7 5 5 - 8 2 0 3 1 9 4 9
(1 3 )南京分 公司
地址:南 京市长江路 6 9 号江苏保 险大厦一楼( 2 1 0 0 0 5 )
电话:0 2 5 - 8 4 7 3 3 9 1 6 / 3 9 1 7 / 3 9 1 8
传真:0 2 5 - 8 4 7 3 3 9 2 8
(1 4 )杭州 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 湖区杭大路 1 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1 0 5 室(3 1 0 0 0 7 )
电话:0 5 7 1 - 8 9 7 1 6 6 0 6 / 6 6 0 7 / 6 6 0 8 / 6 6 0 9
传真:0 5 7 1 - 8 9 7 1 6 6 1 1
(1 5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华穗路 1 8 0 号(君玥 公馆) A 座首层( 5 1 0 6 2 3 )
电话:0 2 0 - 3 8 0 6 7 2 9 0 / 7 2 9 1
传真:0 2 0 - 3 8 0 6 7 2 3 2
(1 6 )广州天 河投资理财中 心
地址:广州市天 河区天河北路 5 7 9 - B 号协和新世 界一层 ( 5 1 0 6 3 0 )
电话:0 2 0 - 3 8 4 6 0 0 0 1 / 1 0 5 8 / 1 1 5 2
传真:0 2 0 - 3 8 4 6 1 0 7 7
(1 7 )网上交 易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
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的申 购 、 赎回等业 务 , 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 站 查询。网上交 易网址: 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
2 、代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一)销 售机构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 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及开放时 间
本基金在 开放日为投资 者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基金业 务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 定。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 场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 体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 于 2 0 0 4 年4 月1 3 日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 ,于 2 0 0 4 年4 月7 日开始 办理转换业 务。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 , 其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四)申 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 1 . 0 0 元。
2 、本基金 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 方式,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 在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 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
4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 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将与 赎回款项
一起结算 并支付 。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基金份额 时 , 如满足最 低持有限制 , 其账户内
的基金收 益不结转。
5 、基金 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述 原则。基金 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 则开始实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五)申 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提 出
基 金投 资者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申 购本基金,须 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 构(网点)必 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投 资者应 在 T + 2 日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或到
其办理业 务的销售网点 查询确认情况 ,打印确认单 。
3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交款方式 , 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 , 申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
投资者T 日的赎回 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金 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
T + 1 日从 基金托 管账户 划出, 经销售 机构于 T + 2 日内 划往投 资者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及本 招募说明书有 关规定处理。
(六)申 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1 、投资者 每笔申购申请 不得低于 1 , 0 0 0 . 0 0 元(定期 定额不受此限 制 ) 。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 , 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 0 0 份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加 上待结转收益 可折算份
额后不足1 0 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对以上 限制进行调整 , 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 法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 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 . 0 0 元,且不 收取申购、赎 回费用。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0 0 元
例一:假 定 T 日申购金 额为 1 0 , 0 0 0 . 0 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 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 0 0 份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1 . 0 0 元
例二:假 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 0 , 0 0 0 份基金份 额,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如下 :
赎回金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 0 0 元
(八)申 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记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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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 1 日为投资 者办理增加权 益的登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基 金成功 后,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九)巨 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的赎 回总额-申购 总额 + 转换转出 总额超出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 0 %时,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 1 0 %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 额 ;
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 , 延迟至下 一
开放日办 理 。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部分延期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于 3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 告,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 续两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 0 个工作日 , 并应
当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
(十)拒 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 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市场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
(3 )基金 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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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 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个别 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过 于频繁,导 致基金的交 易费用和变 现成本增加 ,或使
得基金管 理人无法顺利 实施投资策略 , 继续接受 其申购可能对 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产
生损害。
(5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 理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
持等不充 分。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拒绝接受某 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 。 基金管理
人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需按 规定公告。
2 、在如下 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市场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
(3 )本基金连续两个 开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兑 付 ; 如暂时不 能足额兑付 , 应当按单 个账户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 。 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选 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 理。
3 、发生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 赎回申请 的 , 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 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 赎回
申请。
4 、暂停 基金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
5 、暂停期 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予 公告。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一天 ,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暂停期 间的基金收益 情况。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将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暂 停期间的基金 收益情况。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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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 ,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 , 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 整 。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
披露媒体 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暂停 期
间的基金 收益情况。
(十一) 基金份额的转 换
1 、基金转 换的原则
(1 )投资者 只可在同时销 售转出基金及 转入基金的机 构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单 位进行申请。
(3 )基金 转换采取未 知价法,即 基金的转换 价格以转换 申请受理当 日转出、转 入基金
的单位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4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 转换后, T + 1 日可获得 确认。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单笔转出申 请遵循转出 基金有关赎 回份额的限 制,单笔转 入申请
不受转入 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6 )发生 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 决定全额 转出或部分转 出 , 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 将采取相 同的
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 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 , 未确认的 转出申请可根 据投资者事先 的选择
和代销机 构的相关规定 予以顺延或撤 销基金转换。
(7 )投资 者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于可 赎回状态, 转入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购状 态。
由于各代 销机构系统及 业务安排等原 因 , 可能开展 基金转换业务 的时间有所不 同 , 投资
者应参照 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 调整转换的 程序及有关 限制,但应 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2 、暂停基 金转换的情形 及处理
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基金转 换业务: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因 而出现连续 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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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该基金 份额的转出申 请。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 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转换 申请。
(5 )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拒 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转换申请 的。
(6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申购或 赎回的情形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 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 告。
3 、 基金转换 费用
(1 )基金转换 费:无。
(2 )转出基 金费用:按 转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的 赎回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用后 端收
费模式购 买 , 除收取赎 回费外 , 还需收取赎 回时应收的后 端申购费 。 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 费
与后端申 购费(若有) 后的余额 。
(3 )转入基金 费用:转入基 金申购费用 根据适用 的转换情形收 取,详细如下 :
①从前端( 比例费率)收 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均适用 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 方式 : 收取的申 购费率=转入 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转出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详见 “4 、业务举 例 ”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 例费率)收费 基金 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固 定 费用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 且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适 用比例费率 ,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 固定费用 。
费用收取 方式 : 如果转入 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比转出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
高,则收 取的申购费用 为转入基金适 用的固定费用 ;反之,收取 的申购费用为 0 。
业务举例 :详见 “4 、业务举 例 ”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 例费率)收费 基金 转出, 转入其他 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适用比 例费率。
费用收取 方式 : 前端收费 基金转入其他 后端收费基金 时 , 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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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确认 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 例费率)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基 金份额,且转 出基金申购费 率适用比例费 率。
费用收取 方式:不收取 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四。
⑤从前端( 固定费用)收 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 且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适 用固定费用 ,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 比例费率 。
费用收取 方式 : 收取的申 购费率=转入 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转出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详见 “4 、业务举 例 ”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 定费用)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前端( 固定费用)收 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均适用 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 方式: 收取的申 购费用=转入 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申 购费用,最低 为 0 。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 定费用)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后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适用固 定费用。
费用收取 方式 : 前端收费 基金转入其他 后端收费基金 时 , 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确认 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 定费用)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前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基 金份额,且转 出基金申购费 率适用固定费 用。
费用收取 方式:不收取 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前端( 比例费率)收 费基金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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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后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且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适用比 例费率。
费用收取 方式 : 收取的申 购费率=转入 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转出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详见 “4 、业务举 例 ”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前端( 固定费用)收 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后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且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适用固 定费用。
费用收取 方式 : 如果转入 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比转出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
高,则收 取的申购费用 为转入基金适 用的固定费用 ;反之,收取 的申购费用为 0 。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后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后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 方式 : 后端收费 基金转入其他 后端收费基金 时 , 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确认 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十一 。
?从后端收费 基金转出,转 入其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后端收费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基 金份额。
费用收取 方式:不收取 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十二 。
?从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 转出,转入其 他前端(比例 费率)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不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 收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费率 。
费用收取 方式:收取的 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率 ×转
出基金的 持有时间(单 位为年 ) ,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十三 。
?从不收取申 购费用基金转 出,转入其他 前端(固定费 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不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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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前端 收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费用 。
费用收取 方式:收取的 申购费用 = 固定费用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率 ×转
出基金的 持有时间(单 位为年 ) ,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十四 。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 金转出,转入 其他后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不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 收费基金基金 份额。
费用收取 方式 : 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 转入其他后端 收费基金时 , 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 算。
业务举例 :详见 “4 、业务举 例 ”中例十五 。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 金转出,转入 其他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某一 不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基金份额 。
费用收取 方式:不收取 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 详见“4 、业务举 例 ”中例十六 。
?对于多笔 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 转出情况的补 充说明
上述为处 理申 (认) 购时间不 同的多笔基金 份额转出的情 况 , 对转出不 收取申购费用 的
基金的持 有时间规定如 下:
(i )对于华夏 现金增利货币 、华夏债券(C 类) 、 中信现金 优势货币 , 每当有基 金新增
份额时, 均调整持有时 间,计算方法 如下:
调整后的 持有时间 = 原持有时 间 × 原份额/ (原份额+ 新增份额 )
(i i ) 对于 中信 稳定双 利债券 、 华夏 希望债 券 ( C 类) 、华 夏亚债 中国指 数( C 类) ,其
持有时间 为本次转出委 托中多笔份额 的加权平均持 有时间 。
(4 )上述费 用另有优惠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基金转 换的有关业务 规则。
4 、业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者 在 T 日转 出 1 , 0 0 0 份甲 基金基 金份额 (前端 收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 . 2 0 0 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 高档为 1 . 5 % ,赎回费 率为 0 . 5 % 。
(1 ) 若 T 日转入乙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乙基金 适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2 . 0 %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下: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0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 1 9 4 . 0 0
转入时收 取申购费率( G ) 2 . 0 % - 1 . 5 % = 0 . 5 %
净转入金 额( H = F / ( 1 + G ) ) 1 , 1 8 8 . 0 6
转入基金 费用( I = F - H ) 5 . 9 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J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K = H / J ) 9 1 3 . 8 9
(2 )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丙基金 适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1 . 2 % ,
该日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 1 9 4 . 0 0
转入时收 取申购费率( G ) 0 . 0 0 %
净转入金 额( H = F / ( 1 + G ) ) 1 , 1 9 4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I = F - H )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J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K = H / J ) 9 1 8 . 4 6
例二: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1 0 , 0 0 0 , 0 0 0 份甲基金 基金份额 ( 前端收费 模式 ) ,甲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费率 , 该日甲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2 0 0 元 。 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 高档
为 1 . 5 % ,赎回费 率为 0 . 5 % 。
(1 ) 若 T 日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适用 的申购费用为 1 , 0 0 0 元, 乙基
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2 . 0 %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G ) 1 , 0 0 0 . 0 0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
净转入金 额( H = F - G ) 1 1 , 9 3 9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I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J = H / I ) 9 , 1 8 3 , 8 4 6 . 1 5
(2 )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适用 的申购费用为 1 , 0 0 0 元, 丙基
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1 . 2 % , 该日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G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H = F - G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I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J = H / I ) 9 , 1 8 4 , 6 1 5 . 3 8
例三: 假定投资 者在 2 0 1 0 年 3 月 1 5 日成功提 交了基金转换 申请 , 转出持有 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 , 0 0 0 份,转入 后端收费基金 乙,该日 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分别为 1 . 2 0 0 、1 . 5 0 0
元。2 0 1 0 年 3 月 1 6 日这笔转 换确认成功。 甲基金适 用赎回费率为 0 . 5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 1 9 4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G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H = F - G ) 1 , 1 9 4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I ) 1 . 5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J = H / I ) 7 9 6 . 0 0
若投资 者在 2 0 1 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金,则 赎回时乙基 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 ,适用后
端申购费 率为 1 . 2 % , 且乙基金 不收取赎回费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 ( K ) 7 9 6 . 0 0
赎回日基 金份额净值( L ) 1 . 3 0 0
赎回总金 额( M = K * L ) 1 , 0 3 4 . 8 0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
赎回费用 ( N ) 0 .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O ) 1 . 2 %
后端申购 费( P = K * I * O / ( 1 + O ) ) 1 4 . 1 6
赎回金额 ( Q = M - N - P ) 1 , 0 2 0 . 6 4
例四: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前 端收费基金甲 1 , 0 0 0 份,转入 不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乙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 . 3 0 0 、 1 . 5 0 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 . 5 %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 A A A A ) 1 , 0 0 0 . 0 0 1 , 0 0 0 . 0 0 1 , 0 0 0 . 0 0 1 , 0 0 0 . 0 0
转出基 金 T T T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B B B B ) 1 . 3 0 0 1 . 3 0 0 1 . 3 0 0 1 . 3 0 0
转出总 金额( C = A * B C = A * B C = A * B C = A * B ) 1 , 3 0 0 . 0 0 1 , 3 0 0 . 0 0 1 , 3 0 0 . 0 0 1 , 3 0 0 . 0 0
转出基 金赎回费率 ( D D D D ) 0 . 5 % 0 . 5 % 0 . 5 % 0 . 5 %
转出基 金费用 ( E = C * D E = C * D E = C * D E = C * D ) 6 . 5 0 6 . 5 0 6 . 5 0 6 . 5 0
转换金 额( F = C - E F = C - E F = C - E F = C - E ) 1 , 2 9 3 . 5 0 1 , 2 9 3 . 5 0 1 , 2 9 3 . 5 0 1 , 2 9 3 . 5 0
转入基 金费用( G G G G ) 0 . 0 0 0 . 0 0 0 . 0 0 0 . 0 0
净转入 金额( H = F - G H = F - G H = F - G H = F - G ) 1 , 2 9 3 . 5 0 1 , 2 9 3 . 5 0 1 , 2 9 3 . 5 0 1 , 2 9 3 . 5 0
转入基 金 T T T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I I I I ) 1 . 5 0 0 1 . 5 0 0 1 . 5 0 0 1 . 5 0 0
转入基 金份额( J = H / I J = H / I J = H / I J = H / I ) 8 6 2 . 3 3 8 6 2 . 3 3 8 6 2 . 3 3 8 6 2 . 3 3
例五: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1 0 , 0 0 0 , 0 0 0 份甲基金 基金份额 ( 前端收费 模式 ) ,甲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费用 , 该日甲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2 0 0 元 。 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 高档
为 1 . 2 % ,赎回费 率为 0 . 5 %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 基金
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为 1 . 5 %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时收 取申购费率( G ) 1 . 5 % - 1 . 2 % = 0 . 3 %
净转入金 额( H = F / ( 1 + G ) ) 1 1 , 9 0 4 , 2 8 7 . 1 4
转入基金 费用( I = F - H ) 3 5 , 7 1 2 . 8 6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J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K = H / J ) 9 , 1 5 7 , 1 4 3 . 9 5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 基金
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为 1 . 0 % , 该日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入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
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时收 取申购费率( G ) 0 . 0 0 %
净转入金 额( H = F / ( 1 + G )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I = F - H )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J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K = H / J ) 9 , 1 8 4 , 6 1 5 . 3 8
例六: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1 0 , 0 0 0 , 0 0 0 份甲基金 基金份额 ( 前端收费 模式 ) ,该日甲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 1 . 2 0 0 元。甲基 金赎回费率为 0 . 5 %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 0 0 元 ,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费用为 1 , 0 0 0 元,该 日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 . 3 0 0 元。则 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
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G ) 1 , 0 0 0 - 5 0 0 = 5 0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H = F - G ) 1 1 , 9 3 9 , 5 0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I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J = H / I ) 9 , 1 8 4 , 2 3 0 . 7 7
(2 )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费 模式 ) , 甲基金适 用的申购费用 为 1 , 0 0 0 元, 丙基金
适用的申 购费用为 5 0 0 元, 该日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1 , 9 4 0 , 0 0 0 . 0 0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4
转入基金 费用( G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H = F - G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I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J = H / I ) 9 , 1 8 4 , 6 1 5 . 3 8
例七: 假定投资 者在 2 0 1 0 年 3 月 1 5 日成功提 交了基金转换 申请 , 转出持有 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 0 , 0 0 0 , 0 0 0 份, 转入后端 收费基金乙 , 甲基金申 购费率适用固 定费用 , 该日甲 、 乙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 1 . 2 0 0 、 1 . 5 0 0 元。 2 0 1 0 年 3 月 1 6 日这笔转 换确认成功 。 甲基金适 用
赎回费率 为 0 . 5 % 。则转出 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G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H = F - G ) 1 1 , 9 4 0 , 0 0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I ) 1 . 5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J = H / I ) 7 , 9 6 0 , 0 0 0 . 0 0
若投资 者在 2 0 1 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金,则 赎回时乙基 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 ,适用后
端申购费 率为 1 . 2 % , 且乙基金 不收取赎回费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 ( K ) 7 , 9 6 0 , 0 0 0 . 0 0
赎回日基 金份额净值( L ) 1 . 3 0 0
赎回总金 额( M = K * L ) 1 0 , 3 4 8 , 0 0 0 . 0 0
赎回费用 ( N ) 0 .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O ) 1 . 2 %
后端申购 费( P = K * I * O / ( 1 + O ) ) 1 4 1 , 5 8 1 . 0 3
赎回金额 ( Q = M - N - P ) 1 0 , 2 0 6 , 4 1 8 . 9 7
例 八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前端 收费 基 金甲 1 0 , 0 0 0 , 0 0 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基
金乙, 甲基金申 购费率适用固 定费用 。 T 日甲 、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分 别为 1 . 3 0 0 、 1 . 5 0 0 元。
甲基金赎 回费率为 0 . 5 % 。则转出 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 A A A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1 0 , 0 0 0 , 0 0 0 . 0 0 1 0 , 0 0 0 , 0 0 0 . 0 0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 金 T T T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B B B B ) 1 . 3 0 0 1 . 3 0 0 1 . 3 0 0 1 . 3 0 0
转出总 金额( C = A * B C = A * B C = A * B C = A * B ) 1 3 , 0 0 0 , 0 0 0 . 0 0 1 3 , 0 0 0 , 0 0 0 . 0 0 1 3 , 0 0 0 , 0 0 0 . 0 0 1 3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 金赎回费率 ( D D D D ) 0 . 5 % 0 . 5 % 0 . 5 % 0 . 5 %
转出基 金费用 ( E = C * D E = C * D E = C * D E = C * D ) 6 5 , 0 0 0 . 0 0 6 5 , 0 0 0 . 0 0 6 5 , 0 0 0 . 0 0 6 5 , 0 0 0 . 0 0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
转换金 额( F = C - E F = C - E F = C - E F = C - E ) 1 2 , 9 3 5 , 0 0 0 . 0 0 1 2 , 9 3 5 , 0 0 0 . 0 0 1 2 , 9 3 5 , 0 0 0 . 0 0 1 2 , 9 3 5 , 0 0 0 . 0 0
转入基 金费用( G G G G ) 0 . 0 0 0 . 0 0 0 . 0 0 0 . 0 0
净转入 金额( H = F - G H = F - G H = F - G H = F - G ) 1 2 , 9 3 5 , 0 0 0 . 0 0 1 2 , 9 3 5 , 0 0 0 . 0 0 1 2 , 9 3 5 , 0 0 0 . 0 0 1 2 , 9 3 5 , 0 0 0 . 0 0
转入基 金 T T T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I I I I ) 1 . 5 0 0 1 . 5 0 0 1 . 5 0 0 1 . 5 0 0
转入基 金份额( J = H / I J = H / I J = H / I J = H / I ) 8 , 6 2 3 , 3 3 3 . 3 3 8 , 6 2 3 , 3 3 3 . 3 3 8 , 6 2 3 , 3 3 3 . 3 3 8 , 6 2 3 , 3 3 3 . 3 3
例九: 假定投资 者 在 T 日转 出 1 , 0 0 0 份持有期 为半年的甲基 金基金份额 (后端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后端 申购费率为 1 . 8 % , 该日甲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2 0 0 元。 甲基金前 端
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1 . 5 % ,赎回费 率为 0 . 5 % 。申购日 甲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 . 1 0 0 元。
(1 ) 若 T 日转入乙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乙基金 适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2 . 0 %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则转 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赎回费( E = C * D ) 6 . 0 0
申购日转 出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 F ) 1 . 1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G ) 1 . 8 %
后端申购 费( H = A × F × G / (1 + G ) ) 1 9 . 4 5
转出基金 费用( I = E + H ) 2 5 . 4 5
转换金额 ( J = C - I ) 1 , 1 7 4 . 5 5
转入时收 取申购费率( K ) 2 . 0 % - 1 . 5 % = 0 . 5 %
净转入金 额( L = J / ( 1 + K ) ) 1 , 1 6 8 . 7 1
转入基金 费用( M = J - L ) 5 . 8 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N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O = L / N ) 8 9 9 . 0 1
(2 )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丙基金 适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1 . 2 % ,
该日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则转 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赎回费( E = C * D ) 6 . 0 0
申购日转 出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 F ) 1 . 1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G ) 1 . 8 %
后端申购 费( H = A × F × G / (1 + G ) ) 1 9 . 4 5
转出基金 费用( I = E + H ) 2 5 . 4 5
转换金额 ( J = C - I ) 1 , 1 7 4 . 5 5
转入时收 取申购费率( K ) 0 . 0 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净转入金 额( L = J / ( 1 + K ) ) 1 , 1 7 4 . 5 5
转入基金 费用( M = J - L )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N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O = L / N ) 9 0 3 . 5 0
例 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 0 , 0 0 0 , 0 0 0 份 持有 期为 半年 的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后 端收
费模式) ,转出时 适用甲基金后 端申购费率为 1 . 8 % ,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 1 . 2 0 0 元。
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 高档为 1 . 5 % , 赎回费率 为 0 . 5 % 。 申购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 1 . 1 0 0
元。
(1 ) 若 T 日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 用为 1 , 0 0 0 元, 乙基
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2 . 0 %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赎回费(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申购日转 出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 F ) 1 . 1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G ) 1 . 8 %
后端申购 费( H = A × F × G / (1 + G ) ) 1 9 4 , 4 9 9 . 0 2
转出基金 费用( I = E + H ) 2 5 4 , 4 9 9 . 0 2
转换金额 ( J = C - I ) 1 1 , 7 4 5 , 5 0 0 . 9 8
转入基金 费用( K ) 1 , 0 0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L = J - K ) 1 1 , 7 4 4 , 5 0 0 . 9 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M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N = L / M ) 9 , 0 3 4 , 2 3 1 . 5 2
(2 )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且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 用为 1 , 0 0 0 元, 丙基
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 为 1 . 2 % , 该日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赎回费( E = C * D ) 6 0 , 0 0 0 . 0 0
申购日转 出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 F ) 1 . 1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G ) 1 . 8 %
后端申购 费( H = A × F × G / (1 + G ) ) 1 9 4 , 4 9 9 . 0 2
转出基金 费用( I = E + H ) 2 5 4 , 4 9 9 . 0 2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7
转换金额 ( J = C - I ) 1 1 , 7 4 5 , 5 0 0 . 9 8
转入基金 费用( K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L = J - K ) 1 1 , 7 4 5 , 5 0 0 . 9 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M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N = L / M ) 9 , 0 3 5 , 0 0 0 . 7 5
例 十 一 :假 定 投 资 者 在 2 0 1 0 年 3 月 1 5 日 成 功 提交 了 基 金 转 换 申请 , 转 出 持 有 期为 3
年 的 后端 收 费基 金 甲 1 , 0 0 0 份 , 转入 后 端收 费 基 金乙 , 转出 时 适 用甲 基 金后 端 申 购费 率 为
1 . 0 % , 该日甲、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分 别为 1 . 3 0 0 、 1 . 5 0 0 元 。 2 0 1 0 年 3 月 1 6 日这笔转 换确
认成功。 申购当日 甲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 . 1 0 0 元 , 适用赎回 费率为 0 . 5 %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3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3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赎回费( E = C * D ) 6 . 5 0
申购日转 出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 F ) 1 . 1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G ) 1 . 0 %
后端申购 费( H = A × F × G / (1 + G ) ) 1 0 . 8 9
转出基金 费用( I = E + H ) 1 7 . 3 9
转换金额 ( J = C - I ) 1 , 2 8 2 . 6 1
转入基金 费用( K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L = J - K ) 1 , 2 8 2 . 6 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M ) 1 . 5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N = L / M ) 8 5 5 . 0 7
若投资者 在 2 0 1 2 年 9 月 1 5 日赎回乙 基金 , 则赎回时 乙基金持有期 为 2 年半 ,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为 1 . 2 % , 且乙基金 赎回费率为 0 . 5 % , 该日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 ( O ) 8 5 5 . 0 7
赎回日基 金份额净值( P ) 1 . 3 0 0
赎回总金 额( Q = O * P ) 1 , 1 1 1 . 5 9
赎回费率 ( R ) 0 . 5 %
赎回费(S = Q * R ) 5 . 5 6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T ) 1 . 2 %
后端申购 费( U = O * M * T / ( 1 + T ) ) 1 5 . 2 1
赎回金额 ( V = Q - S - U ) 1 , 0 9 0 . 8 2
例十二: 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后端 收费基金甲 1 , 0 0 0 份 , 转入不收 取
申购费用 基金乙 。 T 日甲 、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分 别为 1 . 2 0 0 、 1 . 5 0 0 元。 申购当日 甲基金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8
金份 额净值 为 1 . 1 0 0 元, 赎回费 率为 0 . 5 % ,转 出时适 用甲基 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 . 0 % 。则 转
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5 %
赎回费( E = C * D ) 6 . 0 0
申购日转 出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 F ) 1 . 1 0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G ) 1 . 0 %
后端申购 费( H = A × F × G / (1 + G ) ) 1 0 . 8 9
转出基金 费用( I = E + H ) 1 6 . 8 9
转换金额 ( J = C - I ) 1 , 1 8 3 . 1 1
转入基金 费用( K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L = J - K ) 1 , 1 8 3 . 1 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M ) 1 . 5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N = L / M ) 7 8 8 . 7 4
例十三: 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 有期为 1 4 6 天的不收 取申购费用基 金甲 1 , 0 0 0 份, 转
入前端收 费基金乙 。 T 日甲 、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分 别为 1 . 2 0 0 、 1 . 3 0 0 元。 甲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为 0 . 3 % ,不收取赎 回费 。乙基金适 用申购费率为 2 . 0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费用( D ) 0 . 0 0
转换金额 ( E = C - D ) 1 , 2 0 0 . 0 0
销售服务 费率( F ) 0 . 3 %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G ) 2 . 0 %
收取的申 购费率 (H = G - F * 转出基金 的持有时
间(单位 为年 ) )
1 . 8 8 %
净转入金 额( I = E / ( 1 + H ) ) 1 , 1 7 7 . 8 6
转入基金 费用( J = E - I ) 2 2 . 1 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K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L = I / K ) 9 0 6 . 0 5
例十四: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持 有期为 5 天的不收 取申购费用基 金甲 1 0 , 0 0 0 , 0 0 0 份,
转入前端 收费基金乙 。 T 日甲 、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分 别为 1 . 2 0 0 、 1 . 3 0 0 元。 甲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 . 3 % ,不 收取赎 回费。 乙基金 适用固 定申购 费 5 0 0 元。 则转出 基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9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费用( D ) 0 . 0 0
转换金额 ( E = C - D ) 1 2 , 0 0 0 , 0 0 0 . 0 0
销售服务 费率( F ) 0 . 3 %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G ) 5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H = G - E * F * 转出基金 的持有时
间(单位 为年 ) )
6 . 8 5
净转入金 额( I = E - H ) 1 1 , 9 9 9 , 9 9 3 . 1 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J ) 1 . 3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K = I / J ) 9 , 2 3 0 , 7 6 3 . 9 6
例十五: 假定投资 者在 2 0 1 0 年 3 月 1 5 日成功提 交了基金转换 申请 , 转出持有 的不收取
申购费用 基金甲 1 , 0 0 0 份, 转入后端 收费基金乙 , 该日甲 、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分 别为 1 . 2 0 0 、
1 . 5 0 0 元。 2 0 1 0 年 3 月 1 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功 。甲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2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2 0 0 . 0 0
转出基金 费用( D ) 0 . 0 0
转换金额 ( E = C - D ) 1 , 2 0 0 . 0 0
转入基金 费用( F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G = E - F ) 1 , 2 0 0 . 0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H ) 1 . 5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I = G / H ) 8 0 0 . 0 0
若投资者 在 2 0 1 3 年 9 月 1 5 日赎回乙 基金 , 则赎回时 乙基金持有期 为 3 年半 , 适用后端
申购 费率为 1 . 0 % ,且 乙基金 赎回费 率为 0 . 5 % ,该 日乙基 金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 3 0 0 元。 则赎
回金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 ( J ) 8 0 0 . 0 0
赎回日基 金份额净值( K ) 1 . 3 0 0
赎回总金 额( L = J * K ) 1 , 0 4 0 . 0 0
赎回费率 ( M ) 0 . 5 %
赎回费( N = L * M ) 5 . 2 0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O ) 1 . 0 %
后端申购 费( P = J * H * O / ( 1 + O ) ) 1 1 . 8 8
赎回金额 ( Q = L - N - P ) 1 , 0 2 2 . 9 2
例十六: 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不 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甲 1 , 0 0 0 份, 转入不收 取申购费用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0
基 金乙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 . 3 0 0 、 1 . 5 0 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 . 1 % 。
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 ( A ) 1 , 0 0 0 . 0 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B ) 1 . 3 0 0
转出总金 额( C = A * B ) 1 , 3 0 0 . 0 0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D ) 0 . 1 %
转出基金 费用( E = C * D ) 1 . 3 0
转换金额 ( F = C - E ) 1 , 2 9 8 . 7 0
转入基金 费用( F ) 0 . 0 0
净转入金 额( G = E - F ) 1 , 2 9 8 . 7 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H ) 1 . 5 0 0
转入基金 份额( I = G / H ) 8 6 5 . 8 0
九、基 金份额的非 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等业 务
(一)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继 承 、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的, 以及经注 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 、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申 请 。 其中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 捐赠仅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 公益性质的社 会团体 ;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向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提供符合 要求的相关资 料 ,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理日 起 2 个月内办 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办理转 托管业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需在原销售机 构(网点 ) 办
理转托管 转出手续后 2 0 个工作日 内到其新选择 的销售机构( 网点)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 。 对
于有效的 基金转托管申 请 , 基金份额 将在办理转托 管转入手续后 转入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网
点) 。投资 者办理转托 管转出、转 托管转入业 务时,需要 交纳手续费 ,具体标准 由销售机构
确定。
(三)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的 、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 按照有关 规定 来决定是 否冻结 。
(四) 在相关法 律法规有明确 规定的条件下 , 注册登记 机构可以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
务,并制 订公布相应的 业务规则。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确保本 金安全和高流 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基 准的较高收益 。
(二)投 资范围
包括剩余 期限在 3 9 7 天以内的 国债 、 政策性金 融债和 A A A 级企业债 等短期债券 , 期限在
1 年以内的 债券回购和中 央银行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三)投 资理念
积极判断 短期利率变动 ,合理安排期 限,细致研究 ,谨慎操作, 以实现本金的 安全性 、
流动性和 稳定超过基准 的较高收益。
1 、短期 利率受到货 币政策和短 期资金供求 等因素的影 响,通过对 其走势和变 动的积极
判断,能 够优化期限配 置、类属和品 种配置,从而 提高组合收益 。
2 、通过 合理期限安 排,保持组 合较高的流 动性,既能 满足投资者 的流动性需 求,又能
避免组合 规模的变化对 投资策略实施 的影响。
3 、通过 细致研究和 谨慎操作, 运用多种灵 活策略,能 够充分利用 市场机会, 不断积累
超额收益 。
(四)投 资策略
1 、短期利 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 预期策略是本 基金的基本投 资策略。根据 对宏观经济指 标、财政与货 币政策 、
金融监管 政策 、 市场结构 变化和市场资 金供求等因素 的研究与分析 , 对未来一 段时期的短期
市场利率 进行积极的判 断 , 从而制定 并调整组合的 期限和品种配 置 , 以适应短 期市场利率的
预期变化 ,追求更高收 益。
2 、期限配 置策略
根据对短 期利率走势的 判断确定并调 整组合的平均 期限 。 在预期短 期利率上升时 , 缩短
组合的平 均期限 , 以规避资 本损失或获得 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 ; 在预期短 期利率下降时 , 延长
组合的平 均期限,以获 得资本利得或 锁定较高的利 率水平。
3 、类属和 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工具包括 在交易所交易 的短期国债 、 企业债和 债券回购 , 在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短期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票据 和债券回购 , 以及同业 存款 、 定期存款 等品种 。 由于上述
工具具有 不同的流动性 特征和收益特 征,因此,本 基金将研究它 们的市场准入 政策变化 、 参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
与主体资 金供求变化 、 市场容量 和税收政策等 因素 , 制定并调 整类属和品种 配置 , 一方面提
高组合的 收益性,另一 方面满足组合 的流动性要求 。
4 、利用短 期市场机会的 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 分割、信息不 对称、发行人 信用等级意外 变化等情况会 造成短期内市 场失衡 ;
新股、 新债发行 以及年末效应 等因素会使市 场资金供求发 生短时的失衡 。 这种失衡 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 会。通过分析 短期市场机会 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 律,据此调整 组合配置 , 改
进操作方 法,积极利用 市场机会获得 超额收益。
在上述投 资策略实施的 过程中 , 本基金特 别重视风险控 制 , 通过平均 到期期限 、 组合的
分散程度 、个券信用等 级等指标的严 格控制,保证 基金风险得到 良好的控制。
(五)投 资程序
1 、投资计 划的拟定
基金经理 每月拟定投资 计划 , 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 。 基金经理 根据对未来一 段时间短
期利率的 判断 , 以及各类 货币市场工具 的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的变化 情况 , 结合目前 基金组合
实际投资 比例 , 制定下一 月各期限 、 各品种货 币市场工具的 配置目标 、 变动范围 和调整方案 。
如果基金 经理认为影响 各期限 、 品种收益 率的因素产生 了重大变化 , 还可以临 时提出新
的投资计 划,并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 批。
2 、投资计 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 在投资计划规 定的期限、品 种配置目标和 变动范围内, 根据市场的实 际情况 ,
采用积极 利用市场短期 机会的灵活策 略 , 通过动态 调整优化投资 组合 , 追求当期 收益最大化 。
在动态调 整的过程中 , 基金经理 将细致计算交 易成本和市场 流动性特征 , 平衡收益 、 成本与
流动性的 关系。
3 、具体品 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 一项或多项特 征的证券或回 购是本基金重 点投资的对象 :
(1 )在相似 到期期限和信 用等级下,收 益率较高的债 券、票据或债 券回购。
(2 )相似条 件下,流动性 较高的债券、 票据。
(3 )相似条 件下,交易对 手信用等级较 高的债券、票 据或债券回购 。
4 、交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负责执行基 金经理下达的 交易指令 , 同时履行 一线监控的职 能 。 在交易指 令
执行前, 交易管理 部对交易指令 进行复核 , 确保交易 指令执行后基 金各项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的各 项规定。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5 、组合监 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 将密切关注宏 观经济和市场 变化,结合基 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的现金流 量情况 ,
每日对组 合的风险和流 动性进行监控 , 确保基金 的各项风险控 制指标维持在 合理水平 , 确保
组合的流 动性能够满足 投资者的赎回 要求 。 当组合中 货币市场工具 价格波动引起 组合投资比
例 不能 符合 控制 标 准时 ,或 当组 合 中货 币市 场工 具 信用 评级 调整 导 致信 用等 级不 符 合要 求
时,基金 经理应采取有 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 调整组合。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 7 天通知存 款利率。
在合理的 市场化利率基 准推出的情况 下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投资 目标和投资政 策 , 确定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七)投 资限制
本基金不 得进行如下行 为(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1 、投资于 股票二级市场 。
2 、投资于 剩余期限大于 3 9 7 天的债券 (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除外 ) 。
3 、投资于 信用等级低于 A A A 级的企业 债券。
4 、可转换 债券。
5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
6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 属于基金名下 的资金买卖证 券或进行证券 回购。
7 、将基金 财产用于担保 、资金拆借或 者贷款。
8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9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 资。
1 0 、投资于 与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有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 券。
1 1 、从事法 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 为。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2 、有利于 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九)投 资组合
本基金投 资组合符合以 下规定:
1 、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 回购 、 票据等短 期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总值的 8 0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
2 、本基 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 0 % 。
3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超过 1 8 0 天。
4 、本基金 在成立后三个 月内达到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 例。
5 、因基 金规模或市 场变化等原 因导致投资 组合超出上 述规定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期限内进 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
6 、对上 述事项,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 规定。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分修改或 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相 应修改其投资 组合限制规定 。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于 2 0 1 2 年 4 月 1 9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 0 1 2 年 3 月3 1 日,本报 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益 投资 8 , 2 3 1 , 9 3 2 , 4 7 3 . 9 2 2 9 . 4 9
其中:债 券 8 , 2 3 1 , 9 3 2 , 4 7 3 . 9 2 2 9 . 4 9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 9 , 4 3 0 , 0 8 9 , 2 0 1 . 6 5 6 9 . 6 2
4 其他资产 2 4 8 , 5 4 6 , 2 8 4 . 8 4 0 . 8 9
5 合计 2 7 , 9 1 0 , 5 6 7 , 9 6 0 . 4 1 1 0 0 . 0 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资情 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6 . 5 4
其中:买 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
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2 , 4 2 8 , 5 9 6 , 7 5 5 . 0 0 9 . 5 4
其中:买 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 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为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 平均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0 %的说明
在本报告 期内本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 额未超过资产 净值的 2 0 % 。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1 )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 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 2 8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最高 值 1 3 9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最低 值 7 5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超过 1 8 0 天情况说 明
在本报告 期内本货币市 场基金不存在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超过 1 8 0 天的情况 。
(2 )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
1 3 0 天以内 6 . 6 9 9 . 5 4
其中:剩 余存续期超过 3 9 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5 . 6 3 -
2 3 0 天( 含) —6 0 天 2 6 . 6 0 -
其中:剩 余存续期超过 3 9 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3 6 0 天( 含) —9 0 天 2 6 . 8 4 -
其中:剩 余存续期超过 3 9 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5 . 9 0 -
4 9 0 天( 含) —1 8 0 天 2 1 . 0 6 -
其中:剩 余存续期超过 3 9 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 8 0 天 ( 含) —3 9 7 天(含) 2 7 . 4 7 -
其中:剩 余存续期超过 3 9 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 0 8 . 6 6 9 . 5 4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
2 央行票据 8 5 0 , 0 1 4 , 7 2 7 . 9 9 3 . 3 4
3 金融债券 3 , 3 4 7 , 2 9 3 , 4 9 7 . 5 0 1 3 . 1 5
其中:政 策性金融债 3 , 3 4 7 , 2 9 3 , 4 9 7 . 5 0 1 3 . 1 5
4 企业债券 2 1 3 , 3 8 5 , 2 3 9 . 3 1 0 . 8 4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3 , 8 2 1 , 2 3 9 , 0 0 9 . 1 2 1 5 . 0 1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8 , 2 3 1 , 9 3 2 , 4 7 3 . 9 2 3 2 . 3 3
9 剩余存续 期超过 3 9 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2 , 9 3 6 , 2 1 0 , 1 5 0 . 8 8 1 1 . 5 3
5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 0 0 2 3 6 1 0 国开 3 6 6 , 3 0 0 , 0 0 0 6 3 1 , 3 2 0 , 7 8 6 . 3 3 2 . 4 8
2 1 1 0 2 2 1 1 1 国开 2 1 6 , 4 0 0 , 0 0 0 6 2 8 , 2 6 7 , 8 3 1 . 0 0 2 . 4 7
3 0 4 1 1 5 2 0 0 1 1 1 国电集 C P 0 0 4 5 , 3 0 0 , 0 0 0 5 3 0 , 3 2 4 , 0 9 7 . 6 2 2 . 0 8
4 1 1 0 2 1 2 1 1 国开 1 2 4 , 5 0 0 , 0 0 0 4 4 2 , 4 7 5 , 6 0 0 . 9 7 1 . 7 4
5 0 9 0 2 0 5 0 9 国开 0 5 4 , 1 0 0 , 0 0 0 4 0 8 , 4 4 7 , 0 1 2 . 4 3 1 . 6 0
6 1 1 0 1 0 9 4 1 1 央行票据 9 4 3 , 5 0 0 , 0 0 0 3 4 1 , 6 2 8 , 1 0 7 . 0 2 1 . 3 4
7 1 1 0 4 0 2 1 1 农发 0 2 3 , 2 0 0 , 0 0 0 3 1 4 , 4 7 5 , 9 4 6 . 0 6 1 . 2 4
8 0 7 0 4 2 2 0 7 农发 2 2 3 , 0 0 0 , 0 0 0 3 0 2 , 3 8 6 , 4 5 0 . 9 8 1 . 1 9
9 0 4 1 1 7 3 0 0 1 1 1 中冶 C P 0 0 3 2 , 9 0 0 , 0 0 0 2 9 0 , 2 0 1 , 4 0 3 . 0 7 1 . 1 4
1 0 1 0 0 2 0 9 1 0 国开 0 9 2 , 8 0 0 , 0 0 0 2 7 8 , 0 7 6 , 5 8 8 . 0 2 1 . 0 9
6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 法 ”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的绝对 值在 0 . 2 5 ( 含) - 0 . 5 % 间的次数 5 1 次
报告期内 偏离度的最高 值 0 . 3 8 %
报告期内 偏离度的最低 值 0 . 1 8 %
报告期内 每个工作日偏 离度的绝对值 的简单平均值 0 . 3 0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 有资产支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基金计 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 市场基金的特 性 , 本基金采 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 即本基金 按持有
债券投资 的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每日 计提应收利息 , 并按实际 利率法在其剩 余期限内摊销 其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买入时的 溢价或折价, 以摊余的成本 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 市场 利率 或交 易 市价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 , 从而对基 金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或 不公平的结果 , 基金管理 人采用
“影子定 价 ” ,即于 每一计价日 采用市场利 率和交易价 格对基金持 有的计价对 象进行重新 评
估, 当基金资 产净值与其他 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 大偏离的 , 应按其他 公允价值指标 对
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调 整差额确认 为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 ” ,并按 其他公允价 值指标
进行 后续计 量。如 基金份 额净值 恢复至 1 . 0 0 元, 可恢复 使用摊 余成本 法估算 公允价 值。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规定 不能 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在与 基金托管人商 议后,按最能 反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2 )本报 告期内本基 金持有剩余 期限小于 3 9 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 过 3 9 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未 发生该类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超过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0 %的情况 。
(3 )报告 期内,本基 金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未 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 查 ,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4 )期末其 他各项资产构 成
单位:人 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 金 2 5 0 , 0 0 0 . 0 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 3 9 , 1 2 6 , 5 6 9 . 7 4
4 应收申购 款 9 , 1 6 9 , 7 1 5 . 1 0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 4 8 , 5 4 6 , 2 8 4 . 8 4
(5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①本报告期 内没有需特别 说明的证券投 资决策程序。
②由于四舍 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 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8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无 持有人认购或 交易基金的各 项费用。
阶 段
份额收益
率①
份额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0 4 年 4 月 7 日至
2 0 0 4 年 1 2 月 3 1 日
1 . 7 8 9 6 % 0 . 0 0 1 2 % 1 . 2 0 8 1 % 0 . 0 0 0 3 % 0 . 5 8 1 5 % 0 . 0 0 0 9 %
2 0 0 5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5 年 1 2 月 3 1 日
2 . 4 8 8 7 % 0 . 0 0 3 0 % 1 . 8 0 0 0 % 0 . 0 0 0 0 % 0 . 6 8 8 7 % 0 . 0 0 3 0 %
2 0 0 6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2 . 0 4 8 2 % 0 . 0 0 2 2 % 1 . 8 9 1 5 % 0 . 0 0 0 3 % 0 . 1 5 6 7 % 0 . 0 0 1 9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3 . 5 4 2 8 % 0 . 0 0 8 2 % 2 . 8 1 6 2 % 0 . 0 0 1 9 % 0 . 7 2 6 6 % 0 . 0 0 6 3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4 . 0 6 8 3 % 0 . 0 1 2 0 % 1 . 8 0 8 6 % 0 . 0 0 1 5 % 2 . 2 5 9 7 % 0 . 0 1 0 5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1 . 7 6 1 6 % 0 . 0 0 5 6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0 . 4 1 1 6 % 0 . 0 0 5 6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2 . 2 0 1 0 % 0 . 0 0 4 5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0 . 8 5 1 0 % 0 . 0 0 4 5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3 . 7 7 3 5 % 0 . 0 0 3 5 % 1 . 4 5 9 7 % 0 . 0 0 0 1 % 2 . 3 1 3 8 % 0 . 0 0 3 4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1 . 2 9 3 8 % 0 . 0 0 5 9 % 0 . 3 7 0 5 % 0 . 0 0 0 0 % 0 . 9 2 3 3 % 0 . 0 0 5 9 %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 金资产总值包 括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 券 、 银行存款 本息及其他投 资等的价
值总和。
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二)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 按有关规定开 立基金专用银 行存款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 , 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 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 本基金财产。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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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本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 产。
4 、非因本 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
十三、 基金资产计 价
(一)计 价目的
基金资产 的计价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 反映基金资产 的价值。
(二)计 价日
本基金的 计价日为相关 证券交易市场 的正常交易日 , 定价时点 为上述证券交 易市场的收
市时间, 主要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的 条件下 , 参照其他 相关证券交易 市场的交易日 和交
易时间, 确定变更本基 金的计价日或 定价时点并公 告。
(三)计 价对象
本基金依 法持有的银行 存款、各类有 价证券等。
(四)计 价方法
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交 易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用摊余 成本法前 , 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 所
短期债券 。
本基金目 前投资工具的 计价方法如下 :
1 、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 成本法进行 估值,即估 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 每
日计提收 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 、债券回 购按成本法估 值。
3 、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 以本金列示, 按商定利率逐 日计提利息。
4 、货币 市场基金存 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计算货 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摊 余成本与
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值指 标之间的偏离 程度 , 并定期测 试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 确定方法的
有效性。 投资组合 的摊余成本与 其他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产 生重大偏离的 , 应按其他 公允价
值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 , 调整差额 确认为 “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 ”, 并按其他 公允
价值指标 进行后续计量 。 如基金份 额净值恢复至 1 元, 可恢复使 用摊余成本法 估算公允价值 。
5 、如有 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规 定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 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 值。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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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 估值。
(五)计 价程序
基金的日 常计价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 。 基金管理 人完成计价后 , 将计价结 果加盖业务公 章
以书面形 式报送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计价 方法 、 时间与程 序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 末计价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 停计价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停市 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七)计 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计价的准确 性和
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计价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 . 2 5 %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 . 5 %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并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 ,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注册登记 机构 、 销售代理 人或
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并承担相关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 、 无法避免 、 无法抗拒 ,
则属不可 抗力 。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
2 、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资 产计价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权根据 过错原则 , 向过错人 追偿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当 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差错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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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 ;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该 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
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 负责 ,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 方 ,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 ,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 事人,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差错 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 认。
(5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 . 2 5 %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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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 . 5 %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按 本条第(四 )款第 4 、5 项规定 进行计价时 ,所造成的 差
异不作为 基金资产净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市 场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计价错 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
1 、基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 息、票据利息 收入。
2 、买卖证 券价差收入。
3 、银行存 款利息收入。
4 、其他收 入。
(二)基 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 规定可以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余 额 。 基金
净收益不 保证为正。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每日将基 金净收益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该收益参
与下一日 的收益分配 ) , 并按自然 月结转为相应 的基金份额 , 合同生效 不满 1 个月时可 不结转 。
2 、本基 金的分红方 式限于红利 再投资。如 当月累计分 配的基金收 益为正,则 为持有人
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 如当月累计分 配的基金收益 为负,则直至 累计基金收益 为正的月份 ,
方为持有 人增加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 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取现金 收益。
3 、 在投资者 全部赎回基金 份额时 , 不论其持 有是否满 1 个自然月 , 其账户内 在本自然月
内累计的 基金收益将立 即结算 , 并随赎回 款项一起支付 给投资者 , 如本月内 累计的基金收 益
为负, 则扣减赎 回金额 。 在投资者 部分赎回基金 份额时 , 如满足最 低持有限制 , 不结算基 金
收益,而 是待全部赎回 时再一并结算 基金收益。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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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T 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 ; T 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不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 益。
5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6 、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中国 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与公告
1 、本基 金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 和管理人网 站上披露开 放日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收益 公告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
2 、计算方 法为:
(1 )日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 收益 / 当日基金 份额总额 × 1 0 0 0 0 。
期间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
∑
=
n
w
w w
S r
1
) / (
× 1 0 0 0 0 ; 其中, r 1 为期间首 日基金净收益 , S 1 为
期间 首日基 金份额 总额, r w 为第 w 日基 金净收 益, S w 为第 w 日基 金份额 总额, r n 为期 间
最后一日 基金净收益, S n 为期间最 后一日基金份 额总额。
(2 ) 按日 结转 份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7
3 6 5
7
1
) ]
1 0 0 0 0
1 ( [
∏
=
+
i
i
R
- 1 }× 1 0 0 % ; 其中 , R 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 日)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应保 留至小数点后 第 4 位, 7 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至小 数点后第 3 位。
3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基金收益公 告的内容与格 式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用
1 、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费 用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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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4 )证券交 易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 和信息披露费 用。
(7 )其他按 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入的 费用。
2 、与基金 运作有关费用 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 3 3 % 年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 0 . 3 3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 1 %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 = E × 0 . 1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可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 用。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 2 5 %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 × 0 . 2 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 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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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付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
(4 ) 本条第 1 款第 ( 4 ) 至第 (7 )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 相关合同等的 规
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 额支付。
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
4 、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 规模等因素协 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 率 ,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用
1 、本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 用与赎回费用 。
2 、 本基金转 换费的费率水 平 、 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中的“(十一) 基金份额的转 换 ”中的相关 规定。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1 、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 历每年 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
2 、基金核 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 算制度按国家 有关的会计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 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5 、本基金 会计责任人为 基金管理人。
6 、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 的基金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 金审计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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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基 金进行年
度相关审 计工作。
2 、会计师 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 在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总 则
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 《基金法 》 、 《 信息披露 办法 》 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披露本 基金信息 , 并保证公 开披露信息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并就其保 证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 前 ,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编制招 募说明书 , 并向社会 公
开披露有 关信息。
基金管理 人编制完成招 募说明书后 , 将经签署 的招募说明书 随其他 募集申请文件 一并报
送中国证 监会审核 。 基金获准 募集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 募集三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刊 登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公司网 站上 , 并将招募 说明书放置在 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 各销售网点, 供公众查阅, 同时报送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 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在公告的 1 5 日前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报中国证监 会审核 ,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三)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 前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签订, 并向社会公开 披露有关信息 。
经签署的 基金合同及其 摘要随其他 募集 申请文件 一并报送中国 证监会审核 。 基金获准 募
集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三日 前将基金合同 摘要刊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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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全国 性报刊上 , 基金合同 正文 及其摘要 登载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网站上 , 并将
基金合同 正文放置在基 金管理人所在 地 、 各销售网 点 , 供公众查 阅 , 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基 金托管协议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之 间为 了 明确 双方 权利 义 务关 系而 订立 的 合
同。 基金募集 前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签订 , 并向社
会公开披 露有关信息。
经 签署 的基 金托 管 协议 随其 他 募 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 准募 集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 三日前将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并
将基金托 管协议正文放 置在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 各销售网 点 , 供公众查 阅 , 同时报送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和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同时刊登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公司 网站上。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的有关规 定办理完毕验 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后, 基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公司 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 告。
(六)定 期公告
本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 、 季度报告 。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规定和 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进行 编制并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本基金每 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
告正文登 载于基金管理 人的国际互联 网网站上 , 将年度报 告摘要刊登在 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上 , 年度报告 正文分别报送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须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出 具审计报告。
2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本基金每 个会计年度的 前六个月结束 后六十日内编 制完成半年度 报告 , 并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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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 的国际互联网 网站上 ,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刊登 在至少一
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上 , 半年度报 告正文分别报 送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3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季度 报告 ,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的国 际互联网网站 及至少一种由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 刊上 , 同时分别 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
(七)基 金收益公告
本 基金 于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刊 和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开 放
日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
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节 假日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 首
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八)临 时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 包
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况: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 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
十。
1 0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 讼。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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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 2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 3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 4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 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 6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 7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 所。
1 8 、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9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 构。
2 0 、开放式 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 更。
2 1 、开放式 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 付。
2 2 、开放式 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 请。
2 3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期限内 , 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引 起较大波动时 , 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送中 国证监会。
(十)信 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文件 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
投资者查 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 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等 。
1 、利率风 险
当市场利 率上升时 , 基金持有 的短期金融工 具的市场价格 将下降 。 由于基金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超过 1 8 0 天,所以 市场利率上升 导致基金本金 损失的风险很 小。
当市场利 率下降时 , 基金再投 资的短期金融 工具的利息水 平将下降 , 导致基金 的当期收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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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随之降 低。
2 、信用风 险
当基金持 有的债券 、 票据的发 行人违约 , 不按时偿 付本金或利息 时 , 将直接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于基金 主要投资于高 信用等级的短 期金融工具 , 因违约导 致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
险很小。
当基金持 有的债券 、 票据或其 发行人的信用 等级下降时 , 会因违约 风险的加大而 导致市
场价格的 下降,从而导 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
在基金投 资债券 、 票据或债 券回购的交易 过程中 , 当发生交 易对手违约时 , 将直接导 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是 导致基金不能 按时收回投资 资金,从而造 成当期收益的 下降。
在基金投 资定期存款时 , 当存款银 行不能按时偿 付本金或利息 时 , 会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
3 、流动性 风险
当投资者 集中赎回时, 基金需迅速变 现,从而承担 交易成本和变 现成本的损失 。
为满足投 资者的赎回需 要 , 基金可能 保留大量的现 金 , 而现金的 投资收益最低 , 从而造
成基金当 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 存款时,资金 不能随时提取 。如果基金提 前支取将 可能 不能获取 定期利息 , 会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因此投资定期 存款存在流动 性风险。
4 、积极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 人可能因信息 不全等原因导 致判断失误, 影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5 、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 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 , 可能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基金财产 损失 , 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 、 会计部门 欺诈 、 交易错误
等。
在开放式 基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 、
注册登记 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
6 、法律风 险
由于法律 法规方面的原 因 , 某些市场 行为可能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 能正常执行 , 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7 、其他风 险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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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 危机 、 行业竞争 、 代理机构 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受损 。
(二)声 明
1 、本基 金未经任何 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 担保。投资 人自愿投资 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2 、除基 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 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本招募 说明书 “五、相 关服
务机构”中所列销 售机构代理销 售 , 但是 , 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 , 也没有经 代
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 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 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 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终 止:
1 、 存续期间 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 续 6 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1 0 0 人, 或连续6 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 币 5 , 0 0 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宣布 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终 止。
3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 为,基金被中 国证监会责令 终止。
4 、基金 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 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机构承 接其权利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 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托管机构承 接其权利及义 务。
6 、由于投 资方向变更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销。
7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情况。
基金终止 ,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进行清 算。
(二)基 金的清算
1 、基金清 算小组
(1 )自基 金终止之日 起 3 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 在基金清 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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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 。 基金清算 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 、清算程 序
(1 )基金终 止后,由基金 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清 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 和变现。
(4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 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 清算费用后如 有余额 ,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 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 基金清算 结果由基金清 算小组于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
6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 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 摘自《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五、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一)基 金管理人的权 利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独立 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2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业务规则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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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或委托 收取事先批 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费 用。
4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但本基金
合同规定 应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批 准的,从其规 定。
5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 家有关法律规 定对基金资产 、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 , 并有权向 有关部门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议更换 基金托管人 ,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 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
6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代理人 ,并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 对基金销售 代理人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7 、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代理机 构,并对注 册登记代理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申请。
9 、以基 金的名义依 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并 以相应基金 资产履行偿 还融资和支 付利息的
义务。
1 0 、依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案 。
1 1 、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基 金合同制订的 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
(二)基 金管理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的活 动。
3 、恪尽职 守,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设置 相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资产 ,防范和减少 风险。
5 、设置 相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 合格机构代为 办理。
6 、设置 相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办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 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 务。
7 、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保 证基金管理 人的自有资 产和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
别管理、 分别核算 、 计账 ; 保证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在资产运 作 、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 互独立,确保 分别管理、分 别计账。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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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依据 《信托法 》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外 , 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 利益。
9 、 除依据 《信托法 》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外 , 不得委托 第三人管
理、运作 基金资产。
1 0 、 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托管 人依照本基金 合同及相关法
律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履 行本基金合同 情况进行的监 督。
1 1 、按规定 核算基金收益 、计算基金收 益率并公告基 金收益率。
1 2 、按照法 律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 项。
1 3 、严格 按照《信托 法 》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 , 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
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 件。
1 4 、保守 基金的商业 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等;除 《信托法 》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 不向他人 泄露 , 但因
遵守和服 从司法机构 、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判决 、 裁决、 决定 、 命令而做 出的披露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密义务 。
1 5 、依据基 金合同规定制 订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 益;
1 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执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 确保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
1 7 、 编制本基 金的财务会计 报告 ; 保存本基 金的会计账册 、 报表及其 他处理有关基 金事
务的完整 记录 1 5 年以上。
1 8 、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 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 0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金托管 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 1 、 因违 反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目的 处 分基 金资 产或 者 因违 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管理 职
责、 处理基金 事务不当而致 使基金资产受 到损失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 2 、负责为 基金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和律 师。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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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职责终止 时 , 妥善保管 业务资料 , 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 移交手续 ; 按照规定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4 、 法律、 法规 、 本基金合 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六、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一)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保管基金 资产。
2 、依据本 基金合同规定 获得基金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必要时 可向有关部门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提议 更换基金管理 人。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5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二)基 金托管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恪尽职 守,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 有并保管基金 资产。
3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事宜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基 金资
产托管的 部门和人员的 行为进行事先 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资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相互独立 ,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资产 与其托管的其 他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 ; 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5 、 除依据 《信托法 》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外 , 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6 、 除依据 《信托法 》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外 ,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 产。
7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8 、以基 金的名义设 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 账户等基金 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投 资于短期
金融工具 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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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基金商 业秘密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 投资者进 行基金交易的 有关情况负有 保密义务 ,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 及基金投资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相关 情况及资料等 ; 除 《信
托法》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 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机 构的判决 、 裁
决、决定 、命令而作出 的披露不应视 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保密 义务。
1 0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收益和基金 收益率。
1 1 、按规定 出具基金业绩 和基金托管情 况的报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 。
1 2 、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法 、 违规的 , 不予执行 ,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1 3 、 在定期报 告内出具基金 托管人意见 ,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 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 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 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执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
1 5 、 按有关规 定保存基金的 持有人名册 、 会计账册 、 报表和其 他有关基金托 管事务的完
整记录等1 5 年以上。
1 6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 并及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 7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 项。
1 8 、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 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2 0 、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 1 、 因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因违背 托管职责或者 处理基金事务 不当对第三人 所负
债务或者 自己受到的损 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 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 及本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 活动。
2 3 、 职责终止 时 , 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 料 ,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 按照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4 、 法律 、 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依据本基 金合同制定的 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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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1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3 、取得基 金收益。
4 、获取基 金业务及财务 状况的公开资 料。
5 、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 赎回基金份额 ,并在规定的 时间取得有效 申请的款项。
6 、取得基 金清算后的剩 余资产。
7 、知悉基 金合同规定的 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
8 、提请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履行 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应尽的义 务。
9 、因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的过错 导致利益受 到损害,
有权要求 赔偿。
1 0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 利。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及相关 业务规则。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 款项,承担规 定的费用。
3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终 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 及本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 活动。
5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 务。
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 开事由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 金合同,但本 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3 、提高基 金管理费率或 基金托管费率 。
4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5 、与其他 基金合并。
6 、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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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 ,有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以下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
2 、在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召 集方式
1 、在正常 情况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 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 1 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 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 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 应当至少 提前 3 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三)通 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3 0 日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至 少应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 项。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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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确定有 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 利登记日。
4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 送达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采取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 下 ,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 式 , 并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 证机构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四)会 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 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 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 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 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部 有效的
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在权 利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 0 % 以上。
2 、通讯方 式开会。通讯 方式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符合以 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 )大会 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两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公告 。
(2 ) 大会召集 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共 同地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3 )大会 召集人在公 证机构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4 )所有 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本基 金在权
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 0 % 以上。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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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6 )会议通 知公布前已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到上 述现场开会或 通讯方式开会 的条件 , 则对同一 议题可履行再 次开
会的程序, 再次开会 日期的提前通 知期限为至少 1 0 天,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利登记日不 应发生变化。
(五)议 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 , 如修改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 提高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 金托管费率 、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及
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 款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 ,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 会决议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的 ,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的 ,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托管 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 集的 , 大会主持 人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
选举的代 表 。 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能按 前述规定确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 0 % 以上 ( 不含 5 0 % )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的情况 下 , 由召集人 至少提前 3 0 日公布提 案 ,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 期
第二天统 计全部有效表 决 , 在公证机 构及监督人的 监督下形成决 议 。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
(六)表 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 议: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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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 0 % 以上 (不
含5 0 % )多 数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2 / 3 以上通过 方
可作出。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
4 、采取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 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其 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意见 模糊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无效 表决。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 点;如
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 , 会议主持 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的情况 下 , 计票方式 为 :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监 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构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 ,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 权三名监督员 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构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八)生 效与公告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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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或者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 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公告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及公 证员姓名。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定。
(九)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事项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十九、 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 同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管 辖。
本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应 当通 过 协
商或者调 解解决,协商 或者调解不能 解决的,可将 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
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 为北京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
三十一、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与终 止
(一)基 金合同的修改
1 、本基金 合同的修改需 经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内的各 方当事人同意 。
2 、修改 基金合同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 ,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终止:
(1 ) 存续期间 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 续 6 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1 0 0 人, 或连续 6 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 0 0 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宣布 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终 止。
(3 )因重大 违法行为,基 金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止。
(4 )基金 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 的管理人, 而无其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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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机构 承接其权利及 义务。
(5 )基金 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 的托管人, 而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承接 其权利及义务 。
(6 )由于投 资方向变更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销。
(7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情况。
2 、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 止后,须按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对基金进行 清算。中
国证监会 对清算结果批 准并予以公告 后本基金合同 终止。
三十、基 金合同的效力
(四) 本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销售代理 人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
本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
二十一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以下内容 摘自《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 议 》 :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顺义区天 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3 号通泰大 厦 B 座1 2 层
邮政编码 : 1 0 0 0 3 3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成立日期 : 1 9 9 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 9 9 8 ] 1 6 号
经营范围 : (一) 基金募集 ; ( 二 ) 基金销售 ; (三) 资产管理 ; (四)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2 3 8 0 0 万元
存续期间 : 1 0 0 年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 设银行)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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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2 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 1 0 0 0 3 3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 : 2 0 0 4 年0 9 月 1 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 拾陆亿捌仟玖 佰零捌万肆仟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 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 箱服务 ;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与核查
(一)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对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
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 所托管的基金 管理人的所有 基金的投资比 例、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和支 付 、 基金收益 分配等事项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其中对基 金
的投资比 例监督和核查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后开 始。
2 、 基金托管 人发现上述事 项基金管理人 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 , 并保证在 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3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上述事项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二)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 务监督、核查
1 、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 投资指令 、 妥善保管 基金的全部资 产 、 按时将赎 回资金和分红 收益划
入专用清 算账户、对基 金资产实行分 账管理、擅自 动用基金资产 等行为进行监 督和核查。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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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行为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 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在业 务监督、核查 中的配合、协 助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 照本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 核
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
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 资产保管
(一)基 金资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 金的全部资产 。
2 、基金 资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 。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设 立独立的
账户, 本基金资 产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资产 或其他业务以 及其他基金的 资产实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3 、基金托 管人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4 、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托管人 , 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 ,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
5 、基金 托管人应当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事宜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基 金资产托管的 部门和人员的 行为进行事先 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 少风险。
6 、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 》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外 ,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 产。
(二)基 金设立募集期 间及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 设立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托管行的营 业机构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设立募集期 满,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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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
方为有效 。
3 、基金 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资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名义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 。验资报告出 具后,基金合 同生效。
4 、若基金 未达到规定的 募集额度不能 成立,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
(三)基 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 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四)基 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 用于本基 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和存管 , 并对证券 账户业务发生
情况进行 如实记录。
2 、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五)债 券托管专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申请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算 。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正本由托 管人保管,管 理人保存副本 。
(六)其 他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而需 要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 以根据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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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七)清 算备付金账户 开立和管理
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按 照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有 关
规定办理 ,用于证券资 金清算。
(八)证 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 卡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
(九)基 金资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的保管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管库 ; 也可以存 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 其他有权保管 机构的代保管 库中 。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十)与 基金资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如上述合 同只有一份正 本且该正本先 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八、基金资产 计价、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二)基 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余额 。
每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收益情 况,并按规定 公告。
本基金每 开放日公告前 一开放日的基 金收益情况 , 包括前一 个开放日 (及之前或 有节假
日)每万 份基金单位的 基金收益和以 前一个开放日 的最近 7 天基金收 益计算的年化 收益率。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 计价后 , 将计价结 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计价方 法 、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 , 加盖业务 公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十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 保管
注册登记 人负责编制和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权益 登记日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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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月最后 一个开放日的 持有人名册 , 由注册登 记机构负责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 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
执行。
二十、争 议处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应当通过 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 调解不能解决 的 , 可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 根据提
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 为北京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 ,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 效 , 须经证监 会批准
的,经其 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 情况,本托管 协议终止:
(1 )基金或 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 产或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 产或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主要由基 金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 务 。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 料 发送
1 、基金交 易对账单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持 有人 账单 订 制情 况 向 账单 期内 发生 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 持有 本公 司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定期或不定 期发送对账单 , 但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未详实填写或 更
新客户资 料 ( 含姓名、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邮寄地址 、 邮政编码等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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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的除外。
2 、其他相 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对账单不 定期 发送的基金 资讯材料,如 基金新产品或 新服务的相关 材料 、
开放式基 金运作情况回 顾、客户服务 问答等。
(二)红 利再投资
本基金每月累计 收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 方式 。 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 购费用。
(三)定 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 , 即投资者 可通过固定的 销售
机构, 采用定期 定额的方式申 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额 投资不受日常 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 。 定期
定额具体 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 公司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公司网站 公告。
(四)基 金转换
投资者可 在同时销售转 出基金 、 转入基金 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需遵守转入基 金 、 转出基金 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 则 。 办理基金 转换业
务的投资 者可获得一定 的费率优惠 , 具体业务 规则和办理时 间详见我公司 发布在指定信 息披
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公告 。
(五)网 上交易
持有中国 建设银行储蓄 卡 、 中国农业 银行金穗借记 卡 、 中国工商 银行借记卡 、 招商银行
储蓄 卡 、交 通银行 太平洋 借记卡 、 兴业 银行借 记卡、 民生银 行借记 卡 、 浦发 银行东 方卡 / 活
期账户一 本通 、 广发银行 借记卡 (理财通卡 ) 等银行卡 的个人投资者 , 开通天天 盈账户的个
人 投 资 者 ,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 ,与本公 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 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 服务条款并
办理相关 手续后 , 即可办理 基金账户开立 、 基金申购 、 赎回、 转换、 资料变更、 信息查询 等
各项业务 。 具体业务 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 询 。
(六)电 子邮件服务
投 资者 在申 请开 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时如 预留 电子 邮 件地 址并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订制 电 子
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 得相应服务 , 未预留相 关资料的投资 者可办理资料 变更后获得此 项服务 。
(七)呼 叫中心
1 、自动语 音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每 天 2 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 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 询最新公告 信息、基金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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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 额等信息。
2 、人工电 话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 服务。周一至 周五的人工电 话服务时间为 8 : 3 0 ~ 2 1 :0 0 ,周六至 周
日的人工 电话服务时间 为 8 :3 0 ~ 1 7 :0 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客户服务 电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客户服务 传真: 0 1 0 - 6 3 1 3 6 7 0 0
(八)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 司网站,投资 者可获得如下 服务:
1 、查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司网 站 “基金账户 查询 ”, 查询基金 账户情况 、 更改个人 信息 、 订制
个性化服 务。
2 、在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司网 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 或留言 。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服 人工
服务时间 为 8 : 3 0 ~ 2 1 : 0 0 , 周六至周 日 的 在线客服 人工服务时间 为 8 : 3 0 ~ 1 7 : 0 0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3 、资讯服 务
投资者可 通过本公司网 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 、 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热点问 题等。
公司网址 : 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电子信箱 : s e r v i c e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九)客 户投诉和建议 处理
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呼 叫中心语音留 言、呼叫中心 人工电话、在 线客服 、
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
投资者还 可以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二十三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2 0 1 1 年1 0 月2 1 日发布 关于调整 华夏现金增利 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业务限额 的公告 。
(二)2 0 1 1 年1 1 月4 日发布关于调整 华夏现金增利 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业务限额 的公告 。
(三)2 0 1 1 年1 2 月1 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 。
(四)2 0 1 1 年1 2 月2 4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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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2 0 1 1 年1 2 月 2 9 日发布关于华夏 现金增利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 申购 、 转换转入 业务及
恢复相关 业务后取消申 购业务限额的 公告 。
(六) 2 0 1 2 年1 月1 3 日发布 关于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 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业务 及
恢复后限 制申购业务的 公告。
(七)2 0 1 2 年1 月2 0 日发布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第4 季度报告 。
(八) 2 0 1 2 年3 月1 0 日发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基金 对账单服务方 式的公告 。
(九) 2 0 1 2 年3 月2 6 日发布 关于华 夏现金增利 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 业务及
恢复后限 制申购业务的 公告。
(十)2 0 1 2 年3 月3 0 日发布华夏现金 增利证券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
(十一) 2 0 1 2 年4 月2 1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告。
(十二) 2 0 1 2 年4 月2 3 日发布华 夏现金增利证 券投资基金 2 0 1 2 年第1 季度报告 。
(十三) 2 0 1 2 年5 月7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告。
(十四) 2 0 1 2 年 5 月 1 1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告。
(十五) 2 0 1 2 年 5 月 1 1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告。
二十四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
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 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3 、 《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 议 》 ;
4 、法律意 见书;
5 、基金管 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 照;
6 、基金托 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 照。
(二)存 放地点
备查文件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 人 处。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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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 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 在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二年五月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