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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217015)

招商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招 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重要提示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关 于核 准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 可字 〔 2 0 0 9 〕 1 5 0 0 号 文 )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 0 1 0 年 3 月 2 5 日 正式 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 下称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 “管 理人 ”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 并 且,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中包 含原 油、 金属 、农 产品 等大 宗商 品相 关行 业中 的上
市 公司 股票 ,这 些行 业受 全球 经济 发展 状况 和市 场变 化的 影响 较大 ,具 有较 强的 周期
性 ,体 现为 商品 价格 的大 幅波 动, 致使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股 价经 常会 随着 公司 盈利 的变
化 而出 现较 大幅 度的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 金净 值的 表现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的
风 险 包 括: 一 是全 球投 资风 险, 包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新 兴市 场投 资风 险、 政府 管制 风
险、汇 率风 险 、 政 治和 法律 风险 、 会 计核 算风 险 、税 务风 险等 ; 二 是本 基金 投资 风险 ,
包 括投 资标 的风 险 、 利 率风 险 、 衍 生品 风险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交 易结 算风 险 、
金 融模 型风 险等 ;三 是管 理风 险、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以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本 基金 属于 具
有 较高 风险 和较 高收 益预 期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
投 资 有 风 险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2 年3 月2 5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
止 日为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 1 2 年 4 月 1 9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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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五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六 、境 外投 资顾 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九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十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七、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八、 境外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9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2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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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 金、 本基 金 指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规范 性文 件
《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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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试行 办法 》 指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 通 知 》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即 供
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基 金合 同 指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其任
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发 售公 告 指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 务规 则 指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 行监 管机 构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及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 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 提供 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 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 买卖 建议 或投 资组
合 管理 等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
运 作情 况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 金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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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 售机 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部门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办理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境 内 是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 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 台湾 地区
境 外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任 何 国 家 与 地 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香港 、澳 门、 台湾 地区 等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 金中 的基 金 指 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其 投资 组合 由各 种基
金 组成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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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指 公历 日
月 指 公历 月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申 请日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 自然 数
认 购 指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 售 指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 额赎 回 指 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时 的情 形
基 金账 户 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 易账 户 指 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 托管 指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交
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 金转 换 指 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 基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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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 资方 式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行 票据 、商
业 票据 、回 购协 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
公 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券 发行 人所 公告 的会 或将 会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及
权 益的 任何 未完 成或 已完 成的 行动 ,及 其他 与本 基金 持仓
证 券所 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 派发 、配 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 可抗 力 指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或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 情、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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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为 主 动 管 理 的 全 球 配 置 型 股 票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为 能 源 和 材 料 等 资 源 相 关
行 业, 属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较 高收 益预 期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 格控 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人谋 求资 本的 长期 增值 。投 资者 投资 本 基金 可 能面 临的 风 险 包 括:
( 一) 全球 投资 风险
1 、 海外 市 场风 险
海 外 投 资受 到各 个国 家 / 地 区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税 法 、 汇 率 、 交 易规 则 、 结 算 、 托 管以 及其 他运 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上 述因 素的 波
动 和 变 化 可 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此 外 , 海 外 投 资 的 成 本 、 海 外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也 可能 高于 国内 A 股 市场 , 存 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2 、 政府 管制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全 球不 同国 家的 市场 ,各 国对 市场 的管 制程 度和 具体 措施 不同 ,可 能
通 过该 国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产 业等 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
基 金收 益。
3 、 政治 风险
基 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 地 区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 如 罢工 、暴 动、 战争 等 ) 或 法令 的变 动 , 可
能 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 从 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此 外 , 基 金所
投 资的 国家 / 地 区可 能会 不时 采取 某些 管制 措施 , 如 资本 或外 汇管 制、 对公 司或 行业 的国
有 化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
4 、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由 于各 个国 家 / 地 区适 用不 同法 律法 规的 原因 , 可 能导 致本 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 部
分 国家 / 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
5 、新 兴市 场投 资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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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成熟 市场 相比 , 新 兴市 场往 往具 有市 场规 模较 小 、 发 展不 完善 、 制 度不 健全 、 流 动
性 较差 、波 动性 较高 等特 点 , 投 资于 新兴 市场 的风 险可 能高 于成 熟市 场 , 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 更大 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 险。 此外 , 新 兴市 场的 经济 环境 、政 治环 境往 往更 不稳 定 , 进 一
步 加大 了新 兴市 场的 潜在 投资 风险 。
6 、汇 率 及 外汇 管制 风 险
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 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以 多种 外币 计价 的金 融工
具 。 外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 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 从 而导
致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此 外 ,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全球 成熟 市场 和新 兴市 场 , 部 分新 兴市
场 国家 / 地 区可 能对 外汇 实施 管制 , 从 而带 来一 定的 货币 汇兑 风险 。
7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 计核 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 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或错 误 。由
于 各个 国家 / 地 区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 财 务报 表披 露等 会计 核算 标准 的
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 可 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 能力 、投 资价 值的 判断 产生 偏差 , 从 而
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 险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计 算 、 整 理 、 制 证 、 填 单 、 登 账 、 编 表 、
保 管及 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 可 能 由 于客 观原 因与 非主 观故 意造 成行 为过 失 , 从 而对 基金 收
益 造成 影响 。
8 、税 务风 险
由 于各 个国 家 / 地 区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 规存 在一 定差 异 , 当 投资 某个 国家 / 地 区市
场 时 , 该 国家 / 地 区可 能会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利息 、资 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 构缴 纳
税 金 , 该 行为 会使 基金 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 各 个国 家 / 地 区的 税收 规定 可能 发生 变化 ,
或 者实 施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 从 而导 致基 金向 该国 家 / 地 区缴 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
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 二) 基金 投资 风险
1 、 投资 标的 风险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中 包含 原油 、金 属、 农产 品等 大宗 商品 相关 行业 中的 上市 公司 股
票 ,这 些行 业受 全球 经济 发展 状况 和市 场变 化的 影响 较大 ,具 有较 强的 周期 性, 体现 为
商 品价 格的 大幅 波动 ,致 使相 关上 市公 司的 股价 经常 会随 着公 司盈 利的 变化 而出 现较 大
幅 度的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 金净 值的 表现 。
2 、流 动性 风险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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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较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
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 则 基金 资产 仓位 调整 和 / 或 变现 困难 , 或 成本 很高 , 基 金面
临 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 时 , 由 于本 基金 涉及 跨境 交易 , 其 赎回 到帐 期
通 常需 要比 现有 开放 式基 金更 长的 时间 。
3 、衍 生品 风 险
由 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 应 , 价 格波 动较 为剧 烈 , 在 市场 面临 突发 事件 时 , 可 能
会 导致 投资 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 金额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 外 , 衍 生品 的交 易
可 能不 够活 跃 ,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 报价 , 导
致 基金 资产 的额 外损 失。
4 、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 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 模型 来进 行资 产定 价、 趋势 判断 、风 险评 估等 辅助 其
做 出投 资决 策 。 但 是金 融模 型通 常是 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 上的 , 投 资实 践和 学术 假
设 之间 存在 一定 的差 距; 而且 金融 模型 结论 的准 确性 往往 受制 于模 型使 用的 数据 的精 确
性 。 因 此 , 投 资者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 性 , 从 而承 担投 资损 失的 风
险 。
5 、证 券借 贷 风 险
作 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 手方 ( 即 证券 借入 方 ) 违 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 无法 获
得 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 归还 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6 、正 回购 / 逆 回购 风 险
在 回购 交易 中 , 交 易对 手方 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的 义务 ,
从 而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
7 、信 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
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 一 般认 为 :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 较低 , 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 信 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 场对
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 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通
常 来讲 , 低 信用 级别 机构 所发 行的 债券 会提 供高 于其 他优 质信 用级 别债 券的 回报 , 但 也会
伴 随着 更大 的损 失的 风险 。
8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息 票利 率、 期限 和到 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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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率 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债
券 回购 , 其 收益 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 状况 的影 响。
9 、 大宗 交易 风险
大 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 由市 场供 需关 系形 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差 异, 从
而 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 常损 益。
1 0 、 交易 结算 风险
在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因 交易 的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 多位 的交 易对 手的 支付 义
务 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 失的 可能 性。
( 三) 其他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 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
市 场走 势的 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 报, 但并 不保 证基 金投 资收 益为 正。 管理 人可 能
因 信息 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 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 甚 至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
2 、 操作 风险 和技 术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 致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
理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
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 不可 抗力 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
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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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优质 的资 源类 公司 进行 投资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和
组 合管 理, 追求 有效 风险 控制 下的 长期 资本 增值 。
(二)投资理念
全 球资 源的 稀缺 与需 求持 续增 长的 矛盾 凸显 资源 行业 的长 期投 资价 值 。 把 握全 球资
源 行业 的投 资机 会 , 精 选持 续为 股东 创造 价值 的优 质公 司进 行积 极投 资 , 可 以创 造超 额
收 益。
(三)投资方向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普 通股 、优 先
股 、存 托凭 证 等 权益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
市 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以 及基 金、 金融 衍生
品 和 中 国证 监会 许 可 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为 股票 型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等 权 益类 证券 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 0 % 。
在 正常 的市 场状 况下 ,本 基金 将会 投资 于多 元化 的全 球股 权资 产组 合, 投资 于成 熟
市 场和 新兴 市场 国家 发行 的资 源类 股票 。 本 基金 至少 将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资 产的 8 0 % 投
资 于全 球资 源类 相关 产业 的上 市公 司, 主要 包括 ( 1 ) 能源 ,如 石油 和天 然气 的开 采 、 加
工 、销 售及 运输 等; 能源 设备 及服 务 ; (2 ) 材料 ,如 金属 非金 属及 采矿 、化 工、 建材 、
林 产品 及造 纸、 容器 及包 装等 ; ( 3 ) 新能 源及 替代 能源 ,如 风能 、太 阳能 、其 他环 保能
源 及可 再生 能源 ; (4 ) 公用 事业 ,如 电力 、燃 气、 水务 等 ; (5 ) 农产 品等 行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现 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 理
费 、托 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 以投 资货 币市 场工 具。
(四)投资策略
我 们认 为股 东价 值的 创造 将推 动公 司股 价的 上涨 ,因 此本 基金 致力 于寻 找那 些能 为
股 东带 来回 报, 创造 股东 价值 的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股票 ,并 且其 创造 股东 价值 的潜 力尚 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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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映在 其股 价上 。本 基金 将投 资分 为两 类: 核心 投资 和机 会投 资。 其中 ,核 心投 资指 投
资 于股 东价 值呈 现持 续增 长趋 势的 上市 公司 ;机 会投 资指 投资 于未 来具 有股 东价 值改 善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且 这些 公司 未来 股东 价值 提升 空间 较大 。
本 基金 通过 “ 自 下而 上 ”和 “自 上而 下 ” 的 分析 方法 以及 数量 测算 的综 合运 用, 筛
选 出那 些股 东价 值或 股东 价值 增长 潜力 被错 误判 断, 且这 种误 判反 映于 股价 的股 票。 根
据 境外 投资 顾问 丰富 的全 球投 资经 验, 使用 本策 略构 建由 优质 资源 类股 票组 成的 分散 化
的 投资 组合 ,可 以在 全球 资源 类投 资环 境中 产生 较高 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为 投资 人创 造
较 高的 当期 收益 和长 期资 本增 值。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表 所示 。
资 产类 别 资 产配 置低 限 资 产配 置高 限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6 0 % 1 0 0 %
现 金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0 % 4 0 %
本 基金 至少 将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资 产的 8 0 % 投资 于全 球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 主
要 包括 (1 ) 能 源 , 如 石油 和天 然气 的开 采 、 加 工 、 销 售及 运输 等 ; 能 源设 备及 服务 ; (2 )
材 料, 如金 属非 金属 及采 矿、 化工 、建 材、 林产 品及 造纸 、容 器及 包装 等 ; ( 3 ) 新能 源
及 替代 能源 ,如 风能 、太 阳能 、其 他环 保能 源及 可再 生能 源 ; ( 4 ) 公用 事业 ,如 电力 、
燃 气、 水务 等 ; (5 ) 农产 品等 行业 。
本 基金 投资 团队 在 研 究全 球资 本市 场和 资源 市场 状况 的前 提下 , 确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 ,
如 国家 或地 区配 置、 行业 配置 等。 I N G 战 术资 源配 置委 员会 将在 决策 过程 中提 供建 议 。 资
产 配置 策略 主要 包含 宏观 经济 趋势 分析 、资 本市 场状 况分 析、 主要 驱动 因素 分析 和行 业
配 置目 标四 个环 节:
(1 ) 宏 观经 济趋 势分 析 。 采 用 “自 上而 下 ” 分 析方 法 , 目 标是 捕捉 那些 影响 股票 表
现 的宏 观经 济因 素, 以有 效评 估单 个国 家和 行业 的宏 观经 济环 境和 政治 环境 ,对 基金 资
产 在不 同国 家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做出 投资 建议 。 我 们将 利用 I N G 开 发的 国家 / 地 区分 析模 型
C R S ( C o u n t r y R e s e a r c h S u m m a r y ) 进 行 “ 自 上而 下 ” 分 析 , 该 模型 综合 考虑 了 G D P 增 长
率 、 C P I 、 利 率 、 失 业率 、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 货 币前 景 、 金 融流 动性 、 市 场收 益修 正和 估
值 等分 析 确 定资 产在 不同 国家 和地 区之 间的 配置 ;
(2 ) 资 本市 场状 况分 析 。 对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的 资本 市场 状况 进行 回顾 和预 测 , 判 断
在 投资 期间 资本 市场 是否 会发 生有 利或 不利 变化 ,进 而影 响在 该市 场交 易的 资源 类股 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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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市场 表现 ;
(3 ) 主 要驱 动因 素分 析 。 主 要分 析影 响投 资范 围内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和 商品 价格 涨跌
的 驱动 因素 ,进 而分 析该 驱动 因素 对各 个相 关行 业、 相关 商品 以及 相关 上市 公司 带来 的
影 响, 包括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 率、 市场 的未 来发 展状 况等 ,分 析投 资于 某种 资源 类商 品
相 关上 市公 司的 相对 价值 ,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行业 内的 配置 ;
(4 ) 行 业配 置目 标 。 在 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使 用 “ 细 分行 业筛 选方 法 ” 确 定细 分行
业 在组 合中 的权 重( 超配 或低 配) 。该 方法 有效 结合 了基 础分 析和 数量 分析 ,由 策略 分
析 师辨 识重 要因 子, 数量 分析 师利 用 “细 分行 业筛 选方 法 ” 输 入因 子并 获取 风险 调整 后
收 益的 最佳 组合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股 票投 资策 略使 用 “自 下而 上 ” 分 析法 选择 个股 ,以 发现 最具 投资 吸引 力的 个股 ,
创 造超 额收 益。 主要 包括 :
(1 ) 股票 初选
本 基金 利用 I N G 多 因子 筛选 模型 选取 成长 因子 、价 值因 子 、 市 场因 子等 定量 指标 ,
对 备选 股票 按流 动性 、成 长性 、投 资价 值等 进行 评分 排序 。当 某只 股票 的投 资吸 引力 增
加 或降 低时 ,模 型将 实时 提示 ,并 给出 导致 变化 的具 体原 因。
成 长因 子 价 值因 子 市 场因 子 其 他因 素
? 净 利润 增长 率 ? 市 盈率 ? 流 动性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调 整后 的净 利润 增长 率 ? 股 利收 益率 ? 价 格趋 势
(2 ) 研究 分析
本 基金 在股 票选 择上 采取 “自 下而 上 ” 的 流程 和分 析方 法。
a . 基 本面 分析
对 于初 选股 票, 行业 研究 员通 过公 司经 营状 况分 析和 公司 财务 指标 分析 来评 估公 司
未 来发 展潜 力, 同时 借 鉴 I N G 分 布在 全球 不同 市场 的行 业研 究员 和投 资经 理提 供的 公司
分 析和 投资 建议 进行 分析 和决 策:
? 对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主 要 是 了 解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 从 行 业
与 经 济 相 关 度 、 公 司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市 场 地 位 、 资 源 储 量 、 产 量 增 长 、 产 品 供
需 状 况 、 生 产 成 本 和 管 理 层 经 营 能 力 等 多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对 比 , 对 公 司
层 面各 种因 素做 出整 体判 断, 筛选 投资 机会 。
?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盈 利 能 力 等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通 过 对 公 司 财 务 指 标 的 分 析 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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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上 市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现 金 流 、 盈 利 增 长 情 况 等 行 为 , 结 合 行 业 特 性 和 同
业 平 均 水 平 , 对 上 市 公 司 资 产 状 况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流 动 性 、 增 长 速
度 等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和 同 业 比 较 , 从 微 观 上 把 握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主 要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E P S 增 长 率 、 主 营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资 本 回 报 率 、 每 股 自 由
现 金流 、 N P V 、E V / E B I T 、 E V / E B I T D A 、E V / S a l e s 等 。
对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所 得出 的数 据将 被输 入 S R S 股 票评 级工 作表 ,供 基金 经理 参考 。
b 定 价分 析
在 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利 用各 种定 价方 法确 定公 司合 理股 价。 一 般而 言, 研究 员利
用 P / C F 、 P / E 、 P / B 、 P / 资 源储 量 、 自 由现 金流 折现 模型 、 股 利折 现模 型等 指标 对上 市公
司 进行 估值 。 研 究员 在综 合考 虑个 股和 行业 驱动 因素 后 , 确 认一 个可 供参 照的 估值 标准 ,
然 后使 用合 适的 估值 方法 计算 出股 票的 合理 价格 ,综 合比 较股 票价 格和 合理 价值 之间 的
差 异来 确定 股票 是高 估还 是低 估。 定价 分析 有利 于发 掘 “估 值洼 地 ” 或 剔除 股价 已提 前
反 映公 司未 来增 长的 股票 。
c . 研 究员 建议
研 究员 根据 对公 司基 本面 的定 性研 究和 定量 分析 , 根 据上 市公 司及 相关 机构 的拜 访
结 果, 做出 对公 司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能力 的评 价意 见, 研究 员建 议反 映研 究员 基于 个股 的
投 资建 议 , 列 明股 票的 正面 和负 面因 素 、 投 资风 险因 素 、 退 出标 准和 最近 重大 变动 情况 。
( 3 ) 组合 构建
本 基金 使用 I N G 开 发的 一系 列投 资工 具来 构建 组合 并及 时修 正投 资策 略 。 基 金经 理
将 结合 市场 情况 、 行 业和 其他 宏观 因素 , 综 合考 量组 合的 矩阵 输出 结果 , 构 建投 资组 合 。
( 4 ) 组合 回顾 和调 整
本 基金 运用 I N G 的 成熟 模型 对组 合进 行持 续的 风险 控制 和组 合调 整 , 风 险度 量除 了
常 用的 夏普 比例 、信 息比 例等 指标 外, 本公 司主 要运 用跟 踪误 差指 标进 行风 险评 估和 控
制 。风 险分 析主 要专 注于 分析 市场 的流 动性 、组 合的 集中 度、 跟踪 误差 情况 、货 币的 风
险 暴露 、风 格的 一致 性、 授权 的执 行情 况等 等。
3 3 3 3 、 货币 管理 策略
本 基金 将采 取主 动管 理的 方式 进行 货币 管理 , 其 目的 是为 了在 组合 中保 留合 理的 外
币 币种 ,在 一定 程度 上避 免因 为汇 率变 化而 产生 的损 失。
( 1 ) 货币 管理 决策 分析
本 基金 认为 货币 管理 主要 决定 于全 球宏 观经 济因 素 、 估 值因 素和 心理 因素 , 因 此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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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采用 宏观 经济 分析 方法 、数 量模 型以 及定 性分 析方 法来 确定 货币 管理 策略 。
a . 宏 观经 济分 析方 法 。 首 先利 用经 济基 本面 分析 , 判 断 利 率 , 经 济增 长 , 政 治稳 定
性 、财 政前 景和 其他 一些 宏观 经济 因素 对货 币长 期价 值的 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利用 技术 分
析 作为 时间 选择 辅助 工具 ,在 定价 周期 中的 不同 的时 间和 水平 下更 好的 预测 价格 行为 ;
同 时对 资金 流动 来源 进行 监控 , 分 析货 币市 场参 与者 的结 构和 行为 ,辨 识市 场趋 势及 持
续 时间 。
b . 数 量模 型分 析 。 基 金管 理人 自主 开发 的一 系列 货币 模 型 将 提供 数量 化支 持 , 包 括
四 个 核 心数 量化 货币 模型 及其 他模 型 。 这些 模型 主要 从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技 术分 析、 资
金 流动 分析 、价 格行 为、 关键 事件 等方 面进 行考 量。 四 个核 心数 量货 币模 型, 包括 :回
归 模型 、购 买力 平价 模型 、市 场趋 势模 型和 舆论 预测 模型 ,将 提供 对战 略性 和战 术性 货
币 管理 的评 估。
c . 定 性分 析 。 主 要确 认不 同时 间哪 些基 本面 因素 应超 越其 他基 本面 因素 , 以 及不 同
条 件下 哪些 技术 分析 更适 用等 等。
( 2 ) 货币 头寸 管理 策略
本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 “ 市 场量 表 ” 系 统确 定货 币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再 从战 略性 和战 术
性 角度 对货 币头 寸进 行配 置。
a . 战 略性 头寸 配置
战 略性 头寸 配置 反映 了对 货币 长期 变动 趋势 的预 期 , 经 济基 本面 将最 终决 定某 一货
币 的相 对价 值和 对应 的权 重配 置 。 长 期货 币配 置结 果将 由资 产配 置委 员会 每月 进行 回顾 ,
以 确保 决策 流程 的有 力性 、与 分析 结论 及其 他资 产配 置的 一致 性。
b . 战 术性 头寸 配置
可 自由 兑换 货币 市场 的发 展经 验显 示 , 货 币变 动的 长期 趋势 是明 显的 , 但 并非 直线
变 动, 因此 可以 利用 短期 市场 错误 定价 的投 资机 会使 收益 最大 化。 货币 短期 变动 主要 取
决 于价 格、 交易 量和 投资 者心 理, 而非 长期 基本 面。 技术 分析 可以 观察 和衡 量短 期市 场
压 力及 买卖 方心 理, 决定 交易 时机 和目 标, 有助 于提 高投 资收 益。
货 币头 寸管 理可 使用 远期 货币 协议 、互 换、 外汇 期货 和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
(五)投资程序
1 、 决策 依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5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 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
前 提;
(2 ) 全球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区 域经 济发 展情 况 , 各 国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
场 走势 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基础 ;
(3 )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 比关 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
作 出投 资决 策 ,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 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 ) 团队 投资 方式 。本 基金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境外 投资 顾
问 组成 投资 团队 , 通 过投 资团 队的 共同 努力 与分 工协 作 , 由 基金 经理 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
争 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2 、 决策 程序
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采 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集体 决策 和基 金经 理授 权决 策相 结合 的投 资
决 策模 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资 产配 置策 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一次 会议 或根 据市 场及 突发 状况 不定 期召 开。 会议 根据 境
外 投资 顾问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团队 提供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 上期 投资 绩效 检讨 报告 及
投 资风 险管 理团 队提 供的 风险 评价 与绩 效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在 充分 讨论 的基 础上 ,制 定
未 来一 至三 个月 内海 外投 资投 资策 略及 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建 议, 参考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境 外经 纪商 提
供 的相 关研 究报 告, 形成 对海 外市 场宏 观经 济的 看法 ,并 据此 确定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
不 同证 券市 场资 产配 置比 例、 不同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等 。
3 、 股票 / 固 定收 益分 析周 会讨 论, 投研 团队 构建 股票 / 固 定收 益模 拟组 合。
股 票 / 固 定收 益分 析周 会定 期召 开或 根据 市场 状况 不定 期召 开 , 投 研团 队在 周会 讨论
结 果以 及境 外投 资顾 问提 供的 海外 市场 投资 组合 建议 的基 础上 ,确 定本 基金 的模 拟投 资
组 合。
4 、 基 金经 理在 参考 境外 投资 顾问 建议 的基 础上 , 制 定基 金实 际的 投资 组合 及执 行方
案 ,并 负责 组织 投资 方案 的执 行。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部 发 送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审 核 投 资 指 令 后 通 过 海 外 投 资 交 易 系
统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交 易指 令。
6 、 投资 方案 执行 完成 后, 由数 量分 析人 员进 行事 后的 分析 和评 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6
(1 ) 由数 量分 析人 员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监控 和绩 效评 估;
(2 ) 基 金经 理在 数量 分析 人员 分析 结果 的基 础上 对当 期投 资情 况进 行总 结和 检讨 。
7 、 投 资 团 队 根 据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咨 询 建 议 , 每 月 对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基 金 或 委 托 资
产 风险 监控 、 业 绩评 估 、 绩 效检 讨等 内容 进行 汇总 和分 析 , 形 成下 一阶 段投 资策 略建 议 ,
并 以投 资策 略报 告的 形式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以 供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使用 。
投 资过 程进 入下 一循 环周 期。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 的投 资基 准为 : 2 5 % × 摩 根斯 坦利 世界 能源 指数 (M S C I W o r l d E n e r g y I n d e x )
+ 7 5 % × 摩 根斯 坦利 世界 材料 指数 ( M S C I W o r l d M a t e r i a l I n d e x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主 动 管 理 的 全 球 配 置 型 股 票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为 能 源 和 材 料 等 资 源 相 关
行 业, 属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较 高收 益预 期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 格控 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人谋 求资 本的 长期 增值 。
(八)投资限制
下 列 投 资 限 制 ( 包 括 禁 止 行 为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投 资 境 外 基 金 的 限 制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限 制、 证券 借贷 交易 限制 、回 购交 易限 制等 )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下 列限 制性 或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
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1 、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购 买不 动产 。
(5 )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
(7 ) 购 买实 物商 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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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 )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 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 易 。
(1 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1 2 )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 3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 债券 。
(1 4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 6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 0 % 。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
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 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 0 % 。
(3 )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4 )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 0 %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 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
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
(5 )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 0 %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资 产。
(6 )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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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 7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 的 2 0 % 。
( 8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 1 ) — (8 ) 项 投 资比 例限 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 0 个 工作 日内 采
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 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0 % 。
(2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
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4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 0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
括 衍生 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4 4 4 4 、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
评 级机 构评 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 息和 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9
红 。 一 旦借 方违 约 , 本 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4 )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 具或 品种 :
① 现 金;
② 存 款证 明;
③ 商 业票 据;
④ 政 府债 券;
⑤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5 )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 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7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 0 % 。
前 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5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 金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
和 分红 。
(4 )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 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0
相 应责 任。
6 6 6 6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 0 5 0 5 0 5 0 % 。
前 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九)代理投票权
基 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行 使所 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 理
人 将本 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 尽职 地代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 行
代 理投 票职 责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操 作需 要,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资 产托 管
人 或其 他专 业机 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建议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代 理机 构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十)证券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有严 密的 券商 选择 、评 价及 交易 量分 配管 理制 度。
1 、 经纪 商选 择的 标准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经纪 商的 研究 质量 和服 务质 量来 对经 纪商 进行 评分 , 并 据评 分
排 名选 择经 纪商 。
其 中研 究质 量评 分标 准包 含 : (1 ) 综 合实 力 : 包 括产 品的 全面 性 、 核 心研 究员 的人
数 、上 市公 司的 覆盖 面 ; ( 2 ) 准确 性: 盈利 预测 、推 荐评 级 ; ( 3 ) 及时 性: 第一 时间 进
行 沟通 研究 成果 。
服 务质 量评 分标 准包 含 : ( 1 ) 推介 服务 :电 话沟 通、 研讨 会议 、电 子邮 件、 上门 推
荐 、联 合调 研 ; (2 )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的 额外 项目 的能 力, 等等 。
2 、 交易 量的 分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 经纪 商进 行综 合考 察, 选取 研究 和服 务评 分排 名靠 前的 经
纪 商进 行合 作, 并据 此各 个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循最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人 利
益 的基 本准 则, 尽可 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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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来 源 于 《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人民 币
元 )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1 1 1 , 2 0 4 , 9 3 3 . 0 6 6 4 . 6 8
其 中: 普通 股 1 0 9 , 2 8 3 , 2 8 4 . 5 8 6 3 . 5 6
优 先股 - -
存 托凭 证 1 , 9 2 1 , 6 4 8 . 4 8 1 . 1 2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 金投 资 1 3 , 4 7 8 , 7 3 4 . 0 6 7 . 8 4
3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 中: 远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 5 , 0 0 0 , 0 0 0 . 0 0 1 4 . 5 4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 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 计
2 2 , 0 1 0 , 6 8 7 . 0 7 1 2 . 8 0
8 其 他资 产 2 4 3 , 8 7 6 . 1 7 0 . 1 4
9 合 计 1 7 1 , 9 3 8 , 2 3 0 . 3 6 1 0 0 . 0 0
注 :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国 家( 地区 ) 公 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 国 4 7 , 6 0 7 , 8 9 2 . 8 7 2 8 . 1 2
英 国 3 5 , 3 2 6 , 5 4 9 . 0 6 2 0 . 8 6
香 港 1 3 , 1 3 1 , 7 1 8 . 6 0 7 . 7 6
澳 大利 亚 1 1 , 4 0 3 , 5 9 8 . 7 5 6 . 7 3
加 拿大 3 , 7 3 5 , 1 7 3 . 7 8 2 . 2 1
合 计 1 1 1 , 2 0 4 , 9 3 3 . 0 6 6 5 . 6 7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 源 4 3 , 7 6 7 , 0 5 4 . 4 5 2 5 . 8 5
材 料 5 7 , 1 2 8 , 8 5 5 . 2 7 3 3 . 7 4
工 业 8 , 7 6 1 , 6 2 4 . 0 4 5 . 1 7
必 需消 费品 1 , 5 4 7 , 3 9 9 . 3 0 0 . 9 1
合 计 1 1 1 , 2 0 4 , 9 3 3 . 0 6 6 5 . 6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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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 G I C S ) 。
4 、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 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 司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名
称 ( 中
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证
券 市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 量( 股 )
公 允价 值 (人 民
币 元)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R I O
T I N T O
P L C
力 拓矿
业 公司
R I O
L N
伦 敦证
券 交易
所
英 国 3 1 , 2 0 0 9 , 4 6 8 , 8 1 0 . 0 0 5 . 5 9
2
A F R I C A N
M I N E R A
L S L T D
非 洲矿
业 公司
A M I
L N
伦 敦证
券 交易
所
英 国 2 1 5 , 4 8 8 9 , 2 0 8 , 0 2 6 . 3 5 5 . 4 4
3
E X X O N
M O B I L
C O R P
埃 克斯
美 孚石
油 公司
X O M
U S
美 国纽
约 证券
交 易所
美 国 1 5 , 0 0 0 8 , 0 1 0 , 9 6 4 . 2 6 4 . 7 3
4
R O Y A L
D U T C H
S H E L L
P L C - A
S H S
皇 家壳
牌 石油
公 司
R D S A
L N
伦 敦证
券 交易
所
英 国 2 4 , 0 0 0 5 , 5 2 6 , 2 8 8 . 8 6 3 . 2 6
5
A N G L O
A M E R I C
A N P L C
英 美矿
业 集团
A A L
L N
伦 敦证
券 交易
所
英 国 2 0 , 0 0 0 4 , 6 2 0 , 7 7 9 . 2 8 2 . 7 3
6
F R E E P O R
T - M C M O
R A N
C O P P E R
自 由港
迈 克默
伦 铜矿
及 金矿
公 司
F C X
U S
美 国纽
约 证券
交 易所
美 国 1 7 , 3 0 0 4 , 0 1 0 , 3 1 4 . 9 2 2 . 3 7
7
B H P
B I L L I T O
N P L C
必 和必
拓 公司
B L T
L N
伦 敦证
券 交易
所
英 国 2 1 , 0 0 0 3 , 8 2 9 , 0 4 1 . 0 9 2 . 2 6
8
A I R
P R O D U C
T S &
C H E M I C
A L S I N C
美 国空
气 化工
产 品有
限 公司
A P D
U S
美 国纽
约 证券
交 易所
美 国 7 , 0 0 0 3 , 7 5 7 , 4 1 5 . 7 0 2 . 2 2
9
D U P O N T
( E . I . ) D E
N E M O U R
S
杜 邦集
团 有限
公 司
D D U S
美 国纽
约 证券
交 易所
美 国 1 2 , 5 0 0 3 , 6 0 5 , 6 9 0 . 0 3 2 . 1 3
1 0
P O T A S H
C O R P O F
S A S K A T C
H E W A N
萨 斯喀
彻 温省
钾 肥股
份 有限
公 司
P O T
U S
美 国纽
约 证券
交 易所
美 国 1 3 , 8 0 0 3 , 5 8 9 , 3 9 5 . 9 0 2 . 1 2
注 : 本 基金 对以 上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 场代 码。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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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 衍生 品。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
号
基 金名 称
基 金类
型
运 作方
式
管 理人
公 允价 值 ( 人 民
币元 )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1
M A R K E T V E C T O R S
G O L D M I N E R S
E T F 基 金
契 约型
开 放式
V a n E c k A s s o
c i a t e s C o r p
6 , 6 4 3 , 1 3 3 . 3 8 3 . 9 2
2 S P D R G O L D S H A R E S E T F 基 金
契 约型
开 放式
W o r l d G o l d T
r u s t S e r v i c e
s L L C / V S A
4 , 7 8 8 , 3 6 8 . 9 6 2 . 8 3
3
E N E R G Y S E L E C T
S E C T O R S P D R
E T F 基 金
契 约型
开 放式
S S G A F u n d s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c
2 , 0 4 7 , 2 3 1 . 7 2 1 . 2 1
1 0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发 行主 体 未 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 存 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证 券。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 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备 选股 票库 的股 票。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人民 币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4
3 应 收股 利 7 5 , 8 6 2 . 9 9
4 应 收利 息 8 , 3 4 1 . 7 1
5 应 收申 购款 1 5 9 , 6 7 1 . 4 7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4 3 , 8 7 6 . 1 7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 . 1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0 7 5 5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 曾 倩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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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投 资 ) 、 中 国电 力 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 司 股 东 会 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
司 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 M B 1 0 0 ,0 0 0 , 0 0 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 一千
万 元( R M B 2 1 0 , 0 0 0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由中 国证 监会
批 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受让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 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 0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受 让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目 前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公 司主 要中 方股 东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 , 业 务以 中国 市
场 为主 。 招 商银 行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 6 0 0 0 3 6 )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份 代号 : 3 9 6 8 ) 。 目前 ,招 商银 行注
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2 1 5 . 7 7 亿 元,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企 业, 经过 多 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外 方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是 I N G 集 团 的 专 门 从 事 资
产 管理 业务 的全 资子 公司 。 I N G 集 团是 全球 最大 的多 元化 金融 集团 之一 , 投 资业 务遍 及
6 0 多 个国 家。
公 司本 着 “诚 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 经营 理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 股 东满 意 、
员 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二十 四只 共同 基金 ,包 括: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含 招 商 安 泰 股 票基 金 、 招 商 安 泰 平 衡型 基金 、 招 商 安 泰 债 券基 金 ) 、 招 商现 金增 值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L O F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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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Q D I I )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招 商金 砖四 国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 D I I )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电子 信息 传媒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优势
企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 华 , 男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美 国 南 加 州 大 学 荣 誉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 年 ,在 辽宁 省计 委工 作, 历任 副处 长、 副秘 书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在
辽 宁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司 长 ;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行 长 兼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南 分 局
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澳 大利 亚阿 得莱 德大 学经 济学 本科 。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任 职澳 大利 亚财 政部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间 , 在 澳大 利亚 驻美 国大 使馆 任经
贸 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 任 花 旗 银 行 ( 澳 大 利 亚 ) 首 席 经 济 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 纽 ) 总 经理 及投 资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I N G 资
产 管理 公司 ( 澳 大利 亚 ) 澳 大利 亚区 域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 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 经 理 ; 2 0 0 9 年 3 月 至 今 , 任 I N G 亚 太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邓 晓力 , 女, 高 级分 析师 。美 国纽 约州 州立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A T & T 任 市场 科
学 决 策 部 市 场 分 析 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 公 司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1 年 1 1 月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历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其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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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裁,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清算 中心 、培 训中 心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 。
许 小松 ,男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 副 总经 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 0 1 1 年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郑 文光 ,男 ,美 国寿 险管 理学 会寿 险管 理院 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先 后担 任美 国友 邦保 险有 限公 司香 港区 副总 裁助 理、 市场 拓展 部经 理 、 副
总 裁 ( 营 业 部 ) 等 职 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安 泰 人 寿 保 险 ( 百 慕 达 ) 有 限 公
司 助理 总经 理 、 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等 职务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
港 、 澳 门地 区总 经理 。 1 9 8 8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海港 扶轮 社社 员 ; 1 9 9 9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童军
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 公司 独
立 董事 。
陈 春花 ,女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教 授、 博导 ,南 京大 学博 士后 。曾 任华 南
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
澳 洲国 立大 学国 际管 理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广东 省企 业管 理协 会常 务理 事、 广东 省企 业
文 化协 会常 务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协 会理 事。 陈春 花教 授曾 先后 出任 山东 六和 集团 总
裁 、 康 佳集 团 、 科 龙集 团 、 T C L 集 团 、 美 的家 电 、 南 方航 空 、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组 织行 为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美
国 ) 公 司 产 品 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 业 务 部 , 美 国 A S I 太 平 洋 地 区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主 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高 级分 析员 以及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 2 0 0 1 年 初至 2 0 0 5 年 , 就 职于 香
港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出 任董 事总 经理 一职 , 管 理上 市直 接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国 直接 投资 基金 ( H K 0 1 3 3 ) 。 其间 曾先 后出 任招 商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巨 田证 券监 事会 主
席 , 巨 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 任 职 于 中 集 集 团 , 出 任 南
美 战略 发展 项目 负责 人 。 2 0 0 8 年 至今 , 出 任招 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事 及
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 卫华 , 女 , 会 计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 任 江苏 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
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 1 9 8 8 年 0 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 券业 务
部 总经 理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招 银证 券 、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 2 0 0 1 年 1 2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商 证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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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有 限公 司职 工代 表监 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 2 0 0 9 年 0 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 科专 业 , 硕 士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
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
监 事。
林 嘉丽 , 女 , 香 港城 市大 学法 学专 业毕 业 , 香 港执 业律 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澳 纽银 行中 小企 业部 任助 理经 理 ;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富 而德 律师 事务 所
任 见习 律师 ;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 现 任
公 司监 事。
路 明 , 男,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1 9 9 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 主管 职务 ; 2 0 0 5 年 加入 东方 基金 管理 公司 ,担 任交 易总 监职 务; 2 0 0 6 年 7 月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首席 交易 员, 现任 交易 部总 监 , 公司 监
事 。
庄 永宙 , 男, 清 华大 学工 学硕 士 。 1 9 9 6 年 加入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市中 心支 行科 技处 ;
1 9 9 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 部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 , 公 司成 立
后 曾任 信息 技术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杨 奕 , 男 , 芝 加 哥 大 学 商 学 院 M B A 优 异 毕 业 生 。 杨 奕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金 融 证 券 从
业 经验 ,拥 有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 C F A )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C P A ) 资 格 。 曾 任职 于深 圳能
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宝 安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3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曾任 基金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 晓东 ,女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
经 理、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
总 经 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赵 生章 , 男,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 目
经 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 内 核部 经理 (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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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经 理 ( 负 责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及 上 市 等 相 关 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 参 与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后 曾任 督察 长 、 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陈 喆, 男,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基 金集 团中 国代 表, 中银 国际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 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 具 有近 1 5 年 金
融 证券 从业 经验 ,持 有证 券发 行、 经纪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吴 武 泽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从 2 0 0 0
年 6 月 开始 在特 华投 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从 事行 业研 究 ; 2 0 0 1 年 2 月 加盟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负责 数量 分析 、基 金研 究、 系统 开发 等方 面的 工作 ,先 后任 研究 员、 业务 主
管 。 2 0 0 3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一 直从 事数 量研 究和 模型 开发 等工 作 ,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2 2 2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牛 若磊 ( N i u R u o l e i ) , 男, 澳大 利亚 国籍 ,商 科硕 士。 2 0 0 4 年 9 月 加盟 I N G 资 产管
理 公司 ,于 悉尼 及香 港两 地从 事行 业资 产管 理和 投资 研究 工作 ,曾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 2 0 1 1 年 1 2 月 2 4 日 至今 ) 、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Q D I I )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 0 1 0 年 6 月 3 日 至今 )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包 括 : 章 宜 斌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0 年 3 月 2 5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1 4 日 ;张 国天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 0 1 0 年 6 月 3 日 至 2 0 1 1 年 1 1 月 1 8 日 。
3 3 3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 成员 组成 : 副 总经 理杨 奕、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
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杨渺 、
国 际业 务部 负责 人刘 冬、 研究 部总 监陈 玉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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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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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 销证 券 , 但 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上 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公 司承 诺履 行诚 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 的披 露内 容。
6 、 基金 经理 承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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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2 2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工 明确 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 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 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 事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合 规与 审计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 一, 负责 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 审查 公司 关联
交 易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 察长 :督 察长 隶属 于董 事会 合规 审计 委员 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负 责对 公司
的 日常 经营 管理 活动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和 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长、 副董 事长
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部 门, 主要 负责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 制。
(5 ) 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执
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6 )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首 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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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3 3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基 本制 度 、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 循政 策( 风险 管理 制度 ) 》 , 它们 是
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 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
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具 体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
的 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
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
4 4 4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 层
的 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析 ,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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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
独 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 各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
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
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 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 制
度 、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C . 会 计控 制
公 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分 帐管 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
立 。
(4 ) 信息 沟通
即 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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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 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 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总
经 理报 告;
b .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公司 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门 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 督 察长 定期 出具 监察 报告 ,报 送董 事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董 事长 、副 董事 长和
中 国证 监会 ;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长 、副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合 规与 审计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 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
六、境外投资顾问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起 至 2 0 1 1 年 1 1 月 3 0 日 , 聘 请 I N G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澳 洲 ) 为 境
外 投资 顾问 。 根 据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本基 金的 实际 情况 , 经 与 I N G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澳
洲 ) 协 商一 致 , 双 方 决 定自 2 0 1 1 年 1 1 月 3 0 日 起解 除投 资顾 问协 议 , 自 该日 起 I N G 投 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澳洲 )不 再担 任 本 基金 的 投资 顾问 。 具 体情 况请 参见 本公 司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发 布 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解 除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投资 顾问 协议 的公 告 》 。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证监 许可 〔 2 0 0 9 〕 1 5 0 0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 集期 从 2 0 1 0 年 3 月 1 日起 至 2 0 1 0 年 3
月 1 9 日止 , 公 开发 售, 共 募集 5 5 2 , 9 7 3 , 1 7 6 . 4 1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6 , 7 3 9 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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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 的合 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 0 1 0 年 3 月 2 5 日 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
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规定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 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 场所 。
2 、 投 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 真 、
电 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2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时 除外 )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 每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 按 下一 交易 日的 业务 申请 处理 。
如 遇下 列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决 定是 否顺 延至 下一 开放 日:
1 、国 内的 节假 日 ;
2 、中 国外 汇市 场暂 停交 易日 ;
3 、境 内商 业银 行暂 停对 公业 务 。
一 般情 况下 ,如 基金 投资 所处 一个 或多 个市 场遇 节假 日休 市或 暂停 交易 ,致 使本 基
金 接近 或超 过资 产净 值 4 0 % 的 资产 无法 交易 或估 值 , 本 基金 将决 定是 否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
资 产净 值比 例以 本基 金在 决定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前 一个 估值 日的 投资 组合 为基 础。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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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 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折 算为 人民 币 )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 先 进先 出原 则 ,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
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0 元 ;通 过 本 公司 电
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申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0 元 人民 币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部门 认 ( 申)
购 , 首 次最 低认 (申 ) 购 金额 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 追 加认 (申) 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 则上 ,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回 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0 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0
份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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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前 2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本基 金开 放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日期 及实 施细 则以 转换 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 、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它 方式 。
2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请无 效
而 不予 成交 。
3 、 申 购 、 赎 回的 确认 与通 知 : T 日 在交 易时 间结 束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的 申请 ,
本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 + 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 + 3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 情况 。
基 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 申 购 、 赎 回款 项支 付 : 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金 未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申购 无效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投资 者 T 日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T + 1 0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如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休市 时, 基金 管
理 人将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最迟 不超 过 T +1 3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 户。 在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 款处 理。
5 、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 、 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
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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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1 0 0 万 元 1 . 6 %
1 0 0 万 元 ≤M < 5 0 0 万 元 1 . 0 %
5 0 0 万 元 ≤M < 1 0 0 0 万 元 0 . 5 %
M ≥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由 基金 管
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连 续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1 年 * 0 . 5 %
1 年 ≤ N < 2 年 * 0 . 3 %
N ≥2 年 *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依 此类 推。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 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的 7 5 % 作 为注 册登
记 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 2 5 %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 、 本公 司电 子商 务平 台交 易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 交 易 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 话 交 易 , 其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公 司网 站。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如 因
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 工作 日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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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费 用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3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仅适 用于 前端 收费 及销 售服 务费 模式 的情
况 , 若 未来 本基 金或 /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开 通后 端收 费 , 则 本基 金可 以在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许 可的 情况 下, 对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调 整, 并
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 + 1 日 计算 , 并 在 T + 2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5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 财产 。
6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1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人在 T + 2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 + 3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人在 T + 2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九)基金的转换
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者可 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
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 处理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 假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
正 常估 值时 ;
(4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发 生重 大事 项可 能导 致净 值
的 较大 波动 等原 因,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 ;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伤
亡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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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或 者份 额数 量达 到了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上限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外 管局 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
(8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9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1 0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第 (1 ) - (8 ) 条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的 方式 包括 :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 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 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 购申 请;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 申购 申请 。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 假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
正 常估 值时 ;
(4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赎 回
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伤
亡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7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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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 2 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 付。
同 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 6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不 超过 支付 时间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
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3 、 基 金暂 停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 上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加上 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
额 及基 金转 入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 过 本 基金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为 本基 金
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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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 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回
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 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2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若本基金 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本基金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 转托管
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 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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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
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
分 配与 支付 。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列示 :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 ;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 务顾 问费 等;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 8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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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
费 用等 ) ;
( 9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 1 0 )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等;
( 1 1 )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 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 1 2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和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 费两 部分 ,其 中
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顾问 协议 》中 进行 约
定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 1 . 8 0 % ,即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 8 0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 . 8 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 金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3 5 % , 即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 . 3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三 ) 上 述 ( 一 ) 中 3 到 1 1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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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四)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 露
费 用等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 调低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调 低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
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六)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 个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行 。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1 0 . 0 3 . 2 5 - - - 2 0 1 0 . 1 2 . 3 1 2 1 . 9 0 % 0 . 7 2 % 1 4 . 2 3 % 1 . 4 4 % 7 . 6 7 % - 0 . 7 2 %
2 0 1 1 . 0 1 . 0 1 - - - 2 0 1 1 . 1 2 . 3 1 - 1 9 . 8 5 % 1 . 2 7 % - 2 0 . 7 1 % 1 . 7 9 % 0 . 8 6 % - 0 . 5 2 %
2 0 1 0 . 0 3 . 2 5 - - - 2 0 1 1 . 1 2 . 3 1
- 2 . 3 0 % 1 . 0 6 % - 9 . 4 2 % 1 . 6 5 % 7 . 1 2 % - 0 . 5 9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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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 应收 申购 款;
6 、 基金 投资 及收 益以 及估 值调 整;
7 、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8 、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9 、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 0 、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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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并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本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
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
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境 内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且同 时为 其主 要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②首 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行 且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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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证 券交 易所 市
场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2 )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照 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
其 中成 熟市 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新兴 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 和
卖 价的 均值 估值 。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 值 ,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 则 采用 估值 模型 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 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其他 基金 按公 布的 最近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 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 进行 估值 。
如 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上 述第 1 - 6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
1 0 、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1 )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等 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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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将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 币汇 率为 基准 。
(2 )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为 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若 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 时 ,
以 托管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 市 场价 格为 准。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各自 委托 第
三 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各自 承
担 的责 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休市 或暂 停交
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无 法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5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基金 估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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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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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 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理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相 应
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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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是 指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 孰低 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
益 分配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 基金 可供 分配 的收 益为 正的 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5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1 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 0 % ;
6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 5 个 工作 日;
7 、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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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确 认;
8 、 基金 管理 人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 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 风
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 基金审计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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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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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
说 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 个估 值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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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7 、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 责人 员发 生变 更;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法定 名称 、 住 所发 生
变 更;
(7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8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 0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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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 十;
(1 2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4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 5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7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 8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 9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2 0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 1 )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 2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 3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 4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 5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 6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 7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 8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 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 澄清 公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 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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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披露 义务 。
1 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 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制 。
本 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 安排 、代 理投 票政 策、 流程 、记 录等 文档 ,应 当置 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住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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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除 外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9 ) 终 止基 金合 同;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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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的清算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8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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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设 立日 期: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国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3 号
电 话: ( 0 1 0 )6 6 1 0 5 7 9 9
联 系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1 2 月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1 4 5 人 ,平 均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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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 3 1 只 , 其 中封 闭 式
7 只 ,开 放式 2 2 4 只 。自 2 0 0 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八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2 8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务 飞速 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
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
项 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 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2 0 0 8 年 ,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再 次通 过了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国际 资格 认 证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 通 过 S A S 7 0 国 际 专 项 认 证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
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 前, 已
经 启动 S A S 7 0 审 计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项 目。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 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控 合规 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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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
指 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
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
核 监察 职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 审 慎经 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他
委 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
并 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 托 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 采
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
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
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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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
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 我 们通 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传 输线 路
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 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
业 务。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
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
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 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 管
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 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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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
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
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
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
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证
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S t a n d a r d C h a r t e r e d B a n k ( H o n g K o n g )
L i m i t e d ]
注 册 / 办 公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德 辅 道 中 四 至 四 A 渣 打 银 行 大 厦 三 十 二 楼 [ 3 2 / F . ,
S t a n d a r d C h a r t e r e d B a n k B u i l d i n g , 4 - 4 A D e s V o e u x R o a d , C e n t r a l , H o n g K o n g ]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丕 正 先 生 / B e n H u n g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完 成 在 香 港 本 地 注
册 的 手 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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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实 收 资 本 : 港 币 3 2 , 1 4 8 , 0 0 0 , 0 0 0 元 ( 港 币 3 2 1 亿 元 ) 截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渣 打 银 行 在 1 8 5 3 年 获 得 英 国 皇 家 特 许 状 注 册 成 立 , 至 今 已 有 超 过 1 5 0 年 的 历
史 。 渣 打 集 团 的 业 务 遍 及 全 球 增 长 最 快 的 市 场 , 拥 有 超 过 1 7 0 0 个 经 营 网 点 ( 包 括
子 公 司 、 关 联 公 司 和 合 资 公 司 ) , 涉 及 亚 太 地 区 、 南 亚 、 中 东 、 非 洲 、 英 国 和 美 国
等 7 0 多 个 国 家 。 渣 打 银 行 现 有 超 过 7 5 0 0 0 名 雇 员 , 来 自 1 1 5 个 国 家 , 遍 布 7 0 多 个
市 场 。 渣 打 集 团 标 准 普 尔 中 长 期 评 级 为 A A -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在 1 , 8 5 6
亿 美 元 以 上 , 标 准 普 尔 中 长 期 评 级 为 A A - 。
(二 )托 管 业 务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渣 打 银 行 证 券 托 管 业 务 是 渣 打 银 行 的 核 心 业 务 之 一 , 主 要 提 供 托 管 和 投 资 组 合
会 计 服 务 , 机 构 客 户 群 广 泛 分 布 在 北 美 , 欧 洲 及 亚 洲 。 渣 打 银 行 在 香 港 有 超 过 五 十
年 的 证 券 托 管 经 验 , 具 有 充 足 的 证 券 托 管 专 业 人 员 、 安 全 高 效 的 清 算 交 割 能 力 及 安
全 保 管 资 产 的 的 条 件 , 是 亚 洲 区 具 备 较 强 实 力 的 托 管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全 球 笫 一 家 拿
到 I S O 国 际 认 证 的 托 管 银 行 。 证 券 托 管 服 务 业 务 不 仅 是 渣 打 银 行 的 核 心 业 务 之 一 ,
该 部 门 也 是 渣 打 银 行 主 要 的 利 润 来 源 部 门 。渣 打 银 行 集 团 董 事 会 对 证 券 托 管 业 务 提
供 了 巨 大 支 持 , 为 证 券 托 管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相 应 的 财 务 支 持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渣 打 银 行 的 地 区 托 管 运 作 中 心 , 支 持 该 行 在 美
洲 、 欧 洲 、 澳 洲 、 非 洲 、 中 东 和 亚 洲 的 托 管 业 务 。 渣 打 银 行 也 在 亚 洲 , 非 洲 和 中 东
3 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通 过 分 行 或 次 级 托 管 银 行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三)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委 托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计 算 境 外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4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5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基 金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 交 易 信 息 ;
6 . 保 存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 .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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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5 0 1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9 0 5 9
联 系人 : 李 涛
招 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0 2 1 )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7 7
联 系人 :苏 菁
招 商基 金华 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 侯街 6 号 卓著 中心 2 0 0 1 室
电 话: ( 0 1 0 ) 6 6 2 9 0 5 8 7
联 系人 :沙 莎
招 商基 金养 老金 业务 部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 侯街 6 号 卓著 中心 2 0 0 1 室
电 话: ( 0 1 0 )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招 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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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人 :贺 军莉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 陶 仲伟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
4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 人 : 蒋 超良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 刘 一宁
5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 话: 9 5 5 6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联 系人 :张 建伟
6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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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5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6 1 5 7
联 系人 :李 伟
7 . 代 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徐 伟
8 . 代 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0 1 0 ) 5 7 0 9 2 6 1 5
传 真: ( 0 1 0 ) 5 8 0 9 2 6 1 1
联 系人 :董 云巍
9 . 代 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1 0 . 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0 7 5 5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8 2 9 6 0 1 4 1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1 . 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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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 2 . 代 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法 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1 3 . 代 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
1 4 . 代 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0 7 5 5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0 7 5 5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
1 5 .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1 6 . 代 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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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1 7 . 代 销机 构: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 系人 :张 腾
1 8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联 系人 :万 鸣
1 9 . 代 销机 构: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于 宏民
电 话: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联 系人 :谢 立军
2 0 . 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 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0 2 1 )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2 1 . 代 销机 构: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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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郭 军瑞
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5 0 3
传 真: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2 2 . 代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2 3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5 3 2
联 系人 :田 薇
2 4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
2 5 . 代 销机 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0 0 7 )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
联 系人 : 梁 宇
2 6 . 代 销机 构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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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2 7 . 代 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合 肥市 寿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人 :陈 琳琳
电 话: 0 5 5 1 - 2 2 4 6 2 7 3
传 真: 0 5 5 1 — 2 2 7 2 1 0 0
2 8 . 代 销机 构: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北京 中路 1 0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2 9 . 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3 0 . 代 销机 构: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人 : 汤 漫川
3 1 . 代 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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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人 :甘 霖
3 2 . 代 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
3 3 . 代 销机 构: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2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人 :李 杨
3 4 . 代 销机 构: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王 旭华
电 话: 0 4 7 1 - 4 9 7 2 3 4 3
传 真: 0 4 7 1 - 4 9 6 1 2 5 9
3 5 . 代 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
3 6 . 代 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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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3 7 . 代 销机 构: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人 :李 珍
3 8 . 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 话: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0 2 0 - 8 8 8 3 6 6 5 4
联 系人 :林 洁茹
3 9 . 代 销机 构: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 4 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 话: 0 7 5 5 - 8 2 8 3 0 3 3 3
传 真: 0 7 5 5 - 2 5 1 6 1 6 3 0
联 系人 :黎 元春
4 0 . 代 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4 1 . 代 销机 构: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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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 0 2 8 号 经贸 中心 4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竹
电 话: 0 7 5 5 - 8 2 5 4 5 7 0 7
传 真: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人 :高 克南
4 2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 )
注 册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2 0 层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2 0 层
法 人代 表: 沈强
电 话: 0 5 7 1 - 8 6 0 7 8 8 2 3
传 真: 0 5 7 1 - 8 5 7 1 3 7 2 1
联 系人 :周 妍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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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 2 2 号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卢 伯卿
电 话 :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3 5 0 1 7 7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 系人 : 曾 浩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A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 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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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 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 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 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 业 务规 则 》 , 决 定和
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 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 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1 6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
(1 7 )选 择、 更换 或 撤销 境 外投 资顾 问 ;
(1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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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 0 )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 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 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1 4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 5 年 以上 ;
(1 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 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2 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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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
(2 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
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 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 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 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A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选 择、 更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 管人 ;
(5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6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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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8 ) 确 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9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 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
( 1 2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 1 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1 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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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 2 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 2 )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2 3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
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 局
报 告;
(2 4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
(2 5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 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2 6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 算业 务。
(2 7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 0 年 ;
(2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
原 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A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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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 益 的 活动 ;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A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除 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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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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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 提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 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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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结果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授权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2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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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果 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 件的 情况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 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
才 能视 为有 效。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 5 天前 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 件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 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含 1 0 %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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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按 照前 述约 定公 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F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决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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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G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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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1 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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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B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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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8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
诉 方承 担。
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本 基
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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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成 立时 间: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 1 亿 元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 金管 理业 务;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
存 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 同意 延长 的其 他期 限
电 话 : ( 0 7 5 5 )8 3 1 9 6 3 5 1
联 系人 :曾 倩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 0 1 0 )6 6 1 0 5 7 9 9
联 系人 : 赵 会 军
成 立时 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亿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普 通股 、优 先
股 、存 托凭 证 等 权益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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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以 及基 金、 金融 衍生
品 和 中 国证 监会 许 可 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现 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 理
费 、托 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 以投 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 为 股票 型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等 权 益类 证券 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 0 % 。
在 正常 的市 场状 况下 ,本 基金 将会 投资 于多 元化 的全 球股 权资 产组 合, 投资 于成 熟
市 场和 新兴 市场 国家 发行 的资 源类 股票 。 本 基金 至少 将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资 产的 8 0 % 投
资 于全 球资 源类 相关 产业 的上 市公 司, 主要 包括 ( 1 ) 能源 ,如 石油 和天 然气 的开 采 、 加
工 、销 售及 运输 等; 能源 设备 及服 务 ; (2 ) 材料 ,如 金属 非金 属及 采矿 、化 工、 建材 、
林 产品 及造 纸、 容器 及包 装等 ; ( 3 ) 新能 源及 替代 能源 ,如 风能 、太 阳能 、其 他环 保能
源 及可 再生 能源 ; (4 ) 公用 事业 ,如 电力 、燃 气、 水务 等 ; (5 ) 农产 品等 行业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下 列投 资限 制( 包括 投资 组合 限制 、投 资境 外基 金的 限制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限 制、
证 券借 贷交 易限 制、 回购 交易 限制 等) 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
关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下 列限 制性 规定 ,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下
述 规定 的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 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 0 % 。
3 ) 本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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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 0 %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上 述 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 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
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
5 ) 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 0 % 。
上 述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资 产。
6 )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
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
的 2 0 % 。
8 )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1 ) - 8 )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1 0 ) 本 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 易, 同时 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A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0 % 。
B . 本 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 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C .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b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终 止交 易 ;
c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1 1 )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A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 。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C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 息和 分红 。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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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 具或 品种 :
a . 现 金;
b . 存 款证 明;
c . 商 业票 据;
d . 政 府债 券;
e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E . 本 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 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 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F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
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 0 % 。
前 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 2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 定:
A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 .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 .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 金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 红。
D .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应 当对 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 3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 0 % 。
前 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 4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开始 。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下 列投 资禁 止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下 列 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下 列 规
定 的限 制。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a ) 承 销证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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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c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 ) 购 买不 动产 ;
e )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f )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
g ) 购 买实 物商 品 ;
h )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i )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j )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 易 ;
k )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l )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m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债 券;
n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o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p )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进
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
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
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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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
督 。 本基 金投 资除 提供 的 存 款银 行名 单 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存
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和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投 资机 构有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有
关 监管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有关 机
监 管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人 的 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受 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 人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 该系 统的 数据 和信 息, 合规 投
资 责任 方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不作 任何 担保 、暗 示或 表示 ,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
负 任何 责任 。
( 五) 无 投资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理 解, 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 监督 服务 是 一种 加工 应 用 信 息 的
服 务 , 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 下列 第( 六) 项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 不会 因为
提 供 交 易监 督服 务 而 承担 任何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 的 有 关责 任 , , 也 没有 义务 去
采 取任 何手 段回 应任 何与 合 规分 析 服 务有 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除非 接到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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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机构 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针 对某 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 指 示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本 着诚 实尽 责的 原则 ,采 取合 理的 手段 、方 法
和 实施 工具 ,来 提高 交易 监督 服务 的质 量, 除非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
失 或故 意而 未能 尽职 尽责 ,造 成交 易监 督结 果不 准确 ,并 进而 给基 金管 理人 造成 损失 ,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 以 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受 基
金 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 检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 示; 基
金 托管 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立 即对 提示 内容 予以 确认 ,如 无异 议, 应在 基金 管理 人给 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 书面 解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由 此造 成的 直
接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该 等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因 此所 引
起 的直 接损 失的 赔偿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商 业上 的一 切努 力确 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 托管 证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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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在任 何托 管资 产上 设
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 置等 ;
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2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退 款事 宜。
3 、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 非授 权人 士按 指令 程序 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
应 在收 到授 权人 士的 指令 后 , 按 下述 方式 支付 现金 、 售 出或 交付 证券 : ( a ) 按 照交 易发 生
的 司法 管辖 区或 市场 的有 关惯 常和 既定 惯例 和程 序作 出 ; 或( b ) 就 通过 证券 系统 进行 的买
卖 而言 ,按 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作 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
不 时将 该等 有关 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 止
清 算时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境外 托管 人所 在地 法律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基 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尽 商业 的合 理努 力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 机
制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财产 相关 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4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 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
外 托管 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基 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保管 和使 用。
( 2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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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相 关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
5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适用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基金 开立 基
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
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 手续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双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
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合 法合 规 、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 或地 区的 相
关 规定 ,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 要的 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 户。
(5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6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 证券 登记
(1 )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方 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始终 是所 有证 券
的 实益 所有 人 ( b e n e f i c i a l o w n e r )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 证券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 ( a ) 在 其帐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 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 并 且 ( b )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在 其各 自帐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 券
不 属于 境外 托管 人,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的 名义 登记 。而 且, 若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 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要求 和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
外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 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 放。
(4 )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 金
托 管人 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 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 包括 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
(5 ) 存 放在 证券 系统 的证 券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指 示为 基金 的实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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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人 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
(6 )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 的证 券 ( 无 记名 证券 和在 证
券 系统 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 应 按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7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应就 其为 基金 管理 人利 益而 持有 证券 的市 场有 关证 券登 记
方 式的 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 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 惯例 变
化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 委托 应就 此予 以充 分配 合。
8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9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涉 及基 金财 产投 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 存
时 间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 1 1 1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 1 ) 会计 核算 和估 值的 处理 原则
① 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责任 主体 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 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 进行 会计 处理 。监 管部 门或 行业 组织 另有 约定 的从 其约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确定 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 对本 基金 进行 会计 处理 、
对 资产 净值 计算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本 基金 的净
值 计算 复核 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 披露 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 计准 则进 行会 计处 理。 监管 部门 或行 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 其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应按 国家 规定 和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对基 金资 产中 的证 券账 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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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现金 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进 行会 计核 算 , 并 认可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独 立
机 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 的
资 产净 值进 行复 核。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会计 核算 处理
① 在 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 原则 进行 会计 核算 ,并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资产 的划 分, 分
别 对基 金财 产单 独建 账、 独立 核算 ,并 应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 资料 保管 。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 计账 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② 基 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证 券买 卖业 务的 核算 、持 有资 产的 付息 、 兑
付 、分 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 发行 认购 业务 的核 算、 货币 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银
行 存款 计息 、 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 付业 务的 核算 、 支 付费 用的 核算 、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 等 。
( 3 ) 净值 计算
①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 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 . 0 0 1 人 民币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②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为 每一 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集净 值计 算
日 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 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 后, 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 计算 出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基金 估值
出 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并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 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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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①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
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②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③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④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⑤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⑥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⑦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①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②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③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④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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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⑤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3 3 3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休市 或暂 停
交 易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
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4 4 4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估 值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 作为 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各 家 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 5 5 5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相 符。
6 6 6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 1 ) 基金 托管 人法 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监 管机 构报 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
下 内容 :
①自 开设 境外 结算 账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 详情 报告 外管 局;
②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 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③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违 法、 违规 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 管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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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④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管局 规定 的其 他报 告事 项;
上 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 支持 和配 合。
( 1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①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本 协议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与基 金财 产托 管业 务相 关的 信息
报 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 的基 金财 产账 户的 相关 评估 报告 、会 计报 表、 估值 报告 、
监 管报 告;
②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就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惯 例等
事 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 应谨 慎处 理该 等咨 询事 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 结果 。
7 7 7 7 、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和 准则 执行 。
8 8 8 8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本 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
要 的相 关信 息。
9 9 9 9 、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2 ) 报表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
时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 安排
①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②报 表的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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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1 2 月 3 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 0 日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 日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 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服 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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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 网 上交 易 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
户 交易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 易对 账单 的发 送形 式包 括纸 质 、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 。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修改 发送 形式 ,但 只能 选择 一种 发送 形式 。服 务费 用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 交 易对 账单 的 默 认发 送方 式为 纸质 邮寄 , 原 则上 一 年至 少寄 送一 次 , 在 报告 期结
束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明 确表 示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况
下 ,将 按照 上述 规则 寄送 对账 单。 客户 可以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 者网 站取 消或 者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3 、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 请 务必 预留 正
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
采 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 、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因 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 短
信 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
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 、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 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 - M A I L 方 式发 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净值 、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
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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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外 ,基 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 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如 基金 持有 人
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 财论 坛等 多项 在
线 服务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电 子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 天候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进 行
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 周六 天(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 时的 人工
咨 询服 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 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 柜 台 的 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 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 网 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对 于 不 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 进
行 处理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2 0 1 2 1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1 2
2 、 关于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2 年 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和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 0 1 2 1 1
3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2 6
4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3 1
5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2 0 1 2 倾 心回 馈 ” 基 金定 投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3 1
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解 除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Q D I I ) 投 资顾 问
协 议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1
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变动 公告
2 0 1 1 - 1 1 - 1 8
8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二零 一一 年第
号 ) 2 0 1 1 - 1 1 - 7
9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一 年第 二
号 ) 2 0 1 1 - 1 1 - 7
1 0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旗 下相 关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1 - 3
1 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相 关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 0 1 1 - 1 1 - 3
1 2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聘任 总经 理的 公告 2 0 1 1 - 1 0 - 2 8
1 3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2 0 1 1 - 1 0 - 2 5
1 4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1 8
1 5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1 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 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 阅以 下文 件: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8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