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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治理(519686)

交银治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交银 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〇 一二 年三 月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1 日。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经2009 年8 月17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9】 79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9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因 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 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需全 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投 资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 担相应的 投资 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 ,本 基金投 资债券 引发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紧 密跟踪标 的指 数,具 有和标 的指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场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征 ,风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 未来表 现 。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2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3 九、 基金的转换 ................................................... 49 十、 基金的投资 ................................................... 65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76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78 十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79 十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86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88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90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91 十八 、风险揭示 ................................................... 96 十九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00 二十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 一、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34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36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38 二十 五、备查文件 ................................................ 139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和 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 交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4、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规章、 地方 性法规 、地方 政府规 章及其 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证券法》 :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6 年 1 月 1 日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 国: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就基 金合同 而 言,不 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 人投资 者: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 金投资 者或投 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合称 2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机 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 销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金 投资 者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 29、注 册登记 机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交 银施罗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交银施 罗德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 金账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 开立的 、记录 基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聘请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 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目标ETF :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 称ETF ) , 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 并且, 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 本 基金选择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35、ETF 联接基 金 : 指将绝 大多 数基金 财产 投 资于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的 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 的ETF 联接基金 36、基 金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 45、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 回:指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 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基 金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的公 告, 在本基金 基金 份额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登记 结算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进行的转换行为 51、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向有 关 销售机 构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在投 资者 指定资 金账户 内自动 扣款并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 金利润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投 资目标 ETF 份额 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9、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 及其他媒体 61、不 可抗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且 在基 金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的, 使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 基金合 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公 司”)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 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 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 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 (除 QDII ) 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 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 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及跨境投资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理直接管理。 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机构理财部、 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 部营销中心。营运条线下设财务部、 基金运 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监察稽核条线 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此外,根 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 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投资管理流程中, 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 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12 年一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 理了18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3 只债券型基金、3 只混合型基金、11 只股票型 基金, 其中1 只为QDII 基 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189 人 ,其中 54.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公司已 经建立 健全投 资管 理制度 、风 险控制 制 度、内 部监察 制度、 财务 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 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 战 龙 先生 , 董事 ,总 经 理,CFA 、CPA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安达 信( 新加 坡 ) 有限公司 审计 师,澳 洲信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 副总监 , 信安 资产管 理亚洲有 限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总监 ,荷兰 国际 投资管理 亚太 有限公 司中国 区总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 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 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 交通银行总 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 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


葛礼达 先生, 董事, 大专 学历。 历 任 施罗德 集 团信息 技术工 作集团 信息 技术 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 生,独 立董事 ,博 士学历 。历 任复旦 大 学管理 科学系 助教, 美国 耶鲁 大学经济 系助 理教授 、副教 授,美 国杜克 大学 经济系副 教授 ,香 港 城市大 学经济 与金融系 教授 ,美国 亚利桑 那州立 大学凯 瑞商 学院经济 系冠 名教授 ,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常务副 院长、 教授, 现任 上海交通 大学 安泰经 济与管 理学院 院长、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康定选 先生, 监事 长,EMBA ,高 级经济 师。 历 任河南 巩县农 业银 行信贷 股信 贷员、副 股长 ,巩县 支行副 行长; 郑州市 农业 银行行政 区办 事处副 主任; 交通银 行郑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 计划信贷处处长、 副行长;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 任职 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陈超女 士,监 事,硕 士学 历。历 任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资 产托管 部内 控综 合员,交 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合规 审计 部总经 理,现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 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 生,督 察长, 纽约 城市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历 任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市 场营销部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交通银 行纽 约分行信 贷管 理部经 理、公 司金融 部经理、 信用 风险管 理办公 室负责 人,交 通银 行投资管 理部 投资并 购高级 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 基金经理。 数理系硕士。16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验。 历任广发证券 北京业务总部研发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分析师、 市场部高级经理、 风险控制评估小组成员以及 上证50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加 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9 月 25 日起担任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9 月 29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2011 年 9 月 22 日起兼任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并于2011 年9 月28 日起兼任交 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助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4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 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研 究部数量分析师。 2011 年3 月7 日起担任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2011 年 9 月 22 日起兼任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并于2011 年 9 月28 日起兼任交银 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项廷锋(投资总监) 战龙(总经理) 史伟(权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迎军(权益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4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5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风险 管理 部 ,风 险管 理部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 各部门 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 ,建 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 风险管 理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 结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风 险管 理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部 门负 责本部门 的风 险评估 和监控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 常设的 监事机 构, 对股东 会负 责。监 事 会对公 司财务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 事会下 的专业 委员 会之一 ,对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进行 检查评估 ;审 查公司 财务, 对公司 内部管 理制 度、投资 决策 程序和 运作流 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 委员会


作为总 经理下 设 的专 业委 员会之 一,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拟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及政 策, 制定灾 难复原 计划及 紧急情 况处 理制度, 确保 公司风 险控制 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就 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查 、评 价、报 告、建 议职能 ;定期 和不 定期地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内 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6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防 范 及控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 风险管 理系统 的发展 提供协 助, 汇总公司 业务 所有的 风险信 息,独 立识别、 评估 各类风 险,提 出风险 控制建 议, 使公司在 一种 风险管 理 和控 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设计 及实 施公司 合规 审计计 划 ,检查 公司各 项业务 的合 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 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 负责公 司的法 律事 务及协 调实 施信息 披 露事务 ,依法 维护公 司合 法权 益,评判 并处 理公司 运营中 发生的 法律及 信息 披露相关 问题 ,及时 向公司 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 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 门首要 的责 任。部 门 经理对 本部门 的风险 负全 部责 任,负责 履行 公司的 风险管 理程序 ,负责 本部 门的风险 管理 系统 的 开发、 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内 控体系 ,通过 高 管人员 关 于内控 的明确 分工, 确保 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 织和授 权,确 保监察 活动 独立,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支 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7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 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 下而上 的风险 报告程 序,对 风险 隐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 足够、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 警系统 、投资 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技术化 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管 理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趋 势、 行业及 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有 效的 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足 够 和适当 的培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8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 其全称或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 )63201510 传真: (010 )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是中 国 金 融体 系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总 行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 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 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行 是中国 第一 批 开展 托管 业务的 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险 管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9 内部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业 银行着力 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TO 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 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3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共120 只,包 括 交银 施罗 德上证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华 夏平 稳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 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裕 阳证券投 资基 金、汉 盛证券 投资基 金、裕 隆证 券投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资 基金、 鸿阳证券 投资 基金、 丰和价 值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成 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 鸿利收 益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价值 增长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债券投资 基金 、银河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银河 收益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中 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内需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家 增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精选 增值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富国 天瑞 强势地 区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分红 增利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优 选分红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精选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0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 市场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弹 性市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 市场基 金、长 城安心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 值成长 双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策 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牛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益 民创新 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华 夏复兴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成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双利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比联 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 健双 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海蓝筹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 信利丰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比联 丰利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 锋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东 吴进取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 方中证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商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国可 转换债 券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深证 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深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 德信用 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四季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社会 责任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股 票型证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1 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 黄金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 邮中 小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浙商 聚潮产 业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嘉 实领先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小 板3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南方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 上投摩 根 新 兴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策略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金元 比联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南 方中国中 小盘 股票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深证300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深 证300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长 信内需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费 主题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心 竞争力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汇 添富信 用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行 业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亚 洲(除 日本)机 会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 逆向 投资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新 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托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 规、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 有 关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 业 务 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与 内 控管 理 委 员会 直 接 负责 中 国 农业 银 行的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风 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 查指 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风险 管 理处,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监 督 人 员负 责 托管 业 务的 内 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 行 使监 督 稽核 工 作职 权 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 备从 业 资格 ;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2 程保管、 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 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 投 资比 例 接 近超 标 、资 金 头 寸 不足 等 问 题, 以 书 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3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 )61055027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 资者可 以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户、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网上 交易网 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 )85108227 传真:(010 )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 )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5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 )65557083 传真:(010 )65550827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 )57092615 传真:(010 )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 )68098778 传真:(010 )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 )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7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 )66223584 传真:(010 )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 )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 )58587018 传真:(025 )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 )85108309 传真:(0571 )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 其它符 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 )59378839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9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 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0 六、基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的募 集情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9]795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ETF 联接基金。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9 年 8 月31 日至2009 年 9 月23 日止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7,090,257,767.14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78,610 户。 (二) 本基金与 目标 ETF 的差异 1、交易方式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者可以通 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目 标 ETF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赎回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此外,目标 ETF 符合 上市条件 申请 上市成 功后, 投资者 还可通 过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在 二级市 场买卖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2、申购赎回方式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属于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均采 用现金 方式,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 回以 份额申 请。投 资者申 购本基金 时应 支付现 金申购 款,赎 回本基 金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向投资 者支付 现金赎 回款,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本基金的目标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者申购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 均采 用实物 申购赎 回方 式,申 购和赎 回均以份 额申 请。投 资者申 购 ETF 基金份额时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申 购赎回清单交付申购对价, 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他 对价。 投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申 购赎回清 单交 付给投 资者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现 金替 代、现 金差额 及其他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1 对价。申 购、 赎回对 价根据 申购赎 回清单 和投 资者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额 数额确 定。 3、投资方法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属于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被动式的指数 化投资管理方式, 将90%以上的基金净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紧 密跟踪标 的 指 数,按 照标的 指数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组 合,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4、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将90%以上的 基金净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以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 业绩表现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 为支付现金赎回款, 相比目标 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现金方式, 在 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进行的证券 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ETF 的表现。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2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 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9 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两 百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3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 大厦10 楼 电话:(021 )61055027 传真:(021 )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 资者可 以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户、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网上 交易网 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 的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请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章节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代 销机构 中,中 国农 业银行 和中 国光大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只代 销本 基金 的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其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收费基金份额。 投资者 可通过 上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行 申 购或赎 回。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4 本基金 的开放 日是指 为基 金投资 者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 金投资 者在开 放日 申请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若该申 请被成 功确认 ,则其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格 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起开放申购业 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起开放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基金投 资者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5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包括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 制。通 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 基金申 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中 心单 笔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申 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 调 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单笔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50 份时, 若当 日该账户 同时 有份额 减少类 业务( 如赎回 、转 换出等) 被确 认,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 的 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 或比 例 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 据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交易 时间内 向基 金销 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资 金,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和 赎 回申请 的当日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正常 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T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者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6 申购采 用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从托管 账户 将赎回 款项划 出,经 销售机 构划 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份 额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影响 投资者 实质的 合法权 益,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提供两 种申购 费用 的支付 模式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前端 收费模 式, 即在 申购时支 付申 购费用 ;也可 以选择 后端收 费模 式,即在 赎回 时才支 付相应 的申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 金额(含申购 费) 前端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7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 时间 后端 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以下简称 “农行卡” ) 、 交 通银行太 平洋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交行卡 ”) 、中国建 设银 行龙卡 借记卡 (以下 简称“建 行卡 ”)、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借 记卡 (以下简 称“ 浦发卡 ”)、 兴业银 行借记卡 (以 下简称 “兴业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中信卡 ”)、 中国民生 银行 借记卡 (以下 简称“ 民生卡 ”) 和通联通 道借 记卡包 括中国 工商银 行借记卡 (以下 简称“ 工行卡 ” ) 、 中国光 大银 行借记卡 (以下 简称“ 光大卡 ” ) 、 平安银行借记卡 (以下简称 “平安卡” ) 的基金 网上直销业务 , 持有 上述借记卡的 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 开户手续, 并通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e 网行基金 网上直销系统 ”(以下简 称“e 网行”) 办理本基金前端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 不开展网上交易后端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已认/申购后端收费模式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 通过转托管转 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 e 网行办理 本基金前 端基 金份额 申购业 务的个 人投资 者将 享受前端 申购 费率的 优惠, 通过 e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8 网行办理 本基 金前端 收费模 式下转 换入业 务的 个人投资 者将 享受转 换费中 相应前 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通过 e 网行申购本基金 及进行基金 转换 时所适用的具体 优惠费率 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e 网行直销申购 及转换 费率 表或相关公告。 通过农行卡、交行卡或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不 含200 万元) , 但不受日交易金额的限制。 通过建行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 单笔200 万元 (不含200 万元) , 每日累计认 (申) 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 的最高限额为500 万元 (含500 万元) 。 通过浦发卡或中信卡进行网上申购的单笔 申购及每日累计认 (申) 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通过民生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申 购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 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含5000 万元) 。 通过通 联通道 借记卡 进行 网上申 购的 交易金 额 限额以 通联支 付网络 服务 股份 有限公司的公告为准或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56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allinpay.com 。 持有农 行卡、 民生卡 或通 联通道 借记 卡(包 括 工行卡 、光大 卡、平 安卡 )的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 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 统一申购 优惠费率为申购金额 的0.6%。个人 投资者通过 本基 金管理人 e 网行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购金额最低 限额为 人民币 200 元 (含 200 元) ,不受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200 份,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转换成 其它 基金,单 笔转 换申请 不受转 入基金 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业务 情况调 整上述 交易 费用 和限 额要求 ,并依 据相 关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式 ,最新 的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以及 收费 方 式在 更新的 招募说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9 明书中列 示。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 定交 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针 对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中 国证 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可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 申购和赎回 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计 算, 四舍五 入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四 舍五 入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投 资 4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0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 某投 资者投 资 4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 基金份额, 但其在 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 通过前端认购 (申购) 持 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1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 日 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 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通过后端认购所得 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9,949.20 元。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 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为1.8%,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 元,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 = 10,000 ×1.010×1.8% = 181.8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81.80-50.80 = 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通过后端申购所得 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2 基金资产净值; (3) 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或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 购款 项将全 额退还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赎回;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并 以后续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3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发生上述第 (3 )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 金的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及时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基金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并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基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4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交 易日内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 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 销售机 构的网 点刊登 公告,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向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并 通过邮 寄、传 真、刊 登公 告或者通 知代 销机构 代为告 知等方 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一)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实 行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进行份 额转托 管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将 其 某个交 易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部分 转托 管。办 理转托 管业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需 在转 出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理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出 现技术 系统 性能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5 限制或出 于其 它合理 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 务或 者拒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转 托管申 请。 (十 三)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是 基金 申购业 务的 一种方 式 , 投资 者可通 过向相 关销 售机 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构 在投资 者指定资 金账 户内自 动扣款 并于每 期约定 的申 购日提交 基金 的申购 申请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并 不构成 对基金 日常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影 响, 投资者 在办理 相关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09 年 12 月29 日公告自即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业务。 投资者 可通过 经本公 司公 告可办 理本 业务的 销 售机构 网点及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平 台申 请办理 本业务 。目前 可办理 本业 务的代销 机构 网点仅 限中国 农业银 行、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 银行、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广 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深 圳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杭 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和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的 下属 各代销网 点开 通此项 业务。 本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开户 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 关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 售机构下 属各 代销网 点柜台 申请办 理本业 务, 具体办理 程序 请遵循 各销售 机构的 规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 的申请 受理时 间与 本公司 管理 的基金 日 常申购 业务受 理时间 相同 。由 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日期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6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 申购日,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 提交申购申请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 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销 售 机 构相 关 的 业务 规 则进 行 处理 ) , 申购 以实 际 提 交申 购 申 请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4、申购费率及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投资者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本计划不受日常 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 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即,如果某笔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的 申 购 申请 确 认后 本 基 金单个 交 易 账 户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 于 50 份,且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包 括该部分定期定额投资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持有农行卡、民生卡 或通联通道借记卡(包括工行卡、光大卡、平安卡)的个 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e 网行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费率优惠及申购限额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章节中“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相关内容。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机 构 将 按照 投 资 者申 请 时 所约 定 的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额 提交申购 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 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 销售机构认可的 有效 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者 扣 款 账户 余 额 不足 会 导 致当 月 申购 不 成 功 ,请 投 资 者于 每 月 申 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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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确 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 日(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 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投资者可于 T +2 工作日 (含该日) 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并 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7、变更和终止 (1) 投资者变更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 扣款 账户等,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及相 关凭 证到原 销售网 点申请 办理业 务变 更,具体 办理 事宜遵 循各销 售机构 的有关规定; (2) 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须携带本 人有效身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 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 四)定时不定 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 可通过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的 “ 基智定 投”办 理本基 金的 定时 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 投业务 是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普 通基金 定投业 务的升 级业 务,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定时不 定额投 资方式 :投 资者可 以每 月固定 日 期、并 根据证 券市场 指数 的走 势不固定金额进行定时不定额投资,实现对基金投资时点和金额的灵活控制。 定时定额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每月固定日期、 固定金额进行定时定额投资。 有关该业务的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 2010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旗下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 务,相关 流程 和业务 规则遵 循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的 有关规 定。详 情请咨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8 询当地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的代销 网点 或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电话(95588)。 (十 五)定期定额 赎 回业务 投资者 可通过 中国农 业银 行申请 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 额 赎回 业务。 定期 定额 赎回业务 是指 投资者 可以委 托中国 农业银 行每 月固定时 间从 指定的 基金账 户代 投 资者 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2009 年12 月29 日刊登公告自即日 起在中国农 业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 。 本业务 的申请 受理时 间与 本公司 管理 的基金 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受 理时 间相 同,为开放日的9:30—15 :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 计费方式 与日 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时, 投资者可与中国农 业银行约定每月固定 赎回份额, 每月 赎回份额不低于100 份 (含100 份) 。 投资者 通过中 国农业 银行 办理本 基金 的定期 定 额赎回 业务, 相关流 程和 业务 规则遵循 中国 农业银 行的有 关规定 。详情 请咨 询当地中 国农 业银行 的代销 网点或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 六)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和经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情 况 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注 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9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基金 份额处 于冻结 状态 时,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或其 他相关 机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 转换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指 开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 某只基 金的部 分或全 部份 额转 换为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只 开放式 基金 份额。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二 )转换业务办 理地点 投资者 可以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及网 上交易 平 台和中 国农业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杭州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和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的相关 营业 网点办 理本基 金的转 换业务。 如上 述业务 办理机 构发生 变动, 本公 司将按照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另行公 告。 一般而 言,上 述代销 机构 中未代 销本 公司旗 下 所有基 金的, 则只办 理该 机构 所代销的 本公 司旗下 基金之 间已开 通的转 换业 务。此外 ,本 公司网 上交易 平台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部分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见 2011 年 5 月27 日本公司 发布 的《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开 通旗 下部分 基金基 金转换 业务及调整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 )转换业务办 理时间 办理基 金间转 换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 可在基 金开放 日申 请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具体 办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赎回业务 办理 时间相 同。 由 于各销 售机构 的系 统差异以 及业 务安排 等原因 ,开展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0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四 ) 转换业务适 用的基金范 围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88, 后 端519689 ; 以下 简称 “交银精选” ) 、 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级 519588 ,B 级 519589;以下简称“交银货 币”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690,后端 519691 ; 以下简称 “交银稳健” ) 、 交银施罗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2, 后端519693; 以下简称 “交银成长” )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4 , 后端519695 ; 以下简称 “交银蓝筹” ) 、 交银施 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0 ;B 类基金份额: 519681 ;C 类基金份额:519682 ; 以下简称 “交银增利” ) 、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 值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码 :519696 ;以下 简 称“交银 环球 ” ) 、 交银施 罗德 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697 ; 以下简称 “交银行业” ) 、 交银 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8, 后端519699; 以下 简称“交银先锋”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二 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以下简称 “治理ETF” ) 、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代码: 前端519686 , 后端519687 ; 以下简称 “交银 治理” ) 、 交银施 罗德主 题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码: 前端519700 , 后 端519701; 以下简称 “交银主题” )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702 , 后端519703; 以下简称 “交银趋 势” )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4902 ; 以下简称 “交 银添利”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704 ,后 端519705 ;以下简称“交银制造” )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码:159913; 以下简称 “交银深证300 价值ETF” ) 、 交银施罗德双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3 ;B 类基金份额:519684 ;C 类基金份额:519685 ; 以下简称 “交银双利” ) 和交银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706, 后端519707; 以下 简称“交银价值” ) 。上述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1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后端 收费模式 下股票基 金和混合 基金 交银增利/ 双利A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B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 利/增利A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B 类基金份额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C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货币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注:1 、同一基 金的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之 间 不可转换。 2、表格中分别列示的前后端收费 模式下的股票基金 和混合基金包括交银精选、交银 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交银趋势、交银制造和交银 价值。表格 中列示的 前端收费 模式下 的 股票基金 和混 合基金还包 括交银行 业。 3、 交银 环球、 治理 ETF 、 交银 添利、 交银深 证 300 价值 ETF 的基金转换业务 暂不开通 。 本公司今后 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 将根据具 体情况确 定是 否适用于上 述业务。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2 如果未 来开通 本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其 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五 )基金转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 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者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 销售机 构查询 基金转 换的 成交情况 ,并 有权转 换或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六 )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 基金转 换以份 额为单 位进 行申请 ,申 请转换 份 额精确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 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200 份。基金持有 人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其它 基金 ,单笔转 换申 请不受 转入基 金最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于投 资者在 单个交 易账 户最低 保留 余额的 规 定,每 个工作 日投资 者在 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 回、 转换出 等)被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将投 资者 在该账 户保留 的本基 金份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因 此,如 果某笔 转换 申请确认 后转 出基金 的单个 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 份, 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 全部赎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且该 账户当日 有份 额减少 类业务 被确认 ,则转 入基 金在该账 户剩 余的基 金份额 (包括 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七 )基金转换费 用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3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 基 金转换费用 相应 由转出基金 的 赎回费用及 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 转出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或交银 双利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用;转 出交 银精选 、交银 稳健、 交银成 长、 交银蓝筹 、交 银行业 、交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交银增利A 类、B 类基金 份额和交银双利A 类、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的25%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上述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 费率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蓝筹、 交银行业、 交银先锋、 交银 治理、 交银主题、 交银趋势、 交银制 造、交银价值 1 年(含)以内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A 类、B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B 类基金份额 1 年(含)以内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或前端 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向 前端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 ,收 取申购 补差费 用;从 前端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向前端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 或无申 购费 用的交 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 换,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 差费用 原 则上 按照 转 出确认 金额对 应分档 的转 入基金前 端申 购费率 减去转 出基金 前端申购 费率 差额进 行补差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 差费 率按照 转 出确 认金额 分档,并 随着 转出确 认金额 递减。 前端收 费模 式下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50 万元以下 1.5%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4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制 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趋 势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制 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以下 0.7%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趋 势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0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货币 - 0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5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行业、 交银先锋、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主题、 交银趋势、 交 银 制 造 、 交 银 价值 交银增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C 类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行 业、 交银先锋、 交 银 治 理 、 交 银 主 题、 交银趋势、 交 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交银增利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A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货币 - 0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 银双利 A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 0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 0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6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或后端 申 购费 用 低的 基金向 后端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 ,不 收取后端 申购 补差费 用,但转 入的 基金份 额赎回 的时候 需全额 收取 转入基金 的后 端 申购 费;从 后端 申 购费用高 的基 金向后端 申购 费用低 的 基金 或无 申购费用 的交 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收 取 后端 申购补差费用 ,且转入的基 金份额赎 回的 时候需 全额收 取转入 基金的 后端 申购 费。 后端 申购补 差费用 按照 转 出份额持 有时 间对应 分档的 转出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减去 转入 基金后 端申购 费率 差 额进行补差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率具体如下: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转出 份额持有时间 转 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B 类、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B 类、C 类基金份额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势、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 势、 交银制造、 交 银价值 - 0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7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 0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势、 交银制造、 交银 价值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1 年(含)以内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模式下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稳健、 交银成长、 交 银 蓝 筹 、 交 银 先锋、 交银治理、 交 银 主 题 、 交 银 趋势、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1 年(含)以内 0.8%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2% 5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额 1 年(含)以内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B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 0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8 交银增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 金份额 交银双 利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 利 B 类基 金份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B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5、“ e 网行”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农行卡、 交行卡、 建行卡、 浦发卡、 兴业卡、 中信 卡、民 生卡和 通联通 道借记 卡( 包括工行 卡、 光大卡 、平安 卡)的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目前,投资者可通过 e 网 行办理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 务,其中 部分 转换可 享受前 端收费 模式下 转出 与转入基 金申 购补差 的费率 优惠,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惠。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业务仅针对以下范围: (1)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 费模式下 的交 银精选 、交银 稳健、 交银成 长、 交银蓝筹 、交 银先锋 、交银 治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享受转出与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 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 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 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蓝筹、交银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主题 、交银制 造、交银价值 50 万元以下 1.5%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0.6% 100 万元 (含)至 200 万元 0.8% 0.6%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9 通过 e 网行 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 200 万元(含)的不享受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优惠,按照日常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 行。 (2)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交 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 收费模式下的交银行业,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 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 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 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 下 交银行业 100 万元 以下 1.5% 0.6% 100 万元 (含)至 500 万元 1.0% 0.6% 通过 e 网行 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 500 万元(含)的不享受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优惠,按照日常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 行。 (3 )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和交 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转入交银 双利 A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增 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率优 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 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 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50 万元以下 0.8% 0.6%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0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金份额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可转换。 通过 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 过 50 万元 (含) 的不享受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按照日常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行。 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已开通的其它基金转 换业务的转出与转 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日常费率相同,不享受优惠。 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 并应 于调整 后的收 费方式 和费率 在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 对于适 用固定 金额 申购补 差费 用的, 转 出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 为 0)。 转入基 金确认 份额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1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 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不 通过“e 网行”)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 )/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2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 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 为 0)。 转入基 金确认 份额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交银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3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交银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 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 )/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 交银增 利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 )/1.2700=78,788.60 份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4 (九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 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投资者 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者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 端收费 模式的 其他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 只能转 换到后 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与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 算。 (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 4、 投资者申请转出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 转该转出 份额 对应的 待支付 收益, 该收益 将一 并计入转 出金 额并折 算为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十 )暂停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视同 为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金 的 申购, 因此有 关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关 于暂 停或拒 绝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和公告的 有关 规定一 般也适 用于暂 停基金转 换, 具体暂 停或恢 复基金 转换的 相关 业务请详 见届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该基金 赎 回申请 总份额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 总份 额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份额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总份 额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的 优先级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决定 全额转出 或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例 确认; 但在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认 的情况 下,未 确认 部分的转 出申 请将自 动予以 撤销,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5 十、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目标 ETF 为主 要投资对象,帮助投资者以较 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和目标ETF 同步的收 益。 (三 ) 目标 ETF 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 2009 年8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09】795 号文核准募集。 目标ETF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目标 ETF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 管理等具体 内容以目标 ETF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列示为 准。 (四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把全部或 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也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 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 动性较好 的情 况下, 为了更 好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目标 ,减 小与标 的指数 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除流动性管理所需以外,本基金对于目标 ETF 以外的证券投资均进行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股指期货等) , 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6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关 规 定是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主 要职 责是决 定有 关指数 重 大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 特别是对目标ETF 份额的投资决策。 中央交 易室负 责交易 执行 和一线 监控 。通过 严 格的交 易制度 和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构 建、 交 易、 评估 及组合 维 护的有 机配合 共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 程序。 严格的 投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 等外部研 究力 量的研 究成果 开展指 数跟踪 、成 份股公司 行为 等相关 信息的 搜集与 分析、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 析、成 份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 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量化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 事项 时召开 投资决 策会议 ,决策 相关 事项。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情况 , 结合研究 支持, 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 ETF 为主的证 券组 合。在 追求跟 踪误差 和偏离 度最 小化的前 提下 ,基金 经理将 采取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 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报告 。绩 效评估 能够确 认组合 是否实 现了 投资预期 、组 合误差 的来源 及投资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7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ETF 及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 情况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 以及组合 投资 绩效评 估的结 果等, 采取适 当的 跟踪技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监 控和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有权 根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 )投资组合管 理 由于本基金的特殊性,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剩余 资产除流 动性 管理所 需以外 ,均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投资 。本 基金将 在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构 建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为三 步 :确定 目标组 合、确 定建 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首先根据基金规模确定目标 ETF 的持有量, 剩余资产 ,除流动性管理所需以外,均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管理。


(2) 确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 份股流动性、 公司行为、 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 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 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 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对目标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 跟踪与分析, 适当制订目标 ETF 份额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并进行相应的流动 性管理。 (3) 本基金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部分, 采用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8 3、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 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量化投资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每月末, 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 误差等情 况, 重点分 析基金 的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产生原 因、 现金控 制情况 、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在目标ETF 日均跟踪偏离度符合 其基金合同 所设定目标 的前提下, 如因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或其 他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度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七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ETF 的标的指数,为 上证180 公司治理指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 时,标的指数应相应 变更。 (八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 ETF 联接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紧密跟 踪标的 指数 ,具有和 标的 指数所 代表的 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9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BBB级以上。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 项以及(3)-(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和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0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但指 定的目标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二)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 以下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 当的程 序后变 更本基 金所 联接 的目标ETF,以与原目标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 的ETF 作为新的目标ETF: (1)目标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三)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四)基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五)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1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所载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552,118.93 0.15 其中:股票 4,552,118.93 0.15 2 基金投资 2,774,116,983.00 94.42 3 固定收益投资 150,120,000.00 5.11 其中:债券 150,120,000.00 5.1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54,589.48 0.05 7 其他各项资产 7,834,456.83 0.27 8 合计 2,937,978,148.24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 股票 型 交易型 开放式 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 2,774,116,983.00 94.53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2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司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510,493.51 0.02 C 制造业 897,519.78 0.03 C0








食品、饮料 22,408.16 0.00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25,538.47 0.0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94,897.59 0.00 C5








电子 16,425.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 200,328.28 0.01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428,917.10 0.0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09,005.18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139,627.96 0.00 E 建筑业 193,518.41 0.0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90,231.67 0.01 G 信息技术业 152,508.56 0.0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01,158.66 0.00 I 金融、保险业 2,118,939.02 0.07 J 房地产业 215,263.12 0.01 K 社会服务业 7,502.7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5,355.54 0.00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3 合计 4,552,118.93 0.16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24,442 290,859.80 0.01 2 600016 民生银行 44,644 279,917.88 0.01 3 601318 中国平安 6,623 242,269.34 0.01 4 601166 兴业银行 14,924 198,787.68 0.01 5 600000 浦发银行 22,121 197,540.53 0.01 6 601088 中国神华 6,519 166,951.59 0.01 7 600030 中信证券 13,612 157,763.08 0.01 8 600837 海通证券 16,262 146,520.62 0.00 9 601398 工商银行 30,303 131,211.99 0.00 10 601601 中国太保 6,213 119,848.77 0.00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120,000.00 5.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120,000.00 5.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0,120,000.00 5.1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4 号 值比例(%) 1 110414 11农发14 500,000 50,110,000.00 1.71 2 110222 11国开22 500,000 50,010,000.00 1.70 3 110308 11进出08 500,000 50,000,000.00 1.70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开 谴责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31,747.90 3 应收股利 518.40 4 应收利息 4,347,342.32 5 应收申购款 204,848.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34,456.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6 十一、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2 年 3 月31 日,所载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 月 4.38% 1.38% 4.49% 1.36% -0.11% 0.02% 2011 年度 -18.74% 1.26% -19.15% 1.25% 0.41% 0.01% 2010 年度 -16.95% 1.49% -18.77% 1.50% 1.82% -0.01% 2009 年度 (2009 年9 月29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1.50% 1.23% 17.55% 1.68% -16.05% -0.4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9 月29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7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的 3 个月 。截 至 建 仓 期结 束及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本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 置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8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 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以 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的 结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 财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9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估 值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基 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并 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 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 的 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0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1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予以 公布。月 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2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错 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 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3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有责任 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 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错 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 时,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4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经 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值 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管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 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5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日 的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4)项 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6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 4、银行存款利息;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为 基金利 润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定 可 以在基 金利润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供分配 利 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利 润指收 益分配 基准 日资产负 债表 中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 5、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分 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7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行 分红资 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 )收益分配方 式的修改 投资者 可至销 售机构 办理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资 者对不 同的交 易账 户可 设置不同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投资者 同一日 多次 申报分红 方式 变更的 ,按照 《业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8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 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 为负数,则取0 )的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 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 为负数,则取0 )的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中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申购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取 方 式详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 赎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取 方 式详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募集期 间所 发生的 信 息披 露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 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降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改 变收费模 式,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依照有 关规定 在新 的费率或 收费 模式实 施日前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0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1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2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3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场外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在编 制完 成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处、基 金托管 人处, 供公众 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6 十八、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供固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 具,投 资者购 买基 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基 金的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 总数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百分 之十时 ,投资 者将 可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 投资 者投资不 同类 型的基 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 应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 的、投 资期 限、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 应当充 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零 存 整取等 储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 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额 净 值变化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 在市 场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下,基 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 现亏损 或基金 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7 成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而 宏 观经济 运行状 况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对 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 化。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判 断、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因此 ,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8 本基金 属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都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和 赎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金 ,或 者变现 为现金 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都 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平 。尤 其是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如果 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差,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 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 联接基金, 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 , 因此目标ETF 面临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不 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标 的 指数成 份股的 平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使 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 (3)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者申购 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 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 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 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 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9 例如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 段、买 入卖 出证券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基 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5、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 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 目标ETF 的表 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 为支付现金赎 回款, 相比目标 ETF , 本基金 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 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 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此 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六 )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0 十九、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 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 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1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的 清偿、分配 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2 二十、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管 理费 率和赎 回费率 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其 他基 金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 家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3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4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和 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5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6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同 履行其 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由 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目标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 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7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 合同当 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以 及赎回 费率,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8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由 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 人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9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须 至少于 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0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授 权 委托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下 同) ; ②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凭证 及 身份证 明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身 份证明及 其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权委 托证 明等文 件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1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以下称 为 “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监 督人经 通知拒 不参 加收取和 统计 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 证明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 会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人 可 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出 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 期。 3)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时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2 人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 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3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 及监督人的 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 则 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 效;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4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及 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对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派代表 监督计 票的, 不影响 计票 效力及表 决结 果。但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两 个工作 日通知 召集 人,由召 集人 邀请无 直接利 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并在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关于本 章第 2 款所规定的 第 1)-7)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第 8) 、9)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5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代 表 本基金 的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 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须先遵 照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由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 基金合同的 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以 及赎回 费率,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6 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由 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 人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7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 基金合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相 关监管 部 门两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处、 基金托管人处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8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 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结 汇、售 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9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 ;外汇 借款; 发行、代 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外币 票据承 兑和贴 现;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 换;外 汇担 保;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业、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托 管业务 ;代理 开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银 行 、手 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 务;金融 衍生 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 本基 金以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 要投资对 象, 把全部 或接近 全部的 基金资 产用 于跟踪标 的指 数的表 现,正 常情况 下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也可少 量投资 于新股 、债 券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0 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BBB 级以上。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项以及 3-6 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 资组合 限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的 强 制性规 定,则 当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联方交 易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准确 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1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 人事 前无法 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发 生, 只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 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以双 方约定 方式完 成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但不 承担交 易对手不 履行 合同造 成的损 失。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2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3 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 资金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4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按 有关规 定开 设、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5 并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代 表 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 托 管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保 管。除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 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6 基金管 理人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 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 )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 的 净值估值。 2 )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b.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的 股 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 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① -②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7 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①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将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① -⑥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⑥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 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8 ①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① -③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①- ③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③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④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 时,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9 持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经 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 采取必 要的措 施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0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 告。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定 期与对方 的账 册进行 核对, 相互监 督,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上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1 基金管 理人在 报表或 定期 报告完 成当 日,对 报 表盖章 后,以 加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书面 商定 的其他 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 各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托管 业务 部业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盖 章 后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2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用 章的复 核意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审 核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 易日或 全部交 易日的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管协议的 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3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4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的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有 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 除外)的所有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向 所有截至年底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第四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有投 资者寄送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如过期未收到对账单,或地址信息等发 生变化时及时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700-5000,021-61055000 ) 联系。


(二 )网上交易服 务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开通 农行 卡 、交 行卡 、建行 卡 、浦发 卡、兴 业卡、 中信 卡、 民生卡和通联通道借记卡 (包括工行卡、 光大卡、 平安卡) 的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 持有上述 借 记 卡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jyfund.com ,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办理 开户 手续,并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基金 网上 直销系 统 办理 本基金 前端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定 投和 转 换等业 务。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 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 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前端 申购 补差费 率的优 惠。 持有 农行 卡、 民生卡和 通联 通道借 记卡( 包括工 行卡、光大卡、平安卡) 的 个人投资者还 可以直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 办理 本基金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 成熟的 时候,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 网上交 易业务 的发展 状况 ,适 时扩大可 用于 基金网 上交易 平台或 用于交 易支 付的银行 卡种 类,敬 请投资 者留意 相关公告。 (三 )信息咨询、 查 询服务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5 投资者 如果想 查询申 购 、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分 红方式 状态、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登录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 管理人 为投资 者预 设基金 查询 密码, 预 设的基 金查询 密码为 投资 者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 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者 通过 客户服 务电话 查询基 金账户 下的 账户和交 易信 息。投 资者请 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 务,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 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 也可登 录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在 “服务 ”的“ 我要提 问 ”栏 目中 ,直 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6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2012 年 4 月23 日公告的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10 月24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1 年第2 号)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11 月12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前 端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11 月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料 进 行 整 合 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12 月23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银 行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1 年12 月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上海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7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银 行 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9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2012 年1 月2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0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2 年4 月23 日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8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处 ,投资 者可在 办公时 间查 阅; 投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种 方式 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 , www.jysld.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9 二十五、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交银施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