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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510410)

资源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查看PDF公告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7 七、基金财务状况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2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3 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3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34 ?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规定编制,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 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上 海证券报》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era.com)上的《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资源 ETF。 (二)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410。 (三)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资源申赎。 (四)申购、赎回代码:510411。 (五)2012年 5月 4 日基金份额总额:910,258,387.00份。 (六)2012年 5月 4 日基金份额净值:1.0481 元。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910,258,387.00 份。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 5 月 11 日。 (十)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11 家证券公司。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2011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1629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12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12 年 3 月 30 日止通过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 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其中,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2年 3月 5 日起至 2012 年 3月 30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12年 3月 5日起至 2012年 3月 30日,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2 年 3月 28日起至 2012 年 3月 30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20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 3个工作日,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20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 4 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3月 5日起向全社 会公开募集,于 2012 年 3月 3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 910,249,589.00元人民币(含所 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 910,249,589.00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 8,798.2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 额 8,798.00 份。截至 2012 年 4 月 10 日止,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所募集股票 已过户至本基金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基金证券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6,18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间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 910,258,387.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本基金管理人” ) 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5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2]12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 5月 11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资源 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4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资源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41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 11 家证券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910,258,387.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6,182户,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56,25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6,497,320.00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16.0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63,761,067.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3.9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 比例(%)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996,598.00 3.30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20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20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00 1.98 5 蔡月红 15,000,000.00 1.65 6 齐鲁证券-中信-齐鲁金泰山灵活配 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4,000,000.00 1.54 7 银河证券-建行-银河木星 1号基金 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2,200.00 1.10 8 中投证券-中行-中投汇盈基金优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000.00 1.10 9 叶玲燕 6,199,000.00 0.68 10 刘军 5,000,000.00 0.55 10 王兴全 5,000,000.00 0.55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鶤 3、总裁:何宝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465194 号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9、股权结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实业有限 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 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六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 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宏观策略部、国际投资部、产品规 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 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 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 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 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国际投资部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产品规划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 8 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 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 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 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 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 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 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 展、 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 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 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 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 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 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 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 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 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 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9 截止到 201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 351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 过 84%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孙麒清


电话:0755-83169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2 年 4月 30 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29 只开放式基 金和 2只封闭式基金。 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和裕隆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有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博时精选股票、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博 时平衡配置混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博时第三产业股票、博时新兴成长股 票、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博时信用债券、博时策略混合、博时上证超大盘 ETF 及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 、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LOF)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及联接基 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博时回报混合、博时天颐债券、博时上证自然资源 ETF 及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俊敏女士,博士。1996 年至 1998 年在哈佛大学化学系工作;1998 年起 先后在惠普安捷伦科技工程部、汤姆森金融公司量化研究部、贝莱德全球金融公 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上证自然资源 ETF及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 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股)。 截至 2011 年 3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较上年 末增加 5,021.99 亿元,增长 4.65%。2011 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71%,年化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19%;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27%;净利差为 2.58%,净利息收益率为 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8 和 0.30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31.54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37.29%。 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 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 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11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 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 第二位,在“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为 2010 年中国最佳银 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 榜”列第三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 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 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 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只证券 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1 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12 评为 2011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奖。 (三)上市推荐人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四)一级交易商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3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7、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裴东平 联系人:关键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网址:http://www.tyzq.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15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张鸿 16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本报告期末 资 产 2012 年 5 月 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54,568,125.75 结算备付金 7,856,313.01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797,250,570.94 其中:股票投资 797,250,570.94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28,416.19 应收股利 115,648.93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245,255.04 资产总计 1,010,164,329.86 本报告期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2 年 5 月 4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17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55,513,154.53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51,194.67 应付托管费 10,238.9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476,891.74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45,897.89 负债合计 56,097,377.7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910,258,387.00 未分配利润 43,808,565.10 所有者权益合计 954,066,952.1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10,164,329.86 注:1、截至 2012 年 5 月 4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481 元,基金份额总额














910,258,387.00 份。 2、本报告期自 2012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4 日止。本基金合 同于 2012年 4月 10日生效,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7,250,570.94 78.92 其中:股票 797,250,570.94 78.92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0 4.9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2,424,438.76 16.08 6 其他各项资产 489,320.16 0.05 7 合计 1,010,164,329.86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9,880,306.79 2.08 B 采掘业 554,180,094.46 58.09 C 制造业 215,339,760.99 22.57 C0 食品、饮料 18,979,398.92 1.99 C1 纺织、服装、皮毛 --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758,891.32 0.60 C5 电子 2,913,467.00 0.31 C6 金属、非金属 187,688,003.75 19.67 C7 机械、设备、仪表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 E 建筑业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850,408.70 0.82 G 信息技术业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I 金融、保险业 -- 19 J 房地产业 -- K 社会服务业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 -- 合计 797,250,570.94 83.56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111 包钢稀土 1,075,804 45,162,251.92 4.73 2 601857 中国石油 3,856,400 38,872,512.00 4.07 3 601899 紫金矿业 8,475,600 37,123,128.00 3.89 4 601088 中国神华 1,314,486 36,411,262.20 3.82 5 601699 潞安环能 1,225,344 35,645,256.96 3.74 6 600547 山东黄金 945,648 34,156,805.76 3.58 7 600028 中国石化 4,688,000 34,081,760.00 3.57 8 600348 阳泉煤业 1,599,549 33,526,547.04 3.51 9 600489 中金黄金 1,305,805 30,555,837.00 3.20 10 600362 江西铜业 1,103,585 30,403,766.75 3.19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5 月 4 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 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15,648.93 20 4 应收利息 128,416.1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45,255.0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9,320.16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 2012 年 5 月 4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5月 4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 2012 年 5月 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1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 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 料均经过核实。 23 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包括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11 家证券公司。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2 年 5月 11 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 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4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 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 2日前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 25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1)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26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① 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② 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③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④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 素)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 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即 T+2 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 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 20日而该部分证 27 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0 个 正常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 分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的第 1 个市场交易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 × 金份 申 该证券参考价格 × 只替代证 i 第 1 IOPV n i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额 购基 券数量 ∑ = ×100% 公式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与可以现金替代情况下,替代金额 的计算公式中的该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相同。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 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日预估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28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 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 日预估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日预估开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预估开盘价是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 T日 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 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 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表: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5-4 基金名称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41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40,582.2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406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61.22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0.4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2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固定替代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标志 溢比价率 金额 600028 中国石化 5900 允许 10%


600087 *ST 长油 28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2300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2300 允许 10%


600121 郑州煤电 500 允许 10%


600123 兰花科创 600 允许 10%


600139 西部资源 6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10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20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300 允许 10%


600255 鑫科材料 600 允许 10%


600259 广晟有色 200 允许 10%


600311 荣华实业 1100 允许 10%


600331 宏达股份 1400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业 20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1400 允许 10%


600387 海越股份 5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6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700 允许 10%


600456 宝钛股份 4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17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11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5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1100 允许 10%


600531 豫光金铅 3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12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5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3300 允许 10%


600595 中孚实业 1300 允许 10%


600598 北大荒 12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铝 4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河 800 允许 10%


600740 山西焦化 700 允许 10%


600888 新疆众和 300 允许 10%


600961 株冶集团 4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5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10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1100 允许 10%


30 601088 中国神华 1700 允许 10%


601101 昊华能源 7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32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49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20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16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10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42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31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107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9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1600 允许 10%


来源:博时基金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 购;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1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业务,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8日 3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34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股票、 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35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6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7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38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40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4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42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本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43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0) 、 (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达到 1%以上,方可进 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 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 44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 率。 基金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 以 100%; 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去 1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收益分配发生的费用; 6、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即不足 50,000 元部分按照 50,000 元收取) 。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基点费不设 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及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6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新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47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 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70%-10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 、 (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9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0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51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