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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佳A(162512)

双佳A: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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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示


1、 国联 安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 的募集 已获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2 】101 号 文批 准 。 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划分 为双 佳 A 、双佳 B 两 级份额 , 基金 名称 为 “ 国 联安双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 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名称为 “ 国联 安 双佳信用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3、 本基 金是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双佳 A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双佳 B 封闭 运作 并上市 交易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为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基 金管 理人” 或 “ 本 基 金管理 人 ”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光大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 称“中国光大银行 ”); 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登” )。 5 、 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8 日双 佳 A 、 双佳 B 将 分别 通过 各 自发售 机构 的 销售网 点独 立进 行公 开发 售。 其 中, 双 佳 A 将自 2012 年 5 月 21 日至 2012 年 6 月 8 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双佳 A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双 佳 B 将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通 过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 式公 开发售 , 场 外发 售 的双 佳 B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 场内 发售 的双 佳 B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 投资 者 可参与 双佳 A 或 双佳 B 中 的某一 级份 额的 认购 ,也 可都参 与双 佳 A 和双 佳 B 的认购 。在募 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可 分别 对双 佳 A 、双 佳 B 进 行多 次认购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6 、 双佳A 的场 外认 购基金代码:162512 , 基 金简 称 : 国联 安双 佳A 信用 分级 债 券 (场 内简 称: 双 佳A); 双佳B 的 场 外认购 基金 代码 :150080 , 场内 认购 基金 代码:150080 , 基金 简称: 国联安 双佳B 信用 分级 债券 (场内 简称 :双 佳B)。 7 、本 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 8 、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规 可 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 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 设立和 有效 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9、本基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为2亿份。本 基金的发 售规模上限为40亿元(不 含认购资 金 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下 同),其中,双 佳A的发售 规模上限为28亿 元,双佳B 的发售规模上 限 为12亿 元。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双佳B 最终被 确认 的发 售规 模为 基准, 在不 超过7/3 倍双佳B最 终被 确认 的发 售 规模范 围内 ,对 双佳A的 有 效认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 10、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代 销机构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双 佳A份 额的 ,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认 购金 额 不得低 于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本 基金 双佳A份额 的单 笔认 购金 额不 得 低于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台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双 佳A份 额的 ,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认 购金 额不 得 低于1万元(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双 佳A份额 的单笔 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0 元 (含认 购 费) 。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渠 道或代 销机 构首 次认 购本 基金双 佳B 份额 的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认购 金 额不得 低于5万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本基 金双 佳B 份 额的 单笔 认购 金额 不 得低于5万 元 ( 含 认购费 ) 。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业 务发 展需要 及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调整直 销柜 台和 公司 网站 基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并 及时公 告。 11、募集期间不 设投资者 单个账户最高认 购金额上 限,可重复认购 ,但认购 申请一旦被 受 理,即 不得 撤销 。 12、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一个投资者 只能开设 和使用一个基金 账户;不 得非法利用 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 帮 助他 人违规 进行 认购 。


13、 投 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者应有 权自 行支 配, 不存 在任何 法律 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14、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 中心和代销网点 )受理申 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是否 成功的确认 ,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 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申 请是否 有效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即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 确认登记为准。投 资者 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15、本公告仅对 “国联安 双佳 信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发售 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 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 “国 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敬请详细阅 读 分别于2012 年5 月3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 券报》、2012 年5月4日在 《证券时 报》上 刊 登的《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16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vip-funds.com 4 或www.gtja-allianz.com )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 申请表格和了解基 金发行 相关 事宜 。


17、各 城市 的开 户、 认购 网点及 认购 细节 的安 排详 见代销 机构 在各 销售 城市 当地的 公告 。


18、对未开设销 售网点的 地方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 基金管理人的客 户服务电 话及直销专 线 电话(400-700-0365 (免 长途话 费),021-38784766 )咨询 购买 事宜 。


19、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发 行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20、风 险提 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 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 可跌,亦不保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 其原本 投资 。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对 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 持 有份额享受基金的 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 : 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 产生影 响而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 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 金投资债券引发 的 信用风 险, 以及 本基 金投 资策略 所特 有的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双佳A 份额表 现为 预期 风险 较低 、 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但 在本 基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双佳A 仍可 能面 临无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乃至 投资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双佳B 份额 则表 现出 预期风 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较高的 显著 特征 ,由 于本 基金的 资产 及收 益的分 配将 优先 满足 双佳A 的约定 应得 收益 的分 配, 在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而仅 能乃 至未 能满足 双佳A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与投 资本 金的 情况 下, 则双佳B 基金 份额 可能 面临 投资本 金亏 损 。 封闭期 届满 后, 本基 金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国 联安双 佳信 用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为信 用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 险品种 ,其 预期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本基 金以 一元 发售面 值开 展基 金 募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净值 仍有可 能低 于发 售 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 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 的 5 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 、基 金名 称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划 分为 双 佳 A 、 双佳 B 两级份 额, 基 金名 称为 “ 国联 安 双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名称为“ 国联安双佳 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双佳 A 基金 代码 :162512 ; 双佳 B 基金 代码:150080 ) 2 、基 金类 型


债券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双佳 A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 次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双佳 B 封闭 运作 并上 市 交易;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6 、基 金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地投 资管 理,力争获取高于业 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7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内的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划 分为 双 佳 A 、 双佳 B 两 级份 额,两 者的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超 过 7 ∶3 。 双佳 A 和 双佳 B 的收 益计 算与运 作方 式不 同 。 双 佳 A 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获取约 定收 益, 并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开 放 一次; 双 佳 B 封闭 运作 , 封闭期 为 3 年 , 上 市交易 。本 基金 在扣 除双 佳 A 的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收 益归 双 佳 B 享 有, 亏损以 双 佳 B 的 资产净 值为 限由 双 佳 B 承 担。


6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将不 再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8 、双 佳 A 的 开放 日和 折 算日 双佳 A 的 开放 日为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 准日与 其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日 (但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第 六个双佳 A 的开 放 日双 佳 A 不折 算) 。 折算 日 日终,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调 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双 佳 A 的份 额 数按照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双 佳 A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或 折算 的, 其开放 日 、 折 算日为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 9 、双 佳 B 的 封闭 期 双佳 B 的 封闭 期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3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10、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内 , 双 佳 B 将申请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将 继续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11 、发 行对 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12 、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 )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9 楼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 场外 代销 机构 : 代销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 本公告 的附 件。 如在募 集期 间新 增场 外代 销机构 ,则 另行 公告 。 (3 ) 场内 代销 机构 : 1 )具有基 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单可 在深交 所网站 查询) 。下 列 会员单 位已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爱建证 券 、 安 信证 券 、 渤 海证券 、 财达 证券 、 财富 证券 、 财 通证 券 、 长 城证 券、 长江 证券 、 大通证券、大同证 券、德 邦证券、第一创业 、东北 证券、东方证券、 东海证 券、东莞证券、 东 吴证券、东兴证券 、高华 证券、方正证券、 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 州证券 、国都证券、国 海 证券、国金证券、 国开证 券、国联证券、国 盛证券 、国泰君安、国信 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 证 7 券、 恒 泰长 财、 恒泰 证券 、 红塔 证券 、 宏 源证 券、 华安证 券、 华宝 证券 、 华 创证券 、 华 福证 券、 华林证券、华龙证 券、华 融证券、华泰联合 、华泰 证券、华西证券、 华鑫证 券、江海证券、 联 讯证券、民生证券 、民族 证券、南京证券、 平安证 券、齐鲁证券、日 信证券 、瑞银证券、山 西 证券、上海证券、 申银万 国、世纪证券、首 创证券 、天风证券、天源 证券、 万联证券、西部 证 券、西藏同信、西 南证券 、厦门证券、湘财 证券、 新时代证券、信达 证券、 兴业证券、银河 证 券、 银 泰证 券、 英大 证券 、 招商 证券 、 浙 商证 券、 中航证 券、 中金 公司 、 中 山证券 、 中 投证 券、 中天证 券 、 中 信建 投 、 中 信浙江 、 中信 万通 、 中信 证券 、 中 银证 券 、 中 原证 券 ( 排名 不分 先 后 ) 2 ) 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前 获 得基金 代销 资格 同时 具备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资格 的证 券公司 也可 代 理场内的基金份额 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 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 不再就此事项另 行 公告; 3 ) 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 , 但 属于 深交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本基 金的 买卖 。 13 、 募集 规模 限制 和控 制 措施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本基金 的发 售规 模上 限为 40 亿元 (不 含认 购资 金在 募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下同 ) ,其中 ,双 佳 A 的发 售规 模上 限为 28 亿元 ,双 佳 B 的 发售 规 模上限 为 12 亿 元。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双 佳 B 最终 被确 认的发 售规 模为 基准 ,在 不超 过 7/3 倍 双佳 B 最 终被 确认 的发 售 规模范 围内 ,对 双 佳 A 的 有效认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1 ) 双佳 B 的发 售规 模 控制措 施


募集期 内, 若在 当日 双 佳 B 的 认购 申请 经确 认后 的 累计发 售规 模接 近、 达到 或超 过 12 亿 元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次 日在公 司网 站和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自即 日起 停止 双 佳 B 的 认购 业务 。 认 购期内 双 佳 B 的有 效认 购 申请的 总金 额若 超 过 12 亿元, 则对 最后 一个 认购 日的有 效认 购申 请 采用 “ 末日 比 例配 售 原则 ” 给 予 部分 确 认, 未 确认部 分 的 认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 者 。末 日 (T 日)比 例确 认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T 日双佳 B 的 认购 申请 确 认比例 =(12 亿 元-T 日 以前双 佳 B 的 有效 认购 申 请金额 )/T 日双 佳 B 的有 效认 购申 请 金额


投资 者 T 日双佳 B 的 认购 申请确 认金 额=T 日提 交 的双 佳 B 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T 日双 佳 B 的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


当发生 比例 确认 的情 形时 ,双 佳 B 的认 购申 请确 认 金额不 受认 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2 ) 双佳 A 的发 售规 模 控制措 施


在 本基 金双佳 B 募 集结 束 且对双 佳 B 的 认购 申请 进 行最终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以 双 佳 B 的最终 确认 认购 金额 为基 准,确定 双佳 A 的募 集上 限(双 佳 A 的募 集上 限=7/3 倍双佳 B 的最 8 终确认 认购 金额 ) 。 在双佳 A 的 募集 期 内 ,若 在当 日双 佳 A 的 认购 申请 经确 认后的 累计 发售 规 模接近 、 达到 或超过 双 佳 A 的 募集 上限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于次 日在 公司 网站 和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自即日 起停 止双 佳 A 的 认 购业务 。 若双 佳 A 的有 效认 购申 请 小于或 等 于 7/3 倍双 佳 B 的最终 确认 认购 金额 , 则 双佳 A 的 有效 认购申 请将 全部 予以 确认 ;若双 佳 A 的 有效 认购 申 请大 于 7/3 倍双 佳 B 的最 终确认 认购 金额 , 则双 佳 A 的认 购申 请按 “ 末日比 例配 售原 则 ” 给予 部分确 认 , 未 确认 部分 的 认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者 。 末 日(T 日) 比 例确认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双佳 A 的 认购 申请 确 认比例 =(7/3×双佳 B 的最终 确认 认 购 金额 -T 日以前 双 佳 A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T 日 双佳 A 的有 效认购 申 请金额


投资 者 T 日双佳 A 的 认购 申请确 认金 额=T 日提 交 的双 佳 A 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T 日双 佳 A 的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


当发生 比例 确认 时, 双 佳 A 的 认购 申请 确认 金额 不 受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14 、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 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 请的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 请成功与否及其确 认情况 应以本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后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投资 者 可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第 2 个 工作 日起 到各 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 申 请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15 、 发售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 成立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具体为 2012 年 5 月 7 日 起至 2012 年 6 月 8 日。 其中, 自 2012 年 5 月 7 日到 2012 年 5 月 18 日, 本基 金双 佳 B 份额向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同 时发 售。 自 2012 年 5 月 21 日到 2012 年 6 月 8 日 ,本 基金 双 佳 A 份额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


如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 未达 到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件 ,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告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全额 缴款 的方 式。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9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双佳 A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双佳 A 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 式。认 购份 额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双佳 A ,如 果募 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双佳 A 份额 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10 )/1.00 =10,010 份。 (2 )双佳 B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双佳 B 场外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份 额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双佳 B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 利息 为 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双佳 B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1.00 =100,100 份 2 )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双佳 B 场内认 购采 用份 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份 额计 算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通 过场 内认购 100,000 份 双佳 B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 利息 为 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双 佳 B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金 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100 /1.00 =10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100 =100,100 份


4 、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 机构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双佳 A 份额 的,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认 购金 额不得 低 于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追加 认购 本基 金双 佳A 份额 的单 笔认 购金 额 不得低 于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通过 本公 司 直销柜 台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双佳 A 份额 的 , 每个 基金 账户单 笔认 购金 10 额不得 低 于 1 万元 (含 认 购费) , 追加 认购 本基 金双 佳 A 份额 的单 笔认购 金额不得低 于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代销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渠道 或 代销机 构首 次认 购本 基 金 双佳 B 份额 的,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 笔认 购金额 不得 低 于 5 万元 ( 含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本 基 金双佳 B 份额 的 单笔 认购 金额不 得低 于 5 万元 ( 含认 购费 ) 。 代销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业 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 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调整直销柜台 和公司 网站 基金 认购 金额 的限制 ,并 及时 公告 。 6 、超 过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 的认购 ,不 设认 购金 额上 限。


7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请 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销 。


8 、缴 款方 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 投资 者采用 “实时扣款 ” 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的投 资者采用 “全 额缴款 ”方 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


1 、 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国 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只能 开设和 使用 一个 基金 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人 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2 、 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 以在代 销网 点认 购, 双佳 A 份额 认 购金 额起 点为 1000 元 (含 认 购费) 、双 佳 B 份 额认 购金 额起点 为 50000 元 (含 认 购费) 。


3 、 在 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 投资者 必须 指定 一个 银行 账户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账 户 , 今 后投资者赎回、分 红及无 效认(申)购的资 金退款 等资金结算均只能 通过此 账户进行。在代 销 网点认购的机构投 资者应 指定相应的代销银 行活期 存款账户或在券商 处开立 的资金账户作为 投 资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 户。


4 、直 销中 心地 址: 上海 市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9 楼 5 、机 构认 购双佳 B 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为:2012 年 5 月 7 日到 2012 年 5 月 18 日( 除部 分 机构外, 非工 作日 不受 理) , 具体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为准。


机构认 购双 佳 A 业 务的 办 理时间 为 :2012 年 5 月 21 日到 2012 年 6 月 8 日( 除部分 机构 外,非 工作 日不 受理 ) , 具 体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的 相关公 告 为 准。 (二) 通过 代销 本基 金的 银行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程序 原则 上适 用于 代销 本基金 的银 行 。 此 程序 仅供 投资者 参考 , 11 具体程 序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1 、开 立银 行的 交易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1 )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营业执照或 注册登 记证书 原件正本或 副本及 上述文 件加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2 ) 投资者 填写, 并加 盖 机构公 章 、 法 定代 表人 签 章和与 资金 账户 一致 的预 留印鉴 的开 户 申请表 ;


(3 ) 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和机 构公 章) ;


(4 )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其 复印 件;


(5 ) 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 两份, 加盖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和单 位公 章) 。


2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 行交 易账户后,可提出基 金认 购申请。提出认购申 请时 应提供加盖印 鉴的认 购申 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 的认 购申请后,将自动向 基金 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 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 请和认 购申 请 , 经 基金 管 理公司 确认 后 ,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工 作日 ) 在银 行销售 网点 打印 基 金开户 确认 书和 认购 业务 确认书 。


3 、 机 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 开户和 认购 的详 细程 序如 与上述 规定 有所 不同 , 或 若代销 机构 有 其它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三) 通过 代销 本基 金的 证券公 司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 和认 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 代销 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 序仅供投资者 参考, 具体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1 、开 立资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资金 账户开 户申请表 (加盖机构 公章和 法定代 表人章) , 已开立了 资金账 户的客户 不 必再开 立该 账户 ;


(2 )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 其他法 人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营 业执 照或 注册 登 记证书 必须 在 有效期 内且 已完 成上 一年 度年检 )及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公 章) ;


(3 )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4 )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5 )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法 定代 表人 签发 的标准 格式 的授 权委 托书 ;


(6 ) 预留 印鉴 ;


12 (7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 复印件 ;


(8 ) 开户 合同 书( 相关 公 司适用 ) 。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 认购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4 、注 意事 项


(1 ) 机构 投资 者需 要由 授 权的业 务经 办人 本人 到代 销机构 指定 的代 销网 点 办 理开户 和认 购 手续;


(2 ) 机构 投资 者如 办理 认 购,应 预先 在资 金账 户或 存款账 户中 存入 足够 的资 金;


(3 ) 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 构开户 和认 购的 详细 程序 如与上 述规 定有 所不 同 , 或若代 销机 构 有其它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和说 明为 准。


(四) 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 印件(附有 最新年检记录 ),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 织则需 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书 复印件 并加 盖公 章;


(2 ) 企业 组织 机构 代 码 证 副本复 印件 (附 有最 新年 检记录 )并 加盖 公章 ;


(3 ) 经营 业务 许可 证复 印 件并加 盖公 章;


(4 ) 税务 登记 证复 印件 并 加盖公 章;


(5 ) 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身 份证( 正、 反面 )附 有有 效期复 印件 并加 盖公 章;


(6 )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户 许可 证》 或《 开立 银行账 户申 请表 》复 印件 并加盖 公 章 ;


13 (7 ) 印鉴 卡一 式两 份; (8 )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


(9 ) 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 务申请 表》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经办 人章;


(10) 《传 真委 托 协 议书》。 ; (11 ) 国联 安基 金投 资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12) 对于 挂靠 在深 交所 股东账 户的 投资 者, 则 需 提供该 账户 银行 卡的 复印 件并加 盖公 章 。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确 ,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 由投资 者自 己承 担 。


2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1 ) 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 购申请 表;


(2 ) 前 来办 理认 购申 请 的机构 经办 人身 份证 明原 件;


(3 )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及 复印件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五) 缴款 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 网点 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 认购 资金存入指 定的资金 结算 账户,由代销 机构扣 划相 应款 项 。


通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机构 投资者 ,则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 机 构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 购申请 当日 营业 时间 内 ,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工 商银行 、招 商银 行 、 建设 银行 开 立的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 。


1) 户名: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第 二营 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 :001021907 ( 同 城交换 使用 )


联行行 号:20304018 (异 地汇款 使用 )


大额支 付 系 统号 :102290019077


2) 户名: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营业 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 :096819 ( 同城 交 换使用 )


联行行 号:82051 (异 地 汇款使 用)


大额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14 3) 户名: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 海市浦 东分 行营 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 :055203 ( 同城 交 换使用 ) 联行行 号:52364 (异 地 汇款使 用) 大额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 法划 付认购款项,造成认 购无 效的,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 如 果机 构投 资者 当日 没 有把足 额资 金划 到账 , 则 以资金 到账 之日 作为 受理 申请日 ( 即有 效申请 日) 。


3 、至 认购 期结 束,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 定资 金结算 账 户 :


(1 )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 未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的 ;


(2 )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 未办理 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确认 无效 的;


(3 )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4 ) 其它 导致 认 购 无效 的 情况。


(六) 投资 者提 示


1 、 请 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 销中心 或代 销网 点索 取开 户和认 购申 请表 。 投资 者 也可从 国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 载 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 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业 务申 请表 不同 ,机 构投资 者请 勿混 用。


3 、直 销网 点咨 询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免长 途话 费)


四、个人投资者认购方式


(一) 注意 事项


1 、投 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 为开户 。


2 、个 人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 方式申 请认 购。


3 、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 须事 先开立 代销 机构 资金 账户 ;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办 理基 金业 务,必 须事 先开 立银 行活 期存款 账户 ,作 为直 销资 金结算 账户 。 4 、 个人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可 以在基 金代 销网 点认 购 , 双佳 A 份 额的 认购 金额 起 点为 1000 元 15 (含认 购费 ) 、 双佳 B 份额 的认购 金额 起点 为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直销中 心办 理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9 楼 5 、个 人认 购双佳 B 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为:2012 年 5 月 7 日到 2012 年 5 月 18 日( 除部 分 机构外, 非工 作日 不受 理) , 具体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为准。


个人认 购双 佳 A 业 务的 办 理时间 为 :2012 年 5 月 21 日到 2012 年 6 月 8 日( 除部分 机构 外,非 工作 日不 受理 ) , 具 体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的 相关公 告 为 准。


(二) 通过 代销 本基 金的 银行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 原则 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 的银 行。此程序仅供投资 者参 考,具体程序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1 、开 立银 行的 交易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 交 下列 材料:


(1 )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 原件( 身份 证、 军官 证、 士兵证 、武 警证 )及 复印 件;


(2 ) 银 行存 折或 资金 卡 ;


(3 ) 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 表》 ;


(4 ) 填妥 《 投资 人风 险 承受能 力测 试》 并签 字。 2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 行交 易账户后,可提出基 金认 购申请。提出认购申 请时 应提供以下材 料:


(1 )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 原件( 身份 证、 军官 证、 士兵证 、武 警证 )及 复印 件


(2 ) 银 行存 折或 资金 卡 ;


(3 ) 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 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 的认 购申请后,将自动向 基金 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 开 立 基金账户的申 请和认 购申 请 , 经 基金 管 理公司 确认 后 ,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工 作日 ) 在银 行销售 网点 打印 基 金开户 确认 书和 认购 业务 确认书 。


3 、注 意事 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 构开 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 如与 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 代销机构有其 它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和说 明为 准。


(三) 通过 代销 本基 金的 证券公 司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 于代 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 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 体程序以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16 1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已 在 代销机 构处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填妥 的《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


2 、基 金账 户的 开立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 ) 在本 代销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4 )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


3 、 在 认购 本基 金前 已经 开 立了基 金账 户和 交易 账户 的个人 投资 者无 须再 开立 基金账 户和 交 易账户 ,可 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原 件 及复印 件;


(3 ) 在本 代销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 意事 项


(1 ) 个人 投资 者需 要本 人 到代销 机构 指定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2 ) 个人 投资 者如 办理 认 购,应 预先 在资 金账 户中 存入足 够的 资金 。


(3 ) 个人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 构开户 和认 购的 详细 程序 如与上 述规 定有 所不 同 , 或若代 销机 构 有其它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和说 明为 准。


(四) 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 原件( 身份 证、 军官 证、 士兵证 、武 警证 )


(2 ) 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3 ) 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 表》 (4 ) 填妥 《 投资 人风 险 承受能 力测 试》 并签 字。 2 、提 出认 购申 请


17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 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 表》


(2 )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 银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印 件


(3 )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 五) 缴款 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 网点 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 认购 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 结算 账户,由代销 机构扣 划相 应款 项。


通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个人 投资者 ,则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 个 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 购申请 当日 营业 时间 内 ,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工 商银行 、招 商银 行 、 建设 银行 开 立的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 。


1) 户名: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第 二营 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 :001021907(同城交换 使用 )


联行行 号:20304018 (异 地汇款 使用 )


大额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19077


2) 户名: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营业 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 :096819 ( 同城 交 换使用 )


联行行 号:82051 (异 地 汇款使 用)


大额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3) 户名: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 海市浦 东分 行营 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 :055203 ( 同城 交 换使用 ) 联行行 号:52364 (异 地 汇款使 用) 大额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 法划 付认购款项,造成认 购无 效的,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18 2 、 如 果个 人投 资者 当日 没 有把足 额资 金划 到账 , 则 以资金 到账 之日 作为 受理 申请日 ( 即有 效申请 日) 。


3 、至 认购 期结 束,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 的资 金结算 账 户 :


(1 )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 未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的 ;


(2 )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 未办理 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确认 无效 的;


(3 )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4 )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 (六) 投资 者提 示


1 、 请 有意 认购 基金 的个 人 投资者 尽早 向直 销中 心或 代销网 点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表 。 个人 投资者 也可 从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 载有关 直销 业务 表格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 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业 务申 请表 不同 ,个 人投资 者请 勿混 用。 五、清算与交割


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 全 部 认 购资 金将被 冻结 在基金 认购 专户 中,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 内产生 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2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在发 售结束 后对 基金权 益进 行 过户登 记。


六、退款 1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 将 于认 购申 请被 确 认无效 之日 起 三个工作日内向投 资者的 指定银行账户或指 定券商 资金账户划出。通 过直销 机构进行认购时 产 生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结束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向投 资者的 指定 银行 账户 划出 。


2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其固 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并在 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 资者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9 基金募集期内,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两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 数不少于两百人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 的规定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并在十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十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八、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符 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童 鹭榕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9157 联系人 :李宁 3 、销 售机 构


(1 ) 直销 机构 :


详见本 发售 公告 附件 。


(2 ) 代销 机构 :


详见本 发售 公告 附件 。


4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i 5t 1*A: dull 010-58598835 1.: 010-58598907 5. ft W - 1: Ai Tm WJ- II 68 ° 94N Vd rP,b 19 1^^`ft^f71 : Lh . 1V 41 68 Nf4t '4 ' f',C.' 19 `! rA: 4-O PI ff ^ t 021-31358666 021 -31358600 6.1?r^t>hit)fih 1 1a1r^'cl1 ^`f fi1 : ^ ifir C 4 I 1266 ;fPff9f-ii 501 A: P1 PA 021-22122428 f : 021-62881889 `=T 'i lU}^; it Jr^: FIJ* . 0i*11 20 21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一、直 销机 构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符 学东 成立时 间:2003 年 4 月 3 日 联系人 :茅 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0365 ( 免长 途通 话费 ) 、86-21-3878 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发行期间,客户可以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进行发行相关 事宜 的问询、开放 式基金的投资咨询 及投诉 等。直销客户还可 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查询汇入 资 金的到 账情 况。


二、代 销机 构


(一)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联系人 :朱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22 公司网 址:www.ccb.com (注: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不 参与 双 佳 B 的 发售, 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开始 发售 双佳 A )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林 芳 联系电 话:021-587666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5.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联系电 话:0769-22118118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dongguanbank.cn 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21-87050028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上海市 内) ,96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8.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服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42 、41 、38、36 、19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李 芳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1.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联系电 话:025-84457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1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1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86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 中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6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1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9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2334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二) 场内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销 售机 构为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业务。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