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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161715)

大宗商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二 年五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 1
重要 提示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2012 年 3 月 5 日《 关于 核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12 〕283 号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当 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投 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 金额 。如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五 年内 为分 级运 作期 , 本 基 金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 商 中 证
商品 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
收益 的特 征。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 后, 即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 本 基 金直 接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 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
在募 集期 内, 通 过 代销 机构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单 笔 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含
认购 费) 。 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的 , 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单笔 50,0 00
元 。 通过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单 笔 最低 认购 份额为 50,0 00
份。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 者在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时 , 单 笔 申购 的 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 有风 险,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 人在 认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 六 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 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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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金 管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七、 基金 的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八、 基金 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九、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十、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十二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四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五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六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七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十九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 后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二十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二十 二、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二十 五、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二十 六、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二十 七、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二十 八、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7
二十 九、 备查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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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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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 或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 协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中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法律 法规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规范 性
文件
《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元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招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份
额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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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 基础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
收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其 中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持 1:1 的比 率不 变
年基 准收 益率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3.5% ”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 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 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税 后) +3.5% ” 。 每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年基 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
证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的 该等 收益 , 如 在 某一 会计 年度 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 监管 机构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符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格 ,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会员 单位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 登记 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 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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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 投资 者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
人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法
注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 机
构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 日
募集 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 存续 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 日
月 公历 月
工作 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 日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申 请日
T+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 n 为自 然数
销售 场所 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 所, 分别 简称 “ 场外 ”和 “场内 ”
场外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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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场 内认 购的 全
部份 额将按 1∶ 1 的比 率确 认为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额 ) 、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认购 在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通 过 场内 或场 外购 买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行 为。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通 过 场内 或场 外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行 为。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 赎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 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 包 括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中 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 账户 各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通 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 申 购 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场外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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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系统 内转 托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 点) 之 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席 位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跨系 统转 托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份额 配对 转换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 括 分拆 与 合
并两 个方 面
分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两份 招商 中
证商 品 份 额 的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招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额 与
一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一份 招商 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一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 转换 成 两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标的 指数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基金 收益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证 券 投资 收益 、 证 券 持 有
期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 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分级 运作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满五 年的 对应 日之 期间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 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虚拟 清算 即假定 T 日为 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 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从
而计 算得到 T 日本 基金 两级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采 用 “虚拟 清算 ” 原则 计 算
得到 T 日本 基金 两级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是
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 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 ; 剩 余 期 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 银 行票
据; 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指定 媒体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 抗力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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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设立 日期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2.1 亿元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电 话 : ( 0755 )83196351
传 真 : ( 0755 )83076974
联 系人: 曾倩
股权 结构 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立 , 是 中 国第 一家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ING Ass 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 组建 。 经 公 司 股东 会通 过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 司 的注 册资 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 RMB 100 , 000 , 00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 一千 万 元 ( RMB 210 , 000 ,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22 日, 经 公 司股 东会 通过 并由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 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受让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 10 % 、 10%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司 3.3 %的 股权 。
目前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3% , ING Asset Management B . V . (荷
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3% 。
公司 主要 中方 股东 招商 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圳 ,业 务以 中国 市场
为主 。 招 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股 票代 码: 600036 ) 。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
本为 人民币 215.77 亿 元,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 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 二十 年创 业发 展, 已 成 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外方股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a ge m e nt B . V . (荷兰投资)是 I N G 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
理业 务的 全资 子公 司。 I N G 集团 是全 球最 大的 多元 化金 融集 团之 一, 投资 业务 遍及 60 多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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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公司 本着 “诚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经 营理 念, 力 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 满意 、 员
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 本 情况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目 前管 理二 十四 只共 同基 金, 包 括 : 招 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含 招商 安泰 股票 基金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基 金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 F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大盘 蓝筹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Q D I I ) 、 招 商 深
证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 商金
砖四 国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Q D I I ) 、 招 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深 证电 子信 息 传
媒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 招 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优势 企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马蔚 华, 男 , 西 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美 国 南加 州大 学荣 誉博 士, 高 级 经济 师。 198 2
年至 1985 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 1985 年至 1986 年,在辽宁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986 年至 1988 年, 在中 共安 徽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988 年至 1990 年, 任中
国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1990 年至 1992 年,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司 长 ; 1992
年至 1998 年,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行长 兼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海南 分局 局长 ;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招商 银行 行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辈利 佳 ( G r a nt B a i l e y ) , 男 , 澳 大 利 亚 阿 得 莱 德 大 学 经 济 学 本 科 。 1977 年 3 月至 1990 年12
月, 任 职 澳大 利亚 财政 部 ( 1986 年至 1989 年期 间, 在 澳 大利 亚驻 美国 大使 馆任 经贸 参赞 ) ;
1991 年 1 月至 1996 年 9 月, 任 花旗 银行 ( 澳大 利亚 ) 首席 经济 师; 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 2
月,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纽 ) 总经 理及 投资 总监 ; 1999 年 1 月至 2001 年 5 月, 任 花
旗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 新加 坡 ) 总经 理; 2001 年 1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 I N G 资产 管理 公 司
( 澳大利亚 ) 机构投资总监; 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I N G 资产管理公司 ( 澳大利亚 ) 澳
大 利 亚 区 域 经 理 ; 2007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 , 任 I N G 资产 管理 公司 ( 迪拜 ) 区 域 经 理 ; 2009
年 3 月至 今,任 I N G 亚太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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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力,女,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A T & T 任市场科学决
策部 市场 分析 师, P r ov i di a n F i na nc i a l 金融 公司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花 旗银 行风 险管 理部 高 级
分析 师。 2001 年 1 1 月加 入招 商证 券, 历 任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 理, 其 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工 作。 现 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分管 财务 部 、
风险 控制 部、清 算中 心、 培训 中心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许小 松, 男 , 经 济 学博 士 。 历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副所 长, 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首席 经济 学家 、副 总经 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 1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郑文光,男,美国寿险管理学会寿险管理院士、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973 年
至 1984 年间 先后 担任 美国 友邦 保险 有限 公司 香港 区副 总裁 助理 、市 场拓 展部 经理 、副 总裁
(营 业部 ) 等 职 务; 1984 年至 2000 年间 先后 担任 安泰 人寿 保险 ( 百慕 达) 有 限 公司 助理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执 行 董事 等职 务; 2000 年至 2009 年间 担任 I N G 集团 亚太 区香 港、 澳 门 地 区
总经 理。 1988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海 港扶 轮社 社员 ; 1999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童 军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010 年至 今担 任交 通康 联人 寿保 险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春 花, 女 , 华 南 理工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教授 、 博 导 , 南 京 大学 博士 后。 曾 任 华南 理 工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副院 长, 现 任 北京 大学 客座 研究 员、 新 加 坡国 立大 学客 座教 授、 澳 洲 国 立
大学 国际 管理 硕士 课程 客座 教授 、 广 东 省企 业管 理协 会常 务理 事、 广 东 省企 业文 化协 会常 务
理事 和广 东省 精神 文明 协会 理事 。 陈 春 花教 授曾 先后 出任 山东 六和 集团 总裁 、 康 佳 集团 、 科
龙集 团、 T C L 集团 、 美 的 家电 、 南 方 航空 、 广 东 电信 等公 司管 理顾 问。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 组
织行 为学 》 、 《 企 业文 化与 跨文 化管 理》 等。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语 菡, 女 , 美 国 加州 州立 大学 索诺 玛分校 M B A 。 曾 先 后就 职于 丸红 株氏 会社 ( 美 国 )
公司 产品 部, A na nda ( U S A ) 亚洲 业务 部, 美国 A S I 太平 洋地 区业 务发 展部 副主 任, 美国 i L i nk
G l oba l 公司 高级 分析 员以 及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2001 年初至 2005 年, 就 职 于香 港招 商局 中 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 - 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
(H K 0133 ) 。 其 间 曾先 后出 任招 商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 巨 田 证券 监事 会主 席, 巨 田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006 年至 2007 年 , 任 职 于 中 集 集 团 , 出 任 南 美 战 略 发 展 项 目 负 责 人 。 2008
年至今,出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 ( H K 0133) 之董事及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张卫 华, 女, 会计 师。 1981 年 07 月 ―― 1983 年 1 1 月, 任江 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
司 财 务 部 会 计 ; 1983 年 1 1 月 ―― 1988 年 08 月 ,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 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 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1994 年 1 1 月 ――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兼 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2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职
工代 表监 事 ; 2006 年 03 月 ――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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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04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 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 商
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监
事。
林嘉 丽, 女 , 香 港 城市 大学 法学 专业 毕业 , 香 港 执业 律师 。 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8 月
在澳 纽银 行中 小企 业部 任助 理经 理;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 富而 德律 师事 务所 任见 习
律师 ; 2008 年 6 月至 今在 I N G 投资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 任亚 太区 法律 顾问 。 现 任公 司监 事 。
路明,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 1999 年加入银华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交易
主管 职务 ; 2005 年加 入东 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担 任 交易 总监 职务 ; 2006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首席 交易 员, 现任 交易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庄 永 宙 , 男 , 清 华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 1996 年加 入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市 中心 支行 科技 处; 1997
年加入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
信息 技术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杨奕 , 男 , 芝 加哥 大学 商学院 M B A 优异 毕业 生。 杨 奕 先生 具有 丰富 的金 融证 券从 业 经
验,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 C F A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C P A ) 资格。曾任职于深圳能源石油
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基 金管 理部 高级 研究 员, 固 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 专 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兼 投资 经理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晓 东, 女 , 上 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业 部总 经 理 、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 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 总 经理 、 华
林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007 年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赵生 章 , 男,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 国信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任 项目 经 理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 副经 理、 内核 部经 理( 投行 内核 小组 负责 人) 、 公司 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2002 年起 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曾 任督 察长 、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喆 , 男 , 经 济 学硕 士。 曾 任 美国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基 金集 团中 国代 表, 中 银 国际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行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具有近 15 年金 融证 券
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 2008 年 2 月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公司副
总经 理。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部 任风 险控 制 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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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2004 年 7 月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法 律 合 规 部 高 级 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王平,男,中国国籍,管理学硕士, F R M (金融风险管理师) 。 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 风 险 管理 部数 量分 析师 、 高 级 风控 经
理、 副 总 监, 主 要 从事 投资 风险 管理 、 金 融 工程 与数 量化 投资 策略 研究 、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研究 等工 作。 现 任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 2010 年 6 月 22 日
至 今 ) 、 上 证 消 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 理时 间: 2010
年 12 月 8 日至今)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 M T )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01 1 年 6 月 27 日 至 今 )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如 下成 员组 成: : 副总 经理 杨奕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 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 专 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杨 渺、 国 际 业
务部 负责 人刘 冬、 研究 部总 监陈 玉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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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5 )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 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 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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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诚 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 的披 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 本效 益原 则。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 明确 的组 织结 构, 以 实 现对 公司 从决 策
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 会: 监 事 会依 照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 董 事 和公 司管 理层 的行 为
行使 监督 权。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 决 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 责 决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督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并 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 察 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 存在 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 发
生督 察长 依法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应 当及 时向 公 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 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业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 策, 并 针 对公 司 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各业 务部 门: 风 险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 各 部 门的 主管 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公 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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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控制 度概 述
公司 内控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 公 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 法 规遵 循政 策 (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司 基本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
等。 部 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 范。 业务 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 范。
(2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一 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法 规遵 循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 业 务 隔离 制度 、 标 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 交易 制度 、 权 限 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 的方 法 对
监察 稽核 对象 进行 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 合 理 性 和
有效 性、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 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1 )控 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 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 险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 管 理 层的 经营 思
想、 公 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 岗位 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 险评 估
公司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现 风险 ,并 将风 险进 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并 对 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 引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 取 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 措施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动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 控制 等。
1)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 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 运作 、 市 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 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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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①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 责
明确 , 并 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 分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
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②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 续 部 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各 岗位 、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2)操 作控 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 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空 间隔 离
制度 、 授 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 交易 制度 、 保 密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全 制度 、 客 户
投诉 处理 制度 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会 计控 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帐 管理 , 独 立 核算 ; 公 司 会计 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 人 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 公 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 基金 下分 别设 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4 )信 息沟 通
即指 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 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度 。 定 期 报告 制度 按
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总 经
理报 告;
2)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公司 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门
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3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及 其下 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如发 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内 部监 控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 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 控 制
制度 , 保 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 监事 会、 董 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 长、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 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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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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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 况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设立 日期 : 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 定》
(国 发 [ 1983] 146 号)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 】3 号
电 话 : ( 010) 66105799
联系 人: 赵会 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 ,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工 145 人, 平 均 年龄 30 岁, 95 %
以上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 中国 大陆 托管 服务 的先 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 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 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 效 、 专 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 现 优异 的市 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心 账户 资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Q F I I 资产 、 Q D I I 资
产、 股 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 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 基 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Q D I I 专户 资产 、 E S C R O 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 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 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 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2 年 3 月, 中 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金 239 只, 其 中 封闭 式 7
只,开放式 23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29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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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 制度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 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展 , 始 终 保持 在资 产托 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 这 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 抓内 控建 设 ” 的做 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 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 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8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国 际资 格认证 S A S 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
通过 S A S 70 国际专项认证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 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已 经启动 S A S 70 审计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项目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 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 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 保 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 内 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 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 2) 完 整 性原 则。 托 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 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托 管人 托管 的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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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 产应 当分 离; 直 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 适 当 分离 ; 内 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 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 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 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 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 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 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 5 )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 环 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 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 资 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 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 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 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 稳 定
地发 展。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 这样 , 风 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 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 责, 通 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 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 成 不同 部门 、 不 同岗 位 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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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 多年 努力 , 资 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 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 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 将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 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 题、 新 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 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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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 1) 直销 机构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
招 商基金 电 子商务平台 “基 金易 ”
交易 网站 : www.cmfchina.com
交易 电话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
电 话 : ( 0755 )83195018
传 真 : ( 0755 )83199059
联系 人: 李涛
招 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
电 话 : ( 021) 58796636
联系 人: 王雷
招 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楼
电 话 : ( 0755 )83196377
联系 人: 苏菁
招 商基金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武 定侯街 6 号卓 著中心 2001 室
电 话 : ( 010) 66290510
联系 人: 孔鹏
招 商基金养老金业务部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武 定侯街 6 号卓 著中心 2001 室
电 话 : ( 010) 66290590
联系 人: 仇小 彬
招 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 方 式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层招 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话 : (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 真 : ( 0755 )83196360
备 用 传 真 : ( 0755 )8319926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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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贺军 莉
( 2) 代销 机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电话 : 95588
传 真 : ( 010) 66107914
联系 人: 王均 山
( 3) 代销 机构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电 话 :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 0755 )83195050
联系 人: 邓炯 鹏
( 4)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电 话 : ( 0755 ) 82960223
传 真 : ( 0755 ) 82960141
联系 人: 林生 迎
(5 ) 代销 机构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联系 人: 曹晔
(6 )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真 : 0791-86770178
联系 人: 戴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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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销 机构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之 锁
电 话 : ( 010-58568007 )
传 真 : ( 010-58568062 )
联系 人: 梁宇
(8 ) 代销 机构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 代表 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真 :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齐晓 燕
(9 )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电 话 : ( 0755 ) 22626391
传 真 : ( 0755 ) 82400862
联系 人: 郑舒 丽
(10 ) 代销 机构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真 : 0755-82558355
联系 人: 余江
(11 ) 代销 机构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真 : (0755)83704850
联系 人: 牛孟 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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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代销 机构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东
电话 : 020-88836999
传真 : 020-88836654
联系 人: 林洁 茹
(13 ) 代销 机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电话 : 025-83290979
传 真 : ( 025 )84579763
联系 人: 万鸣
(14 ) 代销 机构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电话 :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666
联系 人: 芮敏 祺
(15 )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电 话 : ( 021 )22169999
传 真 : ( 021 )22169134
联系 人: 刘晨
(16 ) 代销 机构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电 话 : ( 021 )20328000
传 真 : ( 021 )50372474
联系 人: 李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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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真 : 0519-88157761
联系 人: 李涛
(18 ) 代销 机构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电 话 : ( 021 )50122222
传 真 : ( 021 )50122200
联系 人: 宋歌
(19 )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路 357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电话 : 0551-5161666
传真 : 0551-5161600
联系 人: 甘霖
(20 ) 代销 机构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陈琳 琳
电话 : 0551-2246273
传真 : 0551 —2272100
(21 ) 代销 机构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晓 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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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代销 机构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十路 2051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真 : 0531-68889752
联系 人: 吴阳
(23 ) 代销 机构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联系 人: 郭熠
(24 )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电 话 : ( 010 )66568430
传 真 : ( 010 )66568532
联系 人: 田薇
(25 )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电话 : 4008888108
传 真 : ( 010 )65182261
联系 人: 权唐
(26 )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电话 : 010-60838888
传真 : 010-60833739
联系 人: 陈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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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代销 机构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路 23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冯戎
电 话 : ( 010 )88085858
传 真 : ( 010 )88085195
联系 人: 李巍
(28 ) 代销 机构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电 话 : ( 010 )63081000
传 真 : ( 010 )63080978
联系 人: 唐静
(29 ) 代销 机构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 代表 人: 岳献 春
电话 : 010-85127622
传真 : 010-85127917
联系 人: 赵明
(30 )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 券)
注册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 代表 :沈 强
联系 人: 周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传真 : 0571-85713721
(31 ) 代销 机构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青 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法定 代表 人: 张智 河
电 话 : ( 0532 ) 85022326
传 真 : ( 0532 ) 85022605
联系 人: 吴忠 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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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代销 机构 :华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陕 西街 239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洋
电 话 : ( 0755 ) 83025723
传 真 : ( 0755 ) 83025991
联系 人: 金达 勇
(33 ) 代销 机构 :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沙路 49 号通 信广 场二 楼
法定 代表 人: 朱治 理
电话 : 0755-82830333
传真 : 0755-25161630
联系 人: 黎元 春
2、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 金的 场内 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单 可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可新 增为 本基 金的 场
内发 售机 构。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金颖
电 话 : ( 010 )59378835
传 真 : ( 010 )59378907
联系 人: 任瑞 新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 京市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南 银大厦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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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10) 59241 188
传 真 : ( 010) 59241 199
经办 律师 :王 明涛 、李 勃
联系 人: 王明 涛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 册会计师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 代表 人: 姚建 华
电话 : 0755 - 2547 1000
传真 : 0755 - 8266 8930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郭琦 、林 高攀
联系 人 : 郭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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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 简 称 “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 、 招 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 简 称 “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 与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 简 称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 ) 。 其 中,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 始终 保持 1: 1 的比 率不 变。
(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 与 分拆规则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本 基 金将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按照 1: 1 的比 例
自动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
根据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为 50% ,且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 可 以进 行场 内与 场外 的 申
购和 赎回 ,但 不上 市交 易。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交易 代码 不同 ,只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 或赎 回。
投资 者可 在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招商 中 证
商品 份额按 1: 1 的比 例分 拆成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 投 资 者可按 1: 1
的配 比将 其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申请 合并 为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 者可 在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场 外申 购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不进 行 分
拆, 但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 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
至场 内并 申请 将其 分拆 成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后上 市交 易。 投资 者
可按 1: 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商
品份 额后 赎回 。
( 三)招商中证商 品 A A A A 份 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B B B 份 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 则
本基 金份 额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具有 不
同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即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风 险和 收益 特性
不同 。
在本 基金 的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 基 金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 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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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分别 进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
金及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为高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
益后 ,将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 基金 的分 级运 作期 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同 期 利息 税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时 点执 行的 利息 税 率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 + 3.5% ”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2、 本 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进行 参考 净值 计 算 。
在进 行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时 ,本 基金 净资 产
优先 确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本 金及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 之后 的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净 资产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
按依据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确 定;
3、 每 2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所 代表的 1 份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和 1 份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分别 计入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总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总额 进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并
将分 别按 分离 后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享有 获得 份额 折算
的权 利,每 2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于 1 份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之 和;
4、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 度或 分级 运作 期的 某一 完整 会计 年度 内, 若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计算 日或 该会 计年 度年 初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 按照 最近 一次 该会 计年 度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基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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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
净值 和参 考净 值:
1、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T 日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总 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
2、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N T R N A V
A
÷ × + = 1
A B
N A V N A V N A V ? × =
商品
2
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 T = 1,2,3 …… N ;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 = M i 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会 计年 度内 份额 折算 日至 T 日} ; 为 T
商品
N A V
日每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A
N A V
参考 净值 ; 为 T 日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招 商中 证商品 A
B
N A V
R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各基 金份 额的 单位 净值 和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公 告。 如 遇 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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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业 务规 则》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及基 金合 同, 并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2 〕 283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 及 存续期间
基金 类别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基金 面值 及认 购价 格: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 金不 设募 集目 标上 限。
( 三)募集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
本基 金自 2012 年 5 月 21 日到 2012 年 6 月 21 日向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公 开 发售 , 其 中 周六 、 周 日发 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的公 告 。
具体 募集 方案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 资者 就发 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 四)募集对象
中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五)募集方式
本基 金将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在 基 金募 集阶 段, 本 基 金以 同一 个基 金 份
额认 购代 码在 场内 和场 外同 时募 集。
投资 人从 场内 认购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全 部份 额将按 1∶ 1 的比 例
自动 分离 , 确 认 为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投资人 从场 外认 购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既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赎
回业 务之 后, 直 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 可 在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开 通后 , 通 过 办理 该业 务, 转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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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至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 按 1 : 1 比例 分离 为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后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 六)募集场所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网 点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代 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 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
单位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 未 取得 相应 业务 资格 , 但 属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
其他 机构 , 可 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 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招 商 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 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及 计 算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 金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 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 用 费 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认 购 费用 由认 购人 承担 ,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1 )本 基金 的场 外认 购费 率如 下表 :
(2 )本 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由 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执行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 金 额( M ) 认购 费率
M < 100 万 1.0%
100 万 ≤M < 500 万 0.6%
500 万 ≤M <1000 万 0.1%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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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所 获得 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招 商中 证 商
品份 额。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 公式 为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 (1+认 购费 率)
认购 费用 = 认购 金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 金产 生的 利息 )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入 基
金财 产。 利 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中 利息 折
算的 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6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该 笔认 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 购金 额 = 60,000 元 / ( 1+ 1 %) = 59405.94 元
认购 费用 = 60,000 元- 59405.94 元= 594.06 元
认购 基金 份额 = ( 59405.94 + 50 元) ÷ 1.00 元= 59455.94 份
即投 资 者 投 资 60,000 元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确 认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为 59455.94 份。
(2 )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全部 份额 将按 1∶ 1 的比 率确 认为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为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 金额 =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 (1 +认 购费 率)
认购 费用 =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 认购 费率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 认购 利息 /认 购价 格
认购 份额 总额 = 认购 份额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经确 认的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 认购 份额 总额 / 2
场内 认购 份额 按整 数申 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 整 数 位
以后 部分 采取 截位 法, 余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经 确认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 60,000 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 ,则其可得到的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 金额 = 1.00 × 60,000 × (1 +1% )= 60600.00 元
认购 费用 = 1.00 × 60,000 × 1% = 600.00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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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50/ 1.00 =50 份
认购 份额 总额 = 60 000.00 + 50= 60 05 0.00 份
经 确 认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 额 = 经 确 认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B 份 额 = 60 050.00 / 2 =
300 25.00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60,000 份本 基金 ,需 缴纳 6060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为 300 25.00 份。
本基 金认 购费 在认 购时 收取 并由 投资 者承 担, 可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认 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 人认 购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认 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等均 在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详 细列 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及 销售 代理 人相 关公 告。
2、认 购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 ,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募集 期
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 单 个 基金 帐户 单笔 最
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认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2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 资金 。
(3 )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基 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 5) 投 资者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 常 应在 T + 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 询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6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受了 认购 申请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 息 的处理方式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产 生的 利息 ( 以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人计 算并 确 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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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 果为 准) , 募集 期间 结束 后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帐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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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备案
(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 集资金的处 理 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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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进 行申 购 与
赎回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只上 市交 易,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场外
代销 机构 , 投 资 者可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 者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即 投资 者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 场 内 业 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 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投 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 其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2、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间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公 告。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 息 披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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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时,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 有足 够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 的申 请无 效
而不 予成 交。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 回 等业 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 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 等在 遵
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 发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 7 日 ( 包 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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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提 前公 告 。
(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场内 申购 时,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50 ,000 元人 民
币。投资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50 ,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 。 通过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50 ,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 通 过 本公 司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50 ,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的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场 外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 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 1000 份,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保留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余 额不足 1000 份的 ,需 一并 全部 赎回 。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
4、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 O F )后 ,投 资者 在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场内 申购 时,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投 资 人办 理 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本 基 金直 销中 心及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系统 的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酌 情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至 少 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1、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1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根据 申购 金额 设定 如下 :
(2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代 销机 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2、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申购 金 额( M ) 申购 费率
M < 100 万 1.2%
100 万 ≤M < 500 万 0.7%
500 万 ≤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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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外 赎回 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如下 :
(2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固定 0.5% 。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
赎回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调低 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 计算
1、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 日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其 中 , 通 过 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计入 基金 财
产; 通 过 场内 方式 申购 的,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 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 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 购金 额 = 60,000 / ( 1+ 1.2% ) = 59288.54 元
申购 费用 = 60,000 -59288.54 = 71 1.46 元
申购 份额 = 59288.54 / 1.068= 55513.61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 得到 55513.61 份基 金份 额。
2、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N < 1 年 0.5%
1 年 ≤N < 2 年 0.25%
N ≥ 2 年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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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 份额 × T 日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 额 = 赎回 总金 额 - ? 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且 持有 时间 不满 1 年, 赎 回 费率为 0.5 % ,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 总额 = 10,000 × 1.068= 10,680.00 元
赎回 费用 = 10,680.00 × 0.5% = 53.40 元
赎回 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且 持有 时间 不满 1 年, 假 设 赎回 当日 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3、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 外 申购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登 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申购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 续。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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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 上述 ( 1 ) - ( 6)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 购款 项退 回至 投资 者账 户。
(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若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 个赎 回 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4)款 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赎 回 公
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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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 日 本
基金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 )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 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通过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 以邮 寄、 传 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 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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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 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未 来 在各 项技 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 者可 以依 照 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 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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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招商中证商 品 A A A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 品 B B B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三 个月 内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 确 定上 市交 易
时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2、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分别 为各 自前 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 跌 幅比 例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
币;
6、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 行情 通过 行 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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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恢 复 上市和终 止 上市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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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 业
务
(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申购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中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3、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只能 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 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但 可按 1: 1 的比 例申 请合 并为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赎 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B 份额 上 市 交 易 或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3、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 、质押、冻 结 与解冻
本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质 押 、 冻 结 与解 冻等 , 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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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 券交 易所 等相 关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如 本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与 上述 规定 不一 致, 以 该 等规 定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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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 配
对转 换业 务。
( 一 ) 份额 配对转 换是 指本基 金的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A A A 份 额 、 招商 中
证 商 品 B B B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 包括分拆和 合 并两个方面 。
1、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一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一 份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 并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一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 转换 成两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 理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 理时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自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 超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日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 对 转
换时 除外 ) ,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 偶数 。
3、 申 请 进行 合并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 相等 。
4、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 为招 商中 证商 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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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 进行 。
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遵 循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情 形
1、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2、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在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 理费用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佣金 , 具 体见 相关 业 务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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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通 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 化投 资可 以以 较低 的成 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 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 流 动
性与 投资 性的 指数 可以 有效 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成 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四)投资策略
本基 金以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为标 的指 数, 采 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 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 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股 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主 要按 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来拟 合复 制标 的指 数, 并 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 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以 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净 值收 益率 与 业
绩基 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当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 成 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 发 、 分 红 等行 为, 以 及 因基 金的 申购 和 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或 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 性不 足, 导 致 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力 求
降低 跟踪 误差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 理 方
法寻 求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
( 1) 基本 面替 代: 按 照 与被 替代 股票 所属 行业 , 基 本 面及 规模 相似 的原 则, 选 取 一揽 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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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作为 替代 股备 选库 ;
( 2) 相关 性检 验: 计 算 备选 库中 各股 票与 被替 代股 票日 收益 率的 相关 系数 并 选取 与被 替
代股 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 成模 拟组 合, 以 组 合与 被替 代股 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 关系 数 最
大化 为优 化目 标, 求解 组合 中替 代股 票的 权重 ,并 构建 替代 股组 合。
本基 金管 理人 每日 跟踪 基金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 月 末、 季 度 末定 期分 析 基
金的 实际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 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 并 优 化跟 踪偏 离
度管 理方 案。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 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 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参 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 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
的研 究, 结 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采 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 约 ,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此 外 , 本 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
风险 以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管理 , 如 预 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 量 分红 等, 以 及 对冲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
无法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 基 准
1、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标的 指数 为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 或授 权, 或 中 证大 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中 证大 宗商 品 股
票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 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作 相应 调整 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 绩 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 若 变 更标 的指 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若 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 公
告。
2、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收 益率 × 9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5%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 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 基 金可 以在 与本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 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 指数 和 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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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从 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 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 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负 责制 定 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 与投 资原 则; 决 定 有关 标的 指数 重大 调整 应对 决策 、 其 他 重大 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 负责投资组合
的构 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
议,决策 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2、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单 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
3、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并 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
4、基 金经 理根 据指 数成 份股 或权 重变 化情 况、 基金 申购 赎回 情况 、指 数成 份股 派息 情
况等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 风 险 管理 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 作 风险 等投 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 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 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 八)投资限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 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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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 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九)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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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活 动。
上述 禁止 行为 属于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5、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当 利益 。
(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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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的应 收 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4、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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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 值 ,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计算 招商 中证 商 品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及计 算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的 基础 。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 依法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
( 四)估值方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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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关 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 五)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 值 结
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复 核 无误 后,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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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 估值错误的 处 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 本 基金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的 计算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 估值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 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额 与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 1 ) 差 错 已发 生, 但 尚 未给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错 ,给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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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 因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以 外的 第三 方 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 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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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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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基 金 未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5 年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 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5 年后, 如果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基金 将调 整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具 体收 益分 配原 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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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基 金上 市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 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进行 计提 , 且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币 5 万元 (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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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取 )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 使用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 每 季 支付 一次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 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 于 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费 。
4、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的费 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 后, 即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 本 基 金直 接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
的计 算方 法不 变。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不变 。
5 、上述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 - 10 项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
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六)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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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第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 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 会计 年度 第一 个工 作日 。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 折算 一次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进 行
净值 计算 , 对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 2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将按 1 份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在 基 金份 额折 算前 与
折算 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持 1: 1 的比 例。
对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期末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即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净 值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 折 算为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分配 给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持有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将按 1 份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获得 新增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分 配。 持 有 场外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分配 。 经 过上 述份 额 折
算,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 会计 年度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 基金 将对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进 行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上 一年 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时 ,有 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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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 额数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 U M
N U M N A V N U M N A V
N A V
A
× ? ? ×
=
2 / 0 0 0 . 1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数量 =
后
商品
前 前
) (
N A V
N A V N U M
A A
0 0 0 . 1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净值
后
商品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商品
N U M
(2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 U M
N U M N A V N U M N A V
N A V
A
× ? ? ×
=
2 / 0 0 0 . 1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 A V
N A V N U M
A
0 0 0 . 1
2
?
×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额 数 +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净值
后
商品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商品
N U M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 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招 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时 , 折 算 日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4 )举 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7,458,000,000 元。当天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分别 为 50 亿 份 、 5 亿份 、
30 亿 份 、 30 亿份 。 前 一 个会 计年 度末 每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为 1.0580000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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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①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为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即 30 亿份和 55 亿份 。
②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折 算后 持有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30 亿份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 U M
N U M N A V N U M N A V
N A V
A
× ? ? ×
=
2 / 0 0 0 . 1
= [ 7,458,000,000 -( 1.058000000- 1.000 ) / 2 × 5,500,000,000] / 5,500,000,000 = 1.327 元
新增 的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数 量 =
后
商品
前 前
) (
N A V
N A V N U M
A A
0 0 0 . 1 ? ×
= 3,000,000,000 × (1.058000000- 1.000 )/ 1.327 = 131,122,833.46 份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 此 新增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为 131,122,833 份; 持 有 的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为 30 亿份 。
③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 新增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 A V
N A V N U M
A
0 0 0 . 1
2
?
×
= 5,000,000,000/ 2 × ( 1.058000000 - 1.000 )/ 1.327 = 109,269,027.88 份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场 外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场 外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外 新 增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5,000,000,000 + 109,269,027.88 =
5,109,269,027.88 份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新增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 A V
N A V N U M
A
0 0 0 . 1
2
?
×
= 500,000,000/ 2 × ( 1.058000000 - 1.000 ) / 1.327 = 10,926,902.79
取整 后为 10,926,902 份。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新 增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500,000,000 +
10,926,902 = 510,926,902 份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 的
相关 公告 。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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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发 生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本 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将 按 照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 上定 期份 额折 算外 , 本 基 金还 将在 以下 两种 情况 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招 商中 证 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 当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2 50
元。
1、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 算。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 算
基准 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 期。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 1 , 份 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为 1 元 。
当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后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① 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
数相 等;
②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 即 参 考净 值超出 1 元 以
上的 部分 全部 折算 为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前 后
A A
N N U M U M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数量 =
0 0 0 . 1
0 0 0 . 1 ) (
前 前
? ×
A A
N A V N U M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 73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 U M
2)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① 份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持 1: 1 配 比 ;
② 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 资
产净 值及 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③ 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后 后
A B
N N U M U M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数量
=
0 0 0 . 1
0 0 0 . 1 ) (
前 前
? ×
B B
N A V N U M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B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 U M
3)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场外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场 内招 商 中
证商 品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0 0 0 . 1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净值
前
商品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商品
N U M
为折 算后 原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商品
N U M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 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招 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折算 成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 74
在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时 , 折 算 日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举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各 10,0 00
份, 在 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 三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均调 整为 1.000 元。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 的
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当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2 . 0 2 0 0 0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元 2 0 , 2 0 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1 . 0 3 0 0 0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招商中证商品A 份
额+ 新增3 0 0 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3 . 0 1 0 0 0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
额+ 新增2 0 , 1 0 0 份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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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 期。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后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招商 中 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 1, 份 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 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均调 整为 1 元。
当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 相等 。
0 0 0 . 1
前 前
后 B B
B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B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 U M
2)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① 份额折 算前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 份额 数始 终保 持 1 :1
配比 ;
②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及 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③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后 后
B A
N N U M U M =
0 0 0 . 1
0 0 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商品
A A A
N U M N A V N U M
N U M
其中 :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 U M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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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所持 有的 新增的
场内新增
商品
N U M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 U M
3)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
0 0 0 . 1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净值
前
商品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商品
N U M
为折 算后 原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商品
N U M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 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招 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折算 成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在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时 , 折 算 日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举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各 10,0 00
份, 在 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 三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0 . 6 3 9 0 0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元 6 , 3 9 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1 . 0 3 0 0 0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元
2 , 4 8 0 份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 新增7 , 8 2 0 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0 . 2 4 8 0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元 2 , 4 8 0 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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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 的
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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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生效满五 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满 五年后存续 方 式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 后, 在 满 足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 金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直 接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 。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
运作 ,全 部转 换成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的 基金 份额 。
( 二)转换为 “ 招 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 数 证券投资 基 金 (L O F ) ”的 基金份额转换
1、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规则
原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全 部转 换成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
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 F ) ( 简 称 “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数 基金 ” ) 的 场内 份额 , 原 场 外 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自动 变更 成为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数 基金 的场 外份 额, 原 场 内的 招商 中证 商 品
份额 自动 变更 成为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数 基金 的场 内份 额。 份 额 转换 无需 支付 转换 基金 份额 的 费
用。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收益 分配 原则 参照 当时 同类 基金 的规 定执 行。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转 换基 准日 日终 , 以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原 场 外的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自 动变 更成 为招 商中 证商 品指 数基 金的 场外 份额 , 原 场内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自 动 变
更成 为招 商中 证商 品指 数基 金的 场内 份额 。原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全部 转换 成招 商中 证商 品指 数基 金的 场内 份额 , 转 换后 基金 份额 数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业 务规 则处 理。
份额 转换 计算 公式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 转换 比率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招商 中
证商品 A 份额 (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中 证商 品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招商 中
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 的份 额数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 转换 比 率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基金 份额 转换 完成 后, 招 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指数 基金 接受 投资 者的 场外 与场 内的 申购 和 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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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 请。 并 在 满足 上市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申 请招 商中 证商 品指 数基 金基 金份 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2、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投 资 策略 、 投 资 理念 、 投 资 范围 不变 , 本 基
金的 有关 投资 限制 继续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并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在 符合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2、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本 基金 将按 照本 节 “一、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
年后 存续 方式 ” 进行 基金 份额 转换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 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修 改相 关规 则, 并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3、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之 前三 十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4、 本 基 金份 额转 换结 束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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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6、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 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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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诺公开披 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 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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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开 始日 、 赎 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或 者开 始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或 者开 始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招 商 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7、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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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 期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9、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事 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 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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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8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29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30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10、公 开澄 清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 1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 资 者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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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 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 括市 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
险、 技 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 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 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 基金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 资 人投 资不 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 般 来说 , 基 金 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 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 正规 的途 径, 如 : 招 商 基金 客户 服
务热线 ( 4008879555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分 、 详 细 的了 解。 在 对 自己 的资 金状 况、 投 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 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 观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 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 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金 后, 即 使 出
现短 期的 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
投资 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 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 注意 , 因 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 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分 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 值, 在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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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 起 市场 风
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 国 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
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因 此 , 宏 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
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 时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 降,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 货膨 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 影 响
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在基 金开 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如 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 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 金 将面 临流 动性 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 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 四)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 绝 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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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投 资 标的 为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 在 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过 程
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 具
体投资 管理 中,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 中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成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 有风
险, 也可 能由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 。 当 指 数下 跌时 , 基 金 不会 采取 防守 策略 , 由 此 可能 对基 金资 产价 值产 生
不利 影响 。
(2 )投 资替 代风 险
因特 殊情 况 (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个 别 成份 股被 限制 投资 等) 导 致 本基 金无 法获 得 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 如 买入 非成 份股 等) 进 行 适当 的 替
代, 由此 可能 对基 金产 生不 利影 响。
(3 )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因 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 导 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
本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可 能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随 之
调整 , 基 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投 资 人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
本。
(4 )跟 踪偏 离风 险
以下 因素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收 益率 :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 种 费用 及税 收, 而 指 数编 制不 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 将 导致 基金 收
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 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
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踪 偏离 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 或 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 增 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 股在 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 标 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 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 能暂 时扩 大
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 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④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 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停牌 、
摘牌 或流 动性 差等 情形 时, 基 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导 致 跟踪 偏 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 例 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
手段 、 买 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 而 影响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
⑥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 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 票的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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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 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产生 的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股 票市 场, 标 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 回 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分 级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1 )上 市交 易风 险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产 生风 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 杆机 制风 险
本基 金为 复制 指数 的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变动
幅度将大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 额。
(3 )折 /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于 受到 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 溢价风险。尽管份额
配对 转换 机制 的设 计已 将折 / 溢价 交易 风险 降低 至较 低水 平, 但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额 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 溢价 交易 状态 。
(4 )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 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原 招商 中 证
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持有 人将 可能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因此 原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当本 基金 合同 运作 满五 年后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
成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也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5 )份 额折 算风 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 来损 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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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小 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 此 ,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 来损 失。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 面临 无法 赎回 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
部具 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 销资 格, 而 只 有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 司
才可 以允 许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资 人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 购
买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在 其参 与份 额折 算后 ,则 折算 新增 的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 此 风 险需 要引 起投 资人 注意 , 投 资 人可 以选 择在 份额 折算 前 将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卖出 ,或 者将 新增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通 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6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中 存在 的风 险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招 商中 证 商
品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和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从而 可能 影响 其交 易价 格; 另 一 方面 , 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投 资 人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 险。
(7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将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在每 个会 计年 度年 ( 除 成立 当年 外) 的 第 一个 工作 日, 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本基 金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 金 份额 折算 后 ,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 通过 卖出 或赎 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 资 人通 过变 现折 算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
人不 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 倍放 大, 具有 杠杆 性风 险。
2、股 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基 金账 户仍 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交易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 账
户持 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 险。
3、持 仓组 合品 种变 现时 ,由 于市 场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或头 寸持 有集 中度 过大 导致 未在 合
理价 位成 交, 存在 变现 损失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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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 指期 货设 置了 涨跌 停板 限制 ,基 金账 户中 股指 期货 持仓 可能 无法 平仓 ,存 在流 动
性风 险。
5、交 易所 设置 了持 仓限 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 仓超 过限 制比 例, 会被 交易 所或 期
货公 司强 行平 仓, 存在 强行 平仓 风险 。
6、 交 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 基 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 仓符 合交 易所 强制 减仓 范围 的 ,
存在 强制 减仓 的风 险。
7、基 金托 管人 调拨 资金 不及 时, 无法 向期 货公 司缴 足交 易保 证金 ,会 被期 货公 司强 行
平仓 ,存 在资 金流 动性 风险 。
( 七)其他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 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3、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4、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 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 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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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及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及本 合同 另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程序 ;
(9 )终 止基 金合 同;
(10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除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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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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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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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 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 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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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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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 金管 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 责 基
金投 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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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 ) 复核 、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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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议事及 表 决的程序 和 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及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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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及本 合同 另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1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在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直接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招商 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 。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终 止运 作, 全部 转换 成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 O F )的 基金 份额 ;
(9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4 、召 集方 式:
( 1) 除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 单 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 100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 5 ) 单 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单 独 或 合
计代 表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6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 话;
6、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 方
式召 开。
现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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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通讯 开会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表 决意 见以 书面 形式 或 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
性公 告;
(2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50% (含 50% ) ;
( 4 ) 上 述 第 (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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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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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8、表 决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
招商 中 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各 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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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基 金 未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3、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5 年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 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收益分配原则参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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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进行 计提 , 且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币 5 万元 (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 取 )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 每 季 支付 一次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 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 于 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的费 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 后, 即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 本 基 金直 接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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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
的计 算方 法不 变。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不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 金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通 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2、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成 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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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 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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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 六)基金的财产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 成主 要有 :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其 他资 产等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3、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代销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4、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
相互抵消;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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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及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及本 合同 另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程序 ;
(9 )终 止基 金合 同;
(10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 得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 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
为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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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 马蔚 华
成立 时间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002] 100 号文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资本 : 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 范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电 话 : ( 0755 )83196351
传 真 : ( 0755 )83076974
联系 人: 曾倩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设立 日期 : 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 定》
(国 发 [ 1983] 146 号)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 】3 号
电 话 : ( 010) 66105799
联系 人: 赵会 军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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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 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b、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投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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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e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f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出 现可 预见 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进 行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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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 全 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 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 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控 制
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 基 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 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 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
3)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 核 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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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本 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 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 对 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 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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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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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的 的份 额转
换比 例,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 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 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
管理 。 基 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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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 完成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 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 1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 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 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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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 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 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 基金 分别 计算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 本 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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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 金的 估值 方法 为: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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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关 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
责任 。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 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
纠正 , 保 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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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 成
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对 报 表加 盖公 章后 , 以 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 调 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 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 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前 一日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终止 运 作
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
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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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 15 年。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 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 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 变 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 终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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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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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 时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 资 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 持有 指定 银行 的账 户, 通 过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 可 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招商 基金 网址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交易 对账 单的 发送 形式 包括 纸质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 客户 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修 改发 送形 式, 但只 能选 择一 种发 送形 式。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场 外 基金 持有 人交 易对 账单 的默 认发 送方 式为 纸质 邮寄 , 原 则 上一 年至 少寄 送一 次 ,
在报 告期 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收到 客户 明确 表示 不需 要对 账单 寄
送的 情况 下, 将 按 照上 述规 则寄 送对 账单 。 客 户 可以 根据 个人 需要 , 通 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 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取消 或者 恢复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请务 必预 留正 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 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 则上 采用 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 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 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
内容 , 也 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 对因 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 整、 泄 露 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 账单 ,投 资者 可随 时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交易 资料 或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 交易 信息 。
6、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向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 等其 它形 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和 E - M A I L 方式发 送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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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 基金 净值 、 账 户 余额 与损 益、 公 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 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实 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 金 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 机 号
码及 E M A I L 地址 的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 日 问候 、 产 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 场 外 基
金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通 过基 金账 号 /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查 询密 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账户 查询 ”
栏目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 理财 论坛 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招商 基金 网址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招商 基金 理财 社区 B B S 论坛 : bbs .c m f c hi na .c om
招商 基金 电子 邮箱 : c m f @ c m f c hi na .c om
( 五) 客 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话服务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供 全天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 询服 务。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可 进
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供 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 工咨
询服 务。 基 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 查询 、 投 诉 建议 等专 项服 务, 场 外 基
金持 有人 更可 通过 热线 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操作 。
招商 基金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 887- 9555 (免 长途 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的意 见簿 、 基 金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务 热线 、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 于 无法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 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处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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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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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 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 ,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 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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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备查文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 信息 , 可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查 阅
以下 文件 :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 《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