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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保本(090019)

大成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恒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27 日证监许可 【2012】567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 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 金, 但是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在出现保证风险或不可抗力风险等极端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62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9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1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4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7 附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 158







































































3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4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保证合 同 : 指基 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 签署的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担保人 : 指中 国投资担 保有限公 司或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承担保 证责 任的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5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可 以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 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或 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和有 效存 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 照基金合 同第九部 分之规 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的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 集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后,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保本周 期 :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每三 年为 一个周 期。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3 年后对 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的到 期处理规 则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周期 的起始时 间。基 金合同中 若无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即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 第一 个保本周 期起始日 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其后 保本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本 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日 。基金合 同中若 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 期保本 周期 届满日 ; 持有到 期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一直 持有其所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 直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为 ;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一直 持有其所 认购、 或过







































































6 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直到当 期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 基金 份额 ; 过渡期 : 前一 保本周期 结束 之 后 (不含 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日)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 过30 个 自然 日 的 一段 期间 , 具体日 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到期 处理 规则中 确定 ; 过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在过渡 期的限定 期限内 申购 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 在过 渡期 内,投资 者转换转 入本基 金基金份 额,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下一保 本周 期继续 持有 经过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折算日 : 前一保 本周 期结 束 之 后 , 下一 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过 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 日。基 金合同中 若无特别 所指, 折算 日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折 算 : 在折 算日,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过渡 期内 申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在 过 渡期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 一保本 周期届满 时持有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 部 分在过渡 期 折算日 所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保本金 额 : 认购 保本金额 、过渡期 申购保 本金额 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 根据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的可 赎回金 额, 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保本赔 付差 额 :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保本 :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如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 于其保 本金额的 ,基金管 理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应补 足该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在







































































7 过渡 期内申购 或从上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转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 保证 : 第一 个保本周 期,担保 人为本 基金保本 提供的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保证范围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 其认购 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 分,保 证期 间为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起六 个月;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周期 涉及的基 金保本 的保障事 宜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 时签订 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 买断合 同决 定,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本基 金保本周 期届满时 ,符合 法律法规 有关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资质要求 、并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 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 本保障 ,并 与本 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 证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同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形式 : 保本 周期届满 时,若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继 续存 续; 否则,本 基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股票 型基金, 基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大成 景恒稳 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如果 本基 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终止 ; 保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后,选 择赎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将本基金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或继续持 有变更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 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约 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者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在过渡 期内,投 资者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 间,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基 金合







































































8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


指令: 指基 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资 时,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 代销机 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 代 为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网 网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由该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 业务规 则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及其







































































9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解 释、 地方 法规、地 方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 件。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 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股48 % ) 、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2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25%) 、 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下设 二十个部门, 分 别是股票投资部、 数量投资部、 社保基金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委托投资部、 研 究部、 交易管理部、 金融工程部、 信息技术部、 客户服务部、 市场部、 总经理办 公室 、 董事会办公室 、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行政部 、 基金运营部、 监察稽 核部 、 风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务部 。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 九家分公司, 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 战略规划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公司以“ 责任 、回报 、 专业、进 取” 为经营 理 念,坚持“ 诚 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企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 优、 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只 ETF







































































11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深证成长 40ETF 及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1 只 创新型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1 只 QDII 基金 : 大 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基金及 2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债券投资基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大成景阳 领 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 中央财 经大学财政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任职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理, 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 总经理、 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 博士 , 高级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12 计委国土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改革部总经理;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任人 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2009 年 11 月起, 兼任中国 华闻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以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杨赤忠先生,董事, 硕士。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 监、 基金经理; 光大证 券投资部总经理、 研究 所所长; 光大保德信基 金公司董事。 现任 光大证券党委委员、助理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 独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行顾问, 高级经济师, 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京 市第 一商 业局 ( 副局长 ) , 中国 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 中国投资银行(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宣伟华女士, 独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院法学修士,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 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1986 年-1993 年, 华东政法大学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神户学院大学 法学部访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立 神户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 所上海 分所 负责 人;2001 年始 任国 浩律 师( 上海) 事务 所合伙 人。 擅长于 公司 法、 证券法、 基金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事务。 曾代理 过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件,被 CCTV ?证







































































13 券频道评为“五年风云人物” ,并获得过“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2005 年 至今任 职美 国麻 省理 工 学院斯 隆管理学院瑞穗金融集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金融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 兼任 美国 西部金 融学会 理事 ;1997 年 至今兼 任美 国国家 经济 研究局 研究 员;2007 年至今兼任纳斯达克公司经济顾问理事 会理事;2009 年至今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 海高 级金融 学院院 长;2003 年 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中 国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叶永刚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副院 长、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金 融学 年会 常务 理 事,湖 北省 政府 咨询 委 员。1983 -1988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1989 -1994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4-1997 年,任 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1997 年至今, 任武 汉大学教授, 先后担任副系主任、 系主任、副院长等行政职务。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监事 长, 大学本科。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 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 部董事总经理。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 学士学 位。1968 年 入 伍,历 任营 教导 员、 军 直属政 治处主任;1992 年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 营业处 处长 兼房 地产信 贷部经 理, 静安支 行行 长,杨 浦支 行行长 ;1998 年调总 行负责筹建基金托管部, 任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经 理; 2005 年负责筹建银行试点基金公司,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董事长;2008 年任 中国交银保险公司(香港)副董事长。2010 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监事,硕士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民政府妇联主任、团委书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 任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 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 察院,任三级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民生 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 年







































































14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慈善基金会常务 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 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司 证券 部 驻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 海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 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明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学士。 曾先后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总监、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营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 2、拟任基金经理







































































15 朱文辉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 历,2000 年 9 月至 2002 年 1 月就职于平安保险集团总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债券研究员;2002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就职于东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债券投资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任助理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职于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固 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4 日兼任汇丰晋信平稳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6 月 4 日开始担任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1 月 30 日起 兼任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 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8 名。名单如下: 刘明,助理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杨建华, 股票投资部总监, 负责公司股票投资业务, 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尚前, 固定收益部总监,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业务,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曹雄飞, 研究部总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于雷, 交易管理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施永辉, 股票 投资部副总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 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曹志刚, 数量投资部首席金融工程师,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孙 蓓琳,研究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6 1.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15 年以上;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规 ,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8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19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 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20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21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 风 险 管 理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 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 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 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 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1 ) 确 保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2 2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 公 司 适 当 授 权 , 建 立 授 权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包 括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公 司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23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 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 交 易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投 资 指 令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 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 司 在 审 慎 经 营 和 合 法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力 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24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 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 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







































































25 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







































































26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 话 : (010 )66594855 传 真 : (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 中 国 银 行 先 后 履 行 中 央 银 行 、 国 际 汇 兑 银 行 和 外 贸 专 业 银 行 职 能 , 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 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 成 为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的 重 要 窗 口 和 对 外 筹 资 的 主 要 渠 道 。1994 年,中国银行 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003 年 , 中 国 银 行 启 动 股 份 制 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 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 门台湾及 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 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 司 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







































































28 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 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 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 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 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 度 , 中 国 银 行 被 被 Global Finance ( 《 环 球 金 融 》 ) 评 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 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 ( 《 欧 洲 货 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房地产业 “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 被英国 《金融时报》 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 被 The Asset ( 《 财 资 》 )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 《 金 融 亚 洲 》 ) 评 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被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 评 为 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 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 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 服 务 理 念 , 中 国 银 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 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 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 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 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 金、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资产、 年金资产、 理财产品、 海外人民币基金、 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 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 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 、 大 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







































































29 合 、 大 成 优 选 封 闭 、 大 成 景 宏 封 闭 、 工 银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 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 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LOF ) 、 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 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华夏回报混合、 华夏行业股票(LOF)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 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 货 币 、 易 方 达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 易 方 达 中 小 盘 股 票 、 易 方 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 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 长 城 优 选 股 票 、 景 顺 长 城 货 币 、 景 顺 长 城 鼎 益 股 票(LOF) 、 泰 信 天 天 收 益 货 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 混 合 、 泰 达 宏 利 精 选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集 利 债 券 、 泰 达 宏 利 中 证 财 富 大 盘 指 数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 泰 柏 瑞 货 币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现 行 股 票 型 、 南 方 高 增 长 股 票(LOF) 、国富潜 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 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 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 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 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 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 国 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 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







































































30 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 指数、大成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 招 商 深 圳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TMT )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招商深证TMT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工银全球股票(QDII)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QDII) 、 银 华 全 球 优 选(QDII-FOF)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型(QDII) 、 华 泰 柏 瑞 亚 洲 领 导 企 业 股 票 型 (QDII)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QDII) 、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动 量 优 选 (QDII)、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 ) 、 长 信 标 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 ) 、 博 时 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 ) 、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QDII)等 119 只证券投 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 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 员工职 业道德规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 环节; 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 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 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31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3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 (免长 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 北京、 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 并在 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05-106 室 联系人:陈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33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218 号浦发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肖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9219







































































34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6)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乔瑞







































































35 联系人:刘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1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37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38 网址:www.gzs.com.cn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39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2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3)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 真: (027)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2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40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41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42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3)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3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3 (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44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丽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潘鸿 林爽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4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45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4)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5)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46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4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小东、周刚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4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27 日证监许可 【2012】 567 号文核 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 (或称为认购期、 首发期或募集期) 为 2012 年 5 月 10 日-2012 年 6 月 13 日, 本基 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 并及时公告,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募集 规模上限为 人民币 30 亿元(不 包括募 集期利 息) 。募 集期内 超过募 集目 标时 采取比 例配售 的方 式进 行确认 ,具 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49 果为准。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九、认购原则及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 金投 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但已受 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00 元;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市场情 况, 调整认 购的 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十、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 的分类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 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可能 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的程序, 并及时公告。 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 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50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 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举例说明 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1.00% , 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 +100)÷ 1.00=99,109.90 份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51 财产中列支。







































































52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下列条 件,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提前结束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达 到上 述基 金 备案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后,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4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后 进先出 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可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55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本 基金 目前 开通前 端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发 展状 况和法 律法 规、监 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 可能需 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的程序, 并及时公告。 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 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6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 笔 5、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Y<1 年 2.00% 1 年≤Y<2 年 1.60% 2 年≤Y<3 年 1.20% Y≥ 3 年 0%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7 、 保本 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 金依 据 本《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约定 可变 更为 “ 大 成 景 恒稳 健增 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或者转 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如变 更 为“ 大 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57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58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 必要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发生 基金 合同第 十五部 分“ 保本周 期到 期”中 约定 的情况 ,即 基金管 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 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







































































59 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 天, 基金管 理人 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







































































60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处理规 则, 允许投 资人 在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 限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 “过 渡期申 购” 。 在过 渡期 内,投 资者 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 购本基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2、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将根 据担保 人提 供的下 一保 本周期 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61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 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 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6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 转换 转 入,或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 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 (含转换转入)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 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三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







































































63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 于认 购 、 或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当期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 或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情 形; 5、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少; 6、在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 但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书面同 意继续承担其相关保本保障责任的除外;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事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4 五、保本案例 假设 A 投资者在本基 金募集期以 1 万元认购 本基金,认购资金募集期利息 为 10 元,认购的基金 份额为 9,910.99 份,认 购费用为 89.01 元(认 购份额计算 方法见 “基金的募集” ) 。A 投资者将认购份额持 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期间本基 金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为 0.2 元/ 份,则: A 投资者的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利息
































=9910.99+89.01+10
































=10,010.00 元 (1) 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75 元 A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75+0.20 )× 9,910.99 =9415.44 元 < A 投资者的认购保本金 额(10,010.00 元) 。 A 投资者的保本赔付差额=10,010.00-9,415.44=594.56 元。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A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594.56 元) ,并在保 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 A 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保险责任。 (2) 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 元 A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 (0.95+0.20 )× 9,910.99 =11,397.64 元 > A 投资者的认购保本 金额(10,010.00 元) 。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A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65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一、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作为担保人。 本节以下内容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基金保本的保证的相关约定, 之后保本周期相关内容详见届时公告及相关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 投资及担保的评审、 策划、 咨询服务; 投资及投资相 关的 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 开发、 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 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 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 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 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国务院 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 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 天津) 有限公司 17.30







































































66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 北京) 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09 年, 公司 分别 获 得中诚 信国 际信 用评 级 有限责 任公 司、 联合 资 信评估 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 联系人及电话: 高蕾


010-88822888 2、担保人资产与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 模为 711.24 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为 246.94 亿元人民币。 二、 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的具体内容见 招募说明书 附件: 《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 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 定相符。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三、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 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接到通 知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







































































67 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应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保 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 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 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 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 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 项等) 。如 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 应 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红 金 额之 和低 于 认购 保本 金 额( 差额 部 分即 为“ 保本赔付 差额” ) , 且基金 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托管 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管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保 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保证合同》 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 第二十 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六、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 基金 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 任 。 除本 部分 第 四条 所指 的“ 更换 担保 人 的,原 担 保人 承担 的 所有 与本 基 金保 证 责 任 相关 的权 利 义务 由继 任 的担 保人 承 担” 及本 部 分第 六条 约 定的 情形 外 ,担 保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8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事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 合同条 款, 可能加 重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 保本周期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的担保 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该担保人应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 合 同 。否 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 非保 本的 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 名称 相 应变 更为“ 大成景 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股票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资产 净值 0.2% 的年费率从 基金管 理费收 入中列支,按月支付。 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 当年实际 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69 九、追偿权、追偿 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归 还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 付的实际代偿 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 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 拍卖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 行保 证责任 之日 起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 十、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 十一、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7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本周期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 在 为符合保本条件 的投资金额提供 保本保障 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银 行存 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 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100% ,其中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采用 VPPI 可变组合保险策略(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略 是国际投资管理领域中一种常见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将







































































71 基金资产 动态优化分配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上; 并根据数量分析、 市场波动等 来调整、 修正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 在大概率保证风险资产 可能的 损失金额不超过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安全垫的基础上 , 积极参与分享市场可 能出现的风险收益, 从而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资产长期 稳定增值。 保本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包 括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高风 险资产。 因此, 本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 分为通过 VPPI 将基金资产在 保本资产和风 险资产上的 大类资产配置和风险资产下的各 子类资产配置的两个层次 : 1) VPPI 将基金资产 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 上的大类资产配置 第一,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 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 价值,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 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 额,即安全垫(cushion ) ,安 全垫提供了风险资产最大损失的边界 ; 第三, 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 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安全垫 的放大倍数, 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创造高于 价 值底线 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 2)风险资产下的各 子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周期判断及其对于各类资产的影响, 充分利 用股票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分析 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配置和调整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 等各类风险资产 投资比例。 举例说明 VPPI 策略: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30 亿元,假定第一个保本周期三年无 风险利率 (年利率) 为 3.30% ,且保本周期内未进行分红: 则期初组合价值底线为 3,000,000,000÷(1+3.30%)^3 = 2,721,574,894.98 ,安







































































72 全垫金额为 3,000,000,000- 2,721,574,894.98=278,425,105.02 元, 假设基金管理人 根据数量分析、 市场波动等确定放大倍数的阀值为 4, 在不超过阀值的范围内基 金经理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市场等确定初 始放大倍数为 3, 则 期 初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的 金 额 为 278,425,105.02 ×3=835,275,315.06 元投资于风险资产, 剩余的 3,000,000,000 -835,275,315.06=2,164,724,684.94 元投 资于保本资产。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 t 日, 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3,300,000,000 , 组合价值 底线变为 2,800,000,000 ,则安全垫金额为 3,300,000,000 -2,800,000,000=500,000,000 元, 在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根据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动等 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本基金采用 VaR ( 在险价值, Value at Risk )方法方法作为杠杆系数及杠杆系数阀值设定的参考: 这里 R 为给定置信度下风险资产收益的 VaR 值,Mt 表示放大倍数。 假设置 信度为 99%,则 R 表 示一个比例,在调整周期内权益类资产的损失小于该比例 的概率为 99%。假设参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得到的放大倍数 Mt 的 值为 2,则 t 日本基金风险资产为 500,000,000 × 2 = 1,000,000,000 元,保本资产为 3,300,000,000-1,000,000,000 =2,300,000,000 元。 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 40 亿元, 此时组合价 值底线为 30 亿元,安全垫为 10 亿元,本基金保本周期收益率为 33.33 %,实现 了保本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发展趋势的研究, 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 考 虑 外围国际市场联动关系,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 式, 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盈利模式、 行业景气度等综合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 比例。







































































73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 持续良好的财务状况、 领先的行业地位以 及良好的治理结构等特征的上市公司 在 经 济 发 展 中 会 显 现 出 良 好 的 成 长 和 盈 利 能力。 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 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 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 成长潜力特征的 企业, 以获得超额回报。 本基 金主要考虑的指标包括: ·上市公司是否有易于理解而且稳定的盈利模式;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 ·上市公司对上下游的定价能力;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管理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 ·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 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 管理人在实际投资中兼顾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选择具有足够的 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被动组合投资策略和积 极组合投资策略。 被动组合投资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 将保本周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基 金负债, 构建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作为被动式组合资产, 主要按买 入并持有方式操作, 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 为规避利率 风险, 被动式组 合资产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及久期偏离度下,适时调整个券比例。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互换策略, 以及运用子弹式策







































































74 略、 两极策略、 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 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 提高整 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 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 、Vega 等)作为市 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 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购、 纯债 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等方面的综合性分析预判 股票市场走势; 通过测量持有股票现货组合和期货指数的变动关系, 确定现货组 合系统性风险程度来决策股指期货持仓比例, 在对市场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来确定 持仓方向: 1)当 本基 金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 认为未 来股 票市场 将上 涨,为 规避 踏空风 险, 减少等待成本, 本基金将进行持有股指期货多头头寸锁定风险, 即先买入股 指期货,然后再逐 步买入现货并平仓期货头寸; 2)当 本基 金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 认为未 来股 票市场 将下 跌,为 规避 系统性 风险, 增加收 益, 本 基金将 持有股 指期 货空 头头寸 ,即多 头持 有股 票头寸 ,同 时卖空股指期货以对冲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采用科学 定量方法确定最优期货合约数量和合理有效的展期策略谨慎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 用市场 公认的 多种 期权 定价模 型对 权证进 行定价 ,作 为权 证投资 的价值 基准 ;2 )根据 权证标 的股 票基 本面的 研究 估值, 结合权 证理 论价 值进行 权证趋 势投 资;3)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







































































75 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 强收益,规避风险。 5、业绩比较基准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 ( 税后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按照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第 2 位,单 位为 百分数)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 本周期为 3 年。 以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有助于 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 变更后的大成 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股票型基 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股票型基金将秉承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 依据宏观经济长期运行趋势和市 场环境的变化预期, 自上而下稳健配置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有效分散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2、投资范围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76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购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 券类金 融工 具 )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 %-40%;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以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在合理运用金融工程技 术的基础上, 因时制宜, 把握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长期变化趋势, 根据经济周 期和市场预期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长期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 货币金融 中期运 行 状 况 及 其 政 策 动 态 、 证 券市场短期运 行 状 况 及 其 政 策 动 态 等 因 素“ 自上而下” 地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 评估各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研究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 势 ,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 券 等各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 其 中,GDP 增速 、 上市 公 司总体盈利增长速度、 债市和股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和利率水平等参考指标是确 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主要因素。







































































77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股票型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 考虑 政府扶植重点产业政策 , 通过剖析行业特征 指标、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盈利模式、 行业景气度等综合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确 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 个股选择 ①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 本 股票型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 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 查的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企业盈利能力 和 发展能力, 建立初选股票库。 本股票型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 票池,初步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 ②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股票型基金认为 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 持续良好的财务状况、 领先的行业 地位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等特征的上市公司 在 经 济 发 展 中 会 显 现 出 良 好 的 成 长 和盈利能力。 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 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 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 成长潜力特征的企业, 以获得超额 回报。 本 股票型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指标的上 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库 : ·上市公司是否有易于理解而且稳定的盈利模式;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 ·上市公司对上下游的定价能力;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管理优势;







































































78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 ③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本股票型基金通过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 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管理人在实际投资中兼顾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选择具有 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 ④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的 盈利前景和 估值水平等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采取积极组合投资策略,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宏观 经济、 货币政 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互换策略, 以及运用子弹式策 略、 两级策略、 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 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 提高整 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 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 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 运用转换套利、 溢折价管理、 一级市场申购、 纯 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 投 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 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估值, 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 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







































































79 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成本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买入跨式 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 强收益,规避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 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 通过套期 保值策略, 对冲系统性风险, 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 力求风险收 益的优化。 套期保值实质上是利用股指期货多空双向和杠杆放大的交易功能, 改变投资 组合的 beta , 以达到适度增强收益或控制风险的目的。 为此, 套期保值策略分为 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多头保值策略是指基于股市将要上涨的预期或建 仓要求, 需要在未来买入现货股票, 为了控制股票买入成本而预先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的操作; 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卖出期货合约来对冲股市系统性风险, 控制与回 避持有股票的风险的操作。 基金管理人依据对股市未来 趋势的研判、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目标以及投资组 合的构成,决定是否对现有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采用何种套期保值策略。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 分离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beta ) 及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 beta 值 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 通过大量数 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 动态管理 套期保值组合。 主要工作包括, 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 对投资组 合 beta 系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 合 beta 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理。 5、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80 本股票 型基金 选 择市 场 认同度 较高 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 组合的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用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股票型基金的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品种 三、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 5、发债主体基本面研究和 信用利差分析。 6、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 势。 7、VPPI 策略确定的阀 值要求。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股票型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选 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 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 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 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走访调查发债主体、上市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经过筛选、归纳、 整理, 定期撰写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证券市 场行 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是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 宏观经济和 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 根 据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及保本策略 ,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81 和大类资产配置建议。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确定 的基 金总 体 投资计 划, 结合 本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VPPI 保本策 略确定的阀值要求及业绩比较基准 , 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管理部 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 交易管 理部 ,由 基金 经 理向 交 易管 理部 下达 具 体交 易指令。 交易管理部 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 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 的执行。 5、多部门多渠道实施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场 变化 对基 金投 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 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 括投资限制、 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 风险管理部根据 VPPI 策略阀值 监控风险资 产的比例、 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 等, 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出总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策略。 6、风险管理部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提交 基金 绩 效评估 报告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投资管理程序的优化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40% , 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100% ,其 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 本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3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交 易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 投资 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3、 变更后的大成 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股票型基 金)的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2) 本股票型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本股票型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股票型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股票型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股票型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84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本股票型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本股票型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股 票型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是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股票型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 -95% ; ⑤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8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基







































































87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89 (1)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净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 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额 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90 利息。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 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 估值 日其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结算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 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 本价 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91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方 法规 定的第 (六 ) 项条 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9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担保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9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大成 景 恒 稳 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







































































9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是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 资; 2、 基金转型为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 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 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可以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 转 型 为 “ 大 成 景 恒 稳 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 规则执行。







































































9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 金管 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9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8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99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100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1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 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本基金可







































































102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 风险。 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 市场的流动性较低, 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 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 若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使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债券本息, 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 VPPI 可变 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 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整, 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 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原因影响到 VPPI 可变组合保险机制的 保本功能, 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到期期间选择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 换出的, 将无法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或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的期间内 赎回或进行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大成景 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六、不适用保本条款的 风险







































































103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基金的保本条款, 因此投资人存在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本 金的风险: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3、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情形; 4、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少; 5、在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 但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书面同 意继续承担其相关保本保障责任的除外 。 6、因 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事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本金 不能偿付,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 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 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 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完成;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104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105 第 十九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为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 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 期限, 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 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 (自保本周期 到期日开始计算) ; 如 本基金变更为 “大成景 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 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06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 成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 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 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 “大成景 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其 他费用, 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 费 率体系。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大成景恒稳健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 转出时,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 日)至赎回或转换 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 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大 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 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107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 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 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3、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 后进行基金转换,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 , 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 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4、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 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







































































108 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 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 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 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转入金 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 更后的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 的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 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 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作为转入变更后的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 并由 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 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







































































109 行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 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进行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 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一段 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在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过渡期内的基金收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 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 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 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此限定期限内, 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以届时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 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







































































110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折算日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以折算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 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 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 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 过渡期申购实际工作日至折算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七、 转为变更后的 “大 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变更后的 “大成景恒稳 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 金份额的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资产。


2 、 变 更 后 的 “ 大 成 景 恒 稳 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11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112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 (2)、( 3) 项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113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管 理运 用基金 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115 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 当的基 金代 销机构 并有 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116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 本赔付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 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 , 并要 求担 保人在 收到通 知书 后的 约定期 限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支 付至 指定账户,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







































































117 当履行催付职责; (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118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9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120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 有损 基金、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 更基 金类 别,但 在保本 到期 后在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变更 为“ 大成景 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范围 或策 略,但 在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大 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 7、保 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但 因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 11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其他 应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 本周 期到 期后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本 基金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 由此 变更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22 (四)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123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方 式,还 应载 明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24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 第( 二)款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125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 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







































































126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2 个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机 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







































































127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担任召 集人 的情形 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当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128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保 本周 期内 本基金 仅采取 现金 分红一 种收 益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投 资; 2、基 金转 型为 “大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 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和分红 再投 资形成 的基 金份额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29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可以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 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13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担保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的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131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保本周期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含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银 行存 款、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 风险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100% ,其 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变 更后 的大 成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股 票型基 金)的投资范围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 券类金 融工 具 )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132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 %-40%;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40% , 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100% ,其 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133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134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35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净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 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136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额 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 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 估值 日其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结算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 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 本价 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 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137 财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39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 (2)、( 3) 项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140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141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142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其中权 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 -10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2) 如本 基金 变更为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 股票型基金),则本股票型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等 风险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40% , 其中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100% , 其中现金或者到













































































143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44 从其规定。 (4) 如本 基金 变更为 大成 景 恒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 股票型基金),则本股票型基金的 投资组合限制为: 1)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 5%-40%;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2)本 股票 型 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 股票 型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股票 型 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 股票 型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 股票 型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本 股票 型 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股票 型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 股票 型 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股票型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 股票型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145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股票型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股票型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是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股票型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股票型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 -95% ; ⑤本股票型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股票型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为 对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性, 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5、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146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47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含期 货结算 账户 )、证 券账户及其他基金财产投资所需要 的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 依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48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149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50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复核后,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另有 约定 外,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







































































151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152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153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54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 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交易记录。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该定期申购计划可以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3.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四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 包括满意理 财热线、大成绿色通道、基金 E 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 满意理财热线”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 7× 24 小 时自助 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务, 也可选择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 账户 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 大成绿色通道”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发送对账 单 服 务 。 每 季度 结 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该 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 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账户状况对账单。 “ 大 成绿色通道” 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人







































































155 出版《大成理财》等专业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 基金 E 点通”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 电子对账单及电 子刊物订阅平台、 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等。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 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 及时 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 财服务。 “ 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 将为 优质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5558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电话: 深圳:0755-83195090/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15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57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七日







































































158 附件: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鉴于: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务 (见《 基金 合同 》第十 四部分 ) 。 为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 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购 可赎回 金额 ” ) 加上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计 算的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 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159 4、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如 无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届满的 最后一 日。 本基 金的保 本周期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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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本 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事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 金合同 》条 款,可 能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 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160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 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 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 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 二 十八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法 律” 约定 ,直接 向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人 请求 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 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归 还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 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 拍卖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161 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 行保 证责任 之日 起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保费 从基 金管理 人收 取的本 基金 管理费 中列 支,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 公 式= 担保费计算 日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2.00 ‰×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 《保 证合 同》自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 方加盖 公司 公章 或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双方 全面履 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162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