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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300(519300)

大成 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00 2012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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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6 】24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4月6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2年4月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1 年12 月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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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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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5 ............................................................................................................................................ 17 ........................................................................................................................................ 20 .................................................................................................................................... 46 ................................................................................................................................ 46 ................................................................................................................................................ 54 ................................................................................................................................................ 61 ............................................................................................................................................ 62 ............................................................................................................................................ 62 .................................................................................................................................... 63 ................................................................................................................................ 68 ................................................................................................................................ 69 ............................................................................................................................ 72 ................................................................................................................................ 73 ............................................................................................................................................ 76 ............................................................................................................................ 78 ............................................................................................................................ 79 .................................................................................................................... 91 .................................................................................................................... 96 ........................................................................................................................ 97 .................................................................................................... 98 ........................................................................................................ 98 ........................................................................................................................................ 98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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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 阅《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改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监 会和/ 或中 国人 民银行 等国 家监 督管 理机 关 监管机 构 (关 ) 或相 关监管 机构 (关 )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或中 国银 监会和/ 或中 国人 民银 行等 国家监 督管 理机 关 上交所 或上 证所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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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交所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 所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等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附属 机构 所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操 作指 引或 其 他 相关 规定, 有时 也可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所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操 作指 引等 规定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指交易 所制 定的 关于 开放 式基金 各种 相关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操作 指引 及 其他相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深 圳证券 交易 所、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分 别发 布并 于发 布日 起施行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业 务办理 规则 》及 相应 修改 和补充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时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行 政规 章、 部门规 章、 司法 解释 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修 改和 补充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在 境内 注册 登记 或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及 其 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等的总 称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的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 等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份 额 持有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 基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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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注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制定 的开 放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直销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代理人或代销 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或其 他 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 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场内 代销 机 构还可 以是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资格 的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会员单 位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具 有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相关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相 关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场内交 易系 统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用 于开 放式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的 交易 系统 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通过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的 场所 场内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的场 所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期结 束后 本基 金达 到法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后, 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合 同 的 日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的不 定期 期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规定 的条 件和程 序, 向基 金管 理人申 请卖 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部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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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或全 部本 基金 份额 在场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营 业部 )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转 指 定) 、在 场外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进行转 托管以 及在场 内和 场外之 间进 行跨市 场转 托管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申购 、 赎 回、 基 金转 换 或其他 基金 交易 的申 请日 T +n 日 指自 T 日 起后 的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 投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合 法收 益 基金财产总值或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产净值或基 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产估值或基 金财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财 产净值 的过 程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单位 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端收 费模 式 或A 类 收费模 式( 适用于 A 类基金 份额 ) 指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收费 模 式。 即在 认 ( 申) 购本 基金 时直接 交纳 认 (申 ) 购费 , 再 以扣 除认 (申 ) 购 费后的 净额 作为 认 (申 ) 购金额 的收 费模 式。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中, 每笔 认 ( 申 ) 购 只能 选 择 A 类 基金份 额或 者 B 类 基金份 额收 费模 式的 任一 种 后端收 费模 式 或 B 类 收费模 式( 适用 于 B 类基金 份额 ) 指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费 模 式。即 在认 (申 )购 时不 交纳认 (申 )购费, 以认 (申) 购总 额直 接作 为认 (申) 购金 额, 但 赎 回时交 纳认 ( 申 ) 购 费的收 费模 式投 资者 在本 基金中 , 每笔 认 ( 申 ) 购 只 能选 择 A 类 基金 份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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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额或 者 B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 模式的 任一 种 A 类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或A 类 基金 单位 指选择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模 式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B 类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或 B 类 基金 单位 指选择 本基 金后 端收 费模 式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公开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公 告 的有关 基金 概要 、 基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 业绩、 重要 变更 事项 和其 他按法 律规 定应 披 露 事项等 的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的说 明书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后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 行或无 法部 分履 行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8%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 ( 持股 比例 25% )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广 东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2% )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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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量投 资部 、社 保基 金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委托 投资部 、研 究部 、交 易管 理部、 金融 工程 部 、 信息技 术部 、客 户服 务部 、市场 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计划 财务 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营 部 、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管 理部 和 国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 上 海 、 西 安 、 成 都、 武汉 、福 州、 沈阳 、广 州 和南京 等地 设立 了九 家分 公司 ,并 在香 港设 立了 子 公司 。此 外, 公司 还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 略规划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 业、 进 取”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企业 精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 以稳 健灵 活的 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 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力 求 为投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回 报。 公 司所 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关 管理 部门 的 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2 年 4 月 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3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宏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及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1 只创 新型 基金 : 大成 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1 只 QDII 基金: 大 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及 20 只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策 略 回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可转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 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北 方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 光大 保德 信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 大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 券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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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职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2008 年 11 月起兼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颢先 生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2002 年 9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助理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局 主 任 科员 、 副 处长 (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 任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资金计 划部 计划 处 副处长 (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中国 人寿 保险 (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与 规划 处处 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副 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发展 改革 部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 中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 至今 ,任 人保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国 华 闻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党委 书记 以及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硕 士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 金管 理 公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总监 、 基金 经 理; 光大 证券 投资 部 总经理 、研 究所 所长 ;光 大保德 信基 金公 司董 事。 现任光 大证 券党 委委 员、 助理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在 读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 资产评 估师 。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公司审 计与 合规 管理 部;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 导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 学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学 中 国经济 研究 中 心 高级 研究员 。 先后 在北 京市 人 民政府 研究 室 (副 处长 、 处长) ,北 京市 第一 商业 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信托 投资 公司 (总 经理) ,中 国投 资银 行( 行 长) , 国家 开发 银行 (总 会 计师) 工作 。 宣伟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修 士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上海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曾任 上海 市律 师 协会证 券与 期货 法律 研究 委员会 副主 任 。1986 年 -1993 年, 华东 政法 大 学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院 大学 法学 部访问 教授 ;1994 年 -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 户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 律 师 事务 所 兼职律 师、 北京 市 中伦金 通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负 责人 ;2001 年 始任 国浩律 师 ( 上海) 事务 所 合伙人 。 擅 长于 公司 法、 证券 法、 基金 法、 外 商投资 企业 法 、知 识产 权 法等相 关的 法律 事务 。 曾 代理过 中国 证券 市场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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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例 上市 公司 虚假 陈述 民事索 赔共 同诉 讼案 件, 被 CCTV ? 证券 频道 评为 “ 五年风 云人 物” ,并 获得过 “上 海市 优秀 女律 师”称 号。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至 今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瑞 穗金 融集团 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 会 理事;2010 年 至今 兼任 美 国西部 金融 学会 理 事;1997 年至 今 兼任 美国 国家经 济研 究局 研究 员;2007 年至 今兼 任纳 斯达 克 公司经 济顾 问理 事 会理事 ;2009 年 至今 兼任 上海交 通大 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院长 ;2003 年 至今 兼任清 华大 学中 国 金融研 究中 心主 任。 叶永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中 国 金融学 会金 融工 程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 国金 融学 年 会常务 理事 , 湖北 省 政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武 汉大 学管 理学 院助教 ;1989 -1994 年 ,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 院讲师 ;1994 -1997 年 ,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1997 年至 今, 任武 汉 大学教 授, 先后 担 任副系 主任 、系 主任 、副 院长等 行政 职务 。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长,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 中国银 河 投资管 理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 投资 部董事 总经 理。 谢 红 兵 先生 , 监 事, 双 学士 学 位 。1968 年 入 伍 ,历任 营 教 导员 、 军 直属 政 治处 主 任 ;1992 年转业 , 历任 交通 银行 上 海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 主持工 作) ,营 业处 处长 兼 房地产 信贷 部经 理, 静安支 行行 长, 杨浦 支行 行长;1998 年调 总行 负责 筹建基 金托 管部 , 任 交通 银行基 金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总 经理 ;2005 年负 责筹 建银 行试 点基金 公司 , 任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公司 董事 长; 2008 年任 中国 交银 保险 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硕 士 学位 。1988 年 9 月 -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政 府 妇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 1991 年 10 月 -1998 年 2 月任 浙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 政府民 政科 长 ;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省 温州 市人 民检 察院 起诉处 助理 检察 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 察院 , 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 人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纪 委副 书记 、大成 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 任江南 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投资 银行 部 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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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期 间还 任江 南宏 富基 金 管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 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圳中 航集 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券 投资部 副经 理 、广 东华 侨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资 产管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 筹建 ; 1999 年 3 月起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先 后任 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运 营部 总监 、 市 场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肖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曾 任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市 场部总 监 、泰 达宏 利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营 销主 管 。 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市 场部 总 监、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 2. 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琦先 生, 基金 经理 ,博士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7 月 就职于 财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研 发 中 心 研 究 员 ﹑ 战 略 规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以 及 金 融 工 程 部 主 管 投 资 副 总 经 理;2008 年8 月 至2010 年10 月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博士后 工作 站从 事研 究工 作。2010 年 10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1 年5 月 18 日 开始 担 任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 6 月 15 日开 始兼 任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11 月 8 日开始 担 任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杨丹 2006 年 5 月 27 日—2011 年 5 月 17 日 施永辉 2006 年 4 月 6 日—2006 年 5 月 26 日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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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 设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他 委 员 8 名 。 名单 如 下: 刘明 ,助 理总 经理 ,首 席 投资官 ,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杨 建华 ,股 票投 资 部总监 , 负责 公司 股票 投 资业务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陈尚 前, 固定 收 益部总 监 ,负 责公 司固 定 收益证 券投 资业 务 ,大 成 强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大 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曹 雄飞 ,研究 部总 监, 大成 财富 管理 2020 生命 周 期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于雷 , 交易 管 理部总 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施永 辉, 股票 投 资部副 总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王立 ,大 成债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大 成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曹 志刚 ,数 量投 资 部首席 金融 工程 师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孙 蓓琳, 研究 部副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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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资者 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 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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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 并 结合 公司 实际情 况, 制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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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 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细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均 应知 悉并 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 风险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 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 立授权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反 馈和 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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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 ) 建 立科 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控 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同 要求 ,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策 记 录。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品 特征 和决 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者 直接 进行 交 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指 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现 指令 违法 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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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立 广 告宣传 、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 价,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 出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 可稽性 , 信息 技术 系 统投入 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制 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措 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关 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 程实 施 明确的 责任 管 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分 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性 ,具 备身 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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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 过凭证 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 正确 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在 估值 时 点的价 值。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确 保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财 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业 务用 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审 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 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事 会 负 责, 经董 事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根据 公司 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 相关档 案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议 。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 (31)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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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一 )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 国 农业 银行 整 体改 制为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为 国 内网点 最多 、 业务 辐射 范 围最广 ,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 海外 ,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赢 得了 良好 的 信 誉 , 每年 位居 《 财富 》世界500 强 企 业之 列。 作 为一家 城 乡并 举、 联 通国 际、功 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 有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足县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 策略, 着力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依托 覆盖全 国 的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 化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 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 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中 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批 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质 ,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英国《全 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 “ 最佳 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 无 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 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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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 中 国农 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 在2010年 首届“? 金牌理 财 ? T O 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 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04 年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 托资 产托 管处、 保险资 产托 管处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 托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现 有员 工146 余名 , 其中 高 级 会计 师、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师 、 律 师等 专家10余 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管 理层 均有20年 以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场 的运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2012 年4 月6 日 ,中 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 的封 闭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和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共120 只 , 包括 大成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源平 衡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平 稳增 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裕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 隆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 投资基 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 基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 投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 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瑞 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 分红增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 场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 性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 证100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泰 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价值成 长 双动 力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动 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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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比 联 成长动 力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 治 稳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丰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上 证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500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景 顺 长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 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丰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兴业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富 国可 转换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 证成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 中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 富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 务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聚潮 产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南 方保 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 投摩 根新 兴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 元比 联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南方中 国 中小 盘股 票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交银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富 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成中 证内地 消 费 主题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 题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盛同 瑞 中证200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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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光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 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汇 添富 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 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 控制工 作进 行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 置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专门设 置业 务操 作区 , 并 实施封 闭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 独 立 。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 参数设 置 将《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 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 过基 金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 和舆论 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金 投 资比 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 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比 例 超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以 及 其他 涉 嫌违 规交 易 等行 为 ,书 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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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 了直销 业务 :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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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场外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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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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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 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1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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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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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6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7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9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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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0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1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2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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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3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4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5 )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6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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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27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9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广 场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01A 、02 、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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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31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2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3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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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6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 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7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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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9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0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1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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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2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3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4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5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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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6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47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96336 、021-962336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8 )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9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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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0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2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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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3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4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55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6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 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316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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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7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8 )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9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0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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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1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2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3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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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scstock.com (64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5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6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7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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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8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林爽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69 ) 信达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1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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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2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3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4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5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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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6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7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8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9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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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0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1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2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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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8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4 )天 源证 券经 济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5 )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6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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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址:www.gsstock.com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开 放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 可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场内 “ 上证基金通” 办理开放 式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会 员单位, 详 见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 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公司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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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 :涂 珮施 (一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 基 金合同 已于 2006 年 4 月 6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及解 决 方 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三 ) 基金 类 别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基金合 同 生效后,投资 者可通过 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等基金销售 业务。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方 式 及场所 采用场 外方式时,投资 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 、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及其他合 法方式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2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方 式 及场所 采用场 内方式时,投资 者可以通 过具有开放式基 金代销资 格的交易所会员 单位的场内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3 . 投资 者应 当按 照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合法 方 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本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 网点或销售交易 平台,并予以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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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基金 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与赎回 等基金业务的时 间即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 等的 交易 日 。各 销 售机构 的具 体办 理时 间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最 新的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销 售机构 发布 的其 他公 告。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进行相应的 调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 实施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正 式开 始办 理基 金场 外申购 业务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6 日正 式开始 办理 基金 场内 申购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列 明。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正 式开 始办 理基 金场 外赎回 业务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6 日正 式开始 办理 基金 场内 赎回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列 明。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投 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5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情 况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予 以 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1) 基金 投资 者场 外申 购 本基金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2) 基 金投 资者 场内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同 时每 笔申 购金 额必须 是 100 的整数 倍, 并且 每笔 申购 最大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场内赎回时,可 申请将其 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 额赎回,并且每 笔赎回最大不超 过 99,999,999 份 基金 份额 。 3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申购 与 赎 回 的有关 数额 限制 ,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调整 结果 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上公 告。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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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等业务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对 该交易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 .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向 投资者 支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项 最 迟 于 T +7 日内 从基 金托 管账户 划出 , 经 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延 期支 付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 金合 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4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到 时开 放申购 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告 为 准 。 (六)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只能 从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 费模 式中选 择一 个 。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 采 用 全额缴 款的 申购 方式 。 关 于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 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章节 。 若选择 A 类 收费 方式 (前 端收费 模式 ) , 则申 购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1.2% 。 申购 费 用系投 资者 申购基 金时 直接 交纳 的销 售费用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 客 户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若选 择 B 类收 费方 式 (后 端收费 模式 ) , 在 申购 时无 须交纳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 以其全 部申 购 金额申 购本 基金 ,但 需在 赎回时 交纳 申购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须 缴纳 赎回费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 最高不 超 过 0.5% 。 具体 收 费模式 参见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费 用 与税收 ” 章 节。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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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A 类基 金份 额( 前端 收费模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B 类 基金 份额 (后 端 收费模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 说 明 : 投资 者以 同样 的金额 申购 本基 金时 , 选 择 B 类收 费模 式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将比 选 择 A 类 收费 模式 多,但 需 在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 2 .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2)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 择 B 类 基金 份额 ,则 净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后 端认 购费 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 择 B 类 基金 份额 ,则 净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申请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交 易所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下 一交 易日 (T+1 日)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和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场外申 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四舍 五入 法 保留两 位小 数 , 由 此引 起 的差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时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若 有) 后, 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保 留到 整数 位,剩 余部 分折 回金 额返 回投资 者。 上述原 则 对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均 适用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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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 四 舍五 入法 保留两 位小 数, 由此 引起 的差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投 资 者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构 等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基金 转换 1.定义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 则将其 持有 的 任一开 放式 基金 的部 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2. 适 用范 围 (1 ) 基金 转换 业务 限于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2 )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 持有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式 基金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包 括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等。 3. 办 理时 间及 场所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确定基 金转 换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放 转换日 前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转换 。 4. 业 务规 则 基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及 费 率详见 本基 金开 放基 金转 换业务 公告 或其 他刊 登在 指定媒 体上 的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之 和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申 请转入 份额 总数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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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予 以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当 日赎 回申 请中 未被 受 理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自 动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依 照上 述规 定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将 按该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申 请总 量确 定赎 回份 额及以 下一 个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过 采用邮 寄、 传 真、 网站 或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的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两 个开 放日 )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期 期 限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3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或 交易 所等 相关机 构认 为必 要的 其他 可暂停 申购 情 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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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申 购的 方式 : (1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拒 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 (4 ) 本基 金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申购 时, 与本 基金 相关 的基金 转换 也暂 停; 若恢 复接受 申购 , 除非另 有公 告或 约定 ,相 应的基 金转 换也 恢复 。 3.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受 该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或转 出申请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支 付时 , 可支 付部 分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的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20个 工作 日,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一种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4. 基 金暂 停或 重新 开放 基 金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某日或 某段 时间 内, 基金 暂停全 部所 有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或者 按比 例暂 停全 部所有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恢 复业 务的 办理。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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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提前2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定 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额 和 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 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 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 基金 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 的 规 定。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在场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营业部 ) 之间 进 行转托 管 (转 指定 ) 、在 场外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进 行转托 管以 及在 场内 系统 和场外 系统 之间 进 行 跨市场 转托 管。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 回 后, 投资 者可 以申 请办 理 上述业 务 ;但 存在 质押 、 冻结基 金份 额或 其他特 殊情 形, 可能 影响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时, 其申 请不予 受理 。 本基金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基金 管理人 等相 关机 构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1.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本基 金非 交易 过户的 具体 业务 按 照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2. 其 他特 殊交 易业 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办 理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特殊交 易 业 务 。 (十五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法 院 判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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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的 转托 管。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实现指 数投 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的最 小 化。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5% ,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4%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 、跟 踪沪 深 300 指 数为 原则 , 进行 被 动式指 数化 长期 投资 , 力 求获得 该指 数所 代表的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平 均收益 率 ,为 投资 者提 供 一个投 资沪 深 300 指 数的 有效投 资工 具 ,以 使 投资者 可以 分享 中国 经济 中长期 增长 的稳 定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 备选成 份股 、 新 股 ( 如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增发 ) 等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待金 融 衍 生产品 推出 后, 本基 金可 以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进行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组合 资产 原则 上不 低于 基金财 产净 值 的 90% 。 除 非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提 高到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0 %。 (四)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沪 深 300 指 数。 如果沪 深 3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或 沪 深 3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沪 深 30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流 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的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应于 正式 实施 变更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投 资策略 。 原则 上 ,股 票投 资组合 的构 建主 要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 份 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来 拟合 、 复 制标的 指数 , 并原 则上 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或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因某些 特殊 情况 ( 如股 权 分置改 革等 ) 导致 流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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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动性不 足时 , 或因 其他 原 因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 理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 并辅之 以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管理 等 ,最 终使 跟踪 误 差控制 在限 定的 范围 之内。 1. 决 策依 据 (1 )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等 的相 关规定 ; (2 )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制定 基 金 投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 与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关 指 数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 其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及 重大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责 投 资组合 的构 建 、调 整 和日常 管理 等工 作。 3. 投 资程 序 (1 ) 金融 工程 部 运用 风 险监 测 模型 以 及各 种风 险 监控 指 标, 结 合公 司内 外 研究 报 告 ,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指 数化 投资 组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 归因分 析, 依此 提出 研究 分析报 告。 (2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依 据金 融 工程 部 等部 门提 供 的研 究 报告 , 定期 召开 或 遇重 大 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策 相 关事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 根据 标的 指 数, 结 合研 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 原 则上 依 据指 数 成份 股的 权 重构 建 组合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 金经 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以 降 低交易 成本 、 控制 投 资风险 。 (4 ) 交易 管理 部 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易 。 (5 ) 金融 工程 部 等部 门 根据 市 场变 化 定期 和不 定 期对 基 金进 行 投资 绩效 评 估 , 并 提供 相关 绩效评 估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 ) 基金 经理 跟 踪标 的 指数 变 动 , 结 合成 份股 基 本面 情 况、 流 动性 状况 、 基金 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金融 工 程部和 监察 稽核 部的 绩效 评估报 告和 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和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7 )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确 保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 有权 根 据市 场环 境 变化 和 实际 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4. 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若投 资金 融衍 生产 品, 则其 目的 主要 包括 : 对冲某 些成份 股 的特 殊突 发风险 和某 些 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以及适 当利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组合 的持 有收 益 覆 盖一 定的基 金固 定费 用 , 最终使 得基 金收 益率 尽可 能地贴 近所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 本基金 投资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 主 要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多 种期 权定价 模型 对 权 证进行 定价 , 作为 权证 投 资的价 值基 准 ;根 据权 证 对应公 司基 本面 的研 究估 值, 结合 权证 理论 价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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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值进行 权证 的趋 势投 资 ; 利用权 证衍 生工 具的 特性 ,基 金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 组合投 资 ,来 达到 改 善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 交 易策略 、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本 策 略、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 跨式投 资策 略。 (六)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组合 资产 原则 上不 低于 基金财 产净 值 的 90% 。 除 非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提 高到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0 %。 如因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股 票停 牌限 制 、股票 流 动性不 足 、基 金申 购或 赎 回等各 种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 致使 基 金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股 、 投资 不符 合前 述 规定比 例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采取合 理措 施, 在合 理期 限内进 行适 当的 处理 和调 整。 本 基 金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进 行 指 数 化 投 资 。 本 基 金 对 指 数 的 拟 合 与 复 制, 在投 资股 票数 量上 可 能与指 数成 份股 数量 有较 小偏离 , 但应 保证 投资 组 合收益 率与 指数 高度 相关, 并寻 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度 的最 小化 。 2. 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定期 分析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 标 的指数 变化 、 申购 赎回 情 况等因 素 ,利 用 数量化 分析 模型 , 制定 并 将投资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 合的最 优方 案 ,最 大限 度 地降低 跟踪 误差 , 以 实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3. 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 金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原则 上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 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购 赎回 变动 情况 、 新股增 发因 素等 变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实 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 长 率与基 准指 数收 益率 之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本合同 的 约 定 。 (1 ) 定期 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定期跟 踪调 整。 (2 ) 不定 期调 整 ①与指 数相 关的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 据标 的指 数在股 权变 动公 告日 次日 发布的 临时 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 进行相 应调 整。 ②限制 性调 整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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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按标 的指 数权重 投资 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本 基金 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调整 , 并相 应地 对 其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 微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 范运行 。 ③根据 申购 和赎 回情 况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以 保证 基金 正常 运 行, 从而 有效 跟 踪标的 指数 ; ④其他 调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本 基金 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 由此得 到的 非成 份股 将 在其 规定 持有 期之 后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对个别 成份 股 ,若 其存 在 严重的 流动 性困 难 、或 者 财务风 险较 大 、或 者面 临 重大的 不利 的司 法诉讼 、 或者 有充 分而 合 理的理 由认 为其 被市 场操 纵等情 形时 , 本基 金可 以 不投资 该成 份股 , 而 用备选 股 、甚 至现 金来 代 替, 也可 以选 择与 其行 业 相近 、定 价特 征类 似或 者 收益率 相关 性较 高的 其他 股票来 代替,即 采用 “ 用其他股票 或金融 衍生产 品等来进行 暂时替 代 ” 的方 法加以应对 ,并按 照如下 程序 构造 替代 组合 : A 、 选择 跟踪 标的 指数 中 与被替 代股 票处 于同 一细 分行业 内的 股票 作为 备选 库; B 、 根据 被替 代股 票需 要的 替代时 间长 度来 确定 备选 库中股 票交 易数 据考 察区 间的长 度; C 、利 用选 定考 察区间 的备 选股 票的 交易 数据 ,采用 一定 的 “ 冲 击成本 模型 ” 计 算每 个备 选股 票的冲 击成 本参 数; D 、用考查期内 备选股票为基础组 合,以组合在考察期内与 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 列的相 关系数 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 同时 考虑 到组 合交 易过 程的交 易成 本、 冲击 成本 的影响 , 利 用 Matlab 的优化 函数 进行 优化 ,优 化结果 为组 合中 各股 票的 权重。 这样得 出的 优化 组合 能较 好的代 表被 替代 股票 的收 益率波 动情 况的 组合 。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 取 合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 如果沪 深 3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或 沪 深 3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沪 深 30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依据 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 金管 理 人需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应 于正 式实 施 变更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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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是风 险中等 、获 得证 券市 场平 均收益 率的 产品 。 (九) 投资 限制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前 述 1 至 8 项规定 被修 改 或 取消 ,则 本基 金可 相应 地 对该项 规定 进行 修改 或取 消, 该项 规定 之修 改或 取 消,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报证 券监管 机关 批准 或备 案。 对于因 上 述 5 -6 项情 形 导致无 法投 资的 沪 深 300 指数成 份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严 格控 制跟 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 结合 使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代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时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截 至2011年12月31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复 核了 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094,889,169.09 93.39 其中: 股票


5,094,889,169.09 93.39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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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 融 资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2,326,185.95 5.72 6 其他资 产


48,505,415.96 0.89 7 合计





5,455,720,771.0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7,767,180.26 0.51 B 采掘业 576,532,464.53 10.58 C 制造业 1,749,279,564.17 32.10 C0 食品、 饮料 386,396,223.51 7.0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8,968,680.84 0.35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91,231,228.14 1.67 C5 电子 46,841,748.20 0.86 C6 金属、 非金 属 393,592,046.09 7.22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583,911,089.09 10.7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28,338,548.30 4.19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122,550,149.82 2.25 E 建筑业 138,432,177.74 2.5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75,349,809.50 3.22 G 信息技 术业 177,990,478.54 3.2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35,778,914.20 2.49 I 金融、 保险 业 1,581,111,437.70 29.01 J 房地产 业 267,426,863.80 4.91 K 社会服 务业 41,652,311.20 0.7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1,735,554.43 0.22 M 综合类 89,282,263.20 1.64 合计 5,094,889,169.09 93.4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15,755,470 187,017,428.90 3.4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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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600016 民生银 行 26,634,620 156,877,911.80 2.88 3 601318 中国平 安 3,950,684 136,061,556.96 2.50 4 601328 交通银 行 26,998,024 120,951,147.52 2.22 5 600000 浦发银 行 13,197,272 112,044,839.28 2.06 6 601166 兴业银 行 8,903,161 111,467,575.72 2.05 7 601088 中国神 华 3,889,116 98,511,308.28 1.81 8 601939 建设银 行 21,370,898 97,023,876.92 1.78 9 600519 贵州茅 台 489,651 94,649,538.30 1.74 10 000002 万


科A 11,414,816 85,268,675.52 1.5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组 合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组 合 6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所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报告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 产构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32,069.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7,755,925.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2,975.92 5 应收申 购款 354,445.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505,415.96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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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由 于四 舍五 入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4.06-2006.12.31 68.66% 1.41% 85.01% 1.52% -16.35% -0.11% 2007.01.01-2007.12.31 133.11% 2.18% 161.57% 2.30% -28.46% -0.12% 2008.01.01-2008.12.31 -64.77% 2.90% -65.95% 3.05% 1.18% -0.15% 2009.01.01-2009.12.31 90.08% 1.95% 96.71% 2.06% -6.63% -0.11% 2010.01.01-2010.12.31 -12.67% 1.51% -12.51% 1.58% -0.16% -0.07% 2011.01.01-2011.12.31 -23.77% 1.22% -25.01% 1.30% 1.24% -0.08% 2006.04.06-2011.12.31 75.26% 1.98% 112.62% 2.09% -37.36% -0.11%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 大成沪深 300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2006 年 4 月 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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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40% 0% 140% 280% 420% 560% 06-4-6 06-11-2407-7-14 08-3-2 08-10-20 09-6-9 10-1-27 10-9-16 11-5-6 11-12-24 大成沪深300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的 初始 建仓 期为6 个 月 。截至 报告 日,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 已达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产 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等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财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 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 构 的 资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 注册 登 记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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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作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本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处分 。 (一 )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五 )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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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 值; 2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新 股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4 ) 非 公开 发行 的 且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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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定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财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签 字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七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法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 点 后 四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估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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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当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2.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过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承担 赔偿 责任 并给 予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于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3.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发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调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 方对 可 能导 致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支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己 经将 此部 分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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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以 及不 可 抗力 因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 基 金财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于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 按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 理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本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财 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财 产 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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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法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票据 投资收 益; 2. 买 卖证 券差 价收 入; 3. 银 行存 款利 息收 入; 4. 其 他合 法收 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 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 付现金 ; 本基 金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 4. 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成立 不满 3 个月 , 收益可 不分 配 。 7. 基 金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收 益的 50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实质 性利益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 以上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实施 更改 前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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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实 施 日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于本 基金时 ,可 免收 再投 资的 申购等 费 用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现 金分红 方式 时 , 收 益分 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财产 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H =E ×0.7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财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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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 本 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验 资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其他具 体不 得列 入 基 金费 用的项 目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执行 。 (二) 与基 金销 售等 相关 费用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费 模式 ,对 应 A 类和 B 类 两种 不同 的份 额。 A 类收费模式,即前端收 费模式,指在本基金中,选择在认(申)购本基金时直接交纳认 (申) 购费 ,再 以扣 除认 (申) 购费 后的 净额 作为 认(申 )购 金额 的收 费模 式。 B 类 收费 模式 , 即后 端收 费模式 , 指在 本基 金中 , 选择在 认 (申 ) 购时 不交 纳认 (申 ) 购费 , 以认( 申) 购总 额直 接作 为认( 申) 购金 额, 但在 赎回时 交纳 认( 申) 购费 的收费 模式 。 本基金 因不 同的 收费 模式 而有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 额是选 择 A 类收 费方式 ( 前端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份 额;B 类 基金 份额 是选 择 B 类 收费 方式 (后 端 收费模 式)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将来 若增 加新 的收费 模式 ,对 应地 ,可 能会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种 类,并 可能 需计 算 其新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此分类 对募 集期 的认 购行 为和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申 购行为 ,均 同样 适用 。 投资者 在认 (申 )购 本基 金时, 每笔 认( 申) 购只 能选 择 A 类或 B 类之 一种 。 1. 基 金申 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购 买本 基金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只能 从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 费模 式中选 择一 个。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 采 用 全额缴 款的 申购 方式 。 (1 )A 类收 费模 式: 前端 收费模 式 A 类 :前 端收 费模 式 申购金 额 M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 50≤ M <200 万元 1.0% 200≤ 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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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在 基金 申购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扣除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基 金申 购费 用 用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客 户服 务等各 项费 用。 (2 )B 类 收费 模式 :后 端 收费模 式 B 类 :后 端收 费方 式 持有期 限 T 后端申 购费 率 T <1 年 1.2% 1 年≤T <2 年 0.8% 2 年≤T <3 年 0.4% T≥3 年 0 采用 B 类收 费模 式, 投资 者在申 购时 无须 支付 申购 费用, 但是 赎回 时需 交纳 申购费 用 。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2. 基 金赎 回( 对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均 适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 持有期 (T ) 递减,最高不超 过总的赎回金额 的 0.5% ,持有期超 过 2 年赎回 费率 则 为 0。 赎回费 率表 如下 : 赎回费 率 持有 期 T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T <1 年 0.5% 1≤ T <2 年 0.15% T≥2 年 0% 注:1 年按 照 365 天 计算 ,2 年 按照 730 天计 算, 其余同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在 扣除 手续 费后, 余额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 ,并 应当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 金转 换 本 基金 转换 费用 详见 本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公告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刊 登在 指 定媒体 上的 公告 。 (三) 费率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分别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原 则上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 非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或 获得 监管 机关 的豁免 等。 基 金管 理人 等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规 之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之约定 的情 况下 调 整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 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等。 调 低前述 相关 费率 , 或在 不 增加整 体费 率水 平的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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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情况下 改变 收费 模式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许可 本基 金或 本类 型的基 金采 取持 续性 销售 服务费 模式 ,则 本 基金可 以依 法引 入持 续性 销售服 务费 收费 模式 ; 若 引入该 类收 费模 式 ,并 没 有增加 现有 投资 者的 费用负 担, 则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或认可 的机 构, 在不 违背 相关法 律法 规之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之约 定的 情 况下, 有权 仅对 场外 或者 仅对场 内的 费率 结构 进行 调整。 费率的 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照国 家 有关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或有 限公 司)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或 有限 公司)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的同 意, 并报 监管 机关 备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 监管机 关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或 有限公 司 )最 迟于 更 换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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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实施 准则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 ,将应予以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编制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前 3 天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2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编制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编 制 并 公 告 基 金运作 信息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定 期报 告 (1)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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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若本基 金因 收费 模式 差异 等原因 而有 多个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应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基金管理 人等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须按 照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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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 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的 证券交 易所 。 (五)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特定 基金 信 息披露 事项 和特 殊基 金品 种的信 息披 露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编报 规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0 年。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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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定 期报 告公 告后 应 当分别 置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基金进 行场 内交 易的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周 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国 债与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变化直 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 益率,进 而影响金融债、 企业债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 息的再 投资 。 同时 ,金 融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化 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成长 型公 司经 营不 善, 成长 性不 足 ,导 致股票 价格 下跌 或股 息 、 红利减 少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价 值型 公司 基本 情 况 继续恶 化 ,或 者没 有 出现预 计的 价值 回归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股 息、红 利减 少, 给基 金的 投资带 来风 险。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场开放程度 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 必然要受 到国际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类产品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 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 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 国 加 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 更 大不确 定性 。 (二 )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 会影 响其 对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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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 金规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债 券、 股票,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四) 本基 金有 关指 数投 资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整个股 票市场。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化 ,产 生 风 险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 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配 售收 益将 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 生正的 跟踪 偏离 度。 (4)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 击 成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5)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 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 使基金 投 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术 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 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 产生影 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7)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最 低买 入股 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个别股 票的 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 缺乏 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成 的 指 数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很小,但根 据基金 合 同规定,如出现 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标的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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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指数 。基 于原 标的 指数 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 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金 的 收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 风 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潜在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潜在风 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5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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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见书;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7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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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利 益的 活动 ;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权 利及 义务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及 其 他经 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他 费 用;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非 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8 ) 依据 法律 法规 合本 基 金合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金 合同 或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并 对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造成 损失 的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9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11 )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为 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2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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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4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5 ) 增加 或减 少交 易模 式; (16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本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10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1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本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3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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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8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1 )因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因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本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于 本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27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应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了 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5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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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9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 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4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保存 基金 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 上; (1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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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8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9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0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本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 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 (23 )因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及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④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⑤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⑥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⑦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变更 基金 类别 ; ⑨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⑩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⑾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前 述 ① 至⑩ 项规定 被修 改 或 取消 ,则 本基 金可 相应 地 对该项 规定 进行 修改 或取 消, 该项 规定 之修 改或 取 消,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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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报证 券监管 机关 批准 或备 案。 (2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等相 关服 务机 构的 报酬标 准; ②在不 违背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相 关约 定的 情况下 ,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 率等, 或变 更其 收费 模式 ; ③因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确有必 要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之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相关 约定 或经 监管机 关认 可而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召 集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2 )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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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至少 提前30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3.通知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通 知, 会议 通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 内 容 :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议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 ③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④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⑤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⑥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⑦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行 的文件 和手 续; ⑧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 采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4.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 式 进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现场 开会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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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②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应 出具 委托 人持 有本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③经 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含50%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以上 (含50%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报 酬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 本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召 集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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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会审议 的提 案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2 )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50% 以上 ( 不 含50 %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2个 工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代 理人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②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 过 方可做 出。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必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 效表 决。除 非在 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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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3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 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 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会 议 主持人 应当 于重 新清 点后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 律 约束力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本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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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自批准 之日 起 生效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按照法 律法 规之 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或经 监管机 关认 可而 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 形 ,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除非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以下 基金 合同 变更 事项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④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⑤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6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或监 管机 关规定 的其他 情 况。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书 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办 公 场所和 基金 进行 场内交 易的 交易 所查 阅 ; 投资者 也可 复印 本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 ,但 若有 歧 义, 则应 以本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正本 为准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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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证 券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 算、 基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和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销售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2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 反《基 金 法》 、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 销售 管 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应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3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利 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 予、 给予 、规 定基金 托管 人应 有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是 否将 基金 财产 和自 有 资产分 账管 理 、是 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财 产 、是 否 按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 对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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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 )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或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 有 所灭失 、 减损 、 或处于 危 险状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呈报相 关 监管 机构 ,有 权 利并有 义 务行 使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 协议赋 予 、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有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 信托 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 售 管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 照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 谨慎 、有 效的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预 防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 置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财产 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 售管 理办 法》 、本 《 基金合 同 》及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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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其 所得 利 益归于 该基 金财 产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不 得 将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财 产进 行交易 , 或将 不同 基金 财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应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相 关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 任 等 。 (5 )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金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 售管 理办 法》 、本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7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法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 备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全 部资 金及 其在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存入 指定 的相 应验 资专户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书 面 验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户进 行与 本基 金相 关业 务无关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管 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票据 法 》 、 《 人民 币银行 存 款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 行利 率管 理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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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与本 基金 相关 业务无 关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相 关 基 金 在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4 )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 基 金托 管 人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可以 根据 当 时市 场 的通 行做 法办理 或变 更, 而不 限于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 定或相 关法 律法 规、 业务 规则之 规定 办理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共 同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财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财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总额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份数 后的 数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日 对 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值原 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 券投 资基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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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财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 上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均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并 分别 保管 , 彼 此应及 时向 对方 提供 相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其他 合格 机构担 任 注 册登 记机 构 时 , 可委 托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持续 保管 义务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管 理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除提 交仲 裁的 争 议之外 , 各方 当事 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如需报 有关 机关 批准 或备 案 , 在办 理完 毕相 关 的批准 或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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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 基金 法》 、 《运 作管理 办法 》 、 《销 售管 理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市 场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 记 机构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配备 安全 、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 通讯系 统 , 准 确、 及时 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 管与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管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2.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 益 将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定 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规 定。 4. 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成 绿 色通道 、基 金 E 点 通和 财 富俱乐 部。 “ 满意理财热 线 ”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专业化 的人 工服务和自 助语音查 询服 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本 管理 人办 公时 间选择 人工 查询 、 咨询 、 信息定 制 、投 诉建 议服 务 ,也 可选 择大 成基 金 客服热 线自 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金 净值 、账 户情 况、 公司介 绍等 服务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在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该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交 易 对账单 , 记录 该份 额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等 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 金 额、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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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所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发 送账户状 况对 账单。 “ 大成 绿色通道 ” 同 时提供理财 期 刊定 期送阅 服务,基金 管理人 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 电 子对 账单 及电 子 刊物订 阅平 台、 网站留 言互 动平 台和 网上 交易平 台等 。 通过 先进 的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基 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的 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 财富俱乐部” 是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中 的高端客 户专 门设立的服 务体系, 将为 优质客户提 供专 项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 (东 直门 )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上海: (广 东路 )021-63513925/26 , (陆 家嘴 )021-62173331 、021-62185377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基金 2011 年 10 月 7 日至 2012 年 4 月 6 日 发 布 的公告 : 1.2011 年 10 月 2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大 成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2011 年 11 月 19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 2 期》 、 《大 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 期 摘要》 。 3.2011 年 11 月 23 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关 于恢复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的 “首钢 股份 ” 市 价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4.2011 年 12 月 12 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关 于要求 重庆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申 请股 票停 牌并依 法充 分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郑 重声 明 》 。 5.2012 年 1 月 20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4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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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季度报 告 》 。 6.2011 年 3 月 28 日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年度 报告 》 、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年 度报告 摘要 》 。 ( 四 )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内 容 若有 不 一致 之 处, 以本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 2011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的《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2011 年 第 2 期) 进行 了补 充和 更新 , 主要 修改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部 分。 7.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8.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本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场所 和基 金 进行场 内交 易的 交易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也 可复 印本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 同等 ,但 若有 歧义 ,则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等 的正 本为 准。 1.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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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4.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5.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 务协 议 6. 法 律意 见书 7.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9.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二年 五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