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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精选(519688)

交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交银 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〇 一二 年三 月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1 日。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0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4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05 年 9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42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2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3 九、 基金的转换 ..................................................... 59 十、 基金的投资 ..................................................... 76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86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87 十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89 十四 、基金收益与 分配 ............................................... 95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96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98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99 十八 、风险揭示 .................................................... 104 十九 、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07 二十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 一、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5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37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39 二十 五、备查文件 .................................................. 140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 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交银施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 章及规 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于 2005 年7 月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有关 条件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代销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业 务 的 机 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 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由其委托 办理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登记 或经政府有权 部门批 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 备案手续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间 基金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在场外不同销售网点之间, 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 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 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转移的业务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给投资人 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 人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 构 在投 资人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动扣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 )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 管理人 公司治 理结 构完善 ,经 营运作 规 范,能 够切实 维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合法权 益。 公司董 事会下 设合规 审核及 风险 管理委员 会、 提名与 薪酬委 员会两 个专业委 员会 ,有针 对性地 研究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 中的相 关情况 ,制定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会由 三位监 事组 成,主 要负 责检查 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 体经营 管理由 总经 理负责 ,下 设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两 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督察长,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作的 合法 合规及 公司内 部风险 控制情 况。 投资研 究 条线 下设权 益部、 固定收 益部、专 户投 资部、 研究部 、量化 投资部 及跨 境投资部 。中 央交易 室隶属 总经理 直接管理 。市 场条线 下设产 品开发 部、营 销策 划部、零 售理 财部、 营 销管 理部、 机构理财 部、 上海营 销中心 、北京 分公司 、广 州分公司 、西 部 营销 中心。 营运条 线下设财 务部 、基金 运营部 与信息 技术部 。综 合管理条 线下 设人力 资源部 和行政 部。监察 稽核 条线下 设监察 稽核部 、风险 管理 部、法务 部, 由督察 长协同 总经理 直接管理 。此 外,根 据业务 需要, 增设了 战略 发展部。 本基 金采用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管 理业务 的重大 问题 进 行讨论。 投资 管理流 程中, 基金经 理、研 究员 、交易员 在明 确权责 的基础 上密切 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12 年一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 理了18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3 只债券型基金、3 只混合型基金、11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1 只为QDII 基 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189 人 ,其中 54.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 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战 龙 先生 , 董事 ,总 经 理,CFA 、CPA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安达 信( 新加 坡 ) 有限公司 审计 师,澳 洲信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 副总监 ,信安 资产管 理亚洲有 限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总监 ,荷兰 国际 投资管理 亚太 有限公 司中国 区总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 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 董事,博士学历。历任 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 葛礼达先生, 董事, 大专 。 历任施罗德集团信 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 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 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 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 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 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 康定选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历 任河南巩县农业银行信贷 股信贷 员、副股长,巩县支行副行长;郑州市农业银行行政区办事处副主任;交通银行郑 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 计划信贷处处长、 副行 长;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任职 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 理。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 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 生,督 察长, 纽约 城市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历 任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市 场营销部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交通银 行纽 约分行信 贷管 理部经 理、公 司金融 部经理、 信用 风险管 理办公 室负责 人,交 通银 行投资管 理部 投资并 购高级 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副 总 经理 , 硕 士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湖南 大 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 管华雨先生,基金经理,CFA,博士学历。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其中2007 年5 月至2010 年5 月担任信诚四季 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 权益部总经理助理、权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权益部总经理。2010 年 10 月 8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12 日兼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3 月13 日 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张鸿羽女士, 基金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07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2012 年 4 月 20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7 年4 月25 日至2012 年5 月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枫先生,2005 年9 月29 日至2008 年1 月2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项廷锋 (投资总监) 战龙(总经理) 史伟(权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迎军(权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不 从 事 违反 《 证 券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不 从 事 违反 《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基 金 合 同,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 同行为的发生 。 4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管 理 , 强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4 1. 依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5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 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 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防 范 及控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 风险管 理系统 的发展 提供协 助, 汇总公司 业务 所有的 风险信 息,独 立识别、 评估 各类风 险,提 出风险 控制建 议, 使公司在 一种 风险管 理和控 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设计 及实 施公司 合规 审计计 划 ,检查 公司各 项业务 的合 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 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依 法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 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 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6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 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 体系,通过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 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7 四、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 其全称或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3201510 传真: (010 )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遍布 中国 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业 务辐 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 努力赢 得了良 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续 发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化 竞争策 略,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 牌,依 托覆 盖全国的 分支 机构、 庞大的 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致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行 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的 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8 计报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 的全 面认可 。中国 农业 银行着力 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TO 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 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 托资产 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处、 境 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险 管理处 , 拥有 先进 的安全防 范设 施和 基 金托管 业务 系 统。 2、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3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120 只, 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大 成积 极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 基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资 基金、久 嘉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成 长价值 证券 投资基金 、宝 盈鸿利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长 盛中信 全债指 数增 强型债券 投资 基金、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长盛 动态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 精选 增值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 信银 利精选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中 海分 红增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华优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9 基金、交 银施 罗德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资 源垄 断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 核心 优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贰 号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鹏 华动力 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宝盈 策略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金牛 创新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创 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邮 核心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夏复 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巴黎竞 争优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成 长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比 联成长 动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蓝 筹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比 联丰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先锋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东吴进 取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建 信收益 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华 内需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 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景顺长 城 能源基 建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邮核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信中 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商信 用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国 汇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 富国可 转换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深证 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成 长40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泰达 宏利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交银 施罗 德信用 添利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中证 新兴 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0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 信消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易方 达黄 金主题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 邮中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浙 商聚 潮产业 成长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小 板30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罗 德先进 制造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投摩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策略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比联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深证300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 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 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中证 内地消费 主题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同瑞中证2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景顺 长城 核心竞 争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 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光大 保德 信行业 轮动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机 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汇 添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新锐 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工 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1 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 理 制度、 控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业务 管理 实行严 格的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 管、存 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过 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等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 出现异 常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针对不 同情况 进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 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 清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2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 )61055027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4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 )65557083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5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6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 )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7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 )38676161


传真: (021 )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9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 )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0 (2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 )83290979 传真: (025 )51863323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 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 )85776115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1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3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中信万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 )4979037 传真: (0471 )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2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 )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 )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 )6768681 传真: (0791 )6789414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3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 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4 网址:www.95579.com (4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 )82269280 传真: (0451 )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 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5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 )22627802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6 (4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7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8 网址:www.bhzq.com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 (023 )63786464 传真: (023 )63786311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路 308 号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9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0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 )66045566 传真: (010 )66045500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1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https://jijin.txsec.com 场内代 销机构 是指由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具有 开 放式基 金代销 资格, 并经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 lag=3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 其它符 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 )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2 (四 ) 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 卢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0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5 年 8 月26 日至2005 年 9 月26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874,882,643.01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14,637 户。 七、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 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9 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两 百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3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回 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电话: (021 )61055027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 的场外 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请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 外代销 机构中 中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只代 销本基 金的前 端基 金份 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 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 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4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 ag=3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0 月 19 日起开放场外申 购业务,于 2005 年 11 月 29 日起 开放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1 月 29 日起开放场内、场 外赎回业务。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5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 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 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 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 购或申购过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人 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6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 以及最低保留余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本基金于 2006 年 2 月 20 日刊登公告, 从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将场内和场 外赎回的最低份 额限制由原来的500 份调整为 100 份,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网点保有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500 份调整为100 份。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刊登公告 ,从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将场内 和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 100 份调 整为 50 份,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100 份调整为50 份。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 况下,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T +1 日内 为投资 人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人可向 销售机 构查询申 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赎回款项 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从托管 账户将 赎回款 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申请 受理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7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得 实 质 影响 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 益 ,并 最迟 于 开 始实 施 前3个 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 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 前只支 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 金额(含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 时间 后端 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 相应的申购费用。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8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1 年以内(含1 年) 0.5% 1 年到2 年( 含2 年) 0.2% 超过2 年 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开通 中国 农业银 行金 穗借记 卡 (以下 简称“ 农行卡 ”) 、交 通银行太 平洋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交行卡 ”) 、中国建 设银 行龙卡 借记卡 (以下 简称“建 行卡 ”)、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借 记卡 (以下简 称“ 浦发卡 ”)、 兴业银 行借记 卡 (以 下简称 “兴业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中信卡 ”)、 中国民生 银行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民生卡 ”) 和通联通 道借 记卡包 括中国 工商银 行借记卡 (以下 简称“ 工行卡 ” ) 、 中国光 大银 行借记卡 (以下 简称“ 光大卡 ” ) 、 平安银行借记卡 (以下简称 “平安卡” ) 的基金 网上直销业务 , 持有 上述借记卡的 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 开户手续, 并通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e 网行基金 网上直销系统 ” (以下简 称 “e 网行” ) 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 开展网上交易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 购业务, 已认/ 申购后端收费模式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 通过转托管转入 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 e 网行办理本 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 e 网 行办理本 基金 前端收 费模式 下转换 入业务 的个 人投资者 将享 受转换 费中相 应前端 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通过 e 网行申购本基金 及进行基金转 换时所适用的具体 优惠费率 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e 网行直销申购 及转换费率表 或相关公告。 通过农行卡、交行卡或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不 含 200 万元),但不受日 交易金额的限制。通 过建行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 为单笔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每日累计 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9 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通过浦发卡或中信卡进行网上申购 的单笔申 购及 每日累 计认( 申) 购本基 金管理 人旗下所 有基 金的最 高限额 为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通过民生卡进行网上申 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不 含200 万元) , 每日累计认 (申) 购本基金管理 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含5000 万元) 。 通过通联通道借记卡进行网上申购的交易金额限额以通联 支付网络 服务 股份有 限公司 的公告 为准或 通过 以下途径 咨询 :通联 支付网 络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56 ;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allinpay.com 。 持有农 行卡、 民生卡 或通 联通道 借记 卡(包 括 工行卡 、光大 卡、平 安卡 )的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 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 统一申购 优惠费率为申购金额 的0.6%。个人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理人 e 网行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购金额最低 限额为 人民币 200 元 (含 200 元) ,不受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200 份,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转换成 其它 基金,单 笔转 换申请 不受转 入基金 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业务 情况调 整上述 交易 费用 和限 额要求 ,并依 据相 关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 申购和赎回 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 购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 场 外申 购 时,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0 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 (2 ) 赎 回金 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 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T - 例 一 : 某投 资人 投 资4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 非 网上 交 易 ) , 申购 费 率为1.5% ,假 设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如 果其 选择前端 收费 方式,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0=37,893.14 份 如 果 投 资 人 是 场内 申 购 , 申 购份 额 为37,893 份, 其 余0.14 份对 应 金 额 返回 给 投 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总金额 T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1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4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 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 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 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 如 果投 资 人 在申 购 时 选择 交 纳 前端 认 (申 ) 购 费 用, 则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 例 一 : 某投 资人 赎 回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对 应 的赎 回 费 率为0.5% ,假 设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 ×1.0160× 0.5 %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60-50.8 = 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2 ) 如 果投 资 人 在申 购 时 选择 交 纳 后端 认 (申 ) 购 费 用, 则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二 : 某投 资人 赎 回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对 应 的赎 回 费 率为0.5% ,假 设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 元, 投资 人对应的 后端 申购费是1.8% ,申购时 的基金净值为 1.0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2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 基 金 财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 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 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因 市 场剧 烈 波 动或 其 他 原因 而 出 现连 续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开 放 日巨 额 赎 回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3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 分顺 延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4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计 算 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巨 额赎 回 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真 、 刊 登公 告 或者 通 知代 销 机 构代 为告 知 等 方式 , 在3个 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 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 个 开 放日 以 上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一)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第二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一 次 。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 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 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 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 进行份额转移。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所场 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5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 申请转托管转出手续后次 一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 三)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经 本 公 司 公 告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请 办 理 本 业 务 。 目 前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仅 限 中 国 农 业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6 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方式 (1 ) 凡 申请 办 理 本计 划 的 投资 人 须 首先 开 立本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 ( 已 开 户 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人 开 立 基金 账 户 后即 可 携 带本 人 有效 身 份 证 件及 相 关 业务 凭 证 到 销 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由于 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 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 申购日,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 提交申购申请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 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销 售 机 构相 关 的 业务 规 则进 行 处理 ) , 申购 以实 际 提 交申 购 申 请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4、申购费率及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 同。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本计划不受日常 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即,如果某笔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7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的 申 购 申请 确 认后 本 基 金单个 交 易 账 户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 于 50 份,且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包 括该部分定期定额投资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持 有 农 行 卡、 民 生 卡 或 通 联 通道 借 记 卡( 包 括工 行 卡 、 光大 卡 、 平安 卡 ) 的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 前端申购 费率 优惠。 具体费 率优惠 及申购 限额 见本招募 说明 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相关内容。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机 构 将 按照 投 资 人申 请 时 所约 定 的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额 提交申购 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 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 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 (2)投资人须指定一个 销售机构认可的 有效 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人 扣 款 账户 余 额 不足 会 导 致当 月 申购 不 成 功 ,请 投 资 人于 每 月 申 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交易确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 的基金申购申请 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人的基金账户内, 基 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投资人可于 T +2 工 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7、变更和终止 (1 ) 投 资人 变 更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额 、 扣款 账 户 等 ,须 携 带 本人 有 效 身 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2 ) 投 资人 终 止 定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须 携 带本 人 有 效 身份 证 件 及相 关 凭 证 到 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8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 四)定时不 定 额投资计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起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基 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定时不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并根据证券市场指数的走势 不固定金额进行定时不定额投资,实现对基金投资时点和金额的灵活控制。 定时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金额进行定时定额投资。 有关该业务的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2009 年2 月26 日发布的《交银施 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 》 。 投资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务, 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95588)。 (十 五)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 投资人 可通过 中国农 业银 行申请 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 额 赎回 业务。 定期 定额 赎回业务 是指 投资人 可以委托 中国 农业 银 行每 月固定时 间从 指定的 基金账 户代 投 资人 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8 日刊登公告自即日 起在中国农 业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 。 本业务 的申请 受理时 间与 本公司 管理 的基金 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受 理时 间相 同,为开放日的 9:30—15 :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 计费方式 与日 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时, 投资人可与中国农 业银行约定每月固定 赎回份额, 每月 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 (含 100 份)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9 投资人 通过中 国农业 银行 办理本 基金 的定期 定 额赎回 业务, 相关流 程和 业务 规则遵循 中国 农业银 行的有 关规定 。详情 请咨 询当地中 国农 业银行 的代销 网点或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 六)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 转换 (一 )基金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二 )转换业务办 理地点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的相 关营 业网点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一般而 言,上 述代销 机构 中未代 销本 公司旗 下 所有基 金的, 则只办 理该 机构 所代销的 本公 司旗下 基金之 间已 开 通的转 换业 务。此外 ,本 公司网 上交易 平台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部分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见 2011 年 5 月27 日本公司 发布 的《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开 通旗 下部分 基金基 金转换 业务及调整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 )转换业务办 理时间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1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 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四 ) 转换业务适 用的基金范 围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88, 后 端519689 ; 以下 简称 “交银精选” ) 、 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级 519588 ,B 级 519589;以下简称“交银货 币”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690,后端 519691 ; 以下简称 “交银稳健” ) 、 交银施罗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2, 后端519693; 以下简称 “交银成长” )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4 , 后端519695 ; 以下简称 “交银蓝筹” ) 、 交银施 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0 ;B 类基金份额: 519681 ;C 类基金份额:519682 ; 以下简称 “交银增利” ) 、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 值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码 :519696 ;以下 简 称“交银 环球 ” ) 、 交银施 罗德 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697 ; 以下简称 “交银行业” ) 、 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8, 后端519699; 以下 简称“交银先锋”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二 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以下简称 “治理ETF” ) 、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代码: 前端519686 , 后端519687 ; 以下简称 “交银 治理” ) 、 交银施 罗德主 题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码: 前端519700 , 后 端519701; 以下简称 “交银主题” )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702 , 后端519703; 以下简称 “交银趋 势” )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4902 ; 以下简称 “交 银添利”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704 ,后 端519705 ;以下简称“交银制造” )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2 金 (基金代码:159913; 以下简称 “交银深证300 价值ETF” ) 、 交银施罗德双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3 ;B 类基金份额:519684 ;C 类基金份额:519685 ; 以下简称 “交银双利” ) 和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706, 后端519707; 以下 简称“交银价值” ) 。上述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后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交银增利/ 双利A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B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A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B 类基金份额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C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货币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注:1 、同一基 金的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之 间 不可转换。 2、表格中分别列示的前后端收费 模式下的股票基金 和混合基金包括交银精选、交银 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交银趋势、交银制造和交银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3 价值。表格 中列示的 前端收费 模式下的 股票 基金 和混 合基金还包 括交银行 业。 3、 交银 环球、 治理 ETF 、 交银 添利、 交银深 证 300 价值 ETF 的基金转换业务 暂不开通 。 本公司今后 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 将根据具 体情况确 定是 否适用于上 述业务。 如果未来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五 ) 基金转换 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 况下,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T +1 日内 为投资 人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人可向 销售机 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 。投资人转换 基 金 成 功的 , 注册 登 记机 构 在T +1日 为 投 资人T 日 的 基金 转 换业 务 申请 进 行有 效 性 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 的权益登记, 在T+2日后 (包含该日)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转 换 业 务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六 )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 分归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遵 循 “份 额 转 换” 的 原 则, 单 笔 转换 份额 不 得 低 于200份 。 基 金持 有 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基于投 资人在 单个交 易账 户最低 保留 余额的 规 定,每 个工作 日投资 人在 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4 务(如赎 回、 转换出 等)被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将投 资人 在该账 户保留 的本基 金份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因 此,如 果某笔 转换 申请确认 后转 出基金 的单个 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 份, 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 全部赎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且该 账户当日 有份 额减少 类业务 被确认 ,则转 入基 金在该账 户剩 余的基 金份额 (包括 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七 )基金转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 基 金转换费用 相应 由转出基金 的 赎回费用及 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 转出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或交银 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用;转 出交 银精选 、交银 稳健、 交银成 长、 交银蓝筹 、交 银行业 、交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 交银 趋势、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交银增利A 类、B 类基金 份额和交银双利A 类、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的25%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上述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 费率


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 银蓝筹、 交银行业、 交银先锋、交银 治理、交银主题、交银趋势 、交银制 造、交银价值 1 年(含)以内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A 类、B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B 类基金份额


1 年(含 )以内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或前端 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向 前端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 ,收 取申购 补差费 用;从 前端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向前端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 或无申 购费 用的交 银货币 、交银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5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 换,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 差费用 原 则上 按照 转 出确认 金额对 应分档 的转 入基金前 端申 购费率 减去转 出基金 前端申购 费率 差额进 行补差 ,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购补 差费 率按照 转出确 认金额 分档,并 随着 转出确 认金额 递减。 前端收 费模 式下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制 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趋 势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50 万元以下 0.7%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6 交银 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制 造、交银价值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趋 势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0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行业、 交银先锋、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主题、 交银趋势、 交 银 制 造 、 交 银 价值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行 业、 交银先锋、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主 题、 交银趋势、 交 银制造、 交银价值 - 0 交银增利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货币 - 0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A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7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或后端 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向 后端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 ,不 收取后端 申购 补差费 用,但转 入的 基金份 额赎回 的时候 需全额 收取 转入基金 的后 端 申购 费;从 后端 申 购费用高 的基 金向后端 申购 费用低 的 基金 或无 申购费用 的交 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收 取 后端 申购补差费用 ,且转入的基 金份额赎 回的 时候需 全额收 取转入 基金的 后端 申购 费。 后端 申购补 差费用 按照 转 出份额持 有时 间对应 分档的 转出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减去 转入 基金后 端申购 费率 差 额进行补差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份额持有时间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后端收费模式下





0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8 交银增利B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 双 利B 类、C 类基金份额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交银稳 健、交银成长、交 银蓝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交银主 题、交银趋势 、交 银制造、交银价值 交银精选、交银稳 健、交银成长、交 银蓝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交银主 题、交银趋势 、交 银制造、交银价值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B 类基金 份额





0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交银稳 健、交银成长、交 银蓝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交银主 题、交银趋势 、交 银制造、交银价值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金 份额 1 年(含)以内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交银稳 健、交银成长、交 银蓝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交银主 题、交银趋势 、交 交银增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B 类基金 份额 1 年(含)以内


0.8%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2%


5 年以上


0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9 银制造、交银价值 交银增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 双 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双利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增利C 类基金 份额 1 年(含)以内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增利B 类基金 份额 - 0 交银增利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增利B 类基金 份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B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 转换。 5、“ e 网行”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农行卡、 交行卡、 建行卡、 浦发卡、 兴业卡、 中信 卡、民 生卡和 通联通 道借记 卡( 包括工行 卡、 光大卡 、平安 卡)的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目前,投资者可通过 e 网 行办理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 务,其中 部分 转换可 享受前 端收费 模式下 转出 与转入基 金申 购补差 的费率 优惠,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惠。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业务仅针对以下范围: (1)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交 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 收费模式下的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 交 银蓝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 、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享受转出与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0 补差 费率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 下


交银精选、交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交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交银 制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以下 1.5% 0.6% 50 万元 (含) 至100 万元 1.2%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 元 0.8% 0.6% 通过 e 网行 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 200 万元(含)的不享受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优惠,按照日常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 行。 (2)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交 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 收费模式下的交银行业,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 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 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 下 交银行业 100 万元 以下 1.5% 0.6% 100 万元 (含)至 500 万元 1.0% 0.6% 通过 e 网行 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 500 万元(含)的不享受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优惠,按照日常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 行。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1 (3 )交银货币、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和交 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转入交银 双利 A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增 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率优惠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补差 费率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的 优惠 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利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0.6%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通过 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 50 万元 (含) 的不享受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按照日常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行。 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已开通的其它基金转 换业务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日常费率相同,不享受优惠。 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2 (注: 对于适 用固定 金额 申购补 差费 用的, 转 出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 为 0)。 转入基 金确认 份额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C 类 基金份额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3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 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不 通过“e 网行”),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 )/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 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 为 0)。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4 转入基 金确认 份额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交银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交银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 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 )/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 利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5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 )/1.2700=78,788.60 份 (九 )业务规则 1 、 基 金 转换 只 能 在同 一 销 售机 构 进 行。 转 换的 两 只 基 金必 须 都 是该 销 售 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 端收费 模式的 其他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 只能转 换到后 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 币、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与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 金 转换 采 取 未知 价 法 ,即 基 金 的转 换 价格 以 申 请 受理 当 日 各转 出 、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 4、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 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 换 后, 转 入 基金 份 额 的持 有 时 间将 重 新计 算 , 即 转入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6 (十 )暂停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 公告的有关规定 一般 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 ,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 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 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 投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前提下,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 为满足投资人不断增长的投资理财需 求而设计的一个精选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利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 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 深入分析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无限商机,充 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股 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一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 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 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7 1 、 证 券 市场 不 是 完全 有 效 ,通 过 专 业研 究 可以 获 得 信 息优 势 , 识别 未 被 合 理 定价的投资品种。 2、内在价值是判断买卖时机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分析将注重证券的长期内 在价值,并以此为依据来识别未 被合理定价的证券的投资机会,寻找合理的买卖时机。 3 、 根 据 经济 周 期 的变 化 适 度配 置 资 产, 精 选证 券 , 在 防御 型 股 票、 成 长 型 股 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是抵御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二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将 坚 持 并 不 断 深 化 价 值 投 资 的 基 本 理 念 ,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与 管 理 能 力,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 市场的高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 )投资 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 公司具备 良好的产业前景、明确的发展策略、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将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 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5-40%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8 (四 )业绩比较标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沪深300 指数+25% ×中信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 指数。沪深300 指数是依据国 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 制,它属于我国首个由官方推出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平, 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因此,沪深300 指数是 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全债指数。中信全债指数覆盖交易 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 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下行 风险。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 以规 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9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 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施 罗 德 集 团 的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精 选 股 票构建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通过净资产收益率、 自由现金流量等选定的财务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 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 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 决 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 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 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 股票估值指标, 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股票组合的风格配置策略: 在股票组合中,防 御型股票和增长型股票做适度均 衡的配置,并在经济周期减速与衰退期,加大防御型股票的投资比重;在经济扩张 期 则 加 大 增 长 型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重 。 通 过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下 采 取 相 应 的 阶 段 性 投 资 策 略,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和 更低的波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 选择 ,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0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同一基 金管理 公司 管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本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 范 围、投 资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 —(11)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1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 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 )投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只 稳健型 的股 票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 基金中 的中等 风险品 种 , 本基 金的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都要高 于混合 型基金 。本 基金力争 在严 格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谋求实现基金 财 产长期稳定增长。 (十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 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2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所载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010,440,954.24 79.12 其中:股票 4,010,440,954.24 79.12 2 固定收益投资 170,027,000.00 3.35 其中:债券 170,027,000.00 3.3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0,401,350.60 6.7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407,236,502.44 8.03 6 其他资产 140,763,027.50 2.78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3 7 合计 5,068,868,834.7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11,948,541.47 8.16 C 制造业 2,410,777,058.07 47.72 C0 食品、饮料 696,874,317.28 13.80 C1 纺织、服装、皮毛 222,323,148.58 4.4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211,986,148.55 4.20 C6 金属、非金属 118,955,300.82 2.35 C7 机械、设备、仪表 792,074,341.06 15.68 C8 医药、生物制品 312,404,825.08 6.18 C99 其他制造业 56,158,976.70 1.11 D 电力、煤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9,715,267.00 0.39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83,235,373.98 1.6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7,617,967.00 1.14 I 金融、保险业 460,697,324.45 9.12 J 房地产业 504,628,656.90 9.99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61,820,765.37 1.22 M 综合类 - - 合计 4,010,440,954.24 79.3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4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260,000 248,169,600.00 4.91 2 600048 保利地产 20,177,645 227,805,612.05 4.51 3 000858 五 粮 液 6,000,000 197,040,000.00 3.90 4 000651 格力电器 9,412,032 191,346,610.56 3.79 5 600104 上汽集团 10,645,542 157,873,387.86 3.13 6 000895 双汇发展 2,289,816 157,768,322.40 3.12 7 601088 中国神华 5,616,972 143,850,652.92 2.85 8 600837 海通证券 15,495,006 139,610,004.06 2.76 9 000937 冀中能源 8,042,337 138,086,926.29 2.73 10 601336 新华保险 4,247,699 121,951,438.29 2.4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09,197,000.00 2.16 3 金融债券 30,591,000.00 0.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591,000.00 0.6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239,000.00 0.6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70,027,000.00 3.3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001047 10央行票据47 1,100,000 109,197,000.00 2.16 2 110412 11农发12 300,000 30,591,000.00 0.61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5 3 1181230 11皖华茂CP01 200,000 20,162,000.00 0.40 4 1181252 11浙商集CP01 100,000 10,077,000.00 0.2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五粮液 (证券代码:000858)于 2011 年 5 月 28 日公告, 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其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基金 管理人 对该证 券投 资决策 程序 的说明 如 下:本 基金管 理人对 证券 投资 特别是重 仓股 的投资 有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控 制。本基 金在 证监会 公布处 罚决定 前已经持 有该 证券, 对该证 券的投 资也严 格执 行投资决 策流 程。在 对该证 券的选 择上,严 格执 行公司 股票池 审核流 程进入 核心 股票池; 在对 该证券 的持有 过程中 公司研究 员密 切关注 上市公 司动向 ,在上 述事 件发生时 及时 分析其 对投资 决策的 影响,经 过分 析认为 此事件 对上市 公司财 务状 况、经营 成 果 和现金 流量未 产生重 大的实质性影响,所以不影响对该公司基本面和公司治理的投资判断。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39,123.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3,023,882.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67,144.63 5 应收申购款 332,876.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6 8 其他 - 9 合计 140,763,027.5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895 双汇发展 157,768,322.40 3.12 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a、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末持有本基金份额86,529,422.37 份, 占 本基金期末总份额的1.14% 。报告期内未发生申购、赎 回。 b、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 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31 日,所载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 月 -0.81% 1.19% 3.82% 1.14% -4.63% 0.05% 2011年度 -27.14% 1.05% -18.35% 0.98% -8.79% 0.07% 2010年度 -14.24% 1.44% -8.57% 1.19% -5.67% 0.25% 2009年度 78.17% 1.87% 67.87% 1.54% 10.30% 0.33%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7 2008年度 -48.87% 1.89% -53.36% 2.28% 4.49% -0.39% 2007年度 115.97% 1.77% 107.77% 1.73% 8.20% 0.04% 2006年度 135.29% 1.23% 82.87% 1.05% 52.42% 0.18% 2005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05年12 月31日) 2.15% 0.19%


1.77 % 0.64 % 0.38% -0.4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9 月29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的6 个月 。截至 建 仓 期结 束及2012 年3 月31 日 ,本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8 (一 )基金资产的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基 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账 户 和托管 专户用 于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并以 基金托 管人和 “交银 施罗德 精选 股票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以 “交银 施罗德 精选 股票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9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收 取管理 费、托 管费 及其 他费用。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值 的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基 金 财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 后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基 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 常 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0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 易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5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1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 交易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 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券 、票据 、股 息红利 、 债券利 息、票 据利息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2 基金日 常估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资产 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加盖业 务公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估值出 现影 响基金 份额净 值的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 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 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本 合同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 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 理原则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3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4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 、债券 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项 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5 十四、基金 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费 用的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为 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 在基金 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50%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分红 方式最 终以注 册登记 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围 、 基金净 收益、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6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 )收益分配方 式的修改 投资人 可至销 售机构 办理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资 人对不 同的交 易账 户可 设置不同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投资者 同一日 多次 申报分红 方式 变更的 ,按照 《业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基金 信息披露费;


7、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7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6、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申购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取 方 式详见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 赎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取 方 式详见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8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 集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律 师 费及其 他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 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 执行。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募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9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0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1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3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 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本基金 管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召 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4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和 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十八、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供固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 具,投 资人购 买基 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5 身的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基 金的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 总数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百分 之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 型的基 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 《 招募说 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 应当充 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零 存 整取等 储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 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额 净 值变化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 在市 场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下,基 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 现亏损 或基金 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6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 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7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 然 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组合 构建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 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 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五 )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业 务 快 速发 展 , 在制 度 建 设、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 建 立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 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8 (二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 财产 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和 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 报告; 6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 下列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9 基金财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 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 下一顺序权利人 的分配 。


(六 )基金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0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 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本 基金合 同、 代销协议 及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4)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1 (6)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2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在 募集 期内产 生的利 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和 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3 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4 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5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名称的 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6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7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决 意见 的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式。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8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更换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 知拒不 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议事内容与 程序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限 于部分 第一 款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对于涉及事项与 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 将提案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均未出 席或 主 持大 会,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0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当 同 时 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为有效 。转 换基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1 代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两日 内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 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和 须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以外的 情形 ,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3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 上海分 会, 仲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4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及投资人取 得基金合同 的 方式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投 资人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 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5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 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结 汇、售 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 ;外汇 借款; 发行、代 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外币 票据承 兑和贴 现;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 换;外 汇担 保;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业、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托 管业务 ;代理 开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 务;金融 衍生 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 三、 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根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规的规 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财 产的投资组 合比 例、基金财产的 核算、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 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6 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 金的 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 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例 的监 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 效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 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 基金财产、是 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收益划入分 红派 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 对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基 金财产 进行核查。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擅 自挪 用基金财产、因 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 导致基金财产灭 失、减损或处 于危险状态 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 以纠正并采取 必要的补救 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 有 关基金法规的规 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7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 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 人处的,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 基 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中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 基金 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基金托管专 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 管人 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 管的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8 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 行一 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 任 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 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支付结 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 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 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 ,除非法规 另有 规定,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 毕之后,由基 金托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9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 同业 拆 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 账户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国 外 汇 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 管理。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 ,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 保存副本。 (六)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托 管人对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 只有一份正 本先 由基金管理人取 得,则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 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0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 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 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 存款本息等资产。


4、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b)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1 b.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5)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5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 交易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 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2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3)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 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6、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按照 差错发生的具体 情况,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 错误,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 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3 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 的基 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且不 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前提下,相 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与基 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相关 各方 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 ,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 布,如基金 管理 人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 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 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 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 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 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 各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4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 当日,对报 表盖章 后,以加密传真 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关各 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 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准 。核 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 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报 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 基金设立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 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七、 争议 的 处理和 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争议时 该会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5 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 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 冲突。修改后的 新协议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有人交 易资料的寄 送服务


1、场外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6 2、场内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度有交易 (账户类交易 除外) 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管理人向 所有 截至年底持有本基金份额 或本年第四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 的 所有投 资人 寄送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如过期未收到对账单,或地址信息等发 生变化时及时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700-5000,021-61055000 ) 联系。 (二 ) 网上交易 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开通 农行 卡、交 行卡 、建行 卡 、浦发 卡、兴 业卡、 中信 卡、 民生卡和通联通道借记卡 (包括工行卡、 光大卡、 平安卡) 的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 持有 上述借记卡的 个人投资 者可以直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jyfund.com ,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办理 开户 手续,并通过 本 基金 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本基金 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 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前 端收费模 式下 转换入 业务的 个人投 资者将 享受 转换费中 相应 前端申 购补差 费率的 优惠。持有 农 行卡、 民生卡 和通联 通道借 记卡 (包括工 行卡 、光大 卡、平 安卡) 的个人 投资者还 可以直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 办理本基金网上直销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网 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 公告。 (三 ) 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 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7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 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 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 面加 “0” 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 基金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和 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 务,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 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服务” 的“我要提问 ”栏目中,直接 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8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2012 年 4 月23 日公告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1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0 月 24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1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1 月 12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前 端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1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7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7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料 进 行 整 合 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9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银 行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9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0 交银施罗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银 行 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1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1 月 2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管 华 雨 先 生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2 年 3 月 13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40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 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