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300非周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长安沪深300 非 周 期 行业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长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广 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目
录
一、本 次基 金份 额发 售基 本情况 ................................................................................................... 5
二、募 集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 7
三、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与 认购的 程序 ........................................................................................... 9
四、 广 发银 行 办 理开 户与 认购的 程序 ......................................................................................... 13
五、个 人及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代 销渠 道办 理开 户与 认购的 程序 ............................................. 14
六、清 算与 交割 ............................................................................................................................. 14
七、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4
八、本 次份 额发 售当 事人 和相关 机构 ......................................................................................... 15
附: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及各 代销机 构联 系方 式名 录 ..................................................................... 17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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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的 募集 已获中 国
证监 会2012 年1 月30 日 证监许可 2012[130] 号文 批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核 准并 不 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
险。
2.本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 运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本 公司 ” 或 “基 金管 理人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广发银 行”) ,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本 公司。
4.本基 金 自2012 年5 月14 日起 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募集情 况
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 金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 个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三 个月 。
5.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个 人 投资者 指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6.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办理认 购业 务 。 各 销售 机 构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 点 、 办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 项参 照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
7.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一 个投 资 人 只能 开立 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 不 得 非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 得 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规 进行 认购 。
8.投资 人应 保证 用于 认购 的资金 来源 合法 , 投资 人 应 有权自 行支 配 , 不 存在 任何 法律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
9.本基 金不 设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10. 在 募集 期内 ,通 过代 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单 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 元人 民币 (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含认 购费 ) 。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业
务的不 受直 销中 心最 低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累计认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 人 在募集 期
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购 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则不 可以 撤销 。
投资人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 其 中 利息转 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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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销售网 点(指 代销网 点 和/或直销 中心和/ 或本公 司网上交 易平台) 对申请 的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 申 请 的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投资 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购 基
金的份 额确 认情 况 。
12.本公告 仅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 明。投资 人 欲了解 本基金 的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2012 年5 月9 日 《上 海证 券 报》 、5 月9 日 《 中国 证券 报》 、5 月 9
日 《 证券 时报 》 和5 月9 日 《 证券 日报 》 上的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 。
13.在募集 期间, 除本公 告 所列的代销 机构外 ,如本 基金增加其 他代销 机构的 ,本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4.投资 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021-20329688 咨询 购 买事宜 。
15.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 调 整并及 时公 告 。
16.基金管 理人提 示投资 人 充分了解基 金投资 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 ,根据 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 审 慎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 于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管理风 险 、 估 值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 技 术风 险及 其他 风 险等 。 本 基金 以
1.00 元 初始面 值发售, 但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 的影响 下,基金 投资仍有 可能出 现亏损或 基金
净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人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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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 基金 份额 发售 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 码
长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 码:740101)
(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力 求通 过对 沪深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进 行完 全复 制, 在严 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基础 上, 为投资 人提 供一 个投 资于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的有效 工具 。
( 七)募集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八)销售渠道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中 心
机构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 甸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大 厦 16 楼
直销电 话:021-20329866
直销传 真:021-20329899
客服电 话:4008209688 、021-20329688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及投 诉 等 。
网上交 易平 台地 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 本公告 的附 件, 如在 募集 期间新 增代 销机 构, 则另 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九)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额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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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十)募集时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为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2012 年 6 月13 日。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认购 的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规 定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募 集期 , 但整 个 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在 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金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案 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基 金合同》 未达到法 定生效 条件,则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及 债务 , 并 将已 募 集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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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 集方式 与相 关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公司 的直 销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认购 本基 金 。
1、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2、本基金 认购采用 金额认 购方法, 投资 人认 购本基 金 需缴纳 认购费, 认购费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 5.0% ,实 际执 行费 率结 构如 下表:
单笔认 购金 额 (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单位为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 人 在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 单 次认 购的实 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认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算 , 具
体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 息)/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部分 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 成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息 及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如: 某投 资 人 认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 购费率 为 1.2% 。 假定 该笔 认购金 额
产生利 息7.25 元。 则 其 认购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118.58 元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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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9,881.42
+7.25 )/1.00 =9,888.67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 理基金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本公 告或 各代 销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2) 投资 人 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投资 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 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 公告 或 各 代销机 构 的 相 关业 务 办 理
规则。
(3)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认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投 资 人 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在募 集期内, 除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外,投 资 人在代 销机构销 售网点 每笔认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含 认购 费) ;投 资 人 在 直销中 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 万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含认 购费) 。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中 心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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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与 认购 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 、 开户及 认购的时 间 :基金募集 期限内 的周一 至周五9:00 ~17 :00(法 定节假日不 受
理 )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下 列资 料办 理基 金的 开户 手 续:
a.填妥 的经 本人 或代 理人 (适用 于未 成年 人投 资者 )签名 确认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申 请
表》 ;
b.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件, 包括 居民 身份 证、 户口本 、中 国护 照、 军官 证、士 兵
证、军 队文 职干 部证 、武 警警官 证等 (第 二代 身份 证须提 供正 反两 面复 印件 ) ;
c.代理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原 件 (适 用于 未成 年 人投资 者) ( 第二 代身 份证 须提供 正
反两面 复印 件) ;
d.银行 开户 证明 或储 蓄存 折复印 件上 由本 人及 代理 人 ( 适用 于未 成年 人投 资 者) 签 名 ;
e.填妥 的《 个人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f.其他 材料 。
(2 ) 认购 资金 的缴 付
以银行 转账 方 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账 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 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②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账 号:97990153900000396
开 户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第一 营业 部
投资者 若因 未正 确 、 及 时 向上述 指定 账户 足额 划付 认购资 金 , 造 成其 认购 不 成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 认购 申请
投资者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 购手 续 :
a.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 申 请表( 个人 投资 者签 名) ;
b.本人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件 (个人 投资 者, 如未 成年 客户, 代理 人身 份证 也须 提供) ;
c.认购 资金 扣缴 凭证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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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 意事 项:
(1 ) 投资 者应 在“ 汇款 人 ”栏中 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
(2 )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资 金划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基金 直销资 金
专户 。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该 笔
交易申 请无 效。
(3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经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为 失败的认 购申请 ,投资 者 可以就 已
到账资 金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的, 由本 公司 将认 购款 划 往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
(4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认购 申请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购 :
a.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二)机构投资者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 基 金募集 期限 内的 周一 至周 五9:00 ~17 :00 ( 法定 节 假日不 受
理 )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 开户
提供下 列资 料办 理基 金的 开户手 续:
1)一般机构投资者
A.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 , 须经 办人 签名 并 加盖公 章及 法定 代表 人私 章;
b.有效 营业 执照 副本 原件 及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提
供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书副 本原件 及其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c.有效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复 印件、 有效 税务 登记 证复 印件( 均加 盖公 章) ;
d.法定 代表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文 件原 件及 加盖 公章 复印件 (第 二代 身份 证须 提供正 反
两面复 印件 ) ;
e.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件 及加 盖公 章复 印件 (第二 代身 份证 须提 供正 反两面 复
印件) ;
f.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加盖 公章 、法 定代 表人签 字或 盖章 ) ;
g.控股 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 的基本 信息 (至 少包 括证 件类型 、证 件号 码、 证件 有效期 等
信息) ;
h.预留 印鉴 ;
i.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或
加盖公 章的 指定 银行 出具 的开户 证明 )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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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填妥 的《 机构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2)企业年金计划及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 )( 托管人办理)
a.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 , 须经 办人 签名 并 加盖公 章及 法定 代表 人私 章;
b.企业 年金 计划 确认 函 ( 复印件 加盖 备案 机构 单位 公 章 ) 或QFII 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的复印 件( 复印 件加 盖托 管 业务专 用章);
c.企业 年金 计划 提供 受托 人与托 管人 签订 的托 管协 议, 留 协议 封面 和签 字面 的 复印件 ,
加盖授 权章 ;QFII 提供 证 监会出 具的 关于 托管行 QFII 托管 人资 格的批 复, 复 印件加
盖托管 银行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
d.企业 年金 计划 提供 受托 人的有 效企 业营 业执 照 、 有效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 税 务登记 证、
有效企 业年 金资 格管 理证 书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e.托管 人企 业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加盖 授权 章;
f.企业 年金 计划 受托 人、 托 管人法 定代 表人 及QFII 负 责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
印件( 加盖 授权 章, 第二 代身份 证需 提供 正反 两面 复印件 ) ;
g.企业 年金 计划 受托 人对 托管人 、QFII 对托 管人 以 及托管 人对 其内 部资 产托 管部以 及
资产托 管部 对具 体经 办人 的授权 委托 书;
h.交易 类经 办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i.各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加盖 授权章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正 反
两面复 印件 ) ;
j.托管 人出 具的 、银 行盖 章确认 的 QFII 专用 存款 账 户开户 证明 ;
k.预留 印鉴 ;
l.填妥 的《 机构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3)银行、券商、信托公 司 等的理财产品或理财 计划 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 品
a.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 , 须经 办人 签名 并 加盖公 章及 法定 代表 人私 章;
b.监管 单位 针对 该理 财产 品或计 划及 保险 产品 的批 文或备 案文 件的 复印 件, 加 盖公章 ;
信托产 品如 无批 文或 备案 文件, 须提 供该 信托 产品 的信托 合同 复印 件, 留封 面和签 字
面的复 印件 ;
c.该产 品或 计划 所属 机构 或保险 公司/资 产管 理公 司 的营业 执照 、 组织 机构 代 码证 、 税
务登记 证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d.如资 产管 理公 司办 理开 户,须 提供 保险 公司 与签 署的委 托协 议复 印件 ;或 保监会 批
准该资 产管 理公 司成 立的 批文, 其间 有对 于其 经营 范围的 规定 ;或 者, 保险 公司授 权
资产管 理公 司全 权负 责该 保险公 司 保 险资 金投 资运 作管理 事宜 的证 明文 件;
e.法定 代表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公章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正 反
面复印 件) ;
f.经办 人的 授权 委托 书;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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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反面 复
印件) ;
h.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原 件或 指定 银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如 不能留 存
原件的 ,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复印件 ;
i.预留 印鉴 ;
j.填妥 的《 机构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2 ) 认购 资金 的缴 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 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账 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 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②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账 号:97990153900000396
开 户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第一 营业 部
投资者 若因 未正 确 、 及 时 向上述 指定 账户 足额 划付 认购资 金 , 造 成其 认购 不 成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 认购 申请
投资者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手续 ,提 供下 列资 料办 理基金 认购 手续 :
a.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 申 请表 ( 加盖 预留 印鉴 和授 权经办 人签 字);
b.经办 人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c.认购 资金 扣缴 凭证 。
3、注 意事 项:
(1 ) 投资 者应 在“ 汇款 人 ”栏中 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
(2 )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资 金划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基金 直销资 金
专户 。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该 笔
交易申 请无 效。
(3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4 )在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为无 效认购 后,投 资 者可以就 已到账 资金再 次 提出认 购
申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由 本公 司将 认购 款划 往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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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广 发银行 办理 开户与 认购 的程序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募 集期 限内 的 9: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和 节假日 不
受理) ,各 网点 营业 时间 有所不 同, 具体 请咨 询当 地 网点。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个人 投资 者必 须提 供 以下材 料:
1)个 人投 资者 的有 效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2)银 行借 记卡 或存 折;
3)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开户申 请表 。
(2) 机构 投资 者必 须提 供 以下材 料:
1)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开户申 请表 ;
3)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或 法 人授权 委托 书;
4)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身 份证 、军 人证、 护照 等) 。
3.办 理认 购须 提交 的材 料 :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申请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
① 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请表 ;
② 加 盖银 行 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③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申请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
① 银 行付 款凭 证/划 款回 单联复 印件 ;
② 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请表 (加 盖预 留印 鉴) ;
③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4.缴 款
投资者认购基金, 必 须 事 先在 银 行 的 对 应 资 金 账 户 中存 入 足 额 的 认 购 款 项, 认 购时 必 须
全额缴 纳认 购款 项。
5、注 意事 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广 发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
(2)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 认 购手续 , 需本 人亲 自办 理 。 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 必须真 实、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 和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3) 开立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和提出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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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个 人及机 构投 资者在 其他 代销渠 道办 理开户 与认 购 的程 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 代销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 序以其他各 代 销 渠 道 的 规定 和 说 明
为准为 准。
六 、清 算与交 割
1、基金合 同生效前 ,全部 认购资金 将被冻结 在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认 购资金 冻结期 间
的利息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不收 取利 息折算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2、投资人 通过销售 机构进 行认购时 产生的无 效认购 资金,将 于认购申 请被确 认无效 之
日起二 个工 作日 内 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 出。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在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的数 据 , 将 募集 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注 册 登记机 构出 具
认购户 数、 认购 份额 、利 息等的 证明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案 手 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 合同 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 告 。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 基金认 购人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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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相 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幢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跃 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999
联系人 :陈楠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9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朱 佩
电话:010 -65169612
传真:010 -65169564
(三)注册登记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幢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5
传真:021-20329779
联系人 :徐 婵
(四)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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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2 座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1 期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江雯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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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代销 机构联 系方 式名录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幢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联系人 : 徐 东青
投资人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的 开户、认 购、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国 门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代 表人:蒋 超良
联 系人:滕涛
客服 电话:95599
公司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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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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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9)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 系人:刘晨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 定代 表人:兰荣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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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565785
联 系人:谢 高得
客服 电话:400-888-8123
公 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 定代 表人:宫 少林
联 系人:林 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客 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 系人 :王 旭华
客 服电 话:400-660-9926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1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1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17) 中信 证券(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丁 思 聪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1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 南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http://www.hazq.com/
(1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 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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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10 -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 韦杉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年5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