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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300非周期(740101)

长安300非周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长安沪深300 非 周 期 行业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长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广 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目


录 一、本 次基 金份 额发 售基 本情况 ................................................................................................... 5 二、募 集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 7 三、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与 认购的 程序 ........................................................................................... 9 四、 广 发银 行 办 理开 户与 认购的 程序 ......................................................................................... 13 五、个 人及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代 销渠 道办 理开 户与 认购的 程序 ............................................. 14 六、清 算与 交割 ............................................................................................................................. 14 七、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4 八、本 次份 额发 售当 事人 和相关 机构 ......................................................................................... 15 附: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及各 代销机 构联 系方 式名 录 ..................................................................... 17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3 【重要提示】 1.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的 募集 已获中 国 证监 会2012 年1 月30 日 证监许可 2012[130] 号文 批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核 准并 不 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 险。 2.本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 运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本 公司 ” 或 “基 金管 理人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广发银 行”) ,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本 公司。 4.本基 金 自2012 年5 月14 日起 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募集情 况 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 金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 个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三 个月 。 5.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个 人 投资者 指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6.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办理认 购业 务 。 各 销售 机 构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 点 、 办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 项参 照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 7.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一 个投 资 人 只能 开立 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 不 得 非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 得 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规 进行 认购 。 8.投资 人应 保证 用于 认购 的资金 来源 合法 , 投资 人 应 有权自 行支 配 , 不 存在 任何 法律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 9.本基 金不 设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10. 在 募集 期内 ,通 过代 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单 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 元人 民币 (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含认 购费 ) 。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业 务的不 受直 销中 心最 低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累计认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 人 在募集 期 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购 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则不 可以 撤销 。 投资人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 其 中 利息转 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4 11. 销售网 点(指 代销网 点 和/或直销 中心和/ 或本公 司网上交 易平台) 对申请 的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 申 请 的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投资 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购 基 金的份 额确 认情 况 。 12.本公告 仅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 明。投资 人 欲了解 本基金 的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2012 年5 月9 日 《上 海证 券 报》 、5 月9 日 《 中国 证券 报》 、5 月 9 日 《 证券 时报 》 和5 月9 日 《 证券 日报 》 上的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 。 13.在募集 期间, 除本公 告 所列的代销 机构外 ,如本 基金增加其 他代销 机构的 ,本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4.投资 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021-20329688 咨询 购 买事宜 。 15.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 调 整并及 时公 告 。 16.基金管 理人提 示投资 人 充分了解基 金投资 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 ,根据 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 审 慎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 于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管理风 险 、 估 值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 技 术风 险及 其他 风 险等 。 本 基金 以 1.00 元 初始面 值发售, 但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 的影响 下,基金 投资仍有 可能出 现亏损或 基金 净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人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5 一 、本 次 基金 份额 发售 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 码 长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 码:740101) (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力 求通 过对 沪深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进 行完 全复 制, 在严 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基础 上, 为投资 人提 供一 个投 资于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的有效 工具 。 ( 七)募集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八)销售渠道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中 心 机构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 甸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大 厦 16 楼 直销电 话:021-20329866 直销传 真:021-20329899 客服电 话:4008209688 、021-20329688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及投 诉 等 。 网上交 易平 台地 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 本公告 的附 件, 如在 募集 期间新 增代 销机 构, 则另 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九)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额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6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十)募集时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为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2012 年 6 月13 日。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认购 的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规 定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募 集期 , 但整 个 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在 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金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案 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基 金合同》 未达到法 定生效 条件,则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及 债务 , 并 将已 募 集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7 二 、募 集方式 与相 关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公司 的直 销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认购 本基 金 。 1、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2、本基金 认购采用 金额认 购方法, 投资 人认 购本基 金 需缴纳 认购费, 认购费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 5.0% ,实 际执 行费 率结 构如 下表: 单笔认 购金 额 (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单位为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 人 在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 单 次认 购的实 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认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算 , 具 体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 息)/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部分 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 成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息 及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如: 某投 资 人 认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 购费率 为 1.2% 。 假定 该笔 认购金 额 产生利 息7.25 元。 则 其 认购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118.58 元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9,881.42 +7.25 )/1.00 =9,888.67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 理基金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本公 告或 各代 销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2) 投资 人 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投资 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 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 公告 或 各 代销机 构 的 相 关业 务 办 理 规则。 (3)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认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投 资 人 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在募 集期内, 除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外,投 资 人在代 销机构销 售网点 每笔认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含 认购 费) ;投 资 人 在 直销中 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 万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含认 购费) 。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中 心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9 三、 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与 认购 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 、 开户及 认购的时 间 :基金募集 期限内 的周一 至周五9:00 ~17 :00(法 定节假日不 受 理 )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下 列资 料办 理基 金的 开户 手 续: a.填妥 的经 本人 或代 理人 (适用 于未 成年 人投 资者 )签名 确认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申 请 表》 ; b.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件, 包括 居民 身份 证、 户口本 、中 国护 照、 军官 证、士 兵 证、军 队文 职干 部证 、武 警警官 证等 (第 二代 身份 证须提 供正 反两 面复 印件 ) ; c.代理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原 件 (适 用于 未成 年 人投资 者) ( 第二 代身 份证 须提供 正 反两面 复印 件) ; d.银行 开户 证明 或储 蓄存 折复印 件上 由本 人及 代理 人 ( 适用 于未 成年 人投 资 者) 签 名 ; e.填妥 的《 个人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f.其他 材料 。 (2 ) 认购 资金 的缴 付 以银行 转账 方 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账 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 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②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账 号:97990153900000396


开 户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第一 营业 部 投资者 若因 未正 确 、 及 时 向上述 指定 账户 足额 划付 认购资 金 , 造 成其 认购 不 成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 认购 申请 投资者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 购手 续 : a.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 申 请表( 个人 投资 者签 名) ; b.本人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件 (个人 投资 者, 如未 成年 客户, 代理 人身 份证 也须 提供) ;


c.认购 资金 扣缴 凭证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0 3、注 意事 项: (1 ) 投资 者应 在“ 汇款 人 ”栏中 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 (2 )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资 金划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基金 直销资 金 专户 。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该 笔 交易申 请无 效。 (3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经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为 失败的认 购申请 ,投资 者 可以就 已 到账资 金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的, 由本 公司 将认 购款 划 往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 (4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认购 申请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购 : a.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二)机构投资者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 基 金募集 期限 内的 周一 至周 五9:00 ~17 :00 ( 法定 节 假日不 受 理 )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 开户 提供下 列资 料办 理基 金的 开户手 续: 1)一般机构投资者 A.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 , 须经 办人 签名 并 加盖公 章及 法定 代表 人私 章; b.有效 营业 执照 副本 原件 及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提 供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书副 本原件 及其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c.有效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复 印件、 有效 税务 登记 证复 印件( 均加 盖公 章) ; d.法定 代表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文 件原 件及 加盖 公章 复印件 (第 二代 身份 证须 提供正 反 两面复 印件 ) ; e.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件 及加 盖公 章复 印件 (第二 代身 份证 须提 供正 反两面 复 印件) ; f.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加盖 公章 、法 定代 表人签 字或 盖章 ) ; g.控股 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 的基本 信息 (至 少包 括证 件类型 、证 件号 码、 证件 有效期 等 信息) ; h.预留 印鉴 ; i.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或 加盖公 章的 指定 银行 出具 的开户 证明 )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1 j.填妥 的《 机构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2)企业年金计划及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 )( 托管人办理) a.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 , 须经 办人 签名 并 加盖公 章及 法定 代表 人私 章; b.企业 年金 计划 确认 函 ( 复印件 加盖 备案 机构 单位 公 章 ) 或QFII 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的复印 件( 复印 件加 盖托 管 业务专 用章); c.企业 年金 计划 提供 受托 人与托 管人 签订 的托 管协 议, 留 协议 封面 和签 字面 的 复印件 , 加盖授 权章 ;QFII 提供 证 监会出 具的 关于 托管行 QFII 托管 人资 格的批 复, 复 印件加 盖托管 银行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 d.企业 年金 计划 提供 受托 人的有 效企 业营 业执 照 、 有效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 税 务登记 证、 有效企 业年 金资 格管 理证 书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e.托管 人企 业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加盖 授权 章; f.企业 年金 计划 受托 人、 托 管人法 定代 表人 及QFII 负 责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 印件( 加盖 授权 章, 第二 代身份 证需 提供 正反 两面 复印件 ) ; g.企业 年金 计划 受托 人对 托管人 、QFII 对托 管人 以 及托管 人对 其内 部资 产托 管部以 及 资产托 管部 对具 体经 办人 的授权 委托 书; h.交易 类经 办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i.各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加盖 授权章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正 反 两面复 印件 ) ; j.托管 人出 具的 、银 行盖 章确认 的 QFII 专用 存款 账 户开户 证明 ; k.预留 印鉴 ; l.填妥 的《 机构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3)银行、券商、信托公 司 等的理财产品或理财 计划 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 品 a.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 , 须经 办人 签名 并 加盖公 章及 法定 代表 人私 章; b.监管 单位 针对 该理 财产 品或计 划及 保险 产品 的批 文或备 案文 件的 复印 件, 加 盖公章 ; 信托产 品如 无批 文或 备案 文件, 须提 供该 信托 产品 的信托 合同 复印 件, 留封 面和签 字 面的复 印件 ; c.该产 品或 计划 所属 机构 或保险 公司/资 产管 理公 司 的营业 执照 、 组织 机构 代 码证 、 税 务登记 证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d.如资 产管 理公 司办 理开 户,须 提供 保险 公司 与签 署的委 托协 议复 印件 ;或 保监会 批 准该资 产管 理公 司成 立的 批文, 其间 有对 于其 经营 范围的 规定 ;或 者, 保险 公司授 权 资产管 理公 司全 权负 责该 保险公 司 保 险资 金投 资运 作管理 事宜 的证 明文 件; e.法定 代表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公章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正 反 面复印 件) ; f.经办 人的 授权 委托 书;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2 g.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反面 复 印件) ; h.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原 件或 指定 银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如 不能留 存 原件的 ,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复印件 ; i.预留 印鉴 ; j.填妥 的《 机构 客户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2 ) 认购 资金 的缴 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 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账 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 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②名 称: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账 号:97990153900000396


开 户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第一 营业 部 投资者 若因 未正 确 、 及 时 向上述 指定 账户 足额 划付 认购资 金 , 造 成其 认购 不 成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 认购 申请 投资者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手续 ,提 供下 列资 料办 理基金 认购 手续 : a.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 申 请表 ( 加盖 预留 印鉴 和授 权经办 人签 字); b.经办 人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c.认购 资金 扣缴 凭证 。 3、注 意事 项: (1 ) 投资 者应 在“ 汇款 人 ”栏中 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 (2 )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资 金划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基金 直销资 金 专户 。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该 笔 交易申 请无 效。 (3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4 )在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为无 效认购 后,投 资 者可以就 已到账 资金再 次 提出认 购


申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由 本公 司将 认购 款划 往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3 四 、广 发银行 办理 开户与 认购 的程序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募 集期 限内 的 9: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和 节假日 不 受理) ,各 网点 营业 时间 有所不 同, 具体 请咨 询当 地 网点。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个人 投资 者必 须提 供 以下材 料:


1)个 人投 资者 的有 效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2)银 行借 记卡 或存 折;


3)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开户申 请表 。


(2) 机构 投资 者必 须提 供 以下材 料:


1)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开户申 请表 ;


3)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或 法 人授权 委托 书;


4)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身 份证 、军 人证、 护照 等) 。


3.办 理认 购须 提交 的材 料 :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申请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


① 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请表 ;


② 加 盖银 行 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③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申请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


① 银 行付 款凭 证/划 款回 单联复 印件 ;


② 填 妥的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请表 (加 盖预 留印 鉴) ;


③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4.缴 款


投资者认购基金, 必 须 事 先在 银 行 的 对 应 资 金 账 户 中存 入 足 额 的 认 购 款 项, 认 购时 必 须 全额缴 纳认 购款 项。


5、注 意事 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广 发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 (2)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 认 购手续 , 需本 人亲 自办 理 。 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 必须真 实、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 和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3) 开立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和提出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4 五、 个 人及机 构投 资者在 其他 代销渠 道办 理开户 与认 购 的程 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 代销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 序以其他各 代 销 渠 道 的 规定 和 说 明 为准为 准。 六 、清 算与交 割 1、基金合 同生效前 ,全部 认购资金 将被冻结 在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认 购资金 冻结期 间 的利息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不收 取利 息折算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2、投资人 通过销售 机构进 行认购时 产生的无 效认购 资金,将 于认购申 请被确 认无效 之 日起二 个工 作日 内 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 出。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在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的数 据 , 将 募集 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注 册 登记机 构出 具 认购户 数、 认购 份额 、利 息等的 证明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案 手 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 合同 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 告 。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 基金认 购人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5 八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相 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幢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跃 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999 联系人 :陈楠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9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朱 佩


电话:010 -65169612


传真:010 -65169564 (三)注册登记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幢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5 传真:021-20329779 联系人 :徐 婵 (四)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2 座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1 期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江雯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7 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代销 机构联 系方 式名录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幢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联系人 : 徐 东青 投资人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的 开户、认 购、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国 门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代 表人:蒋 超良








联 系人:滕涛





客服 电话:95599








公司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8 客服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9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9)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 系人:刘晨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 定代 表人:兰荣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0





电话:021-38565785








联 系人:谢 高得








客服 电话:400-888-8123








公 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 定代 表人:宫 少林








联 系人:林 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客 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 系人 :王 旭华


客 服电 话:400-660-9926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1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1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17) 中信 证券(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丁 思 聪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1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 南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http://www.hazq.com/ (1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 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2 联系电 话:010 -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 韦杉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年5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