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增利A/B(519680)

交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交银 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二 年 三 月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 【重要提示 】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2008 年 2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8】23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08 年 3 月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因 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需全 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 认(申) 购基 金的意 愿、时 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 人根据 所持 有份额享 受基 金的收 益,但 同时也 需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险包 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 证券 价格波 动产生 影响而 引发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续 大量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投资 债券 引发的 信用风 险,以 及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的 风险等 等。本 基金 是一只 债券 型 基金, 属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认 (申) 购本 基金前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合 同 。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将 来 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42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2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3 九、 基金的转换 ..................................................... 59 十、 基金的投资 ..................................................... 75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9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93 十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93 十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99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101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04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104 十八 、风险揭示 .................................................... 109 十九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12 二十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114 二十 一、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40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42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44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 144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和 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交银 施罗德增利 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 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 德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证券法》 :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6 年1 月1 日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 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 但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 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 所会员单位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日/ 天: 指公历日 ; 月: 指公历月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上证所《业务规则》 :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业务规则》 :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 资产 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 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金份额类 别 :




















指 本基金 根 据认购/申 购费用 、赎回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的 , 称为B 类基 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向有关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在 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申购 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 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公 司”)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 管理人 公司治 理结 构完善 ,经 营运作 规 范,能 够切实 维护基 金 投 资人 的合法权 益。 公司董 事会下 设合规 审核 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提名与 薪酬委 员会两 个专业委 员会 ,有针 对性地 研究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 中的相 关情况 ,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会由 三位监 事组 成,主 要负 责检查 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 体经营 管理由 总经 理负责 ,下 设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两 个专业委员会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 公司设督察长,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作的 合法 合规及 公司内 部风险 控制情 况。 投资 研究 条线 下设权 益部、 固定收 益部、专 户投 资部、 研究部 、 量化 投资部 及跨 境投资部 。中 央交易 室隶属 总经理 直接管理 。市 场条线 下设产 品开发 部、营 销策 划部、零 售理 财部、 营 销管 理部、 机构理财 部、 上海营 销中心 、北京 分公司 、广 州分公司 、西 部 营销 中心。 营运条 线下设财 务部 、基金 运营部 与信息 技术部 。综 合管理条 线下 设人力 资源部 和行政 部。监察 稽核 条线下 设监察 稽核部 、风险 管理 部、法务 部, 由督察 长协同 总经理 直接管理 。此 外,根 据业务 需要, 增设了 战略 发展部。 本基 金采用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管 理业务 的重大 问题进 行讨论。 投资 管理流 程中, 基金经 理、 研 究员 、交易员 在 明 确权责 的基础 上 密切 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12 年一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 理了18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3 只债券型基金、3 只混合型基金、11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1 只为QDII 基 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2 只为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2012 年 3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189 人 , 其中54.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 公司已 经建立 健全投 资管 理制度 、风 险控制 制 度、内 部监察 制度、 财务 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 先生, 董事长 ,硕士 学历 。现 任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副 行长。历 任中国 建设 银行资 产负债 管理委 员会 办公室主 任兼 上海分 行副行 长、资 产负债管 理委 员会办 公室主 任兼体 制改革 办公 室主任兼 上海 分行副 行长、 资产负 债管理部 总经 理、资 产负债 管理部 总经理 兼重 组改制办 公室 主任、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 先生, 副董事 长 , 学士学 历、 加拿大 证 券学院 和香港 证券学 院荣 誉院 士。历任 巴克 莱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 理、 施罗德 投 资管 理(香 港)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证监会 开放式 基金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 龙 先生 , 董事 ,总 经 理,CFA 、CPA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安达 信( 新加 坡 ) 有限公司 审计 师,澳 洲信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 副总监 ,信安 资产管 理亚洲有 限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总监 ,荷兰 国际 投资管理 亚太 有限公 司中国 区总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 士,董 事,博 士学 历。历 任交 通银行 办 公室综 合处副 处长兼 宣传 处副 处长、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交通银 行海外 机构 管理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交通银 行上海分 行副 行长、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现任 交 通 银行投 资管理 部总经 理。 吴伟先生, 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 交通银行总 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 副处长 、 预算 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


葛礼达 先生, 董事, 大专 学历。 历任 施罗德 集 团信息 技术工 作集团 信息 技术 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谢丹阳 先生, 独立董 事, 博士学 历。 历任蒙 特 利尔大 学经济 系助理 教授 ,国 际货币基 金经 济学家 和高级 经济学 家,香 港科 技大学助 理教 授、副 教授、 教授、 系主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 袁志刚 先生, 独立董 事, 博士学 历。 历任复 旦 大学经 济 学院 副教授 、教 授、 经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 生,独 立董事 ,博 士学历 。历 任复旦 大 学管理 科学系 助教, 美国 耶鲁 大学经济 系助 理教授 、副教 授,美 国杜克 大学 经济系副 教授 ,香港 城市大 学经济 与金融系 教授 ,美国 亚利桑 那州立 大学凯 瑞商 学院经济 系冠 名教授 ,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常务副 院长、 教授, 现任 上海交通 大学 安泰经 济与管 理学院 院长、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康定选 先生, 监事 长,EMBA ,高 级经济 师。 历 任河南 巩县农 业银 行信贷 股信 贷员、副 股长 ,巩县 支行副 行长; 郑州市 农业 银行行政 区办 事处副 主任; 交通银 行郑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 计划信贷处处长、 副行长;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裴关淑 仪女士 ,监 事,CFA 、CIPM 、FRM ,工商 管理、 资讯管 理双 硕士。 曾任 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 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资讯科 技部主 管、中国 事务联 席董事 、交 银施罗 德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 核及风 险管理 总监 。现任交 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陈超女 士,监 事,硕 士学 历。历 任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资 产托管 部内 控综 合员,交 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合规 审计 部总经 理,现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 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 生,督 察长, 纽约 城市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历 任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市 场营销部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交通银 行纽 约分行信 贷管 理部经 理、公 司金融 部经理、 信用 风险管 理办公 室负责 人,交 通银 行投资管 理部 投资并 购高级 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家春先生,基金经理, 香港大学MBA。13 年 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历任长 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投资主管,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06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固定 收益部副总经理 。2006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11 年 6 月 8 日担任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3 月31 日起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并于2011 年9 月26 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历任基金经理: 陈晓秋女士,2008 年3 月31 日至2009 年10 月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项廷锋(投资总 监) 战龙(总经理) 史伟( 权益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迎军( 权益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4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5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风险 管理 部 ,风 险管 理部 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 各部门 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 ,建 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 体系结构


公司的 风险管 理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 结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风 险管 理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部 门负 责本部门 的风 险评估 和监控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 常设的 监事机 构, 对股东 会负 责。监 事 会对公 司财务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 核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6 作为董 事会下 的专业 委员 会之一 ,对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进行 检查评估 ;审 查公司 财务, 对公司 内部管 理制 度、投资 决策 程序和 运作流 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 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 经理下 设 的专 业委 员会之 一,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拟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及政 策, 制定灾 难复原 计划及 紧急情 况处 理制度, 确保 公司风 险控制 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 察情况 。


(5)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就 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查 、评 价、报 告、建 议职能 ;定期 和不 定期地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内 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防 范 及控制 措施, 组织执 行,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 风险管 理系统 的发展 提供协 助, 汇总公司 业务 所有的 风险信 息,独 立识别、 评估 各类风 险,提 出风险 控制建 议, 使公司在 一种 风险管 理和控 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 部 监察稽 核 部负 责设计 及实 施公司 合规 审计计 划 ,检查 公司各 项业务 的合 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 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 负责公 司的法 律事 务及协 调实 施信息 披 露事务 ,依法 维护公 司合 法权 益,评判 并处 理公司 运营中 发生的 法律及 信息 披露相关 问题 ,及时 向公司 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 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 门首要 的责 任。部 门 经理对 本部门 的风险 负全 部责 任,负责 履行 公司的 风险管 理程序 ,负责 本部 门的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7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内 控体系 ,通过 高 管人员 关 于内控 的明确 分工, 确保 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 织和授 权,确 保监察 活动 独立,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支 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 下而上 的风险 报告程 序,对 风险 隐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 足够、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 警系统 、投资 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技术化 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管 理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趋 势、 行业及 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有 效的 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足 够 和适当 的培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其 全称或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营 历 史,其 前身“ 中国人 民 建 设银 行”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 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 了原中 国建设 银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中 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 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8.90%。 截至2011 年 9 月30 日止九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年化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 24.82% 。利息净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 。净 利差为2.56%, 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 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41.3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 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33 家 , 拥有建行 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9 基金、建 信金 融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 寿、 中德住房 储蓄 银行等 多家子 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要奖 项。中 国建设 银行 在英国 《银 行家》2011 年 “世界 银行品 牌 500 强”中 位列第 10, 较去年上升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 较去年上升 8 位。中 国建 设银行 连续第 三年获 得香港 《亚 洲公司治 理》 杂志颁 发的“ 亚洲企 业管治年度大奖” , 先后摘得 《亚洲金融》 、 《财资》 、 《 欧洲货币》 等颁发的 “中国 最佳银行” 、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设 综 合制度 处、基 金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 团队、 养老金 托管服 务团队 、养 老金托管 市场 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 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事 计划财 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 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客 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零售 业务部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务 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批 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管 业务品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0 种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保 险资 金、基 本养老 个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品 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22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 年, 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 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2011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国 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 本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确 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行 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业 务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了 监督稽 核处,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 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服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制 体 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 制制 度、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 管、存 放、使 用, 账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1 律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 例、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在 日常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报 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 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电话: (021 )61055027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2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开户、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具体 交 易 细则请 参阅本 公司网 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www.jyfund.com ,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3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4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 )65557083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6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 )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7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 )38676161


传真: (021 )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 )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五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联系人:陈 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0 (2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 )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 )83290979 传真: (025 )51863323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1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 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 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 )85776115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3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 号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4)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2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 )4979037 传真: (0471 )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 )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 )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 )6768681 传真: (0791 )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宏 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4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5 电话: (0451 )82269280 传真: (0451 )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 )22627802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6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 )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7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8 (5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39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 (023 )63786464 传真: (023 )63786311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A 座三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 )66045566 传真: (010 )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https://jijin.txsec.com 场内代销机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 lag=3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 其它符 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记结算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 )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2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金毅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2008 年 2 月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8】 239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 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 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08 年 3 月 3 日 进 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0,322,807,118.4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0,477 户。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3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两 百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电话:(021 )61055027 传真:(021 )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户、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网上 交易网 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 lag=3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 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 的场外 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请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4 上述场 外代销 机构中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和 中国光 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只代 销本 基金的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 ,其他场 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A类、B类和C类 基金份额。 投资人 可通过 上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行 申 购或赎 回。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 开放日 是指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的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 外) 。代销 网点在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开放场内、场外 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开放场内、场外 日常赎回业务。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5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代销网点每个 账户申购 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 直销中心每个 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10,000 元; 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 基 金(包括 本基 金) 记 录的投 资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 制。 通过 本公 司 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 基金申 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中 心单笔 申购最低 金 额的 限 制,申 购最低 金额为 单笔1,000 元。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 调 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 ; 场内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赎 回份 额必须 是整 数份额, 并且 单笔赎 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该 账户 同时 有份 额 减少类 业务( 如赎回 、转 换出等) 被确 认,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 赎回的份 额 以 及最低 保留余 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6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资 金,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 持 有 足够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和 赎 回申请 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正常 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T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 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已 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从托管 账户 将赎回 款项划 出,经 销售机 构划 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 份额注册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份 额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份 额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份 额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影响 投资人 实质的 合法权 益,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前端 申购费用, 即在申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 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收取 后端申购费用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7 即在赎回 时才 支付相 应的 申 购费用 ,该费 用随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时间 递减。 投资人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 类基金份额 的申 购。 A/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A/B 类 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 金额(含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 额 前端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 时间 B 类基金份 额 后端申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至3 年(含) 0.6% 3 年至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0% 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因红利自动再投 资而产生的 A/B 类基金份额 ,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A/B 类基金份额 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人赎回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收取赎 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 赎回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 期限 A/B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8 1 年至2 年(含) 0.05% 2 年 以上 0.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以下简称 “农行卡” ) 、 交 通银行太 平洋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交行卡 ”) 、 中国建 设银 行龙卡 借记卡 (以下 简称“建 行卡 ”) 、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借 记卡 (以下简 称“ 浦发卡 ”) 、 兴业银 行借记卡 (以 下简称 “兴业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中信卡 ”) 、 中国民生 银行 借记卡 (以下 简 称“ 民生卡 ”) 和通联通 道借 记卡包 括 中国 工商银 行借记卡 (以下 简称“ 工行卡 ” ) 、 中国光 大银 行借记卡 (以下 简称“ 光大卡 ” ) 、 平安银行借记卡 (以下简称 “平安卡” ) 的基金 网上直销业务 , 持有 上述借记卡的 个人 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 开户手续, 并通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e 网行基金 网上直销系统 ”(以下简称“e 网行”) 办理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 本公 司暂不开展网上交易后端基金份额 的认/申购业务 ,已认/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 个人投资者,通过转托管转入 网上直销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 赎回业 务。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入和 C 类基金份额转换出 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通过 e 网行 申购本基金 及进 行基金转换 时所适用的具体 优惠费率请参见 公司网站列示的 e 网行直销申购 及转 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 个人投资者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业务最高限额为单笔 申购100 万元 (不含100 万元) , 办理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不设单笔最 高限额。 个人投资者通过e 网行申购本基金时还须受相关银行卡日交易金额限制。 各银行卡日交易金额限制如下: ①通过农行卡、交行卡或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无日交易金额的限制; ②通过 建行卡 进行网 上申 购每日 累计 认(申 ) 购本公 司旗下 所有基 金的 最高 限额为500 万元(含500 万元)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49 ③通过 浦发卡 或中信 卡进 行网上 申购 每日累 计 认(申 )购本 公司旗 下所 有基 金的最高限额为100 万元(含100 万元) ; ④通过 民生卡 进行网 上申 购每日 累计 认(申 ) 购本公 司旗下 所有基 金的 最高 限额为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 ;


⑤通过 通联通 道借记 卡进 行网上 申 购 的交易 金 额限额 以通联 支付网 络服 务股 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为准或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56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allinpay.com 。 持有农 行卡 、 民生卡 或通 联通道 借记 卡(包 括 工行卡 、光大 卡、平 安卡 ) 的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网上直 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率 优惠,统一申购 优惠费率为申 购金额 的0.6%。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申购金额最 低限额 为人民币 200 元 (含 200 元) , 不受网上直销日常申购 的最低数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200 份,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转换成 其它 基金,单 笔转 换申请 不受转 入基金 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业务 情况调 整上述 交易 费用 和限 额要求 ,并依 据相 关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 规定 调整A 类 和 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开始 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 申购和赎回 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场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0 内申购时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 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 额返回投资 人。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B A T / - 例一:某投资人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申 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B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 (40,000-317.46 )/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 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 申购总金额 B A T /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1 例二:某投资人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1.040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B 类基金份额 , 但其在赎回时需 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 (3)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 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38,461.54 份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 赎回A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 投资人 赎回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 假设赎 回当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 ×0.10%=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2)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2 如果投资人 赎回B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 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 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某 投资人 赎回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 假设赎 回当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0.6%, 申购 时的A/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0.6%=60.6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05%=5.80 元 赎回金额=10,160-60.60-5.80=10,093.6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 假设 赎回当日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 元, 投资人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0.6%,申 购时的A/B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1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3.60 元。 (3)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0=12,50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1 万份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 A/B 类基 金份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售在外的 C 类基金份额 总数。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3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 分别计算, 并在T +1 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以及第 5 项、第 6 项所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并 以后续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4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续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 金的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时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额 (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份 额 总数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5 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一)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实 行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 包括 在 上证 所场内不 同会 员营业 部之间 进行转 指定,也 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 转托管 。 进行份 额转托 管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将 其 某个交 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部分 转托 管。办 理转托 管业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需 在转 出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 (十 三)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 投资人 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的申购 日提交基金的申购 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08 年 5 月 9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6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经 本 公 司 公 告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交易平台 申请办理本业务。目前 可办理本业 务的代销机构网点 仅限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下 属 各 代 销 网 点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增 减 开 办 该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方式 (1 ) 凡 申请 办 理 本计 划 的 投资 人 须 首先 开 立本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 ( 已 开 户 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人 开 立 基金 账 户 后即 可 携 带本 人 有效 身 份 证 件及 相 关 业务 凭 证 到 销 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由于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7 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 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 申购日,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 提交申购申请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 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销 售 机 构相 关 的 业务 规 则进 行 处理 ) , 申购 以实 际 提 交申 购 申 请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4、申购费率及 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 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本计划不受日常 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 账户同时有 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即,如果某笔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的 申 购 申请 确 认后 本 基 金单个 交 易 账 户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 于 50 份,且当日该 账户 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包 括该部分定期定额投资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持有农行卡 、民生卡或通联通道 借记 卡(包括工行卡、光大卡、平安卡) 的个 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费率优惠及申购限额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相关内容。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机 构 将 按照 投 资 人申 请 时 所约 定 的每 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提交申购 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 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8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 (2)投资人须指定一个 销售机构认可的 有效 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人 扣 款 账户 余 额 不足 会 导 致当 月 申购 不 成 功 ,请 投 资 人于 每 月 申 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 结算机构按照 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 的基金申购申请 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 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 投 资人 的基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投资人可于 T +2 工 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7、变更和终止 (1 ) 投 资人 变 更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额 、 扣款 账 户 等 ,须 携 带 本人 有 效 身 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2 ) 投 资人 终 止 定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须 携 带本 人 有 效 身份 证 件 及相 关 凭 证 到 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 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 四)定期定额 赎回 业务 投资人 可通过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请 办理 本 基金的 定期定 额 赎 回业 务。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是指 投资人 可以委托 中 国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每 月固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 投资人 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08 年 5 月 16 日 刊登公告 自即 日 起在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下属各 代销 网点开 通定期 定额 赎 回业务 。 本业务 的申请 受理时 间与 本公司 管理 的基金 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受 理时 间相 同,为开放日的 9:30—15 :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 计费方式 与日 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 同。 办理定 期定额 赎回业 务时 , 投资 人可与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约定 每月 固定 赎回份额, 每月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含 100 份)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59 投资人 通过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理 本 基金的 定期定 额赎回 业务 ,相 关流程和 业务 规则遵 循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详 情请咨 询当地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的代销 网点或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 服务热 线(95599)。 (十 五)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受 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非 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结算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 按基 金 登记 结算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六)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 转换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指 开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 某只基 金的部 分或全 部份 额转 换为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只 开放式 基金 份额。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在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二 )转换业务办 理地点 投资人 可以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及网 上交易 平 台 和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交通 银行、 招商银 行股份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0 有限公司 、 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广发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深圳 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杭州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湘 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中 信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恒泰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 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航 证券有 限公司 、安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德 邦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江 海证券有限 公司 、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 宝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 爱 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 、 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 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龙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和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的相关 营业网点 办理 本 基金 的转换 业务 。 如上述 业务 办理机构 发生 变动, 本公司 将按照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一般而 言, 上 述代销 机构 中未代 销本 公司旗 下 所有基 金的, 则只办 理该 机构 所代销的 本公 司旗下 基金之 间 已开 通的转 换业 务。 此外 ,本 公司网 上交易 平台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部分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见 2011 年 5 月27 日本公司 发布 的《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开 通旗 下部分 基金基 金转换 业务及调整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 )转换业务办 理时间 办理基 金间转 换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1 投资人 可在基 金开放 日申 请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具体 办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赎回业务 办理 时间相 同。由 于各销 售机构 的系 统差异以 及业 务安排 等原因 ,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四 )转换业务适 用的基金范 围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88, 后 端519689 ; 以下 简称 “交银精选” ) 、 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级 519588 ,B 级 519589;以下简称“交银货 币”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690,后端 519691 ; 以下简称 “交银稳健” ) 、 交银施罗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2, 后端519693; 以下简称 “交银成长” )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4 , 后端519695 ; 以下简称 “交银蓝筹” ) 、 交银施 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0 ;B 类基金份额: 519681 ;C 类基金份额:519682 ; 以下简称 “交银增利” ) 、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 值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码 :519696 ;以下 简 称“交银 环球 ” ) 、 交银施 罗德 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697 ; 以下简称 “交银 行业”)、 交银施 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8, 后端519699; 以下 简称“交银先锋”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二 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以下简称 “治理ETF” ) 、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代码: 前端519686 , 后端519687 ; 以下简称 “交银 治理” ) 、 交银施 罗德主 题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码: 前端519700 , 后 端519701; 以下简称 “交银主题” )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702 , 后端519703; 以下简称为 “交银 趋势” ) 、交 银施罗 德信用 添利 债券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代码 :164902 ; 以下简称 为 “交银添利” )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前端519704 , 后端519705;以下简称为“交银制造” ) 、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159913 ; 以下简称 “ 交银深证300 价值ETF” ) 、 交银施罗德双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 :519683 ;B 类基金份额:519684; C 类基金份额:519685;以下简称“交银双利 ” )和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基金代码: 前端519706, 后端519707;以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2 下简称“交银 价值 ” ) 。上述基金已 开通转换业务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后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交银增利/ 双利A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B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A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B 类基金份额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C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货币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注:1 、同一基 金的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之 间 不可转换。 2、表格中分别列示的前后端收费 模式下的股票基金 和混合基金包括交银精选、交银 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交银趋势、交银制造和交银 价值。 表格 中列示的 前端收费 模式 下的 股票基金 和混 合基金还包 括交银行 业。 3、 交银 环球、 治理 ETF 、 交银 添利、 交银深 证 300 价值 ETF 的基金转换业务 暂不开通 。 本公司今后 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 将根据具 体情况确 定是 否适用于上 述业务。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3 如果未 来开通 本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其 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五 )基金转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在T+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 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登记结算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 日对投资人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 人 可向 销售机 构查询 基金转 换的 成交情况 ,并 有权转 换或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六 )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 基金转 换以份 额为单 位进 行申请 ,申 请转换 份 额精确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 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200 份。基金持有 人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其它 基金 ,单笔转 换申 请不受 转入基 金最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于投 资人 在 单个交 易账 户最低 保留 余额的 规 定,每 个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 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 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 回、 转换出 等)被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将 投 资人 在该账 户保留 的本基 金份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因 此,如 果某笔 转换 申请确认 后转 出基金 的单个 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 份, 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 全部赎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且该 账户当日 有份 额减少 类业务 被确认 ,则转 入基 金在该账 户剩 余的基 金份额 (包括 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七 )基金转换费 用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4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 基 金转换费用 相应 由转出基金 的 赎回费用及 转出与 转入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 转出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或交银 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回 费用;转 出交 银精选 、交银 稳健、 交银成 长、 交银蓝筹 、 交 银行业 、 交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 交银 趋势、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 交银增利A 类、B 类基金 份额 和交银双利A 类、 B 类基金份额 收取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的25%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上述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 费率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蓝筹、 交银行业、 交银先锋、 交银 治理、 交银主题、 交银趋势 、 交银制 造、交银价值 1 年(含)以内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A 类、B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B 类基金份额 1 年(含)以内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和交银双 利 C 类基金份额 或前端 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向 前端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 ,收 取申购 补差费 用;从 前端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向前端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 或无申 购费 用的交 银货币 、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和交银双 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 换,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 差费用 原 则上 按照 转 出确认 金额对 应分档 的转 入基金前 端申 购费率 减去转 出基金 前端申购 费率 差额进 行补差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 差费 率按照 转出确 认金 额 分档,并 随着 转出确 认金额 递减。 前端收 费模 式下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5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主题 、 交 银 制 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趋 势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主题 、 交 银 制 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以下 0.7%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趋 势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6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银 行业、 交银先锋、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主题、 交银趋势、 交 银 制 造 、 交银 价值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行 业、 交银先锋、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主 题、 交银趋势、交 银制造、 交银价值 - 0 交银增利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货币 - 0 交银增利 A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A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增利 A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7 交银双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和交银双 利 C 类基金份额 或后端 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向 后端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 ,不 收取后端 申购 补差费 用,但转 入的 基金份 额赎回 的时候 需全额 收取 转入基金 的后 端 申购 费;从 后端 申 购费用高 的基 金向后端 申购 费用低 的 基金 或无 申购费用 的交 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和交银 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转换,收 取 后端 申购补差费用 ,且转入的基 金份额赎 回的 时候需 全额收 取转入 基金的 后端 申购 费。 后端 申购补 差费用 按照 转 出份额持 有时 间对应 分档的 转出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减去 转入 基金后 端申购 费率 差 额进行补差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份额持有时间 转出与转 入 基金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B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B 类、C 类基金份额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锋、 交银治理、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 势、 交银制造、交 银价值 - 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8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势 、 交银制造 、 交银价值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 0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势 、 交银制造 、 交银价值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1 年(含)以内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势 、 交银制造 、 交银价值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1 年(含)以内 0.8%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2% 5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B 类基 交银货币 1 年(含)以内 1.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69 金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B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B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5、“ e 网行”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业务仅针对以下范围: (1)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 费模式下 的交 银精选 、交银 稳健、 交银成 长、 交银蓝筹 、交 银先锋 、交银 治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享受转出与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补差 费率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 下


交银精选、交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交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交银 制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以下 1.5% 0.6% 50 万元 (含) 至100 万元 1.2%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 元 0.8% 0.6%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0 通过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200 万元(含)的不享受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 行。 (2)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 费模式下的交银行业,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 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补差 费率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 下 交银行业 100 万元以下 1.5% 0.6% 100 万元(含)至500 万 元 1.0% 0.6% 通过e 网行 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500 万元(含)的不享受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优惠,按照日常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 行。 (3)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金 份额和交银双利C 类基金 份额转入交银双 利A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享 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优惠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补差 费率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利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0.6% 备注:同一基金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1 通过 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 50 万元 (含) 的不享受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按照日常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行。 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已开通的其它基金转 换业务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日常费率相同,不享受优惠。 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 并应 于调整 后 的收 费方式 和费率 在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 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 对于适 用固定 金额 申购补 差费 用的, 转 出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 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 为 0)。 转入基 金确认 份额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 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不 通过“e 网行”),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 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3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 为 0)。 转入基 金确认 份额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交银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 交银 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交银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 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4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 )/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 利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 )/1.2700=78,788.60 份 (九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 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在 同一登 记结 算机构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投资人 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金 必须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5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 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 端收费 模式的 其他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 只能转 换到后 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与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 基金的转换价格 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 算。 (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交银 货币的基金份额时, 登记结算机构 将自动结 转该转出 份额 对应的 待支付 收益, 该收益 将一 并计入转 出金 额并折 算为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 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十 )暂停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视同 为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金 的 申购, 因此有 关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关 于暂 停或拒 绝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和公告的 有关 规定 一般 也适 用于暂 停基金转 换 , 具体暂 停或恢 复基金 转换的 相关 业务请详 见届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赎 回申请 总份额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总份 额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份额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总份 额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 先级, 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并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但在 转出 申请得 到部分 确认的 情况下 ,未 确认部分 的转 出申请 将自动 予以撤 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 投资 (一 ) 投资 理念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6 收益是 源于对 风险的 合理 预期和 有效 管理。 本 基金在 坚持一 贯的价 值投 资理 念基础上 ,通 过专业 化的研 究分析 ,追求 和挖 掘经过有 效风 险管理 的持续 投资收 益。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 ; 2、风险又是可预期和管理的 ; 3、通过对风险进行有效预期和管理, 追求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二 )投资目标 本基金 根据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和 金融 市场的 运 行趋势 ,自上 而下进 行宏 观分 析,自下 而上 精选个 券,在 控制信 用风险 、利 率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前提下 ,主要 通过投资 承担 一定信 用风险 、具有 较高息 票率 的债券 , 实现 基金资 产的长 期稳定 增长。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股 票、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其 中股票投 资仅 限于参 与新股 认购和 可转债 转股 获得的股 票, 权证投 资仅限 于参与 可分离转 债申 购而获 得的权 证 ,即 本 基金 不从 二级市场 购买 股票或 权证 。 本基金 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交易日, 所 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 的权证,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20 个交易 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承载 一定信用 风险 、具有 较 高息 票 率的 债券 , 包括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次 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含资产收益计划) 、 可转 换债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等) 占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7 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2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在基金实际管理 过程中, 本基 金具体 配置比 例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中国宏 观经 济情况 和证券 市场的 阶段性变 化做 主动调 整,以 求基金 资产在 各类 资产的投 资中 达到风 险和收 益的最 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 类别 资产 配置 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 80-100% 其 中 : 次 级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含 资 产 收 益 计 划) 、可转换债券 0-40% 股票、权证 0-20% 其中:权证 0-3%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本基金 采用中 央国债 登记 公司编 制的 中债企 业 债总指 数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主 要基于以下原因:


1、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 债企业债总指数, 虽然其编制的时间不长, 但 其很好地反映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整体状况、已经具有较高权威和市场代表性。


2、 该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变化, 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国债 网、货币网等互联网中获取。


3、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承载一定信用风险的企业债券 (含公司债、 企业 短期融资券) , 因此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 债企业债总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 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 述基准 指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称 , 或者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8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 经与本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同意 后调 整本基金 的业 绩评价 基准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将 严 谨、规 范化的 基本面 研究 分析 与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相结 合,在 分析和 判断 宏观经济 运行 状况和 金融市 场运行 趋势的基 础上 ,动态 调整大 类金融 资产比 例, 自上而下 决定 债券组 合久期 、期限 结构配置 及债 券类别 配置; 同时在 对企业 债券 进行信用 评级 的基础 上,综 合考量 企业债券 (含 公司债 、企业 短期融 资券) 的信 用评级以 及包 括其它 券种在 内的债 券流动性、 供求关系、 收益 率水平等因素, 自 下而上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 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而 下” 的多因 素分 析决策 支 持系统 ,结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形 成对 不同类 属市场 的预测 和判断 ,确 定债权类 证券 、股权 类证券 和货币 市场工具 的配 置比例 ,并随 着各类 证券风 险收 益特征的 相对 变化, 动态调 整类属 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 理策略 是债券 型基 金最基 本的 投资策 略 。久期 管理策 略在本 质上 是一 种自上而下的策略, 其目的在于通过 合理的久 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在全球 经济的 框架下 ,本 基金管 理人 对宏观 经 济运行 趋势及 其引致 的财 政、 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CPI、PPI 、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 未来市 场利率 趋势进 行分析 与预 测,并据 此确 定合理 的债券 组合久 期。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月度、季度进出口增长率、 消费增长 率、 投资增 长率等 的跟踪 与分析 ,预 测宏观经 济运 行趋势 ,合理 预期当 前经济运 行在 经济周 期中所 处的阶 段;针 对当 前的 经济 运行 存在的 问题, 合理预 期中央政府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取向以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79 (2) 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利率周期运行阶段的预期, 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准备金比率、货币供应量、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 投资、贸 易顺 差、工 业增加 值等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以及 就业 数据等 等央行 货币政 策所监控 的目 标数据 的变化 ,预测 法定利 率在 时间与空 间上 的变动 与趋势 。根据 法定利率 的变 化,分 析投资 人心理 与市场 供求 关系以及 流动 性等的 变化, 合理预 期市场利率、债券收益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可能变动。 (3) 目标久期 分析: 根据法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所处利率周期的 阶段,结 合当 期的债 券收益 率水平 ,确定 组合 目标久期 。原 则上, 在利率 上行通 道中,通 过缩 短目标 久期规 避利率 风险; 在利 率下行通 道中 ,通过 延长目 标久期 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3、企业债投资策略 企业债 投资策 略是一 种自 上而下 的利 率风险 管 理与自 下而上 的信用 风险 管理 相结合的 策略 ,是本 基金最 主要的 投资策 略。 本基金所 指企 业债券 ,包括 公司债 和企业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 通过宏 观经济 运行 、企业 发展 前景、 企 业偿债 能力、 建设项 目质 量等 多重因素 的综 合考量 对企业 债券进 行信用 评级 ,并在信 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建立企 业债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对企业债券进行投资管理: (1) 信用评级分析: 本基金首先将企业债划分成短期企业债券 (含企业短期 融资券) 和中长期企业债券 (含中长期公司债) , 分别建立短期企业债券和中长期 企业债券 的信 用评级 指标体 系,然 后再利 用信 用评级指 标体 系给发 行主体 和标的 债券打分,给出企业债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 (2)筛 选企 业债券 :本基 金将 企业债 的信用 评级分成 五级 (见下 表) , 而仅 将信用评级在 3 级以上的债券纳入备选债券池 (其中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和银行担保的信用评级为 AAA 级或等同于 AAA 级的债券,自动纳入备选债券 池) 。本基金基金经理可直接按流程、按权限从备选债券池中选择债券进行投资。 备选债券池外债券,信用评级为 2 级的企业债 在信用评级没有改善迹象前限制投 资,在投 资评 级出现 改善趋 势时, 可以按 流程 、按权限 少量 投资; 信用评 级为 1 级的企业债禁止投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0 3) 信用利差分析: 鉴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 “信 用利差之谜” 现象的广泛存在, 信用产品 本金 损失率 对信用 利差解 释力不 高。 本基金将 根据 中国企 业债市 场处于 发展初级 阶段 ,市场 效率不 高的现 状,密 切关 注供求关 系、 税收、 利率、 投资人 结构与行 为以 及市场 的深度 、广度 和制度 建设 等因素对 信用 利差的 影响, 对个券 进行有效的信用利差交易。 4、资产支持证券 (含资产收益计划)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 宏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资产 池 结构以 及资产 池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预 测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化; 通过 研究标 的证券 发行条 款,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对 标的证 券的久 期与 收益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关 注流动 性对标的 证券 收益率 的影响 。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择 以及把 握市场交 易机 会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况下 ,结 合信用 研究和 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一方面, 本基 金可转 换债券 股性的 研究将 完全 依托于公 司投 研团队 对标的 股票的 研究,在 此基 础上 结 合金融 工程师 的可转 债定 价模型, 充分 考虑转 债发行 后目标 转债标的 股票 股价波 动率可 能出现 的变化 ,对 目标转债 的股 性进行 合理定 价。另 一方面, 对于 本基金 可转换 债券债 性的研 究, 将通过引 进公 司企业 债券信 用评级 指标体系 ,对 可转换 债券的 发行主 体及标 的债 券进行信 用评 级,并 在信用 评级的 基础上对 其进 行合理 定价。 通过对 标的转 债股 性与债性 的合 理定价 ,力求 选择被 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认购策略和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1)新股认购策略 信用 评级 综合 得分 定义 投资 建议 5 [90,100) 信用风险小 可投资 4 [80,90) 信用风险较小 可投资 3 [60,80) 信用风险中 可投资 2 [40,60) 信用风险大 限制投资 1 [0,40) 信用风险很大 禁止投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1 本基金 认为股 票一、 二级 市 场之 间存 在一定 的 价差是 暂时现 象,因 此, 股票 投资策略只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 化、 股票发行政策取向 (如扩容节奏、 发行市 盈率与二级市场市盈率的差距) , 预 测新股一 级市 场供求 关系的 变化, 并据此 进一 步预测认 购新 股中签 率和新 股的收 益率变动 趋势 ;同时 ,借助 公司投 资平台 行业 研究员的 研究 建议, 预测拟 认购新 股的中签 率和 认购收 益率, 确定合 理规模 的资 金、精选 个股 认购, 实现新 股认购 收益率的最大化。 (2)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基金 在进行 可转换 债券 投资时 ,面 对可能 出 现可转 换债券 与正股 之间 存在 套利机会 的现 象或者 出现可 转换债 券流动 性暂 时不足的 现象 ,采用 可转换 债券转 股策略, 即将 持有的 可转换 债券在 转换期 内转 股抛售, 以更 好的保 护基金 投资人 利益、实现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 交易日,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本基金累计 持有股票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权证投资策略


与新股认购策略一样,本基金认为权证投资策略也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证 投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为 基 础 ,配 以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以主 动的科 学投资 管理为 手段 ,充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 性、流 动性及风 险收 益特征 ,通过 资产配 置、品 种与 类属选择 ,追 求当期 稳定的 基金资 产收益。 本基金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权证, 在其上 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20 个交易 日。 (七 )投资程序 为了保 证整个 投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与实 施 ,本基 金遵循 以下投 资决 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2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 实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 小组负 责制, 投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 资总 监、固 定收 益部总 经 理的主 要职责 是确定 基金 的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 理的主 要职责 是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 的资产 配置范 围内, 构建 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 易室负 责交易 执行 和一线 监控 。通过 严 格的交 易制度 和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就 投资 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 理、 研 究员 、 交易 员在投 资管 理过程 中 既密切 合作, 又责任 明确 ,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 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师的债 券市 场研究 和券种 选择、 定量分 析师 的定量投 资策 略研究 ,结合 本基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3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有权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实际情 况 的需要 ,对上 述投资 管理 程序 做出调整。 (八 )投资组合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等)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100% ,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 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4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14、当 本基金 所持有 的中 签未卖 出的 新股市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达 到或 超过18%时, 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 当该比例降低到18%以下时 方可继续进 行新股申购; 15、当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因 网下申 购而 有锁定 期 限的股 票的未 流通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 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 ,当该比 例降低到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 16、如 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组 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外,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比 例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 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5 5、向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不受 相关 限制。 (十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 一)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及 债权人 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二) 基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三)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2 年4 月20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6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38,554,630.58 4.13 其中:股票 138,554,630.58 4.13 2 固定收益投资 2,982,011,793.10 88.87 其中:债券 2,982,011,793.10 88.87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104,834,191.52 3.12 6 其他各项资产 129,913,638.69 3.87 7 合计 3,355,314,253.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4,045,577.46 4.71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35,430,000.00 1.78 C5 电子 -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7 C6 金属、非金属 3,968,317.98 0.20 C7 机械、设备、仪表 54,647,259.48 2.74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21,660,000.00 1.09 E 建筑业 18,931,201.38 0.9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3,917,851.74 0.20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38,554,630.58 6.9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43 金发科技 3,000,000 35,430,000.00 1.78 2 600674 川投能源 1,900,000 21,660,000.00 1.09 3 601669 中国水电 4,583,826 18,931,201.38 0.95 4 002664 信质电机 1,100,000 18,271,000.00 0.92 5 000651 格力电器 752,700 15,302,391.00 0.77 6 300307 慈星股份 400,000 12,520,000.00 0.63 7 601100 恒立油缸 471,028 8,553,868.48 0.43 8 601028 玉龙股份 445,378 3,968,317.98 0.20 9 601336 新华保险 104,929 3,012,511.59 0.15 10 601555 东吴证券 126,621 905,340.15 0.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8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34,376,541.00 6.7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8,211,000.00 13.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8,211,000.00 13.94 4 企业债券 1,818,172,924.80 91.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60,823,000.00 3.05 7 可转债 690,428,327.30 34.60 8 其他 - - 9 合计 2,982,011,793.10 149.4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1,660,210 167,814,026.80 8.41 2 113002 工行转债 1,480,000 160,239,600.00 8.03 3 120207 12国开07 1,500,000 148,455,000.00 7.44 4 113001 中行转债 1,536,370 145,524,966.40 7.29 5 010107 21国债⑺ 1,263,650 134,376,541.00 6.7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开 谴责和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89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910.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789,424.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253,736.61 5 应收申购款 22,858,567.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9,913,638.6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167,814,026.80 8.41 2 113002 工行转债 160,239,600.00 8.03 3 113001 中行转债 145,524,966.40 7.29 4 110018 国电转债 55,436,788.80 2.78 5 110003 新钢转债 51,897,280.00 2.60 6 110007 博汇转债 34,260,138.10 1.72 7 110016 川投转债 23,761,104.00 1.19 8 110012 海运转债 11,493,446.00 0.58 9 110011 歌华转债 10,100,856.60 0.51 10 125731 美丰转债 9,800,758.34 0.49 11 110013 国投转债 9,347,050.00 0.47 12 125887 中鼎转债 8,893,536.16 0.45 13 110017 中海转债 920,776.10 0.05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664 信质电机 18,271,000.00 0.92 网下新股 流通受限 2 300307 慈星股份 12,520,000.00 0.63 网下新股 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31 日,所载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A/B 类 过去三个 月 3.12% 0.29% 1.03% 0.10% 2.09% 0.19% 2011年度 -5.74% 0.33% -0.78% 0.11% -4.96% 0.22% 2010年度 5.57% 0.35% 0.51% 0.10% 5.06% 0.25% 2009年度 6.97% 0.43% -3.45% 0.11% 10.42% 0.32% 2008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13.04% 0.20% 9.84% 0.30% 3.20% -0.1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1 日起至 2008年12 月31日) C 类 过去三个 月 3.00% 0.29% 1.03% 0.10% 1.97% 0.19% 2011年度 -6.13% 0.33% -0.78% 0.11% -5.35% 0.22% 2010年度 5.11% 0.35% 0.51% 0.10% 4.60% 0.25% 2009年度 6.50% 0.43% -3.45% 0.11% 9.95% 0.32% 2008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08年12 月31日) 12.66% 0.20% 9.84% 0.30% 2.82% -0.10%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以 来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增长 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 期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3 月3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1)、 交银增利债券A/B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2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的6 个月 。截至 建 仓 期结 束及2012 年3 月31 日 ,本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2)、 交银增利债券C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的6 个月 。截至 建 仓 期结 束及2012 年3 月31 日 ,本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3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 立 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的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交 银施 罗德 增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 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备案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 和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4 基金资 产估值 的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基 金 财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 后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5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1) -(5)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 交易的 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6 4.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 的股票 、 权 证、债券 和 银行存 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 等 资产。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分别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 个 开放日对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估值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7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受损 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 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赔 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8 托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追 偿过程 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99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 任 何情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0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为 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 在基金 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 基 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 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 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 度可分配 收益的9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B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 红利 再投资 形式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分红 资金 将按 除 息日 该 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持有 A/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 面值; 10、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两次 ;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 付方式 等内容 。 由于 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不 同,基 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复 核,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分别 就 不同 基金 份额类别 的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在收益 分配方 案公布 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 方案的 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行 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现金红 利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 可 将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 红利 发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 交银施 罗德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有关 业务规定执行。 (七 )收益分配方 式的修改 投资人 可至销 售机构 办理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资 人对不 同的交 易账 户可 设置不同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投资者 同一日 多次 申报分红 方式 变更的 ,按照 《业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 以登记结算机构 记录为准 。 十 五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2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财产 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3 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 支付, 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申购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取 方 式详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 赎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取 方 式详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售 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发 生 的 信息披 露费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 协商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或改 变收 费模式。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4 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或在 不提 高整体费 率水 平的情 况下改 变收费 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模式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 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可以 更换 。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5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 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一次 分别公告 A/B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 分别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上述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 赎回 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8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09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和 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 众查 阅。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 阅。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供固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 具,投 资人购 买基 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基 金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基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 型的基 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 《 招募说 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 应当充 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零 存 整取等 储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0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 资成本 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 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 值变化 ,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调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 在市 场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下,基 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 现亏损 或基金 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而宏 观经济 运行状 况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对 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 化。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1 分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判 断、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因此 ,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都有义 务接 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和 赎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金 ,或 者变现 为现金 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都 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平 。尤 其是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如果 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差,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 资债 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 属于债券 型基金 , 将维持 较高 的 债券 持 仓比例 。如果 债券市 场出 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 主要通 过投资 于 承 担一定 信用 风险、 具 有 较高 息票率 的债券 ,实现 基 金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 长 。在 债券投 资中, 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主要来 自两个 方面: 一是对 宏 观经 济趋势 、政策 以及债 券市场 基本 面研究是 否准 确、深 入 。二是 对企 业债券的 优选 和判断 是 否科 学、准 确 。基 本面 研究及 企 业债 券 分析 的错误 均可能 导致所选 择 的 证券不 能完全 符合本 基金的 预期 目标。 三 是本 基金所 投资的 企业债 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如国债) , 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2 (六 )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3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的 清偿、分配 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4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当 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5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 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纪 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6 (13)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和 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7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8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为: (1)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19 (6)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本基金 合同当 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0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1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议 召开日 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 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 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2 到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 席,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 终止基金合同 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 计 显示, 全部 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 人(分别 或共同 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3 ③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不 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 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4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 授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为 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 额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 形 成决 议。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则 在公 正机关 监督下 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5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6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 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 (8 )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7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 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 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8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29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 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一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0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1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股 票、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其 中股票投 资仅 限于参 与新股 认购和 可转债 转股 获得的股 票, 权证投 资仅限 于参与 可分离转 债申 购而获 得的权 证 ,即 本基金 不 从 二级市场 购买 股票或 权证 。 本基金 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60 个交易日, 所 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 的权证, 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20 个交易 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承载 一定信用 风险 、具有 较 高息 票 率的 债券 , 包括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次 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含资产收益计划) 、 可转 换债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等)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2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在基金实际管理 过程中, 本基 金具体 配置比 例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中国宏 观经 济情况 和证券 市场的 阶段性变 化做 主动调 整 ,以 求基金 资产在 各类 资产的投 资中 达到风 险和收 益的最 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2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 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等)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 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2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11)当 本基金 所持有 的中 签未卖 出的 新 股市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达 到或 超过18%时, 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 当该比例降低到18%以下时 方可继续进 行新股申购; 12)当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因 网下申 购而 有锁定 期 限的股 票的未 流通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 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 ,当该比 例降低到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 13)如 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3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外,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比 例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和 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 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事前 无法 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应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4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担 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 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5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6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7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算 备付 金、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8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度 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 分别计算本基金 A/B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39 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 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 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40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的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有 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 内容 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服务


1、 场外投资 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


2、场内投资 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 易除外) 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管理人 向所有截 至年 底持有 本基金 份额或 本年第 四季 度有交易 (账 户类交 易除外 )的所 有投资人 寄送 对账单 。 本基 金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人如过期 未收 到对账 单,或 地址信 息 等 发生 变化 时及 时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中心 (400-700-5000,021-61055000 ) 联系 。


(二 )网上交易服 务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开通 农行 卡、 交 行卡 、 建行 卡 、浦发 卡、兴 业卡、 中信 卡 、 民生卡 和通联通道 借记卡( 包括工行卡、 光大卡、 平安卡) 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 持有上述 借 记 卡 的 投 资 人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jyfund.com ,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办理 开户 手续,并通过 本 基金 管理人 e 网行 办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及转 换等业务。 通过e 网行办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入和 C 类基金份额转换出业务的个人投 资者将享 受转 换费中 相应前 端申购 补差费 率的 优惠 。持有 农行 卡 、 民生卡 和通联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41 通道 借记 卡( 包括 工 行卡、 光大卡 、平安 卡) 的个人投资 者还 可以 直接通过 本基 金管理人 e 网行 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网上直销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 公告。 在条件 成熟的 时候,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 网上交 易业务 的发展 状况 ,适 时扩大可 用于 基金网 上交易 平台或 用于交 易支 付的银行 卡种 类,敬 请投资 人留意 相关公告。 (三 )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人 如果想 查询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分 红方式 状态、 基金账户 余 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 管理人 为投资 人 预 设基金 查询 密码, 预 设的基 金查询 密码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 通过 客户服 务电话 查询基 金 账户 下的 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 资人 请 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 可以选择将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 务,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 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服务” 的“我要提问 ”栏目中,直接 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42 二十 三、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 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2012 年 4 月23 日公告的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1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0 月 24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1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1 月 14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前 端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1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7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7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料 进 行 整 合 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于 2012 年“元旦节”假期前 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27 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27 日 《上海证券报》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43 基金于 2012 年" 元 旦节" 假期 前 恢 复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9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银 行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银 行 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于 2012 年"春节" 假期前 暂停 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1 月 16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于 2012 年"春节" 假期前 恢复 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1 月 16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4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1 月 2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 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3 月 12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6 交 银 施 罗 德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3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延 长 其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3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144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 办公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 按此 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 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