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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荣安保本(519710)

交银荣安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2 年 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56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 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 于低风险品种。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3 ? 二、释义............................................................3 ?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九、基金的保本..................................................... 53?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55? 十一、基金的投资...................................................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7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八、风险揭示..................................................... 92? 十九、保本周期的到期...............................................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8?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荣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 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即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 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40、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2、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3、保本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 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 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 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6、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止 4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 止 50、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 日) 52、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 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 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4、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6、日/天:指公历日 57、月:指公历月 5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6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6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3、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 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 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及跨境投资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理 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营运条 线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 部。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 直接管理。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 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2 年一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18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 市场基金、3 只债券型基金、3 只混合型基金、11 只股票型基金,其中 1 只为 QDII 基金,2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只为ETF联接基金。 截止到2012年3月31日, 公司有员工189人,其中54.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 行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债管理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 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CPA,硕士学历。历任安达信(新加坡) 有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 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 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 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 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 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系主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 经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 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 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康定选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南巩县农业银行信贷股信 贷员、副股长,巩县支行副行长;郑州市农业银行行政区办事处副主任;交通银 行郑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计划信贷处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任 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 合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 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13年基金从业经验。1999 年至2007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和基金经理。其中2003年12月30日至2007年5月15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现任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项廷锋(投资总监)











战龙(总经理)











史伟(权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迎军(权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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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 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托管中心 联系电话: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 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2005 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 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 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 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 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 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 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 年,任招商 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 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 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 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 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 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 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 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1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 托管规模逾333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 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 (021)61055027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htse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96598.com.cn (1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6-26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3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21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https://jijin.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5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 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人民币 50亿元(不包括 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的时间并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 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 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发生末日比例配售 的情形除外。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6%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 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 可能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 注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认 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 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10.00/1.00=99,216.35份 即投资人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且申请被全额确认,可得到 99,216.35份基金份额。 (4)认购保本金额的计算 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 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则认购保本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保本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元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 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 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折算成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 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 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 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各代销网点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8%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申购费率(前端)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转型后基金可择机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申购费率(后端)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2.0% 1年至2年(含) 1.6% 2年至3年 1.2%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5% 1年—2年(含) 0.2% 2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40,000-396.04)/1.040=38,080.7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可得到 38,080.73 份 基金份额。 (2)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 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 1)前端收费模式: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型后基金可择机开通场内申购,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场内 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四: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转 型后的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 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转 型后的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转型后基金开通后端 收费模式且该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赎回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2.0%=203.2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203.20=9,956.80元 即: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6.80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 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 1) 如果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转型后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转型后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投资人在转型后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 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 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募 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 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 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 该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 款。 (二)保本案例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若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 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 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100,000-793.65+10.00)/1.00=99,216.35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0.900×99,216.35=89,294.72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216.35=4,960.82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255.54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1.500×99,216.35=148,824.53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216.35=4,960.82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785.35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此情况属于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 对应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 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 下:


(1)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 (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 3,521,459,934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 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0)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 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 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 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 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 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1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截至2011年3月末,公司拥有11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 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亿元。截至2011年12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 在保余额为 711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2 年 3 月底,中投保为 11 只保本基金提供 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担保责任金额约为212.18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 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 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 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基金合同附件: 《交银 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 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基 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 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及 时将保本差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财产的相应账户。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 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迟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 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担保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 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 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 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 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本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 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 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 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 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 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 值目的。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 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投资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 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 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 合的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 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 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 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 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 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 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 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 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 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 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 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 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 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 业。 ② 个股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 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 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a)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 P/EBIT等) ,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和财务 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b)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 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 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 行评分。 c)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 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 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二)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以下简称“该 混合型基金” 或“该基金” )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1、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分析研究,自上而下配置资产,并通过对 类属资产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 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资产的 灵活配置。具体而言,该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 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 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进行判断和预测,并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 策略。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一个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可以分为减速、衰退、复苏和 扩张四个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和货币政策等对金 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规律,从而影响到不同大类金融资 产的定价和市场表现。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往往呈现出 很强的相关性,当宏观经济运行处于不同的阶段时,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 资产也体现出不同的市场表现。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依据经济周期和 金融市场表现所呈现的相关关系,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对各类资 产在该阶段下可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 (2)股票选择策略 该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通过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而言, 该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 1)事件驱动策略 通过对影响市场、行业及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的重大事件的预测、分析和 判断,把握各类型事件所产生的投资机会,深入挖掘预期将受益于事件发生及其 后续影响的上市公司股票,并跟踪事件发展的持续影响,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调整。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的事件性因素包括: ①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及并购; ②股权转移及变动; ③重大合同公告或重大新产品推出; ④再融资; ⑤管理层变动; ⑥非流通股份解禁;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⑦上下游公司及其它相关行业的重大事件。 此外,该基金也会对包括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层收购、股东与管理层关系等 其它因素予以跟踪分析。 2)主题跟踪策略 该基金还将针对经济周期和产业结构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分析,深入挖掘经济结构变化和发展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 投资主题,力争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主题跟踪策略的关键步骤包括: ①主题挖掘:从经济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 发,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 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②主题配置: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 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 ③主题投资:在主题配置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 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那些敏感程度高、反应速度快、获益水平高 的企业将是该基金的投资重点。 ④主题转换: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 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 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逆向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手段,通过全方位的分析,筛选相对价值被深度低 估并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票,获取其价值回归所带来的收益。 ①定量分析:该基金将重点考察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及收益指标, 选取具有低市盈率、低市净率、低市现率和高收益指标的个股,发掘其增值潜力。 ②定性分析: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该基金将详尽考察选取个股的基本面情 况,确定基本面素质良好、价值回归期望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该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等债券品种。该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基金运用久期 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 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该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 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 的相关度。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该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 据该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该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该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 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 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该混合型基 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 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 次个工作日使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值 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 金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 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若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人可至销售机 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 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 的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默 认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 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 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 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 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六)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 金,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 人,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 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 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 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七)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 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 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的日 常赎回、转换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风险。 (八)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则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 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下列情形将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九)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选择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 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保本周期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 、 (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 、 (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 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 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 条款。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基 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 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 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基 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 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 支付给投资人。 4、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 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 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7、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 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 ,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内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及 过渡期申购,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每份经折算的基金份额将获得在 该保本周期内相当于基金累计份额净值1.00元的保本保障。 (五)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 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内 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 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 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交银施 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期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为“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交 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 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 保本周期到期赔付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 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 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 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变更;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联系人:陈超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 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 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间的配置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自 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交银施罗德策 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变更一方应及时将 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如有)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2)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的,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 易除外)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 所有截至本年底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第四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 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如过期未收到对账单,或地址信 息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中 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和通联通道借记卡(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 国光大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以下简称“e网行”)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 e 网行办理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 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 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在“服务”的“我要提问”栏目中,直 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