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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价值(660004)

农银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1 1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0日证监许可【2009】821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年3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2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82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9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112 3 3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策略 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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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 期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 告,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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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投资标的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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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 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 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年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ean-Yves Colin先生: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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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学硕士。 1990年加入Caisse Nationale de Crédit Agricole,历 任资本市场部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1997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公司,历任风控绩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合规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高级顾问。 许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 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 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 政总裁。 刘才明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对外工程公 司财务处处长,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执行 委员会委员。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先 后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总行电子银行 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 心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票据营业部总裁。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 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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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傅继军先生1973年开始工作,曾任江苏省盐城 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 咨询公司总经理。 马君潞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教授。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 长及深圳市政府金融咨询顾问。


2、公司监事 唐建邦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研究员。1970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 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科技部、信息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的领导职务。1998 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0年至2008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国际协调发展部负责人。 刘建平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1988起先后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 资委任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铝业公司人事部(老干部工作部)主任、中国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意女士:监事 管理学硕士。2002年4月-2004年7月就职于上海银行,先后在资金财务 部和国际业务部任职; 2004年8月-2007年8月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工 作,担任运营部主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燕斌先生:监事 哲学硕士。1997年7月-1999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作,担任法 律顾问职务;1999年7月-2002年4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工 作,担任高级经理助理;2002年7月-2007年9月在上海华虹有限公司工作。 现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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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 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 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年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 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 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Laurent Tournier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年至2000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 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部 业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3月起担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年8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具有20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 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网上银行处、信 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 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 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程涛先生,金融学硕士,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8年证券从 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泰信基 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及 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4月起任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10月起任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起任农银汇理 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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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栾杰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Denis Zhang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沪深 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 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程涛先生,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赵雪桂女士,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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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 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 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 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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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 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 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 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 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 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 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


12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 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 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 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 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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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 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 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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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 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 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 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 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 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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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 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 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 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 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 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 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 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 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 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 《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 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 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 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 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 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 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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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 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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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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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联系电话:4006895599(免长途电话费)、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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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林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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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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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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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 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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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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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guosen.com.cn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21)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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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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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21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25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7,786,540,051.2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97,38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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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9月 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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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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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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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 购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已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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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0%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 注 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 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 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 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申购费(D=A-C) 147.78 4950.50 7936.51


32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 (C=A/(1+B))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份额(E= C/1.2000) 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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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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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3、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并: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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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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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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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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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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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 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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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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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综合运用多种有效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理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 资产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发掘股票的内在价值,利用非有效市场的定价偏差 实现股票的投资价值。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 法构建投资组合。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和资金供求等因素的深入分 析,对未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科学的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大类 资产配置进行确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60%,对于股票 市场的相关性很高,因此在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通过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创造主动管理的收益将是本基金追求的重要目标。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从而筛选出基本面优良、具有 成长潜力或价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大类资产配置的重要前提是对于不同市场运行的合理预期,而宏观经 济、政策环境、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基 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综合判断 股市和债市中长期运行趋势,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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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宏观经济因素。基金管理人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 化,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股 市往往会对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做出提前反映,因此宏观经济一些先导性的 指标将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关注。主要关注的宏观变量有: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政策环境因素。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中,政策环境来是非常重要的 考虑因素之一。特别在我国,由于政府在多个方面对市场有重大的影响能力, 因此必须予以重点考虑。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财 政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 有:税制变化、国债发行、M1和M2增长率、利率水平以及信贷规模等。资本 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股权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 (3)资金供求。资金面是影响证券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的直接因素。市 场资金的充裕往往意味着市场具有上升的潜力,反之则有下跌的风险。同时, 资金供给的短、中和长期的期限分布也决定着资金影响市场走向的有效程度。 本管理人重点分析金融市场现实和潜在的资金供需情况,股市、债市投资品种 的供求关系,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运用情况等。根据资金供求的分析结论,研究 判断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资金供求的主要判断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变动, M1、M2增长率,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不同市场间收益率水平比较,各 种资金预期收益率与投资周期,市场融资规模,金融创新规模等。 2、价值优先的股票精选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据了组合的主要部分,股票投资的业绩对于整体 组合业绩表现的贡献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有效地选择 股票进行投资将是关键的决定因素。本基金秉承价值型的投资理念,在个股精 选的过程中将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在分享股价合理回归的收 益的同时力求达到投资组合较高的安全边际。 (1)评价市场流动性对估值影响 股票的估值水平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受市场的流动性的影响较大,两者呈 现出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同时,流动性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判断也具有较 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对折现率的影响。当市场流动性较为高时,未来现 金流的折现率较低,从而导致内在价值(DCF)的升高。相反,当流动性较弱 时,折现率的提高会导致内在价值的降低。因此,基金管理人在考察个股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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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值水平时,将首先考虑当时的市场流动性的充裕程度,考察的指标主要包括市 场利率水平、央行货币政策和M1、M2的变动等。 (2)考察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 个股的估值水平与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由于受到行业 基本面差异的影响,即使在市场的同一时期不同行业也会表现出估值水平上的 较大差异。所以在考察目标个股的合理估值水平时,基金管理人将首先以所处 行业的当时的估值均值作为主要的参考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目标个股的 基本面差异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一般而言,在估值水平较低的行业中更容易 挑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因此,基金管理人在选择个股的过程中,将重点 关注市场估值较为安全且基本面良好的行业,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与历史均值 的比较和与现有市场均值的比较综合判断行业的估值水平是否处于安全区间。 (3)综合考察个股的投资价值 在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和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对个股的基本面和投资价值进行细致分析,目标是筛 选出被市场低估、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1)定量指标 本基金为实行价值投资策略的基金,因此在定量指标的设置上将重点倾向 于价值指标,包括倍率指标和内在价值指标,成长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为辅助 考察指标,在考察过程中所占比重一般低于价值指标。 A,倍率指标 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倍率指标的使用 主要是从相对的角度考察上市公司的当前估值的合理性。在我国证券投资实践 中,倍率指标是使用最为普遍的价值指标,因此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倍率 指标是核心的价值指标,其在个股选择中所占的权重最大。在倍率指标使用 上,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考察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对比法和同业对比法等: 方法一:历史对比法即上市公司当前倍率指标与历史上的同一公司平均倍 率的比较、或是当前倍率指标与历史上相似市场环境下同一公司的倍率水平比 较,从而考察上市公司当前估值水平是否处于历史低位。此外,基金管理人还 将通过时间序列(Time Series)模型对当前倍率水平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方法二:同业对比法即通过考察目标上市公司当前的倍率指标与所处行业 的平均水平的比较,判断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是否被低估。这一方法的优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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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在同一时期受相同的市场因素影响,此时估值 水平的不同将充分反映公司的基本面的区别,同时也可以避免在历史对比法中 无法充分考察不同时期外部因素变化的缺陷。 B,内在价值指标 主要包括DDM模型和DCF模型等。内在价值指标主要是从绝对的角度考察上 市公司当前估值的合理性,采用未来收益或现金流折现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的 内在价值,并依此判断当前估值水平的合理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上市公司未来现金流、股息率、增长率及其预期变化进 行合理估计的基础上,通过稳定增长和阶段性增长等不同假设,得出在不同增 长情景下的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水平。但由于基于折现的模型往往建立在对未 来变量正确预计的基础上,且计算结果对于输入数据的变动较为敏感,计算结 果的可靠性还有待其他指标的验证。因此内在价值指标在本基金的实际选股过 程中只作为对于倍率指标的有效补充。 C,成长性指标 在考察上市公司价值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未来成长的因素,否则容易 低估公司的实际投资价值。本基金所考察的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估算增长率 (G)、市盈增长率(PEG)、近三年平均利润增长率(EPS)等。 考虑到成长性指标是建立在盈利性指标的基础上,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两种指标进行综合考察。成长性指标的核心是对上市公司增长率的估算,但由 于企业的盈利等指标的增长情况因年而异,因此较难按照一个恒定的常数进行 估算。因此,基金管理人在采用传统的“增长率(G)=利润留存率(RR)×股 权收益率(ROE)”的方式计算增长率的同时,还将充分考虑到增长率的波动状 况,从而获得一个理性的波动区间,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情景分析,区分 不同增长率状况下的企业价值。 D,盈利指标 本基金考察的盈利指标主要包括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 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从理论上来说,对于上市公司的估值基础是 该公司具有盈利能力或具有盈利预期。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第三方机构的盈利 预期和本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计算出合理的预期盈利水平,并以此进行成长性 指标和价值指标的估算。 2)定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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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价值投资策略具有安全边际较高的特点,除因为其在定量指标上选择价格 低估的股票外,还因为其在定性指标上一般选择基本面良好股票进行持有,从 而有效回避了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第三方研究报告、实地调研和财务状况分析的结果,对目标上市公司的质 地进行深入研究,在定量分析的辅助下寻找出基本面良好、安全边际较高的上 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主要的定性考察标准有: A,公司治理: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能力较强; B,市场机制: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 应灵敏;


C,行业地位: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要业务或 产品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D,行业优势: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 定优势。


E,特定资源: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具有 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F,财务状况: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较强等。 3)综合评估个股投资价值 在经过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考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此基础上建立价值 型股票的综合评价体系,首先在定量指标方面,基金管理人首先根据倍率指标 对各行业进行排序,对估值水平处于市场后 2/3 的行业将进入重点研究范围。 随后,在上述行业内分行业对个股的价值指标(包括倍率指标和内在价值指 标)、成长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进行分别排序并评分,价值指标中倍率指标在 该行业内越低则得分越高,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差值越大则在该行业内得分越 高,此后通过给予上述三类指标的得分以相应的权重(价值指标为主,成长和 盈利指标为辅)得出个股的总得分,每个行业内得分排名在前 1/2 的股票将作 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在通过定量考察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还必须通过定性指标对通过考察的 个股的基本面进行考察,以综合判定目标个股实际的投资价值。此外,基金管 理人还将结合市场流动性状况、市场情绪和行业估值水平等因素,择机将合适 的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纳入投资组合。 (4)投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交易环节中将采用较为灵活的策略,根据市场和个股的状况 灵活采用买入并持有、趋势投资、逆势交易等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尽可能多地 获取股票增值和其他交易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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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买入并持有策略(Buy-and-Hold Strategy)。 本基金的买入并持有 策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静态的买入并持有策略,而将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目标股票盈利能力和估值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在 股价回复合理水平的情况下将其沽出。由于买入并持有策略对资金的占用较 大,从而产生资金的持有成本,并可能造成目标股票持有期间的其他交易性机 会难以有资金跟进,因此买入并持有策略主要是针对基本面良好并具有增长潜 力,但股价被严重低估的股票,且预期回报一般应远高于资金持有成本。 2)趋势投资策略(Trending Investment)。从行为金融学的理论上来 说,由于投资者有对于不确定性的回避心理,因此容易在市场表现出较为明确 的涨跌趋势的时候进行跟进,从而进一步推动市场涨跌趋势。趋势投资即是利 用市场的这种投资心态进行跟踪投资的策略,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股价上涨趋 势的中、后端的收益。这种投资策略有效性一般较短,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 若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可以尽可能多地抓住市场波动中存在的投资机会。为控 制投资风险,本基金在进行趋势投资时也仅将注意力放在股价被低估的股票 上,选择安全性相对较高的股票施行该投资策略。 3)逆势投资策略(Contrarian Investment)。逆势交易原则是与趋势投 资完全相反的投资策略。逆势交易者一般认为市场由于趋势投资所造成的羊群 效应必将消失,而被市场所忽视的投资机会往往与市场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趋 势相反,因此提前采取与市场相反的投资方向有可能在趋势消失后获取较高的 收益。而这种投资机会往往会发生在股票的估值水平被市场非理性打压或抬高 的时候,容易被采用价值投资策略的投资人利用。但这种投资策略属于高风 险、高收益的投资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审慎使用。只有在基本面相当良好却 遭到市场非理性打压的股票上才能够采取这种投资策略。 上述三种投资策略在思路上有较大的差异,但却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环 境。鉴于我国A股市场环境变化程度大的特点,本基金将根据投资标的的估值 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而不会机械地复制 某一种类型的投资策略,以期最大程度地获取市场增值和投资交易环节所带来 的收益。 3、力求稳健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 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债券 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 创造一定的收益水平。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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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 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 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 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 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 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 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 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 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配置比例。 (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 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符合目标久期、同 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 行保护等特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管理架构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 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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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 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 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 遵循股票库制度,对股票库进行分级管理,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 健性;本公司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本公司还 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第一层面: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 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 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层面,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 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 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第三层面,基金经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 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 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 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3)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 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 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 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 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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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 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 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 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 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 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 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 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 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和 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 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 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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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 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 大约70%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也是我国首次发布的全 面覆盖沪深两大市场股价走势的权威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的前身为中信全 债指数,是第一个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全部纯债种 类的统一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考虑到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我们通过选取相对 科学的权重比例整合上述两类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以更加客观合理地衡量投资 业绩。 当市场出现基金管理人认定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 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 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的品种,其风险和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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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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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本基金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4月2 3日复核 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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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序号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206,633,031.46 90.03 其中:股票 1,206,633,031.46 90.0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7,298,282.59 8.75 6 其他各项资产 16,344,936.58 1.22 7 合计 1,340,276,250.6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单位: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6,462,894.40 2.03 C 制造业 713,849,517.45 54.81 C0








食品、饮料 265,994,451.81 20.42 C1








纺织、服装、 皮毛 12,450,150.00 0.9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229,848,676.25 17.65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 仪表 112,232,428.80 8.62 C8








医药、生物制 品 93,323,810.59 7.1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99,154,985.75 7.6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365,351.45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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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I 金融、保险业 132,365,213.43 10.16 J 房地产业 52,846,932.77 4.06 K 社会服务业 99,305,328.90 7.6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67,905,725.10 5.21 M 综合类 1,377,082.21 0.11 合计 1,206,633,031.46 92.6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单位: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596 古井贡酒 1,093,031 93,978,805.38 7.22 2 300115 长盈精密 2,404,812 87,895,878.60 6.75 3 300257 开山股份 1,380,649 82,838,940.00 6.36 4 600519 贵州茅台 321,508 62,147,496.40 4.77 5 002369 卓翼科技 3,507,807 58,404,986.55 4.48 6 002304 洋河股份 389,289 50,206,602.33 3.85 7 002241 歌尔声学 1,980,630 47,535,120.00 3.65 8 000858 五 粮 液 1,369,355 44,914,844.00 3.45 9 300058 蓝色光标 1,430,481 43,343,574.30 3.33 10 002475 立讯精密 1,086,989 37,935,916.10 2.9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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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2011【17】号),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股 票代码:000858)、唐桥等8名责任人员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 露不及时、不完整等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五粮液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该股票经过研究推荐、审批后进入公司 股票备选库,由研究员跟踪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研究判断、按照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投资了该股票。该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 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此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没有改变本基金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单位:元) 1 存出保证金 2,894,830.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379,886.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892.17 5 应收申购款 42,326.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44,936.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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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9月2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1年12 月31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 日至 2009 年 12月31 日 4.63% 0.74% 15.14% 1.30% -10.51% -0.56% 2010 年1 月1日- 2010 年 12月31 日 14.50% 1.36% -8.57% 1.19% 23.07% 0.17% 2011 年1 月1日- 2011 年 12月31 日 -22.16% 1.18% -18.35% 0.98% -3.81% 0.20% 基金成立 日至今 -6.75% 1.22% -14.05% 1.12% 7.30% 0.1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9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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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 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9月29日)起六个 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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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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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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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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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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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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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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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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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的2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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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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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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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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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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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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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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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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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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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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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和投资风格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 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 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 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 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 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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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 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 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束或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等原因,导致在某一特定 时期内所投资的股票有可能表现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 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数。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市场 走势和个股选择等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 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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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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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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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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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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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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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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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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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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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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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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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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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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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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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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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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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 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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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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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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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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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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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 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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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100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101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02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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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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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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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北京分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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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原因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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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日后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账户内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 送;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 形式寄送。基金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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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资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 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投诉 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改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还可以定 制所需要的信息服务。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互动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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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订阅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相关信息。 公司网址:http://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我们承诺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http://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40068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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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 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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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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