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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500(050025)

博时标普5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 61 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 66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84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96 第二十二部 分 其它应披露 事项


..................................................................................... 98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 99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文件 .............................................................................................. 100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2]28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境外 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在 投 资本基金前, 投 资者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资 收益, 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 一是市场 风险, 包括 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 险、 利率风 险、 汇 率风险、 大宗 交易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上 市公司经 营 风险、 所投资 国家或地 区政治及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二是 衍生品风险 , 包括 衍生品 市场风险 和衍生品 模型风险 ; 三是 管理风险 ; 四是流动性 风险;五 是国家及 地区风险 ;六是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属于股票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 特征的开放 式基金。 本基 金为被动 式投资的 股票指数 型基金, 主要采 用完全复 制策略, 跟踪 美国市场股 票指数, 其 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 的指数所 表 征的市场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 相似。 本 基金跟踪美 国市场股 票指数, 基 金净值除 了会因美 国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之外, 还 需面临汇率 风险等投 资境外市 场的特殊 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投资 者在办理 基 金业务时提 交的资料 信息须真 实、有效 。于交易 日(T 日)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应 在 T +3 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提 交的申请 经注 册登记机构 确认(或 不被确认 )的后果 由投资者 承担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基金以 1.00 元人民币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 ,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存在单 位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责。 招 募说 明书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试行 办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以及 《 博时 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其任 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通知》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集的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即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 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博 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指《博时标 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 《业务规则 》 指《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仅 指该法人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仅指该 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根据 基金托 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销售 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 其委托 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可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政 府有关 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基金中的基 金














指投 资对象为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其投资 组合由各 种基金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招 募说 明书 5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 销售 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 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标的指数 指标普 500 净总收益指数 (S&P 500 Index (Net TR)) 及其 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 标普 500 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及其未 来可能 发生的变 更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 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 且在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处 注册登 记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招 募说 明书 6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 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 商业票 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 债券等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 完成的行 动, 及 其他与本 基金持 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 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 息, 包括但 不限于权 益 派发、 配 股、股本变 动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观 事件或因 素 招 募说 明书 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 人在总结 、 借鉴 博时基金 旗下已有 的封闭 式基金和开 放式基金 风险管理 成 熟经验的基 础上, 针对 本基金的 特点, 确 立科学的 风险 管理理念, 建 立相应的 风险管理 体系, 对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 程进行有 效的风险 监控, 为基金 持有人谋取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 收益。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可分 为如下三 类, 一是本 基 金特有的风 险; 二是境外 投资风 险;三是一 般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与标的指数相 关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 报与股票 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美国股票 市场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的平均回 报率 与整个美国 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 )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 指数成份 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 美国政治、 经 济、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波 动, 从而导 致 标的指数发 生波动, 致 使基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 (3 )指数编制的 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 本基金可能投资 的指数期货的 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 供商负责日 常管理。 指数 提供商在 编制、 计算 相关指数 时没有义 务 顾及到本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 的利益。 指数提供商 不保证标 的指数的 准确性和 正确性, 亦不 保证在指数 编制和计 算时不会 损害到本 基金投资者 和管理人 的利益。 (4 )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如出现 变更本基 金标的指 数的 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 。 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 资策略将 会改变, 投 资组合将 随 之调整, 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 与新的 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 调整带来 的风 险与成本。 2 、股指期货的风 险 股指期货与 标的指数 之间存在 价格上的 差异, 这种 差 异称为基差, 在 合约到期 时基差 收敛至 0 。 存在基差 的原因是 由于利息 和期货价 格的 波动。 本基金可 能投资于 同一标的 指数 股指期货合 约,用以 替代股票 投资,面 临一定的 基差 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 的指数 回报偏离 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整成份 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 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误差; 招 募说 明书 8 (2 )由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送配股、增发等 行为 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 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误 差; (3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利、 成份股增发、送配 等所 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 标的指数收 益率,从 而产生跟 踪误差; (4 )由于成 份股停牌、摘牌 或流动性差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 踪误差; (5 )由于基 金投资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成本、货 币兑 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 费和托管 费等其他费 用的存在 ,使基金 投资组合 与标的指 数产 生跟踪误差 ; (6 )在本基 金指数化投资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 会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生影 响, 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 标的 指数的跟踪 程度; (7 )其他因 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基金申购与赎 回带 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 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错 误等,产 生跟踪误 差。 4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 指数 基金的管 理会借用 一定的 金 融模型来进 行投资决 策。 然而任 何金融模型 都是建立 在一定理 论假设的 基础之上, 理 论假设是对 现实情况 的高度抽 象, 这使 得金融模型 在实际运 用当中可 能会产生 偏差。 此 外, 在实际运作 中, 可能因 市场结构 、 投资 者行为模式 等条件发 生变动, 导 致有关模 型出现重 大 偏离的问题, 从而引起 基金资产 损失的 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 家政府机关通过 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 手段对社会 经济行为实 施直接控 制而使基 金资产有 遭受损失 的风 险。 在境外证 券投资过 程中, 基金 所投 资的国家/ 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 可能 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 汇管制、 对公 司或行业 的国有化 、 没收资 产以及征 收 高额税收等, 造成相应 的财产受 损、 交 易延误等相 关风险, 从而对基 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 产带 来不利影响 。


2 、法律与政治风 险


由于美国的 法律法规 与中国不 同的原因, 可 能导致 本 基金在投资 运作、 交易结 算以及 资金汇出入 等方面受 到限制, 从而使得 基金资产 面临 损失的可能 性。


美国因政治 局势变化 (如罢工 、 暴动、 战争等 ) 或法 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 市场的较 大 波动,从而 给本基金 的投资收 益造成直 接或间接 的影 响。 3 、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 括但不限 于汇率风 险、利率 风险、外 汇政 策风险等。 由于 QDII 产品 涉及 到人民币与 外币的汇 兑, 因此汇 率、 利率的 变动以及 美国外汇政 策的改变 均会产生 一定的外招 募说 明书 9 汇风险。 4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 指基金投 资的某些 境外国家 或地区出 现大 的政治变化, 例如 政府更 迭、 国 内动乱、 政策 调整、 对 外政治关 系发生危 机等, 以及财政、 货币、 产业和地 区发展政 策等宏 观政策发生 变化等, 这些 事件甚至 可能造成 市场剧烈 波动, 从而带来 投资风险, 影 响基金的 投资收益。 5 、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区 税务法律 法规的不 同, 本基金 可 能会就股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 收益向各国 家或地区 税务机构 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 税 , 该行为可能 会使得投 资收益受 到一定 影响。 各国、 地区的税 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可能变化 , 或者加以具 有追溯力 的修订, 所 以可能 须向该等国 家缴纳本 基金销售 、估值或 者投资日 并未 预计的额外 税项。 三、一般 风险 1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境内外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 发展状况、 人 员配备、 管 理水平 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 2 、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 对投资者 的赎回, 如果 基金资 产 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 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 会影响基 金 运作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基 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 , 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 位调整的困 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 从而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由 于境外市 场的交易 日、 交易 时间 、 结算规则等 与国内存 在一定的 差异, 本基金有关 申购、 赎回 的开放与 交易确认 的安排不 同 于国内一般 开放式基 金。 本基金 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 者指定账 户需要更 长的时间 。 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基 金规模将 随着投资 人对基 金 单位的申购 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 是 由于 投资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以 低于 目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的现金 需要,则 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 利影 响。 4 、交易对手的信 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 手方发生 交易违约 或者基金 持仓债券 的发 行人出现违 约、 拒 绝支付债 券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风险。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 指单笔交 易规模远 大于市场 平均单笔 交易 规模的交易 。 大宗 交易价格 的形 成并非完全 是由市场 供求关系 决定的, 可 能与市场 价 格存在一定 差异, 从而 导致大宗 交易参 与者的非正 常损益。 6 、不可抗力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10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有遭 受 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境内 外基金托管 人、 境内外券 商、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记 机构和销售 代理机构 等可能因 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 作,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受损。 招 募说 明书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本 基金还可投 资全球证 券市场中 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包 括在证 券市场挂 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 , 公募 基金, 权证、 期 权、 期货等 金融衍 生产品, 结 构性投 资产品, 银行 存款、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政 府债券(短 期政府债券 除 外)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 。 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或 变更投资比 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相应调 整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投资于标的 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 组合, 以期获 得标的指 数所表征的 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 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 。 其余部分将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证券 、银行存 款、 现金等货币 市场工具 。 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主 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 即 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构 成及其权 重构 建基金股票 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 变动而进行 相应地调 整。 本基金将采 用境外普 遍使用的 方法来管 理基金中 的现 金部分。 为了减 轻由于现 金拖累产 生的跟踪误 差, 本基金 将用少量 资产投资 标的指数 股 指期货, 以达 到最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 控制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 之间的年跟 踪误差不 超过 5% (以 美元资产计 价) 。 未来, 随着跟踪 标的指数 投资工具 的增加, 本基 金可 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 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以及标 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招 募说 明书 12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做出 有关标的指 数重大调 整的应对 决策、 基金 组合重大 调 整的决策, 以 及其他单 项投资的 重大决 策。基金经 理负责做 出日常标 的指数跟 踪维护过 程中 的组合构建 、组合调 整等决策 。 (三)决策程序 研究、 投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投资绩效 评 估、 组合监控 与调整各 环节的 相互 协调与配合 ,构成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1 、研究。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部依 托公司整 体研究平 台,整合外 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 外部 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 开 展标的指 数跟踪、 成份 股公 司行为等相 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误差及 其归因分 析等工作, 并 撰写相关 的研 究报告, 作为本 基金投资 决策的重 要依 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研 究部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期或 遇重 大事件时临 时召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议, 对 相关事项 做 出决策。 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做 出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3 、组合构建。 结合研究 报告,基 金经理主 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 数的 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的调整 。在追求 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 离度最小 化的 前提下,基 金经理可 采取适当 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 交易成本 ,控制投 资风险。 4 、交易执行。交 易部负责 本基金 的具体交 易执行, 交易部同时 履行一线 监控的职 责 。 5 、投资绩效评 估。本基 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对本 基金的投资 绩效进行 评估,并 撰写 相关的绩效 评估报告, 确 认基金组 合是否实 现了投资 预期, 投资策略 是否成功, 并 对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归 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 依据绩效 评 估报告总结 或检讨以 往的投资 策略, 如 果需要,亦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 。 6 、组合监控与 调整。基 金经理根 据标的指 数的每日 变动情况, 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 本面 情况、 流动性 状况、 基 金申购赎 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 ,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监 控和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 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一)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标 组合、 制定 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1 、确定目标组 合。基金 管理人主 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 股组 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招 募说 明书 13 2 、制定建仓策 略。基金 经理依据 对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流动性和 交易成本 等因素所 做的 分析,制定 合理的建 仓策略。 3 、逐步调整组 合。基金 经理在规 定时间内 ,采取适 当的手段和 措施,对 实际投资 组合 进行动态调 整,直至 达到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 标。 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 。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达到这一 投资比例。 此后,如 因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整、 基金规 模变化等 因素导致 基金不符 合这一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将 在合理期 限内进 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日 常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 几个 方面: 1 、标的指数成 份股公司 行为信息 的跟踪与 分析。跟 踪分析标的 指数成份 股公司行 为等 信息, 如 股本变化 、 分红 、 停牌 、 复牌 ,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重 大信息 , 分析这 些信息对 指 数的影响, 进而分析 是否需要 对投资组 合进行调 整, 为投资决策 提供依据 。 2 、标的指数的 跟踪与分 析。跟踪 分析标的 指数的调 整等变化, 确定标的 指数的变 化是 否与预期相 一致,分 析是否存 在差异及 差异产生 的原 因,为投资 决策提供 依据。 3 、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的 跟踪与分 析。跟踪 分析每日 基金申购赎 回信息, 分析这些 信息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 4 、投资组合持 有证券、 现金头寸 及流动性 分析。基 金经理跟踪 分析每日 基金实际 投资 组合与目标 组合的差 异及差异 产生的原 因,并对 拟调 整的成份股 的流动性 进行分析 。 5 、投资组合调 整。使用 数量化投 资分析模 型,寻找 出将实际投 资组合调 整为所追 求的 目标组合的 最优方案 ,确定组 合交易计 划;如标 的指 数成份股调 整、成份 股公司发 生兼并、 收购和重组 等重大事 件, 由基金 经理召集 会议, 决 定基 金的操作策 略; 进一步 调整投资 组合, 达到所追求 的目标组 合的持仓 结构。 (三)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定 期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 、每月 每月末, 根据 基金合同 中关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 费等的支付 要求, 及时 检查组合 中 的现金比例 ,进行现 金支付的 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 理对投资 策略、 投资组 合表现及 跟踪 误差等进行 分析, 分析最 近组合与 标的指数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情况 ,寻找出 未能 有效控制较 大偏离的 原因。 2 、每年 根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 规则与指 数调整公 告, 基金经 理 依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在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生 效前, 分析 并制定投 资组合调 整 策略, 尽量减 少因成份 股变动所 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招 募说 明书 14 (四)投资绩效评估 基 金经 理定期 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基金 的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状 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 重点分析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的原 因、 现金管理情 况、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操 作,以及 成份股未 来可能发 生的变动 等。 七、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属于 被动式投 资的指数 基金, 指数化 投资的目 标是获得与 目标指数 相一致的 收益 与风险。该 类基金的 投资风险 管理主要 有以下几 方面 : (一)投资评价指标 指数基金的 主要评价 指标为跟 踪误差。 跟踪误差为 投资组合 超额收益 的标准差 。计算公 式如 下: 1 、投资组合的日 超额收益 率: 2 、年化跟踪误差 : 其中: :投资组合 第 i 日的 收益率; :基准指数 第 i 日的 收益率; :投资组合 第 i 日的 超额收益 率; N :指定统 计期间的 交易日天 数; T :一年所包含的交 易日天数 ,通常取 250。 (二)投资风险管理流程 1 、指数基金投 资运作业 务实行最 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 任,同时 针对指数 基金 业务全员参 与的风险 管理机制 。具体职 责划分如 下: (1 )董事会: 评估投资 组合投资 运作风险 管理报告 ,授权公司 总裁对投 资组合风 险管 理小组进行 组织协调 ; (2 )总裁:组 织建立风 险管理小 组,对其 开展的指 数基金风险 管理工作 进行指导 ,向 董事会汇报 基金投资 运作的风 险管理情 况; (3 )督察长: 指导监察 法律部针 对基金投 资运作业 务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听取其 对投 资运作团队 执行风控 措施情况 的报告, 并向公司 总裁 和董事会提 交风险管 理报告; (4 )风险管理 小组:负 责制定风 险管理制 度、监督 投资运作团 队的运作 行为和处 理风 险事务,发 生风险时 协调相关 部门和人 员及时进 行处 理,向总裁 报告风险 管理情况 ; (5 )监察法律 部:负责 对投资运 作团队和 风险管理 小组的相关 风险管理 工作进行 监察 稽核, 检查风险 管理体系 的有效性, 针 对存在的 问题 及时提出改 进建议, 为风 险管理小 组和 督察长准备 风险管理 报告,及 时汇报投 资运作过 程中 发生的重大 风险事件 ; (6 )投资运作 团队:负 责制定投 资组合管 理业务流 程、投资规 范等运营 制度,进行 基招 募说 明书 15 金日常运作 和实时风 险监控。 2 、建立持续的 投资运作 风险管理 机制,保 证风险管 理实施方案 的持续和 有效,必 须从 人员(People)-流 程(Process )-技 术(Technique)三个 方面进行全面的 风险管理, 通过以下几 点加以强 化: (1 )良好的风 险管理环 境:风险 管理环境 是指各项 管理措施、 各项管理 措施对各 项业 务的牵制力 以及风险 管理小组、 运作团队 等相关人 员 对风险管理 措施的认 识和尊重。 风险管 理小组应把 强化投资 组合风险 管理放在 首位, 并将其 融入到各项 投资运作 管理及制 度建设当 中; (2 )持续的风 险管理监 察:风险 管理小组 定期对业 务部门风险 管理的实 施情况进 行评 价,测试风 险管理措 施是否依 然充分有 效,是否 需要 改进等; (3 )建立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告机 制:投资 运作团队 人员在业务 处理中发 现风险及 时向 风险管理小 组报告; 监 察稽核人 员定期对 投资运作 管 理业务中的 各个方面 进行现场 监察, 并 向风险管理 小组提交 监察报告 ; (4 ) 数量化风险 监控: 建立信息 系统环境 对投资运 作 过程中的关 键指标实 现量化监 控, 确保通过信 息系统的 超标预警 机制及时 触发相关 人员 进行处理。 3 、本基金的投资 风险管理 措施 本基金力争 控制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 之间的年跟 踪误差不 超过 5% (以 美元资产计 价) 。本基 金数量化 风险监控 主要关 注的 指标为跟踪 误差。 跟踪误差每 日由系统 自动计算 , 当年化 跟踪误 差高于 3% , 则由系统自 动向基金 经理发 出提示, 提 请基金经 理关注跟 踪误差风 险; 当 年化跟 踪误差高于 4% , 则系统自 动向基 金经 理、 监察法律 部、 风险 管理部等 部门发出 预警, 提 请 各相关部门 关注跟踪 误差风险, 必要时 基金经理检 视投资管 理过程进 行调整; 当年化 跟踪误 差高于 5% , 则 系统自动 向风险管 理小 组发出风险 警报, 基金 经理需要 制定相应 措施进行 调 整, 以使跟踪 误差指标 降低至警 戒线以 下。 八、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 本 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 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 的凭证; 招 募说 明书 16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9 、利用融资购买 证券,但 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其 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3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14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6、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 13、14 项情形导致 无法投资 的标的指 数 成份股或备 选成份股, 基金管理 人 将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 差的前提 下,将结 合使用其 他合 理方法进行 适当替代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 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 3 、基金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4 、单只基金持 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净值的10% 。持有货 币市场基 金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5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 总份 额的20% ; 6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 应当在超 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招 募说 明书 17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本 款约定的 投资组合 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 投资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并且基 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 )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 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明; (3 ) 商业票据; (4 )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 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 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 五) 基金可 以根 据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招 募说 明书 18 规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 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一 旦 买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 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 相应 责任。 (六) 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九、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标普 500 净总收益指数 (S&P 500 Index (Net TR))。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普 500 净总 收益 指数 (S&P 500 Index (Net TR)) 收益率 。 标普 500 指数样本股共覆 盖美国 10 个行业 的 500 家代表性公司 ,行业分 布情况如 下 : 行业 权重 信息技术 20.5% 金融 14.9% 医疗保健 11.4% 必选消费品 10.8% 能源 11.2% 可选消费品 10.9% 工业 10.6% 公用事业 3.4% 原材料 3.5% 电信 2.8% 数据来源:S&P Indices ;数据截至:2012 年 3 月 30 日 如果标准普 尔公司变 更或停止 标普 500 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或者 标普 500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 导致 标普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19 标的指数, 或者 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 适合 于本基金投 资的指数 推出, 基金管 理人 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 指数, 并相 应地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公 告 ,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 收益特征 的开放式 基金。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股票指 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 完 全复制策略, 跟踪美国 市场股票 指 数,其风险 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 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 合的 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行使股 东或债权 人权利时 应遵 守以下原则 :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 定进 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券。 在进行 交易清算 时, 以不 卖空为基础 进行融券 。 十四、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转换 若 将来 条件许 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情况 决定 是否 将本 基金 转型为 上市 型开 放式基 金 (LOF )或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ETF )联接基金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条件 成熟时 另行 安排在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接 受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 和 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型开放式基 金(LOF ) ,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 交易、注册登 记、 收益分配等 场内业务 规则遵循 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届 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但须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提前公 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ETF ) ,则基金管理 人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使本基 金采取 ETF 联接基 金模 式进行运作 并相应修 改《基金 合同》 ,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但须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提前公告 。 十五、代理投票 招 募说 明书 20 基金管理人 应作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 行使 所 投资股票的 投票权。 基 金管理人 将 本着维护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勤 勉尽职地 代理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 在履行代 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操 作需要, 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境外 资产托管 人或其他 专业 机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协助 完成代理 投票的程 序 等, 基金管理 人应对代 理机构的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并承 担相应责 任。 十六、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 准 (1 )交易执行能 力:能 够公平对 待所有客 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 交,可靠 、诚信、 及时 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 性,交易 差错少等 ; (2 )研究支持 服务:能 够针对本 基金业务 需要,提 供高质量的 研究报告 和较为全 面的 服务,包括 举办推介 会、拜访 公司、及 时沟通市 场情 况、承接专 项研究、 协助交易 评价等; (3 )财务实力 :净资产 、总市值 、受托资 产等指标 处于行业前 列,或具 有明显的 安全 边际; (4 )后台便利 性和可靠 性:交易 和清算支 持多种方 案,软件再 开发的能 力强,系统 稳 定安全等; (5 )组织框架 和业务构 成:具有 战略规划 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 动多边业 务合作, 最大 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 ,为基金 投资赢取 机会; (6 )其他有利于 基金持有 人利益 的商业合 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 述标准对 经纪商进 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 基金投资 业务的经 纪商 合作,并根 据综合考 察结果分 配基金在 各个经纪 商的 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经 纪商提供 的服务内 容和服务 质量 , 按照最佳市场 惯例原则 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 还,应归 入基金资 产。 招 募说 明书 21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股 份 6% ;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6%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丰 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1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六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财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监察法律 部、 风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机构业 务。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 经济、 投资 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 易部负责执 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固定收益 部负责进 行固定收 益证券的研 究、 选择和组 合管理。 股票 投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组 合管理。 宏观 策略部负 责为投委会 审定资产 配置计划 提供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国 际投资部 负责公司 海外投资 业务。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 产品报批、 主管 部门沟通 维护、 产品维 护以及年 金方 案设计与精 算等企业 年金咨询 工作。 市 场部负责基 金营销策 划、 品牌推 广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 负责基金会 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 等业务。 总裁办公室 专门负责 公司的战 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 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 建设、 外事活动管 理、 档案管 理、 董事 会、 党办 及工会工 作 。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 招聘、 培 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 信息管理工 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预算管 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等工 作。 信息 技 术部负责信 息系统开 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招 募说 明书 22 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 有 关机构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正的 意见和 建议。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 监督与控制 。零售业 务下辖零 售区域、 客户服务中 心、 电子商 务部和渠 道产品 组, 负责公 司 全国范围内 的零售客 户、 渠道销 售、 直 销运作和服 务工作。 其中,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 围内零售客 户的渠道 销售和服 务。 客户 服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电子商 务 部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部 门使用公司 官方网站 营销资源 的归口管 理和公司 直销 网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 渠道 产品组负责 公司的银 行渠道开 拓、销售 推广服务 工作 ,以及公司 产品销售 前包装整 合工作。 机构业务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机构客 户销售和 服务 工作。 机构业 务下辖养 老金业务 部、 战 略客户部、 机构 理财部- 上海、 机构理 财部-南 方和 券商渠道组。 养 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 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 构理财部 -上海和机 构理财部 -南方分 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机构客 户 销售与服务 工作。 券商 渠道组负 责券商 渠道的开拓 和销售服 务。 另设北 京分公 司、 上海分 公 司、 沈阳分公 司和郑州 分公司, 分别负 责对驻京、 沪 、 沈阳和 郑州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境外子公 司:博时 基金(国 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2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总人数 351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8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深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 银行独立 董事; 招 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长。 何宝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 事, 总经理 。1998 年起 曾先后在上 海飞机制 造厂、全 国社 保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中国投资 公司投资 部工作。 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 经理。2012 年 3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 丁安华先生,硕 士,董事,1984 年起, 历任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编辑、华南理 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讲师、 (美国) 波尔亚太 有限公 司和 Fremont Corporation 管 理人员 、加拿 大皇家银行投资 经理;2001 年起历任 招商局集团业 务开发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 经理、企业 规划部副总 经理、 战略研究 部总经理 、 招商 局集团 ( 香港) 董 事、 招 商银行董 事、 招 商证券招 募说 明书 23 董事。现任 招商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2012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 士, 董 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 赵榆江女士 ,独立董 事。1978 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 外交学会 北美处研 究人 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人员、英国 高诚证 券 (HK ) 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 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 有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高级 投资顾问 。 2001 年 4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国 社 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招 募说 明书 24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行 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 基金 经理、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QDII)基 金经理、 博时回报灵 活配置基 金基金经 理。 董良泓先生 ,CFA ,MBA,副 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招 募说 明书 25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 硕士,副 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 财政局统 计科、日 本大 和证券综合 研究所、 中信证券 、北京玖 方量子软 件技 术公司工作 。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金 融工程小 组金融工 程师、 市 场部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场部南 方大 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零售业 务部董事 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现 任公 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王政先生,博士。1995年至1997年 在哈佛大学从 事 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年8 月起先 后在美国的 道琼斯公 司、 彭 博公司 、 巴克 莱全球投 资 公司工作 。2009年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博时大 中华亚 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2010 年7 月-2011年11月 )。现任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 总 监兼博时上 证超大盘ETF 及联接 基金经 理(2009年12月- 至今)、博时深 证基本面200ETF 及联接基金经 理(2011年6 月- 至今)。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王 政、张峰 、温 宇峰、马越 、魏凤春 、侯湧。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1975 年出生, 经济学 硕士。 1996 年毕业 于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 工程系。 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 普华永道 )会计财 务 咨询公司工 作,任审 计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 研究中心 宏观与金 融经 济学专业学 习,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 2004 年, 在招商证券研发 中心策略 部任高 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宏观 与策略研 究员、 研究部 副总 经理兼平衡 配置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研 究部总经理 兼策略分 析师、 价值 增长基金 价值增长 贰 号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 股票投资 部总经招 募说 明书 26 理, 股票投资 部混合组 投资总监 、 首席策 略分析师 、 投资决策委 员会秘书 长, 兼任博 时价值 增长基金、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基金基金 经理。 王政先生, 简历同上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兼 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 经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研 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长 组投资副 总监兼博 时裕隆封 闭基金经 理。 马越女士,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华夏基 金担任研 究员,雷曼 兄弟担任 研究员, 花旗 集团担任亚 洲交通运 输组主管/董事 。2011 年 5 月 9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 研 究部总经理 。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 。 侯湧先生, 金融工程 硕士。2000 年起先后在上海成 久投资发展 公司、友 邦保险、 渣打 银行投行部 、Cube Capital Ltd、 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 司工作。2012 年 4 月正式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总经理助 理兼任国 际投资部 总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招 募说 明书 27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招 募说 明书 28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招 募说 明书 29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招 募说 明书 30 控制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2]284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 月,具体 发售时间 见《发售公 告》 。根 据《运作 办法》 的规定, 如果 本基金在 上述时间 段内未达 到基金合 同 生效的法定 条件、 或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 延长基金 份额发售 的时间, 基 金可在募 集 期限内继续 销售, 直到 达到基金 备案条 件。基金管 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 限内 适当缩短基 金发售时 间,并及 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 照中国证 监会和国 家外汇局 核准的额 度 ( 美元额度需 折算为人 民币) 设定 基 金募集上限, 详见 《发 售公告》 中的有关 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募集 期间不得 调整该募 集目标上限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的资产规 模不受上 述限制, 但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基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基金 申购规模 并暂停基 金的申购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 本 基金的销 售机构在《 发售公告 》列示。 本基金认购 的申请方 式为书面 申请或管 理人公布 的其 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按初始 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若 认购无效, 基 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 的款项退 回。 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 认购,认 购一经受 理不 得撤销。 当日(T 日)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 请,投资 者 通常应在 T +2 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在 募集截止日 后 3 个工作 日内可以 到网 点打印交易 确认书。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本次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00% ,且随认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 招 募说 明书 32 表:认购费 率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来源:博时 公司 六、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 认购款项 存入募集 账 户, 不得动用 。 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的方式 ,投资者 在认购时 支付认购费 用,认购 费率随认 购金 额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 。 认购份额计 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期间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例:某投 资者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 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的 认 购费率为 1.0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 +1.00% )=297,029.70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 元 认购份额= (297,029.70+30 )/1.00 =297,059.7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可得到 297059.70 份基金份额。 2 、认购份额的 计算中, 涉及基金 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后第 三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涉 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 、 首次单笔最低 购买金额 不低于 500 元, 追加 购买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 请见销售 机构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3 、设立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 认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已受 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 销。 九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招 募说 明书 33 用。 招 募说 明书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 律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 担下 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代销机 构。 具体的销售 机构名单 及网点将 由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若销售机 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 机构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 期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 2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纽 约证券交 易所同时 交易的正 常交易日 为本 基金的开放 日。 本基金的 开放时间 由基 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 遵照有关 法律法规 约定,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 日的开放 时间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3 、 基金管理人可 与销售 机构约定 , 在非开 放日或开 放 日的其他时 间受理投 资者的申 购、 赎回申请, 但 是对于投 资者在非 开放时 间提出的 申购 、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 价格。 4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对 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 则,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先进先出原 则,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 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认购、 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 5 、若将来条件 许可,本 基金可以 接受投资 者以人民 币以外的其 他货币申 购、赎回 ,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相应 修改基 金合 同的必 要部 分,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 招 募说 明书 36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在 T +2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 效性进行确 认, 在 T +3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投 资者在办 理基金业 务时提交的 资料信息 须真实、 有效。 于 交易日(T 日)提交的 申请,投 资者应在 T +3 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提 交的申请 经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 (或 不被确认) 的 后果由投 资者承担。 基金销售机 构对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 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 ;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 主要市场 休市时, 赎回款项 支付的时 间将 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本招 募说 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首次单笔最低 购买金额 不低于 500 元, 追加 购买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 请见销售 机构公告。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等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20% , 且随 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 递减, 日常申购 的费率 结构如下: 招 募说 明书 37 表:申购费率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 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 、 本基金赎回费率 不高于 0.50% , 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 减。 具体如下 表所示 : 表: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2 年


0.50% 2 年 ≤Y <3 年 0.25% Y ≥3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 的 25% 归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整基 金申购 费率和 调低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 、基金申购采 用金额申 购的方式 ,投资者 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 费率随申 购金 额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 。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 本基金 5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1.20% ,该投资者 可得到的 基金份 额为: 招 募说 明书 38 净申购金额 =500,000÷(1 +1.20%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60=467,870.4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假定 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可得 到 467,870.41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2 :某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时 间为一年 两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0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 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331,800×0.5% =1,659.00 元 赎回金额=331,800 -1,659=330,141.00 元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本 基金 30 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1.1060 元,持有期 所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330141.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在 估值日 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本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4 、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 述涉及基 金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上述涉及 金 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第三位 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正常情况 下,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3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常情况 下,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 手续。 招 募说 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非正 常休市,可 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 ,或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 亡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常运 行; 6 、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申购; 7 、基金资产规 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外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9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暂停或 拒绝申购 申请 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等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1 、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 、 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非正 常休 市, 可能影响 本基金 投资, 或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 、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 重大事件, 继 续接受赎 回可能招 募说 明书 40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常运 行时; 6 、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赎回; 7 、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的 情况 时; 8 、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成 功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的, 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 按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确认的赎 回申请量占 已成功确 认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 最长不超过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媒介 上公告 。 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等媒介上 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 当 日申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 开 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招 募说 明书 41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 或基金代 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 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 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 。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 的, 可以经届 时有效的 合法 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且 在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处 注册登记的 基金之间 进行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的数 额 限制、 转换费 率等具体 规定可以 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另行规定 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同 一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账 户 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 《业务规 则》的有 关规 定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 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 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招 募说 明书 42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 资料。 注册登记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的基 金销售机 构可 受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基 金份额被 冻结 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招 募说 明书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 2 、基金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5 、基金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律 师 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相应 协议的规 定,由基 金管理人 按费用支 出金 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8 、基金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在购 买或处置 证券时应 当缴纳或预 提的任何 税收、税务 代 理费、征费 及相关的 利息、费 用和罚金 ; 9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0 、并非由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过错造 成的与基 金有 关的诉讼、 追索费用 ; 11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1.00% 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的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的管理 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每 日计算, 逐 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由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 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法进 行 计提。 本基金 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招 募说 明书 44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许可使用费 计提方法 计提指数 许可使用 费。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中 除基金的 管理费 、 托管 费、 指数 许可使用 费之外的 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 额 列入或摊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除 非基金合 同、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管理 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等 媒介上公 告, 并在公告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各个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行 。 招 募说 明书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基金投资及收 益以及估 值调整 ; 7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8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9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 证券 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财产 , 并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 基金代销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在符合本合 同和托管 协议有关 资产保管 的要求下 ,对 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措 施进行追 偿, 基金管 理人配合 基 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存在故招 募说 明书 46 意或过失行 为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除非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 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将不 保证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 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券的 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 实性(包 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 转让) 。 招 募说 明书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估值日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存 托凭证、ETF 基金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等按 成本估值; (3 )非公开发 行且处于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证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 日止,若 配股权证 可以 在交易所交 易,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 所交易的 配股权证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 股价, 则按收 盘价和配 股价的差 额进行估 值, 如果收盘价 低于或等 于配股价, 则 估值为零。 4 、对于非上市 证券,采 用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具体 可采用主要 做市商或 行业通用 权威 的报价系统 提供的报 价进行估 值。 5 、开放式基金 的估值以 其在估值 截止时间 能取得的 最新净值进 行估值, 开放式基 金未 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 ,以估值 日前最新 的净值进 行估 值。 6 、 基金持有的衍 生工具 等其他有 价证券, 上市交易 的 有价证券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招 募说 明书 48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未 上市交易的,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7 、外汇汇率 (1 )估值计算 中涉及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的货币,将 依 据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 币与 主要货币的 中间价为 准。 (2 )其他货币 采用美元 作为中间 货币进行 换算,与 美元的汇率 则以估值 日彭博( 伦敦 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管理人 认可的托 管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 或境外托 管人 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 汇市场交 易价格为 准。 8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 项税金, 本基 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 值;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实 际支 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9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果采用本 项 1-8 中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10 、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或 者 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送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复核无 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 上签章或 者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 式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 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改 变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各 自承担 的责 任。 招 募说 明书 49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基 金估值 出 现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估 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因基金 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 管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根据 过 错原则, 向过 错人追偿 , 本协议 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该当 事 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招 募说 明书 50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其 它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 )由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场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及 数据供应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券商 或交易对家 的成交回 报错误或 延误, 或由 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8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所、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 停交易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出现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无法 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 情况; 5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招 募说 明书 51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9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招 募说 明书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4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 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投 资者利益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 上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招 募说 明书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基金管理人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按双 方约定的 时间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 对。 8 、基金管理人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 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 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1 、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 招募说明 书 》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招 募说 明书 55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 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 体。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 1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招 募说 明书 56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选 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5 、对基金投资可 能产生重 大影响 的境外投 资顾问主 要负责人员 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 长;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 五十 ;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4、基 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7、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招 募说 明书 57 23、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召集人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披露信 息 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招 募说 明书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及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金管理 人、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 的规则;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9 ) 若将来条 件许可,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将 本基 金转型为上 市型开放 式基金 (LOF ) 或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ETF )联接基 金; (10)在条件许可时 ,本基金 接受投资 者以人民 币以 外的其他货 币申购、 赎回; (11 ) 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招 募说 明书 59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之日 起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等 媒介上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招 募说 明书 60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共有 员工 14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 中国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安心账户 资金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 同 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值服 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2 年 3 月, 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239 只, 其中 封闭 式 7 只, 开放式 23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八年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 选的 29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 奖;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 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招 募说 明书 62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招 募说 明书 63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 全行 风险管理政 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 风险控制 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 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 则。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 则。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 则。资产 托管部托 管的基金 资产、托 管人的自有 资产、托 管人托管 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 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 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制防线 ,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 化,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 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招 募说 明书 64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了基于数 据、应用、 操作、环 境四个层 面的 完备的灾难 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 除了在 数据服务端 和应用服 务端实时 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 外, 资产托 管部还建 立了操作 端的异地 备 份中心, 能够 确保交易 的及时清 算和交 割,保证业 务不中断 。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 各项业务 飞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取 得,是与 资产托管 部“一手 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 做法是分 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 作, 在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 业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 险管理作为 重要工作 来做。 (1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 结构,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 部 组织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 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招 募说 明书 65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基金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 基金的 投融资、 基金 的禁止投 资行为、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 金申购资 金的 到账和赎回 资金的划 付、基金 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基 金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 理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 进行整改, 并且有 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果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相关 约定存在 疑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做出 解释、 澄清或 纠正。 招 募说 明书 66 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 梅隆银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 注册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办公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法定代表人 : Gerald L. Hassell (CEO & President, 首席执行官 兼任行长 ) 托管资产规 模:25.8 万亿美元(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A- (标准普 尔) , Aa1 (穆迪) ( 截至 2012 年 4 月 11 日) 在 2007 年 7 月, 原纽约银行有限 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隆金融 公司(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NYSE: MEL )双方完成合并, 形 成纽约梅隆 银行,催 生出一家 资产管理 和证券服 务领 域的全球领 先企业。 纽约梅隆银行 创建于 1784 年, 拥有数百 年的专业 服 务经验, 已成 为金融服 务业界最 卓 越的领导者之一 。该行的资 产管理和证 券服务等业 务 凭着独道的见解 、精深 的专 业知识和 全面的业务 能力,来 支持每一 客户的独 有需求。 纽约梅隆银 行是一家 全球性的 金融服务 集团, 帮助 客 户管理并经 营其金融 资产, 业务 范 围 涵盖 36 个 国家/ 地 区的 100 多 个 市场。 本公司 是一 家面向 机构、公 司和高 净值人 士等 客户提供金 融服务的 领先企业, 通 过以客户 为中心的 全球团队提 供卓越的 投资管理 和投资服 务。 公司资产托 管规模 达 25.8 万亿美元, 平均每 天处 理高达 1.5 万亿美元的 全球支付 业务。 有关其他信 息,请访 问 www.bnymellon.com 。 二、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梅隆银 行的托管 业务是其 主要的业 务组成部 分。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资产托 管规模达 25.8 万亿美元。 纽约 梅隆银 行的核心 托管 处理系统称 为全球证 券处理, 简称 GSP 业务。该项 业务于 1996 年推出,并由 内部人员 结合 Vista 概念进行开发。 随着业务和 技术的变 化, 支持系 统也将随 着时间而 变 化, 因此定期 进行重新 评估是重 要 的。纽约梅隆银 行非常关注 业务运营的 恢复和技术 持 续性解决方案的 实 施,并继 续进行所 需要的投资 ,确保所 有关键业 务都可以 在足以满 足业 务要求的时 间框架内 得以恢复 。 纽约梅隆银行 在全球 每一处理 中心, 已经建 立了清楚 、 有深度的指引。 业 务恢复与 危机 管理活动被密切 监督,并在 所有时间得 以坚持。专 家 团队被分配到各 个小 组,在 组织内部 对所有级别 的员工进 行定期演 习和更新 。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 财产; 招 募说 明书 67 2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及时办 理受托资 产的清算 、交割事宜 ; 3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 和所适用 国家、地 区法律法 规的规定, 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 金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4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提供与 受托资产 业务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5 、保存受托资产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 6 、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 其履行 的职责。 招 募说 明书 68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 源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 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35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林艳 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姜 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其他代销机 构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招 募说 明书 69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210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 湾区湖滨 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鸿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棣、张鸿 招 募说 明书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依法募集基 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收 入; (4 ) 销售基金份 额; (5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机 构,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决 定基 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交易所 (如适用 )及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和赎回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 销 境外 投资顾问 ; (18)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招 募说 明书 71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招 募说 明书 72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 入;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 外托管人 ; (5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6 )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7 )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8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招 募说 明书 73 (3 )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固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5 )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法律法 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经有 权机关要 求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确保基金份 额净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方法进行 计算,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 基金的资 金汇出 、 汇入、 兑换、 收汇 、 付汇、 资金往来 、 委 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 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相 关 资料的保存 时间应不 少于 15 年; (12)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招 募说 明书 74 (22 )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 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 境外托管 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 的职责 。境 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忽 原因 而导致的基 金财产受 损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担相应责 任。 在决定境 外托管人 是否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行为, 应 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 境外 托管人之间 的协议的 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 证券市场 惯例 决定。本条 不受本协 议终止的 影响; (23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 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 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24 )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基 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 收取 所有应得收 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和 外管局报告 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有关结 汇、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务; (27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以及中 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则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 )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 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招 募说 明书 75 (1 ) 遵守《基金 合同》 ; (2 )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 及其它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6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7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或单 独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时,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及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招 募说 明书 76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金管理 人、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 的规则;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9 ) 若将来条 件许可,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将 本基 金转型为上 市型开放 式基金 (LOF ) 或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ETF )联接基 金; (10)在条件许可时 ,本基金 接受投资 者以人民 币以 外的其他货 币申购、 赎回; (11 ) 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招 募说 明书 77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应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招 募说 明书 78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招 募说 明书 79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招 募说 明书 80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委托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招 募说 明书 8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 力。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及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金管理 人、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 的规则;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9 ) 若将来条 件许可,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将 本基 金转型为上 市型开放 式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2 或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ETF )联接基 金; (10)在条件许可时 ,本基金 接受投资 者以人民 币以 外的其他货 币申购、 赎回; (11 ) 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之日 起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等 媒介上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招 募说 明书 83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 《 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招 募说 明书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招 募说 明书 85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本 基金还可投 资全球证 券市场中 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包 括在证 券市场挂 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 , 公募 基金, 权证、 期 权、 期货等 金融衍 生产品, 结 构性投 资产品, 银行 存款、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政 府债券(短 期政府债券 除 外)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 。 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相 应 调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 例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 。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1 ) 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2 )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招 募说 明书 86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 (3 )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4 )单只基金 持有境外 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5 ) 为应付赎 回、 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 应当在超 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本 款约定的 投资组合 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 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 于远期合 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 )交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 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 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 )任一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敞 口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包括 衍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 告。 4 、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招 募说 明书 87 (4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 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 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5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 逆回 购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 规定: (1 )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 )参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 股息、利 息和 分红; (4 )参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购 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 负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归还 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招 募说 明书 88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 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 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9 、利用融资购买 证券,但 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其 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3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14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 13、14 项情形导致 无法投资 的标的指 数 成份股或备 选成份股, 基金管理 人 将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 差的前提 下,将结 合使用其 他合 理方法进行 适当替代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四)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前 述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招 募说 明书 89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 的, 其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除 提供的存款 银行名单 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 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 ,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 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 失, 不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 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 整。 (六) 基金管 理人可对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限 制 进行更新, 但 任何更新 均应符合 最 新之法律法 规要求。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 投资及其 调 整情况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授 权并配 合基金托管 人以及其 境外托管 人进行投 资合规性 检查 , 核对资产状况, 提 供相关信 息, 并确 保信息真实 、准确。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投 资机构的 投资运作和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或电话或双 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 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理人 未予纠正, 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监管部门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或其 授权投资机 构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 监管机构,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有关监管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 人认可, 合规投资 责任方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 合规监管系 统的准确 性和完整 性受限于 基金管理 人、 经纪人及其 他中介机 构提供用 于该系统 的数据和信 息。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不 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 表示,并 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 的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所引起 的损失不 负任何责 任。 五、无投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理解,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监 督服务是一种 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 务,而 非投资服 务。 除下列第 六条及法 律法规明 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招 募说 明书 90 将不会因为 提供交易 监督服务 而承担任 何因基金 管理 人违规投资 所产生的 责任, 也没有 义务 采取任何手 段回应任 何与合规 分析服务 有关的信 息和 报道, 除非接到 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 权机 构要求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针对 某个信息 和报 道作回应的 书面指示 。 六、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本着诚实 尽责的原 则, 采取合理的 手段、 方法和 实施 工具, 来提高交 易监督服 务的质量, 除 非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 管人因疏 忽、 过失或故 意而 未能尽职尽 责, 造成交易 监督结果 不准确, 并进 而给 基金资产或 基金管理 人造成损 失,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不 应就交易 监督服务 承担 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导致 基金托管 人的接受 基金 管理人监督 与检查与 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 相冲突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监督与检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须 向基金托管人作 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 示后, 应及时 对提示内 容予以确 认, 如无 异议, 应在基金 管理人给 定的合理 期限 内改进,如 有异议, 应作出书 面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 基金管理人 须尽其最 大努力保 证其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 的正 常营业活动 。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4 、除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或第三 方谋取利 益, 违反此 义务所得 利 益归于基金 财产, 由此 造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该 等责任包 括但不限 于恢复基 金 财产的原状、 承担因此 所引起的 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 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招 募说 明书 91 配托管证券 ; 6 、除非根据基 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在任何 基金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但 根据有关适 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7 、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 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 日没有到 达托管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 二、基金募 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 三、资产保 管内容和 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 同意, 现金账户 中的现 金将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管人 的银行身 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 人按指令 程序发送 的指令另 有规定,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 在 收到 被授 权人的指 令后, 按下述 方式收付 现金、 或收付 证券: (a )按照 交易发 生的司 法管 辖区或市场 的有关惯 常和既定 惯例和程 序作出; 或(b )就通 过证券系 统进行的 买卖而 言, 按照管辖该 系统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 人应不时 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 序、规则 、条例和 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清算财 产。 基金托管 人应 自身, 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 其境 外托管人建 立安全的 数据管理 机制, 安全完 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财 产相关的 业务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或者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形 式在其营业 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 人处 开立基金的 资金帐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基 金资金账 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 保管和使用 。 招 募说 明书 92 2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 五、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按照投资 地法律法 规要求或 行业惯例 需要,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或证 券交 易 所适 用的登 记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基 金名 义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或 境外托 管人 名义或 境外 托管人的代 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 何一方与 基金联名 名 义的证券账 户。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 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 户有关的 手续,基 金管 理人提供所 有必要协 助。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以及 境外托管 人均不得 出借或未 经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于合 法合规、 符合基金 合同的其 他非交易所 市场的投 资品种时 ,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家 或地 区的相 关规 定, 开立进行 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 需要的各 类证券和 结 算账户, 并协 助办理与 各类证券 和结算 账户相关的 投资资格 。 5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 责 开立, 基金管 理人应提 供所有必 要协助。 2 、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证券登 记 1 、境外证券的注 册登记方 式应符 合投资当 地市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 、 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始终是 以所有证 券的 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基金 财产 中的所有证 券。 3 、基金托管人应 该: (a )在 其账目和 记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基 金的证券 ,并且(b ) 要求和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其境外 托管人在 其账 目和记录中 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 不属于 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 以何人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 持有,要 求和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其 境外托管人 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 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 人自有资 产分别独 立存放。 招 募说 明书 93 4 、除非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 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 、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指 示存放在证券 系统的证券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人 持有, 但须遵 守管辖该 系统运营 的规则、 条例和条 件 。 6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为基 金的利益 而持 有的证券 (无记 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应按本协 议约定登 记。 7 、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而 持有证券的 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 方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 人要求改 变 本协议约定 的证券登 记方式, 基 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基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的境 外投资顾 问) 的 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 九、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 运作 的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 文件保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要 求。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会计核 算和估值 的处理原 则 1 、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计算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本基金的 净值计算 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 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相 关信息。 基金 管理人应 依据与基 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 计原则和会 计准则进 行会计处 理。 2 、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 基金管理人要 求对托 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 行帐实核对 。


3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 独立机构进行 会计核 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 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第三 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 的资产净招 募说 明书 94 值进行复核 。 二、基金托 管人的会 计核算处 理 1 、在遵守相关 会计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定的会计 核算方法 和处理原 则进行会 计核算, 并对 基金单独建 账、 独立核算, 并 应指定专 门人员负责 会计核算 与会计资 料保管。 属 于基金财 产 的收益应全 额计入会 计账簿, 不 得与其 他托管资产 的收益相 混淆。 2 、 托管资产核算的内 容包括 但不限于: 证 券买卖业 务 的核算、 持有资 产的付息、 兑 付、 分红等业务 的核算、 证券 发行认购 业务的核 算、 货币 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 核算、 银行存 款计 息、存款账 户间的资 金划付业 务的核算 、支付费 用的 核算、汇兑 损益的核 算等。 三、净值计 算 1 、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份额净值是 指资产净 值除以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 ,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日为每一 基金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在收集净 值计 算日估值价 格截止时 点所估值 证券的最 近市场价 格后 , 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协商 确定的估值 方法和处 理原则对 各类估值 资产进行 估值 , 如监管有相 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 定进 行估值,计 算出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 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 式。 保管期 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 规规定的 期限。 招 募说 明书 95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 保密义务。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露,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 的 而需要了解 该等信息 的人员范 围之内。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灭失, 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 基金份额 持有人信 息的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对此 承担 法律责任, 赔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遭受的全 部直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托管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依照其解 释。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 商可以解决 的, 均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在北 京仲裁, 按 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 现 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二、 当任何争议 发生或任 何争议正 在进行仲 裁时, 除 争议事项外, 双 方仍有权 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其 它权利并 应履行本 协议项下 的其它义 务。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书面形 式对本协 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 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 一情况, 本协议终 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3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终止情 形。 招 募说 明书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 期, 每次交易 结束后 , 投资 者 可在 T +3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在 T +2 个工作日 后通过电 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 资者 寄送交 易确认单 。 2 、 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 度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投 资者 发送电 子邮件对 账单 。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 直 接 拨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 者使用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银 行、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 浦发 银行 、 民生银 行、 中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 平 安银行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 i 理 财账户、汇 付天下天 天盈账户 均可以在 本公司网 站上 自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 交易。 2 、 查询服 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本公司 网站查 询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交 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 信息咨 询服务 :投资 者可以 利用本 公司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 首页“在 线客服” ,与 客服代表 进行在 线咨询 互动。也可 以在“您 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三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 、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 时 WAP 网站 ,享受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 地址:http://wap.bosera.com 。 六 、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博时 快 e 通、客 服中心提 交 信息订制的 申请,博 时公司将 以电招 募说 明书 97 子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所订 制的 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 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站式综合 服 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本公司 自助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自 助查询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 可 以进行直销 交易、 密码 修改、 传 真索取 等操作。 2 、 电话交 易服务 :本公 司直销 投资者 可通过 博时一线 通电话 交易平 台在线 办理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分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易业务 , 其中 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 户 的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的自 动划付。 3 、 人工电 话服务 :投资 者可以 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账户 诊断等服 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招 募说 明书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 有未尽事 宜,由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 按有 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招 募说 明书 9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 招 募说 明书 10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 准博时标 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3、《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 ;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博时 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其 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