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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2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15 五、基金的存续.....................................................16 六、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17 七、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2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25 九、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27 十、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3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登记、转托管、冻结与质押...................41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3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0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9 十五、基金的托管...................................................62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63 十七、基金的投资...................................................64 十八、基金的财产...................................................73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74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3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5 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86 二十四、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93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二十七、违约责任..................................................104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105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10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十、其他事项....................................................107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原长盛同庆基金:指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封闭三年,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到期后,转换为 本基金 3. 原长盛同庆份额:指原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 原同庆 A份额:指原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分拆的稳健收益 类基金份额 5. 原同庆 B份额:指原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分拆的积极收益 类基金份额 6. 长盛同庆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以及分级运作期 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7. 同庆 A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8. 同庆 B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9.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长盛同庆可分离 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12.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13.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4.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等 15.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 《销售办法》 :指 2011年 6月 21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年 10 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7.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8.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9.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20. 《上市交易公告书》 :分级运作期内,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0.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1.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 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4.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7.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转型:指对原长盛同庆基金在封闭期到期后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更名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40.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次日起生效,即 自 2012年 5月 12日起生效,原《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1. 本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2. 基金存续期:指《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3. 日/天:指公历日 44. 月:指公历月 4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7.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申购: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6.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8. 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 5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指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原同 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转换规则,采用份额比例折算 的方式以各自份额的净值转换成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 63. 赎回限定期: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转 换后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所设定的赎回期间。赎回限定期为 5个工作日,自原长 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并完成份额登记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赎 回限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64. 赎回限定期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申购长盛同庆份 额的行为 65. 赎回限定期赎回:指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赎回长盛同庆份 额的行为 66. 分级运作期:指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所设定的期限。本基金的分 级运作期为三年,自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满三年的对应日结 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分 级运作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后,完成对场内初始 长盛同庆份额的分拆 67. 长盛同庆份额的自动分离:指分级运作期开始后,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 成后,本基金将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照 4:6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 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行为 68.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长盛同庆份额与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之间按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9. 场内份额的分拆: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 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的行为 70. 场内份额的合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按 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 71. 定期折算: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 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进行基 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同庆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 A 份 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 A份额持 有人;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 给同庆 B份额持有人 (若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小于等于 1.000元, 则不进行折算) ;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10 份长盛同庆份额将按持有 4 份同庆 A 份额和 6 份同庆 B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庆份额的分配 72. 不定期折算:在分级运作期内,当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 以下,本基金还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 的比例始终保持为 4:6, 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7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74. 元:指人民币元 7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 长盛同庆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9. 同庆 A/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 T日长盛同庆 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估算价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同庆 A份额的本金: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同庆 A份额而 言,指 1.00元 81. 同庆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5%” 。分级运作期内,RA 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和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 RA确定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庆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 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82. 同庆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同庆 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8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4. 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转换: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按照约定的转换规则,采用份额比例折算的方式以各自份额 的参考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8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对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分级运作期 到期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四)赎回限定期 赎回限定期是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转换后 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所设定的赎回期间。赎回限定期为 5个工作日,自原长盛同 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并完成份额登记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赎回限 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赎回限定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将与原 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公告一同发布。 (五)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三年,自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满 三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年 5月 22日(周二) ,则 2012 年 5月 22日满三年的对应日为 2015年 5月 21日(周四) ,即该分级运作期到期 日为 2015年 5月 21日(周四) 。 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后,完成对 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的分拆。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分级运作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限定期到期前 按照相关规定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对登 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以折算前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为基础,将长盛同庆份额 净值折算为 1.000元的行为。相应地,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七)基金份额分拆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将按照 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定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 A 份额” )和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 B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 的资产合并运作。 (八)场内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场内份额的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 照 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 是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按 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后,再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长盛同庆份额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可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份额将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 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长盛 同庆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十)基金的投资目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中证 8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 (十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 2009 年 03 月 0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09】209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于 2009年 5月 12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 模达 146.86 亿份基金份额。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封闭期到期 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2年 4月 10日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封闭期到期后变更运作方 式、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到期,2012 年 5 月 12 日起《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存续期为不定期,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失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 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 1.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 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即 2012年 5月 11 日。 2.封闭期到期转换的对象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A份额和原同庆 B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 分别计算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 公式将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转换后,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 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 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原同庆 A份额和原同庆 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 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 调整。 (2)转换前原同庆 A份额和原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沿用原长盛同庆基 金合同对原同庆 A份额和原同庆 B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规定。 1)当 NA V≤0.467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原同庆 A份额和原同庆 B份 额参考净值为: NA V A =NA V/0.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NA V B =0; 2)当 0.4671.600 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 考净值为: NA V A =1+3×R A +10%×(NA V-1.600)/0.4; NA V B =(NA V-0.4×NA V A )/0.6 其中, NA V 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 V A 为转换前原同庆 A份额参考净值; NA V B 为转换前原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 R A 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约定的原同庆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 5.6%。 在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计算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时, 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3)封闭期到期后原同庆 A份额和原同庆 B份额转换公式 原同庆 A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A份额的份额数×NA V A /NA V 原同庆 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B份额的份额数×NA V B /NA V 其中, NA V 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 V A 为转换前原同庆 A份额参考净值; NA V B 为转换前原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 由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引起的剩余份额。 4.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原同庆 A 份额与原 同庆 B份额的上市交易,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结果,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赎回限定期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申购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 “赎回限定 期申购” 。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赎回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 “赎回限定 期赎回” 。 赎回限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详见本基金合同“九、长 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 1.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亦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 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 净值为基础,将长盛同庆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元。相应地,长盛同庆份额的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元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元


其中,折算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折算后 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4.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自折算基准日开始, 暂停长盛同庆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 5. 折算结果的公告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三年,自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满 三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对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进行分拆。分级运作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基 金管理人将在赎回限定期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公告。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 4:6的比例分拆所得的同庆 A份 额和同庆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开放配对转换 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长盛同庆份额” ) 、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 A 份 额” )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 B份额” ) 。其中,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将场内初始长盛同庆 份额照 4:6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同庆 A份 额和同庆 B份额。 根据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初始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同庆 A 份额在场内初始 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同庆 B 份额在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为 60%,且两类基金份额与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和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同庆 A 份额 或者同庆 B 份额,但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同庆 A 份额或者同庆 B 份额。长盛同 庆份额沿用原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与赎回,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不上市交易。 (四)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则同庆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 分配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 B 份额,则 同庆 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同庆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 。分级运作期内,RA 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 RA 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约定年收 益均以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在 进行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同庆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 产计为同庆 B 份额的净资产。同庆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庆 A 份 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庆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在同庆 A份额首次定期折算之前,同庆 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同庆 A 份额首次定 期折算之后,同庆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同庆 A 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 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 份 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 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 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 金 (LOF) 份额。 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庆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庆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 T日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 V A =1+(R A /N)×t; NA V B =(NA V-0.4×NA V A )/0.6; 其中: NA V 为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 V A 为 T 日同庆 A份额参考净值; NA V B 为 T 日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 R A 为同庆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定期折算基准日确 定; N为计算同庆 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 (1)当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 N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 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 (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 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 N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的实际天数值; (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 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 关于定期折 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 t 为同庆 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日至 T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日的实际天数}。 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与交易。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庆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成功分拆为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后,同 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与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起始后三个月内,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三个月内,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 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直销机构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赎回限定期内,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不超过 30 天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业务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庆份 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长盛同庆份额时须按业务办 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 够的长盛同庆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 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 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长盛同庆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长盛同庆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5)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8)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日 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盛同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长盛同庆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庆 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申购长盛同庆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长盛同庆份额 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 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长盛同庆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 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长盛同庆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8)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折算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司的规则执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同 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长盛同庆份额与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 场内份额的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 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的行为 2. 场内份额的合并 场内份额的合并是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按 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按 4:6的比例分拆成同庆 A份额 和同庆 B 份额;在场外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请分拆后, 其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将按 4:6的比例分拆为同庆 A份额和 同庆 B份额。 投资者可按 4: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申请合并为长 盛同庆份额后在场内赎回; 亦可将场内份额合并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外后赎回。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 是 5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长盛同庆份额的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4:6。


4.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长盛同庆份 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登记、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庆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庆 A 份额和同 庆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4:6比例 申请合并为长盛同庆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庆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4:6 比例分拆为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庆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同庆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 同庆份额场内赎回或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 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号诺德中心 8层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 3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 金依据基金合同“七、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之规定 对同庆 A份额和同庆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时, 持有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的比例分拆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 并将 分别按分拆后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长盛同庆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庆份 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 额和同庆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 权。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 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 (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 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 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 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及以上)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应分别占权益 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50%及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份额、同庆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其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 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 庆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 庆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跨系统转托管等 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中证 8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 以复制、跟踪中证 8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中证 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 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指数。 中证 8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 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如果中证 8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8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 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相关性, 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以实 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5%,且年化跟 踪误差小于 4%的投资目标。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8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本基金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 置比例,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 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个 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采用“分层抽样 +优化抽样”的方法,选择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或被选成份股 票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通常初步 筛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 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指数成份股调整、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极差时, 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极差的股票样本。 (2)分层抽样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初选出样本股票的基础上,首先按照通用的行业分类 方法进行类别划分,然后根据每个行业中个股的流通市值权重、所在行业中的权 重比例、个股收益波动性和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原则上优先抽取收益 波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在分层抽样中,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比例及收益风险特征 代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 且控制抽样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 风险特征高度相关。 (3)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 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 基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为约束 指标,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


(4)最终组合 对于“分层抽样 +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股票组合,将被用来构建本基金的 最终股票组合。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 构的变化,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 更。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 需在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阐明变更抽样 复制方法的原因。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 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①跟踪调整 A、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将每季 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 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C、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决定部分持有现金 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原 则,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 取,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在同行业范围内,选取相关性较 大的股票进行替代。 D、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 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 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 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 中证 8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 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同庆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同庆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个交易日内增加 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个交易日延长到 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融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名称变 更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投资策略与转换前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持不变。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 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和长盛同庆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 出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上市开放式(LOF)基金份额实现应 得收益。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4)场外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 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长盛同 庆份额、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5 月 22 日(周二) ,根据本 基金合同“七、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分级运作 期”的界定,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5年 5月 21日(周四) 。2012年 5月 22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为 2013年 5月 21日(周二) ,满两年的对应日为 2014年 5 月 21 日(周三) ,则根据上述规定本基金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分别为 2013 年 5 月 21日(周二)和 2014年 5月 21日(周三)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份额、同庆 B 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二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同庆 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达到 1.000元以上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1.000元以上的,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 准日同庆 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 同庆 A 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 B 份额持有人;场外长盛同庆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折算后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比例仍为4:6,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 的净值以及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同庆 A份额 后 A NUM = 前 A NUM ? ? 000 . 1 000 . 1 - 前 前 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庆 A A NAV NUM A ? ?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同庆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庆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同庆 A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庆 B份额 后 B NUM = 前 B NUM ? ? 000 . 1 000 . 1 - 前 前 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庆 B B NAV NUM B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庆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庆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前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同庆份额 000 . 1 前 同庆 前 同庆 庆份额的份额数 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定 NAV NUM ? ?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同庆 NAV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前 同庆 NUM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庆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成的新 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以循环进位方式分配因运算 产生的剩余份额。 (2)同庆 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处于 1.000元及以下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处于 1.000 元及以下的,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 基准日同庆 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 给同庆 A份额持有人;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庆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庆份额将按持有 0.4份同庆 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 庆份额的分配, 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 同庆份额的分配,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 盛同庆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同庆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将相应 调整。 1)同庆 A份额 后 A NUM = 前 A NUM 前 同庆 前 同庆 前 后 同庆 ) ( 资产净值 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 NUM NUM NAV NAV A ? ? ? 4 . 0 000 . 1 - - 后 同庆 前 前 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庆 NAV NAV NUM A A A ) 000 . 1 - ( ? ?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同庆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庆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庆 NUM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后 同庆 NAV 为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同庆 A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庆 B份额 当同庆 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处于 1.000元及以下时, 定期份额折算 不改变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盛同庆份额 前 同庆 前 同庆 前 后 同庆 ) ( 资产净值 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 NUM NUM NAV NAV A ? ? ? 4 . 0 000 . 1 - - 后 同庆 前 前 同庆 ) ( 额数 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新 NAV NAV NUM A 000 . 1 - 4 . 0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同庆 NAV 为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同庆 A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同庆 NUM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 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 庆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以循环进位方式分配因运算产生的剩余份 额。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在分级运作期内,当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本基金还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 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庆份 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比例为 4:6,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同庆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庆 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庆 B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庆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份额始终保持 4:6配比;


ii) 份额折算前同庆 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庆 A份额与新增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iii)份额折算前同庆 A 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同庆 A 份额的资产与其 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之和。 6 4 ? ? 后 后 B A NUM NUM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庆 A A A NUM NAV NUM A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同庆 A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同庆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 (不含同 庆 A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同庆 前 同庆 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不 NAV NUM ? ? 其中, 后 同庆 NUM 为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庆 NUM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庆 NAV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以循环进位方式分配因运算产生的剩余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四、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按照本基金合同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对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计算分级运作期期末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 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分级运作期到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对投资者持有每一份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将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 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2.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基准日确定 本基金所分拆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即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三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 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 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转换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 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期末转换基准日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见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七、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 同庆 A份额和同庆 B份额转换公式为: 同庆 A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前同庆 A 份额的份额数× 转换基准日同庆 A份额参考净值/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同庆 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前同庆 B 份额的份额数× 转换基准日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 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转换后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 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 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三)基金转换后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为保证基金份额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换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同庆 A份额与同庆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 动,本基金在转换基准日后不超过 30 天开放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转 换基准日后的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 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基金转换后 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长盛同庆份额的 余额数量 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变更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 范围不变; 但基金份额的分拆与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的折算等相关内容也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公告 1.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 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 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3.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按有关规定,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和同 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长盛同庆份额 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计净值和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 同庆份额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 计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限定赎回期的起讫时间确定; 22. 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及转换完成; 23.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赎回限定期结束后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 29. 分级运作期的起讫时间确定; 30.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的分拆; 31.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32.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3.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折算完成; 34. 原同庆 A份额、原同庆 B份额终止上市; 35. 同庆 A份额、同庆 B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6. 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转换; 37.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上市交易; 3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提前终止情形时, 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 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如果存在未弥补的同庆 A 份额的份额收益及本金资产的 差额,本基金按照上述规定不再弥补。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原长盛同庆 基金的封闭期到期日次日起生效,即自 2012年 5月 12日起生效。本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章 页。)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