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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基础(233001)

大摩基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础 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 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大银行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 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2004 年2 月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1 号文 《关于同意巨田 基础行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批 复 》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2004 年3 月26 日正式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 。 本基金管理人以通 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修 改基础行业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及分红条款的 议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于2012 年3 月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 许 可 [2012 ]277 号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自2012 年3 月5 日 起 生 效 。 基金合同全文已登 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3 月26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6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43 十、基金的投资...................................................................................................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5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60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6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八、 风险揭示................................................................................................... 78 十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7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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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础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 丹 利华 鑫 基 础行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协 议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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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及其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巨 田基 础行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立 法机 关对 其作 出 的修 订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管 理 、 基 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人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人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摩 根 士 丹 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销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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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机构 投资 者( 如 QFII)。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2004 年 3 月 26 日 基金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终 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 机 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的 日期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 通过销 售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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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引起 的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础行 业 本基金 定义 的基 础行 业包 括: 基础 工业 行业 、 基础 设 施业 和基础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中承担基本经济职能的行业 和产业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并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 括: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 定的变 更 ; 国 际、 国内 金 融市场 风险事 故的 发生 ; 自 然或 人 为破坏 造成 的交 易系 统或 交易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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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所无 法正 常工 作; 战争 或动乱 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四 路 1 号嘉 里 建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四 路 1 号嘉 里 建设广 场 第 二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8318883 联系人 :赵婧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36%)、 摩根士 丹利 国际 控股 公司 (34%)、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15% ) 、深圳市招融 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10%)、 深圳 市中技实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 (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11 年 6 月 至今 任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2011 年 11 月 至今 兼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1993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 先后 担任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 事长; 人民 银 行西安 分行 体改 、 外 汇管 理、 稽 核副 处长 ; 华 鑫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公告,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进入破 产清算 程序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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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 ,西 班牙 巴塞 罗 那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 国 宾夕法 尼 亚大学 沃顿 商学 院商 业管 理硕士 。2007 年 6 月 至今 任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 及中国 首席 营 运官 ,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 并购 部门董 事总 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西班 牙财 富管 理子 公司 首席执 行官 ,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及 金融 机构 部主管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事 长。 Navtej Singh Nandra 先生, 德 里大 学商学 学士 , 印 度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0 年 6 月至 今任 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经 理 、 摩 根士 丹利 投 资管理 国际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房 地产 和商业 银行 策略 主管 , 曾 为博思 艾伦 咨询 公司 全球 金融服 务业 务合 伙人 , 美 林证券 全球 投资 银行首 席运 营官 、Nuveen 资产 管理 公司 和 MLITS 印度董 事、 美林 证券 多样 化金融 服务 业 务主管 、美 林证 券全 球资 产管理 部首 席运 营官 、Edelweiss 资 本董 事,Edelweiss Tokio 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DTZ 控 股公 司资 深顾 问。 现 任本公 司董 事。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 曾任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综合 研究所 所长 ,加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金 与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中 国 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现 任本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洪家新 先生 , 华 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同 济大 学 EMBA 研究生 。 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监事 长、副 总裁 、总 裁兼 法定 代表人 。曾 任 飞乐音 响证 券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筹委会 组长 。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 9 月至 今任 人民 银行西 安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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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行金 融研 究所 研究 室干 部、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副总裁 。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洪小源 先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 9 月至今 任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招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任 招 商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交所及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交所 上市 ) 、 招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 证劵有 限责 任 公司董 事 ; 任 招商局 中国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 招商 昆仑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海达 远东 保 险顾问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险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局(英国)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本 公司 董 事。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 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 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 9 月 至今任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理 助理 。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 曾 任 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伦敦 )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计 事务所 ( 香港 ) 审 计经 理, 汇 丰银行 集 团 ( 香港 ) 财务 会计师 、 香港 区会 计经理、 亚太 区首 席会 计 师、 亚太 区财 务 策划主 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 生 , 耶 鲁 大 学 东 亚 研 究 学 士 、 硕 士 , 哈 佛 大 学 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法学院 法律博士 (JD ) 。目前担任中 安 信业董事长,曾任摩根士 丹利亚洲私募股 权部门 主管 、美 国驻 华大 使馆一 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 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 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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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斐先生 , 北 京大学 法学 学士, 美 国南 方卫理 会大 学 法学硕 士、 法律博 士。1992 年 5 月至今 任北 京市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曾任 教 于 北京大 学法 律系 。 现 任本 公司独 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11 年 12 月 至今任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合规 总监 , 曾 任天 津 住房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主管 会计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天 津证 券营 业部部 门副 经理 , 天 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兴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客 户资 产存管 中心 总经 理、 合规 稽核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蒋蓓怡 女士 , 新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 澳 大利 亚特许 注 册 会计师 ,目 前担 任摩 根士 丹利执 行董 事, 曾任 德意 志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行董 事 、 德意志 银行 亚太 总部 助理 副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分析 师, 安达 信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吴慧峰 先生 ,上 海财 经大 学会计 系学 士, 北京 大学 国家经 济研 究院 硕士 ,1999 年 至今 担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财 务部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经 理 , 兼任招 商局 中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曾 任上 海诚 南房 地产 开发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中 国南 山开 发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结算 中心主 任。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 成立立 女士 , 英 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 。2005 年至 今任 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 。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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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 硕 士。2008 年 10 月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 综合 管理 和 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曾就职 于 深 圳达 能益 力 饮 品有限 公司、深 圳益力 康源 饮品 有限 公司 和联合 饼干 (中 国) 有限 公司 。 现任 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 6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市 场发 展部 副总 监兼 客户服 务中 心主 任。 曾就 职于长 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和武 汉新 兰德 证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现任本 公司 职工 监事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管理系 硕士 、具 有法 律职 业资格 证书 ,19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工 作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基金监 管处 、 机 构监管 二处 等部 门工 作,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等 职务 。2009 年 7 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秦红女 士, 北京 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 具有 14 年证券 基金 行业 工作 经历 。 曾任 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理 部经 理 、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央财 大理财 规划 师培 训班 基金 讲师 。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研究 生 , 具有 15 年 证券 基金行 业 工作经 历 。 曾 就职于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助 理 , 总 经 理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资产 管理部 理财 部副 经理 、经 理 ,研 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 9 月 加入 本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督 察 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基金经 理: 盛军锋 先生 , 暨南大 学产 业经 济学 博士 。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 中国人 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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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行深 圳中 心支 行货 币信 贷管理 科员 ,宝 盈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间 任“ 宝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2011 年 4 月加 入本 公司,2012 年 1 月起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3 月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主 题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前任 基金 经理 管卫 泽, 于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 管理 本基金 ; 前 任基金 经 理 陈守 红 , 于 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10 月管 理本 基 金 ; 前任 基 金 经理 廖京 胜 , 于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8 月管 理 本基金 ; 前 任基 金经 理李 君, 于 2009 年 8 月 至 2012 年 1 月 管理 本基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于华 先生 , 本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委员: 何滨 女士, 总经 理助 理 、 投 资总 监 兼 基金 投资 部总监 ; 钱 辉先 生, 公 司高 级顾问 ; 徐强先 生,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 袁 航女 士, 公 司首 席分 析师 ; 汝平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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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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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故 意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他 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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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 运作 安全 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管 理机 构的 设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理 制 度, 对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 建 立及维 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制 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的 风险 控制和 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情 况 等事项 ,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 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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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 金融 工程 和风 险控 制 部负责 为投 资业 务提 供数 量化分 析服 务 ,同 时跟 踪 和报告 投 资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 评 价基金 投资 业绩 , 并 根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 为投 资 业务的 稳健 发展 提供 支持 。 (6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 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 营管 理层 牢固 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注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起各 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 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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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 )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更多 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 实施 、维 持和 完善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


住所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石 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 、主 要人 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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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 任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主 持 工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党组 副书 记 ,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 记, 中 国人 民银 行信贷 管理 司 司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货币 金银局 局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银行 监管 一司 司长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 席。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 大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 光大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中 国光 大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行长郭 友先 生, 历任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储备 业务 中心外 汇交 易部 主任 , 中 国投资 公司 (新加 坡) 总经 理, 中国 人民银 行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副 司长 , 中 国光 大银 行副行 长, 中国 光大 ( 集团 ) 总 公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兼中 国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总 公司 副董 事长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行长 。


陈昌宏 先生 ,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士 、 硕 士。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 四 川光 大资产 管理 公司董 事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中 国光 大银 行昆明 分行 副行长 。 现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3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共托 管国 投瑞 银融 华债 券型基 金、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基金 、 国 投瑞 银景气 行业 基金 、 泰 信先 行策略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量 化核心基金、 大成货币 市 场基金、摩根 士丹利华 鑫 资源优选混合 型基金(LOF ) 、招商安 本 增利债 券型 基金 、 国 投瑞 银创新 动力 基金 、 大 成策 略回报 股票 型基 金、 博时 转债增 强型 债 券 型基金 、 中欧 新动力 股票 型基金 、 建信 恒稳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1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模 333.68 亿 元。 同时, 开展了 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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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司集 合理 财计 划 、 专户 理财、 企业 年金 基金 、QDII 等资产的托 管及 信托 公 司资金 信托 计 划、产 业投 资基 金、 股权 基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 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 )预防 性原则 。树立 “ 预 防为主 ” 的 管理理念 ,从风 险发生的 源头加强 内部控 制,防 患于未 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中 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 ) 及时 性原 则。 建立 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业 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 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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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建立 了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 系, 设立了 风险 管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 、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基 金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完 善 了 《中 国 光 大银 行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 内部 控 制 规 定》、 《中国 光大 银行 投资 与托 管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与托 管业 务部 以控 制和 防范基 金托 管 业务风 险为 主线, 在重 要 岗位 ( 基金清 算、 基 金核 算、 监督 稽核 ) 还建 立了 安全保 密区, 安 装了录 象监 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系 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安 全。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资 品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时 ,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 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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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联系人 : 王 一平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 -8888 -668 (2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 1005 室 联系人 :罗晔 电话: (010 )66155568 传真: (010 )66158135 (3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 生银行 大 厦 45 楼 011-111 单元 联系人 :栾倩 电话: (021 )63343311 传真: (021 )63343988 (4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借 记 卡、 招 商银 行“ 一 卡通” 借 记 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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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光大银 行借记 卡 、中 信银 行 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和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借 记卡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 北 京或 上海 的投 资 人单笔 认 (申 ) 购 金额 超 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 人 民币 以上的 ,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述 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将 提供 上门 服务 。





2 、代销 机构 (1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电 话: (010 )63639180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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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4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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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蕊 联系电 话: (0755 )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 )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9 )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0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联系人 :杨 小江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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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电 话: (0755 )8208378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2109999 , (029 )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1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 (010 )60833722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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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5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6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2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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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17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 (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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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9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电 话: (021 )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0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 址:www.ebscn.com (21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 (021 )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888 -123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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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www.xyzq.com.cn (22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良 联系电 话 :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楼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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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 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 dfzq.com.cn (25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 (021 )68634518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6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程 高峰 联系电 话: (025 )8329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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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人 :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9 )中 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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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0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1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联系电 话: (0519 )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 (0512 )65581136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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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 )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3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中 国 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04 、18层至21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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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6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 (0755 )829602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万 和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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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 号通 讯广 场二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时 代科 技 大厦20 层 西厅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张 琛 联系电 话:0755-82830333-87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www. vanho.cn (39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40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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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1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 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3 、其 他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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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 邢思 宁 电话: (0755 )8831872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U A 座 3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U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冯艾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 汇 亚大 厦 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张鸿 联系电 话:(021) 2323328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张鸿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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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募 集,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于 2004 年 2 月 3 日核 准, 核准 文 件名称 为证 监基 金字[2004]11 号文 《关 于同 意巨田 基础行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 。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04 年 2 月 23 日至 2004 年 3 月 23 日 。 经深 圳天 健信 德会 计师事 务 所 验资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面值人 民 币 1.00 元计 算,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1,854,893,478.59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7,274 户。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 生效 。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1 、 直销机 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受 理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个 人 投资 者的 日 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详情 见“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2 、代 销机 构 经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代销 本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或 其他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见“ 五、 相 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 并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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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为 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其他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除 外 。 申购开 始日 :2004 年 4 月 1 日。 赎回开 始日 :2004 年 5 月 14 日。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改变 ,基金 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 营 业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赎 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 则, 即基 金 申购 与 赎回 以申 请受理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本 基金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基 金赎 回以 基金 份额申 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更 改 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的 两日前 在至 少 1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销售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 内为投 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 T +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人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 申购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方式与 时间 : 基 金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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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赎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回 款 项在 T +6 日 内支 付。 在发 生延期 支付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每 个账户 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 基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3 、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 某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 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 1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外 扣 法) 申购 份额为申 购金额减 去申购 费用后除 以以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的申 购价 格,基 金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属基 金 财 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 某投 资者 在基 金存 续 期间投 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8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 ) =49261.08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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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申购费 用 =50000-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 =49261.08/1.8000 =27367.2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27367.26 份 基金 份额 。 2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净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的赎 回价格 减去 赎回 费用 , 净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以四 舍五入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计算 公 式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2 :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5 个月 ,该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500 元 ,则 其 获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0000 ×1.250 =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 -62.50 =12437.50 元 3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收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余 额。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采 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于 次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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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两日 在至 少 1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并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或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机 会;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或者 其他 情形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 ,基 金连 续两个 开放 日及 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发 生 3 次及 以 上巨额 赎回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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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 少 1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告 。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 1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1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 1 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份额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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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 部分 延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巨 额 赎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以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部 分可 延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日 办 理 , 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在 申 请赎 回 时 选 择 将当 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邮 寄 、 传真 或者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规 定的 时间内 通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法 。 同时 在至 少 1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 告, 通知投 资者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通知 和公 告的 时间最 长不 得超 过两 日。 (3 ) 暂 停赎 回: 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及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的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十) 基金 的转 换 本 基金 于2011 年2 月21 日 起开放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作 为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1 年2 月17 日刊 登的 《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转 换业 务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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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由于本 基金 转换 视同 为转 出基金 的赎 回和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 因此 有关 转出 基金 和转入 基 金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暂停 赎回的 有关 规定 适用 于基 金转换 。 (十一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与冻 结解 冻 (一)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它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它组 织。 具体 条件 、 程 序以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为 准。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转 托管 的具体 办 理依照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办理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十、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分享 中国经济 持续发展 过程所 带来的基 础行业的 稳定增 长,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求长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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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国内 证券市 场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A 股 、债 券及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投 资 于 基 础 行 业 类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 策略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 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研究报 告以 及个 券研 究报 告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研 究 成 果 。 (3 )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用 途 投资决 策依 据主 要用 于资 产配置 策略 、 权 益类 投资 策略、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等投 资决 策,最 终决 定证 券具 体的 交易行 为。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 决策 架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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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 投资原 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行 使投 资管 理权 限。 (2 ) 决策 支持 “ 研究决 定投 资” 是 本基 金的 投资原 则 。 公 司所 有的 投 资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 客 观 、 充 分和 独立的 研究 的基 础上 。 研 究为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为投资 组合 构建 提出 建议 , 为 重大 突发 事 件提供 评估 意见 和决 策建 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 研究 团队 充分 利用 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挖 掘投 资机 会 ,为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基 金投 资组 合管理 提供 研究 依据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 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类 研 究报告 、 投资 策略或 组合 方案 , 以 及金 融工程 团队 提供的 风险 监测 指标 等, 制定基 金的 投 资 原则 、 投 资目 标及整 体资 产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 略。 如遇 重大 事项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参 考金 融工程 团队 的建 议和 市场 销售团 队适 时提 供的 申购 赎回预 测 , 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方案并 组织 实 施。 超过 基金 经理权 限的 , 经 履行 批准 程序后 实施 。 每 位基 金经 理可配 备若 干名基 金经 理 助 理协助 其开 展工 作。 (4 ) 本基 金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将 指令 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 交易 团 队交易 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完成 交易 指令的 执行 。交 易团 队同 时承担 一线 风险 监控 职责 。 (5 )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由 金融工 程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金 融工 程团 队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对基 金投 资风 险进 行评估 ; 监 察稽 核团 队对 基金投 资的 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控 ; 风 险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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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理委员 会根 据投 资风 险管 理团队 提供 的报 告及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并 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6 ) 基金 经理 根据 证券 市 场变化 、 基金 申购 、赎 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 评估结 果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4 、投 资组 合管 理的 方法 和 标准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为 主、结合“ 自下而上” 的 投 资方法,将资产管理策略体现在资产 配置、 行业 配置 、股 票选 择和债 券选 择的 过程 中。 (1 ) 一级 资产 配置 1 )本 基金 通过 资产 配置 来 确定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和现 金的 比例 。 资产 配 置主要 根 据以下 内容 进行 :


a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契 约的 有关 规定 ; b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相关指 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消费 需求 变化 趋势 、进出 口 增长变 化趋 势、 总投 资变 化趋势 ; c 、国家 财政政 策包括 国债 发行趋势 、政 府财政 收支 状况、税 收政 策及政 府转 移支付 政 策等; d 、国 家货 币政 策、 利率 走 势及通 货膨 胀预 期、 物价 变化趋 势; e 、国 家产 业政 策、 产 业 投 资增长 变化 、投 入产 出状 况; f 、各地 区、 各行 业发 展状 况; g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及 市场 发展 趋势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股 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其中 投资 于 基础行 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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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的上市公 司股 票市值 不低 于股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 80% ,持有 权证的 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 金 、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20%-7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之内 调整 完毕 。 2 )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 旗下基 金权 证投 资方 案: a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b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三 ; c 、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百分 之十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前 款第 a 、b 、c 项规 定的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 符 合上 述 投 资 比例 的,本 公司 将 在 十个 交易 日之内 调整 完毕 。 (2 ) 二级 资产 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 经济 变化及基础行业间的 结构 性差异和运行状况差 异进 行分析判 断, 及时 适当 调整各 类别 行业的 配置 比例 , 在 保持 与国民 经济 同步 发展 的基 础上 , 重 点投 资 于基础 行业 各发 展阶 段中 的优势 行业 。 这样 既能 实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并 力求 使基金 持有 人 的利益 最大 化, 也是 降低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非系 统风 险的重 要手 段。 二级资 产配 置主 要依 据的 内容按 重要 性排 列如 下: 1 )各 行业 增长 与 GDP 增 长的相 关性 分析 ; 2 )各 行业 发展 趋势 分析 , 包括政 府对 行业 的扶 持力 度、 相关 产业 政策 、行 业 内投资 增 长趋势 、未 来市 场空 间、 相关产 业链 (上 下游 )发 展状况 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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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 ) 行 业内 上市 公司 对所 属 行业的 代表 性分 析, 包括 产出、 收入 、 利 润等 指标 的代表 性, 增长趋 势的 代表 性等 ; 4 )行 业内 上市 公司 规模 和 可投资 容量 分析 ,这 里须 结合行 业内 股票 选择 结果 进行。 综合比 较各 类别 行业 在上 述几个 方面 的优 势和 劣势 , 并结合 股票 选择 结果 确定 在各行 业 配置比 重。 本基 金投 资于 基础行 业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3 ) 股票 投资 策略 : 我们看 好基 础行 业的 稳定 增长趋 势, 对于 精选 出来 的个股 , 我 们将 坚持 中长 期持有 的策 略。 精选个 股主 要采 用自 下而 上的方 法 : 根 据基 础 行 业股 票综合 评级 系统 对备 选库 股票进 行 评级排 序 。 选 股的标 准主 要是针 对基 础行 业特 点,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财务 状况 分析 、 内 在价 值 分析和 相对 价值 分析 ,研 究内容 包括 上市 公司 核心 竞争力 、持 续经 营能 力、 公司治 理结 构 、 未来经 营状 况和 现金 流、 财务状 况和 相对 价值 等方 面。以 持续 盈利 和稳 定增 长为核 心标 准 ,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分行 业综 合评级 。 我们根 据综 合评 级, 从中 寻找出 业绩 优良 , 发 展前 景较好 并能 代表 行业 发展 趋势 、 价 值 被低估 的公 司进 行实 地调 研, 最终 做出 投资价 值分 析。 对于 这些 精选出 来的 个股 , 我 们采 用 中长期 持有 的策 略。 我国证 券市 场处 于新 兴加 转轨的 阶段 , 市 场的 波动 性依然 较大 , 所 以我 们将 依据市 场判 断和政 策分 析, 适当 采用 时机选 择策 略, 以优 化组 合表现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我们以“ 类别资产配置、久 期管理” 为核心,通过“ 自 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以长 期利率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兼顾 中短 期经济 周期 、 政策方 向等 因素在 类别 资产 配置 、 不 同市场 间的 资 产 配置券 种选 择三 个层 面进 行投资 管理 ; 并 结合 使用“ 自下而 上” 的 投资 策略 , 即 收益率 曲线 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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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析 、 久 期管理 、 新债 分析 、 信用 分析 、 流动性 分析 等方法, 实施 动态 投资 管 理, 动态 调整 组 合的投 资品 种, 以达 到预 期投资 目标 。 1 )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a. 类别资产配置 ,是指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市场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选 择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回 购、现 金四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b. 不同市场间资 产配置,是按照目前市场结构将市场划分为,交易所国债市场、银 行 间国债 市场 、 交易所 企业 债市场 、 银行 间金融 债市 场与可 转债 市场 , 在 不同 市场间 进行 资 产 配置; c. 券种选择, 将根 据市 场 的预期 利率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动 趋势 , 进 行具 体券 种的选 择。 2 )自 下而 上的 投资 策略 a. 久期管理 久期是 度量 一个 债券 或者 组合的 价格 对收 益率 变化 敏感度 的指 标 。 久 期管 理就 是以久 期 和凸性 指标 为工 具, 以对 长期 利 率预 期为 基础 , 对 组合的 期限 和品 种进 行合 理配置 , 将收 益 率变化 对于 债券 组合 的影 响控制 在一 定的 范围 之内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时 , 增 加组合 久期 , 提 高债券 价格 上升 产生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 减小组 合久 期 , 降低 债券 价格下 降产 生的 损失。 如果 预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作强 烈的 整体 向上 平移, 则降 低债 券组 合的 整体持 仓比 例 , 同时降 低组 合久 期, 来使 组合损 失降 到最 低。 b. 收益率曲 线结 构配 置 收益率曲 线是 描述在 未来 所有到期 时点 (0-30 年) 上债券收 益率 的图形 。收 益率曲 线 形状的 变化 受到 央行 政策 、 经 济增 长率 、 通 货膨 胀 率和货 币供 应量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收 益 率曲线 结构 配置 就是 以收 益率曲 线分 析为 基础 , 通 过子弹 形 、 哑 铃形和 梯形 等配置 方法 , 在 短、中 、长 期债 券间 确定 比例, 以期 从短 、中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差 中取 得收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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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 权证 投资 策略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风 险进 行分析 的基 础之 上 , 权 证在 基金的 投 资中将 主要 起到 锁定 收益 和控制 风险 的作 用。 以 BS 模型和 二叉 树模 型 为基础 来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并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定价 模型和 参数 进行适 当修 正。 在组合 构建 和操 作中 运用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但不 限于保 护性 看跌 策略 、 抛补 的认购 权 证、双 限策 略等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55%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45%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 而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 中高收 益品 种 。 ( 六) 投资 限制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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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益,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行 使股 东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复 核了 本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4,448,867.62 63.77 其中: 股票 44,448,867.62 63.7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195,560.20 23.24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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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中: 债券 16,195,560.20 23.24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35,041.87 11.2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221,972.11 1.75 7 合计 69,701,441.8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278,585.00 1.90 B 采掘业 1,060,000.00 1.58 C 制造业 27,243,739.30 40.50 C0








食品、饮 料 5,381,860.00 8.00 C1








纺织、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印 刷 - - C4








石油、化 学、 塑胶 、塑料 2,602,138.00 3.87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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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C5








电子 2,556,820.00 3.80 C6








金属、非 金属 1,397,840.00 2.08 C7








机械、设 备、 仪表 8,007,714.30 11.91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4,527,080.00 6.73 C99








其他制造 业 2,770,287.00 4.12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716,559.48 1.07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523,370.40 8.21 I 金融、 保险 业 1,682,448.75 2.50 J 房地产 业 4,658,470.00 6.93 K 社会服 务业 2,284,650.00 3.4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044.69 0.00 M 综合类 - - 合计 44,448,867.62 66.0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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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002594 比亚迪 97,890 2,770,287.00 4.12 2 600779 水井坊 105,000 2,381,400.00 3.54 3 600739 辽宁成 大 128,000 2,044,160.00 3.04 4 000538 云南白 药 38,000 1,870,360.00 2.78 5 000527 美的电 器 140,000 1,836,800.00 2.73 6 600239 云南城 投 255,000 1,797,750.00 2.67 7 000417 合肥百 货 119,984 1,721,770.40 2.56 8 000858 五 粮 液 49,000 1,609,160.00 2.39 9 600761 安徽合 力 130,000 1,544,400.00 2.30 10 002277 友阿股 份 98,000 1,497,440.00 2.23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0,000.00 7.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0,000.00 7.43 4 企业债 券 9,787,000.00 14.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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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408,560.20 2.09 8 其他 - - 9 合计 16,195,560.20 24.0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0308 11进出08 50,000 5,000,000.00 7.43 2 1080025 10黄 山债 50,000 4,774,000.00 7.10 3 122927 09海 航债 45,000 4,458,600.00 6.63 4 113002 工行转 债 11,260 1,219,120.20 1.81 5 122918 10阜 阳债 5,500 554,400.00 0.8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宜宾 五粮 液股 份有 限公 司外 , 其 余的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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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宜宾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 28 日公 告 了《关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行政 处 罚决定 书〉 的公 告》 。 宜宾 五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收 到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1]17 号 ) 。 该公告 中,公司陈述了《 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 提及的 主要 内容 及公 司针 对处罚 事项 的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五粮 液 (000858 ) 的 决策 流程 符合 本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管理 制度 的相 关规定 。 针对上 述情 况, 本基 金管 理人进 行了 及时 分析 和研 究, 认 为上 述事 件对 五粮 液的投 资价 值未 造成实 质性 影响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继 续对 上述 公司 进行跟 踪研 究。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 (3 )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3,720.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息 266,590.49 5 应收申 购款 11,660.7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21,972.11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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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值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 债 1,219,120.20 1.81 2 113001 中行转 债 189,440.00 0.28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表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 年 3 月 26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6.60% 0.69% -21.96% 1.00% 15.36% -0.3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6.77% 0.99% -4.62% 1.06% -2.15% -0.0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66.36% 1.20% 81.57% 1.00% -15.21% 0.20%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128.02% 2.05% 80.15% 1.65% 47.87% 0.40%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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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66.42% 2.42% -52.01% 2.15% -14.41% 0.27%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9.04% 1.57% 62.78% 1.45% -23.74% 0.1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89% 1.34% -6.18% 1.09% 5.29%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0.03% 0.93% -18.28% 0.91% -11.75%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2 年 3 月 4 日 13.08% 1.53% 59.27% 1.37% -46.19% 0.16% 基金合同修改后: 2012 年 3 月 5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5.63% 1.14% -4.54% 0.66% -1.09% 0.48% 注: 1. 本基 金自 2012 年 3 月 5 日 起修 改了基 金合 同中基 础行 业定 义及 投资 比例, 并 相应调 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55%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45% 2. 基金 合同修 改前 本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计算 公式 为: 上证综 指与 深证 综指 的复 合指数×75%+ 中信 标普 全 债指数× 20%+ 同 业存 款利 率× 5% ;


其中 : 上 证综 指与 深证 综 指的复 合指 数= ( 上 证 A 股流通 市值/A 股 总流 通市 值) × 上证 综指+ (深 证 A 股 流通 市 值/A 股 总流 通市 值)× 深 证综指


基准指 数的 构建 考虑 了三 个原则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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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 ) 由于 当前 并不 存在 一 个为投 资者 广泛 接受 的基 础行业 指数 , 所 以以 自定 义方式 来 构建业 绩比 较基 准, 若将 来出现 一个 能得 到市 场认 可的基 础行 业指 数, 我们 将在研 究对 比的 基础上 选 择 更为 合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2 ) 投 资者 认同 度 。选 择 被市场 广泛 认同 的上 证综 指、 深证 综指 、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 作为计 算的 基础 指数 ,并 以流通 市值 比例 为权 数对 上证综 指、 深证 综指 作加 权计算 。 (3 ) 业 绩比 较的 合理 性。 基金投 资业 绩受 到资 产配 置比例 限制 的影 响, 根据 基金资 产 配置比 例来 确定 加权 计算 的权数 ,使 业绩 比较 更具 有合理 性。 由于基金 资产 配置 比例 处 于动态 变化 的过 程中 ,需 要通过 再平 衡来 使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符合合 同要 求 , 基 准指 数 每日按 照 75% 、20% 、5% 的比例 采取 再平 衡 , 再 用 连锁计 算的 方 式得到 基准 指数 的时 间序 列。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基 金合同 修改 前基 金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4 年 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3 月 4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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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自基金 合同 修改 以来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2 年 3 月 5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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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 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证 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它 资产 等。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设的 证券 账户、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 金 财产账户 相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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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三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公允 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对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票 参照“ 指数 收益 法” 进 行估值 , 其 中行 业指 数参 照交易 所 行业分 类指 数。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进 行估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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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未上 市股 票 ,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后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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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3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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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帐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差错 的确 认与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采 用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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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 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A 、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B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C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D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E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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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F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G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A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B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C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D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A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B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C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 基 金管理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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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D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E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 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中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7 ) 项、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错误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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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 、如 遇国 家颁 布的 有关 基 金会计 制度 的变 化所 造成 的误差 ,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十四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国 债利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价差 收入 ; 3 、银 行 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9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事先 选 择将所 获 分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有 关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支付 现金 ; 3 、 在 符合 基金 分配 条件 的 前提下 , 基 金收 益 分 配每 年最 多 4 次, 基金成 立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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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 、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按规 定执 行。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 证券交 易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会 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的前 两 个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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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5 ‰ 的年 费率 计提 , 具 体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的前 两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3 、 其 他基金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关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验资 费、 律师 费、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发 售公 告等 信息 披露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公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实行 的是 固定费 率, 即申 购费 率 1.5% 、赎 回 费率 0.5% 。 为了 鼓励 投资 者积极 申购 及长 期持 有本 基金, 从 2004 年 11 月 12 日 开始 ,本 基金的 申购 和 赎 回费 率标 准作部 分调 整, 费率 标准 如下: 1 、申 购费 (1 ) 申购 费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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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采用 比例 费率 ,投 资人 在 1 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适 用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表 如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元( 含) -500 万元 1.0% 500万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2 ) 申购 费用 计算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1 )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 人承 担,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40% 归基 金财产 ,60%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及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费 率表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365天 以内 0.5% 满365 天不 满730 天 0.25% 满730 天后 0% (2 ) 赎回 费用 计算 方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3 、转 换费 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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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申购 补差费 率/ (1 +申 购补 差 费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 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购费 率) 的 基金 ,以 转入 总金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用。


(2 )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 部分 归入 转出 基 金资产 。


(3 )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及 相 关公告 的规 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4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上 述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 最迟于 新费 率开 始实 施前 两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如果 调高 申购 或赎回 费率 , 则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在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投 资人 的认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的 数量适 用不 同的认 购、 申购 费率 标准 ,但须 按规 定提 前公 告。 在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选 择在 赎回 时缴纳 认购 费或 者申 购费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根 据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期 限适 用不 同的 认购 、 申 购费 率标准 , 但 须按规 定提 前公 告。 在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期 限适用 不 同的赎 回费 率标 准, 但须 按规定 提前 公告 。 (三)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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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4 、基 金会 计核 算按 国家 相 关规定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6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两日内 公告 。 十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基 金合 同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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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网 站) 等 媒介 披露。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及 时间 1 、基 金募 集信 息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文本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2 、基 金运 作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九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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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 金临 时信 息 基金发 生以 下重 大事 件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规 定时 间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告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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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0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信息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刊登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托 管人 须按 照相 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招募说 明书 (包 括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公 布后 , 将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 查阅 、 复 制。 在 办公 时间 内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亦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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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公 告公 布后 , 将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在办公 时间 内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亦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风险 揭示 ( 一) 市 场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资产 构成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 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供 求 关系,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上述变 化将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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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从 而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 投 资多样 化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 二) 管 理 风 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三) 流 动 性 风 险 1 、本 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 放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 金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而不断 波动 , 若由于 基金 投资者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 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股 票债 券,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证券 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 本或变 现 成本增 加。 ( 四) 特 定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础 行 业 基 金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要 投 资 于 特 定 的 行 业( 基 础 行 业) 。 可 能 会 导 致 持 仓 组 合 中 行 业 相 对 集 中 , 如 果 基 础 行 业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对 基 金 的 收 益 会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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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五)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5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清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基 金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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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法律 业务 资格 的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清 算程 序 (1 ) 本基 金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2 )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其他 任何 人不得 处理 和处 置;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清 理 、核查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5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 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 告; (8 ) 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 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两日 内由 基金 清算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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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项应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 结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两 日内 公告。 6 、基 金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A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 议召开 或自 行召 开 及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B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C . 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查询 或者 获取公 开的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况 资 料; D .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享 有 申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及其 他对基 金份 额处 分的 权利 , 并 在规 定时间 内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项或 基金 份额 ; E .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余 资产; F . 知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G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H .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 售 机构的 过错 导致 合法 利益 受到损 害 时,有 依法 提起 诉讼 的权 利; I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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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A .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业 务规则 ; B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C . 在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D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E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资 产; B .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和其 他约 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 C . 依照 《 基金 法》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而 获 得的任 何权 利; D .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E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F .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 销售代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或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G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国 家法 律、 法规 有关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除 非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另有规 定,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H .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 有关的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赎回 申 请;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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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I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框架 内,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J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K . 选择 和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并对 其注 册登 记代 理行 为进行 监督 ; L . 基金 终止 时, 参加 基金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资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M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进行 融资 , 并以 基金 资产 履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 的义务 ; N .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他 第 三人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代表 基金 进行索 赔 ; O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 遵守 基金 合同 ; B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C .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 并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D .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E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进 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F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资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G . 除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H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I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J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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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K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不 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L .在 本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其有 效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者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最低 基 金资产 净额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以及 解决 方案 ; M .依 据基 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按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N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 项; O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P . 依据 《基 金法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Q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帐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R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或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S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T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U .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赔 偿 ,该 过错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V .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该 过错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W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 错造成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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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资产损 失时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X . 不得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Y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保管 基金 资产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B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用 ; C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 认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 非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D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基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 F .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 遵守 基金 合同 ; B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保管 基金 资产 ; C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D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产 与托 管人 的资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帐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帐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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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F .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G . 以基 金和 基金 托管 人联 名的方 式设 立证 券账户 、 以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账户 等基 金 资产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负责办 理基 金 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H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I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J.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K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价格 的 方法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L .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 件符合 法律 、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 其 他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M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N .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的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O .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 人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P . 按有 关规 定, 建立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Q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帐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 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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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R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帐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S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T . 参加 基金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U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产 时 ,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V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该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W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按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因 基金 管理人 的过错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除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对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连 带责 任; X . 不得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Y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 、召 开事 由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2 、召 集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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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开 会时间 、地 点及 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通 知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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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 在 至少 1 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3 )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以 及 表决方 式; (4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5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8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开会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可以 召开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召集 人收 到的 出 具 书面 表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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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决意见书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的, 通讯方 式开 会有 效。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金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 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产 生 1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 公布拟 讨论 事项 ,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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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截止日 期第 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6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在现 场开 会之 情形 下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 托书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 规定 ,否 则其 所代 表的表 决权 不计 入有 效表 决权份 数。 (3 ) 在通 讯开 会之 情形 下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授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否 则 其所代 表的 表决 权不 计入 有效表 决权 份数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半 数以 上 (不 含半 数)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②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有 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 其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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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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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定。 9 、不 可抗 力 由于地 震、 洪水 等自 然灾 害或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能 按时 或按规 定方 式召开 或会 议中 断 , 大 会召 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采取 必要 措施及 时通 知 或尽快 召开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清算组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 及相 关的 中介 服务机 构组 成。 清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 公告。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应当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可以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或协 商 、 调解不 成的 ,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深圳 分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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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基金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金 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及 争议 事项需 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应 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二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企业类 型: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五十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注册资 本:282.1689 亿 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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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对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投资 、 运 作等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和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义 务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 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2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将 基金资 产和 自有 资产 分 帐 管理 、 是 否擅 自动用 基金 资产 、 是 否按 时 将 赎回 资金 和 分 配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清 算账户 等 事项 , 对基金 托管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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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帐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 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义 务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资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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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资产。 (1 )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 管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相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尽 职守 ,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安 全 、 完整 、谨 慎、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 除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外 ,不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基 金 资 产 ; (5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资产 转为 其自 有资 产 , 不得将 自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行 交 易, 或 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 行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将本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7 ) 除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 产; (8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 当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 金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其 指 定的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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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如果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处理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款项 、 转 换出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认 购款、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 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的有关 规 定。 (5 ) 涉及 基金 账户 变更 或 相关事 项, 由管 理人 和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协商 后处 理。 4 、基 金证 券账户 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 司上海 和深 圳分 公司 各开 立证券 账户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和深 圳分 公司各 开 立一个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通过 该账户 完 成所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 (3 )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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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4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规 定以其 自身 的名 义 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清 算备付 金账户 , 并通 过该 账户完 成本 基金 的证 券资 金清算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本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设 从事 该投 资业 务的 账户,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6 )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7 )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且 该正 本首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该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代 表基 金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请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国 债托 管账户 , 用 于银 行间国 债现 券和 回购 的交 易和资 金 清 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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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6 、如 监管 机构 关于 基金 证 券 账户 和资 金清 算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 则 按监管 机 构的最 新规 定执 行。 7 、 由基 金分 别按 规定 的标 准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和深 圳分 公司 缴纳结 算 保证金 。 首次 托管的 基金 缴纳 结 算保 证金 后, 若托 管人新 增其 他托 管基 金, 则托管 人应 相 应 按比例 分摊 调整 各基 金应 承担的 结算 保证 金 。 如 监管 机构关 于基 金缴 纳结 算保 证金或 其他 资 金、费 用在 另有 规定 ,则 按监管 机构 的最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该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金 总份 额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 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3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负责 分别 保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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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除提 交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 理期间 , 双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 发生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 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业 务规则 详见 本公 司网 站。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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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二) 网上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和查询密码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客户查询”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 三)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2 、基 金管 理人 在 获 取准 确 的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下 , 每 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本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 账单; 3 、每 年度 结束 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 质 年度 对账 单; 4 、基 金投 资人 可根 据个 人 需要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电 子邮 件 等方式 取 消或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 四) 免费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电 话、 发送邮 件等 方式 免费 定制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可 通过 邮件等 方式 向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交 易确 认、 电 子账 单、 基金视 窗 、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金 公告 等信 息。 ( 五)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 在线 客服 ”进 行业务 咨 询或留 言。 在线 客服 提供 基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金 业务咨 询、 服务 投 诉 和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 :00-11 :00 ,下午13 :00-17 :00。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 交 易情 况、 基金产 品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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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 于 8 小 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 人可通 过 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及 获得 其他 业务 咨询、 服务 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 3 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于非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顺延 的第 一个 工作日 回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3 个 工作日 内回 复。 (八) 服务 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 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8(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 建 设广场 第二座第 17 楼摩 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公 告:


序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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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号 1 本基 金 2011 年 3 季度 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1-10-24 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河北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10-25 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东莞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10-27 4 关于平 安银 行暂 停办 理本 公司旗 下基 金交易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11-03 5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1 年 第 2 号) 《证券 时报 》 2011-11-09 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中 信万通 证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12-05 7 关于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停止 代理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12-26 8 本公司 关于 上海 分公 司注 册地址 变更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12-28 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12-29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万和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 2012-01-04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1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09 12 本公司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09 13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10 14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11 1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中 信证 券( 浙江)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 2012-01-11 16 本公司 关于 相关 媒体 报道 的澄清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1-17 17 本基 金 2011 年 4 季度 报 告 《证券 时报》 2012-01-20 1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东方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参与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2-07 19 关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结果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2012-02-15 20 本公司 关于 中国 银行 直销 账户银 行账 户信息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2-23 21 关于本 公司 对旗 下部 分基 金持有 的 09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2012-02-28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广汇债 进行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证券报 》、 《 证 券时 报》 22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公告 《证券 时报》 2012-03-09 23 本基 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2012-03-26 二十四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投资人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或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二○ 一 二年 五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