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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优选(590001)

中邮核心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五 月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I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6 年8 月 1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关于同 意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基 金字[2006]158 号) 和 2006 年 8 月23 日 《关于同 意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 的确 认函》 (基金 部函[2006]206 号) 的核 准,进行募 集。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正式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投资于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 招募说明书》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2 年 03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 截 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本 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II 中 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产品说 明 (概 要) 基金名称: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 开放式, 股票型 投资目标 : 以 “核心” 与 “ 优选” 相结 合为投资 策 略主线, 在充 分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 分享中国经 济成长带 来的收益 ,进而实 现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定增 值。 投 资理 念 :在坚持并深化价值投资理念 基础上, 通过 专业化的研究 分析,积极 挖掘具 有核心竞争优 势、稳定成 长前景和 内在价值 的行业和 公司。具体来 说,该理念 包含以下几 层含义: 1.在全球经 济增 长和 全球经济 一体化的 背景下 ,中 国经济获得 不断增长 的动力源 泉, 在这一过程中 ,各行业呈 现繁荣交 替态势。 通过专业 化的研究分析 ,力争把握 各行业景气 周期,最大 限度地挖 掘优势行 业的投资 价值和具 有核 心竞争优势 的公司。 2. 公司的 内在价值 是投资的 基础。 随着股权 分置改 革的全面推 进和成功 完成, 困扰中 国资本市场的 制度障碍被 清除,上 市公司的 治理结构 会得到实质性 改善、经营 业绩明显提 升等积极因 素,最终 将在公司 价值中得 到充分的 体现 ,上市公司 的投资价 值必将凸 现。 3. 中国经济 持续稳定 的快速增 长, 作为 微观经济 主 体的企业将 明显受益。 事实上, 一 些上市公司已 经呈现出良 好的成长 性,投资 于这些成 长型股票,可 以最大程度 的分享中国 经济快速增 长的成果 。 4. 与此同 时, 通 过专业研 究获取信 息优势 , 充分挖 掘证券市场 不完全有 效特征中 的机 会,通过积 极主动投 资,获得 较高的投 资收益。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III 的股票、债 券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范围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为 60%-95% ,债券、 权证、 短期金融工 具以及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40% (其 中, 权证的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 ) , 并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 对上述比例 要求有变更 的,本基金 投资范围 将及时做 出相应调 整,以调 整变 更后的比例 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整体 业绩比较 基准=新华 富时 A200 指数 ×80% +中 国债券总 指数 ×20 %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具 有较高风 险和较高收益 的特征。一 般情形 下,其风险 和收益均 高于货币 型基 金、 债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基金 。 风 险管 理工具 :严格风险管理制度 和流程, 有效降低 投资风险,保 障基金资产 的安全 和投资者的 利益,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须与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详细 资料一并阅读。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IV 目





录 一 、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和基金合同生效 ............................................. 3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质押 与基金 转换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5 十七、差错处理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V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4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合 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协 议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基金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基 金 指依据基金 合同所募 集的中邮 核心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农业 银行 ” )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 机构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回和 其他业务 的 机构, 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和 互联 网网站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有关规定于 每六 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编制并 公告《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 并 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 监会北京 监管局审 核,并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法人、社 会团体、 其它组织 或投 资主体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 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 之 日止的 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 并按规定办理了验资 和 备案手 续、得到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 生效并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的申 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 内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 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种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 理、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 册登记的 另一种基 金的 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资产份 额净值的 过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的一系 列服 务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 吴 涛 联系人:宁 江 联系 电话:010-82295160 -230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47% 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6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俞昌建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 京化工集团 财务审计 处副处长 、 北 京航 宇经济 发展公司 副总经理, 北 京首都创 业集团财 务部经理、 财务 总监, 首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现任 北京首创 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 理。 章干泉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硕士学历 , 教授 级高 工。 曾任 长沙市邮 电局分拣 科、 联 合子弟学校、 电信三分 局员工、 教员、 长 沙市电信 局 副局长、 湖南 省邮政局 局长助 理、 副局 长、局长及 党组书记 ,现任北 京市邮政 公司总经 理、 党委副书记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侯守法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 会计 师 职称。 曾任北 京燕莎中 心有限 公司 总会计师、 北京 首都创业 集团总经 理助理、 北京 首创 期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现 任北 京长安投资 集 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刘曙光先生, 董 事。 曾任职于 北京泰克 平电子仪 器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现 任北京巨 鹏投资有限 公司总裁 。 李丹女士 , 独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内审师 。 曾任中 国平安保 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现任 新华人寿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总 裁助理。 庄小明女士, 独立董事 , 中共党 员, 研究 生同等学 力 , 高级会计师 。 曾任中 天民会计 师 事务所所长 、主任会 计师,立 信会计师 事务所董 事、 副总经理。 龚志忠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研究生。 现任北京 市嘉 润道和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 郭建华先生,员 工董事,硕 士研究 生,15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任长 城证券有限 公司研 发中心总经 理助理、 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 总 经理。 现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2. 监事会成 员 张斌先生, 监 事长,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 专业硕士 学 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京东区 邮 电局安处邮 电支局长; 北 京市邮政 管理局经 营财务处 处长助理、 副处 长; 国家邮政 局计划财 务部企业财 务处副处 长、 处长; 天津市邮 政局副局 长 ; 国家邮政局 计划财务 部副主任 ; 中国 邮政集团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 ;现任中 国邮政集 团公 司审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刘明玺先生, 监事, 硕 士学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国 家审计署农 林文教司、 国家审 计署 驻深圳特派 员办事处 干部 、 长城国 际信息产 品(深圳) 有限公司北 京财务部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兼北京财 务部经理 ,现任北 京长安投 资集团有 限公 司财务总监 。 石鲁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曾 就职于北 京云裳制 衣 有限公司财 务部; 中信 银行北京 分 行营业部、 阜成 门支行会 计部, 任阜成 门支行个 人零 售业务部主 管;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6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周克先生,中共 党员,硕士 研究生,17 年金融、证 券从业经历。曾 任中信实业 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 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现 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MBA) ,17 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 企业股 份制咨询公 司部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 项 目经理, 河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 展部( 筹) 负责人、 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 助理、 北京 营业 部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 张静女士, 大 学本 科学 历, 中共 党员。 曾 任中国旅 行 社总社集团 证券部、 人 力资源部 职 员; 中国国际 技术智力 合作集团 人力资源 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 司人力资 源总监、 总经理助 理、现任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郭建华先生,硕 士研究生,15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研发中 心总经 理助理、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 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丽萍女士, 金融学专 业经济学 硕士。 曾任 中国铝业 公司青海分 公司工艺 及新材料 研究 员、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行业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助理 兼行业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从 2010 年 5 月 12 日 至今任 中 邮核心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厉建超先生, 经 济学硕士, 曾 任中国证 券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高级 研究员、 东吴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 究员、 中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 究员、 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员 、 中邮 核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从 2011 年11 月 11 日至今任 中 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王海涛女士 , 工商 管理硕士 , 曾 任厦瑞医 疗器械有 限 公司任工程 师、 招 商证券 投 资银行 部任高级经 理、 招商证券 研究部任 行业分析 师、 招商 局中国基金 任投资经 理、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任行业 分析师、 基 金经理助 理, 从 2008 年 9 月 13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任中 邮核心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许炜先生, 国 际金融学 硕士, 特许 金融分析 师 (CFA ) , 证券从业 16 年。 曾任 职于中银 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公 司和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至 2008 年 9 月 13 日任中邮 核心优 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委员会主席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周克先生, 见公司高 级管理人 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 学专科,21 余年金融从 业经历,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珠市口 办事处 交换员、 中国 工商银行 北京信托 投资公司 白塔寺证 券 营业部副经 理兼团支 部书记、 华 夏证券 有限公司北 京三里河 营业部交 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总 经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交易部总 经理、投 资研究部 投资 部负责人, 现任投资 副总监。 魏训平先生: 金 融学硕士 研究生, 注册 会计师。 曾任 天津开发区 聚金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投资顾问, 天 津五洲联 合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师,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研 究部行业 研究员、投 资研究部 副总经理 ,现任研 究部策略 、金 融工程和宏 观研究方 面负责人 。 刘霄汉女士: 东北大学 经济学硕 士, 曾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研究部行 业研 究员,现任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李安心先生: 复旦大学 金融学硕 士, 曾任金 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宏观经济 研究员和 固定 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宏观经 济研 究员、固定 收益研究 员和行业 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 选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中邮 核心优势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刘勇燕女士: 英国格林 威治大学 金融与会 计学硕士, 曾 任信泰投 资 有限公司 资金部经 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中邮核 心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行业高级研 究员,现 任中邮中 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厉建超先生:经 济学硕士,10 余年金融 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计 中心高 级研究员、 东吴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海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 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方何先生: 理 学硕士, 曾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研究员, 负 责金融工 程研 究, 现 任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刘涛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曾 任中国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职员、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行 业分析师、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现 任研究部行 业和公司 研究方面 负责人。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管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法 》 及有关 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 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信息; (8 ) 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序; (9 ) 贬损 同行,以 抬高自己 ;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体系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 效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促进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 目标 (1) 确保合 法合规经 营; (2)防范和 化解风险 ; (3)提高经 营效率; (4)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股 东的合法 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 须涵盖公 司各个部 门和各个 岗位, 并渗 透 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包 括 各项业务的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 维护风险管 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确保相对 独立并承 担各自的 风险控制职 责。 公司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检查和监督 。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 安排、 组织 机构的设 计、 部门 和岗位设 置上 形成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的机制 , 从而建立起 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 衡体系, 消 除内部风 险 控制中的盲 点, 强化监 察稽核部 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 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并充分 发挥各机 构、 部门及员工 的工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 成本,提 高经营效 益,保证 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须 随着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 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 化及时 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 (7)内控优先原则 内 控制度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所有员 工必须严 格遵守, 自觉形成 风险防范 意识;执 行 内控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 外,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制 度 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公 司业务的 发展 必须建立在 内控制度 完善并稳 固的基础 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 岗位如: 基 金投资、 交易执行 、 基金清 算 岗位之间, 基 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 出纳之间 等等,在 物理上和 制度上设 置严 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 ,以控制 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 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 则等。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监 察稽 核部定期对 公司制度 、内部控 制方式、 方法和执 行情 况实行持续 的检验, 并出具专 题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基金 管 理业务的特 点, 设立顺 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 密有效 的 三道监控 防线: (1) 建立以 各岗位目 标责任制 为基础的 第一道监 控 防线。 各岗位 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 职 责, 各业务均 制定详尽 的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上岗 前必须以书 面形式声 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 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的第 二 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 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 岗位 负有监督的 责任。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3) 建立以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 各机构、 各 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 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 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了 相关的安 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 了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根 据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要 求建 立会计 制度 ,并 根据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于 不同基金 、 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 凭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 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 度,确保 档案 真实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 经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 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 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 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 察 稽核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 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配备 了充 足的人员 ,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 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 保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 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 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 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 立足县 域和城市 两 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 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 ’TOP1 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出,获 “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 托管业务 部,内设 养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 托管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处 、 境外资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处 、 风险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6 名, 其中高 级 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 级工程师 、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 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 平高、业 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 强,高级 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 称,精 通国 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2 年3 月28 日, 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的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120 只 ,包括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天源 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积极成长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 汉盛证 券投资 基 金、 裕隆 证 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 投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 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金、长 盛成长价 值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银 河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 银 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中信 全债 指数增强型 债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 息收 益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选证 券投资基 金 、 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精 选增 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信银利 精选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 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分红 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货币 市场基金、 交 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资源垄 断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信诚四 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时 货币市场基 金、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贰号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 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 首选企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 策略 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 牛创 新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创新优 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 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 复兴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成 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 林 国海深化价 值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新 华优选成 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 成长动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天治稳 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 蓝筹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比联丰 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东吴进 取策略灵 活 配置混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内 需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 富兰克林 国海沪深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基 建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 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东吴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信 用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 达消费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汇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兴 业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富国 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大 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信用添 利债券证 券 投资基金、 东 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 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消费 服 务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黄 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 聚潮产业 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南方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 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 资 基金、 上投摩 根新兴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策略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金 元比联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 安达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南 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交银施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长信 内需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地消费 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 主题精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心竞 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光大保德 信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 向投资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 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理和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息 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控 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 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 京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涛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2)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 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号金 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交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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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 址 :bank.ecitic.com


(6)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话:95526 网 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8)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1099号 平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 )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洪武 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洪武 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 春慧,法 晓宁 客服电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李 洋 、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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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3 )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 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 )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陈 志军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17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18、19 、36 、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9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证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 建省外加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 ) 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 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6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 )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 明 联系人:刘 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 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 许钢 联系人:张 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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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30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 址:www.zxwt.com.cn (31 ) 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苏 卓仁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2 )新时 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联系人:李 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3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1号黄 龙世纪广 场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1号黄 龙世纪广 场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吴 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5 )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表: 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袁 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霍 晓菲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 服 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38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达标人 :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9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 -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 )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陈 韦杉、朱 晓光 电话:010-88986830-730 ;010-88986830-737 客服电话: 请拨打各 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 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1) 天 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566 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42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办公地 址: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43 ) 首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刘 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4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赵 明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46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 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7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 :400 8816 16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8)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公告 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 60 号 首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李 焱 电话:010 -82295160 -170 传真:010 -822924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瑞天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48 号院 3 号楼11C 房间


负责人:姜 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师: 姜森林


李飒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京都 天华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 建国门 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 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 :徐华 联系人:卫 俏嫔 联系电话:010 -65264838 传真电话:010 -65227521 经办注册会 计师:王娟


卫俏 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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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六 、 基金 的募 集和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关于同意 中邮核心 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 监基金字[2006]158 号)核准 募集。 (一 )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股票 型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三) 基金份额 的募集对象 募集对象: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和机 构 投资者 (法律 法规禁止 投资证券 投 资基金的除外)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 定募集规 模上限。 (五)募集结果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55 ,033 户,按照每份基 金 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 期间募集的 有效份额 为1, 587 , 867, 114.67 份基金份 额, 利息结 转的基金 份额为209 , 650.45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 ,588,076 ,765.12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记入投资人基 金帐户, 归 投资人所 有。 (六) 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 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06年9 月28 日生效 。 (七)基金 合同生效后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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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 (法 律法规禁止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除外)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 2、各 代销机构 开 办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营 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 基金的销售 机构及网 点,并按 规定予以 公告。 3、 销售机构也可 以提供电话 委托、传真 交易或网上 交易等非现场方 式,为投资 者办理 申购、赎回 等业务。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10 月 27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 购业 务, 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开始办 理 日常赎回业 务。 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具体由基金 管理人在 《 招募说 明书》 或 《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 其它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原则 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 整并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 , 即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本基金采 用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份 额持有人账 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即 先确认的 份额 先赎回,后 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 ; 4、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应最 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三个工 作日予以 公告。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回申 请时, 账户中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在规 定的业务 办理时间 段内收到 申购 、 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日 (T日) , 并 在T+1工 作日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投资者 可在T+2工 作日及 之后 到其提出申 请的网点 进行成交 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者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赎回金额 将由基 金管理人 通 常在 T+3 个 工作日但 不超过 T +7 个工作日之 内 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 额 赎回并延期 支付时 , 款 项和份额 的支付 办法参照有 关巨额赎 回的条款 处理。 在发 生巨额赎 回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招 募说明书有 关规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投资者通过 代销网点 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含 申购费) ; 通过直销 中心 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赎回的份 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 不 得少于 10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 售 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 100 份,则 必须一次 性 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 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者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该基金剩 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或调 整上述申购 、赎回的程序及 有关限制, 但应最 迟在调整生 效前二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费率设置 如下表所 示: 申购费率为 : 申购金额 ( 元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 以下 1.20%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 以下 0.80%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为 :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注: [1]


就 赎回费 的计算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730 天,以此 类推。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 者多次申 购 , 申购费适用 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 的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 费 率和赎回费 率在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上 述 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最迟 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 定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促销 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 者调 低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 金额,对于 单笔 500 万元 以上(包括 500 万) 的申购, 适用绝对 数额的申 购费金额 , 不适用 外 扣法计算; 对 于单笔 500 万元 以下 (不 包括 500 万 )的申购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147.78 元 9852.22 元 1.00 元 9852.22 份 5,000,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4,999,000 元 1.00 元 49,999,000 份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 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 赎 回数量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 赎 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 金额 10,000 1.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赎 回金 额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日基 金总 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 费由申购人 承担,不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由赎回人 承担, 在扣除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后, 余额归 基 金财产, 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所收赎回费 的 25%。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工作日起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2、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施前 三个工作 日予以公 告。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 办 理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此时, 本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 基金的 转 入申请将 按同样方 式处 理: 1. 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5.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4、5 项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按 规定公告 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此 时, 本基金的转 出申请将 按同样方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巨额 赎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可以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公 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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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份额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通 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 的网 点刊登公 告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 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 限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第2 个工作 日基金管 理 人应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八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质 押与 基金 转换 (一)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合格的个 人投资者 或机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 构规定的相关资 料,其中, 因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离婚 、 分家析 产原因 导 致的非交 易 过户向基金 销售网点 申请办理, 因国有 资产无偿 划 转、 机构合 并或分 立、 资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业破产 清算 、 强制 执行原 因 导致 的非交易过 户直接向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统一申请 办理 。 (三)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 , 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四)本基金目 前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易 制度。投资 者 可将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账 户进行交 易。 具体办 理方法参 照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 则。 (五)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被 冻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包 括现金分 红和红利 再投资) 一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管理人将可 以 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并制 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七) 基金转 换在本公 司所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之间 进 行。 基金转换 需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用, 具体可相互 转换的基 金及转换 费率由本 公司另行 确定 后公布。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位为股 票型基金。 以 “核心” 与“优选” 相结合为投资策 略主线 ,在 充分控 制风险的前 提下分享 中国经济 成长带来 的收益, 进而 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念 在坚持并深 化价值投 资理念基 础上, 通过 专业化的 研 究分析, 积极 挖掘具有 核心竞争 优 势、稳定成 长前景和 内在价值 的行业和 公司。具 体来 说,该理念 包含以下 几层含义 : 1.在全球经济增 长和全球经 济一体化的 背景下,中 国经济获得不断 增长的动力 源泉, 在这一过程 中, 各行业呈 现繁荣交 替态势。 通过 专业 化的研究分 析, 力争把握 各行业景 气周 期,最大限 度地挖掘 优势行业 的投资价 值和具有 核心 竞争优势的 公司。 2.公司的内在价 值是投资的 基础。随着 股权分置改 革的全面推进和 成功完成, 困扰中 国资本市场 的制度障 碍被清除, 上市公司 的治理结 构 会得到实质 性改善、 经 营业绩明 显提升 等积极因素 ,最终将 在公司价 值中得到 充分的体 现, 上市公司的 投资价值 必将凸现 。 3.中国经济持续 稳定的快速 增长,作为 微观经济主 体的企业将明显 受益。事实 上,一 些上市公司 已经呈现 出良好的 成长性, 投 资于这些 成 长型股票, 可 以最大程 度的分享 中国经 济快速增长 的成果。 4.与此同时,通 过专业研究 获取信息优 势,充分挖 掘证券市场不完 全有效特征 中的机 会,通过积 极主动投 资,获得 较高的投 资收益。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重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范围 为: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60%-95% , 债 券、 权 证、 短 期金融工具以及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40% (其中, 权证的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 ) , 并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如果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如 果法律法规 对上述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本基金投资 范围将及 时做出相 应调整, 以调整变 更后 的比例为准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充分体现 “核心” 与“优选 ”相 结合的主线 。 “核心” 包含核 心趋势和 公司核心 竞争优势 两个层面 。 通过自上而下 的研究, 从宏 观经济 和产业政策 走向、行 业周期和 景气变化 、市场走 势等 方面,寻找 促使宏观 经济及产 业政策、 行业及市场 演化的核 心驱动因 素, 把握上述 方面未来 变化的趋势; 与 此同时, 强调 甄别公司 的核心竞争 要素, 从公 司治理、 公司战略 、 比较优 势 等方面来把 握公司核 心竞争优 势, 力求 卓有远见的 挖掘出具 有核心竞 争力的公 司。 “优选” 体现 在对公司 价值的评 价和估值 水平的横 向 比较, 利用绝 对估值和 相对估值 等方 法来优选个 股。 本基金 针对不同 行业和公 司的特点, 通过建立估 值模型来 分析评价 公司的内 在价值,并 进行横向 比较来发 现具有估 值优势的 公司 ,从而达到 优选个股 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构 建和管理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 自 上而下 ” 为主的投 资方法 , 研究 员 着重在行业 内通过分析 上下游 产业链景 气状况的 不同 、 供需情况、 传导机 制的变化, 选 择基 本面良好的 优势企业 或估值偏 低的股票。 通 过宏观经 济、 金融货币、 产业 景气等运 行状况及 政策的分析, 对行业判 断进行修 正, 结合 证券市场 状 况, 做出资产 配 置及组 合的构建 , 并根 据上述因素 的变化及 时调整资 产配置比 例。 本基金将 持续地进行 定期与不 定期的投 资组合回 顾与风险监 控,适时 地做出相 应的调整 。 战略资产配 置首先要 确定各类 资产的预 期回报率 和波 动率, 然后再按 照要求对 满足风险 收益目标的 资产进行 混合。由 于使用了 预期回报 率和 波动率等信 息,该类 信息具有 长期性; 战术资产配 置增加了 对市场中 短期趋势 判断的重 视, 通过对市场 的研究, 把 握时机进 行仓位 调整和波段 操作 ,一 般用于中 短期的资 产配置 。 本基金采用 战略资产 配置 为主、 战术资 产配置 为 辅的 配置策略 : 中 长期 (一 年以上) 采 用战略资产 配置,短 期内采用 战术资产 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行业 配置在资 产配置的 基础上, 遵循自上 而下 方式。具体 方法是: ? 基于全球视 野下的产 业周期的 分析和判 断 本基金着眼 于全球视 野, 遵循从 全球到国 内的分析 思 路, 从对全球 产业周期 运行的大 环 境分析作为 行业研究 的出发点, 再 结合国内 宏观经济 、 产业政策、 货币金 融政策等 经济环境 的分析, 从而判 别国内各 行业产业 链传导的 内在机制 , 并从中找出处 于景气中 的行业。 在行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业把握上, 本基金进 一步通过 从宏观到 行业再到 行业 内部的思路 进行深入 挖掘。 ? 基于行业生 命周期的 分析 对每一个行 业, 分析其所 处生命周 期阶段。 本基 金将 重点投资处 于成长、 稳定 与成熟期 的行业, 对这 些行业给 予较高估 值; 而对 处于初始 期 的行业保持 谨慎, 给予 较低的估 值; 对 处于衰退期 的行业则 予以回避。 但 是, 某些行业 虽然 从大类行业 看属于衰 退性行业, 其 中某 些细分行业 仍然处于 增长期或 者成熟期, 具有较好 的 发展前景或 较强的盈 利能力, 本 基金将 对这些细分 行业的公 司进行投 资。 ? 基于行业内 产业竞争 结构的分 析





本基金 重点通过 迈克尔 ? 波 特的竞争 理论考 察各 行业的竞争 结构: (a) 新 进入者的 威胁; (b)供应商的议 价能力; (c )行业内部 的竞争现状 ; (d )替代品的威 胁; (e)购 买者的议 价能力等。 本 基金重点 投资那些 拥有特定 垄断资源 或 具有不可替 代性技术 或资源优 势, 具有 较高进入壁 垒或者具 有较强定 价能力, 具有核心 竞争 优势的行业 。 (2)公司核 心竞争优 势评价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治 理结构良 好,具有 核心竞争 优势 的企业。 本基金认为, 具 有核心竞 争优势的 公司能够 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 通过成为 成本领导 者或 提供差异化 服务等手 段取得优 于竞争对 手的竞争 优势 , 而这种竞争优 势能够为 公司带来 超越 于竞争对手 的市场份 额或者高 于行业平 均水平的 回报 率。 本基金认 为, 具有上 述特征的 企业 具有以下一 项或多项 特点: ? 具有良好公 司治理结 构,注重 股东回报 ,已建立 起市 场化经营机 制、决策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 反应灵敏 并内控有 力。 主要 考核 指标: 财 务信息质量、 所有权结 构、 独立 董事制 度、主营业 务涉及的 行业数量 等等。 ? 具有与行业 竞争结构 相适应的、 清晰的 竞争战略; 拥 有成本优势、 规模优势 、 品牌 优势或其它 特定优势; 在 特定领域 具有原材 料、 专有 技术或其它 专有资源; 有 较强技术 创新 能力; ? 主营业务突 出,主营 业务收入 占总收入 比重超过50% ,行业排名 前 50%; ? 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 利润率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率指 标高于行 业平均水 平; ? 主营业务利 润率(主 营业务利 润/ 主营业 务收入 )高 于行业平均 值;或者 资产报酬 率(EBIT/ 总资产 ) 高于 行业平均 值; 或 者净资产 收益 率 (净利 润/净资产 ) 高 于行业平 均值。 ? 现金含量高 ,经营活 动产生的 每股现金 流要高于 行业 平均水平。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本基金认为,具备 上述条件 的 企业通常 成为同行业中 的成本领导者或 者产品/服务 差异 化的提供者, 享 有比同行 业中其它 企业更好 的利润水 平 , 具有可持续 的成长能 力, 能较好的 分享到国民 经济快速 发展的成 果。 因而, 在市场表 现 中, 能够为投 资者带来 较好的回 报, 这 类企业将是 本基金投 资的重点 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管 理 久期管理是 债券组合 管理的核 心环节, 是提 高收益、 控制风险的 有效手段。 利 率水平的 变化对债券 投资的收 益会产生 非常大的 影响。 本基 金 在综合分析 中国宏观 经济、 财政 金融政 策和市场状 况的基础 上, 对未来市 场利率变 化趋势作 出预测。 当预期 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 适度降低组 合久期; 当预 期利率下 降时, 本基金 将适 度提高组合 久期, 在有效 控制风险 基础 上,提高组 合整体的 收益水平 。 (2) 期限结 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价格变化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 度 也不同,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 期后, 结合收 益率曲线 变化的 预测, 进行 期限结构 的 配置。 主要的 方式有: 梯形组合 、 哑铃 组合 、 子弹 组合。 (3) 确定类 属配置 类属配置主 要体现在 对于不同 类型债券 的选择, 实 现 债券组合收 益的优化。 主要包括 银 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 场之间, 以及各个 市场内不 同债 券类型的选 择, 本基 金在充分 考虑不 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 税收、以 及信用风 险等因素 基础 上,进行类 属的配置 ,优化组 合收益 。


(4) 个债选 择 本基金在综 合考虑上 述配置原 则基础上, 通过对个 体 券种的价值 分析, 重点 考察各券 种 的收益率 、 流动性 、 信 用等级 , 选择相 应的最优 投资对 象。 本基 金还将采 取积极主 动的策略 , 针对市场定 价错误和 回购套利 机会等, 在确定存 在超 额收益的情 况下,积 极把握市 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 有组合基 础上, 根据 未来市场 的预期变 化 , 持续运用上 述策略对 债券组合 进行动 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 为上市公 司进行股 权分置改 革、 或增发、 配售等原因 被动获得 权证, 或者本 基金在进行 套利交易、 避 险交易等 情形下将 主动投资 权证。 本基金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在对 权证标的证 券进行基 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 基础上, 结 合 股价波动率 等参数, 运 用数量化 期权定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价模型,确 定其合理 内在价值 ,从而构 建套利交 易或 避险交易组 合。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 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 新华富时 A200 指数, 本基 金债 券部分的 业绩比 较基准为中 国债券总 指数。 整体业绩比 较基准= 新华富时 A200 指数× 80% + 中国 债券总指数× 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 具有 较高 风险和较 高收益的 特征。 一般情形 下, 其风险和 收益 均高于货币 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 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证券投资 ,遵守下 列限 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投资于债 券的比例范 围为 0% - 40% ,权 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 (4)本基金 持有的可 转换债券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权 证投资时,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 市值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权 证投资时,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8)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9)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1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1) - (6) 规定比 例或基金 权证投 资 方案 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 规 定, 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本基金自 上述限制 被取消之 日起,不 再受 上述限制约 束。 (八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 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304,427,594.31 83.65 其中:股票


6,304,427,594.31 83.65 2 固定收益投 资


50,000,000.00 0.66 其中:债券


50,000,000.00 0.66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76,462,410.54 15.61 6 其他资产


5,476,848.57 0.07 7 合计





7,536,366,853.42





100.00 注: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各项 目公允价值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129,760,147.35 1.73 B 采掘业 100,328,798.66 1.34 C 制造业 3,309,299,802.77 44.24 C0 食品、饮料 374,490,973.91 5.01 C1 纺织、服装 、皮毛 88,050,544.42 1.18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74,475,793.18 3.67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438,673,373.01 5.86 C5 电子 557,875,958.93 7.46 C6 金属、非金 属 192,482,088.40 2.57 C7 机械、设备 、仪表 1,153,363,226.66 15.42 C8 医药、生物 制品 201,312,844.26 2.69 C99 其他制造业 28,575,000.00 0.38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17,098,632.00 0.23 E 建筑业 166,154,106.12 2.22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81,990,000.00 1.10 G 信息技术业 336,893,564.72 4.50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597,514,704.74 7.99 I 金融、保险 业 212,839,879.11 2.85 J 房地产业 913,580,000.58 12.21 K 社会服务业 171,745,329.10 2.30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186,862,836.01 2.50 M 综合类 80,359,793.15 1.07 合计 6,304,427,594.31 84.29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739 辽宁成大 23,539,727 375,929,440.19 5.03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2 002129 中环股份 18,322,937 231,968,382.42 3.10 3 002167 东方锆业 6,381,878 225,280,293.40 3.01 4 600383 金地集团 35,000,000 209,650,000.00 2.80 5 601766 中国南车 46,360,000 205,838,400.00 2.75 6 600376 首开股份 15,635,005 182,616,858.40 2.44 7 002292 奥飞动漫 7,036,194 159,299,432.16 2.13 8 600887 伊利股份 7,064,665 155,705,216.60 2.08 9 000989 九 芝 堂 12,105,132 151,677,303.96 2.03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3,000,000 146,770,000.00 1.96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0,000,000.00 0.6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0,000,000.00 0.67 5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80088 12 海安债 500,000 50,000,000.00 0.67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 是否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否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是 否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否 (3)基金的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00,591.8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1,954.91 5 应收申购款 294,301.80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76,848.57 (4)报告期 末无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本报告 期内未获 得因股权 分置改革 被动持 有的 权证,无主 动投资的 权证。 (6)本报告 期末权证 持有情况 :无。 (7)本报告 期内及本 报告期末 没有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开放式基 金份额变 动


单位: 份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2006 年9 月28 日 ) 基金份 额总额 - 本报 告期期 初基金份 额总额 8,090,047,051.91 本报告期基 金总申购 份额 11,794,391.38 减:本报告期 基金总赎 回份额 90,101,774.05 本报告期基 金拆分变 动份额 - 本报告期期 末基金份 额总额 8,011,739,669.24 8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 同 生效日为 2006 年 9 月 28 日, 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的 投资业绩及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54% 1.45% 4.21% 1.17% -5.75% 0.28% 过去六个月 -17.06% 1.48% -1.52% 1.13% -15.54% 0.35% 过去一年 -36.64% 1.38% -17.50% 1.05% -19.14% 0.3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90.16% 2.11% 65.94% 1.67% 24.22% 0.44%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资产 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及 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户以及其 它基金 财 产账户相 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 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财 产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财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十 一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 的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以及应 收应付款 等项 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 ②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 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2 、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7)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 、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予以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 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有责任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当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 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 利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 如出现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 将 当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 (4)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买 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 因运用基 金资产带 来的 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 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方 式,投资者 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或者将 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 日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 资 (下称 “再 投资方式 ” ) ; 如果 投资 者没有明示 选择,则 视为现金 分红方式 ; 2、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才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5、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 出现净亏 损,则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6、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不超过 12 次, 每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 已实现净 收益的 60% 。 当年 基金 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的 范围、 基金净 收益、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 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基金托 管人 核实后确定 ,并按有 关规定公 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 ; 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 日 前一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 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有关业务 规定 执行。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7)银行汇 划费用; (8)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可以 列入 的其他费用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前 一日的资 产净值乘以 1.5 %的管 理费年费率 来计 提, 具体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计提 的 基金管理 费= 前一 日该基金 资产净值× 年管 理费率÷ 当年 天数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的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前 一日 资产 净值乘以 0.25% 的托管 费年费率来 计 提。计 算方法如 下 : 每日计提 的 基金托管 费= 前一 日该基金 资产净值× 年托 管费率÷ 当年 天数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的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上述 1 、基 金费用的种 类中(3 ) 至(8)项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用。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磋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费,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公 告。此项调 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申购费 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如下 表所示: (2 )申购费 的收取方 式和用途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前端收费 的形式收 取申购费 用 ,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用于 市场推广 、销 售等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3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对于 单笔 500 万 元以上( 包括 500 万) 的申购, 适用 绝对数额 的申购费 金额, 不 适用外扣 法 计算; 对于单 笔 500 万 元以下 ( 不包括 500 万)的申 购,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申 购份 额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 申购金额 ( 元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 以下 1.20%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 以下 0.80%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2、赎回费 (1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根 据持有期 限的不同 分为三档 。持 有期限的起 始日为基 金权益登 记日。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注: [1]


就 赎回费 的计算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730 天,以此 类推。 (2 )赎回费 的收取和 用途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在扣除注 册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后, 余额归基 金 财产,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所 收赎回费 的 25% 。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 赎 回数量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 赎 回费用 赎回费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赎回 金额 计算结果按 照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从本基金 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 用于基金的持 续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具体办法 按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执行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上述 费率。上述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调整后 的 上述费率 还应在 最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 、 特定行 业、 特定 职 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电 话交易等 ) 等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 低基金申 购 、 赎回 等费 率。 (三)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应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履 行 其 纳 税 义 务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止,基 金首期年度 会计报表 的编制期 间从合 同生效日起 至相关年 度的 12 月31 日止, 基 金末期的 年度会计报 表的编制 期间从相 关年度的 1 月 1 日起至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止。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 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单独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 它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须 经基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后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 说 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内容。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进行 审查。


(2) 基 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 文件。 (3) 基 金托 管 协 议是 界 定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合同 生 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 2 日前 在指 定报刊及网 站上公告 。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6.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 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电子文 本 报中国证监 会 、 书面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 止基金合 同; (3)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 生 变更; (6) 基 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 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销售 代理机构 ; (20)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24)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变更 标的指数 ; (26) 基金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7)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28)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 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 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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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 变 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 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 行业竞 争、 市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 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 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 有以及对 经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 等 因素的变化 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是 基金管理 人建仓时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能 由于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 的价格将股 票或债券 买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投资 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 难, 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 售股票 或债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 利影响。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 四)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作为股票基 金, 本基金 在个股优 选上以 企 业的治理 结 构和核心竞 争优势为 出发点, 通 过 严格的估值 流程构造 投资组合。 在 具体投资 管理中可 能会由于股 票投资比 例较高带 来较高的 系统性风险。 鉴 于中国股 市目前仍 处于发展 阶段, 具 有波动性较 大的特征, 因 而本基金 管理 人在必要时 将通过辅 助性的类 别资产配 置,力求 降低 系统性风险 。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主要坚持 买入并持 有的策略, 同 时配合主动 投资管理, 其 中, 对上 市公司股票 的估值是 本基金买 入和卖出 股票的基 本依 据, 而估值水平 取决于本 基金管理 人对 公司业绩增 长的预期, 如果上市 公司未能 实现本基 金 管理人预期 的业绩增 长率, 则可 能导致 本基金管理 人对 其定 价出现偏 差, 从而以 较高的价 格 买入该股票 而最终影 响基金的 收益。 相 反, 本基金主要 投资的这 类上市公 司也可能 由于受到 市场的追捧, 股 价相对较 高, 股价波动 幅度也相对 较大,从 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波动 较大 ,给投资者 带来一定 的风险。 (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导致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销机 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 工作, 从而影响基 金的申购 、赎回按 正常时限 完成的风 险; 6、其他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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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十 七 、差 错处 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 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协助受 损方向差 错责任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 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基金 合同 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 或 连续60个 工作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 币5000万 元,基金 管理人 将 宣布 本基金合同 终止; 2、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的; 3、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4、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丧 失基金 管 理 资格、停止 营业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本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无 其它基金 管理公司 承受 其原有权利 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 撤销、 丧失 基金托管 资 格、 停止营业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无其它 托管机构 承受其原 有权 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事 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行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 基金资产 中获 得补偿的权 利时, 可以留 置基金资 产或 者对基金资 产的权利 归属人提 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财产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财 产清算小组 ,财产清 算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财 产清算。 (2)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财 产清算小组 在成立后 五个工作 日内应当 公告。 (3)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以基金 的名义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基金清 算组作出 清算报告 ; (5)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8)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9)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财产清算费用 财产清算费 用是指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财产 清算费用由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财 产清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产未 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 财产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财产清算 小组作出 的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6、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 九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 合 法权益, 明 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 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邮 核心优选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 基础上, 特 订立 《中邮 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同是 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基本 法律文件, 其他 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 或表 述, 均以本合 同为准。 基 金合同的 当事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享有 权利, 同时 需承担 相应的义务 。 中邮核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人按 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 监会对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 ,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最 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 当适用 《基金 法》 及相应法 律法规之 规定 , 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 内容存在 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 定不 一致之处, 应当 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 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 出相应的 变更和调 整,同时 就该 等 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 酬;


3)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


6)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7)选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0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1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 )编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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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14 )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及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 其他 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 托管费;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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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 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 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2)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13)根据本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4)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5)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6)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7)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8)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0)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法律法 规及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 其他 职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 金合同募 集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2) 参与分 配财产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6)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项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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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由基金 管理人选 择确 定。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 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 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期第 2 天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4、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A)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除下列(B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B)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等 重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 告。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 ,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并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合同的变 更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 效。 (3)除依本基金 合同或依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 变更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和/或须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以外的情 形,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可 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 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 )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由败诉 方承担。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 2 、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中 国农 业银行) 住





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托管资格的 批准文号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 加 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买 卖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外 币票据承 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 外汇 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 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 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 产 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 代 理开 放式基金业 务; 电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 上银行业 务 ; 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保险 兼业代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 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费 用的支付 、基金申 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 为的合法 性、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其 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 监督和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 管理人赔偿 因其过失致 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 及 时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 指令、是 否擅自动 用基金资 产、是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收益划 入分红派 息账户等 事项,对 基金托管 人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定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 未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擅 自挪用基 金资产、 因 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 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 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 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 托管人予以 纠正并采取 必要的补救 措施。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 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 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 正。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对方 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人 应依法持 有并安全 、 完 整地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2)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 的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对于因基金 投资、基金 申(认)购 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 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 处的,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 造 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 期满,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 基金 管理人应 将 募集到的 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 中,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基 金资产接 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 款。该基金托 管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 户。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 基 金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专户 的管理应符 合《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 理的通 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的其他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出借 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本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设、 使 用的, 除 非法规另 有规定,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 算。在上 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 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进行报备 。 (2)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和债券托管 账户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 国外汇交易 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 本。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托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责任 。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 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理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如上述合 同只有一 份正本先 由基金管 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保管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 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价值。 2、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 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已上市流 通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上市流通 的股票,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流通的 债券,按 如下估 值方 式处理: A、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增发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的 股票,按 成本估值 ; (3)在银行 间同业市 场交易的 债券和未 上市的 债券 按成本估值 。 3、配股权证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按 估值日市价 高于配股 价的差额 估值; 收盘价等于 或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4、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5、债券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 收入、买入 返售证券收 入等固定收益的 确认采用权 责发生制 原则。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6、股利收入 的确认采 用权责发 生制原则 。 7、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共同承 担。 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月最 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负责编制,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负保管 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协 商 可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七)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相 关各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 的新协议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必要 的核准或备 案手续后生 效。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因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 人; (3)因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 人; (4)发生《 基金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二 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 市场状况 及自身服 务能力的变 化, 有权增加、 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作为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 我公司 配备了安 全、 高效、 完 善的电脑 及通讯系 统, 能够 准确、 及 时 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账户、 基 金份额的登 记、 管 理、 托管和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 、 派发,基金 交易份额 的清算、 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 金的 交收。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 投资 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 所得基金收 益将按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且 免收 再投资的 费用 。


(三)信息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随时了 解公司相 关信息及 投资 资讯,我公 司开通 24 小 时自动语 音服务、网 上查询。 通过以上 方式可进 行公司信 息查 询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账户信息 查询。


查询方式包 括:自动 语音查询 、网上查 询及人工 查询 。 查询内容包 括:最新 活动公告 、基金产 品介绍、 公司 介绍等公司 信息;基 金净值查 询、 基金份额查 询、 基金交 易确认查 询、 基金分 红查询及 基金历史交 易记录等 账户及交 易信息查 询 。 (四)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交易 对账单包 括月度、 季 度及年度 对 账单等。 月度 对账单在 每月 度结 束 后10 个 工作日 内向本 月度 内新开 户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 季度对 账单在 每季 度结束 后10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 内有交易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寄送 ; 年度对账单在 年度结束 后15个工 作日 内 向所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为投 资人提供 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 方 法以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公布 的业 务规则为准 。 (六)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时,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 台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高效安全 的基金交 易服务、 及时 迅捷的基金 信息和理 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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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七)主动通知服务


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 务,包括邮寄对 账单、发送 月度/年度电 子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成交后 发送电子确 认通知、基金净 值日报/ 周报 、公司公告 及重要信息 等,我公司将通 过上述方式 主动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 解 基金运作情况,我公司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 线、 公司网站定 制各种资 讯, 公司通过 EMAIL 、短信 等多渠道 发送资讯 定制服务 。


我公司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周报、 月 刊及月度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 确认通知、 短信每日/ 周净值等 。


另外,在条件成熟时,我公司每季度还将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制作季刊,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能及时 、全面了 解基金运 作情况及 公司文化 等。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 求 ,可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 各种方式 随时向我 公司提出, 也可直接 与 客户服务人 员联系, 我 公司将及 时 处理 客户投诉; 同时,在 第一时间 内满足客 户提出的 合理 化建议及需 求。


(十)语音留言服务


为加强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潜 在客户的 沟通和联 系, 我公司提供7 ×24 小时 语音留言 服 务, 及时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疑问 或意见保 留, 客户服 务人员将在 第一时间 内及时进 行收听处 理。


(十一)客户服务部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511618 、400-880-1618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电子信箱:info@postfund.com.cn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二 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招 募说明书公布 日至本次更新内容截止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关于更改直 销中心单 笔最低投 资金额的 公告 2006-09-01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国 家邮政局 邮政储 汇局为中 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06-09-07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深 圳市商业 银行为 中邮核心 优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06-09-1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2006-09-29 2006 年 10 月13 日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资产净值公 告 2006-10-13 2006 年 10 月20 日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资产净值公 告 2006-10-20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 业务 的公告 2006-10-2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变更直 销专户信 息的 公告 2006-10-24 中邮核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一 次分红公 告 2006-11-13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二 次分红公 告 2006-12-05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浙 商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为中 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06-12-0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 日常赎回 业务 公告 2006-12-0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06 年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及份额累 计净值公 告 2006-12-30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三 次分红公 告 2007-01-08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变更直 销中心联 系人及 联系电话 的公 告 2007-01-16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南 京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为中 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07-01-1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06 年第4季 度报 告 2007-01-22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获配中青 旅控股股 份有限公 司(600138 )非公 开发 行股票的公 告 2007-01-23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运用固 有资金投 资旗下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公告 2007-01-24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四 次分红预 告 2007-02-0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四 次分红公 告 2007-02-0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五 次分红预 告 2007-03-0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五 次分红公 告 2007-03-08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国 联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为中 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07-03-13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06 年年度报 告


2007-03-2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六 次分红预 告 2007-04-1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六 次分红公 告 2007-04-18 中邮核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07 年第1季 度报 告


2007-04-19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07-05-1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七 次分红预 告 2007-05-2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七 次分红公 告 2007-05-25 中 邮创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 中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申购 费用、申 购份额计 算方法以 及修改基 金合 同、招募说 明书 相关条款的 公告 2007-06-5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及东海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7-06-0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八 次分红预 告 2007-06-29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07 半年度最 后一 个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及份额 累计净值 公告 2007-07-0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八 次分红公 告 2007-07-0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实 施新会计 准则 的公告 2007-07-0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为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07-07-03 中 邮创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和通过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网上交 易系统申 购 中 邮核心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实行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07-07-11 中邮核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07-07-1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九 次分红预 告 2007-07-24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九 次分红公 告 2007-07-2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暂 停申购业务 的公告 2007-07-2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银行为 中邮 核心优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07-07-28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 的第 一次提示性 公告 2007-08-1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二○ ○七年半 年度 报告 2007-08-2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十 次分红预 告 2007-08-3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十 次分红公 告 2007-09-03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打开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业务 的公告 2007-09-03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 申购风险 提示 公告 2007-09-1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的公告 2007-09-1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江 南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为旗 下基 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07-09-1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北 京万 通先锋置业 股份 有限公司(600246) 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公 告 2007-09-21 中邮创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 基金估 值方 法和会计政 策 以 及修改基金 合同相关 条款的公 告 2007-09-2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十 一次分红 公告 2007-10-16 关于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 日常 申购 业务 第 二次提示 性公告 2007-10-19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07-10-26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 管离职公 告 2007-10-31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邮核 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获配吉林 吉恩镍 业股份有 限公 司(600432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公告 2007-11-03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7-11-09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及其摘要 2007-11-1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 管离职公 告 2007-11-16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为旗 下基 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07-11-2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7-11-24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7-12-1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7-12-2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十 二次分红 公告 2007-12-2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7 年度最 后一 个交易日基 金资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及份额累 计净值公 告 2007-12-29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1-17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08-01-2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1-3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变更中 邮核心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 金基金经理 的公告 2008-02-05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2-15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3-0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3-1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变更招 商银行直 销专 户信息的公 告 2008-03-2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3-2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7 年年度 报告 2008-03-28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4-1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08-04-19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4-25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5-09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08-05-1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5-23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6-0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联系地 震灾区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公告 2008-06-1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6-20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08 年半年度 最后 一个交易日 净值 公告 2008-07-0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7-04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7-1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08-07-2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8-0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8-1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二 00 八年半 年度 报告 2008-08-23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8-29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9-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变更中 邮核心优 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的公告 2008-09-1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基金所 持有 停牌股票估 值方 法的公告 2008-09-1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长期 停牌股票估 值调 整情况的公 告 2008-09-18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09-26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 提示性 公告 2008-10-10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2008 年3 季 度报的 公告 2008-10-23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10-24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11-07 关于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 书的公告 2008-11-1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11-2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11-05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11-19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8-12-3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08 年最 后交 易日净值公 告 2009-01-05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9-01-16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2008 年4 季 度报的 公告 2009-01-2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9-02-06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9-02-2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托管行 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09-03-05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9-03-06 关于恢复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日常 申购 业务的公告 2009-03-20 关于交通银 行网上银 行申购基 金费率优 惠调整的 公告 2009-03-20 关于 参加代 销机构网 上申购基 金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09-03-20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09-03-27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08 年 年度 报告 2009-03-2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提示 性公告 2009-04-10 中邮核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 1 季 度报 告 2009-04-2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4-2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 理人员任 职的 公告 2009-04-2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5-0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的 公告 2009-05-1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5-2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6-0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6-19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及 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2009-07-0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7-03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7-17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度第 2 季度报告 2009-07-20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7-3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8-14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半年报 2009-08-2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8-2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9-1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09-2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10-0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旗 下基金代 销机 构的公告 2009-10-1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10-23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度第 3 季度报告 2009-10-2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11-0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公 告 2009-11-1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11-2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旗 下基金代 销机 构的公告 2009-12-1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 日常申购 业务 提示性公告 2009-12-18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1-04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及份 额累计净 值公告 2010-01-04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1-1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度第 4 季度报告 2010-01-2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1-19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2-1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2-26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3-05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3-1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3-19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年度报告 2010-03-2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旗 下基金代 销机 构的公告 2010-03-2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招商证 券网上申 购基 金费率优惠 公 告 2010-03-2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0-03-2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华泰联 合证券网 上申 购基金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0-03-30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4-0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度第 1 季度报告 2010-04-2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长期 停牌股票估 值调 整情况的公 告 2010-04-2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4-23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5-0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聘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的公 告 2010-05-12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2010 年第 1 号) 2010-05-12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离 职公告 2010-05-29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6-04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6-1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及 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2010-07-0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7-0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7-1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度第 2 季度报告 2010-07-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长期 停牌股票估 值调 整情况的公 告 2010-07-21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7-30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8-13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8-27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半年度报 告 2010-08-28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09-10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10-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 东名称变 更及企业 法人 营业执照注 册号 变更公告 2010-10-23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度第3 季 度报告 2010-10-2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 用公司固 有资金进 行基 金投资的公 告 2010-11-04 关于中邮核 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参加 中信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0-11-0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参加中 国邮政储 蓄银 行有限责任 公司 网上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0-11-0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南京证 券网上申 购基 金费率优惠 的公 告 2010-11-08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参加 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0-11-0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网上 银行 等电子渠道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0-11-0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2010 年第 2 号) 2010-11-12 关于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 申购 业务提示性 公告 2010-12-1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0-12-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参加中 国邮政储 蓄银 行 有限责任 公司 网上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0-12-3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0-12-31 中邮核心 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0 年年度最 后一 个交易日基 金资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及份额累 计净值公 告 2011-01-0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长期 停牌股票估 值调 整情况的公 告 2011-01-0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持 有股票复 牌后 估值方法变 更的 2011-01-07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公告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1-01-2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广 西柳 工机械股份 有限 公司(000528 )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公告 2011-01-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停牌 股票复牌后 估值 方法变更的 公告 2011-02-1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长期 停牌股票估 值调 整情况的公 告 2011-03-0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变更公告 2011-03-1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03-30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1-04-20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1 号) 2011-05-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恢 复日常申购 公告 2011-05-2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代销机 构网上申 购基 金费率优惠 的公 告 2011-05-24 中邮基金旗 下产品参 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 行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1-06-29 关于中邮基 金旗下产 品参加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 上银行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1-06-2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产 品延迟参 加中 信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1-07-01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半年 度最 后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及 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2011-07-01 关于中邮基 金旗下产 品恢复参 加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1-07-0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核心优 选基金参 加定 投申购业务 公告 2011-07-0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公 司旗下核 心优选基 金开通农 业银 行定投、定 赎业 务及参与相 关费率优 惠活动公 告 2011-07-08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1-07-2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首 创证券 、 国金 证券、 民 生证券、 长江证券、 平安证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1-08-06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 2011-08-2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江 海证券为 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1-09-0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1-10-25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2011 年第 2 号) 2011-11-12 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1-11-1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江苏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1-11-2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开 通邮 储银行、农 业银 行、国泰君 安网上交 易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1-12-29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度最后一 个 自然日净 值公 告 2012-01-04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2-01-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全部基 金产品参 加中 信银行、平 安银 行定投申购 业务的公 告 2011-02-14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年度报告 2012-03-27 二 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营 业时间免 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设立的 文件; (二) 《中邮 核心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中邮 核心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件。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