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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保本(090019)

大成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 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 五月 第1 页 目


录 一 、前 言 .............................................................................................................................................. 2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 9 四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与 认购 ............................................................................................................ 11 五 、基 金的 备案 ................................................................................................................................ 13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14 七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20 八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 21 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28 十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5 十 一、 基金 的托管 ............................................................................................................................ 38 十 二、 基金 的销售 ............................................................................................................................ 38 十 三、 基金 的保本 ............................................................................................................................ 38 十 四、 基金 保本的 保证 .................................................................................................................... 40 十 五、 保本 周期到 期 ........................................................................................................................ 45 十 六、 基金 份额的 注册 登记 ............................................................................................................ 50 十 七、 基金 的投资 ............................................................................................................................ 51 十 八、 基金 的融资 、融 券 ................................................................................................................ 63 十 九、 基金 的财产 ............................................................................................................................ 63 二 十、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4 二 十一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 68 二 十二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 70 二 十三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二 十四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72 二 十五


基金的 业务 规则 ................................................................................................................. 75 二 十六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5 二 十七 、违 约责任 ............................................................................................................................ 78 二 十八 、争 议的处理 ........................................................................................................................ 78 二 十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 79 附 件: 大成 景恒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80


第2 页 一、前 言 ( 一) 订立 《大成 景 恒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合同 ” )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大成 景 恒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运作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基金合 同应 当适 用 《 基金 法》 及相 应法 律法规 之规 定, 若因 法律 法规的 修改 或更新 导 致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之 规定 为 准,及 时作 出相 应的 变更 和调整 ,同 时就 该等 变更 或调整 进行 公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任 何 文 件 或表 述 , 均 以本 基 金 合 同为 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 本基金合同 和相 关 文 件 取得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本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并 不 以在 本 基 金 合 同上 书 面 签 章为 必 要 条 件 。本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按照 第3 页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合 同 之 外披 露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 涉及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 ) 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作为 本基 金合同 附件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的 约定 。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保证合 同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签 署的《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第4 页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担保人 指中国 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或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承担保证 责 任的机 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第5 页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 金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 个周期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对 应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 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 下 一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时 间。基金 合同中若无特别 所指,保 本 周期即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第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 同 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 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 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日。基金合 同 中若无 特别所指即为当 期保本周 期 届满日 ; 持有到 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一直持有其所 认购、或 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 直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的行为 ;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一直持有其所 认购、或 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 直到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 基金 份额 ; 过渡期 前一 保 本周期结束 之后 (不含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至下 一 保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 过30 个 自然 日 的 一段 期间, 具体日 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到期 处理 规则中 确定 ; 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期的限定 期限内申 购 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在 过 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转 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视同 为过渡期 申 购;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下一保本 周 期继续 持有 经过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折算日 前一 保 本周 期结 束 之 后, 下 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 工作日 , 第6 页 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基金 合同中若无特别 所指,折 算 日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 代表的资 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 投资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 过渡 期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周 期届满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 部分 在过渡期 折算日 所代表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保本金 额 认购保 本金额、过渡期 申购保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根据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保本赔 付差 额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保本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 和低 于其保本 金额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 本 义务 人应补足该差 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 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在 过渡期 内申购或从上一 个保本 周 期结束后转入下 一个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 ) ; 保证 第一个 保本周期,担保 人为本基 金保本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 连 带责任 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 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认购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保证 期 第7 页 间为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 月;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的 基 金保本的 保障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 与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决 定,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 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 义 务人资 质要求、并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担保 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同意为本 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并 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满时,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继续 存 续;否 则,本基金变更 为非保本 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名称 相 应变更 为 “大成景恒稳 健增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如 果 本基金 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 本 基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终止 ; 保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 后,选择赎回本 基金基金 份 额、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 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 继续持有变更后 基金的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 定银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 在过 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转入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第8 页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第9 页 业务规 则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 事件 。 三、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保本混 合 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通过运 用组 合保 险策 略, 在 为符 合保 本条 件 的 投资 金额提 供保本 保 障的 基础 上,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第10页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七) 基金 募集 上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 元人 民币 (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规模 控制 的具体 办 法参见 本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八)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九 )基 金保 本周 期 3 年。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果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如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保 本和 保证 安排 以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十) 基金 的保 本 本基金在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提 供的保 本总 金额 上限 为 31 亿元人 民币 。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 于 其 保本 金额, 由当 期有 效 的 基金 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 当期 有效 的保证 合同 的担 保人 对此 按照相 关约 定提 供担 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者发生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不 适用 保本条 款情 形的 ,相 应基 金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


第11 页 ( 十一)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为本 基金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范围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起 六 个月。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总 金额最 高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确 认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 购保本 金额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的保 障事 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 开始前 公告 。 (十二 )保 本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 为 “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同 时,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上述 变更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 提前 在临时 公告 或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终止 。 四、基 金份额 的发 售与认 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发 售。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 披 露 。 (二) 发售 方式 、 销 售渠 道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 本基 金认购 采 第12页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不高 于认 购金额 的 5%, 实际 执行费 率在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认购费 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五)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七) 基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的限制 1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认购 费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独 计 算。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基 金投资 者的 累计认购 金额 进行限 制, 具体限 制 和处理 方法请 参看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基金发 售机构 认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八)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 份额 、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第13页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披 露。 ( 九)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五、基 金 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具备 下列条 件的 , 或 本基 金在 募集期 限内 符合 下列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决 定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验 资和 基 金备案 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达到 上 述基 金备 案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募 集结束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第14页 本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后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正常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第15页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 后进先 出 的 原则 。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 认、 申 购确 认日 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及适用 保本 条款 的基金 份额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 开始 实施 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投资 者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可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第16页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册 登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者 支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 及保 本周 期到 期赎 回的情 形 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 申 请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 计 算 ,各 计 算 结 果均 按 照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第17页 本基金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赎 回 , 按本基 金保本 周期 到 期条 款执行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和收 费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不 低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具体 比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并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 等。 6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可变 更为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或 者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 变更为 “ 大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赎 回费 率最 高 不超 过 5% ,具 体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


第18页 2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在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金 资产 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 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第19页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申 购;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额 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发生 上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 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法 公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发 生基金 合同第 十五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期 ”中 约定的情 况, 即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 内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业务 (含 转换 转出 业务)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20页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 公 告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过 渡期 申购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期保 本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规 则,允许 投资 人在下 一保 本周期 开 始前的 过渡 期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 “ 过渡 期申购 ” 。 在 过渡 期内, 投资者 转换转 入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投资 人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购 本基金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在下 一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的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和 过 渡 期申 购 的 费 用 确认 下 一 保 本周 期 的 保本 金 额并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条 款。 2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前, 将根据 担保 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 期担 保额度 确 定并公 告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规 模上 限 ,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方 案详 见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处理 规则 。 (十二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七、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转托 管、冻 结与质 押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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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申 请人 按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 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转托 管在 转出方 进行 申报 , 基 金份 额转托 管一 次完 成。 投资 者于T 日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 份额 于 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 投 资者 可 于T+2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 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 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和 红利 再 投 资)一 并冻 结。


(五 )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八、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 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第22页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 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同 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第23页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 申请 并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第24页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若发 生需要 保本 赔付 的情 形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赔 付差额 ,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全额 补足 保本赔 付差 额 , 则应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 并要 求 担保人 在收 到通 知书后 的约 定期 限内 将 需 清偿的 金额 支付 至指 定账 户,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相 应款项 仍未 到账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履 行催 付职 责; (20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1)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第25页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第26页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第27页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第28页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更 基金类 别 , 但 在保 本到期后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 更为 “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但在 保本 到期 后 在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 大 成 景 恒 稳 健 增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大成景 恒 稳健 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的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执 行 的 以及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 7 、保本 周期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但因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外 ;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0 、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第29页 11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12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3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7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 转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大 成景 恒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理 念、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及风险 收益 特 征等; 8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 9 、按照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第30页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 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7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第31页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含 50% )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集 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第32页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第33页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第34页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 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第35页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当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按《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 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第36页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对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形成有效 决议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按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 托 管人 。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单 独或 合计代表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对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形成有效 决议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按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第37页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按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三)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的更 换程 序 1 、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或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提名 新担 保人 (保本 义务 人) , 被提 名 的新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 ) 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承 担本基 金的 保本 保障 责任 ; (2) 决议: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更 换担 保人 ( 保 本义务 人) 的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 成决 议。 相关 程序 应遵 循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约 定的程 序规定 。 更 换担保 人(保 本义务 人)的 决议 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含50% ) 表决通 过 ; (3)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担 保人( 保本 义务人) 的决 议须在 备案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后方 可执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按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保 本保障 责任的 承继 : 基金管 理人 应自更 换担 保人(保 本义 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在 备案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之日 起5 个工作 日内 与新 担保 人 ( 保本义 务人 ) 签 署保证 合同 ( 风险 买断 合 同) , 并 将该 保证合 同 ( 风险买 断合 同) 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备, 新 保 证合同 (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备案 在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确认之 日起 生效 。 自 新保 证合同 (风 险买 断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原 担保人 (保 本义 务人 ) 承 担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本保 障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 保 本义务 人) 承 担。 在 新的 担保人 ( 保本 义务 人) 接 任之前, 原担 保 人(保 本义 务人 )应 继续 承担保 本保 障责 任 ; (5)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自新保证 合同 (风险 买断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按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第38页 2 、过 渡期 内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的更 换程 序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 , 由 更换后 的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 ) 为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提供 保本 保障 责任 , 此 更换 事项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涉及 新担 保人 (保本 义务 人 ) 的有关 资质 情况 、保 证合 同(风 险买 断合 同) 等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一、 基金的 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订立 《 大成景 恒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以 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和 运作 、 信 息披 露 及 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 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十二、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十三、 基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在第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 下 同)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款项 第39页 之和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额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 额, 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 转换 转入, 或 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认购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之 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 本金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上 一保本 周期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 资产净 值。


对于基金 持有 人多次 认购 或申购、 赎回 的情况 ,以 后进先出 的原 则确定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份额 。 (二) 保本 周期 三年。 本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三 个公历年 后对 应日止 ,如 该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的 各保 本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的 保本 周 期 起 始 日起 至 三 个 公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 ,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日。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本 基金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是 转型 为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都 同样适 用保 本 条款。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第40页 1、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过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 或 过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不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或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不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 在 基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的情 形; 5、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6、 在 保本 周期 内, 基金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 但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书面 同意 继续承 担 其相关 保本 保障 责任 的除 外;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十四、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一) 为 确保履 行保 本条款 ,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由 中 国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本节 以下 内容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保本的 保证 的 相关约 定, 之后 保本 周期 相关内 容详 见届 时公 告及 相关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1 、担 保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立日 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21,459,934 元人 民币


第41页 经营范 围: 投资 担保 ; 投 资及担 保的 评审 、 策 划、 咨询服 务; 投资 及投 资相 关的策 划、 咨询;资 产受 托管理 ;经 济信息咨 询; 人员培 训; 新技术、 新产 品的开 发、 生产和产 品销 售;仓储 服务 ;组织 、主 办会议及 交流 活动; 上述 范围涉及 国家 专项规 定管 理的按有 关规 定办理 。 中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中投 保 ” ) 的 前身为 中国 经济 技术 投资 担保有 限公 司, 是 经国 务院 批准 特例 试办, 于 1993 年12 月 4 日在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成 立的 国内 首家以 信用 担保 为主 要业 务的全 国性 专业 担保 机构 。 中投保 由财 政部 和原 国家 经贸委 共同 发 起组建 ,初 始注 册资 本 金5 亿元 ,2000 年 中投 保注 册资本 增 至 6.65 亿 元。2006 年 ,经 国 务院批 准, 中投 保整 体并 入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 册资本 增 至30 亿元 。2010 年9 月2 日, 中投保 通过 引进 知名 投资 者的方 式, 从国 有法 人独 资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中外 合资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并 通过 向投 资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将中 投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35.21 亿 元。 股东持 股情 况如 下: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国家开 发投 资公 司 47.20 建银国 际金 鼎投 资( 天津) 有限公 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4.23 国投创 新( 北京) 投资 基金 有限公 司 1.73 合 计 100 2009 年 ,公 司分别 获得中 诚信国际 信用 评级有 限责 任公司、 联合 资信评 估有 限公司 、 大公国 际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给予 的金 融担 保机 构长 期主体 信用 等 级AA+ 。 联系人 及电 话: 高蕾


010-88822888 2 、担 保人 资产 与对 外承 担 保证或 偿付 责任 的情 况 截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总 资产 规模 为 711.24 亿 元人 民币 ,其中 保 本基 金 资产 规模 为246.94 亿 元 人民币 。


第42页 ( 二)担 保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签署保 证合 同。保 证合 同的具体 内容 见本合 同附 件:《大 成 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保 证合 同》 , 担 保 人的 保证 责任 以保 证合 同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保 证基 金合 同中 相关内 容的 约定 与保 证合 同的约 定相 符。 本基金保 本由 担保人 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证范 围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即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 相 应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 和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 额 的 差额 部分。 保证期 间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 月止 。 担保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总 金额最高 不超 过 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所 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 三 )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保 证合同 项下 保证 责任 能力 情形的 ,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 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 之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出 处理 办法 , 并在 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上 述情 形 。 当 确定 担保 人已丧 失履 行保 证合 同项 下保证 责任 能 力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四)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且担 保人的 更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 担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证 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 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 任之前 ,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证 责 任 。


( 五)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向 担保 人通 知履行 保证 责任,并 办理 相关的 手续( 包括但 不 限于: 向担保 人发送 《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以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 。 如果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与 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差额部 分即 为 “ 保本 赔付 差额 ” ) , 且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合 同的 约定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 , 将 需代 偿的金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托 管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 额划 入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 托管账户 中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代偿 款的 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如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10 个 工作日 内相 应 款项仍 未到 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 》 及 《保证 合同 》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 金 第43页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第二十 八部分 “ 争议的 处理 ”约 定, 直接 向基金 管理 人 或 担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担保 人按 照本 合同 及保 证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证责 任。 除 本部 分第四 条所 指的 “更 换担 保人的 ,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利 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 及本 部分第 六条 约定 的情 形外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保 证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不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条 款,可 能加 重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 七)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机构 继续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者 承 诺 提 供保 本 , 同 时 本基 金 满 足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 存 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若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内的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证 的 , 该 担保人 应与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 否 则, 本基 金变 更 为非保 本的 股票 型基金 ,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担保人 不再 为该 股票型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


第44页 ( 八 )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基金 资产 净 值 0.2% 的年费 率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按月支 付。 担保费 计算 方式 :每 日担 保费=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0.2% ÷ 当 年实 际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担保费 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基 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 理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 费。 (九)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 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诉 讼费、 保全费 、 评 估费、 拍卖 费 、 公证 费、 差 旅 费、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上述保 证合 同的 全文 详见 本基金 合同 的附 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 同意和 接受 上述 保证 合同 的主要 内容 及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各 保本周 期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 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情 况和 届时 签署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披 露各 保本周 期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及 全文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承诺继 续对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担任保 本义 务人 的 , 与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 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和 接受届 时按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披露 的有 效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定 。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双 方签 署的 保证合 同 。


第45页 ( 十一 )保 证合 同 项 下的 任何权 利、 利益 和收 益均 不得转 让。 十五、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 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 为 “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同 时,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上述 变更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在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 大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 说 明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终止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 一段 期间 , 该 期间为 五个 工作 日 (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开 始计 算) ;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 “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则 到期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 、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到 期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 在到 期期 间内 将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已 公告 开放转 换


第46页 转入的 其他 基金 ;


(3)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根据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的公告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4)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条 件, 继续持 有变 更后的 “ 大成 景恒稳 健增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 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 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或 转 为 “ 大 成 景 恒稳 健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后 的其 他费用 ,适 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费 用、 费率 体系 。


5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在 到期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金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 续条件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在到 期 期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额 。


6 、在到 期期间 内(除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 回或转 换 转 出时 , 将 自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或 转换 出 的 实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 大成 景恒稳 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四)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第47页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2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若认 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 择在 持有到 期后 赎回基 金 份额 , 而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应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低 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将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支付 给投资 者,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的 二十 个工 作 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给投 资者 , 担保 人依 据保证 合同 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的保 本义 务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 的各保 本周 期,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将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资 产净 值总 额支 付给 投资者 , 并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断 合 同 约 定的 基 金 管 理 人或 保 本 义 务人 补 足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保 本 赔付 差额。


3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若认 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到 期后 进行基 金 转换 , 而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应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低 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将 转换 当日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作为 转出金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的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给投 资者 , 担保 人依 据保证 合同 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的保 本义 务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 的各保 本周 期,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进行 基金 转换 , 而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基 金 管理人 将转 换当 日基 金份 额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出 金额 ,并 由当 期有 效的基 金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 同约 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补 足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保本 赔付差 额。


4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若认 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 择继 续持有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 而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 红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折算 日基 金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为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转 入金 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的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与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相 应 的基 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的 差 额部 分支付 给投 资者 , 担保 人依 据保证 合同 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的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持有 到期 后选 择继续 持有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 而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应 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将折 算日基 金份 额 第48页 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作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 并由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约 定 的基 金 管 理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补 足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保 本 赔 付差 额。


5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若认 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 择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 大 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而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 金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作 为 转 入 变更 后 的 “ 大成 景 恒 稳 健 增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转入 金额 ,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的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将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与其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相 应 的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投 资者 , 担 保人 依据 保 证 合同 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的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 证。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的 各保 本周 期, 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持有 到期 后选择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而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作 为 转 入变 更 后 的 “ 大成 景 恒 稳 健增 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转入 金额 , 并由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补足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赔付 差额。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 赔付


(1) 在 发生 保本 赔付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的 支付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的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托管 账 户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查 收资金 是否 到账 。 如 保本 周期到 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相应款 项 仍未到 账,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 金到 账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2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进行公 告 。


(六)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处理 规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 不超 过 30 个 自然 日 的一段 期间 , 具体 日期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第49页 2 、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1)在 过渡期 内 ,除 暂时 无法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 金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过渡 期内 免收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过渡 期内 的基 金收益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2)基 金管理 人将依 照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部分 “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在过 渡期 内对本 基 金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期 保本周期 到期 前公告 处理 规则,允 许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限 定 期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 购 ” 。 在 过渡 期内, 投资 者转 换转 入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 渡期申 购。 在此 限定期 限内 , 投 资人 可按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以 届时 公布 的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4)折 算日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起始日的 前一 工作日 (即 过渡期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折 算日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以折 算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日 所代表 的 资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 购的 费用之 和、 或折 算日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确认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并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将 自行承 担 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实 际工作 日至 折算 日( 含该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 七) 转为 变更 后的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本 基金 依据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转为 变更后 的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管理人 以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与 基金 份额的 乘 积,确 定为 本基 金变 更为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第50页 2 、变更 后的 “ 大成 景 恒稳 健增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提 供基金 收益 分配 等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第51页 十 七、 基金的 投资 (一) 保本 周期 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组合 保险 策略, 在 为 符合 保本 条件 的投资 金额 提供 保本 保障 的基础 上 ,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 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含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债券 回购、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短期融 资券 以 及 经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风险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 -40% , 其中 权证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债券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60%-10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4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4 、投 资策 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采用VPPI 可 变 组合保 险策 略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 略是 国际投 资管理 领域中一 种常 见的投 资组 合保险机 制, 将基金 资产 动态优化 分配 在保本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上 ; 并 根据 数量 分析 、 市 场 波动等 来调 整 、 修正 风险 资产与 保本 资产 在投资 组合 中的 比重 , 在大 概率保 证风 险资 产可 能的 损失金 额不 超过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安 全 垫的基 础上 , 积 极参 与分 享市场 可能 出现 的风 险收 益, 从而 在 保证 本金 安全 的前提 下 实 现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 保 本资产 主要 包括 货币 市场 工具和 债券 等低 风险 资产 , 其中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债 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 交 第52页 易 债券 、 短期 融资券 、 银 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风险 资产主 要包 括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资产 。 因此 , 本 基金 资产配 置策 略分为 通过 VPPI 将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上的 大类 资产 配置和 风险 资 产下的 各 子 类资 产配 置 的 两个层 次 : 1 ) VPPI 将基 金资 产在 保 本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上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第一 , 根 据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时 的最 低目 标价 值和 合理的 折现 率确 定当 前应 持有的 保 本资产 的价值 , 即确 定组 合的价 值底 线; 第二,计 算组合 的现 时价 值超过价 值底 线的数 额 , 即安全垫 (cushion ) ,安 全垫提 供 了风险 资产 最大 损失 的边 界 ; 第三 , 本 基金 主要 根据 市场 中长期 趋势 的判 断 、 数 量化 研究等 来确 定安 全垫 的放 大倍数 , 并将相 当于 安全 垫特 定倍 数的资 金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 以创 造高 于 价 值底 线 的 收益, 其余 资产 则投资 于保 本资 产上 。 2 )风 险资 产下 的各 子类 资 产配置 本基金 分析 宏观 经济 分析 、 经济 周期 判断 及其 对于 各类资 产的 影响 , 充 分利 用股票 研究 团队的 研究 成果 , 分 析 各 类资产 价值 的变 化趋 势, 配置和 调整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 证 等 各类 风险资 产 投 资比 例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发 展趋 势的研 究, 根据 行业 发展 规律和 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 虑 外围 国际 市场 联 动关 系 , 把握 中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济 发展 方向和 经济 增长 方式 , 通 过剖析 行业 特 征 指标、 行业 竞争 结构 、 行 业盈利 模式 、 行 业景 气度 等综合 判断 行业 投资 价值 , 确定 和动 态调 整各行 业投 资比 例。 2 )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稳定 的盈 利模式 、 持 续良 好的 财务 状况、 领先 的行 业地 位以 及良好 的治 理结构 等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在经济 发展 中会 显现 出良 好的成 长和 盈利 能力 。 这些 企业能 够充 分 自如应 对市 场竞 争, 并能 获取持 续优 秀业 绩回 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将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持 续 成 长潜力 特征 的 企 业, 以获 得超额 回报 。 本 基金 主要 考虑的 指标 包括 :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易 于理 解而且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


第53页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 ;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上市 公司 对上 下游 的定 价能力 ;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管理优 势;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技术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 管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管 理 人 在 实 际 投资 中 兼 顾 股票 组 合 的 稳 定性 和 收 益 性, 选 择 具 有 足 够的 安 全 边 际和 高 流 动 性 的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 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 的债 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 分为 被动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和积 极组 合 投 资 策略。 被动组 合投 资主 要采 取资 产负债 管理 策略 , 将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者赎 回视 作基 金负债 , 构 建剩余 期限 与保 本周 期相 匹配的 债券 作为 被动 式组 合资产 , 主 要按 买入 并持 有方式 操作 , 不 排除在 极端 情况 下转 为现 金。 为 规避 利率 风险, 被动 式组合 资产 在考 虑交 易成 本以及 久期 偏 离度下 ,适 时调 整个 券比 例。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 币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 用利 率预 期策略 、 债 券互 换策 略,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极 策略 、 梯 形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 债条 款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 敏感 度指标 (Delta 、Vega 等 ) 作为市 场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技术指 标 , 利 用可 转换 债 券溢价 率来 判 断转债 的股 性, 运用 转换 套利、 溢折 价、 一级 市场 申购、 纯债 券价 值及 期权 价值管 理来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依 据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原 则, 有选 择地 投资于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将 基于宏 观经 济研究 、 行业 研究等 方面 的综合 性分 析预 判股 票市 场走势 ; 通过 测 量持有 股票 现货 组合 和期 货指数 的变 动关 系 , 确 定现 货组合 系统 性 风 险程 度来 决策 股 指期 货 持仓 比 例, 在对 市场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来 确定 持仓 方向:


第54页 1 )当本 基金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上认 为未 来股票 市场 将上涨, 为规 避踏空 风险 ,减少 等 待成本 , 本基 金将进 行 持 有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锁定 风险 , 即 先买 入股指 期货 , 然 后 再 逐步 买 入现货 并平 仓期 货头 寸; 2 )当本 基金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上认 为未 来股票 市场 将下跌, 为规 避系统 性风 险,增加 收益, 本基金 将 持 有股指 期货空 头头寸 ,即多 头持 有 股票 头寸, 同时卖 空股 指期货 以对冲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采用 科学 定量方 法确 定最优 期货 合约 数量 和合 理有效 的展 期策 略谨 慎投 资,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 证投资 策 略主要 包括以 下几个 方面 :1 )采 用市场 公认 的多种 期权定 价模型 对权证 进行 定价, 作为权 证投资 的价值 基准;2 ) 根 据权证 标的股 票基本 面的 研究估 值,结 合权证 理论 价值进 行权证 趋势投 资;3) 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 的特性 ,通过 权证 与证券 的组合 投资, 达到 改善组 合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用 未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指按 照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或 新 的保 本 周 期 开始 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执 行 的 同 期 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 存 款 基 准利 率(按照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单位为百 分数 )计算 的与 当期保本 周期 同期限 的税 后收 益率 。 银行定 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 解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本基 金是保 本型 基金 产品 , 保 本周期 为 3 年。 以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有助 于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 基金 可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第55页 (二 ) 变 更后 的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股票 型 基金 ) 的 投 资


1、 投资 目标 本 股票 型 基 金将 秉承 价值 投资的 基本 理念 , 依据 宏观 经济长 期运 行趋 势和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预期 , 自 上而 下稳 健配 置资产 , 自 下而 上精 选证 券, 有 效分 散风 险 ,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长。 2、投 资范 围 本 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范 围限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 包含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债券 回 购、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 据 、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交 易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以 及经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 、 银 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股票型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资产配置 范围 为: 股 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 -95% ;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 %- 40 %;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4 、投 资策 略 本 股票型 基 金 以 经 风险 调整 后 的 收 益 最 大 化 为目 标, 在 合 理 运 用 金 融 工程 技术 的 基 础 上, 因时 制宜 , 把 握宏 观 经济和 投资 市场 的长 期变 化趋势 , 根据 经济周 期和 市场预 期动 态调 整投资 组合 比例 , 自 上而 下配置 资产 , 自 下而 上精 选证券 , 有 效分 散风 险, 谋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长。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股票 型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长期 运 行状 况及 其政 策动态 、 货币 金融 中期 运行 状况及 其 政 策 动 态 、 证券 市 场 短期 运 行 状 况 及 其政 策 动 态 等因 素 “ 自 上 而下 ” 地进行 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评 估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价值, 研究 各类 资产 价值 的变化 趋势 , 确 定组 合中 股票、 债券 等各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 其中,GDP 增 速、 上市 公司 总体 盈利增 长速 度 、 债 市和 股 市的预 期收 益 第56页 率比较 和利 率水 平等 参考 指标是 确定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的 主要 因素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行 业配 置 本股票 型基 金根 据行 业发 展规律 和经 济发 展趋 势, 把握中 国经 济发 展周 期、 经济发 展方 向和经 济增 长方 式, 考虑 政府扶 植重 点产 业政 策 , 通过剖 析行 业特 征指 标、 行业竞 争结 构 、 行业盈 利模 式、 行业 景气 度等综 合判 断行 业投 资价 值,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各行 业投资 比例 。 2 ) 个 股选 择 ① 建立 初选 股票 库 为控制 风险 , 本 基金 首先 剔除存 在重 大违规 嫌 疑并 被证券 监管 部门 调查 的公 司、 股 价发 生异常 波动 的公 司, 并在 此基础 上通 过对 于主 营业 务利润 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长率 、 净 利 润增长 率等 财务指 标进 行深 入分 析, 评估企 业盈 利能 力 和 发展 能力 , 建 立初 选 股票库 。 本 股票 型 基 金通 过建立 初选 股票 池, 初步 避免投 资于 具有 较大 风险 的股票 。 ② 建立 备选 股票 库 本 股票 型 基 金认 为 具 有稳 定的盈 利模 式、 持续 良好 的财务 状况 、 领 先的 行业 地位以 及良 好的治 理结 构等 特征 的上 市公司 在经 济发 展中 会 显 现出良 好的 成长 和盈 利能 力。 这些 企业 能 够充分 自如 应对 市场 竞争 , 并能 获取 持续 优秀 业绩 回报。 本 股 票型 基金 股票 资产将 重点 投资 于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 特征 的 企业 ,以 获得 超额 回报 。本 股 票型 基金 在初 选股 票库的 基础 上 , 选 择具 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指标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备选 股票库 :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易 于理 解而且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 ;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上市 公司 对上 下游 的定 价能力 ;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管理优 势;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技术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③ 建立 股票 投资 组合


第57页 本 股票 型 基 金通 过分 散投 资、 组 合投 资和 流动 性管 理, 降 低个 股集 中性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人在 实际 投资 中 兼顾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选 择具 有足 够的 安全边 际和 高流 动性的 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组 合。 ④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投 资组 合建 立后 , 本 基金将 动态 跟踪 经济 发展 、 上市 公司 的 盈 利前 景 和 估值水 平等 变化, 适时 调整 ,以 不断 优化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股票 型 基 金采 取积 极组 合投资 策略 , 力 求在 保证 基金资 产总 体的 安全 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获 取一 定的 稳定 收益 。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 币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 用利 率预 期策略 、 债 券互 换策 略,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 级策略 、 梯 形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 债条 款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 敏感 度指标 (Delta 等) 作 为市 场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技 术指 标, 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判 断转 债 的股性 , 运 用转 换套 利、 溢折价 管理 、 一 级市 场申 购、 纯 债券 价值 及期 权价 值管理 来积 极投 资,获 取超 额收 益。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股票 型 基 金在 控制 投资 风险和 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提 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 证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主要 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多种 期权 定价 模型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作 为权证 投资 的价 值基 准;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的研究 估值 , 结 合权 证理 论价值 进 行 权证 的趋势 投资 ; 利用权 证衍 生工具 的特 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券 的组 合投 资, 来达 到改善 组合 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 资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用 未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和有 效管理 为目 的, 通过 套期 保值策 略 ,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应 对组 合构建 与调 整中 的流 动性 风险, 力求 风险 收益 的优 化。


第58页 套 期 保 值 实 质 上 是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多 空 双 向 和 杠 杆 放 大 的 交 易 功 能 ,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的 beta , 以 达到 适度增 强收 益或控 制风 险的 目的 。 为 此, 套期 保值 策略分 为多 头套期 保值 和 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 头保 值策 略是指 基于 股市 将要 上涨 的预期 或建 仓要 求, 需要 在未来 买入 现货 股票, 为了 控制 股票 买入 成本而 预先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操作 ; 空 头套 期保 值是指 卖出 期货 合约来 对冲 股市 系统 性风 险,控 制与 回避 持有 股票 的风险 的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对股 市未 来趋势 的研 判 、 本 股票 型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目 标以 及投 资组合 的 构成, 决定 是否 对现 有股 票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 以及 采用何 种套 期保 值策 略。 在构建 套期 保值 组合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股 票 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分离 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将关 注股票 组合 beta 值的 易变 性以及 股指 期 货与指 数之 间基 差波 动对 套期保 值策 略的 干扰 , 通 过大量 数据 分析 与量 化建 模, 确 立最 优套 保比率 。 在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将不 断精 细和 不断 修正套 保策 略, 动态 管理 套期保 值组 合。主 要工 作包 括, 基于 合理的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严 格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对投 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 时监 控, 全程 评估 套期保 值的 效果 和基 差风 险, 当 组合 beta 值超 过事 先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需要 对套 期保 值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 进 行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提 前平 仓或展 期决 策管 理。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80 % ×沪深 300 指数 +20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 本 股票型 基金 选择市 场认 同度较高 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本基 金股 票组合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选 择用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 股 票型 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股票型基金的预期 风 险与 预 期 收 益 都 要 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币 市 场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第59页 2 、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 、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 、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 、发 债主 体 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差 分 析。 6 、上 市公 司研 究, 包括 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 7 、VPPI 策 略确 定的 阀值 要求。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具 有丰 富证券 投 资经验 的人 员担 任 基 金经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开展 研究 分析 并 撰写研 究报 告 研究员 将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 研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 的研究 报告 , 并经常 拜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 了解 国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走 访调 查 发债主 体、 上市 公司 和信 用评级 机构 ; 经 过筛 选、 归纳、 整理 , 定 期撰 写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证 券市 场行 情报告 、 行 业分 析报 告和 发债主 体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依据之 一。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 宏观 经济 和 投 资研 究团 队所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根据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及 保本 策略 ,确 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和 大类 资产配 置 建 议 。 3 、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VPPI 保本策 略确 定的 阀值 要求 及 业绩 比较 基准 , 建 立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 其中 , 重 大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 、交 易管 理部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 交 易管理 部 , 由基 金经 理向 交易管 理部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交易 管理部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第60页 5 、多 部门 多渠 道实 施投 资 风险监 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 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 等交易 情况 ,风 险管 理部 根据 VPPI 策 略阀 值监 控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投资 集中 度、投 资组 合 比例 等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 结报告 , 使 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随 时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6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基金 绩 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优化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 五)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第61页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40% , 其中 权证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债券 、 银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60%-100% ,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40%; (2)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 每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及 有 价 证 券的 最 大 可 能 损失 不 得 超 过基 金 净 资 产 扣除 用 于 保 本部 分 资 产 后的 余额;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第62页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 、变更 后的大 成 景恒 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 股票 型 基金 )的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 股票 型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60% -95% ; 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 证、 股 指 期货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2)本 股票 型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股票型 基金与 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本 股票型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40% ; (5)本 股票型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本 股票 型 基 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6)本 股 票型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 股票型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本 股票型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 股票 型 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本 股 票型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本 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本股 票型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第63页 净值 的10% ; 2 )本股 票型 基 金在任 何 交 易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是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股 票型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持 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4 )本股 票型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60% -95% ; 5 )本股 票型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20% ; 6 )法 律法 规和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 六)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 资 、融券 。 十 九、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第64页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 和 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代销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二十、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 债 的公 允价值,并 为 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回 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第65页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 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第66页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 按估值日 其结 算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结算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 成本价估 值, 如成本 价不 能反映公 允价 值,则 采用 估值模 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第67页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 果 返回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第68页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二十一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1.2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第69页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保本 周期内 , 本 基金 的担保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由 基金管 理人 支付 给担 保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 、过 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大成景 恒稳 健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第70页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是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 、基金 转型为 “大成 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 基 金收益 分配 采用现 金 方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自行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红 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 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配 ; 6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分 红再投资 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第71页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红利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可以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担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则前 述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转 型为 “大成 景 恒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二十三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第72页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四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第73页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第74页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第75页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五


基金 的 业 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第76页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第77页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第78页 二十 七 、违约 责任 ( 一)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三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基 金财 产 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三)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的 投资 所造成 的损 失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同 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 五)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一方违 约后 , 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方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方 因防 止 损 失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约 方承 担。 二十 八 、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第79页 二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80页 附件: 大成景 恒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同


鉴于: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金合 同》 ” ) 约定 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同 》 第十 四部 分) 。 为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 指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在平 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大 成景 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 或 “ 《保证 合同 》 ” ) 。 担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一 个 保 本 周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所 承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 保证 合同 》 为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 的保 本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认购 可赎回 金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 额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 额 的 差额 部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购或 转换入, 以及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 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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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3


第81页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全 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保 人发 出书 第82页 面《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应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金 保本赔 付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 十八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约 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 人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提 出。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诉 讼费、 保全费 、 评 估费、 拍卖 费 、 公证 费、 差 旅 费、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七、担 保费 的支 付


第83页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于 收到 款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 、 每日 担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00 ‰×1/ 当年日 历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 加盖 公司公章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本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本基 金下一个 保本 周期提 供保 本保障的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另 行签署 合同 。


第84页 (以下 无正 文)


第85页 (本页 为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